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精选8篇)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第1篇
从个体和微观的角度看, 中小企业是一个弱势群体, 由于自身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差、抗风险能力弱、信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客观造成了其在融资过程中遭受的“歧视”。从银行的角度看, 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歧视”是其正常的市场表现, 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银行缺乏鉴别企业质量的能力。因此, 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提高银行资产安全性的担保机构应运而生。然而, 银行对担保机构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全盘转嫁担保风险, 使担保机构的经济杠杆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所以, 构建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和谐的合作关系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畅通的一个重要环节。
笔者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对绍兴市担保机构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8份, 回收33份, 有效问卷30份。通过对访谈资料和问卷数据的研究, 分析绍兴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现状, 揭示问题的症结所在, 并提出建议与对策。
二、绍兴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现状分析
(一) 绍兴市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绍兴市自2000年首家担保公司绍兴县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成立至今, 担保行业基本处于平稳自然的发展状态。截至2012年底, 全市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56家, 实收资本49.89亿元。从实际情况看, 绍兴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 辖内中小企业众多, 目前又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资金需求相对旺盛。同时, 绍兴市中小企业以制造业居多, 拥有大量的存货和应收账款, 这些资产可以担保生成大量的贷款。这表明绍兴市担保市场既有旺盛的需求又有巨大的潜力。
(二) 绍兴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现状
目前, 绍兴市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现状不容乐观,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银行的合作积极性不高。
协作银行的数量反映了银行合作的意愿。调查显示, 协作银行的数量在3家以下的担保机构占比33.33%, 3-5家的占比50%, 5-8家的占比16.67%。可见, 银行合作的积极性不高。银行的被动合作使担保机构的业务难以拓展, 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难以满足。此外, 在“违约债务”处理过程中银行合作消极。一般情况下, 如果借款企业违约, 担保机构应按照担保合约尽快完成代偿, 并依法取得中小企业的债权。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有协作银行的配合, 因为大部分反担保措施中有抵押品作偿债保证, 而这些抵押品一般都由协作银行代为监管。调查显示, 在处理违约债务时, 担保机构普遍认为协作银行的态度消极。所以一旦发生违约债务, 必然导致双方业务纠纷, 既妨碍了中小企业融资, 又削减了银行利润, 使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陷入僵局, 贷款担保业务的推广因此大受影响。
2.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权责不对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 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上, 双方承担贷款风险比例失衡。目前, 我国多数银行意识上认同风险分担,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自觉实施。虽然担保风险完全由担保机构承担的局面已经被打破, 但仍有将近一半的银行对风险分担问题无实质性突破。据调查, 绍兴市承担全部风险的担保机构占比46.67%, 承担70%-90%风险的占比53.33%。这种风险分担比例明显不利于风险分散。第二, 在保证方式上, 协作银行坚持有利于自身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调查显示, 绍兴市有76.67%的担保机构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较低的风险承担比例, 加上连带责任保证要求, 使得银行将贷款风险几乎全盘转嫁给担保机构, 这种做法可能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 恶化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第三, 部分协作银行常常要求担保机构交纳全额保证金。此种做法实际上使得担保机构只能按照1︰1的规模提供贷款担保。据调查, 绍兴市有46.67%的担保机构被要求就其担保资金交纳全额保证金。然而, 担保机构之所以能进行担保, 核心就在于其有专业的风险管理控制能力, 可以实现信用增级。如果是按1︰1来融资担保, 那么担保就无异于质押和典当, 担保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全没有体现。第四, 银行贷款利率偏高。通过担保机构担保, 协作银行的贷款风险降低了, 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协作银行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把一部分利息收入让渡给担保机构, 唯有使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利率和担保费之和不超出普通贷款所支付的利率, 这样担保的目的才算达到。调查显示, 协作银行上浮担保贷款利率的占比40%, 担保贷款利率保持不变的占比20%, 下调担保贷款利率的占比40%。这说明部分协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非但没有下调, 反而上浮, 使原本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第五, 担保放大倍数低。担保放大倍数越高, 说明担保机构的经济杠杆作用越大, 为社会做的贡献也就越多。调查显示, 绍兴市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下的占比76.67%, 3-5倍的占比23.33%, 远未达到5-10倍的预期放大倍数。
(三) 外部法律环境不完善制约了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良好合作
我国担保行业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是银行在担保业务中不能与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的重要原因。纵观发达国家开展担保的情况,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得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而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针对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又没有专门调整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
三、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不顺畅的原因分析
(一) 担保机构实力弱导致银行合作积极性不高
目前, 我国担保机构的实力良莠不齐, 大部分担保机构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专业人才缺乏。调查显示, 绍兴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在500-1 000万元的占比23.33%, 1 000-5 000万元的占比40%, 5 000万元以上的占比36.67%。这说明绍兴市担保机构总体实力不强。因为虽然早在2009年2月银监会就取消了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金起点限制, 但是银行的合作条件依然较高, 亿元以下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仍存难点。
另外, 担保机构人才资源缺乏也是一大问题。从表1可以看出, 担保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能综合运用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专业人士和项目经理少之又少。
(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地位不对称, 尚未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
首先, 由于担保行业在我国尚属起步发展阶段, 力量薄弱, 还未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如地税把担保行业与理发、照相、打印等一同归类为其他服务业;国税则把担保行业归类在咨询服务业。相关部门对担保行业的不同管理归类也反映出担保行业的弱势地位。其次, 众多的担保机构由于自身规模、机构建设及风险管理能力的制约, 难以取得银行的信赖, 在与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再次, 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单户总量小, 不具有规模效益, 银行缺乏合作积极性, 使得担保机构的谈判能力进一步弱化。而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忽略担保机构的作用, 一味将风险全部转嫁, 这不利于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 也降低了银行的市场参与能力。
(三) 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导致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法律环境不完善
国内关于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居多, 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 约束性不强, 难以协调担保行业整体社会环境。即使《担保法》的出台, 也因其初衷是保护债权人权益, 而对担保人的保护不够到位。调查显示, 仅16.67%的担保机构认为政府的扶持力度较强, 33.33%的认为一般, 23.33%的认为较弱, 26.67%的认为政府根本不对其扶持。
综上所述, 担保机构因自身资金实力弱、专业人员匮乏导致银行与之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担保业务对象缺乏规模效应, 对银行吸引力不大;而担保行业的社会认同度低, 机构自身发展阶段限制以及长期以来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 使得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地位不对等, 权责不匹配。与此同时, 政府的不作为, 使得二者合作的外部环境不配套。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重重受阻。
四、构建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良好合作关系的对策
(一) 提升担保机构的实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主体合作的前提条件是实力及合作意愿, 担保机构是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 与银行的合作应该是积极的, 但是由于担保机构的实力得不到协作银行的认可, 所以阻碍了两者的合作。因此, 担保机构必须提升自身的实力, 得到协作银行的认可。第一, 担保机构应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 强化资金管理, 不仅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使得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监督与约束的机制, 还应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让一切市场经济关系都建立在合同和契约关系的基础上, 真正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第二,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担保机构的管理层应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具体从事担保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第三,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一个稳健的担保机构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不仅要对每项业务进行充分的风险认识, 还要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将风险控制和管理融入到每一个环节, 从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 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使担保业务的风险最小化。
(二) 在平等的基础上构建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担保机构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 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有助于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 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利益。
1. 在风险分担上, 双方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从国外较成熟的担保模式看,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增加其对贷款企业的责任感, 与担保机构共同关注贷款企业的经营发展, 保证资产的安全, 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有利于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 我国担保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 许多担保业务才刚刚起步, 专业化水平普遍不高, 不宜实行过高的风险分担比例, 担保机构应承担较大比重 (70%-80%) , 协作银行承担较小比重 (20%-30%) , 这样的比例才能使风险在担保机构和银行间合理的分担,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也会更加协调融洽。
2. 协作银行应舍弃有利于自身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和要求担保机构交纳全额保证金的方式。
在保证方式上, 协作银行应采用一般保证方式, 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在保证金比例上, 协作银行应降低担保机构在本行内存放较高比例的保证金的要求, 减轻担保机构的负担。
3. 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
合理的放大倍数应该与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相对应。担保放大倍数增加, 意味着获得担保的企业数量增加, 这等同于降低了企业申请担保的标准, 势必会提高企业的平均违约概率,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担保放大倍数不可能无限放大。目前, 绍兴市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下, 担保放大倍数明显偏低, 这使得担保机构的放大效应和担保功能不能有效的发挥。因此, 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合理确定放大倍数。
4. 担保机构应为担保客户争取利率优惠。
担保费, 是担保机构通过提升企业的信用、使企业得到了银行的贷款或降低了贷款利率而应获得的报酬。在此过程中, 担保机构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另外, 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 银行的贷款风险降低了, 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 银行也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因此, 担保机构一般应要求银行对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有一定的优惠。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越高, 其对企业信用的提升能力和作用越明显, 银行贷款利率也应越优惠, 只有通过这样的合作, 才能真正实现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赢的目标。
5. 协作银行应积极处理违约债务。
在违约债务的处理上, 如果借款企业无法按时还款, 协作银行则将此消息通知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在知道此消息后, 应向协作银行申请延期, 在得到协作银行的同意后, 担保机构应及时向受保企业了解情况, 查明违约的原因。若受保企业是因为主观原因而违约,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按责任比例代偿, 担保机构还可将其抵押品变现, 连同保证金一起按责任比例划分, 如果其抵押品的变现值小于贷款额, 则担保机构还要继续行使债务的代位追偿权。若受保企业是由于客观原因而违约, 信用担保机构应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 摆脱困境。如果延期时间已到, 受保企业还是无力还款, 则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
(三) 加强政府扶持力度, 逐步完善外部法律环境
目前, 我国关于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的从业资格、担保业务种类范围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不利于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为此, 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从法律层次上确立担保行业的法律地位、运作规则以及支持体系;另外, 全面清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努力创造有利于两者合作的完善的法律环境。就立法而言, 应出台扶持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确定协作银行、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三个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尤其要明确协作银行分担贷款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强化协作银行的合作。
综上所述, 要构建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需要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扶持和推动。只有各方积极参与并综合协调, 才能保证我国担保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摘要: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关系不顺畅是影响融资担保机构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一大障碍。本文对绍兴市30家担保机构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 调查发现,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不畅的主要症结是担保机构实力弱、地位不对等以及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并提出构建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良好合作关系的对策, 为研究地方性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关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合作关系,绍兴市
参考文献
[1] .陈慧庆.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问题分析及对策[J].经济研究, 2010, (5) .
[2] .杨金波.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防范[J].经营管理, 2009, (2) .
[3] .王德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关系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9.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第2篇
业务合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17号)
:
一、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要按《通知》要求,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并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在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等方面深化合作,形成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通知》要求,自2011年3月31日起,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三、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同时应与担保机构联手对借款企业进行风险控制,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移风险。银行机构应建立违规担保机构“黑名单”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降低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风险。
四、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分局要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填制和报送工作。要按照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银监发〔2010〕246号)要求,于每年2月15日前及7月15日前通过四川银监局专网或腾讯通RTX将本机构和本辖内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半年报)发送至四川银监局现场检查六处,同时要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各银监分局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情况、风险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严密监控担保贷款风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辖内银担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备案初审及申报工作将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各银监分局及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和掌握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进程。要按照《关于做好银担合作中银行债权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银监办发〔2010〕239号)文件要求,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银担合作中银行金融债权维护问题,及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机构合作 第3篇
中国约有6000万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他们巨大的融资需求往往不能从正规金融得到满足。90年代初开始我国曾探索以扶贫小额贷款方式解决微小企业及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但因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而鲜有成功的案例。2004年起,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设立“商业性”小额贷款机构;2005年,央行发起由民间资本筹集建立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共签发文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政府的政策挟持下,小额贷款机构迅猛发展,有些省达上百家,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近两年,国内一些具有前瞻性的银行也开始进入市场潜力巨大、充满机遇的小额贷款领域。由于小额贷款有着不同于传统贷款的信贷文化和业务特点,进入小额贷款领域需要参与机构具备足够的资金、小额贷款技术、大量熟练信贷员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商业银行需要寻找适合的进入途径。本文对国际上商业银行进入小额贷款领域的主要途径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国内外成功案例,重点探讨了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委托代理模式。该模式即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又使银行能快速安全地进入小额贷款领域,获得高额利润,为商业银行进入小额贷款领域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本文中的国内银行案例为2008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获奖项目。
一、商业银行成为微小贷款世界的新演员
小额贷款的服务对象是微小企业或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群。这些客户群体由于缺少可抵押的资产,通常也没有正规的财务报表,或需要的资金量太少等原因,一直难以获得正规金融系统的服务。国际上小额贷款的额度一般相当于当地人均GDP,贷款利率则高达20~30%。
据CGAP1估计微小贷款市场的潜在客户达到30亿,目前尚未得到金融服务的潜在客户有25亿,低收入客户的零售金融服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CGAP的一项调查表明,微型金融已成为一些参与银行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领域,某些专门从事微型金融的银行比他们国家中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银行更盈利,平均ROE可达25~30%。
另一统计数据表明2,各国小额贷款机构的盈利状况和本国GDP的变化率没有显著的相关性;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实例表明。小额贷款比一般银行贷款具有更高的抗风险能力,更能抵御金融危机。
二、商业银行进入微小贷款领域的途径
CGAP调查从事微型金融的银行表明,银行进入微小贷款市场有多种途径。按照银行与客户的联系为基础划分,主要有直接型和间接型两大类,直接途径主要包括银行建立内部的微型金融单元,或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微型金融服务公司,使零售业务达到“微小”水准,从而直接进入微型进入市场:间接的途径即通过与现有的微型金融机构合作进入市场。主要包括外包零售业务。或向微型金融机构提供商业贷款,或提供基础设施和系统。在开始阶段选择适合银行和外部环境的途径是未来成功的重要因素,银行需考虑商业目标、竞争环境、监管环境、市场规模、现有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商业银行的决策树及主要途径如下图所示:
三、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机构合作成为日益发展的成功模式
目前,将银行的资金、技术优势与小额贷款机构的人力资源、网点和市场经验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的外包零售业务模式(代理合作模式),逐渐成为日益发展的小额贷款成功模式。
在代理合作模式中,银行与经营业绩良好的微型金融机构签订业务代理合同,银行提供贷款资金,由小额贷款机构审批记录在银行帐簿上的小额贷款,做出贷款决策,提供贷款服务和持续监督,并获得部分利息或费用收入作为回报。如果小额贷款机构具有维护其自身高质量贷款管理的历史记录,银行可将贷款决策权委托给小额贷款结构,或建立联合评审机制。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要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保证贷款质量。因此,银行可以要求小额贷款机构提供部分贷款资金,或者提供部分贷款的第一担保金。
在我国,某银行与某小额贷款公司也首创了国内微型金融业务的代理合作模式。基本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类似: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考察借款人、审核贷款、做出贷款决策、负责贷后管理和清收;代理结算行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决策,代理某银行向小额借款人发放贷款,形成某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银行获得利息,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手续费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该种模式中贷款银行与代理结算行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
银行运用“证券化分层原理”建立风险控制措施。
1、银行以委托代理模式形成的小额贷款作为“优先档”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以自筹资金形成的自有贷款,作为“次级档”贷款,质押给银行,其偿还顺序劣后于银行的“优先档”贷款。
2、银行的“优先档”贷款余额控制在小额贷款公司质押给银行的“次级档”贷款余额的一定倍数以下;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质量、盈利状况及尽职代理情况动态监管,根据情况调整倍数。
3、回收的贷款本息全部进入由银行监管的本息归集账户,该帐户现金流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在预留金额等于未来几期银行贷款本息的备用金后,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本息。
银行与缺乏资本的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委托代理模式合作,使银行快速、安全地进入小额贷款领域,从高利润、高速发展的微型金融业务中获取利润。同时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表外融资,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命线——资金来源问题,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四、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成功的关键因素
小额贷款市场的潜力非常巨大,成功实践者所采取的日益完善的模式和他们的利润记录正鼓励着更多的银行用长远的眼光发觉这一业务的可行性。想抓住小额贷款机遇的商业银行应该慎重评估决策树上的因素,选择自己合适的途径进入小额贷款领域。银行服务于未被服务的人群——依靠什么赢得成功?以下是CCAP总结的影响成功的关键因素:
承诺,来自董事会和管理层,强有力的内部支持,并与银行核心商业战略联盟;
了解,微型金融的最佳实践和如何为客户服务;
基础设施,方便客户;
产品,专门适用于低收入和非正式市场;
系统和程序,适应微型金融的操作,比如支持错误及时跟进系统;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第4篇
一、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银行
近几年来担保机构数量急剧上升, 基本上每个市县都有担保机构, 但是有的担保机构资信能力很低, 没有银行愿意与其合作, 因此业务无法开展。有的地方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仅仅是地方性商业银行一家, 很多银行没有把专业担保公司纳入其主要合作对象。这就导致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银行范围窄, 无法能适应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的特点, 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 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在担保业务中,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 多数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 只接受贷款利息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 即协作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贷款风险, 没有将风险和责任在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 而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70~80%的贷款风险;
二是在保证方式上, 协作银行坚持有利于自己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从而使得担保机构的协作风险加大。通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任何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或责任划分, 必定是建立在两者利益均衡基础之上的, 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风险都是违背市场和法律原则的。所以担保风险向担保机构一边倒的要求和做法, 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三) 实收制担保业务操作模式使得担保放大倍数过低
在我国, 采取的是实收制度的事前担保模式。协作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 要求担保机构按照担保资金的一定比例在银行存入款项, 以便在贷款发生损失的时候, 直接从存款账户上截留资金, 减少损失。甚至有的银行让担保机构按照1:1的比例在银行存入款项, 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得担保机构只能按1:1的规模提供贷款担保。
总体上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平均仅仅为2.5倍左右,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5~10倍, 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是落后很多。这一方面限制了担保机构资本金进行增值活动, 形成了担保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使得担保贷款规模小, 阻碍了担保资金杆杠作用的发挥, 结果造成许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担保贷款。
(四) 出现代偿率为零情况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 会发生受保中小企业到期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 此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 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但是在现实中, 为了实现零代偿率, 中小企业获得担保的资格要求与协作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要求一样严格, 有时甚至更严, 完全偏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初衷。
(五) 担保贷款利率偏高
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 协作银行的贷款风险减少, 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协作银行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把一部分利息收入让给担保机构, 从而使得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和担保费之和不超出按正常贷款渠道支付的利率, 这样信用担保的目的才算达到。但是资料显示, 在已有担保的情况下, 有些协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不仅没有下降, 反而在正常的情况下有所上浮, 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
二、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信用体系缺失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今信用的经济性、资源性特点不断彰显和强化, 信用成为社会经济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石, 也是每个经济主体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在我国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 中小企业信用观念落后, 社会信用信息失真, 使得国家信用体系没有很好地建立。由于国家信用体系严重缺陷造成的巨大社会成本, 远非信用担保机构所能承担, 从而加剧了我国信用担保中信用风险的发生, 又严重制约着信用担保业的发展。
(二) 法制不完善
担保行业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是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中不能与担保机构分担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纵观发达国家开展信用担保的情况, 其完善的法律环境对担保体系构成强有力的支持, 信用担保的运作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如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九个涉及担保的法律, 美国有《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 德、法等国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目前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 而当时国内担保公司很少。《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的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 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担保人要求相对苛刻, 对专业性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有一些不利影响。
因此, 在外部法律、法规没有到位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对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在实质问题上没有大的突破。
(三) 金融体系不够完善
在开展信用担保的发达国家, 金融体系一般比较完善, 大、中、小商业银行以及按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划分的零售、批发银行遍布全国各地, 各类银行业务各有侧重, 共同分割全国的资金市场。在这些国家, 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 包括大批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 这些银行纷纷主动介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 主动与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银行间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形成良性的竞争态势。
我国的银行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的, 金融资源主要掌握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缺乏侧重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虽然国内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渐趋活跃, 但其资产规模、经营实力、信贷规模及服务范围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市场前景的成熟的大中型企业, 目前而言其信贷重点及效益支撑还是靠这些企业, 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在其信贷总额中所占比例很小。
(四) 担保业普遍存在经营问题
作为新兴行业, 担保业的发展存在着各种各样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生存、阻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也极大地限制了与协作银行的合作。
如担保机构数量多, 规模偏小, 资金分散, 缺乏规模效应, 有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仅只有几十万, 由于中小企业数量众多, 需求量大, 致使担保机构根本无法开展业务;我国大部分担保机构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 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 缺乏资金补偿机制。近几年担保机构迅速扩张, 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
三、构建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良好合作关系对策
(一)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良好的信用秩序对于维持正常和经济秩序, 平衡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消除和减少社会隔阂, 因而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完善的国家信用体系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正常运行的保证, 是控制和防范信用担保中信用风险的基础。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健全的国家信用制度基础上的。只有加快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立一个信用关系良好的现代信用社会, 才能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健康、平衡地发展。
(二) 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关法律制度
要加强立法, 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以法律促动商业银行全面介入融资担保体系。就立法而言, 可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出台扶持中小企业法律, 确定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三个市场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 比照国外通行的做法, 明确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完善立法, 这可以帮助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散的社会机制, 使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操作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逐步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商业银行同担保机构都具有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加入WTO将给金融业带来较大的冲击, 在这样形势下, 商业银行扩大为中小企业的服务, 的确是一种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竞争力的积极选择。在这种选择下, 担保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重要。与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的、利益均衡的合作伙伴关系, 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 相对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 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有助于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 增强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实力
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
首先, 应该尽量拓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渠道, 建立稳定的资金补充机制, 这应是目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 通过与大中专院校联合的方式培养一大批业务能力强而且道德水平高的担保队伍, 同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里实施一种高度灵活的育人、选人的用人机制, 从而建设一支具有较强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 为发展信用担保业务提供的人才支撑;
最后, 建立规范的信用担保管理制度, 为担保业务的运行和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信用担保的申请、审核、担保条件、保后跟踪和贷款代偿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和透明度, 担保业务的操作实行审、保、偿分享制度, 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汇报担保计划和业务开展情况。
参考文献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第5篇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利器,在重振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显然,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只有与银行合作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1、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流程
一般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流程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与担保公司联系,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指派业务组对客户进行一系列调查,由客户经理立项并出初审报告报评审会,评审会委员综合评议该项目是否可做。评审会评议项目通过的话,担保公司报合作银行。银行根据自身的一套调查程序对该项目进行信用评级,如果银行同意,那么担保公司、客户、银行签订一系列合同,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客户没有还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如果银行不同意该项目,要么项目流产,要么担保公司选择另外的合作银行。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贷款的客户直接联系银行,银行对客户评级以后认为达不到直接从银行贷款的要求,银行会将客户推荐给担保公司。客户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从银行得到贷款。通过银行推荐的客户,相比较而言资信水平较高,但是不排除资信水平低的可能性,因此担保公司对银行推荐的客户还要进行考察与分析。
2、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利弊分析
2.1合作优势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在推动地方经济、降低信贷风险、促进相互发展、贯彻宏观调控等方面能够做出突出贡献。第一,担保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部分不符合银行担保标准的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原本没有希望在银行融资的企业,顺利得到了资金。第二,银行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代偿机制也使得银行贷款违约风险几乎为零,并能够极大简化银行的追偿程序。第三,与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都在1亿元以上,担保公司将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可以为银行增加业务量,担保公司也可以获得利息。担保公司有了银行的支持,能够更快地拓展业务,达到了客户、银行、担保公司共赢的效果。第四,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合作使得双方成功贯彻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可以促进政府企业的改制进程。
2.2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在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当中也同样存在着问题。第一,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最主要的问题。银行和担保公司独立对企业展开调查,银行不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告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不把从同行了解到的信息透漏给银行。双方难以建立有效的信息通道,信息不能互补。第二,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非常低,银行也乐于向企业发放贷款。因此银行遇到有贷款意向的企业,首先想到是由担保公司担保,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保证了收益。银行有可能会放松对企业的考察和筛选,这无形当中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第三,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离开了担保公司,只是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流失,中小企业融资本身只占银行业务非常少的一部分,对银行来说影响微乎其微;但担保公司失去了与银行的合作,带来的打击是致命的。因为正规的担保公司不能从事吸收贷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这就使得担保公司在合作当中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第四,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了解十分有限。担保公司在发生巨大亏损后,同时遇上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就会受到贷款无法追回的损失,增大了风险。第五,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和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加大了企业融资负担。
3、二者合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
第一,社会总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成。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担保公司的项目运作成本较低,运作时间较短,放大倍数很高。而在我国,社会上信用观念和制度严重缺失,信用体系仍然很不健全。由于缺乏失信惩罚机制,中小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投机心理大,银行对实力弱小的中小企业缺乏信心。这样直接影响到了合作关系的建立。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我国虽然近年来非常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也提出很多纲领性的指导意见,但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配套到位。除了199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外,其他都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层次不高,效力有限。另外,出台的法律法规当中,都一致侧重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担保行业的监管与规范管理,对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涉及。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无法可依,打击了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
第三,担保公司存在一定的问题。担保行业在我国从诞生到现在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发展道路非常的曲折。由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20年的发展始终是在探索中前进。从最初的遍地开花,到经受寒冬时的惨淡经营,再到些许曙光照耀的现在,能够存活下来的担保公司寥寥无几。担保公司缺乏专业的担保人才,这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极为不利;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过低,一个项目的代偿就可能对让公司几年来的辛苦经营毁于一旦。
第四,我国银行体制不完善。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趋势不同,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主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更多的时候是源于对国家政策的响应。
4、改善合作关系的对策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愈加激烈,社会竞争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对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降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风险成本,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二是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风险管理、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对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
三是担保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与创新业务。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应当建立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不断完善。担保公司在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的同时,注重与国内的实际环境相结合,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创新经营业务,打造规模效应。
四是加快银行体制和业务创新。银行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优化体制和贷款审批的程序。如中国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业务就是一种很成功的银行业务创新。商贷通是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商户提供快速融通资金、安全管理资金、提供资金效率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产品。商贷通手续简便,审批速度非常快。
5结语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第6篇
关键词:担保,银行机构合作,中小企业融资
1 银担合作加强产生积极效应
(1) 专业担保机构贯彻了政府调控意图, 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 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及出口创汇型等民营和合资中小企业发展, 和银行一起有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2) 专业担保机构分担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过去, 银行在担保贷款的选择上除了传统的抵押、质押贷款外, 过多地采用第三方企业法人保证形式, 如联保、互保等, 由于企业信用缺失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3) 开辟了中小企业绿色通道, 对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个性化的融资方案, 对特定业务领域具有绝对优势。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复杂、涉及的内容多, 与专业的担保机构相比, 在对中小企业及个人的小额担保方面, 并不具有优势或高效率, 而担保机构恰恰弥补了银行的这些不足。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给予利率优惠, 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方便、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4) 专业担保机构的业务有助于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途径。银行受信贷规模限制, 加上央行不断的调息, 传统的存贷利差初步缩小, 中间业务收入成为未来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利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办理委托贷款或发行信托产品, 银行可以在规模控制的约束下获取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2 银担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善, 普遍的不规范运作行为大大降低行业整体信用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注册资本普遍不实。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缺乏持续监管, 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存在资本抽逃或挪用现象, 严重削弱其实际担保能力。
二是公司治理基础薄弱。目前商业性担保公司多数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东多为关联人或家族企业。缺乏内部有效制衡, 指令性担保、人情担保现象时有发生。多数担保机构缺少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此外, 作为新兴行业, 担保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 全行业金融、财务、评估、法律等人才需求矛盾突出,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是“灰色业务”集聚信用和法律风险。目前不少担保机构以“委托”为名义变相发放贷款, 即担保机构委托银行为其客户提供资金融通, 银行收取手续费, 而担保机构同客户私下签订高息协议。有的还直接与客户签订借贷合同, 提供类似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是风险补偿机制没有落到实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 实行差额提取”。但实际操作中, 多数担保公司没有遵守规定, 风险拨备严重不足。
(2) 银行与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链条上的分工不明确, 风险分担与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尚未建立。
一是在审批环节上, 担保机构通常采用与银行同样的准入标准、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反担保要求也与银行类似, 担保机构的风险缓释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许多中小企业因此面临“如果符合担保公司担保条件, 也就符合银行直接放贷条件;反之亦然”的困境。
二是在风险分担上,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由于大多数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 即只接受贷款利息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因此, 担保机构一般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并全额担保。而按照国际通常做法, 担保机构只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
三是在担保模式上, 保证金制度执行走样。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实际上银行也通常根据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要求其存入10%~20%的资金作为担保。但是, 担保机构在操作时, 却通常从担保贷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其保证金, 其余部分才是企业真正拿到的贷款。最终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而且银行信用风险也没有降低。
四是在贷款追偿时, 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缺乏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 在债务追偿和资产处置环节很难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
(3) 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一是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没有针对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监管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和运作规则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出台了一些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 但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效力有限, 难以对担保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范和调整, 面对法律纠纷、责权界定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是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在准入方面, 除国家明确规定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须经发改委审批外, 各地准入标准不一, 并且由于地方性部门规定缺少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效力较低。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于缺少依据也难以核实。在市场退出方面, 由于缺乏退出机制, 担保机构存在只开业不关闭的现象。据调查显示, 某市近3年未开展业务的“空壳”担保机构达13家, 占全部担保机构的14%, 这也为个别打着担保机构旗号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以资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后, 只能依靠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目前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 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补偿和分摊措施。另外, 担保机构难以通过再担保或者保险的方式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 担保业务规模因此受到很大制约。
3 政策建议
(1) 划清层次职责, 构建担保体系。
建议建立包括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再担保公司、省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乡镇级小型担保公司共同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前者主要由财政出资, 用于对担保行业整体风险的再分配和转移, 防范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 后两者形成相互补充格局。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 重点支持民生和就业项目, 优先扶持科技创新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重点满足发展较成熟、行业利润率相对较高的贸易流通类、制造加工类、房地产业等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需求, 逐步实现市场化可持续发展模式。同时, 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可设立小型担保公司, 与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形成支农金融服务体系。
(2) 健全法律法规, 将担保纳入管理轨道。
建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立法, 并制定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 内容应涵盖资信评估、信用等级评定、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尽快制定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一是明确准入门槛。包括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等内容。重点审查股东资质等, 并建立资本金集中托管制度。二是明确监管要求。包括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和实行审、保、偿分离机制;建立包括对在保债务余额及单笔担保债务额控制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定期内审制度;建立高管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建立强制担保机构参加再担保制度。三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建议设置宽限期, 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担保公司或“空壳”公司, 由相关部门清理整顿。四是充分发挥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作用, 强化自律。防止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业务或以担保业务为由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
(3) 加强银担合作, 创新担保模式。
一是取消保证金制度。通过资本金集中托管、把担保机构的授信纳入统一管理、加强贷款管理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将风险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 银行要适度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责任。二是简化授信审批流程。银行对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 可逐步实行“见保即贷”和“见贷即保”。三是通过联保、分保分散风险。对于与银行刚刚建立协作关系的担保公司, 可采取自愿联保方式, “抱团取暖”, 联合增信, 逐步与银行建立起稳定协作关系。如果担保金额较大, 可在担保机构间进行分保, 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四是联动合作。银行设立专业团队, 在对项目的调查和审批上、对贷款使用监控上和贷款追偿上与担保机构紧密合作, 共同开展业务。
(4) 加强内部管理, 培养人才队伍。
一是要引导担保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行机制,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 督促其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二是引导担保机构引进精通资产评估、财会、投融资等知识的专才,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努力培养一支诚信、专业、精干、高效的高素质担保队伍。
(5) 健全激励机制, 优化从业环境。
一是抓紧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重点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同时建立起累进增拨资本金和风险补偿机制, 以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二是积极优化政务环境。有关部门应积极为担保机构办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提供方便。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工作, 建立互联互通机制, 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第7篇
华鼎系所涉及的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公司高达85亿的在保余额几乎席卷了绝大部分商业银行, 受波及的中小企业达到1200多家。按照行业人士的分析, 华鼎系通过增资扩股、截留贷款资金等资金腾挪方式引发的危机, 暴露了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和相关从业机构的担保功能出现“异化”, 沦为套取银行资金工具。
一、担保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 担保行业是银行分散风险的有效补充, 在国外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 其本意是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 要求贷款人找第三方 (担保公司或资质优良的个人) 为其做信用担保。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担保模式曾是政策鼓励的担保方式, 被认为是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化解无硬通货担保障碍的良策。因此担保公司这几年发展迅速, 很多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投资或委托投资设立了担保公司, 许多民间资本也加入其中。目前, 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 使商业担保不但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并提高了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拆借资金和投资获利易引发经营风险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往往盈利有限, 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 一旦发生一笔代偿, 就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为突破生存困境, 担保机构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 兼营投资业务, 甚至违背担保宗旨, 大肆拆借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良好的投资回报, 固然可以增加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 但投资经营的失误, 其后果是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年初爆发的华鼎系事件, 就是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幌子, 截留客户的贷款资金, 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 利用担保平台为资金圈钱, 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2、注册资本不实带来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 然后一般按2至5倍 (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 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 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在这种操作模式下, 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而目前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态, 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 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实物出资夸大其担保能力, 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 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货币, 这些担保公司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从而影响其担保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此外, 有些担保公司不惜利用其他较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代持股份, 造成股东实力较强的假象, 骗取银行合作。此次华鼎系担保事件影响的金额如此巨大, 其原因之一在于, 在相关授信银行的眼中, 华鼎、创富前几大股东均为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 是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但有关人士根据华鼎系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把大量股份平价转让给信托公司, 而信托公司不入主华鼎系担保公司董事会、信托大股东股权被多次摊薄无异议等多种疑点进行推测, 这些信托公司实际是帮陈奕标代持股份, 并未真正入股, 作为股东“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 华鼎系很快获得银行青睐。
3、虚假及多套报表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一般都未经外部审计, 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信息很难准确掌握, 而对其账外经营、转移利润等问题就更难以有效监控。有的担保机构设立动机不纯, 希望获得牌照旨在日后获利。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 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 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 如华鼎系中华鼎、创富及中担担保公司, 在股权结构上虽无关联关系, 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陈奕标, 陈奕标同时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 搞起多元化经营, 其下属公司错综复杂, 而财务报表信息未能反映担保公司真实财务状况, 结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4、担保客户资质参差引起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为拓展业务, 部分担保机构并未对准入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责调查, 看重的仅仅是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往往造成担保客户“鱼龙混珠”, 而部分资质差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变现差、主营业务不突出, 极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 变数多、风险大, 对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有效保障。一旦外部经济不景气, 企业系列破产倒闭, 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 则会造成银行的直接损失。如华鼎系担保公司在准入客户时, 看重的往往是该客户能有多少资金“流入”担保公司, 不注重客户具体实力, 通过帮助客户调整财务报表, 频繁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夸大”销售收入, “骗取”银行资金, 由于2011年末以来经济持续下滑, 企业系列破产倒闭, 大量的担保代偿, 导致华鼎系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5、反担保或再担保无法落实
理论上说, 担保机构为企业实行担保后, 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将风险转嫁给贷款企业,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收益权利质押, 往往存在着评估、变现、产权争议等诸多风险, 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同时, 由于专业担保公司纷纷涌现, 泥沙俱下, 因此, 担保公司面临业务竞争时, 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放弃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等方式来拉拢客户, 一旦客户违约, 则担保公司“血本无归”。此次华鼎系事件中担保公司资金断裂, 而大量的反担保条件无法落实, 华鼎系或最终将无法逃脱破产清算的命运。
二、从银行方面看银保关系的构建
当前,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共识, 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也意识到中小企业业务对其业务拓展的蓝海。因存在抵押物不足、资产积累不多等问题, 中小企业一直是融资的弱者, 而作为一个中介及具有一定实力保证人的担保公司, 为银行与中小企业牵线搭桥, 一方面能为银行缓释部分融资风险, 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饥渴, 因此, 虽然当前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但银行不能“一叶障目”, 只要不断规范与完善担保公司的合作, 同时加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监管, 相信银保关系终能拨云见日, 迎来美好的明天。
1、把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关
在担保公司准入环节, 银行须有严格的条件, 将风险消灭在源头上。首先, 银行要做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前的尽职调查, 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 优先选择成立时间长, 具有一定规模, 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准入对象。其次, 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 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全面的评估, 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 如果比例过大, 一旦出现损失, 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2、严格监控担保公司经营领域
目前各地金融办、金融局仅对担保公司准入环节核发金融执照, 未进行过程监管, 今后政府应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 对于担保公司转移资本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私自收取客户反担保金、介入房地产或证券市场、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限制倍数等涉及经营风险情况, 要重点加大监控。同时,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 多利用外部公共信息资源, 了解各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加强与同业机构的交流, 主动搜集相关信息;在与各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 明确约定并适当加大对其故意隐瞒信息、不实批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 发现不实批露并导致风险发生的, 将相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银行同业的黑名单, 使其无法再进入担保行业经营等条款, 增加其违约成本。
3、授信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推荐的业务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来源, 同时, 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方便了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 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部分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需求, 但与此同时, 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特点, 仅仅依赖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并不能完全转嫁风险, 而只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 因此银行在叙做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项目时, 应首先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评估, 对借款人资格、身份真实性及还款来源进行独立审查。不可由于担保公司的存在而放松对业务本身的风险防控。
4、尽量争取增加不足额抵押
在与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中, 并非全部客户都无法提供押品, 有部分客户仍可提供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 为了能在获得相应比例保证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保障程度, 尽量争取多做追加担保形式的业务, 少做纯担保业务, 并且对于不足额的押品, 如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原则上都要将抵押权人设定为银行。通过在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增加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 明确将银行可接受、可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均须抵押予银行, 在贷款出现不良需要代偿时, 银行可在担保公司先行垫付不良贷款本息的情况下, 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收, 并将抵押物处置变现款项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款。
5、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再担保是信用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的重要保障方式。面对高风险性的担保行业, 仅有担保机构的存在, 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 银行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充分利用各自优势, 共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风险分担机制, 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6、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
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就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过程、程序进行调查和分析, 对担保项目拓展, 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际风险进行判断, 对担保组合进行分析等, 信用评级不仅可以引导银行认识担保机构, 把握担保风险, 而且可以依据评级报告, 决定是否与担保机构合作及合作的广度及深度。因此, 银行要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作为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的参考依据。
摘要:2012年初华鼎系担保事件给银行与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敲了一记警钟, 本文从当前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期银保合作能够尽快走出阴霾, 迎来美好的明天。
关键词:华鼎系担保事件,银行,担保公司,合作
参考文献
[1]王中、邓瑞燕:华鼎担保董事长玩转政企关系, 政府6年贴1804万[N].新快报, 2012.
[2]王中、邓瑞燕:谁的华鼎:信托股东或是代持, 实际控制人为陈奕标[N].新快报, 2012.
[3]唐勇:试析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D].西南财经大学, 2010.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第8篇
一、银行与投资机构的合作
加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能够改善和解决中小型企业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即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较高。风险投资机构具有极高眼光的一种金融机构, 其专注于高科技行业, 能够对贷款方的科技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银行与投资机构合作, 更能够对中小型企业发展前景及还本付息的能力做出准确地评估。两者想合作, 不仅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和成本, 同时还能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分享贷款方在科学项目上获取的经济效益, 从而实现风险与效益的平衡。反之,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 与银行合作, 可以增大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杠杆, 有利于提高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率。
风险投资机构是由PE与VC两种基金构成, 若中小型企业获得PE/VC投资项目, 其资产负债率就会在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下明显下降, 同时能够增加企业总体资产份额, 以此达到降低企业贷款风险的目的。在这种投资形式下, 关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赢力等相关信息就会传递到银行机构。从银行机构的角度分析, 因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完善, 无法从相关信息中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PE与VC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投资者, 其能够向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与监督, 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和其他相关性的问题, 这样就会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诚信成本和监督成本。利用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形式, 可以寻找一些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 并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这样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还能够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结构, 为银行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了保障, 从而消除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平衡的情况。
二、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通常情况下, 中小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 缺乏抵押资产和信用能力, 很难获得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若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就可以产生相对积极的作用。首先, 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这样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系数, 提高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 担保机构在接受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前, 需要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 这对于银行来说能够提前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存在的投资风险, 同时还能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经营项目进行筛选和调查的成本, 为银行提供了相应的风险信息。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和加强, 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良好的政策, 促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渐完善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近年来,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 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致使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仍有所欠缺。具体表现在两者的社会地位差异上, 银行的权势地位给双方的合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一是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力度不够, 致使担保机构的服务受到限制;其二是关于贷款项目的共同监督与管理方面, 很多担保机构无法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其相应的风险, 双方未达成一致。
针对上述情况, 要想加强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 在此基础上, 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 双方在风险承担方面必须达成一致。对于监管部门来说, 要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可以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 以此分散双方合作过程中给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 从而达到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三、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
由于风险系数较高, 致使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较低。对此, 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 有利于改善这种情况。从银行的角度分析, 保险贷款可以分散自身风险, 同时可以降低贷款活动中的相关成本, 而且保险贷款与其他贷款形式相比, 若发生贷款损失, 可以及时收回贷款。从保险机构的角度分析, 保险贷款能够为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提供推广及应用渠道, 优化保险机构的产品形式, 还能扩展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 促进自身发展。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在保险机构介入后, 可以向银行传递自身的经营管理与财务方面的信息, 这样有利于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平衡问题, 提高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信用等级。因此, 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 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不仅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途径, 同时还能扩展双方的业务规模, 实现共赢的局面。
四、结语
总之,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要想获得良好的信贷服务, 就必须借助非银行机构, 使其与银行合作, 从而降低银行对自身贷款风险度, 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使中小企业能够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盾, 从而促进自身稳定、可持续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而言是一种挑战, 同时也是一种机遇, 只有加强两种金融机构的合作, 才能为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提供有效途径, 才能实现各方共赢。
摘要: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 有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分, 两者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同, 而且在风险与收益方面也不同, 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潜在合作的可能性。本文就以发展中小企业信贷的角度来分析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探讨两种金融机构在信贷、风险投资、保险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
关键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合作
参考文献
[1]孙颖.民间金融与非银行类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对接路径分析[J].金融经济:下半月, 2013 (11) .
[2]姚启萤.温州金改:银行难发力或可借助非银行金融之力[J].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3 (6) .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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