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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精选6篇)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 第1篇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

互联网财政金融(亦称“互金”)专项整治大幕已经拉开。4月中旬,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计划于203月底完成。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迎来了史上最大规模的专项整治。

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将面临一场史无前例的监管风暴。

“互金”难打“擦边球”

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目前已进入第一阶段,即由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方案,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此番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备受业内人士关注。

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更是表明“互金”整治行动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4月27日在银监会召开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包括央行、证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商务部、住建部等14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

在会上,《经济》记者了解到,鉴于非法集资案件形势严峻,一些区域和行业风险隐患较大,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

这标志着监管层开始重拳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强监管”时代即将来临。“互金”行业在年之前,一直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而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网贷行业提出通过备案制、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合规性要求,并在18个月内实现行业的渐进式洗牌。

如果说这是一个弱监管信号,那么此次14部委联合对“互金”行业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整顿,则可以看成“强监管”时代的来临。

在具体的操作路线选择上,《经济》记者了解到,此番整治将从多点面进行全方位布局。部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严查广告宣传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于5月至7月继续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如此“大手笔”的批量动作,与以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有着直接关系。自互联网金融引入我国后,得益于我国互联网普及和网民规模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理念深入人心,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但这并不能掩盖野蛮生长之后的各种乱象。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一季度,公安部非法集资立案数达2300起。

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之所以频频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源于很多诈骗者使用了“互联网+”的擦边球,使得追求高收益、不熟悉“互金”运作模式的投资者接连受害。

这样的问题平台几乎占据“互金”平台的三分之一。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3月底,网贷行业共有1246家问题平台,而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461家。在监管规则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相当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完全沦为短期获取不义之财的工具,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的生存环境最终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使得真正从事普惠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遭遇到了社会质疑。

如今国务院组织的跨部委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网络投资理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将有效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深刻影响未来互联网金融格局。

互联网金融中的“伪装者”将在监管层的重拳整顿行动中无处容身。“整顿将会促进行业更加规范阳光发展,行业最核心的风险点有望得到控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经济》记者表示,很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互联网理财公司或将被惩处。

行为监管提上日程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繁杂乱象和风险事件频发的局面,监管层早在2015年就决定整治,但却迟迟未有举动。随着近期大案要案频频暴露,监管层才自上而下广泛开展整治行动。

多位业内专家对《经济》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实属意料之中,监管层对于这次整治行动也并非心血来潮,而是做好了十足的准备。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首付贷清理、暂停金融类企业注册等密集动作预示着这场整治风暴目标明确、分工有序、力度空前、涉及面广。

《经济》记者了解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于整治成效制定了短期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要达到一个扭转、一个扼制并且紧守“两条底线”,具体指:要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扼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要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两条底线”。从长远来看,要总结互联网与金融治理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尽管监管层的新动作拳拳到肉,但业界一直期盼出台的“P2P监管细则”却暂时搁置,监管层认为需要在整顿中吸收经验、经过完善后再发布。

对此,是否改变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金融管理局或金融管理委员会,在学者中掀起了一番讨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没有修改前,人为组建金融委员会或金融管理局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向记者表示,要想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现象,必须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

在乔新生看来,金融监管机构应着重管理“互金”交易的真实性,严防虚假交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加强对“互金”的监管和资金的监管。

“我们需要重构新的监管理论和体系,掌握它真正的规律和规则,未来监管单纯靠功能监管并不够,还必须有行为监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向《经济》记者分析称,行为监管比功能监管更加重要,在未来监管体系发展当中,必须和新的技术结合起来,这样肯定会使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更加彻底,更加信息化和去中介化。

事实上,强制性的一刀切监管并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监管的尺度也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北京大学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向《经济》记者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应搭起统一的监管框架,要有统一监管标准和执行准则,提高门槛,把没有资质的机构隔离在外。

在整治过程中,明辨真伪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郭田勇表示,很多所谓的P2P机构是没有发展潜力的,与传统机构相比没有真正的优势,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按照金融业的市场化规律去监管。

重塑“互金”行业生态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如何利用整改的`黄金期向“合规”迈进,将直接决定平台日后能否生存下去。2015年年末,《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给了“互金”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如今监管高层整治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问题平台需要加快节奏迈过“合规”门槛。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严,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要想安然过冬,关键在于敬畏风险、符合监管要求、用好技术和明确行业趋势。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向《经济》记者表示,重塑“互金”行业的生态环境应做到5点:一是强化政府治理;二是有底线思维;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四是强化传统机构与“互金”机构的合作;五是对于社会公众加强教育。

行业自律的作用不容小觑。随着监管和信息越来越透明,依靠转入地下规避监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网贷平台想要规避监管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未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唯一出路就是根据监管规定,主动调整。

对于此次整治,不少行业内人士均持乐观态度,在他们看来,这既是一个行业洗牌的过程,也是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名的过程。

“对正规运作、符合监管方向并且已经达成一定体量和有良好的风控体系的平台,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他们将成为监管政策红利释放的受益者。”随手记金融研究院院长杨仁杰向《经济》记者表示,本次专项整治对三类企业影响最大,“一是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能力薄弱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二是资产有瑕疵的互联网金融;三是新进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经过本次专项整治之后,一些伪平台、伪业务将得到清理,不法分子将被处罚,也为行业集中整合创造了有利条件。财蜂发财树CEO朱亚磊向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意味着政策的调整,更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的现货交易场所。“当政府强调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时,那些具有现货挂牌、现货发售业务,可以为厂商提供快速、大量销售平台的交易场所无疑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欢迎,在政策、服务上将获得更多的支持。”而这对现货市场交易来说是一件好事。

“这么乱的局面如何去监管?要把增量放缓,梳理存量,然后再按一定的门槛增加增量。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北京京北众筹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罗明雄向《经济》记者表示,20以前互联网金融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20到2015年是市场化的较量,劣币驱逐良币,到了2016年才是真正进入了政策层面的良币驱逐劣币。

罗明雄认为,与其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不如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投资人群是不确定的人群,而从业者是特定人群,是少数人群,所以应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要让他们知道如果助纣为虐,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就不会再去给骗子打工了。”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xx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xx〕xx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政办〔xx〕x号)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县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在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领域,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信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从事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非银行业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在清理整顿工作未结束前,除政府类基金外,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审批各类非金融机构。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全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县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举报渠道和违法违规线索。推行“重罚重奖”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绒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对难以评估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请xx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应对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六)加强技术支持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全县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县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一)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维稳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国资办、县法制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推进我县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财政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金融办负责会同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兄弟区县的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专项整治的衔接配合工作;配合县银监办等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牵头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县内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负责牵头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负责与通信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县经信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行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牵头开展通过互联网从事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县银监办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县住建委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县国资委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

县经信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县维稳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按照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我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同时,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共同承担互联网金融各分领域整治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外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源头维稳要求,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五、明确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

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各有关部门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市场监管部门、通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金融”“网络借贷”“投资管理”等前述字样的企业作为摸排线索。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跨县经营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xx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xx年11月中旬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

各乡镇和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自查。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现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xx年11月中旬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

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乡镇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xx年12月中旬完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xx县专项整治报告,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步做好xx市对我县的验收工作。此项工作于1月底前完成。

六、坚持标本兼治,建设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

立足我县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探索监管规则和方法,向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对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

(二)加强风险监测

探索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全县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发布系统。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

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建立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的约束力,开展风险教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 第3篇

联网金融(亦称“互金”)专项整治大幕已经拉开。4月中旬,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计划于2017年3月底完成。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迎来了史上最大规模的专项整治。

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将面临一场史无前例的监管风暴。

“互金”难打“擦边球”

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目前已进入第一阶段,即由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方案,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此番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备受业内人士关注。

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更是表明“互金”整治行动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4月27日在银监会召开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包括央行、证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商务部、住建部等14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

在会上,《经济》记者了解到,鉴于非法集资案件形势严峻,一些区域和行业风险隐患较大,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

这标志着监管层开始重拳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强监管”时代即将来临。“互金”行业在2015年之前,一直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而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网贷行业提出通过备案制、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合规性要求,并在18个月内实现行业的渐进式洗牌。

如果说这是一个弱监管信号,那么此次14部委联合对“互金”行业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整顿,则可以看成“强监管”时代的来临。

在具体的操作路线选择上,《经济》记者了解到,此番整治将从多点面进行全方位布局。部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严查广告宣传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于5月至7月继续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如此“大手笔”的批量动作,与2014年以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有着直接关系。自2007年互联网金融引入我国后,得益于我国互联网普及和网民规模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理念深入人心,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但这并不能掩盖野蛮生长之后的各种乱象。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2016年一季度,公安部非法集资立案数达2300起。

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之所以频频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源于很多诈骗者使用了“互联网+”的擦边球,使得追求高收益、不熟悉“互金”运作模式的投资者接连受害。

这样的问题平台几乎占据“互金”平台的三分之一。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网贷行业共有1246家问题平台,而正常運营的平台数量为2461家。在监管规则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相当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完全沦为短期获取不义之财的工具,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的生存环境最终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使得真正从事普惠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遭遇到了社会质疑。

如今国务院组织的跨部委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网络投资理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将有效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深刻影响未来互联网金融格局。

互联网金融中的“伪装者”将在监管层的重拳整顿行动中无处容身。“整顿将会促进行业更加规范阳光发展,行业最核心的风险点有望得到控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经济》记者表示,很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互联网理财公司或将被惩处。

行为监管提上日程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繁杂乱象和风险事件频发的局面,监管层早在2015年就决定整治,但却迟迟未有举动。随着近期大案要案频频暴露,监管层才自上而下广泛开展整治行动。

多位业内专家对《经济》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实属意料之中,监管层对于这次整治行动也并非心血来潮,而是做好了十足的准备。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首付贷清理、暂停金融类企业注册等密集动作预示着这场整治风暴目标明确、分工有序、力度空前、涉及面广。

《经济》记者了解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于整治成效制定了短期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要达到一个扭转、一个扼制并且紧守“两条底线”,具体指:要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扼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要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两条底线”。从长远来看,要总结互联网与金融治理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尽管监管层的新动作拳拳到肉,但业界一直期盼出台的“P2P监管细则”却暂时搁置,监管层认为需要在整顿中吸收经验、经过完善后再发布。

对此,是否改变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金融管理局或金融管理委员会,在学者中掀起了一番讨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没有修改前,人为组建金融委员会或金融管理局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向记者表示,要想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现象,必须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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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乔新生看来,金融监管机构应着重管理“互金”交易的真实性,严防虚假交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加强对“互金”的监管和资金的监管。

“我们需要重构新的监管理论和体系,掌握它真正的规律和规则,未来监管单纯靠功能监管并不够,还必须有行为监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向《经济》记者分析称,行为监管比功能监管更加重要,在未来监管体系发展当中,必须和新的技术结合起来,这样肯定会使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更加彻底,更加信息化和去中介化。

事實上,强制性的一刀切监管并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监管的尺度也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北京大学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向《经济》记者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应搭起统一的监管框架,要有统一监管标准和执行准则,提高门槛,把没有资质的机构隔离在外。

在整治过程中,明辨真伪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郭田勇表示,很多所谓的P2P机构是没有发展潜力的,与传统机构相比没有真正的优势,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按照金融业的市场化规律去监管。

重塑“互金”行业生态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如何利用整改的黄金期向“合规”迈进,将直接决定平台日后能否生存下去。2015年年末,《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给了“互金”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如今监管高层整治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问题平台需要加快节奏迈过“合规”门槛。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严,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要想安然过冬,关键在于敬畏风险、符合监管要求、用好技术和明确行业趋势。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向《经济》记者表示,重塑“互金”行业的生态环境应做到5点:一是强化政府治理;二是有底线思维;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四是强化传统机构与“互金”机构的合作;五是对于社会公众加强教育。

行业自律的作用不容小觑。随着监管和信息越来越透明,依靠转入地下规避监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网贷平台想要规避监管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未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唯一出路就是根据监管规定,主动调整。

对于此次整治,不少行业内人士均持乐观态度,在他们看来,这既是一个行业洗牌的过程,也是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名的过程。

“对正规运作、符合监管方向并且已经达成一定体量和有良好的风控体系的平台,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他们将成为监管政策红利释放的受益者。”随手记金融研究院院长杨仁杰向《经济》记者表示,本次专项整治对三类企业影响最大,“一是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能力薄弱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二是资产有瑕疵的互联网金融;三是新进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经过本次专项整治之后,一些伪平台、伪业务将得到清理,不法分子将被处罚,也为行业集中整合创造了有利条件。财蜂发财树CEO朱亚磊向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意味着政策的调整,更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的现货交易场所。“当政府强调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时,那些具有现货挂牌、现货发售业务,可以为厂商提供快速、大量销售平台的交易场所无疑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欢迎,在政策、服务上将获得更多的支持。”而这对现货市场交易来说是一件好事。

“这么乱的局面如何去监管?要把增量放缓,梳理存量,然后再按一定的门槛增加增量。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北京京北众筹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罗明雄向《经济》记者表示,2013年以前互联网金融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2014年到2015年是市场化的较量,劣币驱逐良币,到了2016年才是真正进入了政策层面的良币驱逐劣币。

罗明雄认为,与其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不如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投资人群是不确定的人群,而从业者是特定人群,是少数人群,所以应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要让他们知道如果助纣为虐,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就不会再去给骗子打工了。”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 第4篇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 第5篇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 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该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

在经历了几年的爆炸式成长后,互联网金融行至十字路口,曾经的虚热将退烧。而在过去一段时间,政府部门和业界就互联网金融是否应该监管、如何监管,一直存在争议,也曾尝试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不过进展并不顺利。

直至去年以来,以P2P倒闭风潮所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飙升,社会压力和经济连锁反应明显,引致监管层痛下决心整治乱象。

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各类业态分由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截至目前,网络支付已经形成相对成型的监管制度,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保监会于去年7月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他监管法则仍未最终落地。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闸的论文 第6篇

摘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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