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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需求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长期照护需求范文(精选7篇)

长期照护需求 第1篇

1 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现状

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年人各种慢性病的患病率逐渐升高。据2008 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 我国城市地区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慢性病患病率高达85.20%, 是全国人口平均水平的4.26 倍[1]。各种慢性病及其并发症, 以及机体功能退化, 会使老年人的基本日常生活能力日渐衰退, 而需要长期照护。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课题组[2]2006 年做的全国抽样调查显示, 我国城乡家庭居住的老年人中有6.40%为完全失能老年人, 城市完全失能老年人占城市老年人口的5.00%。并预测到2015 年, 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将达到4 000 万人, 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口达1 239.8 万人左右。由此可见, 我国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失能群体对长期照护服务存在着巨大的需求。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数据[2], 2006 年城市失能老年人中, 有照料需求的占到77.10%。传统养老模式下, 我国失能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 主要是配偶和子女来照顾。然而随着年龄的增大, 配偶的照料能力逐渐弱化, 同时其被照料的需求却日渐凸显。另一方面, 由于“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现象的出现, 子女也已不再是失能老年人的坚强后盾。同时, 由于老年慢性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的需求常涉及多个器官系统和健康层面, 包含身、心、精神、社会等多个方面, 需要持续的、综合的、专业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而这些专业照护家庭成员是无法提供的。因此, 现代社会中, 传统的家庭照料已经无法有效满足现代社会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亟需社会化、专业化的长期照护服务作为补充。

2 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我国目前正全力“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依托中国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也得到较为系统的建设和健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能力不足

2.1.1 长期照护服务设施方面在家庭养老功能削弱的同时, 社会化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不足, 导致许多老年人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 是我国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面临的首要问题。郭平等[3]在对2005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 在有照顾需求的老年人中, 有6.00%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没有得到照顾。黄匡时[4]基于2006 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的数据预测, 2013 年我国将有2 189 万张养老床位缺口, 有1 721 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愿望得不到满足, 未满足率高达86.39%。“十二五”期间, 国家大力开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据民政部[5]统计, 截至2015 年1 季度, 我国每千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达到了27.5 张, 虽然较前有了明显增加, 但是仍然低于40 张的国际标准, 更是远远低于发达国家50~70 张的平均水平。

2.1.2长期照护服务专业人员方面长期照护专业人员缺乏是阻碍我国长期照护服务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受工资待遇、经费压力、人员编制及工作环境的软硬件条件等问题的制约, 各长期照护机构无法招聘到或者留得住足够的专业护理人才。根据黄匡时[4]预测, 2013年我国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缺口22 195人, 缺口率高达81.89%。白利民[6]对江苏省养老机构的调查显示, 江苏省养老机构中只有11.52%是专职护士, 甚至在很多民办养老院几乎没有专职护士。养老护理员是长期照护主力, 但是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养老护理员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多数没有经过系统化专业培训等问题, 职业稳定性差、离职率高, 同样难以满足老年人全面照护的需求[7,8,9]。

2.2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利用率不高在老年人长期照护设施供不应求的背景下, 老年人对现有的照护设施利用率却不高, 养老床位空置的现象普遍。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相对完善的北京和天津为例, 截至2012年底, 北京市养老机构的整体入住率只有约六成[10];2013年, 天津市各养老机构的总体入住率仅有54.00%, 有接近一半的床位是空的[11], 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空置率尤为突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老年人观念尚未转变, 对养老机构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低;养老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 对机构养老认知有偏差, 未根据老年人的自理情况进行功能定位和区分, 甚至盲目建设所谓高档次养老机构, 与广大老年人需求不能匹配[12];许多养老机构自身服务质量较差, 经营管理能力较弱, 无法吸引老年人入住;价格相对低廉的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 而民办养老机构的费用又超出了老年人的支付能力[10];养老机构分布不均衡, 养老机构区域分布与老年人数量不匹配[11]。在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层面,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实现社区养老依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许多城市开始大规模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 中心功能不明确, 服务对象和内容缺乏特色和优势, 建设标准不统一, 资金支持不到位等原因, 许多照料中心名存实亡, 老年人参与少, 陆续萎缩或关闭。既浪费了资源, 也无法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2.3 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内容单一目前, 我国各长期照护机构提供的服务比较单一。多数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仅限满足其衣食住等基本的生活需要, 而医疗护理、康复护理服务、急救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十分缺乏, 精神心理关注尤为不足。城市社区中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汤军克[13]对上海市闵行区的10 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调研后发现, 日间照料中心的设施和服务比较适合自理的老年人, 但是也仅限于聊天、娱乐、读报等娱乐活动。对于半自理和失能老年人而言, 多数中心都没有其所需的服务项目, 所有中心均没有康复用房和服务。这与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所规定的,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相去甚远。这一方面是由于各长期照护机构筹建和管理者观念没有转变, 没有全面认识老年人的需求, 没有合理定位机构的服务和功能。另一方面也与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长期照护机构无暇顾及老年人的高层次需求, 也无法吸引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 拓展服务内容有关。

2.4 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涉及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各个层面, 当今中国社会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需要举全社会之力。除了卫生服务领域外, 还需要法律法规、财政、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政府支持, 社会的投资和参与, 以及专门的行业协会组织对长期照护服务的规范和监管等。虽然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老年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对长期照护体系的发展, 尤其是硬件设施的改善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软件建设方面, 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还普遍不足, 如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专业人才培养制度、照护服务和需求常规统计制度、长期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和管理规范等还缺失或不完善。导致从业人员缺乏充足的专业培训, 长期照护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服务项目及费用整合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各长期照护机构各自为营、定位不清, 执行政府政策表面化, 在服务质量和行业自律上存在许多缺陷, 无法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就财政支持而言, 目前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总体还不充足, 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国家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也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 由于我国是“未富先老”, 单纯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来应对老年人长期照护的需求是不现实的[14]。因此, 必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发展。然而目前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非常少, 支持力度小, 激励和扶持还不够, 导致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长期照护积极性不高, 参与之后往往也举步维艰。

3 促进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3.1 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重视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 切实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主动进行政府部门职能协调, 以更有效整合民政、福利、医疗等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 在土地供应、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方面, 支持各类老年人长期照护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税收、保险等政策以及配套实施机制, 给予长期照护服务提供者政策支持, 促进长期照护专业人才的系统化培养, 保障专业人才的持续提升。并引入合理竞争机制, 积极引导社会资源长期投入照护服务市场。

3.2 着力提高长期照护服务的利用率, 避免资源浪费通过媒体宣传、政策引导等手段, 改变老年人的观念, 提高其对各长期照护设施和服务的认可度和知晓率, 鼓励其主动接受和充分利用各长期照护设施, 尤其是社区养老设施;各长期照护机构要明确自身定位, 切实根据当地老年人的需求, 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和设计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 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 吸引老年人入住和利用。

3.3 积极培育行业协会, 发挥其辅助作用行业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互相支持与配合。行业协会作为各方面力量的桥梁纽带环节, 其协调、组织、配合的功能与作用不容小觑。目前我国长期照护领域的行业协会, 主要有中华慈善总会主管, 鹤童老年福利协会承办的“长期照护全国联盟”, 以及2014 年9 月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发起并领导的“全国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联盟”。但是目前这两个行业组织职能有重叠, 而且均尚未形成全国性影响, 以及与相关行业的沟通合作也不够, 因而对全国长期照护行业的代表、指导和示范以及规范作用不足。故今后有必要整合、规范长期照护行业协会组织, 在政府的扶持下, 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机构。积极与医疗、护理、管理、技术、培训、市场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组织重大共性问题研究,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协助政府进行资格认定、服务质量监督等, 搭建养护机构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 搭建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行业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平台, 表达行业诉求, 推动长期照护行业的长足进展。

长期照护需求 第2篇

先进国家都建有完善的照护服务等级评估标准,根据照护服务时间的长短来进行分级,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评估标准, 德国有9.7% 的老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照护服务,日本为16.7%,同时日本老年照护费用仅占1.2%GDP,低于OECD诸国的平均值(1.5%),得到了OECD组织高度的评价。

我国目前缺乏全国统一标准的老年长期照护需求评估工具,养老机构内照护分级标准多采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规定的三级标准(自理、介助、介护) 或临床医嘱护理等模式。这两种评估方法都过于主观,缺少客观依据,评估项目中缺乏对痴呆老人的判定,导致照护需求与照护服务等级出现较大差异。同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是以生活护理和照料为主,而临床医嘱护理分级是以医疗服务为主,是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状况下达的,与护理服务时间和护理服务强度并不一定成正比。一些学者采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进行分级,这种评估体系缺乏对老年人社会参与能力以及精神能力判定指标,不能真实反映肢体活动能自理的痴呆老人的照护服务需求状况。

照护分级标准不统一,导致照护服务差异很大,照护费用的差别可达6倍以上, 由此带来照护费用预测的困难。朱铭来教授关于《我国老年长期护理需求测算及保障模式选择》的研究,就是在缺乏合理的照护需求评估体系与照护服务补偿标准的情况下,采用我国残疾人补偿标准而进行的费用预测。

长期照护需求 第3篇

居家养老是多数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方式, 但随着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 家庭规模的缩小, 传统的养老方式已被“421”家庭结构弱化[4], 家庭对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的能力逐渐下降, 这就使长期照护的需求增加。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及内容

本研究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 随机抽取上海市长宁区所管辖的3个居委会, 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 采用面对面调查的方法, 对这3个居委会的所有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问卷调查。共调查1 684名老年人, 剔除无效数据19条, 得到有效问卷1 665份, 有效率98.9%。

长期照护 (long term care) [5]一般是指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必须依赖他人照料的失能老年人群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社会交往和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

1.2 研究方法

在广泛阅读文献的基础上, 最终选择国际通用的衡量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ADL量表[6], 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调查, 共14项, 由躯体生活自理能力6项 (上厕所、吃饭、穿衣、洗漱、平地行走及移动和洗澡) 和工具性日常生活能力8项 (上街购物、独立利用交通工具外出、食物烹调、家务维持、洗衣服、拨打电话、服用药物和处理财务) 组成。计分方式为1~4分依次为“完全能够自理”、“基本能够自理”、“部分能够自理”和“完全能够自理”, 单项分1分为正常, 2~4分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 总分最低14分, 为完全正常, 大于16分则有不同程度的生活自理能力下降, 总分大于22分, 为生活自理能力有明显障碍, 最高分为56分, 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以长期照护的概念为基础, 自制长期照护需求调研问卷, 将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分为生活照料、心理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护理、长期卧床护理和其他专业医疗护理。

本研究采用现场调研, 对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文献研究[7,8], 选取性别、年龄等进行上海市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影响因素的研究, 详见表1。

1.3 统计方法

采用Epi Data 3.1数据管理软件进行数据录入, 用Stata 12.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老年人进行长期护理需求影响因素的估计和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此次研究对象年龄最小为63岁, 最大为99岁, 平均年龄76岁。其中男性占总人数的46.03%, 已婚人数达1 205人, 占73.66%, 独居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16.78%, 慢性病的患病率达86.73%, 见表2。

2.2 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统计结果

在对长宁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研究中, 研究者将因“已获得相关服务”和“经济情况无力承担”而选择不需要相关服务的老年人归为需要相关服务。27.57%老年人需要生活帮助服务, 其中有190名 (41.39%) 老年人已获得生活帮助服务, 97名 (21.13%) 老年人经济情况无力承担;15.56%的老年人需要心理护理服务, 其中60名 (23.17%) 老年人已获得相关服务, 112名 (43.24%) 老年人经济上无力承担;25.47%的老年人需要慢性病护理服务, 其中135名 (31.84%) 老年人已得到慢性病护理服务, 173名 (40.80%) 老年人经济上无力承担;23.00%的老年人需要康复护理, 其中97名 (25.33%) 老年人已获得此项服务, 180名 (47.00%) 老年人经济上无力承担;18.50%的老年人需要长期卧床护理服务, 其中83名 (26.95%) 老年人已有长期卧床服务, 157名 (50.97%) 老年人经济上无力承担;19.40%的老年人选择其他医疗专业护理服务, 包括肌肉注射、静脉输液等, 其中82名 (25.39%) 老年人已获得相关服务, 172名 (53.25%) 老年人经济上无力承担, 见表3。

2.3 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

在logistic回归模型中, 结果显示, 随着年龄的增加和ADL得分的增加, 老年人对长期照护服务各方面的需求都有所增加, 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对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也比较大, 其他因素则在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6个方面的影响不尽相同。有住家保姆增加了老年人对生活帮助服务和心理护理服务需求的增加;独居老人比与子女同住的老人在心理护理服务、慢性病护理服务和康复护理的需求大;在学历因素上, 初中学历的老年人比小学及以下的老年人对心理护理服务的需求少, 相对小学及以下学历的老年人, 中专、高中学历的老年人对除其他医疗专业护理服务的其他长期照护服务需求都要少,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老人在生活帮助服务和心理护理服务需求上比小学及以下学历的老年人的少 (表4) 。

3 讨论

上海是全国最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之一, 据2013年3月市政府发布的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发展信息[9]显示, 截至2012年末, 上海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为367.3万人, 占总人口的25.7%。长宁区位于上海中心城区西部, 是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重要汇聚之地, 其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 2012年末60岁以上人口已达15.78万人, 占地区总人口25.2%, 所以对长宁区进行调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对长宁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的调查中, 老年人在生活帮助服务、心理护理服务、慢性病护理服务、康复护理服务、长期卧床护理服务、其他医疗专业护理服务这6个方面都有需求, 尤其是对生活帮助服务的需求最大, 27.57%的老年人需要这项护理服务。在需要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中, 有20%~55%的老年人因为经济无力承担而得不到相关的服务。

据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显示, 随着年龄和自理能力的下降, 老年人对长期护理需求的6个方面都有所增加 (OR>1) 。这是因为年龄越大, 老年人的自理能力越低下, 家庭结构的缩小使其对老年人的保障能力下降, 这就导致老年人对长期护理需求增大。

患慢性病的老年人对长期照护的6个方面的需求都比不患慢性病的老年人多 (OR>1) , 患有慢性病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自理能力有所下降, 所以对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就会增加。

独居老人相对于和与子女同住的老人对心理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护理的需求更大 (OR<1) , 这是因为与子女同住, 老年人会得到一定的照料, 但是独居老人却没有, 所以这个群体对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更大。

最后, 本研究发现学历较低的老人对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相对较高, 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所从事的工作, 从而影响了经济水平, 老年人受到经济的限制, 所得到的长期护理服务相对较少, 这就使他们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增加。

4 建议

4.1 关注高龄和独居老年人, 提供更好的保障

2013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牵头探索建立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 即依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对上海市80岁以上的城保老人、经过评估因为疾病、生理功能衰退而达到轻度、中度、重度护理需求等级或患有慢性疾病的独居老人, 给予老年护理费用专项补贴。“老年护理保障计划”在6个街镇试点, 试点街镇包括:杨浦区控江街道、五角场镇、闵行区莘庄镇、江川街道, 浦东新区潍坊街道、塘桥街道。这是上海加大对高龄老年人进行老年护理保障的尝试, 这样的举措说明了关注高龄老年人护理保障的必要性。

*:P<0.05

对于独居老人, 这是一个需要被更多照顾的群体, 现在政府大力提倡居家养老的模式, 这就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 如设立更多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助餐服务点等, 提供更多的上门服务, 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4.2 为低收入水平的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

现今我国并没有建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 对选择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人, 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大部分仍在家庭, 为老人提供一些日间服务也是非常有限的, 而且是自费, 这就使低收入的老年人即使在需要的时候也不会去选择这样的服务, 这就需要政府关注低收入老年人, 加大对低收入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建立专项补贴机制。

4.3 建立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发达国家, 如日本和德国[10,11], 都有其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由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估, 再由护理保险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报销额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与德国相似, 差别主要在于我国没有护理保险这一险种。面对老龄化如此严峻的挑战,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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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勘, 董伟.上海城市社区失能老人长期照料的现况和政策建议[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09, 2 (9) :48-52.

[6]刘学员, 阳丽华, 赵蕾, 等.日常生活能力对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J].中国老年学杂志, 2009 (1) :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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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市老年学学会.2012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EB/OL]. (2013-03-22) .http://www.shanghaigss.org.cn/news_view.asp?newsid=9143.

[10]乐晓平.从日本老年介护的发展过程看中国老年护理事业发展的需求[J].中国护理管理, 2006 (6) :191-193.

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日本,人口老龄化,长期照护保险法

一、日本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2000年, 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压力, 日本政府出台了《长期照护保险法》。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 人口过早地老龄化及社会结构的变迁是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的直接原因。

2000年, 日本的老龄化趋势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其他发达国家。日本人口老龄化趋势在发达国家中以最快的速度达到了长期照护风险一般化的程度, 一般发达国家老龄化的速度是50年以上, 而日本25年就达到了14%老龄化指标。此外, 因为晚婚及未婚率的上升, 造成出生率持续下降, 使日本在1970年进入高龄少子化社会, 更于1994年成为高龄社会, 预计在2050年日本将成为超高龄社会。日本目前是世界上人口寿命最长的国家, 大约有35.6%, 也就是每3人中就有1人是65岁以上高龄者。与高龄化相对应的是, 长期卧床、痴呆加上虚弱老人之总数量, 在日本2000年约280万人, 估计至2050年达到520万人 (转引自李志妤, 2004:5) 。但是老年人照顾供给却日益下降, 在日本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之前, 主要是依赖家庭资源对老年人进行照顾。但是, 随着人口老化﹑生育率降低﹑家庭结构的转变﹑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升﹑离婚率增加与整体环境因素的改变, 长期照护的问题已由个人层面转移至社会层面, 不可能单靠个人或家庭的能力解决, 必须依赖社会整体力量才能解决。

2. 财政压力是实施《长期照护保险法》的根本原因。

经济原因是日本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的最根本原因。在日本实行长期照护保险以前, 都是靠其他的保障项目来应对长期照护这一社会问题的。日本实施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于医疗无偿化所带来的社会性住院的问题, 导致大量的医疗福利制度的资源被占用。这主要与日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与慷慨有关。日本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日本的所有国民, 医疗服务的价格都是固定的, 人们基本免费选择任何医生或医院。相比较于医疗保险的慷慨, 《长期照护保险法》颁布以前, 长期照护服务显得吝啬很多, 其目标是支持低收入以及只能获得有限家庭支持的老年人。因而有长期照护需求的老人都愿意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来获得LTC服务, 这就使得大量无须急性照顾的老年人长时间滞留在医院, 造成了社会化住院的问题。由于有照顾需求的慢性病患久占病床, 导致其医疗保险给付大幅增加, 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使得本来应该由社会福利所负担的长期照护费用, 转由健康保险财政来负担。而比起护理之家的机构照顾或者居家照顾, 医疗体系中的长期照护成本无疑非常高, 从而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以及巨额增长。

3. 社会福利价值理念是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的润滑剂。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缘起于二次大战前的《救贫法》及《社会保险法》。在上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 日本放弃了“福利国家”目标。自1981年开始, 提出立足于“个人的自立、自助精神的家庭及近邻、单位、地域社会的团结为基础, 政府在适当的负担下充实社会福利”的主张 (青木正子, 1994) 。由此可以看出, 日本福利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为其实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了制度得以运行的政制理念的保障。

4. 妇女地位的上升是催生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近代, 日本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上儿媳是老人的主要照顾供给者, 因而一般妇女承担了长期照护的重担, 受到公众的同情。但是,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妇女的教育程度以及社会工作参与程度都大幅提高, 对日本传统的由家庭和社区承担主要责任的老人照顾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模式的主要内容

1. 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

日本长期照护制度的背后是一种照顾社会化的动机。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的目的主要有: (1) 扩大照顾服务的供给使家庭照顾的负担社会化; (2) 在照顾供给上用公共保险体制替代福利体制; (3) 用保险体制提供全面的服务来满足照顾使用者的需求, 减少社会住院化的问题Shimizutani, 2006) 。从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目的来看, 主要原因是减少福利支出, 但是在对于家庭的支持目的上, 明显日本是将照顾责任社会化, 为家庭减负的成分大一些.。

2. 长期照护保险的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为了避免出现市场保险制度逆向选择的弊端, 通常都是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强制实施, 让不同健康条件和不同收入的人员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参加保险。

日本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不是覆盖所有的人, 只是老年人, 不包括年轻的残障人士。所有的40岁或者超过40岁的日本人虽然都有资格为长期照护保险缴费, 但是, 资格地位随着年龄的不同而不同。那些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是自动获得资格的, 但是那些4064岁之间的老年人, 只有当他们患有与年龄有关的疾病, 才有资格获得补助。因而, 从日本长期照护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 日本长期照护保险覆盖的对象更加单一明确, 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日本的老龄化更加严重, 老年人所带来的政治压力更大, 因而发展了独立的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制度。

3. 长期照护保险的筹资来源

日本的长期照护体系的筹资体系是现收现付制, 是一种混合式的筹资体系, 资金的50%来自于普遍税收, 税收支应部分由国库、都道府以及市町特别区各负担25%、12.5%以及12.5%;另外50%是来自于社会保险费。工作者和退休的老年人的保费体现了互济性的原则, 在地区上是不同的, 支付也依赖于收入 (低收入的人相对的付出较少) 。除此以外, 受益人应承担10%的服务费用于日本长期照护保险。

4. 长期照护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会由市町村及特别区负责经营, 采用公办公营的方式, 医疗保险和年金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协助保险费征收业务。日本长期照护保险管理的特点是实行比较分散化的、独立的管理。中央政府对于长期照护服务设定了价格和种类, 并且决定了每一个照顾级别的照顾机构的数量。除此以外, 每一个市町村还通过鉴定程序来控制长期照护保险中的服务人数, 地方政府也必须审批长期照护保险供给者 (只有非营利组织可以提供机构照顾) 的供给资格, 从而使得各种形式的供给者会在地方上竞争, 包括照顾质量的竞争而非价格, 包括盈利的和非营利的以及地方政府服务组织所提供的居家照顾的竞争 (Mitchell et al., 2007) 。

三、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我国老龄化水平虽然没有达到日本的老龄化水平, 但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基数大, 使我国呈现未富先老的国情, 老年人长期照护形势严峻, 其过程与日本有一些相似之处。因此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 是建立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1. 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风险, 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由于现代社会的家庭日趋小型化, 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照顾的功能正在削弱, 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正在从家庭层面上升为社会问题。日本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第一步是通过专家学者进行缜密的调查, 从而拿出解决问题的一揽子计划, 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使之正常运转。

2. 应严格界定老年人长期照护人群。

日本在这方面有着沉痛的教训。日本在实行长期照护制度之前, 主要是支持低收入以及只能获得有限家庭支持的老年人。因而造成有长期照护需求而无急性照顾的老年人大多滞留在医院, 导致社会化住院问题的产生, 造成医疗成本增加、医疗资源浪费。所以我国在实行长期照护制度时, 应严格界定老年人长期照护人群, 主要指无急性照顾的人群, 照顾的方式应以居家照顾或社区护理与居家照顾相混合方式为好。

3. 建立市场化导向, 不断完善长期照护体系。

虽然长期照护保险不能解决大部分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 但是作为一种补充制度可以扩大照顾服务的社会供给, 使家庭照顾的负担社会化, 不断满足照顾者的各方面要求, 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所以, 我国应引入市场机制, 建立起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体系。事实上, 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日本当初发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部分政策环境, 这就是人们收入的不断增加, 现行医疗保险项目中长期照护服务的缺位, 为我国发展长期照护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使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发长期照护保险这一险种的契机。

4. 应建立配套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

日本为实施长期照护保险, 建立起严格的管理监督体系。对照顾对象有严格的评估标准;对照顾服务有严格的种类和价格规定;对长期照护保险提供者的服务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这些都对我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应通过调查研究、案例分析, 不断细化、完善照顾者资格的评定标准, 照顾机构的准入标准、收费标准, 并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使之良性运作。

参考文献

[1]李志妤.日本长期照护保险法制研究[D].台北:台湾国立政治大学.2004.

[2]青木正子.日本社会福利制度现状分析[J].中国公务员杂志, 1994, (9) :44-45.

[3]Shimizutani, S.Japan'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Program:an Overview[J].Swiss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2006, (03) :23-28.

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纾解医保困境 第5篇

长期照护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险,与人口老龄化的关系如何?与医疗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关系如何?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关系如何?尤其是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怎样去理解上述各种关系及其影响。如果不能理清这些关系,对于长期照护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险的研究,恐怕只能处于一种隔靴搔痒的状态。

与长期照护相关的中国国情最基本的有一条,即目前发达国家的老人是富裕群体,因为他们的一生主要是在资本主义黄金时期度过的;而中国的老人正相反,因为他们的一生主要是在计划经济和下岗失业的背景下度过的。所以,简单地做国别的制度和经验介绍,意义并不大。

回顾一部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德国在1883年率先建立了疾病保险制度,此后,类似的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是,在医疗(疾病)保险问世一个世纪之后,又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照护保险应运而生,最先由以色列于1986年推出。1994年,德国也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对后来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长期照护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险的出现,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密切相关。根据国际经验,老龄化对医疗保险的影响,甚至大过养老保险。当老龄化对医疗保险的冲击使后者几乎难以为继时,作为一种应对策略,将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从医疗服务中剥离出来,就形成了一项新的社会服务,同时也促成了一项新的社会保险。

当然,长期照护服务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被剥离出来的是基础护理,亦即日常生活照料,本属护士的工作,后来从医疗服务中“单列”出来,成为长期照料服务。接下来,一部分非治疗性的护理和康复服务,即目标在于维持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延缓慢性病发展的护理和康复服务也被划出,并与长期照料服务合称长期照护服务。

更要强调的是,长期照护服务被归到社会服务的范畴。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因为社会服务的成本大大低于医疗服务。有研究表明,同样的服务,在医院比在老年服务机构平均要高出20%—30%。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恐怕也难脱窠臼。2009年至2014年,5年间退休人数的增长幅度为31.26%,使医疗保险制度负担沉重。

看看大数据: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为7083亿元,比2009年的2865亿元增长了147%。再看这几年中国卫生总费用的增长趋势。2014年是3.5万亿,比2009年的1.6万亿,增长了119%。如不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否则,即便实行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后,增加的费用扔到医疗费用开支的汪洋大海中,恐怕响声都听不到。所以,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另辟蹊径,建立长期照护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险是最好的出路。

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征与启示 第6篇

关键词: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设计,启示

1 制度建立的背景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就实施了一系列老年福利政策,特别是80年代和90年代的“黄金计划”和“新黄金计划”风行一时。但是,“黄金计划”的实施导致了严重的财政和管理问题。[1]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以及核心家庭问题日趋严峻,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呈膨胀性增长。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长期照护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正式启动了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给日本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

2 制度的特征

日本长护制度属于一种适用全民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其有效实施得益于独特的运行机制。

2.1 分散而集中的管理体制

在具体规则制定、保费收缴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日本长护制度呈现出“分散而集中”的责任分担管理机制特征。具体表现为:

2.1.1中央政府在长护制度实施过程中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长期照护保险整体方案、参保条件、受益资格标准、照护服务价格以及共同支付的比例等方面都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订、统一执行。政府以强制方式将40岁及以上人口纳入长护制度范围,并要求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参保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及以上人口。该类参保者不受其收入(资产)水平、家庭情况等限制;第二类为已购买医疗保险的40岁-64岁的人口。其中,第一类参保者均可享受该制度提供的所有服务,而第二类参保者只有患与年龄有关的特殊疾病的人才能享受服务。日本长护制度对不同照护等级对应的各种服务,实施全国统一定价,但要求照护服务接受者在消费时必须支付10%的总费用。此外,对被照护者可享受服务支付金额的最高上限也进行了具体规定,超过部分必须由被照护者自己负担。以上各方面的制度标准、制度执行都遵循全国统一原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控。

2.1.2地方政府在长护制度实施过程中各司其职。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了福利服务管理权限移交到地方政府的分权化政策。因此,日本长护制度的保险主体由3000多个县级以下地方政府组成,主要负责长护制度的具体实施,如保费收缴及管理、受益资格确定、照护等级评定等事项。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定不同保费水平和提供不同服务内容。第一类参保人的保费从养老金中扣除;第二类参保人的保费与医疗保险费一并收取。长护保险受益资格及照护等级的确定等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完成。服务的申请流程复杂,照护等级评定要求严格。首先,申请者向地方照护保险认定审查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后,相关工作人员将上门访问,对申请者的生活、运动能力等82项指标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对照“支持需要”1、2级和“照护需要”1-5级的标准,对申请者需要照护的等级进行评定。最后,还需将等级评定结果和医生诊断书送至照护认定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审查委员会是由保险、医疗、福利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最终结果会在30天之内反馈给申请者。申请者如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县级政府的“照护保险审查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评定。

2.1.3专业照护师负责服务管理。由专业照护师负责长护服务管理是日本长护制度的突出特点,也是该制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2]申请人得到照护资格和等级认定后, 可自主选择一名由当地政府提供的专业照护师,为其照护服务的具体实施进行规划。首先,专业照护师根据照护等级评定结果、医生的建议和照护需求者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合理的照护服务计划。然后,照护师将此计划交有关机构实施并予以监督。照护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由专业照护人员对照护服务进行管理,减少了消费者的盲目性,有效提高了服务管理质量和效率。为了提高照护师的专业水平和自身素质,2006年,日本政府对长护制度进行了修订,要求对照护师进行强制性再培训,每隔五年对照护资格证进行重新认定。这一举措更有利于促进照护服务管理的有效性和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改善。[3]

2.2 服务需求的消费者选择机制

长护制度的设计,充分体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在照护服务内容和服务供给方面,消费者均享有自主选择权,改变了以前老年福利服务由政府来决定和提供的做法。

2.2.1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内容。日本长护保险服务内容广泛,可分为照护服务、器具租借和设施改建两大类。照护服务包括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服务。其中,居家照护服务项目最多,有访问照护、上门洗澡、居家照护管理指导、日间照料、短期看护等13种服务项目。居家照护服务由专门照护志愿人员上门服务并收取费用;社区照护由社区内的老人日托所、老人活动中心、医疗诊所、保健康复中心等机构为老人提供非长期入住形式的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则由福利、保健、疗养型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为了减轻财政压力,2006年的改革增加了居家和社区的预防性长期照护服务,旨在供那些照护服务需求等级比较低的人进行选择。预防性服务包括小规模多功能居家照护、夜间应对型访问照护、认知症应对型日间照料等6种地区紧密型服务。面对品种繁多的照护服务供给,服务需求者在专业照护师的帮助下,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对照护服务内容进行自由选择,从而实现自身消费效用最大化。

2.2.2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供给方。日本长护制度只提供正式照护服务。服务提供者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医疗机构、营利公司等。照护接受者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服务供给方,而且可以根据服务质量的好坏随时进行更换。

2.3 服务供给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照护服务供给方面,除机构照护服务几乎全部由政府或社会福利团体等非营利机构经营外,日本政府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鼓励民间和社会力量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照护行业,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由于服务价格是由国家统一制定,消费者又有自由选择权,所以服务提供机构只能靠提高服务质量来取胜。这不仅缓解了政府机构照护服务供给不足的压力,满足多层次服务需求,而且在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形成了行业竞争机制,让政府以较小代价得到较大社会收益,使有限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确保了服务质量和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改善。

2.4 多方参与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在融资方面,日本长护制度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的普惠制服务,对制度运行成本进行了有效控制。对保险费分类收取, 体现出政府财政分级负担、参保人“谁受益谁支付”的特点。该制度资金由政府税收收入和个人保险费两部分构成,分别占50%。政府财政收入的50%分别由中央政府、县级(相当于中国的省,下同)及县级以下政府承担。其中,中央政府负担25%,县级和县级以下政府各负担12.5%。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差距,中央政府会预留5%的资金。50%的保险费由两类参保人自己承担, 其中第一类参保人负担17%, 第二类参保人负担33%。这一负担比例会根据这两类人占总人口比例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如2009-2011年,该比例分别为20%和30%。[4]保险费缴纳采取收入调查方式,低收入老年人可以免交。在进行照护服务交易时,政府采取了共同支付政策,个人还必须负担总费用的10%。另外,为了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从2006年起,政府停止对私人疗养院住宿和餐饮成本的偿付,入住者必须按入住“旅馆”一样的价格来支付食宿。[5]在成本承担方面,虽然采取了多方参与的共担机制,但日本政府承担了主要责任,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理念,有效地实现了收入的再分配。

3 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面临快速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全面综合的养老服务产业有序发展势在必行,积极探索长护制度构建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日本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依靠良好的设计,其长护制度实现了包括受益面的全覆盖、照护质量保证、基金财务的可持续性等多重制度目标,为我国未来长护制度的全面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3.1 制度设计必须适应本国社会文化环境

日本将长护保险与既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一并纳入普遍受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采取美国等国家的长护商业保险模式。这与日本的社会文化传统有直接关系。这种普遍受益的社会保险模式契合了日本典型的“集体主义”和谐文化特色,从而有利于政策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并被顺利推行。

3.2 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

良好的制度设计须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双重机制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日本政府通过对整个保险方案、受益条款、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统一设计并执行,实现了将社会资源尽可能配置给有真实照护需求的参保人,并通过让低收入者免费参与、免费享受服务,实现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进行财富转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以兼顾到社会公平目标。而在照护服务提供方面,政府则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促使照护服务供应商持续致力于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提升长护制度的运行效率。

3.3 制度设计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个人、家庭多方主体的作用

长护制度设计在宏观层面应强化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同时也应从微观层面注重发挥个人及家庭的责任和作用。日本政府在成本分担和管理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对制度的成功起了决定性作用。同时,通过照护服务使用时的共同支付方式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照护成本共担机制等,实现了对个人及家庭义务和参与作用的强化,有利于保障长护制度以较低的成本持续运行。

3.4 制度实施必须有法律作保障

台湾地区长期照护体系述评及启示 第7篇

关键词:长期照护,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资源整合,台湾地区

Review of Taiwan's long-term care system and its revelation WANG Fei1,DING Han-sheng2(1.Department o Health Economy and Policy,School of Public Health,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032,China;2.Shangha

【通信作者】丁汉升,E-mail:dinghansheng@hotmail.com。

收取一定的药事服务费,并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不增加参保(合)人员的额外经济负担。由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节约了一定的补偿资金,可用于医疗服务费用和药事服务费的补偿而不增加医保基金的风险,从而可实现参保(合)人员、医疗机构和基本医保基金的三赢局面。

4.2全面推行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水平

支付方式改革是促使公立医院提供适宜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有效手段[4]。本调研县新农合确定43种疾病实行了按病种定额付费,2010年县医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例数占新农合住院总人次数的23.43%,仅约占住院总人数的8%左右,支付方式改革可起到的控费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均应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按床日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医疗机构和病种的全覆盖,结合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增强自我控费意识。通过支付方式改革的“杠杆作用”,挤出不合理收费的“水分”,才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保(合)患者经济负担,充分体现公立医院改革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效果。

4.3改革医院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县级公立医院提高运营效率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由于药品销售量与收入的脱节将影响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也为了避免因服务价格提高而导致医疗服务收费激增,在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监管的同时,应该改革医院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绩效工资考核指标的重点不再是工作量,而应适当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技术难度的工资绩效系数[5],激励医务人员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维持较高的服务效率。医院内部可以通过科学的管理,控制成本,增收节支,促进县级公立医院提高运营效率。而院外则可能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或行政管理等措施来减缓院前费用的增速。

4.4建立分级诊疗机制,引导患者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

县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龙头,服务人口众多。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县医院的基础建设和设备的补助,许多县医院都在快速扩建,仍无法满足当地病患的医疗服务需求。因此,有必要建立分级诊疗机制,由乡镇卫生院首诊,分流一些治疗相对简单的常见病或多发病病人,将病情复杂或危重的病人转诊至县医院,引导患者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可适当减轻县医院的服务压力,提高患者就医的可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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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长期照护在理论、实践、政策、体制、产业、社区、教育及学术等领域进行不断探索,到20世纪9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和重要国际组织,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欧洲联盟(EU)、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等都致力于大力推动长期照护的建设,并将长期照护定为21世纪必要的重大国家社会政策发展方向。1991年,联合国发布的“高龄者原则”(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older people)成为全世界长期照护的理念基石[1]。

因人口老龄化的压力,20世纪80-90年代,长期照护理论在台湾地区逐渐成形。在1993年,台湾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步入老龄化社会[2]。同年,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将中老年疾病防治及长期照护服务纳入《国民保健计划》重点,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服务提供及机构建设,该举措标志着台湾长期照护正式进入体系建设的发展阶段[3]。

台湾与大陆一脉相承,视其经济水平、人口状况、老龄化趋势及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可见其发展存在时间上的先后,但两者发展轨迹相似。尤其是传统人文环境的相同性,使台湾地区已取得的长期照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大陆这方面的体系建设具有很大参考意义。

1 台湾长期照护体系特点分析

台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长期照护体系建设阶段,目前已在“行政院社会福利推动委员会”及各县市分别成立“长期照护管理中心”,进行了多年的服务支持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以及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规划和建设。

1.1 建立单一窗口制度,有效整合资源,提高长期照护服务便捷性

台湾长期照护体系的建设从理念和实践中都贯彻了“以人为本,以老人为中心”的思想。台湾在构建长期照护体系时,提出以“消费者导向”为规划理念。在《长期照护十年计划》中,提出要保障民众获得符合个人需求的长期照护服务,并增进民众选择服务的权利。“卫生署”为配合《长期照护十年计划》,建立了强化长期照护管理机制,有效整合卫政、社政、劳政单位的长期照护服务,该署辅导各地方政府成立跨局处的长期照护推动小组,目前在各县市均已设立“长期照护管理中心”(25个中心及30个分站),针对个案需求进行“以案主为中心”的照护管理,提供失能者及其家属单一窗口整合性服务。该署建立了长期照护资源整合与配置的网络,以有效结合社政及卫政的照护资源,提供民众长期照护专业的咨询评估与转介、辅具租借、教育训练与家属支持团体等确切的服务,逐步建立和落实照护管理制度,确立照护管理中心作业流程及定期评估与辅导各中心的运作。并辅导各地方政府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流程,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1.2 保障老年经济安全,提高长期照护服务经济可及性

台湾地区在2008年10月1日起“国民年金制度”正式施行,将25岁以上未满65岁的未参加军、公教、劳、农保约计424万的民众,纳入社会安全网,使其在老年、身心障碍甚至死亡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能获得适足的基本经济生活保障[3]。同时,建设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草案中提出将以政府税收作为主要费用来源,这能大大提高长期照护服务的经济可及性,让有需要的老年人,有经济能力购买服务。

在提供老人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内政部”和地方政府为长期照护计划的实施提供财政补助。“内政部”为协助各地方政府落实推动长期照护计划所规划各项服务措施,有关居家服务、日间照顾、家庭托顾及交通接送等4项服务,按各地方政府财力提供不同补助比率。至于辅具购买(租借)及居家无障碍环境改善服务、老人营养餐饮服务(餐费)、长期机构照护服务等3项服务,则由地方政府运用自有财源办理。

1.3 以“就地老化”为理念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和家庭支持功能

台湾长期照护体系以“就地老化”为理念,以“居家社区式照护为主,机构式照护为辅”为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家庭、社区的社会支持和生活照顾功能。

1997年,《高龄福利方案》条文规定,在社区内发展小规模的机构护理(50张床位以下)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4]。“卫生署”为充实社区照护资源,落实“居家老化”、“在地老化”之精神,持续辅导各县市“长期照护管理中心”全面推动长期照护整合计划,并统筹编列专款补助县市办理居家护理服务、居家或社区复健服务,及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使失能老人通过以上服务,能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被照护,并能维持或改善身心功能。

2 台湾长期照护体系面临的挑战

2.1“长期照护管理中心”组织定位不明确,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长期照护体系虽然建立单一窗口制度,但地方领导重视程度不一,长期照护服务提供3大体系分属不同管理部门,技术性护理服务的医疗服务体系由“卫生署”管理;以提供日常生活照顾服务为主的社会福利体系由“内政部社会司”管理;荣民医院(附设“护理之家”)以及荣民之家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管理。社政、卫政、退辅部门统筹协调管理仍有困难,整合不足。

2.2 长期照护人力资源严重不足,流动性大,跨专业团队合作模式有待建立

2002-2007年由“行政院”推动《照护服务福利及产业发展方案》,整合病患服务员与居家服务员为照护服务员,并推动照护服务员丙级技术士证照制度;但人力资源与培训严重不足,照护服务人员因劳动条件和薪资福利不佳流动性大,个案管理专员受资格认证限制,定位不明,聘人不易,工作负荷大,流动率高,跨专业的团队合作模式有待建立。服务供给方面,区域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服务品质残次不齐。照护服务提供机构不足,造成服务供给量不足。

3 启示

2011年,我国大陆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9.1%[5]。上海、北京等较发达城市老龄化程度更加严重,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上海市户籍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已经达到16.6%[6],面临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和巨大的长期照护社会需求,长期照护体系的推动有其必然性、正当性和迫切性。台湾长期照护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大陆地区带来一些经验和教训。

3.1 注重软环境的建设,让民众接纳并参与到长期照护事业中,达成社会共识

全民重大事务的推动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先有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有效调动相关人事物来有效运作成健康发展模式。台湾长期照护的实施成效显著,但不得不承认,至今,一般政府人员、学者和普通民众中,很多人仍对长期照护不理解、一知半解甚至曲解难明。政府部门所出台政策存在目标方向不明朗的问题;民间部门则依据市场所需自我定位,民众尚未在意识中完全接受长期照护的大环境所趋,这种情况往往事倍功半,不利于长期照护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建立长期照护体系的前提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教育,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功能,长期锁定目标方向持续推动,使管理者、学者、服务提供者和普通民众都能认识、了解、接受、参与并主动要求社会性的长期照护。

3.2 以减少社会震荡为原则,分步整合资源,从服务体系建设到保障制度建设

政策施行的原则之一是要尽可能减少社会震荡。虽然资源整合的目标很明确,但一次性整合资源会造成内部机制无法理清,引起或加剧社会矛盾。制度的建立也非一朝一夕,可以先建立和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再逐步进入长期照护保障计划制定,再过渡到保障制度的建设。在长期照护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分两步走,通过两个五年计划施行。

第一个五年计划可以在市和区县成立长期照护管理中心,由该中心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设。长期照护体系中,卫生、民政、人保等部门则在保留各部门原有职能基础上加强联系,理顺合作机制,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同时进行地区试点工作,给予各区县足够的空间摸索适宜经验,待经验成熟时建立全市“长期照护服务规范”。市级和区级部门上下齐心摸索经验,合力打造资源整合平台,建立面向群众的单一窗口制度,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第二个五年计划可以在贯彻长期照护单一窗口制度下,根据前五年的摸索经验进行部门功能调整和资源整合。各区继续探索适宜的发展模式,发扬各自优势和特点。在加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之际,制定长期照护保障计划并不断完善,适时过渡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能提供适宜服务前提下,通过该保障制度使老人有长期照护需要时,能将合理需要转化为有效需求而不致贫。

3.3 以老人需求为导向,设置适宜的照护服务模式

对于照护模式的选择,应以照护需求为导向,以最适宜、符合成本效益及健康效益为原则。从各先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机构式照护远少于居家式(包括住家和社区)照护,两者的比例具有普遍性,介于3比7到2比8之间,而且各国都是先发展机构式照护,再发展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的居家式照护[1]。在社区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多数老人愿意在自己家中或社区接受长期照护服务,他们希望生活在熟悉的环境中。可以在社区设立小规模居家照护站,让老人尽可能维系先前的社会关系,充分发挥社区和家庭对老人的支持功能。同时,应该对我国老年护理需求进行长期监测评估,对于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比例可以设立模糊界限或给出界值,让其在合理范围内自然发展、调整。政府和市场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调控角度使得长期照护需求和供给达到动态平衡。当然,前提是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私立长期照护机构和组织发展,并落实其鼓励和支持行为。

3.4 注重人才培养,贯彻“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目前台湾长期照护人力资源严重不足,流动性大,跨专业团队合作模式尚未建立。前车之鉴,我国应在长期照护体系建设初期便开展长期照护人才培养的规划。希望能有大量接受长期照护服务系统培训的专才来应对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同时也要培训经营、管理、政策制定以及教学科研等所需专业人才,尤其需要其为构建长期照护体系与体制发挥主导、协助作用。人才培养时,要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贯彻于实践。该医学模式需要多学科的融会和多部门的合作,虽然目前学科的细分和部门的各自为政不利于该医学模式的贯彻实践,但先行者们应在分工和合作之间尽可能取得平衡,培养有综合照护能力的专业人才或组建有综合照护功能的团队。同时,充分利用已有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共同建设老年护理服务支持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义工团体加入长期照护支持体系,对老人进行生活照顾、心理安慰,社会支持。

参考文献

[1]李世代.长期照护的发展与推动[J].台湾医界,2010,53(1):35-41.

[2]张广翠.中国台湾地区人口老龄化及面临的挑战[J].人口学刊,2008,4(170):46-50.

[3]宋锡祥.论台湾地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体系及其最新发展[J].海峡法学,2010,4(46):21-26.

[4]戴卫东.台湾地区人口老龄化下长期护理政策及走向[J].人口学刊,2011,4(188):61-6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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