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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精选7篇)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1篇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自行失效。需要跨使用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申请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和出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规范所列第五条相关材料,并经审核程序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以下简称发证系统)中删除原证,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应核对出口许可证第一联背面的海关验放签注栏中的验讫数据和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按所余数量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如遗失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凭经营者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撤销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换证”、“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条 商务部对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延期或遗失手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

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发证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出口许可证留存联”(第四联)等材料装订存档,保证出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43号)和商务部《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商配发〔2003〕475号)同时废止。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2篇

商配发〔2007〕492号

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规定,规范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商务部制定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现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 经营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见附件2)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和附件4统一简称申请表);

二、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

四、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 发证机构按照授权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并审核。第十条 发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中、英文证书申请表中的出口商、发货人名称、商品类别、数量、金额等是否对应和一致;

三、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的审核操作程序: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中点击予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营者可在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获知审核结果。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后,应及时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留存联等装订存档,保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文证书在中国海关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在欧盟海关报关使用。

发证系统收到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所使用的中文证书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后,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中文证书对应的英文证书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文证书的状态。

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经营者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等材料后,发证机构将有关 中文证书电子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第十八条 涉及空运的,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

第十九条 中文证书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书有效期为75天。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中文证书不能跨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当年出运的货物所申领的英文证书可以跨使用至次年。

单独更改中、英文证书时,更改后的新证与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更改时,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适用情况及经营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独更改中文证书 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中文证书进行除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更改(商品编码的更改不能超出其对应英文证书中类别的范围)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6)、中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二、单独更改英文证书 适用于单独更改英文证书中类别、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情况。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7)、英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在审核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更改申请时,应根据更改证书的种类,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后,并经审核程序撤销原证,换发新证。第二十三条 已申领未使用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成套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有效期内未使用且经营者未申请撤销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将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向欧方发送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英文证书的单独撤销适用于中文证书已经报关使用且有中国海关清关反馈记录而单独撤销英文证书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见附件8)、英文证书和进口商出具的说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被判定类别错误的证明原件及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撤销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审核英文证书撤销申请时,应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无误后,经审核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样品出口,或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属于欧盟成员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根据《公告》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向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如遗失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中文证书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原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凭挂失报告等材料,与国内外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确认相关证书未报关使用后,撤销原证,补发新证。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应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许可证局对经营者申领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者在使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在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一)经营者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此类情况是指经营者未使用的中文证书份数比例或英文证书份数比例中的任何一种,达到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发证机构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批货物多次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经营者在申请更改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经营者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经营者实际经营能力的。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二、核查期内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 对于确系由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交通运输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营者因《公告》有关规定被停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并经商务部核定后,恢复其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资格。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取消4类《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童装标志,不再对童装与成人装进行折算。

第三十八条 输欧盟2类和39类出口货物单独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第三十九条 《公告》附件2中凡涉及OPT和手工制品的,其经营者须符合有关商协会公布的资质标准。经营者申领的相关中英文证书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OPT产品和手工制品须申领的许可证书沿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对输欧盟其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仍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文证书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只能在一个中国海关报关使用。

中文证书涉及不同运输方式的,经营者应分别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第四十二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四十三条 一套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中的英文证书可以对应多份中文证书,经营者须一次性申领。对超过有效期不领取的中英文证书,发证机构应单独存档,其使用情况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第四十四条 为解决部分中、英文证书中计量单位不一致问题,发证系统将自动在中文证书备注栏打印与其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许可证号和类别号。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表格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下载。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中有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略)

2、《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略)

3、《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略)

5、《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略)

7、《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略)

8、《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略)

9、《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0、《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证面内容规范

附件9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出口商:

(1)指出口合同签订单位,应为符合资质标准的经营者(出口商)名称全称。

(2)出口商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13位企业代码。2.发货人: 应与出口商一致。3.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 – xx-xxxxxx(1)(2)(3)(1)为年份。

(2)为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机构代码。(3)为顺序号,发证系统自动生成。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45天,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5.贸易方式:

指该项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等。只能填报一种。6.合同号:

(1)指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号。

(2)每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只填报一个合同号。7.报关口岸:

(1)指出口口岸,只允许填报一个关区。(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8.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填报一个国家(地区)名,不得使用地域名(如欧盟等)。

9.付款方式:

(1)包括:信用证、托收、汇付等。

(2)一份合同采用多种支付方式时(指签合同时已明确的),此栏只填报主要的一种,其它在备注栏内注明。10.运输方式:

(1)指货物报关离境时的运输方式。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运,陆运、海运,空运等。

(2)只能填报一种运输方式。11.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1)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6号的附件2:《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 时管理目录》中输欧盟8种监控类别对应的10位商品编码填报,商品名称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

(2)商品编码允许更改,但应为同一类别项下的商品编码。12.规格、等级:

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4种不同规格、等级,超过4种规格、等级的,另行申请许可证。13.单位:

(1)指计量单位。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2)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发证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换算成发证系统中的计量单位。

14.数量 指申请出口货物的数量。数量必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的数量一致,由经营者自行填写。15.单价

指与第13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位价格和货币种类。16.总值

经营者自己填报。金额总值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的总值一致。17.总值折美元

发证系统自动计算。18.总计

发证系统自动计算。19.备注:

(1)输欧或输美许可证号和类别号:填写与已申领的、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码(如CN50123456)和证面中的类别号(如输欧4类)。(2)无须经营者录入,发证系统自动生成。20.发证机关盖章

此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纺织品专用章。21.发证日期

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10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证面内容规范

第1栏 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符合资质标准的经营者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13位企业代码。

第2栏 证书号码:经营者只须填报进口国代码,用英文大写的简称。第3栏 :货物实际出运,填报全称,不得简称。

第4栏 类别号:实际出口纺织品类别号,一份证只能填报一个类别号。第5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目的国进口商名称和详细地址。第6栏 原产地国家:已印制,经营者无须填报。

第7栏 目的地国家:货物最终到达的国家名称,不得是荷比卢之外的其他区域名称或组织,如欧盟等。

第8栏 装运日期、地点、运输方式:实际装运日期(年、月),具体港口名称,运输方式。第9栏 备注:

遗失后补发的许可证,在此栏加注原《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号。第10栏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

1、按照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填“N/M”(若唛头打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许可证号码,加盖发证机构证章)。

2、商品名称应具体,并标明协调分类制编码。

3、生产厂商代码、名称及地址。

4、加注TOTAL:英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大写。第11栏 数量:按实际出运货物的数量填写。

第12栏 离岸价值:FOB价,以元为单位,小数可保留两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

第13栏 有关发证机构证明:发证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发证日期(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发证机构盖章;在许可证局备案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手签姓名。

第14栏 有关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国家:发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地址(系统已设定,无需输入)。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3篇

职务:

姓名:

成绩:

一、单选题(共20题 每题2分

共40分)

1.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倾斜角度为()度 A.45 B.60 C.12 2.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栏杆护板修复的动火工作,应填用()A.热力机械工作票 B.动火工作票 C.热力机械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 3.如需要变动工作负责人的,应在工作票()处签名。

A.“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或“备注”栏 B.许可开票处的“工作负责人”栏 C.背面 D.无需签名,领导同意即可 4.室外和室内工作地点应悬挂()标志牌。

A、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B、止步,高压危险 C、在此工作 5.在空预器及风烟道内部工作,应用()伏的行灯。A、24V B、36V C、12—36V 6.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

A.1天 B、3天 C.5天 D.7天

7.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隔离措施的完善和正确执行是()安全责任。A、工作票签发人 B、工作票负责人 C、工作许可人 8.发现有人触电时,()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

A、请示班长 B、请示组长 C、无须许可

9.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复工的工人,要重新进行()。A.岗位安全教育 B.厂级安全教育 C.车间安全教育 10.一次死亡30人的电力事故属于()。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11.工作许可后,开工前应由()向工作班成员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安全措施、注意事项、邻近运行设备和带电设备、检修工期等,同时明确责任分工,确认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完善。

A.工作许可人

B.工作票签发人

C.值班负责人

D.工作负责人12.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也可由()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

A.工作班成员

B.工作许可人

C.工作负责人

D.专职写票人 13.填写工作票时,有个别错漏字需要涂改,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清楚可辩,并在涂改处加盖涂改人的印章或手印。每张工作票涂改字迹不准超过()个 A.1

B. C.4

D.5

14.下列哪一项不是工作许可人必须履行的安全职责(D)。A.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确认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断 D.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15.下列哪一项不是工作票签发人应负责的工作(C)。

A.填票、签发

B.变更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

C.向工作许可人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D.向工作许可人提出补充安全措施

16.下列哪一项不是工作负责人应负责的工作()。

A.填票 B.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C.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D.随身携带工作票

17.工作许可后,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由工作负责人收执。A.班组

B.工作票签发人处

C.工作地点

D.车间

18.运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运行补充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工作许可人手持一份填写完整、具备开工条件的(),共同到检修现场,确认现场实际布置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相符。工作许可人应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作业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安全注意事项,指明带电部位、高温、高压汽源、转动机械等。

A.操作票

B.工作票

C.动火票

D.停电联系单、19.已终结的工作票,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保存()。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半年

D.一年

20.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的电气工作及热力机械工作,应使用()票

A.一种票

B.二种票

C.停电票

D.口头命令

二、判断题(共10题 每题3分

共30分)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2.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未加励磁,即可认为没有电压。(×)

3.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才允许开始工作。(√)4.工作票到期后检修工作仍未完成,应办理动火工作延期手续。(×)5.动火工作票到期后检修工作仍未完成,应办理动火工作延期手续。(×)6.因设备抢修紧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放在第一位,安全可放在第二位。(×)

7.填写工作票的共有人数中不包括工作负责人在内。(×)

8.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为保证安全应该装设漏电保护器。(√)9.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为高空作业。(√)

10.工作票的计划工作时间是指开始工作至结束工作交付运行验收合格为止,检修工作申请票的间隔应包括停送电及恢复系统的时间,其中包括启动操作时间。(×)

三、解答题(共2题 每题15分

共30分)

1.哪些情况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答:⑴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

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

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为什么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4篇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

身份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二、接生者在告知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时,首先由接

生者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填入新生儿母亲姓名、父亲姓名、家庭住址、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并签上接生者姓名。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

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接生者应及时告知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的重要性,若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内容与原始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病历信息及身份证不符的,一律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统一由行政办公室人员每逢双号日到产科护士站收集,并及时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不能及时填完整《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信息内容的,在新生儿母亲出院前也要将申领表上交给行政办公室人员,接生者应交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当能完整提供信息材料时,固定于每月十五号上午带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预防接种证、住院收款收据到二楼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其它时间一概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5月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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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5篇

一、为加强对携带外币、外币票证、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人民币外汇标语出境,必须向海关交验“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凭此验放并将“携带证”收回。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在我境内开出或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食用证等外币票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不另行发给“携带证”。

四、“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发。“银行”按季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

五、“银行”签发“携带证”手续:

(一)公费出国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出境,“银行”按国家规定凭已办理签订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签发“携带证”;

(二)在“银行”有外汇存款的个人携带外币、外币票据出境,“银行”在外汇管理规定范围内凭已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签发“携带证”。存款人直系亲属出境,“银行”凭有关证明签发“携带证”。

(三)除(一)、(二)两项外,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银行凭批准文件签发“携带证”。

(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携带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它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出境,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海关凭批件放行。

六、除公费出国人员按实际需要携带外币现钞外,国内居民出境每次携带外币现钞金额不得超过一千美元或等值的其它外汇。超过者,须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凭外汇管理局批准文件签发“携带证”。

七、“携带证”应同时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和“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使用有效。

八、“携带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银行存查;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季交当地外汇管理局核查;第三联由携带外汇出境人员交海关验存。

九、“银行”应在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签发“携带证”的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核查。

十、“银行”签发“携带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权对“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停止签发“携带证”资格等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外汇管理局和银行规定签发“携带证”的办法同时废止。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6篇

(一)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免于型式试验的除外)(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型式评价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6、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对于系列产品,只需提交代表性产品的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7、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9、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合格确认的凭证复印件,政府部门连续抽查合格报告复印件,增项考核的同系列产品许可证复印件)(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二)其他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制造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表;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

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等)(适用企业名称变更)

5、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7篇

时间: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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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含首次、复查、变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验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点击查看目录)

6.《关于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

7.《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837号)

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9.《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

10.《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11.《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县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设县级质监局的由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

五、许可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注: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时需要提供,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时可不提供)。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封面),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并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2.复查换证申请提交材料

(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6)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仅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的需提供)。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封面),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并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许可证更名需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

(4)需更名的许可证。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表),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许可证生产地址变更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6)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仅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的需提供)。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封面),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并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可查看所在县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或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没有设县质监局的)、安全监管局公示内容。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wsbg/,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以纸质文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前往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质监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专家组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简易审核条件可以申请简易审核。

4.审批。质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质监局受理的,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sbg/)查询办理状况和办理结果。

八、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此项行政许可需要专家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证书费每证10元。

十、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的名单。

县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或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没有设县级质监局的)、安全监管局在本局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一)省质监局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84412365。

(二)县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或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办理地点和时间

由县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或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

十二、投诉电话

020-84235825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表格下载”下载。

附:

1、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

2、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3、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4、JJF1246-2010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5、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6、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7、机械感应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8、静止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9、煤气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10、热能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11、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精选7篇)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1篇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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