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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授信合作协议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2

仓单质押授信合作协议(精选7篇)

仓单质押授信合作协议 第1篇

仓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质押人): 地址:

丙方(仓储单位): 地址:

为了支持乙方的生产、经营,扩大甲方的金融南京服务领域,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甲、乙、丙三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并自愿全面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的合作内容为:

就乙方存入丙方仓库内的货物,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出具仓单,乙方需要资金时,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申请甲方给予银行贷款服务,并以前述仓单作为甲方实现债权的质押担保。

甲方经调查、审核,如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符合甲方的贷款风险控制要求,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也符合本协议约定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具体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前述合同、协议及其全部附件以下统称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甲方根据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贷款服务。甲方给予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给予乙方发放贷款、为乙方签发的商业汇票提供银行承兑(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以下统称为贷款)。

乙方以符合本协议各项约定的仓单为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设定质押担保,一旦发生乙方违反贷款合同或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如甲方行使质权后,仍不足以实现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甲方未获清偿的债权,将持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丙方向乙方签发仓单后,丙方对仓单项下货物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并承担向仓单的持单人保质、保量足额对付仓单项下全部货物的责任。对于乙方向甲方设定质押的仓单,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丙方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给付仓单项下的货物。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合作内容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及各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为:

一、货物的存入

1、乙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将货物存入丙方,请丙方开具仓单,作为提货或用于为银行债权设定质押担保的权利凭证。

2、乙方用于向甲方设定于质押的仓单项下的货物类别为钢材。

3、乙方存入的货物应当质量完好,达到国际或国家的各项质量标准,乙方将货物存入丙方时,应向丙方提供相应的跟单资料。

4、乙方保证对交存入库的货物具有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交存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划的情形,也不存在已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甲方除外)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形。

二、仓单的签发

1、经丙方检验、乙方存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实际相符,且乙方已提供相应单据时,丙方方可允许乙方货物入库,并向乙方签发相应的提货凭证--仓单,仓单是唯一能够提取货物的权利凭证。如乙方交存的货物存在残次、损坏、弯曲等情形时,丙方不得允许存在前述情形的货物入库。

2、丙方保证,乙方存入的任何一批货物所对应的仓单是唯一的,丙方不得对乙方存入的同一批货物签发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仓单,如发生丙方对乙方存入的同一批货物签发两张或两张以上仓单的情形,则丙方对于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未实现的任何债权,向甲方承担偿还责任,同时,乙方仍应当全面履行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的各项条款,按约向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并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质押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丙方签发的仓单后,如经审核与乙方实际存入货物完全相符,乙方应当在仓单上签章,表明确认丙方签发的仓单与事实相符。

三、贷款申请

1、乙方需要资金时,可及时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甲方贷款业务需要,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供甲方进行调查,审核乙方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

2、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准备用于设定质押的仓单,供甲方调查、审核仓单的真实性、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

3、甲方对仓单的真实性及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时,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仓单及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现状,目前的保管情况,丙方所知道的仓单或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否已被(或曾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等。丙方按甲方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调查表格,并对乙方准备用于出具的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看管,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给付仓单项下的货物。

4、乙方保证对用于质押的仓单具有安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甲方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形。

四、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的订立及贷款金额、出质仓单的评估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如经甲方审核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并同意接受乙方以仓单向甲方设定质押担保时,乙方应当与甲方订立具体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有关附件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出质仓单的评估价值可按质押合同订立时仓单项下货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贷款的金额按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率(注:质押率=贷款本金金额/仓单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算确定,质押率不得高于65%。

3、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出质仓单项下的货物市场价值下跌,从而使仓单的评估价值下跌,导致仓单合同约定的质押率上浮超过5%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包括乙方增加提供新的出质仓单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款项等。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使质押率达到或恢复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率,甲方有权中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已经取得的贷款款项,并可依法行使质权,依法对乙方已出质仓单进行处理。

五、贷款的期限

1、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含)。

2、每笔贷款到期前5个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当足额将贷款款项提前归还给甲方。

六、核押

1、甲方与乙方订立质押合同后,出质的仓单由甲方保管,同时向丙方办理核押手续,将仓单已出质的情况通知丙方。

2、丙方对出质的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审核,经丙方审核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与实际相符,且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不存在丙方所悉知的被重复质押或抵押的情形,核押时也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时,丙方向甲方出具核押确认书。

3、仓单设定质押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任何第三方给付仓单下的货物。

4、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同意,乙方无权出售、转移、动用出质仓单项下的任何货物。

5、丙方应于每旬末向甲方提供乙方库存报表。

6、仓单出质期间,如出质仓单项下的货物发生损坏或减少,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七、贷款逾期处理

1、乙方未按约归还贷款款项,甲方依法处置出质的仓单,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丙方或委托第三方参照市场价格变卖、拍卖、销售、折价处理仓单或仓单下的货物。所得款项扣除现实质权的费用后(如处置质物过程中,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则甲方还应扣除增值税费用),优先清偿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权。甲方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如仍有剩余款项,应先扣除丙方货物保管费用后,才可退回乙方。

2、甲方对质物进行处理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时,乙方对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未获清偿的任何债权,向甲方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八、其他贷款事项

1、乙方足额偿还贷款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质押,将仓单退还给乙方。

2、贷款利息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甲方按贷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或国家规定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向乙方计收。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资金需要情况,随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给予贷款服务的申请,每次贷款申请提出后,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约定的上述各项操作程序进行具体的操作。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造成任何一方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受损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

货物仓储时间,乙方应向丙方给付货物仓储费用(含已出质仓单项下货物的各项仓储费用)。

第五条

乙方将仓单向甲方设定质押后,乙方还应向丙方给付质押管理手续费(按每季度2元/吨计算),丙方开具发票给乙方。

第六条

本协议于

****年**月**日由甲、乙、丙三方在甲方住所地共同签署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各执一份,每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即自

****年**月**日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如甲方在贷款合同项目的债权仍未全部实现,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至甲方在贷款合同项目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为止,但在顺延期内,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协议签定日期

****年**月**日

仓单质押授信合作协议 第2篇

为促进期货市场发展,方便会员和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提供了两种基本的协助方式:一是根据部分商业银行申请,为其开通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提供质押登记服务;二是配合没有取得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依据银行、期货公司、客户等三方申请将客户仓单予以冻结。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不尽相同,所以对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为推进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规范发展,交易所通过本简介,将具体业务办理程序予以介绍。1 通过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办理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模式一

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1借款人(客户)提交申请材料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交易所向当地银行(贷款行)递交申请材料贷款行接收并审核材料,判断借款人规模和借款规模中小企业审查、审批大型企业速贷通评级授信签订合同与贷款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质押协议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质押协议通知承办行(交易所所在地指定支行)接收期货公司和银行申请,将仓单登记在特别通道下,向期货公司和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发放贷款质押登记通知和授权期货公司与承办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填写质押登记表承办行先为借款人开立专用交易编码并代办质押登记手续获得贷款承办行通知贷款行,贷款行取得质权,发放贷款贷款行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等决定是否处置仓单贷款监控、偿还解除质押,将仓单登记回期货公司否是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仓单处置仓单结束注:1.中国建设银行等采用上述办理模式;

2.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按照属地原则;

3.根据企业贷款规模和资产规模选择速贷通或评级授信方式; 4.咨询电话:建设银行郑州期货城支行(承办行)0371-6562865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1说明

一、提交申请材料

借款人须向当地银行(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证)卡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保证人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

——拟质押标准仓单清单与权属凭证(复印件);

——借款人有权机构关于借款及同意质押的决议原件; ——拟质押人担保意向书;——借款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二、审查、审批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并根据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营规模进行客户规模的划分、认定;对认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借款人,直接根据“速贷通”业务有关规定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贷款额度;对中小型规模以外的客户要先进行评级和授信,然后在核定的额度内受理单笔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贷款行信贷审批部门根据经营部门上报的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金额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拟质押仓单数量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三、签订合同

对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合同》和《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同时,为防止资金直接流入期市、股市进行投机交易,还要与借款人签订《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贷款行通知承办行(交易所所在地指定银行)关于仓单质押贷款情况,并将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承办行,承办行为借款人在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

四、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承办行与借款人、借款人所在期货经纪公司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承办行填写《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期货公司被授权人与承办行指定专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交易所将标准仓单登记到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交易所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后,打印《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冻结单》和《仓单持有凭证》给承办银行。

五、发放贷款

承办行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后,填写《质押登记确认书》,贷款行凭该确认书确定仓单质押登记已成功,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贷款监控、偿还

为防止质押仓单价值下降造成的信贷风险,贷款行要对质押仓单品种的价值变动情况给予关注,当实际质押率超过70%或总行核定的警戒线时,要及时通知借款人采取归还部分借款或追加部分仓单等措施降低信贷风险。

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的,承办行与借款人、所在期货公司填写《解除标准仓单质押协议书》、《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共同到交易所将质押的标准仓单解除质押,并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仓单登记到原期货经纪公司。

七、处置仓单

借款人确认要采取仓单转让、交易等方式归还银行借款的,承办行负责协助借款人进行仓单过户。3 通过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办理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模式二

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2提交申请材料借款人(客户)向交易所所在地银行或当地银行递交申请材料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交易所银行接收并审核材料审查审批授信审批签订合同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及质押协议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授信合同及质押协议质押登记通知和授权期货公司与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填写质押登记表承办行(交易所所在地分行或支行)为借款人开立专用交易编码并代办质押登记手续接收期货公司和银行质押申请,将仓单登记在特别通道下,向期货公司和银行提供相关材料使用授信获得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贷款行取得质权后发放贷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根据规定质押率和借款人还款情况等决定是否处置仓单贷款监控偿还解除质押,将仓单登记回期货公司否是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仓单处置仓单结束

注:1.中国光大银行等采用上述办理模式;

2.借款人所属地域不限(面向全国客户);

3.以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企业不参与该行授信评级;

4.咨询电话: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未来路支行0371-66762908 66762910。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2说明

一、提交申请材料

借款人须向交易所所在地银行或当地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卡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近三审计报告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拟质押标准仓单清单与权属凭证(复印件)及仓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决议原件; ——借款人有权机构关于借款及同意质押的决议原件;

——借款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及授权人签字样本。

二、审查、审批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资料,根据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营规模进行授信(不参与授信评级),然后在核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受理单笔仓单质押授信业务。

贷款行信贷审批部门根据经营部门上报的借款人的授信额度、期限、金额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拟质押仓单数量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三、签订合同

对审批同意的授信项目,贷款行通知借款人签订《标准仓单质押授信合同》和《标准仓单质押协议》。

承办行(交易所所在地指定银行)为借款人在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

四、质押登记

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1。

五、使用授信

承办行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后,贷款行为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六、贷款监控、偿还

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1。

七、处置仓单

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1。

不通过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办理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模式

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3借款人(客户)提交申请材料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交易所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银行接收并审核材料,判断借款人规模和借款规模审批授信审批借款人与银行、期货公司签订三方质押协议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期货公司与银行、借款人签订三方质押协议银行与借款人、期货公司签订三方质押协议与借款人签定贷款合同签署质押协议办理仓单冻结向交易所递交冻结仓单的声明向交易所递交冻结仓单的专项授权书向交易所递交仓单冻结通知书获取冻结确认书交易所同意后协助冻结仓单,向银行提供冻结仓单确认书发放贷款获取贷款发放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还款以及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处置仓单贷款监控偿还是否通过期货公司并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仓单处置仓单解除质押并向交易所递交解除仓单冻结通知书结束解除冻结,仓单进入流通状态将货款转给银行

注: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没有申请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银行与借款人、借款人所在期货公司之间签署三方质押协议,期货公司配合贷款银行实现对仓单的处置。

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3说明

一、提交申请材料

借款人须向当地银行提供的资料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2。

二、审查、审批

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根据经营部门上报的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金额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拟质押仓单数量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三、签署质押合同(协议)

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操作流程—2。

四、办理仓单冻结

(一)借款人通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递交冻结仓单的声明书,期货公司向交易所递交冻结仓单的专项授权书,同时贷款行向交易所递交冻结仓单的通知书。

(二)交易所同意后,协助银行将质押部分的仓单予以冻结,并向银行出具仓单冻结确认书。

五、发放贷款

贷款行凭该确认书确定仓单质押登记已成功,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贷款监控、偿还

为防止质押仓单价值下降造成的信贷风险,贷款行要对质押仓单品种的价值变动情况给予关注,当实际质押率超过协议约定的质押率或总行核定的警戒线时,要及时通知借款人采取归还部分借款或追加部分仓单等措施降低信贷风险。

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的,贷款行应及时向交易所递交解除仓单冻结通知书,交易所解除仓单冻结,仓单恢复可流通状态。

七、处置仓单

仓单质押授信合作协议 第3篇

“柠檬”理论对传统仓单质押业务萎缩原因的解释

参照Grossman、Hart和Rogerson的理论, 仓储企业在未被银行监视时候采取行动, 仓储企业在与银行签合同之前已经隐藏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模型。在大多数道德风险模型中, 没有观察到的行动被称为仓储企业的“努力”。道德风险问题出现是因为银行不能观察到仓储企业的努力水平。不过, 与努力相关的变量 (如利润, 产量水平) 是可观察的。问题是之后设计一个基于观察易变因素合同, 来引出未观察到的变量 (努力) 的最佳支出。

假定银行无法观察到努力, 但是能观察到的得到的收入R (E) , R′ (E) >0 (E为努力水平) 。假使质押仓单业务已经开始了, 银行的利润函数是简单的:π (E) =k (E) -W C R (E) (1) 。

下面问题是选择一个支付计划W (R (E) ) , 以使仓储企业作为一个收入函数要取得利润最大化。对这个问题的公式化通过为仓储企业指定一种效用函数完成, U (W, E) , 随W上升而上升, 随E的上升而下降, 指定仓储企业的机会成本的效用保留水平UR, 银行提议的任何合同必须满足个体理性制约或参与约束:max{E}U (W (R (E) ) , E) ≥UR (2) 。

其次, 银行希望仓储企业自愿做出一个努力水平E*来最大化π (E) 。这个情况就是激励兼容限制:E*=argmax{E}U (W (R (E) ) , E) (3) 。

支付计划W*最大化服从于 (2) 式和 (3) 式的 (1) 式, 这是强制合同, 它使仓储企业选择努力水平E, 使银行利润最大化。

当R是只通过“杂音”来测得的, 就产生了重要的复杂化问题。在市场中会出现风险的仓单业, 这个特点是特别现实的。为了描述这个问题, 让ε代表一个影响收入的随机变量, R (E, ε) 是收入函数。除了对的可能现实的期望值必须被采取为π和U, 对这个问题的叙述项描述在 (1) 、 (2) 和 (3) 中的非随机问题一样根本的。

经济学中, “逆向选择”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本来按常规, 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融资需求就会增加;提高融资收益, 银行供给量就会增加。但是, 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 有时候, 降低融资成本, 消费者也不会做出增加需求, 提高收益, 生产者也不会增加供给的现象。所以产生了“逆向选择”。银行不愿意发放仓单质押贷款, 于是市场上只剩下了审批繁琐风险依旧很大的普通贷款商品“柠檬”, 从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路径狭窄。

银期合作防范仓单质押业务的逆向选择

境外商业银行对企业仓单质押贷款前都要求企业通过期货市场对大宗商品进行保值, 以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对是否参加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也不同, 对参加套期保值的最高可提供90%的信贷资金, 而对没有参加套期保值的最高提供70%的信贷资金。美国社会公认套期保值对银行的重要性, 银行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提供资金、建议等多种方式协助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货市场以提高贷款质量。国外银行套期保值的一般做法:

由于银期合作模式是建立在买卖双方交纳相应保证金及质押实际货物仓单的基础上, 而且双方又与指定的仓储企业合作, 所以基本上保证了交易背景的真实;同时, 期货公司的对信息把握的优势, 在交易货物的质量、价格、标准方面为银行提供了专业的信息来源, 有利于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期货公司通过自身完善的资讯平台和交易平台, 在实践中已经具备了自身的信息获得和处理能力, 从而逐步具备了在大空间市场内进行使用价值通过资源组合配置实现其价值的实现能力。由于期货公司在四方协议中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 通过与银行共同监管质押货物, 从而节约银行的监管成本。为仓单在押品的管理、处置找到了畅通的解决途径, 降低银行风险。这里, 不仅指在银行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情况下, 处理在押品的解决途径, 还包括在押品因受市场变动而出现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 都可通过双方合作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此时, 在柠檬理论中, 银行的收益R不再通过“杂音”来测得, 而是通过期货市场的获利情况, 保证了银行收益的最大化。ε转变为代表一个影响收入的非随机变量。

我国实施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途径

国家政策层面, 目前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还有一定局限, 各家银行的相应管理办法要么缺乏, 要么不成熟, 业务的开展还带有探索性质。原因之一,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或提供担保”。所以, 商业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很慎重, 对贷款用途把关较严;原因之二, 银行对期货市场的运作机制不甚了解, 鉴于是新业务, 所以先以试运行为主;原因之三, 三家期货交易所都有标准仓单质押保证金业务, 投资者若将仓单质押后用于期货交易, 就没有必要到银行进行质押贷款, 而且在交易所质押手续比较简便。突破制度层面的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运行规范是期货标准仓单质押的关键所在。

银行相关法规层面,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包括股票和期货在内的资本市场, 信贷资金只限于企业现货市场的生产经营, 而不能用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目前国内尚无法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套期保值贷款, 而是所谓的“准套期保值贷款”, 即指向已在国内期货市场对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做套期保值交易的企业发放贷款业务, 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保证金, 而企业需要以自有的资金支付保证金。这就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降低了企业的仓单质押贷款的效率。这也是银期合作时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突破的。

现实操作的局限性, 标准仓单本身的产品规格与交割仓库的限制, 使得能够获得标准仓单的企业非常有限, 而非标准仓单的风险较高, 银行在投资安全性不好的非标准仓单时会非常谨慎。目前可参与银期合作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品种有玉米、黄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等八个品种。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上市品种有强麦、硬麦、棉花、白糖、P T A、菜籽油、早籼稻等七个品种。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上市品种有铜、铝、锌铅、黄金、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等八个品种。加大研究可行的期货品种上市交易, 也会为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扩大带来机遇。

仓单质押协议 第4篇

编号:

仓单质押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方声明及保证

第三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第四章质押期限

第五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章质物的设定

第七章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八章质物的处分

第九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保险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质押登记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章附件

第十七章附则

出质人:

住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以下简称甲方)

传真:

开户 银 行:

帐户:

质权人:xx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

帐户:

仓储方:(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

帐户: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日期)(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xx银行(下称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

拥有的仓单出质,为主合同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之间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各方声明及保证

第一条 甲、丙方作为本协议中的出质人和仓储方,就本协议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保证甲方是本协议项下的仓单(以下简称“质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并保证设立关于本协议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

何限制;

3.甲、丙方声明:本协议签订前未对本协议项下的质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抵押,该质物及仓单对应的仓储货物(以下简称“仓单标的”)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者权利;丙方在收到

乙方签发的“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后,依照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过乙方

书面表述同意,甲、丙方不对质物标的作任何形式及方式上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

他形式或方式处置质物标的。质物标的出库必须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出库通知书/过户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方可办理;

4.甲、丙方声明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

5.质押期间,丙方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对质物标的进行仓储及保管,保证质物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与甲方交付质物时质物上列明的数量和质量一致,因丙方保管原因造成质物标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问题,由甲方

负责补足,丙方亦应按照其与甲方签定的《仓储合同》的约定补足质物标的,同时通知乙方变更质物清单;

6.如乙方认为质物标的应办理保险,甲、丙方应保证已对质物标的进行了足额综合保险,若依本协

议解除质押前保险到期,甲、丙方负责办理续保;

7.丙方同意放弃基于其与甲方签定的《仓储合同》而形成的留置权。

第二条乙方作为本协议的质权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质

物标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物或质物标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

押的质物行使权利。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第 三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第三条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金额

采用大写方式)。

第四章 质押期限

第四条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第五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五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章 质物的设定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是仓单,仓单号码为:。仓单标的是存放于丙方仓库位置的净重为吨的,其具体状况详见质物清单(附件1)。根据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章即

刻,本协议项下质物标的单位价格为(币种)元/吨,价值元(大写),授信质押率为。

第七条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需经登记,其登记机构为:,登记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日由甲方交付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

第八章 质物的处分

第十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仓单,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以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在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规定或发生任何第十五条所列事项时,乙方有权随时处分质物,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二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有义务定期、每(时间)一次将质物标的的市场行情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在市场行情变

动较大时随时和及时的通知乙方。

3、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再抵押或任何其它方式的处分。

5、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7、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十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授信调查和审核,对甲方提供的质物标的进行核实,对甲方的经营、销售及库存各

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有权指定甲方将销售款项全额解入指定帐户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处置;乙方对甲

方的授信申请行使批准权并对质物拥有优先受偿权。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1)质押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到期之前,如遇市场行情变动使质物标的价值下降而使质押率超过时,甲方未在三日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质押率恢复到以下;

(2)依主合同约定债务人违约,主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3)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4)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5)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力向乙方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6)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3、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质押期间,丙方有义务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对质物标的进行仓储及保管,有义务接受乙方货物进行日常查验;

2、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发生逾期或垫款,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协助处理仓单。

第十章 保险(本章仅适用于质物标的办理保险的情况)

第十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质物标的的全额保险手续。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解除或中止之前,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解除或中止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保险期满甲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乙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解除或中止之前,甲方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交由乙方保管。

第二十条保险期限必须长于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三个月。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标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补足,丙方亦应按照其与甲方签定的《仓储合同》的约定补足质物标的,同时通知乙方变更质物清单。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三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如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权利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章 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质物清单

2、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

3、出库通知单/过户通知书

4

5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丙方份,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于(日期)由甲、乙、丙三方于(地点)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仓单质押融资 第5篇

仓单质押融资 warehouse receipt financing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仓单,在学理解释上是指仓储方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记载仓储货物的惟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还没有对仓单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了仓单的内容要件。因此,现实中仓单格式与内容多自行设计,且容易与传统的入库单、提货单混淆。

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多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当前,银行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就建立在仓单的质押担保权能之上,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必备条件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仓单质押融资对企业的要求:

1.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本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2.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3.以经销仓单质押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1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4.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各大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5.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基本流程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

(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

(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

(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

(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

(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

(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

(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

风险

仓单质押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向金融领域延伸的一种创新服务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目前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市场现状。但由于是创新产品,故在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必须采用目前较为先进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监管质押物,并通过期货市场的功能来转移风险等,这些都可以用来减少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

结论

仓单质押融资 第6篇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从立法上看,关于仓单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两单主义(又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存入仓单,另一张为出质仓单。存入仓单用以提取货物,并可用于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出质仓单用以将仓储物出质,设定质权担保。法国、意大利等采取两单主义。例如,《意大利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仓库存货单和仓单,仓单应当与仓库存货单结合在一起。有带仓单的仓库存货单的持有者,对交还的寄托物享有权利。仅持有仓单者,对寄托物享有质权。二是一单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存入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也可用于出质。西班牙、我国台湾等采取一单主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15条规定:仓库营业人因寄托人之请求,应由仓库簿填发仓单。三是并用主义,即依存货人的请求填发两单或一单。日本、俄罗斯采取并用主义。《日本商法典》第598条规定:寄托人有请求时,仓库营业人应向其交付寄托物的寄存证券及设质证券;第627条规定:寄托人有请求时,仓库营业人可以向其交付仓单,以之代替寄存证券及设质证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12条规定:仓储凭证包括两联仓储证明、单式仓储证明及仓储收据;两联仓储证明由仓储证明和抵押证明组成,它们可以独立分开;按照两联仓储证明或者单式仓储证明接受保管的商品,在其保管期内可通过抵押相关证明的方式作为抵押标的。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可见,我国法律所采取的是一单主义。

仓单是保管人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在我国法上,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证券的格式有严格的要求。各国法对仓单的记载事项均有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也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

法律规定的仓单应记载事项是否均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即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是否使仓单无效?对此问题,学者间存有争议。日本旧时判例及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仓单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足以使仓单无效。后来的判例和学说则认为,只要仓单记载了寄托物的个性及数量即为已足,其他事项的欠缺不影响仓单的效力。判例认为,如果认为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记载事项,均使仓单无效的话,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认为,除有关保管期间和有关寄托物保险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为绝对记载事项,欠缺其一,仓单无效。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中没有关于欠缺应记载事项应使仓单为无效的明文规定,应认为除仓库营业人的署名及足以表示仓储物的性质和交付场所的事项为绝对记载事项之外,其他均为可记载事项。关于法定记载以外的事项的记载,只要不违背仓单的本质,应认为有效力。[1]我国学者对《合同法》规定的仓单的应记载事项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应为指导性事项而非法定必要事项。所以,只要仓单缺乏的事项不足以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仓储物的一致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反之认定为无效。在仓单的记载事项中,除第(1)项和第(2)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的欠缺均不影响仓单的效力。我们认为,在《合同法》所规定的仓单的记载事项中,第(1)、(2)、(4)、(8)项应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他事项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仓单不发生效力;对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可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仓单是背书证券。背书证券是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为背书证券。

第三,仓单是物权证券。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而,仓单是物权证券。对此,《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四,仓单是文义证券。文义证券是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仓单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仓单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因此,仓单是文义证券。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2条规定:寄存证券及质入证券制成后,仓库营业人及证券持有人间有关寄托事项,以其证券记载为准。

第五,仓单是记名证券。记名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仓单可否为无记名证券,各国规定不一,学者们的看法也不一致。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规定仓单是记名证券,而瑞士则规定仓单可以是无记名证券。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仓单属于记名证券。

第六,仓单是无因证券。无因证券是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仓单是否为要因证券,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主张仓单为无因证券,其理由是,既然仓单为文义证券,就应当以理解为无因证券为妥,因为文义证券不宜为要因证券。也有学者主张,仓单为要因证券,其理由是,仓单上的权利不因证券的发行行为而发生,为其存在须有为发行行为基础之原因关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仓单为无因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对保管人即可行使权利,而对取得仓单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就是说,仓单持有人无论是否为存货人,都可以行使仓单所代表的权利。因此,仓单是无因证券。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

关于仓单质押的性质,即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日本通说认为,仓单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占有仓单与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权。《日本商法典》第575条规定:交付提单于有受领运送物权利之人时,其将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与运送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这里明确规定的提单的交付与运送物的交付有同一效力,系泛指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所以除运送物所有权转移外,自可包括动产质权之设定。而《日本商法典》第604条规定,关于仓单准用于第575条的规定,因而,可解释为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仓单质押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仓单质入应解释为动产质,因为仓单系物权证券,而占有证券,即与占有物品有同一效力。[2]有人认为,民法所规定交付物品与交付物品证券有同一之效力,乃“仅就物品所有权转移之关系而为规定”,并不及于动产质权的设定,且因物品证券所表彰之物品仅得依其证券行使权利,故仅得依其证券设定权利质权,此外当无从由以该物品设定动产质权,因此,以仓单所设定之质权在性质上为权利质权。[3] 我们认为,我国法上的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是规定在权利质押中的。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仓单质押应为权利质押之一种。其次,如果认定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但是,仓单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

单,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如此,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由于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是合为一体的。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讲,仓单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讲均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故而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再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此二种质押担保方式的区分标准在于标的物的不同。仓单质押作为一种质押担保方式,我们认为其在性质上为权利质押,最为关键的是仓单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其本身隐含着一项权利-仓单持有人对于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由此,仓单设质可以“使商品之担保利用及标的物本身之利用得以并行。”[4]由是观之,可以说,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但实际上该仓单质押存在于对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上。如果否认了这一点,则在质权人实行质权时便无权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而只能将仓单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从保管人处提取仓储物,然后为债务的清偿。这样一来,设定仓单质押也就形同虚设,无任何意义而言。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出质人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知,在仓单质押中,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是仓单质押的标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而不能为动产质押。

三、仓单质押的设立

仓单质押的设立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我国《担保法》对仓单设立的方式并没有做出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精神,设定仓单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可见,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一样,也以仓单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没有仓单的交付,质权就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仓单应交付给质权人,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交付给第三人占有,但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由出质人仍占有仓单。出质人仍占有仓单的,设质无效。[5] 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因此,以仓单设质的,法律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为仓单设质背书。对此,国外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并移交有背书的证券即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8条规定:“质权人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物者,因交付其证券于质权人而生设定质权之效力;以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者,并应依背书方式为之。”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也有上述类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对以仓单设质是否需要背书,没有明文确定,但《票据法》第35条对汇票设质有所规定,即“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通说认为,票据设质的规定,适用于仓单、提单等证券设质。因此,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也应当在仓单上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此来证明该仓单是用于设质,而不是用于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那么,如果背书中没有“质押”等文句记载的,仓单质押是否成立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日本民法等均认为,以仓单等证券设定质权的,无论背书中是否记载设质的文句,质权均可成立,只是背书中未记载设质文句而成立的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6]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以记名证券设质的,背书中是否记载设质之意旨,并不影响证券质权的成立。只是出质人未记载设质之意旨的,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7]但也有学者认为,既然以记名证券设质的背书为设质背书,与让与背书不同,就应记明设质之意旨,否则,证券质权无效。[8]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规定证券设质是否记载“质押”文句的效力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以票据和公司债券设质的,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仍

可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仓单质押的效力如何,上述解释没有说明。我们认为,以仓单出质时,出质人和质权人背书中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同样可以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为质权目的以外的行为时,对第三人可发生效力。例如,质权人背书转让仓单的,善意受让人可取得证券上的权利;质权人以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以其仅有质权而为抗辩,并得因其向仓单持有人履行义务而免责。[9] 关于仓单仓单的设立,还有一问题值得讨论,即仓单设质是否以保管人的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呢?对此,学者们亦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仓单设质,除应依交付与背书为之外,还应有仓单营业人签名。[10]我们认为,从《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仓单持有人以仓单质押的,无须经过保管人的签名或盖章,只需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仓单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即可成立。

四、仓单质押的效力

关于仓单质押的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效力。

(一)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关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仓单质押自应当准用该条之规定。据此,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除仓单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这里有疑问的是,质物的保管费用是否属于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在动产质押中,质物的保管费用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为保管质物所出去的必要费用。但在仓单质押中,由于转移占有的并不是仓储物,而只是仓单。而一般地说,保管仓单无须支出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并不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如果质权人将仓单委托他人(如委托银行等)保管而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的,该费用的支出只要是合理的,也应属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仓单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即为仓单,当无疑义。唯须说明者,如前所述,仓单本身并无多大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因为仓单与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是合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故而仓单设质之后质押担保标的物范围限于仓单并无不妥。另外,依《合同法》第390条的规定,仓储物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除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外,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保管人对仓储物的处置多为将其变价,从而保管仓储物的代位物。由此若该仓单已经设质,则该权利质权仍存在于该代位物上;如果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仓储物,则保管人有权将仓储物依法提存,于此情况下,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质言之,如果仓储物有代位物或者提存物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及于该代位物或者提存物。同时,如果仓储物生有孳息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孳息。

(二)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表现在因仓单设质而发生并由质权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仓单留置权。仓单设质后,出质人应将仓单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仓单而拒绝返还之。依质权一般法理,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质权人以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之前,得留置该标的物,其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从速清偿到期债务。这种留置在动产质权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动产质押的质权人直接占有设质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当然首先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从而才能将该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占有的是出质人交付的仓单而并不是直接占有仓储物。但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质押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留置仓单,就可以凭其所占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提取仓储物而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届期债权。

2.质权保全权。仓单设质后,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而使仓储物有所损失时,会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88条的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从这两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仓单设质后,因质权人依法占有仓单,因此质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仓储物的保管人请求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保管人不得拒绝,并且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在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后,发现仓储物有毁损或者灭失之虞而将害及质权的,质权人得与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另行提供足额担保,或者由质权人提前实现质权,以此来保全自己的质权。

3.质权实行权。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因此在担保债权到期而未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自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此为到期债权不能获如期清偿的救济,从而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这在仓单质押亦同,且为仓单质押担保权利人的最主要权能。仓单质押的质权实行权包括两项:一为仓储物的变价权,二为优先受偿权。

4.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在前者,因为仓单设质后,出质人要将仓单背书后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对仓单的占有,因有出质背书而取得的仅为质权,而非为仓储物的所有权。故而因质权人原因而致仓单丢失或者为其他第三人善意取得,就会使出质人受到损害,因此,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单的义务。至于后者,乃为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之后,质权担保的目的既已实现,仓单质押自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和理由,质权人自当负有返还仓单的义务。

(三)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尽。

(四)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无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仓单质押似有不同。我们认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亦发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那么强而已。仓单质押对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管人负有见单即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所持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交付仓储物,而保管人负有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因而,在仓单质押中,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从而实现仓单质押担保。从此意义上讲,仓单质押的效力及于保管人。

第二,保管人享有救济权。依合同法原理,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因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尽管仓储期间尚未届满,保管人也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但是,如果由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尚有未支付的仓储费的,保管人得请求质权人支付未支付的仓储费。当然,质权人因此而为的支出应当在仓储物的变价之中扣除,由债务人最后负责。若质权实行时,仓储期间业已届满,保管人亦享有同样的救济权,由质权人先支付逾期仓储费,债务人最后予以补偿。

五、仓单质押的实行

仓单质押的实行,也就是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质押担保的最终目的和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以此种担保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如期获得清偿,因而,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必要实行质权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的目的和功能。也正因如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实行权应当是仓单质押的最主要的效力。仓单质押的实行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仓单质押的实行方法也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行质权时须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依《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仓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仓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上。在此情况下,仓单质押变为动产质押。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另行提供了担保,则不发生质权人提取仓储物这一后果,而为质权人返还仓单给出质人,从而使仓单质押消灭。至于质权人返还仓单后出质人是否提取已届期的仓储物,则不属于仓单质押问题。

值得讨论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对此,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于此情况下,质权人只能将所提取的仓储物予以提存,而不能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若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则势必会损害债务人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尽管法律在制度的设计上多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但随着现代债法的发展和完善并由债的平等性决定了法律在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更应注意保障义务人的利益。在有期限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即享有在债务履行期届至之前有拒绝履行未到期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所体现就是一种期限利益。既然不能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而只能向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将提取的仓储物提存之后,质权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这样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时依法履行了债务后,即可以向提存人请求提取提存物,从而取回属于自己的物品。

第二,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后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我国现行法并无规定,学者间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在质权人的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时,不待证券清偿期届至,质权人可依动产质权的实行方法实行其质权。

此时对于出质人与依证券而负给付义务的人均属无害,且对质权人及出质人有利,当无不许之理。[11]也有学者认为,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后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如果允许质权提前取货,一方面,在事实上常常难以做到;另一方面,质权人在质押关系设定时,知道证券上的清偿期后于债务履行期,而仍然同意以此证券设定质押,表明其已自愿承担了在被担保的债权到期后,不能立即行使质权的后果。在此情况下,质权人只能等到证券所记载的清偿期到来后才能行使质权。[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我们认为,这种解释对于仓单质押似有不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2条的规定,法律允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不减收仓储费。仓单持有人有权提前提取存储物,而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害处。因此,质权人在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后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时,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与法并无不可,且对保管人也无危害。当然,如前所述,如果由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造成保管人仓储费损失的,保管人享有救济权。

仓单质押率影响因素分析 第7篇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 质押率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贷款企业、物流企业和银行三方参与者的利润最大化, 质押率更是仓单质押业务的核心因素, 通常质押率为最高70%。当然, 贷款企业资信水平越高, 获得的质押率就会越高, 中信银行曾制定过高达90%的质押率。由于发展时间较短, 在我国对于质押率的决策模型更是多种多样, 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国内大多数银行都将质押率笼统的规定为一个数值范围, 由于市场发展的不成熟, 统计引用的数据并不具备代表性, 非正常变化比较大, 缺乏可信性。因此, 质押率影响因素的研究已经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 仓单质押。

仓单质押是指客户 (贷款企业) 把商品存在仓库 (物流企业) 中, 然后凭借仓库开具的商品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 (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 银行根据商品的价值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 同时由物流企业代理监管商品。目前在我国的物流企业中, 仓单的存单功能已经得到充分应用, 而质押贷款功能却没有完全开发出来。

(二) 仓单质押率。

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 质押率主要根据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现货和期货的价差合理制定。价差、价格波动幅度与质押率值成正比, 价格趋势与质押率成反比。

以质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仓单质押业务, 为了降低和规避贷款风险, 一般是在企业信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 通过使用质押物作为担保的。在质押贷款资格审查评定阶段, 通过评判质押物的价值来判定其对贷款的担保能力。企业信用水平、银行贷款利率以及人民币汇率、仓单质押的业务模式等是常见的影响因素。

(三) 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该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 即用模糊数学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事物或对象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价。它具有结果清晰, 系统性强的特点。

三、质押率影响因素的模糊综合评价

(一)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一般步骤

1、模糊综合评价指标的构建。

模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 评价指标的选取是否适宜, 将直接影响综合评价的准确性。

2、采用构建好权重向量。

通过专家经验法或AHP层次分析法构建好权重向量。

3、构建评价矩阵。

建立适合的隶属函数从而构建好评价矩阵。

4、评价矩阵和权重的合成。

采用适合的合成因子对其进行合成, 并对结果向量进行解释。

(二) 评价体系的建立。

在所有仓单质押率影响因素中, 由于各个因素涉及面广、复杂性强, 有的甚至难以用数值进行计算, 所以采用专家确定指标值法。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由于层次多、复杂性强、重要性高等特点, 通常都作为专家学者的重点研究对象。采用专家确定指标值法, 邀请若干银行、物流等方面专家学者对各个因素进行打分, 评分设计实行百分制, 然后通过算数平均法得出平均数作为该因素的最终得分, 该因素分数所占总得分的比值即为所得权重。 (表1)

通过表1求得各个因素的最终得分r, 然后算出每个因素的权重, 我们得出仓单质押率六大影响因素权重结果, 如表2所示。 (表2)

仓单质押率的影响因素分为六大模块, 各个模块受到下面与其对应的更为细致的因素的影响, 有时候在制定质押率时必须从细小因素着手, 用专家制定指标值法和算术平均法, 以上一级因素为基本分配最末层的权重, 并计算出最末层对于最上层的权重。

然后采用专家确定指标值法对最末端的影响因素进行打分, 采用百分制。再根据上述所得权重, 计算得出影响因素的总得分。

根据专家综合评判法, 通过对市场、行业等多方面的讨论研究, 得出了如下的对应关系。 (表3)

四、案例实证分析

(一) A银行简介。

中国A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 是直属国务院的部级公司, 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总部设在北京, 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截至2013年末, A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达12, 573.68亿元, 总负债规模为9, 854.25亿元, 净资产达到704.28亿元。

早在2002年A银行就开始小范围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到2006年, A银行的仓单质押业务已经获得很大发展。与其合作的物流企业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外运等数家国有大型物流企业。中国A银行郑州分行更是在2008年与郑州商品交易所正式签署《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协议》, 在郑商所拥有一个编号为0602号的特别通道会员席位。A银行未来业务发展的主基调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物流金融服务, 主要开展的业务有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 此外还包括保理业务、浮动抵押、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方案等。

虽然A银行在仓单质押业务方面起步早、发展快, 但是在质押率制定方面却一概以60%为标准, 对质押率影响因素的考虑还不够全面。下面参考本文的模型对A银行仓单质押业务质押率的决策问题做一下介绍。

(二) 质押率制定的流程。

C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 地处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上海, 是一家国内知名专业供应世界著名品牌模具钢、特殊钢、不锈钢、铝材及铜材等系列的模具材料企业, C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 需要向A银行申请一笔短期贷款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该企业准备以其拥有的十吨金属铜材料作为质押物, 向A银行申请为期一年的动产质押融资服务。

A银行接到C企业的业务申请后, 首先会审核该企业的资质, 决定是否接受C企业的融资申请。由于该企业质押物是现有的铜金属, 并不是传统的信贷融资, 通过设置合适的质押率, 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风险。铜金属也由于其价格稳定等因素, 非常适合作为质押物。

A银行与知名国有物流企业B物流公司共同邀请数十位业内专家与业务主管关于对质押率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 在确定了六大主要因素之后, 专家根据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结合这次仓单质押业务实施的实际情况以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对其打分, 采用百分制。 (表4)

注:表中A表示质押物 (铜材料) 的质量, B表示仓储策略, C表示质押物 (铜材料) 的价格波动, D表示贷款周期和利率, E表示A银行的盯市频率, F表示C企业的信用等级。然后, 根据公式得出每个因素的权重如表5。 (表5)

仓单质押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分为六大模块, 各个模块受到下面与其对应的更为细致的因素的影响, 有时候在制定质押率的时候是必须从细小因素着手的, 经过研究, 专家们得出仓单质押率各层次影响因素分布如下表所示。依然用专家制定指标值法和算术平均法, 以上一级因素为基本分配最末层的权重, 并计算出最末层对于最上层的权重。

那么, 结合案例, 我们请专家们通过对这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影响仓单质押率最末端的各个因素进行打分, 并根据算术平均法得出各个要素的分数。

然后采用专家确定指标值法对最末端的影响因素进行打分, 采用百分制, 依据算术平均法得出结果如表6。再根据上述所得权重, 根据公式 (am表示影响因素权重, bm表示得分) , 计算得出影响因素的总得分R=81.175, 对应上表得出, 该项仓单质押业务质押率应该为72%。 (表6)

五、总结

本文以模糊综合评价法为基础建立了仓单质押率的决策模型, 并结合实例对物流金融仓单质押质押率影响因素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一) 仓单质押业务是我国物流金融业务起步晚, 发展快的代表。但是, 在我国还存在着相关理论体系不健全、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

(二) 影响仓单质押业务质押率决策的因素种类繁多, 最主要的因素有六个:贷款企业的资信水平、质押物的质量、仓储策略、质押物的价格波动、盯市频率、贷款周期和利率。

(三) 质押率的制定主体虽然是银行, 但是要考虑到质押业务的参与者三方对质押率的影响, 进一步提高相互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是科学确定质押率的有效途径。

本文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 由于知识的局限性及信息收集不充分, 本文只是参考了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一部分, 一致性检测、建立矩阵等没有涉及, 专家制定指标值法和层次分析运用的比较理想化, 有关定量分析的部分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摘要:质押率作为仓单质押业务中的关键因素, 能否制定出合适的质押率往往决定着仓单质押业务的成败。本文以模糊综合评价法为基础, 建立仓单质押率决策模型, 并结合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以期为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进而给银行、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仓单质押,质押率,模糊综合评价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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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授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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