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方法范文
反腐方法范文(精选12篇)
反腐方法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反腐倡廉教育,方法
0 引言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基础工作。近年来,驻马店供电公司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从防范和教育入手,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干部职工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形成集体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运行机制。努力做到贴近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与时俱进,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所突破,收到了积极明显的效果。
1 着眼预警防范强化廉政教育
反腐倡廉、拒腐防变,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几年来,我们以贯彻“三个代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每年年初就制定教育的指导思想,内容和要求、方法和措施;在教育的内容上着重把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把学习贯彻党章与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联系起来,与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联系起来,与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联系起来,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联系起来;在教育的方法上以上党课、看录像、学案例、专题讲座等形式,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这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来看,在廉政教育工作中出现以下现象:
“一头热”现象。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着走走形式、应付了事的念头。有的教育对象对学习不重视、不主动、不自觉;有的对学习教育活动,往往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组织学习,教育活动上热下不热,使得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勺烩”现象。通常表现为对上级部署的教育工作,不是因人因材施教,而是一味地照搬照套。教育对象重点不突出,千篇一律,千人一面。教育内容与职工现实生活相距甚远,教育的感化力及其警示作用极其有限。
“一阵风”现象。在教育形式和活动的组织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存在着典型的形式主义,专题教育一发通知就了事;组织测试,一张答案大家抄;党课教育,一份讲稿念到底;组织学习,一人读报众人听。“一阵风”的教育形式,必然对教育的实际效果产生不良的影响。
针对以上“三个一”现象,我们在廉政教育上做到三突出:(1)突出教育的整体性,做到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认识到位,教育到位,落实到位;(2)突出教育载体建设,遵循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充实廉政宣教阵地,凸显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一是利用局域网普及一般党员干部的基本理论、党纪条规和法规教育;二是利用自办廉政杂志突出对领导干部的重点教育。(3)突出教育的有效性,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教育,明晰各岗位的廉政风险节点和监管风险,消除部分党员干部“廉政风险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确保不碰触身边的“高压线”。二是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确保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行为规范,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三是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整合地域廉政资源,开展廉政文艺作品评选、巡展等活动,确保达到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教育效果。
2 全面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近年来,结合“三集五大”实施工作,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廉政风险防范、问责等制度为重点,从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强化追究入手,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的情况变化,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实现了廉洁从业规定与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紧密衔接。坚持每年把惩防体系的阶段性任务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以责任书的形式下移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制定《惩防体系部门责任分解表》,将惩防体系工作任务在公司各个层面进行细化分解,按业务归属在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进行分解落实,建立健全了公司总部、二级单位和基层班站三级惩防体系。
3 强化监督检查着眼源头治腐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一是突出检查基层党政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切实解决一些主要干部只挂帅不出征的问题;二是突出检查工作落后的单位和部门,切实改变在落实责任制工作上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具体做法是:每个月各党支部要如实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中对各单位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初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为了加大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力度,我们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结合,责任制执行情况不佳的,该扣分的扣分,该否决的否决,毫不含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情况与干部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干部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考核结果分别反馈公司党委和人事部门,作为改进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和贯彻落实责任制的实效。
4 立足开拓创新开辟防腐新路
企业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肩负着教育广大员工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的重大使命。要切实摆脱那些束缚我们工作的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魄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方法手段等方面全面改革创新。
一是在思想观念上推陈出新。要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不合时宜的观念、不切实际的做法中解放出来,以适应企业改革稳定发展的新要求。
二是在工作思路上革故鼎新。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重大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使反腐倡廉工作与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有机结合,与企业管理有机互动、同步推进。
习总反腐昭示反腐决心 第2篇
众所周知,“薄王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做为党的高级干部的***理想信念丧失,腐化严重,最终身败名裂。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自身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就会迷失方向,走向错误之路。正如总书记所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总书记上任伊始就两次谈到反腐,是基于党的长远发展,是和十八大报告要求相一致,由此可见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对腐败的决心是坚定的。
历史永远都只是掌握在有高度的历史自觉性的人手中。所谓高度的历史自觉性,就是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并拿出“舍我其谁”的气概,勇敢担当起自己的使命。总书记上任伊始就多次告诫我们的党要“警醒”起来,这就是高度的历史自觉性。我们的党敢于公开和直面自身存在的严重问题,这首先就值得称道,要 “下大气力解决”这些问题,就更值得赞赏和期待。
毛泽东曾说过:“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都攻不破的。”在正义面前,应该当仁不让,打击腐败,整顿党风,重拾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相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定能够战胜腐败,永葆我们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永葆我们党的生机活力。
汇报人:xiexiebang
跨国反腐:反腐“第二战场” 第3篇
腐败、气候变暖、恐怖主义给全球带来的危害属于同一等级吗?
是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腐败减少机会,造成普遍的不平等。腐败损害人权和良政,抑制经济增长,扭曲市场。腐败加剧环境问题,助长危险废物非法倾弃和动植物非法贸易。但腐败并不是什么巨大的非人力量,而是产生于人为的决定,往往受贪婪驱使。”
幸运的是,人们总有办法反击腐败。其中,“全球追逃”、“境外反腐”成为各国国内反腐行动的延伸线,虽然,每条延伸线路的走向与重点并不相同,或集中于追逃贪官和赃款,或着力于商业贸易,但是总有一天它们会交织起来,通过国际合作在反腐的“第二战场”布成一道法网。
美国:为海外反腐立法
今年9月,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全球IT巨头惠普公司收到了一张5880万美元的高额罚单,而这张罚单的开具者正是加州法庭。惠普惹上了是非。
美国联邦调查局官员对此给出了答案,在过去十余年间,惠普俄罗斯分公司高层卷入了一场海外行贿的丑闻之中,他们通过向俄罗斯政府官员行贿而拿下政府合同,规模之巨令人惊愕,甚至分公司将行贿之手伸向了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惠普俄罗斯分公司,专设有金额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贿赂基金”,这在公司内部已经算是公开的秘密,其中一笔钱就“送到”了总检察长办公室,获得总额为4500万美元的合同则是这笔交易的最大回馈。
惠普俄罗斯分公司采取了最为常见的造假行动——制作阴阳账目,以期骗过所有人的眼睛。行贿的高额支出套上了合法“佣金和费用”的外衣,而在其背后却以高度保密的电子表格的形式详细记录了行贿行为。
最终,惠普与美国检方达成认罪协议。俄罗斯分公司的腐败行为其实是惠普在诸多海外分公司的一个缩影,今年4月,惠普就曾支付1.08亿美元来了结多起海外行贿案。对惠普跨境腐败行为的强大约束与惩戒正是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依据,各方对其调查的每一步都踏在法律条文的节点上,在跨境反腐中,正如美国惯常表现的那般,依然具有极强的法治精神。
《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出台,以此为标志,美国亦成为世界上最早进行海外反腐立法的国家。催生这部法律诞生的是一份报告和一起事件。当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份报告中披露,400余家美国公司海外商业行贿国外政府官员,行贿金额高达30亿美元。另外,导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倒台的“水门事件”也催化了对海外官商勾结调查的热潮。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在其后的二十多年里,该法律分别于1988年、1994年和1998年被三度修改,修改后的《反海外腐败法》包括了子公司行贿、母公司连坐,罚金数倍于行贿获利,意图行贿也被视为行贿等更为严格的条款。
同样,基于该部法律的海外反腐案件更是日益得到强力执行。1997年到2000年间,仅有40多个案件被起诉。美国进入小布什政府后,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仅2001年到2004年的三年里,该部门就发起了17起起诉,在小布什总统任期的最后三年,这一数字增长了两倍多,达到42起。奥巴马上台后,反海外腐败行动常态化,在他执政第一年就发起了40多起相关行动。
因为美国拥有数量庞大的位列世界500强的企业,跨境分公司遍布世界各地,而通过贿赂所在国官员获得政府合同似乎已经是通行法则,美国面临的主要腐败问题是美国公司在商业领域的海外贿赂行为以及民间的商业贿赂。近几年来,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微软、沃尔玛、IBM、摩根士丹利、甲骨文等知名跨国公司也都遭到过调查。其中CCI承认在36个国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官员和雇员行贿约236次,并以此付出了1820万美元的罚款代价。除了以高昂罚金作为惩戒之外,有些主要行贿者还会遭受牢狱之灾。2012年,摩根士丹利房地产投资和基金咨询业务上海代表处前董事总经理加斯·彼得森因在上海以职务之便非法获利,而被纽约州布鲁克林地方法院判处9个月监禁。
美国对于海外反腐的调查中,多数是位于“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特别是设在亚洲的跨国企业分公司。因为不少新兴国家的法治还不够完善,美国亦在努力寻求与其更为广泛的反腐败合作。事实上,美国寻求《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的脚步在1988年第一次修法时就开始了,美国国会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出台类似的法律。1997年,美国与OECD组织其他33个成员国签订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自此,美国与贸易伙伴国合作反腐的规模日益扩大。
俄印:跨境追逃流亡大亨及赃款
今年5月,冠以“强人”称号的印度新总理莫迪组阁政府,上台伊始,他就迫不及待地部署海外追赃,就此,由莫迪专门组建的团队展开行动。这是印度新总理上任后的第一个反腐大动作。
“黑钱”一直是印度海外反腐的关键词,这笔非法外流资金数额庞大,从1948年到2008年间,竟有4620亿美元流到海外,该数额已经是当前印度外债的两倍。之所以被称之为“黑钱”,是因为这些资金通常是偷税漏税、腐败、贿赂、回扣和犯罪行为所得,见不得光。据印度媒体报道,“黑钱”通过赞助选举、买小岛和购置房产等途径避税。目前印度在“避税天堂”存放的“黑钱”超过5000亿美元,为瑞士银行最大的储户。
据媒体报道,2010年12月,印度一名地方官员通过经营公司逃税高达8.6亿卢比。而他的妻子则在“避税天堂”新加坡和迪拜设有办公室,并将资金转入该地以逃避向印度政府纳税。这个案例在印度算是典型,印度“黑钱”主要来源于合法商家和政府部门,为逃避高赋税将其流向国外,然后将黑钱洗白后重新流回印度国内。
莫迪组建的海外追赃专门团队的使命和任务,便是专门追踪及寻找“黑钱”,并将其带回印度。这支队伍由前任法官和现任监管机构人员组成。
莫迪在一次全国广播讲话中提及,这些钱属于印度“劳苦大众”,政府正在“正确轨道上”积极运作,以追回那些存于瑞士银行等海外账户中的非法资金,“从这个国家穷苦民众中流出的每一分钱都应该被追回”。今年10月,一份“黑钱名单”被印度政府提交给最高法院,其中列出了627名涉嫌在瑞士银行存放“黑钱”的印度人。
为此,在海外追赃过程中,印度特别重视与“避税天堂”地区和国家的合作。2010年,印度与瑞士修改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A),这将获得瑞士银行的信息,帮助印度找到与逃税相关的证据,除此之外,印度已经开始与75个国家重新商谈DTAA。
与印度相类似,俄罗斯为防止腐败导致的资产外流,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官员及其亲属的禁令,尤以2013年5月普京签署的《禁止部分类别个人在俄联邦境外银行开设并拥有海外账户以存储现金及贵重品、拥有或使用外国金融机构法》最为严格。该禁令规定,要求本国官员和议员必须申报财产,禁止所有俄罗斯公务员及其家属拥有境外资产,禁止本国官员和议员拥有境外不动产、海外存款和外国公司股票。这一禁令实际上是从源头上斩断了贪官转移资产的路径。
俄罗斯海外反腐颇具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英国,为引渡流亡大亨,俄罗斯取消了指控,“劝”其回到国内。这个让俄罗斯境外追逃行动伤脑筋的人名为古采里耶夫,曾担任国家杜马副主席、斯拉夫石油公司总裁、创立罗斯石油公司。2007年古采里耶夫因被指控巨额偷税漏税以及非法经营携30亿美元逃往英国。俄罗斯提出将其引渡回国,遭到当地政府拒绝。直到三年后,俄罗斯希望他能回国投资,检方取消对古采里耶夫的指控,他“成功脱罪”回到俄罗斯。
德国:重击海外行贿倒逼反腐机制建立
根据欧盟的一项报告显示,德国反腐水平优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与一些国家海外反腐以追捕贪官、富豪以及外流资金不同,德国与美国的情况有些相似,因为经济发达,科技先进,德国拥有众多跨国巨头公司,其海外反腐自然更着力于约束跨国商业行为上。
而另一方面,德国又与美国显示出了差异,长于缜密思考的德国人,加上这个民族与生俱来的哲学思维,他们往往把“教训”吸取得更为彻底,并以此形成长效机制,正如西门子。
2003年,西门子账户和资金流向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由此,西门子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开始接受调查。调查显示,西门子公司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支付回扣等贿赂方式赢取项目竞标,涉及联合国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计划、委内瑞拉铁路、孟加拉国移动电话网络、以色列发电站、俄罗斯交通管制系统等项目。
西门子公司承认,2000年至2006年期间海外行贿金额高达16亿美元。2008年,西门子公司支付了16亿美元罚金,此公案完结。但是西门子的行动并没有停止,他们开始对公司制度进行深刻反思,一路纠错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海外反腐体系。
西门子更换了诸多高管,反腐幅度、规模之大到了不惜血本的地步。西门子首席执行官彼得·勒舍尔上任后,将80%的顶级管理层、70%的次级管理层、40%的再次级管理层都进行了“换血”。此外,为摧毁“贿赂几乎成为西门子一些子公司的标准运作程序”的“贿赂惯例”,西门子公司任用130多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员工,利用他们熟知行贿规则及流程的特点,制定出了具有针对性的防腐败反腐败的有效机制,这种做法也带来了一个意外的收获,公司长期存在的“贿赂文化”被彻底颠覆。
无独有偶,德国富乐斯多公司行贿海外官员以促成潜艇销售的丑闻在2011年被曝光,该公司承认曾向外国官员行贿以促成希腊和葡萄牙购买德制潜艇,因此被罚大约1.4亿欧元。
自此,西门子、富乐斯多、德意志银行、戴姆勒—奔驰、大众等德国标杆企业为商界海外反腐贡献了一整套各具特色的体系,更为人称道的是,这些知名公司联名敦促德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维护德国企业的海外形象,促进反腐国际合作。
反腐方法 第4篇
校务公开为高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极大地激发了高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 同时对存在的工作进展不平衡、机制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进行规范。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1.高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会,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 形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民主议事制度, 使教职工充分行主人翁权力。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政领导班子在“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 都通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方式议决。规范基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管制度。制定学院、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促进高校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做实招投标工作。高校新校区建设、多媒体教室和实训室建设、教材图书、供热用煤、车辆采购、学生公寓用品、学生校服、基建维修等均进行公开招投标, 借助政府采购平台, 做到公开、透明。
3.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做到“五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 规范招生行为, 主动接受监督, 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
4.切实加强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不断健全党务公开的规章制度, 在党组织选举、评选先进、发展新党员等方面,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利用校园网、校报、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完善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主要载体、公开的程序和途径等。
5.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等制度, 不断完善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程序。近年来, 高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都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对新提拔、新任命、新聘任的中层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结合年度考核结果, 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期间的廉政谈话。每年职称评定、选先评优等情况, 及时在全校进行公示。
6.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不断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在科研课题申报、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管理、自编教材的评审和精品课申报、评估验收、奖励等方面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7.抓好工作作风的转变。建立高校领导联系基层党组织和部门制度, 中层干部联系班级制度,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实行校党委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度, 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 每年开展年度述职述廉, 查找问题, 改进工作;建立重点工作推进制度, 保证重点工作落实。
8.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在高校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教职工大会、民主党派座谈会、教师会议、辅导员会议、学生干部会议、学生信息员会议等, 认真听取广大师生对高校发展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9.制定和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进一步深化高校校务公开, 促进依法治校, 提升管理水平。让高校在基建、采购、招生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信息公开, 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 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和有力的社会监督,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
高校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定期公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高校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 每学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部署教育收费工作, 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规范财务管理和监督, 严格收费管理, 稳定收费标准, 坚决禁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在教育收费过程中, 面向社会公开。完善高校内部审计工作, 定期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对有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违反规定搞降分高收费、转专业费、扩招费等乱收费行为严厉处罚。
高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严禁设立账外账, 杜绝设立“小金库”, 加强财务监督, 全面推进财务统一标准的管理方法。健全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 严防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工作中发生问题, 并就各种奖、助、学贷情况向全校学生公开。
三、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班子作风建设, 健全高校党风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一) 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着力构建责任抓廉长效机制。高校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形成党委书记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年初, 高校党委成员与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 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重要信件亲自批阅, 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认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指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各部门结合高校下发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 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范围。
(二) 加强廉政廉洁警示教育, 着力构建道德育廉长效机制
1. 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教育, 引导他们认真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 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高校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职工培训规划, 编印《高校干部培训学习资料》发放到干部和教职工。开展“学《廉政准则》促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党员观看《廉政准则》、《忠诚与背叛》等录像、影片。组织中层以上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和廉政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廉政准则》知识答题活动。各党总支、支部组织党员深入党政机关、学校、乡镇、企业、军营开展《廉政准则》大学习活动, 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 着力抓好重点岗位人员廉洁自律教育, 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制定《高校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等,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 加强廉政风险管理, 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和各岗位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3. 着力抓好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 引导他们廉洁从教, 大力弘扬“学为人师, 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
结合高校开展“教育质量提升年”、“树师德师风、促质量提升”主题活动和教学准备周活动, 加强教学信息反馈,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把学风、教风、学术道德建设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贯穿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严格规范教师上课、信息化技术应用、实习指导、集体备课、监考等行为, 制定优化高校学术环境的措施, 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不断推进优良学风教风建设。
4. 着力推进廉政文化“六进” (进校园、进部门、进岗位、进家庭、进班级, 进公寓) 活动。
充分利用校报、文化长廊、墙报、宣传栏、专题学习、讲座、廉政书画摄影展和征文等形式开展“廉洁从政, 敬廉崇洁”主题教育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高校文化建设, “敬廉崇洁, 融入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发展环境”, 缔造“敬廉崇洁, 道德高尚, 勤奋读书, 报效祖国”的扎实根基。结合“创先争优”活动, 在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中开展“四比三优两满意” (“比学习、比教学、比服务、比创新, 争创师德师风优、教学质量优、育人环境优, 让师生满意、社会满意”) 活动和“三亮三比三评” (“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 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 开展领导点评、党员互评、群众评议”) 活动, 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敬廉崇洁”的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5. 营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育人环境。
第一, 强化服务意识。以“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学生健康成长”为民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 提高服务师生质量。第二, 强化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第三, 营造激情、实干、积极进取的工作心态, 形成高效勤廉的工作氛围。
6. 营造诚实守信、尊重规则的人文环境。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增强“人人都是发展环境的参与者、推动者、受益者”的意识。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事迹, 以正面宣传为主导, 提倡创业创新, 锐意进取, 创先争优的精神状态, 形成人人关心师生利益, 为师生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氛围, 针对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 释疑增信, 疏导情绪, 树立正气, 积极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坚决治理庸懒散的现象;坚决制止工作消极、纪律松懈现象;对不作为或工作没有成效的干部要提出警示。
7. 围绕“建设一流高校、打造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
浅谈反腐的新途径——网络反腐 第5篇
摘要:当今社会,我国腐败奢靡之风愈演愈烈。“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让众多政府官员频频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却犹不自制。腐败体现了现代某些官员思想的陈腐和行为的堕落,是当今法治社会坚决不能容忍的一种行为。腐败害人害己,对党、对国家和社会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于是,反腐行为在现在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络,是“信息时代”消息传送的绝佳工具,它让各种各样的信息在网民之间得到很好的传播,为人们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对话方式,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网络反腐,以其独有的快捷性和全民性已成为现今社会防治腐败的重要方法。今天就让我们走近网络反腐,更好地了解网络对我国实现法治的重大影响。关键词:反腐;网络反腐;党的建设
1.引言
2012年,网络反腐可谓风生水起、格外耀眼。
人称“表哥”的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因在车祸现场“微笑”引起网友注意,被“人肉”出戴十几块名表,继而被陕西省纪委查出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撤销党内外职务。
今年8月,有网帖称在广东省县级以上机关2012年招录公务员考试过程中,中山市人社局纪委书记梁国影指使他人调高了其子林某对外公布的笔试成绩。8月6日,梁国影被“双开”。
10月30日,有网民发帖称,山西省孝义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任林生名下,有“豪车十几辆,价值超过2000多万元”,还有“豪宅别墅十几套,总价值近两亿元”。帖子称,任林生有宝马一辆、奔驰四辆、路虎一辆、丰田一辆、雷克萨斯两辆、林肯领航者一辆,大众辉腾一辆,“听说还有辆白色路虎,因为没见过不敢确定”。
近日,网友发帖称,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村委主任周伟思在当地拥有私家住宅、别墅、厂房、大厦超过80栋,豪车超过20辆,估计资产超过20亿元。周伟思称是他人故意中伤自己,其名下有多少房产自己也不清楚,但随后又承认6套房产属实。
记者28日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了解到,深圳社区干部周伟思坐拥“20亿资产”一事的举报人周某某已于27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被该局逮捕,龙岗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其举报周伟思无关。
2.网络反腐的影响
依托互联网的大平台,网络问政风生水起,网络监督亦风起云涌。一项调查显示,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会选择网络曝光。回看过往,从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到一波三折的艳照丑闻,从黑砖窑官员的撤职、复职、再撤职到“天价香烟局长”周久耕被立案调查,从公务员出国“考察门”到“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被曝光后半月成为阶下囚,网络一次又一次展示出巨大的能量。在网络面前,人人都是新闻记者,一个全民反腐的时代已经到来。网络,这个信息来源的多元聚合体,极大地增加了反腐败信息的来源度,同时也很好地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信息共享就会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潮”,“舆论潮”增加了某个问题的曝光度、透明度以及被公众广泛的知晓度。
表哥、房叔都落马了,雷政富的艳照也传遍天下了,网络反腐的号角越吹越响,腐败贪
污的资产数额也越曝越大,雷政富的问题还没有定论,20亿资产又成为网络反腐的最新议题。其中,涉事官员的级别之高,纪检部门的回应之快,又是之前的网络反腐所不及的,可以说在现实影响力上又上了一个台阶,让“围观改变中国”更加深入人心。
3.网络反腐的利弊
3.1网络反腐的优点
(1)在相对虚拟、隐秘的互联网上,很多人平时在现实社会中不敢说、不方便说的话与事,往往都能原汁原味地展现在各级政府官员面前。这些海量、及时、真实的网络原生态信息,使中国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与扩展。
(2)小鼠标可以拉下大贪官,低成本也可以催生高效率,网络反腐以其独特的现实魅力正在感染着更多的人,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现行的反腐格局。网络给当下的官场生态带来了巨大压力,傲慢与跋扈都可以点燃民意,进而促使网民寻找巨额财产和男女关系方面的线索,以官员最忌惮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这种随时可能引发“灾难”的反腐手段,让官员变得低调,更主动地去倾听民意,也让普通人感觉到了公民的力量,让“以弱胜强”成为可能。
(3)一个人的呐喊从来就是无比单薄,再有“利”度的声音没有“通行证”都难以穿透那堵厚重的红墙。人们有力无处使,眼见民间疾苦却只能顾影自怜。而如今,网络反腐已成为当今监督腐败行为的重要途径。在网络这个发达的自媒体平台上,每一个围观者都是事件的参与者,公民声音以小见大,一则网络几十万次、甚至上百万次的转发量就是舆论发酵最天然的培养皿。
3.2网络反腐的缺点
(1)虽然网络上不乏真实的原生态民意,但网络本身的虚拟性既是其先天优势,也是其内在缺陷所在。
(2)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问题官员既可以一夜“成名”,为全国人民所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介入,也可能会随着事件本身变化和时间推移或新噱头的产生,关注度骤然降温,乃至一夜间归于沉寂。现实中,问题官员一旦被网友“盯上”,待东窗事发、激起舆论风浪后,一般当事官员很快会被“严肃处理”。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待舆论的风头一过,高调复出者有之,悄悄异地为官有之,官位革去待遇不变者更是不在少数。
(3)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网络反腐基于网民爆料,真实性无法保证,很有可能出现诬告和诽谤等现象,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或骚扰他人生活等问题。另一方面,爆料人常为了保护自己而拒绝透露其真实信息,由此带出来的信息真实性也就无法考证、责任无法追究。
(4)网络反腐的出发点不明确,具有偶然性。很多情况下,网络反腐只是舆论关注某一现象的附属品。在表哥杨达才的案件中,网友关注他最早并不是因为他手上的那块表,而是他在事故现场的微笑。对其人肉搜索后爆发出的贪污受贿情况,只不过是网友对其“微笑”行为不满的一个赠品而已。
4.网络反腐的前景
十八大上习近平主席讲到,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
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
这是一番诚恳的讲话、一个鼓舞人心的信号,人们可以从习主席的讲话中看到一颗要跟腐败斗争到底的决心。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带头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反腐问题上的不断发声,凸显了党和国家对于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在未来很长的一段反腐道路上,网络反腐还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但要明确的是,反腐最终还是要依靠合理、合法、合情的透明制度。网络反腐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和副作用,我们不能过度依赖它。
如果不是因为极其偶然的线索而被曝光,“表哥”和“房叔”们可能依然稳坐泰山。也就是说,在网络反腐和现行反腐制度之间仍有巨大黑洞需要弥合,与偶发性的网络反腐相比,常态化、制度化的反腐体系可能更加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建成一种前置型的防腐机制。
正因如此,纪检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表态固然值得肯定,但比当下严厉查处更重要的,恰恰就在于平日如何主动发现和有效预防。与网民的“定点清除”相比,针对所有官员的反腐大网才是解决腐败的根本之策,无疑也会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实践效果。
5.结束语
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是规范网络反腐的关键问题。网络反腐制度必须法治化,包括制定法律保障对举报线索限时回应以及举报人安全,调查进展等问题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
对一些不良网络反腐举报信息和涉嫌侵权、打击报复性质的虚假网络反腐信息,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建立秩序保障、有法可依的网络环境。这要求网民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互联网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网络反腐同样需要恪守法律。
同时,政府应该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对一些确有根据的质疑,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及时、详尽地公布调查结论。
网络反腐尽管具有“神奇”的力量,但不应成为反腐常态。网络监督只是补充性、非常态的,而反腐败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反腐败要依靠网络,但是却不能依赖网络。建立科学完整系统的反腐败体系才是反腐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曹振华.我国网络监督的现状及负面效应研宄[D]:[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12
别期望反腐漫画能成“反腐利器” 第6篇
中纪委公开征集反腐漫画,又有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亲自批示,一时间反腐漫画声名鹊起,外媒纷纷赞誉此举“接地气”,彰显中国政府反腐力度,更将反腐漫画这一文艺形式上升为“反腐利器”的高度。
邱县纪委书记赵从江说,反腐漫画的作用“不容忽视”。漫画作者也欣喜地表示“咱农民的作品也能教育官员”。还有鲜活的事例,“村民看完反腐漫画举报了村支书”。据邱县纪委统计,今年的违纪举报率比过去同期减少21%。这一切,似乎都在证明着反腐漫画的巨大作用。不过,笔者却要浇一浇冷水:别期望反腐漫画能成“反腐利器”。
从反腐漫画的尺度来看,漫画作者遵循的是“不写具体名字、地点、不具体到人”,防止对号入座,达到“让人看后哈哈一笑,还在心里接受教育”的目的。而实际效果也是“有官员看后互相笑着说:‘这是不是说你啊?’”在这样的“哈哈一笑”中,笔者怀疑反腐漫画能对腐败官员产生多少触动作用?
我们看到反腐漫画的惟一成果是村民举报了村支书,而邱县违纪举报率的下降还难以肯定是反腐漫画起到的作用。前不久,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而他在遵义一年曾九谈反腐,他的仕途也被称为是“边腐边升”。像廖少华这样边腐边升的落马官员并不在少数。试问一下,这些官员有哪一个是看反腐漫画后倒台的?这样的官员背地里贪脏枉法,人前却可以脸不红心不跳地作反腐报告,岂是反腐漫画能够感化的。
指望反腐漫画成为反腐利器,只能是个美好的期许。反腐漫画以其辛辣的讽刺,针砭时弊、痛批恶丑的腐败现象,深为人们所喜爱,但它的作用也仅限于为反腐倡廉造势,形成一个上下反腐的良好氛围。
习总书记曾提出,要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中央也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些,才是反腐的真正利器。
反腐方法 第7篇
关键词:反腐,制度,构建
历史学家吴晗说:“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 贪污现象“无代无之”, “竟是与史实同寿!” (1)
纵观中国历朝历代, 对贪腐痛恨之深者莫过于明太祖朱元璋。
笔者借古思今, 以明太祖朱元璋策划的“四大案”为视角, 以治贪之理念、措施、效果等方面着手, 反思当下, 以期从法治角度对中国当前反腐体系的构建提出一些见解。
一、朱元璋治贪的理念———重典治贪
朱元璋反腐的理念, 就在于用重典、治贪官。这一治贪理念的产生, 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朱元璋的出身跟个人经历。出身布衣的朱元璋, 经历过元末贪官污吏之苦。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 对于元朝灭亡作出了这样的总结, 其指出, “吏治之弊, 莫过于贪墨。不禁贪暴, 则民无以遂其生。”元朝灭亡关键在于政治不清明, 政治不清明主要因素是贪污腐败的蔓延;如果漠视贪污腐败行为, 不对其进行惩处。那么人民将无法生存。 (2) 二是元朝灭亡的教训。元末“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 不修职事, 惟日食肥甘, 因循度日, 凡生民疾苦, 政事得失, 略不究心。官贪吏污, ……不知廉耻之为何物。” (3) 元朝灭亡末期, 朝廷各级官员都贪图安逸、追求享乐, 其丝毫不为民众着想, 正是由于其每天只贪图锦衣玉食的生活, 不关心百姓的生产生活困难, 不反省自己工作的得失, 从而导致了明王朝的覆灭。官贪吏污, ……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元朝吏治的腐败, 法度失衡, 最终让这个辽阔的王朝灭亡。可见, 朱元璋清醒认识到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吏治跟法律的宽柔, 这为他重典治贪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朱元璋治贪的措施
明朝建立后, 经济恢复, 百废待兴。一方面为了实现吏治廉明, 另一方面为了巩固皇权, 朱元璋决心推行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治贪措施,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 修订重典
在“乱世用重典”的治国理念下, 皇帝朱元璋根据社会现状, 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措施, 严惩贪污腐败行为。他在位期间就组织制订了《大明律》和《明大诰》。
《大明律》的制订。公元1368年, 朱元璋为尽快让社会恢复生产, 维持社会的稳定, 命令当朝左丞相根据前朝法律条文, 并结合当前社会现状, 出台制定了《大明律》, 这是明朝第一部由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的法律条文。《大明律》最大的亮点就是, 对贪污腐败惩处做出了严格规定, 例如, 规定“凡官吏受财, 计脏科断”, 如受有事人财物而曲法科断者, “一贯以下杖七十”, 至“八十贯绞”。 (4)
《大明律》乃明朝的根基之法, 借鉴了历朝立法经验, 尤其是《唐律》的基础上编纂的一部封建法典。这部法典的立法指导思想“重典治国”在整部法典中贯彻始终。《名例律》在首, 共有吏、户、礼、兵、刑、工律, 详细的规定了官吏的管理、贪污犯罪的惩处, 法典十分严苛, 处罚更是体现了“轻其所轻, 重其所重”的特点, 借此达到震慑官吏, 廉洁自律的目的。
朱元璋在位的前期, 实行了一系列反腐措施, 却未能有效杜绝官吏腐败现象, 反而出现了洪武九年的空印案、十八年的郭恒案。于是, 朱元璋主张“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之既久, 奈何犯者尤众相继, 也是出五刑酷法, 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 使知所趋避。” (5) 《明大诰》的颁行, 表明朱元璋以严刑峻法治贪的信念。
《明大诰》, 即《御制大诰》,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将实践中的贪污案例整理汇编成册, 其中包括朱元璋曾审理的案件, 作为以后案件的量刑、审判依据;二是将现有的法令和训诫加整理汇编, 充实《明大诰》内容, 成为较为完备的惩治体系。
(二) 建立监察制度
为进一步确保明朝政治制度清明, 强化对政府腐败监督力度, 明朝建立了一套监察制度, 其形态是根据前朝政治机构腐败特点而设置的, 主要包括督察院、按察使、六科三级监察制度, 这种制度体系权责分明、简单灵活、效果明显, 兼顾中央和地方, 对腐败惩治、廉政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一是都察院。大明朝建朝之初, 朱元璋讨伐元朝斗争中, 认识到腐败对国家危害的严重性。为此, 他在上台之初就在政治机构中设立了御史台 (后来的督察院) , 并安排专职官员进行督查。
朱元璋曾经对即将上任的监察官员劝谏:国家设立这么多的监察机关, 就是为了提升政府办事效率、管理好军队建设、打击违法犯罪, 监察单位工作至关重要, 朝廷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都要依靠监察机关, 依靠大家努力施行。你们一定要发挥表率作用, 尽心尽力, 不贪图享乐, 不做出违法事项, 不做损公肥私的事情。 (6) 公元1380年到1382年期间, 朱元璋为了进一步集中监督权力, 开展了政治体制改革, 废除了中书省、御史台等监察机构, 设立了都察院。最初督察院只是对进城范围内的官员进行监督, 向皇帝及时传达官员的违法乱纪情况。随着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治国理政的需要, 都察院将自己的监督范围扩展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机构。
其二是六科给事中。朱元璋在督察院之外又设立了六科给事中机构, 该机构专门负责督查六部政务, 机构内部共有12人, 每部两人。他们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互不干扰, 由于是直接对皇帝负责, 向皇帝汇报工作状况, 因此办事效率极高。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政府各部政务工作领域进行督查, 有发现关于有不法的行为, 及时向皇帝汇报。同时由于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监察机构, 因此不受其他部门干扰, 拥有较强的独立性, 确保查实情况能够真实的向皇帝汇报。随着政治形势发展的需要, 六科给事中职责从单一的监察职责, 扩展到监察、劝谏、封驳三大职能, 其权力进一步扩大, 对官员的监督范围和内容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从而提高了政府的监察职能, 有效地控制了贪赃枉法的事情的发生。
其三是按察司制度。督察院、六科给事中主要是对中央一级进行监督审查, 而对地方的监督虽然有“巡查”制度, 但是在长效性方面还比较欠缺。为了有效填补地方监查欠缺, 朱元璋于公元1375年废除中书省, 设立三司。三司中的提刑按察使就是为了加强地方监督职能而设立的。在人员设置上, 有正官按察使一名, 副使则没有具体规定, 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按察司机构与督察院在朝中地位平级, 所以两者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 这就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 有利于防止出现某个部门专权现象。
(三) 官吏制度
为了提高官吏的整体素养, 减少腐败, 明朝也非常注重官吏选拔、考核等制度的设计。主要表现在:
1. 官员选拔制度
明朝政府在选举官员的标准上, 对官员的德行要求很高。如公元1373年, 朱元璋对有关部门关于推荐人才时说过, “在选拔官员的时候, 首先要注重其道德品行, 才华能力可以退居第二”。同时, 为了加大官府人员队伍建设, 明朝拓宽了官员选拔渠道, 主要包括推举制、察举制、科举制。为了体现对人才的重视, 朱元璋下令, 凡是拥有品德才干的人才, 各地方政府要以礼相待, 送到中央, 由皇帝亲自任命。 (7)
2. 官吏考核制度
明朝对官吏的考核, 无论是考核的内容详细程度, 还是考核形式种类, 相比其他历史朝代, 其完备性、全面性无可比拟;且在实际的效果上, 更是前朝无法比拟的。明朝考核的种类主要有两种, 一是从宏观上对官员进行整体的考核, 称之为考满。根据各个官员任期内的工作表现, 进行量化打分考核, 工作尽心尽力的, 可以评为称职;工作碌碌无为、没有大的贡献, 或者犯错误的, 可以评为一般;而对工作不负责任, 甚至出现贪赃枉法的, 只能评为不称职。根据各个官员取得成绩, 上级单位依程序进行升降调整。另一种考核为考察, 这个考察不同于考满, 主要是对官员考核细节进行具体划分, 按照考察对象的不同, 可以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是专门针对京城官员的考察, 时间间隔较长, 一般为每六年一次;大计就是对地方官员的考核, 一般三年一次。当然, 对于处在特殊岗位的官员还需要特别考核, 如在掌管财政仓库的官员要一年进行一次考察, 以防贪污腐败的发生。
3. 官员回避制度
早在明朝建立之初, 就实行了官员回避制度。具体实施的办法如下:一是在政府机构的人员安排上, 朱元璋为了防止官员亲属把持监察机构, 破坏国家法制, 包庇官员不法行为, 规定不允许官员的亲属在监察机构任职, 在其他岗位上,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个部门任职。二是实行区域任职调动制度。明政府为避免出现地方官员利用本族亲朋好友建立势力、为非作歹, 残害百姓等现象, 确定了不同地区的官员互调, 这样就避免出现某一地区地方势力过于庞大, 形成与中央抗衡的局面。同时也为防止官员在一个地方长期为官, 拉帮结派、为非作歹, 明政府规定官员在地方任期一届为三年, 届满后根据考核的结果, 调任相应的岗位, 不允许长期在同一个地区任职。而对那些关键岗位的官员, 如府库管理人员、人事部门等等, 要比其他岗位调动更频繁。三是在司法、科举选拔考试、监察部门也要实行回避制度。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 在案件中, 凡与审判对象有联系的审判官员, 一律要回避, 不允许参加审判过程。同样, 在科举考试中, 与考生存在血缘关系的官员, 一律不参与考试全程, 以免出现任人唯亲的情况。除此之外, 参加科举考试的学生不得跨省参加考试, 必须回到自己原籍参加考试, 防止出现官员调任, 亲属随之, 需求权力庇护, 破坏社会公平。对违法规定的人员取消其科举考试的资格, 甚至是终身不允许考试。
三、朱元璋治贪的效果
朱元璋治贪, 从正面上看, 有积极意义:
(一) 一定程度上整顿吏治, 减少腐败
朱元璋通过一系列的严刑峻法, 惩治了贪官污吏, 提拔了一批清正廉洁的官员, 给社会带来了新气象, 社会也慢慢回归到正轨, 开始恢复生产。当然, 这也是相对元朝末期和明朝后期那种卖官鬻爵、权钱交易、贪污腐败横行而言。 (8)
(二) 巩固政权, 缓和社会矛盾
上台伊始, 朱元璋就对贪污腐败进行严厉打击, 确保腐败现象不会出现在自己的政权中。打击腐败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以此来争取民心, 缓和社会阶级矛盾, 并向民众宣传包括《大诰》在内法律条文, 巩固明朝的统治。二是缓解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排除提高明朝官吏队伍行政能力, 加强中央权威, 为明朝长治久安打下基础。
然而, 其宁纵勿枉的治贪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三) 严刑峻法残害无辜
连坐制度的滥用。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然而, 用连坐制度惩罚与腐败者有关系的人, 无益于预防犯罪, 却是残害无辜者。从朱元璋处理贪污腐败案例中发现, 朱元璋打击腐败的力度已经远远超过惩罚犯罪的限度, 甚至可以说已经达到滥杀无辜的程度。以胡惟庸一案来说, 朱元璋打着反腐败旗帜, 抓住一个谋逆的罪名, 将胡惟庸九族斩尽杀绝, 涉及人员超过3万人。这已经不是单纯整治贪官污吏的运动, 而是为了巩固专制集权, 排除威胁展开的大屠杀。据有关史书记载, 朱元璋在位期间办理的几件大案, 冤死的人数达到惊人的十几万之多。如此严刑峻法, 让明朝初期大大小小的官员都胆战心惊, 人心惶惶。由此可见, 明朝的严刑峻法既可以打击贪污腐败现象, 又是统治者借以滥杀无辜的工具。
酷刑的滥用。朱元璋为了维护统治, 发明很多残忍的刑具和刑罚来镇压异己。这其中就有我们所熟知的凌迟、砍头、纹身;也有前朝废弃的, 如去膝盖、刖足、阉割等等;还有一些是新发明的, 如剁指、挑断手筋。根据史书记载的酷刑种类就达30种。明初实行过一种酷刑, “剥皮实草”, 即剥下人皮后里面塞草, 制作成标本, 以此来警醒官吏。
(四) 挫伤官吏积极性, 社会动荡不安
朱元璋认为, 前朝覆灭是因为法律过于宽厚仁慈所致, 而自己要平定天下就不能过于仁慈, 要实行严刑峻法才行。根据这一理念, 朱元璋制定了严酷的法典《大诰》, 在大诰中实行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小罪处死等原则, 不论主从一律死刑, 妄图将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之中, 树立起皇帝的绝对权威。其实在很多案件中, 量刑标准都是根据皇帝的喜好决定的, 这就难免会扩大打击范围, 造成人民的恐慌, 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朱元璋以惩治腐败的名义, 大兴文字狱, 捏造罪名, 不仅将开国功臣名将几乎斩杀殆尽, 也将数以万计的无辜百姓丢掉性命。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独裁统治, 朱元璋还建立了锦衣卫特务组织, 加强对社会控制;除此之外还实行八股取士, 在精神文化上对人民进行束缚。这一切都是借以“乱世用重典”的名义, 将中国带向专制统治的蛮荒与深渊。根据史料记载, 在朱元璋在位期间整个福建省竟然没有一个司官可以待到任期届满的, 而且这样的事情还不止福建一省。这样的反腐不是为了使吏治清明, 而是将反腐作为工具来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秘密。这种治贪手段造成了官吏队伍的动荡, 人心惶惶, 挫伤了官吏队伍的积极性, 造成社会经济动荡不安。
(五) 未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朱元璋的反腐过于强调对腐败结果的惩罚, 未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产生, 仅靠君主个人权威和严刑峻法的震慑, 并未存在有效的监督和权力制约, 只能治标, 未能治本。
吴晗先生总结说:“宋代厚禄, 明初严刑, 暂时都有相当效果, 却都不能维持久远。原因是这两个办法只能治标, 对贪污的根本原因不能发生作用。” (9) 原因是这些朝代并没有找出导致腐败根源的原因, 他们往往只是从治理腐败的某一方面着手采取治标的方法对腐败进行惩处。这样的办法只能一时有效, 长远来看是无法对腐败进行有效控制。这一点连明朝统治者都承认。根据史料查阅, 建文帝曾经对负责刑事的官员说过, 乱世用重典的做法不可能一直适用于每个时期。
四、当前我国反腐制度的构建
朱元璋治贪的经验最终并未根治腐败, 反而在几百年后被清朝所取代。纵观中国整个反腐历史, 不能说我国古人在反腐设计上没有下功夫、花心思, 恰恰相反, 古人在腐败的各个方面都经过深入的研究, 从腐败的动机、腐败的机会、腐败的代价等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防范措施。如宋朝的厚禄就是为了减少官员的贪污腐败的动机, 从源头上进行防治;明朝的严刑峻法制度就是让官员掂量掂量腐败的代价, 以使他们放弃贪污腐败的念头;而建立监察、巡查制度就是从减少腐败的机会角度出发的。这么完善的设计, 按理说应该可以很好的控制腐败的发生, 但事实是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 甚至可以让朝代发生更替。这就说明古人的这些方法措施只能治标, 不能从根本上根治腐败。治本之法何在?
当前, 我国的腐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笔者认为, 我国反腐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反腐机构的权责需要明确
反腐机构是反腐的核心力量。朱元璋的监察制度所起监察职能有限, 更经常的是沦为官僚政争的工具。我们可以从历史上发现, 几乎每个朝代都会设立监察机构, 来负责对官员的监督, 但是到了朝代末期都无一例外成为官员争权夺利的工具。当前我国反腐机构并未释放出应有的监督力量。我国反腐机构的弊端有:第一, 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属于共产党执政, 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简称纪委) 与检察院的反贪局都是反腐败的机构。然而, 毕竟反贪局属于政府机构, 纪委属于党内监督机构, 权责不明、重合之事屡有发生, 容易造成推诿。第二, 反腐机构独立性需要加强。纪委的权限多来源于党章党纪, 在法律上的地位处于模糊地位, 应该予以明确, 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和反腐作用。检察院的反贪局则受制于检察院、政法委, 而检察院、法院的独立性依然未能彻底贯彻, 反贪局亦然。笔者认为, 内地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当前国内同级的纪委或者反贪局一般难以查处本级官员, 原因在于同级纪委或反贪局从属于本级的党委或者政府官员, 缺乏独立性。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在于, 其脱离公务员体系独立成系统, 廉政公署整体独立于香港政府机构, 其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 直接受命于行政长官。由于直接向特首负责, 提高了办事效率, 对官员也形成了一种威慑力, 让官员对贪污腐败拒而远之。除了对一般官员进行监督之外, 廉政公署也可以根据《基本法》对特首进行督查。试想, 司法受行政干预不正是因为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吗?如果反腐机构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二) 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为了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 权力要在阳光下行使, 权力不能肆意而为, 不为权力提供寻租的空间。英国伟大政治家的艾克顿说过, 绝对的权力只会让人绝对的腐败。历史证明, 腐败的根源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菲律宾反贪局的联络和教育研究室主任万先生对腐败用模式概括为:“腐败=权力+缺乏控制力 (政府或个人) +机会。”可谓一语中的, 道破了官吏腐败的真正原因: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因此, 当代反腐必须加强对公权力的授予、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制约, 形成习总书记所说的“不能腐”。
与朱元璋相比, 前者是加强皇权下的治贪, 本质是集权专制, 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与其不同, 现代社会的治贪基础是主权在民, 公权力来自宪法与人民的授予, 理应受制于法律与人民, 这也是朱元璋治贪不曾认识到的问题。
(三) 反腐制度缺乏执行力
反腐在于持续, 不在运动式的严打。过去的运动式、一阵风式的反腐运动, 抓一批漏掉一批, 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让人有侥幸心理。因此, 持续的反腐需要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朱元璋的反腐是个人的反腐, 皆因并未形成持续的制度让人恪守执行。当前, 我国反腐制度依然缺乏执行力。例如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是一项非常有力的反腐措施, 却迟迟未能推行。制度本身是值得推崇的, 却未能推行, 未能产生应有的反腐作用, 是令人惋惜的。因此, 有力的反腐制度归根到底在于执行, 一旦立法者、执政者将其确定为法律法规、政策, 就应该得到执行。如此一来, 让守法者得益, 让违法者受罚, 法律才得以彰显光芒, 廉洁正义才能体现。
(四) 加强社会监督的力量
预防犯罪胜于惩罚。然而朱元璋过分强调惩罚, 意图震慑腐败, 然而, 监督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
目前, 社会监督的力量依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近十年, 媒体网络发挥了强大的社会监督作用, 促使了很多官员贪腐的曝光、查处, 这些都是民间力量的体现。因此, 如果能引导社会、民间、网络的力量, 有效地监督公务员队伍, 相信能有效减少腐败的发生。然而, 目前让人痛心的是举报渠道太少, 上访制度危险重重。公民举报后人身安全未能得到保障, 上访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笔者认为, 我国应以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 因为这是最便捷有效的手段,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无道理, 鼓励公民多形式的举报官员违法贪污现象, 不仅能有效惩治腐败, 还能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五) 创造廉洁自律的社会环境
上世纪七十年代的香港, 几乎无人不贪, 这种社会风气不仅在公务员队伍中存在, 还蔓延到了各行各业。在中国, 存在着重人情、讲关系的传统。许多人遇到困难的第一时间是找关系, 请客送礼, 意图能得到更多的利益, 这种传统造成了贪污腐败的盛行。笔者认为, 首先应该加强对年轻一代的国民教育。在青少年中建立规则意识和秩序意识。在香港与大陆的公共场所, 有一个很明显的差别, 香港人往往很乐意排队, 注意秩序, 无论是上车还是购物, 都甚少会争先恐后, 而内地经常会出现拥挤、不排队的现象。这些都是国民教育的缺乏, 从小缺乏规则意识和秩序意识。一个有规则意识的人, 尊重规则和秩序, 而不尊重规则的人, 想方设法送礼贿赂, 腐败就产生了。再者, 应该在媒体舆论中创造廉洁的环境。媒体是社会的导向, 如果我们能正确运用媒体, 将会为社会带来正能量。媒体在反腐的过程中, 不仅有监督, 还应该是宣传廉洁, 批判腐败, 为社会创造廉洁的环境。正如李光耀先生说过:“我们要创造一种舆论, 告诉人民, 什么是错的, 应当受到惩罚;什么是对的, 应当发扬。” (10)
五、结语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繁荣发达的背后应该是善法良治为支撑, 不应该是贪污腐败, 否则只是虚假的繁荣。因此, 有贪必肃, 有腐必惩, 合理构建我国的反腐体系, 才能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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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蓓蓓.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山东大学, 2011.
论制度反腐与反腐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第8篇
一、制度反腐及其优劣
制度反腐是指以制度和法律手段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 反对腐败的一种治理方式。[1]这种反腐方式突出了规则在反腐败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使反腐败行动逐步规范化、稳定化。
1. 制度反腐的优势
(1) 制度反腐具有根本性。制度反腐是通过监督、预防等制度建设解决因制度缺陷导致的腐败行为的反腐方式。制度一旦建立, 腐败问题就能得到根本抑制。[2] (2) 制度反腐具有稳定性。制度反腐强调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 并以成文形式规定下来, 不能随意更改变化。制度一旦形成, 就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征。 (3) 制度反腐具有科学性。制度反腐中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都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和反复论证才用文本形式规定下来的, 一旦颁布实施便具有合法性, 同我国过去的运动反腐和人治反腐相比更具有科学性。
2. 制度反腐的局限性
(1) 制度设计实用性不强。在实际运用中, 一些制度在制定时往往倾向于原则性、大范围、指导性条款, 规则与概念混淆不清, 针对相差, 难以把握;还有一些制度只有禁止性规定, 没有处罚性规定。 (2) 制度缺乏系统性。制度涉及领域广泛, 数量繁多;制度之间相互交叉、相互矛盾现象仍大量存在, 制度之间衔接不够, 漏洞较多。 (3) 预防性制度薄弱。制度设计时对预防性制度规定少, 现实操作性较差。比如, 目前的财产申报制度, 对官员以什么形式进行申报、怎样核准申报数额的真实性等一系列问题缺乏详细规定。 (4) 制度执行不给力。一是多头管理现象严重, 简单案件多部门争相插手, 复杂案件相互推诿扯皮。二是制度执行的监督力有待加强。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 权力范围界定模糊, 监督标准不明确, 导致“难以取证”的困境。[3]
二、反腐制度体系化及其结构模式
反腐制度是指为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定专门针对腐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制度建设。[4]反腐制度体系主要由行政制度、责任制度、问责制度构成。
1. 行政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行政制度是指以行政思想和观念为指导, 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等的准则体系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5]
(1) 公务员薪酬制度。目前公务员薪酬较低, 可适当提高公务员薪资标准。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给予适当调整, 避免人才流失;也可以通过对廉洁公务员实施退休后奖励措施, 提高公务员预期收入以此引导其行为, 降低其腐败动机。 (2) 人事制度。很多人进入政府部门以获取非法灰色收入为目的。针对此种情况可在公务员录用和晋升中引入竞争机制, 即政府把职位空缺和所需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 任职取舍唯一听命于公平的评价结果;还要进一步完善对公务员的监督制约, 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间段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 申报属于自己和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财产。[6]另外, 规定公务员的个人储蓄实行实名制。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更完整有用的信息资料, 作为监督审查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
2. 责任制度及其建设意义
(1) 明确责任主体, 增强履行责任的自觉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的工作职责, 将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7] (2) 抓好责任分解, 确保责任落实的针对性。按照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 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将各成员的责任落到书面上, 时刻督促成员承担自己的责任。坚持和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分管领导齐抓共管、纪检员组织协调、依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到一起, 预防和惩治相结合。[8] (3) 完善考核机制, 增强责任考核时效性。坚持全面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坚持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规定范围内公开展示, 并存入相关领导干部的档案, 作为该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升迁的重要依据。 (4) 加大追究力度, 增强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作用在于进行责任追究。只有把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才会提高。否则责任内容再具体、再有时效性, 责任目标再明确、再有针对性, 责任考核再严格、再有操作性都是纸上谈兵, 毫无意义。
3. 问责制度及其实施策略
行政问责制度是反腐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9]
(1) 规范问责主体, 实现多元问责。首先要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进一步完善人大行使质询权、调查权和罢免权等监督机制, 增强人大对政府问责监督的手段和力度。其次, 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 通过各民主党派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 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监督。还要加强媒体舆论监督。通过社会媒体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披露, 促使政府官员自觉遵守相应的职责。 (2) 问责客体的职责制度化。一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层级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合理划分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三是改变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 避免职能重叠、责任不清现象的出现。 (3) 全面界定官员问责的范围及标准。在制定问责范围和标准时, 应以民意作为重要的参考, 对政府官员的决策失误、庸碌无为、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造成的影响进行问责, 促使他们有效规避自身的行为。
三、应对腐败行为的配套体系建设
当前, 我国存在大量官员腐败行为, 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层面的制度反腐, 更应当从微观层面上运用各种反腐制度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1.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 学习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应当教育政府官员多读史书、以史为鉴, 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精髓, 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贪污腐败的坏处, 最终能很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使人民安居乐业。 (2) 借鉴西方文化中的廉政精髓。西方国家主张三权分立, 使三种权力实现平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促使权力之间相互制衡, 避免权力集中、权力掌握在高层领导者手中而出现的人治思想。 (3)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廉政文化建设。对于进入政府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程序, 对其思想作风进行严格把关。还要加强对在职的政府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活动, 使他们能与时俱进, 避免受到落后封建思想侵蚀。
2.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行政伦理指行政主体在运用公共权力, 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时应具有的行政道德意识、行政道德活动以及行政道德规范现象的总和。
(1) 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在制度建设中纳入道德伦理是有效规范政府人员道德的重要保障机制, 是重要的道德管理。加快制度的伦理化建设, 可以制定一部有关政府人员的行政伦理法, 根据不同层级、不能部门、不同职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出具体详细规定, 从而真正的运用制度来惩治腐败、奖励正义。 (2) 完善行政人员自身道德伦理建设。行政人员自身要加强道德伦理知识的学习, 在充分继承传统文化基础上吸收国外优良的道德文化理念, 从而真正地实现道德内化。此外, 行政人员也要加强自律, 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 (3) 行政组织伦理建设。首先, 要精简机构避免重叠部分的出现, 实现管理结构扁平化。其次, 加强责任制度建设, 明确规定每位人员应当承担的职责, 实现权责分明。最后, 实行严格的检查功能, 纪检委等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 加强政府人员的廉政建设。
3. 完善监督制度建设
(1) 培育监督主体意识。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要对各监督主体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把监督与惩治腐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积极主动承担责任, 履行职责;二是营造使监督主体敢于监督的环境。要严厉打击报复行为, 解除监督主体的后顾之忧;三是努力创造外部条件, 让监督主体能监督。要保证监督主体知情权, 以便于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监督客体的行为内容, 实现有效监督。 (2) 加强对监督主体的监督。监督主体是有监督权力的, 监督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如果不受任何限制必将产生腐败。要实现对监督主体的监督, 可充分利用现有监督体系, 扩大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 实现交叉监督, 让他们在依法监督同时, 也同样接受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 以此保证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 (3加强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一是制定一部《监督法》, 从总体上对监督活动给予指导, 该法在赋予公民、社团及有关专业机构监督权利的同时, 也要明确各监督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制定专业监督法规, 比如, 人大监督法、行政监督法等, 做到有法可依;加强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 加强立法则是实施有效监督的保障。随着监督法规不断完善, 腐败之风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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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反腐绝招 第9篇
李光耀从1959 年开始担任总理,立志打造一个清廉国度。他推动通过《反贪污法令》,规定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将贪污调查局变为总理公署直属机构,赋予调查官员特别权限,包括逮捕和搜查。
同时,新加坡建立起一套确保公共财政廉洁的制度。李光耀在回忆录中写道:“从1959 年6 月执政第一天起,我们就确保税收的每一块钱怎么花都要有适当的交代,到达基层受益人手上时,一块钱照旧是一块钱,中途没有被抽掉一部分。”
根据规定,公务员要申报财产,包括个人不动产、银行存款、法律允许的股票和债券投资、达到一定价值的珠宝首饰、家用设备、古玩等。配偶等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也需要申报。入职时需签署声明,宣示自己在财务上没有困难。如有未担保的债务超过其3 个月薪资或面临破产程序,需立即报告。
新加坡对于公职人员接受礼品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具体到可接受的礼品种类、最高金额、申报时限和处理办法等。对公务人员可接受的款待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使用公车,必须说明从哪一段到哪一段是公务。为避免麻烦,有些人宁可自己驾车。高层招待宾客,如果难以分清公私,也会选择自掏腰包,以避滥用公款之嫌。
美国:制度反腐
1978 年美国出台《政府道德法》,成为当代美国反腐制度的法律基础。《政府道德法》是在民意压力之下产生,并不断完善的。1989 年,国会修订了该法案,将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扩大到立法和司法部门。
以规避利益冲突为准绳,《政府道德法》开篇就是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相应的联邦或州级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个人、配偶及受抚养人的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情况。所有国会议员、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须申报财产情况。
新西兰与芬兰:注重全面监督
新西兰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新西兰反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主要是由议会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构和内部监督三个层次构成。
新西兰大法官和审计长等承担监督政府的职能,他们均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拥有独立预算,不随政府更迭而替换,可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
在芬兰,公职人员廉洁意识很强,不轻易触碰腐败红线,在政府内部和整个社会范围内也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氛围。芬兰议会和政府设有专职监督人员,同时也欢迎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
此外,设立专职监督职位。议会监察官和政府司法总监是芬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督查官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主要职能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
挪威瑞士:严控“三公消费”
在公务出差方面,挪威政府公务人员出差坐飞机,欧洲范围内3 小时可抵达的,不分行政级别,一般都是经济舱;跨洲飞行时间长的,都是公务舱。经常出差的人,可办理航空公司购票优惠返点,用于个人升舱或机场VIP候机室消费,但不得将点数兑换机票给家人或其他人用。住宿费用低于包干标准的可归入个人收入,但必须报税。
在公务接待方面,除非是重大活动有专门经费安排接待来客,市政府一律不招待吃饭。如有贵宾来访,可以送一束鲜花或一盒巧克力。只有到了圣诞节等重大节日,才可以送贵宾一瓶酒。
瑞士的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外出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借用公车,也可使用私车,按照目的地里程数每公里报销0.7 瑞郎(1 瑞郎约合6.5元人民币),不报销其他费用。
公务外出误餐费有明确标准,无论公务员职衔,早餐14 瑞郎,午餐、晚餐为27.5 瑞郎。在物价高企的瑞士,27.5瑞郎甚至不够在中低档餐馆点一道主菜。
普京反腐立法先行 第10篇
2000年,普京在誓言“给我20年,还你一个强大的俄罗斯”之际,就启动了强势反腐的进程。从2002年起,俄政府围绕公务员体系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反贪腐法律,包括《俄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等。2003年,普京签署总统令,成立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此后还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了反贪监督局。
誓言反腐的梅德韦杰夫当年说:“当腐败已变成一个制度性问题,就应该用制度性的对策来应对那么,就从我开始吧。”与其前任相较,普京反腐出台的法律是最严厉的,执行起来也是最坚决的。从官员财产申报到禁止海外账户,俄罗斯试图通过一项项法律和制度构筑反腐系统,来约束人性的贪婪。
自重掌克里姆林宫以来,普京总统在反腐斗争工作中连出“狠招”,不仅体现在重拳出击的“反腐风暴”中,还表现在国家反腐制度的完善方面。2012年下半年以来,普京在俄罗斯再次掀起反腐浪潮,所颁布的各类法令之严厉世所罕见。
2012年12月4日,普京签字批准一项关于俄政府官员申报财产收入的法律修正案,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不过,自2012年1月以来完成的交易也被列入申报范围。如果当年交易数额超过俄政府成员及其配偶前3年的总收入,该成员要提交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收入信息,其中包括购买土地、其他不动产、交通工具、有价证券及股份的交易。该法律修正案还规定,如果官员的消费超出了收入水平,那么用超出部分购买的物品将被法院没收充公。
在2012年12月12日的国情咨文中,普京提出新的倡议,他表示不仅要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且要“加码”,限制官员和政治家拥有海外财产、银行账号和有价证券。
“官员必须作一个选择:如果想担任国家公职,那就把钱存回国内。”2013年4月25日,普京在第1 1次“普京热线”中回答民众问题时,隔空向公职官员“放狠话”:“如果他们不信任自己国家的经济,他们还待在这里干什么?”
2013年5月,由普京签署的《禁止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法》正式生效,三个月内,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中,拥有国外账户者必须关闭账户,拥有外国发行的有价证券者必须割让,否则将被停职、免职或辞退。
此法一出,俄议会上院有多位议员放弃议员资格,其中包括“统一俄罗斯党”议员尼古拉奥利尚斯基这样的富豪。切尔西足球俱乐部老板、俄罗斯亿万富翁阿布拉莫维奇,也辞去俄罗斯楚科奇自治区议员、议会主席的职务。
俄罗斯采取“高薪养廉”措施,进一步提高俄政府官员工资。自2013年9月起,俄总统普京先后签署4项法令,将俄罗斯几乎所有高官的工资提高数倍,而且他们的工资一年后还将提高。比如,从2014年9月开始,俄罗斯政府部长每月薪金将由目前的5.37万卢布再次提高至8.15万卢布,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的工资将由目前的6.3万卢布再次提高到近10万卢布。
观察人士指出,尽管近年来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反腐措施,但并未取得明显效果。全球最大民间反腐组织透明国际3日公布了2013年全球腐败指数排行榜,俄罗斯像去年一样仍属于腐败程度严重的国家。在177个国家中俄罗斯排名第127位,与尼加拉瓜等国在同一档次。俄前总检察长乌斯季诺夫认为,80%的官员有不同程度的腐败行为;调查显示,有29%的个人和56%的企业曾被迫行贿,在那些尚未行贿的人中,也有44%的人“有所准备”
为加大反腐力度,俄罗斯总统普京2013年12月3日签署总统令,成立俄罗斯总统反腐事务局。据悉,成立俄总统反腐事务局的目的是研究国家反腐工作的战略方向。为此,必须将高层官员的信息进行系统化研究,检查国家反腐法实施情况,同时负责传达总统制定的反腐政策。另外一项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官员申报的收入、支出和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总统普京12月20日签署命令赦免霍多尔科夫斯基,同一天霍多尔科夫斯基获得自由。普京表示,霍多尔科夫斯基已经服刑超过10年,受到了严厉的惩罚。现年50岁的霍多尔科夫斯基曾是俄罗斯石油和银行业寡头,前尤科斯石油公司总裁。从2003年开始,霍多尔科夫斯基对政治产生兴趣:资助反对党、评论政治事务,甚至准备改变俄罗斯政治体系。他的政治野心很快与普京发生冲突。2003年他在机场被捕,2005年因窃取国家财产、欺诈、恶意违背法院裁决及偷逃税款等四项罪名获刑8年。2010年追加刑期,被判14年监禁。
释放霍多尔科夫斯基,显然和即将到来的2014年2月索契冬奥会有关:普京希望改善俄罗斯的国际形象,展现该国最好的一面。有分析说,普京释放俄罗斯前首富有着深层原因,首先就是经济问题,希望通过释放霍多尔科夫斯基获得外资对俄罗斯投资环境良好的评估。在内政方面,普京的权力比以往更加无可争议。他不但继续掌控国家机器、经济命脉和媒体,而且他保守的民族主义社会意识得到了俄罗斯社会大多数的认同。登上了权力顶峰的普京,以强者的姿态清理了那些政治过往。
回顾普京总统第三任期以来的内政,其反腐风格给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官方智库俄罗斯战略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俄全国范围内民众对执政当局的信任度一度降低,但得益于近期的反腐行动,普京的个人形象已经开始得到提升。甚至连反对派媒体都不得不承认,“普京的反腐手段不仅雷厉风行,而且重视制度的完善。”
反腐方法 第11篇
一
腐败(corruption),是一个伴随人类社会私有财产制度和公职政府出现而产生的社会毒瘤。官员的腐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民主价值和道德底线,危及社会稳定,孳生社会蛀虫,减损政府公信。虽然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或持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对腐败的含义的理解各有不同,但腐败的日益猖獗及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危害使“地球村”中的成员深感不安,隐隐作痛,已为世人共晓。据世界银行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丹尼尔·考夫曼的计算,腐败每年给各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达1.5万亿美元,占世界GDP的5%。另据世界银行初步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反腐败斗争也从国家范围扩大到世界范围。然而,反腐斗争如果没有国际协作,就会使腐败分子越界潜逃,逍遥法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早已是世界各国的热切期望。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81次全体会议通过了题为《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的第55/61号决议,决定设立特设委员会,制定一项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2002年1月31日,联大通过《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的第56/260号决议,要求文书起草特委会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文书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并将文书暂定名称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我国组成了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为《公约》的起草谏言献策,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公约》在2003年10月31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前后有125个国家参与整个谈判过程,联合国于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高级别的政治首脑签署会议,将《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截至目前,已有10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有9个国家已经正式批准了《公约》。根据规定,《公约》将在第30个缔约国家批准后的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公约》是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公约,近三万字,除序言外,分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共八章七十一条。《公约》认为,腐败破坏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破坏民主价值观,损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在世界经济走向全球化的情况下,腐败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至关重要。《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合作和技术援助,倡导廉正、责任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二
建立专职反腐败机构是反腐败的基础,是启动惩罚腐败犯罪司法程序的前提。《公约》第36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或者安排人员专职负责通过执法打击腐败。这类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拥有根据缔约国法律制度原则而给予的必要独立性,以便能够在不受任何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有效履行职能。这类工作人员或者这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适当培训,并应当有适当资源,以便执行任务。”该条从反腐败机构设立、独立性保障以及其工作人员培训与物质保障等三个方面对缔约国做了要求。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明文规定的打击腐败犯罪的专职机构。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的行为行使侦查和审查起诉权。实践中,我国的反腐败机构是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政府的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斗争中各司其职,人民检察院一般从纪委或监察部门接案,反腐败在我国依然是个系统工程。其与《公约》36条的“依法设定”和“独立性”规定在反腐理念上存在不同。
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公正地履行法定反腐败职责是《公约》36条“独立性”规定在我国今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建议国家今后单独建立司法工作人员考试制度;施行检察官终身任职制,给予检察官优厚待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动及终止检察官职权。检察机关的财政预算应当单列,且要高于其他部门。
《公约》要求国家也应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公约》第36条对此做了一般规定,第60条第1款则特别强调了培训中要使司法检察人员掌握监测、冻结、追回腐败行为的非法所得的相关执法内容,并详细提及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防止和打击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得转移和追回这类所得;监测和冻结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得的转移;监测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得的流动情况以及这类所得的转移、窝藏或掩饰方法;便利返还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得的适当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机制及方法。
《公约》第39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合作”制度,《公约》第39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的侦察和检察机关与私营部门实体特别是金融机构之间就《公约》所规定的犯罪的实施所涉的事项进行合作。我国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和我国金融机构协调、沟通、收集、分析和传递关于腐败活动或者潜在洗钱活动的信息,监测并遏制可疑资金的转移,共同构建一道防止腐败分子转移资金的铜墙铁壁。预防腐败,离不开社会参与,《公约》第39条第2款规定要鼓励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发动公众,打一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具体而言,1、检察机关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并进行预防腐败的公共教育和宣传,除非是必要的限制并且有法律的规定外,要尊重、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的信息的寻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2、制定鼓励举报腐败行为的奖励措施。3、保护反腐败斗争中的证人和举报人,避免证人和举报人遭受不公正待遇。
《公约》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强调国际间合作防止和控制腐败,《公约》第49条专门对于国际反腐败领域的联合侦察做出了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为反腐败的国际联合侦察行为做好准备。我国政府也应按照《公约》的要求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基础上同《公约》的缔约国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者安排,建立具体制度和措施为检察机关同他国反腐败机构设立联合侦察机构的运转提供便利。
由于腐败犯罪有着向着高智能、高隐秘化发展的趋势,检察机关运用常规侦察手段侦破腐败案件时往往很难以取得有效证据,从而可能让某些贪官一时逍遥法外。因此,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公约》50条“特殊侦察手段”相关规定的研究。《公约》50条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察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公约》第2条第9款对“控制下交付”规定了具体含义,指“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察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值得我们检察人员注意的是,《公约》所规定的“控制下交付”不能和反贪侦查人员主动参与交付的诱惑性侦察行为划等号;对于“特工行动”和“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必须是在运用其他侦察手段无力侦破案件情形下才能使用,并且其启动程序、实施步骤、运用范围和期限要严格遵循法律。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一方面立法机关在修订刑事诉讼法律时应明确规定使用特殊侦察手段查处腐败案件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应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特殊侦察手段的实施程序。
三
《公约》出台已经一年,尽管《公约》并未实际生效,但对腐败分子已经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遏制各国境内贪官携款外逃,追捕已经外逃贪官成效初显。
反腐方法 第12篇
一、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五大建设, 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提出, 表明党中央把反腐倡廉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 进一步体现出我们党狠抓自身建设,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提高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胡锦涛同志曾明确指出, 一个政党在执政过程中虽然把经济搞上去了, 但如果自身腐败问题严重而又无力克服, 导致社会风气败坏, 最终也会丧失民心, 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 越是改革开放, 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越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古今中外的历史充分说明, 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世界上一些执政的大党、老党因腐败而丢掉政权的例子很多。因此,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 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报告最后指出全党同志必须清醒认识到, 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继续奋斗, 要奋斗就会有困难和风险, 全党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因此, 为了切实防范党内的风险我们必须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必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二、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形势
这些年来, 我们党紧密联系治国理政的实践, 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个主题, 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毫不放松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毫不手软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反腐倡廉建设在继承中发展, 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 积累了重要经验。在充分肯定工作大局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一方面, 反腐倡廉形势严峻、局面复杂, 需要一个较长建设过程。当前, 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同时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 客观上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和漏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 同时形成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尚需一个过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以及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对党员干部的影响不可低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同时仍有一些基层组织存在管理不严、软弱涣散的问题。这些特点决定了现阶段反腐倡廉建设必然面临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消极腐败现象依然比较严重, 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七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必须紧紧抓住、一刻也不能放松。在十七大报告中他再次强调, 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 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同志讲话精神, 既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又要坚定信心, 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另一方面, 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任务相当繁重。反腐倡廉建设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深刻回答, 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也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综合考察, 并且反腐倡廉建设的推进也有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发展成果的支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廉洁的社会和先进廉洁的文化, 廉洁政治就失去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现实表明,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防范党内风险的基本前提。而前者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也决定了反腐倡廉建设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三、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一,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强调政治性,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第二,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注重预防性, 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
第三,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突出创新性, 加大制度建设力度。
第四,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体现系统性, 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反腐倡廉是一项涉及面广、政治性强、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反腐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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