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计论文范文
贷款审计论文范文(精选8篇)
贷款审计论文 第1篇
一、发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必要性
银团贷款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 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 提高银行谈判能力, 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有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识别、信贷资产的流动和风险分散、信贷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 有利于避免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 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遏制客户信贷欺诈行为和改善信用环境, 有利于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转变盈利模式, 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提高银行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1. 借款人风险。
银团贷款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 期限以中长期为主, 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收益大, 同时面临的风险也大, 因此借款人的诚信状况、还本付息能力是银团贷款参与各方面临的主要风险。一是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 银企信息不对称, 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 在银行进行贷前调查时, 借款人利用借款人与贷款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故意隐瞒其真实经营状况, 向牵头行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或财务报表;在取得贷款后又故意拖欠银行借款。二是借款人利用贷款银行重视营销贷款的心理, 迫使银行放松贷款条件, 在缺少项目核准要件或未达到放款前提要求的情况下承诺放款。三是市场风险, 借款人在银团贷款履行合同过程中, 受总体经济下滑或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的影响, 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 导致还款能力不足, 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还款。
2. 银团贷款参加行的风险。
(1) 牵头行风险。一是尽职调查风险。按《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规定, 牵头行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等工作。由于牵头行贷前调查工作不到位, 或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 信息披露错误及遗漏等, 造成项目行政审批要件不齐、项目合规性存在瑕疵等信息未能揭示。二是不作为风险。出于营销贷款或其他利益考虑, 牵头行故意隐瞒对参加行不利的信息, 误导其他参加行作出错误的审批决策。
(2) 代理行风险。按《指引》规定,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 负责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贷后管理情况。一方面代理行往往在银团贷款所占份额较大, 出于营销贷款的考虑, 放松贷款条件的落实, 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借款人提款并向其他参与行发送提款通知;另一方面, 代理行疏于贷后管理, 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或经营情况恶化时, 代理行未能及时通知参加行果断采取行动, 失去保全债权的最佳时机。
(3) 参加行风险。根据《指引》, 银团贷款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 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实践中, 在与借款人的沟通方面, 参加行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银团贷款协议 (合同) 签订后, 参加行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据提款协议及时付款, 贷前条件落实及贷后管理都较为被动, 主要由牵头行及代理行来完成, 参加行对于贷款管理往往无能为力, 一方面可能因贷前条件不落实或贷后管理不到位, 受到来自本行内部管理部门的指责;而另一方面, 又可能因不按约定付款, 受到来自其他参加行及借款单位的指控。在违约救济方面, 也要在取得银团同意后统一行动。银团会议一般按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 而牵头行所占贷款份额大, 银团会议决议如提前还款、展期、诉讼、抵销权行使等事项决定权往往取决于牵头行意志, 参加行的权益有时就难以得到保障。
3. 政策风险。
银团贷款呈行业集中、客户集中和期限中长期化等特征,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中确定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指引》也指出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实现。从目前的实践来看, 银团贷款涉及多为城市基础建设及大型建设项目, 如果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 由贷款之初的支持行业, 变更为限制性行业或退出行业, 或因没通过环评, 而被迫停工, 银团贷款参与行就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4. 担保风险。
和双边贷款一样, 如果银团贷款为担保贷款的, 则还存在着担保风险。例如:保证人资格不合法;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抵押 (质押) 存在瑕疵致使抵押 (质押) 无效或抵押物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企业之间互相担保导致担保形同虚设等等, 这些都会影响银团贷款的第二还来源。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的银团贷款, 多以政府的信用作出还款承诺, 且数额相当巨大。但目前, 《担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借款和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担保 (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 部门规章也提出类似的规定。不管政府担保以何种形式 (企业资产抵押和企业法人担保除外) 实现, 都是实质上的不合法, 仅能作为银行向政府追偿债务的依据。
三、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的建议
1. 加强贷款管理, 防范信用风险。
牵头行及代理行应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加强贷前审查、如实反映借款人相关信息及贷前条件落实情况, 提高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资料的公正性, 不能因所占贷款份额较大而放松贷款条件, 把好银团贷款发放的第一关。其他参加行在依据备忘录对借款人的总体状况进行判断的同时, 也要独立地对贷款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要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在贷后管理方面, 牵头行和代理行要切实履行贷款主要管理人的职责, 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及时将贷后管理情况反馈各参加行, 一旦发现可能引起降低贷款偿付能力的行为, 立即通报银团各成员, 召开贷款人会议, 及时阻止险情的发生。同时, 参加行也应积极参与贷款管理, 主动向借款人、牵头行或代理行询问贷款有关事宜, 并保存可追查的轨迹, 实现对客户管理信息的共享的同时, 防范不作为风险。
2. 审慎约定合同条款, 明确各参与行职责。
与双边贷款清晰的贷款管理职责不同, 银团贷款的管理职责为多边参与, 涉及牵头行、代理行及多个参与行, 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都需要进行约定, 签订职责明确、公平对等的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对于维护各参与行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为了规避牵头行及代理行不尽职的风险, 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进一步明确, 各参与行在贷前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的职责, 明确约定救济条款, 即约定如发现牵头行、代理行未尽职调查或贷后管理不到位, 导致银团贷款发生损失, 牵头行、代理行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 赔偿其他参与行一定损失。为减少参与行未按约定放款导致资金不足的风险, 可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在合同生效后不按借款人划款指令付款又无正当理由的, 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3. 防范担保风险。
一是对担保人资格及抵 (质) 押物合法性及变现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审慎选择评估机构, 防止担保能力高估的风险;二加强对于担保人及抵 (质) 押的贷后管理, 对于异地存放的抵押物要采限有效的监控措施, 如设置同步监控录像、购买抵押物保险等;三是贷款风险发生后, 要及时向法院提出保全措施, 行使优先受偿权, 防范法律风险。四是对于政府担保贷款, 虽然国家法规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担保无效, 但应该落实政府以政府会议纪要、文件或政府部门书面文件等形式对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借款人或直接对银行 (贷款人) 承诺、或出具安慰函或财政部门担保等。实际上, 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担保或承诺无论具法律效率与否, 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处于弱势地位, 代价都是巨大的, 效果不会理想。完善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担保或承诺手续, 一个目的是明确政府间接融资的性质和明确政府承担最终还款人的义务, 另一个目的是防止政府利用市场行为 (借款人改制或申请破产等) 逃避还款义务, 保全与政府谈判的理由和依据。
4. 引入外部中介机构参与贷款流程, 提高银团贷款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银团贷款规模大, 收益高, 银行可以在充分分析成本效益的基础上, 积极引进外部的专业支持, 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团、资产评估师、监理师等参与项目评审、合同条款约定和贷款管理等, 发挥内嵌在贷款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合作机制的有效性, 克服信贷评审拘泥于内部客户评级和内部审贷的局限性, 提升贷款审核和管理的专业程度和公允性, 提高银团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5. 进一步发挥银行间同业公会组织的自律制约作用。
银团贷款是加强同业合作的市场化行为, 银团贷款涉及多个金融机构, 需要同业自律性组织充当裁判, 对在银团贷款发展过程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成立, 200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签署了《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对于银行间开展银团贷款合作的相关责任、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各银行应积极参与及推动《公约》的履行, 对于违反《公约》的行为自觉接受自律性惩戒措施, 实现银行在自我约束过程中银团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6. 通过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转让贷款份额。
《指引》明确规定, 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 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各参与行对于贷款的风险偏好不一定一致, 在贷款的存续期间, 银行可以考虑根据自己的需要, 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手中持有的贷款份额, 来优化资产组合, 防范风险。对于参加行来讲, 还应特别注意, 一旦牵头行或者代理行将贷款份额转让的, 就应当提起高度重视, 对其转让的原因进行必要的调查, 了解是否由于借款人违约风险增加, 银行为了增加资产安全性而转让贷款。
四、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关注重点
对于银团贷款, 除与传统的双边贷款一样需关注贷款合规性、“三查”制度执行情况、贷款资金流向等外, 还需关注:
1.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的风险偏好。
银团贷款为多方参与, 共同分享收益与承担风险的, 在关注借款人的同时, 应同时关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 以在总体上识别、判断银团贷款的风险。如贷前尽职调查由牵头机构完成, 银团也由其发起, 牵头行的风险偏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团贷款的风险程度, 相比中小银行,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单位及支持项目的准入将更为谨慎。对于风险偏好相类似或更为稳健的牵头行及代理行, 可以提升对于贷款安全性的信赖度。
2. 银团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与双边贷款不同, 银团贷款为多方参与, 参与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较为复杂, 都需在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进行明确。在检查过程中, 应关注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是否经过相关法律部门审查、职责权利明确、是否公平对等, 有无不利于我行的条款, 对于较为弱势的参加行是否有适当的保护条款等。
3. 银团贷款参与行履职的充分性。
在职责的确定上, 因各参与行的在银团贷款中的角色不同, 有着不同的定位及分工, 指引中对于银团贷款参与行的不同角色, 如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的职责有基本的规定, 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也会对各参与行的职责进行明确。应依据参与行的角色定位及职责分配, 结合其实际的履职情况, 来判断其是否充分履职, 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代理行在履职方面有较多的主动权, 其是否充分履职对于检查人员来说, 也较为直接、易于判断, 但对于参加行的履职情况, 因其在贷款管理上处于弱势, 除以结果来判断其履职的充分性外, 还要具体分析其在职责履行方面的具体表现, 检查结论才更为客观。
参考文献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人员总体要求及职责
第三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全面的对公司内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一丝不苟的对财务的帐表等进行逐步、逐笔审计,审计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往来账目是否清楚,资金流程、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跟踪审查财务上报的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并对每次审计结果报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六条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九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财务审计包括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十二条 收支审计
1、严格审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收支手续是否齐全。
2、逐笔审查收支单据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备。
3、审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理。
4、审计收支流程是否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业务的审计
1、严格审查贷款业务的程序、权限的执行,各项手续的完整程度。
2、严格审查每笔贷款业务的各项资料,要求全面、真实、细致。
3、严格审查每笔贷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计算准确程度。
4、每要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四条 合同审计是对公司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审计是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贷款审计论文 第3篇
关键词:产权性质;审计意见;贷款续新
一、引言
与国有上市企业相比,民营上市企业在政府支持力度上大为不同,因而我国民营上市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融资额度非常小,民营上市企业普遍存在借贷难现象。由于民营上市公司缺乏政府的支持和隐性担保,为了取得债务融资,民营上市公司则会进而转求另一种替代机制,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向企业提供的独立审计信息可以很好的发挥这种替代机制。当贷款企业的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时,并且被银行发现,那么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能够采取的手段有提前收回贷款、不再发放新贷款、向企业要求违约补偿等。由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很强,一旦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将会面临很大的困境。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2005年Valsan通过分析罗马尼亚1997-1998年间上市公司的数据,发现企业的借贷受其产权类型的影响。魏锋、沈坤荣
(2009)研究发现我国国有上市企业相比民营上市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用贷款。由此可见,由于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企业在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上是不同的。论文认为受产权性质的影响,民营企业难于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企业会遇到融资难的问题。银行之所以会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有需求的原因,是由于审计能够改善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提高财务资源配置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上,审计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其提供的审计意见能够缓解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
基于这个前提上,我们提出了以下的研究假设:H1: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次年较难获得银行的贷款续新,且民营上市公司表现更为突出。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由于新审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的审计准则有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所以本文选择2007-2012年在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且由于银行在对企业债务契约决策时需要考察企业前一期的财务数据来进行判断,所以本文采用滞后一期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共获得连续5年的样本数据。样本剔除了金融保险类企业、ST企业、和PT企业以及数据缺失的企业。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样本进行了缩尾处理,最后得到研究总样本7664个。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企业报表附注,本文的所有实证研究过程及其结果均使用STATA11.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
(二)模型设计和变量定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建立
LOGISTIC回归模型以验证上述假设:
本文主要考察上市企业产权性质、审计意见对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进行贷款续新决策时的影响机制,因此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当期是否获得贷款续新,解释变量包括企业产权性质和审计意见,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比率和自有资金比率等财务指标,此外,本文为了控制年度、行业差异等因素对回归结果可能存在的影响,设置了年度和行业两个虚拟变量。
(1)被解释变量。贷款续新是指上市企业从同一家银行再次获得贷款,但现有我国上市公司披露贷款银行、贷款起讫时间等详细信息的企业数量非常少,样本数量有限,为了保证本文具有研究意义,参照黄建新的方法进行处理,其主要依据的是企业财务报表里披露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科目的变动额,因为该科目余额的减少主要代表了贷款的清偿。
根据黄建新对贷款续新变量(NEW)的定义如下:NEW为银行长期借款续新变量,当存在续新时为1,否则为0。而是否存在贷款续新的判断依据主要是:若“年末长期借款余额+年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年初长期借款余额+当年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则认为存在贷款续新;否则,则不存在贷款续新。其中由于上市企业的年末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并没有被单独披露,财务报告中只披露了财务费用,而企业的财务费用包括了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和严谨性,本文年末计提的长期借款利息用上市企业财务费用的一半代替。
(2) 解释变量。1)产权性质。本文将上市公司分为国有上市企业和民营上市企业,当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国有性质时取值为1;当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为民营性质时取值为0。由前文分析可知,产权性质与银行贷款续新为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符号为正。2)审计意见。最新审计准则将审计意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无保留审计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否定意见,其中我们定义无保留审计意见为标准审计意见,取值为0,剩下的定义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取值为1。由前文分析可知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续新为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负号。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首先本文先考察了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续新的影响,根据模型4.1对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然后为了考察产权性质对审计意见的银行贷款续新作用的影响,将数据进行分组,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组数据,然后再次根据模型4.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下表所示:
全样本回归结果如表5-2所示,审计意见的回归系数为-0.356,在5%的统计水平下显著相关,这表明上市公司次年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续新与审计意见成负相关关系,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一致,验证了假设4.1。从分组回归结果可知,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审计意见的回归系数为-0.446,在5%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且为负相关。说明当上市公司为民营企业时,其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续新与审计意见类型反方向变化,当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较难获得贷款续新。国有上市公司样本组审计意见类型的回归系数为-0.329,在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负相关。但是国有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的显著性水平和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小于民营上市公司,这也说明当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不利于上市公司次年获得银行贷款续新,并且相比于国有上市企业,民营上市企业表现更为突出。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上市企业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就是向银行贷款。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产权性质、审计意见都会影响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然而对于影响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续新的因素的研究十分有限,本文在对理论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2007-2012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的分析,合理解释了产权性质、审计意见是如何影响企业的银行贷款续新决策。
参考文献:
[1]黄新建, 王婷. 政治关联, 经营业绩与贷款续新——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1, 31(5): 889-897.
[2]李海燕,厉夫宁.独立审计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来自债务
贷款审计论文 第4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审计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 是由社员自愿入股的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 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管理模式, 其宗旨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与金融机构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 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 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农村信用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 即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
在对农村信用社审计过程中信贷资产的质量如何非常重要, 金融企业的主要资产是贷款。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运用资金的主要渠道, 也是取得损益收入的主要途径。按照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三性原则要求, 农村信用社贷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建立健全贷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制度, 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 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在实际工作中,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居高不下, 各种监控监测指标弱化, 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瓶颈”。因此, 要抓住信贷资金这个重点, 正确划分不良贷款, 正确掌握贷款结构和风险程度对于摸清农村信用社家底, 提高农村信用社审计质量非常重要, 也是做好农村信用社审计的关键。审计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良贷款是否严格按标准划分
目前, 农村信用社贷款分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两种。四级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即“一逾两呆”。这种分类方法, 界定的标准为期限, 即: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 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 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贷款。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 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五级分类采用了国际通用的信贷管理方法, 将贷款按风险程度分类, 不同贷款风险则提取的准备金也不同。这种贷款分类方法即“五级分类法”, 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后三者称为“不良贷款”。两种分类方法中四级分类以贷款逾期时间长短进行分类, 五级分类则以贷款单位还贷能力进行划分, 后一种以还贷能力进行划分, 标准不十分清晰。检查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认定程序是否合规, 重点审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是否严格按标准划分。
二、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不良贷款, 是否存在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行为, 重点审计贷款分类是否正确, 正常贷款中的关注类贷款是否已成为不良贷款, 次级贷款已成为可疑类贷款或损失类贷款。主要方法:一是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二是标准是否正确, 即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 程序是否合规, 责任是否明确。三是两种分类结合进行。例如对四级分类中逾期贷款进行筛选, 对这些贷款的五级分类进行审计, 如发现四级分类为逾期而五级分类为正常或关注的则表明该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划分错误。
三、不良贷款是否真实
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 执行情况如何。向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数字及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要通过审查贷款档案、了解信贷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实地勘察等方法对贷款进行审计。对额度较大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审计, 查找形成原因, 采取哪些清欠措施, 内部管理存在哪些漏洞, 同时要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正常贷款, 也要作重点审计, 检查将大量的不良贷款反映在正常贷款中, 掩盖贷款真实性的问题。
四、不良贷款准备金提取是否正确与充足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 农村信用社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准备金提取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 具体包括贷款 (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 (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拆借 (拆出) 、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 (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 不计提呆账准备。
五、以物抵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要求, 农村信用社以物抵贷入账价值和变现价值认定是否公允, 入账和变现时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等, 以物抵贷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按照规定, 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是严格控制原则。农村信用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 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 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 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 可接受以物抵债。二是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 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 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是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 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四是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 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六、呆坏账贷款是否按规定核销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 (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 、呆滞贷款 (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 和呆账贷款 (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 。呆坏账贷款的核销主要审计:呆坏账贷款核销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及时核销呆账。一是贷款呆坏账核销是否经税务机关等有审批权限机关批准;二是贷款呆坏账核销时账务处理金额是否正确、有关凭证及手续是否完整、合规, 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是否按规定先冲减已提取呆账准备金;三是贷款呆坏账核销后呆坏账去向及管理是否合规等。
参考文献
[1]李星咏.农信社不良贷款成因及化解对策[EB/OL].中国农村金融网, 2009-01
贷款审计论文 第5篇
基层审计人员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即在定性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问题,违规主体为某银行省分行,表面上是发现了一个问题,实质只是发现了一个现象,对于该笔贷款的决策和审批过程未深入地了解,不利于审计人员准确地描述问题和确定责任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关注违规发放的贷款是如何审批决策的,更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追究责任人,进一步整改提高。
一、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环节审计的重要性
(一)审计商业银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环节。
商业银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体现在其信贷的总量、投向和结构上,从银行内部讲,影响这一过程的最主要因素为银行内部的信贷政策。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执行的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制度,贷款审批环节决定了是否发放贷款,因此对于审计商业银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是必要的。
(二)审计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能力的重要环节。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控制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等,贯穿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全过程。从贷款审批的主要内容来看,贷款审批工作在银行风险控制中居于中心位置。因此,贷款审批作为贷中审查的关键环节,对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起决定性作用。
(三)审计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如果对某笔贷款的风险未能有效识别,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甚或人为干涉贷款审批情况等,以至出现不良导致损失,需要计提拨备覆盖,进面影响其损益情况。因此,对审计贷款审批人员或部门是否能够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也是了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二、贷款审批环节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主要是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措施,核查贷款是否符合产业调整要求,是否以各种名义审批发放贷款用于政绩工程、污染工程、高能耗工程以及新增产能过剩工程等问题。包括:国务院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节能减排、绿色环保、“走出去”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国家限制类行业贷款投放情况;向新建项目、“两高一剩”等行业贷款投放情况。
(二)风险识别和控制情况
主要是了解贷款审批部门对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计划风险和担保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相应控制措施。
1.政策风险:主要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评价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项目所获得的批准文件是否性于违规审批。
2.计划风险:主要评价公司是否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防止出现管理层决策、能力不足及其他一些原因导致项目中断的风险。
3.担保风险:主要评价覆盖贷款风险的能力,包括第一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的合格性、履行担保权利的能力、抵押物的变现能力、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的能力等。即债权人通过履行担保权利,能否顺利地全面或部分覆盖风险。
(三)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情况
主要是了解贷款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银行内部的规定,是否做到审贷分离、集体决策、互相制衡,以及审贷官、贷款审批委员会独立履职情况,防止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三、贷款审批环节审计的方法
(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和规定。
从贷款业务发起、贷前调查到最后贷款发放的流程的基础上,重点了解贷款审批环节的流程。一般情况下,是由经营行或对公业务部门发起申请,信贷审批部门或审贷官独立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给贷款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后由分行行长签字批准。通常情况下,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行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信贷审批部门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分行行长不参加贷款审批委员会,但拥有一票否决权,即可以否决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的贷款。分行行长对贷款审批委员会否决的贷款不能强行更改,批准同意,但可以提请再次召开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银行一般有相关的《贷审会工作规程》、《贷款审批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
(二)掌握所审计贷款的基本情况
根据确定的审计重点内容,选择重点审计的贷款后,需全面掌握贷款的情况,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贷款类别、担保方式、五级分类等,以及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等。这些信息一般都可以从信贷档案或信贷管理系统中获取。
(三)调阅贷款审批有关文件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信贷档案中只记录该笔贷款的审批流程情况,如贷款审批表、批复文件等,并不包含审批的具体情况,审计人员可以要求独立审查人员提供贷款审查部分的工作记录文件,如贷款审查记录表等,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有些银行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全程录像,可供审计人员调看。必要时,可以找具体的审查人员和参会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好谈话记录。
(四)发现贷款审批环节存在的问题
贷款审计论文 第6篇
商业银行是各类风险集中的领域, 这使得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以风险为导向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评价和推动改进成为必然, 将风险导向审计应用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 既是适应商业银行审计监督的需要, 也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方法应用与发展的方向。
1 市场现状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贷款的对象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含三年) 。
201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计资金来源96538亿元, 同比增长12.7%, 国内贷款占房地产资金来源的15%, 利用外资占比1%, 自筹资金占41%, 其他资金占43%。从各资金来源同比来看, 除了利用外资同比下跌48.8%以外, 其他来源的资金均同比上涨;其中, 个人按揭贷款增长21.3%, 定金及预收款上涨18.2%, 国内贷款上涨13.2%, 自筹资金上涨11.7%, 其他资金上涨11%。总的来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情况同比改善的速度有所放缓, 除利用外资的同比增速有所回升以外, 其他方面来源的资金以及资金总量的同比增速均有所下滑。
近年来, 受多重因素及严峻的政策调控影响, 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 行业潜在风险不断聚集和加大;同时, 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受到来自监管方面的压力,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持审慎态度, 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面临新的考验。如何积极应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已成为商业银行审计人员重点关注的课题之一。
2 可行性分析
内部审计模式经历了账项导向内部审计、制度导向内部审计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三个阶段。目前, 国外银行主要以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为核心来规避和化解审计风险。自2005年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实施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将风险管理审计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起, 我国内部审计发展进入了更注重建设性和前瞻性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阶段。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正处于制度导向内部审计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并存的阶段。
近年来, 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相继进行了内部审计体制改革, 初步建立了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审计在强化商业银行内部管理, 规范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纠正违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经营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 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 其与宏观经济政策联系紧密, 与金融体系关系密切。近十几年, 在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 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规模也不断攀升, 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也随之逐步显现。在这样的背景下, 风险导向审计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适用性更加明显。
3 审计重点
3.1 资本金来源的合规性
项目资本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非常关键。加强对贷款项目自有资金比例及到位情况、项目资本金来源合规性的审查, 有助于判断项目贷款投放是否与客户自有资金到位进度相匹配、有助于对项目运行情况和信贷资金实际用途做出合理的预判。同时, 还应对项目其他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如通过分析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已完工项目重复贷款、或利用同一项目在多家商业银行重复申请贷款的行为。
3.2 项目贷款的封闭性
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实施封闭管理, 可以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在开发阶段, 封闭账户可以保证贷款资金仅用于项目开发;在销售阶段, 封闭账户可以保证企业销售回款优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在贷款支用前, 可以根据企业的各类交易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 (如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各类付款及完税发票等) 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现场及网络查询等途径确定项目实际工程进度, 审核付款进度的匹配性和合理性。
在贷款支用后, 应及时准确了解房屋销售进度, 要求企业按销售进度还款。对在售项目, 可以通过楼盘销售现场了解、登陆当地房产网查验楼盘预售登记备案表和走访房产登记部门等多种途径确定项目实际销售情况, 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将销售资金打入封闭账户;对已建成或备案销售项目, 应要求企业按销售进度还款。
3.3 项目抵押物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般以土地使用权和贷款项目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在审核时, 应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 准确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缺陷、存在重复抵押、存在抵押物变更, 或是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等情况;同时, 应审查押品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抵押物处置、变现难度和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4 工作方案
依据国际惯例,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内控测试确定被审计主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并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审计建议书;实施后续审计, 监督审计结果的落实。
对房地产开发贷款, 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开始前就对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有所了解, 熟悉商业银行的治理架构和环境。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下, 内部审计人员重点关注的是风险是否得到适当管理和控制, 而不是控制的充分性和遵循性。审计人员在确认商业银行整体或某项具体交易目标的基础上, 分析对这些目标产生影响的关键风险, 并以此为基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接着, 审计人员通过分析被审单位的财务业绩评价体系和会计政策, 进行战略风险评估;其次, 进行舞弊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然后, 执行分析性复核, 形成财务数据合理预期;最后, 执行余额细节测试, 把握审计难点。需要注意的是, 在注重分析性测试的同时, 余额细节测试仍是风险导向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摘要:受多重因素及严峻的政策调控影响, 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 行业潜在风险不断聚集和加大, 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面临新的考验。风险导向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模式, 将风险导向审计应用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 既是适应商业银行审计监督的需要, 也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方法应用与发展的方向。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现状出发, 分析了将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应用到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可行性, 探讨了针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计重点后, 提出工作方案。
关键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房地产开发贷款,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程辉.调控下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中融资模式的探讨[J].中国外资, 2012 (6)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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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明亮.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及防范[J].中国经贸, 2010 (20) :129.
贷款审计论文 第7篇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代理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
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
(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1);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2);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3)。(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
(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
(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
(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
(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4),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贷款审计论文 第8篇
审计意见决策有用性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根据审计需求的信息理论,审计意见决策有用性系指审计意见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未来净现金流的数量、时间分布及概率作出合理的估计,从而有助于现有的以及潜在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Tom Lee,1993等)。按照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划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既包括股权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包括债权投资者的贷款决策。然而,相较于大量深入研究审计 意见对股 权投资者 决策有用 性的文献(Baskin, 1972;Firth,1978;Dopueh et al,1986;Jones,1996; 李增泉 , 1999;陈梅花,2000;姜永杰,2003等),研究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决策有用性的文献较少。现有研究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决策有用性的文献大多采用实验和调查问卷方法进行 (Estes and Reimer,1977;Firth,1979;Houghton,1983; Bamber and Stratton,1997;Bessell and Umar,2002;Anionio, 2003;林志军,2003等),只有少量文献采用上市公司大样本回归方法进行研究 (Blackwell et al,1998;胡奕明和周伟, 2004;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孙新宪和田利军,2010;廖义刚等,2010;Karjalainen,2011;魏志华等,2012),本文拟采用大样本回归方法研究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决策的有用性;其次,现有研究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决策有用性的文献涉及到债务契约中的各个方面,但大多集中于审计意见对银 行贷款成 本即利率 的影响 , 如Blackwell et al (1998)、Karjalainen(2011)、魏志华等(2012)均研究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成本的决策有用性,本文拟研究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获得和续新决策的影响;最后,现有文献并未得出关于银行贷款审计意见决策有用性的一致结论,如Blackwell et al(1998)、孙新宪和田利军(2010)、廖义刚等 (2010)、Karjalainen(2011)、魏志华等(2012)等研究支持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具有决策有用性,而胡奕明和周伟 (2004)、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等研究则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本文拟做进一步的证实。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决策诸多研究文献和银行实践表明,银行在决定是否向申请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重点考察申请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Bhojraj and Sengupta,2003;Yu,2005;Bradley and Chen,2011;Minnis,2011等)。银行赖以决策的企业财务状况主要通过分析企业会计信息获得,这里的会计信息既包括企业公开发布的信息也包括申请企业向银行提交的未公布信息。但是,我们注意到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银行如何确定从申请企业获得的公开和非公开会计信息是否客观反映申请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进而反映企业的未来偿债能力?如果银行自身不能确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是否会寻求其他替代机制如注册会计师的帮助?如果在银行贷款决策中发现银行确实会考虑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那么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另一方面,银行之所以会寻求其他替代机制如注册会计师的帮助,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信任功能(Zucker, 1986;张维迎,2002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品即审计意见类型表达了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乃至会计信息制造过程的看法———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财务报表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己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因此,标准无保留意见被认为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乃至制造会计信息过程的一种肯定的看法;与之相反,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则会被认为其持否定看法。如果银行借助注册会计师审计确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那么在申请企业会计信息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相近的情况下,银行会倾向于向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发放贷款。因此,本文认为,对银行贷款决策来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更不易获得银行贷款。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企业相比更不易获得银行贷款
(二)新审计准则、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决策我国分别于2003年、2006年和2010年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修订,其中2006年和2010年的审计准则修订在引入国际先进审计技术的基础上逐步传递出增加审计报告的可理解性并增强审计报告决策有用性的愿望,并且在进行新审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管理当局也在有意识的向审计报告使用者推广审计报告决策有用性。孙新宪和田利军(2010)认为2006年新修订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需将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列明在标题行中,这一规定增加了业外人士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可识别性,从而提升银行贷款审计意见决策有用性,关于2010年新修订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管理当局增强审计报告可理解性和审计报告决策有用性的努力主要体现在:首先,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具体类型进行条件限定之前首先限定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具体条件,从而在审计准则中明确划分出两大类型审计意见的界限,在提醒注册会计师出具相应类型审计意见相关注意事项的同时,也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和业内人士传达出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应首先区分两大类型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的信息;再次,在对具体审计意见出具情形进行界定时,2010年新修订审计准则强调“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滞报影响的重大程度和广泛性”,特别是“影响的广泛性”是在审计意见出具规定中首次使用,这体现出审计准则开始向审计报告使用者方向倾斜,权衡审计意见对于报告使用者经济决策的影响。由此,本文认为,随着审计准则的不断修订和完善,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更不易获得银行贷款。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新审计准则提升审计意见决策有用性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由于自2004年以后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为日益向着“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本文研究样本以2004年为起始。研究中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研究样本截止到2012年。初始样本为我国沪、深股市2004—2012年的上市公司样本,剔除金融类、同时发行B股和H股、ST和PT类、当年IPO的公司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 最终得到了可用于实证分析的样本13533个。
(二)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为了检验上述假设,本文以企业本期总银行贷款增量、短期银行贷款增量和长期银行贷款增量为解释变量,以企业上期获得的审计意见为解释变量,运用OLS方法进行回归,具体模型如下:
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1。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 从全样本来看,总银行贷款增量(TLOAN)(短期银行贷款增量, SLOAN;长期银行贷款增量, LLOAN) 的平均值为0.3279 (0.1851;0.1366),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3.4000(-2.9700;-1.6000) 和7.3000 (4.1700;4.3000),标准差为1.2522(0.8903;0.7241),说明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贷款水平差异不大,平均来讲我国上市公司贷款水平呈现增长趋势。审计意见(AUDIT)的平均值为0.0457,表明有接近96% 的样本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只有4%左右,这与现有文献研究 (刘爱东和王慧 (2003)指出非标准审计意见所占比例自2001年开始有所下降)和我国审计市场实际情况吻合。外部融资(EXF)的平均值为0.0681,表明有接近只有7%左右的样本在研究期间进行配股或增发;流动比率 (CURTRT) 存在较大差异, CURTRT的最小值为0.1740,而最大值为17.8660,标准差为2.6686;资产负债率(DEBTRT)的平均值为0.4712,我国上市公司 负债水平 适中 , 符合财务 健康要求 ; 成长性 (GROWRA)存在较大差异,最小值为-0.8700,而最大值为12.7800,这与我国上市公司处于不同成长阶段有关;企业规模(SIZE)的平均值为21.4826;盈利水平(ROA)也存在较大差异,最小值为-0.3100,而最大值为0.2200;现金股利发放(DIVIDEND)的平均值为0.5840,表明有58%的样本进行现金股利发放,这与证监会强制发放现金股利的政策紧密相关;总资产周转率(TURNTA)的平均值为0.6829。
(二)相关性分析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可得审计意见与总银行贷款增量、短期银行贷款增量显著负相关,与长期银行贷款增量之间关系不显著,相关分析初步验证本文的假设。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性也非常合理与直观,例如,ROA与银行贷款变量显著正相关,表明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
注:***:1%水平上显著;**:5%水平上显著;*:10%水平上显著。下同。
(三)回归分析本文进行了如下回归分析:
(1)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决策。表4报告了模型1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表明,审计意见(AUDIT)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企业相比更不易获得银行贷款;但这种负向关系在长期银行贷款决策中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在我国特殊政治环境下,银行进行长期贷款决策时更多的考虑政策因素,假设1部分得到验证。回归结果中其他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本文的预期一致。EXF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企业的配股或增发行为意味着企业资本实力较强, 偿债能力进一步提高, 从而银行增强对企业的正面评价;CURTR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流动性强的企业, 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会相对降低;ROA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企业获利能力越高, 越易获得银行贷款;DIVIDEND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一方面企业的发放现金股利行为会导致企业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发放现金股利会提升银行对企业的评价,从而更易获得银行贷款。上述控制变量的估计系数与已有文献研究结论一致(Blackwell et al,1998;Kimetaz,2006; 孙新宪和田利军,2010;廖义刚等,2010;Karjalainen,2011;魏志华等,2012等)。
(2)新审计准则、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决策。表5为不同审计准则期间模型1总银行贷款增量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表明,在三个不同审计准则期间审计意见的估计系数均显著负,说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企业相比更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假设1进一步得到验证;在2004-2006年审计准则期间,总银行贷款增量与审计意见的相关系数在0.07%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为-0.1849,在2007-2010审计准则期间,总银行贷款增量与审计意见的相关系数在0.06%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为-0.1880,在2012年审计准则期间,总银行贷款增量与审计意见的相关系数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为-0.1905,无论是从显著性水平还是回归系数来看,审计准则变更导致总银行贷款增量与审计意见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得以增强,假设2得到验证,表明我国近几年进行的审计准则修订有效增强了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决策有用性,注册会计师管理当局不断增强审计报告决策有用性的努力为银行所认可。回归结果中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本文的预期一致。
(四)稳健性检验本文中的模型1可能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即财务状况比较差的公司很可能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从而更不易获得银行贷款。本文采用Heckman (1979)两阶段回归方法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选择审计费用和上期审计意见类型作为两阶段回归中的工具变量。选择这两个变量作为工具变量的原因在于:首先,从现有研究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文献来看,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影响因素并不包括审计收费和上期审计意见类型;其次,根据相关文献 (Bartov et al,2001;Wang et al, 2008;李爽和吴溪,2003;于鹏,2007;岳衡,2006;薄仙慧和吴联生,2011;曹琼等,2013等),审计收费和上期审计意见类型确实会影响本期企业获得的审计意见。检验结果发现,在第一阶段,审计收费和上期审计意见类型均与本期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第二阶段回归表明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之间依然保持显著负相关关系,本文得到的结论是稳健的。 同时还用“银行贷款是否增加”变量替换本文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当企业本期银行贷款增加时,该变量取1,当企业本期银行贷款减少或不变时取0。回归结果表明结论没有显著变化,本文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注:***:1%水平上显著;**:5%水平上显著;*:10%水平上显著。
(五)进一步研究:审计质量、审计意见与银行借款决策对于银行借款决策,进一步考虑在银行自身无法确定申请借款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情况下银行在借助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是否会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即银行在运用审计意见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是否会考察审计意见这种产品的质量———审计质量。 如果银行在借助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考察审计质量,那么在申请企业会计信息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相近以及获得审计意见类型相同的情况下,银行会更倾向于向获得高质量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发放借款。审计质量具有诸多衡量维度,学术界就此并没有达成一致结论,现有文献大多以事务所规模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原因在于, 一方面,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长期巨额的投入树立声誉,通常拥有更多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De Angelo,1981);另一方面,良好的声誉将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获得一定的溢价(Palmrose, 1986等), 因而有动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就具体审计意见类型来看,鉴于审计意见类型表达了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乃至会计信息制造过程的看法,非标准审计意见代表注册会计师认为企业会计信息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相应问题的发现需要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严格的审计测试,由此,相比较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更能说明申请借款企业会计信息客观性存在较大问题。因此认为,被大规模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更不易获得银行借款 。 为检验上 述推论 , 本文建立 模型 :
其中BIG4为审计师规模变量,若企业上年的审计师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则取1,否则取0。表7回归结果表明,审计意见与事务所规模交互项(AUDIT*BIG4)的估计系数为负,但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说明银行在进行借款决策过程中并不考虑审计意见是由大规模事物所还是由中小规模事务所出具,即我国银行在进行借款决策过程中对审计意见的“出身”并不敏感。可能的原因在于:首先,中国审计市场不同于美国审计市场国际“四大”几乎垄断的情况, 国际“四大”在中国审计市场所占份额不足,在中国审计市场上占据较大份额的是中国本土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其次,国际“四大”在中国设立的是分支机构,王兵和辛清泉 (2010)指出由于事务所分所专业能力和独立性相对较低, 分所审计会降低审计质量,由此银行可能观察到国际四大在中国审计市场的分支机构审计质量较低,从而在进行借款决策过程中对审计意见是否由“四大”审计并不敏感;最后,近几年出现的审计失败案例部分出现在国际“四大”审计业务中,国际四大在中国没有形成高质量的“印象”。回归结果中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本文的预期一致。
五、结论
贷款审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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