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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抚养权判决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非婚生子抚养权判决书(精选7篇)

非婚生子抚养权判决书 第1篇

非婚生子抚养协议中是否可约定“天价”抚养费?案情简介

2004年,葛女士与已婚的史先生相识发生婚外情;2005年,葛女士为史先生生下一子,且一直由葛女士独自抚养,为保障小孩日后的教育和生活所需,2013年葛女士与史先生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约定:

1、由史先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出资以葛女士的名义购置位于深圳市的房屋一套,产权归葛女士所有;

2、房子购置后,葛女士及儿子在房产所在地落户,其儿子落户所产生的罚款等费用由史先生支付;

3、由史先生支付葛女士与史小某从2013年至2033年的抚养费,其中2013年至2020年每年20万元,2020年至2033年每年50万元;

4、如因葛女士原因使史先生任一家庭成员得知他们之间的关系,协议自动失效。

此协议签订后,史先生未支付任何款项。葛女士以其子的名义将史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史先生按约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

争议焦点

葛女士与史先生签订的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马成律师团点评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为抚养义务人的父母有权达成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应局限于对抚养问题的约定,与抚养问题无关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的抚养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出资购置深圳市房屋一套,以原告母亲名字购置,产权归其所有。”可认为是以葛女士作为受赠人的一种赠与承诺,该约定为被告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无过错婚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该类“抚养协议”,首先应将与抚养非婚生子女无关的内容认定为无效。

针对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是否必然有效的问题,马成律师团认为:达成抚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子女的成长得到保障,抚养费的数额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对于非婚生子女,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确定相对较高的抚养费数额,但仍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

“天价抚养费”的支付势必涉及被告与其合法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损害无过错婚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进而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本案“抚养协议”中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法院不应认定其合法性,而应根据非婚生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史先生自2013年6月起负担原告葛女士之子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法院判决确定史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过低,酌情确定由史先生每月支付葛女士之子抚养费3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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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抚养权判决书 第2篇

发布时间:2010-8-18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儿子小涛归被告郭某抚养直至18周岁,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后多年但一直未能生育。2008年,被告认识了刚刚大学毕业的原告刘某。同年6月,两人有了关系,原告怀孕。同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9年2月22日,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涛。同年3月11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小涛由郭某和李某夫妇抚养,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其家庭,并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被告给予原告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孩子18周岁前,不告知其亲生母亲的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因产后对儿子思念不已,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

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携带抚养至小涛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以案释法】

近几年来,买卖子宫、代孕生子等新名词在社会上不断涌现。一方需要金钱,一方需要孩子,荒唐的交易一拍即合。

本案主审法官林降雄说,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林降雄分析,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对此,有专家指出,代孕生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孕育孩子的过程是个充满爱的经过,父母和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哺育亲情才是孩子成长最宝贵的财富,可是代孕的孩子一旦出生就面临骨肉分离。对于代孕母亲而言,金钱只能换来一时的物质满足,却可能毁掉无辜孩子一生的幸福。如果将女性的身体和婴儿商品化,那么,社会赖以

为继的伦理基础将不复存在。

来源:法制网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对比探究 第3篇

非婚生子女, 俗称私生子女, 是婚生子女的对称, 是指非婚姻关系, 婚姻之外所生的子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等, 都是非婚生子女。

早期的历史上, 非婚生子女在世界各国, 均遭受歧视与虐待。英国普通法最初称私生子为“无亲之子”。早期的美国对非婚生子女同样冷酷无情。这种歧视和虐待非婚生子女的思想一直传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 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人们也开始认识到, 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很不公平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权利。在这个时期非婚生子女得到了有限的承认。1926 年英国颁布的《准正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0 世纪以来, 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受到了较为充分的承认, 尤其是60 年代以后伴随着人权思想的觉醒, 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逐渐被认可。此时最主要的一个表现是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益的平等原则。德国、英国在1969 年, 均有了能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平等或接近平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但改善的程度, 平等的范围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限制。

二、世界各国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法律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生父生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他自己的子女, 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自愿认领, 强制认领两种。

( 一) 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 又称任意认领, 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 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 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认领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如《日本民法典》第781 条第2 款规定, “认领也可以通过遗嘱实行。”

自愿认领的方式有六种。一是登记认领, 认领人必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者以遗嘱方式认领。二是公证认领, 由生父申请, 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第三是事实认领, 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 并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 视为认领。四是符合情形的法定形式的认领, 如《法国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 “认领除载入出生证明外, 还须以出生证书为证”。五是向身份管理官员声明或遗嘱申请, 瑞士采用此制。六是向少年儿童救助部门的申请认领或公证。

( 二) 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 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 强制生父母认领的方式。

关于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采取强制认领的立法主要是北欧及德国。法国、德国、秘鲁等国家规定为非婚生子女本人; 瑞士规定生母为请求权人; 意大利规定“在准许认领的情况下, 可以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可见, 上述国家立法规定请求权人的范围不仅限于子女, 还包括父母和直系卑亲属。

三、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现状及立法

我国的婚姻法中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但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条文。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立法体系, 在宪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如《宪法》第49 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关于如何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 一) 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亲属立法的进步为宗旨不断努力, 把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有机结合起来, 彰显法治与人情。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存在着歧视, 有些生父母推卸责任, 不承担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严重损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使得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伤害, 甚至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 二) 应综合考量社会实际情况, 审慎立法。有些学者认为应该首先取消非婚生子女的和婚生子女的划分, 统称为亲生子女, 享受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非婚生子女问题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问题, 立法者应当从现实出发, 逐步建立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 实现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利的保障。

( 三) 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作进一步的细化。如《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平等的基本原则, 也可以细化为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可以由其生父认领, 但须征得其生母的同意。已成年的子女, 非经其本人同意, 不得认领。”只有这样, 当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时, 才真正的有法可依。只有这样, 才能逐渐建立起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综上所述, 设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法律反映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也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 保护合法婚姻的有效措施。所以我建议, 在借鉴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立法, 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们的国情, 尽快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填补立法空白。

摘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并不明确。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方法有准正和认领两种,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和对比不同国家、地区,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变迁,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保护措施, 为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认领,立法

参考文献

[1]于静.比较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185-186.

非婚生子抚养权判决书 第4篇

突患癌症,

未婚妈妈惨遭男友抛弃

2011年4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一家妇产医院病房里,一对满脸稚气的父母满脸喜气,病床上襁褓中的男婴是他们刚出生的儿子帅帅。

那位年轻的爸爸叫刘强,妈妈叫许琳。刘强是郑州中原区须水镇人,许琳来自巩义市(属郑州管辖)。2009年6月,年龄相仿的两人在郑州一家酒店打工时相识,刘强嘴甜勤快,许琳秀气温柔。朝夕相处中,两人产生了感情。谈了半年恋爱后,刘强把许琳带回了家,刘强的父母也挺喜欢许琳。得到准公婆的认可,许琳欢喜不已。

2010年6月中旬,许琳怀孕了,刘强喜不自禁,刘家父母也劝许琳把孩子生下来。可许琳不想当未婚妈妈,就催刘强去领结婚证。然而,刘强1990年出生,根本没到法定结婚年龄,刘强的父母劝许琳,现在先生孩子后领证的不少,等刘强年龄一到,去办证也不迟,许琳只好同意了。

许琳怀孕初期反应强烈,刘强让她辞了职,并在外面租了房子,正式过起了同居生活。许琳在家闷得慌,每天都眼巴巴地盼着男友早点下班过来陪她。起初,刘强还准时下班回家,坚持了不到一个月,经不住一些狐朋狗友的撺掇,他下班后出去打台球、打游戏,或者打牌赌钱。回家晚了怕许琳吵他,就编理由搪塞过去。

次数多了,许琳察觉出刘强在说谎,斥责他是个没责任感的人,刘强也不辩解,依然整天在外面乱玩,让许琳颇为无奈。她幻想着有了孩子后,刘强会把心收回来,变成一个顾家的男人。

2011年4月初,许琳住进一家妇产医院待产,随后生下了儿子帅帅。刘强的父母抱着孙子舍不得放下,刘强升格为爸爸,也很开心。

然而,许琳做母亲的喜悦没维持多久,身体却出了状况。其实怀孕时,她的左下腹部就隐隐作痛,偶尔还有便血的情况,身体也消瘦得厉害。当时,她以为是怀孕所带来的正常反应。没想到,孩子生下来后,她左下腹部疼痛的频率更高了,大便经常混有血块或黏液,有时两天吃不下饭,腹部却胀得难受。

许琳意识到身体出了问题,就让刘强带她到郑州一家三甲医院看病,主治大夫让许琳做了肠镜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主治医师把刘强叫到一边,说,你妻子患的是乙状结肠癌,应尽快做手术。

听了医生的话,刘强的脸吓绿了,他沉默了一会儿,问大夫:“这病治下来,得花多少钱?”大夫说:“手术加上放疗、化疗,至少得20万块。赶快回去筹钱吧,你老婆这么年轻,现在又是早期,治疗跟得上的话,存活率还是很高的!”

刘强带着许琳走出医院,许琳看到他脸色不太好,就问:“医生跟你说什么了?是不是我的病很严重?”刘强敷衍道:“医生说有些麻烦,不过还是可以治的!”许琳依偎到刘强肩上,担忧地说:“老公,你可不能不管我呀!”刘强勉强笑着说:“看你说哪里去了!”

许琳回到刘家的第三天,她的父母忽然出现在面前,许琳看到爸妈,喜出望外,红着眼圈问:“爸、妈,你们怎么来了?”

看着女儿蜡黄的小脸,许琳的父母心疼得直掉泪。母亲指了指刘强,说:“是他把我们接过来的,听说你身体不好,就过来看看。闺女,咱们有病治病,现在医疗条件这么好,没事儿!”

在父母张罗下,一周后,许琳到医院住了院,做着手术前的准备。让许琳生气的是,她住院后,刘强的父母只来过一次,就再也不露面了。刘强虽然一天来上一次,却总像在默默想心事,医生催缴费用时,他不是借口去厕所,就是装着打电话,其表现让许琳的父母很是不满。

更让许父许母寒心的还在后面。6月15日那天下午,医生让许琳的家属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刘强以自己和许琳未领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为由拒绝签字,许琳的父亲只得在上面签了字。而让许家父母和许琳更没想到的是,从手术前拒绝签字那天开始,刘强彻底从他们的视线中消失了。

男友携子“失踪”,

苦寻三年不得见

许琳的手术很顺利,医生说,由于患者年轻,身体好,术后采用放、化疗和中医药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巩固治疗,还是有望康复的。医生的话给了许琳和她的父母很大信心,不过,系统治疗花费高昂,不是一般人家能承受的。为了给女儿治病,许琳的父母借遍了亲友,还卖掉了家里值钱的东西。

许琳放疗期间,曾多次拨打刘强的手机,刘强先是以忙脱不开身为由,拒绝前来看望。后来他索性换了手机号码,许琳再也联系不上他了。许琳明白,她彻底被刘强抛弃了!

病痛加上伤心,还有对刚出生不久的儿子的挂念,让许琳失去了活下去的信心,一度情绪低落。母亲流着泪劝她:“琳琳,别为那个负心人伤心了,他不值得咱为他难过,至于孩子,等你病好后,咱想法要回来!”在父母的耐心劝慰下,许琳才渐渐平静下来。

2011年10月初,许琳身体恢复得不错,对幼子的刻骨思念让她悄悄溜出医院,坐车来到刘强的家看望儿子。然而,她不但没见到孩子,此前对她不错的“准婆婆”连门都不让她进。刘强的母亲沉着脸对她说:“帅帅被刘强带走打工去了,我们也不知道他在哪儿,你以后不要再来了!”说罢,大门紧闭,任由许琳在门外哭泣。

一个知情的邻居很是同情许琳,悄悄地对她说:“有人看到你来了,告诉了刘家,刘强带着孩子躲起来了,你还是想别的办法吧!”

许琳伤心地回到医院,父母大半天没看到女儿,正着急地四处找她呢!看到女儿脸上挂着泪痕,忙问她去哪儿了,许琳起初什么都不说,在父母的再三追问下,才哽咽着说出她去刘家寻子受到冷遇的经历。许家父母很是气愤,却也想不出要回孩子的好办法。

2012年春节前,许琳趁着放疗间歇期,想再次去刘强家寻找儿子。许父不放心,那段时间女儿身体虚弱,情绪上不能有太大波动,就劝住了她,说他亲自跑一趟。

许琳听从了父亲的劝说,还特意买了两身婴儿衣服,让父亲捎过去。她泪水涟涟地告诉父亲,如果见到了帅帅,带不回来他就帮我拍几张照片吧!

那天,父亲一大早就走了,许琳一整天都坐卧不安,深恐父亲出什么意外。到了傍晚,父亲才铁青着脸回到家里,许琳忙问,见到帅帅了吗?父亲摇摇头,说,没见着孩子,只带来了他的两张百天照片。

原来,那天上午10点左右,许父坐车来到了刘强家,见到了刘家父母。许父拿出给外孙带来的衣服,说明了来意,刘强的母亲冷冷地说,刘强带着孩子在外面打工还没回来,我们也没见到他俩呢!

许父压抑着内心的愤怒,赔着笑脸说,现在琳琳正处在恢复期,她太想念帅帅了,如果能让他们母子见上一面,对女儿的病情恢复也有好处,你们就帮帮忙吧!

然而,任许父把好话说尽,刘强的母亲就是不松口。许父只得退而求其次,说能不能找几张帅帅的照片带回去,让女儿看看。刘母拿出了两张孙子的百天纪念照,让许父捎回去。许父只好带着照片回来了。

抚摸着儿子的照片,许琳泪如雨下。照片上的儿子虎头虎脑,笑得很无邪,这样可爱的孩子自己却不得见,这是怎样的一种残忍啊!

在放疗、化疗的折磨中,时间过得飞快。许琳遭受着病痛折磨的同时,对儿子的思念更让她度日如年。2013年6月,她又一次来到刘强家,刘母不耐烦地告诉她,刘强和他们已经分家另居,以后不要往他们这边跑了。许琳问刘强住在哪儿,刘母说,“他现在在外面打工,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在哪儿,你就死了这份心吧!”许琳无奈,只得怏怏而回。

柳叶黄了又绿,转眼又是一年过去了。在这期间,许琳从未放弃寻找儿子的念头。每当看到和儿子差不多大的孩子,她都会想起儿子,对孩子的思念也更加强烈。

2014年10月中旬,许琳的手机响了,摁下接听键,一个久违的声音传了出来,许琳一听,就恨恨地说:“你这个混蛋,还有脸打电话给我,你还我的儿子!”

打电话的正是刘强,电话里,他没理会许琳的哭泣和对他的指责,而是直接提出了要求:“你别费尽心思地找帅帅了,这样吧,我给你3万块钱,你要是同意,给我个账号,我打你卡上!”

“别说3万,就是300万我也不会卖掉我的亲生骨肉,这几年我是怎样过来的,你知道吗?你这个狼心狗肺的东西……”

许琳哭骂着,然而,没等她发泄几句,那边已挂断了电话。

求助法律,

癌症妈妈夺回非婚生子抚养权

随着身体的逐渐恢复,许琳愈发想念儿子。彻夜难眠几个晚上后,她决心诉诸法律,唯有这样才有希望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许琳把想法给家人说了,父母都同意和刘家打官司,把外孙争回来。然而,许琳患病几年来,前后已经花掉20万元,不但借遍了亲朋好友,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也卖光了。打官司要请律师,还要花诉讼费,对他们来说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这时,一位当教师的亲戚建议许琳,“你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如到省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

许琳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听了他们介绍的情况后,给他们介绍了一位姓石的律师。石律师同意帮许琳打这个维权官司,并指点她如何多方取证。有了法律援助,许琳打赢维权官司的信心更足了。

2014年11月26日,许琳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递交诉状,提出向被告刘强索回儿子抚养权、被告应支付孩子18岁之前的抚养费以及共同承担同居期间的共有债务20万元的诉讼请求。

12月23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刘强携律师到庭应诉。半个多月前,刘强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才知道许琳把他告了。刘强的父母很是紧张,他们深恐法院会把孙子判给许琳。为了打赢官司,他们不惜重金聘请了有经验的律师,并作了精心准备。

庭审开始,首先是双方当事人陈述环节。许琳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她陈述了自己生育后,因患癌症遭被告抛弃,被告携子藏匿,给她身心带来极大伤害的经过。她说,儿子才3岁多,是最需要母爱的时候,现在她的身体已基本康复,自己的父母也愿意帮助自己养育儿子,在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自己是有能力抚养好的。

随后,许琳当庭展示了她“未见明显异常”的疾病检查报告单,并哭诉自己患癌后已不宜再生育,如果让其失去唯一骨肉的抚养权,那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自己的一生也将在悲痛孤独中度过。

许琳还向法庭陈述,被告刘强喜欢赌博,且生性暴躁,对孩子的成长及身心健康不利,综合以上种种因素,恳请法院能支持她索回儿子抚养权。此外,许琳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的抚养费184000元(1000元/月×12个月×15年4个月)。许琳还提出,因为她和被告同居生子,已形成事实婚姻,被告须承担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一半100000元。

对许琳的陈述,刘强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儿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一方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不宜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原告因患疾病,无能力抚养小孩,且不能证实自己的疾病可以彻底被控制,疾病检查报告单“未见明显异常”与“完全康复”并不相同。即使原告身体康复,有生活来源,但被告经济收入完全不低于甚至高于原告,因此,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对于许琳主张的共同债务,刘强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与原告并非合法婚姻关系,不存在婚姻法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从孩子出生后就没有一起生活,因此没有共同债务。

鉴于双方各执己见,案件无法调解。经合议庭合议后,主审法官当庭宣读了判决书:法院对双方同居、生子、无共同财产,及被告患病治疗等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有债务20万元,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原告的病情通过治疗已经好转,这个时期是最需要关心和安抚的,如男孩跟随被告生活,势必影响原告的康复,且男孩才3岁多,是最需要母爱的时候,其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原告的病情康复。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成长出发,男孩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应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住址相隔较远,按年支付为宜。故法院判决:非婚生男孩由原告许琳抚养,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4800元,作为非婚生男孩抚养费,一直到满18岁为止,该抚养费每年7月1日之前付清。

用法律赢回儿子的抚养权,许琳喜极而泣。年轻的她短短几年经历了人生的大悲大喜,好在她没有放弃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最终争取到了对儿子的抚养权,这也是她人生最大的慰藉。

(因涉及隐私,文中除许琳外均为化名)

私生子抚养协议书 第5篇

李XX(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封XX

身份证号:

杨XX(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先决条件

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是以亲子鉴定结果证明乙方确实系李小小生父,那么鉴于:

乙方是李小小生父,甲方因不明真相从小抚养教育李小小至今15年,基于正义公平原则,乙方同意对甲方为抚养李小小而产生的费用补偿、李小小的继续抚养教育、以及甲方的精神损害给予一次性补偿,了断双方为此的一切恩怨。为此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乙方给甲方赔偿补偿的数额和构成1.1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补偿总金额为30万人民币补偿赔偿款。

1.2乙方支付甲方上述款项包括:甲方的精神赔偿金1万元;李小小15周岁以前的抚养、监护、医疗、学习等费用5万元;15周岁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监护、医疗、学习等费用以及成年以后的相关费用24万元。

二、赔偿补偿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2.1款项支付方式一:

封XX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签署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标明由封XX代领款项),乙方直接将上述款项交付给甲方授权的全权代表封XX,封XX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

2.2款项支付方式二:

甲方在银行开立一帐户,户头必须为甲方本人,甲方将开户行帐号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开户行和帐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打入甲方帐号。

2.3甲方选择款项支付方式

2.4乙方向甲方本人和其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义务的终止和甲方义务的继受。

3.1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补偿款后,乙方基于对李小小生父关系的义务即由甲方继受,甲乙双方为此发生的纠纷和恩怨即完全解决。

3.2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继续维持与李小小的父子关系,承担对李小小的抚养、教育、医疗、监护等责任直至成年能独立生活为止。

3.3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再对乙方采用任何干扰乙方及其亲属的生活、学习、工作等行为。

四、乙方承诺和保证

4.1乙方承诺不主张与李小小之间的生父子关系,也不与李小小做父子之间的往来。

4.2乙方保证对本协议所涉及事项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社会上进行公开。

五、违约责任

5.1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补偿款后,如果甲方不承担起李小小抚养、教育、医疗、监护责任,甲方属于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支付上述补偿款。

5.2如果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履行协议,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6.1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2协商解决不成,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由立协议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第6篇

甲方:XXX 男性 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440XXXXXXXXXXXXXXXXX 现居住在广东省XX市XXXX区XX路XX号 关系:甲方是非婚生子女XXX,XXX的亲生父亲

乙方:XXX 女性 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440XXXXXXXXXXXXXXXX 现居住在广东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关系:乙方是非婚生子女XXX,XXX的亲生母亲

甲乙双方因非婚同居于XXXX年X月XX日和XXXX年X月XX日分别生育了女孩XXX和儿子XXX,现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经充分协商并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XXX(非婚生),XXX(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2.双方一致同意一方自愿承担XXX(非婚生),XXX(非婚生)的抚养费用,甲方不需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终止对XXX(非婚生),XXX(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3.关于甲方与非婚生子女XXX,XXX的关系,在协议生效后以及抚养权监护权确立后而终止 4.甲方对孩子的探视需要经过乙方同意,否则不得探望

5.双方一致同意对于XXX(非婚生),XXX(非婚生)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在乙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期间,存在有对XXX(非婚生),XXX(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行为(比如虐待,遗弃,无故体罚打骂等)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对XXX(非婚生),XXX(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XXX元 7.乙方如果出现无力抚养或者因为个人原因无法或不愿意再抚养XXX(非婚生),XXX(非婚生)的,可以由甲方收回抚养权。8.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家庭的正常生活(如破坏家庭和睦,威胁人身安全等),如有违反均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9.本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自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见证人:

XXXX年X月XX日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第7篇

乙方(女方): ,民族: 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认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于 年 月 日生育非婚生女 ,身份证号: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约定同居期间非婚生女 的抚养权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整),支付截止日期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甲方每年 月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账户:

开户名称:

三、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其他必要性大额支出的等其他相关费用待产生后凭支出凭证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四、甲乙双方同意: 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 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一方抚养孩子期间,另一方有权探望孩子,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有破坏另一方及孩子正常生活的行为,且探视权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学习、成长的方式来行使。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七、若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八、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非婚生子抚养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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