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户主申请范文
变更户主申请范文(精选5篇)
变更户主申请 第1篇
户主变更申请
村委会:
本人(姓名)是清水镇 村 组农户,在二轮承包中本户承包土地 亩(以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身份证号(原户主身份证号),因
(原因),现申请将本户所承包的 亩土地以 为户 主进行确权登记,身份证号(新户主身份证号),经召开家庭会议,一致同意。年 月 日
全体家庭成员签名:
村委会意见(盖章):
变更户主申请 第2篇
兴桥镇跃中村委会: 射阳公安局兴桥派出所:
本人系兴桥镇跃中村二组村民杨国祥,目前本户家庭成员共4人,分别为母亲唐德兰(户主:***825)、杨国祥(户主长子:***811)、周维珍(户主儿媳)、杨周(户主孙女)。
现鉴于本人母亲唐德兰(户主)年纪已大,已无家庭劳动能力,现为了解决家庭问题,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跃中村委会证明,同意将本人杨国祥变更为户主,家庭其他成员相继变更与户主之间关系。
特此申请!
敬请予以批准为谢!
敬呈:跃中村村民委员会
转呈:射阳公安局兴桥派出所
变更户主申请 第3篇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房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据此, B某理当是该房扩建部分的共有人。而当A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未对该房现所有权状况审核的情况下为A某单独颁证,造成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而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理当严格审查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中含“婚姻关系证明”,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中没有这项要求。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接受A某提出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后,审核了A某的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和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并在A某提交申请时就有关该房权利状况是否单独所有对A某进行了询问。A某填写的询问笔录为:“该房为其单独所有。”故登记机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无误。再因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故而,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而仅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即可。总之,登记机构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物权的确认。本案中,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原权利状态为A某单独所有,且建房执照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在为A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没有义务审核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刻意隐瞒权利状况改变事实,如本案中,A某隐瞒了法院对该房扩建部分判决的事实,登记机构无法查证申请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因为这些做法违背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归属及其内容的争议,依据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只要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查阅登记簿、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就履行了登记机构审核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A某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主体、客体一致,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的材料即登记簿中曾记载的建房执照资料和测绘部门重新勘察出具的测绘报告,符合登记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登记机构无需在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对其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的审核。而针对B某提出的异议,建议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并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户主变更申请书 第4篇
本人***,出生于1972年12月6日,今年43岁,系****人,目前家庭户口成员共**人,分别为:***(户主)、***(系户主配偶)、***(系户主儿子)、***(系户主儿媳)、***(系户主孙女),现***(父亲)已归我抚养,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为户主。
特此申请!敬请予以批准为谢!
变更情况如下:
户主:****
***系户主父亲,***系户主母亲,***系户主配偶,***系户主女儿。
致此
敬礼!
申请人:XX
变更户主的申请书 第5篇
本人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地址:___省___市__街__号__号楼__单元___户,为方便今后生活,特申请将__户口迁入____市__街道__小区(路) _X_,望批准。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__
变更户主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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