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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精选12篇)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1篇

2010年5月, 布朗政府下台, 保守党和自民党联合政府成立, 由工党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也随之终结。与工党政府对金融改革的认识不同, 联合政府认为, 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构成的“三头”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是导致英国对金融危机没有做出及时预测和足够反应的重要原因, 必须要进行更加深刻的改革。6月16日, 财政大臣奥斯本宣布正式启动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同日, 财政部成立银行业独立委员会, 要求通过一年的调查和研究, 对未来英国银行业的监管提出具体建议, 由英格兰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约翰威克斯担任主席。财政部要求委员会在如何减少系统风险, 减轻银行体系的道德风险, 减少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和产生的损失, 促进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竞争力等多方面提出政策建议。财政部还要求委员会关注政府的金融稳定目标, 并在2011年9月拿出最终的工作报告。

7月, 联合政府即公布了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和稳定》的报告, 提出了初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意见。报告认为, 在宏观审慎监管层面, 英国还没有一个单独的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督, 并对潜在的系统风险进行识别和采取行动。报告提出要废除现行的“三头”金融监管模式, 建立新的监管体系。建议成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董事会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 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首要法定责任。赋予金融政策委员会对宏观审慎工具的控制权, 以此确保能够对金融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应对。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英格兰银行行长、负责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的两名副行长、负责审慎监管的新设副行长以及英格兰银行的其他两名高管。委员会设立外部委员制度, 以保证更加广泛的监管视角。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 报告建议成立审慎监管局 (PRA) , 作为英格兰银行新的下属监管机构, 移植金融服务局的机构监管职能, 负责对所有的存款吸收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大型投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的董事会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 首席执行官由负责审慎监管的副行长担任。报告还建议设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 (CPMA) , 接替金融服务局承担起对所有商业行为的监管责任, 主要法定职责是提高金融市场的信心。公共资金使用的最终决定权则由财政大臣掌握。金融服务局将在2012年被正式撤销, 其职能由审慎监管局和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承接。

报告公布后, 各界对此做出积极回应。从2010年7月到11月, 下院财政委员会召开多次听证会, 共征集了18个小组的证词, 于2011年2月3日公布了反馈意见《金融监管:对政府建议的初步思考》, 反馈意见基本肯定了报告的主要内容。但同时认为, 政府的报告还不全面、不细致。财政委员会共提出56项需要政府补充、调整和说明的条款。比如, 对政府给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冠之以“消费者保护人”的定位提出质疑, 认为这不仅能难以理解, 而且会影响市场公平。另外, 对报告中几乎没有提及监管成本也提出疑问。政府很快对此反馈报告所提出的意见条款进行了逐一答复和说明。由于此时政府也仍在继续完善改革方案, 因此第二版报告《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建立强大的金融体系》于2月17日公布, 与财政委员会的反馈报告仅隔两周。

第二版报告是对第一版报告的补充完善, 在报告结构和重点上都有所调整。机构改革仍是核心内容:英格兰银行内建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 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弹性负有监管责任。微观审慎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的独立附属机构审慎监管局负责。业务行为监管由新的专业机构来负责, 名称则由“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改为金融行为管理局 (FCA) 。

报告专门阐述了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报告明确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在履行职责时具有法定的合作义务, 具有制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责任。两个机构的首席执行官互任对方董事会董事。要有减少监管风险的专项机制。当审慎监管局可能采取影响到金融行为管理局实现目标的行动时, 要征询后者的意见, 反之亦然。报告认为双方的紧密合作可以提升监管效率, 并能减少两个机构共管的问题。2011年1月1日, 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欧洲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 包括三大监管机构:设在伦敦的欧洲银行监管局, 设在巴黎的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和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另外, 欧洲还成立了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英国积极参与了欧洲的金融监管改革, 并在其中发挥了巨大影响力和积极作用。报告提出, 由审慎监管局代表英国在欧洲银行监管局和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投票席位, 由金融行为管理局代表英国在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的投票席位。报告要求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紧密合作, 确保英国在欧洲的利益。

第二版报告公布后, 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就主要内容根据各界意见继续进行了修订, 并开始着手实施相应的改革工作。4月4日, 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正式启动机构过渡工作, 金融服务局内部划分为审慎监管和业务行为监管两个工作单元, 分别作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的前身开始筹备。计划到2012年底, 上述两个机构将正式成立。

5月9日, 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联合发布《英格兰银行, 审慎监管局:我们对银行业的监管方法》。6月20日, 发布《英格兰银行, 审慎监管局:我们对保险业的监管方法》。两份报告分别就审慎监管局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方法等关键问题做了详细界定。对银行业明确提出, 审慎监管局的目标是, 提升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固性。要将机构倒闭对金融体系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 并使机构的运作不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审慎监管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则存在两个互为补充的目标, 一是要对投保人提供保护, 二是要将保险公司的倒闭或其运营当中出现的问题所产生的风险最小化, 避免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6月20, 金融服务局同时发布了《金融行为管理局:监管方法》的报告。报告提出, 金融行为管理局的总体目标是保护和提升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总体目标包括三个操作目标, 分别是: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选择性;保护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上述三份报告为下一阶段新机构的建立明确了原则、路径和日程, 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011年4月11日, 银行业独立委员会公布了临时报告, 并开始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临时报告站在如何保持金融稳定和和提升竞争力的角度, 提出了银行业改革的初步建议。报告将建立零售银行“隔离墙”的选择作为其主要意见。7月, 下院财政委员会对临时报告进行了书面反馈, 认为报告只对建立零售银行“隔离墙”的建议进行了论证, 但其原因和与其他可选择方式的比较分析还不够, 另外, 也缺乏足够的成本收益分析。具体反馈意见多达29条, 也充分体现了英国各界对银行业改革的高度重视。

2011年6月16日, 也就是财政达大臣宣布金融监管改革一周年之际, 财政部公布了包含法律草案的白皮书《金融监管的新方法:改革蓝图》, 报告进入立法前审查程序。

这是一年以来英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就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所做努力的重大成果。白皮书总结了一年以来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工作的进程和重点:临时金融政策委员会已经成立, 开始监控系统风险, 并向政府提供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方面的建议。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已经对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过程进行了分离, 金融服务局内部已经开始架构新的监管体系。政府成立了独立银行业委员会, 就提高银行业竞争的问题, 研究如何处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方法。政府开始执行一项税收政策, 旨在鼓励银行转向低风险的债券业务, 并要求他们对带给英国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的风险履行应有的义务。白皮书还明确了此次改革的行为原则:无论是零售银行还是投资银行, 在不影响整体银行业的前提下, 必须允许倒闭;任何倒闭的银行不能花纳税人的钱;任何改革应具有完全的多样性, 以适应整个银《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的修订, 对英国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进行了法律界定, 以及对《2009年银行法》的修订等。法案确立了英国金融监管的新体系以及新的监管机构, 赋予了新监管机构实现监管目标的权力, 明确了实现责任的方法, 强调了包括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管理局合作的重要性, 确定了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并对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各监管机构的责任做了明确的划分。政府希望能在今年年末前正式向议会提交此法案。

2011年9月12日, 银行业独立委员会公布了最终报告, 提出了英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的全面建议计划。报告除了开头和附件, 共分为金融稳定、竞争和建议3大部分, 详细介绍了政策建议并作了细致分析。报告开门见山的提出,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为英国银行业创建一个更加稳定和具有竞争力的基础。在金融稳定方面, 报告认为, 要使英国的银行具有更好的损失吸收能力, 使对陷入困境的银行的救助更加容易和低成本, 要严格控制过度的风险偏好。虽然巴塞尔Ⅲ提高了对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但报告认为这还不够。报告指出, 33倍的杠杆率限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仍然过于宽松, 这意味着仅仅百分之三的资产损失就足以冲销全部银行资本。报告再次提出了对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及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结构性分离-建立“隔离墙”的建议, 认为这种安排不仅使对陷入困境的银行救助更加容易, 成本也将更低, 可以避免零售银行业遭受到外部冲击, 从而使英国金融业获得更强的灵活性, 以继续保持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报告强调说, 这是增强英国银行业长期稳定的重要改革举措, 是以最低代价获得最好效果的方案。报告建议, 英国的零售银行应至少保持10%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 而银行集团的一级吸收损失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7%-20%。在竞争方面, 报告提出将大力提升个人账户和业务存款账户的转换系统, 使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金融监管机构问责机制探析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责制度;独立性

一、国外金融监管问责机制考察

金融监管问责,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观点,可分为机构问责、归制问责、监督问责和预算问责四个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问责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考虑金融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问责关系;其次,这种问责机制还应该建立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的基础之上,这样,可以允许他们看到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方面的工作,创造或培养出对金融监管机构目标以及成绩的广泛理解,从而有助于监管者建立起声誉;最后,监管者自体问责也是必须的。(一)机构问责

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时,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直接权力,或具体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其监管活动。2.与行政机关的问责关系。行政部门对金融政策的总体方向和制定负有最终责任,并且政府作为规章发布者,在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成员任命上发挥关键作用,所以,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二)监督问责

即与司法机关的问责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决策影响的个人和公司应有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鉴于金融监管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监管措施的司法审议是其问责关系的基石。这种问责形式在事后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在法律限度内。英国在此方面具有非常成熟的经验。(三)归制问责

即如何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及公众负责。大部分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向被监管机关征收的费用来获得全部或部分资金的,因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要向那些为其提供资金的人负责。透明度、协商与参与和承担对监管影响(RIA)的分析是建立和维持此问责的有力工具。(四)预算问责制度安排

为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主权,最好让它在财务上独立于政府。要达到这种结果的办法之一是由受监管机构支付监督活动花费。然而,这可能为受监管机构行使不当影响开方便之门。因此,无论获取资金的方式如何,都应该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明确报告资金支出情况。(五)同体问责的制度安排

在很多国家,金融法律对监管机构治理结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最高监管权力层至少设置三类部门:第一类是决策部门,一般是监管机构的董事会;第二类是执行部门,直接负责管理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三类是监督部门,是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内部问责人,可要求后者分别就监管决策和执行过程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负责对监管机构的治理、财务、人员薪酬、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问责。这三类部门的设置为部门间的互为问责提供了基础。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问责机制的现状与完善:以银监会为例

Quintyn等人(2007)通过对世界32个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问责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得出了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前后的问责指标得分(以100为满分),其中,这32个国家的平均数改革前为40,改革后为61;中国改革前得分是19,改革后是38,数值相对较低。在实践中,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各方在完善金融监管问责机制方面都作出了颇大的努力,但是,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一)异体问责

1.当前的金融监管问责视野较狭窄。这是异体问责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问责机制大多停留在监管机构内部的等级问责,即上级问责下级,这与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等级问责尽管在效力上具有优势,但如果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上级的责任由谁来问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其结果必然是最高的一级无人追究责任。在我国,无论是银监会、银行,还是立法机构都没有意识到被监管机构可对银监会实施问责。同时,监管部门对公众负责表现得更多的是尽到公布政策的义务,一旦所监管的银行出了问题,在公众如何问责监管机构以及其如何对公众更加负责这点上并没有更多的说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赋予利益相关人制定银行规章的动议权,对银行规章起草时是否要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听取意见采用的形式规定得较为模糊和随意,而对在银行规章审查阶段如何处理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也是模棱两可(周仲飞,2007)。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与有关部门没有解决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有关。要解决观念上的问题,就必须丰富异体问责的内容。其一,出台保障银行问责监管机构的法律,在制度上确定监管机构应该对上级相关部门、被监管机构以及公众负责,以及这些主体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问责的较具体的形式。其二,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做法,在监管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上增设一个“行业与公众参与协调办公室或委员会”,成员中有金融业界的代表,同时,也要包括来自学术界、中央银行与消费者协会的代表。此举可以在促进监管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广泛的咨询磋商,使前者更加负责且更好地服务于后者。其三,增加对RIA的评估,作为发布监管政策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这可以使得受影响各方对新监管政策的影响尤其是成本负担能够有清楚的认识,也可以作为监管机构是否对受影响各方负责的一个指标来进行问责。其四,要加强监管问责透明度建设,保证问责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可以在银监会内部增设监督委员会。

2.银监会对国务院负责,但人大和政协有权召开会议听取银监会相关汇报,有义务办理人大政协提交的议案。在我国,人大对银监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大会议召开期间银监会有义务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监督力度有限。如果把监督银监会能够纳入人大专门委员会(如财经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财经委员会以其委员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代表人大行使监督权力不失为有效的监督方式。

3.由于我国法院无权对银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这类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对某些监管措施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也含糊不清,这些缺陷使司法救济要作为问责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有效手段仍任重道远。在这方面,既能达到司法救济的目的又能保证监管独立性的较好方法是组建专门法庭,由具有银行监管知识的法官来审理案件。(二)自体问责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体问责制主要采取垂直问责的形式。《银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银监会应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银监会于2007年1月1号开始试行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于全面推行依法监管,规范自体问责,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银监会自体问责的缺陷也是明显的,需要合理改进。1.部门设置不尽合理。银监会按照业务的模块横向设立部门,这种结构方式仅适合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管决策过程不能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徐慧娟,2007)。应该建立最高决策中心及其(常务)顾问委员会与具体的执行委员会。最后,应考虑设立合适的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共同构成监督管理层,使得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和内控制度有效和得到推行。

2.问责委员会的设置不尽合理。履职问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作出追究责任、不追究责任或免责的决定,而履职问责委员会组成人员又来自于其内部,独立性很难保证。对此,可以通过设立一个较大范围内的问责委员会的方式来解决自体问责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问责委员会的部分来自于银行监管部门内部,同时,加入来自金融领域的专家以及银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的人选,适当补充(金融)法学方面的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承办问责的日常工作。定期(半年或一年)对监管机构的业绩以及监管人员尽职程度进行评价。

3.有免责条款(详见第二十条),但是这只是试行办法,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保障对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要真正在法律上建立合适的监管者保护制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倡对善意行为免责,且为多数国家采用。但是,法律保护银行监管者,并非免除银行监管者所有行为的责任。工作人员必须在自己职责权限之内根据自己所管理的法律来严谨、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才能免责。同时,可考虑提供有限的法律补偿,尽量为监管工作人员的尽职工作扫除后顾之忧。

4.对于问责的过程与结果,并没有是否公开的说法。这对于基于最大透明度下的问责来说,与其精神是不相符的。如果只是内部处理,很难保证其有效性。应该逐渐加强自体问责的透明度建设,问题人员的处理,无论处罚或免于处罚,信息都要及时的公开,对于原因也要作充分的解释。

专家呼吁建立金融信息安全监管机构 第3篇

信息安全,尤其是金融行业的信息安全,一直是上至国家领导、下至黎民百姓都十分关注的话题。然而,我国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并不容乐观。当前,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但据专家分析,由于专职的安全监管机构的缺失,使得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很难落实。人们不禁要问: 无人监管,又何来安全呢?

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日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依赖越来越紧密,尤其是银行、证券等行业的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这些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近些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表明,如果重要信息系统没有一定的安全防范能力,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突发事件,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我国相关部门对信息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司长王渝次曾指出,灾难恢复是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提高其抵御灾难和重大事故的能力,对于确保重要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和业务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2003年颁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做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国务院信息办又组织起草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并印发给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

然而,金融行业的信息化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其背后隐藏着可怕的问题:虽然在实现了数据大集中的银行企业中,有80%的企业都做了系统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但真正能实现业务连续管理的,估计只有15%左右。

最近,银行业系统故障不断。就在今年,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转账系统发生通信故障,数小时后系统才恢复正常。此事件殃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证券公司全国70余家营业部开户的200万股民,致使股民们因无法进行转账交易而受到经济损失。而在这之后,银联因通信网络和主机出现故障造成全国多省市无法刷卡长达7小时,究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尚无可靠数据。而近期发生的网银大盗横行网络的一系列事件,也再一次为网络银行系统的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

机构缺失

为何有国家政策出台,但问题却仍然如此严重呢?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专家、国家金卡工程办公室安全组组长、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常务副理事长屈延文介绍,我国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的信息化系统需要监管的风险资产很大,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基本的专业化信息资产风险监管队伍和组织。

屈延文进一步解释说,“银行信息系统事故还不可怕,可怕的是金融信息化风险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拉丁美洲的金融危机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发生金融危机,将会影响到我们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切身利益。”

也有专家说,各银行有科技部门,自己会管好自己的,不用为他们担心。

然而,从国外经验看,商业银行信息技术的运营与管理是相互分离的。但目前大多数国内银行现行的信息技术部门既具有十分明显的运营商特征,同时又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属性,是集运营、管理、监督于一身的技术垄断部门,这样的运行机制蕴藏着很大的运行风险。

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自身的专业性极强,高级管理层和风险控制部门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目前,各家银行基本上还没有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业务系统的管理政策、技术标准、风险防范标准的制定,以及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另一方面,由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于一身,信息技术部门本身难以胜任信息技术的监管职责,而且容易产生责任推诿、自行其事的不良风气与行为。正因为如此,直到目前为止,许多银行的信息技术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技术故障的分级标准,信息化投入和产出严重不均衡,业务迟延、事故频繁发生等问题时有发生,银行信息化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当然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有信息中心,由他们统一管理不必过于担心金融行业的信息安全的问题。

然而,屈延文坚持认为,我国金融信息安全正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其理由有二: 一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在管,政策交叉和死角就很难避免,各银行无法“从一而终”; 二是科技部门大多只是管技术,他们不承担也无法承担安全责任,没人负责也就没人来管。那么,缺失的监管又应由谁来填补呢?

呼吁监管

屈延文认为银行信息化安全属于整个银行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将其从银行监管体系组成部分里面分离出来,是不符合我们银行整个监管安全体制的,同样,也不符合客观规律,不符合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也不符合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要求。

屈延文主张,首先要加强认识,建立银行风险监管科学认识体系,即融合金融学方法、管理学方法、系统工程方法和信息化科学方法为一体化的认识理论体系,要把我国银行信息化发展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在这之后,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信息化的科学发展必须建立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组织机构。主要是建立一支在信息化条件下的监管专业队伍。首先是要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有了专人负责之后,很快相关标准、长效机制、审核措施等顺理成章地就会出来了,而且工作的落实也就有了监督。那么,迅速高效地推行金融信息安全工作也就不是难事了。

屈延文分析,没有一支监管专业队伍,难以提出银行企业、领域和监管当局信息化的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方法,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

巨大的数字化的资产与财产天天在网络上传输飞跑,依然采用“服务在网络里”和“监管在网络外”的监管方法,而无视信息化条件下的风险监管问题,其监管措施就不可能是可信与有效的。

屈延文强调,主管部门应该成立信息安全监管司,“成立这样一个机构是绝决对必要的,因为承担银行信息安全责任不是国家的哪一个部委,而是银行,是银监会。没有这样一个机构,工作也就不到位。”

出于对当前金融信息安全监管问题的担忧,屈延文曾给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阐明成立安全监管机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相关领导也对此表示了一定的重视。

“当前不是谈网络如何建设、怎么弄防火墙的时候,先要谈如何监管信息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没法搞。”屈延文十分担忧,这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这将牵扯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屈延文呼吁:“我国银行信息化系统需要监管的风险资产如此之大,如果没有基本的专业化信息资产风险监管队伍和组织,价值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可能平衡。”

链接:我国银行安全监管现状及相关政策

在上市转型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双重压力下,过去5年,特别是进入2005年以来,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明显加快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准入、退出,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风险预警等金融监管预警系统。比如,针对日益严重的电子支付安全问题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法令,就是人民银行在今年的重要举措。“电子支付指引”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了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由于电子银行所面临的技术安全、客户利益被侵犯以及第三方过失等风险日益突出,银监会去年还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三个法令,目的是强化电子银行风险监管、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规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监管正在加强。

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启示 第4篇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为美国金融史甚至全球金融史上最深重的危机之一。将它称之为“百年一遇”也不足为过, 这场危机可能将美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拖入衰退的深渊, 它也因此引起了各国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的反思。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危害已大大超出预期, 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在应对这一灾难时也是使出“浑身解数”, 尽管如此美国政府应对次贷危机的表现与美国在全球所推行的过于市场化政策对美国政府的信誉仍构成了严重打击。次贷危机也将对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格局构成冲击, 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危机中没有全身而退, 而是得到更多启迪[1]。

1 鼓励金融创新:并非多多益善

美国次贷危机并非一次新型, 而是传统危机。它不过是1980年代的美国储蓄和贷款危机在今天的翻版。当时, 受监管较少的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盲目扩张房地产信贷, 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繁荣, 房地产泡沫破灭后, 美国政府不得不耗费巨资对其进行救助。只是这次闯祸的, 不是储蓄机构之类的小个体, 而是投资机构这些巨无霸。它们为缺乏信用和偿付能力的房地产投资者提供次级住房抵押贷款, 并且通过金融创新, 推出许许多多派生产品, 吹大了房地产泡沫。随着近年来美国房地产市场转入低迷, 市场资金链断裂, 次贷危机爆发, 并跨市场不断蔓延。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纷纷陷入困境, 引起市场信贷紧缩, 加剧经济下滑风险。

我们得到的启示之一是: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方面, 开放与管制各有利弊, 过度开放或过度管制都不足取, 关键是要在开放与管制之间把握好度。由于中国银行业持有的与次贷相关的金融产品规模不大, 因此, 遭受的直接损失有限。但创新好处过分鼓吹的历史已逐步暴露, 实际上据说, 股神巴菲特弄不懂与次贷有关的CDS、CDO等衍生产品为何物, 没有投资, 因而避免了因持有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而造成损失。正如经济学的边际分析理论所揭示的, 边际成本上升, 边际收益递减, 对金融创新过度放任, 创新带来的风险不断积聚, 最终使其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 以致得不偿失。

金融创新要按照其应有的效益发挥作用, 不能低估, 不可夸大。在审查批复过程中也要严格建立好数学模型, 鼓励创新, 严格把握数量与质量。并且, 避免由金融创新产品造成的次贷市场债务链过长, 以致市场风险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化的危险。

2 应对周期调整:不能不考虑代价

上世纪末, 美国经历了技术进步主导的“高增长、低通货”的新经济周期, 同时也滋生了美国股市较长时期的非理性繁荣。2000年, 因高科技泡沫破灭, 美国股市的繁荣走向终结, 再加上“9.11”事件, 美国经济进入衰退阴影之中。为阻止经济下滑, 美国采取了激进的经济政策。2001年-2003年美联储连续十多次降息, 将联邦基金的目标利率由6.5%降至1%, 贴现利率由6.0%降至2%的历史性低水平, 并维持了近一年时间, 2004年中起才逐步加息, 恢复到正常水平。长期的低利率, 刺激了房地产投资, 房地产市场上涨抵补了股市下跌的负财富效应, 继续支持美国居民的过度消费, 推动美国经济快速复苏。然而, 购房者在购房后前几年以固定利率偿还贷款, 其后以浮动利率偿还贷款。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 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 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 由此引发了此次金融危机。

我们得到的启示之二是, 美国政府对高科技泡沫破灭的救赎, 埋下了当前次贷危机的隐患, 长期实行低利率, 延缓了经济周期的正常调整, 用一个泡沫弥补另一个泡沫, 结果酿成了更大的泡沫, 最终难以维系, 以致崩溃。长期扩张性的经济政策很可能会导致流动性的过剩, 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 繁荣经济不能以牺牲眼前利益为代价, 我们要注意处理好眼前和长远的关系, 特别是要避免因调控产生新的市场扭曲[2]。

3 介入金融监管:程度是大是小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放任市场的“随波逐流”本身就是对这一行为的默认。在事后这次危机救助过程中, 西方国家采取了完全不同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时期的态度, 是明显的双重标准。亚洲金融危机期间, 他们以为指责亚洲国家的裙带资本主义, 要求危机国家和地区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关闭有问题的金融机构, 开放国内市场。而在此危机中, 美国和其他主要西方国家纷纷降息、向市场和机构注资、政府担保, 并且发动私人部门联合自救, 等等, 各种工具无不用其极。美联储甚至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 专门研究为市场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的金融工具创新。具有深厚学术背景的现任美联储主席伯南克, 对于美国1930年代“大萧条”的历史颇有研究。他一直深信, 货币政策不作为是导致当年“大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 他把积极应对次贷危机作为实践其理论的一次难得机遇。

货币政策对资产价格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格林斯潘以资产泡沫不可知为由, 主张货币政策无需关注资产价格。但在实践中, 格林斯潘却奉行单向干预策略, 基本忽视资产价格上涨, 积极干预资产价格下跌。1987年和2001年, 他成功运用货币政策干预, 避免股市受到泡沫破灭的冲击。现在伯南克比格林斯潘做的更多、走的更远, 他不但救助了投资银行, 还救助了保险机构, 而美联储对这些机构都不承担监管职责。然而, 市场好像不太领情。对于只救“两房”不救雷曼兄弟, 就有人指责美国政府过于教条主义;同时, 也有不少人认为, 美联储、财政部对于冒险而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大施援手, 是饮鸩止渴, 可能引发“赚钱归自己, 亏钱找政府”的道德风险。

我们得到的启示之三是:面对资产泡沫破灭, 货币政策应该是作为还是无为, 这个问题可能难有标准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对市场一味的“不管不顾”肯定是不可取的, 泡沫不是一天形成的, 在不断的渗透和摩擦中, 变大并最终破灭。关键在于, 要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防范道德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积极补救, 同时也要考虑, 是在泡沫形成阶段还是在泡沫破灭以后就实施介入并达到何种程度[3]。

4 商业银行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把握好信用风险关口

美国的商业银行, 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 为了追求高的收益, 不断以低的利率贷款给并不完全具有还款能力的住房购买者, 各种创新工具设计不够完美, 都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伏笔。目前唯一好消息是美国的普通商业银行还没有直接暴露问题, 因为普通商业银行一旦出现问题将引发信贷收缩问题严重化, 1930年的经济大萧条的主要表现就是三分之一商业银行发生倒闭, 现在美国有七八千家商业银行, 其中大概有150家左右遇到问题, 但没有次贷问题每年也会有50家左右银行倒闭, 因此目前看来次贷还不至于击垮美国商业银行体系。

我们得到的启示之三是, 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是信贷业务, 影响最大的还是信用风险。所以, 一定要强调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选择好市场和客户, 把握第一还款来源, 确保偿付能力, 在经济调整周期更应严格准入标准, 并做好贷款担保和抵押的动态管理, 不断提高风险预警监控能力, 保持信贷业务持续稳定发展。

第一, 严格审查住房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审查工作侧重于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否存在其他债务、其财务状况是否可得到有效监控。第二, 应该警惕国内住房按揭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 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房价过高的楼盘, 对于多套房屋以及对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等投机性需求, 要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第三, 不定期地翻查房贷者的还款纪录, 关注还款能力欠缺者, 适当改变信贷条件, 降低违约风险。第四, 监管机构应定期向商业银行通报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并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风险暴露较多的银行, 采取双边会谈的形式予以风险预警。

5 次贷危机蔓延:并非只有挑战没有机遇

次贷危机并非世界末日, 在我国经济开放和市场灵活的今天, 我们更应该将它视为一次挑战。虽然, 金融危机带来的美国乃至全球经济增长停滞, 外部需求不振、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叠加, 将使我们出口行业面临巨大挑战;金融危机加剧全球金融动荡, 导致美元资产缩水, 将使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尤其是外汇储备资产面临较大的重估风险;金融危机引起市场投资风险重估, 全球信贷紧缩和信心危机蔓延, 将波及我国金融市场;金融危机加剧全球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主义, 贸易战、货币站一触即发, 将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外部和平环境。然而我们将看到一个新局面, 危机推动下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推动中国贸易关系多元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市场化, 减轻中国对单一经济和单一货币的过度依赖, 如果应对得当, 中国完全有可能转“危”为“机”, 使这次金融危机像上次亚洲金融危机那样, 成为中国提高国际经济和金融地位的新机遇。

我们得到的启示之四是:通过这次危机, 我们仍能看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弊病:竞争力不强, 于对创新的认识不够深入, 创新的手段比较单一, 创新的范围不够广泛。在相关法律上, 我们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 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 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 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4]。并且,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因此, 作为银行监管者, 绝不能因为危机发生, 否定金融监管的作用, 否定金融创新的巨大潜力, 停止前进的脚步。我们应进一步创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实施监管部门检查合作机制, 探索跨市场交易监管手段, 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5]。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于2007年4月爆发, 以美国第二大次级房贷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破产事件为标志, 由房地产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 进而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此次危机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系的构架。就长期而言, 次贷危机的深入发展可能导致全球经济秩序的变化, 对国际货币体系和贸易格局形成不确定的消极影响, 美国和世界范围的金融结构、监管体系以及国际间协调等都将有一个比较长的调整适应阶段。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启示

参考文献

[1]辛乔利, 孙兆东.《次贷危机》[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 .

[2]黄润中.《美国次贷危机的市场影响、启示及对策》[J].中国金融.2007, (19) .

[3]曹远征.《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次贷风波的分析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 2007 (67-69) .

[4]沈炳熙.《次贷危机与证券化》[J].中国货币市场, 2007, 11.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5篇

一、单选题(每题1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报告的内容中,属于产品定位内容的有()

A.总体规划建议

B.市场细分

C.建筑功能建议

D.配套与景观建议

E.户型设计

标准答案: A, C, D, E

解析: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产品定位的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品定位的内容包括:建筑功能;产品档次;总体规划;建筑风格;配套、景观;户型设计。

2、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争议仲裁的前提条件是()。

A.争议已经过调解

B.争议已经过双方协商

C.争议双方在同一地区注册

D.争议双方有仲裁约定

标准答案: D

解析:考察仲裁的特点。仲裁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仲裁,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应是自愿的,因此应由仲裁协议。由此可见,仲裁的前提条件是争议双方有仲裁约定。

3、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设计,一般分为()阶段。

A.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B.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

C.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D.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标准答案: A

解析: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设计的流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4、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万元。

A.300

B.400

C.500

D.600

标准答案: C

解析:考察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条件。一级资质企业的条件要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以上。

5、出售型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确定因素有()。

A.建安工程费

B.空置率

C.租金水平

D.开发周期

E.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

标准答案: A, B, C, D

解析:考察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确定因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确定因素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等费用,租售价格,开发周期,融资成本,空置率,经营成本,投资收益率。

6、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高层住宅小区不同销售单元进行定价时,首先应确定()。

A.楼幢均价

B.楼层差价

C.朝向差价

D.楼层均价

标准答案: A

解析:考察房地产项目定价的基本依据。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如果存在多个楼栋,首先应确定楼栋平均价格。

7、关于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B.业主委员会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C.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规约

D.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标准答案: C

解析:考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结算工程价款最终依据的经济文件是()。

A.竣工决算

B.竣工结算

C.施工图预算

D.工程预算

标准答案: B

解析:考察竣工结算的含义。竣工结算是表达项目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9、房地产交易中导致房地产成交价格偏离正常价格的原因有()。

A.交易双方过去互不相识

B.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不够了解

C.交易双方斤斤计较

D.交易双方对市场行情不够熟悉

E.交易双方有利害关系

标准答案: B, D, E

解析:考察市场法的概述。在具体一宗房地产交易中,交易双方可能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交易对象不够了解或对市场行情不够熟悉等,导致成交价格偏离正常价格。

10、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应由()担任。

A.居民委员会代表

B.业主代表

C.建设单位代表

D.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代表

标准答案: D

解析:考察业主大会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11、影响住宅市场细分的消费者的行为因素有()

A.生活方式

B.使用时机

C.购买阶段

D.购买动机

E.追求利益

标准答案: B, C, E

解析:考察房地产市场细分的依据。房地产市场细分的行为因素包括:使用时机、追求利益、购买阶段。

1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

A.建安工程费

B.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D.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E.土地使用权取得税费

标准答案: B, C, E

解析:考察土地取得成本的内容。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取得税费。

13、运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对互斥方案进行比选时设一个零投资方案的做法,符合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

A.有无对比

B.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C.收益与风险权衡

D.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 标准答案: A

解析:考察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无对比”原则是指“有项目”与“无项目”的对比分析。在互斥方案比选介绍的零投资方案就是“无项目”方案。

1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说法,错误的有()。

A.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B.凡在房屋征收评估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均可增加补偿费用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和限制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D.建设单位可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实施搬迁

E.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标准答案: B, C, E

解析:考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内容。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A正

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B描述错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C说法错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D说法正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E说法错误。答案为BCE。

15、导致房地产供给缺乏弹性的原因有()。

A.城市化进程加快

B.土地总量有限

C.房地产开发周期长

D.房地产不可移动

E.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

标准答案: BCDE

解析:考察决定房地产供给量的影响因素。由于土地总量不可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政府独家垄断以及房地产开发期长、不可移动等,导致房地产供给与一般商品供给有很大的不同,不能随着房地产需求和价格的变动及时作出调整,房地产供给缺乏弹性。

16、房地产估价的市场法中,可比实例在自身状况下的价格乘以()等于可比实例在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格。

A.房地产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房地产市场状况调整系数

C.房地产状况调整系数

D.房地产价格变动率

标准答案: C

解析:考察房地产状况调整的含义。房地产状况调整是把可比实例在自身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格。采用百分率法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的一般公式为:可比实例在自身状况下的价格*房地产状况调整系数=可比实例在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格。

17、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争议仲裁的前提条件是()。

A.争议已经过调解

B.争议已经过双方协商

C.争议双方在同一地区注册

D.争议双方有仲裁约定

标准答案: D

解析:考察仲裁的特点。仲裁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仲裁,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应是自愿的,因此应由仲裁协议。由此可见,仲裁的前提条件是争议双方有仲裁约定。

18、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有()。

A.人口年龄构成不同

B.人口职业构成不同

C.产业结构不同

D.职能类型不同

E.地形地貌不同

标准答案: AB

解析:考察城市与乡村的区别。城市与乡村的区别:(1)在人口职业构成上不同于乡村;(2)

城市在人口规模和密度上不同于乡村;(3)在空间形态和物质构成上不同于乡村;(4)在职能类型和产业结构上不同于乡村。AB涉及到居民点的问题,答案为AB。

19、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单独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是()。

A.分项工程

B.分部工程

C.单位工程

D.单项工程

标准答案: D

解析:考察单项工程的定义。单项工程是指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单独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

20、下列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中,导致投标文件无效的有()。

A.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

B.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C.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D.投标文件正文字体不一致

E.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标准答案: A, B, C, E

解析:考察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况。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1、下列房地产活动中,属于房地产金融活动的是()。

A.土地收购储备

B.不动产征收

C.保障性住房建设

D.住房抵押贷款

标准答案: B

解析:考察房地产金融的概念。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储备和一级土地开发,以及购买住房或其他房地产等,都需要大量资金,对金融有很强的的依赖性,房地产金融是指与房地产有关的货币资金的筹集、融通等各种信用活动的总称。

22、房地产估价的收益法中,房地产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与价格的百分比,称为()。

A.折现率

B.报酬率

C.投资收益率

D.资本化率

标准答案: B

解析:考察报酬率的含义。报酬率为投资回报与所投入资本的比率。

23、下列房地产需求调查问卷的问题中,属于背景性问题的有()。

A.受访者的年龄

B.受访者是否打算买房

C.受访者买房的主要原因

D.受访者的收入水平

E.受访者的房型偏好

标准答案: A, D

解析:考察调研问卷的设计。房地产调研问卷的受访者项目是有关被调查者的一些背景资料,如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收入等。

24、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中,不得设定抵押的有()。

A.权属有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使用权不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C.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D.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E.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标准答案: A, B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6篇

SIFIs泛指其倒闭将对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实体经济运行造成重大负面冲击的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包括核心金融功能的中断、金融服务成本急剧增加等;对实际经济的影响包括对信贷供给和需求的影响以及影响的时间跨度。

理论上,所有金融机构都具有潜在系统重要性,而且系统重要性取决于所处的特定经济和金融环境,并随时间而动态变化。

2009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IMF-BIS-FSB)联合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认为,评估单家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应同时考虑直接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与规模(size)、可替代性有关,间接影响取决于关联性。

2009年11月,英国金融服务局提出从三个方面衡量系统重要性:一是规模,可以表示为单家金融机构规模或在特定市场中的相对规模(市场份额)的连续函数;二是关联性,可从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信心渠道和资产保证金螺旋渠道三个角度评估;三是金融机构的种类,虽然有些单家金融机构不具有系统重要性,但其所在这类金融机构可能被市场认为具有系统性影响。

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SIFIs的理论框架得到了较高认同,但在开发SIFIs评估方法论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面临着数据缺失的制约,因为只有规模指标具有很强可得性,而其他两个方面只能寻找替代指标近似地反映。

2010年3月的巴塞尔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组(MPG)提交的评估方法论以及对全球前60家大型银行系统重要性的排序。许多新兴经济体都认为,该评估方法论存在缺陷,所使用的关联性和可替代性指标与规模指标显著正相关性,实际上规模决定了系统重要性,未能充分反映大型复杂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2010年7月,MPG提出了基于指标和主观判断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论,以及按照系统重要性程度进一步将SIFIs细分为5~7类的构想。简而言之,首先按照指标将单家银行分为不同系统重要性类别,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判断调整单家银行的类别。

新兴市场经济体普遍认为,对不同金融机构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SIFIs),才能把握本轮危机的教训。

最近,MPG向巴塞尔委员会提交了G-SIFIs的评估方法论和全球前70家大型银行的系统重要性排序结果。该方法论主要基于指标分析:

一是标杆指标,包括单家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关联类),根据标杆类指标确定单家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基础评分。

二是补充性指标,具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可替代性补充指标,包括支付清算业务、托管业务、承销类业务以及做市商业务的市场份额等;第二类是关联性补充指标,包括交易证券规模、批发融资占比、场外衍生品风险暴露、回购与逆回购规模等;第三类是全球性业务补充指标,即跨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补充性指标调整基于标杆指标得到的基础评分。

各方对该评估方法论褒贬不一。欧美国家总体上支持该方法论,而亚洲主要经济体则认为该方法论未能摆脱规模指标主导评估结果的缺陷,评估G-SIFIs应重点考虑单家金融机构业务的全球性,应将跨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由补充指标上升为标杆指标,并且建议设置简单的境外资产占比阈值,若单家银行境外资产占比低于该阈值,应被排除在G-SIFIs之外;若高于该阈值可进一步评估其全球系统重要性。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7篇

基于金融机构来讲, 金融业具有市场参与宏观调控主体双重属性, 其不仅是整体经济发展基础, 同时又发挥了一定水平的支配作用, 基于有用性决策定位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充分满足监管金融机构实施管理职能的客观信息需求, 令金融监管单位会计信息总体效用不良下降。在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应用会计信息整体质量进程中, 作为使用信息的监管机构一方会对金融单位会计信息特征质量发挥一定的影响作用。金融监管主体包含四类内容, 即对市场金融机构准入实施合理监管、控制其日常经营业务活动、处理危机并监管市场退出、进行非现场或现场稽核。上述监管内容中日常业务与稽核管理均要基于金融机构财会信息核心, 确保其拥有稳定职能、并令其经营管理状况清晰化、透明化, 确保合理控制金融风险。由主体微观财务数据来看则往往能发现相关问题, 因而便要求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各项财务会计信息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也就是说完整、高效、及时、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是金融机构合理监管的有效渠道。由于监管单位同它类相关利益者存在信息诉求中的差异性, 监管方可借助调整、管制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实现既定目标。同工商企业相比, 基于风险化解与防范目标, 监管单位对其管理对象的稳定发展应用了更为谨慎策略, 以预防对收益或资产的高估或对费用与负债的低估。在制定相应金融机构经营规律基础上, 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各类风险状况实施客观评价, 进而及时开展风险预警、监测与控制, 在这一阶段中充分证明了金融会计、公认会计在信息侧重、认识风险等层面根本存在的差异性。在该类信息需求之上, 金融单位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利于监管机构充分了解其所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状况、流动资产水平与其蕴含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加以控制管理。

2. 提升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科学策略

2.1 强化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意识

金融机构要想提升会计信息真实性, 首先管理层应科学重视会计信息相关工作, 充分意识到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所带来的危害, 通过认真研究合理解决失真会计信息问题, 有效、自觉的对其准确、真实、完整性进行维护, 进而为激发会计职能、提升会计信息综合质量创设了良好优质环境。同时我们应强化金融机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与专业知识教育, 提升会计工作人员业务与思想素质。在强化会计人员法规法律意识, 令其自觉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维护真实性会计信息的基础上, 我们应对会计人员组织针对新型处理业务流程、新会计准则与核算的教育培训, 促进金融创新与会计核算的相适应。另外我们应强化对信贷工作人员分类贷款的科学培训, 令其掌握正确的分类标准、参考特征, 进而提升分类贷款准确性。

2.2 创设合理科学的金融考核机制

金融机构考核机制应科学立足于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依法进行自主独立的经营, 以市场发展为导向, 基于效益目标构建自下而上的金融机构考核管理机制, 扩充基层自主经营管理权力, 准许下级单位在权力范畴中合规依法实施业务经营。在设立经营计划目标阶段我们应综合各项指标实施全盘统筹考量, 不仅应观察总量变化, 还应核查比率变化, 采取层层自下而上方式制定策略, 而非层层自上而下的加码与硬性下达, 应对各类硬性指标考核进行精简, 选择更为合理、科学的指标进行基层单位业绩考核。

2.3 优化内控体制建设、合理构建金融机构会计监督体系

内控体制建设阶段我们应继续优化预算控制、强化各项环节综合管理, 对实际执行与控制预算进行及时的差异分析, 进而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在预算外的不合理性支出。同时我们应科学完善授权批准体制, 明确规定相关会计工作批准授权范畴、程序、权限与责任内容,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畴中合理承担责任并行使职权, 经办人则应在此权限范畴中进行业务办理。同时我们应科学促进分离职责管理, 依据职务不相容分离原则适应性设置会计与他类工作岗位, 实现不同岗位、机构间的权责分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并构建互相制衡机制。另外我们应科学落实岗位职责体制, 令金融机构全员科学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与职权范畴。对金融机构内部来讲, 其可进行会计委派主管体制尝试, 由上级面向下级进行逐层的会计主管委派, 对下属单位各项经营业务活动与核算财务状况实施直接的监管。委派主管会计待遇隶属上级主管单位, 而不必直接同派驻单位发生利益关系, 进而强化其超脱性与独立性。从外部监督层面来讲金融监管机构应强化会计综合监督职能, 对金融机构各项会计制度科学性、健全性实施检查与监督, 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科学作用, 合理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对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等各类会计信息展开独立审计, 并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单位构建一种实时沟通联动机制, 进而全面实现各类价值化信息资源的共享。

参考文献

[1]陈信元.我国会计信息环境的初步分析[J].会计研究, 2010 (6)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8篇

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 对银行业的监管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但是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尚处于起步的阶段, 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审慎监管理念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提出了“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 并且使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的口号, 即使在次贷危机发生前, 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极力拥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 被认为存在“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1]

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然而各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组织在巨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的利益面前冲昏了头脑, 审慎监管理念远远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投资者又过分迷信那些同样为了利润忽视职业道德的评级机构, 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认识明显不足, 此时, 仅仅依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滞后的市场纠正根本无力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投资者损失在所难免。[2]

2、审慎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滞后

金融危机已成为过去时, 后金融危机时代, 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然而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措施还比较缺乏。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审慎监管还尚处于起步阶段, 很多问题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监管模式, 过于传统和陈旧, 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应当向全方位, 多层次的监管方式转变。最后, 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也相对滞后。

3、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专业素质不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发展, 金融衍生品也层出不出, 如何科学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 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银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业团队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人的培训以及他们自身的专业素质, 直接关系到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以及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建议

1、制定并完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就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的构建而言还不够完善, 一方面在某些监管制度方面根本没有可以继续支撑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 跟不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2、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近些年来, 我国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 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措施, 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上有些滞后, 所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 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微观审慎监管是对一些个体的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从整体上, 系统性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的优点在于进行事前预防, 有效的避免危机, 而不是单纯在危机发生以后补救它。

3、慎对待金融创新产品, 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的体制。[3]多数经济学家认为, 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 为了赢得市场, 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 而在推出的金融产品中却存在明显的风险, 金融手段的滥用和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危机不断蔓延的根源。金融创新虽然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但是其从诞生的那天给起就是为了规避监管。

我们应当辩证对待现在市场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充分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所贡献的力量, 金融危机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金融创新产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置之不理, 一味舍弃。这就需要监管者完善对创新产品审慎监管的法律, 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审慎监管体系中, 这样就可以将可能引起的银行业系统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4、完善内部审慎监管机制, 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产生,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监管团队和业务团队。

(1)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教育, 注重对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有的不是专业出身, 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2) 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招聘范围应面向全社会, 广纳贤人, 招聘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性复合人才。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 在这个急遽转型的时期,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必须拥有一大批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 带动和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 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源头上减少内部操作风险的发生, 进而维护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货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 《中国金融》, 2008年4月5日。

[2]《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 2003年15期。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9篇

由Iresearch根据企业公开财报、行业访谈及艾瑞统计预测模型对中国网络支付市场的调查, 网络支付交易规模从2009年第一季度的1 096亿元一路攀升至2010年一季度的2 121亿元, 环比上涨17.8%, 同比上涨93.5%, 网络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的环比增长率稳定在12%以上, 同比增长率几乎在100%, 这也意味着2010年的网络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比同期几乎翻了一番。

巨大的网络支付市场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眼球, 其中, 一份Iresearch统计饼图显示, 截至2010年一季度, 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核心企业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 十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争抢这块蛋糕, 其中, 支付宝以47.1%的市场份额占据行业头把交椅, 财付通 (20.4%) 位列第二 (此数据出自Iresearch的相关调查数据) 。由此可见, 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网络支付服务已经成为中国支付服务市场不可忽视的新兴力量, 同样, 电话卡支付、手机支付等方式, 以及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也在支付市场上悄然兴起。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日益增多, 支付市场鱼龙混杂, 市场秩序亟待规范, 缺乏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将面临怎样的风险和问题呢?

二、第三方支付监管缺失面临的问题

(一) 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需要, 部分第三方支付商家均要求客户交纳一定额度的备付金, 便于对交易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如个别网上商城要求网店卖家交纳一定的诚信保证金, 以此作为准许其从事网上经营业务的保证;某些网上买家也要求客户在其支付账号下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备未来交易需要。客户备付金均由网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进行管理, 依靠道德诚信作为交易规范, 于是屡屡出现买家被骗的情形, 使客户备付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二) 预付卡发行和受理违规问题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目前, 众多商家采取发放贵宾卡、通用消费卡等形式预收现金转换成等值的电子资金存储在预付卡中, 以此作为一种促销手段, 培养和提高客户对商家的忠诚度, 并通过预收款来维持商家的流动资金运转, 免去了买家携带大量现金前往商家进行消费。这种双赢的支付服务方式其实暗藏玄机, 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由商家一手操办, 存在隐性监管风险, 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 存在违规套现的可能。

(三) 反洗钱义务

非金融机构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时, 犯罪分子可利用该支付平台将非法资金转换成虚拟资产, 之后又从中提现, 将非法资产合法化。而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鱼龙混杂的现状也恰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非法资金经过洗钱转换成合法资产, 致使反洗钱侦查难度加大, 线索中断。

(四) 支付服务平台安全问题

如今钓鱼网站横行, 不少犯罪分子假借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的名义, 骗取受害者钱财, 由于网络支付的便捷和难以追踪的特点, 钓鱼网站得以扩张甚至在各大网站制造假链接屡次得逞。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的安全问题无疑值得关注和担忧, 然而, 单单以道德诚信作为衡量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标准, 显然过于理想化, 缺乏约束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急需得到一个确切的市场定位准则。

(五) 违反市场竞争规则, 无序从事支付服务

同样, 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 各类商家蜂拥而上, 抢占电子商务领域支付市场。然而, 违反市场竞争规则, 盲目进入该市场的后果可能导致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 产生无序从业的现象, 破坏公众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因此, 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需要得到明确, 甄选优质商家提供合法、安全、高效的电子商务服务, 接受定期检查, 以规范的服务标准来满足公众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合理期待。

三、《办法》与第三方支付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对媒体表示, 《办法》的出台, 明确了对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职能, 以“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为工作思路, 制定了“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指导思想, 为以上问题提供了明晰的解决方案。

(一) 备付金保护措施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收取客户备付金之前, 应当在存管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同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存管行的监督和检查。《办法》对备付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规定了资金支付指令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及发起人的标志信息, 严禁非法挪用客户的备付金。《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详细阐述了对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措施, 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混乱、非法挪用资金等问题。

(二) 支付主体“申请与许可”政策

为了维护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营造良性的竞争环境, 《办法》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进行了规定, 筛选符合从业条件的优质服务商进入该市场。《支付业务许可证》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准入提供了经营许可依据, 使支付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 《办法》还规定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 使经营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商家受到支付监管机构的长期监督, 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确立了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 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 发挥央行支付平台的作用, “超级网银”适时推出

《办法》在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 央行又适时推出了“超级网银”, 也即央行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功能之一。央行充分利用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的契机, 整合了互联网支付系统的资源, 为第三方支付和网银等提供了一个互通互助的平台, 营造了银行和商家的“双赢”格局, 既能提高款项资金的流转速度, 又整合利用了各银行的资源优势, 可谓一举两得。

(四) 利用央行在反洗钱方面的优势对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10篇

1新会计准则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

1. 1财务波动加大

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 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与现代管理风险技术与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惯例的要求相吻合, 从而增加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具有的变动性、不确定性, 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背道而驰, 其可靠性会受到制约, 不利于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判断, 或存在人为操纵, 影响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1. 2资本计量范围会受到衍生金融工具的影响

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成交后, 会将其以负债或资产的形式进行确认, 然后进行表内核算, 从而会促使银行资本计算范围发生改变, 进一步影响到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 如此一来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工具估值技术、风险管理政策等的要求便会提高, 而经营管理一项作为商业银行中的薄弱环节, 此时便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1. 3提高了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以往的金融负债与资产分类方式会受到新会计准则的冲击而发生改变, 金融负债与资产分类方式会从特定意图出发, 将金融资产分为持有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应收款与贷款等, 负债划分为交易性与其他负债, 且不能随意改变, 科学地引导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方的正确判断。

1. 4降低了盈余管理随意性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减值中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资产会以摊余成本计量发生减值, 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记为收回金额, 会按照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确定, 且减值损失确认后便不能随意转回, 相对于五级分类法, 更具客观性, 有利于真实价值的反映, 符合对外披露要求, 有效规避了盈余管理的随意性。

2新会计准则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的影响

2. 1银行业监管面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挑战

一方面, 公允价值可促使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相关性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 促使利润操纵更加简捷, 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同时也会影响商业银行股东的权益与银行利润, 会计信息面临失真风险。此外, 由于我国金融工具尚处于发展阶段, 市场化程度稍显不足, 资产估值过度依赖自我开发的估价模型, 公允价值的变动对净资本产生的影响具有差异性, 使得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 监管部门采取差异化监管, 其公平性便受到质疑。

2. 2贷款风险管理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冲突

贷款减值损失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中, 被定义为贷款账面余额、预计未来现今现值的差额 ( 使用其初始实际利率折现所得) , 并规定当期损益可纳入债务工具减值损失转回, 大大减小了金融机构利润操作空间。银行监管机构用经济增长时期贷款金的储备吸引经济衰退期损失, 以此来预防未来贷款损失与之存在的差异。

2. 3加大了审慎市场风险的难度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 传统业务应与交易性业务分开, 银行账户应按历史成本计价, 交易账户应按市场价格计价。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金融资产的划分拓宽了金融工具的计价范围, 允许持有到期投资、持有待售资产在特定环境下相互转换, 套期会计的采用会将衍生金融工具与所对应的基础工具核算相结合, 使得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变得模糊, 加大了审慎市场风险的难度, 为监管套现提供了便利。

3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对策

3. 1优化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完善风险评价体系

除了依赖会计系统的基础信息外, 还要维持监管的审慎性。就会计与监管分离而言, 资金充足率是极为重要的探索与尝试, 受到了国际金融业的积极肯定。资金负债率作为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 资金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偿债能力的指标, 有利于将会计与监管对偿能力评价指标分离。欧盟采用此方法来应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 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

3. 2引入先进的监管方式, 实现公允价值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成熟的市场化程度是顺利实行公允价值计量的先决条件, 但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不完善, 达不到有效的竞争水平, 使公允价值缺乏确定依据。此外, 估值模型的采用对专业人才及电子化系统的要求极高, 且人为主观判断因素居多, 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为此, 要改变传统观念, 引入先进的监管方式, 积极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促使银行加快内部评级制度的开发与利用, 以此来评估不同银行识别风险的能力; 建立一对一系统, 实现对相同产品的计量与确定, 监管当局与银行业协会可主导优选上市商业银行, 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并主动接受反馈, 逐渐形成估值范式; 加强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建设, 完善奖惩机制, 促使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提高。

3. 3强化审慎监管与窗口指导,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基于审慎监管原则, 促使商业银行运用确认、计量与分析等技术来处理金融风险, 并提高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 加强内控管理, 以防范国际金融竞争风险。

3. 4创新评价体系, 促使统计口径趋于一致

借助分项计分方式, 采用分析权重、变化趋势来调整分值, 列出单项进行比较。新型评价体系中应将新会计准则实施进度、公允价值计量指导纳入, 且要记载政策、计量方法及其标准。监管部门在衡量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时可采用自身标准, 但应关注偏差较大的要素, 以此来调整分值, 促使统计口径趋于一致。

4结论

由上观之,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采用多元化监管体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来说, 是一次巨大的变革。由于当前我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等均履行着不同层面的监管职能,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其监管水平的优化与提升, 为此要充分认识到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 并建立相应的体系, 促使其不断完善, 发挥最大效能。

参考文献

[1]旷国栋.新会计准则实施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监管影响[J].金融经济, 2010 (12) .

[2]张明霞, 李云鹏.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20) .

机构监管转向 第11篇

经历了2015年下半年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初证监会换帅后,各界人士对监管思路与举措格外关注。在强化监管的趋势下,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2016年证监会将在对过去证券市场动荡反思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机构监管细则并出齐配套制度,依法对市场壳炒作、不合理套利行为等进行约束,同时进一步规范高风险领域。

据悉,针对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相关规范细则仍在梳理制定、征求意见和陆续发布中,内容涵盖基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券商互联网金融、再融资业务等。

多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人士表示,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过后,相较此前监管层对于市场机构创新的大力鼓励,如今的监管更加侧重合规与风控。

严防并购重组“脱实向虚”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市场发展不断对监管机制提出挑战。连接一二级市场的并组重组业务,成为机构、上市公司“讲故事”、“玩概念”的游戏场,甚至成为“无风险套利”的舞台。

在此背景下,有的机构出于自身逐利需求,对融资端的尽职调查不充分,甚至为了抢占市场,竞相放松业务标准。有的机构为了迎合融资需求,随意对资产评估定价。有的故意隐瞒融资项目的风险点,甚至不惜违背职业底线,伙同融资端进行财务造假,欺诈投资者。

表现之一是,伴随并购重组市场如火如荼的交易盛况,“炒壳”和“类借壳”重组屡见不鲜。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试图通过规避IPO门槛、通过“借壳”图谋上市;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借壳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

此外,近两年来,以跨界重组为代表,意图嫁接互联网金融、VR等时髦概念的重组案例亦不在少数,意在做大市值而并购,投资者追捧过后也引发了市场各方质疑。

以宏磊股份为例,2015年1月23日曾公告与东珠景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在此后发布了三次进展公告。同年5月25日,公司宣布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但经监管部门核查,宏磊股份并未“真刀真枪”地进行重组,其发布的重组进展公告与事实不符,因此收到监管警示函。

“这种并购重组根本不是为了收购,而是炒概念,提升股价。类似这样的‘忽悠在资本市场并不少见。”有投行人士直言。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自刘士余履新证监会主席以来,证监会由上至下对于并购重组中“壳生态”十分关注,刘士余本人对借壳产生的市场不良反应亦十分反感。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即体现了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

2016年全国两会以来,“删除战略新兴板”、进一步研究中概股回归有关问题、叫停跨界重组、再到《重组办法》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上述组合拳,直指并购重组市场痼疾。

6月17日,证监会修改并发布《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剑指“炒壳”和规避借壳的“类借壳”重组,以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

证监会表示,本次《重组办法》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同时,规则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有助于强化退市制度刚性,缓解“退市难”的局面,有利于清理股市上“僵尸企业”,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

在严格重组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监管部门还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月12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其质量直接影响市场活力与价值,将“严格依法执行强制退市制度,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

合规与风控之忧

并购重组市场的约束与规范仅是资本市场监管的一个方面。综合来看,在券商、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中介机构的运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进”空间,合规与风控将贯穿始终。

3月24日,2016年证券期货监管系统机构监管工作座谈会在大连召开。此次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对下一步机构监管工作做出部署。由于会议较为低调,鲜有相关报道。

有参与会议的机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会议指出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合规与风控的隐患,将成为当前监管重点之一。监管层坦陈,国内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发展程度还不高,与成熟市场同业相比,无论体量还是质量都有一定差距,尤其去年股市异常波动过程中,机构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资本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资金在融资端与投资端直接对接,之所以仍然需要证券公司等证券基金期货中介机构,主要是因为投融资两端之间通常存在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不对称情况。

“市场需要中介机构作为桥梁,梳理准确的交易信息,增强交易信用,提高交易效率,使融资端的资产能体现出真实价值,同时也让投资端充分了解投资信息,获得恰当回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此评价说。

但长期以来,中介机构的实际发展路径存在偏差,积累了一定风险隐患。如中介机构重规模不重质量,重效益而轻风控,快速抢占地盘,无序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大量涉足非持牌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偏离了金融机构定位。

以基金子公司为例,2015年以来,业务规模与其内部管理风控能力、资本约束严重不匹配,伴随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融资项目违约风险持续加大,其风险爆发,将成为机构不可承受之重。

再如分级基金。在成熟市场上,由于分级基金运作机制较为复杂,通常不允许机构向普通投资者推广分级基金。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分级基金在其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内许多机构向普通投资者大力推广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显不足。且在去年股市异常波动前,对投资者在市场快速上涨过程中的加杠杆行为,多数机构没有加强投资者教育,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反而放任鼓励,客观上加大了投资风险。

上述监管层人士称,全行业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在行业曾经处在生死存亡的关口,艰难建立和全面推广起来的,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支撑了行业的运行。“但随着时间推移,好了伤疤忘了疼。”各种规章制度停留在纸面,成为敷衍监管部门的摆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某大型券商合规总监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多数机构并没有真正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全覆盖的风控系统和监测模型。有些机构的风控系统监测模型,虽然设计出来,但不科学,不全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个别机构有意不把新型业务纳入整体风控,使风险监测流于形式,酿成恶性事故。

另有大型国有券商人士表示,风控与创新并不冲突,好比硬币的两面,金融企业的本质就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做得好,就是创新。实体经济风险需要金融创新来规避。风控与创新都是资本市场不变的主题。如何配合国家战略、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同样考验行业的创新能力和风控能力。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刘士余上任以来传递出的监管思路很明确: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只有监管才能保证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机构监管的另一个重点。

今年3月,*ST博元成为证券市场上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有投行人士表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但因此被终止上市还是头一遭。”他还认为,退市机制的理顺亦将成为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发展的重要一环。

值得注意的是,刘士余履新四个月来,截至6月末,证监会年内已先后公布了近70起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亦多次申明,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管,“持续对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3月5日,刘士余在出席全国两会时表示,“我将尽自己所能,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3月12日,在“一行三会”的记者会上,刘士余特别强调,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4月,刘士余在深圳对与会机构提出,“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十三五”规划纲要特别提到,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针对各类投融资行为的功能监管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为证监会下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则体系指明了方向。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办法清理和规制现有的非持牌业务。按监管层部署,明确机构开展的非持牌业务应当不偏离其基本定位,做好风险隔离和内部控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2016年,监管将重点关注机构不履职、不尽责、恶意违法违规等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业。对仍不收手的造假、欺诈、不诚信、违反监管底线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5月6日,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仪式上表示,要强化投资者权利意识,增长投资者维权知识,优化投资者维权机制,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

有资深市场人士表示,国内证券监管有回归保护投资者利益之本位的态势,无疑是值得称赞和期待的。然而,正如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资本市场的改革也到了攻坚期,许多问题由来已久,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极大的魄力和艰辛努力。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第12篇

一、云南省村镇银行信息化发展现状

截止2014年, 云南省村镇银行共36家, 法人机构加分支行共有53个机构。其中:沪农商村镇银行 (10家) 、中成村镇银行 (8家) 、富滇村镇银行 (4家) 、渝农商村镇银行 (4家) 、民生村镇银行 (3家) , 兴和村镇银行、稠州村镇银行、华夏村镇银行、兴彝村镇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民丰村镇银行、浦发村镇银行。这些村镇银行覆盖全省15个州、市和昆明地区3个县。总体来看, 村镇银行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由于规模较小, 人员配备缺乏, 在信息技术方面主要依托于外界力量的辅助和支持, 所以辖内村镇银行的IT技术大多依赖于发起行或地方银行的支持, 其IT规划、建设、运维均由其总行或发起行统一管理。总行成立IT战略委员会, 对系统改造升级、研发创新、安全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统一部署。科技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证辖内网络、各营业网点业务系统使用的正常, 基本上无开发项目。因此, 在信息化建设上仍处于一个起步或提高阶段, 各项信息化建设指标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二、云南省村镇银行信息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规章制度建设待完善

总体上看,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还不完善, 未能覆盖到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的所有方面, 在机房环境、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需要不断提升完善, 同时, 突发事件应急恢复管理处于起步阶段, 仍需持续完善。

(二) 科技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1. 人员配备不足。

随着业务不断扩展, 科技人员配备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而且, 从业人员运维能力差, 专业性不强, 无实战经验。

2. 岗位设置缺位。

全辖村镇银行存在无专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全行的系统运维, 或是日常工作信息科技岗位虽设置A/B角色, 但B角尚不能与A角形成相互替换, 不利于应急处理。

3. 安全意识淡薄。

目前, 村镇银行的借记卡、网银、ATM等服务尚未或者启动运行时间不长, 安全管理几乎空白。不少员工对各信息系统的使用仍然存在意识不强的问题, 管理上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

4. 业务连续性能力需提高。

一是灾备布局规划存在不足;二是灾备基础设施尚不健全;三是应急能力不强;四是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5. 保障措施需健全。

一是应对互联网趋利性违法犯罪的防护不足;二是对敏感数据的保护措施不足;三是部分单位访问控制措施执行不到位;四是部分单位安全审计落实不到位。

6. 创新业务发展难。

一是云南省辖内村镇银行信息化建设主要依赖于上级行/发起行, 自身在处理技术问题上并不具备太多的主动权;二是自身创新业务能力不足;三是开发成本高。

(三) 信息系统基础薄弱

1. 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机房安全和支撑设施不全、网络系统、安全支撑系统、主机安全支撑的功能模块缺失, 同时服务系统应用设计层次不高。

2. 供电系统存在隐患。

部分村镇银行存在电力供应间断的情况。

3. 外包管理不规范。

外包协议缺少保密条款和相应罚则等关键内容;过于依赖外包方;缺乏对外包全程有效监督和约束。

4. 自主可控程度不高。

核心产品外资化较为严重, 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可控程度较低。

三、对云南省村镇银行信息化发展的建议

(一) 信息化技术层面的相关建议

1. 完善网络和支付汇路的畅通。

由于村镇银行受自主经营受条件限制, 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业务人员缺乏、科技力量落后, 人民银行鼓励村镇银行作为间接参与者, 选择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其支付结算业务。同时, 对于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 允许以直接参与者的身份接入到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

2. 探索“央行接口平台”。

一方面, 对接入仅需要审批而无需复杂技术准备的业务系统, 各业务部分建立明确的接入审批流程;另一方面, 对接入需要审批且需要复杂的技术准备的业务系统, 提供两种接入方式:一是由村镇银行发起行统一进行技术准备, 人民银行总行进行验收, 各级人民银行对发起行技术验收合格的村镇银行进行材料审批;二是搭建辖内统一的村镇银行“央行接口平台”, 在接口平台下虚拟一个村镇银行总部机构, 辖区内所有村镇银行均作为虚拟总部的分支机构, 通过接口平台一点接入相关业务系统。

3. 搭建统一灾备体系。

村镇银行统一灾备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村镇银行数据系统, 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和数据备份;第二部分为统一灾备中心, 负责网络备份、应用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第三部分为传输链路, 负责两处的数据传输。村镇银行数据系统将重要业务数据和系统数据备份到统一灾备中心, 统一灾备中心部署有多台虚拟服务器和大容量存储阵列, 用于虚拟各村镇银行应用系统的运行环境并存储数据信息, 两者通过两条不同的链路连接。

(二) 信息化管理层面的相关建议

在技术准入方面, 一是要紧盯技术人员配置是否到位。二是要紧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三是紧盯网络和系统入口。四是要紧盯制度建设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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