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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建筑业税收风险(精选6篇)

建筑业税收风险 第1篇

1、企业所得税流失风险。营改增后在地税管理方面建筑业存在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由于国地税征管方式的不同,营改增前地税以项目管理多采取代开发票时预缴税款控税,后期实行项目清算,营改增后国税实行自开票征管方式,税款大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只有跨地区外来劳务实行预缴税款方式,其中营改增前老项目、甲供材以及清包工等情形按简易征收3%预缴增值税,一般项目按2%预缴增值税,同时在地税办税厅预缴所得税及附加税费。对于本地建筑企业无论是从事本地建筑劳务,还是外出从事建筑劳务,由于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各项税费,一方面可能存在延迟纳税的风险,同时由于控管手段不健全、第三方数据交换的滞后以及利用成效等影响,地税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项目情况及开票信息情况。上述情况的存在将直接产生省外来苏施工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本地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流失风险。

2、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风险。建筑企业除了混凝土、钢材等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砖瓦灰石沙等材料大都由当地农民经营,季节性强,根本无法取得专票,占总成本30%以上的人工成本中自行聘用的人工费用无法取得专票,即使有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税率也只有3%。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一方面纳税人享受不到营改增减税的政策效应,据中国建筑协会抽样测算,平均增加税负为94%,换算成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为5.83%,增加2.8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由于抵扣链条不完整,国地税征管方式不同,给国地部门的增值税、所得税监控管理都带来了较大困难。

建筑业税收风险 第2篇

(一)营业税

1.是否存在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以开票金额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包括: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樊剑英:开票不给钱,谁也不开票,开了票也不给钱,更没人开票,但是税要不要缴呢?一是检查合同的付款日期;二是检查建设方应付账款借方余额或者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樊剑英:分解记账也是一套账,只要收入总额与建设方合同额一致」

3.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樊剑英:甲供材只有设备及装饰劳务除外,建设方提供的物资、动力费用均应该计征营业税」

4.对取得工程价款以外的机械作业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是否申报纳税。

「樊剑英:工程价款以外的机械作业收入也属于工程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动产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收入,应交增值税」

建筑业税收风险 第3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风险,规避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多样性、临时性等固有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确定了其涉税行为不仅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更具有一定的庞大性,与此同时,每一个税务机关对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都是不一样的,直接造成其存在种种客观性的风险。本文主要对建筑企业税收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规避对策。

一、建筑企业行业特点

具体来说,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多样性以及复杂多变的特征,直接造成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也拥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常常跨越数月乃至于数年;工程牵扯到的工种可以说是十分广泛的,譬如水电暖通、木工、泥瓦工等等;工程分包、转包已经成为建筑行业最为普遍的现象;其中有不少企业超越企业注册登记市(县)承担了大量的工程;将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捆绑一起进行招标,建筑劳务在一定程度上增值税应税劳务,譬如构件等等;在对相关数目进行核算时一律采用收付实现制;无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现象可以说是相当普遍的;个人挂靠现象时有发生。在财务核算方面,建筑企业总体上仍然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需要广大廉价劳动力参与其中,自动化程度始终处于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并且侧重于人工体力劳动,生产率始终处于一个相当低的水平,难以取得比较好的利润;其中绝大多数的员工来自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部分员工流动性不小,整体素质并不高,税法意识非常地淡薄;原材料价格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存在巨大的落差,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订单零碎化,难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结合工程项目展开一系列的成本核算存在相当程度的难度;工程项目往往超过数月乃至于数年施工而且工程项目的款项往往推行的是分期结算,财务核算可以说是相当庞大的;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企业集团选取的是总、分机构经营模式。

二、税收风险的定义

在本篇文章当中,从税收风险的定义出发,主要如下:税收风险表明着在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下给涉税主体有目的的行为带来的、与预期目标进行相比较的话存在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三、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其一,税收政策遵从风险。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逐渐实现了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并且逐步建立起以需求为导向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然而仍然没有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因为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必然经历结构性地调整,再加上我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屡次发生变化,再加上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数量多,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很难准确了解到国家的政策变化,直接加大了税收政策遵从风险。

其二,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体而言,纳税金额核算风险有如下两种呈现方法:一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大意所导致而成的,纳税金额计算错误,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税收风险。二是如果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企业财务人员未能够及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或者在理解上出现错误,直接导致纳税金额核算准确度不够,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税收风险。

其三,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需要财务人员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财务知识,并且税收筹划往往会出现一些在税收法律制度的周边上展开一系列操作的情况,即便是考虑得相当严谨,照旧蕴藏着很大的筹划风险。之所以形成这一种风险首要的因素在于相关人员对政策精神的把握不足,理解不够透彻,把握不准,直接造成税收筹划活动失败而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

四、建筑企业税收风险规避对策

对税收风险进行周密、细致地分析,主动选择有用的税收风险规避对策,无疑将有助于推动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建议主要采取如下规避对策:

一是确立提升对于税收风险的认识。在作者看来,假设建筑企业想要有效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首要的事情在于对税收风险引起足够地重视。在实际工作之中,绝大多数人往往存有这一种看法,如果一旦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上门拜访的话,绝对是一件坏事情,在笔者看来,绝对不能有这种想法。对于与税务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成为企业的老师。譬如说当对相关税收政策变化不够了解时,完全可以咨询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是规范企业内部业务操作流程,使得建筑企业内部的广大员工的素质得以大大提高。要想有效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首先靠的是制度,其次靠的是人员。要想减少税收风险,降低风险,首要工作就是规范业务操作,应通过积极进行大量的业务教育活动以及岗位技能培训,不仅大大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而且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有效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三是把加强税企沟通作为立足点,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企业财务人员由于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了税收风险的产生,这一系列问题包括对于税收政策法规掌握不够、理解不够准确等等,所以企业应及时做好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的沟通工作,及时对税收政策变化以及税务部门工作的变化动态展开一系列地了解,关键在于与税务机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建立起一种密切合作的关系作为突破口,方便能够及时取得政策上的支持以及优质的服务。譬如说,对于一些税收政策或者涉税业务处理方面的困惑往往没有十足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之下,应提前进行一系列的咨询,谨慎操作,有效避免引发一系列的税收风险。一旦对税收风险有所觉察的话应和当地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最快的速度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妥善处理,大大减少税收风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经济处罚。

四是依靠专业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伴随着税收环境的不断改进以及税法的不断健全,税收政策出现了显著性的变化,我国的外部发展环境也日益趋于复杂,显然,企业现有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已经不能够满足种种复杂涉税业务处理的需要,譬如并购、重组、非货币交易等等。因此,建筑企业应努力寻求其他人的帮助,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税收中产生的种种风险,有效预防以及治理纳税不遵从现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尽可能地提高纳税遵从的合法性以及经济性、准确性、及时性。

五是落实税收筹划基础,创造一种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对于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在日常的税收筹划过程之中,需要落实税收筹划基础,创造一种相当不错的税收筹划氛围,所以,对于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强税务会计以及筹划的学习,大大提升员工的素质。涉税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还要做具备较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与此同时多多关心下国家大事,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不断展开一系列地学习。其次,应该在业余时间做好与税务机关的密切联系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未免要与税务机关彼此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并且使之延续,而税务机关往往比建筑施工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变化更为了解,所以建筑施工企业理当紧密联系当地税务机关,从而能够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筹划方案,这种筹划方案能够贴近国家要求、符合国家法律。

六是进一步提升防范意识,严格依法纳税。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潜在的税收风险展开一系列地分析,进行评估,凭借依法纳税、照章经营去有效避免种种税收风险的发生。

五、结束语

对于每一个建筑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其对整个国家应尽的责任以及义务,伴随着我国整体税收环境的不断改善,建筑企业自身不仅仅要提倡依法纳税,更要提倡诚信纳税,合理规避税收风险,以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在整个市场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忠华,贾心明.预防和化解我国税收风险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11(04)

[2]董纯博.浅析企业税收风险[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0)

[3]姚轩鸽,魏春田.税收风险的预警和防范[J].中国经济报告.2014(01)

建筑业挂靠经营税收风险与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建筑业;挂靠经营;税险防范

一、行业现状

在目前的建筑施工行业,“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即挂靠者(挂靠单位或个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或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被挂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项目,并非实际上真正履行所谓的管理义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挂靠这一行为是禁止的,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整体转包、肢解合同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有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建筑业“营改增”的制度变革,对资质挂靠企业将是一次大清洗。新政伊始,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疏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实践,很难看到税务风险的存在和严重性。

二、建筑业挂靠经营财税风险

1.“营改增”之前,建筑业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统一执行3%的比例税率,主要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交纳,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结算发票时征收,计算简单,金额固定,操作方便。实务中,建筑业“以票控税”征管由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完成。挂靠方多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或个体,挂靠方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完税后取得结算发票,将该部分收入和资金转入账外核算,由于被挂靠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该部分收入实行有效的纳税监管,加之国税、地税机关分属两家不同的业务系统,给挂靠企业偷逃税款等带来了投机钻营的空间,甚至容易滋生有关税务部门的渎职和腐败行为。

2.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除增值税替代了营业税外,其他税种不变,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等于增值税销项减去进项的差额,计算复杂,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与企业的管控水平呈反比。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了“金税三期”软件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改由企业自行网上管理开具,增值税实行工程所在地先预缴、企业所在地后清算的方式,施工企业所有的收入发票结算和增值税认证抵扣都纳入税务机关管控范围,建筑业“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被彻底改变,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实现联动管理,挂靠企业(分包)代开发票不入账核算的管控制度漏洞被堵塞。

由于被挂靠单位不参与项目具体的管理,被挂靠公司往往都有多个挂靠项目,很难控制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统一匹配,当期进项必然要在各个项目之间相互抵销。同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都需要挂靠项目提供依法合规的结算票据,挂靠企业为了实现增加抵扣税额、降低成本,多会采够低质、劣质材料甚至买卖专用增值税发票等不正当手段。一旦项目财税出现问题,将受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涉税稽查和处罚,很可能带给被挂靠企业巨额亏损甚至是灭顶之灾。

三、案例解析

案例:大伟建筑公司是新疆一家资质不全个体企业,挂靠江苏徐州管道工程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徐州管道工程公司不参与管理,按照合同额收取5%的管理费。2016年1月1日,大伟建筑公司以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名义,与中石油管道建设公司签订了新疆库车至库尔勒输气管道工程轮台段土石方分包工程合同,中石油管道建设公司为该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价400万元,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

解析:2016年4月30日,工程完工50%,按照营业税计税结算。营业税征管一般实行“以票控税”征管模式,结算流程如下:

1.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企业外出活动经营证明》,同时按照合同额预交企业所得税5万元(一般为合同额的0.2%~1%,各地区不统一),税款由大伟建筑公司承担。

2.工程所在地轮台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外出活动经营证明》,代开建筑业发票200万元,收取营业税6万,其他税费1.66万元,税款由大伟建筑公司承担。

大伟建筑公司已经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不再设置账薄核算收入,施工材料、设备租赁等不索取发票,同比市场价降低20万元,项目已盈利15万元。

2016年5月1日期,建筑业实施“营改增”,该分包合同剩余50%工程量补充合同明确按照增值税一般方式计税,剩余部分不含增值税190万元,含税210.9万元。2016年8月1日,工程如期完工,结算价410.9万元,与合同一致,增值税结算流程如下:

(1)2016年8月25日,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先向轮台县国家税务局申报预缴增值税3.8万元,其他税费1.39万元。

(2)2016年8月,30日,大伟建筑公司提交完税资料,商请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价税合计210.9万元。

(3)2016年9月1日,徐州管道工程公司申报8月税金,通知大伟建筑公司缴纳增值税17.1万元,其他2.05万元。

(4)大伟建筑公司提出异议,原因很快查明:大伟建筑公司挂靠经营,认为开发票时预缴过税金就不需要再麻烦设置账薄核算,并且在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租赁等过程中采取不索要发票的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经与会计核对得知,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计算,不索要发票的做法虽然大幅度降低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名义价格,但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结果反而是增加了增值税费和实际成本。

(5)徐州管道工程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的方式,至对收到的挂靠费列账收入核算,而对以自己名义开具的挂靠项目发票,认为挂靠方已经承担了税款,就不再核算管理,这是当前很多挂靠经营的管理惯例,殊不知这正给企业酝酿巨大的税务风险。

大伟建筑公司挂靠的项目, 2016年 5月 1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完成的工作量200万元,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2016年 5月 1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完成的工作量190万元,由徐州管道工程公司自行开票,都分别预缴了税金。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汇缴的管理都集中在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管理,国税部门通过简单分析比对,很容易就可以发现徐州管道工程公司开出去的挂靠结算发票和实际申报的收入不符,同时因挂靠经营项目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和列账核算,税务机关稽查可对该部分收入做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和滞纳金。可见,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务风险不仅是增值税,真正巨大的财税风险和损失是透过“营改增”后的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业挂靠的治理

此轮建筑业“营改增”改革,有意通过税收体制的变革,整顿建筑业的挂靠分包,理顺市场程序,建筑业挂靠经营将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而逐渐消亡,对施工企业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

1.开展资源整合,通过重组、合并等方式,将具有业务能力的挂靠企业、个体等组织,吸收合并到被挂靠企业,做实做强建筑企业实体,实现资质和资源有效的整合,这对建筑行业行政许可门槛下的优质资源也是个难得的机遇。

2.将挂靠实际施工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由被挂靠企业派谴到目标项目具体实施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的财税、资金管理纳入被挂靠企业集中管理,挂靠单位或个体通过设备租赁费、工资薪酬等方式实现正常收益。

五、结束语

建筑业税收风险 第5篇

全面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这种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具体的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1、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

笔者实践调研发现,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因此,挂靠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挂靠的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不符。也就是说,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劳务服务而代项目部的包工头或班组负责人开具劳务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1、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事项:

一是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注明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2.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的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一试三份,一份给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挂靠劳务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给民工本人留存。

3.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

(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4.建筑企业加强民工工资管理,具体的管理技巧如下:

(1)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给劳务公司存档。

(2)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

税收风险管理 第6篇

一是人力资源配置有待优化。调研中看出,该局部分人员不能完全适应税收管理员职责的要求,存在“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的现象;个别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无差别的税收管理的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尚欠考量,配置效率低下。二是税收管理员职责界定有待规范。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繁杂,精力分散,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管理员各自分片工作,一管到底,工作无法形成合力,且缺乏有效地监控制约,难以规避执法风险。三是风险管理意识有待增强。不少干部把规避执法责任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没有将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和纳税人遵从度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存在与实际工作“两张皮”的现象等。

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实践

○程音胜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法。以灌南县国税局为例,去年该局按照“科学分类、探索规律、整合资源、集约管理”的要求,按行业成立了四个专业化管理分局:第二分局负责全县所有县本级企业、房地产企业、商贸企业等行业的税收管理,第三分局负责全县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第四分局负责全县所有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等行业的税收管理,第五分局负责全县所有化工、船舶修造等行业的税收管理。实践证明,专业化管理分局的成立,为减少税收流失、促进行业税负公平、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效奠定了基础。

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人力资源配置有待优化。调研中看出,该局部分人员不能完全适应税收管理员职责的要求,存在“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的现象;个别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无差别的税收管理的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尚欠考量,配置效率低下。二是税收管理员职责界定有待规范。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繁杂,精力分散,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管理员各自分片工作,一管到底,工作无法形成合力,且缺乏有效地监控制约,难以规避执法风险。三是风险管理意识有待增强。不少干部把规避执法责任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没有将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和纳税人遵从度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存在与实际工作“两张皮”的现象等。

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专业化管理的举措

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该局主要从四个“化”入手: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将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员选调到县局机关,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专门从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把握税源发展趋势、以专业纳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税收风险应对等深层次税源管理工作;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主要由那些年龄较大、业务能力相对较低、熟悉当地情况的干部担任,其职责主要负责实地调查、数据维护、开展格式化巡查、发票核查、税收执行等事务性工作。

强化大企业管理。今年该局在第二分局加挂大企业管理科,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点对点”的风险应对、税源监控、全面审计等工作,指导大企业所在专业化管理分局做好税源管理、日常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尝试推行客户协调员制度,对重点大企业实现个性化服务和全程服务,不断提高大企业自觉遵从意识和自我遵从能力。

细化个体税收管理。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今年该局发挥第三分局专业管理个体税收的优势,在个体定期定额达点户中按照专卖店、专业市场、重点行业等进行细分,成立专业化责任区。专门设置查账征收户责任区,配备责任心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担任税收管理员。同时,参考属地、规模等因素,做好定额测算核定工作,全面推行定额大公开,按地域适时公开定额清册,利用社会力量实施监督制约,减少漏征漏管,确保税负公平。

深化行业税收管理。一是创建纳税评估数据模型。综合行业聚集度、税源规模、贸易方式、产品品种等因素,以及大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各行业和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根据各行业及各大企业的经营和核算特点,完善各行业和大企业纳税评估数据模型,编写各行业和大企业税收管理指南。二是成立行业税收管理协会。通过协会,共商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为行业税收管理搜集第一手资料,指导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是建立行业税收情报库。拓展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渠道,建立日常情报搜集制度和内外情报交换制度,采集行业有关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税负指标等,解决行业管理信息总量欠缺、征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四是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机制。有序开展税收风险管理讲评,实行责任区每月自评、专业化管理分局所有责任区每月互评、县局每季度点评,形成以内部办公网为平台的“月度讲评项目化、季度讲评任务化”的税收风险管理讲评格局。

建筑业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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