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企业年金论文
发展企业年金论文(精选12篇)
发展企业年金论文 第1篇
国际定义: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 是指在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 雇主为了进一步提高雇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而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通常被称为私营养老金。国内定义: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 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 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无论是国际定义还是国内定义, 企业年金都被视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员工整体薪酬的组成, 企业年金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从国外企业年金的历史演进来看, 大部分企业年金是由雇主先提出的, 它不同于公共养老金, 不是政府主导的结果, 最早的企业年金计划由美国运通公司在1875年为其雇员设立。
从企业年金的本质属性来看, 企业年金是雇主 (企业) 为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 结合其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向员工提供的一种养老保障, 属于企业保障或员工福利的一种形式。因此, 企业年金的发展归根结底离不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和完善, 其内在动因源于企业实现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目标的推动。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动力不足问题
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已走上了一条从示范到逐步规范的发展道路。这两个管理办法的施行, 按照国际主流发展模式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框架及其方案设计、组织管理和投资运营, 体现了政府的“让利”和支持。然而,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仍很缓慢, 突出表现为:行业发展快于地方;行业之间发展差异大, 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发展快于其他行业, 如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等垄断行业;各地发展状况差异大, 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快于内陆经济落后地区;国有企业发展快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大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 我国已有2.4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 计划总共覆盖924万名职工, 与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1.74亿人相比, 只相当于后者的5.3%。而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 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 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也是在50%左右。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远未能达到成为第二支柱、实现职工或雇员退休后40%~50%的目标替代率水平。特别是在政府让利的环境下, 除了企业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以外, 导致这种发展迟滞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年金的设立主体缺乏人力资源管理驱动力, 具体表现在:
(一) 企业缺乏对年金计划的全面认识, 未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年金计划。人力资源已是各国、各类组织已经公认的第一战略资源。如何吸引、留住和稳定优秀人才则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现今, 由于我国企业对年金保险的认识不足和定位不清等问题, 导致其对年金的设立采取观望态度, 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不断出台税收优惠的条件下, 认识不足从微观层面上来说, 只能是企业没能认清企业年金制度作为薪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从而未能主动地把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加以运用。正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上的“先天不足”, 导致了大量人才的流失和企业竞争力的缺失。
(二) 企业内部制度不完善, 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年金激励机制的建立, 除需要国家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 其建立与管理的主体还是企业。而激励机制建立的关键在于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薪酬管理未能与绩效挂钩, 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不健全, 分配形式搞一刀切。在实践中, 其年金计划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导致本该起到激励作用的年金计划流于形式, 不但没有起到激励人才的效果, 反而引发了很多矛盾。
(三)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的企业年金, 其计划的宣传、设计和组织实施都是人力资源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素质。但一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仍存在短期行为, 没有长远考虑, 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奖金;已建立年金的企业由于缺乏熟悉年金知识的专门人才和宣传不到位, 导致部分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 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 不如增加眼前收入;有的甚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 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三、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推进企业年金发展
(一) 企业应提高对年金的全面认识, 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的长期福祉, 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是企业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关键。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手段, 将当期的货币工资转化为延期的养老金, 使得养老金成为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 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与外部市场竞争、企业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生涯设计及老年生活保障结合起来, 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广阔的发展前景, 需要企业转变观念, 树立长期发展意识, 充分认识企业年金特点, 真正将其作为战略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
企业在不同发展时期, 有着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不同的目标要求不同的企业从各自人力资源的战略角度出发, 找出最适合自身的年金设计方案。
(二) 设计和优化企业年金制度, 积极发挥企业年金的长期激励作用。根据赫茨博格的激励和保健双因素理论, 当养老金福利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以绩效为基础, 巨大的激励作用将由此产生, 发挥激励作用是企业年金在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内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将企业年金与人力资源绩效挂钩, 建立完善企业年金激励机制, 不仅要在制度层面上, 使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协调, 在操作层面上, 更需要将激励机制落实到年金的具体设计方案中, 使得企业年金的管理与操作能够促进和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为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可以借鉴国外企业年金差别化设计方式, 对参加计划的员工进行类别及层次划分, 针对不同类别及层级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分配系数。年金计划需根据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职务等级、工龄长短等因素划分员工类别及层级, 并综合评价不同类别、层级员工的平均贡献大小。同时, 根据不同层级员工的贡献大小为每个层级确定相应的分配系数, 贡献越大, 系数越大。对于有特殊贡献者, 可以另行增加额度或提高分配系数。
在操作层面上, 按照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的组织形式, 年金在企业内部主要经过年金筹集、个人账户设计、年金资产委托管理以及年金给付四个阶段。各个阶段上的许多具体管理和操作事实上都可以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范畴。在筹集阶段, 把员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和岗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按照工作表现和贡献大小设置相应缴费比例, 可以有效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地为企业服务;个人账户的建立则明确了员工对年金资产的所有权;年金给付阶段, 企业要在待遇审核的基础上支付年金。在这些阶段所涉及到的设计缴费标准、托管个人账户、管理职工档案等活动, 都应与企业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相配合。
企业年金作为薪酬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制度设计要考虑在整个薪酬福利体系内, 与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调以及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一致。成功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在横向上使不同级别的员工之间产生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激励效果, 同时在纵向上又能产生薪酬激励与收入保障相结合的激励效果。
(三)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在我国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承担起在企业年金设计和实施中的责任, 推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使其成为企业在人才市场上竞争的新型武器。为此, 应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建立并维护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的长期福祉, 其设计较为复杂, 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 建立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企业建立民主管理体制, 形成相互信任、信息通畅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这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
第二, 加强对企业年金理论知识的学习, 积极主动地宣传企业年金。当前, 无论是企业的领导还是员工, 都缺乏有关企业年金的知识,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 在通过学习掌握坚实的企业年金理论知识的同时, 积极主动地向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讲解、介绍企业年金的性质、功能, 特别是要争取到最高管理层对企业年金的理解、认可和支持。这是举办企业年金的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承担起这一职责。
第三, 承担企业年金的设计和管理责任。企业年金是员工福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理所当然是年金设计和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在人力资源管理部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年金的设计、年金条款的解释、账户运行信息查询、投资咨询等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经理还应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 履行受托人相应的职责。
试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问题 第2篇
一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雏形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量力、自愿原则,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P189—192)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2000年国家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定名为企业年金[2](P249—257)。中国企业年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标志着中国养老体系正在朝着国际通行的“三支柱”养老模式转变,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1.行业、企业通过自办,设立了个人帐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主要集中在电力、铁路等行业。2.企业通过其他金融产品,积累资金,设立非正规的养老金计划。3.企业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年金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设立养老金计划。这种形式目前是年金的主要形式。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1万7千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有650多万职工参加,占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数的5.3%,积累的基金达四、五百亿元[3]。我国年金的发展条件已日益成熟,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年金的发展仍处在起步和探索的阶段,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
二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然面临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如:1.政策瓶颈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同时,该文件规定辽宁省为试点地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可确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尽管深圳、上海、山东淄博等城市陆续推出对企业年金的优惠税收政策,北京市也针对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税前列支的规定,但这依旧只是个别区域的试点行为,离大范围的政策落实还相距甚远。另外,可操作的基本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比如,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帐户办法、基金投资营运办法等还没出台。2.投保方行为企业年金的实际操作违背初衷。企业年金设立的初衷是为职工提供养老的补充保障。发达国家里,企业年金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求个人在养老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企业年金又被称之为“延期纳税计划”。而在我国,投保企业的行为短期化、分配不公现象比较严重,养老金没有起到为职工养老的作用,而是成为“延期工资支付”,在投保后的较短时间就采取退保方式,将企业年金分配给职工。1999年中国团体养老金业务的规模总数是166亿元,其中有67—108亿元被提前领取了[4]。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除了几个企业高层操作人员知道,被保险人始终是不知情的。从投保到退保,在这个保单上填有姓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态度被忽略了。而员工肯定不愿退保,退保不但损失了手续费而且失去了其需要的养老保险。年金险成了逃税的通道。由于国家规定保卫收益不纳税、不计入债务,一些企业资金通过投团体年金险的名义在保卫公司的帐户上躺了一段时间以后,以退保的名义又重新回到企业帐上。年金险成了腐败的温床。有的企业伪造职工名册投保年金险。在一些内部人控制严重的企业,甚至按照级别、职务来分别投保。那些在名册上有名实际上不存在的人,或者设定了门槛(如要在企业干满几年的限制)拿不到这笔钱的职工的那部分钱就不知去向了。有的企业手段更高明,退保金拿到后,还以奖金的名义扣掉20%的所得税后再发给职工。这些问题在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演绎得淋漓尽致,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3.承保方行为在一些企业利用团体年金险进行洗钱、逃税、腐败的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某种程度上在充当企业的“帮凶”。企业团体年金保险是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大险种中销售最好的险种之一,也是各大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重要贡献点。但另一方面,目
前企业团体年金险的退保率是其它同类险种的数倍以上,是目前保险公司所有险种中退保率最高的一个。虽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退保是企业的自由,保险公司是无法控制企业退保行为的。但保险公司对企业借道团体年金险的目的心知肚明,只不过大多不愿“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因为无论企业投保还是企业退保,保险公司都有利可图:投保增加了自己的业务量,拓展公司的业务规模,企业退保,保险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一定的退保手续与管理费用,基数在1%—5%不等[5]。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笔数额不菲的收入。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定协议时,利用为企业量身定做的名义,在审核程序上走过场,甚至帮助企业蒙混过关。4.承保方的经营管理现状企业年金保险一般都是长期契约,对承保方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很高,国际经验显示“信息技术系统、业务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是成功经营企业年金的三道阀门和堤坝,否则,企业年金将缺乏安全保障机制,有可能成为洪水巨浪。在美国,针对企业年金业务管理的专业化要求,出现了众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如美国汉维特公司(HewiitCompany),他们专门为中小型养老金公司和自保企业提供专业化管理;信安人寿保险公司(PrincipalLifeInsuranceCompany)、信诺保险集团公司(CignaCorporation),他们为养老金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咨询和委托管理资产服务。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显得不成熟5.被保险人维权意识不够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关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原因,企业员工普遍对企业年金感到陌生,甚至有的员工认为企业年金与己无关,大都数职工的维权意识非常薄弱。
三、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思路
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26年,全世界60岁以上的老人中将有1/4集中在中国,这意味着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养老支出负担将日渐沉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研测算,我国未来25年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高达1.8万亿元[3]。从总的方面来看,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将来不可能大幅度地提高了,因为现在我们每年都面临大量的基金缺口,都是由财政补上的钱。所以今后提高养老金水平主要是要根据企业的能力,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OECD国家1/4老年人以及1/3以上的劳动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其资产的迅速增加,在GDP中所占的比例日益上升,甚至在英国这一比例达到了73%,在美国是66%,在瑞士是70%[6]。在美国,养老金资产规模是12万亿美元,相比较而言,中国目前的养老金规模还很低,发展企业年金应该说大有潜力。中国的养老金占个人资产的总额大概1%左右,而在欧美的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可能要到40%左右,即使是在亚洲其他国家也是比我们的比例要高很多。预计到2010年,中国的共同基金和个人的养老金总和应该能够占到个人资产的7%左右, 资产规模应该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以上。[3]所以,应该非常重视如何引导和培养企业年金市场。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建设:1.为企业年金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和法律环境,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拟订企业年金管理规则、依法实施监管、促进企业年金的改革和发展,形成“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新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关键环节是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运行规则。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管理,各类金融工具的介入,需要各金融机构之间有协调统一的运行规则。如:制定履盖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统一的企业年金运行规则。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涉及到三方面内容:筹资、运行、受益人享受时的税收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给予优惠外,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和投资时期积累资金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等也应有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2.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拥有世界上最慷慨的养老金替代率制度退休制度,对一些人员的养老保障远远超出了经济承受能力。据调查,全国有10个省市区平均替代率超过100%,最高达125%[7]。目前发达国家养老金平均只有40%到50%左右的替代率。如此高的替代率不仅不科学也不具有可持续性。随着多元化养老金
体制的逐步建立,退休金替代率要逐步降到缴费工资(而不是退休前的最后工资)的60%以下。这样不仅会大大减轻国家负担,也会极大地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普及。3.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团体年金险方面营运的监管作为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探索者—中国保险行业,将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推动者和供应商。早在1998年,中国人寿就介入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场,他们在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个人帐户式的分红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深圳试点。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寿险公司年金业务保费收入已达380亿元。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将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次历史机遇。为此,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还应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共同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4.放宽对企业年金投资限制,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企业年金是企业和员工依据自愿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它不是退休人员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的参与强调自愿性,它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国外养老金投资运营的实践表明,股票或其他权益证券的增值能力显然高于国债或银行存款。因此,政府有可能放开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逐步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5.建立合理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信托法》,为建立以委托管理为主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帐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财产安全保障功能和灵活性, 使得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具有广泛的优越性。
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一、发展企业年金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一)企业年金对企业职工的积极影响。(1)企业职工退休后多了一个生活保障。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企业年金建立后,企业和职工各自交纳一部分款项,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再领取。(2)平衡退休金的政企不平。在我国,企业员工退休金标准,远远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员工退休金标准。如果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员工将面临退休收入远远低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3)通过专家管理来实现提高个人养老金的投资效率。企业年金建立后,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的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这些专业机构的运作又处在企业、职工、政府的监督之下,他们本身也面临着企业年金市场的优胜劣汰。在市场残酷的竞争中,优秀的专业机构生存了下来,企业年金这种个人养老金也通过专业机构的专家的管理,通过集合投资的低成本、高效率而提高了自身的投资效率。
(二)企业年金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1)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企业年金是根据企业、职工的需求建立的,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它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养老金的整体运作效率。大力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为创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2)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将有利于将当前高达86%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替代率降下来,使政府养老保障责任从无限转变为有限;有利于还原企业保障职能,解决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剥离国企养老保障功能与降低政府责任的矛盾;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与个人的社会责任感。(3)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推进劳动力市场发育。由于个人账户受益权具有可携带性和可转换性,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二、发展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先导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设立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企业年金制度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方面不足的有益补充,是我国养老保障未来大力发展的方向。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的关系,企业年金应当在已经搭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台上发展。如果在缺乏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大力推进企业年金,将会导致构建中的混乱。
(二)市场化管理原则。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下,企业通过国家政策的指导,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设立的,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是根据企业、职工的需求建立的,是市场的产物。企业年金建立后,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的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必须以效率为先。在企业制定企业年金计划时,对不同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因劳动贡献不同可以有所区别,对于贡献较大的或者特殊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缴费标准。
(四)自愿参与原则。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它是一种企业自主行为,政府只能鼓励和进行政策指导,不能强制企业执行,强制性企业年金道路不符合我国国情。把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作为企业自愿的行为,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决定,这可以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的效益分配与管理,能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结束语:2011年,“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已正式写入了国家“十二五”规划。2013年,人社部陆续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关于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延续及整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等一系列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的文件,并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业内呼唤己久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也写入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可见,企业年金己经越来越受到国家相关部门重视,支持力度的加大将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问题研究 第4篇
企业年金, 既是一种员工福利制度, 又是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它是指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发展战略自愿建立的一种职业年金, 其目的在于为本企业退休员工提供一定收入水平的补充性养老保障。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三者构成, 企业年金作为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可有效减轻政府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中所承担的压力。近年来, 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 企业年金得到了快速发展,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数据, 截止到2010年末, 全国已有3.7万家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 参加职工人数为1334万人, 企业年金积累基金2809亿元, 人均账户余额已达2万元。按照2011年2月23日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投资机构可运营的企业年金规模又创新高, 为2453亿元, 企业年金投资组合数约为1504个, 2010年的投资收益率为3.41%。
然而, 企业年金在整体规模、发展速度、覆盖率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仍然有很大差距, 在发展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远远低于发展预期, 主要体现在:第一, 企业年金的模式比较单一, 主要通过企业自办、政府经办与委托代办三种模式运行, 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第二, 企业年金在区域与行业发展中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沿海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明显快于内陆地区, 垄断性行业企业年金明显超过其他行业;第三, 企业年金覆盖面狭窄,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 企业年金的覆盖人数从2009年的1179万人发展到2010年的1334万人, 比2009年增加了13%, 但整体规模依然只占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左右。
2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
目前政府部门为企业年金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整体来看, 仍处于探索与发展阶段, 各种配套措施还不完善,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普遍不均衡现象, 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2.1 企业年金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到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制定再到2011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出台,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模式与战略方向等总体指导方针早已确定, 然而一直以来颁布的只是《决定》、《办法》、《规定》等, 在立法的细节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范, 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 急需一部专业系统的《企业年金法》。
2.2 企业年金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尚不完善在2008年施行
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总额达到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可以在费用中列支。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2009年我国政府又将税收优惠比例上调至5%, 但与国外流行的EET税制相比, 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依然不多, 很难满足企业年金的缴费需求。目前, 在各国普遍流行的EET税制, 具有延期纳税的特征, 只是在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 有利于调动企业与职工缴费的积极性, 但在我国,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施行, 严重阻碍了企业年金的正常发展。
2.3 企业年金的各市场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尚不健全
在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中, 我国政府对企业年金的定位不清, 管理主体过多且不明确, 运行机制不畅通, 在各市场参与主体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制衡机制。我国的企业年金主要是通过企业自办、政府经办、委托代办来管理, 由于市场运行不规范, 均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问题, 权限分工不明确导致了监管主体过多, 监管信息无法共享, 出现了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的局面, 造成了企业年金被出借或擅自挪用现象, 最为典型的就是2006年的上海社保案。
2.4 企业负担沉重, 无力缴付企业年金根据现行规定, 我国企
业所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率分别为20%、6%、2%、1%, 个人负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分别为8%、2%和1%。这些费用并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 均要计入成本, 加重了企业年金的经营压力, 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虽然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制度, 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提升企业竞争力, 但在基本社会保险较高的缴费率前提下, 即使企业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 也只能作罢。
2.5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较少, 范围狭窄企业年金的投资必
须遵循资金安全、保值增值与分散风险的原则, 一直以来投资范围仅仅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与其他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 投资组合与市场选择工具单一, 并对投资产品的比例作出了严格规定。此次新《办法》虽然上调了企业年金基金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 扩宽了基金投资品种, 但从短期看, 对市场的影响依然有限。
3 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探讨
3.1 健全企业年金的法律体系政府部门应根据当前企业年金
市场的实际运营状况, 结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加快出台一部专业的企业年金法案, 对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与运营等细节作出详尽的规定, 明确现阶段企业年金建立遵循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以及企业年金建立的条件, 规范基金市场运营秩序, 保障其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
3.2 加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合理的税收优
惠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年金的普遍建立。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我们应尽快出台以EET模式为主体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首先, 减少或免除企业在企业年金缴费阶段所应缴纳的税款。现阶段, 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缴纳费用, 都应降低税率或免征所得税, 以便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积。其次, 应该降低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阶段所获收益的缴税税率。目前, 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仍比较低, 仅为3.41%, 多数投资管理机构仍然没有盈利。最后, 应该加强对企业年金领取阶段的监管, 正常征税, 不应给予税收优惠。在领取阶段, 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与骗税等不法行为, 确保国家税收, 保证企业年金计划健康发展。
3.3 建立各市场参与主体间的协调机制首先, 理顺市场各参与
主体之间的关系, 明确分工权限, 加强各参与主体间的沟通与交流, 实现信息共享。其次, 对企业年金市场设置准入机制, 对现有机构进行重新审核, 对不达标者进行整改, 削减经营不善的机构。再者, 统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 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精算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会计与监管责任。最后, 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 通过引入财务分析评价指标与风险管理导向型理念进行协调监管。
3.4 划拨财政专项资金, 拓宽企业年金发展空间现阶段, 我国
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面临着严重的支付危机,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不推进企业年金的建设, 政府的养老压力将不堪重负。划拨财政专项资金, 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 扶持运营状况较好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建立企业年金, 以便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 分担政府的养老责任。
3.5 拓宽投资渠道, 优化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加快出台相关
政策, 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原则下, 逐步放宽对企业年金投资工具的限制, 扩宽投资渠道, 增加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合理确定股票投资比例, 丰富投资工具, 增加投资权益类产品, 提高投资的灵活性。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市场, 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明确委托管理责任, 发挥专业机构的投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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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大松, 李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第5篇
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实现了长短期激励制度的结合,可以成为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作为企业的一种福利安排,可以起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作用;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减轻流动资金压力。
对个人而言,有四大好处;一是可以规避部分个人所得税;二是可以对长期看好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受益;三是比普通股权或债权投资更具有安全保障,即使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四是收益更高,把大家的钱聚成年金去投资运营,比个人单独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要高得多。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不足的原因与对策 第6篇
【关键词】 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 税收优惠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和促进的双重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无论从实施规模、资金积累额等方面都还未能起到人们对它作为补充保障的期待。
一、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我国企业年金从1991年开始建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小,覆盖面窄
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200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1000万人,企业年金规模达到910亿元。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10802万人和13120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6.06%和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2、替代率低
从替代率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较低,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3、地区、行业、企业间发展不均衡
总体呈现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沿海省份快于内陆省份,国有企业好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特点。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企业年金的推广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截至2004年4月已建立企业年金账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4、治理结构不完善,多种组织运行模式并存
大多数的企业年金没有引入托管机制,年金基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不能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同时,多种组织运行模式并存,目前主要有社保机构经办、企业自行管理和保险公司管理三种模式。
应该说,企业年金在我国尚处在尝试和探索的起步阶段,表现为量少质弱、各地参差、发展不足、速度缓慢的特征。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参保人数已达1.06亿,基本覆盖了所有国有企业,起到了第一支柱所应有的较好的保障作用;但企业年金计划所覆盖的职工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企业年金所积累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占我国GDP的比重仅约0.22%。因而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明显发展不足,远不能达到构筑一个健全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它的起码要求。
二、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不足的原因
1、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起步较晚,导致对企业年金的重视不够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起步较晚,在尚未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必然向第一支柱倾斜,造成了对企业年金的忽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为了改革并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就在不断地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因而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直至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件,国家才首次对建立企业年金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同时宣传工作在此之前主要集中于第一支柱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对企业年金的舆论宣传引导不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社会对企业年金的忽略。
2、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法规没到位,导致企业年金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缺失
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法规没到位,导致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环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使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尚未到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包括:
(1)缺乏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提出“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但这些政策仅在各试点地区(经国务院批准)执行,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开,并且各试点地区的实际税收优惠水平又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工资总额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而“一刀切”等问题。关于运营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2)缺乏标准的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规定
虽然对企业年金确定了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管”的大原则,但一方面对具体运营和管理尚未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另一方面是对基金经办机构尚未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不能达到合理水平。
(3)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它需要一部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法》来规范委托代理关系,但我国的《信托法》还不成熟,一部正式的、长期性的《投资基金法》其通过仍需一定的过程。此外,《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定尚有争议。
上述法律及其他方面法律的缺位使得企业年金未能获得茁壮成长的良好的法制环境和适宜的土壤。
3、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未给企业年金的建立创造顺利及宽松的条件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等原因,企业年金的建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奢侈品,仅在少数效益较好、经营稳定的垄断性企业或行业才顺利降生。目前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水平已经很高,尤其是国有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经超过工资的50%,在这样高的缴费率情况下,如果按照两个《试行办法》中规定的1/12的缴费计算,企业的成本势必增加。在加入WTO的背景下,过高的企业福利成本无疑是一个不利因索,势必挤占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4、国内资本市场不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少、投资渠道狭窄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致命因素
作为采取基金制的企业年金,其关键是维护基金的现实价值并努力实现基金的增值。对于目前已积累起来的企业年金基金,虽然在投资上没有太多明确的限制,但也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虽然有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较低。企业年金基金要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标,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我国自身的现实情况看,最佳的选择都是要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实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表现得不健全、欠规范,其中蕴含的投资风险不容小觑。
5、宣传力度不够,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到位
许多企业和员工对本来同自己息息相关的企业年金及其有关政策还相当陌生和茫然,仿佛企业年金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不可及,甚至是与己无关的新鲜玩意。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左右,而真正有所了解的仅占其中30%,有1/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还存在短期行为,没有长远考虑,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公积金或者奖金,以解决 年轻人购房、买车等现实需要。一部分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不如增加眼前收入;有的甚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三、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便于中小企业参加的标准化集合年金计划、细化的待遇领取办法以及监管规则,并提高企业年金政策的立法层次。
(1)制定全国统一、权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我国目前已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额度从4%-8%不等)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税法至今没有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区的政策互不相同,受惠对象以地方企业为主,这使得许多跨地区的大企业,或是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或是因政策的地区差异而存在诸多管理上的不便,在建立企业年金问题上而举棋不定。而实际上,这当中有很多企业是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因此,为了消除大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时的税收优惠顾虑,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目前亟需制定全国统一、权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2)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企业举办企业年金最重要的支持、鼓励手段。我国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企业年金的筹资方面,国家应统一规定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允许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超出工资总额以上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在筹资方面应实行了税收优惠,才能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第二,在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方面,政府应给予必要的优惠。从企业年金的发展总趋势看,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是要走市场化的道路,靠市场机制与市场竞争发展,来获得年金的保值增值。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政府要制定特优利率和贴补率政策,并且,基金的投资收益实行免税。一方面,对银行存款、国债及金融债券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国家放宽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并对投资幅度加以限制,对国家基建项目、股票、企业债券、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收益,应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在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方面,应对职工企业年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将那些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列入免税范围。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消费产品,亦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困难,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领取多年积蓄的年金承担着较大的贬值风险,如果再对领取的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违背了国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初衷。
第四,对税收优惠的限制。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要有一定限制,因为目前我国仍然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如果优惠政策过于宽松,有可能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借机会大幅度增加职工福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也会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职工福利过高,效益差的企业职工福利过低,呈现出“锦上添花”的局面,而不是“雪中送炭”,拉大了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在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之初,应规定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最高缴费额度的优惠界限,把优惠政策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如对年实际收益率超过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照常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约束企业年金的高风险投资行为。
2、加大推动力度,将发展企业年金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布局
(1)提高认识
应合理界定企业年金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企业年金的性质,这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前提;应正确认识发展企业年金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要正确认识发展企业年金与完善资本市场之间的辩证关系。
(2)在“大社保”的背景下,将企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放在“一个篮子”里通盘考虑
例如,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社会保险的缴费率降下来,由企业保险的替代率补上去,这样就降低了工资替代率,从而既保证企业的负担没有增加,职工的生活水平没有下降,同时既减轻了社保潜在的财政负担,又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一石多鸟之功效。
(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解决企业、职工和管理机构不同层面存在的认知不足问题,从全局、长远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认识企业年金。鉴于我国企业年金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有关年金的政策和作用在企业和职工中还不够普及,许多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还持观望态度,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突出重点,抓住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抓住宣传重点,如企业年金可以有效改善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企业年金能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宣传渠道方面,则要联合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多渠道的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共同推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4)在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具体策略上,应采取“区域推进战略”,不能一刀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发展水平有异,在由东部发达地区向西部落后地区推进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循着行业-大企业-小企业的逻辑顺序层层推进,不同地区不同对待,以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带动落后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企业年金在我国的覆盖进程。
3、加强规范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监督工作
(1)通过立法规范企业年金
政府应从三个方面入手:规范企业年金的筹资,从立法角度确定企业年金的筹资方式、方法及筹资基本比例限制;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经办机构,对经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使企业年金的经办与管理尽可能地规范,从经办与管理方面就开始防范风险;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运营,对投资范围、运营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控制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风险。
(2)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年金与一般金融产品的相同之处在于,参保人预先缴费以换回举办单位对未来的许诺。从缴费到领取待遇的漫长时期,有许多风险因素。为使年金制度能够安全有序的运行,政府和公众都希望企业年金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管理规章,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强制处理。基金运作中的“五个人”——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该精诚合作,相互制约,共同保证基金安全。对不制定方案或不履行备案程序的不合规企业年金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对违规的管理机构进行纠正直至取消管理资格;完善和推行信息披露制度,让公众有知情权。
(3)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权移交工作,提高管理运营效率
现行700多亿元仍由社保机构及企业管理的年金基金,其中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移交,由行业集中管理、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也要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4、大力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加快企业年金发展,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企业年金要取得实质性的进步,没有一个有足够厚度、有足够多的产品、有强大的创新机制和生命力的资本市场的支持是不行的,这已被各国实践所证明。因此,在我国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资本市场要加快发展。完善资本市场的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1)丰富交易工具种类、增加长期投资品种、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企业年金投资可以获得较为适合的投资组合
拓展投资渠道和投资品种,要大力发展新型金融商品,加速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允许和鼓励企业年金及其他养老金投资于实业,为中国的养老基金开拓更大的投资空间。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换句话说,可投资的领域是非常多的。积极发展金融产品,就是要建立资本供给与需求相应的有机联系。在目前投资股票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加大对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比例。在西方成熟金融市场上,养老金的投资渠道很大一部分是开放式基金,各种形式的养老金占开放式基金投资的60-70%,国外养老金之所以热衷于开放式基金,主要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普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风险介于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之间,因此,通过购买开放式基金参与基金分红,是企业年金比较稳健的一种投资选择。另一方面,由于开放式基金具有随时可以赎回资金、进出自由、透明度高、在规模上不受限制等特点,因此,它非常符合企业年金基金对流动性、安全性的要求,成为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的很好的选择。
(2)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则显得更为长期和重要
充分竞争的市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利率的自由化、信用体系的建立、监管制度的落实才是保证企业年金制度健康高效发展的根本。
总之,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国家承诺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足以成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动力。为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积极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充分借鉴国际企业年金运行监管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在监管措施上实施适度、有效的措施。目前,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它作为老年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已经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迫切需要,企业年金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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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展企业年金的效用研究 第7篇
江西省统计局数据表明, 2015年江西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为50932元, 比2014年增长了4714元, 同比增长10.2%;私营单位为33329元, 比2014年增长了3180元, 同比增长10.5%, 反映了江西省人均收入的大幅提高。南昌市在全省内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分别为57324元、37297元, 在两类排行中都占据首位。
此外, 在全省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 全省60岁及以上、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为633.71万人、431万人, 比2014年分别增加22.79万人、16.76万人, 占总人口比重分别为13.88%、9.44%, 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已经提前步入老龄化社会, 而且老龄化还在加速。江西省从2006年开始建立企业年金, 经过9年运行, 目前覆盖率仅有1%。因此, 如何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成为江西省政府和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一个重要问题。
1 江西省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资料显示:企业年金制度目前仅覆盖全省7.1万职工, 而截至2014年, 江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人数已达783.2万人。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年金覆盖面不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数的1%。
(1) 影响因素分析。因为企业年金秉持着自愿原则, 主要强调企业和员工自愿, 有别于职业年金的强制性, 所以覆盖面相对有限。
(2) 企业类型分析。企业年金已经覆盖的企业中, 绝大部分是民航、电力、铁路等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和大型企业, 除此之外, 江西省其他很多企业基本未建立年金制度。据调查, 南昌市仅有100~200家企业实施了企业年金, 如省电力公司、江西中烟、汇仁药业等。
(3)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分析。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企业年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 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而从江西省企业年金的实际投资情况看, 投资范围主要局限于国债和银行存款。和其他基金相比, 保值增值渠道单一, 投资收益率总体较低。
2 制约江西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
2.1 企业年金制度认知度不高
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 发放问卷300份, 实际回收265份, 其中有效问卷为243份, 问卷有效率为81%, 关于“您对企业年金的了解程度有多少?”这一问题, 选择A选项“熟悉”的问卷11人, 仅占有效问卷的4.5%, 选择“了解”与“知道”问卷约占25.6%和60.8%, 而选择“完全不清楚”选项的仍占9.1%。由于宣传度不够, 企业年金制度推广范围很小, 除了一部分国企的中层与高管选择了“熟悉”之外, 普通职工根本就没有接触过企业年金, 大多数的职工只是听说过“企业年金”这一名词, 而对其真正的概念并不了解, 更不用说积极地参与、自愿缴纳了。南昌、九江等较其他地区而言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认知度稍高, 除此之外, 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从未听过“企业年金”这一概念。
2.2 总体经济水平不高
(1) 与广东、江苏等省份相比, 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这对企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尤其是江西省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 许多企业甚至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31省份中江西省位于第18名, 尽管较2013年进步2名, 但仍位于中等偏下的名次)
(2) 与上海、广东等地相比, 江西省金融环境不够优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数量不够多, 金融中介市场不发达。据2013年统计数据:江西金融机构数量较少,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26家, 保险业省级分支机构34家, 位列中部六省倒数一、二名。江西区域市场融资规模较低, 占全国的比重低。2012年末, 江西贷款余额仅占全国的1.65%, 低于江西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0.84个百分点。新型金融工具短缺, 江西在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 已运用的新金融工具规模小, 在银行整体业务中所占比重低。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缓慢。江西省上市公司数量少, 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同时总体规模小。此外,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质量较高的公司较少, 很难借助资本市场。而金融机构是承担着管理企业年金的责任, 繁荣的金融市场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这一条件的缺乏, 是江西省发展企业年金的重大阻碍。
2.3 覆盖面狭窄, 第二支柱的保障作用没有体现
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 是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之一。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同时参加意味着企业的缴费水平约占工资总额的30%。因此, 若没有强制手段和内部激励制度, 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不会建立企业年金。江西省就是如此, 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事实上, 据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数据显示,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1769.4万人, 参保率达94%, 而企业年金覆盖面不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1%, 这说明大部分人退休后的资金主要来源依然是基本养老保险。江西省甚至全国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 过高的替代率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过高, 许多企业无力再参与企业年金一类的补充养老保险, 不仅使得企业年金第二支柱的保障作用完全无法体现, 更是导致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
2.4 企业年金投资回报率不高,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小
由于企业年金具有保值性要求, 所以大部分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保值性较高的产品。此外, 企业年金的托管综合费用较高, 这就进一步降低了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据《201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公布的数据, 截至2012年底,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总额为4821亿元, 实际运作金额为4451.62亿元, 2013年上半年实际运作金额略有增加, 增幅为9.4%。但是21家企业年金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 太平养老、平安养老、泰康养老一类的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业务大部分都处于亏损状态。据数据统计, 2012年, 长江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的净利润为-6188万元, -1.05亿元, -2.85亿元, 而研究小组主要考察的泰康养老主要通过团险业务盈利补全企业年金的亏损, 净利润才能达到1194万元。12家基金管理公司业绩较好, 收益率最高为9.4%, 最低仅为1%, 各公司不同种类的企业年金收益率平均为5%左右, 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较低。截至2012年, 企业年金基金占股票市场市值比率约为1.7%, 占GDP比率为0.78%, 对整体国民经济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3 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3.1 企业方面
企业年金对员工忠诚度和职工稳定性具有激励作用, 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 提高企业内部凝聚力。根据亚当斯密的社会比较理论, 职工工作取得成效并获得报酬后, 他不仅关注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 而且关注报酬的相对量。因此, 他会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多获得报酬是否合理, 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将自己目前投入的努力与目前所获得报酬的比值, 与过去投入的努力与过去所获得报酬的比值进行比较, 称为纵向比较;将自己投入的努力与获得报酬的比值与其他人进行比较, 称为横向比较。某些企业给职工提供企业年金, 因此, 无论是从纵向上——与自己过去工作的其他公司相比, 还是在横向上——与其他公司的职工相比, 在投入的努力相同的情况下, 所获得报酬得到提高, 即有了公平感, 起到了激励作用。而相较于其他没有提供企业年金的企业, 优秀人才当然更倾向于选择有企业年金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下,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 企业年金不但是联系企业和员工长期经济关系的纽带, 而且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3.2 职工方面
表1数据显示, 江西省相较于其他经济发达省份, 整体的经济水平不高, 但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 江西省整体的物价水平并不低, 且2016年物价涨幅超全国水平2.2%, 位居全国前十。
在国家财政无力支撑巨额养老保险金而计划下调养老保险水平的情况下, 一旦职工退休, 仅靠微薄的基本养老金, 承受着帮助下一辈买房的压力, 将无力支撑起生活。而企业年金使职工通过跨期配置资源, 改变了预算约束, 保持了整个生命周期内消费的平稳, 保证退休员工享受更高水平的待遇。国外已有不少关于企业年金的成功做法, 例如, 一个中等收入的企业员工退休后的老年收入中, 政府提供的养老金只占40%左右, 而企业年金大约可达到60%。
3.3 社会方面
(1) 本文中制约江西省企业年金的发展因素中提及江西省过高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和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正是由于这些问题, 为了缓解财政问题, 国家将会延迟退休, 这会引起本省民众的强烈不满, 因此, 作为三大支柱养老保障模式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 在江西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 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势在必行。
(2) 江西省发展企业年金将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随着企业年金激励制度的发挥, 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 带动了当地企业的发展, 促进了经济繁荣。江西省统计局于2016年1月21日发布数据显示, 截至2015年底, 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6723.8亿元, 同比增长9.1%, 增速位居全国第五。
4 完善企业年金的建议
4.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企业年金在江西省内的认知度
要想使企业年金的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一制度中来, 必须先从基础工作——宣传做起, 使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从思想上认同该制度。在江西省本省设立的期刊和大众传媒网站上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第二支柱的保障作用和对企业职工的激励作用的宣传, 有助于企业年金主体自愿参与到行动中来。此外, 除了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外, 江西省人民政府还要像之前下达的《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那样颁发更多的文件来扩大企业年金在本省范围内的影响。
4.2 大力发展本省经济
较高的经济水平是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 要进一步加强本省经济, 让经济较发达地区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此外, 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发挥自己的产业优势:江西省大多市、县因为经济欠发达, 自然环境未受到严重破坏, 所以大多风景秀丽, 可以发展旅游业, 除了早已成名的庐山外, 还有三清山、龙虎山、中国最美乡村——婺源等。只有经济基础打好, 金融市场才能更加繁荣, 基金、保险公司数量增多、质量提高, 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才会更宽、更广。
4.3 加快定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有关资料显示, 国外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普遍在40%, 而我国目前的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 企业年金在退休收入的替代率不到1%。2013年江西省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平均水平为45.01%, 而国家设定的以6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过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 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 不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因此, 应该加快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定型的进度, 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 给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4.4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
2007年11月,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 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和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渐成熟, 综合性保险公司成为企业年金管理的良好载体, 如泰康人寿公司。泰康人寿旗下拥有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与泰康资产拥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项资格, 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企业年金服务体系, 并基本完成在全国的布局。泰康养老保险江西分公司作为受托人, 由其提供综合的、捆绑式的年金服务, 同时承担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角色, 才能发挥其分账管理和精算的优势, 同时还能够获得企业年金资产投资的收益。因此, 在目前的形式下, 江西省例如泰康养老江西分公司一类的商业保险公司应该与企业年金协同发展, 加强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研究, 找准自己的定位, 在做大企业年金市场的同时, 也为商业保险自身的发展开辟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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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浅析 第8篇
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企业年金的种类
现阶段, 企业年金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按融资机制分类可以分为:基金积累制企业年金计划、现收现付制企业年金计划、簿籍准备金制企业年金计划;按积累基金的管理体制分类可以分为:团体保险型企业年金计划、内部自我管理型企业年金计划、外部委托管理型企业年金计划;按举办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单一计划、行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按照养老金权益积累方式和待遇计发办法分类可以分为:混合型企业年金计划、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
2.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
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定义, 一方面是从行业的覆盖范围来看, 目前根据我国颁布的《企业年金试用办法》规定的, 我国经济效益好的产业, 例如交通、铁路、民航等国有企业均已经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 但我国绝大多数的制造业、零售业、餐饮业由于其存在巨大的市场竞争, 企业数量规模复杂多样, 几乎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另一方面, 则是从企业职工的覆盖范围来看, 目前我国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主要有两大类: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包括中、小、微型企业) 。按企业性质划分, 主要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企业年金的缴费和领取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 在企业年金缴费额度上,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 其领取的主要方式为对个人账户发放管理。职工领取企业年金一般对职工本身制定了领取标准, 如退休年龄标准等。
从总体上来讲, 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趋于平稳状态, 在2015年披露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报告中我们不难看出, 其总体趋势呈现持续增长状态。
二、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 国家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支持和推广企业年金制度, 基于国情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总体方针以及整体框架早已经确定, 但从实践来看, 企业年金制度的落实进度缓慢, 严重滞后于发达国家, 存在许多的问题现象, 例如企业年金制度覆盖的行业分类、地区分类存在极为严重的不平衡不对等的现象, 经济效益好的垄断性企业与中小型私有企业, 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与城镇化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 在企业年金制度的落实方面具有极大的落差, 甚至存在着两极分化。还存在诸如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无序竞争问题、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的问题等, 都影响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脚步。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因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制度的约束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步较晚, 从20世纪末到现阶段, 也不过短短三十多年的发展时间, 从发展速率来讲, 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目前已经由探索阶段逐步朝着稳定阶段前进, 在最近十年来, 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四新政策” (2001) 、“试行办法” (2003) 、“社会保险法” (2007) 等政策, 对企业年金的市场发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但仍旧存在一定的制度上的约束:
首先是我国的税收制度对企业年金市场的激励不足,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制度不完善, 对企业和职工缺乏吸引力, 尤其是中小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从而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扩大。其次是基础养老保险费率太高的问题, 对于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效益较差的中小型企业而言, 想要实现企业的年金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了许多企业的“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最后是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企业年金的领取的方式过于严苛, 制度缺乏人性化, 同时还存在立法层次不高, 法律效率的约束力步枪。
2.市场条件的约束
现阶段, 我国企业年金主要采用的运行机制为基金积累制, 在近几十年的市场化运作演变下, 其所受到的保值增值压力不断增大, 尤其在现阶段人民币对外贬值的经济环境下, 对于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需要更加成熟的资本市场作为强有力的支撑。但从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 首先是发展制度上的不成熟, 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时间较短, 自改革开放转变经济体制以来才得到一定的发展, 初期在规划上存在缺乏经验的问题, 因此, 基本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加上几十年来的运营累计, 资本市场内部的结构性矛盾与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 整体规模偏小, 产业结构不合理, 交易制度较为单一等, 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波动性极大, 这就促使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收到了许多不确定的资本市场的因素影响, 继而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3.文化约束
文化因素对企业年金的市场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企业自身的文化约束原因, 目前我国许多产业对于企业文化的建设并没有过多关注, 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都将企业发展与建设的目光集中在提升企业经济利益的层面上, 除此之外, 专制的领导文化以及功利的企业文化都是制约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因素, 另一个则是我国自古以来根深蒂固的家庭养老观念, “养儿防老”一直是我国家庭养老观念, 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行还不足十年, 许多职工对企业年金的正确认识不足, 参与积极性也相对有限, 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企业年金的策略与思想
1.消除外部阻力的策略
消除发展企业年金的外部阻力, 必须要进一步加快对相关制度的建设, 以及进一步的改善市场的支持能力:
第一, 要完善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 例如缴费制度、领取制度等的合理化规划。政府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例如, 美国401 (K) 计划中的税收优惠, 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 支持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同时, 国家在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规定税收优惠条件。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让中小型企业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实现年金制度。与此同时, 还应当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通过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减轻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负担, 同时释放出一部分资金, 增加企业和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 为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
第二, 推进资本市场完善是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 我国的资本市场需要对资本产品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并进一步的健全股票市场, 推动资本市场化的改革, 另一方面, 要进一步的强化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制度, 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的秩序, 建设透明高校的资本市场, 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本市场支持力。例如近期推行的熔断制度就是一种较为有力的股票市场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的制度, 虽然在功能上还存在一定的试验性, 但从大方向来讲, 代表着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的增强。
2.改善内部阻力的思想
改善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内部阻力, 实际上就是要从思想去改变人民群众对养老的认知, 一方面, 要进一步推行企业文化建设力度, 通过加大社会宣传, 政府出台扶持政策督促企业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等手段, 强调“以人为本”的观念, 为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做好长远规划,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 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从而加大员工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和支持力度, 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 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 政府应当进一步的加强公共宣传企业年金的宣传力度, 积极改变家庭的养老观念。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导向下, 仍旧存在许多局限, 致使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迟滞, 难以担起社会重任。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现状, 并指出制约其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继而提出了相关策略。
关键词:企业年金,资本市场,制度,企业文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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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困境及建议 第9篇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演化而来的。1995年, 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第一次提出了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 可以另外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观点;同时原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提出了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2000年,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了“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同时, 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是“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可从成本中列支。”从此, 人们开始对企业年金的相关问题关注起来。
但当时企业年金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后续管理政府还是没有给出明朗的答复。直至2004年5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这才首次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框架、操作环节、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计划采用信托模式。再加上2005年3月1日实施的《企业年金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2005年出台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 这几项试行方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和市场化运营的阶段。从此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开始从单一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逐步转变为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的模式。
2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困境
2.1 民众观念淡薄
国内众多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知之甚少, 或者只知其名, 不知其事, 甚至把年金和年薪混为一谈。例如:劳动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了两个政策法规, 来规范中国的企业年金。这对于企业年金的管理是非常大也非常重要的事情, 但是大多数人甚至企业高管不知道有这两个令, 更不要说两个令的内容是什么了。并且年金费用的缴纳会引起员工每月工资收入减少, 一些员工误以为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很多员工缺乏对未来养老保障进行投资的长远观念, 故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另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存在偏差, 他们看不到企业年金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有的认为企业为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已付出很多, 建立企业年金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没有责任支付这笔“额外”的费用。
2.2 税收政策不完善
从西方国家的年金运作来看,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政府均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特别是税收优惠和投资收益优惠。这种政策激励, 更是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年金的发展。但迄今我国仍缺乏一套较为系统、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涉及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法规只有2000年国务院《关于企业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的一处规定:“雇主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可从成本中列支”, 这既缺乏激励力度, 又不够全面, 例如未能涉及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方面的税收优惠。尽管此后各地制定了一些针对年金计划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 多数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 明显缺乏力度, 设置的缴费免税比率偏低。毫无疑问, 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2.3 营运管理不规范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 企业年金的管理职能是由各种专业机构来负责的, 政府行使监管职能。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取得较高的收益, 是企业年金制度成功的保证, 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程度相对不足, 难以满足年金基金对收益和安全的要求。
当前, 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由企业与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 和账户管理人 (银行) 三方组成, 由于对年金的运行、管理尚缺乏统一的规定, 致使年金在运行中规避风险和盈利的目的难以实现。此外, 年金投资运营的法律环境也不规范。现行的法律无法清楚地判定各方面投资收益的性质, 无法就企业年金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
3 完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建议
3.1 加大宣传的力度
加强民众对企业年金及其市场化运营的正确认识, 充分认识到企业年金的好处, 并且对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煤炭、石油、电力、钢铁等可以施行强制企业年金制度, 以后再逐步的扩张开来。
3.2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鉴于企业年金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政府应该继续制定一系列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制定企业年金制度基本法律法规的同时, 特别要出台一些鼓励和发展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 从而激发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3 完善税收制度
要合理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应当是一种“准EET”模式。首先, 在缴费环节, 应完全免税。当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计划时, 应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职工缴费, 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从而尽可能地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其次, 在基金投资收益环节, 应适当减免 (而不是全免) 税收。若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工具, 或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工具, 则全部免征所得税, 若基金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及衍生工具, 则应适当减免所得税 (如减免30%~60%) 。最后, 在年金的领取环节, 则不应给予任何税收优惠。此环节不给予税收优惠, 主要是防止部分效益好的企业以及收入高的职工当初大量向年金缴费以避税和偷税。应当强调的是, 年金的税收优惠原则上应当对各地区、各行业一视同仁, 否则不好操作, 要么影响公平, 要么影响效率。
3.4 出台相关政策
针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不明朗, 配套措施不完善。国家应该出台相应营运监管措施和细则, 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帮助这个基金市场更快更好的发展。虽然我国在企业年金制度上发展了十几年的时间, 但还是很不成熟和完善, 还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磨练后才成逐步成长起来, 成为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在现阶段企业年金只是基本养老的“锦上添花”。相比各种年金安排, 基本养老保险才是最广大群众安身立命的根本保障。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 8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开始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改革, 并且最终确立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目标, 并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1月1日起, 我国对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做出改革, 从原有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 转向两者相互独立运行的板块式结构, 基本出发点是力图改变个人账户长期以来的“空账”运行状态, 做实个人账户, 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
4 结束语
20世纪70年代末, 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人口老龄化, 世界多数国家的养老金制度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 主要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入不敷出和赤字不断扩大。在这种背景下, 为了给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 同时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许多国家积极寻求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构筑多支柱的混合养老保险体系, 降低基本养老金比重, 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就是其中的主要改革措施之一。企业年金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慢,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摘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 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是企业员工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又称为职业年金、超级年金、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等等, 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企业行为, 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的补充。本文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入手, 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困境, 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发展困境,建议
参考文献
发展企业年金论文 第10篇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 奠定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 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但是, 我国目前推行的是单雇主企业年金制度,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建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由此导致中小企业按照现行制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面临很多困难。一方面, 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和大企业是一样的, 收益却相差一大截, 高投入低收益的结果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太愿意将心思放在中小企业身上。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委托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较小, 很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 再加上中小企业内部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非常稀缺, 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所以, 在国外, 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大多是通过加入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这个途径实现的。
集合企业年金是由受托人发起设立, 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 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一经设立, 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就已经确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 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也就等同于选择了上述条款。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体现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合并上, 它是一种成形的标准化产品, 将原本由多个企业分散承担的受托人义务由一个法人受托机构全权负责, 减少了许多重复运作的环节,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专业的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事务管理职能, 而这些专业机构一般都配置了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硬件设施, 能够实现专业化管理, 避免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因为规模小而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的弊端, 从而取得专业化基础的高效率。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十分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外部经济效应, 尤其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相比, 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内在的经济价值, 非常符合中小企业的加入, 是我国中小企业的现实选择。
2 我国集合年金计划缺位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法人受托模式开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向应主要是“前端集合”计划, 即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它实际上是一种多个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本质上就是一种资金的集中管理。在这种模式下, 受托人仍然处于核心位置, 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 都必须接受受托人统一制定的集合年金计划。最典型的集合计划是香港强积金的集成信托计划, 它接受多个企业的信托, 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零售年金”计划, 可以对小企业甚至自雇者开放,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在受托人统一制定的产品清单中享有选择产品的决策权。从集合年金计划上述“前端集合”与“零售年金”这两个特点来看, 其提供商一般来说是不同角色捆绑程度较高的受托人。然而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却存在受托人空壳化和市场角色分散化的主要矛盾, 严重阻碍了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
(1) 受托人空壳化, 不利于生产集合年金产品, 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的第一责任人, 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主体, 作用重大, 包括选择任命、监督管理、评价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相应的所有中介服务商, 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与委托人的沟通;在长达几十年的受托基金资产管理中, 受托人全程承担上述任何服务提供商出现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的最终后果。我国的企业年金受托人是一个受托组织和受托责任的高度综合体, 受托人对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需要借助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实现, 且不说在市场运作的前期由于市场的培训所需发生的成本, 仅受托管理系统的投入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仅以0.2%的受托管理费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下, 很难收到这个上限) , 对于一个单一获得受托人资格的法人机构来说, 将很容易使其陷入财务困境。目前受托人在年金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实力与权力不对称, 市场资格与实际地位不对称, 导致其生计难以维持, 其作用难以发挥。同时, 受托人数量有限, 单一牌照难以生存, 甚至“受托+账户管理”的双牌照机构也自身难保, 使其市场核心作用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是形同虚设, 所以, 企业年金市场出现了这种现象,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撇开受托人径直追随委托人或企业主, 甚至出现个别“程序倒置”, 即由其他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
(2) 市场角色分散化, 不利于集成信托产品的市场供给, 不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深度开发。
在制度设计上, 受托、账户、投资、托管等各项职能的有机划分, 有利于隔离并控制风险, 但是资格的过度分散也无疑增加了计划的管理运作成本。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 在资格过度分散的条件下, 市场管理成本的增加使各金融机构将目标客户均锁定在大型或特大型客户群上。大型企业门庭若市, 而中小型企业却是门前冷落, 市场的资源被严重浪费。
受托人弱化与市场角色分散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也是互为因果;市场角色过于分散导致受托人虚置, 受托人软弱又导致对其他角色监管的放纵, 进而导致恶性竞争。市场角色的分散化, 致使外部受托人空壳化, 进而导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环节多、流程长、效率低、成本高, 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更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
3 发展集合年金计划的对策建议
无论从国外的经验教训看, 还是从国内的市场前景需求看, 受托人的发展方向应予以强化, 应兼顾其专业化和职业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赋予其更多一些的功能;较多的市场资格的捆绑, 其直接目的就是建立真正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实施信托制企业年金的又一个制度创新。对于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的管理模式, 养老金管理公司应成为集合计划的重要管理主体, 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乃至投资管理人等多项资格集于一身将从根本上保证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优势, 既有效发挥了其管理效能, 又有效降低了计划的管理成本。
捆绑式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立, 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 提高各个环节的服务效率和准确性, 有效克服提供商各自为政、片面宣传和误导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现象, 以“一站购齐式”全天候服务商的方式和专业化的产品设计, 推动集合企业年金的发展, 提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 成为拉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旗舰、综合服务管理的核心平台。
建立一站式购齐养老金管理公司, 这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符合国际发展的大潮流。2000年正式启动的香港强积金制度里其强积金受托人的特点之一就是捆绑程度较高, 在法律规定上, 除投资以外, 几乎所有的市场角色都可以捆绑在一起, 甚至包括托管人。在个别允许的情况下, 它允许在捆绑模式中把托管人也纳入进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 在24家获得四类牌照的机构中, 商业养老险公司成为最大赢家, 包括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等6家保险机构分别获得多种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牌照。在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资格的12家机构中, 5家专业养老险公司独占一席, 以太平养老和平安养老为首、先行试水的“保险受托人”仍然是当前市场中的领军人物。而且,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养老包括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养老包括泰康人寿旗下的泰康 资产管理公司, 已经拥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3项资格, 即除托管业务以外的全部业务资格。
综上所述, 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多项资格的获取, 为打造专业化捆绑式受托机构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同时也为我国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开展带来更多机遇,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摘要: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以其独特的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现实选择。然而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市场存在受托人空壳化和市场角色分散化的矛盾, 严重阻碍了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根据国外的经验, 打造专业化捆绑式的受托人机构将成为发展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关键。
关键词: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空壳化,专业化受托人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N].中国证券报, 2007, (8) .
[2]何伟, 苏志钢.我国建立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会刊, 2007, (9) .
发展企业年金论文 第11篇
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在企业称为企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称为职业年金。
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
现行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施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5月1日施行)。上述两个《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愿自主建立年金制度,各企业具体年金方案可能千变万化,但都不能超越国家规范。我们这里介绍的是企业年金国家规范。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具有负担年金的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能是亏损企业,不允许有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国家税利的情况。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因为企业年金方案(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等)雇主一方需要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协商,并经劳资双方同意。
(二)账户模式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三)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本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四)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虽然政府支持企业年金建设,但对企业交费和个人缴费都规定了封顶线,以免国家税收有太多损失。
(五)个人账户积累
企业缴费应当按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六)个人账户转移接续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七)待遇支付条件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八)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九)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
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二、中国职业年金制度
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它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发布(中发〔2011〕5号))的九个配套文件之一。
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转型,“职业年金”目前仅限于试点改革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省市为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重庆市。
职业年金制度内容如下:
(一)建立职业年金的条件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二)账户模式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三)职业年金覆盖范围
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四)资金来源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缴费基数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基金组成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账户管理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五)支付条件
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六)个人账户转移接续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本原理相同,细节上略有不同。由于“职业年金”还处于试行阶段并不成熟,在此就不作详细对比分析。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财务动机探析 第12篇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 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 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是员工福利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企业年金的本质而言, 企业年金是雇主 (企业) 为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而向员工提供的一种养老保障, 但是这种保障的提供又是以企业经营目标和好的财务成果的实现为前提的, 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将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与管理的各种专业机构带来数额庞大的经济利益, 从而对它们的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及现金量等方面的财务管理也会产生重大影响。二者是相互影响的, 所以非常有必要从财务角度深层次分析企业年金建立的动机。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动力不足分析
(一)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总体现状
虽然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期望是让其发展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大支柱, 但是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远未能达到成为第二支柱、实现职工或雇员退休后40%~50%的目标替代率水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 我国已有3.2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 计划总共覆盖929万名职工, 与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20137亿人相比, 只相当于后者的4.6%。而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 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 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也是在50%左右。和国外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仍显缓慢, 主要表现为:
1. 各地发展状况差异大, 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快于内陆经济落后地区。
2. 行业发展快于地方;行业之间发展差异大, 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发展快于其他行业, 如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等垄断行业。
3. 国有企业发展快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大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二) 我国企业年金财务动机探析
1. 企业方面。
企业缺乏对年金计划的全面认识, 未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年金计划。由于我国企业对年金保险的认识不足和定位不清等问题, 导致其对年金的设立采取观望态度, 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1) 企业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是导致这种发展迟滞和积极性不够的主要原因。毕竟企业年金的实施是要企业拿出资金来进行投资的行为, 是需要企业强大的财务能力做后盾的, 如果企业根本没有这个实力去做这项投资, 如果勉强实施, 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必定会损害员工的利益, 这是与企业年金建立的初衷相违背的, 所以如何加快我国企业的发展, 增加企业的财务业绩, 是让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顺利实施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企业对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成本与收益关系的预期不合理, 企业年金的周期长达几十年, 企业年金的建立初期必须要付出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及相应的机会成本, 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而这些投入的回报不仅面临不确定性, 就企业自身资金运作而言必然会减少企业在生产等其他领域的投资, 会影响企业的业绩, 影响利润, 减少利益, 这必然造成企业年金建立动机不足的局面。
(3) 财务部门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参与积极性不够。一方面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和支付负担,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资产结构单一, 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 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制约年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建立和组织实施都是财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素质。但一些企业财务部门存在短期行为, 没有长远考虑, 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 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4) 虽然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具有明显的降低税收的作用, 雇主给员工养老基金的缴费可以进入经营成本而免税, 这就意味着税收减免降低了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计划的成本,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税收优惠体系、带来的这种成本效益不够明显, 导致企业往往忽略这种好处, 所以税收优惠和成本节约已经成为发展年金的主要瓶颈之一。
(5) 企业年金的设立企业没能认清企业年金制度作为薪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未能主动地把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加以运用。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年金计划流于形式, 没有起到激励人才的效果。
2. 员工方面。
对于员工支持建立企业年金的财务动机来讲, 可以理解为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给员工带来的利益。由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会存在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种优惠不仅惠及到企业, 而且对员工个人的收入也会产生影响, 具有延期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好处。在对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税制的情况下, 通常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收入会高于退休收入, 通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将部分收入存入年金账户, 明显会降低工作期间的应税收入。当其退休后从该企业年金账户领取现金时, 会在较低的税率下纳税, 从而也可以减少纳税额。但是尽管存在这些好处, 我国企业年金仍然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如下:
对于已建立年金的企业, 由于目前我国年金投资渠道限制以及资本市场不健全, 投资渠道狭窄, 尚不能大规模的进入资本市场, 投资收益率较低, 而且由于企业年金是延期支付的, 企业在未来的时间里有权根据员工的业绩对员工个人账户数额进行调整,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一定的风险, 因而对员工的吸引力不高, 特别是对那些收入较高的阶层, 由于如今理财手段的丰富, 即使手中资金充裕, 和其他手段比起来, 企业年金就没什么优势了。另外, 由于年金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位以及企业对员工对与企业年金知识的宣传较少, 导致部分企业职工有短视行为, 对企业年金的参与度和拥护度不高, 对企业年金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阻碍作用。
对于还未建立起企业年金的企业来说, 未能建立的原因肯定有多种, 比如认识不足, 员工所在企业业绩不佳等。但是就员工角度而言, 如果员工完全不了解企业年金制度, 缺乏员工的参与, 年金制度肯定无法实施。由于整个社会经济状况不佳, 通货膨胀的压力, 大多数员工目前还面临着生活压力, 住房、医疗、教育等等各方面, 因而会更加注重现金形式的货币收入, 不会理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给自己所带来的利益, 更无暇顾及自己未来养老保障的问题了。
3. 政府方面。
2004年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的施行, 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框架及其方案设计、组织管理和投资运营, 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鼓励态度。
在政府不断出台税收优惠的条件下, 政府对年金缴纳的延税待遇, 实质是使政府推迟了税收收入, 但税收总额不仅没有减少, 反而增加了, 所以延迟的税收可以看作政府给予职工的优惠贷款, 政府获得贷款利息, 而员工获得了更多的投资收益。而企业 (雇主) 可能会将用于年金的支出变为其他员工福利方式, 也可能进入企业或雇主的经营成本而获得免税。因此, 政府因对企业或雇主年金缴费的税收减让而造成的税收损失, 并不会因不给予税收优惠而保全。
由此可见, 不论是从政府的态度和政府自身利益方面考虑,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都是非常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较快发展的有力杠杆。但是我国国内尚未出台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层次比较单一。一些专业养老险公司正在通过比拼“服务”来加大在企业年金市场的拓展。有的公司通过上门推销、举办论坛等形式, 进行一对多的企业年金知识普及;有的公司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 调动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有的公司通过协调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关系, 以提高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效率。如何解决这个税收难题, 将成为企业年金制度顺利发展的瓶颈了。
对企业年金的立法使年金运作规范化, 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是保证企业年金制度朝着健康的良胜方向发展的制胜法宝。由于在企业年金体系中, 雇主和雇员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需要扮演保护员工权利的角色, 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来加强企业年金的监管, 确保员工拥有企业年金的权利, 使信息公开化, 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也显得很有不足。
目前, 我国的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产业结构不合理, 仍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 技术密集型企业虽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所占比例不是很高,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企业年金, 由于企业要留住的只是少数人, 无需为所有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而技术密集型企业开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要远远大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知识的依赖程度大, 即知识含量高、脑力劳动所占比重较大的产业。这类企业会有意愿为员工建立福利性较高、激励性较高的企业年金计划, 以此来吸引和留住员工。
三、改善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的完善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 应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 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的处于制造业链上游的产业会加快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进程。
在企业年金立法方面, 对企业年金的定位和界定颇为模糊, 尚未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次, 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一些政策性文件, 应加快法律的颁布, 增强年金制度的权威性, 为其顺利发展提供好的法律环境。
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不足已经成为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了, 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如何才能更有效的鼓励企业举办企业年金, 比如, 同时让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年金基金的增值部分都予以税收上面的优惠等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政策。同时完善企业年金税收制度、投资监管制度以及运作规范, 从税收、投资和计划运作三个主要方面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 才能更大的加强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外部动力, 增强其和谐向前发展的合力。
(二) 企业应从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年金的全面认识, 制定年金计划, 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和国外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相比, 我国企业年金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而在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中, 企业的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应积极承担起在企业年金设计和实施中的责任, 推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使其成为企业在人才市场上竞争的新型武器, 进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为此, 应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企业经济实力不足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起来的直接原因, 所以要想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是加快我国企业的发展, 企业的发展要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 企业积极寻找新的出路, 努力提升自身的业绩, 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
第二, 企业年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和监督责任。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参与企业年金理事会, 履行受托人相应的职责.财务部要协助人力资源部门,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的支持以设立合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过程, 控制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部具体负责年金的设计、年金条款的解释、账户运行信息查询、投资咨询以及企业年金专业人才的培养等工作。
第三,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手段, 将当期的货币工资转化为延期的养老金,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 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与外部市场竞争、企业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生涯设计及老年生活保障结合起来, 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的长期福祉, 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是企业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关键。
(三) 员工对企业年金认识转变和提高
企业年金发展不足从员工角度而言, 造成认识不足、参与度不高的原因都主要是外界因素带来的, 而克服这些外界因素的主力就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 在通过学习掌握坚实的企业年金理论知识的同时, 积极主动地向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讲解、介绍企业年金的性质、功能, 特别是要争取到最高管理层对企业年金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员工自身也要转变养老意识, 毕竟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基本的养老保障需求, 加强对企业年金理论知识的学习, 要彻底转变短期利益观点, 树立长期发展意识, 为未来的养老保障做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张莉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兰州学刊2005年第4期
【2】王媛, 李超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动力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7月
发展企业年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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