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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精选5篇)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国税系统效能建设,加强系统内部办公信息化管理,强化各项工作事务过程和结果的管理与监控。市局决定,自6月份开始在全系统推行《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系统国税人员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记录个人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度、落实情况等,并将工作日志作为反映个人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和总结阶段性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记录工作日志的目的记录工作日志不仅是把琐碎繁杂的工作记忆转变成书面文字的过程,也是梳理工作思路、总结工作经验的过程,既反映出个人的工作态度,又体现出个人的工作能力,同时还能够让每位干部职工对自己每天的工作做客观的自我评估衡量,以对前期工作进行查缺补漏,为科学安排下一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日志的适用范围

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包括聘用人员),都要通过网络办公智能系统(http://79.20.16.5/)录入工作日志。

三、工作日志的有关要求

(一)记录工作日志的时间应以干部职工正常出勤的工作日为准,原则上于每天工作结束时撰写,遇特殊情况可延时补写,但延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休假、培训、病事假等情况需在日志中注明。

(二)工作日志作为记录国税人员工作内容的主要载体,内容必须充分反映全天工作动态,客观反映出工作进展情况,切忌“假大空”、记流水帐。

(三)工作日志需记录的内容包括:每天主要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重大事件的记录、疑难问题的处理、阶段性工作总结,以及近期工作计划、工作结果等。

(四)各单位、各部门在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国税人员按时、保质完成工作日志录入工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工作需求,进一步拓展网络办公智能系统其他功能。

(五)各单位、各部门既要带头撰写日志,又要结合实际,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国税人员的工作日志录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内容实、质量高的日志可开展学习点评,予以褒扬。

四、工作日志的检查考核

工作日志录入工作纳入机关工作考核和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工作均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执行。

(一)机关工作考核。市局办公室每季度对机关各部门检查一次,发现连续一周未写日志或日志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该部门0.1分。

(二)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各单位办公室应按季对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日志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市局办公室对各单位考核通报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少一期扣0.1分。市局办公室同时还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日志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连续一周未写日志或日志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该单位0.1分。

五、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率,建立竞争与合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主、辅评(查)制度是通过预案的竞争确定主、辅评(查)岗位,进行预案的整合与优化工作,实行合理的分工、贯穿全程的专家支持以提升评估与稽查运行质量的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 主、辅评(查)制度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助于激发主评(查)、辅评(查)和评审专家的创造力,有利于个人专长凝聚成整体实力,为充分发挥团队整体效能和健全内控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国税局直接开展的评估与稽查工作。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主、辅评(查)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主、辅评(查)的确定

第五条 主辅评(查)的确定是在评估(稽查)工作组人员通过制定评估(稽查)预案的基础上,经审核评定后产生。

第六条 评估(稽查)预案,是工作组人员在评估(稽查)实施前,对评估(稽查)对象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作的工作方案。

第七条 评估(稽查)工作组成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独立撰写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疑点问题;

(三)数据复核的情况说明;

(四)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存在的典型涉税问题;

(五)案头分析可以排除的疑点及新发现的疑点信息;

(六)拟采取的工作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应有控制测试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 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预警的疑点应当逐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新增疑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三)信息描述完整准确,推理分析逻辑严密,文字表述简明扼要;

(四)评估(检查)思路和措施做到有效、易行;

(五)根据各阶段工作制定明确、可行的规划,并针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应对方案。

第九条 评估预案完成后,提交专家评审或由评估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以下简称“会议评审”)。稽查预案的评审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稽查预案的评审可采取专家评审、会议评审、负责人评审等方式。

第十条 根据预案评审的结果,综合排序第一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查)岗位,其他人员为辅评(查)岗位,经实施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如果预案排名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形,则由实施部门领导指定其中一人为主评(查)岗位。

第三章 主辅评(查)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评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评估组工作会议;

(三)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五)协同辅评岗位的行动,牵头解决疑难问题;

(六)主持研究评估处理意见,负责评估报告的组稿;

(七)负责与国税系统内部、纳税人的沟通与协调;

(八)督促辅评岗位人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并对辅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

(九)负责评估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十)其他需要由主评完成的工作。第十二条 辅评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工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评审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配合主评和其他辅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评审专家负责评估预案的审核排序,评估报告的审查把关,主、辅评工作的绩效评价,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评估预案进行评审并按质量进行排序;

(二)负责对评估预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三)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四)参与主、辅评工作绩效的评定。

(五)负责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行业评估模型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主查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申报信息、税收风险分析指标、纳税评估提供疑点以及第三方信息等资料,分析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的特点、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内容,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在组织辅查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被查对象的涉税情况,按照检查预案,细化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人员分工;

(三)定期向省局汇报案件进展,贯彻省局对案件的查办要求。发现企业可能存在重大涉税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四)案件主查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工作。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证据无效、损害单位形象等严重后果的,由案件主查负责;

(五)在检查过程中,应使用未使用相关手段导致证据灭失、案件难以查处等严重后果的,案件主查应负主要责任;

(六)承担税务行政听证、复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七)负责撰写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及有关信息;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辅查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服从主查工作安排,完成主查交办的任务;

(二)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并对分工检查部分提取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根据主查的要求制作、提取相关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相关书证);

(四)根据主查的安排,起草《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稽查建议等文书;

(五)在案件检查方向、检查方法、处理建议等方面与案件主查意见不一致时,应与主查进行沟通,未被采纳的,应执行案件主查的决定。在执行上述决定的同时,辅查可以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反映情况、陈述自己的观点;

(六)辅查在检查过程中不执行主查分配的任务,对案件查处造成不利影响的,辅查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稽查工作负次要连带责任,对个人违法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稽查评审专家负责稽查预案的审核排序,为稽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稽查预案进行评审并按质量进行排序;

(二)负责对稽查预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包括评估(稽查)人员的考核与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估人员的绩效考核由省局评估部门组织实施,按户考核,由省局统一汇总;稽查人员的绩效考核,由省局稽查

局负责实施,按进行汇总与评价。纳税评估评审专家的绩效考核由省局大企业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并于终了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省局组织的评估(稽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主、辅评(查)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的通知》,享受误餐、交通、通讯等津补贴。

第十九条 全省评估(稽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参与省局评估(稽查),表现突出的主、辅评(查)人员,省局予以通报表彰。人员所在单位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奖励。

两年内担任主评(查)3次以上,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评先评优与竞争上岗中优先考虑,在执法类公务员评级时优先晋级。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绩效考核两年累计积分排名前90%的续聘,后10%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附 则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关键词:设计开发 工作日志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5(a)-0088-02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医院管理也日趋现代化,在这新形势下医院统计工作更显示出它应有的价值,它为临床、科研、教学和医疗管理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是现代医院信息管理工作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传统住院病区工作日志的上报方式为护理人员手写工作日报格式表,再由统计人员人工输入病案统计管理系统。但由于是手工书写,字迹潦草,记录内容不规范或错漏总是难免,而且工作量大,效率低,给医院的护理工作和统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影响统计数据的效率和质量,也影响医疗质量的评价。因此设计开发工作日志管理系统对住院病区日志进行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

1 系统设计

1.1 设计思路

系统客户端(住院病房)通过医院HIS系统接收当日医院的出入院病人信息,实现病区工作日志的电子化,由护士确认后上传到服务器端(统计室)。统计室最终确认无误后,打印报表存档并将数据自动导入病案统计管理系统,实现工作日志的完全信息化上报。

1.2 系统功能模块结构

住院病區工作日志管理系统主要完成住院日志的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是住院部分报表的重要数据来源,同时满足信息的存储及搜索管理,按功能划分为4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工作日志输入模块、工作日志查询模块、系统设置模块、字典库设置模块。如图1所示。

功能模块详细信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作日志输入模块。主要完成日志的输入,包括常规输入和核对。

(2)工作日志查询。主要完成日志的查询,打印及日志预览。

(3)系统设置模块。系统设置包括网络连接设置、用户管理、核对管理、权限管理、修改密码等。其中核对管理包括科室核对及批量核对。

(4)字典库设置模块。字典库设置主要对一些常用编码库进行管理,实现信息代码的方便及规范输入。

2 系统的实现

由于篇幅有限,这里简单介绍几个主要模块。

2.1 (工作站端)工作日志的输入模块

该模块包括入院(转入)登记及出院(转出)登记两部分。主要有初始化、预览及核对功能。既可以从his系统直接接收数据也可以手动增加或删除数据。工作日志输入流程图如图2所示。

2.2 (服务器端)工作日志查询模块

在这个模块包括日志的查询统计及日志预览;可对日志进行解锁返回修改;可对日志进行打印存档等。工作日志查询流程图如图3所示。

3 结语

此系统完成后,将实现住院病区工作日志的完全信息化上报。该系统实施后将从很大程度上减轻医院人力、物力资源不必要的消耗。护士站及统计人员只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每日自动生成的数据进行人工审核把关,改变传统的住院病区日志表的记录与表达方式,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达到工作日志准确、规范、高效上报;可实现工作日志在线查询、统计,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临床总结、教学、科研起到重要的作用;该系统实施后能充分发挥病案统计在医院管理中的职能,切实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该系统设计难度小,操作简便但实际应用效果好,可以帮助医务人员管理及了解最新、最及时的医院信息,为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王玉贵,张立群,朱雪.护士工作日志填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中国病案,2011(1):44-45.

[2]曾允壹,叶剑媚.病房统计信息实时追踪方案的实践与应用[J].中国医院统计,2012(1):64-67.

[3]邹艳红.表格式工作日志在手术室护士长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社区医师,2012(29):351.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东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各级国税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涉及相关业务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国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

(二)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直接关系税务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提交法规部门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法规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承办部门向法规部门提供的资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请示政策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需立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规部门应立即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规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规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规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承办部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包括承办部门建议、法制审核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对法规部门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提交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对审核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规部门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27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广东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各级国税局退(免)税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模式和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退(免)税档案的管理,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使用等。

三、出口退(免)税档案的范围

出口退(免)税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出口退(免)税纸质档案包括: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资料,退(免)税

相关证明资料,退(免)税会统资料和退(免)税文书资料等。

1.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

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是指出口商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以及注销认定时使用的凭证和资料。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后两种表为各市自行编制)及企业办理认定、变更及注销手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资料

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时涉及的凭证资料,主要包括:

(1)出口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如各种退(免)税单证和申报表格等;

(2)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出具的《出口退税申报接单登记回执》(该回执由各市自行编制);

(3)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按规定进行疑点处理所形成的相关函调、调查资料(复印件);

(4)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进行人工核实处理形成的《疑点处理情况表》(该表由各市自行编制);

(5)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所提供的各类退(免)税相关证明;

(6)在审核、审批、退库、调库过程中使用、产生的其他纸质凭证和各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3.退(免)税相关证明资料

退(免)税相关证明档案是指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涉及的凭证、资料,包括纳税人要求开具证明的申请和相关凭证、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按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开具的各种证明、单证。如《补办报关单证明》《补办核销单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等。

4.退(免)税会统资料

退(免)税会统资料包括收入退还书、免抵退审批通知单、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表等。

5.退(免)税文书资料

退(免)税文书资料是指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主要包括:

(1)退(免)税审核过程中的疑点处理所形成的资料退(免)税审核过程中的疑点处理所形成的资料是指税务机关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按规定进行疑点处理所形成的相关函调、调查资料(原件)。

(2)清算资料

清算资料是指企业上报的清算表和相关资料;各级退税部门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报表。

(3)检查资料

检查资料是指检查各个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检查报告和案件移交表。

(4)其他文书资料

其他文书资料是指年度内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政策性文件、出口商或退税部门要求退税机关审批或答复有关退(免)税事宜的各种凭证和资料以及退税机关的审批意见等,如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所形成的资料等。

(二)电子档案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申报数据[包括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数据及各类单证的申报数据];各类电子信息(包括海关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电子信息);审核、审批、退库、调库过程中产生的审核系统数据;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系统对外出具各类证明的电子信息和审核参数配置。

四、纸质资料的整理、立卷、装订与归档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归档的凭证、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归档的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复制;凡文件尺寸大于A4纸规格的,要按A4规格进行折叠或裁剪,小于A4纸规格及破损的要进行托裱。

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资料按户立卷,检查资料按检查事项分户立卷,退(免)税相关证明资料按类立卷,其他纸质资料按年立卷。

纸质资料应用专用装订封面封装成册,每册的厚度以不超过档案盒的厚度为宜,档案册封面应显著标注所封装档案的相关信息。

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应在认定、变更、注销等程序结束后的次月进行整理归档;检查资料应在该次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整理归档;清算资料在每年清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整理归档;其他纸质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则应在次年二月底前进行。各类纸质档案资料整理完毕,确认完整、齐全、有效后,除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设专柜存放外,其他纸质档案移交档案室保存。

纸质档案先装订成册再放入档案盒,同时填写档案盒内备考表、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日期。一个档案盒可存放多册,但不同种类的档案不能混装于一个档案盒中。

五、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各级国税局退税部门应配备专人对电子档案进行严格管理。

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确保审核系统和相关数据安全。审核系统数据库每天进行一次本机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异机增量或完整备份。年终后次月对数据库进行完整备份并刻录光盘留存。各市可根据本地计算机审核业务量实施更严格、安全性更高的数据库备份策略。

六、档案室管理要求

(一)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必须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档案柜来存放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有条件的还应设置专门的阅档室。

档案室应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

(三)档案移交档案室时应在《档案室登记册》上登记。入室未满三年的资料应分类、分年单独包装,存放在资料柜中;入室满三年的资料可分类、分年用档案室统一编号的纸箱打包存放,并对应纸箱编号建立纸箱内资料清单,在《档案室登记册》中登记以备查找。

七、档案的借阅与审批权限

(一)借阅档案须知

1.借阅档案,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按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2.借阅档案人员应确保档案安全和整洁。借阅档案,不得转借他人和无关人员阅览。借阅人员对案卷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

3.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均应当面核对清楚,检查有无遗失、涂损现象。

(二)档案借阅的审批权限

各级出口退(免)税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借阅属于本人主管业务的档案,由借阅人填写登记后,即可借阅;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档案,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部门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八、档案保存期限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为永久保存资料;其他出口退税纸质档案及磁介质备份电子档案、光盘备份电子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保存期限为10年。

(二)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九、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对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拟销毁档案的理由和所属年代、保管期限、销毁数量和简要内容,报市局退税机关核准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档案,应编写“销毁清册”或在原“案卷目录”上予以注销。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作为永久保存文件归档。

十、各市国税局出口退(免)税主管部门要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职能岗位和管理人员资料管理方面的职责,确保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十一、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国税系统工作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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