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类无形资产
技术类无形资产(精选12篇)
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1篇
关键词:技术类无形资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
我国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现状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 简单说是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特许权等从权属关系上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1993年,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2006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 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结合上述定义, 技术类无形资产, 就不仅指专利、专有技术, 还包括技术类商标、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科技类著作权、科技成果和以技术为核心的整体企业的商誉、商标等。
当前, 我国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有形资产一样, 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而且在管理程序上基本没有区别, 这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而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 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13号) ,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 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 (含) 的,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192号) 也基本上是按此执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495号) 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包括无偿调拨 (划转) 、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2011年, 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 (财教〔2011〕18号和财教〔2011〕127号) , 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 并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 (含) 的, 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万元~5 000万元、5 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规定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 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教育部作为国有资产授权主管部门, 对直属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放权。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 ,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及财政部备案;500万元以上 (含500万元) 至800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 (含800万元) 的, 由高校、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仍然遵循财政部的规定。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现行管理规定来看, 财政部强调对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审批, 而教育部则在授权范围内, 给予了高校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审批权, 即500万元以下价值的国有资产处置, 由高校自主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这与财政部的800万元以下价值资产处置应由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不完全相符。
现行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果转化
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通过制定管理办法, 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我国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 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但是, 现行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有不适应之处, 客观上已经成为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技术类无形资产区别于实物资产之处, 主要是无形的, 以知识、商誉等形式存在。由于这一特点, 使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性:一是寄生性, 只有依托于某个主体, 无形资产价值才能体现出来;二是潜在价值难以衡量, 技术类无形资产必须在使用中才能体现出价值, 而且与不同生产要素的结合, 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三是无形资产是在知识创造过程中形成的;四是更新速度快, 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房屋等有形资产和土地等无形资产不同, 房屋和土地都会随着需求因素变化, 产生自发的增值。技术类无形资产如果不进入生产环节, 那么其价值不会得到体现, 而且随着技术不断进步, 技术类无形资产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 最终一无所用。
因此, 技术类无形资产与实物资产是不同的, 对其管理应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 本着管好、用好的原则, 在管理原则中突出“用”的原则, 在使用中体现价值、创造价值的作用。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权限与实际需求不符, 阻碍了成果转化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是围绕促进科技成果的创造与应用进行的一整套产权制度安排。当前, 在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上, 对知识产权创造形成的激励较为有效, 而面向产业化应用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不足, 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了大量不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权利高度集中于资产管理部门, 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完成人对知识产权的自主处置和收益权不足,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知识产权应用须与知识产权创造相结合的原则。当前, 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组成的管理链条上, 权利高度集中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而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的权利较小。而在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中, 链条的后端是实际的参与者和完成者, 也最有积极性和动力去实现成果的转移和转化, 这在客观上要求成果转化的权利更多地集中于后端。由于当前资产处置的权利在管理上主要集中在前端, 导致后端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只能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进行, 或者采取很多规避的措施, 出现“地下转移” (即不经过审批程序, 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转移) 的现象。
国有资产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评估成本高, 提高了成果转化的难度
如前所述, 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显著的时效性, 在科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转化的时机稍纵即逝。而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上, 审批程序繁琐, 时间过长, 难以与市场需求相衔接。另一方面,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客观上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很难判断相关资产转移的合理性, 其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很难通过审批。根据教育部属某高校的调研结果, 该高校近年来从未成功地通过技术入股的审批。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程序, 正常的程序是形成决议、评估、交易、审批等。而技术类无形资产并不是标准化的商品, 成本难以衡量, 价值缺乏参照物, 更主要地, 是由于不可能形成标准化的交易市场, 因此, 评估本身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 在采用收益现值法时, 对收益的预计也难以根据市场来衡量。因此, 评估本身与市场脱节, 不仅流于形式, 更重要的是增加了交易成本。一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 评估所花费用往往要超过专利转让可能带来的收入, 产生“入不敷出”的现象。
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复杂, 堵塞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正常的技术转移渠道, 导致很多所谓“地下转让”“地下入股”行为, 比如由一些高校、科研院所或成果完成人以现金方式投资入股设立公司, 然后再通过各种途径将科技成果转移到公司。这些“地下”做法由于不能完全按正常的审批程序进行, 往往给公司运行潜藏了很多法律风险[1]。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不足, 导致对科研人员奖励等难以落实到位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实现的成果转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国库, 但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转移的支出要经过审批。这实际上将技术转移过程分解为两个过程, 一个是技术转移取得收入的过程;二是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支出过程。技术转移的收入过程虽然完成, 但与技术转移相关的奖励、成本等的支出难以得到保障, 客观上削弱了科研人员奖励的激励效果, 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都成为一纸空文。“收支两条线”, 还使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技术转移的部门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本积累, 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自主发展机制难以形成。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与政策建议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本质上是产权制度的安排
由于现行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管理上存在种种不足, 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根据我国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 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承担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后, 获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高校和科研院所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 虽然是相应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所有者, 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 他们只具有对所属资产的受托管理权。这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但是并不能真正自主处置的根本原因。
但是, 从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出发, 本着以用为主的原则, 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又要求使成果拥有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处置权, 这就要在国家与成果拥有单位之间进行一定的产权安排 (在这里假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的初始代理人) 。
当前, 虽然很多从事成果转化的实践者希望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 全部授权给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但是在操作中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最主要的, 是学校和科研院所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决策者并不是所属资产的真正所有人, 如果把资产所有权全部授权给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其资产的处置也只能最终由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来决定, 同样会产生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的机会主义行为, 比如低价转让科技成果、损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等, 而这正是国有资产管理所着力避免的。
国外在处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根据美国《拜杜法》 (Bayh-Dole Act of 1980) 及相关法律规定, 获得政府资助承担科研的机构拥有所产生的专利所有权, 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 政府才有权拒绝将此所有权授予科研机构。虽然科研机构拥有专利所有权, 但政府还是保留了一些条件和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 科研机构只能将其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专利所有权, 科研机构对授权的发明权利的转让在没有经过联邦代理同意的情况下是被禁止的;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披露有政府成分, 并在放弃任何相关专利申请之前通知政府;与发明者共享专利所产生的收入, 但比例可以由各机构自行决定;无偿授予美国政府使用这些专利的权利等。可见, 美国政府对获得政府资助科技机构的授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科技机构对专利等的处置权也限于授权他人使用, 而不能转让专利所有权。这与美国的大学等自主处置所拥有财产的权利是相区别的。
一些国家为了促进某些特定产业发展, 倾向于给予科研单位对国家研究开发成果一定的自主处置权。比如, 韩国2000年通过的《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为了促进技术转让和事业化, 必要时对参与技术转让和事业化的机关, 可以不适用国有财产法的规定, 有偿或无偿地使用国有设备和器械, 或者收费。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对国家研究开发成果, 属于国家的知识产权, 认为对产业发展特别需要时, 可以不适用国有财产法规定, 与财政部长官协商, 对该研究开发事业的投资者, 可以无偿转让其知识产权或对实施者免除全部或部分实施费[2]。
从国外关于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来看, 适应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公共属性以及促进成果应用的需要, 一些国家在放宽对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 给予公共研究实验室等发明机构专利处置权和管理权, 甚至采用强制应用的办法, 来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
对我国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制仍将是我国经济的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现阶段, 应在国有资产管理的体系框架内, 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 实现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的目的。
一是本着促进应用的原则, 对技术类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 通过立法程序或者实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处置权, 标准可参照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权规定, 也可适当放宽。
二是进一步完善技术许可方式,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 自主进行技术的许可转让。技术的许可, 本身是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通过技术的许可, 可以在不改变资产权属的前提下, 充分盘活和用好技术类无形资产。而技术的许可, 本身与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属性比较吻合, 能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而不改变资产的权属关系, 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应本着促进应用、精简高效的原则, 明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审批程序, 明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价值, 也可以通过公开交易的市场程序来确定价值, 尽量简化审批的程序, 加快审批流程。
四是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通过技术许可取得的收益, 允许自主支配, 并主要用于奖励和支持成果转化工作;对于通过技术所有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应允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留存单位, 其余上交国库。
五是进一步扩大和保障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权益, 在国家法律框架下, 鼓励科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通过合同约定, 保障成果完成人在成果转化中的利益, 同时激励成果完成人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陈宝明.我国技术入股面临的主要障碍与解决途径[J].科技与法律, 2012 (6) :39-42.
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2篇
LSLP原则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研究
LSLP法(利润分成率法)目前广泛应用于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LSLP原则发端于技术贸易中的“提成支付”这一特定方式,通过一种计算方法获得技术的浮动价格.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转换固定价格,本文对转换过程的`机理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实现这一转换需要解决的条件要素.
作 者:郭红珍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北京市,102206 刊 名:电力技术经济 英文刊名:ELECTRIC POWER TECHNOLOGIC ECONOMICS 年,卷(期): 15(6) 分类号:F4 关键词:LSLP 技术型无形资产 评估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3篇
一、江西省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分析框架
本文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获得江西省6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2007、2008年年报和2009年半年报,提取其中的无形资产和研发投入信息,计算有关比率,展示这6家公司的无形资产状况,为揭示问题并进行对策思考提供依据。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这6家公司的无形资产状况:一是无形资产的“含金量”,通过表1中的指标1和指标2计算分析;二是无形资产研发策略,通过表1中的指标3、4、5、6计算分析;三是无形资源情况,通过公司的研发投入、科研成果和品牌建设等的非货币信息来分析。有关指标名称及计算方法见表1。
二、江西省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及问题揭示
其一,无形资产现状。有关指标计算结果表明,6家公司的无形资产存在着如下现象:
(1)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低,且该比率在各公司之间相差悬殊。有关指标值见表2。
以2008年为例,江西省的另外19家上市公司(ST公司除外)中,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均值为8.45%,排名前三位的是洪城水业(600461)31.86%、仁和药业(000650)25.97%、江西长运(600561)25.27%。6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中,该年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均值为6.38%。2008年和2009年,该比重的最大值(江中药业)为最小值(洪都航空)60倍以上。
(2)无形资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普遍占比极高,在各公司无形资产占比中均位居第一。6家公司三年中土地使用权占无形资产比重均值分别为76%、84.81%、85.14%。多数公司这一比例在80%以上,最大值达99.91%。
(3)无形资产项目单一,6家公司均有土地使用权和软件项目,软件项目又以财务软件居多,真正能体现“含金量”的技术、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很少。
(4)研发投入不足。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为2%。6家上市公司中,有的研发投入信息无法准确获得,能够计算得到的该比重,其值大多低于2%。
(5)无形资产及研发投入等的货币性信息未充分披露。各公司的非货币性无形资产信息中,体现了其拥有或控制的、大量的无形资源,与已披露的、极少量的货币性无形资产形成巨大反差。
其二,无形资产深层问题揭示。
(1)现有无形资产“含金量”低。现状描述中的前三项是无形资产“含金量”低的直接证据:无形资产规模偏小;无形资产构成中技术含量低,不能体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特色。6家公司的资产结构没有摆脱传统经济的特征。
(2)无形资产管理不到位。无形资产现状的综合分析表明,各公司在认识无形资产的超额获利性和充分披露的潜在效益性,以及提高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先进性等方面管理疏松。此外,缺乏高端科研创新不足的风险意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此种严峻形势下,除江中药业在董事会报告中阐述面临“高端科研创新不足的风险”,其余5家公司未有提及。
(3)研发投入缺乏长远战略。6家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低,这其中可能有全球经济危机产生的影响。但从6家公司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来看,并不表明这两项指标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幅度明显,而6家公司三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和无形资产增长率,却明显表明各公司并无加大研发投入的举措,无形资产也无增长趋势。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危机背景下,选择压缩研发支出,而不是维持或者加大投入,寻找新的突破点,这是一种短期行为。此外,在董事会报告的“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中,各公司在未来科技投入、无形资产研发等方面,均不同程度使用模糊词语和套话,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进一步发展”等,无具体、明晰的长期发展计划。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成为“税惠证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于公司是最直接、最大的好处。根据前文的种种分析,难以排除这是某些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主要动因。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革新对策
其一,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对拥有的无形资产在正常情况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允的判断,是“知己”所需,其左右着公司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准确评估无形资产须注意三点:一是评估机构的甄别选择,考虑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水平和质量;二是尽可能提供全面完整的被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三是明确企业拥有和控制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目的和意图,并与评估机构充分沟通。
其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结合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拓展无形资产外延。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无形资产受制于会计准则,其外延较窄。高新技术企业应以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为出发点,在服务于经营管理的对内报告会计中,从经济学角度来界定无形资产,拓展其外延。无形资产构成可扩展为体现人力资源的人才资产(如员工的知识与技能等)、体现智力资源的知识产权资产(如专有技术、认证标志使用权等)、体现市场竞争力的市场资产(如企业品牌、顾客滿意度等)、体现内在发展能力的企业结构资产(如经营管理方法等)。
(2)采用合理科学的计量方法。无形资产范围的扩大,对历史成本计价和精确性计量提出了挑战,应辩证地理解与运用财务会计的可计量性——计量对象具有不同的特征,可选择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收益现值等不同计量属性;可采取精确性计量和模糊性计量、货币计量与非货币性计量相结合的方式。
(3)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通过人力资源结构表、智力资源结构表、客户满意情况表、研发成果报告表等,提高无形资产信息的透明度,只有这样,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能引导资本流向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活跃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4)构建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从无形资产结构比例、运营能力、创利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等方面构建无形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对无形资产管理起到导向性作用。
其三,建立研发投入机制,制定研发战略,重点培育特色无形资产。创新是企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而创新来源于企业长久持续的研发投入。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研发投入机制,通过研发人员配备、研发机构设置、研发战略计划、研发经费预算和执行、研发成果确认与转化等方法和手段,实现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运作。各公司还应着力培育和开发体现行业特色、区域特色、个体特色的无形资产,如驰名商标、品牌、独特技术、独有产品(服务)等,以差异化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
其四,树立无形资产风险估计和防范意识。无形资产不仅具有高回报性,同时又具有高风险性。无形资产的有关风险一般包括持有风险、管理风险、运营风险、创新发展风险等。在风云突变的市场环境中,各公司要充分估计无形资产有关风险,并准备好具体可行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其五,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企业目前使用的财务软件、ERP系统中,没有专门针对无形资产的模块。各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使得无形资产有关信息达到“全、准、新、快”要求,提高信息决策有用性。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至少应包括会计核算、报表披露、财务分析、申报管理、存量查询、对外投资、特许经营等内容。
对处于中部地区的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无形资产管理创新无疑是一个比较具有挑战性的课题,目前应针对现存问题,基于已具备的条件,对其进行改善与革新,从日常管理做起,于细微处下功夫,由小及大才是现实而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陈洁、苑泽明:《基于价值链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竞争优势研究》,《现代财经》2008年第6期。
[2]曹允泓:《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探讨》,《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年第5期。
[3]刘芳、高建来:《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创新研究》,《企业活力》2009年第7期。
[4]陈洁:《价值链视角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管理》,《财会通讯》(综合)2008年第6期。
[5]茅宁:《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与机理分析》,《外国经济与管理》2001年第7期。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技术分成率探讨 第4篇
一、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特征
(一) 地域性影响显著
由于农业生产受到气候、降雨量、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制约, 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相应的农业专利和专有技术, 必然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 只能在局部范围内推广, 如:新疆吐鲁番葡萄甲天下, 其口感芳香甘甜是吐鲁番盆地干旱少雨, 昼夜温差较大的独特气候所影响, 农产品的地域性特征影响了农业技术无形资产的价值, 地域限制越明显, 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越小, 评估价值越低。
(二) 潜在自然风险高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 人类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控制能力是有限的, 农业生产受到冰雹、雨雪灾害等自然因素的影响, 一场冰雹可能导致颗粒无收, 一场病虫害可能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 同时由于很多农产品具有生命性和鲜活性的特点, 在未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前具有较高价值的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 瞬时间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使其不具有任何评估价值, 所以对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时, 一定要考虑潜在的自然风险, 确保评估结果合理性。
(三) 价值转换不确定性
由于农业技术产品的研发具有探索性、创造性, 致使预期结果难以确定, 资本的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弱对应性, 在价值转换过程中存在风险, 主要包括研发过程中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滞后使其失去使用价值的风险和在应用过程中农业企业所处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环境变化, 致使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能否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不确定性。
(四) 依托产品实现价值转换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依附的载体大多是有生命的生物产品或者农产品, 价值的实现严重依赖于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农作物, 由于生物产品和农产品是受外界环境条件过程中形成的产品, 容易受到环境因素和气候因素的影响, 导致同一规格或者品种的产出品质量差异较大, 使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在价值转换过程中存在风险, 影响其价值实现。
二、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一) 法律影响因素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法律状态是农业专利和农业专有技术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期限,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在专利价值的评估中, 应以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专利证书来确定该专利是否有效, 同时核实该专利的专利性质是否存在, 我国对除了发明外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施行“初步审查制度”, 对部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已经授予专利, 但是专利性质已经不存在, 据国家专利局统计, 半数以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为缺乏创新性和稳定性, 致使专利权本身无效, 不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而农业专有技术因为未申请法律保护, 专利法对其不予保护, 其保护期限由该专有技术占有人的保密程度所决定, 保密的方式越可靠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越长。
(二) 技术影响因素
拥有技术含量并能够给农业企业带来超额收益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特征, 技术资产价值的大小是由技术型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效用所决定的, 而与技术含量没有直接相关性。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可以从先进性、创新性方面来衡量, 专利技术先进性取决于其创新难度和技术成熟度。通常来说, 技术的创新难度越大, 被替代的可能性就越小, 能够在较长时期内占据垄断地位和较强的获利能力, 技术分成率也就越高;而技术成熟的技术型无形资产, 能够在宽广的范围内形成产业规模, 带来超额获利能力的空间增大, 提升了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价值。
(三) 经济影响因素
经济环境对一项资产的价值影响重大, 一项资产价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供不应求价格上涨, 供过于求价格下降,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供求状况制约了其评估价值, 判断一项资产的价值, 首先要判断市场对技术的需求程度, 只有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技术, 才能创造收益, 获得额外经济利益;同时国家对关于技术开发的产业政策支持与否, 影响该技术未来的发展潜力, 只有将国家的产业政策与技术资产开发的市场需求结合起来, 才能使技术资产的价值得到应有的发挥, 创造出超额收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三、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技术分成率确定方法
(一) 定性分析法
(1) 要素贡献法。在评估实践中, 因为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追加利润和投资量受到农业生产特殊性的影响, 数据资料难以取得, 在确定技术分成率时多采用惯例和统计数据,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交易中技术分成率主要依靠“三分法”和“四分法”。“三分法”认为企业利润是由资金、管理和技术三个方面综合协调发展创造的, 农业技术所获利益应考虑技术本身状况、农业生产特殊性和企业状况来决定, 三个因素的权重视企业情况而确定。“四分法”认为企业利润是由资金、组织、劳动和技术四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而技术创造的收益占总收益的25%, 同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修正确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时对价格进行分析, 认为技术分成率控制在16%~27%的范围内是合理的, 在对国际上一些国家综合调查分析的结果上, 我国学者认为技术分成率应控制在15%~30%范围是合理的。
(2) LSLP法。按照国际惯例, 技术资产商品价格应遵循收益分享原则, 在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交易中, 技术转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共同分享该无形资产取得的经济效益, 即技术提供方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应占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受让方所获得收益的一定比率。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以“供方分成率”来确定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技术分成率, 即:技术分成率=农业技术提供方获得的技术费用/技术受让方获得的利润, 然由于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在技术实施过程中受到农业生产地域性、季节性等因素影响, 交易双方难以对预期的收益额有准确的估算和预测, 同时由于农业技术资产带来利润的保密性和人为因素对利润的粉饰, 在实际投资交易中多采用销售收入作为技术分成的基础, 实质上与利润作为分成基础是等同的, 即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分成率=销售利润利润分成率。
(二) 定量分析法
(1) 边际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是对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所带来的边际贡献来确定技术分成率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是对一个企业采用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前后所产生的利润差额作为投资于该农业技术资产所带来的追加利润, 然后测算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在其寿命周期内各年追加利润现值之和与利润总额现值之和, 最后求出追加利润现值之和占利润总额现值之和的比重, 即为该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收益分成率。该方法的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分析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创造追加利润的影响因素。例如:农业技术资产的使用促使农产品使用性能提高, 销售额大幅度增长;或者农业技术资产的使用, 在同等销售量的情况下, 生产农产品的成本降低等。
第二步:在结合农业生产特殊情况的基础上, 测算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在寿命周期内各年度能够创造的利润总额和追加利润。
第三步:计算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分成率
利润分成率=[∑各年度追加利润现值/∑各年度利润现值]100%
(2) 约当投资分析法。约当投资分析法是指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转让方的约当投资量在总资产投资中的比重测算资产技术分成率的一种方法,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效益除了考虑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外, 还应考虑与其他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 是其产生超额收益的来源,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可以按照其重置成本附加一定的成本利润率来确定。按照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与购买方投入资产约当投资量的比率确定技术分成率。
(3) 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由美国著名运筹学家, 匹兹堡大学教授T.L.Saaty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 并在1980年他的名著《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中正式确立, AHP法是一种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综合运用的决策分析方法, 是一种多准则预测方法, 它把一个复杂的问题表示为有序的递阶层次结构, 通过两两比较、判断和计算, 对预测方案的优劣进行排序, 被认为是处理复杂问题的赋予权重的好方法, 在组合型无形资产评估中得到较好的运用, 在运用AHP层次分析法中, 通过对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影响因素的分析, 建立指标体系, 由有关农业技术专家对影响技术分成率的指标进行打分, 通过一系列数学计算得到影响因素的权重, 从而找到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技术分成率。
(4) 上下限模型法。投资的获利能力可以用投资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来衡量, 内部收益率越高, 投资于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越强, 对于传统农业行业, 不同的两项农业技术在实施前后出现内部收益率相同, 农业技术对创造企业价值的贡献不同的矛盾, 可以通过农业行业的基准收益率调整加以解决。构建的模型如下:
其中:K为农业技术分成率;F为固定投资比率且大于零, A为实施被评估农业技术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 B为被评估农业技术所在行业的行业基准收益率且大于零, C为固定比率且大于零。
在采用经验型上下限模型法中,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数据, F和C的取值分别为15%和15%, 则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分成率的上下限分别为F+C=30%及C=15%
(5) 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是通过对影响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及经济因素进行分析, 由农业技术专家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 得到分成率调整系数, 然后根据国际技术贸易中已被众多国家认可的技术分成率范围, 以技术分成率取值范围的下限为基数, 将上限与下限的差值乘以调整系数, 两者求和来确定被评估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分成率,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K为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分成率;m为分成率的取值上限;n为分成率的取值上限;a为分成率调整系数。
伴随着国际技术市场交易的发展, 在众多的技术产品交易中, 技术分成率的范围趋近于一个规范的区间范围内,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各国的技术贸易合同的技术分成率进行大量调查分析, 结果显示为分成率的范围在0.5%~10%之间 (分成基数为销售收入) , 绝大多是按2%到7%, 表1中的数据可以作为分成率上下限取值的参考。
数据来源: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参考文献
[1]朱红文、赵海林:《技术型无形资产利润分成率评判模型的研究》, 《中国资产评估》2002年第3期。
[2]蒋国发:《资产评估》,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5篇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理顺管理权限和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 108 号令)、《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2011‟86号)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被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所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监管。
— 2 —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财政、学院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购置、自制或捐赠或以其它形式转入等),均需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1.通用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资产;
2.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资产;
3.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以及其它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
4.专用图书、资料、软件等不受金额限制,都作为固定资产; 5.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6.土地
7.家具及被服装具
8.凡自制、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对达不到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按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大类:
— 3 — 1.房屋及建筑物(不含临时性的,但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房屋指各种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图书馆用房、文体用房、会堂用房、食堂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广场、体育场、蓄水池、水塔、围墙、雕塑、防空洞等;附属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模型、视音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电气设备、卫生医疗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和事务性用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被服装具、安全消防设备、照明电器、炊事设备、锅炉、清洁卫生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的图书及资料,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
1.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进行固定资产8位分类编码。固定资产编码前两位代表大类号,第三四位为二级编码,第五六位为三级编号,第七八位为具体编号。
2.固定资产统一编号由国资处负责统一编制,仪器编号为八位数字,前两位为年,后四位为流水号,作为该仪器、设备在我院永
— 4 — 久性代号,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变更和撕毁。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和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无市场参考价,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体制
— 5 —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学院党委和行政对资产管理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分管院长具体指导业务部门开展全院资产管理工作。
2.国资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一级实物明细总账和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二级账和实物管理;科室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三级账和具体管理;各使用管理人员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日常事务。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国资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3.负责全院资产的购置、调配、报废资产的审核与处置,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捐赠资产的管理。
4.负责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库,负责全院资产数据的统计上报。
5.负责全院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固定资产总账管理、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资产管理与维护的检查与考核。
6.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总体安排,编制全院设备购置计划,根据学院确定的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与资产登记。
(二)财务处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资产计价标准设置资产金额账,负责全校各大类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和与上级财务部门资产管理的衔接管理。
(三)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责任部门,各部门内设科室为三级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资产台账管理。建立二级固定资产账目,并根据需要在内部设立三级固定资产账目,定期做好帐物盘查,确保帐、标签、物相符。
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负责本部门基建维修与设备购置项目的计划申报、实施与验收。
4.负责本部门报废、捐赠资产的申报与管理。5.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资产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原则
固定资产购置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计划管理、依规购置的原则。
1.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办公条件改善、后勤服务保障等需要和学院财务状况,科学制定购置计划和预算。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实施部门严格按照购置计划和预算,依照政府采购(投资)法律法规相应程序统一实施,任何单位或个
— 7 — 人不得擅自购入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分工与实施
1.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图书、资料资产购置由图书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另行制定,并报学院批准;各单位自行购置的图书资料均需登记造册并报图书馆备案。国资处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产总量帐,即总册数、总金额。
3.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公务用车的审批与购置。4.其他资产购置由国资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和预算管理
1.计划申报:每年12月份国资处启动下一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工作。有购置需求的部门无论使用何种类别经费购置,均需经部门论证、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书面提交提《固定资产购置(实验室建设)申请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购置,必须由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2.计划论证: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购置申请的汇总,并依据系部现有生均设备总值和实验实训条件现状,按照扶持重点和新建专业、统筹上级资金与校内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审核和论证;国资处负责其他类设备购置申请的汇总审核和论证;单列全院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由国资处按照学院配置标准实施。
3.计划编制:国资处根据学院财务整体资金预算情况,按照保证教学设备正常递增、保障全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学院
— 8 — 重点项目推进的原则,统一汇总、沟通和论证,编制全院购置计划建议,提交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并行文公布。
4.图书购置计划与预算:由图书馆负责组织专业教学人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图书购置计划和预算,经学院审批确定后列入部门经费预算实施。
5.凡属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按照基本建设计划和预算的审批程序办理。
6.全院办公设备购置,原则上每学期第一个月集中购置1次,由分管院
长审批后报国资处按规定实施。
7.凡未被列入购置计划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购置。若因教学急需或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超过十万元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采购程序
除基建、图书资料和公务车辆采购另行规定外,其他资产采购项目按下列规定实施:
1.购前公示:采购前,需求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拟采购设备(含软件)参数的论证和确定,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采购需求意见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递交国资处,国资处统一进行校内采购公示。
2.招标或联合采购:设备参数公示确定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须经学院国资、财务等部门审核签字后对外发布。国资处确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院代表参与
— 9 — 评标。
经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协议供货、自行采购等自主实施项目,由国资处组织财务处和需求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采购或比价采购,达到招标限额的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
3.合同签订和供货:按照院政„2016‟2号《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工作。国资处督促供货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供货,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货物进场查验合格方可安装。
第十七条 采购纪律: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须认真论证,严肃廉政和采购纪律,严禁与供应商发生利益输送和违规采购,一经发现查实予以问责。
第五章 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和报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
1.固定资产验收由实施部门会同财务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家俱等)、零星采购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专用设备按照《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院政„2007‟4号)规定验收,大型及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3.新购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出库手续,张贴标签,登入部门资产账目,落实管理人员。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出入库及结算手续,由实施部门按合同约定退换货或提出索赔。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
— 10 — 1.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人凭验收报告和结算书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方可结算工程余款。
2.图书购置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相关采购资料经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凭验收报告和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3.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4.校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图书等资产,接受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在一个月内提供赠送方仪器设备赠送协议、赠送清单,国资处对赠送设备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赠送清单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接受单位凭验收报告、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单独设账或在账外滞留。
5.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牵头,国资、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使用部门在一个月内办理资产入库和财务入账手续。
6.未经批准或未办理验收入帐的资产购建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经费结算。
7.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其他装具用具等的购置、入库、建帐由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是指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法律凭证。
— 11 —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登记申报和管理由国资处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七章 固定资产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着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使用效益不高、闲置的资产或因教学科研需要部门间调剂的由国资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论证后实施,由调出和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应根据学院房产资源利用情况,及时提出房产资源优化调整建议方案,报请学院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外调拨资产需由国资处提请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由资产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凡调离、院内调动、退休、辞职、除名的教职工及毕业、退学的学生等人员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手续作为教职工和学生离校手续的必备环节。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调离、院内调动、退休、辞职、除名等人员的资产移交,由所在部门负责。包括个人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住宿及其他用房和所有学院资产。涉及到资产管理人员、分管资产部门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调动的,本部门要开展资产临时清查,并在本部门内对资产进行移交,填写资产移交账目表。
第二十七条 毕业、退学学生离校前,其使用的宿舍资产移交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所有必须移交资产的人员,应在离院或离开本部门前向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不得办理
— 12 — 其他手续。负责离校手续最终审核的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部门意见,因部门管理不严造成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失的,追究责任部门相应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更隶属部门的,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报国资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等。
第三十一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经论证确需报废及淘汰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慎重对待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统一归口国资处,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处置。国资处对拟处置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学院审批后按照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资处拟定处置意见,经学院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13 —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及调拨
1、固定资产的对外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及调拨,必须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学院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性能指标的;(2)耗能高、效率低根据有关规定需强制淘汰的;
(3)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4)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5)因污染或腐蚀严重,功能降低危及安全的;(6)需要迁移的但不能迁移的;
(7)修复的费用超过原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价值的。
2.报废处置程序
(1)每年的12月为集中申请报废时间;
(2)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实验实训设备类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国资处,其他类报国资处;
(3)国资处组织纪检、财务、教务、实验实训中心等相关人员
— 14 — 及专家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4)各部门根据处置意见将报废资产移交学院报废资产库,办理移交手续;
(5)国资处对全院拟报废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国资处组织专业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评估,按规定实施报废处置;
(6)根据审批结果,国资处和财务处进行相应帐务处理。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资处不予销帐:
1.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主要零部件的; 2.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部门私自变卖的; 3.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的,需按照《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管理办法》(院政【2007】4号)规定处理。属丢失情况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失注销申请单》,附保卫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报国资处办理销帐或登记手续;属损坏情况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国资处总体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等制度。资产管理员的配备及管理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员制度》(院政【2007】48号)有关规定执行。
— 15 — 第四十二条
新购固定资产质保期内的维修由采购部门负责,质保期外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质保期外维护坚持“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与厂家联系,进行规范维护。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与维护职责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按照隶属关系归口各教学部门和实训中心负责;
2.图书馆内所有资产由图书馆负责,按照市图书馆和学院图书馆两个系列分别购置、入账和管理;
3.学院公用会议室、接待室、一站式服务大厅及院领导办公室内资产、公用车辆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4.多系部共用校企合作场所内资产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各系部独立使用的校企合作场所内资产由各系部负责; 5.全院房屋分配、调整、产权、对外租赁管理及土地管理由国资处负责。
6.各部门办公及服务场所内资产、流动使用的资产由各部门负责。
7.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项目组依托单位账户进行管理。项目结束前由项目组负责管理维护,项目结束后移交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
8.其他类固定资产管理与维护职责范围,按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 维修改造与日常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5‟16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合作实行“谁管理、— 16 — 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照《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管理办法》(院政【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资处每年6月份和11月份要组织开展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落实。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和学院对上级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报告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报告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下向上逐级报告。每年12月份各部门应对所管理使用的资产核查分析,填报资产管理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管理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国资处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五十条 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物相符。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分为上级安排的全面清查、学院每五年1次的全面清查和根据需要的临时性清查三种。直接管理固定
— 17 — 资产的人员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的,应开展临时性清查。
第五十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院领导、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组成的清查工作领导和工作小组,统一开展工作。临时性清查任务量较小的可根据需要由国资处或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清查小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三条 清查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将所负责的固定资产账目进行清点核对,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清点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五条 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学院,财务处和国资处进行帐务调整。
第十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处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 每年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及资产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国资处根据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资产损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作配合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报学院进行表彰或惩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办法相抵触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资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政„2004‟17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政[2005]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6篇
筑牢网络基础,搭建信息平台,以公开政务助推便捷服务
2008年,武侯区与中国电信成都分公司密切合作,通过租用光纤方式,共建成了45个节点,每个节点内部带宽为200M,覆盖全域武侯的电子政务外网,并制定了《武侯区电子政务外网接入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综合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起到了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
群落管理、主动公开,建设子网站管理群。2005年以来,武侯区先后4次改版完善了武侯公众信息网,区政府所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均按照统一标准设立了子网站,全区建成由63个子网站组成的网站群,分成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直管部门、其他机构4大板块进行“群落式”分类管理,上网的单位均在网上主动公开了机构设置、工作信息、办事指南、局长(主任)信箱等重要信息,公众信息网还将四大班子领导个人门户纳入子网站单独管理,对领导职务、简介、分工等都进行了公开,还自动关联该领导的工作动态,为群众了解政府工作、深化政务公开搭建了平台。目前,武侯区已建成涵盖全区63个部门子站、14个专题站的网站群,年均日访问量达到了11363次/日。
突出重点、规范公开,开辟政务公开频道。2010年,武侯区结合实际,重新制作了“政务公开频道”,一是把所有依法应该公开的目录、指南、网站、电话、地址等信息全部聚合在一个页面上,实现了一目了然的“菜单式”公开。群众只需打开一个页面就能查找到所需信息,使政务公开信息查询变得便捷。二是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开设了“政策解读”、“政府会议”、“文件公开”、“招标投标”、“财政公开”、“惠民行动”等专栏,为公众提供更多及时有用的政务信息。截至2010年4月,共公开了民众较为关注的政务信息和社会信息8783条,占总公开量的90%上。
透明运行、集中公开,设立网上政务大厅。2010年初,依托区门户网站,武侯区建立了“网上政务大厅”专栏,专栏主要包括行政权力清单及流程图、行政权力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建议、在线办事、权力运行、权力监管等7个方面的内容。全区32个行政权力部门所有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进行了公开。2010年4月1日,“武侯区网上政务大厅”正式上线运行。
丰富在线功能,拓宽互动渠道,以创新方式提速服务效率
普及“政务通”,提高工作效率。为推进行政机关单位内部交流信息化,武侯开发并推广了类似网络QQ聊天工具的“武侯政务通”,主要按照武侯区政府组织架构,分部门、分科室列出各个注册用户所在单位,能够进行图片、文字、文件等传输交流,操作简单、直观高效,保密性强。目前,“武侯政务通”覆盖架设到全区67个部门,注册人数1075人,日传输信息量达到10G,已经渐渐成为武侯区各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
建设虚拟大厅,方便办事群众。为了方便群众,逐步实现“网上政府”,武侯区在2008年初率先建成了首个“3D虚拟政务大厅”。“3D虚拟政务大厅”比照实体政务大厅原型设计,将现实中的实体大厅通过三维仿真处理“搬”到了网络上,实现了网上虚拟实景模拟,通过各种链接,强化了便民互动和网上办理等功能,展现了一个生动形象、新鲜实用的网上政务家园。进入虚拟政务大厅,公众可以点击咨询台,大厅所有的办理业务均可在每个虚拟窗口实现咨询。同时,“虚拟政务大厅”还新开辟了监督投诉、建言献策等栏目,由工作人员及时在线解答。
推进在线访谈,实现政民互动。为了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动政民互动,加强政府部门和群众的联系、沟通,武侯区还借助武侯公众信息网举办了多次在线访谈,2009年至今,武侯区共完成了以“大学生就业创业”、“社保医保新政解读”、“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等为主题的6期在线访谈。访谈期间参与提问、讨论的网民最多时达到了近1000人,引起了积极的反响。
整合网上信访,群众更加满意。为充分发挥“网上信访”的平台作用,深入拓展网络信访渠道,武侯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对网上信箱进行整合改进,将区长信箱和网上信访整合,整合资源,方便群众诉求;二是建立各单位子站信箱监管系统,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提升全区对外形象,让群众更加满意。
坚持规服理念,改革传统模式,以信息技术升级服务体系
改革传统工作模式,试行无纸化OA办公系统。政府服务信息化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内部政务信息化,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内部政务信息化,武侯区颠覆传统纸质办公模式,在区行政审批局试点推进具有远程协同、公文管理、信息报送、邮件管理等功能的“无纸化OA办公自动化系统”。该系统主要作用:
一是扩大了办公区域。只需打开浏览器,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能上网,便可进行在线办公,不间断办公,改变了传统的办公方式。
二是实现“网上审批局”模式。系统建立了一个动态、规范、平滑和高效的流程体系,通过对区行政审批局现有流程进行重新整合实现规范、高效运作,以流程带动信息、业务和管理在局内部无障碍地流转。
三是具备可视化监控体系。系统对业务文件的流转和签批,实现步步存档,层层记录,并具有良好的呈现功能,能够实时监控不规范、不正确的流转并进行干预,保障了规范、有序的流转过程。
OA系统运行以来,大大提高了工作人员信息化沟通水平,加快了信息流通速度,加强了业务工作质量监管,减少了各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有效节约行政成本20%以上,为实现全区政务服务信息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保障行政审批新机制,运行审管信息共享系统。为保障行政审批新机制的正常运行,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开发了“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系统”。通过该系统,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可追溯、可审计的信息自动流转机制,实现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的实时双向共享,有效解决了审管信息缺乏交流,无法互为制约的问题。
2010年6月1日,“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系统”正式启用,涉及700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2000多条行政审批信息通过该系统共享给各业务监管部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论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风险 第7篇
所谓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风险, 是指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 因主客观原因对评估标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判断, 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使利益相关者受到经济损失,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将承担诉讼或仲裁, 或因败诉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二、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风险类型
资产评估风险源于对未来评估事项的不确定性, 合理划分风险类型是评估风险量化的基础, 只有充分揭示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 才能对评估风险做出客观的评价。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风险类型可定性分为固有风险、执业风险和自然风险;固有风险包括评估管理风险、评估方法风险和评估结果使用风险;执业风险包括道德风险、评估程序不足或受到限制产生的风险、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产生的风险;自然风险包括地域性风险、自然灾害风险。
(一)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固有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固有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对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 对风险影响因素不能够直接进行控制, 但这些因素的发生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发生错误或重大偏差, 使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受到损失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1、评估管理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以第三方身份对其价值进行估算, 能否独立、客观、公正的反映其真实价值, 关系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国家授权的职能部门予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审查, 从而管理环节成为产生评估风险的影响因素之一。近年来, 国家职能部门对评估行业进行脱钩改制和清理整顿, 可是行业和地方垄断依然存在, 一些评估机构明脱暗不脱或挂靠行政权力垄断业务, 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评估市场正常秩序, 损害了评估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加大了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环节的风险。
2、评估方法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主要用于对外投资和转让, 评估对象并非实物资产, 而是其未来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 因为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研发投入具有弱对应性、虚拟性和不完整性的特点, 使用成本法评估资产重置成本不够客观, 因为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垄断性和保密性, 很难从市场上获得类似参照物, 加之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信息匮乏, 交易市场弱势有效, 限制了市场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使收益法主导了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但是,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受到自然环境、技术环境、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 评估参数预测的不确定性难以测算, 预测数据难免出现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差, 使得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的预测值偏离真实情况而导致风险存在。
3、评估结果使用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是将资产未来获得的超额收益按照一定数学模型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果是其在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 评估结果时效性强, 策略性使用风险大。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受到自身特殊因素影响, 资产未来获得超额收益受到交易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预测主观性较大, 评估结果是多种假设条件下估算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 基于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时效性特点, 评估报告书都约定了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但是, 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 未按照约定范围使用或者超过有效期范围策略性使用, 将发生评估结果使用风险。
(二)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执业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执业风险主要指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执业中因违反职业道德或业务素质未达到专业要求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使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失,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承担诉讼或仲裁, 或因败诉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1、职业道德风险。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 做到诚实正直, 勤勉尽责,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由于人员道德水平差距,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时, 无原则的迁就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 忽视资产以市场价值为判断尺度, 明显高估或低估资产实际价值, 采取压价、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明知自身行为不符合评估准则要求, 仍然出具不公允的评估报告的行为而产生职业道德风险。
2、评估程序不足或受到限制的风险。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对资产价值做出客观、合理的价值判断, 不允许在未履行评估程序或者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采取相应替代程序而出具评估报告。但是, 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不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或者在进行现场勘查或者收集评估资料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采取相应的替代程序而出具评估报告, 这种情况将会产生在利益相关方受到损失发生诉讼或者仲裁时, 因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没有履行相应评估程序, 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3、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受到自身特殊性影响, 评估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很高, 评估师必须拥有关于农业专利、农业专有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专业胜任能力成为评估师出具合理专业判断和公允评估结果的基本保证。例如, 农业专有技术评估, 信息资料和技术经济参数收集比较困难, 加上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受到地域环境、自然灾害等环境因素影响, 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 这些因素对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带来考验, 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可能发生执业风险。
(三) 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自然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自然风险是指来自自然界的突发事件 (气象灾害、自然灾害等) 或者固有限制 (地域环境、季节交替等) 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1、自然灾害风险。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通常以其承载体农产品的价值来体现, 由于农业生产受到诸多自然灾害的影响, 这给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一场冰雹可能导致农作物颗粒无收, 一场水灾可能造成大片农田被淹没, 因此对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需要考虑其抵抗自然界突发事件的自适应能力, 如果一项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在相同条件下, 其抵御自然灾害或者自我恢复能力强, 自然灾害风险就较低, 反之自然灾害风险就高。
2、地域性风险。农业生产受气候、水分、土壤等自然环境影响较大, 使得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依托的农产品地域性特征显著, 只能在局部范围内推广, 例如:新疆吐鲁番哈密瓜闻名华夏, 其口感芳香甘甜、耐人寻味, 是受到吐鲁番盆地干旱少雨、昼夜温差较大、气候环境独特的影响, 农业生产的地域性特征使得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实现价值的空间减小, 地域性限制越明显, 评估风险越高。
三、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风险应对措施
(一) 加快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健全评估管理体制。我国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评估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突出, 应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和《资产评估管理法》, 明确农业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原则, 规范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政府的制度性管理和约束, 健全评估管理体制, 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使资产评估有法可依, 从根本上解决评估市场混乱问题。
(二)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水平能力的高低是产生评估风险的重要因素, 评估机构应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在内部风险管理上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完善评估复核的具体办法, 明确复核事项的重点, 制定评估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指南;在评估业务质量控制上, 评估机构要建立项目承接、制定计划、现场勘察、评定估算、出具报告以及档案管理各阶段的质量控制, 明确规定各阶段工作重点和风险防范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提高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风险意识, 把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 建立资产评估风险保障制度,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评估机构风险保障制度, 增强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 在评估风险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评估过程中,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通常难以负担由于评估失败造成相关当事人经济损失带来的赔偿责任,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是资产评估机构一项重要的风险规避措施, 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 但能减少诉讼失败时评估机构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评估机构应当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当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发生职业风险时, 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不足部分使用提取的专项风险基金, 这样既可增强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又可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韩静.资产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研究[J].金融市场, 2012.
[2]杨健.资产评估风险及其防范[J].商业经济, 2012.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研究 第8篇
一、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 评估师应考虑相关方面的因素, 合理选择评估方法。
(一) 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影响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可分为转让、投资和成本摊销为目的的三种评估。评估目的是选择评估方法首要考虑的因素, 也是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判断是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的第一步工作。
对于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 以采用成本法为宜。因为成本费用的摊销意味着资产的重置和补偿。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来源不同, 其补偿内容也不同。采用成本法, 通过核算该项技术型无形资产各方面的成本要素, 可以确定重新购置或开发一项技术型无形资产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将其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 由此可使技术型无形资产成本费用摊销的目的得以实现。在评估实务中, 确定某项技术型无形资产在交易中的最低价格, 以及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判断其入账价值等均可采用成本法。
对于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 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为宜。因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 在其作价入股或进行转让时, 交易各方注意的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获利能力越强, 技术的价值越高。在这种情况下, 采用收益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 能较好地满足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要求。在技术交易活跃的情况下, 技术的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对其内在价值的判断, 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故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也可以采用市场法。
因而在实际评估业务中, 评估师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评估目的, 然后确定评估方法。
(二) 评估条件对评估方法的影响
在判明评估目的后, 就要考虑评估条件对已初步确定的评估方法的影响。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成本法, 则应分析评估条件能否提供该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资料, 包括材料、人工和机器折旧费等方面的有关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以及物价指数、通货膨胀水平等,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 才能保证成本法在应用过程中有充分的资料支持。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收益法, 则应分析评估环境能否提供企业的历史收益水平、其所在行业的收益率、技术的贡献程度、企业和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足以影响企业未来预期收益额的因素, 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 才能合理预测技术型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额, 并以此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市场法, 则应分析能否取得与该项技术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近似技术的交易资料, 包括交易条件、结算方式、交易价格等, 在这些条件具备后, 才能采用市场法。
因而, 评估师在依据评估目的初步确定评估方法后, 要根据所面临的评估条件来衡量目前是否具备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应当说明的是, 这一步骤中评估条件的判断并不等于数据资料的收集, 评估人员在这一步骤所要作的工作是分析对评估方法有重大影响的几个显著条件, 而非收集具体、详细的资料。
(三) 评估对象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
对于专利技术, 如果仅获得专利权, 但尚未正式投入生产, 无较可靠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等历史数据, 如果采用收益法会增添不可靠因素, 因此应多考虑成本法。如果技术已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有了市场化的历史, 则应以收益法为主。
对于专有技术, 评估方法的选择与专利技术基本相同, 由于专有技术主要表现为技术秘密, 其成本资料的取得难度更大, 对专有技术的评估多采用收益法。
(四) 价值类型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
评估方法是估算评估价值的思路, 价值类型确定后直接制约着评估方法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应用和选择。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首先要考虑评估目的的影响, 然后分析评估条件, 考察所选的评估方法是否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和环境的支持。最后, 通过分析评估对象和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 对所选方案进行校验和补充。
二、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 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 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如果投资对象并非全新, 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会在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各种贬损因素。该评估思路可以概括为:
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资产的重置成本×成新率
对于技术型无形资产来讲, 采用成本法确定资产的评估值, 有两个重要步骤。
首先, 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技术型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可以通过重置核算法和市场趋势法获得。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生产技术, 其重置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重置核算法。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技术主要以本企业的生产或服务环境为背景, 解决本企业的实际问题, 它对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适用性是比较有限的, 因此在市场上比较难以找到与之类似的参照物。对于企业从外部购入的技术, 当与企业的其他资产一起对外投资或参与产权变动行为时, 采用市场趋势法分析重置成本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原因在于:对企业购入的技术, 往往是某行业中比较重要而且通用性较强的技术类型, 可以向原技术转让方了解该项技术的价格情况, 所以一般采用市场趋势法分析技术的重置成本。
其次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损耗进行测算。技术型无形资产本身无实物形态, 因而不存在实体性贬值, 评估师对技术型无形资产损耗进行估计, 主要是对技术先进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的程度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损耗进行判断。
专家鉴定法是指评估师邀请被评估技术领域的专家, 对待估技术的先进性做出判断。由于专家的判断主要属于主观判断, 因而评估师在聘请专家时, 需要了解专家的工作能力以及在该业务中是否具有独立性, 并且对专家的工作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评估师在应用成本法时应注意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拟性三个方面的成本特征。
第一, 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的特点。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 而不是先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 再进行摊销计入生产经营费用进行补偿。这种会计处理办法简便易行, 并不影响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再生产。但这样一来, 企业账簿中反映的技术型无形资产成本就是不完整的, 大量的账外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同时即使部分技术型无形资产计价入账, 其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为资本化的仅仅是与专利申请相关的费用, 而大量的前期费用, 如培训、基础开发或相关试验费等并不计入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 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账面成本是不完整的。
第二, 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弱对应性的特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创建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艺生产开发等较长过程, 科技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偶然性。有时会有这类情形发生:在一系列的研究失败之后偶尔出现一些科技成果, 由其承担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显然不够合理。而在大量的先行研究 (无论是成功, 还是失败) 的积累之上, 往往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技术成果, 然而这些研究成果是否应该承担先行研究的费用和如何承担也很难确定。因而, 研究开发费用很难与技术型无形资产一一对应。
第三, 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既然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的特点, 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 这种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象征意义。
由于技术型无形资产具有一次性生产的特点, 其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以及虚拟性等特点, 导致了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应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一般来讲, 在下列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中, 技术型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 当技术型无形资产属于种子期技术或中间试验阶段技术, 无历史销售资料, 无市场成交案例时应采用成本法; (2) 在亏损和半停产企业中的技术型无形资产, 如果该企业出现亏损和半停产不是因为技术原因, 而是由于资金、经营管理和其他原因, 这时由于缺乏适当的历史销售资料和利润资料, 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三、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 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为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评估方法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者在购置某项资产时, 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用途替代品的现行市价。使用市场法时, 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一是需要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 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 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 而非强制或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公开市场是一个充分的市场, 市场上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 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 这就排除了个别交易的偶然性, 市场交易价格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行情。按市场行情估测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评估结果会更贴近市场, 更容易被资产的交易各方所接受。
其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作为参照物, 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 是指选择的可比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 且与被评估资产及资产业务相同或相似。这些已完成交易的资产就可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参照物, 其交易数据是进行分析比较的主要依据。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 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 (2) 参照物与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 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 (3) 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太长, 应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 同时, 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作为评估师, 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功能上的一致性, 可以避免张冠李戴;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 可以明确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选择近期交易的参照物, 可以降低调整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影响的难度。
市场法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使用存在两个障碍:其一, 技术型无形资产市场交易活动有限, 市场狭窄, 信息匮乏, 交易案例很难找到。即使有参照物, 由于技术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 其交易价格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不能反映资产客观价值。其二, 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 使评估师很难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差异。从目前来看, 由于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和交易活动有限, 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采用市场法的时机并不成熟。
四、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其符合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该思路认为, 任何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于某一资产时, 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高于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回报的现值, 即收益额的现值。收益法利用投资回报和收益折现等技术手段, 把评估对象的预期产出能力或获利能力作为评估标的来估测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 容易被资产业务各方所接受。因而, 从理论上讲, 收益法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一。
在运用收益法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第一, 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二, 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三, 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认为,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 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该定义可以理解, 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强调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如果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大, 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则高, 反之则低。而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将资产的未来收益折现作为资产的价值刚好能满足上述需要, 因而从无形资产的定义出发, 收益法是无形资产最合适的评估方法, 当然也就是技术型无形资产最合适的评估方法。在评估实务中, 收益法所要求的三个前提条件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均能满足。
首先, 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在实际评估业务中, 大部分待评估的技术型无形资产是已经投入使用的技术, 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的收入、成本、利润等都有一定的历史资料, 根据该技术拟投入企业的情况, 该技术在未来可实现的收益是可以合理预测的。
其次, 技术型无形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 技术型无形资产拥有者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涉及到各种风险, 这些风险的大小以及应获得的风险报酬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量化。
再次, 技术型无形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技术型无形资产更新速度较快, 淘汰率高, 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获利年限可以通过法定 (合同) 年限确定, 也可以通过技术专家、营销专家判断确定。
但是收益法和其他几种评估方式一样, 同样存在缺陷, 收益法在应用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第一, 收益法容易受评估人员个人判断的影响, 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的个人偏见, 可能微妙地影响那些极为敏感的经济变量, 从而导致有偏见的评估结果。第二, 收益法容易产生人为过失或人为操纵, 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三, 收益法容易过高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 过低估计甚至忽略无形资产所依托的其他资产的回报。第四, 某些评估人员在应用收益法时, 有时不以市场依据验证相关的经济变量信息。由于使用了与市场趋势不一致的预期变量, 必然导致可疑的评估结果。因而, 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时, 应严肃认真, 恪守客观、科学的工作态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无优劣之分, 有各自的适用条件, 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用。由于成本法和市场法的选用受到无形资产成本弱对应性和非标准性等条件的限制, 在目前环境下, 收益法是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普遍选用的方法。
摘要:目前, 社会上出现的对技术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的不信任, 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评估师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中, 在选择评估方法方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从当前无形资产常用的几种评估方法入手, 深入分析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相关问题。
关键词:技术性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参考文献
[1]薛芊.无形资产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财会研究, 2010, (4) .
[2]贾鸿怡.谈专有技术无形资产评估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J].现代会计, 2011, (1) .
[3]周波.无形资产评估的规范[J].会计月刊, 2012, (3) .
[4]高建来.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应用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 2013, (3) .
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9篇
我国实证研究表明,自1999 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加大对无形资产的投入。现有的实证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披露不规范,对于无形资产的明细类别的实证研究很少。加之受限于样本数据的搜集难度,在已有的高新技术行业无形资产价值相关性研究中,往往未明确界定高新技术企业,采用电子业、医药制造业、信息技术业等行业数据进行研究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相关性,缺乏代表性,因为不同行业的无形资产比重和无形资产价值可能存在显著差异[2]。
鉴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以无形资产与企业经营业绩价值相关性理论为基础,选取了2009—2013 年存续的140 家经国家认定并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依据其披露的无形资产及财务报表附注识别出各类无形资产的明细信息,采用实证分析法,研究不同类别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1 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1. 1 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无形资产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始于1942 年。Ely & Waymlre[3]研究充分证明无形资产具有价值相关性。Lev[4]研究表明,无论是国家、行业还是公司在无形资产的投入最终会导致经济增长,公司盈利的增加。Lev和Zarowin[5]采用盈余—回报模型系统地研究了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信息的变动趋势,发现无形资产投资是影响会计盈余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Michele Grimaldi和Livio Gricell[6]以层次分析法为基础,将企业的无形资产划分为不同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一系列指标衡量样本公司业绩的表现,得出无形资产对企业提高各个层面的附加值和市场表现有很大的促进作用。Chaichan和Chuvej[7]主要研究包括学习和成长能力在内的无形资产以及内部业务流程、外部商业结构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得出无形资产影响企业的内部业务流程,内部业务流程影响外部商业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经营业绩。Gupta和J . Neersaj[8]研究表明客户服务费及广告营销等无形资产支出是价值驱动的重要因素,得出无形资产与经营业绩具有价值相关性的结论。
1. 2 国内文献综述
薛云奎、王志台[9]对1995—1999 年上交所的A股为样本,检验了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关性,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和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王化成等[10]以1998—2002 沪深两市A股为研究样本,通过价格模型研究无形资产存量和增量对企业业绩存量的贡献。黎玉琴[11]以3 000 多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揭示了无形资产对经营业绩有正向的贡献。邵红霞、方军雄[12]根据152 家上市公司2001—2003 年的无形资产明细信息,研究无形资产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表明无形资产对高新及非高新企业的影响存在行业差异,同时,市场对不同行业的无形资产的反应也是不同的。王轶英、王书林[13]以2003—2008年信息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面板数据和截面数据研究无形资产与企业业绩的相关性,研究表明,相对于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而言,无形资产对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明显更高。另一方面,医药生物制造公司被认为是科技类上市公司的典型,针对此,刘振宇、魏凤[14]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医药生物类企业的无形资产与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正相关且模型的拟合度较高,有很好的解释作用。崔也光、赵迎[15]通过研究沪深两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结构、投入产出率,得出医药、信息、电子业的知识产权和系统软件与企业盈利能力正相关。
我国学者在无形资产与企业经营业绩的价值相关性研究中,得出了与国外学者一致的结论,肯定了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盈利的贡献作用。大多数学者认为相比于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而言,无形资产的贡献作用更大。
2 研究设计
目前,国内外关于无形资产价值相关性的研究多数肯定了无形资产具有产生超额利润的经济价值。由于不同行业各自的特点,无形资产结构及比重的不同,所以有必要对单个行业进行具体的分析。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不同,其主要是知识和智力的投入,其无形资产的比重远高过传统企业,不断积累的无形资产已经替代资本成为企业成长的根本驱动力,所以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该比实物资产有更强的规模效应。但由于国际会计准则所确认披露的无形资产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所以单纯把无形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检验其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的并不十分合理,故本文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四类( 即技术类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系统软件类、其他) ,分别检验其对企业会计盈余的影响程度,研究无形资产的超额盈利能力究竟来自于无形资产明细的哪个类别。作为我国无形资产的特殊部分土地使用权,是否对企业经营绩效有贡献呢?
2. 1 研究假设
假设1: 在其他条件既定情况下,无形资产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绩显著正相关;
假设2: 在其他条件既定情况下,技术类无形资产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绩显著正相关;
假设3: 在其他条件既定情况下,技术类无形资产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于其他类型的无形资产。
2. 2 研究模型
参照Aboody和Lev在检验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关性以及薛云奎、王志台检验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对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所采用的方法,本文构建以下衡量经营业绩的检验模型考察无形资产比重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模型1:
Earningt= α + α1Earningt - 1+ α2Fixed + α3Intan + ε
模型2:
其中,Earningt表示公司t年的盈利能力,研究当中考虑到主营业务利润的可操控性小于其他衡量盈余质量的指标,故选取主营业务利润为衡量指标;Earningt - 1表示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用以控制盈余的时间序列性对本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Fixed表示公司t年末的固定资产净额; Intan表示公司t年末的无形资产净额; Lprop表示公司t年末的土地使用权净额; Intantech表示公司t年末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净额,技术类无形资产= 专利权+ 专有技术; Ssoft表示公司t年末的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净额; Others表示公司t年末的除土地使用权、技术类及系统软件类的无形资产净额。
3 实证分析
3. 1 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沪深两市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2013 年的年报数据作为样本。在选取样本时遵循以下标准: ( 1) 所选取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是2009 年获得高新企业证书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或政府补助的公司且在2011 年经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上市公司; ( 2) 剔除截止到2013 年12 月31日已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 3) 剔除ST类和PT类的高新技术企业; ( 4) 剔除数据不完整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筛选,最终选取了140家公司5 年的面板数据作为样本,经豪斯曼检验( Hausman test) ,本文面板数据的处理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各类无形资产的明细数据手工摘自样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附注。实证分析采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7. 2 和Excel进行统计分析。
3. 2 变量描述性统计
3.2.1无形资产的描述性统计。
从无形资产的均值、最大值及最小值来看,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总体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无形资产增长率平均在20% 左右,说明高新技术企业逐渐注重对无形资产的投入。
从逐年加大的标准差看,不同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差别很大。
3.2.2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描述性统计。
从均值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大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投入,各年度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差距很大,且差距逐年加大,在2013 年才有所回落,但差距也在106 000 万元,这种差距可能是由于企业之间规模不同造成的,但同时也反映出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之间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发展差距很大,缺乏共同发展的趋势。
注: 1) 土地使用权比重= 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净额; 2) 技术类无形资产比重= 技术类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净额; 3) 系统软件类比重= 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总额
3.2.3无形资产相对值的描述性分析。
从无形资产相对值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均值来看,无形资产占固定资产的比重维持在20% 左右,个别公司的无形资产高于固定资产———说明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整体在资产结构中比例并不高。在无形资产的结构中,高新技术企业80% 以上的是土地使用权,技术类无形资产比重整体上偏低,均值最高为9. 85% ,说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技术含量较低。技术类无形资产比重在2009—2013 年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2011年及2012 年,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比重在下降,但结合表2 可以发现,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总额是呈显著提高的,所以两年的轻微回落并不能得出企业轻视技术类无形资产投入的结论。技术类无形资产比重从2009 年的8. 12% 增加到9. 85% ,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投资,但各类无形资产比重的标准差很大,说明无形资产分布不均。
3. 3 多元回归结果与分析
3.3.1无形资产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
根据表4 分析结果,假设1 得到了验证,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显著正相关。同时,回归结果显示: 从Adjusted R - squared来看,模型的拟合优度值约为93. 4% ,说明模型可信度很高,模型回归结论有较高的可靠性。从D - W检验结果看,D - W统计量约为1. 82,很接近于2,说明模型变量之间并不存在序列关系。从T检验的结果来看,在设定1% 的显著性水平上,Earning t - 1、Fixed、Intan的回归系数均通过了T检验,因此假设1 成立。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回归系数约为2. 51,相比于固定资产而言,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更显著,说明无形资产的投入对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 3. 2 技术类无形资产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
根据表5 分析,假设2、3 成立,即技术类无形资产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绩效显著正相关且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贡献大于其他类型的无形资产。回归结果显示: 模型的拟合优度约为96. 1% ,说明模型中自变量对因变量具有较好的解释程度,模型可信度较高,结论也具有可靠性。从D - W检验结果看,D - W统计量接近于2,说明模型变量无序列关系,保证了回归效果的有效性。从T检验结果看,上年主营业务利润、固定资产净额、技术类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回归系数在1% 的显著水平上通过了T检验。从回归模型可以发现,技术类无形资产对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度远远高于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与现有实证研究结论不同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度也是正向的且具有显著性,土地使用权对企业年度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度还大于固定资产贡献度,两者的回归系数相差4. 31 左右,虽然土地使用权并不能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由于其在我国的稀缺性,土地使用权的确能为企业带来比固定资产多的价值,土地使用权显示出一定超额价值创造的能力,但其价值贡献度远小于技术类无形资产。从回归系数来看,系统软件类和其他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并没有良性的经济影响。系统软件类的回归系数为- 21. 80,比其他类无形资产还低14. 42,说明系统软件类的无形资产与企业经营业绩显著负相关,该类无形资产的投入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4 结语
4. 1 研究结论
通过分析2009—2013 年140 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发现,无形资产的投入确实可以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业绩,其对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远高于固定资产。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是不同的,技术类无形资产显著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土地使用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系统软件类及其他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并无良性的经济影响,反而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4. 2 政策建议
(1)加强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确认。
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类无形资产比重偏低,均值在10%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特征就是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为主,所以技术类无形资产对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超额盈利和稳步发展至关重要,未来需要强化对技术类无形资产投入。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扩张效应可以给企业带来垄断利润。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强化无形资产管理意识,重视其专有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拥有量。
技术类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存在价值确定存在偏差( 误定义为产品价值、市场领域价值) 、评估方法不恰当、收益法评估时参数选择有误等问题,导致列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价值不准确。企业在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时,应注重技术生命周期、专属程度。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为企业价值增值的重心,应当根据其所处技术阶段对其进行评估,避免将试验阶段技术型无形资产作为成熟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虚增价值或将成熟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为试验阶段评估造成价值减损。
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很高的复制成本,是影响企业无形资产创造经营业绩的能力,高新技术企业要注重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积累,形成企业发展优势。
(2)重视现有无形资产的运用。
知识经济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重视无形资产的运营管理,无形资产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尽快把无形资产转化为有效的生产力,充分发挥已有无形资产的优势,有效运用工业产权,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获得超额的收益。
(3)建议单独披露非自主研发的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
研究表明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对经营业绩的贡献与企业经营业绩显著负相关,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系统软件类核算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外购入的财务软件及CAD绘图等应用软件,并非企业自主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这类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的投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资金流向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研究,从而阻碍了企业的经营业绩。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仅仅体现为使用权,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建议把非自主研发的系统软件类单独作为无形资产一项明细项目进行披露,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
(4)关注潜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与披露。
受无形资产确认条件限制,部分无形资产由于其未来不确定性及经济价值难以衡量而未纳入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导致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本文研究表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与经营业绩正向相关,所以在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时,应着重关注企业无形资产状况。企业应当披露无形资产总额、具体构成项目。无形资产总额既要包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也包括未被确认的无形资产。同时,将企业人力资本、品牌、客户关系等潜在无形资产详细披露。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披露的无形资产内容中,仅有少数几家披露了公共关系类的无形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 中联重科披露了代理商关系、客户关系、税收优惠; 潍柴动力及上汽集团披露了客户关系;冠豪高新披露了销售网络) 。客户关系是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而与客户建立的持续性往来,通过人力与资本的双重影响,使客户关系为企业盈利。例如销售网络就能够通过稳定的销售渠道,拓宽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以销售网络为例,前期为构建销售网络而举办的洽谈会、活动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一旦销售网络成型并在一定期间内持续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以其为企业带来的可预期经济利益或因销售网络减少的运营销售费用支出为基础确认初始计量成本,市场变化及企业产业链的发展,可能会导致销售网络的收益性降低,这时,企业对其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关系类无形资产及评估所采用的方法,以及其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信息。
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10篇
(一)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标准。
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6%;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 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竞争的源动力, 是社会发展的核心, 为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高新技术企业为我国GDP作出的贡献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科学创新性、快速成长性、高素质人才性、高收益性、高开发风险性等特征。据有关资料显示, 2011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创历史新高, 突破了8万亿元, 达到88, 434亿元。同时, R&D经费规模超过8, 687亿元, 其投入强度达到1.84%, 2008~2011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9.1% (可比价) , 是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尽管我国与日本 (3.26%) 、美国 (2.77%) 、德国 (2.84%) 的投入强度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但已经达到和超过“G7集团”中英国、意大利近三年最高的投入强度, 并且接近了欧盟国家近三年1.92%的平均水平。
二、无形资产概述
(一)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 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定义无形资产时强调其是“没有实物形态的”, 可以理解为看不到摸不着的, 但这样就可能引起误会, 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也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同时, 非货币性资产也可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所以无论如何,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是非常模糊的。可以对于其定义具体化, 强调它并无金融特性。
(二)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特点。
一是比重大。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资源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在西方国家, 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为35%左右, 而占高新技术企业则有60%~70%。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变成无形资产的竞争。二是开发投入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一旦开发成功常常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 帮助企业迅速占领市场, 但与此同时, 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在开发之初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与人力。三是不确定性。虽然可以为企业带来非常多的好处, 但事实上这类无形资产的开发并非很容易, 很可能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后开发出来的软件并不被大众接受, 或者是开发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 但是却不一定能够迅速推广最后放弃开发。即使开发成功投入市场以后, 这些无形资产还是面临着市场风向、竞争对手等因素, 其价值始终在变化。
三、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
(一) 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确认规定。
一是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 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在会计实务中, 要确定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 就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判断, 比如企业的团队素质如何、企业是否有优势的客户资源、企业是否具有较好的硬件资源、市场需求等可以使得无形资产带来的利益流入企业。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 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 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 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确认的改进建议。
1. 扩大确认范围。
日后无形资产的比重定然还会继续上升, 针对我国现有的政策, 我们一定要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企业的客户资源、融资渠道、ISO质量认证体系等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越来越大, 已然成为了企业的又一优势资源, 可以为企业带来大量的利益的流入。将这些放入无形资产中, 更有利于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比如苹果公司, 其产品的实力不言而喻, 同时, 光是苹果品牌就为它带来了大量的客户。还有海底捞, 堪称完美的服务质量使许多的新老客户对其趋之若鹜。这些就是无形资产, 都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2. 明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新准则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进行了划分,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 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新准则的划分还处于理论阶段, 在会计实务中还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 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还是面临着一个很大的难题。所以我们还可以参照国际上的操作流程, 再应用到实际的业务中去, 可以专门评估各个行业的研究与开发阶段, 一般来说各行各业的大体开发流程类似, 只要找出这些流程中的某个可以进行区分的步骤, 就可以形成各行业的一个特定的标准, 而企业会计人员就只需参照标准对照企业的各阶段就可以了。
四、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
(一) 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计量的规定。
无形资产在计量上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部分。我国在初始计量上规定“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 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 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初始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后续计量是为了衡量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以后的变动情况, 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 判断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 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 在寿命期限内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 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在每个会计期间内都做减值测试。
(二) 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建议。
1. 改进历史成本法。
以前的历史成本法总是低估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 同时对于那些隐性的资源并未计入, 但企业的未来收益却是与它们分不开的, 所以新的历史成本法可以在以前的基础上做一些改进。除了之前我们认为的物质上、资金上的投入外, 智力投入和人工投入也要考虑到, 这样才能正确评估那些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所建立的品牌效应。
2. 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
因为在开发之初将它们全部费用化了, 所以经常会出现企业可能某一年大部分开发失败后产生了许多的费用, 最后致使企业在年末出现亏损。所以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会计账户, 就像在建工程一样, 完工后就可以转入固定资产, 作为这项资产的价值入账。若是企业每个会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很少或是不经常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 那么可以把这笔偶然性的支出费用化, 但如果企业常年都在从事研究开发, 那么就要根据新会计准则, 对这些投入部分费用化、部分资本化。
3. 关于自创无形资产。
我国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不包括研究与开发费用, 而国际上的做法也各有不同, 但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设置多栏式账户记录研发过程中的支出, 在研发结束后根据研发结果决定研发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4. 灵活看待无形资产。
其实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 随着时间的流逝存在损耗的问题。无形资产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 所以它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 因此不能一味地对它进行摊销, 而是定期做价值测试。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无形资产进行了界定, 其次分析了我国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规定, 最后针对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建议。
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11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固定资产涉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立即被大家广泛关注。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折旧、减值、改良与修理等环节都可以有纳税筹划,而在企业实际工作中,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这一简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业广泛采用。本文意通过另外一种方法即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入手,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从理论上讲,技术改造的选择权在企业自身,在固定资产使用的任一阶段内都可进行;也正因为选择权在企业手中,所以可以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时间。从纳税角度来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进行改造、更新,也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筹划项目。技术改造时间选择得好,会使企业应纳税额相对减少。
一、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例如:甲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该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是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见表(表1)(假设成本仅由折旧组成),适用税率见表(表2)。
企业10年内纳税税额及税负如下:
第一年纳税税额为:(10-5)×25%+(5-2)×15%+(2-0.5)×10%+0.5×5%=1.875(万元);税负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纳税税额为:(9-5)×25%+(5-2)×15%+(2-0.5)×10%+0.5×5%=1.625(万元);税负为:(1.625÷9)×100%=18.06%。
第三年纳税税额为:(8-5)×25%+(5-2)×15%+(2-0.5)×10%+0.5×5%=1.375(万元);税负为:(1.375÷8)×100%=17.19%。
第四年纳税税额为:(7-5)×25%+(5-2)×15%+(2-0.5)×10%+0.5×5%=1.125(万元);税负为:(1.125÷7)×100%=16.07%。
第五年纳税税额为:(6-5)×25%+(5-2)×15%+(2-0.5)×10%+0.5×5%=0.875(万元);税负为:(0.875÷6)×100%=14.58%。
第六年纳税税额为: (5-2) ×15%+(2-0.5)×10%+0.5×5%=0.625(万元);税负为:(0.625÷5)×100%=12.5%。
第七年纳税税额为: (4-2) ×15%+(2-0.5)×10%+0.5×5%=0.475(万元);税负为:(0.475÷4)×100%=11.88%。
第八年纳税税额为: (3-2) ×15%+(2-0.5)×10%+0.5×5%=0.325(万元);税负为:(0.325÷3)×100%=10.83%。
第九年纳税税额为:(2-0.5)×10%+0.5×5%=0.175(万元);税负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纳税。十年总税额为8.475万元,总税负为15.69%。
1.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两年的折旧2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3年到第10年这8年,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及税负就会发生如表(表3)所示的变化。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把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后8年中,即100万元/8年=1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两年和后8年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纳税额为24.8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1.75%。
2.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5年到第10年这6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见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29.24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3.59%。
3.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7年到第10年这4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50.2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9.02%。
4.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机器设备进行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9年到第10年这两年中的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6)。前8年和后两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纳税总额为22.85万元,总税负为23.08%。
二、不同年限进行技术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利润、税收、税负的增长幅度。以企业最初投资所用的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
第3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14-54)÷54×100%=111.11%,纳税额增长率=(24.8-8.475)÷8.475×100%=192.63%,税负增长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23.98-54)÷54×100%=129.59%,纳税额增长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税负增长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73-54)÷54×100%=220.37%,纳税额增长率=(50.2-8.475)÷8.475×100%=492.33%,税负增长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99-54)÷54×100%=84.33%,纳税额增长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税负增长率=(23.08%-15.69%)÷15.69%×100%=47.1%。
为了充分发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长最小,我们对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的增长和税负的增长做一比较,从中就会发现在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少。进行这种比较的具体方法是:用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除以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公式为:
“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税负增长额÷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根据这一公式,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50.35%÷245.04%)×100%=20.55%,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84.96%÷492.33%)×100%=17.26%,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47.1%÷169.62%)×100%=27.77%。
通过以上的分析、计算表明该企业在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税负最轻。也就是说正确选择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时间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会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固定资产最佳技术改造时间的选择,达到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节,对损益进行调整,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企业增加收入合法避税服务。
参考文献:
[1]贾莉莉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62-63.
[2]王 虹 陈立编著: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52-202.
技术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 第12篇
技术资产是无形资产, 指本身不具有独立实体, 有赖于一定的技术载体才能展现的, 在一定时期内能对特定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
技术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 依据其特征、来源等进行分类。
(1) 按法律特征分为:
法定保护类技术资产指该类技术资产在形成、占有、许可、使用等财产权利以及时间、地域、竞争规则等方面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形态, 如专利权。非法定保护类一是指该类技术资产在形成、占有、许可、使用等方面不直接受法律保护, 而是依靠当事人各方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如专有技术只能依靠保密措施等进行垄断。
(2) 按有无载体可分为:
明确载体的技术资产指利用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展现的技术资产, 如一种新型产品。无明确载体的技术资产指不能利用明确的载体来展现的技术资产。如专利权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以独占的一种权力,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
2 技术资产现行会计信息披露
由于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仅仅是从技术资产的历史成本角度对其价值进行反映, 造成了技术资产的价值低估。同时, 高科技企业技术资产信息披露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情况。因此, 导致会计信息需求者对于企业的有关情况不能够做到详细、真实地了解, 从而影响到正确决策;研究与开发费用反映不够全面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投入大, 其投入的资金主要去向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研究与开发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的重要方面。而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披露还存在很多问题, 如不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计量方法、投入研究与开发的资金规模等。种种问题导致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具体研究与开发状况不能够做到详细了解, 从而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3 技术资产信息披露要求
3.1 技术资产信息披露的原则
(1) 相关性原则
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 相关性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重视。会计信息不仅仅要满足可靠性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更需要符合相关性原则。科学知识和技术己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 具有创造性思维的高智力人才所构成的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技术资产比传统的有形资产发挥着更有效的作用。但在传统的财务报告体系中很难反映高企业的这些方面的优势和潜力, 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也就缺乏相关性, 这样很难使得有关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相关性是最重要的, 可靠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相关性的要求。相关性和可靠性并非相互排斥, 没有可靠性, 相关性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相关。
(2) 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即要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在会计核算到财务报告的过程中都不能有虚假的财务信息, 没有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会计的反映和监督作用也就无从谈起。可靠性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在凸显相关性原则的重要性的同时, 我们不能忽略可靠性原则, 只有建立在可靠性原则的基础之上的财务信息才具有有用性。
(3) 充分性原则
技术资产在会计信息披露时要求要满足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完整性, 不得存在故意隐瞒和遗漏的现象。在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基础上, 还可以增加自愿披露信息, 以提供给有关投资者做正确决策。
总而言之, 技术资产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不仅要遵循一般企业信息披露的原则, 同时也应该针对技术资产自身的特点, 加强有关显示科技含量的相关信息的披露。
3.2 技术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1) 增加在研究与开发费用方面的披露
企业的生存基石就是本企业现在或是将要所拥有的技术资产, 而在知识经济中高新技术的更新频率不断加快, 这就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也必须重视研究和开发活动。作为企业的投资者, 他们所关心的就是企业有关研究和开发的投入规模、投入方向以及投入后的效益等。不披露研发支出项目, 投资者的投入风险将增加, 这会使得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2) 改进对技术资产的披露
技术资产对企业发展的贡献超过了有形资产。技术资产直接影响到高科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对于投资者来说, 技术资产的有关信息是评价高科技企业价值的关键, 也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有关技术资产信息披露情况看来, 高科技上市公司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特别是在报表附注中的企业技术资产的披露有关信息。只有全面、详细地披露有关高科技企业的技术资产信息, 才能正确反映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发展潜力, 也才能够引导投资者的正确决策。
(3) 增加对风险信息的披露
风险是技术资产信息披露的焦点。由于技术资产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等特点, 这就需要对高科技企业的技术资产的风险进行披露。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 还要求尽可能进行定量分析。
综上所述, 企业所披露的有关技术资产价值和非财务信息等, 其最终的目的是让风险投资企业家能真实的了解到所关注的企业的技术资产有关财务状况, 以便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 会计信息的传导过程将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信息供给者相互联系成为一个整体。
参考文献
[1]、陈玉荣, 技术资产会计计量探究,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OO2
[2]、葛家澎, 会计理论,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技术类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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