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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选13篇)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1篇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

根据湖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58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5832.27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5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091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092元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 农、林、牧、渔业

16940

采矿业

25732

制造业

2496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5444

建筑业

24819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150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707

批发和零售业

21049

住宿和餐饮业

18280

金融业

53768

房地产业

2922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5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433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4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576

教育

3403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318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866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4395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城镇标准元×20×伤残系数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1、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10294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 2(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以2)2、老人赡养费

城镇标准:10294元×20×伤残系数÷ 2(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元10294元。

四、营养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每天15元。

五、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六、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500至2000元之间。

七、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湖北省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60元左右。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每天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至30000元左右

十二、后续治疗费用:

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确定。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2篇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626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958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318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32306元

分行业职工工资

行 业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12432元

采矿业49729元

制造业27831元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0546元

建筑业2448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208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848元

批发和零售业19965元

住宿和餐饮业17165元

金融业54353元

房地产业2910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221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067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716元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35369元

教育34140元

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31268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6746元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3篇

1 审判中存在的争议

根据《解释》, 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可见《解释》对于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几个赔偿项目, 采取了客观性赔偿, 并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 赔偿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对此往往难以调和。但是, 《解释》中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这两个概念本身属于类型概念, 并不具有确定性。故在审判实践中, 对于判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较大争议。有户籍说、职业说、经常居住地说、主要生活来源说等, 最终可归结为能否突破户籍标准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 以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为准“一刀切”, 不做扩大化解释, 否则裁量权太大, 容易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另一种观点认为, 不能简单采用户籍标准, 而应兼顾其他标准, 如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等。

2 倾向性意见

笔者认为, 在判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时, 应突破户籍的拘囿。理由如下:

2.1 符合侵权法损害填补、全部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 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 就是赔偿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 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损害填补, 那么, 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 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相反地, 如果在确认“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时, 忽视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 则必然导致不公正与不合理。

《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同样基于损失填补、全部赔偿原则确立, 同时因个人的收入状况千差万别, 为了避免死亡赔偿金等过分与个人的收入状况相联系, 造成贫富差距过大的两极分化, 同时又考虑到城乡收入水平确有差别, 在既要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妥当性和公平性的指导思想下, 对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采用了客观化赔偿, 即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

2.2 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解释》提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概念, 相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城镇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 而是较“非农业人口”更广的概念。“城镇居民”应包括以下人员:一是非农业人口。根据我国的户籍制度, “非农业人口”是指其户籍落在城镇的人员, 将此种户口人员认定为“城镇居民”,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二是进城务工并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有资料显示, 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劳动力不再从事单纯农业生产, 虽持农业人口户口, 但已“人户分离”, 由农村进人城镇, 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 并达到一定期限, 其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职业状况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对于这部分人而言, 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 其遭受的收入和财产等实际损失已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 两者相比, 前者的损失要大得多。因此, 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 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 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 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 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3 具体适用

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对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过相关批复, 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均做出过指导性意见, 其通常的适用条件有二:一是农村居民实际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是以自己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 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 在有效期内的至事故发生时已经持有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 城镇内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 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 受害人为产权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 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 与城镇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 受害人在城镇内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三) 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四) 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另外,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家庭户籍, 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 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院的《解释》提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概念, 改变了单纯以户籍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做法。该《解释》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划分, 不仅是顺应当前我国人口流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权衡之计, 也是将来实现“同命同价”的必经之路。户籍改革并废除户口、破除城乡二元制已经势在必行, 要切实保障农民起码的平等权益和地位, 这是国家一项庄严而又急迫的使命, 要打破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歧视等种种基于城乡户口的歧视, 让共和国旗帜下的国人同命同价, 让户口仅仅作为一个统计符号, 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予以贯彻的鲜活体现。

摘要:目前,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如何确定受害人是按农村居民, 还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已严重影响到司法实务, 对其进行正确的界定,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4篇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580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为: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元。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5篇

2013年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2、2012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467元3、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046元 4、2012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79元 5、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人均工资56061元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6篇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

营养费20~40元/天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7篇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539.00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990.00 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17.00 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37.00元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8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4550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1545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4552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08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87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9篇

陕西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8.00元;

陕西省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9772.00元;

陕西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136.00元;

陕西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00元;

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391.00元。

陕西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1、城镇人口:12858×20=257160元

2、农村人口:3136×20=62720元

二、丧葬费:25391÷2=12695.5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人口:每人每年9772元

2、农村人口:每人每年2979元

一、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12858元×20年==257160元;

2、农村居民:3136元×20年==62720元;

二、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2858元×20年==257160元;

二级伤残为257160元×90%==231444元;

三级伤残为257160元×80%==205728元;

四级伤残为257160元×70%==180012元;

五级伤残为257160元×60%==154296元;

六级伤残为257160元×50%==128580元;

七级伤残为257160元×40%==102864元;

八级伤残为257160元×30%==77148元;

九级伤残为257160元×20%==51432元;

十级伤残为257160元×10%==2571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3136元×20年==62720元;

二级伤残为62720元×90%==56448元;

三级伤残为62720元×80%==50176元;

四级伤残为62720元×70%==43869元;

五级伤残为62720元×60%==37632元;

六级伤残为62720元×50%==31360元;

七级伤残为元62720×40%==25088元;

八级伤残为元62720×30%==18816元;

九级伤残为62720元×20%==12544元;

十级伤残为62720元×10%==6272元;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10篇

漳州、厦门、泉州、福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莆田

根据相关数据,将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数据整理如下(个人预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1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95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71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195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3667元/年;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2)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11篇

甘公(交)发[2013]7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公安厅已于2013年4月23日印发

甘公(交)发[2013]7号文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56.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06.7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847.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6.2/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39132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25733元/年

(二)采矿业: 60399元/年

(三)制造业: 42314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1594元/年

(五)建筑业: 33696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750元/年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431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 27969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 23017元/年

(十)金融业: 45891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 31644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708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42190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299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804元/年

(十六)教育业: 39856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6737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948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949元/年

五、食宿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住宿费标准

1、厅局级人员: 省外住宿3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2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200元/人.天。

2、其余人员: 省外住宿2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1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100元/人.天。

(二)伙食补助费标准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12篇

计算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13篇

作者:肖小勇 时间:2011-05-09

二零一一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至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肖小勇 免费咨询电话:***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605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5832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145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4091

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28092

4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16940

采矿业 25732

制造业 2496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5444

建筑业 24819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150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707

批发和零售业 21049

住宿和餐饮业 18280

金融业 53768

房地产业 2922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5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433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4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576

教育 3403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318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8662

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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