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非金融资产管理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非金融资产管理(精选12篇)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1篇

2009年11月12日,为回应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减少金融会计准则复杂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它的出台使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发生巨大差异。对我国非金融业上市公司而言,这样的变化会产生什么影响?我国又应如何应对此次准则的变化?本文正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

二、金融资产分类的新旧转变

(一)四分类

原IAS 39将金融资产按持有目的和该项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这两个标准分为了四个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从持有目的来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具有明确的持有目的为交易而持有。IAS 39要求,在后续计量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从而直接影响企业利润。

2.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企业对于它而言也有明确的持有目的。而从“到期日固定、收回金额固定或可确定”这个限定条件中,该类金融资产的内容主要是债权投资。对于该类资产的会计处理,IAS 39规定在后续计量时以摊余成本计量。

3.

贷款和应收款项。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着巨大争议。在后续计量中,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不影响当年企业利润的情况;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才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入到当期损益,所以也被称为“利润的蓄水池”。

由于IAS 39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设置了诸多选项,在主观判断方面存在弊端,加重了复杂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了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二)两分类

1. IFRS 9简化金融资产分类。

IFRS 9取消了原IAS 39中的根据管理者意图的四分类,而是根据以资产是否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进行分类。业务模式测试是指主体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只有同时满足上面的两个条件之后,金融资产才能够将被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否则将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严格的分类标准,较之前的“持有目的”,要更易于把握,也利于审计等相关人员的监管,降低企业通过金融资产操纵利润的能力。

2. IFRS 9扩大公允价值应用范围。

IFRS 9的规定,只有一部分满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的债权类投资才能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都应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不同时满足“商业模式”和“合约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债权类投资,权益类投资和混合投资工具等,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IFRS 9进一步又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细分至两类:一是变动计入损益;二是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原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绝大部分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划分在第一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而言,IFRS 9的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不能将原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利得和损失转入损益。这样也就遏制了原来企业利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操纵利润的现象。另外,由于它选择的不可撤销性,也缩小了企业对于这一类资产的选择,所以该类资产应比原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范围要小得多。

三、IFRS 9对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影响

对于研究IFRS 9对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影响,本文计划借鉴邵丽丽(2012)在研究IFRS 9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影响分析中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在沪深主板发行A股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2007年到2011年的财务信息为研究对象,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对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标准,采用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并对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了剔除。根据IFRS 9的规定,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变更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从理论上看,这部分投资应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但是,由于我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评估机制不健全,且数据库中只列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总额,未明确“重要性程度”。故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在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下的“金融资产”部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二)研究方法

本文分以下三部分探讨IFRS 9对非金融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首先,分析IFRS 9对非金融上市公司整体的影响程度,此处的“影响程度”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家数和均值作为衡量指标。其次,分析IFRS 9对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结构的影响,以金融资产的相对额作衡量指标。我们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分别考察如下四类指标:第一类和第二类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比例、第三类和第四类金融资产占长期资产比例、四类金融资产分别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最后,分析IFRS 9对上市公司收益结构的影响,由于第一类和第四类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则分别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第二类和第三类金融资产的收益一般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从利润表中,很容易辨析出“扣除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收益之后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

(三)统计结果分析

1. 金融资产持有种类分析。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企业涉及金融资产的主要领域,除少数的公司外,剩余企业均持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司的数量在观测期间逐年上升,对涉及公允价值的领域加大。从标准差看,各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对于每种金融资产持有数量具有很大差异。

2. 金融资产的种类结构。

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为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沪深A股主板上市的非金融业公司,剔除不持有金融资产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从表2中位数看,观测期间超过一半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并不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析都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两类金融资产:从最大值可以看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在2007~2008年高速增长,但是在2009年急剧回落,而在2010年之后又有一个高速增长的过程,但是这一比始终没有超过60%。另一方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的最大值这始终保持在80%以上的较高水平。另外,从这两类金融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来看,通常也是后者较高,基本维持在95%以上。故我国非金融业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将所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 金融资产的收益结构。

此阶段分析以在2007~2011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A股主板非金融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收益并不高,盈亏各半。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净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来看,整体上前者对利润表的影响没有后者大,但是最大和最小值的情况来看,两者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四、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由于企业要根据IFRS 9中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对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也有可能计入当期损益。而原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可能调整为以摊余成本计量,适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从表一的统计结果,我们认为IFRS 9的实施对于我国非金融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影响较小;但是由于绝大多数非金融上市公司持有贷款和应收款项,所以在运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会产生较大差异,应予以重视。

第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列示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处置资产时调回至损益表。IFRS 9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不得将前期的变动调回损益中,这也就避免了企业利用该类资产的变动进行自利性盈余管理。从表2统计结果看,不少上市公司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采用IFRS 9后,这部分企业若选择将其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加大企业损益的波动;若将其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则不再拥有“利润蓄水池”。无论是哪种选择都会对企业盈利状况带来一定的冲击。

第三,只有一部分满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的债权类投资才能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这加大了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尽管从整体上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不大,两者可能会对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应对国际财务报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改,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促进国内会计准则与IFRS 9全面接轨。在实务上,由于我国金融业务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部门应本着“明确细则,强化操作性”和“求同存异,适应本土性”的原则,制定出贴近我国市场的实施细则。同时,学术界也应加强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

第二, 成立专业、权威的估值机构。IFRS 9中规定, 所有的权益工具都必须以公允价值计价, 只有在限定的情况下, 才接受以成本作为其最佳估计。但我国是一个新兴市场, 很难存在一个可信的渠道对其估值;另外, 当存在对非上市公司投资或小比例投资, 公司很难取得评估所需信息, 加大估值成本;最后, 由于估值过程中涉及到模型设计、参数选择对市场的判断等多种问题, 对于我国企业, 特别是非金融企业来说, 更是难上加难。故成立一些专业的估值机构, 规范公允价值评估制度, 为企业提供权威的、统一的估值信息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精确性和可比性, 也降2013年第2期中旬刊 (总第507期) 时代Times低了企业无法获取有效估值价格的管理风险和借助估值技术进行利润操纵的道德风险。

第三, 加强从业人员的判断能力和业务素质培训。首先, IFRS9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职业判断,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另外, 由于IFRS 9中涉及主观判断的因素, 审计人员与管理层产生分歧的领域增。这样会使审计风险上升, 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 为了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为实现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打下基础, 相关从业人员也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陆建桥, 朱琳《.跟踪国际主动参与积极应对深入研究金融工金融Finance NO.2, 2013 (CumulativetyNO.507) 具会计最新动向与对策——财政部金融工具会计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综述》, 会计研究, 2010 (2) .

[2]葛家澍, 窦家春, 陈朝琳《.财务会计计量模式的必然选择:双重计量》, 会计研究, 2010 (2) .

[3]邵丽丽《.IFRS9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影响分析——基于上市公司金融工具分类研究》, 财会通讯, 2012 (4)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2篇

〔2010〕 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 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 中行负责人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2.问:《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

“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

“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

3.问:国际上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办法》是否借鉴了国际经验?

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4.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问: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务?

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6.问:为什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7.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8.问:《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9.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备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10.问:如何处理虚假申请行为?

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11.问:擅自提供支付服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问:《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过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3篇

摘 要 本文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的账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处置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故长期股权投资不会被分类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且一旦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得转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產。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1.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2.持有时——现金股利和利息

(1)收到买价中包含的股利/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2)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3.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余额(双方向的调整)

(1)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处置时

(1)按售价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2)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损失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或借)投资收益

例12010年5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手续费5万元。2010年6月3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1元;2010年8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1元;8月20日,甲公司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至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每股市价为12元,2011年1月3日甲公司以1300万元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假定甲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要求:编制上述经纪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1)2010年5月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000

投资收益5

贷:银行存款1 005

(2)2010年6 月3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3)2010年8月10日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00

贷:投资收益100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股利 100

(4)2010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5)2011年1月3日

借:银行存款1 3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

投资收益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贷:投资收益2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1.取得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2.期末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例2仍以例1资料为例,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条件不变,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1)2010年5月取得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 005

贷:银行存款1 005

(2)2010年6月30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5

(3)2010年8月10日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股利 100

(4)2010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5)2011年1月3日

借:银行存款1 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 005

——公允价值变动195

投资收益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95

贷:投资收益195

三、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时的账务处理相同点和不同点分别为:

1.相同点

(1)取得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2)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3)处置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都计入投资收益,将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转入投资收益。

2.不同点

(1)取得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交易费用冲减投资收益;而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交易费用计入取得成本。

(2)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处置时,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张志凤.会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4篇

摘要:为了规避市场风险, 20世纪80年代开始, 国际上各种降低市场风险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目前我国金融工具无论是品种还是交易量都得到了迅速增长。2006年我国颁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确定了科学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 其中金融资产的分类尤为重要, 金融资产的分类决定了企业持有期间金融资产损益的确认, 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利润。

关键词:金融资产,损益,减值,确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3]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5篇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 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第五条 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 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 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 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发起机构自持的部分需交易转让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有关规定及债券投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第九条 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以下称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参与机构

第十条 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 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 责:

(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的机构。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

(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

(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

第十六条 资产支持票据应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 性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 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期限应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相匹配,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情形除外。在循环购买结构下,发行载体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发起机构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同类型合格基础资产,实现资产支持票据和基础资产的期限匹配。

第二十二条 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向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资产运营报告和半资产运营报告。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发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对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和半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资产运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票据基本信息;

(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四)基础资产池本期运行情况及总体信息;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票据的收益及税费支付情况;

(六)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

(七)发起机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

(九)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资产运营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鼓励审计机构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第三十条 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和交易文件的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资产支持票据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基础资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票据;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

(五)对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票据相关信息资料;

(七)相关合同、注册发行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发起机构和发行载体应在相关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下调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基础资产现金流与预测值偏差的处理机制;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五)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相关保障机制及清偿安排。第三十五条 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相关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情形、召集程序、召开形式、议事程序等事项应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程》)及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一)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或发生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资产支持票据(次级档票据除外)收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三)修改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条款,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发起机构、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发生解任或变更,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资产支持票据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应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外,还应参照《持有人会议规程》中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

第三十八条 触发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后,发行载体、发起机构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应及时告知召集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载体、发起机构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主体通过资产支持票据 融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十条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结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除应遵从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还应遵从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违反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进行自律处分。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6篇

摘要:2009年4月,美国修改了Mark-to-Market(按市值计价)会计准则,为一些核心金融机构包括花旗银行一季度报表业绩带来正面影响。本文通过论述美国会计准则更改和我国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并比较两者间的异同后,对金融危机下金融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计量确认

今年4月17日,美国金融业的象征花旗集团公布2009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当季盈利16亿美元,这是自2007年第二季度以来该公司的最高季度盈利,出乎许多市场人士的预期。尽管该集团首席执行官潘伟迪欣喜地告诉股东与投资者,这是花旗集团18个月以来最漂亮的一份季度报表。但市场似乎并不领情,在公布第一季度大为改善的盈利数字后,花旗银行当天的股价下挫9.0%,其市净率只有0.25,即股价仅为每股资产净值的1/4。原因何在?这就要谈到美国会计准则的更改。

一、美国会计准则的更改(涉及Mark-to-Market的会计准则)

今年4月上旬,美国负责制订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宣布了三项对Mark-to-Market(按市值计价)会计准则的修改决定,有三项具体内容,在保留以公允价值入账的大原则下,对非正常市况下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具体指引。

第一项是关于当一个活跃市场并不存在,或是成交价代表贱卖价时,如何决定一项投资工具公允价值的准则。它列出了一系列非正常市况,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当然在此之列。该指引其实给予了报告单位相当灵活处理的空间,由于有关判断含有主观成分,因此它较之前必须以市场成交价(当然在金融危机的推波助澜下可能被严重扭曲)来入账的做法宽松了许多,但争议也I随之而来。

第二项是要求当上市公司发表季度和年报时,要在财报中披露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假设。目的是可以让投资者清楚了解估值如何得来。但同时也带来这样一种情况,公允价值是公司根据估值模型所得,估值模型很完美但并非市场价格。

第三项是技术性的,关于如何判断以及作出非临时性减值拨备的改革。它主要针对的是放在可供出售证券和持有至到期证券这两大项下的资产,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出减值拨备,包含有关减值是否是临时性的、是否较有可能在其价格回升前就要被迫出售等判断在内。有关减值还要再细分为是否出于信贷亏损,其处理也各不相同。

这项改革适用的证券类别包括股票、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美国州/市政府债券、外国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商业楼宇MBS和其他债券等。而改革生效时间始于2009年6月15日的企业季报及年报中,最早可于2009年3月15日的季报中执行。

花旗集团今年一季度业绩的大幅改善的原因,既有今年首季在美联储大量提供几乎没有成本的资金和金融海啸过后市场回稳的原因,也有会计准则改革带来的正面影响。有市场人士提出,按估值模型而不是市场价格计算的花旗集团超跌资产有25亿美元。也就是说,按旧会计准则花旗集团一季度也许止亏,但谈不上盈利。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是否持有至到期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第一,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三,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第四,资产负债表日应将该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第一,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同时,应当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并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内保持不变。第二,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本金+(或-)累计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当期投资收益-当期现金流入(应收利息)。第三,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四,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第一,金融企业应按贷款发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第二,应按实际利率确认贷款期间的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第三,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第一,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三,处置时,前期因公允价值变动而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出至投资损益。

三、两者间的异同及其中的启示

1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普遍认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划分为四类的金融资产,第一类当然以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三类的计量也离不开公允价值。同时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做了明确规定: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此次对Mark-to-Market(按市值计价)会计准则的修改决定,同样建立在保留以公允价值入账的大前提下,针对特殊情况而能采用的估值办法。应该讲我们与美国就金融资产使用公允价值确认其价值,从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基本做法还是普遍认可的。

2对市值计算公允价值的反思。在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之前,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基本只存在两种获取办法:一是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二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持有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但当金融危机发生,人们对未来的信心降低,市场反应过度的时候,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否依然合理有效,公平交易的条件(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等)是否依然存在。对于这样的特殊情况,我们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予以规定,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则开始了新一步的尝试。

3在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下,对于金融资产的价值确认,审慎与信心哪个更重要?一直以来在会计核算中,审慎是一个原则,按照英国《财务报告原则书》对审慎性的定义:是指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估计判断时所必需的谨慎程度,因此对利得和资产不能多报,对损失和负债不能少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有关规定,基本上也是建立在审慎原则基础上的。但审慎性也包含了偏颇的因素,就是它特别警告不得多报利得和资产,但却对少报保持沉默;它特别反对少报损失和负债,但对多报却不置可否。可以说它对眼前困难充满悲观,对未来没有信心。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面对金融危机,信心比黄金和货币更重要。具体到金融资产的当期价值确认实务中,面对市场普遍信心缺失,活跃市场金融资产报价超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Mark-to-Market(按市值计价)会计准则所做出的修改决定未尝不是提振信心的一种对策。至于市场人士对完美估价模型的担心,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来予以消除。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7篇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1.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状况

1999年,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相距成立, 由财政部直接管理, 属于政策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分别对应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

到2011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绩是:政策性资产处置方面, 累计接收约1.43万亿元, 已处置约1.29万亿元, 回收现金0.244万亿元, 现金回收率约20%;在商业化收购资产处置方面, 四家公司累计接收资产约1.27万亿元, 已处置约0.68万亿元, 回收现金0.27万亿元, 现金回收率约40%;在受托代理业务方面, 受托资产1.04万亿元, 处置0.71万亿元, 回收现金0.056万亿元, 现金回收率约8%。

如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从组织结构单一的金融企业转变为总分制, 母子制并存的金融集团, 由原来的政策性机构朝着现代化的企业转变。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目前该公司已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务, 为广大企业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1.2 中小企业状况

中小企业发展势头迅猛,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根据有关资料, 现在, 我国大约有中小企业4200多万户, 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 其生产总值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 出口总额占60%以上, 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占全国大约80%左右, 上缴的利税占全国企业的50%, 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分别占总量的65%、75%、80%、60%、57%。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提供国家税收、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 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融资困难, 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三是金融服务单一。这些金融服务的问题严重困扰着中小企业, 束缚着中小企业的壮大。

2.1 融资困难

在贷款方面, 占经济总量60%的中小企业只拿到了全国所有企业的20%的贷款融资。最近, 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需求。现实中, 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资信等级不够, 资本和经营的规模都比较小, 抗风险能力差, 加上商业信用又不被其所重视, 内部管理不规范, 内控差。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中小企业在信誉上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以至于它们需要资金时, 没有抵押物, 无法找到担保方, 也无法得到贷款方的认可, 因此, 也就无法获得资金来运作企业的发展。

2.2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虽说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用以扶持中小企业, 但未有本质的变化产生, 一些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如某政策规定, 年度内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总额必须增加20%, 政策只是规定了投放量要增20%, 却没指定具体的投放目标, 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选择将这20%投放给效益稳定, 与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关系密切的中小企业, 而不是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 那些拿到贷款的企业往往并不缺钱, 在得到这笔资金后, 一般会将其投向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等收益率较高的市场, 用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如此一来, 政策效果落空, 还搞乱市场。

2.3 金融服务单一

中小企业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不够, 融资难。除了银行贷款外, 缺少其他融资方式, 金融租赁、直接投资、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提供担保等服务提供不足。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 它们有充裕的资金, 但投资股市等资本市场则风险过高, 投资房市等实业则成本太大, 缺少稳定收益的理财通道也十分需要金融机构的帮助。

中小企业在获得金融服务时也会发现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只能提供一、二种金融服务, 无法满足它们的需要, 它们还要跑更多的金融机构来寻求更多的金融服务, 即耗费金钱、时间, 又浪费人力、物力。

3. 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建议

3.1 一站式金融服务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取得金融全牌照, 可以经营各种业务, 具体操作上可以成立一个部门, 如银行前台一样将自己所有的服务公之于众, 然后和中小企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寻找需要帮助的中小企业, 进行一站式服务。

用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下一站式金融服务的操作流程:有一家中小企业需要开发一个项目, 首先需要采购几台先进设备, 然后通过设备生产某种产品, 每年可以获取一笔可观的稳定收益。第一个问题来了, 没有资金买设备, 也没有土地房屋等财产抵押, 怎么办?这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先成为其财务顾问, 用金融租赁的方式帮助其解决难题, 如果是高新企业, 可以尝试直接投资、风险投资;如果是项目开发, 还可以考虑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等, 先对该企业进行评估立项、尽职调查等准备工作, 然后确认是否还有更好的服务方式来为客户服务, 如果没有, 则按原定方案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进行服务, 如果有, 则换其他方式进行服务。企业发展好, 开始扩大规模, 需要继续买设备、建厂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依然是先评估,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帮助其继续办理金融租赁业务, 采购新的设备, 还可以采用转租赁的方式帮其更新设备, 此外, 还可通过信托等方式帮其筹集资金、扩建厂房 (注:金融服务不局限于这两种, 可以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其他更好更灵活的金融服务方式) 。之后, 企业继续做大, 资产规模已经做到了符合上市的标准, 这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为其进行作IPO, 发行债券等服务, 帮助其上市, 以筹集更多的资金继续扩展企业业务, 直至该企业成功上市。至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功地将一家中小企业扶持成了一个具有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良性发展的企业。在进行融资服务的同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为该企业的人员办理寿险业务, 为其企业财产办理财险业务, 为企业的发展解决后顾之忧。另外, 鉴于信托业务中的破产隔离功能, 未来还有可能对该企业的创始人等高管人员进行个人信托业务, 一是帮助其规避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而给家庭生活造成的困难;二是帮助其解决可能发生的家族财产纠纷;三是避免子孙无度挥霍, 使财富代代相传。

当然, 客户的需求不可能都是一站式的, 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业务操作中、在金融服务上按照一站式服务的原则来对客户进行服务, 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 并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 以最大的可能尽心尽力地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服务。

3.2 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多年来处理不良资产的实际经验, 帮助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控制风险, 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度方面, 可以结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 搭建符合其运作的管理模式, 促进其建立诚信制度;经营方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年与坏账企业打交道, 有着很强的忧患意识, 能够为中小企业做好参谋;财务管理方面, 让中小企业加大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特别是对目前极为泛滥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 要规范运营、严加防范。

总结

我国中小企业经30年之打拼, 已是国家经济之重要组成部分, 绝无不管不顾之可能。同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十年打磨, 已是国家金融系统稳定运行之保证。一个是重要组成, 一个是稳定保证, 那么二者的结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手中所拥有的优势资源为中小企业的平稳运营作安全保障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摘要:本文介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程、新业务开展和转型等情况, 对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在这个基础之上, 着重介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对中小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一站式服务。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 拓展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渠道。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企业,一站式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 2000

[2]金融风险研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研究中心, 2010-2011

[3]丁仲.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4]赖小民.以创新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http://www.chamc.com.cn/xwzx/jtxw/2011/130319.shtml

[5]杨子健.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转型.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6]中小企业.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8855.htm

[7]中小企业融资难.百度知道.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6333752.html

[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2007

[9]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50号, 2001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8篇

(1) 初始计量属性都是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 计量属性都是公允价值, 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以公允价值作为这两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 主要是为了反映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 把该类金融资产和市场紧密的结合。

(2) 在取得金融资产的时候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息, 都单独通过应收项目来核算。

在取得金融资产的过程中, 如果初始取得价款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息, 都要将这部分利息或股息单独通过“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来反映。

(3) 金融资产持有过程中, 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都计入了当期的投资收益。

这两类金融资产, 在持有的过程中,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确认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的, 都要在当期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4) 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都要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

这两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 都要将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进行比较, 如果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 要根据公允价值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以便把金融资产更加紧密的和市场结合起来, 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变动。

(5) 出售的时候, 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以及持有过程中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都要计入当期损益。

2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不同点

(1) 持有意图不同。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 我们可以看出,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意图明确, 持有时间短, 是为了短期之内进行交易, 赚取交易差价的;相比之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限就没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明确。

(2) 初始取得时的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则是计入了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当然,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资产形式不同, 计入的账户不同, 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的, 交易费用可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的,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面值计量, 所以交易费用应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均构成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3) 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的过程中均以公允价值来计量, 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 则要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要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 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 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 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金融资产资产减值的处理不同。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点的原因简析

(1) 初始确认时交易费用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交易费用处理方式的不同是由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不同而造成的,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短期内进行交易, 获取交易差价, 因此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取投资收益, 因此该资产在取得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之外的交易费用, 就是投资者为了取得投资而先付出的代价, 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但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间并不确定, 因此, 为了避免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交易费用调节利润, 对于企业持有时间不确定或者是长期资产的交易费用一般是计入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的。

(2) 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是由它的持有意图决定的,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短, 仅是为了赚取差价, 因此短期内会处置, 所以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意图不明确, 持有期间不确定,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来人为调节利润, 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等到处置的时候才可以转入当期损益。

(2) 资产减值损失处理方面不同的原因。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 主要是因为持有期限短, 不涉及到减值测试和实际利率摊销问题, 而且交易性金融资产正常的价值波动已经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 计提减值准备也是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二者造成的结果一样, 不需计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 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 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主要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 影响的是权益而不是损益, 而资产减值的话是会对当期利润造成影响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金融资产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反映它们投资获益的共同特性上, 而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出现的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企业持有资产的意图和期限不同。

摘要:金融资产作为企业的一类重要资产, 也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变动较大的一部分, 在学习金融资产相关知识的过程中,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有些会计处理容易混淆, 仅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异同点简单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4) .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9篇

[例]2007年11月1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一批乙公司发行的股票600万股, 取得时公允价值为每股8.3元, 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为每股0.3元, 另支付交易费用8万元, 全部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2007年11月16日, 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的现金股利;2007年12月31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8.9元;2008年3月31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7.5元;2008年6月30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6.4元。预计这种下跌是非暂时性的;2008年7月30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回升至每股6.6元, 导致前期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的客观因素消失;2008年8月6日, 甲公司出售全部股票600万股, 每股7元, 另付交易费用6万元。

该例中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了股票, 若该公司管理层的意图是为了近期出售, 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则会计人员应将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若管理层不是为了短期获利而持有该股票, 则会计人员应将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层主观意图到底是什么, 会计人员不得而知。换句话说, 会计人员既可以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又可以将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至于归为哪类金融资产, 主要取决于管理层对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考虑。

一、初始确认会计处理

(一)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按公允价值计量, 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直接冲减“投资收益”科目。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 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一项暂垫款, 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007年11月1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时, 会计分录为 (单位:万元, 下同) :

(二)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 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一项暂垫款, 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007年11月1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时, 会计分录为:

(三) 比较分析

两类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 就是对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将发生的交易费用简化处理, 直接费用化冲减当期损益, 符合简明原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将发生的交易费用资本化处理, 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初始确认, 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将会产生不同的财务影响。若归为前者, 则甲公司的当期利润会减少8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减少8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2万元 (假定该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25%) , 致使当期净损益减少6万元。若归为后者, 则不会对该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二、期末 (资产负债表日) 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

(一)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期末, 企业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即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同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2007年12月31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上升至每股8.9元时, 会计分录为:

2008年3月31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下跌至每股7.5元时, 会计分录为:

(二)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期末, 企业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同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2007年12月31日, 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上升至每股8.9元时, 会计分录为:

2008年3月31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下跌至每股7.5元时, 会计分录为:

(三) 比较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 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对该资产由于市场价格的升降所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没有计入当期损益, 而是作为一种未实现的损益, 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当期利得 (损失) 来反映。实际上, 期末股票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只是一种潜在的、隐含的损益, 只有等到将该股票出售之后才真正实现损益。这样处理, 一方面很好地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大大压缩了企业利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随意调节利润的空间;另一方面, 将未实现的损益通过利得 (损失) 来反映, 很好地贯彻了全面收益观的思想, 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体现。

三、资产减值会计处理

(一)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当资产价格持续下跌时,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它列入流动资产的范畴, 因此不对它计提减值准备, 而是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来处理。

2008年6月30日, 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下跌至每股6.4元时, 会计分录为:

(二)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的幅度到达甚至超过其成本的20%, 或连续下跌的时间到达或超过6个月, 导致下跌的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非暂时的, 就应合理地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并计提减值准备。按现行市价与其成本的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将持有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大幅度下跌所累积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余额转出, 不足的部分再计提减值准备, 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2008年6月30日, 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下跌至每股6.4元时, 价格下跌幅度高达其成本的20%, 且非暂时性的, 可以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应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言, 同是价值下跌, 当下跌的幅度不大时, 将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当期损益, 而是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下跌幅度很大或持续性下跌时, 将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如此处理的理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小额的、上下双向波动变化的, 客观存在不确定性, 依照稳健原则, 不应将它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由于客观存在某种既定的减值因素, 才导致其公允价值大额的、单向的持续下跌, 其损失理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 比较分析

当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时, 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二者对减值部分的确认和计量都不同。前者不计提减值准备, 而是按现行市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冲减当期损益 (即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60万元;后者计提减值准备, 按现行市价与其成本的差额冲减当期损益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968万元。两种处理都会减少当期利润, 但后者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程度要大得多, 后者减少当期利润比前者要多出308万元。

四、市价回升会计处理

(一)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于市价大幅下跌时没有对它计提减值准备, 现在市价回升, 无需做特殊处理, 只需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来处理。

2008年7月30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回升至每股6.6元时, 会计分录为:

(二)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于市价大幅下跌时对它计提了减值准备, 现在市价回升, 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限额内,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008年7月30日, 该股票公允价值回升至每股6.6元时, 会计分录为:

(三) 比较分析

当客观减值因素消失, 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回升时, 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对市价回升金额的确认不同。前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计入了当期损益, 而后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没有计入当期损益, 而是计入当期利得。不同处理将产生不同的财务影响:前者会使当期利润增加120万元, 而后者的当期利润不会受到影响。

五、金融资产处置会计处理

一)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处置时, 一方面收到处置款, 同时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结清, 还要结转持有期间所累积形成的未实现收益, 此时, 未实现收益才真正实现。最后用“投资收益”科目来补平分录, 以总体反映该笔交易的实际盈亏。2008年8月6日, 甲公司出售全部股票600万股, 每股7元, 另付交易费用6万元, 会计分录为:

(二)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处理原则同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8月6日, 甲公司出售全部股票600万股, 每股7元, 另付交易费用6万元, 会计分录为:

(三) 比较分析

处置时, 两类金融资产不同的会计处理对当期损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 将收到的处置款4194万元抵减购买支出4800万元, 实现亏损606万元。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 由于前期已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968万元, 导致本期实现了收益354万元。这两种处理对当期损益产生相反的影响。此种情形若是出现在年末, 仅仅由于归类的不同, 会对年报的利润等重要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形成的累计损益为-614万元 (-8-606) ,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累计损益为-606万元 (-960+354)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损益影响额相差8万元。这是二者对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的不同处理所造成的。若不考虑交易费用的影响,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累计损益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当然, 不能因为不同归类对累计损益没有产生影响, 而忽视其对各会计期间当期损益的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韩冬芳:《中级财务会计》,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10篇

一、初始计量比较

(一) 相同之处

1、均以公允价值入账。

所谓公允价值, 是指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均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也是这两类金融资产的最显著特点, 旨在密切反映由于市场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

2、初始确认金额中均不包含应单独确认的应收项目。

在取得这两类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 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计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

(二) 不同之处

1、持有意图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目的明确, 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持有时间不长, 以交易目的而持有, 准备近期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而言持有目的和意图不明确。

2、交易费用处理不同。

交易费用, 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如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列为当期损益,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则计入了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取得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时, 交易费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取得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时, 交易费用通常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无论是“成本”还是“利息调整”, 都构成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

二、持有期间收益比较

(一) 相同之处:

持有期间收益均列为“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不包括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 都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 不同之处:

债务工具投资持有收益的计算方法不同。对于权益工具投资,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两类金融资产计算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 均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但是, 对于债务工具投资, 持有期间确认利息收入的方法就不同了: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 投资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投资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 借记“应收利息”, 贷记“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利息收入, 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 应收的利息记入“应收利息”科目, 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应收的利息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 按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借贷方的差额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期末计量比较

(一) 相同之处:

资产负债表日均按公允价值反映。期末计量, 是指采用一定的价值标准, 对金融资产的期末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并以此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程序。两类金融资产在最初取得时均按公允价值入账, 反映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的实际成本, 但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 为了反映期末金融资产的现时可变现价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 企业应当调增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反之, 则应减少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二) 不同之处:

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不同。由于企业持有意图的不同, 导致了两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 企业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 确认公允价值上升的收益, 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 企业则应确认当期公允价值下跌的损失, 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 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内的变动, 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 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 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增加所有者权益,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反之, 当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时, 应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同时减记所有者权益, 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不难理解, 是企业的持有意图导致了两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同。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相对较短, 目的主要是为了赚取差价, 短期内就会处置, 所以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意图不明确, 持有期间不确定,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来人为调节利润, 所以, 会计制度规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等到处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四、处置的比较

(一) 相同之处:

出售的时候, 两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以及持有过程中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都要计入当期损益。

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企业应将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 并将其差额作为处置损益, 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 还应将原来在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其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起转入“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应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 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同, 将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 也需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变动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二) 不同之处:

处置时会计处理不同。在处置两类金融资产时, 企业除了按照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以外,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投资损益, 还需结转此前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金额。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应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把原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作企业投资总损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应贷记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将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变动金额一起计入该金融资产的投资总损益。

五、减值的比较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身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所以企业不需对其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主要是因为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计入了当期损益, 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在实质上一样, 再加上此类金融资产的持有时间本就不长, 故不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发生了减值, 但如果其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预期这种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 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应确认减值损失, 计提减值准备。这主要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影响的是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利润, 故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并将累计损失一并转入当期损益。此外,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可以通过损益转回, 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一旦确认减值损失, 即使在以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恢复, 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摘要: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本文从初始计量、持有收益的确认、期末计量、处置和减值等方面, 对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异同做归纳总结。

金融管理的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管理;探讨

1.思想管理

我国的金融管理的第一大层面,是思想管理,这是一个基础层面,也是一个软层面和织力支撑层面。

思想又称“观念”,是思维的结果,属于理性认识范畴。它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与社会实践,并反作用于实践,即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虽然“政治挂帅,思想先行”、“政治是灵魂,思想是统帅”等口号,因其提法的不够科学与精准,早已成为历史用语而被淘汰出局,但是如同倒脏水不能连同婴儿一起倒掉一样,我们并不能也根本不可能从本质上彻底颠覆与否认思想对于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例如“转变观念是改革开放的先导”的提法与做法,实际上就正是思想指导行为的新提法。

当然,一切事物都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取得实效。金融管理的思想管理,也不能走政治说教、硬性灌输、耳提面命的老路,而要创造出新时代的新思路、新内涵、新方式。

一是创新管理。要千方百计使金融人具有创新思维、创新行为、创新作为,为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繁荣与发展多做贡献。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支撑。”创新已成为21世纪全球的大主题,我国同样把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并确立了建设新型国家的目标。这也是金融思想创新管理重要性之所在。

二是人性化管理。21世纪又是一个人性化时代,“以人为本”也成为全球大主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金融管理中的人性化管理,要实行人文关怀,以金融人的人格自塑、人性自铸为中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融观,自觉抵制金钱诱惑,提高自身抗腐蚀能力,做到“常在水边站,就是不湿鞋”。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是服务化管理。金融管理要实行服务化管理,管理人员要树立并践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与广大金融人共享金融服务,共享金融管理,在金融管理中双边互动、共促双赢。

2.组织管理

我国金融管理的第二大层面,是组织管理,这是一个保证层面,我国的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到各商业银行,要进行逐层级的组织管理,从前沿的柜员到中层的信贷员,再到高端的管理人员,要层层落实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分层次进行组织管理。

所谓“组织”,指的是“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金融的组织管理,重点是对各层级金融人员做到责、权、利三位一体的综合管控与治理,形成严密的组织网络,并形成强大的群体优势与团队精神,塑造好金融形象。

3.制度管理

我国金融管理的第三大层面,是制度管理,这是一个上硬层面和主体层面,也是一个具体层面。

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我国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已建立健全了各种配套的规章制度。例如金融市场管理制度、金融债券管理制度、存贷款管理制度、金融产品管理制度、金融服务管理制度、金融投资管理制度、金融创新管理制度等等。

实行制度管理,是金融管理具体、有效的途径。但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国金融界屡禁不止的贪污腐败、洗钱外逃等恶性案件,从负面证明了制度管理的疏漏与缺失,这一点必须引以为戒。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务必做到一丝不苟、惩罚分明;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和金融稽查力度,充分发挥银监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4.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对策

在金融业面临着那么多风险和挑战的今天,如何从实际困难中寻找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办法,从而能够不断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方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以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份十分艰巨的任务。笔者总结以下几条,用以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一,改变传统观念,用现代的眼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所谓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主要指金融行业为客户提供的价值凝聚形态,包括种类用于投资、避险,或者金融操作便利工具,以及附加在这些产品上的其他劳动价值。”传统的金融行业主要通过提供传统的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帮助,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机构能够积极利用咨询、信息服务等方式,通过银行卡、股票、支票、债券、汇票、期货、保单等新型金融工具,促进服务的现代化与文明化。另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的环境,包括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都要更加人性化,更让人赏心悦目。

第二,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加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目前,对金融风险的防控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实行的问题,而是一个要通过什么方式实行才更有效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金融立法的完善,从法律层面上规范金融机构及金融主体的合法化行为。另外,要加强金融监管能力。

第三,从准入制度来看,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体现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准入既是管理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建构的基础依据。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对各种金融工具、交易机构等注册、审批以及交易的资格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使那些不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都不能进入金融市场。

第四,从管理本身来看,要创新金融管理。进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是优化金融机构发展,保证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要加强本单位激励机制建设,在人事的组织、岗位、流程、培训、考核、市场营销方式等方面积极创新。特别是在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的今天,要对员工的个人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方面进行培训,以获得良好的口碑,增强本单位的软实力。

5.结语

刍议企业金融资产管理 第12篇

与实物资产相对应, 金融资产是指运用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 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衍生工具 (期货、远期合同) , 是在形成金融资产的同时, 形成其他单位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企业金融资产可划分为以下几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 原来的分类可能会发生变化, 即可能会被重分类。重分类的原则是当企业初始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 当企业情况有变化时, 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同理, 当企业初始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当企业情况有变化时, 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 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与实物资产相比, 金融资产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 期限性。金融资产有偿还期限的限制, 即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第二, 流动性。当前, 金融资产一般都有较活跃的交易市场, 即可以迅速变现, 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第三, 风险性。即企业用来购买金融资产的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 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第四, 收益性。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金融资产一般也有着较高的收益率。

二、几种常见金融资产的管理

当今, 企业金融资产占据企业资产的比重越来越高, 其管理上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下面就企业常见的几种金融资产管理进行讨论。

(一) 现金

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管理难度最大的一项金融资产。在当前我国企业有规模不经济、自有资金不足、融资难、承担风险能力薄弱等先天不良的传统特性下, 加强现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做好现金预算, 控制现金流量。企业通过现金预算的编制能全面反映和揭示企业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多余或现金不足等内容, 并对现金不足部分制定筹措方案和对多余部分制定利用方案。现金预算是在其他一系列预算编制的基础上, 对其他预算 (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以及期间费用预算等) 中有关现金收支部分进行汇总, 并对现金收支差额部分制定平衡计划。因此, 企业应当建立现金预算编制制度, 使企业每一现金收支的发生部门或单位的有关现金收支活动都能事先地被揭示出来, 通过逐级汇总上报, 最后由企业财务部门汇总编制整个企业的现金预算。此外, 还要控制现金流量发生的时间和金额。总体原则是加速现金收入, 延缓现金支付, 创新融资模式。例如, 对于添置固定资产决策, 可以考虑以租赁方式替代购买决策, 以保有充裕资金;涉及现金项目的交易不应由同一人自始至终包办处理、现金出纳与账务处理应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应指定处理现金与登载现金收支以外人员等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 统一管理库存现金, 加强对往来款项和存货的管理。为防止资金的体外循环, 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必须做到两个“统一”, 即统一管理库存现金, 统一调配库存现金。具体包括:对自己的子 (分) 公司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对各部门实行备用金制、严格子 (分)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等等。此外, 严格企业收款责任制, 加快现金的回流, 减少和控制坏帐的比例, 同时在存货管理方面应尽可能利用商业信用, 合理利用客户的资金。

(二) 应收款项

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包括单个客户管理和总额管理, 即对应收账款进行过程控制, 保证了应收账款的正常周转。

1、单个客户管理

加强应收账款的单个客户管理需要做好基础记录, 了解客户付款的及时程度。其中, 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客户提供的信用条件, 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 客户付款的时间, 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客户信用等级变化等。此外, 还要检查客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以及对于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提醒客户尽快付款。

2、总额管理

应收账款总额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第一, 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款期, 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第二, 考察拒付状况, 也即考察坏账损失率。如果坏账损失率大大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 则应考虑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 反之亦然;第三, 编制账龄分析表, 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 即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 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 如果大部分应收账款超过了期限, 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三)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对口旧准则的长期债券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对口旧准则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等。笔者将对这三者的管理视为对企业投资的管理。

企业在对这三种投资进行管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投资规模的选择。企业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大都出于充分利用闲置资金,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出发的, 因此, 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资源条件、经济效益水平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防止出现过度投资而引致的财务危机。

第二, 选择科学合理的投资方案。选择投资方案是企业投资决策的关键步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案时, 通常使用的指标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指标是折现的指标, 即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指标, 如净现值、现值指数、内含报酬率等;第二类指标是非折现的指标, 如投资回收期、会计收益率等。在选择投资方案时, 应结合投资规模等硬性约束条件的限制, 多采取集体决策的方法, 杜绝唯“一把手”是从, 确保投资方案选择的科学合理性。

第三, 识别并测度投资风险, 充分运用投资组合理论分散风险。影响企业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风险因素多种多样, 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会影响到所有企业, 它们会对所有投资项目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是民营企业的项目投资者无法控制和无力排除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所有项目都有的, 不能通过多元化投资来抵消它, 故又被称为不可分散的风险。如政治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等;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非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非共同因素只与个别投资项目有关, 而与其他投资项目无关, 从而只会造成该投资项目收益或损失的变动性, 而不会对其他投资项目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来消除或减少它, 所以又被称为可分散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等。需要测度的风险包括以上两种风险, 但需要分散的风险是指非系统风险。例如, 在市场期望向好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份额;而在市场期望向坏的背景下, 企业则应当扩大债券在投资组合中的份额, 以控制风险, 获得稳定收益。

第四, 投资效益的评价。前已述及, 企业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 对所投资的金融资产的效益进行评价是必须的一环。企业投资项目效益评价, 主要评价项目的盈利能力, 而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净现值比率、内含报酬率等, 企业只需根据所投资金融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财务数据进行指标的计算, 即可得到该项投资的投资效益。

三、结束语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 企业在进行实物资产投资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增加金融资产投资的规模, 以保证其市场竞争力。但金融资产投资有其特殊性, 企业必须识别这一系列特征, 在金融资产投资过程中, 注意投资规模、投资风险及各种金融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等问题, 同时对于企业库存现金、应收款项等要从内部控制制度层面加强管理, 防止资金流失, 并最大化资金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2月

[2]、段九利、郭志刚, 《现金流量管理规范操作》,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年l月

[3]、魏斌, 强化应收账款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集团经济研究, 2007年第8期

非金融资产管理

非金融资产管理(精选12篇)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1篇2009年11月12日,为回应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减少金融会计准则复杂性、提高会计信息质...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