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精选6篇)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第1篇
一、《审计法》对审计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及释义。
新《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
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从这条可以看出,新《审计法》确定了审计管辖范围的三项基本原则,同1994年人大通过的《审计法》没什么区别。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和指定管辖原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按照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中央、省、市、县(县级市)、镇(乡)五级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这种预算组成关系即预算关系,预算关系决定了决算关系。预算关系、决算关系统称为财政隶属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收支隶属哪一级政府财政,则由哪一级审计机关管辖。如中央各部门的财政收支隶属于中央财政,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隶属于省级政府财政,是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原则,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除中央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外,还包括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除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外,还包括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在财政隶属关系下,一级预算单位(包括本级预算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设有若干级核算单位,即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它们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存在着财务上的报帐核批关系或会计核算上的汇总与被汇总关系,这就是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对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对一级预算单位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管辖。如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与该银行的总行之间存在着财务隶属关系,其财务收支审计应由审计署管辖,地方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中国人民银行除外,按照新《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央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总公司与该部门存在着财务隶属关系,其财务收支审计也属于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省以下一条边管理,其财务收支审计应由省审计厅管辖。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要求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不直接管理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有国有资产的非国有企业逐渐增多,这些企业与政府及其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难以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定其审计管辖范围。但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便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按照这种关系,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受哪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财务收支审计就属于对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管辖。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原则一般是在不能或难以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立审计管辖范围的情况下使用的原则,如果能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立审计管辖范围,则应首先使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立审计管辖权的归属。
3、指定管辖原则。是指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由哪一个审计机关管辖的原则。导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原因很多,如审计管辖范围划分不清,使用双重或多重划分标准,审计机关主观上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等。在此情况下,有争议的审计机关难以自行解决,震要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如一个市所辖的两个县级审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如果两个分属不同省的县级审计机关发生审计管辖争议,则应由审计署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审计机关可以为有争议的审计机关,也可以指定第三者的审计机关管辖。
二、现行审计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受到了审计管辖范围的束缚,造成某些审计项目不能完全审计(如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一条边管理的“权力”部门的违法乱纪行为无能为力,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执法监督。
(一)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涉及到税务部门的审计,由于受审计法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只能对地税部门进行审计,而对国税部门由于受审计管辖范围的束缚不能进行审计。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有的税种是100%归中央的,比如国税征的消费税;有的税种是100%归地方的比如
地税征的契税等。有的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比如增值税是中央75%、地方是25%(其中省市12.5%,县12.5%)。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体制,税务部门从省以下分成了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审计署的审计监督对象;地税部门主要从事地方税种的征收,属于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但有一
点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只有3个,即增值税、资源税率和证券交易税,占税种总数的10%,而目前共享税种数量则扩大到12个,占税种总数的31%;共享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55%增至2003年的70%左右,净增约15个百分点。如以我市为例,2005年全年财政收入58632万元,而国税部门完成26206万元,占44.69%。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国税部门进行审计,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不是很完整的,特别是国税部门征收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涉及到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财政部门只能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税收报表汇总,对这一块的监督几乎成了“真空”,不能真实反映地方财政收入。而审计署及驻各地方特派办由于审计任务重,人员少,对县市国税部门的审计几乎很少。如以我省为例,一个省会城市,12地级市、1自治州、38市辖区、24县级市、37县、2自治县、1林区累计116个国税部门,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由于受审计力量的限制无法全面审计,特别是对县市国税部门的审计监督几乎成了空白。我市自从1994年税务体制改革后国税部门还未接受过审计署驻各地方特派办的审计,一方面中央审计机关无瑕顾及,地方审计机关又不能审计,形成了审计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国税部门由于无人监督,违法乱纪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形象。
(二)在对中央一条边管理的“权力”部门违法乱纪审计查处方面,地方审计机关也无能为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对某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中央一条边管理的“权力”部门在该企业拉赞助、乱摊派、报销费用、“白条”收费甚至是“白条”收税等,而所使用的收据也不是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报销的发票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是从不法之徒手中购买的假发票,如果顺藤摸瓜,有可能挖出帐外帐、“小金库”甚至会揪出几个腐败分子出来。但这些一条边管理的“权力”部门超出了当地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地方审计机关对此无可奈何,只能听之任之。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曾就此问题请示过审计署,审计署办公厅以《关于批复审计发现管辖范围以外单位违规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审办发[1998]144号)答复如下: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的本法第十八条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管辖以外单位与该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需要处理的处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权宜处理。
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1、目前没有对申请授权审计的程序、手续、范围、处理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无相对应的具体处理细则,缺乏实际操作性。
2、在请示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时间而且贻误战机,既然发现了违法乱纪的问题又不能及时处理,时间长了,就可能不了之。容忍了这种不法行为的进一步漫延,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一条边管理的“权力”部门违法乱纪,增加了审计查处难度。
三、建议。
(一)对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不是很完整特别是国税部门征收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涉及到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县市审计机关应当向省审计厅申请协调,由省审计厅向审计署及审计署驻各地方特派办申请授权,将国税部门征收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涉及到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纳入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对国税部门征收的中央税则仍由审计署及审计署驻各地方特派办。这样 在不违反《审计法》的前提下,既整合了审计资源,又加强了审计监督。
(二)在对中央一条边管理的“权力”部门违法乱纪审计方面,审计署及相关法制部门要尽快出台关于此类情况的明确规定,制定超出审计管辖范围以外单位违规问题具体处理细则,建立地方审计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审计机关与中央审计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如超出地方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权力”部门的处理);必要时同区域的审计机关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件碰头会,互相通报有关的审计案件线索。
2、在相关规定未出台之前,审计机关应当打破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程序及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充分发挥《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立即将此类情况作为审计线索转入财经法纪审计(专案审计),对那些在企业进行乱摊派、拉赞助、报销费用、“白条”收费及“白条”收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做到审计一项,震动一方,真正体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第2篇
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03年审计署发布的《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规定:“审计系统要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到2007年,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告。”2003年以来,审计署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在全国产生了强烈的“审计风暴”,审计整改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的效果。实践证明,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成效,推动审计事业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审计机关提高依法监督透明度的重要形式。因此,地方审计机关应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但由于地方审计机关在领导体制、审计环境、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和审计署不尽相同,及时研究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行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意义
㈠有利于突破审计体制对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和限制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地方审计机关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审计机关难以保持应有独立性,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地监督,不少问题审计机关查出了,但由于是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自身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披露和纠正。这种体制上的限制,是地方审计机关本身无法改变的,不利于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开展。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借助社会监督的“外力”,可以克服法规不健全和审计体制局限等不利条件的限制,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部门筹集、使用、管理财政资金的状况以及存在问题,监督、评价政府部门公共财政管理的效果、效率,有力的推动政府部门提高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㈡是有利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不仅想了解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政府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而且更加关注政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机关承担了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使用管理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的职能,将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有利于促进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互动,促进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的构建,将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建设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审计部门通过审计信息的公布可发现民众关心的热点,又反过来围绕公众的关心的问题进行审计,形成良性的循环。
㈢有利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一程度上把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全社会可以对审计部门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审计处理是否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评价,被审计单位也可以对审计结果公开进行申辩和上诉。这样也就对审计机关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掌握和运用、审计业务的精益求精、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查找审计工作规范和审计质量效率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审计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从而有效地促进审计工作不断向法制化、规 1
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从另一方面来讲,审计公告制度也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告,无数双眼睛盯着审计者,它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㈣有助于审计处理意见和决定的落实,增强审计威慑力。
在目前的体制和执法环境条件下,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信息处于半封闭状态,知情者不多。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被审计单位对预算执行审计揭露的问题整改不积极,审计决定执行不全面,甚至出现个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结果假落实的现象,影响了审计监督效果。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合理运用强大的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力量,对被审计单位开展间接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提出纠正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加快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而被审计单位为了给公众留下一个知错就改的好印象,会积极主动地配合整改,使审计监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李金华审计长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之所以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审计报告所显示出的前所未有的公开和透明。
㈤有利于为其他监督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使人大和各执法执纪部门共享审计结果,可以为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介入提供引导性信息;可以为人大监督提供报告性信息。对屡查屡犯、屡犯屡查问题的反复公告,有利于引起人大和各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推动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制度的完善,防范权力腐败。
二、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和问题
㈠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
由于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种种认识不到位,致使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存有畏难情绪,对推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态度不够积极。一是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到位。《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大多数地方审计机关片面地从职权角度来理解,把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将审计结果公告范围与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混淆,认为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至于是选择公布还是不公布,是审计机关自由载量权的范围。二是对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条件的认识不到位。许多地方审计机关的负责人认为目前与审计结果公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还不够理性等。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担心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稳定发展的大局。三是对自身工作信心不足。因为公布审计结果,是将自身的审计质量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实际上对审计是一种无形的监督,如果审计质量不过关,或违反审计程序、证据不充分,或审计报告出现重大疏漏等经不起考核检验的问题,势必会使自身成为众矢之的。四是由于大部分被审计单位目前还不能从正面意义上去理解和合理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工作,被审计单位普遍认为这是在亮单位的丑,自然不赞成,尤其是一些权力部门,更是阻挠审计结果公告。地方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被审计单位借机报复、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等原因,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㈡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由此可见,地方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这区别于中央审计机关,是地方审计体制的明显特性。国家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向国务院总理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责任关系是单向的;但是地方审计机
关却面临着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向领导,既要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又要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还要对地方人大、社会和公民负责。在我国,虽然党政机关、审计机关、人大以及社会和公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受各自分工、职责、地位所限,各方面所关注的问题和看问题的视角并不总是完全一致,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地方审计机关推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带来一些矛盾和影响。㈢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操作无制度规范
从目前的情况看,地方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方面尚未建立相应的制度,也没有专职部门,部分市县审计机关甚至没有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工作,因此公告哪些内容,什么时候公告,采用何种方式公告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操作随意性较强。虽然审计署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地方审计机关不易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只作原则性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不够明确,《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中规定“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等用语都很模糊
三、充分评估和防范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面临的审计风险
过去的审计报告主要是在审计系统内部传递,最多是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送审计结果,因此影响面较小,风险较小。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后,在将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公布于众的同时,也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和执法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由此产生的外部社会对审计的监督主要来自三方面:(1)来自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被审计单位在公开舆论的压力下,对报告中讲得不适当的,或者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会更加敏感。(2)社会各界进行舆论监督。审计工作的质量怎么样,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了没有,问题处理得到位不到位,问题是不是分析得很透彻,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都会进行讨论。(3)审计队伍内部互相监督,同行之间相互进行比较。伴随着这些外部监督的增加,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随之而来,加大了对地方审计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这种诉讼请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来自被审计单位。在实际结果内部公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的关切度相对较低。有些内容虽然被审计单位不是完全认同,但出于各种原因考虑,经常是保持缄默而不去提出异议。审计结果公告后情况必然会发生改变。一旦公告的内容叙述不恰当,或者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肯定会提出,并可能诉诸法律手段。
其二,来自社会公众。审计结果公布于众,在增加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由于我国公共资金的使用领域较宽以及大规模国有资产的存在,国家审计结果必然被相关的社会公众所使用,而其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公众的期望与现实审计所能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差距也将随之出现。一旦由于国家审计结果的错报、漏报而使得公众中的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失,利益相关者往往迁怒于提供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要求其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金华说过,“我觉得审计公告制度本身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更多的是一种鞭策,一种监督,一种促进,也是一种压力。审计公告制度建立以后,客观上增强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感,也对推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实行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对地方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质量提出了挑战,必然要求审计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文书规范,审计质量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而审计公告质量的提高,要通过审计工作自身的发展来解决:一要行为规范,依法审计,二要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把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贯彻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切实提
高预算执行审计质量,三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四要建立和完善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方式、范围和审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基本原则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般要求。审计结果公告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政府、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方面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控制其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审计结果公告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就是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客观、真实。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准确、客观、全面,所作的审计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㈡谨慎原则。谨慎原则就是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要慎重考虑正面效应和负面效果,谨慎选择公告的形式、内容和范围,对审计证据不足、依据和标准不明、超出审计职责和范围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不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不宜公告或暂缓公告。
㈢及时性原则。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公告的严肃性及一致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公告在前,结论在后,万一前后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但往往在审计工作中,我们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有些问题不一定非要等到整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才能进行审计公告,只要对审计结论把握较大,且又能够说明问题,可以考虑随时公告。及时公告有助于审计公告早日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如果公告不及时,乃至时过境迁,审计公告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㈣审批授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基于这一特殊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得到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授权,否则就是越权行为;如审计机关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告审计结果,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㈤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看得见、愿意看、看得懂。“看得见”就是要求在社会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或在电视上、互联网上公告审计结果。“愿意看”就是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言简意明,切忌长篇大论。“看得懂”就是审计结果公告要少用专业术语,要让公众看得懂审计公告。
㈥保密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 条第2 款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5条也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该准则第9 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带着非常谨慎的态度,认真做好周密的保密工作,控制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对开展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建议
㈠树立公告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要强化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公告意识,使其认识到审计结果公告在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
计影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消除畏难情绪,树立审计结果公告的理念,坚定实施审计结果公告的信心,努力创造推行审计公告的条件。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要引导审计人员理性地、辨证地看待审计结果公告,既要反对不顾客观条件和环境,盲目跟风的做法,也要防止瞻前顾后,畏缩不前的做法。只有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大胆探索,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才是正确的选择。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过程中,关键是跨出审计结果公告第一步。政府应支持和鼓励当地审计机关试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择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审计事项,如新农村建设资金、教育收费、救灾救济资金、重点工程建设等,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实现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化、规范化。
㈡提高质量,防范审计结果公告风险
提高公告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公告文书质量,是防范和控制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根本措施。一要严谨细致,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公告的直接材料,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审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审计报告质量,要把审计报告的质量当作审计机关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使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既要做到数据无误、定性准确可靠,又要做到用词客观、准确、规范、严谨、文字流畅;既要做到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又要做到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准确等。二是要严格把关,提高公告文书质量。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审核把关机制,要充分听取、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正确的要予以采纳,事实本身不清楚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
㈢建立公告信息反馈机制,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职业化建设思考 第3篇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意义
地方政府寄希望于审计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服务,以促进发展、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针对这一需要,地方审计机关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就无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也就不能快速反应和适应社会需求,服务国家治理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且新形势下,被审计单位呈现多样化,其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财务核算形式多样化和经济违法违规手段日趋隐蔽。同时,传统的审计方法已不适应审计任务的需要,必须大力推进审计方式创新,特别是绩效审计、生态审计、联网审计等,不仅需要在审计方式上勇于创新,而且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承担重任,要实现上述目标,亟需一批具备职业化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人才不足
地方审计机关目前普遍面临人少事多的问题,新形势发展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审计人员要做“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但地方大部分审计人员只是偏重财务方面的知识。既懂财务审计,再掌握财政、金融、投资、绩效等现代审计所需专业知识和宏观管理知识,又有良好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计算机应用和外语运用能力的审计人员很少。地方审计队伍年龄结构也不合理,中老年审计人员比例偏高,年轻人员严重短缺,“青黄不接”的局面比较严重。
(二)体制不顺
地方审计机关内部,公务员管理体制优先于审计职业化管理手段,阻碍了审计职业化发展的步伐。如审计人员的准入上,通常是按照普通公务员的选人用人标准,在考核上也是对公务员应具备的普遍性素质和能力进行考核。职务晋升上,受到公务员行政职务晋升和职数限定的严格约束,优秀的审计业务人员不一定能得到职务晋升,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日常管理上,通用的公务员管理办法在职业准入、工作程序、纪律规范、职业道德要求等方面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如果管理监督不严,就会产生执法不公甚至“以审谋私”,带来“负面清单”的影响和后果。
(三)环境不优
地方审计人员在长期的行政体制约束下,难以保障独立的职业地位,完全依附于国家审计机关而存在,发展自身职业能力的动能严重不足。部分审计人员对自身的职业地位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将公务员的地位视为铁饭碗,未能深刻认识和把握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明显不强。在外界对于审计人员的评价方面,尽管国家审计人员具备行政监督的某些优越性,但社会对其职业地位的公认程度不高,且对审计职业能力没有统一的评价和认定标准,外部激励动能也明显不足,难以吸引精英人才从事审计工作,难以为国家审计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资源保障。
三、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实现路径
(一)多渠道充实审计人才队伍,建全完善职业准入和后续培训制度,保障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准
把公务员招录作为主渠道。地方审计机关要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按照审计事业发展的需求,有计划、有目的地招录一批会计审计类、计算机类、工程类、法律类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以保证基层审计机关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强化后续培训。针对目前我国审计队伍的现状,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终身审计职业培训体系,活化“存量”。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称考试和学历教育,通过专业实用性培训,扩大覆盖面,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水平,使之始终能适应现代审计职业化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审计人员管理体制
变革审计人员的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审计人才职业晋升同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矛盾。对地方审计机关人员的岗位实行分类设置。一是对于行政领导职务,可设置为正职领导、副职领导、总审计师、处长、副处长五类;二是对于大量的审计职业人员,实行等级设置,可分为首席审计师、主任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每个等级又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业务能力、业务实绩等因素,细分为若干等级,并明确享受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待遇。三是设置少量的综合服务保障类岗位,可以由人事部门按照综合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改善审计的内外部环境
目前,全国审计机关已经着手推进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有望在提高审计机关独立性上走出更大的步伐,一是在审计机关行政领导的选用上,采取由上级审计机关提名、本级人大任免各级审计机关正职行政领导的办法,相应地,副职领导、总审计师、主任审计师等,由审计机关的正职领导提名,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中层正副职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由审计机关的正职领导任免。同时在社会上营造审计的职业化意识形态,提高社会对于审计职业的认识,了解审计工作的意义和状态,提高审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工作成就感,增强审计职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同时,也增强社会监督,限制审计人员滥用权力,帮助审计人员建立起一种负责、公正的职业意识,真正发挥宪法赋予审计的光荣使命。
四、结语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第4篇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我国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面向所有民众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总第1号),这拉开了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大门。此后,地方审计机关也开始相继开始公告审计结果。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驱动下,为了落实审计署、地方人大等部门对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要求,地方审计机关相继扩大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范围。如2011年11月,北京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了31家市级部门和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2011年11月,上海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了19个部门和单位2010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不仅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了公众知情权,提高了审计监督效能,也标志着审计监督工作在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同时也不难看到,审计结果公告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限制了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影响了公告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结果公告受现行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托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审计法》和《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仅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级次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且部门规章内容变动频繁,执行的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应具有的约束力。如审计署在2001年发布第3号令《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但在这个准则体系中,缺乏审计结果公开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
3.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不够,整改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跟踪。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来看,违规转移、套取资金、自行设立项目违规收费、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等问题屡查屡犯。从中不难看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远远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受到考验,公众对审计机关的信任度也大打折扣,这种公告制度恐怕将流于形式。
三、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几点建议
1.建立并逐步完善地方审计公告法规和程序。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因此,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制定并初步完善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法规,使审计机关承担的责任不断明确化、具体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分清责任归属,合理确定“由谁审批”的问题。当前,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通常要上报地方政府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和对政府需要管理的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结果。按照受托责任理论,对于这两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公告也应该由不同部门进行审批。其一,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可以说是社会公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关监督政府的一种行为。社会公众是最终的委托人,审计结果相关信息的委托者是社会公众,因此,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应该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其二,对政府需要管理的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则是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对内部各部门的一种监督,政府是委托人,因此这类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应该经过政府审批。但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预算执行审计,还是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都需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2.建立整改落实和审计问责机制,突出审计公告效果。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把审计结果予以公布,最终目的是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落实审计建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但是目前我国审计公告所发布的审计决定还不能全面如期执行,既影响了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也影响了审计执法力度,损害了审计机关的形象。
审计决定执行难,既有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不力的主观原因,也有被审计单位故意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并没有跟踪追查,并且没有形成对追查结果必须予以公布的制度。因此建议建立审计公告整改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全面整改落实审计建议的,要详细向社会公众公布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没有整改落实的,要在公告上予以披露,以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落实审计建议,直到被审计单位全面纠正审计发现问题、责任人相关责任得以追究为止。
3.明确、扩大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在相关审计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公告以及怎样公告、哪些属于不宜公告的内容,使审计机关真正做到是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布审计结果,不是无谓地将审计机关人员的宝贵精力浪费在处理与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系和矛盾上,也不要无谓地给审计机关和人员增加正常工作职能之外的负担和风险。只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才能有重点地反映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才能做到同类问题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达到基本统一。
虽然我国相关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做了一些规定,但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包括所有应当公告的内容。这也是地方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公告时,所表现出的突出问题,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进行对外公告时大量被删减的问题非常突出。建议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使之包括《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范围内所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公告审计事项时,既可以公告正面典型,也可以公告反面典型。只有这样,才能在警诫、威慑违规单位的同时,激励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
作者单位:北京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第5篇
协调工作
反腐败是我国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一项历史使命,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规定要“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随着国家审计机关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审计署在反腐败工作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而地方审计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成绩不甚理想,笔者根据多年的审计工作经验,就地方审计机关如何参与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发挥“经济卫士”作用,把好反腐倡廉源头关口
(一)审计监督是发现腐败问题的前沿阵地。近几年的审计工作表明,一些常规性的审计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问题,或者能及时发现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漏洞。长期的审计实践也表明,凡是经济领域中的违纪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能从资金往来中抓住蛛丝马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依法运用独有的技术方法能及时发现和掌握贪污、偷税漏税、造假账、化公为私,骗取财政资金、违规处臵国有资产和资金以及各种损失浪费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准确的线索和信息。就笔者所在的区来看,近两年,共对全区 家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审计,审计查出问题资金 亿元,查出很多共性方面的问题,如: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乱收费、扩大开支范围、乱列支出、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偷漏税金、转移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以权谋私等,一些问题在审计督促下,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整改,取得了较好成效,一些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移送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审计监督是查处腐败案件的重要方式。对一些经济上的违纪违法以及错误决策导致的腐败行为和现象,各地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在监督中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的专门技术和方法,将审计、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力量有机联合起来,协同合作,能更有限地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近两年,我们审计局先后参与配合区纪委、区检察院对全区三公经费进行清理,对区住建局绿化工程、原云溪区轮渡所进行审计等。审计成果多次与纪委、检察机关实行共享,审计档案被区纪委、区检察院多次调阅,并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证据复制件 余份。
(三)审计监督是预防腐败发生的重要手段。这几年,审计为了适应国家反腐败建设的需要,由过去单一的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审计中,坚持“审、帮、促”相结合,通过审计发现管理漏洞,提出有效建设帮助整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产生腐败。对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积极上报专门审计信息,注重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设,使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审计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如:这几年,我局在政府投资这一块,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重点审计工程预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工程管理混乱,偷工减料;违法投资项目招标规定,谋取私利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审计局前移监督关口,提前介入,对重点投资工程项目全程跟踪审计,严把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工程决算、工程造价等重要关口,以预防、揭露和查处投资领域的腐败问题。近两年,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及区直机关投资项目 个,送审金额 亿元,审减金额 亿元,追回损失资金 万元,提供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万元,审计处理上缴财政 万元,合计为区政府增收节支 亿元。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为确保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成效,地方审计机关应充分考虑审计机关职责情况,制订完善了相关制度,构建了工作运行机制,为开展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奠定制度保障。
(一)健全制度,明确任务。地方审计机关要出台各相应配套制度,将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的要求及内容融入制度之中,落实在干部职工的具体工作中,落实在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中。对不认真发现案件线索,发现案件线索不认真查实,发现案件线索情况不上报、不反映、不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外单位移送情况、社会举报不认真办理,对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不配合、不参与、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查,强化考评。将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纳入机关岗位责任制之中,作为科室责任制和职工个人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逐项逐条加以具体规定、量化评分。就笔者了解,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与各科室签订责任状,其中应明确规定各科室必须向局长办公会提交案件线索多少条。同时,要求科室做好反腐败案件协调的配合、参与、情况反映、信息共享等工作,并对各个环节予以量化评分。实行动态跟踪检查,一月一检查,一季一考评,一年一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股室及职工个人评先评优、进步晋升相挂钩。
三、现实困难
1、审计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一些案件线索,我们在移送后,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不了了之。长时间这样,个别单位和部门对法律意识更趋淡漠,问题会越积越多。个别领导干部和职工胆子越来越大,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
2、审计手段有限,查处案件难度不断加大。审计作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其手段主要是对经济活动过程及会计账簿、报表等资料的审计查证,从而揭示和发现问题。但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手段有限,致使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后,要找有关当事人核实或外调相关人员,往往得不到主动配合,给审计的调查取证、审理定性增加了难度,也使个别问题无法深入突破。
四、建议意见
1、加强协作沟通。各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提请提前介入。
2、强化成果共享。对于已移送的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保持联系,通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实现成果共享,及时进行总结、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移送案件的质量。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第6篇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审计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本文首先从国家治理和反腐败、审计监督工作全覆盖、审计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等方面讲述了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再分析了统一管理需要解决的人、财、物方面的难题,最后具体阐述了通过三大方面十三个小点来实现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关键词】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必要性和迫切性;国家治理;全覆盖;科学发展;难题;审计体制。
【正文】
作为国家经济卫士、反腐“尖兵”和政策落实“督查员”,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家对审计提出的更高要求和社会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省以下审计机关已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与国家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局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是审计事业发展道路上的一项重要变革,也是摆在各级审计部门面前的一项崭新课题。笔者就如何实现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谈一谈自己的思考。
一、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推进国家治理和反腐败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治标的雷霆手段争取治本的时间”。在此新形势下,《决定》明确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反腐败长效机制的顶层设计,瞄准“将权利关进笼子”的制度性建设。
标是确保地方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总体要求是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形成全省审计“一盘棋”。为此,笔者认为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难题。
(一)如何统一管理“人”?
目前在垂直管理系统中,一般说来既包括行政单位,又包括各级行政单位的直属事业单位,还包括各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实体;从人员性质的角度来划分,既有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事业编制,还有企业编制、阳光劳务代理编制等。这就导致垂直管理系统既有地域宽广、分支众多的特点,又有业务复杂、管理难的特点。就基层审计机关来说,除局机关外,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人员编制情况就比较复杂,一般刚才提到的几种编制都存在。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将带来行政机构设置更加扁平化,省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将直面更多的业务部门及分支或派出审计机关,以北京市为例,如果实行统管,综合部门面对的业务及分支或派出机构将会增加50%以上。体制机制如何构架?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采取何种方式?采取何种管理手段,保证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能?审计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人,审计人员素质如何提高?等等问题,都将对省级机关提出严峻的考验。
(二)如何统一管理“财”?
从目前已实行了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来看,大多沿用了传统的手段管理“财”,经实践结果来看,现面临着种种财务管理困惑 :上级主管部门很难及时、准确、方便的了解到整个垂管系统的财务状况,还要依赖各级垂管部门层层上报各自的会计报表,导致财务风险加大;各级垂直管理部门自行建账,独立进行财务处理,一方面财务处理的质量依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不同而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上级单位下发的标准贯彻执行困难;预算管理困难,财务控制措施很难得到有效落实,预算经常形同虚设;上级单位对下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非税收入业务监管困难,违规收费、乱收费事件时有发生;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领导对信息化认识程度的不同,有的单位已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有的单位还是手工操作,已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各自选用了不同的财务软件,这些五花八门的软件系统结构不尽相同,数据标准不统一,难以集成。根据上述,笔者认为,就“财”的统一管理方面,首先要考虑经费来源问题;其次要考虑采取何种手段管理经费;然后因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需合理确定各地的人员收入、业务经费的标准问题。
(三)如何统一管理“事”(物)? 这里的“事”(物),笔者不仅是指“物”,即固定资产的管理,更重要的是指“事”,即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对于“物”的移交和管理相对比较简单,也有经验可借鉴。难点是对“事”的管理,对于审计部门来说,笔者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难题。审计已从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走到了围绕权利监督,围绕效益监督,围绕优化制度监督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走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覆盖监督。如何适应国家对审计的高要求,回应社会大众对审计的新期待,是各级审计机关必须面对的难题。二是审计业务以何种模式开展?是省级制定审计计划下级审计机关按计划任务执行?还是类似于现在的管理模式,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即除了“一条鞭”审计项目外,下级审计机关制定好审计计划,报批上级审计机关后执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如何确定?三是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处罚不统一的难题。同一性质的问题,违反的法规一样,处理处罚结果却各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计处罚的公正性,也已成为制约审计良性发展的一个难题。
三、如何实现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于全面加强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尤其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大局下,实行省级统管的审计体制尤为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一)关于人的统一管理问题
1.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统一管理后,对市、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可以建立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政府协管的模式。应配强市县审计局一把手和处(科)室一把手,配好局领导班子,在“以德为先”的前提下,突出“用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将“想干事、能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大胆的使用起来。对于“一把手”的任职,建议最好在当地的审计机关中产生,也可以探索同一个级别的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本省内异地任职、交叉任职,但应避免过多的从上级机关“空降”任职,以免挫伤地方审计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市、县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统一收归省一级,首先需对全省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在岗在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有的各级审计机关的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性质保持不变;因为审计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都是从事审计执法工作,建议这部分编制的人员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于企业编制、阳光劳务编制的人员在全省调查的基础上,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研究制定一个全省统一的办法予以执行。对于今后的人员编制情况,由省级编制部门会同省级审计机关核定和下达。市县一级审计部门机构设置,因为大家从事的审计工作业务比较相近,可以打破现有的科室界限,设立审计一室、二室等,便于统一调配,利于较大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发挥人的资源最大化利用,提高审计工作的影响和效率。3.加强审计机关人员业务培训。审计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必须大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完善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审计教育培训体系,有计划地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胜任能力。
4.专业化审计队伍建设和考核。刘家义审计长要求“努力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审计铁军”,就必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一是严把进人关。无论是调入还是考入或者军转进入审计机关的人员,都应当具备初、中、高级审计师职称或同级别的相应专业职称。二是进一步加大人员交流的力度。可以在本单位内部交流,也可以赴上级审计部门挂职跟班学习,上级部门也可派人到下级部门来挂职锻炼,达到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审计业务资格准入制度改革。凡是不具备初、中、高级审计师及同级专业职称的人员应转岗到综合处室,不再参与现场审计,以保证依法审计。同时,建立或修订现行考核办法,突出干部实绩考核导向。
(二)关于财的统一管理问题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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