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论文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精选6篇)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 第1篇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负责具体组织执行各级预算工作的是(B)
A、预算收入征收部门B、本及政府财政部门C、国家金库D、本级政府
2.据《预算法》的规定,用于确定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范围的管理体制是(D)
A、部门预算管理体制B、国家政权管理体制C、国家行政管理体制D、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3.下列各项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表述中,属于公开招标方式的是(A)
A、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B、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C、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D、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国务院财政部门职权的是(D)
A、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和决算草案B、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C、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D、具体编制地方预算的调整方案
5.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日,必须使用的采购方式是
(D)
A、采购人自行采购B、由主管部门代为采购
C、联合其他采购人自行团购D、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6.关于国库单一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A、用于预算单位办理转账结算、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B、用于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C、用于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D、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权利的是(D)
A、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B、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C、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D、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 8,下列关于政府采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政府采购的对象只包括货物和工程B、政府采购只能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C、政府采购只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D、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 9,下列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的是(C)
A、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B、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和决算草案
C、具体编制地方预算的调整方案D、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自()起施行。
A.1994年5月1日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月1日D.1995年3月1日
11.我国国家预算的级次分为()。
A.三级B.四级C.五级D.七级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A.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B.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C.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D.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一,多选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有(ABC)
A、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B、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C.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D、采购产品的质量鉴定
2.下列各项关于我国部门预算的表述中,正确的由(ABCD)
A、限定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
B、财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即从基层单位开始预算的编制
C、国家预算管理部门为依托,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相关资金的部门
D、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
3.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的有(ABCD)
A、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B、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
C、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D、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4.下列各项中,属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的有(ABCD)
A、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B、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C、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D、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采购对象范围的有(ABCD)
A、水利工程B、物业管理C、成品软件D、车辆保险
6.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有(ACD)
A、行政机关B、国有企业C、事业单位D、司法机关
7.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模式优点的有(ACD)。
A、手续简单.B、取得规模效益弋:、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的需求D、有利于满足采
8.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收入收缴方式的有(CD)。
A间接缴库B、授权汇缴C、集中汇缴D、直接缴库
9.下列关于国库集中收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CD)。
A、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B、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
C、将所有财政性质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D、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10.下列各项中,属于《预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有(ABCD)。
A、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B、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C、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D、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列下各项中,属于《预算法》规定的地方预算支出的有(BC)。
A、中央返还地方的支出B、地方本级支出
C、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D、中央补助地方的支出
12,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的有(ABCD)。
A、依法接受监督管理B、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
C、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D、依法发布采购信息 13,下列不能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账户有(BCD)。
A、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B、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C、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D、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判断题
1,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2.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3.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4.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 批准。(×)
5..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6.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可以解决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7.政府采购方式中,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振幅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8.政府采购方式中,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地方式邀 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案例分析题
1、国家预算是有计划地管理财政收支的工具,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草案的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财政部门在预算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中,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将预算计划管理方式贯穿于预算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始终,并通过预算管理工作内容来实现。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如下关于预算组织程序的问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的为()。
A、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B、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C、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D、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1)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2)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4)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负责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为()。
A、国务院财政部门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下列关于预算草案的叙述中,不正确的为()。
A、预算草案专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已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B、预算草案专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C、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D、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己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预算草案的概念。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4>、下列各项中,属于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的为()。
A、上级政府对编制本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B、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C、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1)上级政府对编制本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2)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3)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5)法律、法规。
<5>、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的为()。
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政府税务部门C、人民代表大会D、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2、丙单位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2010年5月,审计机构对丙单位2009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以下情况提出质疑:
(1)2009年3月,丙单位将其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入本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户;5月,丙单位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剩余部分直接用于购买本单位办公设备;
(2)2009年6月,丙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借款20万元给所属下级单位;
(3)2009年7月至8月,丙单位对办公楼进行内部装修,按照规定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丙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施工方工程款项150万元;
(4)2009年9月,丙单位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设备价款为80万元,根据预算安排,价款中应采用财政授权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剩余金额由丙单位自行负担。丙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户转账50万元,再从基本户向供应商转账80万元;
(5)2009年11月,丙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日常办公用品零星支出2万元。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如下问题:
<1>、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A、预算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无限期存放在单位基本户
B、预算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时限全额缴库
C、预算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根据单位的需要部分缴库
D、预算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存放于基本户,直接用于支付单位的日常性开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下列各项关于预算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的情形中,不正确的为()。
A、通过零余额账户向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用于支付下级单位的日常办公支出
B、通过零余额账户借款给下级单位C、通过零余额账户借款给上级单位
D、通过零余额账户向上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用于支付上级单位的日常办公支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3>、下列各项关于丙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A、财政直接支付中财政部门应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丙单位账户
B、丙单位进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应首先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C、财政直接支付中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丙单位账户
D、财政直接支付中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4>、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下列各银行账户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应使用的账户为()。
A、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B、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C、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D、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财政支付方式。
<5>、本例中,下列各项关于丙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的情形中,正确的为()。
A、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户划拨资金50万元,再通过基本户支付设备采购款80万元
B、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办公楼装修工程款
C、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日常办公用品零星支出
D、通过零余额账户借款给下级单位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 第2篇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合理安排各阶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5.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系。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 第3篇
一、我国西部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其法制现状
(一) 当前我国西部开发中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落实和深化西部大开发政策, 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 逐步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 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 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 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 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不难看出, 中央财政对西部的转移支付, 呈现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渐加大、专项补助基金分配进一步倾斜的趋势。中央对西部的转移支付方式主要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过渡期转移支付等。此外, 国家还对西部给予了大量的专项转移支付, 广泛用于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投入、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技术改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等。中央财政从2000年起, 专门安排了针对西部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2000年为25.53亿元, 2001年达到32.99亿元, 净增加7.46亿元。据了解, 此项补助每年还会随着中央财力的扩充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副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子彬在接受《中国投资》记者专访时说:“西部地区经济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好势头。2000~2004年, 西部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增长了8.5%、8.8%、10.0%、11.3%和12.7%, 比1999年的7.2%明显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大幅提高, 5年年均增速在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其中2004年有望超过2, 000亿元, 比1999年增长近一倍;商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增长, 其中2004年为367.3亿美元, 是1999年的近3倍。”可见,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日益成为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的实施在缩小地区间发展的差距, 均衡公共服务水平差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 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保障能力的增强, 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 边境安全稳定和边贸的开发与扩大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 当前我国西部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西部自身相关配套法律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西部开发面临投资环境差, 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落后等不利条件。而改善西部投资环境, 既要加强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 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市场观念、法律制度等软件建设。因此制定相应法规, 将一些有益的制度创新固定下来, 长期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目前西部地区显然缺乏这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
2.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至于有观点认为:该办法是有利于发达省市, 不利于贫困地区;有利于扩大差距, 而不利于缩小差距。特别是针对西部“富饶的贫穷”现象 (资源丰富, 但经济落后) , 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数量在逐年增加, 但由于西部原既得财力水平低、基数小, 而公共事业范围宽、支出增长需求大, 使得其获得的实际利益反而减少, 与东部地区的财力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其中反映出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明晰。对于中央事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令, 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 管理国家的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 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据此, 我国中央政府拥有最广泛的事权:行政领导权、行政立法权、行政提案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权、建制权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而根据目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地方政府事权也很大, 包括: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管理权、人事行政权等其他事项的办理权。把目前法律规定的中央政府事权和地方政府事权作一比较, 我们可以看到: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务院职权是极其广泛的, 几乎涵盖了所有方面。就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而言, 除了少数事权, 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 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翻版。也正是由于事权划分的模糊, 致使中央政府陷入了繁杂的小事之中, 没有太多的精力考虑全盘的事务, 也使得地方政府在处理本区事务中受到财力及权限的束缚而表现出缺乏责任感的状况。基于以上原因, 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必须依法重新划分, 对地方事权的界定也有待进一步明晰。
(2)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合理。我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 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 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 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 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 在财力转移上, 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主要体现为:第一, 分配透明度不高。许多补助分配缺乏科学依据, 具有较大随意性, 常常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 无法达到财政转移支付理应达到的效果;第二, 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不足。这种补助虽然考虑了一定的因素按公式分配, 且只分配给中西部地区, 是为了真正起到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作用, 但受以上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和中央财力限制, 实施力度很小, 而且其分配办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 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保留了原有的体制, 即资金双向转移模式。也就是说, 实际工作中还可能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的现象, 这将会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且增大了财政部门的工作量, 同时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现今税收返还是我国无条件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它是以维持既得利益为前提的, 形成了一省一率、一省一额的非常不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西部由于受原有经济水平的限制, 财政收入低, 所获得的财政返还也低;而东部经济发达, 财政收入高, 获得的财政返还也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西部财力分配的不均, 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 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
(4) 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支出效果不佳, 对西部各地区缺乏扶持力度。中国目前的专项补助内容庞杂, 除了一部分专款目标定位明确外, 相当部分专款未与中央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从专款覆盖范围上看, 几乎设计了所有支出项目, 既有中央事务由地方负担支出, 出现中央政府职能“缺位”的情况, 又有地方事务由中央安排支出, 出现中央政府职能“越位”的情况。同时安排项目的多少和数额大小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 使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实际成为各地的固定拨款。西部地区在这种讨价还价竞争中缺乏明显的能力和优势。
(5)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有效的外部法律监督。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效率损失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资金被挪用。在缺乏有效监督、惩治和管理机制的情况下, 当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支出偏好排序不一致时, 资金挪用行为就会出现。二是资金被截留。在多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 省、地级政府将中央拨付给贫困地区的专项拨款层层截留, 真正落到实处的资金大打折扣, 其结果将严重损害财政转移支付的效率, 出现背离财政转移支付目标的趋势。
总之,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按照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执行的, 它是作为分税制的配套措施出台的, 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表现在转移支付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而导致目前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没有从立法上根本解决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 即不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与监督转移支付的及时足额到位。因此, 上升至立法层级体现转移支付的规范与科学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完善我国西部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 构建完善的西部区域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开发欠发达地区, 美国、德国、日本等都有成功的范例。我国西部大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至少需要30~50年时间, 这样一个大跨度的时间范围, 十分需要构建一整套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内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该体系制定过程中, 应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 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以人为本、实事求是, 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西部地区属于我国的民族聚居地, 也是我国的落后地区, 在健全法律的过程中, 应以人为本, 充分考虑其特性。重点包括:一是地域因素。西部地区地域面积较大, 人口密度较低, 因此如果其行政区划设置越多, 公共设施受益系数就越小, 公共产品的投入产出效率就越低。二是贫困因素。由于自然条件、经济基础、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等因素, 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着贫困面大, 扶贫开发任务艰巨的问题。而西部地区的财力又薄弱, 供需矛盾加大了西部地区的扶贫难度与开发难度。因而必须考虑加大这一地区的转移支付量。三是民族因素。民族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但说到底是一个经济问题, 经济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根本基础。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必须既考虑西部民族人口的比重, 又考虑民族人口的数量, 缺一不可。四是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一个地区经济水平越高, 公共服务水平就越高, 需要的转移支付量也就越小。反之, 一个地区经济越落后, 公共服务水平就越低, 需要的转移支付量也就越大。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水平, 而且也大大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在建立西部地区特殊转移支付制度时, 必须考虑其经济落后的因素。
2.建立西部地区特殊转移支付制度原则。一是法律原则。根据我国国情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现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制定和建立西部地区特殊转移支付制度办法。二是公开原则。要及时公开转移支付的测算依据与方法及结果, 让下级政府与公众及时了解转移支付实现的政策目标、政府责任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尽可能减少随意性与主观性, 从制度上保证公平与公正。三是均衡原则。首先, 中央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的调控手段, 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失灵与缺陷予以弥补, 缩小西部地区与全国发展水平的差距, 使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国水平相对均衡;其次, 保障西部地区财政向当地居民提供与全国大体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体现中央财政总量援助政策的效应, 以正确处理中央与西部地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四是效率原则。效率是公共财政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转移支付制度要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政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不仅要考虑转移支付的管理效率, 而且要重视财力再分配后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为社会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五是及时原则, 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下达, 以利于西部地区政府统筹安排支出预算, 确保地方财力的完整性及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率。
3.高度重视教育发展, 强调环境保护。“与其说资金短缺是西部开发的关键, 不如说人力资源素质低下是西部开发的瓶颈。”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深层次原因是劳动力素质低、人才缺乏, 而且一直存在严重的人才外流问题。因此, 必须优先发展教育, 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 加强人才培养, 可以适当考虑从东部地区和国外引进相关紧缺人才。同时, 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独特, 包含有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以及以喀斯特地貌为主的云贵高原, 生态环境都很脆弱。而西部地区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十分严重, 不仅制约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而且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大危害。因此, 我国当前要加快西部开发, 千万不能再对原本已很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更大的负担, 与此同时更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 加大对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避免走“先破坏后治理”之路。
(二)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本身。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最主要的办法是加强立法工作, 对转移支付制度加以法律规制, 以便在客观上增强其在执行中的权威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主要是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并对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首先, 在《财政转移支付法》中主要对我国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转移支付额的计算方法、转移支付的主要模式、转移支付的机构确定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 转移支付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只有这样, 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其次, 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上, 应当以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合理划分为基础。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 是理顺财政转移支付关系的重要前提,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范围。宪法中对其的规定不应含糊不清。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 将政府间相互交叉的事权彻底分开, 明确各级政府的开支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的比例, 并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至具体事务的承担政府。
第三, 在财政转移支付数额计算方法上, 应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采用因素法是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标志, 是世界各国经过多年探索得出的共同经验, 当然也应是我国依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步骤和改革关键。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 使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较为公平合理, 避免基数法模式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 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性与透明度, 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基数法中目标模糊、效率低下等问题, 从而大大提高有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 加快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建设。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不同, 它主要是针对特定项目的转移支付,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 目前中央正在加强对西部省区的专项拨款, 但西部开发不仅需要朝夕之争的政策倾斜与政策调整, 更需要将这种倾斜与调整变成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保障。因此, 制定与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将这一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 考虑到西部的实际情况, 中央理应进行适当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 其主要用于西部地区的交通、能源、通讯、邮电等基础设施及大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农业开发、教育、环境等方面。同时, 西部地区要根据其地方财力, 提供相关的配套资金, 扩大对以上产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体系。西部大开发启动后, 国家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筹集大量资金注入西部的经济和生态等建设。为了使这些资金真正取得预期效益, 进而使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得以良好地运行, 必然需要一套有效的法律制约和监督体系。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监督体系应当包扩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各级人大, 包括全国人大的财政支出权地位存在弱化的现象, 因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人大对财政转移支付权力的监督, 在财政转移支付法中应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限和职责范围。各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依法查处和审理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违法犯罪案件, 对具体执行主体所进行的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要着重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审计机制, 不仅要求查清账目, 而且要提出降低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成本的要求;社会监督指各民主党派、大众媒介及人民群众对财政转移支付违法行为的批评、曝光与举报。
三、结语
西部大开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同时这个过程不仅需要西部人民的艰苦奋斗, 也需要国家政策的扶助。而财政转移支付即是实现西部开发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不仅体现着国家对西部的重视, 也饱含着全国人民对西部人民的心意。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财政转移支付必将在西部开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事权、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 为实现双向均衡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西部开发作为一项关系西部复兴伟业的世纪工程, 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大开发的实现,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无疑要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西部地区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以及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需要两方面, 探讨了西部开发中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必然性。强调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总体规划上, 不仅要制定法律层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 还要健全西部自身的区域法律体系, 从而让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西部开发发挥更大更好的效益。
关键词:转移支付,西部开发,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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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孟洲.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日报, 2004年2月26日第5版
试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第4篇
摘 要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规范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流动和分配,以此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的横向不平衡的财政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之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凸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等等。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定的缺乏也给我国转移支付带来了很多不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及监督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 立法 监督
一、概述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财力的纵向移动。政府按照一定的形式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的转移给居民企业或其他受益者所形成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政府用于养老金,失业救济金,贫困补助金,财政补贴,债务利息等方面支出。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它是财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理解是指一国内各级政府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和规模的一种分配形式,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补助,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上解。狭义理解是指相邻两级政府,上级对下级的财力补助,我们所说的一般是狭义的理解。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规范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流动和分配,以此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的横向不平衡的财政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凸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为此我国目前及未来的经济发展战略应从过去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强调公平,以便实现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法律少之又少,而且很多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赋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合法化。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
在研究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是当前公共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个重要课题。正确度量地方的财政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以确定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办法是各级财政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基础,这将对各级财政收支平衡、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宏观经济的稳定、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运作及整个财政机制的公平高效运行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有学者认为,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平衡地区间财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妨碍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有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转移支付有多重目标:实现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矫正外溢性问题及其它经济政治目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终极目标追求的是区域间财政能力或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我国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虽然在实现纵向平衡方面有明显成就,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区域间财政能力的均衡。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规范少,法律位阶低
在我国,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比较少,较常用的如税法,预算法等,而这些法律也只是框架式的规定,细节方面比较少,适用起来比较简单。有些法律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监督方式规定也模糊。其次,法律位阶低。在国外,如德国,加拿大都是在宪法中规定的。而在我国,有些只是行政规章或是部门法律。这些法律百姓可能不会接触到。
(二)支付主体及支付比例规定不明确
在法律条文中,缺乏对支付主体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哪个主体如哪级政府或哪个部门应对那些方面进行转移支付,具体支付内容是什么,支付方向是什么,支付比例是多少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定程序及监督程序缺乏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定程序缺乏表现在各个环节中,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支付程序、监督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和责任追究程序等。法定程序的缺乏造成财政转移支付整个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并容易滋生腐败。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一些具体操作,但对监督程序规定模糊。例如由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对哪些财务进行监督,监督的形式有哪些。还有人大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及对监督者的保护没做具体保护。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欠缺。在我国,只有宪法,预算法对这些做了一些规定。但实际运用中并没有有效的被利用。文中通过健全立法,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一)健全法律程序,尽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我国应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为转移支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要尽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法定形式、核算标准、分配方法及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将财政转移支付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进一步增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强对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规范。
第二,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的审批监督程序,应当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预算法中予以明确,按预算审批监督程序,报人大审查批准。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司法和审计举措,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并规定对违法者的制裁,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立法、司法和审计上的相互配合和协调统一,这样既能体现转移支付的权威性,又能体现其监督约束的完整性,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
最后,对在支付中出现违法后果的处罚。用法律条例明确列出各种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违法的一级政府或部门,依据转移支付的种类、性质和违规金额所占该笔资金的比例等因素规定罚款处罚,明确罚款额度确定方法及罚款执行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明确规定行政处分方式,对应予处分而不按规定处分的情况建立防范机制。必要时走司法程序运用刑法惩罚犯罪行为。
(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法律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监督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本文认为,财政转移支付监督应着重探讨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人大监督,审计独立,社会监督等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人大监督。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的预算,决算,属于事前监督范畴,但不应当过多的参与对具体财政活动的监督。目前我国要完善预算法,实现部门预算和复式预算,解决“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问题,使人大的审批真正发挥监督的职能。全国人大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预算决算审查,地方人大对接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这样有利于全国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具体化。
第二,提升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审计。审计监督已是我国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虽然近几年审计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监督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很难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建议审计监督退出政府执法序列,归位于各级人大。
第三,鼓励和保障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应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监督,主要包括社会中介组织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公民个人监督。中介组织是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经营的中介。新闻媒体监督对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惩治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个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检举,揭发,控告等是公民监督的重要方式,在经济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上监督方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监督网络,也催促了我国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有深远意义。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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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漆多俊.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复习题) 第5篇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怎样的?
2、什么叫国家预算?其作用包括哪三个方面?
3、我国的国家预算分为哪5个级次?
4、国家预算按政权结构划分为哪两级?按行政区划划分为哪两部分?
5、预算管理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分别有哪些?
6、预算管理中,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分别有哪些?
7、预算管理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分别有哪些?
8、国家预算由哪两部分构成?
9、预算收入分为哪三部分?
10、预算支出分为哪两部分?
11、预算组织程序包括哪四步?
12、我国国家预算是如何规定的?
13、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哪些?
14、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哪些?
15、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哪些?
16、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内容包括哪些?
17、预算审批具有哪四个特征?审批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
18、预算的执行主体包括哪些?
19、什么叫预算调整?
20、预算调整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21、什么叫决算?决算报告包括哪两部分?
22、预决算的监督主体有哪些?
23、预决算监督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2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哪三部分构成?
25、什么叫政府采购?
26、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哪些?
27、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哪三类?
28、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何确定和公布?
29、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哪些?
30、政府采购应遵循哪些原则?
31、政府采购的功能有哪些?
32、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哪两种?
33、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哪些?
34、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35、什么叫国库集中收付?
36、什么叫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37、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包括哪些银行账户?
38、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包括哪两种?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 第6篇
一、引言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11月公布,并即将于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 ,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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