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操作规程
仓库管理操作规程(精选6篇)
仓库管理操作规程 第1篇
原材料仓库管理操作规程
一、原材料保管人员的职责: 基本职责:
负责XX的验收入库、出库、退库、保管、定期盘点及报表的及时报送。
具体职责:
1、负责XX的验收入库。管保员必须认真核对XX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确认与采购要求相符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有不符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
2、负责XX的出库。XX发出必须要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并与领料人办理相关手续,当面点交清楚。对于发出的XX,应及时将领料单和出库单转交财务。
3、负责XX的退库。XX的退库必须要由经办人填写XX退换单,对于退换的原因,一定要认真记录。
4、负责XX的保管。XX的保管应分类摆放整齐,准确标明XX的相关信息,保持原材料的干净、整洁。
5、负责XX的定期盘点。XX的盘点应定期进行,以及时掌握库存XX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相关状况,以做到“账实相符”。
6、负责XX报表的及时报送。XX验收合格入库应开具入库单、XX出库应开具出库单,相关单据应于每周汇总一次,并及时与财务进行账务核对,最后按时出具XX报表。
二、原材料保管人员的具体操作规程
1、XX的验收入库工作规程
(1)指定XX的入库区位,将送来的货物放在待验区,将检验合格的XX放在事先指定的位置;
(2)对需质检员质检的XX,应及时通知质检员质检,只有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认真核对的待入库XX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在确认与采购计划相符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无采购计划的XX以及超计划采购的XX经批准后方能验收;
(4)所有入库的XX均应按区位将其品名、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作出标记,标记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5)对于不合格的XX应隔离放置,并加以特殊标记,同时出具送货差异报告(多送或少送)并及时报送采购部门,以便及时更换、补充或者退回;
(6)对验收合格的XX,应根据验收单填制入库单,同时登记实物账,对实际验收入库的货物予以确认。
2、XX的领用出库工作规程
(1)XX的领用出库必须认真核对业务人员签发的备纸单和生产部人员开具的领料单,确认两者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相符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备纸单应经由公司财务人员签字,领料单应经生产部值班经理签字。(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与领料人办理在关手续。白班时,应由裁刀机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管理人员发纸,仓库管理人员核对备纸单和领料单后通知叉车司机发纸;夜班用纸,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根据备纸单同公司调度人员沟通,根据夜班生产需用情况通知叉车司机先将纸发往车间备用,第二天及时向生产值班经理收取领料单,补办出库手续。
(3)XX的发出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料,以避免先购进的XX由于时间长而发生变质、老化问题。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凭领料单点发XX,并与领料人员当面点清,不得多发或少发。
(5)如果生产需要补纸,则必须由申请人填写补纸单,经生产调度和财务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如果夜班出现类似情况,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生产调度联系,第二天补办相关手续。
(6)对于实际发出的XX应及时开具出库单,同时登记实物帐,对实际发出的XX予以确认。
(7)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对出库数据,发现领料单填写错误观点必须当即退回生产部经理重开后方可发货。
3、XX的退库工作规程
(1)仓库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退库XX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确认与原出库XX相符后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2)应认真了解XX退库的原因,如因印品规格发生变化,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写XX退库单,并经公司调度和财务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3)当XX质量不合格时,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及时与采购部门联系解决,以保证公司不受损失。
(4)对于实际退库的XX应及时开具退库单,同时登记实物帐,对实际退库的XX予以确认。
4、XX的保管工作规程
(1)定期检查、整理各类XX,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变质工作,随时保持仓库干净整洁;
(2)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准确向叉车司机传递XX信息;(3)根据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产地等对XX加以区分,划分出储备区、待用区、多余XX区、待验入库区、不合格区,将不同的XX放在适当的区位;
(4)及时复核各XX所处区位,发现不符时,要当即通知叉车司机调整;
(5)XX的存放要考虑“先进先出”的顺序,易于盘点、易于整理、易于出库;
(6)下班前要检查仓库,排除仓库隐患,关闭电源的,锁好库门,钥匙要要求携带或交有关部门管理,不得交于不相关人员;
(7)对积压超过6个月以上的XX,要及时加以统计,并书面报财务部门。
(8)备纸过程中,如果供货市场品种、数量不符合业务需要,应及时把采购信息反馈给业务人员,以便及时与客户联系,更改品种后再备。
5、XX的定期盘点工作规程
(1)每月月末要对原材料进行盘点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彩印厂会计应当每月对部分重要XX要进行抽查盘点;(3)公司财务部应不定期对XX进行抽查盘点;
(4)每年年终结账日公司财务部必须组织进行XX的全面盘点,并编制“XX盘点报告表“,对于盘盈和盘亏的XX要单独编制“XX盘盈盘亏报告表”。
6、XX仓库单据管理和报表编制工作规程
(1)仓库管理人员在办理XX入库手续时应填制XX入库单和验收单。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存根联由仓库留存、第二联交彩印厂会计、第三联作为记账联转公司财务做为记录原材料金额;验收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存根联由仓库留存、第二联作为供应商同公司对账的依据、第三联作为记账联转公司财务据以登记应付账款。
(2)仓库管理人员在办理XX出库手续时应当填制XX领料单,领料单位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存根联由仓库管理员保存、第二联由生产部门保存、第三联作为记账联转交彩印厂会计记录材料明细账。填制领料单时必须核对备纸单,两者一致时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3)仓库管理人员在办理XX退库手续时应当填制XX退库单,退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仓库管理员保存,第二联由经办人保存,第三联转交彩印厂财务记录材料明细账。
(4)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各类XX进行盘点,并编制各类“XX盘点报告表“,对于盘盈和盘亏的XX要单独编制“XX盘盈盘亏报告表”。
(5)要及时认真审核各类单据,并及时录入数据库,发现单据填写错误必须当即退回,由经办人重新填写或者重新开具。
(6)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退库单必须每周三汇总一次,并于周五下班前转交会计处汇总对账。
(7)每月终了,应当及时编制XX报表,XX报表必须于次月5日前交会计处进行复核汇总。
三、原材料员工行为规范:
1、原材料管理员监管叉车司机工作过程,发现因司机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库管员应在填写处罚单,由当事人签字后上报主管,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2、上班前及当班期间严禁饮酒,酒后上岗罚款200元/次,并按旷工处理。
3、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要求仪表整洁,言语文明,禁止穿拖鞋,杜绝安全事故。
4、对外来车辆司机要热情服务,耐心周到,详细讲解,做到廉洁自律,服务客户。
5、当班期间,不允许睡觉、脱岗、玩电脑、打牌,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通报批评。
6、库内卫生,按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司机与库管共同清扫,保证库内整洁。
7、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要尽职尽责。
四、表单填写规则:
1、仓库管理人员填写各类单据要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任何单据及报表原则上不得涂改。
2、入库单、领料单、退库单位严格禁止涂改现象。
3、各类报表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人必须在更改处签章。
五、对原材料员工工作奖罚措施:
1、供应部安排人员每月对XX保管员、搬运工、司机工作进行考核,财务部负责监督。
2、经考核月度工作无失误,每人奖励50元,对工作出色的员工,同时也进行公开表扬。
3、XX保管员、搬运工、司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出现一次错误罚款20元,出现两次错误罚款40元,出现三次错误罚款100克。
4、原材料内各区域摆放整齐,标识朝向一致,每天例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情况,一次罚款10元,二次罚款20元,三次罚款50元。
5、XX出入库应当轻拿轻放,在卸车、入库、运输时造成XX破损,按原价扣罚损失。
仓库管理操作规程 第2篇
主管批核:
生效日期:
概要标准操作规程 主题: 仓库管理员每日工作操作规程 编号: 餐饮187 页数: 第2页(共2页)餐厅、厨房、酒吧领用物品须填写物品《领料单》并由该部门主管签名后方可
领取。
4.2
4.3 如一次领用物品数量较大,须提前三天告知管事部。贵重物品领出后,须建立专门卡档,各餐厅、厨房、酒吧应有专人负责,若有
遗失须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4.4 凡临时借用物品,须在《用具借用簿》上进行登记,用毕,及时归还,避免造
成流失。
5.盘点
5.1
5.2 各类清洁剂每月盘点一次,操作用具每季盘点一次。盘点前,要确定盘点时间,发出盘点通知,召开盘点小组会议并进行具体布置,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
5.3
5.4
分娩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第3篇
按计划完成母猪分娩接产任务。
2 工作内容
2.1
产房彻底冲洗消毒, 做好接收临产母猪的一切准备。
2.2
从妊娠舍接收临产母猪, 并按预产期顺序在产房定位。
2.3
给母猪、仔猪提供新鲜清洁的饮水, 定期检查饮水器, 保证饮水。
2.4
提供新鲜清洁的饲料, 仔猪5~7日龄开始补料, 坚决不用发霉变质饲料, 及时清理料槽内剩余饲料。
2.5 保证仔猪有一个温暖、干燥、无风的环境。
调整保温设施, 保证舍内温度达到要求;及时调整保温灯, 创造保温箱内合适的小气候;注意天气变化, 防止贼风侵入;尽可能减少冲洗次数和冲洗用水量, 降低室内湿度;注意门窗的开、关, 采用适当的通风措施。
2.6 维持产房内防疫制度。
尽可能减少人员出入, 做到人员定舍定岗;每个单元执行全进全出制;定期消毒;及时处理每天的垃圾、胎衣、死胎、木乃伊、病死仔猪;及时治疗病猪;按《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工作。
2.7 作好母猪和仔猪治疗工作。
每天仔细观察猪群, 发现病猪, 及时治疗;对腹泻的仔猪, 发现一头, 治疗一窝, 并追踪治疗;做好病志记录。
2.8
完成打耳号、剪牙、断尾、补铁、去势工作, 对仔猪进行适当的调整 (过哺) , 过哺要在吃过初乳36~48h进行, 同时做好寄养记录。
2.9
执行每周的断奶程序, 平均30日龄断奶, 根据哺乳成绩和体况、年龄评价每批断奶母猪, 分别转入配种区或淘汰;断奶前要对母猪、仔猪做好疫苗防疫。
2.10
及时检查维修饮水器、产栏、保温箱等有关设备。
2.11
准确、及时做好各种记录。
3 操作规程
3.1 产前准备
(1) 空床彻底清洗, 检修产房设备, 之后连续消毒2次, 第一次用消毒药消毒。第2次消毒最好采用火焰消毒或薰蒸消毒。
(2) 产房温度最好控制在25℃左右, 湿度65%~75%。
(3) 认真核对母猪预产期, 母猪的妊娠期平均为114d。
(4) 产前产后3d母猪减料, 每顿减0.25kg, 以后恢复正常, 根据膘情和产仔数适当加料, 产前3d开始投喂维力康或小苏打、芒硝, 连喂1周, 分娩前检查乳房是否有乳汁流出, 以便做好接产准备。
(5) 准备好5%碘酊、高锰酸钾、抗生素、催产素、注射器、止血钳、剪刀、抹布、保温灯等药品工具。
(6) 分娩前用0.1%K M nO4消毒水清洗母猪的外阴和乳房。
(7) 临产母猪提前一周上产床, 上产床前用0.1%高锰酸钾溶液清洗消毒, 驱体内外寄生虫一次。
3.2 判断分娩
(1) 阴道红肿, 频频排尿。
(2) 母猪食欲减退或不食, 频频排算盘珠样干粪, 起卧频繁。
(3) 母猪拱槽子和栏杆
(4) 乳房有光泽、两侧乳房外涨, 用手挤压有乳汁排出, 初乳出现后12~24h内分娩。
3.3 接产
(1) 要求有专人看管, 接产时每次离开时间不得超过0.5h。
(2) 仔猪出生后, 应立即将其口鼻粘液清除、擦净, 用抹布将猪体抹干, 发现假死猪及时抢救 (假死仔猪的处理:将其前后躯以肺部为轴向内侧并拢、放开反复数次, 或倒提轻轻拍打仔猪背部) , 产后检查胎衣是否全部排出, 如胎衣不下或胎衣不全可肌注催产素。
(3) 断脐:断脐用5%碘酊消毒过的线绳距腹部3cm处结扎后, 用剪刀剪断。断端涂碘酊消毒。
(4) 断尾:用断尾钳距尾根3cm处烧烙剪断, 断端用5%碘酊消毒。
(5) 剪牙:剪牙钳5%碘酊消毒后齐牙根处剪掉上下两侧犬齿, 弱仔不剪牙。
(6) 把初生仔猪放入保温箱内, 保持箱内温度30℃以上。
(7) 仔猪出生2h内必须吃上初乳, 如果2h内没产完, 先产仔猪可进行哺乳, 边产边吃, 猪吃初乳前, 每个乳头的最初几滴奶要挤掉, 猪吃上初乳, 固定乳头, 初生重小的放在前面, 大的放在后面, 连续固定4~5d。
(8) 有羊水排出、强烈努责后1h仍无仔猪排出或产仔间隔超过1h, 即视为难产, 需要人工助产。
3.4 难产的处理
(1) 有难产史的母猪临产前1d肌注律胎素或氯前列烯醇。
(2) 临产母猪子宫收缩无力或产仔间隔超过0.5h者可注射缩宫素, 但要注意在子宫颈口开张时或已产一头仔猪时使用。
(3) 注射催产素仍无效或由于胎儿过大、胎位不正、骨盆狭窄等原因造成难产应立即人工助产。
(4) 人工助产时, 要剪平指甲, 用0.1%高锰酸钾溶液消毒手、臂并润滑, 然后随着子宫收缩节律慢慢伸入阴道内;手掌心向上, 五指并拢;抓仔猪的两后腿或下颌部;母猪子宫扩张时, 开始向外拉仔猪, 努责收缩时停下, 动作要轻;拉出仔猪后应帮助仔猪呼吸, 产后肌肉注射抗生素, 同时用抗生素清洗子宫一个疗程, 以防发生子宫炎、阴道炎。
(5) 对难产的母猪, 应在母猪卡上注明发生难产的原因, 以便下一产次的正确处理或作为淘汰鉴定的依据。
3.5 产后护理和饲养
(1) 哺乳母猪每天喂3次, 产前3d开始减料, 渐减至日常量的1/2~1/3, 产后3d恢复正常, 直至断奶前3d, 喂料时若母猪不愿站立吃料, 应赶起。
(2) 产前产后日粮中加轻泻剂 (小苏打或芒硝) 以预防产后便秘、消化不良、食欲不振, 夏季日粮中添加1.2%的N a H CO3可提高采食量。
(3) 哺乳期内注意环境安静、圈舍清洁、干燥、舍内空气清新, 做到冬暖夏凉。随时观察母猪的采食量和泌乳量的变化, 以便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 仔猪初生后3d内注射右旋糖酐铁和各1m L, 预防贫血;口服抗生素如庆大霉素2m L, 以预防下痢。注射亚硒酸钠维生素E 1m L, 以预防白肌病, 同时也能提高仔猪对疾病的抵抗力;如果猪场呼吸道病严重时, 鼻腔喷雾卡那霉素加以预防。无乳母猪采用催乳中药拌料或口服。
(5) 新生仔猪要在24h内称重、打耳号、剪牙、断尾。
(6) 仔猪吃过初乳后适当过哺寄养调整, 尽量使仔猪数与母猪的有效乳头数相等, 防止未使用的乳头萎缩, 从而影响下一胎的泌乳性能。寄养时, 仔猪间日龄相差不超过3d, 把大的仔猪寄出去, 寄出时用寄母的奶汁擦抹待寄仔猪的全身。
(7) 产房要保持干燥, 产栏内只要有小猪, 便不能用水冲洗, 预防仔猪下痢。
(8) 补料:出生后5~7日龄开始诱补料, 保持料槽清洁, 饲料新鲜。将料拌潮涂抹于仔猪口中让其熟悉饲料气味, 少添勤添, 晚间要补添一次料。每天补料次数为4~5次。
(9) 仔猪平均30日龄断奶, 一次性断奶, 不换圈, 不换料。断奶前后连喂3d开食补盐以防应激。
(10) 断奶后一周, 逐渐过渡饲料, 断奶头2d注意限料, 以防消化不良引起下痢。
哺乳母猪和仔猪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第4篇
哺乳期仔猪窝成活10头以上,母猪断奶至发情间距为3~5天;仔猪3周龄断奶平均个体重6千克以上,4周龄断奶平均个体重7千克以上,5周龄断奶平均个体重8.5千克以上。
二、哺乳母猪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1. 产房清洗消毒。母猪临产前10天必须对栏舍和设施工具等用高压水泵彻底清洗,干燥后完成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第一次消毒。进猪前24~36小时,采用火焰或药物熏蒸进行第二次全面、彻底消毒。以后每周用聚维酮碘、戊二醛、百胜等药物消毒1次。消毒药物交替使用,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进行配比使用。
2. 生产工具和药械准备。生产工具包括扫帚、拖把、料车、料铲、麻袋、补料槽、耳号钳、记录本、保温灯、牙剪、毛巾、木桶、温水、电子秤、称猪箱、笔、接产布、剪刀等。药械要准备注射器、手术剪、止血钳、结扎绳、消毒液、抗生素、干燥粉、催产素、碘酊、缩宫素、高锰酸钾等。
3. 母猪提前上产床。准确推算预产期,提前将日期记在卡片上并贴到产房墙壁醒目位置。母猪在产前7天左右上产床,同时将预产期标记在产栏或产仔箱上。注意观察母猪临产征兆:母猪食欲减退、时起时卧,频频排尿,乳房饱满,外阴红肿,后部乳头可以挤出乳汁。
4. 难产的处理。有羊水排出、强烈努责后1小时仍无仔猪排出或产仔间隔超过1小时,即视为难产。胎衣不下或胎衣不全的要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人工助产。临产母猪子宫收缩无力或产仔间隔超过半小时者可注射缩宫素。注射催产素仍无效或由于胎儿过大、胎位不正、骨盆狭窄等原因造成难产应立即人工助产。人工助产时,要剪平指甲,润滑手臂并消毒,手掌心向上,五指并拢,随着子宫收缩节律慢慢伸入阴道内,抓住仔猪的两后腿或下颌部;当母猪子宫扩张时,开始向外拉仔猪,努责收缩时停下,动作要轻。拉出仔猪后应帮助仔猪呼吸,产后阴道内注入青霉素等抗生素。
5. 胎衣不下的处理。母猪分娩后24小时以内,按说明用聚维酮碘、卫可、百胜等药物冲洗子宫,2小时后可将滞留胎衣剥离排出。产后立即清除胎衣、死胎和产后污染物,并擦净母猪会阴部。如果母猪患子宫炎,应尽早采取药液洗宫的方法治疗。
6. 饲料营养与饲喂。提高饲粮营养浓度,洋种猪饲料粗蛋白18%、消化能14.63兆焦/千克、赖氨酸0.86%,饲料中还要分别添加4%~6%的油脂和维生素B粉;土种猪饲料粗蛋白16.8%、消化能13.13兆焦/千克、赖氨酸0.80%。母猪产前3天开始减料,渐减至日常量的1/2~1/3,产后3天恢复正常,自由采食不限量,每头每天5~6.5千克。对于便秘的母猪在产前、产后饲喂0.75%~1.5%的电解质、轻泻剂(维力康、芒硝、小苏打)。母猪日喂2~3次,夏季高温季节可增喂1~2次。
7. 温度和湿度的控制。产房内温度控制在18~22℃,相对湿度50%~70%,保持空气新鲜。当舍温低于16℃时,要加热增温;当舍内空气污浊、有害气体超标时,要通风换气。冬季在中午外界气温较高或室内温度较高时开窗通气。夏季当温度超过30℃时,采取喷水、通风等方法降温。
8. 及时清扫。每天至少要清扫猪舍内的灰尘、残料、猪粪、垃圾等2次,产床上的粪便要随时清除,排粪沟要保证畅通,无积粪。
9. 患猪诊治。经常观察猪群,对表现体温升高、采食量下降、腹泻或粪干、气喘、子宫(阴道)炎等的患猪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治疗,并做好诊疗记录。
三、仔猪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1. 接产。产前对母猪的乳头、阴部进行清洗消毒并挤掉每个乳头内最初几滴奶。仔猪出生后,立即将其口鼻内黏液清除、擦净,在离仔猪腹部3厘米处断脐并消毒,然后用抹布或干燥粉将猪体擦干。
2. 假死猪的急救。发现假死猪(脉搏跳动,但呼吸停止),用两手分别捏住仔猪前胸与臀部,使其腹部向上,右手由胸部向腹部按压,以促使肺部恢复呼吸活动,当仔猪猛然发出声音后再重复做几次,直到呼吸正常为止;也可一手提后腿,使仔猪头朝下,一手轻轻拍打其胸部,直到发出叫声;如果仔猪鼻腔有黏液,则要一手握住仔猪后脚和脐带,另一手握住颈部,用力将黏液甩出。
3. 注重保温。用电热板或加热灯给仔猪加温保暖,第一周温度控制为30~32℃,以后每周降2℃左右。
4. 仔猪寄养、补铁、补硒。仔猪要尽早吃上初乳,对不能自行吮乳的仔猪挤初乳至注射器中灌哺。日龄相差不超过3天的仔猪可寄养。仔猪2日龄内要注射血康、富来血、牲血素等补铁剂,同时注射亚硒酸钠维生素E注射液。
5. 称重、打耳号、剪牙。仔猪出生24小时内称重、打耳号、剪牙。用剪牙钳在仔猪牙根处剪掉上下两侧犬齿,弱仔不剪牙。填好哺乳记录和生产管理记录。
6. 固定乳头。3日龄内遵循“前后大、中间小”的原则人工辅助仔猪固定乳头。
7. 仔猪饮水。3日龄仔猪开始训练饮水,专设水槽或将自动饮水器的嘴加垫,使之有少量常流水,引诱仔猪吮吸。冬天供给30~37℃饮用水。
8. 补料、去势。5~7日龄开始补饲专业厂家生产的高档专用开食料,保持饲料新鲜、清洁,少给勤添,夜间补添1次。每天补料4~5次。育肥公仔猪于7~15日龄去势。
9. 做好防疫。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伪狂犬、圆环病毒、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支原体等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10. 断奶。仔猪一般28~35日龄断奶,常见断奶方法如下:①逐渐断奶法。如母猪乳汁充足,仔猪长势很好,可采用此法。具体方法是在预定断奶前4~5天,把母猪与仔猪隔开,每天定时先让仔猪吃饱饲料后再吸乳,逐渐减少哺乳次数,降低仔猪对母乳的兴趣,最后全部断奶。②分批断奶法。将体重大的仔猪先断奶,让个体小的仔猪继续留在母猪身边哺乳。此法可避免出现僵猪,但断奶期较长,影响母猪配种。有弱仔出现时,可采用分批断奶法。③一次性断奶法。如一窝小猪生长发育比较整齐,可实施此法。仔猪断奶时先把母猪赶走,仔猪留在原栏继续饲养7~15天,然后转入保育舍。
仓库管理操作规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五条 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六条 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第七条 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可行性报告;
(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十)仓库管理制度;
(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第八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第九条 仓库主管海关收到企业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对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十条 仓库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应留存企业申请文件资料一套,以备建档。
第十一条 海关受理设立保税仓库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申请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有仓储业务,申请自用型仓库的企业,必须符合总署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定义;
(三)申请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有进口设备供应商和经营企业关于设备售后维修的协议或合同;
(四)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300万人民币;
(五)申请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但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六)申请企业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七)申请企业应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且保税仓库的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应与提供的房产证相符;
(八)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九)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十一)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应达到1000万美元;
(十二)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十三)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面积不应低于2000平方米;
(十四)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不应低于5000立方米;
(十五)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十六)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税仓库尚未建成的,第(十三)至(十六)项的要求可在验收时审核,但应要求企业的申请材料中承诺达到这些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一年内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收取下列单证:
(一)企业验收申请;
(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三)产权证明,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时已收的除外);
(四)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时,应核实以下事项:
(一)仓库面积或容积是否符合批准的面积或容积;
(二)仓库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等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是否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四)是否具备仓库作业必需的设备和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其他需验收的事项。
第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附件2);同时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海关进行实地核实。直属海关审核验收通过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保税仓库通过验收后,由直属海关统一制作下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同时在制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
第十七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交月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月报单证,将上月仓库货物入、出、转、存、退等情况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仓库主管海关。
第十八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为各保税仓库建立管理档案。有关保税仓库设立、变更、电子账册备案、核查、报表、补税、放弃、年审、撤销等单证,应存入档案。第三章 电子账册的建立 第十九条 仓库主管海关在保税仓库验收通过后,应通知经营企业办理建立电子账册所需的各项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应通知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联系函,凭联系函到海关企管部门办理保税仓库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仓库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在出具注册登记联系函时,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附件3);
(二)《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仓库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核准保税仓库的规范名称,规范名称中应包括经营企业名称和保税仓库性质,并以“保税仓库”作后缀。
核准名称后在《保税仓库企业情况登记表》上批注仓库性质及第七位代码,随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做关封交企业向企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保税仓库的注册编码第7位为类别代码,其中“D”为公用保税仓库、“E”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F”为寄售维修保税仓库、“G”暂为空,“H”为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I”为备料保税仓库,第8至第10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按要求为企业建立保税仓库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
仓库主管海关可根据仓库的具体情况选择备案式(K账册)或记账式电子账册(J账册)。
第二十三条 电子账册备案时,海关可按照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
电子账册商品的计量单位应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对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等应以数量单位建账。
第二十四条 电子账册的备案商品仓库主管海关应进行归类审核。归类审核时,仓库主管海关应一并审核商品名称、备案计量单位等。
第二十五条 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的商品项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归并:
(一)商品的10位HS编码相同;
(二)商品名称相同;
(三)商品的备案/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四)商品价格相差不大。
第二十六条 一个保税仓库原则上建立一份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一份通关电子账册。
根据企业需求和方便海关监管的需要,在一份经营范围电子账册项下可以建立多份通关电子账册。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通关电子账册海关审核要点:
(一)经营单位应为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经营单位;
(二)收货单位应为海关核准的保税仓库规范名称及代码;
(三)保税仓库名称和代码应与保税仓库性质一致;
(四)保税仓库备案商品不能超出仓库的经营范围,不得有国家规定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商品;
(五)电子账册有效期应小于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如仓库租赁房屋开展经营的,应小于保税仓库房屋租赁期;
(六)备案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符合海关申报规范并满足监管需要;
(七)备案商品编码应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海关应在电子账册审核环节进行以下操作:
(一)设置与批准内容一致的保税仓库面(容)积;
(二)设置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
(三)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某项商品的最大周转数量。
第四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一节 保税仓库的延期
第二十九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仓库延期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税仓库延期申请;
(二)《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保税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第三十一条 海关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保税仓库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随附企业相关材料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海关对不再具备保税仓库设立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直属海关在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第二节 保税仓库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保税仓库需变更仓库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的,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取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报告;
(三)《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六)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七)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八)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九)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第三十三条 仓库主管海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申请变更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二)保税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是否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三)2004年2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申请变更的,应按照《管理规定》设定的条件和标准重新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的保税仓库,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进行验收。验收程序按本规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附件4)。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仓库主管海关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并自收到企业变更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变更有关事项的,仓库主管海关应核实以下内容:
(一)经营企业名称的变更,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主体资格没有改变,且保税仓库未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转给其他企业经营;
(二)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人代表变更后仍应满足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经核实经营企业变更后仍符合保税仓库设立要求的,仓库主管海关将相关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直属海关应在保税仓库批准设立和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总署备案。第三节 保税仓库的撤销与注销
第四十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仓库主管海关应在撤销保税仓库前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退运、放弃或销毁手续。
第四十一条 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并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说明注销原因;
(一)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
(二)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
(四)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海关注销保税仓库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和物品: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其他须收取的单证。
(二)仓库主管海关收到注销申请后,应核实保税仓库是否有库存货物,是否有其他遗留问题。保税仓库有库存货物的,应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补税、退运或放弃手续。
(三)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第四十三条 保税仓库撤销、注销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及时注销相应电子账册。直属海关应在办结保税仓库撤销、注销手续后30日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遗失《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其在地级市以上媒体公开刊登《遗失声明》。仓库主管海关应对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予以审核,报直属海关给予补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第四节 保税仓库的核查
第四十五条 仓库主管海关可根据保税仓库的监管需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保税仓库采取盘查、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在实际核查中,可视情况交叉、综合运用三种核查方式。
第四十六条 保税仓库有以下情况,仓库主管海关应下库核查:
(一)保税仓库有走私违规嫌疑的;
(二)申请开展简单加工业务的;
(三)保税仓库库存货物申请延期的;
(四)保税仓库报告所存货物有损坏、变质、灭失等情况的;
(五)企业月报和海关电子账册数据不吻合的;
(六)企业申请放弃货物的;
(七)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数量和金额有异常的;
(八)企业申请注销保税仓库的;
(九)存在海关监管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每年对辖区内仓库企业的基本管理情况和总体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盘查。实施盘查时,仓库主管海关应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账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
对保税仓库的盘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八条 实施盘查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收取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营情况报告;
(二)仓库财务会计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对保税仓库进行盘查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附件5),并形成综合盘查报告随附相关资料报直属海关审核。
对保税仓库进行抽查、巡查,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附件6)。
第五章 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一节 货物入仓管理
第五十条 对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货物放行手续的保税仓库货物,口岸海关应按“直接转关”的转关运输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保税仓库入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在口岸海关验放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仓库主管海关按“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入仓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在同一直属海关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由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后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二)经海关批准,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由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后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第二节 货物出仓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仓库主管海关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库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在同一直属海关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由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出仓办理报关手续。
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出仓报关。
第五十三条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
第五十四条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转为正式进口的,须由仓库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关,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
第五十五条 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如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的,除验核收取前条单证外,海关还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件保修期内维修免税申请表》(附件7);
(二)原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原设备进口税款缴纳证明、减免税证明;
(四)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或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五)维修记录单;
(六)其他有关证明。
保税部门留存一套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后,正本退企业报关。
第五十六条 保税仓库寄售维修零部件申请免税出仓的,海关应审核:
(一)进口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应与保税仓库电子账册一致;
(二)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应在保修期内,但最长不应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
(三)维修件应由外商免费提供;
(四)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为“3100”);
(五)被更换的零部件是否已退运或放弃;
(六)对被更换的零部件超过三个月尚未退运的,须收取与维修件进口税等额的风险担保金;
(七)核对企业提交的原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异地关区的,需经原设备进口地海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对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的维修件,仓库主管海关应做好被更换的零部件退运或放弃等手续的跟踪销账。
第五十八条 保税仓库企业如申请以集中报关方式出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履行书面批准手续,海关应收取企业集中报关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集中报关的商品名称、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等。
第五十九条 海关按以下要求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一)根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度,仓库主管海关可收取保证金;
(二)集中报关的时间应根据出货的频率和数量价值等合理设定;
(三)为保证海关有效监管,企业当月出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报关手续,并不得跨申报;
(四)集中报关申请应报仓库主管海关分管关长审批,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条 企业在设立保税仓库后申请开展简单加工后出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取企业书面申请,并注意审核是否符合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特征。第三节 货物的流转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第六十二条 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各自在其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第四节 保税仓库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税仓库申请保税仓库货物延期的,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申请延期报告;
(二)申请延期货物清单,清单应包括原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存放库位等;
(三)其他必要单证。
第六十四条 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延期后一般不应超过2年,如延期后货物存储期未超出2年的,由仓库主管海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出2年的,应报直属海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保税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补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企业逾期3个月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保税仓库货物申请放弃处理的,仓库主管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
2.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
3.海关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
4.关/处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5.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
6.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
胶水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第6篇
胶浆房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规定胶浆房日常工作的操作安全要求,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2.范围:适用于胶水领用所有操作人员。
3.职责:
3.1 原料仓库管理员负责胶水仓库的原料领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 所有胶水领用人员负责并执行本操作标准;
3.3 保安队长负责定期对胶浆消防设施安全检查、监督等安全工作。
4.安全操作规程:
4.1 胶浆房工作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和相关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2上岗前穿戴好工作服、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劳防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进入胶水仓库,违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4.3 进入上岗前检查装卸搬运工具是否牢固,设备电器是否正常,禁止叉车进入胶浆房;
4.4 工作时应打开室内门窗和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4.5库房内及四周严禁动用电焊、气焊、焚烧、金属切割打磨等各类明火及产生火花的作业;
4.6搬运浆桶、易燃液体时,要轻拿轻放,放置平稳,防止外溢或打翻,浆桶禁止在地上拖位;胶浆桶内不准盛放汽油;
4.7作业过程中及铲除地面胶浆时不得用铁器等黑色金属用具,防止因此产生火警事故;
4.8对机械传动部位应勤检查、勤加油,保持机件润滑,防止摩擦发热起火;要保持静电消除装置导电良好,确保性能安全可靠。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
4.9非特殊情况,除胶浆房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如若进入一定要严格登记制度,交出一切火种并确保安全作业;
4.10仓库管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胶浆的性能及扑救方法,要维护保养好配置的消防器材,并能熟练使用。
4.11 各类浆料要分类堆放,做好领用登记台帐工作,确保帐物相符,物物相符;
仓库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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