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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材料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登记材料范文(精选9篇)

登记材料 第1篇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许可、审批)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在申请变更登记地址设置医疗机构批文;

(5)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6)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7)旌阳区卫生局制发的现场审查合格认可书。

3、医疗机构法人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签字);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5)拟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拟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证明材料(国有或集体医疗机构);

(7)原法定代表人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8)无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5)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等;

(6)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科室工作制度

(6)旌阳区卫生局制发的现场审查合格认可书。

6、医疗机构床位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3)应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

7、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合并撤销而终止的医疗机构或未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注销执业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登记材料 第2篇

沁阳市民政局

近年来,沁阳婚姻登记工作在焦作市局的关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等法规,坚持优化环境,依法登记,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圆满完成婚姻登记各项工作。先后荣获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河南省群众满意基层窗口服务单位”、“焦作市群众满意窗口单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优化硬件设施,改善登记环境

2012年6月,我局投入40万元对婚姻登记处进行翻新改建,新装修的婚姻登记大厅200平方米,按职能科学设置婚姻登记一区、婚姻登记二区、婚姻家庭辅导室、独立的颁证大厅、宣誓台、候登区、婚姻档案室,配备了排队叫号系统、复印传真一体机、身份证识别仪、电子屏等服务设施,设立了便民服务台,为群众提供医药葙、雨伞、针线盒、签字笔等便民设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宽敞明亮、庄严温馨、整洁舒适的登记氛围。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服务标准和制度体系,制定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服务守则、诚信建设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23项规章制度,对工作的每一道程序,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到以制度管人,用程序管事。同时,通过摆放业务办理各项告知单,电子显示屏等公开形式,将工作流程和登记员职责、办公时间、投诉电话等办事要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坚持依法登记。为了保证婚姻登记质量,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当事人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明确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材料,明确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明确登记的法定时限和权限,确保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不走样。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将此前所有的婚姻档案输入电脑,实现信息、数据网络互动,并将所有的文字档案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加强了档案管理的严密性,并按纸质档案管理的规定配备了防火、防虫、防盗、防霉等器材,实现了电子、纸质档案“双套”保管,也使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四是严把人情关。坚决执行“五不办”:当事人不到法定年龄不办;当事人不到场不办;当事人不履行声明不办;当事人手续不齐或不符不办;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办。由于坚持原则、措施得当,未发生一起违规登记事件。今年以来,共办理结婚登记4478对,离婚登记472对,登记合格率100%。

三、坚持“两优一化解”,打造优质服务品牌

“一优”就是:优质服务。做到“三声服务”。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每名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用爱心、耐心和

诚心对待每一位婚姻当事人。同时,我们将结婚登记颁证仪式作为整个结婚登记流程中的重要一环来抓,建设了宽敞整洁的颁证大厅,设计制作心形照片墙,留下了每对新人领证照片。使登记的新人,在庄严而圣洁的颁证厅接受颁证,对婚姻作出郑重承诺,增强当事人担负婚姻家庭责任的意识,为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打下基础。“二优”就是:优先照顾。对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服务。对在外打工人员可以在节假日提前电话联系或托亲友联系预约登记。并针对五一、十一等节假日,主动放弃法定休息日,采取预约登记、扩大候登区、增加办证窗口、提前开门办公、延长下班时间等措施,确保了所有准新人如愿办理婚姻登记。2014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就办理结婚登记128对。“一化解”就是:化解疑难,做好离婚劝和。单独设置了婚姻家庭辅导室,配备了2名专业律师,1名心理咨询师,免费向婚姻当事人提供离婚调解、法律咨询、危机干预等指导。婚姻家庭辅导室自成立以来,共为1150余人提供咨询,接到咨询热线约860人次,其中,调解成功87对,暂缓离婚决定的有150余对,为创建和美家庭、和谐沁阳的做出了一定贡献。

登记材料 第3篇

办理房屋登记要明确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 首先要了解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买卖; (二) 互换; (三) 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 房屋分割、合并, 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 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6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两条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 判断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究竟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的难点在于, 企业改制的结果是否导致企业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或者仅仅只导致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根据《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 (自然人) 和法人。所谓转移登记, 简单地说, 就是指房产由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而企业改制引起的变更登记, 则是房产登记前后并没有发生转移, 只不过是房屋所有权人民事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了变更。以自然人的情况举例来说, 房屋原所有权人名字叫张大, 张大觉得名字不好听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改名叫张二, 办理房屋登记后, 原房屋所有权人名字虽然发生了改变, 由张大改为张二, 但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发生变化, 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 这种房屋登记就是典型的变更登记。因此, 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为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关键就是判定企业改制前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 若为同一民事主体应为变更登记, 若为不同民事主体则应为转移登记。

对于房屋登记来说,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 转移登记由于涉及房地产在两个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转移,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该缴交相关的税收, 如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只有转移登记才需要缴纳契税, 而变更登记由于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 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因此, 研究税务部门对于企业改制过程引起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否需要缴交契税, 有助于房屋登记机构更好地判定该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对于企业改制如何缴交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几个规定进行规范。2001年10月31日, 颁布了财税[2001]l6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其中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 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 已征税款不予退还。2003年8月20日, 颁布了财税[2003]18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的有效期为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同时将[2001]l61号文停止执行。2006年3月29日, 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将该通知的执行期限延长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独颁布了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颁布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从上述规定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制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将企业改制所引起的房屋登记的几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不征契税、免征契税和应征契税。其中, 规定为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 应理解为不属于应缴纳契税的情形, 因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就应缴纳契税, 所以不征收契税的企业改制的所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本来应该不属于转移登记。但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是否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更多的是从判别是否为同一投资主体方面出发, 与房屋登记中判断是否为转移登记是以登记前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所以规定为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有可能是转移登记, 也有可能是变更登记。比如, 甲公司分别投资设立了乙、丙两个子公司, 甲、乙、丙三家公司应为三个不同的民事主体, 若土地、房屋权属在这三家公司之间转移。根据相关的契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不征收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在各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转移, 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认定为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 应理解为根据相关的契税管理规定属于本来应该征收契税的情形, 但由于国家给了优惠政策而在一定的时期内免予征收, 在优惠政策失效或取消后, 仍应征收契税。因此, 该文件规定中认为免征收契税和应征收契税的企业改制所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根据以上思路, 我们认为企业改制由于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其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可能是转移登记, 也可能是变更登记。下面根据房屋登记前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将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进行逐一分析。

一、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 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1.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在股权转让中,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这里所说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时, 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 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 按变更登记办理;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 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在增资扩股中, 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二、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1. 原企业存续, 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 为存续分立。

对存续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 而对派生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这里所指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若不完全相同则都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原企业解散, 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 为新设分立。

对派生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 一个企业存续, 其他企业解散的, 为吸收合并, 对吸收合并中存续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 而承受被解散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设立一个新企业, 原各方企业解散的, 为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引起的房屋登记,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四、国有资产划转。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资产在不同国有主体之间转移虽然不征收契税, 但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五、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划转。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权属转移虽然不征收契税, 但由于划转前后的民事主体不同,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六、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含国有独资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七、企业注销、破产。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权属转移由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法人主体资格已灭失,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八、债权转股权。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地方房屋登记过程中需要缴交的相关税收是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代征的。在房屋登记工作中, 登记机构如何更好地完成房屋登记过程中的税收代征工作?本人认为, 若相关文件规定不征契税的业务, 可以不征收契税, 若规定免征契税,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还是应该要求申请人到税务征收部门开具免税证明后予以办理。这是因为企业改制的情况较为复杂, 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比如[2008]175号文规定, 对于企业注销、破产引起的企业改制,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 债权人 (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就此规定而言, 要判断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是否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等, 需要对企业改制过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审查和判断。因此, 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改制行为而言, 要由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来判断该企业改制形式是否符合减免税的相关规定, 无疑存在着较大困难, 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专业水平, 而且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 判断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规定, 建议由税务征收部门予以核定并出具证明后,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根据完税或减免税证明予以办理房屋登记为妥。

综上所述, 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大部分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仅企业分立中的存续分立过程中存续方、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过程中的存续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引起的房屋登记及股权重组中的股权转让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变更登记办理。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 可根据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别:

第一, 登记前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 若为同一民事主体,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若为不同民事主体, 则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第二,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的几个有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内容进行判断。规定免征契税和应征契税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规定不征契税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办理。

专家点评: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问题, 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叙述中没有直接列出, 这使得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作者首先阐述了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理定义和两者之间的区别, 然后根据房屋登记前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将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逐一进行了分析, 得出判断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的标准, 最后表明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企业改制分别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办理。整篇文章以案例为基础“摆事实”、以法理为依托“讲道理”, 跳出平时工作的思维模式, 拓展思路寻求新方法, 对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进行了深入探讨, 颇具新意。

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之比较 第4篇

关键词:商事登记;物权登记;比较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是相机在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1]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内容、程序、效力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除了商事登记制度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登记制度,物权登记制度。因为物权的对世性和强大的排他性,物权关系特别是物权变动不应仅存在于当事人的观念中,而应以一定的表示形态形式为公众所知悉。这种适应物权公示的要求,使外部的得以认知的表示形态就是公示方法。为了充分完成公示物权的使命,形成了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基本格局。[2]物权登记制度,其实质上指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制度本源之比较:形成过程的差异与类似

商事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世界范围考察,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出现了商事登记制度的雏形。古罗马时代,商店须悬挂一定之牌号,此即今日俗称之招牌,以公示其营业状态,此即为商事登记制度之滥筋。[3]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制度始于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该法典于1897年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形成了所谓的"新商人法主义",立法体例。根据早期的公司登记、代表人登记、商号登记等商事登记制度,德国在商法典中确立了系统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商事登记制度。[4]

物权登记制度发端于资本主义初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发端于12世纪的德国北部和法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适应了公示方法的变革和发展。12世纪德国北部都市普遍设立了都市公薄制度,依此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在由市议会掌管的都市公薄上进行记载,才发生绝对的效力。十八世纪后,资本主义进入自由发展时期,登记制度逐渐普遍并完善。

可以发现,现代意义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的发展与完善有诸多类似之处。从本质上来说,二者在发展之初都蕴含着公信力的客观要求。但这种要求并非是对登记的自然延伸,而是对登记表征功能的强化和维系。不同的是商事登记是商人们在长期商事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评价的自然机制,而物权登记则更多的体现民事关系的发展诉求。

二、立法价值之比较:相似的内在追求

由于商事交易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商法的私法属性,日益强化商法之私法自治已成为一项时代要求。[1]作为商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其要旨在于产生商主体这一私法上的效果并公示其状态,其终极目的并非为了国家监管。由于其商事登记管理法的属性和定位,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便不可避免地以其公法价值模糊或掩盖了作为商事登记立法所应有的私法价值,这集中表现在其对安全价值的维护远远超过了对其所应蕴涵的效率价值的追求。[5]可以说,商事登记价值在于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使得商事主体的资格更加确定,从而维护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特定的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最有效的界定。对于不动产登记,只要有登记存在,法律就拟制与登记内容相对应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6]

通过二者的价值来看,这种记载的法律事实是国家专门机关通过严格法定程序运行的结果,既有国家信誉的支持,又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交易者当然可以的对其产生信任感,相信登记的权利就是真实的权利。

三、法律效力之比较:不同层次的效力要求

商事登记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登记与否,登记是否真实,以及因登记的特殊性,均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在商事经营中应登记的事项,如果未经登记或公告,则不能发生使商主体设立、变更的法律效果,或者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观点多有不同。实际上,在德国法上,登记的效力就是一个:公信力,其他的一切具体效力都源于此。[7]公信力所蕴含的,有登记的推定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登记,他人可以推定该项权利属于被登记人,而未经登记则拟制为权利不存在。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只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即在登记机关查询权利记载,而不需要对权力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推定力的实益是使得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在诉讼举证中获得有利地位。[7]

可以看出,无论是商事登记还是物权登记,都是将权利内涵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使得他人能够对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的预期。另外在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与物权登记存在着极大地不同。同时,物权登记还有一项善意取得制度为商事登记所不具备。

四、自治性之比较:强制性上存在差异

根据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意义上商事登记制度有强制登记和任意登记之分。但基于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及上市交易便捷外观主义和公示制度的强烈需求,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采取强制主义。[8]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强制登记或者任意登记均带有一定的登记强制力,只不过强制登记主义的强制力来源于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客观要求,而任意登记主义则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身交易安全的考虑。

根据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治理立法,在登记上多采用双方申请主义(或称共同申请原则)。[9]由此引发出了一方拒绝协助登记,登记便不能进行的问题。为了克服这一问题,便产生了登记请求权制度。从物权登记本身来讲,并不具备客观的强制力来要求登记义务人完成登记。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少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一旦发生争议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从国家公权力层面,并不能否定这种交易或者使之成为无效行为。

通过对比发现,商事登记的强制性明显强于物权登记。商事交易也不同于民事行为,其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和交易广度相对较高,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它与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等休戚相关。

五、权利救济之比较:均为私法上救济

从救济程序上来看,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均属于私法上的救济。王泽鉴先生认为公私法区分之实益"除理论认识目的以外,阙在于救济程序。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公法案件,除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外,原则上受行政救济,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管辖",[10]但在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撤销登记在性质上均为向法院提起的私法上之诉权,并且登记机关应负错误登记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范建,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梁宇贤.商事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赵万一.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李金泽,刘楠.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亟待完善[J].社会科学,1999,(7).

[6]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7]申卫星.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8]冯果,柴瑞娟.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研究,2005,(4).

[9]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0]王泽鉴.民法总则[M].台北:三民书局,1992.

重新登记材料 第5篇

(四)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四、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专职受聘证明;

(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六)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其中

(四)、(五)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本公告第三条中的第(四)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四)专职受聘证明(其中,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土地登记申请材料 第6篇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一、土地总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土地总登记发布的通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证明(延安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计委立项报告、延安市规划局相关资料);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

5、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证明(延安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计委立项报告、延安市规划局相关资料);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划拨依法转出让)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面积、界址有变化的);

10、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五、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5、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六、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土地估计报告备案材料

7、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9、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七、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土地估计报告备案材料;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2、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八、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个人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村委会证明信;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4、延安市人民政府村民用地许可证;

5、延安市规划局相关批件

6、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九、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

3、土地证及复印件一份;

4、房地产同时抵押的提供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5、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中必须写明土地情况);最高额抵押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6、土地使用权转借他人抵押贷款,需提供第三方抵押承诺书;

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备案表;

8、董事会决议;

9、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备案表;

10、其他证明材料。

十、地役权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证书原件;

5、地役权合同 ;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8、因继承、受遗赠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9、因离婚分割财产的应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财产分割协议书;

10、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材料;

6、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7、土地税费缴纳凭证;

8、若涉及房产转让的,提供更名后的房产证;

9、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0、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11、因继承、受遗赠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12、因离婚分割财产的应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财产分割协议书;

1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14、土地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交抵 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5、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双方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村村民);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转让协议;

5、宗地图;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四、名称变更登记 单位:

1、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

4、名称变更后的房产证

5、名称变更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议纪要或编办、人事部门的文件(2)企业单位:主管部门证明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信、原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个人:

1、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社区或村委证明信;

4、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

5、原土地证书;

6、名称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除外);

7、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五、土地证丢失补办

1、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2、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社区或村委会证明信

4、刊登有声明作废公告的《延安日报》(经审核,情况属实,属补发之列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作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上报分局,予以补发)

十六、换发土地证书

1、土地权利人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

2、原土地证书

3、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社区或村委会证明信

公司登记材料 第7篇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签字 5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表(非货币的财产转移手续证明文件)6.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7.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10.验资报告

11.有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决议 12.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 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 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提交材料 1.章程修正案/新章程

2.关系证明(直系亲属)、(非直系需要到税务所交税)3.转让协议 4.股东会决议

5.转让后有董事、监事(组织机构)变动的需新股东会决议 6.变更登记申请表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出资信息表 9.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补领

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注销登记

备案——登报——45天后注销

备案手续:申请书、委托书、解散决定(清算小组)、执照副本复印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法院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提交裁定文件或决定 6.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申请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公司公章 3.公司章程 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前置许可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公司公章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涉及前置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5.因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前置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7.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房产证明

8.负责人变更,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9.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可直接受理,不用名称预先核准(但电脑可能要受理一下),名称需为**公司嵊州/黄泽(行业)分公司。10.变更费 100元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公司公章

办理失业登记材料 第8篇

1.本人申请书√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通知书√ 3.经济补偿协议书√ 4.单位证明√

(以上4点文稿已写好,待老板审核无异议后再完善相关手续。)

登记材料 第9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二00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

一、企业登记申请表格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1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13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7

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18

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19

6、公司备案申请书…………………………………………………….20

7、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1

8、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3

9、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4

10、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25

1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7

12、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8

13、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29

14、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33

1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34

16、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37 2

17、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38

18、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39

19、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41 20、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43

2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4

22、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情况表……………………45

23、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46

24、变更登记附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7

25、资金数额证明……………………………………………………..48

26、负责人登记表……………………………………………………..49

二、企业登记审核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51

2、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52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55

4、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58

5、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60

6、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62

7、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64

8、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67

9、企业改制登记审核表………………………………………………70

10、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审核表……………………….73

11、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核表……………………….76 3

1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核表………………………..……………..79

1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82

14、备案审核表………………………..……………………………..85

15、注销登记审核表………………………..………………………..87

16、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89

17、企业授权登记审核表………………………..…………………..90

18、企业迁入登记审核表………………………..…………………..91

19、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92 20、内资企业转外资登记审核表………………………..…………..93

21、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94

22、补照登记审批表………………………..………………………..95

三、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1、受理通知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97

2、受理通知书(需核实)………………………..…………………98

3、受理通知书(邮寄)………………………..……………………99

4、不予受理通知书………………………..………………………..100

5、收到材料凭据………………………..…………………………..101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2

7、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103

8、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集团)………………………..………..104

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05

10、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106 4

1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集团)………………………..………107

1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108

13、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109

14、登记驳回通知书………………………..………………………110

15、备案通知书………………………..……………………………111

16、登记授权通知书………………………..………………………112

1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函………………………..…………………113

18、非公司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存根…………………..114

19、子企业变更隶属关系通知函………………………..…………116

第二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19

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9(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9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9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0 [3]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3 [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4 [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6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7 [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7 [2]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8 [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9 [4]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1 [5]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2 [6]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3 [7]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4 [8]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5 [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5 [10]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6 [11]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8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9 [1]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9 [2]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1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2

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2 [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2 [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4 [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5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6 [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7 [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7 [3]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8 [4] 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9 [5]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0 [6]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1 [7]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2 [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2 [9]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4 [10]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5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6 [1]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6 [2]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7 [3]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8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2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2 [3]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4 [4]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5 [5]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5 [6]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6

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7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8 [1]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8 [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9 [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0 [4]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0 [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1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2

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1]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3 [2] 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173 [3]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4

八、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登记材料范文

登记材料范文(精选9篇)登记材料 第1篇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许可、审批)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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