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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精选5篇)

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 第1篇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男,XXXXX年5月5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

1、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做出的X公(XX)不立字【2016】00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请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XXX等人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

2016年xx月xx日,申请人收到XX市公安局作出了X公(XX)不立字【2016】00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xxxx等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申请人轻伤,即使伤好后也会有疤痕毁容的严重后果。本案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申请人并没有携带武器只是被朋友喊去看看,也未参与斗殴,却致使脸部受轻伤,虽然伤势好转,但有可能造成面部毁容的严重后果,且申请人系未成年人,这对其以后的生活,工作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恳请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以及对申请人伤害的程度,给予立案侦查。

申请人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朋友与别人产生纠纷喊申请人过来看下,其案件的本身就是互殴的行为,但是申请人未携带凶器,也未参与打架,却造成面部轻伤有可能毁容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其xxx等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立案查处,故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复议,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立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6年10月xx日

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 第2篇

申请人:**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5万余元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

2011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的机会,编造能找人运作减少处罚的事实,骗取我们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骗取5万元“罚款”。2011年1月,魏宇星与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骗我说因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庄质监局缴纳罚款,并让我向魏宇星打欠条。

我通过河北青年报得知,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只是发现40个规格为18L标注“易迈斯”高速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机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没有对公司罚款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 第3篇

法院作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实际上是由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之后, 经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认为有法定情形而引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274条和第63条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作出了规定, 具体来说要经过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以及裁定这三个阶段。虽然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统一了不予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理由与撤销裁决的理由, 但是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这两个阶段如何进行却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 这不可谓是仲裁不予执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一) 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启动采取的是“不告不理”态度, 即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当事人而非法院, 除非仲裁的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 法院才依职权启动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 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但是被申请执行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形式申请以及申请的期限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1. 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

我国法律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是以口头提出还是以书面提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出现, 但是在实践中两种情况都存在。①

笔者认为, 这不符合法理学的精神。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所需缴纳的费用, 如果再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那么在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之后, 被申请执行人就会随意站出来口头异议, 此时申请执行仲裁的申请人的债权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 影响了司法效率。

2. 申请的期限

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没有规定。这意味着被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后任何时间段内都可以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

笔者认为这既违背了仲裁法的效率原则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债权安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仲裁的效率, 但是如果不限制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就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处于悬空状态。此外, 在仲裁中提起不予执行申请的一般都是债务人, 如果不限制债务人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期限, 那么债务人就会在债权人提起执行申请之后的任意时间段提起不予执行申请, 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无疑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 法院的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后, 法院应当先中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然后组成合议庭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仲裁裁决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理由。审查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关键, 关乎着仲裁裁决能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及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权内容能否实现。但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查的启动和法院审查的方式均没有做出较完善的规定, 影响了法院审查工作的可信度。

1. 法院审查的启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既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又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来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63条规定, 仲裁裁决在有法律规定的有六种情形时, 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证据, 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外,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 法院可以对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进行审查。

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 由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法院审查的情况不存在问题。但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审查的情况下, 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但是当事人却不能够以该理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笔者认为虽然普通人并不能像法官一样能对公共利益较好的作出限定, 但是硬性地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提出申请, 既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又不利于保护被申请人执行人的利益。

2. 审查部门

《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实践中不少中级人民法院将仲裁案件指令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②

3. 审查方式

针对不予执行的审查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63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审查的方式没有规定是以书面审理还是以听证方式审查。

二、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审查的完善建议

(一) 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虽然针对仲裁中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和申请期限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各法院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一审的相关规定。

1. 申请形式

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中针对起诉的规定即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只有在被申请执行人无书写能力时才能口头申请, 并且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缴纳一定的申请费。

2. 申请期限

我国法律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并没有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样规定为6个月,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上诉的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此, 我们可以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 并且该期限为不变期限。

在申请期限、申请形式和申请费用都做强行规定的情况下, 被申请执行人才能不随意申请不予执行从而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二) 法院的审查

首先针对审查启动中的法院依职权审查方面, 虽然各国均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但是笔者认为, 这样的规定过于僵硬化。我们可以适度的放开该方面的规定, 比如可以规定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同时由于很难详细列明哪些是明显违反公共利益并且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该漏洞随意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 我们也可以同时规定, 在被申请执行人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时, 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 针对审查部门, 笔者认为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因为有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 若将此类案件不予执行的审查交予中级人民法院, 那么如果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再次交给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在这期间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并且随着法官水平能力的提升, 有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可以进行审查的。但同时也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将审查工作交予基层人民法院而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水平有所怀疑的话, 我们应允许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中级法院进行审查。

最后, 针对审查形式, 我们应采取书面审查为主且也应规定类似于审判开庭程序的听证程序。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在不予执行的审查过程中不应引入听证程序以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③但笔者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有利于对审查的监督, 同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允许听证, 那么法院可以不进行听证程序。

三、总结

虽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仲裁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 但是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完善对被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形式和申请期限的规定, 同时对法院审查工作的程序性问题加以补充, 只有对被申请执行人、法院同时做出限制性规定才能更好的执行仲裁裁决, 保证仲裁事业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玲.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乔欣.和谐文化理念视角下的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1.

[3]宋连斌.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 (2013) [J].北京仲裁, 2013 (83) .

[4]黄亚英.论商事仲裁的十大优点和特点[J].暨南大学学报, 2013 (4) .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第4篇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5万余元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

20,魏玉星趁我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的机会,编造能找人运作减少处罚的事实,骗取我们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骗取5万元“罚款”。2011年1月,魏宇星与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骗我说因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庄质监局缴纳罚款,并让我向魏宇星打欠条。

我通过河北青年报得知,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只是发现40个规格为18L标注“易迈斯”高速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机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没有对公司罚款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不予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 第5篇

申请人:臧玉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58,住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15号,手机号:***。

申请人不服阜宁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阜公(向)不立字[2013]13号”的决定,现特依法向阜宁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事实以及理由

一、依法撤销“阜公(向)不立字[2013]13号”,对赵国华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1日下午2点半左右,赵国华率其妻、妹等一行五人,毫无法律依据地强行拦截申请人正在驾驶的载货汽车,并随后强行开走了申请人的汽车,直至目前仍拒不返还。赵国华等人上述行为的借口是要求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该项担保责任已被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宣布免除,且该份判决已经生效。但赵国华等人无视司法权威,仍我行我素,任意毁损申请人的财物近4000元,导致停运间接损失近20000元,占用我近8万元的车辆。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执行主体也是法院,而不是赵国华等人。更为可悲的是,绝大多数处理此案的公安人员竟认为赵国华有理,且看不懂法院的民事判决,甚至宣称赵国华的行为是一种“自力救济”。众所周知,民事上的“自力救济”类同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自力救济的适用应符合“情况紧急”这一基本要件,针对本案赵国华完全应当走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此野蛮行径。此野蛮行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公安机关也有责任予以及时打击,而非以经济纠纷为借口而不加过问。2013年10月20日晚,1

在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下达之后,赵国华率两个陌生青年,也以要求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借口,寻衅到申请人家中,后经报警处理而结束。但自此次上门寻衅之后,申请人的车辆连遭车窗大玻璃被砸以及四只轮胎被戳,而此种情形在这之前从未发生过,所以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上述两次破坏行为应为赵国华所为。上述两次事件,申请人也都报了警,但公安部门却从未找赵国华了解相关情况,因而也就直接助长了赵国华的歪风邪气。通过上述事实可得出如下结论:

1、赵国华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赵国华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货车上的2600元混凝土凝固作废,且赵国华强行占用申请人近8万元的车辆至今不返还,赵国华此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

2、赵国华的寻衅滋事已达立案标准(任意损毁的公私财物有证据证明的数额已达2600元,超过立案标准2000元,占用的公私财物达8万元,也已大大超过立案标准2000元,且占用车辆行为已导致申请停工损失2万多元,超过1万元的立案标准)。

二、阜宁县公安局依法应为申请人追讨被劫车辆。

赵国华劫走申请人的车辆绝不是所谓的经济纠纷引起的,因为赵国华与申请人的担保纠纷已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明确的处理,在实质上,赵国华与申请人已无任何法律上的纠纷,所以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

阜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

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精选5篇)不予立案申请书的答复 第1篇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XXX,男,XXXXX年5月5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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