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范文
车辆购置税范文(精选6篇)
车辆购置税 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厅 (局、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84号) 规定, 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各省、区、市”) 国家税务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 (局、委) 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 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于2016年11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 (市) 国家税务局。
三、城市公交企业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时, 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 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 888-2014) 标准要求进行复核, 并依此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 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 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 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 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起止时间, 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016年10月25日
车辆购置税申报 第2篇
【业务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符合免(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6)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7)补税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
即时办结。
车辆购置税 第3篇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当前司法实践中,除房屋外,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也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以为子女购买车辆的方式作为男女双方结婚的一种馈赠方式。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这种父母出资购买而转与子女的车辆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如何分割呢?婚姻法对婚前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動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两个条款是针对当事人结婚前或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定性问题。出资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将会直接影响离婚案件中子女对该出资所应分得的份额多少。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价值不似普通动产般容易计算,好的车辆价值甚至能达到一栋房产的价值,或者远高于一栋房屋的价值。因此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车辆问题上,可以参照法律关于房屋的权属规定,同时,兼顾车辆物权的特殊归属规定,即登记对抗主义,来全面考量车辆的归属权。
具体而言,认定标准可以表述为:对于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如未明确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应当视为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如明确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为子或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可分割。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因为在物权法上,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所有权归属原则,这不同于房产,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原则为登记生效主义,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即为房产所有人。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事例远比寥寥几句表述复杂得多。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了一辆宝马车,后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此时夫妻对宝马车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男方认为属于个人财产,女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也作证言明该宝马车是对自己儿子的赠与。此时,法院不能仅仅依据父母的声明草率判断宝马车为男方个人财产,而应当要求男方继续举证来补详该观点,否则,该车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购车款项系从男方父母账户上划出,此购车款项可以视为对男方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法院在审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车辆的权属案件时,在适用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还要审慎审查证据,以公平公正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车辆购置税 第4篇
目前, 我国许多地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已移交基层国税部门。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征收管理。车购税业务下放后, 有效的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增加县级税收收入的作用, 但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 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开具车价信息不真实。
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报税联) 为凭据, 这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车辆购销双方, 在此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向:虚开、少开发票, 既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购税、又为机动车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主要形式有: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 以收据的形式预先收取购车用户一定数额的定金, 待提车时冲减相应的购车款;将车辆部分选装配置, 如空调、影像系统、倒车雷达等改为配件的形式, 以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或开具白条;二级经销商不开发票, 直接将一级经销商发票开给购车人, 中间差价开具白条收据。
2. 有的车型最低计税价更新不及时, 与实际销售价悬殊比例较大。
按照规定, 对于“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车辆生产企业的最低计税价格, 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但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向上采集和向下发布相对滞后, 新车型的价格不能及时采集发布, 老车型的价格变动后又不能及时更新。特别是挂车底盘在销售时, 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满足用户的要求, 一般都会将轮胎和挂车底盘分开销售, 更重要的是购销双方往往会把发票价格略高于最低价格, 有的甚至直接低开。
3. 车购税征管软件中部分车型车辆信息划分不详。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 应实地验车;但有的车辆经过实地验车后, 在验车结果上往往因车辆的配置问题与纳税人产生争论。
4. 车购税征收管理措施有待加强。
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 车辆如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 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档案变更手续。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理办法》规定,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 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因没有处罚规定, 经常会出现纳税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后, 不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甚至有的纳税人将车辆经过反复转卖几次后, 才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 以致因中间变动手续、资料缺少, 导致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二、完善基层国税机关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1. 完善车购税征收管理方法。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 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 或者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得车辆, 除现场进行验车外, 还要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车辆详细配置单, 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
2. 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 加大对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
在清分比对时, 建议设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警戒幅度范围, 并向上浮动一定比例, 将警戒比例范围内的纳税人, 也列入发票价格异常纳税人核查清单, 以便进行核查落实, 尽可能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堵塞政策漏洞, 减少税源流失。同时, 还应结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职责, 落实责任。对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中发现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应及时按规定列入评估对象或者移交转稽查部门对其实施稽查。
3. 摩托车车购税政策有待于调整。
摩托车作为普通百姓, 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代步工具已经进入千家万户, 像自行车一样普遍, 可上牌的时候除了牌照费, 保险, 车船税外还要按规定缴纳10%的购置税。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车辆管理部门在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时, 为了自身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方便本部门对摩托车的管理, 在给摩托车用户上牌前, 有没有缴纳车购税不再严格把关, 直接就为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 默许了摩托车用户不缴纳车购税的做法。因此,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车购税优惠政策时予以考虑, 予以摩托车减免或者给与减征的政策优惠。
4. 完善《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中最低计税价格的采集方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 (改装) 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 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 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但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型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采集项目并不是太明确。鉴于这部分车辆都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特殊性, 有些车辆的部分构件, 也都具有可随时增加或减少的特点。因此, 在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时, 有必要对这部分车辆价格信息予以细化。
5. 建议增加车辆变更处罚。
对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后, 而未在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或者虽办理了车辆转出手续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的, 需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借鉴车辆管理部门的经验, 如有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将会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同时, 也为税务机关做好日常的车购税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 建议车购税收入能够给予地方分成。
车辆购置税 第5篇
轿车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化而来。现行轿车购置税法的基本标准,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通知明晰,经国务院赞同,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计划和技艺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搭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逾越9个座位的轿车。具体: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范例”项的车辆范例代号(车辆范例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逾越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逾越9人。
(二)国产公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范例”项的车辆范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逾越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逾越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此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范例”项的车辆范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逾越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逾越9人。
(四)出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参数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据的开具日期判定。
四、新能源轿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轿车车辆购置税的通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业和信息化部通告2014年第53号)实行。
新政实施后,市民买一台车要多掏多少钱? 目前车购税的核算办法是:轿车出卖发票报价÷1.17×10%=应交纳车辆购置税。算上去,推销一辆发票报价10万元的小排量轿车,按10%的税率算上去,车购税是8547元,在2016年底之前推销可享用车购税减半政策,也便是只需求交纳4273.5元的税,而假如从2017年元月1日起买,就要按照7.5%的税率交纳6410元的税,需求多缴2000多元。
复杂的说便是:2018年买车要比2017年多缴2000多元。
车辆购置税 第6篇
为做好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的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 组织做好本地区2015年度相关项目申请、初审、汇总上报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是扶优扶强。 优先选取主题特色鲜明、基础条件好、 示范作用强以及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前几批试点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是突出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节能减排和甩挂运输跨区域试点项目以及对安全、环境、能源等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是竞争择优。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四是公开、公平、公正。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交通运输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
二、申报范围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主要包括绿色交通省、绿色交通城市、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项目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
主要包括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符合甩挂运输发展方向的试点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各省发展实际并能有效促进道路货运高效绿色发展的自选主题性试点项目。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 000千克(含12 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 (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 000千克 (含10 000千克)且小于12 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 (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 000千克 (含12 000千克 ) 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 ( 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 000千克 (含10 000千克 )且小于12 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 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绿色公路、港口、交通装备项目由省级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项目由省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需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省(城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持本项目;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发展水平测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发布了相关发展专项规划;节能减排目标符合相关条件。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题性试点项目应具备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及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等。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由老旧汽车车主通过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绿色交通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2、3)、绿色交通项目实施方案。 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港口)的, 还应提供绿色交通(节能减排)发展专项规划;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的,还应提供省(城市)人民政府创建承诺书等;申请绿色交通城市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申请绿色交通装备项目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2014年底天然气营运车船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申请书(见附件4),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见附件5),各甩挂运输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甲级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甩挂运输站场建设 (改造) 投资项目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等 。 具体详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厅运字[2012] 106号)。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 (附件6, 从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五、申报程序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项目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由交通运输部报财政部审核。
2.项目验收 。 项目实施期结束 ,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后,经实施单位申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项目管理中心组织考核验收。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1.项目申请 。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 , 应当于2015年9月1日~2016年1月31日期间, 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 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项目审核。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 汇总数据等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六、其他要求
(一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新增支持绿色交通省项目不超过3个, 绿色交通城市项目不超过10个 ,绿色公路项目不超过8个 ,绿色港口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绿色交通省项目中,资金支持的子项目合计不超过12个。 对于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三类项目,各省报送每类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已经获批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区域性项目的省或城市不再申请其它绿色交通项目。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持各省主题性项目不超过2个,各主题性项目中包含的甩挂运输项目合计不超过4个。
跨省域联合开展的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的, 由牵头省申请单位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 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各参与省份配合完成本区域内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盖章。
(二)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绿色交通省项目:2015年3月31日; 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绿色交通装备项目:2015年3月16日。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2015年4月30日。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申请验收项目:2015年3月16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有关文件及附件请登录交通运输部及项目管理中心、商务部网站下载。
附件:1.绿色交通省(城市、公路、港口)项目申请书
2.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项目申请书
3.绿色交通项目考核验收申请书
4.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申请书
5.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车辆购置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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