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精选8篇)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1篇
XXXX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得到统一、有序、规范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对车辆进行购置、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两种。第五条 一般公务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
第六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公务车辆的统筹管理,考察公务用车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设具体管理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第九条 车辆的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条 车辆的购置、落户、临检年检、领照、换照及交纳各种费用等事宜由综合管理部主办,计划财务部协助办理。车辆投保理赔和交通事故处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协调处理。
第四章 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报废、更新、新增需列入年度预算。公务用车更新的年限为10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的报废、更新、新增,均应以书面行文的形式向上级公司上报请示,说明报废(更新、新增)的理由、车型(如为进口车辆或改装车辆需明确注明)、排量、用途、价格、资金来源等;经上级单位审核、给予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的配置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更新(新增)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公务使用。
(二)配置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实际,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150人以下的,配置2辆。
(三)配置标准:
1、小客车(7人座以下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6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含16万)元以内;
2、商务车辆(7人座及以上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2.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4万(含24万)元以内。
第十五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理等经营和业务保障公务活动的开展。
(二)配置原则: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根据实际用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配备,并控制数量。
(三)配置标准:
1、轿车:排气量1.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元(含16万元)以内;
2、吉普车(越野车):排气量2.0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
3、面包车、商务车(7人座及以上车型):排气量2.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2万元(含2万元)以内。
若确因生产业务需要,需提高配置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于以办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
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到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工作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于每天19时前停放至指定停放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在指定停放地点封存停驶。
严禁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
第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台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人员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有其它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车辆。
第十八条 一般公务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安装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驾驶员准驾证制度,内容包括:准驾证的申请、审批、办理及准驾人员的档案管理考核等一套完整程序。并将准驾证制度及经本单位审批同意的准驾人员名单每年报送城投集团总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用车审批,凭申请表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车辆借用申请表》,写明用车事由、时间等。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车辆出外省或外部单位借用的需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务用车使用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如遇公司紧急用车情况,综合管理部有权作临时调整,紧急用车情况事后需补齐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后,用车人凭《车辆借用登记表》至车辆管理员处领取对应车辆钥匙并进行使用登记。在驾车前应仔细检查车况,油箱、油量、刹车、机油等仪表显示是否正常、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或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二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停放于公司相应车位内,并将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员,用车过程中车辆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如管理员不在公司,应将车钥匙交还综合管理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贵人的责任;涉及车辆处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未经批准报废、更新、新增公务用车的;(二)先购置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三)实际购置的公务用车与批复不相符的;
(四)未经批准,实际购车金额超上报预算金额的;(五)违规改装公务用车的;
(六)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七)擅自扩大公务用丰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定点保险(维修)制度、或无故未按时间按 指定地点停放、或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或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或公车私用成不良景响的。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2篇
为认真做好项目部车辆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高效行驶,更好地服务于项目部的管理与施工工作,根据新捷字(2010)27号《新捷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到岗(特殊情况除外),在上班之前将车辆擦拭干净,并对车辆安全行驶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随时安全出车。
二、驾驶人员出车必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开具派车单后方可出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
三、项目部实行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车每次值班一周。值班车辆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可将车辆行驶回家,但不得关闭手机。其它车辆如不值班,下班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四、驾驶人员为车辆加油、加气必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并在加油、加气后签字确认,以便财务人员审核结账。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安全驾驶,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努力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拖运货物,更不能私自拉客或客货混装,更不得倒卖油料。
七、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单位修理维护,并做好签字确认。
八、驾驶员驾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3篇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机构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 派遣劳动者去第三方用工单位, 可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进行具体劳动, 同时受到用工单位的相关指挥和监督, 促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互结合的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和传统的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来说, 劳务派遣关系已经逐渐成为三方劳动关系。而这三方劳动关系会引发很多问题, 例如被派遣人员的不同诉求及雇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另外劳务派遣能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应, 促使更多的用工单位更愿意雇佣劳务派遣人员, 也产生更多的劳务派遣纠纷。
一、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高校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
1.制约了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比例不能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高校不断改革人事制度, 并广泛实行聘用制度, 此外编制名额是有限的, 更多高校倾向于以劳务派遣方式降低用人成本。所以, 规定着重控制了高校劳务派遣人员的总量和结构, 以更好的控制其规模。否则, 规定在过了两年的过渡期之后, 很有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比如高校图书馆只能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临时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 不能将他们安排在主要业务岗位。
2.不落实同工同酬, 引发法律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人员同工同酬的权利, 可是并没有在实践中切实执行。高校为了降低成本, 以当地劳动部门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待劳务派遣人员, 致使劳务派遣人员普遍待遇较低。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 以此为依据, 高校也要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奖金、补贴、津贴等, 否则必将面临法律惩罚。
3.增加了高校的人事用工成本。高校在执行规定之后会大幅度增加人事用工成本, 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规定中明确提出的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并且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福利、培训以及教育。其次, 高校还需以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为依据, 制定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用工方案, 并且将这一方案在当地劳务部门备案。假如, 高校不能在两年内没有将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比例调整至低于10%, 或者实现同工同酬, 高校将会面临法律惩罚和支出更大成本, 这些是增加的隐性成本。
二、高校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对策
1.科学设立岗位, 依法雇佣临时工。在规定的指导下, 劳务派遣用工受到数量和范围的限制, 所以高校要依据此规定对岗位进行科学设置, 合理聘用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 尽量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 积极提高合同工比例;避免在重要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如果重要岗位缺少人员, 就正式招聘合同工。
2.健全规章制度, 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高校在对劳动合同进行认真审查之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避免高校出现违法行为。规定中要求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 经过民主协商以及公示, 成为劳动纠纷的解决依据。因此高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标准和制度进行仔细梳理, 以此为基础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探索和尝试新的用工模式。高校用工普遍是全日制的, 积极尝试用工模式, 并对内部人员结构进行优化, 例如非全日制用工, 实现精简人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这些模式可以在后勤部门尝试。由于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类似于社会整体服务。所以高校可以外包一些后勤服务项目, 这样高校只要监督和管理这些组织, 不需要具体管理后勤部门。
三、结语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4篇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第(五)点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与此不同的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点中规定“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第(四)点中还明确了在基金预算科目下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从中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就在“打架”,《暂行规定》将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批准权留在了财政部门,而《通知》则明确了残疾人保障金的支出必须通过预算安排,不是任由哪个部门说了算。到底以哪个文件为准呢?笔者认为,《通知》优先于《暂行规定》,《通知》是《暂行规定》的上位法规,理由:《暂行规定》仅是针对残疾人保障金而设立的规定,《通知》则是对众多政府性基金的约束,且从发文和实施时间来看,后者明显新于前者。由此可见,残疾人保障金的具体使用不应由财政部门批准,而是要纳入预算,即遵照《预算法》的精神,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调整包括如何使用都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监督,《暂行规定》明显与《预算法》相悖。
二、《暂行规定》允许残疾人保障金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现状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是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关于社保资金能不能弥补经办机构经费开支,无论是社会保险资金还是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行法规都明确说“不”。在此,笔者想问:为什么同为社保资金,作为社会福利资金之一的残疾人保障金就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缺乏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约束?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这一规定是早期社保资金管理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在社保资金管理日益完善成熟的今天,该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暂行规定》赋予财政部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方面的批准权以及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客观上不利于该资金的安全管理
首先《暂行规定》缺乏约束性条款,如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那么到底多少才叫适当?既没有比例又没有金额标准,《暂行规定》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残疾人保障金可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那么其他开支到底指的是什么开支,具体内容无从得知。
其次,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只需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这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挤占的现象。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某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就利用上述两个规定大做文章,将本机构的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运行开支根据“需要”进行“变通”和“包装”,打着“适当补助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的旗号只需再加上财政部门的批准说明就可以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堂而皇之的“合法”挤占,同时客观上也给了财政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而审计机关面对这一违规现象往往是无能为力,根源就在于《暂行规定》的缺陷被违规行为利用,充当了保护伞,做了挡箭牌。
综上所述,为了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管理,《暂行规定》亟待修订和完善,结合前述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明确和细化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为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同时参照其他社保资金管理的做法,坚决禁止列支经办机构的一切行政运行费用。
二是必须遵照《预算法》的要求,取消财政部门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方面批准权,将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置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残疾人保障金的收支结果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三是加大对违规挤占、列支工作经费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不仅对有关单位,还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让残疾人保障金成为任何违规行为都不敢觊觎的“高压线”。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有公务车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办公室为公务车辆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包括:
(一)公司为高层管理人员配置的工作用车;
(二)公司为部分部门配置的工作用车;
(三)接送员工的班车;
(四)用于公司接待和各部门办理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管理:
(一)公务车辆以服务公司领导及各部室开展工作为主,按工作轻重缓急,尽量做到公开合理的使用。
(二)车辆原则上不外借,若因特殊情况需对外出借时,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车辆实行分级管理有偿使用原则。公司组织大型活动或公务活动,需调用所属各单位车辆时,行政办公室按实际行驶里程或油料实际消耗额支付费用;下属各公司使用公司车辆时,同样按照行驶里程或油料消耗额支付费用,所支付费用从公司下 1
达给各下属公司的预算费用中扣减。
(四)车辆的证照年检、养路费和保险费购置等统一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五)公务车辆应设置档案及使用台帐,内容包括:车辆的购置合同、维修保养记录、费用的统计、事故及索赔记载等相关事项。
(六)车辆未执行公务时,必须停放在公司所在地的车库和停车场,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务车辆使用的审批程序:使用部门填写用车申请表(注明用车的用途、方向和使用时间)→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办公室主任批准→行政办主管根据当日用车情况调配→出车。
除紧急事务外,各部室用车应提前告知行政办公室。出差用车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派车。
第三章 公务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实行厂家定点,车辆使用单位与公司安全技术部(以下简称安技部)共同监管的模式。
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3家或3家以上的定点维修厂。定点维修厂不搞终身制,公司将每年对其进行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续签。
第七条定点维修与保养包括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大修、小修、临时性维修等必须进厂进行维修和保养的项目(司机自己保养的项目除外)。定点维修范围只限于车辆原部件的维护
和更换,车辆内部装修、轮胎更换和交通事故处理不在定点维修与保养的范围内。
第八条车辆维修的程序:
(一)司机报障并填写“送修单”→使用单位领导批准→公司安技部审核→通知车辆进厂。
(二)车辆维修项目的检测、核实、鉴定、报价应由安技部、使用单位和维修厂家三方在场,共同商定。
(三)车辆维修预算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安技部和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款找其他定点厂比较后最后确定厂家。
(四)车辆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的,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手续。
(五)车辆离开市区,因故障确需在外地维修的,维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经本单位同意,可在途中修理;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必须经本单位和安技部同意,方可在途中修理。
(六)各定点厂无法维修的特殊车辆,经安技部同意,可按本规定维修程序转送非定点厂维修。
第九条车辆的监修。车辆维修过程中,司机负责跟车监修,安技部负责检查、核实及技术监督。
第十条车辆维修的验收程序:
维修厂家通知修理完毕→用车单位和安技部人员到场→按“送修单”项目逐项验收→合格的签名确认(不合格的重新返修)。
第十一条维修费的结算:
公司总部:厂家每月20日前将“结算单”交公司行政办核
对→安技部审核→维修厂家开发票或记帐→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下属子(分)公司:厂家报“结算单”→ 主管部门核对→安技部审核→厂家开发票或记帐→子(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修理费用结转定点厂家。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应与“送修单”认真核对。发现不符或超出报价的,应拒绝办理结算手续;发现不按维修费计算方法计费造成不合理收费的,应要求纠正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维修费的计算方法:
(一)工时费等于工时定额乘以工时单价,其中工时定额标准按1991年5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海南省汽车维修收费标准工时费用定额(试行)》执行。此定额为计算收费的最高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按合同约定的工时单价执行,但厂家可以优惠下调工时单价。
(二)材料费包括材料进货价款和材料管理费,材料管理费按定点厂投标时承诺执行。
第四章 公务车辆定点定量加油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定量加油管理,各部门(单位)凭公司统一印制的《*********有限公司车辆加油记账卡》(以下简称《记帐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十四条车辆加油时,驾驶人员须向定点加油站出示《记帐卡》,由定点加油站工作人员根据车辆每月定量加油标准,登记好加油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记帐卡》一车一本,不作它用,不得转让,登记满后凭旧
领新。不允许超量加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增加油量的,驾驶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行政办公室领导的同意。
第十五条在市区范围内,严禁到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否则,费用不得报销。车辆因公去外地出差,必须事先向行政办公室报告,在外地加油的票据,须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加油费用的结算时间和方式由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加油站协商确定(原则上每月20日为结算日)。
第五章 公务车司机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务车司机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检查,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驾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车,因违章行为受到交通管理处罚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因违章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司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经裁决司机无违章行为的,其损失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司机对所驾车辆要坚持例行检查和保养,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的灯光、转向、刹车、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要立即调整或报修。
第十九条司机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车辆卫生整洁和车辆完好率。不开疲劳车、赌气车、故障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追尾、抢道等)。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操作。
第二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驶。未经许可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
他人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将承担全部损失,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上班时间,司机没有派车任务时,应在司机休息室休息,严禁随意驾车外出或早退。因私自出车和出私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司机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第6篇
采购人员、后勤管理委员会成员定期到市场进行调研,以及市场询价;询价单经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执行。1.2 计划
食堂厨师对每周菜谱所需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周采购计划(分日采购);对非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月采购计划(分批采购),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1.3 采购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依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或报告等,按规定的项目、数量、价格、时限, 用“采购单”的形式进行采购;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员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所购物品的品质、商标、保质期、卫生标准等内容,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1.4 验收及验收标准 1.4.1 验收程序:按时按计划将所购物资,由财务和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做好食品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在“送货单”验收栏中签署验收人姓名,一式两份,供货收货双方各执一份。
1.4.2 验收标准:鲜活类食品等级、数量,要与实际采购一致,确保鲜活质量;非鲜活类食品应具有真实的商标、保质期、卫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相关内容。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应退回。1.5 保管
1.5.1 仓库应由专人保管,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物品摆放整齐、通风,道路畅通;了解各种物品的特性。
1.5.2 仓库保管员定期检查所保管的物品,对滞留时间较长的、已霉变、破损或超保管期限的物品,应及时报告。1.5.3 食堂采购员、保管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确定各种物资的合理库存量,避免资金占用和浪费。
1.5.4 仓库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仓库和物品安全工作。
1.6 领料、发料及退回材料
1.6.1 领、发料应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品,易霉、易锈、易坏的先出,近期要失效的先出;凡是向仓库领取物资,须填写“领料单”,严禁白条发货。1.6.2 对已领出的尚在保持期内的材料,发现质量问题而需退料的,由领用人对材料质量问题作出书面说明,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两人签字后直接将材料退回供应商进行退换;对退换材料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领用人和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和供应商协商办理退赔事宜。对供应商供货质量问题,情节较轻的提出警告。1.7 盘点
仓库对库存物品应每月30日进行一次盘点,编制盘点表及盘点说明;保管员对长期库存不用的材料以及损毁的物品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报损处理意见,经食堂主管鉴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予以办理销帐。员工食堂厨房管理制度 2.1 厨房安全制度
2.1.1 食堂主管为安全负责人,各岗点人员为安全责任人。
2.1.2 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 各岗点要严格钥匙管理,本着集中、安全、专人保管的原则,履行领、交签字制。
2.1.4 所有设施、设备使用前先检查是否正常,操作时根据设备性能按规范程序操作。
2.1.5 如发现设施设备问题,立即停止使用,汇报维修。2.1.6 室内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可燃物,清除各类火灾隐患。2.1.7 每个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备的位臵及正确使用方法,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性;非紧急情况不可随意乱动消防设备;发现火情及异常情况按应急处理程序处理。
2.1.8 下班前将所有工具、原料等收好,关闭电源及煤气等开关,关好门窗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 厨房安全:
2.2.1 加强火源管理,液化气、电热源设备及电源控制柜专人负责。2.2.2 要求使用液化气设备的员工一定要知道危险性,发现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报设备管理部门检修,确定完全安全后再使用,不能私自维修。
2.2.3 炉灶开着时,操作者不得离开;操作中注意油汤汁不要外溢。2.2.4 随时清除油渍,将易燃品臵于远离火源的地方。
2.2.5 每周清洁通风设备,特别是吸烟罩,以防止油垢起火,串入风管,造成火灾。
2.2.6 加强刀具管理,设臵刀具柜和架,放臵刀具时,刀口不得插入砧板内,各岗点刀具不得混用,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2.2.7 正确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预防割伤。
2.2.8 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携刀时刀口不得向人,放臵时要注意安全。2.2.9 使用油锅时严禁水分溅入,以免爆溅伤人。
2.2.10 使用蒸锅、蒸箱、消毒柜时,先关阀门后操作。
2.2.11 使用烤箱或烤炉严禁人体直接接触,应使用石棉手套。
2.2.12 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用抹布端起,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2.2.13 严禁哄闹,尤其是在炉灶间、热源处。
2.2.14 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石棉布应放在炉灶旁。
2.2.15 下班离开前要进行一次防火、防跑、冒、滴、漏检查,并作好巡查记录。2.3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2.3.1 个人卫生:
2.3.1.1 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卫生意识,上岗前必须持有健康证(每年必须参加年审),掌握主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知识。
2.3.1.2 所有员工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不得染彩发、留怪异发型,要勤理发、洗澡。
2.3.1.3 员工上岗前按要求着装,工作服、围裙、帽、鞋袜等必须干净、挺刮、无污迹,并注意保持。
2.3.1.4 员工上岗前将头发梳理整齐,发长不及肩,鬓角不过耳,戴工作帽时头发必须罩在帽内。
2.3.1.5 员工上岗前必须洗净双手,中途离开岗位返回后要重新洗手。2.3.1.6 员工工作期间不允许有抓头、挖鼻、剔牙、抓痒等动作。
2.3.1.7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2.3.1.8 员工上班前及班中不得吃葱、蒜等刺激性食品。2.3.2 环境、设备卫生:
2.3.2.1 各岗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制定出相应的日常卫生计划。
2.3.2.2 各责任人每日必须对包干区域及设备进行清洁及保养,做到无污迹、无灰尘、无破损。
2.3.2.3 垃圾桶应放臵在厨房以外的指定位臵,并及时清运。厨房负责人对员工的日常卫生、餐前、餐中、餐后卫生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指正并考核。2.3.2.4 各岗点要确保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美观。2.3.2.5 安装灭蝇灯的区域应保证灭蝇灯正常工作。
2.3.2.6每晚开餐结束后各点在做好卫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灭蟑、灭鼠等工作。2.3.2.7 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各岗点卫生工作是否达到标准,检查情况列入当月工作考核。2.3.3 食品卫生:
2.3.3.1 领用的食品或原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卫生、保质期及相关商标等要求。2.3.3.2 食品原材料调味品等不得放在地上,应按类别放于货架或冰箱中,并做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无包装食品洗净后应用保鲜盒装好加盖后放入冰箱。2.3.3.3 注意保持货架、冰箱的清洁并定时清扫。
2.3.3.4 库房冰箱里的食品应做到先领先用,减少库存,过期、变质食品坚决不用。
2.3.3.5 加工食品用的刀具、砧板、盆、锅、抹布等应保证清洁,并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及时洗净、消毒、杀菌、保洁。2.3.3.6 加工冷菜及水果前要用消毒液洗手。
2.3.3.7 对直接食用的生食品(如西红柿、葡萄等)要进行浸泡、消毒,洗净后方可切配,应单独使用水果砧板。
2.3.3.8 不允许将熟食品、卤菜、馅心等放在过道风口吹凉。2.3.3.9 菜点加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成熟度,保证出品符合卫生及其他质量要求,隔夜熟食品必须回锅重烧。
2.3.3.10 取直接入口的熟食品、糕点或冰块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3.3.11 餐具必须按程序洗净、消毒后分类放在干净的保洁柜或工作柜中,柜门应随手关好。
2.3.3.12 在实施杀灭蚊蝇虫鼠工作时,各岗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物喷洒到餐具、食品原材料上,造成污染。
2.3.3.13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厨房、食品存放处,防止投毒事件发生。2.3.4 厨房设备管理制度
2.3.4.1 厨房设备主要是制冷设备、炉灶设备、电气设备等,所有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随时性报修;本食堂属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2.3.4.2 设备使用部门有责任爱护和管理好自己使用的设备,若因使用者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2.3.4.3 设备管理部门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使用部门操作者进行操作培训。
2.3.4.4 对于技术性复杂或操作者一时难于掌握的设备,将操作规程和日常必须的保养工作写成文字条款,挂在设备旁醒目的位臵上。2.3.4.5 主动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请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3.4.6 制定设备的月度、季度、维修保养计划,做到定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所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3.4.7 厨房所有设备均分到各岗点,落实到具体人员包干负责。各岗点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及定期保养。
2.3.4.8 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了解其性能及操作程序,掌握后方可使用。
2.3.4.9 操作者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食堂主管;重大设备事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2.3.4.10 所有设备出现事故必须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见附件7)。2.3.4.11 设备管理部门实施检修期间,食堂主管及操作者应全力配合协助。2.3.4.12 设备修好后,应仔细检查调试,并将“反馈意见”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2.3.5 食堂厨房操作安全规则
厨房是一个食品的生产车间,生产所使用的各种刀具、锐器、热源,电动设备等,在操作时如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随时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员工必须了解厨房中常见的几类事故,知道事故的防范措施,从而加强安全生产。
2.3.5.1 割伤 主要是由于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不当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使用刀具方面:要求厨师用刀操作时要集中注意力,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刀具,并随时保持砧墩的干净和不滑腻。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进行打闹,携刀时不得刀口向人,放臵时不得将刀放在工作台上,以免掉砸到脚上,一旦发现刀具掉下不要随手去接。清洗时要求分别清洗,切勿将刀具浸放在满水的池中。刀具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臵。
使用机动设备方面:要求懂得设备的操作方法才可使用。使用时要小心从事。如使用绞肉机,必须使用专用的填料器推压食品。在清洗设备时,要求先切断电源再清洗。清洁锐利部位向外擦。另外,破碎的玻璃器具和陶瓷器具要及时处理,并要用扫帚清扫不得用手捡。
2.3.5.2 跌伤 厨房里跌跤又比其他事故为多,因此必须引用特别注意。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地面始终保持清洁和干燥,油、汤、水撒地后要立即擦掉,尤其在炉灶作区。厨师的工作鞋要有防滑性能,不得穿薄底鞋、已磨损鞋、高跟鞋以及拖鞋、凉鞋。穿着鞋时脚不得外露,鞋带要系紧。厨房行走的路线要明确,避免交叉,禁止在厨房里跑跳。厨房内的地面不得有障碍物。发现地面铺面砖松动,要立即修理。在高处取物时,要使用结实的梯子,并小心使用。2.3.5.3 扭伤 多数是因为搬运超负荷的物品和搬运方法不正确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正确搬运物品的方法是最关键的预防措施,要求员工在搬运重物前,先要把脚站稳,并保持背挺直,不得向前或向侧面弯曲,从地面取物要弯曲膝盖,搬起时重心应在腿部肌肉上,而不要在背部肌肉上。另外,一次搬物不要超负荷,重物应请求其他员工帮助合作,或者使用手推车。2.3.5.4 烫伤 多发生在炉灶部门。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员工在使用烹调设备或者燃煤气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油锅或油炉时,要严禁水分溅入,以免引起爆溅灼伤人体。使用蒸汽设备时,首先要关闭阀门。煮锅中搅拌食物要用长柄勺,防止卤汁溅出烫伤,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端起时要用垫布,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清洗设备时要冷却后再进行,拿取放在热源附近的金属用具时应用垫布。另外要严禁在炉灶间、热源处戏闹。
2.3.5.5电击伤 厨房中的电器设备极易造成事故。
预防措施如下:
首先要检查设备的安装和电源的安臵,是否符合厨房操作的安全,不安全的应立即改正。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的接地线。要求在使用前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电线的接头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或老化现象。湿手切勿接触电源插座和电气设备,清洁设备要切断电源。厨房人员不得对电路和设备进行擅自拆卸维修,对设备故障要及时提出维修。2.3.5.6 火灾 厨房中的火灾事故是最容易发生的,引起火灾的主要有油、煤气、电等热源。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在厨房生产中,使用油锅要谨慎,油锅在加温时,作业人员切不可离开,以免高温起燃,同时要防止油外溢,以免流入供热设备引起火灾。在使用煤气设备中员工一定要知道煤气的危险性,发现煤气灶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检查是否安全,然后再使用。煤气火突然熄灭,要关闭阀门,以防煤气外泄和在第二次点火时间引起爆炸。工作结束一定要关阀门,对煤气设备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操作。对电器、烟蒂也不能低估,要定期检查消灭火灾隐患。另外,厨房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员工食堂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员工食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上严格索证制度,严格验收把关工作,杜绝质量不过关的食品原材料进入员工食堂,并做好菜肴洗涤消毒工作,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注意防范污染。加强用餐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用餐员工用餐卫生安全。同时要做好员工食堂卫生安全预防和应急预案工作,预防员工食堂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危害,提高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处臵能力,特制定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如下: 3.1 食堂工作人员积极预防为主。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才能上岗,每年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食堂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仪表仪容和卫生要求规范,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加强卫生知识学习,提高卫生意识。3.2 防止传染病污染。公司在组织员工体检发现员工有传染病的,要立即通知员工进行隔离治疗,劝阻患传染病员工至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以免传染用餐员工。公司员工发现自己感染传染病的,应主动向部门领导请假治疗,自觉不到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3.3 防止恶意投毒事件发生。员工食堂操作间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并做好现场值班工作。
3.4 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启动联络程序。如发现有三名以上员工同时反映因在员工食堂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应高度重视,立即将此情况报办公室领导,办公室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向急救中心或附近医院求援,立即组织将食物中毒员工送医院治疗
3.5 进行食物检疫化验,查明是否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将留样食品报相关食品卫生检疫单位组织检疫化验查明是否属食堂食物污染所致,同时配合防疫部门及时做好消毒、监测、隔离工作,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3.6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办公室要组织安排安保人员进驻食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验明中毒者身份,做好询问记录。如有投毒怀疑,应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划定警戒区,及对相关的厨房、餐具、食品进行封存。员工食堂财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4.1安排在公司员工食堂就餐的职员每月1-3日在内办公室购餐卡,当日收款送交财务室,出纳开具收据→款项当日送存银行
4.2 职员因调动、辞退等原因可以退回餐卡余款,到办公室办理退卡,财务室办理现金退款
4.3 收入核算管理
4.3.1 食堂收入按收费形式、收费标准和收入依据的不同共分以下四类: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早餐按1元/人〃次收费,中、晚餐按2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公司招待就餐收入:按10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就餐签字记录与公司就餐通知单为收入依据。4.3.2 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1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2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当月就餐记录,统计就餐台账,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核。
4.3.2.3 工作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部门经办人员填制“招待费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再交公司领导审核。(该部分工作餐券月底由食堂单独统计)
食堂核算员月底分类汇总工作餐,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财务室审核,计入食堂当月收入
注:以上收入,食堂核算员可在月底汇总填制一张“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 4.3.2.4 补贴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职员就餐记录,按早、中、晚餐分类汇总就餐人数,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确认,核定补助标准,交公司领导审核给予补贴。
4.4 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4.4.1 员工食堂成本、费用按类别主要有四类:主食:米、面、馒头等;副食:各类菜肴等;调味品:油、盐、酱、醋等;其他费用:液化气、劳保用品、消耗品(餐巾纸、清洁用品等)
说明:食堂人员工资单独发放,不纳入食堂成本;水电、资产折旧等暂不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4.4.2 食堂应完善验收入库和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工作,杜绝物资长期积压、占用资金。4.4.3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根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报告等,同时作为财务审核付款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4.4.4 零星的物资采购,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必须提供明细采购清单,经食堂采购、验收、主管签字确认,报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审签,财务方可核报。4.4.5 食堂核算员要建立食堂明细核算;做好仓库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物资收、发、存台账;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4.5 收支月报表
4.5.1 食堂核算员应根据每月食堂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明细项目,建立健全明细登记,月底根据当月员工食堂收入实现和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编制员工食堂“收支月报表”,总体反应盈亏情况,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办公室。
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5.1 采购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要求。5.2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需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资料: 5.3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签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4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有关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5.5 采购进口食品,还需索取中华人们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卫生证书》,且食品名称和批号与《卫生证书》相同;
5.6 采购国内或进口的保健食品,还需索取卫生部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7 冻、鲜肉及禽类需索取兽医检验合格证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8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需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中文标识。表明其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一致。5.9 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5.10 必须所有供应商索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市场摊点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车队管理暂行规定 第7篇
车队是政协工作的后勤保证之一,也是政协的窗口。每个司机除担负安全行车,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外,还负有以自己的言行树立政协良好形象的义务。所以,搞好车队建设,意义重大。为此,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领导体制
在办公厅领导指导帮助和各委员会支持监督下,秘书处长对车队实施组织领导,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工作,保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离退休老干部和县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做到安全、准时、优质服务。
二、派车程序
1、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用车接领导要求出车,出市以远时,由司机到秘书处开具派车单,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开派车单时,收车后司机要及时到秘书处补办派车手续。
2、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用车,出市以适时由办公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秘书处长开派车单通知车队队长安排出车。
3、离退休老干部用车,一般由老干部直接向秘书处要车,处长负责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队长派车后要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4、市内工作用车由队长负责安排,在领导外出学习开会等不带车时其车辆可派为他用。
5、55岁以上的老同志和县级领导干部遇有雨雪天气上下班可乘车,由秘书处统一安排接送。
6、机关车辆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借出时,市内须秘书处长批准,市外须经办公厅领导批准,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出车。
7、市内特殊情况用车,如抢险救灾、抢救伤病员(含厅、委干部、职工本人和直系亲属急病需送医院或请医生)处长可直接派车。
8、用车时,凡到各县(市)、矿区一般要提前1天要车,凡到省会或外省市时一般要提前2天要车;市内用车,一般要提前半小时通知队长,以便队长妥善安排,保证使用。
9、县级以下人员外出一般不派车(会计取款例外)。
三、队长职责
l、以身作则,坚守岗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教育司机注意仪表、仪容,文明待人,服务热情周到,用实际行动树立政协的良好形象。
3、带领全队同志努力把车队建成一个政治上强、业务上精、团结战斗的集体。
4、严格执行制度,大胆进行管理,每周召开一次车队全体同志参加的会议,总结工作,表扬先进。
5、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业务水平。
6、要认真负责地按照规定的派车程序办事,保证圆满完成任
务。
7、随时掌握车辆状况,及时维修,保证车辆完好率在90%以上。
8、负责车队驻地的清洁卫生,保证室内于净整洁。
四、司机守则
l、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树立服务思想,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文明待人,周到服务,安全行车。
2、维护团结,注意形象。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工作的事不办。一切言行要为车队。为政协增光添彩。
3、要严守机密,做到领导谈话不插嘴,听了机密事项不外传,严防自由主义,不许拨弄是非。
4、遵纪守法,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5、服从队长安排,除故障车(事先要报告)外,不准拒绝出车。
6、禁止酒后开车,凡因喝酒耽误工作者,要严肃处理。
7、严格按派车单指定的地点出车,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
8、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禁止带故障行车。不准将车随便交他人使用。
9、经常检查车辆,保证达到五项标准:车内外清洁卫生,调整准确,各部件润滑良好,没有故障,工具齐全。
10.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悉车辆状况,掌握机器性能,懂得一般修理技能。
五、行车补贴及管理办法
l、汽车司机行车补贴按邯郸市财政局「1993」23号文件执行,即对正常出勤者执行定额补贴,每人每月补贴60元。出市执行任务,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8元(邯郸市2.4元),节假日值班补助每人每天8元。
2、司机每月报补助实行二级负责制,即车队队长根据派车单编造统计表,经主管处长审核无误后签字,然后到财会室领取。
3、劳保用品按季领取,由车队长负责,在每季的每一个月初,报请办公厅领导同意后到财会室领取。
六、车辆检修制度
l、成立车辆检修审查组(由主管处长、车队队长和主修司机组成)。凡需修车辆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要经审查小组共同商议,填写车辆修理单,列出项目提出修理意见,报办公厅领导批准后,方可送去修理。车辆修理实行“审查--联系--结帐”三级管理,即审查组审查,队长和司机联系,会计算帐。做到互相监督,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费用。
2、凡属中修或大修的车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审查组审定,并报市直车管组同意后,由办公厅领导签字报市财政局批准再进行修理。
3、车辆因公外出,原则上不准在外地修理,如有特殊情况,非修不可的,要讲清修理项目,经车队队长同意,办公厅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4、车辆零件和有关物品的购买,须经审查组同意,办公厅领导批准后,队长和主修司机前去办理,司机个人不得随意购买车需物品。
七、奖罚办法及标准
l、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
①安全奖,当月无事故,每人每月奖励5元;一年内无事故给予安全奖。奖金从保险费中按规定支付。
②凡本内发生车辆事故,经保险公司赔偿后,取消本人安全奖。
③安全行车5万公里一次性奖励司机250元;10万公里一次性奖励500元。如发生责任事故,则中止结算公里数,在事故处理完后再重新计算。
④队长享受司机补助的平均数。
2、处罚规定:
①对车队队长的处罚:A.因车队管理混乱,市级领导在大会上公开批评一次,扣除当月补助的20%,被办公厅领导在办公厅大会上公开点名批评一次,扣除当月补助的10%。B.出一次严重责任事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办公厅领导,并扣除当月安全奖。特别严重时,请求组织给予纪律处分。C.凡用车人按规定要车,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派不出车,扣除当日补助50%。
②对司机的处罚:A.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除当日全部补助,超过一天以上者,责其停车两天检查,一月内连续两次者,除写出书面检查外,没收车辆钥匙,两周内不得出车,停车期间不享受定额补贴。如私自出车发生责任事故,个人负全部责任。B.接到派车通知后,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对无正当理由,而又不服从队长派车的,每次
扣除当月安全奖的三分之一。一月内连续三次,扣除全月安全奖。
C.上班后,必须坚守岗位,不请假私自外出,派车找不到时,每一次扣除当天全部补助;一月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者扣除一周补助。D.因违犯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者,根据交通部门判定我方应负的责任,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如下处理:损失500-1000元,停发一季度安全奖;1000-2000元,停发半年安全奖;2000一3000元,停发全年安全奖金。对负次要责任、半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分别承担经济损失的 1%、2%、3%、4%。对超过万元以上者,分别按四种责任承担经济损失200、300、400、500元。E.酒后开车或因喝酒耽误工作,发生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令其检查、经济赔偿,直至处分。
以上处罚事项,由主管处长和车队队长集体研究,报请办公厅领导同意后执行。
八、抓好安全工作
l、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及驾驶作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2、每年组织司机家属座谈一次,结合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3、每月对司机保养车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季度组织司机开展一次专项活动,不断提高水平,改进工作。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8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节约化粪池占地和投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室外排水的污水系统设计及化粪池设置。
第三条 市政和建筑室外排水的污水系统设计及化粪池设置原则上应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四条 不设化粪池的项目,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在项目规划审查、管线会审时予以审查。城乡规划和排水主管部门分设的,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管线会审时应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未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现有已建化粪池符合本规定的, 应逐步予以取消。由业主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第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不设或取消化粪池的项目应登记备案, 加强监管。
第二章 化粪池设置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 可不设化粪池:
(一) 市政排水体制为严格的雨污分流制;
(二) 市政污水管网末端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
(三) 市政污水管道应完好, 接驳口管径﹑标高及坡度均满足建筑室外污水管道接入的要求。
第八条 不设化粪池的项目业主, 应在排入市政管网接驳点前设置拦污设施, 并负责拦污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设置化粪池:
(一) 建筑或居住小区室外排水接入市政合流制管网系统或排入城市内河和其他天然水体;
(二) 市政污水管网末端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
(三) 其他不满足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形。
第十条 确需设置化粪池的工程, 化粪池宜选用新型环保、高效化粪池。化粪池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取消化粪池的污水管道设置
第十一条 不设化粪池的建筑或居住小区, 其各类生活污水管道应在建筑物外合流排放。
第十二条 污水管道宜采用内壁光滑、水力性能好、连接密封效果好、抗压强度高的新型管材;小区内检查井应选用塑料等新型检查井。
第十三条 建筑或居住小区室外污水管道应符合下表要求, 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注:表中最小坡度是对应粗糙系数 的管道。
第十四条 在较小管径满足排水流量的情况下, 不宜采用放大管径减缓管道坡度的措施。
第十五条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 接入角度宜大于135°, 不宜采用等于或小于90°, 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 0.3m 时, 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 室外排水管应采用检查井连接, 检查井流槽的构造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除有水流跌落差外, 宜采用管顶平接;在最小管径管段处, 当有适当冲洗水源时, 可考虑设置冲洗井。
第十七条 生活污水检查井井底必须设置流槽, 流槽深度应不小于井内下游管道内径的0.85倍, 检查井内径宜不小于0.7m。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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