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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81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精选6篇)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第1篇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5位(个体工商户为20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个体工商户为20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第2篇

范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19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稿〗〖关闭〗

各纳税人:

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纳税人财务制度及用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37号)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我局发票专用章变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印章审批、使用要求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刻制要求。从即日起,对新办登记纳税人,一律按照新式发票专用章进行刻制,纳税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取得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印章刻制(刻章企业见附件7)。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专用章规格统一更换为长轴40mm、短轴30mm、边宽1mm的椭圆形新型印章(详见附件5),为使新刻制和更换的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要求一

致,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章面可以不带印章编码,但印章编码必须输入芯片以备查验。

三、为保障发票专用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票专用章使用单位必须换刻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仍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2年1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全部作废停止使用。

四、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时,纳税人携带印章刻制审批备案资料,到刻章单位进行新式发票专用章刻制。

五、纳税人应在领取新发票专用章时将旧发票专用章在刻章点作废并销毁。

六、企业领取新发票专用章后,携带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到税收管理员处验证登记后,由企业在发票领购簿首页上留取印模备案,同时在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处注明启用时间。

七、纳税人印章刻制审批备案资料

纳税人按照不同业务需求分别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统一制作新式发票专用章,资料由刻章单位统一递交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刻制完毕携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

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首页上留取印模备案。

(一)新刻制发票专用章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支机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外资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护照或签证);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换刻发票专用章手续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支机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介绍信(附件1);

6、交旧章、取新章(凭取件单到公安机关交旧章,再持取件单及交旧章时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销毁证明领取新章)。

(三)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手续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支机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局下发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情况说明(附件2);

7、交旧章、取新章(凭取件单到公安机关交旧章,再持取件单及交旧章时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销毁证明领取新章)。

(四)发票专用章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补刻手续

1、在《河南日报》、《郑州日报》、《郑州晚报》、《大河报》等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印章作废声明;

2、需提供刊登印章作废声明报纸原件1份;

3、如是被盗、抢的,除提供刊登印章作废声明报纸原件外,还需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情况说明及委托书上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办人(即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书面情况说明1份:如是股份制企业,全体股东在说明上签字并按手印,并附《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无其他股东,应在情况说明上注明(附件3)。

9、如不是法人代表亲自办理,需法人代表委托书1份;(附件4)

10、所有原件同复印件一同上交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退回所有原件。

(五)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刻制过的不含芯片功能的发票专用章用户,由公安机关指定德士美印章专卖店免费升级,添置防伪芯片。(具体地址:文化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西30米路南德士美印章专卖店,咨询电话:63888836)。附件:

1、介绍信

2、变更情况说明

3、情况说明

4、委托书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37号);

7、郑州市印章企业联系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介 绍 信 郑州市公安局:

我公司因XXXXX(注明重刻原因,如印章损坏等),需重新刻制(以旧换新)XXXX章(注明印章类型,如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

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并注明原旧印章为入网或未入网印章(如是入网印章注明入网印章的入网号)。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前来办理换刻印章的相关事宜。请予接洽

年 月 日

附件2

变更情况说明 郑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公司名称:(盖公章)

我公司因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由原XXXXX(公司原名称或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变更为XXXXX(公司新名称或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需重新刻制入网印章:XXXX章(注明印章类型,如:行政章、财务专用章等),取新章时交回原旧印章。原旧印章为XXXXXX(注明:入网或未入网)印章(并注明入网印章的入网号)。特此说明!

公司原名称:(盖旧公章)公司新名称: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情况说明

郑州市公安局:

内容:写明遗失印章当事人的姓名,遗失的是什么印章,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特申请重新刻制什么印章。本公司股东从未变更,现有股东XXX、XXX、XXX、XXX,股东签字属实无误。(如股东有变更,说明变更成员姓名,并附变更股东协议)(如果是法人代表亲自办理,一定要写明由法人代表XXX亲自前来办理。)特此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捺手印)年 月 日

附件4 委 托 书 郑州市公安局:

我公司因XXXXXXXX(注明原因,如行政章被盗或被抢等),申请刻制什么印章,特委托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前来贵局办理补刻事宜。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

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附件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 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有效保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充分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积极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重要意义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印章作为社会诚信的载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

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假合同、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并呈现出制假数量大,涉及面广,制假工具先进,伪造水平高,交易诡秘、隐蔽性强等新特点。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假印章已对我市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增加印章多重防伪功能,对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维护省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十二五”开局之年经济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和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坚决推行我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全面使用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印章审批、使用要求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刻制要求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3〕387号)等规定,全市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和其他

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取得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印章刻制。二是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三是为预防和减少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印章行为,增强印章防伪功能,自5月15日起新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具有芯片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体内均植入载有相关审查、备案和刻制信息的加密电子芯片;税务部门要积极倡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刻制和更换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以保证其印章的安全性、合法性。四是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凭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上加盖印鉴后,自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使用。五是为保障印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印章使用单位必须换刻新型防伪印章。换刻印章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查、备案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自2012年1月1日起,印章使用单位一律凭单位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办理相关业务。六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专用章

规格统一更换为长轴40mm、短轴30mm、边宽1mm的椭圆形新型印章,为使新刻制和更换的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要求一致,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章面可以不带印章编码,但印章编码必须输入芯片以备查验。七是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备案,擅自承制印章的,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八是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印章使用安全。九是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承接和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进行处罚。十是对利用假印章、假票据影响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我市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秩序平稳。

三、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把审查、备案关,严格审查、备案手续并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质监部门在办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年审,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等工作环节时,都要对印章使用单位提供的印章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进行数据比对,工商、质监部门要将新登记注册企业和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印章使用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发现和查处非法刻制和使用印章违法行为,并将比对情况告知印章使用单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认真做好发票专用章换刻的宣传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使用发票的单位在购领发票时,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全市工商、税务、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引导和告知印章使用单位刻制印章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刻制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提高风险自我防范意识,自觉运用印章信息查验系统或语音电话查询使用印章的真伪,切实维护单位自身合法权益。

四、采用多种渠道,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印章及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安全性,宣传非法刻制和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假印章、假票据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通过切实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

附件7 郑州市印章企业联系表

序号 所属区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法人 1 市公安局 市局治安支队印章接发站 淮南街与长江路口南300米路西 69629677 *** 刘顺超

金水区A 郑州市金鑫印章有限公司 市民新村北街分局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分析 第3篇

一、案件特点

(一) 在犯罪主体方面, 多为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上述被告人中, 自然人有43名, 占80%。虽然他们大多挂有“有限公司”的招牌, 但实质是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个体户”, 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共有13件系共同犯罪, 占案件总数的92%。

(二) 在犯罪主观方面, 该类犯罪均以营利为目的

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手续费骗取国家税款, 主要表现为增值税主体随意为他人开票从中收取手续费, 或少申报、不申报偷逃应纳税款, 有实际业务但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主体的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等。

(三) 在犯罪形式方面, 虚开行为多样化

主要有以下虚开行为: (1) 在买卖过程中, 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 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 (2) 从进项税入手, 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 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 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3) 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 抵扣联金额多填 (大头) , 存根联金额少填 (小尾) 或不填, 在销项税上做手脚; (4) 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 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 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 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 (5) 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 造成进项盈余, 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 从中收取手续费。

(四) 在犯罪手段方面, 犯罪职业化、团体化、家族化

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多挂“有限公司”的招牌, 内部分工严密, 从领票、开票、中介介绍, 到收取费用等环节, 往往都有明确分工, 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链条, 专用税票也有专人提供, 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明显。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 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往往“破一案, 带数案;抓一人, 挖一窝”, 呈现出犯罪家族化的特点。

(五) 在犯罪后果方面, 牵涉面广, 且往往伴生其他犯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同一根链条, 把生产、流通、零售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链条”中断, 并可能诱发逃税、骗税、走私、贪污等犯罪活动,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过程中记载的是虚假财政支出和虚假商品流通, 反映了一种虚假的经济现象。这种虚假的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原因分析

(一) 部分私有经济从业者缺乏法制意识和纳税观念不强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观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使用, 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正确的纳税意识、纳税责任和规范的纳税行为。加之“购货者不要发票, 要发票者不购货”现象的普遍存在, 无形中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温床。一些企业、个人就此打起了税收的主意, 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也打税的主意, 税收仿佛成了一块“唐僧肉”, 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猎”财的首选目标。

(二) 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

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 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 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 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 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就算此时案发, 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 甚至已经大肆挥霍, 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三) 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

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稽查之间缺少良好的协调机制, 征收管理手段落后, 征管信息传递不畅, 再加上一部分税务干部无视操作规程, 随意简化工作程序, 致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 多数是对偷骗税者处以罚款, 补交欠税, 以罚代刑。

三、对策建议

(一) 加强思想教育,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一方面, 通过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 强化基础预防, 提高税务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征税队伍。另一方面, 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 加强税收知识的普及, 提高和培养全民族的纳税意识, 使税收观念深入人心, 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

(二) 不断充实和完善刑事立法, 建议补充规定涉税犯罪新罪名

如伪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发票监制章为犯罪行为, 补充设定非法取得专用发票而报销使用、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为犯罪;补充规定开设地下工厂或集团进行专用发票犯罪, 可考虑对专用发票犯罪除了处以刑罚外, 并规定没收非法所得, 收缴犯罪工具、处以罚金, 剥夺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职务资格等处罚。

(三) 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

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 (下转第97页) (上接第135页) 查, 公安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广开渠道, 发现线索, 把抓大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 组织集中打击。一旦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立即受理, 尽快立案, 组织专门力量, 迅速开展侦查, 及时破案, 以避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 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法规, 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

在体制上, 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修改完善, 建立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法规, 增设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停供专用发票和事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同时, 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机构, 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体系。

(五) 加强税务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 强化稽查力度, 实施综合防范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第4篇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罪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税改后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简化税种,依法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来源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违法行为分散,严重影响着政府正常的税收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起到极为负面的影响。如何抑制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固然需要我们公平、有序市场秩序观念的弘扬,但是如何建立一种针对性强的制度体系,也是非常迫切的课题,作为公力救济安全阀的犯罪处罚,制度建设非常重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念

在学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着诸多种界定,本文认为:该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到侵犯而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该犯罪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可分为三类即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后两者所占比例多、为主要犯罪主体,对应发生虚开行为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为了多抵扣税款而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将发票联次分开打印,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金额开具较大,记账联的金额开具较小即“大头小尾”的虚开行为。

2.通过使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牟取暴利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盗用、伪造、克隆等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该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最主要存在的情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种主要犯罪形式

近些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率越来越高,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如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但是相对频发的是以下五种形式: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撕联填开”发票

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开票方与受票方“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几家单位或个人“环开”

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实践中相关疑难的探讨

由于形态的复杂化,在现实中也出现了本罪认定上的困难和本罪与其他罪行在边界问题上的争议,如何恰当地在法律实践中解决,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计算疑难

我国刑法第205条对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本条款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界定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一般情况下以为虚开导致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也为别人虚开时,如何计算国家损失就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可以把虚开行为人有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界定损失的主要分界线,当虚开行为人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虚开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则进项税也应该记入到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当中,其他情况则只计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这样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相对具有可操作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的界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偷税罪的一种,这是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性,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人实施这种手段和方法即为犯罪,而偷税罪是只有当这种结果发生以后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由此可见二者的行为人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主要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后又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情形,一律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按照偷税罪处理。所以在处理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过程中采取了吸收的原则,既认为对直接让他人为自己或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用作进项抵扣凭证偷逃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行为吸收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轻行为,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样区分可以在实践中很好地区分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定

在实践中,由于伪造变造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审判实践中容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混淆。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因为《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就笼统的都归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但未利用其进行偷税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具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意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未遂来处理。当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并且通过这种行为达到了虚开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时,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故意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同时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当当行为人只是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时,则应该分开处理,既对行为人认定为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对购买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并且利用其虚开的行为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上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了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但对于该犯罪行为也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界定,根据刑法规定行为犯不存在犯罪中止,但不应该对未造成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在国家税款未受到损失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才能更加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而不能盲目地照搬法律规定。

四、结束语

由于实践的复杂性,本文只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一些探索,希望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关于增值税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增值税发票防伪技术的日益成熟,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和骗取税款的行为必将会逐步减少,技术领域的革新会使得这种罪行日益减少,但是由于趋利心理,这种罪也会以其他形态出现。因此,加强基础研究和构建严谨的制度体系,必然会使得这样的行为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严冰.虚开增值税发票透视[J].中国市场,2005(7).

2.周宏波.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刘宪权,阮传胜.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几个争议问题的分析[J].法学,1999.

4.莫开勤.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5.杨昌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虚开后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为的认定[J].商场现代化,2007(3).

(作者单位:段红艳,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刘鹏,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保险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专用发票是指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要求购买或印制的作为收款凭证的保险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第二章 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分公司计财部是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发票管理员,对发票进行专职管理,负责发票的申请印刷、购买、入库、领用、作废、核销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及稽核监察部门是发票管理的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业务部为保险专用发票使用部门。签单收取保费后,取得发票并交付客户。对发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被盗、遗失等情况,及时向分公司计财部报告,并采取公示作废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发票的申请及印制

第六条 分公司计财部负责商洽税务局,确定发票样张,并报税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分公司计财部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商业务管理部,合理确定库存底线,共同确定发票请印数量及时间,并报总公司审批通过。综合部负责联系指定印制厂,落实印刷事宜。印制完成后,计财部应及时入库,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完整记录。

第四章 发票的领用及开具

第十四条 对签单后确因特殊需要先开发票后收费的单位,由经办人员负责办理申请借用手续,填制“借发票申请单”(见附件2),报部门主管和财务主管签字后借取。对借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须同时报业管部经理审批签字,借票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须报分管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十五条 对短期险、储金业务、单票货运险、运输工具航次险、个人家财险、个人机车险等险种,以及资信不佳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人投保等,必须在签单时一次性收取全额保费,不允许借发票。

第十六条 除分期付款业务外,各业务员同一时间的借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两张,遵守“谁借谁还、还旧借新、不还不借”的原则。单张借发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对逾期未收款且未终止保险责任的,按照借发票金额逐日1%的比例(含法定假期)从经办人次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待收款或收回借发票后再行补发。

第十七条 对已借发票,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催收保费。对超过规定结算期限且经催收确认为无法收回的保费,应按照保单约定,及时终止保险责任并收回发票。对已经部分付费的,应出具从作终止责任日至原保单到期日的保费红字发票。

第十八条 为避免与客户发生纠纷,在所借发票的正面,公司将统一加盖以下印章:“本发票必须附有效付款凭证才生效”。

第六章 发票的盘点与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6篇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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