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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精选12篇)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

1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 其后续计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依据的理念不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结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依据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从法律形式看, 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除非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利润, 否则其实现的利润就只属于被投资企业, 而投资企业无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 成本法决定了投资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1.2 权益法的理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 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的方法。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依据的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从法律形式看, 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 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因此, 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 (承担) 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 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而变动的部分。

2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解读

由于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 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2.1 适用范围

(1)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2)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如果调整, 如何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转换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调整法, 即假设从原取得的投资开始就采用权益法, 把原取得投资采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

2.2.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2.2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

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2.2. 1 追加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应区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2.2.2. 1. 1 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 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本) 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2.2.2. 1. 2 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应按权益法处理, 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外收入) , 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账面价值) 。

2.2.2. 1. 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原则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投资企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 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 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 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2.2. 2 因处置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 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 应调整留存收益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 体现追溯调整。

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转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的处理:

(1) 由净损益引起变动的, 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 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调整留存收益 (因为属于追溯调整, 所以不应当调整当期损益) , 对于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 调整当期损益。

(2) 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权益法转换成本法的解读

3.1 适用范围

(1)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 投资企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使得投资企业由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换为具有控制能力,

3.2 基本原则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转换处理既体现了未来适用法的理念, 也体现了追溯调整法的理念。

3.2.1 减少投资导致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 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不需要对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体现了未来适用法的理念。

转换为成本法之后, 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企业享有份额的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 , 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实际上相当于成本法核算的新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的收回, 因此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 确认为当期损益。

3.2.2 因追加投资导致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投资企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使得投资企业由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换为具有控制能力, 属于多次交易形成企业合并。因增加投资导致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企业合并形式确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是每一交易时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之和, 同时将权益法下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点之后进行的会计处理的影响予以“消除”, 体现了追溯调整法的理念, 消除过程同下面的 (2) 。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属于多次交易形成合并的, 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由于多次交易具有时间差, 每项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 不再等于初始投资时点的初始投资成本, 所以需要调整。调整如下:

(1) 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2) 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核算的, 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 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就是, 将权益法下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点之后进行的会计处理的影响予以“消除”, 体现了追溯调整法的理念。

1) 消除原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所做的会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额) 。

2) 消除原投资后至新投资之间原采用权益法所作的会计处理:

(1) 被投资单位盈利时投资企业所作会计处理的消除:借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被投资单位时亏损投资企业所作会计处理的消除: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第2篇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单纯从持股比例看,持股比例在20%与50%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包括20%与5

0%)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应收股利、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

股权投资明细科目有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

1.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除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1)以支付现金

取得的,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

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2)以支付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

股权投资的,应该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为取得长期股

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3)无

论是以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

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该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取得投资后的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的比较。

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不做处理。

②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该借方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单位应该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当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应该做相反的账务处理,但是应该以长期股权投资这个一级科目的账

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不足冲减的应该在备查簿中备查登记,

备考资料

(4)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①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是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单位对本单位投资之前实现的净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是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单位对本单位投资之后实现的净利润,应按照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的同时冲减长期股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宣告分派的股利持股比例)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投资方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相反分录)

(6)当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7)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应该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入银行存款,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该从贷方结转,实际收到的款项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应收股利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资本公积(或者在借方)

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或记借方)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3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如何;转换;权益法

由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致使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下降,从控制变成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是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下,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首先应该结转已经出售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对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在被投资单位原来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公允的净资产当中的份额,属于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原来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公允的净资产当中的份额,属于投资吃亏差额中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原来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公允的净资产当中的份额,属于沾光的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一并调整相应的留存收益。而对原来投资后至出售日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当中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長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的账面价值,同时对原来购买投资时至出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掉已发放和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享有的份额,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范围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投资损益账户;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者其他综合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于出售剩余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该投资在丧失控制权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也就是说剩余的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由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反之亦然。理论上表述为:出售股权取得的价款与剩余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来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从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应享有净资产的份额的差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将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在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的相关利得或者损失金额。

例题:

2015年1月1日,甲企业付款600万元购买乙公司100%的股份,投资当时B企业可辨认的、公允的净资产价值是500万元,商誉资产价值是100万元。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B企业 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75万元,按照购买日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了25万元。

2016年1月18日,甲企业出售B企业60%的股份,出售价款480万元存入银行,出售后甲企业对B企业持股比例为40%,能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2016年1月18日,即甲公司丧失对B企业的控制权当日,B企业剩余的40%股权的公允价值是320万元。假定甲企业、B企业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比例都为10%。假定B企业未发放现金股利,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甲企业出售股权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60

投资收益 120

解析:对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从开始到出售日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全部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投资方确认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

投资方确认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25

贷:其他综合收益 25

按照权益法进行处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6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5

投资收益 75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

贷:投资收益 15

比较上述成本法法和权益法,追溯调整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盈余公积 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

其他综合收益 10

借:投资收益 30

贷: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 30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270万元。

(2)甲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1)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会计处理调整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

贷:投资收益 50

2)从原来权益法下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出,重分类转入档期的投资收益,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

贷:投资收益 10

参考文献:

[1]201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4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如:股票)。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无论是否有公允价值,均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通常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控股(持股)比例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0、20%、50%、100%。持股比例>50%,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即被投资单位属于投资单位的子公司;两个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中持股比例各占50%,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即被投资单位是投资双方的合营企业;20%<持股比例<50%,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即被投资单位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持股比例<20%,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的适用范围及核算要点

(一)成本法

1. 适用范围:

控制(即持股比例在50%以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在20%以上),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2. 核算要点。

(1)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收回投资前,投资企业一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2)追加或收回投资:应按照追加或收回投资的成本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和利润: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的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但是实现净利润的分配);(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于除权日作备忘记录;除权日(除息日):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或以后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该公司此次分红配股);(5)被投资单位未分派股利,投资企业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二)权益法

1. 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在20%到50%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2. 核算要点。

科目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时点);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后留存收益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初始取得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全部价款)”、“营业外收入(当初始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等科目。需注意的是:当初始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在个别报表中不需要进行任何账务处理。(2)投资损益的确认。被投资单位盈利: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是被投资单位亏损,则进行相反处理。但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以减至零为限。需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即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可参照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成本)(取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等科目。股票股利:除权日备查登记。(4)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如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等,导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则投资单位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采用追溯调整法(视同初始取得就按照“权益法核算”)。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假设原持股比例为10%,新追加投资20%,总的持股比例达到30%(10%+20%),下面针对原持股比例10%和新增持股比例20%,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 原持股比例部分10%:

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追溯调整法(视同初始取得就按照“权益法核算”)。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其次,调整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变动=A+B。A:原投资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已发放或已宣告的股利或利润;B: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损益类账户:若属于“以前年度”则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若属于“当年”则调整当期损益(如:投资收益)。

2. 新增持股比例部分20%:直接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假设原持股比例为60%,处置投资20%,剩余持股比例40%(60%-20%),下面针对处置20%投资和剩余持股比例40%,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 处置20%,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进行处置有关的会计结算处理。

2. 剩余持股比例40%,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追溯调整法(视同初始取得就按照“权益法核算”),调成本、净损益、股利宣告及发放、其他权益变动。损益类账户:若属于“以前年度”则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若属于“当年”则调整当期损益(如:投资收益)。

四、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采用直接结转账面价值的方法,后续按照“成本法”核算。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假设原持股比例为30%,新追加投资25%,总的持股比例达到55%(30%+25%),下面针对原持股比例30%和新增持股比例25%,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新追加投资25%:直接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原持股比例为30%:追加投资时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结转到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以后按照“成本法”处理。

(二)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第5篇

权益法是企业在购入作为长期投资的股票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要反映企业在持有股票期间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中实际占有的份额,也就是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上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发生的亏损、获取的捐赠、支付的股利,都要按投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HacK50.com-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依据《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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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这种情形是指,投资企业虽然还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但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已不再具有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 www.HacK50.com-找入门资料就到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这种情形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仍然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达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由于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其控制和影响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企业已不能依其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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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近期内出售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这种情形是指,投资企业原准备长期待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但由于改变投资目的,企业不打算长期持有而计划近期内出售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已不重要,再按权益法核算已无意义。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6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粉饰财务报表;识别舞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其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权或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持有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本文仅从股权比例的设置方面分析如何识别长期股权投资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影响。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核算中的重要区别在于:企业对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因被投资方的经营盈亏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根据被投资方的经营盈亏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在投资成本相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相同情况下,因长期股权资核算方法不同会对投资方产生截然不同的经营成果。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A公司对B公司在2013年初进行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55%;A公司对C公司在2013年初也进行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也为1000万元,占C公司股权比例的25%。B公司和C公司在2013年度均实现净利润3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权投资》 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20%~5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50%(不包括50%)以上的及20%(不包括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依此规定,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不确认投资收益;而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C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确认75万元投资收益,使A公司在2013年度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增加75万元。

相反,如果B公司和C公司在2013年度均亏损300万元,A公司持有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仍然不变,而对持有中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75万元的投资亏损。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以相同的投资成本投资两个经营成果相同的企业,对自身的影响却截然不同。当前很多公司为了粉饰经营业绩,根据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为调节自身利润创造空间,主要方式如下:

1.对盈利能力强、经营状况稳定、经营业绩逐年上升的被投资企业,投资方会通过运作采用权益法核算

由于被投资企业盈利能力强、经营状况稳定,投资方虽有能力取得被投资企业51%及以上的控股权,却更愿意取得49%的股权,因为49%的持股比例对投资方的地位没有影响,在股东众多的情况下,投资方仍是被投资企业的最大股东,但在会计核算上,对长期股权投资却可采用权益法,将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确认为自身的投资收益,增加投资方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2.对经营状况差、连年亏损的被投资企业,投资方会通过运作采用成本法核算

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确认投资收益,对经营状况差、亏损的被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为负数,会影响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很多企业作为投资方,对于已持有并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往往增加投资比例达到被投资企业股本50%(不包括50%)以上,或减少投资比例达到被投资企业股本20%(不包括20%)以下,将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以成本法核算,这样即使被投资企业亏损额巨大,投资方也不确认投资亏损,不减少投资方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实际上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潜亏。

那么,如何才能识别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否合理呢?

首先,了解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资料,确定是否存在近几年连续亏损的情况并了解亏损额近几年增减趋势,对于近几年连续亏損的情况,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存在减值,在成本法的核算下,因为不确认投资亏损,不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形成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潜亏,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通常情况下,投资方为了虚增资产,往往不计提长期股资的减值准备。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方采用了权益法,就会确认投资亏损,使资产额得到真实反映。

其次,了解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成本的增减变化,并结合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判断投资方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投资比例的行为。对于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亏损而投资方转让或减少投资,降低投资比例并将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转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潜亏的可能性非常大,投资方的资产就会形成虚增,造成财务舞弊,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企业盈利能力逐年提高或由亏损转为盈利的情况下,投资方降低投资比例,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每年即可确认投资收益,对于这种做法,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法规并未禁止,也是企业作为投资方成功运作长期股权投资比例,增加自身经营多成果的成功做法。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7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比较分析

(一) 旧准则的适用范围

2006年实施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中, 权益性投资中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都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畴。其中,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2014年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与旧准则相比较,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适用范围缩小了,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而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从核算范围的调整看,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承担的都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而投资方持有的对被投资方不能产生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承担的是投资资产价格的变动风险和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 理应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不同的会计准则规范。由此可见, 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更能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 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也趋于一致。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比较分析

企业持有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方法会因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动而发生变化。由于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因持股比例变动导致核算方法转换的处理与旧准则有所不同。

(一) 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核算方法发生转换的处理

1. 从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能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旧准则中,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持股比例增加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从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能实施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需进行追溯调整。首先, 原持股比例部分,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若为正数不进行会计处理, 若为负数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次追加投资部分, 对追加投资的成本与按照该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需综合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确认商誉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对原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 被投资单位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部分, 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原投资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扣除已宣告或已发放的现金股利) , 按原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计入留存收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按原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 调整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按原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准则中, 企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当持股比例增加, 企业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应按权益法核算这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可按先卖再买的思路进行。首先将原持有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全部转出,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然后, 对追加投资后的所有持股比例按照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进行处理, 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所有持股比例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若为正数,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若为负数则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2. 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控制。

旧准则中, 企业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 应按照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 以原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成本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原持股比例部分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 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新准则中, 企业因追加投资原因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也是按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方存在设定受益性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其按照规定计量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 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的部分, 在处置投资时不允许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损益;其他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可以在处置投资时转入损益。

3. 从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控制。

旧准则中, 企业持有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到追加投资后的控制, 会计上依然是按照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增加持股比例前后都是采用成本法核算, 因此不涉及核算方法转换的问题, 也不需追溯调整。

新准则中, 企业追加投资后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实施控制的, 按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之前的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 其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 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损益。新准则采取的还是先卖后买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 因持股比例减少导致核算方法发生转换的处理

1. 从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企业因处置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从控制转变为重大影响或与其他单位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 新旧会计准则中的处理基本相同, 先是按比例结转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售价与该部分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然后比较剩余持股比例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在原投资日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 如为正数,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为负数, 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原投资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部分, 投资方按剩余持股比例享有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原投资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扣除已宣告或已发放的现金股利) , 按剩余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计入留存收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 调整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旧准则中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新准则中, 对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 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投资方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旧准则中,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首先, 按比例结转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持股比例部分按账面价值转作按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新会计准则中则是按照视同处置再重新购买新资产的原则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按处置比例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剩余持股比例部分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以处置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购入新资产的初始成本。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 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损益。

3. 从控制转变为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旧准则中, 投资方因处置投资对被投资方的投资由控制变为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没有发生改变, 处置投资前后都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只要按持股比例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可, 其账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新准则中, 依旧按照视同处置再重新购买新资产的原则处理。全部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处置后的剩余持股比例部分按照处置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总结

其实新旧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总结如下: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思路是: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 需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 不进行追溯调整, 新增投资的, 按原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减少投资的, 按处置投资后剩余持股比例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处理适用跨越会计处理界限原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处理中, 跨越会计处理界限是以“核算科目”的变化为标准的。如企业追加投资从金融资产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或处置部分投资后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都属于跨越会计处理界限。具体原则是:

1.构成“跨越会计处理界限”。投资方因增加持股比例导致投资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 原持股部分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如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 (不能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因增加持股比例对被投资方可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 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原持有的投资。投资方因减少持股比例导致投资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 在确认处置股权收益的同时, 对剩余股权按照处置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上述两种情况重新计量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均计入当期损益, 与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部结转。因此, 构成“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 转换日的会计处理是有可能确认损益的。

2.不构成“跨越会计处理界限”。投资方因增加或减少持股比例但不构成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 不需对原持有的投资或剩余的投资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与原持有股权或剩余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股权核算方法的转换日不作结转处理。因此, 当股权核算方法发生转换但不构成“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 转换日不涉及上述处理的确认损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指南) [Z].2006.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8篇

一、股权比例变动引起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互相转换的四种情况

当投资方股权比例发生增减变动且满足一定条件时,要在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按成本法或按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进行核算项目的转换。图1反映出其相互转换的四种情况: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三是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是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转换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标准,并非单纯依据股权比例,还应考虑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和影响能力,以确认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图1中持股比例仅作参考。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CAS2的规定,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分以下三种情况组织核算: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计量;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成本法计量。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能力从无重大影响上升为有重大影响时,原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项目的股权投资应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股权变更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股权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原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账面金额,应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1: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非关联方)10%的股权,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至股权投资变更日,该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由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与持股期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500万元组成。在股权变更日,甲公司以3000万元现金购入另一非关联方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已办妥相关手续。至此,累计持股比例达到30%,已能够对乙公司的经济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股权变更日原10%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仍为15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之和。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股权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持股期内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项下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应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案例2:初始取得资料同案例1。于股权变更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20000万元,收购乙公司大股东持有的55%股权(假定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相关手续业已完成。因甲公司已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应改按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假定当日原10%股权的公允价值仍为15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假设股权变更日前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为500万元,此项其他综合收益应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优化

综合分析,上述两种情况会计处理的思路是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均为原持股比例在增资日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增资日的公允价值与其当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持股期内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项下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应转入当期投资收益。笔者认为,情况一和情况二的会计处理原则一致,可以优化理解为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追加投资的公允价值为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情况一和情况二的会计处理可以优化合并为:以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再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值结平;以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贷记“银行存款”等具体出资所涉账户;最后将借贷平衡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按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CAS2的规定,当投资方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对剩余的股权投资部分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进行核算处理。将剩余股权投资在股权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入当期损益。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过去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于该日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也应于该日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3:2014年7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40%的股权,可以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2016年1月3日,甲公司以4000万将持有的25%股权(占比62.5%)出售给非关联方,股权转让手续已于当日办妥。因失去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甲公司应将剩余的股权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项目,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在股权变更日,甲公司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具体构成为: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6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400万元。经确认,剩余15%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分步骤列示如下:

(1)确认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注意其中的等比例特征),

(2)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将与该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同时将相关的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也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将剩余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股权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经上述账务处理后的账面价值为1312.5万元[3500×(1-62.5%)],该项差异计入投资收益,

2. 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投资企业丧失对被投资企业控制能力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剩余部分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账务处理分两步:先按股权投资的处置比例核销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次,按股权变更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价值,该金额与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案例4:2013年,甲公司购入乙公司70%的股权,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支付的对价为公允价值2000万元的资产,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成本法核算。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63%股权(占持股比例90%)对外转让,取得银行存款2300万元。股权变更日,该项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7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转让股权并收到对价时,

(2)将剩余股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3. 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优化

综合分析,上述两种情况会计处理的思路一致。首先,已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应按处置比例终止确认;其次,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剩余部分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理解为全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此,情况三和情况四的会计处理可以优化合并为:按剩余部分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处置部分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将“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结平;借贷平衡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不涉及上式中“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9篇

一、新旧会计准则背景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相应探讨

早在2001年我国财政部门就针对旧会计准则的部分现状加以完善, 使得其中的基础概念理论得到明确。同时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得到改革创新, 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及收益状况、会计核算信息等得到全面化的规范。通过研究分析发现, 旧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投资的入账价值方面

旧会计准则在投资计价方面主要是结合相关投资公司的账面价值, 这一方式的应用, 使得公司对公允价值中所存在的盈利空间的操作力度减弱, 使得公司自身的投资价值无法和实际性的价值产生共鸣。同时部分账面价值, 例如对历史成本原则有所保留的一方面价值现状, 使得投资人员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实的体现。特别是针对资产应用时间较为长远的公司来说, 其中所存在的经济价值与账面价值无法进行有效的关联, 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权益得不到真实的反映。

2.成本法核算方面

旧会计准则体系中, 企业在开展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结合成本法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不包括追加以及投资收回等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账面价值基本保持稳定。同时其所收益的投资总额也只涵盖了被投资公司净利润的相应分配额度, 可以理解成为即便被投资公司的净利润得到增长, 但是只要不开展分配工作, 则投资收益的内容就不可以被投资公司记录在内。所以, 一旦公司在没有收到股权利润的因素下将投资报酬率降低, 则会影响其投资分析工作的科学合理性。

3.权益法核算方面

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 被投资公司所应该享有的权益等通常都得不到明确。

首先, 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 应该享有的相关权益份额只能结合历史数据展开分配, 和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数据关联不大, 尽管对历史数据的应用操作简易, 但是却不符合实际状况。

其次, 对长期股权投资中差额的明确使得其投资成本的基础概念得不到贯彻落实,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中差额摊销的会计核算方式也缺乏相应理论依据。一旦依照这种方式加以运行, 则会使预期收益状况逐渐下降, 得不到科学合理的判断。

4.期末减值核算方面

在准则体系内容中, 当期投资的损益状况是由于其可收回的资产额度小于长期股权投资中账面价值的资产差额。公司资产方面的出售净额度与预期中所持有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资产流量中价值较为高的一方, 属于可收回的金额。在这一过程中, 预期资产流量的未来发展动向, 使得相关投资公司以及被投资公司都很难全面掌握投资价值, 同时缺乏相应的判断依据。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 已经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开展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工作。在这一工作过程中, 使得初始投资成本得到科学合理的计量, 在合理范围下可以结合公允价值作为基本计量方式, 从而将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资产差额消除。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分析, 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体系得到健全、规范, 公司实际的财务发展状况可以得到更加合理化的体现, 提升了财务信息的质量与效率。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会计核算的计量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当改善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 被投资公司可以受到投资公司所实施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时被投资公司不需要得到投资公司的完全管理以及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不需要具备报价以及公允价值, 不需要依赖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方式, 通常会采用成本法。另一方面, 如果投资公司可以对被投资公司开展统一的控制管理, 对其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一定影响, 则会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旧会计准则体系下, 投资公司通常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相应的权益法核算。同时成本法核算在对投资收益时点进行明确时, 与其现金所流入的时点大致相近, 因此其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收益率方面的计算信息更加全面、真实。

2.核算方法的进一步改善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 针对各种投资类型都制定了相应的核算方法。

首先, 要将公允价值法核算方式应用在可以出售投资的类型方面。在这一过程中, 所获得的相关现金股利等需要在股利发放时, 直接性地纳入到这一期的损益中。在最后需要运用公允价值法核算对投资展开计价, 由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带动的一系列变化, 可以直接纳入到持有者的权益中。

其次, 投资公司可以针对被投资公司加以控制管理时, 需要对成本法核算方式加以应用, 对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合并工作, 并严格遵守权益法的核算方式对其展开科学有效的调整。

当公司运用权益法展开核算时, 则需要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差额以及投资后的计量工作。在这一过程中, 必须要结合在投资过程中, 被投资公司所提供的资产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容中, 当初始投资额度高于投资时, 是可以享有被投资公司所提供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的, 并且其长期股权投资中最初的投资成本不需要再次调整;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成本额度低于投资, 则其投资差额可以纳入到当期的损益状况中, 并且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范的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合理建议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下, 需要对之前的投资加以归纳、调整, 同时在财务信息中对会计科目加以构建。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得到合理规范, 其需求也可以得到实际的满足。在实施过程中, 将公司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统一管理, 将其中的资产差额进行全额冲销, 将其收益状况适时的留存。另一方面, 在运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展开核算时, 则需要将含有持有者权益的部分依照相应的比例分配。实时的转到当期的损益内容中, 使得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当期损益得到合理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下的会计核算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发展目标。以投资核算为基础, 对会计计量方式加以应用, 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率得到保障。通过系列合理的调整工作, 使得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也得到实际的改善。

摘要:在新会计准则规范中,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准则也得到了科学合理的规范。相对于之前的股权投资准则而言, 得到了全面的完善健全, 通过长期的研究分析, 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得到更加全面的应用。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程慧灵.浅议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投资与合作, 2012 (8) .

[2] .朱贝贝.浅议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现代商业, 2015 (9) .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方法解析 第10篇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通常从取得、后续计量两个层次进行学习, 下面从这两个层次解析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业务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入账价值按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计算, 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通常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以及以非合并方式取得。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以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计算, 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如有差额,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1:A公司与B公司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 2004年1月1日在C公司的主持下A公司以100万元购入B公司60%的股份, 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80万元。

合并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8060%=108 (万元) , 实际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差额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万元) :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8

贷:银行存款1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以付出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计算, 付出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 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2:A公司于*年*月*日取得了B公司70%的股权。购买日A公司支付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800万元, 公允价值4200万元, 支付银行存款800万元;另外A公司在合并中支付咨询费100万元。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万元) :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100

贷:无形资产2800银行存款900

营业外收入1400

3.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成本为购买股票支付的所有款项。

(2) 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种股权的取得形式涉及三方关系, 举一例说明。A公司拥有B公司10%的股权, 现在A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 A公司将拥有的B公司10%的股权作为投资取得C公司的股权, 协议生效后, C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 A公司成为C公司的股东, 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关系解除, C公司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即为A公司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 投资成本的调整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首先需要决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内的后续计量, 判定的方法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判断结合, 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具有控制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通常结合持股比例<20%和持股比例≥50%确定, 如果确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不必调整, 仍然保持初始投资成本;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通常结合20%持股比例<50%确定, 如果确定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先要依据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投资方享有的份额, 如果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小于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不必调整, 如果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方享有的份额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增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同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例3:2005年1月1日, A公司以银行存款300万元购入B公司30%股份, 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200万元。

本期目中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 而A公司在B公司应享有的份额为360万元 (120030%) , 享有的份额高于初始投资成本60万元, 因此应当将6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万元) :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360

贷:银行存款300营业外收入60

2. 投资后损益的处理

(1) 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只有在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才进行业务处理。对于取得的现金股利, 必须是投资后被投资方获得的利润发放或者转回的清算性股利, 投资方才能够确认为投资收益, 否则应将获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清算性股利做初始投资成本的冲回处理。

例4:接例1, 2003年B公司实现利润300万元, 2004年2月1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现金股利100万元, A公司尚未收到现金股利。

本题目中, A公司于2004年2月确定能够得到的现金股利60万元 (10060%) 为A公司投资于B公司之前B公司的利润发放, 因此A公司此次获得的60万元现金股利为清算性股利。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万元) :

2004年2月1日借:应收股利﹣B公司6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60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1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

一、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新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因而不能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两类:成本法和权益法。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以上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该采用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予变更。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價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因此投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点

(一)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两个法人实体,都符合法律上企业法人概念的要求,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实质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会体现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和权力,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直接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而权益法核算中的投资收益真正反映了投资企业真实的投资利益,随时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体现了投资企业实际所拥有的权利。同时,新准则不是简单的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划分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标准,而更多的考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权力的大小,公允价值的再次引入更能反映企业间的真实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二)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准则进行了完善和规范,解决了原有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与趋同。为了真实反映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针对金融工具的不同进行了细化,分别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对企业持有的各种长期债券投资定义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企业为了套期保值或短期资产增值而用现金购买且在短期内出售一定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其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对企业为了控股或其他目的而持有的其他企业较大比例的股票定义为“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持有的目的形式细化金融工具的目的就是更好的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明确的规范对象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信息更具可比性和实用性。

(三)提高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简便性

新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大大降低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减少了核算错误的发生,提高会计人员工作的效率。首先,当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使得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复杂的追溯调整,降低了核算方法变更难度。其次,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这一明细科目。在权益法下,如果初始实际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如果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取消大大简化了权益法核算,避免了以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

(四)提高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制定新会计准则的根本目标就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也是衡量新会计准则是否成功重要标准。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科目设置和核算方法选择以及减值资产处理上都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不再确认投资差额,同时也取消了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从而使企业无法再依靠股权投资差额来进行利润调节,不能通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相应增加利润。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新准则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年度不得转回。一些企业经常在亏损年度转前期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减少当期费用,增加当期利润;而在盈利年度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反向操作,增加当期费用,以降低当期利润,为以后年份调节利润创造机会。因此,这项新规定就遏制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的不法行为,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弊端

(一)过分重视清算性股利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能控制也无法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处于中小股东的地位。投资企业在利用成本法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了投资企业应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这一部分要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在投资年份进行长期股权核算时,需要计算清算性股利,以明确应计入投资收益的股利数额和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数额。但是,清算性股利只发生在投资年份,而且是在投资年份的特殊股利发放日,多数情况下是正常股利的发放。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中小股东企业不必去过多考虑清算性股利的数额,现行准则的计算公式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但增加了核算成本,还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对于采用成本法的中小股东,为了简化股利的计算,会计准则可以另辟蹊径,在投资年度可以仅对数额较大的股利发放进行核算,而对于数值较小的核算可以忽略,直接计人当期收益,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条件下简化会计核算。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过于注重表决权比率

在新会计准则中,核算方法取决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而企业之间关系的确定又取决于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中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的能力,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具有控制的能力。但在实际企业控制权中,一家企业即使没有达到另一家企业的超过50%的投票表决权,但在实际上具有实际控制权,依然可以认为控制该企业。一方面,如果被投资企业股权分散,且投资企业所持有拥有表决权的股票份额大大高于其他单个股东所持份额,那么,该投资企业实际上就已经掌握了企业控制权;另一方面,投资企业之间以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债务契约安排、长期的购销合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议等方式,来限制某个企业在没有其他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即利用契约达成一定的企业同盟,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因为往往通过私下的契约来控制企业,有实质控制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利用低于50%的股票所有权来否认控制权的存在,从而选择较有利的核算方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探讨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本观念,接着分析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优点,最后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不足。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修订了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减值的处理方法,进而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随着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增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雷莉萍.长期股权投资及控股合并有关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07(2).

2、刘东晓.控股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与抵消例解[J].财会通讯,2008(4).

3、刘秀兰.新准则下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及影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4).

4、郑海元.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内容的新变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9(23).

5、胡梅.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主要变化[J].财会探析,2008(12).

6、张利民.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变化及影响[J].金融与财经,2008(20).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12篇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递延所得税

一、引言

2014年3月,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修订后准则”),该准则规定:股权投资方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时,剩余投资就应由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本文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同) 后续核算。反之,因增加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控制关系时,投资方应将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修订后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跨越会计处理界线”思路,即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跨越到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属于一项重大经济事项,需要对原持有股权视同处置后,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相反,如果未跨越界线,则不对原持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

由于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以历史成本计量、后续核算涉及成本法和权益法,因此, 股权投资在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间转换时,会计计量属性会改变,核算方法需进行切换。转换后,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将发生改变,相应地,递延所得税也需进行调整。本文按投资方增、减股份导致股权投资在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间转换的四类情形,根据修订后准则,结合案例,解析股权投资转换日及后续期间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二、股权投资由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

(一)投资方原持有股权投资并划分为金融资产,因追加投资而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关系

该情形下,投资方增资后,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后准则对该转换业务,视为“先处置原持有金融资产,再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将“处置”金融资产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结转确认为转换当期损益;以“处置”原持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案例1: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以8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股权,准备长期持有,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末时,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2015年3月1日,甲公司又以150万元取得乙公司10%股权,持股比例达到20%,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增资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增加100万元(其中,净利润8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2016年6月1日,因经营战略需要,甲公司将其持有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取得价款300万元。甲、乙公司不属同一控制,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解析:(1)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股权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80;贷:其他货币资金80。此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2)2014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20万元(100-80),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此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80+ 20),计税基础仍为80万元,两者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万元,为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资本公积,因此,该暂时差异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20×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

(3)2015年3月1日,甲公司增资持股比例上升到20%,对乙公司具有共同控制关系,因此,该股权投资应由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后续核算。

转换时,“处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10万元(110-100)计入投资收益,并结转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1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对价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金额则为260万元,即110(处置公允价值)+ 150(追加投资成本)。会计分录:1借: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26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80、——公允价值变动20,其他货币资金150,投资收益10。2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贷:投资收益20。

转换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60万元,但税法对该转换业务并不确认 “先处置再投资”,而视为追加投资,计税基础为230万元 (80+150),因此,其暂时性差异余额为30万元(260-230), 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7.5万元(30×25%)。该转换业务,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7.5万元 (30×25%),并已结转公允价值变动(资本公积),因此,应转回转换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会计分录:1借:所得税费用7.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2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以上两笔分录可合并为:借:所得税费用7.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

(4)2015年末,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损益调整16万元(80×20%)、其他权益变动4万元(20×20%),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6、——其他权益变动4; 贷:投资收益16,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此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80万元(260+16+4),计税基础仍为230万元,暂时性差异余额为50万元(280-230),因此,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5万元[(50-30)× 25%]。由于本期暂时性差异变动20万元由16万元损益、4万元所有者权益构成,因此,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计入资本公积4万元(16×25%)、所得税费用1万元(4× 25%),会计分录: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所得税费用1;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

(5)2016年6月1日,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投资,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并结转持有期间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分录:1借:其他货币资金3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60、——损益调整20,投资收益20。2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贷:投资收益4。处置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暂时性差异消除,需转回累计已确认递延所得税,其中,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2.5万元(50×25%)、对应资本公积4万元和所得税费用8.5万元(7.5+1)。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2.5;贷:所得税费用8.5,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

(二)投资方原持有权益投资并划分为金融资产,因 追加投资而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关系

修订后准则规定:应将股权投资从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原持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增资前持有的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 应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即视为先按公允价值处置金融资产,再对价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2:接案例1,假设前面题设不变,2015年3月1日,甲公司又以450万元购入乙公司40%股份,使持股比例达50%,能够控制乙公司。2016年1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配利润,甲公司应分配40万元,当月25日该笔股利到账。因经营战略转移,2016年6月1日,甲公司以600万元价格将该股权投资全部转让。

解析:(1)转换前会计处理同案例1,(略)。

(2)转换时,“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结转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资本公积),计入投资收益;以“对价取得”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550(100+450)。会计分录: 1借:长期股权投资55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80、——公允价值变动20,其他货币资金450。2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贷:投资收益20。

经上述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50万元,计税基础仍为530万元 (80+450),当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为20万元(550530),与2014年末余额一样,递延所得税无变化。由于会计上已结转“处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资本公积) 计入投资收益,所以,应转回转换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 同时,按转换后股权投资重新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万元 (20×25%),计入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1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2借:所得税费用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以上两笔分录可合并为:借: 所得税费用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

(3)2016年1月5日,成本法下,投资方按投资份额确认处置收益。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40;贷:投资收益40万元。税法上该业务确认应税所得20万元,与会计上确认收益一致,因此,不影响当期递延所得税。

(4)2016年6月1日,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投资,转让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50万元(600-550)。会计分录:借:其他货币资金600;贷:长期股权投资550,投资收益50。处置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暂时性差异消除,需转回已累计确认递延所得税。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贷:所得税费用5。

三、股权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一)投资方原持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因 减资而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关系

修订后准则规定:减持后剩余股权应改按金融资产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视为“先处置剩余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再以对价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案例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 500万股, 持股比例为30%,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关系。2014年9月1日,甲公司按每股7元价格出售其拥有乙公司的2/3股份,出售后剩余持股比例为10%,不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关系,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股权时,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 700万元 (其中,成本7 500万元、损益调整9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每股上升至7.5元。2015年9月1日,因经营管理需要,甲公司将剩余股权以每股8元全部转让。

解析:(1)出售股权部分。转让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结转额,均计入处置当期损益。会计分录:1借:其他货币资金7 000(1 000×7);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 000(7 500× 2/3)、——损益调整600(900×2/3)、——其他权益变动200(300×2/3),投资收益1 200。2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300×2/3);贷:投资收益200(300×2/3)。

对转让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因此,应转回之前的递延所得税。处置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0万元{[900(损益调整)×2/3+300(其他权益变动)×2/3]×25%},其包括两部分:持有期间涉及 “损益调整”而计入“所得税费用”150万元(900×2/3× 25%)、涉及“其他权益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50万元 (300×2/3×25%)。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0;贷: 所得税费用15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2)对剩余股权投资,应改按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处置”剩余股权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600万元 [500×7-(7 500×1/3+900×1/3+300×1/3)]计入损益,并结转其持有期间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300×1/3);“对价”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3 500万元(500× 7)入账。会计分录:1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3 5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500、——损益调整300、——其他权益变动100,投资收益600。2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贷:投资收益100。该转换业务, 因已结转原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的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所以,应结转相应递延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100×2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

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剩余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3 500元,计税基础为2 500万元(7 500×1/3),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为1 000万元 (3 500-2 500),递延所得税余额为250万元(1 000× 25%)。转换前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75万元(300×25%), 所以,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75万元(250-75或700×25%)。该暂时性差异是由转换业务确认投资收益700万元所致,因此,当期递延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17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75。

(3)2014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0万元[500×(7.5-7)],账面价值变成3 750万元(500×7.5),计税基础仍为2 500万元,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312.5万元[(3 750-2 500)×25%],上期余额为250万元,因此,本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2.5万元(312.5250)。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所致,因此,当期递延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1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2借: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6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2.5。

(4)2015年9月1日出售该金融资产,确认出售金融资产损益250万元(500×8-3 750),并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250万元。会计处理:1借:其他货币资金4 000;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3 500、——公允价值变动250,投资收益250。2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贷:投资收益250。

出售该金融资产后,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 因此,应转回累计已确认递延所得税。会计分录:1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0;贷:所得税费用250。2借:递延所得税负债62.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2.5。以上两笔分录可合并为: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12.5;贷:所得税费用25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2.5。

(二)投资方原持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因减资而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控制、也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关系

因减持股份,投资方将剩余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修订后准则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可理解为“先处置剩余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再以对价取得金融资产”。

例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 400万股公开发行股票,持股比例为60%,能控制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投资,且两公司不属同一控制。2014年9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2 000万股以每股5元出售,持股比例下降为10%,出售时,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7 200万元。甲公司将剩余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该金融资产每股市价上升至6元。因经营管理需要,2015年7月1日,以每股7元将剩余股份全部出售。

解析:(1)2014年9月1日,对出售股权投资部分,出售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剩余部分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按“先处置再投资”思路确定其入账金额2 000万元(400×5)。会计分录:1借:其他货币资金10 000 (2 000×5);贷:长期股权投资6 000(7 200×2 000/2 400), 投资收益4 000。2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200(7 200-6 000),投资收益800。

(2)转换日递延所得税处理。对出售股权部分,因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一致,因此, 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对剩余股权投资,如本例(1)所述,其初始入账价值为2 000万元,计税基础为其剩余历史成本1 200万元(7 200-6 00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0万元(2 000-1 200),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0万元 (800×25%)。该转换业务,会计上确认“处置”收益,所以,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计入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2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00。

(3)2014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400万元[400×(6-5)],账面价值为2 400万元(2 000+ 400),其计税基础仍为1 200万元,因此,2014年末应纳税暂时差异余额为1 200万元(2 400-1 200),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300万元(1 200×25%),其前期余额为200万元, 本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万元(300-200)。分析易知,该暂时差异是由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致,所以,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1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400。2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0。

(4)2015年7月1日,出售该金融资产时,转让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处置损益,并结转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分录:1借:其他货币资金2 800(400×7);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 000、——公允价值变动400,投资收益400。2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贷:投资收益400。

出售剩余股权投资后,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需转回其持有期间累计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该剩余股权投资从转换日至处置期间,累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万元,其中,涉及损益而计入所得税费用200万元,涉及公允价值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100万元。会计分录: 1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0;贷:所得税费用200。2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 以上两笔分录可合并为: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00;贷:所得税费用2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

四、小结

投资方增减资时,对“新的股权投资”需在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间转换。转换时,因会计和税法对“转换” 业务处理依据不同及会计计量属性改变,须对“新的股权投资”转换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转换后,“新的股权投资”按其所属股权投资分类,对递延所得税进行后续处理。处置时,暂时性差异消除,应转回其从初始计量、 转换日至处置全过程累计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参考文献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精选12篇)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 第1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1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长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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