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管理
非金融机构管理(精选11篇)
非金融机构管理 第1篇
银行类金融机构在2010年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上线时, 存量机构已直接纳入管理。截至2013年6月, 尽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做了深入推广宣传, 系统中机构类别依然没有新增, 机构编码入库范围停滞不前, 机构编码应用范围推进缓慢。2013年7月, 人民银行以“反洗钱监管统计系统”的推广为契机,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以及财务公司等行业金融机构编码申请工作。由此紧抓业务应用推广契机, 强制性将金融机构编码作为业务往来与事项审批方面的必要要素。
二、发挥能动性, 加强同非银行类申请机构的横向沟通
2013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自行组织并顺利完成了辖内34家正常营业状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编码申请,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目前, 人民银行只有反洗钱、信贷和统计等部门与证保期和小贷公司有较少的业务往来。虽然人民银行对上述非银行类机构没有直接监管职责, 但在申请工作的整个过程中, 包括工作结束以后均保持良好沟通,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工作也得到了申请机构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认可。
三、协同合作, 加强同主管部门联动配合
证保期类金融机构有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直属的监管机构, 小贷公司是目前在金融市场比较活跃的新型金融性机构, 归属地方政府金融办监管, 下辖县 (市) 有相应的县级金融办, 下辖区没有设置金融办的有相应财政局金融科代为执行金融办监管权利。通过相关工作可明显看出, 部分申请机构及时收到相关通知, 能够积极按要求报备材料。由此, 人民银行总分行应进一步加强同各类金融机构的总分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 各系统内部自上而下, 纵向的通知要求配合横向的普及推广, 为今后非传统创新型金融性机构的赋码工作提供政策性保证, 以便更高效地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培训宣传, 充分认识信息管理的意义
人民银行应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编码工作联系人进行相关培训。同时, 积极利用每次组织金融机构召开的会议, 使金融机构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相关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并作为一项日常性重要工作来抓。另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编码工作的科技部门应积极参与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种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充分借助此类宣传渠道, 普及金融机构编码作为金融机构“身份证号码”以及代码证作为“身份证”的重要意义。
五、内部协调, 加强同行内相关部门的配合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2篇
2010年06月23日17:46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方盈芝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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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作者:电子商务分析师 方盈芝
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不断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同比增长71.1%,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涵盖除专为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之外,还包括了如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房产交易领域等。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频频出现。
无数行业发展史表明,初期国家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总是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甚至对一些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但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为此,业内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最终于昨日下午明朗化。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我国国内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产品)、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腾讯拍拍)、易宝支付(Yeepay)、快钱(99bill)、百付宝(百度C2C)、网易宝(网易旗下),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其中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国家流行,后者是阿里巴巴旗下产品。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市场份额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
但随着《办法》的出台,整个第三方民营支付企业数量将骤降,行业竞争将进一步明朗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到320家。
二、政策摘要
1、申请时间
央行表示,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申请门槛
根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
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并不高: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3、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4、“许可证”时效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5、货币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6、终止经营条例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解读
(一)“许可证”申请门槛将使一半企业离开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门槛的规定,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而全国300多家支付公司有一半的注册资本达不到3000万或1亿的门槛,这就要求想要在此领域立足的企业必须通过增资来获得“准生证”。
但由于支付企业的经营特殊性,市场所存在的企业数量越多,门槛越低,会导致涉及行业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紊乱无序现象。因此,此《办法》门槛设置并不高,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不会太大,虽有一半企业将离开,但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小企业。
而值得指出的是,关于“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条例。日前,在国内支付领域排行第四的快钱网上支付因为赌球案件被公安部通报批评。公安部通报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这一事件将为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敲响里警钟,也或将使快钱几年在行业积累付诸东流。
(二)非金融机构的三大类支付企业均将被监管
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办法》的推出,将令第三方市场在未来一年内均处于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办法》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的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其次是提供预付卡业务的公司。如目前销量比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企业,均从事礼品卡等业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还有一种是从事银行卡收单的企业。目前多家银行外包的收单业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他们主要是通过销售点终端(POS)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监管将得到有效控制
关于货币资金监管,作为央行核心职能之一,保持金融稳定意味着央行始终扣紧防范金融风险的弦,即使游走在金融业边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也不能脱离央行的视野。《办法》出台后将能有效防范两种潜在的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种是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这个钱会给法院冻结或者给人家查封等,导致支付风险。还有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去挪用到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那么就会导致因为这家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且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此次《办法》中“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明确了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可控限度。
也指出了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从而规避用户、银行、企业等各方风险。
(四)“国家队”介入将加快支付业竞争激烈化
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的专门管理办法,也与“国家队”被称为央行网银互联应用系统的“超级网银”在8月份上线紧密相关。该网银系统将接入国内多家银行自建的网银,以加快银行端的效率。而该《办法》则是央行为构建从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完整监管体系做足准备。
此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便有分析道,“超级网银”推出将对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民营企业带来非常大的冲击,对民营支付企业原本已经树立起的市场地位是一种威胁。可虽然国家队的介入,对行业有垄断的威胁,但目前民营队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实力,只要尽快采取行动,以从不同角度去抓住自己的那根救命稻草便可立足市场。
四、政策建议
《办法》的出台为行业发展创造了必要法律环境,也为个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一些制度保障,也将处于“半阳光”状态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完全阳光化”状态。但之后的支付企业的生存将更为激烈,其将受到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有力夹击,“完全阳光化”也即迎来了竞争的白热化。
建议一:第三方支付应加强防风险体系 避免被淘汰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第三方支付应及时“消化”《办法》所示条例,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非所涵盖的领域越广便能扎根越深,需要确立自身的行业竞争优势,借力打力。
在面对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压力的情况下,需不断提升技术、加强防风险体系、及时更新反洗钱套现体制等,推陈出新,避免被行业淘汰与监管部门重罚出局。
建议二:第三方支付企业须加强自身管理 严格按《办法》运行
对于《办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例如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影响效率;此外还有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的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都需要考量。
建议三:企业严格《办法》规定 将在反洗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央行将来还应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本金规模限制其充值卡发卡量。比如,央行不光要规范资本金,而且资本金跟它的发卡之间应该有一个比例关系,那么我们所有的银行有负债管理,那么发卡公司,它其实是一个准货币公司,更应该对它有一个发卡的总量的控制,如果离开这一条的话,我们认为还是不够。此外,《办法》有关实名制和发票开具的规定将在虚假交易套现、反洗钱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政策盘点及名词解释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重要政策点评: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提出要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 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办法》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重点强调了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
● 名词解释:
1、第三方支付:是指与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2、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广义地讲,网上支付指的是客户、商家、网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利用电子现金、银行卡、电子支票等支付工具通过互联网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从而完成支付的整个过程。
3、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4、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即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以实现整个商务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而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
5、B2C:按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分类,即BtoC,全称是Business to Customer,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6、C2C:按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分类,即CtoC,全称是Customer to Customer,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C2C特点就是大众化交易。
非金融机构管理 第3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顶层设计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
为提高投融资决策水平,防范投融资决策风险,应设立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是投融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融资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审查决策投融资业务。
1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必须坚持审慎原则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查投融资决策业务,必须坚持审慎原则,遵循自身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一般实行会议制度。会议必须坚持公正、民主的原则,会后应当形成会议结论和会议纪要。
2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审议投融资决策业务和投融资决策关联交易。审议交易对手的授信。组织学习对投融资决策关系重大的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等。负责将每次投融资决策情况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每季度末负责分析本季度投融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各委员部门通报。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要认真准备送审材料,掌握审议程序,搞好会议服务,如实、全面记录委员意见和会议决议,作好各种文件的收发、保管和归档工作。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利:主持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列席人员和应回避委员。确定对审议事项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条件。对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对会议及其审议事项进行总结,根据委员表决结果,提出决定性结论意见。对委员提出的质询意见和有益建议进行安排落实。对重大审议事项和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修改和完善投融资决策管理员会职责及工作流程方案为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审议,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审查、审议每一个事项和每一笔业务,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渎职枉法。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3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决策内容
投融资决策内容: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要对交易对手的以下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与之交易。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交易员姓名、企业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等。财务信息:包括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质量、流动性、抵质押资产状况等。补充信息:包括开展业务的领域、资信情况、达成交易的难易程度、经营状况,团队的管理能力等。投融资分析报告:包括市场变动趋势、投融资机会预判、投融资规划执行完成情况、交易的风险收益情况、投融资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债券市值的风险估值等内容。
4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规则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规则: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采用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和权力,重大事项须征得主任委员意见或委托后代行其职责和权利。列席委员,有权对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过程的公正性、民主性进行现场监督和质疑,但对会议审议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根据报审事项情况,经秘书处建议,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取消会议。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会议秘书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列席人员情况。报告人向委员介绍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向委员介绍对审议事项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委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主持人作为委员时不得先行发表诱导性或倾向性意见。委员投票表决。会议秘书收集表决票并统计表决结果。主持人根据每位委员意见后,宣布表决结果,发表决定性意见,进行会议总结,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5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表决事项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按“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意见设置。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及其说明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复议”票。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必须有占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同意”票方为通过。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不同意”票即为否决。上述条件之外的表决结果和主任委员根据项目讨论情况可宣布为保留复议。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会议审议表决未通过的事项进行否决。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并作为会议审议结论。
6投融资决策报审程序
投融资决策报审程序:首先,按投融资业务的金额、期限、类型确定是否应报审,对于无须报审的投融资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对于须报审的投融资业务,一般报审程序:对拟报审事项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对拟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复审调查,提出书面意见,超过授权范围、应由董事长审签的事项必须提交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核后同意提请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报请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并做好会议准备。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形成会议纪要。报请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投融资决策业务事项,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交易员对该业务的意见(或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概要),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投融资决策业务审查审批表。其他要求上报的文件和资料,应对其报审资料和意见负责,材料必须真实、全面。报审意见必须明确,对涉及的问题、风险及防范对策应表述清楚,不得回避。有关负责人的签批意见及日期必须清晰、明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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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ashyap.BanksAsliquidityproviders:Anexplanationfortheco-existenceoflendinganddeposit-taking.1999: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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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迎芬.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J].江苏商论,2008(9).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助力金融标准化 第4篇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央行发布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和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基础信息管理质量,并推动建立我国首个规范、完整、准确的金融机构名录库,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奠定了基础。
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现状
《规定》规范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明确央行将按“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理清了央行、金融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和金融机构编码制定的方法与步骤;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的操作流程。与《规定》配套,央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建设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建立了金融机构名录库,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由央行科技部门负责。
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难点
(一)急待《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规定》是对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不能涵盖所有方面,部分条款对工作未做广度和深度上的具体要求,不利于规定的贯彻、执行。如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作为机构信息管理的最终应用,应制度化严肃指明其应用范围、领域,同时明确共享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方法。又如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应细化、制度化年度验证工作的时间安排、验证要件和步骤等信息。
(二)《规定》在实施、落实上的一些难点
央行科技部门作为《规定》的贯彻者和落实者,作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和操作者,具有对《规定》执行者的监督检查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亟待解决。
1. 监督检查主体不具备执法权。
根据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的需要,在进行年度验证或其他事项时,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而科技部门由于历史原因无执法证,无行政执法权,不利于《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 无具体处罚依据。
第七章“罚则”,只是笼统地界定了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明确依据的相应法规。应就违反的相应事宜,明确违反了法规哪一条哪一款,进行量化的处罚,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四、相关建议
(一)制定《规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手册》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正确指导下,制定详细的《规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手册》,明确依据的相应法规,进一步明确各主体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对监督检查主体进行业务和执法培训,办理执法证
非金融机构管理 第5篇
一、定 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服务:
1、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定义: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要点解读——本办法的预付卡是对第三方发卡机构进行监管,;对百货、超市、美容、美发、健身等商户发行的消费卡,此办法未纳入管理之中!
2、网络支付定义:
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3、银行卡收单定义:
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者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六要点与分析及建议
1、申请时间
央行表示,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申请门槛
根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
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并不高: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3、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4、“许可证”时效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5、货币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6、终止经营条例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解读
(一)“许可证”申请门槛将使一半企业离开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门槛的规定,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而全国300多家支付公司有一半的注册资本达不到3000万或1亿的门槛,这就要求想要在此领域立足的企业必须通过增资来获得“准生证”。
但由于支付企业的经营特殊性,市场所存在的企业数量越多,门槛越低,会导致涉及行业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紊乱无序现象。因此,此《办法》门槛设置并不高,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不会太大,虽有一半企业将离开,但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小企业。
而值得指出的是,关于“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条例。日前,在国内支付领域排行第四的快钱网上支付因为赌球案件被公安部通报批评。公安部通报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这一事件将为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敲响里警钟,也或将使快钱几年在行业积累付诸东流。
(二)非金融机构的三大类支付企业均将被监管
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办法》的推出,将令第三方市场在未来一年内均处于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办法》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的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其次是提供预付卡业务的公司。如目前销量比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企业,均从事礼品卡等业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还有一种是从事银行卡收单的企业。目前多家银行外包的收单业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他们主要是通过销售点终端(POS)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监管将得到有效控制
关于货币资金监管,作为央行核心职能之一,保持金融稳定意味着央行始终扣紧防范金融风险的弦,即使游走在金融业边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也不能脱离央行的视野。《办法》出台后将能有效防范两种潜在的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种是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这个钱会给法院冻结或者给人家查封等,导致支付风险。还有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去挪用到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那么就会导致因为这家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且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此次《办法》中“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明确了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可控限度。
也指出了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从而规避用户、银行、企业等各方风险。
(四)“国家队”介入将加快支付业竞争激烈化
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的专门管理办法,也与“国家队”被称为央行网银互联应用系统的“超级网银”在8月份上线紧密相关。该网银系统将接入国内多家银行自建的网银,以加快银行端的效率。而该《办法》则是央行为构建从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完整监管体系做足准备。
此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便有分析道,“超级网银”推出将对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民营企业带来非常大的冲击,对民营支付企业原本已经树立起的市场地位是一种威胁。可虽然国家队的介入,对行业有垄断的威胁,但目前民营队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实力,只要尽快采取行动,以从不同角度去抓住自己的那根救命稻草便可立足市场。
四、政策建议
《办法》的出台为行业发展创造了必要法律环境,也为个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一些制度保障,也将处于“半阳光”状态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完全阳光化”状态。但之后的支付企业的生存将更为激烈,其将受到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有力夹击,“完全阳光化”也即迎来了竞争的白热化。
建议一:第三方支付应加强防风险体系 避免被淘汰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第三方支付应及时“消化”《办法》所示条例,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非所涵盖的领域越广便能扎根越深,需要确立自身的行业竞争优势,借力打力。
在面对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压力的情况下,需不断提升技术、加强防风险体系、及时更新反洗钱套现体制等,推陈出新,避免被行业淘汰与监管部门重罚出局。
建议二:第三方支付企业须加强自身管理 严格按《办法》运行
对于《办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例如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
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影响效率;此外还有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的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都需要考量。
建议三:企业严格《办法》规定 将在反洗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非金融机构管理 第6篇
一、加快金融标准化建设, 提升金融业国际竞争力
当前, 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大环境, 因此加快推进中国金融标准化建设, 实现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是增强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提高金融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央行李东荣行长助理曾指出, 实施金融标准化战略, 是我国振兴金融业的长远大计。近年, 央行通过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积极推进中国金融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完善、应用及管理, 加强同国际金融标准化组织的沟通与交流, 加强金融标准在具体业务领域的应用, 将实施标准化战略作为提高金融行业整体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并不断推进。央行2005年开始采用ISO20022标准, 并逐步在二代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等重要系统中应用, 在此基础上将实现金融业信息系统“直通式”流程处理, 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的标准化, 对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发挥重要作用。
二、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现状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提升共享效率, 2009年12月, 央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 新的14位机构编码 (以下简称“编码”) 将是金融机构在金融统计方面央行唯一认可的身份标识。为进一步落实《规范》, 2010年6月央行发布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同时, 与《规定》配套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也正式上线运行。实际工作中, 在规定条款、应用推广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给推进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一) 规定条款
1.实际工作中会存在机构性质发生变化时引起的包括总部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名称整体变化, 需要由央行总行变更三级分类编码 (如联社更名银行) , 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如何操作。
2.对辖内金融机构信息进行年度验证的具体的原则和内容没有细化说明, 因此分支机构今后在自行组织此项工作时没有可依据的细则和制度。
3.未明确指出编码的应用范围、领域, 业务关联度不高, 同样未规定编码在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间互通共享的方式。
4.央行科技部门不具有对外执法权, 因此在对金融机构进行要求其出具相关证照的现场检查时, 检查权利的执行带有一定的勉强性。
5.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处罚细则、责任追究均不够完善, 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也未指明。
(二) 应用推广
目前包括央行在内应用编码的系统非常之少, 虽然由央行金融统计监测类系统来约束金融机构使用编码, 但在与金融机构具有频繁业务关系的系统 (如会计类、信贷类、国库类) 中还未应用, 由此可见央行在推广应用编码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很大不足。
虽然央行已正式发文, 将《规定》和《规范》通知至所有金融机构, 但通过两次集中的信息验证发现大多金融机构对央行标准信息化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对机构信息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在没有积极向上级部门咨询相关工作;不清楚编码的作用和意义;对信息核对和检查工作不够积极主动;联系人经常变动, 变动时没有相关事项的交接;职责部门不明确, 互相推诿等。诸如以上问题的存在, 使得央行分支机构在与当地金融机构就此项工作进行沟通时, 落实不够, 效率不高。
三、加强金融机构信息管理, 助推金融标准化建设
央行通过各类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会以及各种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规定》的宣讲力度。同时, 为金融机构开通系统访问接口, 授予查询权限, 使其可及时掌握所辖分支机构信息。央行总分行应从高层与各金融机构的总分行进一步沟通协调, 使其分支机构能够充分重视并积极贯彻执行, 以便央行支机构更高效进行组织部署。
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积极向上级部门咨询, 落实专职部门负责, 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 以便及时报备机构信息变动所需材料。
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探讨 第7篇
1.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落后
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层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方面, 仍然以人事劳资等日常工作为重点, 而没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员工的需求做相应的变化, 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落后。这就导致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没有意识到自身管理存在的不足, 从而没有采取改进的措施, 人事管理工作中缺乏“以人为本”理念, 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缺乏合理、科学性, 因此员工容易出现负面的心理, 对工作心生不满而消极怠工, 甚至会跳槽导致金融机构人才的流失。这不仅会增加金融机构的人力成本、降低工作效率, 也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1.2员工综合素质不高, 缺乏有效培训
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 有良好的综合业务素质, 这是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但是我国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存在员工综合素质不高, 并且缺乏有效培训的问题。综合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部分员工属于非专业出身, 年龄低, 因此在工作中业务水平不熟练, 给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另外在员工的培训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 一方面管理层组织培训的内容较单一, 主要是业务技能的培训, 缺乏深层次的培训;另一方面员工对工作的性质认识存在偏差, 或者业务工作繁重, 因此缺乏气我提升的动力。
1.3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不科学
绩效考核一方面起到督促员工工作态度的作用, 另一方面主要是给员工提供努力工作的动力。激励机制其实和绩效考核机制是相似的, 不同点是激励机制更侧重地是增加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竞争意识。但是我国大部分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都存在制度不科学的共同的问题。第一, 岗位职责的分类混乱, 造成员工对本身岗位职责的不明确;第二, 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 关键业绩指标不明, 指标繁多也过高, 没有考虑到大多数员工的感受的利益, 因此会打击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第三, 薪酬分层明显, 收入差距过大。
1.4晋升用人机制不合理
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岗位晋升制度, 作用是充分开发人才, 促进企业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用人机制和岗位晋升机制是为了吸纳人才、开发人才、充分利用人才而建立的, 但是我国金融机构晋升机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最明显的一点是晋升的渠道过于狭小, 而且大部分仍以资历作为晋升的标准, 因此导致很多有能力的员工觉得晋升无望而选择跳槽, 或者在长时间的熬资历过程中逐渐失去工作的热情。另外一是可晋升的岗位数量少, 并且多数只在管理干部层中选拔, 普通员工晋升机会较小。
2.加强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分析
2.1提升人力资源管理观念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尤其是管理层人员要改变落后的人力资源管理观念, 充分意识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对金融机构稳定运行的重要性, 充分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进而按照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及时改进有关的认识制度,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从人员的录用、考核、激励、培训、晋升等一系列的相关机制作科学合理的调整,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作用, 提高金融结构的市场竞争能力。
2.2建立全面的员工培训体系
第一, 将偶尔进行培训的培训状态改为定期培训, 进行连续性的培训。第二, 改变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单一的培训传统, 在培训内容方面要在培训业务技能的同时加强员工工作态度、心理素质、抗压能力、职业规划等各方面的培训, 提升员工的综合职业素养;在培训方式方面可以增加培训的形式, 比如讲座式培训、视频会议培训、分组短期培训等, 在确定培训方式时可以根据要培训的内容和客观条件灵活转变。第三, 改变传统的统一培训为针对性地培训, 比如每个员工的在职时间、业务技能熟练程度、抗压能力等各方面都是有不同程度的差别, 工作多年的老职员和新职员差别更明显, 如果在业务技能培训时将老职员和新职员放在一起统一培训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培训时应对职员工作基本情况有大概的了解, 再确定需参与培训的职员名单。另外每个岗位需培训的重点也是有所差别的, 因此制订培训计划时还要考虑岗位因素。通过建立全面的员工培训体系, 不仅有利于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还可以促进员工责任意识、抗压能力等各方面的提高, 从而为金融各机构培养具有优良综合职业素养的人才。
2.3建立科学且接受度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包括很多方面, 以往的绩效考核一般会有“德、勤、能、绩”等几个要素, 分有季度、年度的考核, 并且与薪酬挂钩。建立科学且接受度高的绩效考核与机制激励首先要明确考核的指标, 比如“德、勤、能、绩”等几项是很难有明确的标准等, 因此应该将其改成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设定的标准应以大部分员工都能为宜, 标准过低没有设置的意义, 过高则会打击大多数人的工作热情。在激励机制方面最直接有效地就是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 遵循“多劳多得, 能者多得”的原则, 避免出现因不平衡而导致员工因收入差距过大而心里不平衡, 进而消极怠工的现象。
2.4实施竞聘制度, 增加员工晋升的机会
针对金融机构岗位晋升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可以实施竞聘制度, 增加员工晋升的机会。首先要改变以资历作为晋升条件的传统晋升方式, 可以设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参与某一岗位的竞争, 让有才、有能力的人上, 而不是单纯让有经验的人上。实施竞聘制度时一定要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 选拔条件、参与竞聘人员的名单均公开、透明化, 做到公平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提高员工们的良性竞争意识, 不断挑战自我。竞聘制度不将资历作为主要的晋升标准, 这就增加了很多员工晋升的机会, 才能使员工有不断提升自己的动力, 给金融各机构注入活力, 促进其更好地发展、运行。
结语
人力资源管理是运用经济学知识并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的一个过程。人力资源管理在每个企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为在经济条件、环境等各项条件都充足的情况下, 缺乏人力会影响企业的运行。我国的金融机构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有很大的影响。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应注意总结人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加以改进,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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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晓彦.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探讨[J]华北金融, 2013 (11) :77-78.
[3]王博.浅析加强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J].经营管理者, 2014 (03) :154.
非金融机构管理 第8篇
一、促进金融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一) 从根本上讲,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 依法担负着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 提供清算、再贷款, 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等多项职能, 并以此建立了和各金融机构相关联的多类金融信息系统, 来保证各项服务、监管职能的顺利实施, 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测、预警。
在《管理规定》发布之前, 我国还没有规范、准确的金融机构信息名录库。央行各类金融信息系统的机构信息既没按照国家标准赋予的分类设计, 也无统一的信息构建标准和更新措施, 仅仅是根据其某项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无序、简单的设置, 因此造成了各类金融信息系统之间无统一的、最新的金融机构标识信息。同时由于信息构建标准不规范, 存在各类信息系统不能互联互通, 业务数据重复上报, 汇总的金融报表数据偏差较大, 不易监测、分析等诸多问题。这都对央行及各金融机构造成了财力、人力上的重复投入和浪费, 影响了工作效率, 成为央行金融数据和国家统计数据不协调的原因之一, 是一种潜在的系统风险隐患。
如何解决这些因机构信息不规范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 是我国金融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 从金融机构方面来说, 由于我国多年引进外资并与国际金融体系接轨, 各地金融机构为其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 频繁新建、撤销、更名、换地址;再加上各类新业务不断推陈出新, 许多跨行、跨省、跨市的业务需求持续增涨, 通过央行的金融信息系统进行业务交易的金融机构数量也快速增加,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的、按照行业标准构建的机构信息标识。如果机构信息不准确, 就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资金汇划风险。怎样能及时、准确地认证金融机构本身的各种变化, 化解潜在风险, 仅仅依靠各金融机构之间简单的被动认证是远远不够的。
(三) 从各金融机构已申请的银监会和技术监督局的机构信息标准码考虑, 这两种标准码都是根据其监管需要设计的, 各自为政, 推广使用极少, 仅限于形式上的规范化, 由于行业限制, 央行及各金融机构也不能及时、准确地调取和使用机构信息标识码, 造成金融行业机构信息不能共享, 数据资源浪费, 为正常开展金融信息系统的各类业务带来诸多不便。
(四) 从社会需求方面分析, 由于网上商务的兴起, 为各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网上银行也成为全国60%网民进行交易的首选。但阻碍网上银行发展的, 其中就有跨行业务机构标识不明确, 认证手续繁杂等问题, 很多网上业务都得通过其总、分行或当地人民银行贷转, 不能给网上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
因此, 为了推进金融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需要, 迫切需要央行为各金融机构赋予一个统一、准确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机构信息标识, 对今后的金融行业监督、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 提供有效的帮助。
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中值得商榷的方面
(一) 《管理规定》的约束力明显不足。金融机构因种种原因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更新并及时报送的, 在《管理规定》中相应的处罚条款不明确, 责任追究制度较笼统, 容易产生登不登记都没有什么影响的工作状态。从烟台市机构信息编制、备案情况看, 许多金融机构平时不重视, 出现变更也不申报, 等到需要加入央行的各类信息系统或是马上要年检时, 再一起报送备案材料, 有时一天报送多达80余家的变更材料, 时间跨度近一年, 这样容易造成各类金融业务不能及时汇总、监测的尴尬处境, 给机构信息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也对其本身的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 在《管理规定》中机构的信息分类设置不明晰。“分支机构”和“事业部”区分条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在执行时不易判定。例如某县级金融机构, 依法取得了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按照《管理规定》应该属于分支机构, 但在经营决策、财务核算等方面, 它具有一定独立性, 这又和事业部相近, 缺乏判断条件项及明确的归类方式, 这将对今后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 在新建、变更提交材料中未将有关部门的批复未列入正式备案材料, 这样不容易了解其机构的新建、变更细节, 对其业务办理的连续性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烟台有家机构在申报时银监局批复的是机构A迁址到机构B, 在机构A原处新建代办机构C, 但机构在申报我行机构编码时, 要求机构A变更为代办机构C, 新建机构B。如无有关部门的批复, 很难判断信息变更的实际信息。
(四) 近期央行下发了对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年度验证的检查通知, 对年检的检查比例、方式做了进一步安排, 但如何安排当地的法人金融机构的年检、出资人变更情况及异地 (包含跨省、跨地区) 机构的报备案, 还需要央行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进一步细化检查方式和处罚细则, 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五) 从各金融机构的报送情况分析, 由于机构信息标准码和其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是很高, 所以仅仅是为了应付备案、年检。
三、以标准为前导, 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9年底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2010年6月印发了《管理规定》, 同时推广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7月在全国开展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初始数据的核对工作, 这标志着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已经列入金融信息系统标准化的建设轨道。
(一)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作为金融信息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央行应不断扩展金融业机构信息标准码的使用范围, 提高技术含量, 通过建立我国首个规范、完整、准确的金融机构信息名录库, 规范机构信息标准码在央行金融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中的使用、审计功能, 并作为接入金融信息系统的量化原则中一项重要的检测标准, 从具体执行状态进行分析、确认, 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从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二) 应从长远考虑, 将金融业机构信息标准码逐步推广到金融机构内部、各金融机构之间及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系统中去, 提高机构信息标准码的使用效率, 将金融业机构信息标准码逐步变成一种金融行业的认证标准, 并列入各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当各金融机构意识到机构信息标准码和其业务存在很大的关联度时, 才能有效提高机构信息标准码的推广使用, 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协同效率。
(三) 建议尽快出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补充规定》, 化解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
1.《管理规定》发布一年, 从各地执行的工作实践看, 还应加强责任追究制度, 增强《管理规定》的约束力, 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烟台中支就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机构, 采取了责令改正、整改报告、领导约谈、通报批评的工作方式, 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2.尽快细化《管理规定》中, 例如:年检、法人机构管理、分类、变更材料等问题的解决方式, 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从而使《管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3.应上收机构信息注册的审核权到人民银行各省会中支, 保证机构信息的标准权威性、严肃性。
金融机构创新与风险管理探究 第9篇
一、金融机构的创新途径
1. 关注多样化金融需求变化
金融创新的目标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满足金融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改革开放之后, 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同时也是金融需求更为复杂。为了满足差异化市场需求, 必须下大力完善金融供应市场, 拓展直接融资比例。同时还需要加快证券市场建设, 尤其是地方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构建多元化产权交易模式, 优化股权交易环境。加强对中小规模商业银行、基层银行、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扶持, 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 以此实现金融创新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2. 构建以金融促经济的发展格局
金融创新是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尤其是要顺应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 优化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科技金融的重点是扶持各类科技创新, 为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为高新技术发展拓展资金供应途径。绿色金融则是则是以生态环保建设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建设, 譬如构建环保政策性金融机构, 设立环保基金, 构建起绿色金融信贷体系等。将环保因素纳入金融业绩考核体系当中, 在保险领域发展绿色保险服务, 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 以金融支持促进绿色生态事业发展, 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1. 防范金融顺周期性风险
金融学家针对金融市场发展规律, 发现金融机构发展具备一定的顺经济周期特征, 以银行信贷违约率为例, 在经济发展情况良好的情况下, 违约率处于下滑趋势, 一旦经济环境恶化, 信贷违约率也会同步上升。这一规律形成了金融市场的顺周期性风险。金融机构运作的基础在于盈利, 如果金融市场整体处于利好趋势, 则投资收益会稳步上升, 银行贷款、证券流通也会更加活跃, 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金融机构盈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如果出现金融危机, 金融机构资产会大幅缩水, 出现严重亏损, 严重者甚至濒临倒闭。这些消极因素会加剧金融市场动荡,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针对顺周期性风险进行有效防御。
首先需要构建起宏观风险防御体系, 市场市场信息的及时了解和沟通, 制定并实施具有弹性的资本管理机制。如果经济增幅超出一定比例, 则需要提高资本充足率设置标准, 对于规模型金融机构高层管理设定最高工资标准, 避免出现由于过度追求绩效而忽视金融风险的弊端。将顺周期风险防御工作列入机构常规风险管理体系中, 在公允价值的应用上持审慎态度。金融机构需要加设独立董事, 以完善的金融管理结构应对金融风险。
2. 防范金融混业经营风险
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金融行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但是混业经营需要结合国内金融发展实际, 体现出适度原则, 以此防御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金融控股集团是混业经营的基础方式, 在这一模式下, 集团业务属于混合发展, 但是必须保证内部分工明确, 每项资产负债情况都具有独立计量标准, 并实行差异化监管。同时还需要对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的金融衍生业务做出严格限制。因为衍生产品市场结构较为复杂, 会形成冗长的代理链条, 因此风险系数也会相对增加。虽然当前衍生产品数量较少, 但是相关部门需要审慎对待, 以控制风险波动。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 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进行控制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在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中, 需要进一步增加信息透明度, 保证及时向社会披露机构运营信息,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
3. 防范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
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形成和发展, 但是其中的风险也在逐步凸显, 如资产负债率过高、投融资过于集中在信贷领域、政府投融资会逐渐转变为隐形债务。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金融机构的发展。而针对地方政府所进行的投融资进行清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清理能够对风险程度进行客观评价, 随其风险来源有更清晰的认识, 从而寻求更完善的应对措施。首先需要对分税制做出完善, 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有效配置, 地方政府可以尝试发行债券, 减少地方债务集中于银行机构的弊端。同时还可以将投融资平台规划至预算体系内, 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结语
金融机构的创新与风险防范具有系统性, 所涉及的范围很广, 出现的问题也较为复杂。这就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进行归纳、总结、调整, 以其实现金融行业的顺畅发展。在实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的同时, 还需要对各项金融风险做到有效控制, 体现出风险控制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尤其是在业务创新中所出现了经营风险, 更要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做到未雨绸缪, 促进金融机构稳妥、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二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历程、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7) :101.
[2]许杨.供给视角下的农村金融体制优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 2014, (27) :96-97.
非金融机构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风险管理机制 问题 措施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产物,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的构成部分,有力地促进了金融体系改革和经济发展。随着现代银行业务种类的复杂化、多样化和各种业务之间的较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是单一的风险了,而是集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多方面风险于一体的综合性风险[1]。在传统风险管理方式下,银行各种风险管理方式常常是独立的,这种管理模式必然会忽视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只是单纯地把风险相加,使得整体风险提高,导致物力、人力上的浪费,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所以,从自身风险管理角度而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这是将来银行风险管理的必然趋势。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意识
一直以来,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的构成部分,工作人员风险意识较为缺乏。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会渐渐恢复到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实质。为了获得最大化利润,就必须综合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二)实现风险分析一体化操作
一体化风险分析,能够有效地提高风险收益分析的质量。风险管理采用统一的标准,这样各类风险分析结果将会一致,并增强了纵横向的对比,有助于银行决策。同时风险管理有助于引导银行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深入认识各种风险,有效协调和处理各种决策人员之间的协作,提升风险管理决策水平。
(三)有利于帮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文化还不是很健全,银行提供业务时一味地追求数量而忽略了业务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全面分析各种风险,注重银行资产质量,尽量减少不良贷款率。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虽然有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体系构建、法人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风险管理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风险的识别、量化、评定、控制等一系列过程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同《指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由单一风险向全面风险、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等转变方面对比得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同监管规定差距较大[2]。
(一)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最近几年来,全面风险管理文化不断深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已经逐渐形成,然而风险管理并未作为风险文化深入到全部工作人员的心中,融入到业务开展的整个过程中,风险管理理念还未全方位树立,也没有构成上下一致认可的风险管理文化,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风险管理管理体系不健全
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主要表现在:其一,内控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得知,风险管理同内控制度等机制均存在严重的问题,不是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力地监督制约,就是表面上运行有序,实际上管理不当、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甚至存在以人情代替制度的情况。内控制度失去自身效力,风险管控制度、程序、职能便一一落空,必然会出现各种风险。其二,全方位的农村担保机制和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尚未被制定和应用。其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并未基于不同类型风险制定相对应的制度。
(三)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由于战略规划、经济基础、法人治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构建长期以来较为落后,并未构建一套符合自身风险管理、符合业务发展的信息管理系统,再加上不同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体系、资产构成、客户群体差异明显,风险管理模式也不一致,直接引进其他大型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也无法满足各自风险管理的需求。风险管理系统的不健全,将会造成风险信息实时监控、重大风险点识别、风险及时准确报告、风险预警效果不佳,无法精细化控制风险。
(四)缺乏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近几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普遍以资本收益率(ROE)或资产收益率(ROA)来评估绩效[3]。这种考核机制不注重整体风险因素的分析,也没有制定经济资本配置制度,也没有分析通过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目前的激励约束机制可能会造成追求短期收益而不注重甚至掩盖风险。
(五)风险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人员构成不符合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定,在风险计量和风险识别方面缺乏人才,同时相关业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专业技能也无法达到管理规定,难以正确识别、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理风险信号。
三、借鉴同业经验,优化风险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更新风险管理理念
欧美地区银行坚持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将控制风险和获取利润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创造全员风险管理文化,要求风险部门同业务部门之间换位思考,指导全体工作人员形成对风险理念的认同感,将风险管控意识深入到各个部门、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习惯和行为规范中,使得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意识到自身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使得每一位业务办理人员都能够自觉成为防范风险的屏障,逐渐形成层层把关、齐抓共管的格局。同时,对于管理人员而言需要把风险管理摆在重要位置。风险管理是统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键点,是综合竞争力的核心部分,直接影响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制定业务拓展过程中,必须制定针对性风险管理战略,坚持把风险因素列为业务拓展的根据,从战略规划上明确风险管理同业务拓展水平的相一致,避免不平衡发展。
(二)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内控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的前提下,构建科学的成本计算、风险评定以及内部转移价格制度。实施业务提升制度。需要发挥接近农村发展的特征,准确定位,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发展并构成以品牌潜在价值、品牌实力为基点的,以银行业为主体的独有业务。
2.建立全方位的农村担保机制。一是对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真实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低压、质押形式。例如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等,按照“大型企业”“带头企业”等等现代农业经济形式的不同特征吧,采用“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方式扭转农业低压难、担保难的局面[4]。二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构建,例如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制,健全中线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机制。三是健全信用担保机制,针对农户和农村经济企业构建农业担保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构建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一是高度重视农村保险机制的构建,将农业保险业务加入到农村经济发站战略规划中,设置政策性农村保险机构,或者将农业保险业务委托给政策性银行,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农民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激励更多的商业性保险单位设立农业保险业务,鼓励更多的农业金融机构代理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二是构建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充当农业经济的补偿机制。三是采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方式支撑和加快农业保险发展。四是加大促进农村票据市场的开发,降低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贴现的要求,调整现代资金方向。五是促进农村金融税收变革,县城内金融单位要积极吸取存款一定比例资金适当投入农村,对最新加入的农村贷款数额较大的数额的提供减少税收优惠政策。
4.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风险控制。在办理涉农业务过程中,必须使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技术,严格控制涉农业务风险,始终将风险管控摆在首要位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仅要贯彻落实金融机构已经规定实施的涉农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选管理机制和涉农贷款风险管理等程序机制。更应该吸收试点行有用的方法,制定与城市客户不一样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等,从而对涉农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实施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评定规定,综合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保险、农户信贷、银行共同管理的系统;随时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时监控等方法,全面把握涉农业务中贷款资金动向、农户财务状况和贷款情况;深入调查,对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严格控制风险,一旦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将严惩,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建立科学激励约束机制
立足于总体发展战略,按照机构内部各部门及有关分支机构的安全性指数、经营效益及管理水平等对其进行相对应的授权管理,在激励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的同时指导其他部门、分支机构确定方向与目标,设计系统化指标,不仅对局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而且有利于整个金融机构转型战略的实现,采取激励约束长期化管理模式。
(四)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最近几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逐渐认识到信息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并开发和构建了各种管理信息系统,例如:信贷管理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等,并利用监管部门的大客户风险预警、1104等系统构建其了广泛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反馈真丢,提升了信息传输速度,然而各个系统之间联动制度、系统深入应用与开发、数据共享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有效提升数据质量,实行科学分类统计,能够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构建内部评级模型积累数据和方法[5]。
(五)加强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风险管理的目标、措施、机制与方法等最终都需要人来实施与落实,然而一个优秀的风险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会计知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生产经营知识、金融知识等等,而且还要求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全员培训活动,培养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家型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并且善于利用定向培养、专业人才引进等方式挖掘、储备与培养满足要求的人才,从而确保风险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开放,我国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不仅有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只有这样次才能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万克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以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2012.
[2]张文锦.坚持风险为本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稳健康发展——湖南银监局副局长李赛辉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金融,2010,02(15):369-377.
[3]郭鸿.构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长效机制[J].中国农村金融,2011,07(25):1121-1123.
[4]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课题组,张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0,08(15):447-448.
非金融机构管理 第11篇
日前,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规范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明确了人民银行按“统一管理, 分级维护, 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厘清了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和金融机构编码制定的方法与步骤;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的操作流程。与《规定》配套, 人民银行建设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并已正式上线运行。
非金融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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