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协议书范本
代理记账协议书范本(精选9篇)
代理记账协议书范本 第1篇
客户王软件(代理)经销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深圳市鹏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1、版权
1.1:乙方同意甲方在省市经销乙方的软件产品:客户王软件(以下简称软件)。
1.2:若乙方在省其它地区没有发展其它代理商时,则甲方可以在省其它地区进行客户王软件的销售,直至其它地区设立代理商之日时停此在该地区的销售。
1.3:甲方为了销售目的可以用上述品牌进行宣传,包括将品牌印刷在广告、宣传资料、包装品等中。
1.4:本协议不改变乙方对软件的版权,不改变乙方为软件编写的操作手册、简介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所有权。
1.5:甲方不得用上述品牌对软件进行注册、登记,不得发生任何获取软件版权的行为。
1.6:甲方提出的局部修改意见,如被乙方采纳,修改内容自动变成软件的一部分,其版权属于乙方。
2、甲方责任
2.1:承诺只经销乙方一家同类产品。
2.1:负责将软件推向本地市场,扩大软件市场产品占有率,投入与市场销售规模相当的技术力量与资金。甲方保证只负责向本地区进行代理销售,不得跨区域向外进行销售(市场推广初期如果乙方在此区域没有设代理可以进行销售)。
2.2:负责软件的全部当地市场与销售工作,包括广告宣传,制作演示材料,为客户介绍演示软件,负责客户的培训、软件安装、使用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工作。
2.3:负责派出销售人员、技术支持人员接受乙方的培训。
2.4:保证不从事对软件进行解密,非法生产销售等损害乙方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2.5:甲方有义务将本软件销售的真实情况告知乙方,包括用户数量、价格等。
2.6:如甲方准备停止销售软件,应立即通知乙方。双方尽快协商停止协议事宜。
2.7:承诺为乙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2.8:在签订的协议期间,如果甲方在任意三个月内,无法销售出一套产品,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代理权收回。
2.9:代理费用:代理费用2000元人民币;如协议签订首三个月内完成5套产品的销售,代理费用可作为货款返还。
3、乙方责任
3.1:负责提供软件以及软件操作手册的原始文档和技术资料;负责软件的维护和升级,及时为甲方提供升级后的版本。
3.2:负责培训甲方的销售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随时电话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必要时现场解决。
3.3:负责软件的总部向地区推广宣传工作,包括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等。
3.4:承诺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售后服务
甲方全权负责当地客户的所有的现场售后服务,乙方只负责甲方的培训、维护、咨询和软件的网络升级,可以通过电话、EMAIL、网络随时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如果软件有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地方,乙方只负责对甲方的服务,乙方不直接面对最终客户。
5、利益分配
双方在销售活动中的利益关系详见本协议附件。
6、协调
乙方有权采用地区最低限价的方法协调销售商的市场行为,避免在竞争中无理降价,损害其他销售商和乙方的利益。乙方有权对违反最低限价原则的销售商停止供应软件(经乙方同意的特价销售例外)。
7、违约责任
7.1:违反本协议视为违约,首先违约的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 壹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对方,同时保留要求补偿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7.2: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协议无法执行的情况视为不可抗力,可以不追究违约责任。
7.3:双方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生效
8.1:本协议包括正文 2页,附件 1 页。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3: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具体时间为:2011年月日至 2011 年月日。协议期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可在本合同基础上续签协议。
8.4: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深圳市鹏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理记账协议书范本 第2篇
委托人:A公司,注册地:
代理人:B公司,注册地:
鉴于:代理人是地区从事贸易的公司;委托人欲开拓地区产品市场。双方基于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代理人的责任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在地区(下称指定地区)销售第三条规定的产品(下称指定产品)的独家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委托人不得再指定其他任何公司作为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并负责控制其他代理人将产品销往该地区。
第二条代理人权限
代理人负责在指定的地区按照委托人拟定的条件或格式条款,招揽订单,并迅速将订单转至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并最终与相对人(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代理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订具有任何约束力的合同。
委托人未在15日内或合同期限内没有明确回复,则视订单已被接受。订单一经委托人接受,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效力。或者:
第三条代理人权限
代理人有权在指定地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合同条款(可以在本合同约定,也可以作为附加加以明确,也可以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订立销售合同,并负责加以明确,也可以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订立销售合同,并负责收取货款。(在这里可以约定代理人承担付款责任,即成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追偿;也可以约定,因交易相对不履行合同时,应将合同权利转移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条产品
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同意代理委托人的如下产品:
随着代理商的营销业务的增加,委托人将适当增加代理商品的范围。前款所定产品不因委托人的产品技术或性能更新而终止或改变,对于同种类的产品的新产品,代理人具有当然的继续代理权。
第五条代理人义务
代理人应竭力推销委托人的产品,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进行广告宣传,参与展销会等措施,以扩大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代理人应严格遵照本合同和附件的规定以及委托人的指示,履行产品销售代理义务。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委托人关于销售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指令。
代理人应尽合同的注意、技能和勤勉履行代理义务,特别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对于由于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对本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有协助委托人收回应付款的义务。在有必要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并积极配合委托人进行诉讼(适用于媒介代理)。
或相似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 商竞争的任何厂商中获利,更不得制造与指定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商情通报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条件、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同时,委托人应将产品的价格、销售条件或付款方式和任何变更及时通知代理人。
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公开与交易有关的所有事实,特别有可能影响委托人作出是否接受客户订单决定的信息。
代理人应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其销售进展情况、市场行情、客户反馈意见;向委托人提供真实 有效的账册记录、真实的商业标证,使委托人了解真实销售量和销售费用。
第七条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和保护
代理人有权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号和其他任何标志,但其惟一目的是标识和宣传指定产品,且只限于本合同的范围内产品的销售和宣传。
代理人在此承诺,这些无形财产永远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擅自将委托人的 商标、商号或符号注册,成为自己的财产,也不擅自使用于其他场合的产品;同时,这一权利随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时而终止。
代理人一旦发现委托人的商标、商号或标志被侵权时,应通知委托人。
第八条佣金
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美元,按商品净价的%收佣;
订单额超过美元,按商品净价的%收佣。
商品净价,即扣除运费、保险费等的商品价格。经代理人递交的订单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即应向代理人支付佣金(或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有效合同,支付一半佣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给付全部佣金;或者待全部履行完毕后,再支付佣金)。
对于源自于指定区域的重复订单,代理人有权获得全额佣金(或按当事人约定的比例获取佣金)。
对于指定区域内的客户与直接委托人达成交易的,代理人有权减半收取佣金(当事人可作其他约定)。
第九条费用
代理人办公费、工资福利开支由代理人自己支付。
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的费用,如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用、广告费等由委托人负担(或按约定比例分摊,如按50%分摊),但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有效的原始票证。
第十条转代理和分代理
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独家代理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让。
代理人可以指定分代理人,以建立营销网络体系。但分代理候选人的选定,应事先征求委托人的意见;经委托人同意后,代理人应与分代理人签订与本合同不相冲突和不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代理协议,并将一份送交委托人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本代理合同有效期为1年(或3年);期满后,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本协议将自动延长1年,并可依
此方法续展。本协议在自动续展年满3年(或5年)后,双方可以考虑重新签订协议,给予代理人以更优惠的代理条件。任何一方在期满前3个月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代理人违反本合同第×条第×款的规定时,委托人即可立即终止本合同,而不负任何责任。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终止时,代理人应将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的所有资料、代理人有关委托人的业务所有账册及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其他文件,一并归还于委托人。
合同终止后1年内,代理人不得代理与委托人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或竞争对手的产品。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略)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的变更、修改和增补,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同时签署日期或最后签署日起正式生效。
如本合同中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A公司(印章)B公司(印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代理记账协议书范本 第3篇
软木取自软木橡树的外层树皮, 其独特的蜂窝状细胞结构赋予它独一无二的品质, 至今人类不能模仿或改进, 具有低导热性、较好的隔音效果、防静电、绝缘等特点, 对过敏体质者无危害, 这是其他地板材料所不具备的。
AMORIM集团是全球软木行业的领军品牌, 其软木产品卓越的环保性能、先进的制作工艺和技术创新确保了Wicanders在国际领域的领先地位, 全球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70%。
得高是专营原装进口, 原厂品牌高端家居产品的企业, 经营产品包括地板、壁纸、床垫等各类高档家居用品, 旗下代理的品牌都是能代表行业内的世界级精品, 公司销售网络遍布全国近30个省, 在近百个城市拥有150多家专卖店, 已成为中国著名的进口家居产品运营商。
中国的消费水平和环保意识在不断提升, 广大的潜在软木消费者、支持者需要通过一个桥梁进行交流。与得高八年的通力合作让AMORIM集团看到得高的实力与爱心, 因此也非常希望通过得高这样一个拥有专业水准、极好口碑和遍及全国的营销网络的国际健康家居平台来向人们展示软木独有的魅力。
此次独家代理是双赢, 是双方最好的选择。相信在AMORIM与得高的携手共进中, 软木在中国的前景更加广阔, 中国消费者将能享受更具特色、更高品质的软木产品。
离婚协议书范本 第4篇
女方:×××(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子女探望权方面,包括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五、损害赔偿金额,如何支付等。
六、经济困难补助方式、数额、期限等等。
七、若一方有隐匿或转移财产行为……
男方:
____年__月__日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无偿代理协议书范本 第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无偿代理协议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偿代理协议书1甲方:
乙方:
关于 诉甲方、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故委托乙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确定由乙方无偿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明目向甲方收取代理费、办案费。
以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无偿代理协议书2委托人(下称甲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
代理人(下称乙方):同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委托代理案件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因借款纠纷,委托乙方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活动。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担任诉讼活动的代理人,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活动、陈述事实、庭外和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人相关费用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代理费用;
2、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活动,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代理活动产生的文件、资料复印费、打印费、交通费、查询费等。
第四条 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终结包括: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撤销诉讼申请)。
第七条 本合同共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甲方完全明白民事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风险,乙方只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委托代理职责,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和事实风险、法律风险。
甲方:
乙方:
省级代理协议书(范本) 第6篇
供应商: 深圳市汉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代理商:(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 广东省深圳市
产品代理是一个在共同利益和经营目标下,由相互独立的法人或个人企业联合组成的,以各区独占,逐级买断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层次化经济合作组织,甲方向乙方提供全方位产品及技术服务以获取合法的经济利益,代理组织的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及监督。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指定区域代理甲方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4.1首次加盟产品代理,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xxx万元人民币(xxx万元)做为产品代
理保证金。提前 二个季度(须按季度最低销售量订货)书面告知我方提前终止合同可解除合同并且全额退回保证金(但不计利息);
4.2要求代理商最低销售量:以 季度(即从协议生效起每二个月为一季度)为单位,第一年每季度不低于xxxx支;第二年每季度不低于xxxxx支;第三年每季度不低
于xxxxx支;第四年起不低于第三年的最低销售任务量。乙方实际销售量低于以上
最低销售任务量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代理保证金。
4.3若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无条件退还乙方的xxx万元代理保
证金(但不计利息);
1)、因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无法进行销售的情况下,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2)、因战争因素,无法进行销售的,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3)、如遇甲方的同类产品更新换代且不给乙方供货的情况下,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4.4分销价格: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加价不超过xxx元/每支(仅限下级分销商)。
4.5零售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的最低保护价xxx元/每支(批量采购除外)。
第五章 甲方提供的支持与服务
为支持乙方拓展所在区域市场,甲方承诺在广告宣传、技术信息等方面对乙方
提供以下支持:
5.1.甲方将在其产品广告等公开资料中注明乙方代理区域及联系方式(甲方自行决定)。
5.2.甲方每年将根据乙方需要安排一至两次对乙方用户产品技术交流;并可根据乙方
需要安排对乙方人员在甲方本部提供技术培训。
5.3 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产品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 知识产权
6.1甲方应提供乙方代理产品的质量认证及各项检测报告的证明文件(仅限已获得的文
件)。
第七章 协议期限及其它
7.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7.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付款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签字之日起xxx个月。
7.3距协议到期日30天以前,双方应友好协商是否需要续签协议。
7.4如有下列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均可立即终止协议:
1)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得到警告后,30天内未能采取补救方法的;
2)另一方即将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3)另一方具有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7.5关于协议终止
7.5.1本协议终止并不能消除各方在协议期内对另一方欠款的支付。
7.5.2协议期满后,甲方应继续向乙方现有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仅限产品保质)。
7.5.3协议期满后,除非有必要完成额外的订单,乙方应立即停止代理甲方产品销售、广告或使用任何甲方的知识产权。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汉亮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老村社区景 地址:
田路创新工业园G栋4楼邮编:518110
电话:86-0755-2940 3161
传真:86-0755-2940 3163
电子邮件:shinel@188.com
开户行:
化肥经销代理协议书范本 第7篇
甲方:
乙方: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便xx乡xx农户购买化肥,经铧xx供销社研究,根据上级社关于干加快村级综合服务网点建设的精神,决定接受小沙渠村委会提出的建议,在铧尖乡小沙渠村东片建立农资经销门店,经与该片区xx商店xx同志商议,就化肥经销代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销代理前提
经销代理人乙方必须是具有当地户口的村民,并有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地产权,在当地村民中有一定的威望,并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诚实守信,懂经营、会管理,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重大债务,代理期间不能经销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化肥。
二、经销代理方式
化肥由甲方提供,乙方销售后付款,价格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原则上提货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三、经销货款管理
规定乙方不得赊销化肥,白条顶帐,旺季甲方对其三天盘点一次,淡季一星期盘点一次,根据盘点结果清收已销化肥货款。对发生拖欠的`货款限期交清,缴不清的,从欠款之日起由乙方按天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情况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
四、经销代理责任担保
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共同协商,同意由xx渠村委会主任xx同志个人作为乙方经济责任担保人,行使监管担保之责任。同时乙方自愿缴纳责任风险抵押金2000元,由甲方专项保管,并按银行月贷款利率6‰按年付给利息。
五、代理期间工资报酬
经双方商议,代理期间工资原则上每袋化肥销售平均按2元提取,其中:统一零售价的硝铵、二铵、复合肥系列每袋按2.50元提取;常规化肥:尿素、磷肥、碳铵系列每袋按1.50元提取,按月造册统计发放。考虑到20xx年新开张,暂不核定销售任务,从20xx年起,正式核定任务指标,完善奖罚制度。
六、其它有关事项
1、该农资门点开张后,店标广告宣传招牌由甲方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要求乙方要搞好安全,加强管理,维护好甲方企业品牌形象,积极宣传促销,最大限度的扩大市场占有率。
2、协议期内,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有关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七、经销代理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担保人一份,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担保方:
签订日期:
代理记账协议书范本 第8篇
进入21世纪以来,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 计算机技术的飞跃发展, 现有计算机网络应用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快速多变的网络应用服务需求。在这种情况下, 具有一定智能、能够自主控制运行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移动代理 (Mobile Agent, MA) 技术应运而生。移动代理是一个能够在异构网络中自主地从一台主机迁移至另一台主机, 并与其他代理或资源进行交互的程序。它是在软件代理的基础上, 分布式系统技术进行融合而发展起来的, 因而, 移动代理具有自治性、响应性、主动性和移动性的特点。由于移动代理的移动性和自主性, 所以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 代理发送信息的身份验证和不可否认性在基于代理的系统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上述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那么移动代理的应用性将大大降低, 用户的数据安全、商业机构业务系统的可用性都将无法得到保障。
基于此,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可信计算, 利用可信平台模块 (Trusted Platform Module, TPM) 对代理进行保护的机制, 有效地为移动代理从一台主机迁移到另一台主机的过程中提供安全保证。
二、可信计算与可信平台模块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 国外计算机厂商纷纷提出可信计算 (Trusted Computing, TC) 技术解决方案。主要是通过在硬件层嵌入一个基于密码技术建立可信根。安全存储和信任链机制的安全模块来实现安全目标。该技术思路于20世纪末逐步被IT业界接受和认可, 并出现了由几家大公司和研究组织组成的可信计算平台联盟 (Trusted Computing Platform Alliance, TCPA) 。可信计算的宗旨是以可信计算安全芯片为核心, 改进现有平台体系结构, 增强通用计算平台的可信性。
可信平台模块 (Trusted Platform module, TPM) 是可信计算平台的信任根 (Trusted Root) , 是可信计算中最为关键的技术之一。可信计算概念背后的基本想法是从最基本的元素开始, 在计算系统的所有元素之间建立一条信任链。通过修改平台的引导过程, 使TPM可以评估系统中的每个组件的安全性, 并将评测结果安全地存储在TPM平台配置寄存器 (Platform Configuration Registers, PCRS) 中。这种机制被用来延长信任根至计算平台上的不同元素。因此, 信任链的启动从TPM开始, 首先分析计算机的BIOS是否是可信, 如可信, 则将控制权交给它。这个可信性检验过程在主引导记录, 操作系统引导程序, 操作系统, 硬件设备以及最终的应用程序的启动过程中依次重复执行。最终保证可信的应用程序运行在可信计算环境中, 起支撑作用的软件和硬件都被证明可信。此外, 可信计算技术还提供远程平台的配置评估功能的机制。如果此配置发生改变, 其对应的哈希值必须发生变化并发送认证证书给服务请求者。这些认证证书反应远程平台的当前状态, 因此代理执行的操作可以被记录和跟踪。
三、恶意主机问题
运行时环境 (主机) 可能攻击程序 (代理) 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并不常见。通常情况下, 管理主机的一方同时也管理运行在其上的程序。然而, 在开放的移动代理系统的领域, 移动代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另一方 (代理所有者) 管理的。这种环境会导致在一个开放系统中, 对移动代理的使用至关重要的问题:恶意主机的问题。一般来说, 恶意主机可以被定义为, 属于另一方, 能够执行代理中的代码, 并试图以某种方式攻击代理的主机。攻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监视数据:主机阅读代理的私有数据所带来的威胁是非常严重的, 因为它不会留下任何可检测的痕迹。这不一定立即引发严重后果, 而是可能发生在恶意主机上访问代理后很长一段时间。数据监视针对的是一类特殊的数据, 如密钥或电子货币, 简单的了解就会对造成隐私泄露或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监视控制流:只要主机知道代理的全部代码和其数据, 就可以推算出在将来任何时间代理将执行什么。即使我们能保护所使用的数据, 要保护有关的控制流信息却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了解代理的代码之后, 恶意主机可以推断出代理状态的相关信息, 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篡改代码:如果主机能够读取代理的代码并且能够发现代码所在的内存空间, 那么它通常可以修改程序。通过永久修改代码, 恶意主机可以植入病毒, 蠕虫或特洛伊木马。它也可以暂时改变代理针对特定主机的行为。后一种方法的好处是, 代理迁移后, 新的主机无法检测到入侵行为。
篡改数据:如果主机知道数据在内存中的物理地址, 并且清除数据元素的语法结构, 它就可以修改代理的数据。
篡改控制流:如果主机未被授予访问代理的数据权限, 它可以通过操纵控制流来控制代理行为。
以错误的方式执行代码:不需要修改代码和控制流, 恶意主机可以通过以错误的方式执行代理中代码的方式进行攻击。
伪装:通常主机通过发送一个代理到接收主机来确认接收着身份。第三方可以拦截或复制代理并和把自身伪装成作为接收主机启动代理。之后, 恶意主机就可以读取移动代理的内容了。
拒绝执行:由于代理中的代码是通过主机执行的, 主机可以简单地拒绝执行代理, 这可以被用来作为攻击的手段。比如说, 恶意主机知道另一台主机上的时间限制, 那么恶意主机可以延迟执行代理, 直至时限过期。
监视与其他代理的互动行为:代理可能从位于另一台主机上的商店购买物品。如果得不到保户代理和远程商店之间的互动, 恶意主机可以在不看代理执行的情况下监视购买活动。
篡改与其他代理的互动行为:如果恶意主机能够篡改代理的互动行为, 那么他就可以将自己升级为代理的互动者, 进而发起攻击。
给代理发起的系统调用错误的返回值:通过返回错误的信息影响代理的比较、判断等。比如在电子商务中, 给出虚假的地理信息。
四、代理安全迁移协议
代理迁移指的是移动代理为完成用户指定的任务, 依次移动到多个主机上, 与该主机交互, 使用该主机提供的服务和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代理代码, 执行状态和代理数据的转移。在基于代理的系统中, 迁移是由代理而不是由系统发起的。这种迁移的主要目的是将所需的计算转移到数据服务器或通讯伙伴处, 通过使用本地通信减少网络负荷。代理迁移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移动和复制。移动迁移指的是代理复制到目的地之后删除源代理的过程。克隆迁移指的是代理复制到目标处, 代理的两个副本共存, 在不同的地方执行。
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一个安全的代理迁移过程。为此, 我们提出一个基于硬件的代理系统的安全机制。TPM提供了诸如加密算法, 安全密钥存储和远程认证等机制, 为我们实现较高的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工具。远程认证允许被授权方检测到用户的计算机上的变化。它通过硬件生成一个证书, 说明什么软件正在运行。然后计算机可以把此证书出示给远程访问的一方, 以证明其软件没有被篡改。此功能通常结合公钥加密方案使用, 保证信息只能被请求和出示该证书的程序读取。
本文提出的协议具有以下特性。首先, 由主机提供的代理安全迁移的基础, 主机的配置信息存储在TPM的PCR里面。TPM针对主机使用特定的AIK对PCR值进行加密, 使用这样一种方式, 数据接收方可以安全的对TPM的身份进行认证。凭证颁发机构生成所需的证书, 来确保AIK的身份验证。加密的PCR值和AIK凭据共同保证TPM数据的安全性。本协议共分为18个步骤, 用于执行代理安全迁移操作。
1、算法描述
(1) 向S发送请求 (向D进行迁移) 。
(2) S向D发送验证请求。
(3) D收到验证请求后, 向S发送随机值回应 (目的是避免重复攻击) 并向S请求所需的PCR值。
(4) S使用D发来的随机值向STPM请求PCR值。
(5) STPM给出所请求的值。
(6) S从证书仓库中获取AIK证书。
(7) S向D发送随机值, 并请求所需的PCR值。然后发送AIK证书, 证书中包含了与加密数据所用的密钥对应的公钥。
(8) D使用生成证书的CA公钥验证收到的AIK证书中公钥的合法性, 进而验证证书的合法性。
(9) D使用AIK证书中的公钥验证PCR值签名和随机值。
(10) D首先确认上个步骤验证PCR值与接收到的值属于同一个集合, 然后可以确认S处配置可信。
(11) D使用S发来的随机值向DTPM请求PCR值。
(12) DTPM给出所请求的值。
(13) D从证书仓库中获取AIK证书。
(14) D向S发送随机值, 并请求所需的PCR值。然后发送AIK证书, 证书中包含了与加密数据所用的密钥对应的公钥。
(15) S使用生成证书的CA公钥验证收到的AIK证书中公钥的合法性, 进而验证证书的合法性。
(16) S使用AIK证书中的公钥验证PCR值签名和随机值。
(17) S首先确认上个步骤验证PCR值与接收到的值属于同一个集合, 然后可以确认D处配置可信。至此, S与D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完毕。
(18) S允许A向D迁移。
2、协议验证
安全协议旨在为不安全的网络通信双方之间提供安全保障, 这些协议是各种安全敏感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相关领域 (如医疗保健, 电子商务, 电子政务) 应用系统的核心。因为安全协议失败可能对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的最终用户 (即患者, 商业组织, 公民) 产生严重的后果, 所以安全协议的正常运作是公众能否接受该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 近年来出现了大量支持安全验证和核查方法的工具, 并被广泛用来发现安全协议的缺陷和漏洞。AVISPA工具 (Automated Validation of Internet Security Protocols and Applications) 是一个相当成熟而有效的安全验证工具, 被用来成功地分析过标准化机构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50多个相关协议。
AVISPA融合了四种侧重点均有不同的分析终端, 采用高层次协议规范语言HLPSL。首先, 使用AVISPA的标准协议描述语言HLPSL来定义用于验证的协议和被检验的安全目标。编写的代码要通过HLPSL2IF翻译工具转换成IF (Intermediate Format) 语言, AVISPA工具集中的分析终端可以直接读取IF语言, 分析出安全目标是否达到。如果协议不安全, 分析终端会给出导致此事件发生的攻击轨迹, 并采用相应的安全策略进行防御。
我们选择OFMC模型进行仿真, 因为该模型便于产生协议中使用的随机码。AVISPA产生的仿真结果如下:
根据上面的结果, 我们可以观察到AVISPA工具对我们的模型运行的反馈。这些结果表明, 该协议验证的结论是安全的。上边的统计数字表明其中深度线指示400层数, 但我们同样为25,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 350和400的深度值进行了仿真, 并取得了类似的结果。在使用AVISPA检验迁移协议的安全性过程中, 我们已经检查了下列在代理A和B之间发生交换的变量pcra (pcrib) , pcrb (pcria) , aikab和aikba的身份认证。
五、小结
本文首先分析了移动代理的优越性并阐述了将其应用在开放的网络中迁移时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且针对移动代理迁移过程中最主要的恶意主机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可信平台模块的移动代理安全迁移协议。最后, 我们利用AVISPA工具对提出的协议进行了性能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 我们给出的移动代理安全迁移协议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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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下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第9篇
长时间以来,仲裁当事人的确定标准基本上遵循“字面签署标准”,该标准在大部分合同关系中,即仲裁协议签字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况下被适用固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特别是贸易领域,有一些合同,仲裁当事人和签字人并不相同,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如果对“字面签署标准”僵硬适用,则对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非常不利。
近年来,实务界对于冲破“字面签署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实务中的探讨主要围绕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向非书面签约的第三人延伸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伸。本文通过一个裁判的具体案例,对这个问题涉及的相关方面试做阐析。
案情摘要
2012年08月15日,甲某以个人名义与北京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北京B公司(暂定名)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协议”),约定在北京成立合作公司(拟命名为北京B公司)。其中,甲某出资150万元,占合作公司分利权的40%,A公司以其拥有的市场资源和行业资源以及其所有的实体店全部知识产权授权作为合作条件,并投入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同时,双方明确一旦出现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在本案协议签订之前,甲某系B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04月23日,北京B公司更名为北京C公司。C公司称:“A公司始终没有提供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为了能使合作合同正常地履行,C只好自行购买了2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 2013年09月06日,C公司作为申请人依据本案协议提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C公司不是本案协议的签约主体,即不是仲裁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申请人称,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甲某作为C公司(原名称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超越权限,其完全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C公司追认其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本案协议,因此其享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合同是与甲某个人签订,即被申请人合作的对象是甲某个人而非申请人C公司。故仲裁条款不适用于申请人,其无权提起仲裁。
参考案例
2002年10月,中国贸仲曾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和A公司间设备买卖合同争议案。申请人根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但将B公司和A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理由是A公司为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A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提交管辖权异议,理由是:A公司从未与申请人就本案设备买卖事项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其与申请人亦未就任何争议达成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针对上述异议,申请人反驳:申请人与B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被告知该设备的真正受让人是A公司。A公司曾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A公司是购买该设备的委托方,B公司是具有委托权的受托方。
据查,B公司确实仅为受托人,A公司是本案交易中的委托人;本案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A公司,申请人也知晓A与B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申请人知晓A的存在;且本案有关当事人均未提出该合同只约束B公司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据。贸仲认为:在双方认可合同仲裁条款的背景下,“从以上证据来看,本案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所述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对A公司有管辖权。”
据此,贸仲认为,在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成为委托人享有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受理过类似案件。2008年,金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委托卓域公司(以下简称“卓域”)办理焦炭托运事宜,卓域以自己的名义与万邦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签订《国际运输代理合同》。后因部分讼争货物灭失,金源和卓域依代理合同仲裁条款向海事仲裁委提请仲裁。万邦向海事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万邦与金源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海事仲裁委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金源具有管辖权。
万邦于2012年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天津海事法院最终支持了万邦的诉请。该立场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致认可。在最高院就该案的复函中,其指出:“涉案仲裁裁决涉及卓域公司、万邦物流公司和金源矿业公司三者,但三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涉案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在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不能成为委托人享有该案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理论分析
我国法律主要涉及三种代理制度,分别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代理制度会影响仲裁协议效力是否扩张。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了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具有扩张效力,扩张至未签字的被代理人。
显名代理,也称为半隐名代理,在《合同法》第402条中得以明确:“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显名代理的情况下,即使签订仲裁条款的双方系受托人和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不会使得第三人在签订含有仲裁条款时陷入不知晓仲裁相对人的困境和误解当中,除非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所以笔者认为显名代理下的仲裁条款应具有扩张力,第三人也享有仲裁主体资格。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经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享有直接介入权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合同法》第403条涉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在隐名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借“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为由不与委托人进行仲裁。该种情形下,第三人便不具有仲裁主体资格。倘若第三人愿意与之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原先合同仲裁条款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庭对该案自然享有管辖权。
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笔者认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的披露之下,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仲裁主体,但一旦选定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裁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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