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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精选6篇)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1篇

论非税收入管理

论非税收入管理

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非税收入在财政上逐渐增多,占据了半壁江山。从而产生的就是非税收入的管理问题,各部门对于非税收入管理也不断进行着探索和改进,但由于各种原因,非税收入仍存在管理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从而需要多部门完善制度,适当改革、加强管理,从问题着眼积极改进。

关键词: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管理

一、现状。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实行了以“税费改革”和“收支两条线”为主导的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为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正轨提供了走向规范的新起点。

二、问题。

虽然非税收入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非税收入的管理却非常混乱。多年来,一些省份未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占总非税收入的60%-70%,使得财政对这方面资金的监管十分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在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充分的认识。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形式,但由于长期以来非税收入并没有完全纳人预算内管理,大量非税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以致于人们误认为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部门所有,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因而财政无需管理。

二是执法部门多,收入项目多,收入环节多,数量庞大,收入管理混乱。从管理的角度看,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三部分,即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和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的所谓制度外非税收入,其中后面两部分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正是这两类非税收入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混乱状态。而且越到基层政府,各种非税收入行为越缺乏约束,收费主体多元化就越严重。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非税收入的设立和管理较为规范和严格,但在市县乡三级政府,非税收入的设立缺乏规范,在管理上逐渐弱化,非税收入的立项、收取标准的确立等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缺乏规范的程序和必要的监督,加之收入分散管理,贪污腐败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

论非税收入管理

三是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上还有待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对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管理尚处于规范和整顿过程之中,对收费及基金的管理基本上明确了项目的批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和物价部门分管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收费和基金的实际收支、支出使用情况,都没有经过立法形式确立管理体制。在非税收入的实际管理中,除一小部分已经纳入预算内管理外,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但在落实过程中阻力重重。还有相当一部分政府性非税收入游离子财政管理的视野之外。

四是一些非税收入项目设立的制度化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许多非税收入项目是经过一些主要领导的批准或许诺出台的,执收单位在“红头文件”、“领导指示”的保护下,相关管理部门明知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却不敢去查,即使查了,上头一个招呼也难处理。缴纳单位及个人明知其不合理但追于执收单位的淫威,最终不得不如数上缴。

五是大量非税收入范围模糊。如在收费方面,政府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本应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收费,但二者的界限常常混淆,这不仅引起部门之间在收费管理权限上的争议,也造成政企职责不分和财政资金的流失。

三、对策。

针对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了如下基本的解决方法。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协作,从制度着手,完善各个环节。

一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首先要对过去各类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认真钻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不断修改完善,其次要出台一些切合各种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为此应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建设,逐步将非税收入的征管纳入法制化轨道,使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严密监控之下。同时,进一步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收入退付办法等,便于我们做好Et常非税收入收缴工作,逐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非税收入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财政部门授权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扩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要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间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现象的发生。

三是严格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审计的重要依据。收费票据使用的合法性,是规范收费收入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门现已通过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财政票据管理,达到以票管费,以票收款的目的。对部分违规使用内部收款收据的单位财政部门应进行处罚,暂停票据的供应,责令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恢复供应财政性票据。只有在源头上管理好非税收入资金及各类往来款项,才能及时维护财政票据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

论非税收入管理

四是强化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框架,财政部组织开发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我们应完善收缴系统动态监控功能,进一步规范执收项目和基础数据信息维护,建立财政、执收单位(部门)等部门信息核对与反馈制度,保证收缴信息完整、准确,实现相关方面信息共享切实发挥收缴信息的作用。

五是提高执收人员的素质。加强对非税收入工作的领导,就是把握好非税收入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执收队伍建设,做好政治素质培训、业务素质培训和防腐能力培养等各类培训,提高认识,使我们非税收入队伍达到一个高素质、精业务、拒腐蚀、高效廉洁的硬队伍。

六是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对非税收入的监督作用,建立起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指示精神,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就地监缴和专项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非税收入进行审计。要充分发挥社会对非税收入的监督作用。有关非税收入的立法、征收过程、收入的使用及执行情况应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目前,非税收入管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制度下,非税收入层层上缴、截留挪用的状况,有效地规范了执收单位的收缴行为,提高了非税每笔的非税资金的运转效率和运行透明度,提升了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创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新局面。非税收入管理是一个社会化大课题,需要我们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的进取精神,努力把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王华.如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北京财会,2003.

贾浩波,陈凌虎.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公共收入分析.理论学

陈元春.公共财政的本质、目的及其基本框架.财政研究,2004. 汪建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路经选择.财政研究,2005.

傅道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与前瞻.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冯雪芹,王宏星,佘芳.浅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国农业会计.2011(12)贾康.转轨时代的执着探索.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王作勤等.非税收入管理的问题成因分析及改革思路.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 张信立.税与费的关系及其国际借鉴.陕西经贸学院学报,1999(6)王华.如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北京财会,2003 吴云松,王庆华.政府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及其整顿.财经科学,2000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2篇

(一)主讲老师:王淑杰

新闻链接:2亿元福彩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农村养老难题,日前,陕西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计划从2013年至2015年,中省市县四级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2.1亿元,每年7 000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每年各3 000万元,市县1 000万元,支助全省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3 000个,平均每年建设1 000个,使农村互助养老床位达到3万张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

目前,随着省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一方面大量农村年轻人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空巢、独居老人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寿命大幅提高,患病率也相应增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凸显。在农村社区建设幸福院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民生工程。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述

一、非税收入的内容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二)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6.彩票公益金 7.罚没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0.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非税收入与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主体一致。行政主体,即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2.本质一致。政府参与社会产品价值的分配和再分配,并影响着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3.资金性质一致。财政资金

(二)区别

税收: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非税收入:政府行政、司法机关以及某些被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事业单位 1.收入性质不同 2.执行主体不同 税收:凭借政治权力

非税收入:采取“谁受益谁付费”的办法来征收的 3.款项使用的方法和用途不同

税收:在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上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税收入: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对象和特定区域 4.依据原则不同

税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功能 非税收入:主要强调效率功能。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行政性收费的特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1.行政性 2.强制性和稳定性 3.不等价性

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

教育部门——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费 教育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卫生部门——预防性体检费

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 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卫生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 公安部门——治安联防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公安部门——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农业部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的特点 1.公益性

2.非营利性与补偿性

资料: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10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三)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的区别 1.收费的目的不同

2.收费主体与对象间关系不同 3.收费标准不同 收费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1.私人边际收益占公共产品成本的比例随人数递增 2.用途特定且受益人明确 3.公共产品需求具有弹性 收费自身也存在不足

行政管理成本及服务成本较高,抵消收费的效率 对技术和法治等条件要求较高 不能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

过多收费会导致政府支出膨胀或产生财政幻觉

四、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按收入来源划分,向社会征收的基金31项,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按收入归属划分,属于中央收入的基金9项,属于地方收入的基金20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基金14项。

按支出用途划分,用于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建设的基金9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4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基金8项;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基金7项;用于移民和社会保障的基金5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基金5项;用于其他方面的基金5项。

目前,全国有近500项政府性基金,只有约43项纳入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区别:

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都是政府为提供特定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主要区别:

(1)收取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一般不与被征收主体发生直接管理或服务关系;而行政性收费与提供具体服务或行使管理职责相联系。

(2)收入特性不同。政府性基金属于非补偿性的,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与具有特定目的的税收性质相同,是比较典型的“准税收”;而行政性收费除专项收费外,一般具有补偿性特点。(3)收入来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渠道和形式较多,既有以税收、价格为载体征收,也有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工资或政府非税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行政性收费收入一般只能来源于被管理或服务对象

(4)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征收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具有专门用途,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费数额一般较小,用于相关管理或服务中的开支。

五、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罚没收入的构成项目主要有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赃款赃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等。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取罚款;除此之外,必须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六、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七、政府立项与审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计划(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哪些项目必须经国务院批准?(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2)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收费;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收费。

(三)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何备案?

省级政府及其财政、计划(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当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如何审批?

设立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

八、解读财办综〔2013〕46号

1.尚未按财务隶属关系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的中央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财政部办理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申领手续,不再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申领地方非税收入票据。

2.各有关中央单位要做好以前年度使用地方非税收入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规定向原领票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手续。

3.各有关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停止向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已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等工作。

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3篇

一、我国非税收入现状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也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2010年全国非税收入51691.25亿元。按收入类别划分, 政府性基金收入35781.94亿元, 占全国非税收入的69.2%;其中土地出让收入29397.98亿元, 占政府性基金收入的82.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648.61亿元, 占全国非税收入的12.9%。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728.38亿元, 占3.3%。专项收入 (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 2058.44亿元, 占4%。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1616.7亿元, 占3.1%。罚没收入1074.4亿元, 占2.1%。其他非税收入2782.78亿元, 占5.4%。按预算管理方式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46380.61亿元, 占全国非税收入的89.7%;其中, 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9878.02亿元, 占全国非税收入的19.1%;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35781.94亿元, 占69.2%;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720.65亿元, 占1.4%。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5310.64亿元, 占10.3%。按收入级次划分, 中央非税收入6093.59亿元, 占11.8%。地方非税收入45597.66亿元, 占88.2%。在地方非税收入中, 东部9个省份非税收入26776.14亿元, 占地方非税收入的58.7%;中部10个省份10425.03亿元, 占22.9%;西部12个省份8396.49亿元, 占18.4%。收入规模居前7位的是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广东省、辽宁省、上海市、四川省, 其非税收入均超过2000亿元。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 相对于税收管理,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比较薄弱, 如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大量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等, 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2000年, 我国实施了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2001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首次正式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2004年,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明确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初步构建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体系。

“小金库”、“三乱”问题产生的动因无外乎部门利益驱动, 而问题产生的途径又几乎无不来自部门的非税收入。其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弱化了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相当一部分资金游离于政府财政体制和人大财政监督视野之外, 无法进行有效的调节, 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流失。二是弱化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财政收入从根本上说是用于公共服务的, 非税收入也不例外。而非税收入大量在账外“循环”, 政府不能直接掌握, 实现集中支付、统筹安排, 必然导致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三是导致政府行政效能低下。少数部门长期将非税收入“据为己有”, 所以一提“收费”就积极性高涨, 而对没有收费权的职能则“束之高阁”。同时, 差别巨大的非税收入, 易造成部门之间分配的不均衡, 有的部门“清水一潭”, 有的部门则“富得流油”。四是导致某些部门腐败问题层出不穷。非税收入一旦流入“小金库”, 就会被少数人掌握, 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五是导致“三乱”现象屡禁不止, 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产生严重的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以上种种危害显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势在必行。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制约了非税收入管理的进一步深化, 阻碍了财政改革的步伐。造成问题的原因, 主要是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仍将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 没有将其纳入财政进行管理;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多元化, 造成的管理职能交叉, 影响非税收入的征收。

(一) 征管模式的多样化

由于非税收入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财政理念, 没有统一的框架体系, 而且目前各地的试点也是结合自身的需要和特点出发, 因此虽然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但都无法向全国推广, 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

(二) 非税收入管理的分散性

由于非税收入的内涵丰富, 征收主体多, 涉及面大, 资金的性质和流向又各不相同, 在财政部门内部非税收入也被分成几块, 分别由综合、预算、社保、基建、文教等职能部门管理。这样在实际管理中形成了多方征收、多家使用、多头管理的格局, 不仅肢解了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 而且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 同时也使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相对较高, 降低了管理效率。

(三) 缺乏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目前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两条线”、“收支脱钩”的管理方式, 应缴预算的上缴国库, 不缴预算的上缴财政专户。而在实际操作中, 若真正实行“收支脱钩”, 将会挫伤单位非税收入的征缴积极性, 使非税收入的征收额大幅下降;若基本维持“谁收谁用”的分配格局, 将造成“收费大户”和“清水衙门”之间的收入反差, 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严重。所以, 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必须探求一种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既能有效调动征收部门的积极性, 使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持续增长, 又能进行统筹安排, 使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差距, 趋于平衡。

为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 近几年各地都进行了非税收入改革试点, 取得了很多经验, 其中不乏有一些好的办法和措施, 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 明确了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实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所以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逐步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要按照收支分离这一现代政府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取得、资金使用、监督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和相应机制, 真正做到非税收入“取之有度、用之有规”。

(四) 健全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一是严格征管范围。将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及国有资源使用费, 及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 非税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行为而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范围。二是严格票据管理。凡需出具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在加强票据发放管理的同时, 还要加强票据的使用管理, 建立票据领购、审验、核销、稽查制度, 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的执收行为。三是完善收缴方式。全面推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 银行代收, 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四是理顺缴拨关系。凡是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所有非税收入的上缴下拨业务, 要全部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运作。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 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 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一是推进非税收入资金预算管理。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打破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与预算外非税收入资金并存, 各自独立运行的格局, 实现非税收入预算内外管理的并轨, 增强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二是加强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除有特殊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 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 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三是规范非税收入账户管理。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清理工作, 整顿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 征收部门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要一律取消, 改由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 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

(六) 强化非税收入监管力度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初探 第4篇

非税收入管理自查报告 第5篇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组织有力

(一)领导重视。在接到省厅通知后,市非税局领导及时向财政局党组作了专题汇报,市财政局党组高度重视,明确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周远莽为组长,非税局、监督局以及财政局相关科室为成员的检查队伍,并明确了相关科室对所联系的单位要负责检查落实。

(二)认识到位。票据管理工作,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关键。搞好票据检查是抓源头、抓关键,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是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强硬手段。通过这次票据检查,要转变管理观念和更新思路,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答案,总而言之,通过这次票据检查,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款到票到,票款一致。

(三)组织有力。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我市本次票据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从8月18日到9月20日。第一阶段是8月18日至8月27日,为自查阶段;第二阶段自8月30日至9月10日,是同级财政部门重点抽查阶段;第三阶段是9月10日至9月20日,为全市重点抽查阶段。检查范围: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及管理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伸)。自查阶段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抽查,抽查面达到了30%以上。从整个检查情况看,各区县各单位基本上能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政策规定,全市票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把严关口

通过这次自查、重点检查,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严把票据发放、核销关。用票单位按规定领取了《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出现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取消情形,能及时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建立健全了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审核等制度,实行专人管理,票据专管员按规定由持有会计证的财务人员担任。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坚持“限量发放,缴旧领新”原则,严把票据核销关口,确保了“票款一致,票款同步”。

(二)按规定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我市票据管理工作从制度入手,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要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配备专用仓库,用票单位设票据专柜。有些执收单位仓储建设甚至达到专业化水平,如市人民医院、交警二大队等。切实做好了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及通风措施,对票据的出入库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了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库存、工本费等台账登记工作。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确保票据、票款安全。

(三)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在票据使用上,始终坚持用票单位独立使用和按规定范围使用的原则。都按规定使用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无转让,出借票据的行为,无私自印制、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严格票据使用范围,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并执行票款同步的要求。严格按照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款项,无擅自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用票单位按顺序填写票据,未拆本使用。填写按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未按时缴款而作废的票据,注明“作废”字样,各联次妥善保存。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成结算划缴。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非税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今年我市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张政发[20xx]5号),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依法执收,以票管收,应收尽收,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先及时足额缴存设立在国库科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按规定及时解缴金库和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成结算划缴。严禁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户。将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纳入了对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切实做好了票据年检工作,加强票据监管。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区(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用票单位度非税收入票据认真进行了年检,并对年检情况及时进行了通报。对年检合格的准予按规定继续领用票据,未按时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供应票据,并限期整改和组织复检,对违规的组织专项稽查。收回过期作废空白票据并移交省局统一集中销毁,维护财政票据管理的严肃性。通过年检,各区县各单位的票据管理水平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填写不够规范,填开要素不齐全。如定额票执收项目、执收人员、执收日期空缺以及大小写填写不规范等。二是往来结算票据超范围使用现象比较多。在此次重点抽查的单位中,有票据不按规定使用,个别单位有代开票据现象,有用往来收据收取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现象。三是区(县)票据管理制度欠完善细化,对于乡镇和村级票据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票据管理人员素质不齐。从事票据管理的人员有的具有相关的会计知识,有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易导致票据使用不规范。二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缴旧领新”,监督乏力。有的区县不能认真及时清理票据结存量,按时督促执收单位审验非税收入票据,导致执收单位滞留大量票据,出现违规使用票据现象。三是处罚力度太弱。对执收单位违规使用票据,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不能对执收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对票据丢失的也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能引起执收单位的高度重视。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票据专管员业务培训,提高票据管理队伍素质。

(二)对往来结算收据超范围使用情况要加大规范、整改、处罚力度。

(三)票据管理制度规定要进一步延伸细化,加强对乡村级的票据管理,督促其收费行为及票据使用规范。

五、意见及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财政票据与税务票据的使用范围。目前我市的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租赁收入在票据使用上还没有统一,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提请省厅与省税务部门衔接,联合下发关于财政票据与税务票据使用范围的文件,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范围模糊的问题进行明确界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按部、省文件的明确规定严格执行时,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妥善过渡与应对。

(三)进一步完善新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软件,督促湘邮科技公司提高及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服务质量。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第6篇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___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___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___号)和《财政__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__通知》(财综〔〕___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___%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___%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___%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____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____、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__通知》(财库〔___〕___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___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__通知》(沪财库〔___〕___号)、区政府《___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___〕___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__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___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____、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____《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___第___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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