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精选8篇)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1篇
以金融改革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金融植根于实体经济,而实体经济一天也离不开金融。今后我们仍然要按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去进行金融改革。
现代经济危机常常是以金融危机的形式爆发出来的,而每当危机发生,金融制度就会受到社会的普遍批判,金融产业就成为人人怪罪的对象。1997年发生亚洲金融风暴时是这样,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海啸”时也是这样。因此每次危机发生,金融业和实体经济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就一次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发生以后,经济学界兴起了批判“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的浪潮。然而讨论的浪潮未退,亚洲各国经济通过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很快复苏,速度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2008年以来从美国的次贷危机一直到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海啸”般的巨大冲击,人们对现代金融制度的信心几乎崩溃。在危机最为深重的时候,悲观的看法认为美国经济会从此一蹶不振,欧元体系也可能会分崩离析。
时过五年,事实证明这些看法都过于悲观了。但在危机发生的过程中,悲观的言论最容易摧毁人们的思想理性,从而主导社会舆论,甚至激起大众对于金融业的激愤情绪。正如格林斯潘最近所说:“在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方面,恐惧造成的效应至少是兴奋的三倍”。
现在经过危机过后的冷静思考,不少人会承认货币经济和实体经济其实是相生相伴、互为表里、密不可分的整体。金融并不是导致危机的唯一根源。事实上,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是一个谁也不喜欢,但谁也躲避不了的人类学习过程,是社会为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必须支付的学费。尽管我们总是希望少付一点学费,但不能想象市场制度可以完全避开金融危机而逐渐成熟起来。
金融植根于实体经济,而实体经济一天也离不开金融。这是因为人类的实体经济是一个始终充满风险的合作过程。如果没有分散风险的途径和规避风险的工具,人类经济合作的范围就无法拓展,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就无法深入,从而规模效益就无法提高,比较优势就无法发挥,成本就无法持续下降,经济就不可能发展,科学技术就不可能进步。比如,如果没有股票市场提供流通性极高的退出通道,风险资本就不会介入高科技创业投资;没有大量风险资本涌泉般的浇灌,高科技的突飞猛进是不可想象的。所以,金融活动每时每刻都在为社会创造价值。
人们对传统金融服务的价值比较容易认识,对现代金融,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出现以后,其创造价值的作用就不是那么直观。金融产品包括期货、期权、调期等衍生工具的价值,是基于它们的风险规避功能之上的。在全世界成熟的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量不到总交易量的5%,但这决不意味着95%以上的交易都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没有那些愿冒风险的金融资本的参与,在高度放大的交易量中提供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那5%的实物生产和流通就会遇到很大的阻滞,承受很大的风险。
当然,金融资产又是一种与心理预期和信息流通速度关系密切的资产。社会心理因素导致的金融泡沫经常会给实体经济带来破坏性影响,我们应该在制度上加以防止,但不能因此而否定金融对实体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必须承认人类世代积累起来的制度经验是宝贵的,值得我们敬畏和学习。今后我们仍然要按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去进行金融改革。
中国改革开放35年来,金融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最近10年,包括银、证、信、保在内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从2002年的24.35万亿增长到2012年底的153.70万亿。为了提升金融产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新一届中央政府已表现出巨大的决心来推动金融改革。最近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已呈现出明显加速的迹象。我们看到,从央行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到存款保险制度日益浮出水面,再到大额可转让存单方案的探讨,利率市场化正在取得实质性突破;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将成为人民币可兑换的试验田;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真实出表业务的推动,正在加速金融脱媒的进程;从资本市场到整个金融市场都在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并在积极探索改变目前各类市场割裂发展的现状;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与创新也在不断深化,业务边界日渐消解。
为了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切实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今后一段时间里,金融改革和创新可能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首先,放松管制、鼓励创新是金融改革的突破重点。
本届政府多次强调要简政放权,要减少前置性审批,要把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把企业的权力还给企业。目前,在金融领域除了利率、汇率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管制以外,在股票债券发行、机构设立、业务许可、金融产品等方面还存在着名目繁多的前置性、实质性的审批。这些程序复杂、周期过长的管制和审批,不仅阻碍了金融创新,而且成为产生“寻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今后的金融改革应该围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可兑换两条主线进行,放松行政性管制和审批,激发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力。
新近挂牌的上海自贸区承担着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行政精简化四项使命。金融市场产品创新、离岸业务、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及内资外投和外资内投等在上海自贸区优先试点,彰显了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全球自由贸易体系的决心。按照“可复制、可推广”战略部署,上海自贸区的所有实验都对全国具有十分巨大的示范意义。
其次,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是金融改革的重要保证。
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对现行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但随着理财市场的不断壮大,以及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深化,各金融机构间已经开始相互渗透,合作与竞争也日益广泛,金融混业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金融各业的资金现已相互打通,风险高度关联,容易导致风险在产品接头环节迅速积聚,引发市场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创新大致朝着三个方向展开:一是突破现有制度和分业监管约束的制度套利性创新,二是以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推出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性创新,三是以资产证券化和非标融资为核心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创新。这三类创新很大程度上由于机构的趋利动机在市场上自发进行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令人担心的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制度套利性创新步伐过快,已经超出了现实的监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助长了金融机构不正当的盈利模式。制度套利性创新的急剧膨胀,不仅突破了现有法规,冲击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也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极度畸形化,蕴藏着巨大风险。
最近,各金融监管机构都在加强监管方面纷纷“亮剑”,对于金融改革和创新都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负责人撰文指出:“要坚决查处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行为等违法行为”。同时证监会严格查处了一批违规违法的机构和个人,对市场有着十分重大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这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三,业务转型、机构整合是金融改革的必由之路。
这几年,金融改革和科技进步深刻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各个金融机构由于战略眼光的高低和业务转型的快慢,市场出现明显分化。有的强的变得更强,有的弱的变得更弱,但是也有的机构市场排位一路上升,有的机构市场排位下滑不止。有的机构在技术人才准备不足、内部风险控制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匆匆开展创新业务,导致重大事故。所以,业务转型的成败决定金融机构的兴衰存亡。
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牌照管理和价格保护下的垄断收益,导致金融机构普遍创新动力不足。但在金融同业合作和竞争中,业务牌照壁垒将会逐步弱化,而规模与渠道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化程度对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起到更大的决定作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保持并培养自身在专业领域内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要基于自身优势参与金融价值链同业合作,在金融风险合理定价和分摊的基础上发挥协同效应。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机构的分化整合,从以“监管套利”为核心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金融创新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第四,顺应潮流,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扩大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进入新时代,人类都将在“网络化”环境下生存。面对新变化、新挑战、新机遇,金融机构应当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去拥抱互联网金融。可以肯定,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将会以超过人们预料的速度颠覆传统金融服务的理念和模式,也会以超过人们预料的速度侵占传统金融服务的市场份额。大变在即,何去何从?我们要么顺应潮流,奋起直追,要么消极观望,坐以待毙,此外别无选择。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2篇
在2008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国家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服务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公共财政主要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扶持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加强与外国政府合作,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必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同时,为了完善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体系,由中央财政直接出资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已启动。《决定》由十七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其中明确提出将农村金融列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可见中央对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视。
而我们蛟湖村地处来舟镇东北向,与镇区相距4公里,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明显。九十年代初,就以开发振兴湾立体农业而闻名,近几年来,又开发了白土工业小区,引进武夷飞燕琼脂有限公司、百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奶牛饲养场及多家竹制品加工企业落户,为蛟湖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现有3个村民小组,131户、总人口446人。其中:劳动力216人,在外务工和经商39人。全村土地总面积5.94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0.49万亩,森林覆盖率70.68%;耕地面积215亩(其中:水田
180亩,旱地35亩);山地面积0.93万亩。在我们村里最具特色的就是我们村的百合花,可是在发展种植百合花和其他种植植物方面,对于农民来说是有心想发展,却出现资金短缺问题;村民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后,想提升家庭生活质量,购买家电产品,可是在购买家电补贴产品时,国家给予的补贴力度还不够大,造成村民不愿拿出钱来消费,无法从实质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多年来,农村金融问题一直被视做中国金融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农村资金回流城市、农民贷款难、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效率低下、信用环境不好、资产质量差以及抵押担保物不足、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农村剩余人口流向、村企合作不够等,因此,还有人说农村金融问题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通过实践,我总结出农村金融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贷款和村企贷款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资本不足将导致经济体的发展陷入“贫穷陷阱”,不仅使贫困恶性循环,而且将使农业的产业态势逐渐弱化。农村本身的经济发展模式就是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在没有其他产业的扶持下,农村村民无其他资金来源,必然要依靠农村信贷的支撑,可是又因为银行的资金借贷是要有评估条件,若是没有资金收回的来源就会造成难贷款的情况,这样不仅锉削村民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造成农村的经济更难发展。在我们村里还有几家企业,就比如说村民发展本村的特色产业---百合花,需要盖大棚、请人
员、买材料,这些资金都要借贷才可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资金难贷使得企业的开启难度提高。
(2)“贫血”的农村经济还在继续向城市“输血”。长期以来,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导致农村金融空洞化。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影响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再者,农业和农村企业作为消化农村劳动力以及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产业和部门,一旦失去发展的源泉,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难度将大大加大,若在企业无法发展的情况下会造成更多的村民没有经济来源,这样就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3)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匮乏,同时却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大规模转移。我国农业生产有成本高、收益低,自然风险大的特点;加入WTO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增大了市场风险。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而收益低,系统性风险严重。由于风险和收益不匹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农村人民的资金来源的匮乏是很普遍的一件事,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银行还好会将资金转向有利益回收的地方,像城市的其他企业,这样造成农村的金融资金更是大规模的转移走,农村的资金支持就像无法延续的流水形成枯涸。
(4)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即使之前每年的国家一号文件都是跟“三农”挂钩,可是在政府政策出台后,仍是有许多的农村经济发展不起来,因为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很多时候,国家根据农村现实发生的各类事件后拟定各项政策,可是国家在制定这些政策时却没有考虑到农村的村情村况,没有考虑到时间的有效性,使得政策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这其中暴露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5)农村产业结构简单形成经济发展不佳。农村产业结构决定了在地广人稀的农村提供零售金融产品与服务成本巨大。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的提供者,坚持不懈地开发符合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不遗余力地压低运营成本。而封闭的农村经济市场,又因为资金供给不足而导致经济服务与产品定价过高,经济服务方式单一。
根据上述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我通过实践调查提出个人一些解决措施:
(1)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2)搭建特色经济发展平台。我村是传统的农业村,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发展乡村经济,就要立足资源优势,做强做大特色。引进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改变过去产业扶持的方式,由发展结果的奖励为发展过程中的扶持;要积极鼓励有实力、富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能人或企业领头开发,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嫁接传统工艺,将传统作坊式生产转化为现代化经营,打品牌,进超市,促进传统特色加工业做大做强。
(3)统筹人的发展,增强农村经济原动力。发展农村经济关键靠人。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农民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本领,不断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积蓄后劲;积极培养经济能人,使其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头羊”和农村经济的示范者,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提高农村干部素质,村干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引路人,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狠抓教育培训,强化工作保障,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增强他们领导和发展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带领农民群众闯出一条符合本村实际的发展新路子。(4)利用科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农村需要根据本村的特色产业,利用网络科技宣传本村的特色,在网络效应的支持下,提升本村的知名度,扩大经济资金的来源,促进本村的农业和村企的发展。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3篇
共生是生物科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 是指不同种属的生物按某种物质联系生活在一起, 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一个完整的共生系统应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三个基本要素。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 它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反映共生单元特征的有两个参数:一是象参量, 反映共生单元的外部特征;二是质参量, 反映共生单元的内在性质, 对共生单元起决定性作用[1]。共生模式是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 分为组织模式和行为模式两大类。共生的组织模式可分为点共生、间歇性共生、连续性共生和一体化共生;而行为模式分为寄生、偏利性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和对称互惠共生。共生模式的变化能够有效地反映共生系统的状态变化。共生环境是共生单元以外所有因素的总和。不同种类的环境对金融共生关系的影响是不同的。正向环境对共生体起激励作用;反向环境对共生体起抑制和消极作用;中性环境对共生体既无积极作用, 也无消极作用。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共同反映着共生系统的动态变化方向和规律。
金融体系与生物体系一样存在共生现象。民间金融通过放贷, 把动员来的资金提供给中小企业, 满足其资金需求, 并收取利息, 从而实现社会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小企业通过向民间金融借款, 满足按市场组织生产的资金需求, 高效运用贷款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双方的借贷活动表明, 民间金融组织和其服务对象地方中小企业在质参量上是兼容的, 双方通过物质、信息的交流产生了在各自单独存在的状况下所不能产生的共生能量, 促进了双方的发展, 因此, 作为地方经济系统的两大微观主体, 民间金融机构与地方中小企业存在着内在的共生性与和谐性。
在共生单元质参量彼此兼容的基础上, 共生单元之间必然按照某种方式进行物质、信息或能量交流。其中, 信息交流是共生单元间物质流动、能量产生以及能量分配的基础。在共生系统中, 共生单元的规模以及单元间共生的空间距离决定着共生单元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如果共生单元规模较大, 它与外界接触的渠道就较多, 获取信息也就相对容易;而共生单元规模较小时, 与外界接触的渠道少, 获取信息就相对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说,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 因此获取它们的信息比获取大企业的信息相对要难。从共生单元的空间距离来看, 如果空间距离短, 共生单元与外界接触的渠道和频率就相对较多, 获取信息就容易;反之, 则接触机会少, 获取信息的难度也相应增加。由于民间金融组织的地缘性, 它们能够很容易获取有关借款者的个人信用、家族传统、使用借款的经营效益、控制费用的能力等“软信息”, 这些信息是距离地方中小企业较远的正规大中型金融机构很难获取的。因此, 土生土长、内生于地方经济的民间金融更利于与当地中小企业交流信息, 更倾向于服务当地化。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 更具信息优势。这些优势使民间金融首先与当地的中小企业建立共生关系[2]。
在共生关系中, 共生单元随着环境的变化通过共同适应和共同发展来获得共同进化。在地方金融共生系统中, 为使共生利能量提高, 应努力增强民间金融组织与地方中小企业之间相互协调的程度。同时, 为保持金融共生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还要保证共生单元与共生环境之间的共同进步, 最终形成和谐的金融共生机制, 推动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共生关系中民间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 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一直不容乐观。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 商业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中小企业只能靠民间借贷和利润的留存积累来维持生存。调查显示, 中小企业通过非正规金融和内源融资所获取的资金占到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83%, 在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温州, 这一比例要更高。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的调查显示, 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 100亿元, 80%的中小企业要靠体制外的融资。在温州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 温州民间资本已从原来的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 并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温州每年GDP的增长中, 约有三成是由民间金融资本直接拉动的。虽然民间金融的发展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 但因为这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内在的缺陷, 以及正规金融体系的约束, 民间金融始终不能合法规范地发展。
1. 金融共生系统中缺少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匹配的共生单元。
在共生关系的形成中, 共生伙伴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 而是表现出某种规律性。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 通常采用竞争性规则来实现共生单元间的最优匹配, 即任何共生单元都是选择有利于自己功能提高、能力强、匹配成本低的候选共生单元作为共生的对象。由于中小企业的借贷呈现出额度小、频率高、风险大等特点, 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将中小企业视为重要的服务对象。在我国缺少为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民间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的背景下, 民间金融应运而生, 很好地契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说, 金融市场的供求不平衡产生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诱致性变迁。虽然我国民间金融有力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 但由于我国民间金融缺乏合法地位, 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和管理民间融资行为, 并且国家对于正规金融的偏向以及对于民营资本参与金融业竞争的严格准入, 都导致民间金融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无法发挥补充正规金融的最大效应[3]。实践证明, 只有真正为民间金融打开准入之门并规范其合理运行, 才能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 在竞争中提高金融组织的服务效率, 通过竞争使中小企业找到最优的匹配对象, 解决其融资难问题。
2. 民间金融的内在缺陷以及利率管制导致共生模式不完善。
我国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之外,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 因此大多组织结构松散, 管理方式落后。民间金融组织在进行借贷时, 主要以地缘、道德为标准,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体系, 无法对借款者进行有效监督, 进而产生诸多信用欺诈行为, 借贷资金到期难以收回, 加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 使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企业之间不能形成对称性的互惠共生模式。此外, 目前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也不利于互惠共生模式的形成。我们必须承认, 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实际上是市场利率的真实反映。民间资本的奔放性, 决定了过于严格的利率化标准会对民间资本的金融创新产生束缚作用。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 民间金融才能正常经营。而且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适当下降, 更好地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因此, 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 使民间借贷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 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共生理论表明, 任何系统中共生模式的不完善都不利于共生能量的生成, 共生系统不稳定也不能增值[4]。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基本方向和根本法则, 也是最佳激励兼容状态或最佳资源配置状态。因此, 促进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形成是任何共生系统包括金融共生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
3. 相关制度的缺失不能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
共生环境是共生系统存在的外部基础, 是共生单元之外的一切因素的总和。共生系统存在于共生环境之中, 共生环境对共生系统存在正向、反向和中性三种形式的影响。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关系中, 法律制度是影响民间金融共生环境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长久以来, 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管理活动一直是一种行政权的管制。规范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十分滞后, 民间金融运作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首先, 尽管学者们不断呼吁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 但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 民间金融才能真正规范发展。其次, 我国政府缺少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制度设置。民间金融的运作形式多种多样, 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 因此对民间金融实行统一的行政管制或市场开放都是不合理的, 只有建立合理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才能针对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再次, 由于缺少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 我国政府往往不能妥善预防和应对民间金融风险, 仅对民间金融采取事后管理的政策, 不能将其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后, 我国信用环境不完善, 信用制度不健全, 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农村的民间金融系统中, 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 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温州金融改革与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2012年3月2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并颁布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围绕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和合法化这一主题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其中第一条便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其他任务要求中, 也有多项涉及放活民资。温州金融改革在事实上认可了民间金融活动的现实需求, 并试图通过政府推动的金融创新, 来破除民间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探索民间金融与地方企业共生的路径, 有力地推动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进程。
1. 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金融共生单元。
为破解农村金融空白和中小企业贷款等难题, 近年来监管部门大力推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但在经历了短暂的“冲动”之后, 资金来源匮乏、渠道狭窄等瓶颈正制约着新型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为解决此问题, 温改方案提出,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 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对于那些适应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 将为中小企业卸下融资的包袱;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 可以使地方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 成为具有增长前景的现代服务组织。这些方案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小型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 更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 构建高效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近日, 温家宝总理在与企业家召开的座谈会上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 表示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温州金融改革正是打破银行垄断的一次重要试验。
2. 完善共生模式, 引导社会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在2012年2月召开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必须落实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加大对当地“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 坚决不能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成农村资金的“抽水机”。此次温州金融改革在引导社会资金的导向方面强调, 要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推动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等。可以说,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主要就是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 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力度, 同时让信贷和保险机构合作, 通过保险来保证小企业信贷及时归还。企业融资虽然是市场行为, 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离不开地方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借力资本市场, 多渠道、多形式融资, 能使企业获得较充裕的发展资金, 规模加速膨胀, 尽快实现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互惠共生。这一举措不仅为企业本身及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同时也顺应了国家一直所提倡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思路。
3. 调整金融监管制度, 优化金融共生环境, 为民间金融规范化运作奠定基础。
近年来, 温州小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 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不断创新, 其庞大的民间资本加大了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频频出现的民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只是区域性风险的一个缩影, 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一些监测预警, 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对于温州而言, 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温州金融发展的形势, 已出现一些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的领域。在此情况下, 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如果地方政府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 避免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在博鳌亚洲论坛2012年年会上, 经济学家辜胜阻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创新金融监管体制, 应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 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 探索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机构监管, 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监管的监管模式[5]。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四、构建和谐共生关系, 推进民间金融发展
解决民间投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 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也绝非仅仅一个温州金融改革就可以解决的。共生理论表明, 只有让民间资本在合理监管中规范运行, 实现与中小企业共生, 才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唯一合理路径。为了构建和谐的共生关系, 在推行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过程中, 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引导农村地区的民间资金投向中小金融机构。
作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小农经济的农业大国和转型国家, 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众多, 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与城市不同的特点。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 决定了在二元经济背景下, 试图以现代商业银行和大型金融为主导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是不现实的。金融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社会生态系统, 由非正规金融到正规金融构成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生物链, 各级组织都有其定位又相互依存。曾经有人做过非常形象的比喻, 说我国的银行体系中, 央行是心脏, 大的国有银行是大动脉大静脉, 股份制商业银行到村镇银行是小动脉小静脉。但我们缺少毛细血管!一个没有毛细血管的经济体如何能够健康存在?中小金融机构在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拥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 这些可以真正贴近群众, 贴近实体经济的中小金融机构就是我们国家经济体的毛细血管, 它们的存在让整个经济体健康运转[6]。民间金融内生于当地的社会网络结构, 它的根植性赋予了它信息优势、成本优势等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市场相匹配的亲和力, 使它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共存共荣。因此我国应以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为突破口, 同时给予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合法地位。要打破垄断, 就要让民间金融阳光化, 引导民间资金多投向中小金融机构, 催生民间金融机构, 打破严重失衡的垄断金融体系。
2. 推进利率市场化, 保持民间金融的市场定位。
我国的民间金融之所以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泛的动员力, 就在于其能利用群众的智慧, 真正以市场化的利率价格杠杆来为微观经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并从中获得共生能量。民间金融在面向地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 由于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 民间金融一般会基于风险因素而要求较高的利率。事实上, 利率定价的灵活性是民间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那么, 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就面临着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 隐藏在社会中的民间借贷危机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可见, 要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作用, 要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利率市场化是关键的一环。经过几十年的金融改革, 逐步放开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利率管制的条件基本具备, 时机已经成熟, 政府应顺应经济形势的要求尽快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此外, 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中, 要继续发挥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 继续保持民间金融扎根地方, 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 使民间金融基于市场细分的原则继续提供那些最能体现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 走与“大银行大企业”有所差异的发展道路。这在客观上既有利于增强民间金融的竞争能力和经营能力, 又能推动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3. 打破垄断, 进一步开放民营投资领域。
在共生体系中, 民间资本为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需要寻找利润率更高的投资领域, 不管是金融体系还是实体经济。但目前的状况是, 在市场化的领域里由于竞争激烈, 利润率下降较快, 民间资本由于追求高利润而不愿涉足;而垄断限制性行业虽然利润较高, 但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 民间资本不许涉足。改革开放多年, 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资本, 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 但受到种种机制性约束, 投资渠道极其狭窄。长期以来民营资本投资都集中在房地产、出口导向制造加工等领域, 导致商品价格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 造成了商品市场的大幅波动。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高调指出, 将深化电信、铁路、民航等服务行业改革, 放宽市场准入, 引入竞争机制, 推进国有资产重组,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然而若干年过去了, 这一声音鲜见落实。社会经济发展已迫切呼唤民营投资领域的加快开放。在这一进程中, 应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 坚决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破除阻碍民营企业投资的“玻璃门”和“弹簧门”, 充分释放民间金融的发展潜力和活力。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 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具体来讲, 要向民营资本开放金融、铁路、能源和市政公用事业、医疗、教育领域等方面的市场准入, 提高垄断行业的竞争水平, 加快经济结构转型, 让部分传统低端制造领域的企业退出市场, 而培育利润高的领域吸引民营资金的投入。当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需要降低以金融业为代表的服务业等高管制产业的准入门槛, 提高垄断行业的竞争水平, 一旦有新的利润增长点出现, 就能推进社会资金流动的再平衡, 有效吸引金融资本流向实体经济, 从而形成支持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良性循环[7]。
4. 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创建良好的共生环境。
金融共生环境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良性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金融共生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信用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民间金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需要社会领域其他改革的协调和配合。要想改善金融共生环境, 实现地方金融的和谐共生, 首先要加快对民间金融的立法进程, 拥有完善而适宜的, 具有一定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 并改善执法环境。其次,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生, 既是对金融主体需求的反映, 也是组织的经营者逃避监管的手段。因此, 应制定有益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 金融监管当局要以创新的、市场化的方式, 创新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 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外部监管, 同时鼓励它们实行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行业规范, 并健全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再次, 要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制度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尤其对于金融业来说, 信用是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信用活动是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保证。应将各种信用活动都纳入具有强大约束力和制衡力的信用规则下运行, 加大失信惩罚机制。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制度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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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4篇
民间金融的概念有着宽泛的外延性,但总体可概括为个人、企业、组织在国家监管之外的非官方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有国外专家经研究后指出,金融市场具有二元性,一部分是由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组成的在国家监管下的金融市场;另一部分是由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构成的在国家监管体制外的金融市场。这里提到的后一部分即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民间金融的分析仍局限于民间金融的微观层面,对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交互作用的研究也多是规范性分析,缺乏说服力。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民间金融尚处于官方监管之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为此,我国对这一未知领域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1.民间金融的界定
由于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国内对于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与正规金融相比,国内关于民间金融的文献、研究数量也相对较少。所以,国内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出发,对民间金融做出了不同的界定。有专家认为民间金融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内生条款;有专家则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并存却又相互割裂的两种金融体系。两者的差别在于,正规金融受到国家相关金融法律的控制,而民间金融则在这种控制力的范围内运作。除去以上两种主流观念,还有部分专家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主要差别在于依靠的对象。正规金融依靠社会法律体系运作,而民间金融则不受社会法律体系的限制。
综合上述几种观念,民间金融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民间金融的概念中既包括了如民间直接借贷等形式的民间直接融资活动,又包括了如地下钱庄、高利贷组织等在内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同时还涉及到如抗震救灾储金会在内的保障性互助组织,如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在内的商业资金通融组织。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在提供资金通融服务同时,促进社会进步的经济、社会组织。
我国的民间通融在不同地区也呈现不同的特征。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属于一种商业性质的融资组织;而到了经济落后地区,民间金融则带有更多的互助合作意味。总体而言,我国民间金融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主要依靠地域、亲缘等因素来建立信用体系;其二,具有高效灵活的交易方式;其三,具有高效率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
2.民间金融的发展原因
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研究虽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存在历史悠久。结合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历史和经验,我国民间金融得以发展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内生性原因——民间资金市场供需两旺。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于民间私人财富。随着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迅速发展,民间私人财富也在不断增长和积累。各类中小型企业及农户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而由于中小企业和农户受自身规模和市场信用等因素限制,难以在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大量资金,因而转向求助于民间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现行正规金融渠道不畅通。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信贷机构的减少,使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获得了发展机会。改革后,正规金融机构受到的贷款条件更为严格,且出于实现贷款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减少了信贷交易成本。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往往只能将大企业作为主要的金融服务对象。而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领域的缺陷,因而获得了生存空间。
管制利率制度使大量资金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我国政府对正规金融实现管制利率制度,且在正规金融体制内,人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因而部分居民选择把资金存入民间借贷,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甚至有部分居民通过借入后再高息借出的方式,从中牟取利益。
民间金融自身拥有有利优势。与正规金融管理规定多、程序复杂的缺陷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不借助信用系统,借贷活动一般建立在人情网络关系上。有时甚至仅凭借条或口头约定就可完成交易。其次,民间交易对担保的要求低。由于民间交易主要建立在人际关系上,因此交易双方往往对彼此的伦理、道德等有一定的了解和信赖,从而降低了对规范担保的要求。最后,民间金融的利率也相对灵活。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交易双方根据自己供求状况来确定。民间借贷多在熟人网络中进行,因而交易双方对彼此的借还款能力及工作收入等都有一定了解,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利率做出调整。
3.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意义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意义主要有三点。首先,民间金融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得到了提升。同时,民间金融还通过将部分民间储蓄转化为民间投资,提高了社会储蓄投资转化效率。其次,民间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由于正规金融的条件限制,农村经济对金融支持的需求无法在这一金融体制下获得满足,而民间金融以其顺应生产、发展规律的优点,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了充足的资金。再次,民间金融为正规金融注入了竞争因素,促进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近年来,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正规金融构成了一定威胁,促使政府和企业对正规金融的反思和改革。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相互的竞争中不断完善。
4.我国民间金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金融虽对我国的金融体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其非规范性融资的特点,在发展中也显露出一些负面效应。例如,民间金融组织的客户群相对固定,一旦超出其原有的地域范围或客户群,其运营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成本优势的丧失。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缺乏完善的风险预防措施,但凡发生贷款者对借款者信誉、贷款用途判断失误的情况,经济风险会显著加剧。民间金融还吸引了大量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外的闲置资金,容易造成监管失控,金融信号失真的情况。总体而言,民间金融具有风险性、盲目性、不规范性等特点,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5.完善民间金融的措施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和缺陷但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投机性强等缺陷将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干扰,甚至引发局部金融危机,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国家必须对民间金融加以规范和完善,使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化管理,必要时还可将其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对民间金融融资双方的交易操作进行监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管理,极易发生违约、破产等危机。为此,政府应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并设置专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最大程度规避过高利率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统而言之,中国民间金融在产生和扩张的过程中,虽出现过高利贷等不规范行为,甚至资金链断裂等不良现象,但在金融市场不断改进与完善的过程中,民间金融总体发挥着积极的正向作用,并且成为了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做到正确引导、必要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扬长避短,并且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民间金融的潜能。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5篇
摘要:文章从影响农村金融的金融因素与非金融因素两个方面论述了当前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认为发展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有效途径,并且分析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六条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
连续几年农业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使“三农”问题成为现阶段各界关注的焦点,也体现了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要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要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爱德华·S.肖指出:“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仅仅是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所造成,其他影响到金融的非金融政策同样需要进行配套改革。”因此,在探讨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时,可以从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本身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两个方面入手:
(一)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锐减,农村贷款份额越来越少。(1)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2)农村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因其亏损不能得到政策补偿支持,被迫收缩其在农村的保险业务。(3)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市场的金融政策,农村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从农村吸收资金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职能,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的贷款服务微乎其微。
2、农村金融机构功能萎缩,资金严重外流。(1)国有商业银行功能缺位。四大商业银行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也只有吸收存款权,没有贷款权。(2)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却常常难以得到贷款。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
3、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1)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2)据央行调查数据,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省份甚至高达9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前透露的25%的比例。目前全国3.8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达5000多亿元。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村信用社只接触到20%的最贫困农户(IFAD,2002)。
4、民间金融异常活跃,但缺乏监管。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孳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由于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
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政府监管成本较高,很难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
(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
1、农村规模不经济,比较效益低。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仍然是小农经济,生产力非常低下,农村生产成本不断加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生产成本大约年均增长10%,金融服务成本年均增长9%,农村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自1997年以来连续下降为负值。
2、通过税收渠道大量流出农村资金。据测算,从1985年以来,财政资金是从农村净流出的,且流出数量快速增加。1978~2001年,农业各税和乡镇企业税金由54亿元增加到2594亿元,年均增长20.3%。
3、价格剪刀差是农村资金长期外流的一个渠道。据统计,在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
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了农业剩余约12986亿元,改革开放后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解决当前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其一般的途经有:改进、改革农村信用社: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让一些
中资银行重新回到县以下开展业务,但很难;让外资银行进入农村,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太少,难以涉及农村;通过建立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虽然目前任何
未经央行许可的民间融资都是“非法”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已经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因此,如何将民间金融合法化,将是民间金融能否顺利发展之关键。
二、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程度
不断提高,农村金融需求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多种新的融资形式,尤其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得到了中央政府明确的肯定和支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于1999年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尽管如此,民间金融仍然在当局的监管之外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目前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理由
首先,正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金融压抑,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发展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其次,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都不是市场决定的,国家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加上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使农民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远远低于其在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特别是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无力和无法充分动员农村的闲散资金,从而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可观的资金来源。
再次,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则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在农村,民间金融所覆盖的范围一般以村为界限,同村的农户都相互认识了解,并且清楚对方的资金用途,节省了大量的交易、监督成本。民间金融没有繁琐的交易程序,一般只需要借款人立下借款字据即可,这样方便了农户的需求,农户贷款很多都具有临时性、数额小等特征。正规金融一般要求
借款人提供其认可的抵押物,但农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能作为抵押物,而住房为全家人居住的场所,银行不可能在借款人无法还贷时使其无家可归,因此银行一般也不会认可农民将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民间金融更倚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抵押化,借贷双方彼此认识,很可能存在着血缘关系,借款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制约还要受到乡土民约的制约,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违规者将因狼藉的名声、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谴责甚至排斥,同时还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所以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仍然可靠性较高。
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了整顿金融“三乱”方案,但由以上
分析可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禁止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强行打压只会导致民间金融变成灰色甚至黑色金融,隐含的风险将更大。通过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至少能够带来以下好处: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民间金融将受到政府金融部门的监管,并且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规范约束民间金融的经营行为。在正规金融无法也无力顾及到农村金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多的民间金融来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因此,只有将民间金融合法化,民间金融才能在农村地区更好的发展。当前民间存在高利率的现象,除了是对农村金融高风险的正常反应外,还有一个原因:即民间金融存在被查禁的风险,这是民间金融最大的风险,只有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才能降低农村民间金融当前存在的高利率现象。
现在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处于政府监管之外,不用纳税,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收取税收,增加财政收入。
五、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六条建议
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非指“正规化”,“正规化”会导致民间金融失去原有的特性和优势,比如灵活可能逐渐变为僵化,交易成本可能急剧增加,社区道德约束可能逐渐淡化等(张元红,2003)。因此,合法化后的民间金融仍然需要保留其制度外的优势,在此前提下,对民间金融发展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必须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民间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有无违法记录等。必须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让存款人及时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决定是否将存款交给民间金融机构保管。
(二)建立对民间金融机构所有者的约束制度
在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时,首先必须规定民间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下限,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应该要比巴塞尔协议的8%要高,这样才可以确保经营者审慎的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民间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合伙制企业的形式,股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无限责任;设立“破产犯罪”这样的法律条文,要求
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其采取禁业、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三)限定民间金融经营范围
民间金融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2003)。因此,政府必须限制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让其在合理有效的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很难发展起来。
(五)完善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德国公司法规定,一旦
公司的债务超过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三周之内提出破产宣告之请求,否则,他们必须承担由此延迟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保护银行债权,这样才能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健康的发展。
(六)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
由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档案,信用差的民间金融机构将被禁止营业,其主要股东终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经营,同时为参与民间金融的农户建立信用档案,防止其过度借贷,同时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贷,信用差的农户将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
参考文献: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6篇
眼下,民间借贷、地下金融等所谓非正规金融的种种乱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面对金融市场分割、民间高利贷以及货币政策困局,中国的金融改革似又到了关键路口。
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经济不同的是,中国转型经济中存在着二元金融结构,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分割。近十年来,由于正规融资渠道的利率和信贷管制,大量资金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使得央行利率政策的传导较为复杂,并且常常遇到“梗阻”,导致金融信号失真,这不仅损害了总体资金的分配效率,也不利于控制流动性的宏观规模和投向。
利率管制实际上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压低实际利率,使得整个市场金融资源配置形成了低效率短板效应。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国有金融机构控制了大部分社会金融资源,大量资金被配置到效益较低的项目中去。
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贷款低利率的另一个结果就是转换为国有投资的冲动,进而转换为大规模投资。根据世行测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年均9.8%的增长率,除了有2至4个百分点是全要素生产率贡献外,其余6至8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几乎都是来自于投资的贡献。大规模的投资而国内需求不足,就会造成过剩的产能,当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国内市场找不到实际有效需求就会促使企业加大出口,形成出口导向和资本密集导向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凸显粗放型特征,形成恶性循环。
今年以来央行三次加息,市场流动性开始吃紧,但市场融资需求旺盛,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饥渴导致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资金供需加速失衡。于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形成了位差,民间金融更有了填平其资金“水位”的机会,造成民间利率奇高。
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一季度各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同样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江苏,民间借贷利率年息甚至高达60%以上,是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56%的近10倍,过高的资金成本已经使很多小企业脱离实体。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将近1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其中,20%左右即220亿元,又会通过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集资炒房等进入到“房地产投资”,地下金融不仅吞噬了产业利润,也架空了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7篇
回顾过去的2013年,我国在金融领域里的创新不断,既有政策层面、制度层面的,也有技术层面、产品层面的,支付宝、余额宝、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移动互联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可谓百花争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对于民间金融从业者来说,是一大福音。
目前,民间金融包括民间借贷、网络借贷、典当担保等形式。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饥渴”;另一方面,逐步壮大的民间资本找不到投资出路,巨大的融资需求于是加速了民间金融发展。在各方面呼吁和推进改革的共同努力下,近两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步伐明显加快,颇有只争朝夕的味道。
做为民营金融从业者,客户大部分都是小微企业。尽管近些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权重持续加大,但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仍占比较低。事实上,即便享受到银行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实付利率也不低,有的甚至接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这些高利率主要体现在贷款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包括银行向企业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融资咨询费、顾问费等。”
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能架起小微企业与投资者的投融资桥梁,为经济带来更强生机。一方面民间资本很雄厚,缺乏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上百万家中小企业缺资金支持。这两者之间没有一个很好的桥梁连接起来。为了进一步激活民间金融,只有完善配套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才能在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之间架起一个有效的桥梁,帮助民间资本更好地进入这些民营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让他们得到更多资金支持。
金融是经济的引擎、血液,而没有产业支撑金融也是做不好的。但是,如何规范这种民间借贷行为,让它更阳光、更透明,是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对于具备能力、符合资格的民营企业等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允许和鼓励他们尝试设立各种民间金融机构、组建财务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只有这样,才能释放民间的力量,让金融改革破冰前行!”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第8篇
一、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与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关系
我国民间金融呈现出繁荣景象, 其以灵活的融资方式以及便利的特点积极给予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力支持。民间金融仅仅以个人信誉为基础, 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缺少政府的监管, 于是许多“黑色金融”行为抓住现有法律的漏洞, 损人利己, 危害社会。现有的民间金融存在有许多弊端, 因此在大力加强金融创新改革的今天, 应重视民间金融规范的问题。虽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正不断推进针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但众多中小微企业仍然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 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若继续放任民间金融在脱离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肆意发展, 一旦中间环节出现差池就会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如近年的湘西非法集资案, 对湘西经济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在2015年度湖南省十大金融创新事件的评选中, 其中有一条即是一个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私募债券发行、债券转让、资产证券化及多元化投融资方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上线。金融创新是推动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有效力量。由此可见, 金融改革创新对于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提出了民间金融需正规化、合法化、法制化的要求。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 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对于推动加快金融创新改革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到目前为止, 民间金融已经具有了相当普遍性, 其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相对来说, 社会经济愈是发达, 民间金融就愈显活跃。2012年3月2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 并颁布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围绕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和合理化这一主题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其中第一条便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其他任务中, 也有多项涉及放活民资。[1]从该项试验可以看出, 民间金融的存在显示出了比人们想象中更重要的现实意义。由此可见, 金融改革创新是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合法化的重要动力, 而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也推动了金融改革创新的进程。两者相互作用, 共同发展。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影响其规范发展的因素
(一) 民间金融发展现状。根据调查显示, 截至2013年底, 中国民间金融规模已达5.28万亿元, 比2011年的4.47万亿上升18%, 且22.3%的中国家庭有民间负债。[2]由此可见, 民间金融早已进入人们的生活并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民间金融想要得到规范发展, 前方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之所以说前路漫漫, 是因为民间金融这一处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的特殊的、非正规的金融活动, 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得到认可, 其活动行为未能得到法律保障。民间金融发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 民间金融普遍存在。从城镇到乡村, 民间借贷成为了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而民间借贷的主体也具有普遍的广泛性, 从个体商户到私营企业, 从农村居民到城镇居民。除此之外, 借款用途也毫不单一。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扩大, 民间金融的发展更加蓬勃。第二, 民间金融具有灵活性。自国家宏观调控骤紧之后, 供给体制内的资金便缩减不少。对于那些经济实力弱小的经营主体如自主创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而言, 对比通过程序更为繁杂, 条件更为严苛的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融资, 他们更青睐于通过非正规的民间金融这一方式。这些主体一般缺少有效的可作抵押的资产, 与此同时却又迫切需要资金。而民间金融门槛低, 流程也更加简洁, 放贷方式灵活多样且十分便利, 易于满足生产需求和生活需求。调查显示, 中小微企业通过非正规金融和内源融资所获取的资金占到中小微企业发展所需的83%, 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一数值要更高。[3]由这个数值可以看出, 对于这些在短时间内渴求资金且无基础经济实力的主体而言, 民间金融的灵活和便利则使民间金融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一种最优选择。第三, 民间金融不规范。正规的金融企业体系, 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都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而在进行金融活动的同时, 主体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准则, 否则将会受到行业内相关规章的惩罚甚至是法律的制裁。而民间金融的不规范, 正恰恰体现在其与正规金融截然不同的地方。
(二) 影响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因素。
1.民间金融的固有缺陷成为了其规范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就湖南省而言, 湘西非法集资案、娄底非法融资案件等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警惕。因此, 民间金融需规范发展依旧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脉络大约是:西周出现了借贷行为;秦朝出现了延期行为;南北朝产生了典当;隋朝出现合会;唐朝开始了预付款;明朝出现了对近代中国金融具有深远影响的帐局、票号和钱庄。[4]从民间金融的诞生之日起, 就没有规范对其约束, 在古代其发展的迅速也正是因为有着这种不规范性。因此现在的我们欲加快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则需要强化其法制保障。
2.目前民间金融的不规范导致其规范发展道路受阻。而众所周知的是, 民间金融活动是隐蔽的, 资金的运转是自由的, 这些特征也是促成其发展蓬勃的原因之一。无人能够否定民间金融给社会带来的利处:许多中小微企业利用通过民间金融募集到的资金, 灵活利用贷款进行社会生产, 从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然而当民间金融这艘大船越造越大的同时, 它所能承受的风浪却并没有随之增强。相反, 而是在愈演愈烈的金融浪潮中越发显得脆弱, 弊端也渐渐显露出来。当前的民间金融在金融监管体制之外, 主体完全就自己的意思参与金融活动, 在驱利本性的驱使下, 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易给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造成损害。这种不规范难以一时间立刻纠正过来, 阻碍了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
三、我国规制民间金融发展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 我国规制民间金融发展法律制度现状。在资金供需矛盾激发、民间金融发展蓬勃的现在, 从金融市场的金融安全角度出发, 也是为了规范目前相对分散的民间金融市场, 我国也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然而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法律制度现状不容乐观。目前,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地位还不明确。从我国有关于民间金融法律创制的这一方面看, 规制民间金融的有关规定零星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截至目前, 并没有一部完整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 缺少相关的依据来确定其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这种对于概念模糊不清的现状也就削减了国家对民间金融应有的控制力, 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和不法行为难以区分开来, 同时也助长了这种相对隐秘的、不透明的金融活动中的不良风气。目前立法方面的欠缺也导致了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不周, 诱使了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层出不穷, 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 我国规制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规制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存在困难。民间金融自出现以来就一直以一种较为自由的形式存在。民间金融激活了经济活力, 推动了金融机构的创新, 加大了小微企业参与金融活动的热情。但民间金融带来利处的同时, 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规制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应明确指出何为合法, 何为非法, 将两者的界限划分开来。民间金融活动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也应得到明文规定, 交易程序, 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要写入法律条文中。然而, 我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 这一方面的理论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并且我国疆域辽阔, 在不同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各不相同。而城镇与乡村两者相比, 又存在着许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 使得顾全所有方面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变得更加困难。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建立存在困难。与正规金融体系中的活动不同, 民间金融活动具有隐秘性、分散性, 因此若想要建立一个完善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 则需解决许多问题。而且就算是在理论上成功构造出一个金融监管体系的轮廓,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问题。民间金融活动形式多种多样, 存在繁多的机构, 若设立监管机构, 则需要广泛的人力物力来维持相关机构的运行, 同时也对业内人士的自身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 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可能并不愿意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借贷双方甚至会对监管机构产生抵制情绪, 隐瞒甚至谎报情况, 导致监管人员难以真正掌握民间金融活动的真正情况以及难以获取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 从而使国家不能真正协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与其相关的工作也难以展开。
2.民间金融这种相对自由的金融活动形式最大限度激发了人们自主参与金融活动的热情。民间金融活动以多种形式存在, 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其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活动中, 对于借贷行为中需要考虑到的利率并没有明文规定, 完全只是依照放贷人的自我意思来确立的。在这其中可图的巨大利润催生了如“驴打滚利滚利”的高利贷、地下钱庄之类的非法金融活动, 目前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十分普遍。而放贷人能从这种不公正的金融活动中牟取暴利, 且若要追责也存在难度, 也会使借贷人遭受风险。从平衡其利益关系的角度以及民间金融自身规范发展所提出的要求, 严格打击这类非法行为都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立法的层面, 对于放贷人以及贷款人各需承担的责任, 两者法律地位的确立等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然而这种民间高利贷上可追溯至封建社会时期, 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因此难以在短时间内根除。
四、加快金融改革创新背景下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对策
金融改革创新是我国近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对于加快我国金融改革创新, 优化实体经济金融支持等具有着重要意义。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的背景下, 若要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就要促进民间金融法制化。民间金融活动应该是自由的, 但这种自由也应该是存在于法律的约束下。民间金融秩序合法化、法制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我国应立足于加快改革创新的背景下, 完善民间金融法规, 引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 正式确立了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之后, 才能引领其有序发展。目前, 对于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的准入控制还是颇为严格, 且市场参与程度不高。目前, 民间金融是非正规的, 因此难免会对正规的金融体系造成一定冲击, 甚至抵消部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确立其合法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也便不言而喻。一是应使具有隐蔽性的民间金融活动适当“曝光”在阳光下, 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行为也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民间金融的活动主体拥有自由的意识, 可以凭自身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民间金融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与保护。规制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也是保障人们在合法的范围内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自由。因此需要对行为作出规范, 划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明确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 在提高人们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的同时, 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二是相关法规应增添相关条款, 如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区域性民间金融组织机构, 应确立其法律地位, 对其活动范围、利率、资金周转、操作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减少主体参与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随意和民间金融活动程序的不确定。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 通过登记或是其他方式明确主体范围, 规定权利、义务、具体程序和违约后果及责任。而对于某些规模扩大, 信息对称、交易人员固定的优点已逐步丧失的民间金融交易活动, 应对其加以规范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中。
(二) 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维护金融秩序, 应设立相关金融监管制度, 加强监管。民间金融活动不能只依靠外部组织对其的监管, 行业内部也应该设立相关组织, 加强行业内的自律性。主要依靠自身来监管民间金融活动, 再辅之以外部的监管。地方的相关金融监管局应加大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 运用职权审查批准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秩序。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目的是为了保障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使民间金融秩序得到维持与稳定。建立民间金融监管体制, 能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发展动态如参与主体、资金量、利率高低、资金流向、活动范围等等, 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宏观调控等行为提供了合理数据以供参考, 使得政策的调整更加高效有序。而从数据中分析可得到的也有当前地区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以便当地政府能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来推动本地经济的发展。因此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推动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 民间金融活动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应该用多种手段对其严厉打击。根据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打击普遍存在的恶意放贷, 牟取暴利的行为, 但收效似乎甚微。为平衡多方利益, 确保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诸如此类的不法行为不光需要靠政府方的力量, 更应采用多方力量加以严厉打击。在打击不法行为的同时, 也为了更好地维护民间金融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为此可以建立个人信用资料。如同驾驶执照的记分方式, 建立个人信用资料不仅可以推动民间金融的信用环境朝着好的方面发展, 同时也推动当地民间金融利用率, 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更重要的是有效避免了金融诈骗的发生。对于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不仅要制定完善的事后的法律责任机制, 还要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事前的金融风险加以防范。对于相关民间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也应该加强培训力度, 完善机构内体制, 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避免自身素质问题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而针于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主体, 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 促使人们更加高效、有序的参加民间金融活动。
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通过保障权利与平衡各种利用关系来实现的, 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 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 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5]民间金融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等特点, 并且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 单单只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作为基础, 因此更是脆弱的。推动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不仅是在历史潮流推动下的大势所趋, 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Z].2012
[2]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宜信财富[R].2014
[3]李玉等.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兼论温州金融改革[J].商业研究, 2013, 2
[4]王贵彬等.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的原因[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2
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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