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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及征信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反洗钱及征信范文(精选10篇)

反洗钱及征信 第1篇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分析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反洗钱总成本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人力资源的成本、开发和建设系统的成本、管理和协调的成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给机构本身造成的利益损失、金融机构在各个时期所缴纳的处罚成本以及因反洗钱工作给机构的声誉造成影响,造成客户流失的损失等等。研究表明,若金融机构没有采取任何的反洗钱措施,就不需要花费任何运营成本,也不会因反洗钱工作给业务造成任何损失。当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反洗钱措施时,在人力资源、系统开发、管理协调等方面所花的成本就会不断增加,同时,金融机构所要缴纳的处罚成本和声誉受到影响所造成的成本则会不断降低。当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机构的标准来采取的各项反洗钱措施时,就不需要缴纳任何的处罚成本,也不会给机构造成声誉损失,此时反洗钱所需的成本主要是指的是运营成本以及其给机构造成的损失。

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初级阶段,金融机构并没有在增加一单位的反洗钱措施时付出太多的运营成本,但反洗钱工作却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监管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上所产生的明显变化有所察觉,因此金融机构所付出的处罚与声誉成本也会降低很多。随着金融机构内所开展的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工作的难度不断提高,采取反洗钱措施所需要的运营成本以及给业务造成的损失也会不断增加,但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却不明显,监管机构不能轻易的察觉出来,因此,处罚与声誉成本降低的幅度也会逐渐减少。

二、成本分析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的启示

(一)金融机构应加大反洗钱奖惩力度

为了开展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但本身却不会从中获得任何效益。然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反洗钱工作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硬性规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于不配合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处罚。2.对于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补贴,弥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措施上所花的成本,还可以为积极的金融机构颁发奖状,表扬它们的反洗钱工作,通过物质补贴和精神表扬的方式来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为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补贴和激励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所以,监管机构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让金融机构将反洗钱工作视为自己的责任,这种做法是目前最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的方法。对于一些不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可以增加处罚的金额,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总成本也会随之增加。为了降低反洗钱成本,金融机构就会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采取更加细致和全面的措施来打击洗钱活动。相反,如果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不够大,金融机构也会逐渐丧失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因此,监管机构应加大处罚力度,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加入到反洗钱队伍中来。

(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进行客观评估

监管机构采取怎样的处罚措施和力度是建立在其与金融机构充分交流的基础上,但实际上,由于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至今也才几年时间,监管机构还没有积累到丰富的监管经验,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技术,因此无法对金融机构内的各项反洗钱措施作出正确的评估,监管机构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也无法有效体现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上所付出的努力。在对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时,监管机构给出的评价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都会导致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失去积极性,减少反洗钱的措施。当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给出的评价过高,大幅度降低处罚成本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总成本也会降低,反洗钱措施也会逐渐减少。因此,监管机构需要时刻关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情况,并根据金融机构内反洗钱措施具体的变化情况来对反洗钱监管的相关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另外,还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有效激发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热情,积极采取反洗钱的相关措施,打击非法洗钱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积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机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它是由股东、管理人员以及普通职工组成的,机构内的每一个人都在积极的为自己追求利益。一般来说,在金融机构内,股东并不直接参与机构日常的管理工作,而是将机构委托给管理人员,而管理人员与机构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各个金融机构而言,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来监督与激励金融机构内的管理人员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金融机构内,开展反洗钱工作虽然需要投入不少的成本,但有利于维护股东们的切身利益,提升机构的价值。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洗钱激励与约束的制度,调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热情。董事会在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可以将其所开展的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情况作为其中一项指标,与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晋升挂钩,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管理人员必定会积极投入到反洗钱工作中去,并带动其他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推动机构内的反洗钱工作进程不断深入,从而杜绝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严厉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应充分意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根据分析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所得出的结论可知,监管机构可以加大处罚力度,金融机构可以建立激励与约束制度,从而激发金融机构与员工的热情,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不给不法分子洗钱的机会,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金融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作为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可以为人们提供各种与金融有关的服务,给人们带来便利。但如今金融机构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他们洗钱的渠道,因此,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开展反洗钱工作。本文对金融机构中所需的反洗钱成本进行了分析,并对成本分析给反洗钱监管带来的启示做出了简要的叙述。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反洗钱监管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家反洗钱的理论与战略探讨[J].社会科学.2010(02).

[2]张乃杰,高德祥.影响和制约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J].中国金融.2010(02).

反洗钱及征信 第2篇

【关键词】银行机构 反洗钱 问题 对策

自2007年我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海南省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各银行机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与运行、反洗钱核心义务的履行、配合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信息调研等方面均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仍有部分银行机构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一、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报备不及时

首先,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个别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中缺少反洗钱保密规定等基本内容;二是内控制度规定不明确,内容错误或不规范。有的银行机构规定的条款与业务实际不符;有的内控制度中规定的条款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而有的则制定依据存在错误,如某行规定“本行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三是个别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依据已废止的反洗钱法规制定;四是部分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更新不及时。其次,内控制度和人员调整报备不及时。以2013年为例,有4家银行机构共12个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及时报备;有1家银行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变动未报备,另有2家银行机构报备内容不规范,未列明变动人员姓名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信息有效性难以保证

其一,开户时未按规定识别登记客户全面的身份基本信息,尤其对于个人客户,部分银行机构缺少或错填“职业”、“常住地址”、“国籍”、“证件有效期”、“性别”等一项或多项信息。一是部分银行机构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中设计的客户身份信息要素栏目不完整,缺少“国籍”、“职业”、“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等要素栏目;二是部分银行机构未规范填写或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据统计,2013年海南省有超过四成的银行机构存在此类情况。其二,未有效开展对客户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部分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按期年检;对部分客户的失效证件资料未及时更新;对部分身份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疑点的客户,未按规定开展重新识别。此外,有的银行机构对同一客户开第2张卡以上时只登记核对身份证、住址等部分信息,其余信息沿用第一次开户留存的信息而未核对,信息有效性难以充分保证。

(三)部分银行机构未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未有效运用相关业务系统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有系统对客户风险等级自动划分,但相关业务人员不对系统自动划分的风险等级进行复核确认,而是由前台柜员在客户开户时对风险等级进行人工划分,并登记在台账上,从而形成人工与系统的两种评级;二是部分银行机构对非面对面、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缺乏明确的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的规定;三是反洗钱业务系统和辅助技术手段不够完善。有的银行机构反洗钱业务系统存在个别可疑交易筛选标准或预警阀值不符合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情形。另有部分银行机构没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

(四)未按规定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偏少

一是可疑交易报告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在經办人员处理后直接上报,不再设复核岗复核确认;二是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齐全。在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报告要素不齐全,缺少一项或多项可疑交易主体的“职业/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大部分机构对可疑交易主体的“交易对手”信息填写不规范和不完整;三是可疑特征分析不具体。大部分银行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不够深入,或只描述符合某种可疑标准,或只简单描述交易特征,对客户背景和交易记录的综合分析不足;四是大部分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不同程度存在“防卫性报告”行为;五是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偏少。2013年只有半数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占已提交一般可疑交易报告机构的六成。

(五)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专项工作,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工作。如年度内未自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或开展了反洗钱培训但效果不明显;年度内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等;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2013年有近六成银行机构未达到当地人民银行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三是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工作。如个别银行机构未按要求派员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会议,对人民银行现场走访过程中的资料准备和人员配合意识不足等。

二、相关对策

(一)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

各银行机构应从自身业务实际出发,合理配置反洗钱组织机构及人员,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内控制度合理可操作,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窗口指导、现场走访、集中培训、针对性培训等方式加大对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督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尽职履行法定义务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开户申请表中的要素栏目,严格按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增添有关要素栏目,全面、规范地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二是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银行机构应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当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行为、交易等出现变更或异常时,对客户开展重新识别工作,确保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工作措施;二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使系统能够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查询、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黑名单自动核对匹配、客户身份证件到期自动提示等基本功能,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扎实有效的技术支持。

(四)注重风险预防关口前移,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预防洗钱风险的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前台柜员、客户经理等一线人员“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和优势,实现洗钱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遏制、早杜绝;二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各银行机构应从系统提取、人工主动发现到进一步人工分析、复核审定、确认上报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建立起明确的操作流程,并确保流程的合理有效;三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大对系统提取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力度,完整、规范登记各项要素信息,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减少甚至杜绝“防卫性报告”行为。

(五)加大反洗钱培训和调研力度,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从高管到一线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树立起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并定期对反洗钱业务进行内部稽核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各银行机构应按要求报送反洗钱工作动态和调研信息,及时反映本机构或辖区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是各银行机构应依法全力开展监管配合工作,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不按规定配合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机构,人民银行可运用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从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其依法合规意识,进而提升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效能。

反洗钱及征信 第3篇

学术界对反洗钱职责有不同的看法。FATF(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强烈鼓励各国将(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扩展到包括审计在内的会计师的其他专业活动。而IFAC(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认为,财务报表审计不大可能监测到洗钱活动,两者的观点背道而驰。同样,国内外学者对财务报表审计是否需要承担反洗钱义务观点也不一致。Alan S.Able和James S.Gerson(2001)认为,独立审计师需要关注非法行为的可能性及特定信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间接影响的违法行为(如公司由于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或有负债),审计师必须确定这种活动是否已发生相应审计程序。一般而言,企业很有可能是洗钱通道,即使洗钱行为不会侵占企业资产,很少与财务报表的数据相分离,审计师可以帮助监测和阻止洗钱,但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很难在常规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非法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洗钱法》研究工作小组(2005)和学者童文俊(2009)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象是财务报表,并非具体的交易事项,因而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中不具备发现洗钱行为优势,同时注册会计师负有保密义务,报告可疑交易存在法律风险。管亚梅(2007),韩冬芳、杨亮(2013)认为,审计对象如果涉及到洗钱犯罪,往往会危害到客户的持续经营假设,从而扩大审计人员的诉讼风险,增加审计机构的经营成本。樊文艳(2010)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将重点放在资金流动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上面,以求从中寻获洗钱犯罪线索。

二、境外审计业务的反洗钱实践

1. 美国。

《爱国者法案》对于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认识到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这一标准。《国家银行货币管理署审计长》(内外部审计长手册)指出,美国货币监理署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机构对公司违反道德的事项进行报告。《银行保密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客户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客户的管理层报告,并确定客户将此报告报送证监会,如客户在一定的时限内没有将报告报送,则由注册会计师报送,这种法定义务不因与客户合同的变更而变更。美国《国税法报告规定》要求,任何从事贸易及任何商业活动的人对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都按照规定向情报部门报告,不报告可处以1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且两刑可以并罚。

2. 英国。

英国POCA(Proceeds of Crime Act)340条规定,洗钱包括所有形式的处理或拥有犯罪资产,或促进犯罪财产的任何处理或占有。若明知某人从事犯罪活动而未成功从中获益,虽无义务提交洗钱分析报告,但应该报告警方,未报告的作犯罪如作欺诈罪论处。英国2003年洗钱管制法案(the 2003 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生效以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于过失或故意参与客户的洗钱过程,例如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隐藏犯罪交易所得的性质提供建议、帮助客户转移非法资金、妨害有关当局对客户洗钱行为进行调查等,生效后,洗钱犯罪的定义适用于所有的个人和企业,不受反洗钱法规管制的企业不需要执行反洗钱规则,但当企业涉嫌洗钱时,审计师在知道、怀疑,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怀疑其他人参与洗钱的情形下,即使是对财务报表没有影响的洗钱行为也要向SOCA(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gency)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未能履行报告义务的将会面临罚金、判刑或者两者兼有的处罚。当被审计单位员工洗钱时,审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报告。任何人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提交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都受到信息披露保护,并不受违反保密规定的指控,但应注意信息披露不能泄密,而阻止客户参与洗钱做出的提醒不属于泄密。

POCA及有关反洗钱规则并不要求审计师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师不需要通过额外的咨询确定犯罪的进一步细节,当通过进一步询问仍不能确定是否应该披露时,应向事务所MLRO征求意见,当审计师发现洗钱犯罪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或客户拒绝提供材料时,审计师有可能被卷入POCA328(安排、购置、维持、或控制犯罪财产)下的洗钱犯罪,故应解除审计业务,并考虑以下因素:犯罪本身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犯罪后果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警察或其他调查部门后续调查结果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审计师需要报告的情形包括:专项审计(被审计单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不诚信犯罪(被审计单位将顾客超额支付款盗窃)、节省成本的犯罪、英国公司海外机构开拓市场的贿赂行为、非法加价行为。可以不用报告的情形包括违背公司法的民事犯罪(如非法年金支付)。

相关职业建议者(Relevant Professional Adviser)(如在职业团体工作的会计师、审计师)在报告豁免特权(The Privilege Reporting Exemption)(如解释或帮助遵守税收条款、帮助客户作证人陈述)的情形下,免除报告义务,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客户进一步犯罪的目的。但犯罪或欺诈不属于报告豁免特权范畴,理由在于税务服务从表面上看是使偷税人的事项加以规范,但现实上是通过改进逃税者对相关事务的理解,帮助逃税者持续犯罪。如果解除客户关系,建议者不知道客户是否将进行更正,可以不用报告。审计工作本身并不属于报告豁免特权的情形,虽然审计人员应客户要求提供法律建议或指导属于报告豁免特权范畴,但会计服务、日常账务处理、会计准备或税务合规性安排(book-keeping,accounts preparation or tax compliance assignments),仍然属于报告义务范畴,当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报告义务时,应咨询有关专家。

3. 德国、日本、加拿大。

德国《反洗钱法》指出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行业要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审计师职业法》规定审计师应遵循反洗钱法规定的义务,只要不影响正当权益,可以提交报告。《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简称洗钱防治法)规定,税务顾问和审计师有义务检举洗钱活动,并有义务协助参与调查洗钱活动,并负有执业秘密的义务。

日本《防止转移犯罪收益法》规定适用于包括金融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机构等机构。审计师应向属于日本警察厅的金融情报机构(JAFIC)报告可疑交易,只是由于日本律师协会强烈反对,法律、会计专业人士才没有上报可疑交易的义务。

加拿大《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融资法》对于法人和个人出于善意所作的报告和向FINTRAC(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所进行怀疑洗钱或恐怖融资的举报,不违反保密规定,不承担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该国《犯罪收益(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规则》指出,可疑交易报告包括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但审计服务不承担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只需遵守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

4. 中国香港、西班牙、南非。

香港《有组织和严重罪行条例》明确将举报可疑交易和披露所知悉或怀疑的洗钱交易规定为法定责任,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主要以主观判断为主,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怀疑有清洗黑钱交易,即有责任报告。审计师应有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提供的公众服务需要小心洗钱犯罪,所以会计师应该披露审计客户或非审计客户的违法行为,并不受保密限制向有关权威部门报告。西班牙规定,审计师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可疑交易,应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但不向第三方提供。南非要求任何企业、个人都要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所有注册审计师都要遵守反洗钱规定。

三、依赖审计规则发现洗钱的可能性分析

1.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分初次身份识别和持续身份识别(对应审计中的首次承接业务和连续审计业务)。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首次承接业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股东情况、实际控股人有所了解,考虑客户的诚信,分析客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包括涉嫌洗钱行为,必要时与前任会计师沟通了解情况,或者咨询有关专家;在连续审计时,关注客户实际控制人的变动、环境的变化,并分析对本期有关事项的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在业务承接阶段,注册会计师必须初步评估审计项目的总体风险水平是否小于自己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否则就应当放弃该项业务。反洗钱法规规定,当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提供的文件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的,金融机构应拒绝或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以企业客户为例,会计师比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范围更广,审计准则强调了解客户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需了解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微观环境,分析企业高管的动机、机会及压力等因素)、金融机构依赖的反洗钱规则要求资料的真实性(提供金融服务或开户服务时,须留存和核对“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经营的”客户身份信息,如经营范围、注册资金)。

2. 可疑交易分析识别。

根据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不能让被审计单位预测到审计程序,即不能让被审计单位知道甚至掌握即将实施的审计程序,如选样规律、函证内容、盘点的内容和时间等。

一是审计抽样。审计抽样有多种,如,随机抽样、计算机抽样,这些抽样均有程序规定,并留存于工作底稿。人工选取抽样时,以发票为例,先确定抽样规律,再按规律如每隔20个号抽取选样;计算机选样时,计算机的编码程序作为工作底稿的一项依据。

二是函证。函证内容包括交易余额和交易金额,函证对象包括银行机构、购货方、销售方等单位,函证方式包括在函证函中不列明具体金额,由函证对象列明交易性质及交易金额。如向商业银行函证时,函证内容包括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向购货方或销售方函证时,不列明具体金额,让函证对象回复确定金额,同时注册会计师在相关审计程序中核对付款凭证与银行凭证是否相符,以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具有商业性质。

三是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关注非经常性经济交易及其对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关注虚构交易或偏离市价的交易、与避税天堂的交易;关注现金、多个资金端口业务如超市;关注关联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尤其要注意关联方之间以让步为代价的非公平交易;评价重大非常规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可推断贪污腐败、走私及涉税等方面的洗钱犯罪行为。

3. 可疑交易报告。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和违法情况有以下措施:一是解除业务约定,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二是当不能解除业务约定时,应根据适当情形发表含意见段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报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可能会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依赖审计规则能发现部分洗钱犯罪。

洗钱涉及资金的流转,在企业的经济周转过程中表现为资金的收与支,也体现在账务处理的舞弊上。相比较而言,注册会计师依执业准则开展审计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反洗钱方式不同。客户是否涉嫌洗钱,注册会计师通过账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断,即通过内控测试能推断财务报表错报风险高低;实质性测试中的细节测试(恰当审计程序即可)可以发现伪造证据、会计确认和计量存在错误;实质性分析程序可以发现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经营规模与企业规模不符、账户发生额或余额偏离行业正常水平。金融机构通过对资金交易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即通过调取交易系统数据,如客户交易对手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和账号(涉外地业务须提供对手方开户行),或存取现金的地点、金额、时间等信息,发现以下情形认定为可疑:交易规模与企业规模不符、交易对手与经营范围不符、交易方式与商业习惯不符等等。

注册会计师与金融机构的职能重叠均为从货币资金变化中发现可疑提供了线索,当企业存在账外账时,审计的缺陷在于无法摸清企业所有资金账户,较难辨识票据的真实性,但能发现部分资金交易的商业关系是否真实、合理。两者反洗钱职能互补在于:通过金融系统转移资金是洗钱犯罪分子的重要通道,在洗钱的处置阶段和离析阶段(如集中转入、分散转出),金融机构可以发挥实时资金监控的优势,但在分析资金交易的商业实质是否真实合理方面不及注册会计师(如企业采取公转私业务等渠道进行贪污、偷税的洗钱行为);相反,洗钱处于融合阶段时(如投资实体将非法收入混入正常收入中,企业偷税、走私犯罪),财务报表审计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交易),或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尤其是要获得风险因素的信息很不容易,要想免费获得就更难了。而审计程序的固有缺陷导致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可能已经善意地采取了合理和深思熟虑的防范洗钱风险的措施,并记录了其决定的合理性,但仍然被犯罪分子滥用。表现为:一是被审计单位将非法收入(如洗钱上游犯罪中的毒品犯罪)与企业合法收入融合,并有多个账户用来吸收和转移资金,同时采取虚假交易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一般审计程序不要求到交易对手方现场核实,若用于非法吸收和转移的账户虽为企业账户,但交易事项和账户不在向审计人员提供的企业账务上出现,审计人员基于企业提供的信息,通过银行对账也无法发现企业所有账户和判断洗钱行为。二是非金融企业的业务性质较少涉及金融犯罪,与金融犯罪较近的诸如非法集资行为,非法票据行为,审计人员并非证据验证的专家。三是恐怖资金来源包括合法收入,支出包括捐赠,在资金流转上披着合法、真实的外衣,审计程序无法验证资金真实的用途。

四、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反洗钱监管路径选择

1. 向权力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受保密条款限制。

我国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基本趋同,该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虽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报告责任,如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洗钱行为,包括管理层或员工贪污舞弊,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考虑是否有法律责任或职业责任向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报告。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负有保密义务,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有关学者认为,如果法律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某些事项进行披露,审计人员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的限制,并认为审计职业对公众的承诺决定了当客户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保密责任的界定不能仅仅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而应以维护公众利益为主进行适当披露,类似于《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密义务,但根据《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有报告可疑交易客户的义务。

上述例证国家(地区)中,有的要求承担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有的对涉嫌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虽有保密义务,蛤其维护社会正当权益而报告不受限制。我国司法机构具有依法调查案件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具有执业检查的权力(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构成犯罪行为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有对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调查的权力,但无权调查会计嫌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力部门)不受保密原则的限制。

2. 补充衔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义务。

美国虽未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承担反洗钱义务,但对发现的可能违法行为要向证监会报告。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均未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已发生的犯罪处理情况要进行披露,属于事实信息披露范畴,罪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非本文探讨内容)作出报告要求。被审计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注册会计师若出具恰当审计报告或解除业务关系,能一定程度上预防洗钱行为,但审计报告本身的滞后性(发现洗钱犯罪的舞弊行为至出具审计报告的间隔期,如毒品犯罪洗钱)及财务报表鉴证职能(仅阐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未针对涉嫌洗钱犯罪事项作具体表述,如小额贪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若无报告责任,有可能因避免恶化与客户的关系或报告引起法律风险,而不予报告,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报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应是公民维护社会正当权益的举报责任,更应成为一项法定义务,有关法律应填补此项空白。

3. 承担反洗钱义务没有改变审计的性质和目标,不要求增加额外的审计程序。

根据国外实践,对可疑行为的关注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的必要素质,履行对外报告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与客户的审计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审计师仍可执行正常的独立审计程序。但是,如果审计师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自身利益或有悖于职业道德时,有权力终止审计业务。FATF不期望审计师审查客户账簿中的每笔交易,但是审计师提供的许多专业服务将其置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可以通过与客户相关业务的关联关系,接触和识别可疑活动。可见,审计承担反洗钱义务并不要求增加额外的审计程序,没有改变独立审计的性质和目标,仍然是对客户的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真实性发表意见,没有义务针对洗钱行为展开专门的程序,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或者对客户是否存在洗钱行为进行鉴证。

注册会计师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接近,但比金融机构的责任更大,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牵扯到第三者,即给信息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其过多的考虑洗钱行为会增加执业成本。如CCAB指出,当发现客户有洗钱嫌疑时,除了有义务及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报告外,不需要对该可疑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展开进一步的调查。故注册会计师运用恰当审计程序仍未发现舞弊行为可以免责(类似于金融机构勤勉尽责,仍未发现可疑交易,但实际发生洗钱行为)。

4.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反洗钱监管。

如前所述,一些要求审计业务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义务的国家,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根据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运用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采取大量重新执行(顺查、逆查、抽查)、穿行测试等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等抽样审计方法,从企业账务处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具有完善的执业规范标准,对审计师是否出具恰当审计报告,履行恰当审计程序以及是否及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专业优势。据此,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团体反洗钱指南,帮助审计职业界在反洗钱中充分发挥职业专长,同时也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如ACCA不仅对其会员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定期检查,还检查其会员是否遵守ACCA制定的有关反洗钱规范,如果会员未遵守法规,不仅会受到法院的制裁,而且会受到ACCA的罚款,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参考文献

任富强.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J].注册会计师,2011(3).

樊文艳.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中的角色定位及策略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幸惊,张萍.注册会计师审计“保客原则”及其“例外原则”方析[J].财会通讯(学术),2004(8).

中国注协《反洗钱法》研究工作小组.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反洗钱[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6).

管亚梅.反洗钱审计相关问题博弈分析[J].经济经纬,2007(5).

向增先.会计主体利益驱动下的服务舞弊治理[J].财会通讯,2011(21).

孙婧雯.注册会计师反洗钱审计:现实需求与历史必然[J].财会月刊,2012(33).

孙婧雯,张晓岚,张超.注册会计师反洗钱审计:国际动向与推进基础[J].财经科学,2013(1).

黄莉娟.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成因分析及防范体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1(29).

反洗钱及征信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反洗钱工作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活动也日益猖獗,并逐步与贩毒、恐怖活动、贪污腐败交织在一起,这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社会资金流通的重要载体,金融机构承担了更重要的反洗钱职责。随着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日益严格,各商业银行都已经切实重视反洗钱工作,成立专业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从而能够有效地履行反洗钱义务,但在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数据分析工作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二、我国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反洗钱数据分析,即通过人工分析资金交易数据,从中抓取可疑交易数据,然后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分析监测中心。在反洗钱数据分析及相关业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资金交易的隐密性,给反洗钱数据分析带来障碍。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洗钱手段也越来越趋于电子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终端等电子支付交易方式使资金交易更加隐蔽。

2、信息不流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局限性。洗钱活动越来越错综复杂,具有隐蔽性,往往涉及多人多条资金链条,而且资金交易往往分散在不同的金融机构,这给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信息分析带来阻碍。

3、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薄弱,反洗钱分析技能有待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尚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不断变化,反洗钱数据分析工作主要依靠人工判断。

4、前台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前台人员是与客户接触最多地方,掌握着最基本的客户资料,与客户有第一时间的接触,是反洗钱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5、客户及交易对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缺失致使不能全面分析。了解并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无法完全保证。单纯的数据分析,没有客户资料支撑,这使从反洗钱数据分析中获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很难做到。

6、可疑交易标准可操作性差。目前执行的可疑交易标准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如果不了解客户的职业背景,很多正常交易都会被简单的标准确定为可疑行为。因此,要更好的进行反洗钱可疑数据分析就需要建立更加详实的可疑交易模型,以便工作人员参考。

三、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由于商业银行专职反洗钱机构成立时间尚短,反洗钱工作需要在不断的改进,逐步的完善,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电子支付交易客户的身份核实及监测。随着科技进步,各金融机构的电子产品层出不穷,电子产品的便捷性深得广大客户喜爱,越来越多的客户远离柜台便可办理业务,这使洗钱分子有机可乘,洗钱手段变得更加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因此,建议加强对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客户的身份核实及监测,在客户使用电子渠道交易时,要求其填写资金用途等资料,并能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显示,使反洗钱工作人员能方便核实其身份信息、资金用途等交易背景,以便准确判断其交易性质。

2、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合机制 。反洗钱工作是整个国家很多部门工作的职责,与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都息息相关,建议能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合机制,加强各部门的信息传递功能,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3、提高前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前台人员的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及培训,使其充分掌握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从而逐步提高前台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并能够熟练掌握反洗钱技巧,敏锐洞察可疑交易,将洗钱扼杀在交易第一线。其次,要求前台人员要严格做好客户尽职调查,详细留存客户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台反洗钱工作人员更深入的分析客户,有效的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

4、加强反洗钱技能培训,培养专业团队。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分析技能等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要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必须强化从业人员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分析技能。要求反洗钱工作人员及时总结反洗钱工作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业交流,共享反洗钱经验。

5、建立可疑交易数据分析模型。通过建立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分析模型,使可疑交易标准更加细化、明确,能够减少工作人员的个性化差异,使反洗钱分析工作更加易于操作,有效划分可疑与非可疑交易数据,能够更快速有效的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为切实抓取洗钱线索提供有力工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反洗钱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责,其发展程度关乎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于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创造规范、合理、有序的社会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需要重点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洗钱手段层出不穷,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晏银香.从反洗钱监管实践透析可疑交易行为核实查证的难点[J].武汉金融,2011年03期

欠发达地区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对策 第5篇

一、新形势下欠发达地区反洗钱工作的薄弱环节

(一) 欠发达地区反洗钱环境与不断丰富的反洗钱工作内涵存在差距

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对于预防洗钱活动, 维护金融秩序, 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洗钱上游犯罪的种类进一步扩大, 由原来的四项增加到七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也于2006年从银行业扩展到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 并将逐步扩展到典当、房地产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相关规章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加完善、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 《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对监管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内控风险管理也有了具体明确。这些法律层面的举措, 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不仅仅停留在金融机构规范内控制度、按要求报送大额可疑数据的层面, 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大、行政调查的依法开展等已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而欠发达省份由于经济水平较低, 人员素质不高, 反洗钱意识淡薄, 思维方式停留在规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层面, 与反洗钱的工作内涵存在较大差距。

(二) 忽视风险为本的工作方式与反洗钱成本及实效的理念存在差距

根据成本与收益原则, 任何一项系统工程的建设, 为达到收益最大化, 都需要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反洗钱工作也不例外。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至今, 成本和收益已被逐步意识并进行了科学而细致的分类。但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尚未进行, 其有效性难以衡量。近几年反洗钱力度的加大已使人们感触到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的反洗钱成本的持续增加势必造成金融机构的沉重负担, 将不利于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此, 本着收益最大化原则, 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被正式提出, 以贯彻成本与实效理念, 确保反洗钱工作发展的可持续性。欠发达地区在反洗钱工作中不同程度的忽视了这一理念。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完善, 监管部门不变的监管思路和方法已产生边际收益递减的现象, 监管效率低下。同时, 金融机构也未能有效按风险对客户进行分类, 而采取统一口径, 出现了大量时间精力耗费而效果甚微的状况。

(三) 防御型工作目标与已向“进攻型”转换的工作思路存在差距

近几年, 反洗钱工作思路已逐步发生了拓宽和转变, 除进行风险为本的监管工作外, 密切与执法机关合作, 推动一批大案要案的侦破, 已成为重点工作内容。监管当局还陆续部署了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 对一些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 及时采取了堵截、控制并向司法机关报告移送案件等措施, 对打击地下钱庄、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各种经济犯罪具有强大的震慑威力。欠发达地区仍将反洗钱工作重点放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上, 主要目标依旧是以防御为主, 即继续规范金融机构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和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忽视了反洗钱打击犯罪功能, 与“进攻型”的工作思路存在距离。

(四) 大额现金存取管理的滞后与欠发达地区现金使用量的加大存在差距

经济的快速发展, 欠发达地区经济成分多元化, 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大力倡导的招商引资, 带来了外来资金的大量涌入。同时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历史、地理和环境的多重因素, 形成单位和个人用现偏好较强, 加大了这些地区现金使用量。现金由于其特有的性质, 即客户进行现金支取后将断裂金融机构对相关资金链的监控, 即使发现支取现金行为涉嫌犯罪, 也失去了对资金的跟踪稽核机会。这一特殊性加大了大额现金管理的难度。目前, 欠发达地区虽已从反洗钱角度对大额现金的认定标准和报送方式进行了重新规范, 但仍属于事后监督、事后控制, 现金使用环境仍难以防范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的风险。大额现金存取管理成为欠发达地区反洗钱的难点。

二、反洗钱工作健康发展的重点选择与措施

(一) 完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思路

监管机关的监管思路已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风险为本的监管。由以前的单纯强调监管严查重罚转向引导被监管者建立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建全、运作有序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方向发展。欠发达地区应根据反洗钱监管思路的变化积极改变监管模式, 研究建立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提高分析指标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建立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进行风险预警机制, 做到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管, 达到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之目的。

(二) 积极主动开展与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深度合作

欠发达地区反洗钱部门间具体的情报交流、情报会商开展较少。缺乏各部门广泛参与的反洗钱工作, 是无法实现持续和谐发展的。监管部门应在提高对线索的分析甄别能力的基础上, 以《反洗钱法》为依据, 进一步完善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反洗钱联动机制, 共享信息, 深度协作, 提高反洗钱工作在欠发达地区的威慑力。

(三) 研究当地易发案件的资金流动模式, 提高分析甄别敏感性

不同区域其经济、金融有着自身的运行特征, 易发的经济金融案件呈现不同趋势, 相应资金流也具有一定的运动规律。欠发达地区反洗钱人员应结合地域特征, 从资金运作角度深度分析相关案件, 掌握涉案资金运动方式和规律, 增强案情分析能力, 摸索出不同类别的分析模型, 从而确定监测的重点领域、地区及账户, 丰富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经验, 以更有效地从海量数据中高效率挖掘有价值线索。

(四) 深化培训, 制定反洗钱人才培养战略规划

欠发达地区的各类反洗钱培训, 还停留在读概念讲法规的低层次水平, 普遍存在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技术模式的状况, 对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有限。反洗钱工作人员尤其是金融机构的一线人员反洗钱分析判断能力薄弱, 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 与反洗钱现实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欠发达地区应结合各地区反洗钱人员现状, 建立总体培训目标, 制定反洗钱人才培养战略规划, 并按年度进行细化分解, 层层落实。具体实施中可多措并举, 采取编印反洗钱教材、案例剖析、脱产培训、跨部门交流、研讨等多角度、多方位方式进行立体培训模式, 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 以应对各种洗钱行为和环境, 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控制。

(五) 规范大额现金支取, 营造优质非现金结算环境

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报备等事后监督工作同时, 督促金融机构根据辖内现金流通实际做好事前控制。尤其要规范大额提现的操作程序, 严格审批环节, 适时跟踪监测, 建立对可疑大额现金交易监控信息的专项快报制度, 形成基于反洗钱的管理到位、监督有效、查处有力的大额现金管理运作机制。

参考文献

[1]李若谷.反洗钱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反洗钱及征信 第6篇

(一) 制定配套规章办法

以《反洗钱法》为依据,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订、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客户识别、记录保存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反洗钱配套规章, 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 组织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培训

人民银行及时制定反洗钱宣传方案, 指导和部署全国反洗钱宣传工作。各机构反洗钱部门也组织了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大大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反洗钱法》的认知水平。同时, 举办了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和研讨, 以此落实《反洗钱法》。

(三) 依法有效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首先,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协调, 严格依法行政。同时, 加强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其切实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另外, 加大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和案件调查力度, 有力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促进金融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反洗钱法》实施以来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 给反洗钱工作确立了制度保障

《反洗钱法》出台, 随之又修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 这些规章制度确立了反洗钱工作遵从的原则和制度保障。

(二) 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的出台, 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管理中的地位和依法履行的职责, 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内容作了更为详细的增加和说明, 更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性。

(三) 反洗钱工作规范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 协调落实反洗钱各项具体工作;二是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三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加强对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四是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形成了逐级上报工作机制;五是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六是反洗钱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 监管能力提高。

三、《反洗钱法》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落实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机构面临着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

《反洗钱法》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但实际情况是有关部门、其他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 只能发挥协调作用, 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只局限于金融机构范围内, 与司法机关等部门业务联系少, 存在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 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 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大, 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 分违反行为、情节程度规定了处罚措施、金额,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能顺利到位, 造成执行效果下降, 同时也使执法者面临执法不力的处境。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构设置落实不到位

《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但由于条款规定笼统, 没有细化要求, 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金融机构没有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且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 相关内控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因而本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应进一步细化。

四、《反洗钱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一些条款规定不够全面、具体, 影响实施效果

例如:一是对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如《反洗钱法》第三条中明确了义务主体和工作措施及制度规定, 但对义务主体怎样具体履行义务没有明细;二是《反洗钱法》中未对大额现金收付交易的资金来源追溯以及资金用途作出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审核大额现金交易时缺乏法律依据, 不法分子可以借助这条法律空白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三是法律责任规定不全面。《反洗钱法》仅规定了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没有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反洗钱法》对处理结构性缺陷方面效果不大, 削弱了反洗钱法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威慑作用, 当前的处罚规定涉及面有待扩大。

(二) 缺少对“相关部门”反洗钱职责的规定

《反洗钱法》确立了“一个部门主管、多个部门参与和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对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上的相互配合提出了要求, 但对“相关部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 导致监管体系难以囊括反洗钱检查工作涉及的所有部门, 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 《反洗钱法》在确定监管体系范围时应更加富有弹性, 应将更多部门考虑其中。

(三) 可操作性方面欠缺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与代价, 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规定, 因此导致众多的金融机构只说不做, 相关规定难以真正落实;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审查时, 由于技术原因, 难以有效落实, 可操作性弱。

五、对下一步修改《反洗钱法》的建议

(一) 细化《反洗钱法》有关规定

一是建议补充修订《反洗钱法》中一些条款规定。如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等方面;二是建议《反洗钱法》中增加一些内容。如明确惩处权力与手段, 以经济处罚形式实现督促反洗钱义务主体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情况, 为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手段;三是考虑县支行情况, 如在《反洗钱法》及相关法规中, 应详细地明确县支行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等;四是从反洗钱工作技术手段方面有所考虑涉及, 切实将《反洗钱法》落实到位。

016年第5期下旬刊 (二) 斟酌修改处罚额度

(总第625期) T im es针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过大, 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 区别情况、对象进行规定。

(三) 建立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

对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反洗钱,思考,建议

农村地区一直是反洗钱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 金融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和农民意识相对落后等主客观原因均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对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分析。

一、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金融基础较为薄弱, 制约反洗钱工作水平

1. 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反洗钱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农村地区多地处偏远, 转账结算业务量小, 金融软硬件设施运营、维护成本较高, 因此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的投入较少,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等尚不完善, 票据真伪识别手段相对落后。比如, 在个人账户开户环节, 农村地区银行网点进行身份核对仅依赖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 缺乏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录音电话等辅助识别手段, 对于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的证件, 只能通过肉眼识别和人工判断。

2. 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影响反洗钱工作效能。

目前, 农村金融网点反洗钱人员多为兼任, 整体学历水平和业务素质较低, 对相关规程了解不深不透, 风控意识淡薄, 多数只是机械地办理日常业务, 缺乏察觉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的敏感性和职业素养, 对于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数据, 也只是简单地“防御性报送”, 不能进行有效的人工甄别和分析。例如, 山东省某市辖区农信社共有354个农村基层网点、459名反洗钱人员, 由于人员紧张没有一名专职反洗钱人员, 均由柜员兼任, 其中, 文化程度在中专 (高中) 以下的占85%, 大专以上的仅占10%, 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不足5%;无任何专业技术职务的占56%,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水平的占36%, 中级专业技术水平的仅占8%。

3. 金融机构运营理念存在偏差, 疏于对洗钱风险的防范。

农村地区部分金融机构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展、轻管理”的观念, 在大力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过程中, 片面追求盈利和业务拓展, 反洗钱意识较弱。一是一些银行片面追求发卡量、发展特约商户等指标, 忽视对实名制和代理关系的有效甄别, 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件、他人身份证件多头和重复开户, 或直接购买农民手中闲置不用的银行卡, 并将其作为洗钱及相关犯罪的工具;二是一些基层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滞后, 信息保密意识较差, 客户身份信息管理存在缺陷, 失、泄密事件时有发生, 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4. 监管人员水平不一, 影响监管力度。

作为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县支行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 人员定岗定编, 反洗钱岗位属于兼岗, 没有专职人员。而且, 人员年龄结构相对老化, 学习和接受能力较差, 文化层次偏低, 对反洗钱制度的理解与落实相对欠缺, 主动监管意识不强, 难以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

(二) 农村支付服务的迅速发展, 为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 随着金融支持“三农”力度的不断加大, 非现金结算工具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大力推广, 银行卡发卡量剧增, 自助终端设备布放量逐年增加, 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种类日益丰富。以卡基服务为主体的新型支付结算工具为“三农”经济提供了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但也给基层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等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此实施银行卡诈骗、非法套现、恶意透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因而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 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和风险意识淡薄, 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隐忧

农村地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 交通、通信相对闭塞, 农民整体文化层次偏低, 对现代支付结算业务种类和反洗钱知识了解较少, 大家普遍认为反洗钱离自己还很遥远, 缺乏足够的重视, 间接为反洗钱工作带来难度。一是在初次开立账户时不能有效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无法提供准确、完整信息, 为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带来困难;二是受文化水平和消费习惯限制, 无法准确理解和规范使用现代支付结算工具, 加之保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在受到犯罪分子蝇头小利的诱惑时, 可能出现出售、泄露个人信息, 或将闲置银行卡出卖的现象。例如, 在2013年山东省某市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银行卡诈骗案中, 作为诈骗工具的107张银行卡大部分是以20-50元不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购得的;再者, 随着城市居民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的逐步增强, 很多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反洗钱工作较为薄弱的农村地区, 农民极易成为银行卡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近年来, 非法集资、经济诈骗案件发生率在农村地区呈上升趋势, 已经有很多电话或短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是安全用卡常识匮乏的农民。

二、政策建议

(一) 增大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投入, 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一是加强农村地区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和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建设, 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数据采集方式, 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 实现实时监测和报告, 提高可疑交易甄别和报告质量;二是努力实现农村地区非面对面金融业务与反洗钱系统的全面对接, 引入先进的银行卡账户管理经验和电子支付认证手段;三是大力推进涉农支付结算业务创新, 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支付工具, 突出易识别真伪和易操作性;四是加强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 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和用卡安全, 防范利用持卡人信息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

(二) 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和监管力度, 尽量切断洗钱犯罪的入口

一是在银行开户、发卡营销和信用卡审批过程中, 加强客户身份核查工作, 规范操作流程, 逐笔、全面核实申请人身份及其他个人信息, 落实高风险业务“亲签制”, 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严防和杜绝虚假资料办卡, 严格控制“一人多卡”, 严禁过额授信;二是严把农村特约商户准入关, 落实商户实名制和现场调查制度, 对农贸市场、养殖基地的一些低扣率、零扣率的个体经营商户加强交易监控, 并定期对商户进行排查, 对一些长期“休眠户”和高风险商户及时予以清理, 同时加强对POS机具的管理和交易监测, 积极打击非法套现等犯罪活动;三是特别加强对农村地区非面对面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力度,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审慎开通网上金融、移动支付等业务, 实现对ATM交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无间断监控, 并结合风险类别设置金融交易权限。

(三) 加强宣传培训和制度完善, 营造良好的反洗钱工作氛围

一是通过宣传培训和人员调整, 着力提升农村地区人民银行和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既要结合新型业务种类加强业务培训, 提升分析、甄别能力, 又要通过案例分析培育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责任意识和对重点可疑交易的职业敏感性;二是完善各项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程, 综合利用多种监管措施和手段, 着力提升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执行力;三是结合各地农村特点开展形式多样、老百姓喜闻乐见的特色宣传, 既要注重宣传的正面引导, 又要加大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教育, 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 结合实例引导农民提高反洗钱意识, 推动建立良好的反洗钱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小云.当前基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J].西部金融, 2008 (2)

[2]朱米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海南金融, 2008 (10)

[3]郝秀.客户身份识别难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J].内蒙古金融研究, 2009 (5)

[4]张娟.做好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J].甘肃金融, 2010 (2)

[5]和莉.浅析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J].金融会计, 2009 (12)

网上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8篇

(一) 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滞后性”, 钳制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也就是要求其结合业务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洗钱风险的各项措施。就目前情况来看, 银行机构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但大都层次较低, 没有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在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 更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 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无据可查,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较低水平。

(二) 网上银行业务的“自助性”加剧了客户身份识别的难度

客户自助性完成业务是网上银行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在开立网上银行环节:目前银行机构普遍规定已办理账户开立的客户可自行办理网上自助注册业务, 此项规定对原有客户身份识别已认真履行且在此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及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账户则有机可乘。在结算环节:网上银行自助性完成交易, 由于没有人的参与, 银行机构无法辨别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是否为账户开立人, 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

(三) 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技术监控措施的“缺失性”, 防范预警工作落后

银行机构对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远不及传统支付结算业务, 目前各银行机构普遍开始重视网上银行业务, 纷纷加强了风险防范。如:针对于客户跨行业务、客户发起的批量业务、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业务, 以及个人账户5万元以上交易等采取“落地控制”措施, 实行落地手工处理。但此类控制措施也仅仅局限于资金风险角度, 对于防范“洗钱”风险尚未涉及。现行银行机构网上银行风险监控未融入客户类型、交易特征、账户特征的异常情形, 建立有效的技术监控手段, 防范和预警网上银行洗钱活动。

(四) 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增加了甄别和判断可疑交易的难度

客户利用网上银行实现“非柜台”资金交易, 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 客户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 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 没有原始的单证, 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 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和交易记录的电子化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目前银行机构采取定期 (实际操作中基本上为每季度) 通过网银内部管理系统下载辖内客户交易明细, 并拆分下发到各网点, 由网点结合柜面交易情况进行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判断和识别, 来加强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 但是前台还是无法及时对网上银行资金交易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二、网上银行反洗钱建议

(一) 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银行机构应按照《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2号令) 的规定, 结合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 以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通过与公安部门联网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对现有的不规范账户进行清理, 同时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应通过各种有效的身份识别措施, 掌握客户的真实身份情况, 包括客户的现状、经济能力或业务活动情况等。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为监控洗钱提供线索。

(二) 改进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控技术手段, 加强网上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

银行机构应加大网上银行反洗钱科技投入, 研究客户类型、账户特征和交易特征等异常行为规律, 根据需要将其融入反洗钱软件和系统中, 实现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功能, 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和数据化, 并将金融认证中心体系与之对接, 发现有异常交易, 反洗钱程序则立即进入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 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 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 加大网上银行业务等金融创新领域反洗钱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 洗钱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 洗钱活动越来越隐蔽, 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 洗钱活动在网上银行等新兴的金融服务领域频发, 反洗钱工作要达到“预防洗钱活动, 遏制洗钱犯罪”的目标, 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履职技术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当前亟需建立一支既能熟练掌握和运用IT知识, 又精通银行业务与监管技能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 从组织上保证对网上银行反洗钱业务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王英杰.建立和完善我国反洗钱制度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 2005.

网上银行洗钱手法与反洗钱对策研究 第9篇

【关键词】网上银行;洗钱手段;反洗钱对策;研究

一、引言

洗钱属于一种用来掩饰和隐瞒犯罪分子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手段,通过此方法对其金钱的来源进行伪装,使其能够在形式上处于合法转态的犯罪活动。并且,如果洗钱的金额过于巨大,就会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洗钱活动已经逐渐的从现实世界转到了网络之中,其行为更加的隐蔽,手段也愈发的复杂,这就使得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此种情况,虽然我国银行机构已经对其网上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了不断的改进,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有一些问题等待解决,其反洗钱措施仍需改进。

二、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

1.利用网银的匿名性进行洗钱

在网上银行中,金融机构在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时,主要是通过对用户名、密码哦要是、数字签名和认证证书等方式来确认,具有认证不认人的特点,这就使得网上交易带有较高的匿名性,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能够被完整的获取,其真实性也有待考证。因此,洗钱者可以利用这一特性,采用直接收购他人的相关证件,或者是购买银行卡用户的相关信息等方式来大量的办理银行卡并注册多个网银会员账号,然后通过将犯罪收入转入到与其有关联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的名头上,使得犯罪收入的来源变得模糊。因为网银交易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所以,相关的物流和交易信息是出于一种完全脱离的转态的,这就使得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了解到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和交易的真实性,从而为洗钱者提供了保护和便利。

2.利用无需面对面服务特性进行洗钱

因为客户在办理网上金融服务的时候,是不需要直接面对银行的服务人员的,其所有的业务也几乎都是依靠网上银行的后台系统自动完成的,这就使得银行在验证交易者的身份与其进行的交易的真实性时的难度比较大。并且,由于客户同金融机构在信用评价与身份信息确认等方面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这就使得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例如,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案,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向人们发送信息或者是邮件,并诱导网络用户打开其设定好的用来实施诈骗的网站,以收取某某费用的名义来让用户为其汇款,然后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进行洗钱。这样,即使最后诈骗事件被举报,而相关部门也冻结了最初的用户,但是,金融机构却很难在此账户中发现不正常的交易现象,进而使得资金去向不明。

三、反洗钱对策发展现状

首先,由于目前大部分的银行机构对于会计的核算工作实施的都是集中化和扁平化的管理,所以,其网上银行相关的交易内容也往往都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的,并且,交易的数据信息还会定期被覆盖,这就使得一些可以的交易记录无法被有效的审查到,进而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其次,网络银行对于反洗钱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部分人员的素质现状与要求的差距较大,根据相关调查可知,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与功能较广,除了现金业务以外,其他类型的业务网上银行都可以进行处理,甚至于处理基金、证券等业务,这就对于反洗钱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素质要求。在一般的商业银行里,从事反洗钱业务的工作人员基本没有受到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对于洗钱这一犯罪行为来说,是一种高智商的犯罪,反洗钱就是在于高智商犯罪作斗争,不仅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还要对计算机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应该是一个全方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岗位却缺乏这种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反洗钱人才,一些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处于一个被动的应付的工作状态,将会导致反洗钱工作难以有效的展开。

四、提高反洗钱控制力度的措施

1.加强对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的法制建设

为了加强并完善网上银行以及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要尽快的修订出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或是拟定网上银行的专用的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实行对网上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可疑的交易报告进行监、交易记录的自动保存、资金划拨以及网上支付等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对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规范时,也要将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的引入到网上银行的管理系统中,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避免网上银行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真空的现象。

2.完善银行机构的反洗钱机制

要想有效的完善银行机构中的反洗钱机制,就要建立并完善对于网上银行的内控制度。针对网上银行所特有的业务特点,银行管理者应该进一步优化其内部对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建立起一个针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系统化的内部工作机制,用以确保反洗钱的全过程能有效的覆盖到网上银行的业务。并且,要认真的贯彻并落实监管部门对于反洗钱的相关政策与要求,及时的建立并完善针对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进一步的加大对于网上银行交易及其相关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排除不良的隐患,有效的遏制住风险的进一步发生。

3.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监控系统

运用科技的手段来加强对于网上银行的交易活动的监控与识别。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网银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网上银行的业务量一直呈现出递增状态。因此,要想合理有效的对利用网上银行来从事洗钱活动的现象进行控制,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反洗钱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自动识别与报告系统。然而,在建立一个可以与支付系统相对接的监测系统的同时,也要依據反洗钱的相关工作需要为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优化,以确保对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对手拥有完整准确的信息。

4.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业务人员反洗钱培训工作

通过相关培训的开展,可以提高银行各个方面的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与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更好的分析能力以及对于一些潜在的洗钱风险的洞察力。建立起反洗钱的专家小组,并有计划地培养出一支熟练地掌握与应用IT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对银行的相关业务较为精通、可以为银行的监管系统服务的反洗钱的专业性人才队伍。从组织上为对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业务进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保证,确保降低洗钱行为发生频率能够有效的降低,提高银行业务及信誉度的品牌的建立的速度。

五、结论

总而言之,由于以洗钱为目的的金融活动,其有效考虑的不是成本与效益,属于非理性的活动,这样的活动会使得金融市场产生非正常的波动,从而使得利率和汇率都出现扭曲的转态。而反洗钱,则是用来规范和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一种活动,它是完善经济体制的有效保证,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面对当前网上洗钱的新型洗钱手段,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对网银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反洗钱措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李晓宁.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反洗钱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

[2]李英明.我国反洗钱对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课题组,吴崇攀.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控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12,02:58-61.

[4]吕笑莉.网上银行反洗钱研究[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7,01:27-29.

[5]刘浩,曲先红.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反洗钱研究[J].特区经济,2009,05:74-75.

作者简介:

反洗钱及征信 第10篇

一、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根据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检查情况看,目前基层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主要风险:

1.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基层银行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处于应付情况。由于基层银行人员紧缺,反洗钱管理工作都是由运营主管兼职的,他们的事情较多, 忙于应付其它事务,反洗钱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拓展业务引入客户时,未对客户的背景进行必要的调查或了解充分,有时存在着不能对可疑的开户现象进行制止,对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产生潜在的洗钱风险。

2.违规操作存在隐患。基层银行的部分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违规操作风险隐患。一是客户开户时没有认真核实身份的风险。很多的居民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现实本人头像有很大的差距,如客户利用非本人居民身份证开户,员工没有认真与人进行核对,或碰到身份证上的头像与本人难辨别时不向客户多询问有关情况为其开户,就有可能为冒名开户者提供方便,埋下洗钱的隐患。二是代理授权风险较大。目前,基层银行自助开卡机的应用,代理授权情况也普遍存在。客户自助开卡,身份核实授权工作一般由银行的大堂经理(银行员工)担承。他们平时大堂工作较忙,不能及时为客户授权时,由外包(外公司承包)的大堂引导员来进行授权,大堂引导员的工作不稳定性,有些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可能带来的风险较大。三是未对汇款人进行身份证件核查和留存的风险。基层银行的员工在办理一次性现金业务是时,大额现金汇款未进行身份证件核查和留存,只是用手工输入汇款人姓名和证件号进行核查,或对于金额较小的汇款业务未引起重视,未对汇款人进行身份核查,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四是没有及时维护客户的信息。对过期、失效的客户信息或客户的重要信息变更维护不及时,造成客户身份信息不明的账户长期使用,容易引发洗钱的风险。

3.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不及时的风险。基层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主要集中在对于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基层网点人员过于依赖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 对手工补报的大额交易不重视;对反洗钱系统未提取的大额交易包括的业务种类不够了解;对发生的应报告大额交易未及时发现或上报,造成漏报大额交易报告的风险。同时,对反洗钱系统未能提取的数据不分析、不报告,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不高,应通过人工识别分析发现的可疑交易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对系统自动预警的异常交易分析排查流于形式,没有充分理由随意排除造成漏报可疑交易报告的风险;对反洗钱系统自动提取和人工补报的可疑交易未完成上报程序而造成漏报的风险。

4.科技手段相对落后的风险。信息核查设备相对落后。根据现行的规定:“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证明为有效证件。”他们凭军官证、警官证可以办理银行开户业务,但网点无法联网核查相关身份信息,也无军官证、警官证等防伪设施,柜员只凭经验进行判断真假,证件的真实性确认难度较大,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另外,对境外人员的护照、台胞证、港澳通行证等办理业务的也同样存在着识别难。反洗钱系统不够完善。目前,反洗钱工作主要依靠反洗钱系统提供的线索,该系统尚未与支付清算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反洗钱的系统不完善,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很多电子交易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而且在统计、搜集、检查过程中增加了工作量。影响到工作效率。再加上操作系统存在不稳定性,很多时候,难以及时监测反洗钱有关信息,因此,对系统预警信息和补正信息常出现不能及时操作,影响到上报时间。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风险防范及对策

针对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反洗钱工作是法律赋予商业银行的职责和义务,它涉及各行所有基层网点和所有业务部门,是各商业银行的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风险防范,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把反洗钱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提高全行员工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只有各级行的领导、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反洗钱工作措施,责任到位,才能做好基层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严格控制洗钱风险,抑制洗钱案件的发生。

2.规范反洗钱工作,切实防范风险。基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正确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是要遵守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把好准入关。按照客户准入的有关规定,对有疑问的客户和业务,对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措施,认真核实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等信息。 二是加强客户信息的维护。对客户信息不全、过期、失效、重大信息变更等情况,要求客户及时补留,更正相关信息,确保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是严格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洗钱等级属于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应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四是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掌握反洗钱系统未自动报送的大额交易,包括符合报送金额的现金汇款、非账户办理的交易、个人外汇跨境汇款、 结售汇、外币现钞兑换、国际卡收单等。要按规定流程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手工录入、上报,完成报送。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 分析与审核,有效发挥反洗钱系统对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作用。对反洗钱系统发现的可疑交易,要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报告。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需要人工在反洗钱系统补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管理。五是加强预警报告处理。基层银行的客户经理与临柜人员要密切配合,勤勉尽职,要对可疑预警展开尽职调查,审查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如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缺乏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将可疑预警排除理由或确认情况详细记录并上报。

3.做好信息保密,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一是要提高保密意识。加强广大员工的保密法律知识教育,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坚守“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等保密纪律。二是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保密。广大员工应注重反洗钱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做好协助司法部门调查过程的保密工作,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否则,反洗钱泄密事件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每个员工都要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三是及时做好信息数据的统计。 基层银行要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的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4.加强部门联合,完善反洗钱管理系统。反洗钱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完善反洗钱系统的管理。国家应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投入资金,建立健全相关证件的联网核查系统,加强对在银行开户办理业务的客户有关证件的核查,以防用假证件开户进行洗钱活动。银行应完善反洗钱系统,便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5.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果。银行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提高反洗钱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进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考核细化,充分发挥各基层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考核管理机制,促进基层银行把反洗钱工作列为日常工作、长期工作来抓好,努力提高基层银行反洗钱风险的防范能力。

摘要:文章分析指出当前基层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就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风险防范展开深入探讨,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反洗钱及征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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