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影响范文
避税影响范文(精选10篇)
避税影响 第1篇
转让定价, 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及技术时使用的一种价格。由于跨国公司具有跨国界经营的特点, 而各国税收制度又有所不同, 因而研究者们很自然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税收问题上。
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或抬高价格的策略, 转移利润而避税。其二, 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 达到避税的目的。其三, 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 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 转移收入来避税。其四, 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 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此外, 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等手法, 影响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总的来说,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收目标是使全球范围的关联企业在整体上税收负担最轻。基本的策略是利用各国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负担不同, 通过货物销售价格的人为改变、费用分担的人为调整、利息率、无形资产转移中特许权使用费标准的人为确定等手段, 调高税率较低国家的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 降低税率较高国家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 从而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 达到关联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
实际上, 跨国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避税性转让定价, 是国际转让定价的主流。安永公司2005年开展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和研究报告中指出, 在被访问的对象中, 90%以上将转让定价认定为目前面临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也即,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作为常用的避税工具。安永公司2009年公布的一项涵盖全球49个税务当局的调查结果显示, 金融危机冲击下, 各国政府面临空前的财政压力, 急需寻求税务收入方面的抵补以应付充满挑战的经济环境;各国税务当局几乎毫无例外地在转让定价调查方面投入更多资源。在此背景下, 各税务当局普遍调高执法力度, 对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重点盯防。
与国内企业所不同的是, 跨国公司面临的是一个更为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 需要考虑的问题众多。例如政府约束、国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关税、反倾销与反垄断的规定、通货膨胀与汇率波动、专利管理费用、当地合伙人的利益、与东道国的关系以及子公司的业绩评估等。这样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在考虑其转让定价时, 必然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现金的集中控制、全球税负的最小化、降低通货膨胀与汇率波动的风险、规避股利返还的限制、通过提供低价融资而提高竞争优势、对外资方的管理、与东道国及其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对子公司的相关业绩评估。跨国经营是形成所有这些复杂因素的原因。
在转让定价的范畴内, 跨国公司和各国政府是博弈中的参与者, 他们经常处于互相竞争和博弈斗争中。跨国公司希望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手段降低税负使得税负最小化并从东道国取得较高的经营利润;东道国的政府部门与税务当局为了保护其税收收益, 通过制定关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法律制度来控制其可能发生的避税行为;其中任何一方的动作都会影响和决定对方的行为。此外, 为跨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 常常建议其客户在现行法规制度的可行范围内, 怎样具体运用转让定价达到商业目的。
由于跨国公司各子公司在具有不同税率的国家经营业务, 转让定价的主要功能必然是全球税收最小化。学者们将转让定价研究视角定位在跨国公司身上时, 首先考虑的就是各国的税收环境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影响, 并把外部税收约束作为转让定价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经济影响
转让定价通常被跨国公司用作其实现全球战略的重要工具, 其经济影响值得重视。
首先, 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研究时, 无疑会关注其税收效应。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交际和利益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由于是内部交易价格, 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只以跨国公司战略目标为准绳, 因此就可能大大偏离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 成为跨国公司转让避税的重要手段。从政府的角度看,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为减少全球税负, 规避东道国政府财政、货币政策的管制, 回避外汇风险和通胀风险而实施的关联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的存在, 产生成本和利润在国家间的转移, 引起税收利益在国际间的流动和相关资源的再分配。从各主权国家的角度来看, 可能产生税收流失的问题。当跨国公司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时, 会隐蔽地通过内部交易价格的操纵, 把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跨国公司的转让价格活动造成了利润跨国不正常的分配, 使得跨国关联企业账簿上反映的“会计所得”与按照各自所在国有关纳税法律计算出来的“计税所得”严重偏离, 从而不能真正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 并导致国家税收收益的转移。
其次, 转让定价行为引发国际税收收入分配的矛盾。它牵动着跨国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税务当局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转让定价虽然有助于实现跨国公司全球利润的最大化, 但同时造成极其复杂的利益主体冲突, 直接影响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关系。对东道国来说, 转让定价行为削弱了东道国税收调节功能, 使国家税收目标难以实现, 破坏了纳税人平等竞争的条件。与此同时,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可能造成国际资金流动秩序的混乱, 使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出现巨额差额, 有关国家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外汇管制措施, 限制外汇资本外流。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所带来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税收流失。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而转移利润至国外, 大幅度减少其设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应税所得, 使中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其二, 侵害中方利益。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使中国的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 中方的利润也就随之减少或亏损。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 中方投资者不仅不能获利, 往往还要追加投资去弥补亏损。其三,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规避税收, 使其在中国的关联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 就使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此外, 转让定价的存在还会带来其他方面的效应。比如,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可以在公司内部统筹调度资金, 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针对东道国对子公司资本抽回的限制, 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比如采取高价策略, 提前抽回国外直接投资或利润。二是针对东道国没有对贷款和利息汇回限制, 通过转让定价采取高息贷款方式向子公司提供资金, 收取高额的利息, 以此在短期内将资本调回。母公司所收取的高利息, 实质上是分享了海外子公司的利润, 造成东道国的税收流失。三是针对因生产科研及管理而形成的费用需集中开支, 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调拨公司内部各子公司的资本进行摊派。实际上, 随着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和趋向一致的态势预示着许多转让定价问题逐渐淡出。
三、政府反避税政策的选择
1. 完善现行税制, 加强税收立法, 完善转让定价处罚机制。
由于中国目前转让定价税制中还存在漏洞, 税收法制尚不健全, 客观上为跨国企业避税提供了空间。因此, 在税收立法上, 规范税收行为, 对现行税法的某些条款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修订完善那些有可能导致避税的条款。针对习惯避税的做法要通过制定特殊的条款来加以规范, 例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的规定。对于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方法, 要在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对交易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充实。
2. 加强税收征管, 加强国际合作。
在征收方面, 努力获取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税务信息, 建立一个以税务机关为核心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税务情报网络体系, 再加上现代化价格处理传递手段, 从而杜绝税款的流失, 增强中国税务部门反避税的能力。在管理上, 建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系统, 设定管理人员实施监控、调查、调整、再监控的全过程岗位职责, 实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强化管理环节链接, 构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转让定价调查三位一体的管理格局。经常开展税务检查, 对偷逃税的, 要加大处罚力度和透明度, 进行严肃惩处。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反避税经验, 出台相关的应对跨国企业避税措施。
3. 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学习发达国家税务人员培训制度, 对参加工作的税务人员, 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完善知识结构以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这种学习不能仅停留在法规条文的学习, 更应该深入学习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案例, 各地税务人员的经验交流也非常重要。
4. 借鉴国际经验, 加强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范。
无形资产转让这类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 比其他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复杂。中国相关立法很少涉及此类问题。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受该资产的开发费用和获利能力的影响, 前者是历史成本, 而后者只能估计。在这种情况下, 税务当局可以通过事后调整来修正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以使转让定价的调整更加准确, 完善对无形资产转让以及有关劳务转让的有关规定。
摘要:伴随经济的全球化, 跨国投资成为世界经济中常见的经济现象, 跨国公司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力量。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极受关注, 研究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动机、经济影响及政府的反避税政策, 并提出完善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
参考文献
[1]柯炳炎, 雷文, 叶潮.一起跨国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案引发的思考[J].涉外税务, 2008, (6) :58-61.
[2]郭勇平, 杨贵松.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发展趋势[J].涉外税务, 2010, (5) :40-43.
[3]李锐.中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制的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9, (2) :15-19.
试分析电子商务对反避税的影响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避税方式;原因;反避税措施
所谓的电子商务(EC, Electronic Commerce)就是在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平台下开展商务贸易活动的一种方式,并且能够使公司内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之间的共享信息,进一步实现公司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与信息化,进而提高公司生产运营的效率。随着时间的发展,电子商业技术越来越成熟与流行。一方面,完善传统的交易方式,带来新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存在了不少的弊端,产生了新的税收问题。可以说,税收与国家经济民生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完善的解决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将会大大的影响税收的利益,减少税收收入。因此,必须辩证的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
一、电子商务下的避税方式
(一)企业避税方式
从生产运营环节来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更容易使企业钻空子,实现避税的企图。
第一,容易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关联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等环节时制定的价格,特别是对集体公司,通过价格之间的高低转换,灵活的调整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费用,从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的地区,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税负。一是交易的确认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无纸化、数字化、虚拟化与支付的电子化,税务机关很难对企业交易进行确认,进而获得确切的交易利润。二是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依赖于服务器而生存,其中涉及到的版权、商标、专利与技术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税务机关没有办法进行准确的追踪确认,从而增加了征税的难度。
第二,有税收空白的漏洞可钻。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如从印花税的缴纳情况来说。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印花税指的是对合同、凭证、账簿及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进行征收的税种。但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许多企业都是直接通过电子邮件来发展业务,实现商品销售。这与企业印花税的缴纳就有一定的歧义,含糊不清。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完善税法,避免税收的流失。
(二)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式
电子商务的分类有多中,例如ABC(Agents to Business to Consume)、B2B(Business to Customer)、C2C(Consumer to Consumer)等等类型,就C2C的类型来说,其中参与的个体工商户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涉及到具体的征税依据又模糊不清。例如,许多的用户购买商品大都还是采取网上支付结算的方式,依据我国的税法,对于二手交易的商品要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而网民购买的商品中,数量如此之大,在新品与二手商品的划分上有不足之处,这就为征税留下的一个隐患。
(三)国际避税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的发展下,跨国企业进一步发展。但是,从国际避税方面来说,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避税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回避税收的管辖权来说,由于电子商务技术是依据与互联网的发展的基础上,其中,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的实现为企业提供了桥梁,方便其在全球各地建立基地公司,寻找避税地,因此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可以很容易地根据自身需求去选择合同签定地、劳务发生地、交易结算地等,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下避税的产生分析
(一)电子商务直接性与非中介化的特点
传统的税收是以企业的常设机构,即是企业的固定经营场地来确定所得的来源地。而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企业发展原有的局限,它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只需要一个网站平台与相关软件支持就可以实现企业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向以前那样特定的经营场地,也不需要代理商等机构。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企业业务开展的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其弊端。在征税上,对于传统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定义就模糊不清,进而使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造成大量税收的流失,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无形化的特点
纳税人是征税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存在着纳税主体的多样化、模糊化等特征,因为在互联网的地址与现实世界的地址并不对应,网站设立者的身份与网站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与对应关系。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下,由于互联网的保密性,电子消费信息很容易被隐蔽,很难对互联网下的贸易活动进行控制与管理,从而为网络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利环境,增加征税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
在传统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企业的账簿、凭证、票据等记录对企业的利润进行有效的稽查。但是,无纸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特点,用数字合同、数字签字等方式取代了书面合同的、票据的签订,加上电子商务发展必要的保密措施,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电商企业财务经营的稽查难度,甚至在一些交易依据无法查证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申报额势必会降低,这样实际征税的金额会大大的少于应缴金额,国家的税收将会大大的流失。
三、电子商务下反避税的措施
(一)完善税法
减少电子商务发展下企业的避税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就目前来说,可以通过对一些现有的税收法律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范畴等方面进行修改、删除,并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重新的法律界定,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例如,在电子商务发展下,对常设机构、无形资产等概念进行重新的界定,完善相关税收条款的制定,归纳合理的纳税流程,从而避免税收的流失。
(二)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
事物发展具有两面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为避税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也为税务机关的征税方式带来新的创新。加强税收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是反避税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例如,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的完善税源管理的体制,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督。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借助技术的发展,积极使用相关的税收征管的软件,加强自身的管理,进而实现税务管理的一体化,提高征税的效率。
(三)加强国际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专业的税务公务员的推动。因此,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反避税意识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熟悉各种避税的手段,能够有效的遏制电子商务的避税行为发生。另外,在解决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时,需要加强国家间合作,建立相关的税收情报网,进而构建反避税的国际环境。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双面性。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下,税收的法律制度也要跟着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推动电子商务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晶.跨国电子商务下国际避税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2]白伟.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避税的法律问题对策[D].四川大学,2007.
中小企业合理避税对融资的影响 第3篇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与避税
融资, 是每个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的经营手段。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 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有机构贷款、互相拆借、租赁与集资四种方式。中小企业融资, 首先需要具备足够的信誉, 让出资方信任其具备还款的能力, 出资方才会将资金转借。而企业在进行融资规划时, 需要选择最适合的融资方式, 并掌握一定的融资技巧。避税, 是躲避缴纳的税务, 其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是, 若掌握了缴税原则与税务计算方式, 也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保证企业利润。而若企业避税手法运用不当, 带来偷税漏税的名声, 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 也将造成企业融资难, 企业发展滞后的不良后果。
二、中小企业合理避税对融资的影响
由上述可知, 中小企业融资有机构贷款、互相拆借、租赁与集资四种方式, 每一种融资方式达到的合理避税的操作方式不同, 合理避税对每一种融资的影响也不一样。
1. 合理避税对机构贷款的影响
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就是向金融机构借贷[2]。贷款形式的融资, 是向借贷机构支付利息的方式, 与借贷机构达成协议以获取资金。而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 一般比银行的存款利息要高。
但是, 机构贷款的利息计算有比较成熟的方法, 计算利率能够被借贷企业理解并能够提前做好预算。而且, 机构贷款的利息比较稳定, 浮动幅度一般在中小企业家的接受范围内。其利息虽然比银行存款利息高, 相比企业运营所产生的利润, 机构贷款设置的利率比在借贷数量以及企业利润之间具有可靠的控制, 贷款利息一般都会比企业利润低。
合理避税与机构借贷之前的平衡点, 是在借贷过程中, 企业与借贷机构达成某种协议, 从表面上看, 企业的生产行为已不能顺应市场要求, 金融机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垄断, 提高企业贷款的利率, 这种企业的利润就相应降低, 企业负税可大幅下降。这种方式的操作原理是, 将企业应缴的负税, 移一部分到融资成本中, 以达到避税与融资共存的目的。对于新开的企业, 避税与融资更容易操作。在企业注册过程中, 投入较小的注册成本, 对于企业的生产活动, 均采用贷款形式获得, 并且收取过高的利息, 从而增加公司的负债。
2. 合理避税对互相拆借的影响
互相拆借的融资方式, 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友好互助行为。企业之间互相拆借, 所制定的拆借资金发放和归还规则都是企业家之间相互商量而定, 其利息的计算也具有比较高的弹性和讨论余地。互相拆借资金是保证借贷企业的净利润为原则, 将拆借利息上调, 减小公司利润, 以减少纳税金额。
3. 合理避税对租赁的影响
租赁在企业经济发展中减轻负税[3]的重要方式。住房作为企业员工的操作平台, 设备作为企业生产工具, 都是展现企业实力的资产。企业资产雄厚, 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税相应比较大。以租赁的方式, 企业家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减少企业的利润, 以减少应缴纳的负税金额。另一方面, 企业采用租赁形式进行生产活动, 也省去了办公设备的成本投入与生产过程中的损耗风险。
比如, 武汉江岸区武汉美格环境空间将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以及盈利的生产项目转租给湖北纬格办公空间, 美格公司从中获取相应的租金, 而纬格公司作为承租方, 无需考虑办公设备的配置成本, 并将每月缴租金额计入企业生产项目的成本投入之中, 使得企业的利润降低, 享受到最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负税极低。
4. 合理避税对集资的影响
集资作为融资的一种方式, 是最不常采用的。在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 机构贷款、互相拆借与租赁方式皆不可行的情况下, 企业才会采用集资方式进行融资。所谓的集资, 是企业管理者, 向企业内部员工, 包括企业股东和企业普通职工进行借款。通常, 企业经历了一定年份之后, 企业的股份以全部被股东持有, 当企业资金流动出现困难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 企业可以向其员工筹措资金的。而企业向内部员工筹措资金, 其操作规则具有更大的弹性, 利息的计算等, 企业管理者也可以参与其中, 其操作方式比互相拆借更为简单更便于控制。
在企业内部进行集资, 将利息作为项目生产投入成本的一个部分, 增加成本投入减少利润金额, 减少负税。
利润是企业计算负税的基础, 利润小了, 企业的负税也相应减少。合理避税对企业融资的影响, 实质是将企业的利润进行转移, 投入到融资之中, 提高融资的金额以提高融资相应支付的利息, 以致企业净利润降低。
三、结语
合理避税与融资是一把双刃剑。融资虽然有利于缓解企业现状, 促进企业发展, 但是不当的融资方式也能使企业全军覆没。而避税本身是一种不当的行为, 虽然合理避税没有违法, 又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 但是合理避税操作的实质是利用税务计算的漏洞, 使用不当不仅影响企业信誉, 也会使企业承担法律风险。企业的发展固然重要, 但是企业的信誉更为重要, 企业失去了信誉不仅业务开展难, 企业的融资也将难以进行。
摘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自主创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国家政府颁布了支持社会青年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社会兴起的大中小型企业在此发展趋势下越来越多。然而,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 如此发展趋势带来的不仅是企业的发展, 事业的进步, 更多的是社会竞争压力。为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正增长, 中小企业家们绞尽脑汁在合理避税与融资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以盼在不违规犯法的基础上, 达到融资的目的, 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合理避税,融资,影响
参考文献
[1]肖鲜艳.浅议企业合理避税[J].财经界:学术, 2010, (6) :224.
[2]陈凌, 叶长兵.中小家族企业融资行为研究综述[J].浙江大学学报, 2007, (4) :172-181.
“避税天堂”的真相 第4篇
这里,有一组数据耐人寻味: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以38.41亿美元位列第二,这个方圆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岛,有来自世界各地的35万家公司在此注册。而在当地多如牛毛的“企业”当中,又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某些国人耳熟能详的品牌,实际上并非纯粹的“中国牌”,因为其整体或某部分的注册地是在维尔京、百慕大、开曼等地,也就是说,就其属性而言,它们可算得上是“混血儿”。
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于1992年6月在百慕大群岛注册;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公司”,以“侨兴环球”的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着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达4.2亿港元。
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避税地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维尔京群岛不过区区弹丸之地,究竟有何能量使其对华投资总量超过美国?
目前,在维尔京群岛上注册的公司有两大类:一类是按1885年法律注册登记的居民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合理合法经营。而另一类公司,就是所谓的离岸公司,则是在1984年当地颁布了《关于国际商务公司法令》后建立的。按该法令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以离岸公司形式在岛上注册登记。登记注册后的国际商务公司办公地点和代理商名义上应该设立在岛上。公司不需要设立庞大的业务班子,只要业主或经理一个人挂名即可,纯粹是一个“信箱公司”。当地政府机构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都被简化了。于是,很多国家的企业络绎不绝来到这个被称作“避税天堂”的小岛安家。至今在当地注册的公司仍在以每月200家的速度递增,平均算来每户当地居民竟然能摊上20家公司。这其中,中国企业在当地的离岸注册也已蔚然成风。
由于各国对避税地的认知不尽相同,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务手册列举了30个避税地,德国列举了34个避税地,日本列举了39个,而法国列举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6月公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报告中列举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认定避税地的标准:1.对金融或其他服务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或将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2.不能有效进行情报交换;3.缺乏透明度,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不公开;4.有利于外国实体建立没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
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区之所以能够发展成“避税地”,有着深远历史渊源。这些有殖民历史的国家和地区长期受别国统治和控制,没有税收自主权,从而形成了有利于资本输入国的税收制度和法规。脱离宗主国后,其制度和法规没有改变,从而成为了国际避税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很小的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当地政府另辟蹊径想出了一个吸引投资、增强地区竞争力的策略,即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增强配套的金融服务,把本地建设成为一个避税天堂。从避税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税地靠近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便于为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提供服务,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和东南亚地区。
“离岸注册”的真相
离岸公司反映了跨国企业一种特殊的法律组织地位,这个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离岸公司享受诱人的税收待遇,其先决条件是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其正式注册的管辖区以外开展。只有这样,离岸公司才能被免于管辖区域内全部或大部分税收。所谓“离岸”的概念就出自于此,其真正含义应为“在国外”。
从法律观点看,离岸公司与其他企业和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它是一个与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权利的经营主体,可以与其他的法人实体开展平等的交易活动。公司的运转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征公司存在的要素,如业主、经理(一般不少于两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管辖区内与其他公司签定商业合同,那么就将被撤消公司的离岸地位。
外国公司的离岸注册登记一般都寻求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公司。事实上,离岸公司的注册和业务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公司的中介下进行的。离岸公司所有权的保密性也成为避税的工具。在登记注册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业主,而是一个挂名的其他人。离岸商业的方法和技术可以是十分多样的,它不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一些商业法律组织形式,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目前,不仅可在一些传统的离岸管辖区,如维尔京群岛、欧洲的人岛、地中海的直布罗陀等地,还可在欧洲一些享有威望的国家内登记注册离岸公司。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律允许开展离岸形式的商务活动。例如,在瑞士的某些州内允许某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可进行离岸业务,其税收比正常税收低几倍。而那些被认作避税地的专业离岸管辖区都在竭力向离岸投资者提供新的条件和税收优惠,相互间为了吸引外资而展开激烈竞争。
高岸公司——是金矿还是黑洞
尽管国际上对国际避税地评说并不一致,但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都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并制定了专门法规,抵制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离岸公司避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一致,但反对避税地法规的方针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辖区应对公司所得中通过无税管辖区子公司所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不管这笔所得是否进入母公司账目中,或是留存在离岸公司,都应视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这项法规能达到目的,那么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优势就将被消除。在执行类似法规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可能要面临很多行政罚款,从而加重其税收负担。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反避税地法规的国家。早在1962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里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必须在美国缴纳税收的外国子公司的收入种类。此外,美国纳税人如参与受美国经济制裁或受《美国国外反贪污法》严格控制的国家经济往来,可能要遭受严厉的罚款惩处。
德国“涉外税法”也对外国离岸公司所得的征税作了详细的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实现的所得按控股比例归属其德国居民股东的那部分,应在德国缴纳所得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在2000年报告中提出的35个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下了最后通牒:给上述避税地12个月的时间,让其决定是否与该组织合作,并在2005年底之前取消有害税收制度。如果不与该组织合作,它们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制裁不合作避税地的11项措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这些公司的监管,如加大征税、稽查、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力度。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反避税地报告之前,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等6个国家和地区提前作出了承诺,愿意在2005年底之前消除有害税收活动,承诺采用国际税收中的透明标准、进行情报交换、实行公平税收竞争。
虽然我国因为出于鼓励外国投资的需要,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反避税政策措施,但加强与各国反避税组织的合作,统筹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和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全面提升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已成为涉外税收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工作试点,并提出了反避税实施,其中包括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和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等。
不少国际避税地迫于国际压力也相继修改其公司注册法规。维尔京群岛近期将对公司注册规定进行新的修订,取消境外公司股票无记名制度,并将大幅度提高每年的规费。
随着国际社会压力的增大,国际避税地的存在将越来越陷于声讨和孤立中,在那里注册的公司必将有所触动,避税的“好日子”不可能永远过下去,中国的离岸公司将面临新的选择和应对。
链接:注册离岸公司7大好处
1、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则成为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
2、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3、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企业,干脆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再根據国内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
4、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
5、税收上的优惠。离岸公司通常没有任何税收负担。
6、公司成立快速、注册方便。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
中小企业避税与反避税对策探讨 第5篇
中小企业的合理避税是指企业财政管理部门制订节税计划, 合理的规避纳税。最终实现企业盈利的最大化。企业的避税与偷税漏税有性质上的不同, 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进行的, 其行为不具有欺骗性。 (1)
1.1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
由于国家的倾斜政策, 国家规定在中外合作的合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在“避税绿洲”沿海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较大的税收优惠, 一些中小企业往往会把投资地点选到上述地区, 除此之外, 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特殊行业:提供养育类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从事服务业 (广告业除外) 等可以免交营业税, 中小企业便向这些方面靠拢来减轻负税。
1.2 筹资方案避税
筹资方案避税是通过对筹资方式的选择与还本付息的方式的选择来减税。在筹资途径上, 企业选择方式首先是通过企业内部集资或企业间的拆借方式, 其次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 最后是自我积累。其主要原因在于, 在这三个渠道里所涉及的人员和机构的数量越多, 则分散越大, 纳税利润因规模分散而越低。另外, 企业由于集资而获得的收益, 出资机构也要承担一部分的税收, 从而降低了负税。
在还本付息的时候, 通常因计算成本的方式方法不同, 来实现有效的避税方式。通常金融机构的利息利率计算方式固定, 所以避税余地不大。而企业间的拆解方式往往弹性较大, 具体可以通过增加利息的支付减少所得税税额, 同时再通过某种形式将利息返回来实现合理避税。
1.3 转移定价法
税率差异大的相关联企业往往采取这样的办法, 在产品交换过程中并非以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而是以企业间共同利益来定价, 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通过此方法将税率高的企业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中, 从而使得纳税总额最低。通常税率差异越大, 贸易额度越大, 则避税额度越大。
1.4 转移成本费用避税法
企业通过尽可能地增加管理费用来减少所得税税额。如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比率来提高管理费用, 从而减少本期利润, 减少所得税税额或是缩短折旧年限来减少所得税。
1.5 费用分摊法
企业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对于企业来说, 无论哪一种分摊方法, 只要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 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 企业还用资产租赁、兼并亏损企业等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但是, 合理避税对企业来讲也需要一定的成本, 企业在进行避税方法筛选时, 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考虑, 并加以成本效益分析, 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 反避税策略
合理避税虽是非违法的, 但是却违背了税法本身的意义, 违背了负税公平的原则, 它减少了国家在宏观经济上的调控力度, 使国家预算减少, 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 对于一些诚实纳税的企业来说不具有公平性, 使它们与避税的企业对比起来处于不利地位, 长此以往, 将导致更多的人开始寻求各种手段来避税, 因此, 开展反避税对于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2.1 增加反避税人员, 提高反避税人员素质
我国在反避税的人才方面稀缺。而作为对比, 反避税最厉害的国家美国, 对反避税投入的资源配比非常大:国内收入局配备有80名专职经济分析师, 全国有1000多人的专业队伍。而我国从事反避税的人员不到100人左右。因此, 加强反避税人员是我国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税务局对企业和个人的避税行为往往是“事后纠正”, 这就需要征管人员和稽查人员有较高的反避税能力, 在企业复杂的业务中找出避税的行为。这就需要我国加大反避税研究, 并把研究成果普及到普通的税务人员, 提高反避税人员的素质。 (1)
2.2 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机制
目前, 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调整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即比照非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价格确定真实价格;二是销售法。在市场缺少可比价格的情况下, 通过关联交易企业买方:二次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第三方企业的手机扣除合理购销差价来评估真实价值;三是成本利润法, 即在无可比价格以及货物进行过再加工的情况下, 采用制造成本外加合理毛利的方式, 通过会计核算确定实际价格。通过以上转让定价价格调整方法, 税务机关可以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有效减少企业随意定价的行为。 (2) 我国应参照OCED准则, 加强对可比性的要求与解释。由于可比性分析涉及的因素众多, 很难对转让定价中的交易价格做出精确断定。为适用复杂的经济环境, 进行合理、灵活的转让定价调整, 应在转让定价税制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 允许交易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幅度。也就是说, 如果受控交易的价格或利润处于正常交易值域内, 税务机关就不应做出调整。当税务人的定价超出了税务机关确定的值域时, 除非其能提供扩大值域的充分证据, 否则税务机关将不予认可。 (3)
3 完善税收制度
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 是实施有效防范避税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避税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税收制度不完善以及“漏洞”造成的, 有效地防止避税与健全税收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应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简化税制, 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它要求世界各国消除妨碍国际间资本、货物、人员自由流动的税收障碍。扩大税基, 就是扩大征税范围。这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 保证财政收入的需要。降低税率, 提高效率是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为了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及吸引外资的需要。严征管, 是强化税收征管, 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不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税收政策调整过于频繁, 各种不同层次的行政性文件过多, 税法公告有层出不穷之势。这给税收管理的基层税收执法工作带来不便, 这种状况与简化税制的原则相违背, 是计划经济体制政策多变的一种后遗症, 必须根除。 (4)
4 对我国反避税道路的思考
与花样百出的避税方式相比, 我国在反避税方面确实还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 除前文所述的反避税策略外, 我们还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4.1 扩宽反避税工作面
通常我们说反避税, 都是讲的外资企业。并且在我国, 反避税的法律法规都基本上是针对外资企业避税采取的措施, 但实际上, 反避税不仅指打击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避税甚至偷税行为, 还应扩大适用范围, 涉及国内企业的反避税。除此之外, 国家反避税重点一般是放在企业所得税上, 但实际上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作为我国主要税种也是企业想方设法违避的, 因此应扩宽税种, 扩宽反避税的工作面。
4.2 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最严厉的国家, 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提案中, 财政部的第一项提议即是要求加大避税信息披露。对来自各部门的评论和建议得出的一致性建议的人保留详细的记录。在避税案件Gregory v.Helvering、Waterman Steamship Corp.v.Commissioner、Compaq ComputerCorp.v.Commissioner等中, 法庭创制的反避税规则, 如商业目的原则、分步交易原则、实质与形式原则等, 在解决个案争议、遏制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5) 除此之外, 美国在行政系统上整合资源、优化系统, 从而增强美国反避税的信息, 加强了纳税人员与行政机关的联系, 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避税积极性, 同时, 美国反避税法是由大量的学者、专家、律师制定, 这“由下而上”的体系, 反映了美国下层民众的愿望, 更具公平性。因此, 无论是在反避税法的制定上, 还在行政体系的优化上, 我们都有必要借鉴和学习国际上先进的反避税体系。
参考文献
自然人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研究 第6篇
一、自然人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概述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协定或国家间税法中存在的漏洞、特例、不足和异同, 采用合法途径逃避相关税收的行为。就自然人而言, 一般会通过迁移居所, 转移财产的所在地点, 利用某些制度漏洞等进行国际避税。
改变居所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方法。这种方式主要是采取改变居民身份和避免成为居民的做法, 逃避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具体而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 纳税人在原居住国避免拥有固定住所, 或者把住所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对于以住所标准界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 纳税人采用频繁迁移住所或者流动性拘留等方式, 可以避免拥有永久性住所, 从而不再成为原居住国居民, 逃避该国的高税负。其二, 利用有关国家之间确定居民居住时间的不同规定, 选择居住期, 或缩短在一国的居住时间, 回避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二、国外对自然人国际避税的制约措施
针对自然人的国际避税问题,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措施对避税性移居等问题加以规制。概括而言,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制定单边反避税措施, 对自然人避税性移居进行制约。
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第877节规定, 对于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主要目的而放弃美国国籍移居他国的美国公民, 美国在该人移居后的十年内保留征税权。在德国, 其1972年公布的涉外税法也规定了两种避税性移居问题。一是关于移居避税地的国民纳税问题。德国法律对于移居避税地或不在任何国家取得居民身份, 并与德国保持实质性经济联系的德国国民, 规定其负有一种扩大的有限纳税义务。二是关于移居国外的实际投资者的纳税问题。如果一个作为德国居民至少达十年的个人, 终止其德国的居住, 与此同时他拥有一家德国公司至少25%以上的利益 (诸如股票、债券等) 。那么, 也将被认为出售或处置了这些利益, 应按正常税率的一半, 推算其资本利得征税。此外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还在程序法上作出一些反避税规定, 这主要包括明确纳税人的举证义务以防止其逃避税收管辖权。
2. 制定双边或多边的反避税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
一些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国际税收协定, 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税法上的漏洞进行避税;一些国际组织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 , 对各国税收政策进行协调;一些国家通过与避税地进行专门性谈判来防止自然人的移居性避税行为。此外, 有的国家通过建立情报交换制度及时发现自然人的国际避税行为, 并且通过国际协助, 有效地进行遏制。
三、我国反自然人国际避税的措施建议
1. 完善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在纳税人身份确认上,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纳税年度和5年规则这两方面存在着不科学的地方, 难以和国际接轨。为解决这两个问题,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第一, 废除原来的365天规定, 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国税法上的居民。第二, 废除财税字[1995]98号解释并出台新的规定, 肯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5年规则, 与此同时保留我国原有的90天规定。这样, 不仅能够与国际接轨, 有效避免自然人移居性避税, 还能够拓宽我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范围。
2. 对自然人移居性避税进行制约。
我们可以借鉴美德等国家的做法, 对以避税为目的移居他国的中国纳税居民, 规定在其移居后的十年内, 中国仍保留对其征税权。对其全部中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所得, 按累进税率纳税。此外, 由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公布避税地黑名单, 对于移居避税地黑名单或不在任何国家取得居民身份, 并与中国保持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中国居民, 从其终止中国居民身份的那年年末开始的十年内, 就其在原保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时对作为中国来源所得的全部来源所得, 负有扩大的有限纳悦义务。
3. 增加纳税人举证倒置的规定。
在自然人的跨国避税中, 由于避税地信息保密规则的存在, 情报交换制度不畅通等原因, 税务机关很难对自然人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的进行有效认定。因此, 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增加纳税人举证倒置的内容, 对那些明显利用国际移居进行避税、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关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纳税义务的责任,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应税所得的, 可以推定为其有应税所得, 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4. 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我们要加紧修订部分税收协定, 不仅要在国与国的税收协定增加国际反避税合作相关条款, 而且应当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谈判与协商, 争取对有关税收协定进行修订, 堵塞协定漏洞以减少税收摩擦。同时, 要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尤其是要加强与税收协定缔约国的税收情报交换, 力争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继续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
参考文献
[1]周秀梅.中国反避税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框架的国际比较.大连国税调研, 2008年第4期[1]周秀梅.中国反避税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框架的国际比较.大连国税调研, 2008年第4期
避税影响 第7篇
近年来, 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发展迅猛, 另一方面亏损率却始终居高不下, 出现了“常亏不停产甚至增产”的奇特现象。税务专家指出, 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很大一部分是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的, 许多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逃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一直是饱受各界关注的一大问题。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运用定价转移、资本弱化、逆向避税、滥用优惠政策手段进行避税。
(一)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 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 使本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 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 (地区) 的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二) 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者其他目的, 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 降低股本的比重, 提高贷款的比重, 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 从而减少应税所得, 实现减少股息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原理, 权益资本要缴纳所得税, 而债务资本没有税收负担。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 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 通过高负债、低投资来使资本弱化, 导致利息支出增加, 应税所得减少,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 滥用我国的税收减免优惠
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例如利用“两免三减半”这一政策进行避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这一政策, 想方设法转出利润或者人为制造亏损, 以此将获利年度推迟, 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后, 通过设立新的企业或者更换厂名等方式重新享受政策优惠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三、中国的反避税立法概况
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在反避税的问题上, 立法步伐较慢。深圳在1988年首开了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先河。此后, 国务院、国家税务局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反避税行政法规、规章。在2008年,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反避税的一些规则进行了规定。
(一) 对转让定价税制进行规制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 采用固定比率方法制定反资本弱化措施
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反资本弱化, 一是正常交易法, 二是固定比率法。固定比率法是指如果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与股本的比值超过了某一固定的比率, 所得税前便不能扣除超过的这部分利息, 超过的这部分将被视作股息, 对其进行预提所得税的征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固定比率方法将反资本弱化措施确定下来, 加大反资本弱化的力度的做法使外商投资企业“无机可乘”。
(三) 实行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规定为25%, 外商投资企业失去了特殊税率这一福利。这种立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有效遏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活动。
四、对我国反避税立法的完善
我国税制本身的缺陷也是避税产生的一个客观原因, 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笔者提出如下三点看法:
(一) 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务和账务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 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 其关联方去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 视同股息分配, 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19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按照这一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所得部分利润将会转回我国, 可能引发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对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和账务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二) 增加对避税的处罚规定
我国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税务调整, 很少除以罚款, 缺乏威慑力。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加强队避税的处罚性规定。例如美国规定, 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 按照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
五、结语
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具有全球性, 也是一个经济和法律的双重性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不利于税收的正常取得, 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我国应不断完善反避税立法, 推进反避税工作的不断改进。
浅析避税筹划 第8篇
避税筹划一般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 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 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 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筹划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避税筹划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而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对此, 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 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例如, 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是无可厚非的。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人, 都可以这样做, 并且这完全是正当的。任何人都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税负。税收不是靠自愿捐献, 而是靠强制课征, 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 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 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退一步说, 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 但它肯定应是不违法、不能受到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
避税筹划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有现象,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不断完善, 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如何运筹好避税筹划, 成功地进行税务筹划, 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术。根据我们的理解, 避税筹划应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 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 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 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 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在了解了避税涵义的前提下, 我们也要严格区分避税筹划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法律界限, 即正确界定合法、不违法与违法的界限。 (图1)
从这图1中我们可以严格区分避税筹划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法律界限, 即正确界定合法、不违法与违法的界限。所以说, 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我们常常看见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 损失惨重, 而有着合理的避税筹划的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务稽查, 顺利过关, 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 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和缺陷, 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规避或减轻纳税负担而又未触犯法律。
针对企业避税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者不违反税法, 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的应有之意。综观对避税筹划的各种观点, 相对比较一致地认为避税具有以下特征: (1) 避税是合法的或者是不违法的, 这是与非法偷税的根本区别; (2) 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少缴税和推迟缴税, 使税收负担最小化; (3) 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或漏洞, 有的是歪曲、滥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而且这些手段一般都经过精心计划和安排; (4) 避税技术的应用一般应在应纳税事实发生之前。这就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筹划十分重视, 不断提升避税筹划技术。避税筹划技术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法的框架下, 为降低税负而采用的某些手段和技巧。主要是从缩小税基、降低税率两方面筹划, 常见的技术有:
1、价格转让法。价格转让法亦称转让价格法、转让定价法。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 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 (转让) 活动, 这是避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
2、成本 (费用) 调整法。成本 (费用) 调整法, 是通过对成本 (费用) 的合理调整或分配 (摊销) , 抵消收益、减少利润, 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
3、融资 (筹资) 法。融资法, 即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使税负最轻的方法。
4、租赁法。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 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5、低税区避税法。低税区避税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
税制具有复杂性, 这就意味着纳税义务不能自动履行。纳税人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掌握所涉税境的税法, 将税务筹划置于理财学的框架内, 尽可能避免纳税风险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机会成本发生, 努力实现涉税零风险。避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实施某项税务筹划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与其税后利润最大化呈正相关时, 税收负担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通过合理的避税筹划, 能够减轻税收负担, 实现税收利益。
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既少交税, 又不违法, 企业合理避税可以设计。有一家2009年3月成立的10个人的管理咨询公司, 如果预计年度销售额为1, 000万元, 作为这家公司的财务经理, 你能使公司一分钱的税不交, 又不违反税法吗?在10月15日举行的首届中国财务经理年会上, 税务专家、中国税收策划网CEO李记有先生给来自全国的财务经理出了一道难题。他表示只要精通税法, 善于筹划, 这完全可以做得到。这么一家管理咨询公司如果年度销售额为1, 000万元, 按照正常情况应该交纳营业税、所得税80万~100万元左右。很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一定了解财务政策, 遇到这种情况, 往往会让财务经理或人员去报税、办手续等, 大部分财务经理可能就按照税法把这个税给交了。但这位财务经理如果进行一番策划, 可能这80万元的税就不用交了。
如果仔细研究税法, 至少有两个新的税收政策可以使这家公司免交80万元的税款。一是2009年国家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安排失业、下岗人员达到30%的, 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个政策看起来非常简单, 但非常实用。有些公司领导可能会说:“我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干什么?”其实, 这是一种观念上的障碍。像这家管理咨询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政策, 安排两个下岗女工干食堂, 再安排一个失业或下岗的给领导开车, 这样80万元的税就不用交了, 省下的钱能买好几辆高级轿车。但许多财务人员对这样的税务政策可能看了一百遍了, 但谁也没去使用。另外, 还有一个文件可以使用。2004年新的税务政策规定:“兴办的私营企业安排退役士官达到30%比例的, 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这家公司完全可以招个退役的男兵开车, 招两个女兵做秘书和话务员, 他们并不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对公司的影响并不大。一年免80万元, 三年就是200多万元。很多企业的老总们没有去思考这个问题, 在现有中国没有筹划的背景下, 很多企业关注的是谁和税务部门的关系好, 考虑更多的是出事的时候, 如何“灭火”, 而不是提前安排“防火材料”, 还没有筹划的概念在里头。
有人说, 现在是野蛮者抗税, 愚昧者偷税, 糊涂者漏税, 智慧者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明智之举、文明之举、进步之举。与此同时, 政府也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健全税制、加强征税筹划上。这种对税法的避与堵, 大大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 使税制不断健全、不断完善, 税务人员的执法素质不断提高, 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 避税筹划是一种高超的智力竞赛、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
摘要:避税筹划作为税务筹划的一种主要手段, 避税的弹性和空间比较大, 合理地规避税赋, 能够减轻税收负担, 实现税收利益, 且又不违反税法。本文从避税筹划的概念、特征、常见技术手段以及案例分析来浅析避税筹划。
关键词:避税,合法,违法,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2]偷税与避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1992.
避税更有“理” 第9篇
年收入12万元?这个数字对于我们这些朝九晚五的小白领来说,那可是绝对的高薪啊。也许,你会觉得这个目标对自己来说,还遥遥无期,但你的朋友、你的家人,他们的年收入也许已过12万元。此外,从2007年1月1日起到3月31日,包括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五类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税。所以,你很有必要好好学习,如何合理合法地避税。那么,生活中哪些开支是可以不用缴税的呢?让我们仔细查询一番。
避税1:公积金
林小姐:财务经理;月收入:1万元;
年收入:约12万元
林小姐的收入来源以工资和奖金为主,每月税前所得为1万元。刚刚触及12万元交税底线。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为8%,即800元,这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其所在公司连续两年赢利,可以申请增加2%的补充公积金。这样,她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达到1000元,当然,这笔钱也是避税的。
不要以为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住房或装修用途,将来在你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等情况下,可以销户,一次性将公积金余额全部提出。
避税2:年底大红包
张小姐:广告销售主管;月收入:5000元—1万元(底薪+提成);年收入:约13万元(包括年终奖红包:1.5万元)
做销售工作分旺季与淡季,所以这月薪也有大起伏,年终还会按业绩来分发大红包。所以,如果只是按每月工资累计,那么很可能并不超过12万元的底线,但如果放进那个大红包的数额,不就超过12万元了?那么如何避税呢?1.5万元的年终奖,如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则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5000×10%-25元=1475元(10%为年终奖相应的速算比例。)
若分3个月发放,则年终奖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为:
[(15000÷3)×20%-375元]×3=1875元
(20%是指年终奖+当月工资总数的月收入不超过15000元的相应比例。)
若分4个月发放,则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5000÷4)×20%-375元]×4=1500元
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国家有特别的税收优惠。如果分摊发放年终奖则享受不到优惠,还要结合当月工资,按总额来计算收税。所以,年终奖的大红包,因为少缴税而实惠多多。
避税3:股票分账户所得
赵小姐:职业股民;月收入:不定;年收入:15万元
2006年的牛市,让赵小姐狠狠赚了一把,虽然之前好几年的熊市让她的股票深套。但去年一年就彻底大翻身,还赚了15万元。但一听说年收入过12万元要缴税,她就慌神了。事实上,现在炒股,只有股息和红利按10%征税,而炒股的差价盈利所得超过12万元,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光明筹划阳光避税 第10篇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利用税法对不同纳税方式、不同税率、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部署到经营理财, 等一系列涉税因素进行税务规划, 使企业减少税负增加收益的财务管理活动。
1. 纳税筹划的目的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从属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活动, 其目的是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而非单纯的减少应纳税款, 具体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节税效应, 即在业务量一定的情况下税金支出相对最小, 节税效应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支出, 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 而且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运作现金的水平, 是考量纳税筹划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是优化效应, 一是在当税金支出额一定的情况下税金延期缴纳时间最长, 使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息使用税金;二是税收零风险, 即企业接受税务稽查以后, 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税收风险, 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三是通过对税务的规划, 使企业各个部门更多的参与协调配合,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
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但不可否认的是税金也是纳税人的一项负担,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纳税人是有权利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纳税模式的, 即进行纳税筹划, 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 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 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事先进行恰当安排从而减轻或延缓税负缴纳的过程。与钻营偷漏税是有本质区别的。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 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 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本质区别就是前者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后者是违法行为。
三、纳税筹划的方式
纳税筹划的方式众多, 通常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在此主要为中小企业家们介绍中国国内常用的纳税筹划的方式。纳税筹划从涉税的不同因素考虑, 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 筹划税基式减免
税基是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 一般情况下, 税基与应纳税额是正相关的 (实行滑准税率计税时例外) , 即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越小, 应纳税额越小。筹划税基式减免的方法, 就是筹划纳税人应税项目, 使税基缩小从而达到缩减或延缓应纳税额目的的方法, 企业对税基的筹划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 税基递延实现, 这是指税基总量不变, 税基合法递延实现, 如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 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 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等。税基递延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可递延纳税, 这就等于取得了无息贷款, 利用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 税基递延还等于降低了实际应纳税额。
(2) 税基均衡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 税基在各纳税期之间均衡实现, 在有免征额或税前扣除定额 (主要是个人所得税1600元的免征额和各地依据税法确定的扣除定额) 、且收入较少的情况下, 可实现免征额或者税前扣除的最大化;在有起征点且收入较少的情况下, 有时可以实现起征点的最大化。
(3) 税基即期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 税基合法提前实现, 在减免税期间, 可以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但是, 与税基递延实现和均衡实现相比较, 税基即期实现有时也会造成税收利益的减少。
(4) 税基最小化, 税基总量合法减少, 减少纳税或者避免多纳税。这是所得税、营业税筹划常用的方法。如我国税法规定,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 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 应当购买国债, 取得纳税利益。
2. 筹划税率式减免
筹划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一个核心要素, 也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 税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呈正方向变化。鉴于此, 税率式筹划的方法一般有:
(1) 筹划同一税种 (主要是流转税) 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的不同税率政策, 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 以此来寻求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 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 还有13%的低税率;营业税有3%, 5%, 20%三档比例税率。对这些比例税率进行筹划, 可以从中寻求最佳税负点。
(2) 筹划名称不同但性质相近的税种之间税率的差距, 寻求最佳税负点。如企业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下, 如未分别核算就要合并征收增值税, 而我国税法中增值税的征收率与营业税的税率就有一定的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3. 筹划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税额式筹划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相联系, 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 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如我国税法规定,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综上所述,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 但企业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 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 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 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沦为偷税漏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 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将会更加强烈, 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企业的自发行为。
参考文献
[1]费锦:纳税筹划的绩效评估.经济师, 2007 (9)
[2]于惠:浅谈税收经营筹划的几个问题.经济师, 200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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