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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含义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反担保含义范文(精选9篇)

反担保含义 第1篇

融资担保的含义

向银行借钱(融资)一般都要求有担保:政府担保贷款、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

(1)物的担保

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和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对无形动产(如合约权利、公司银行账户、专利权等)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如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物的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抵押(Mortgage)。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移转于债务人。

担保。这种形式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移转或者所有权的移转,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

(2)人的担保

是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义务可以是一种第二位的法律承诺,即在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时),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

项目投资者作为担保人。项目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

编辑本段什么叫融资担保公司?

利用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

编辑本段项目融资担保的主要担保形式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

一、项目的投资者;

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完工担保的责任;

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

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

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无货亦付款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无货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反担保含义 第2篇

(自然人反担保)

致: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借款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以下简称协议),贵公司为借款人向__________(以下简称债权人)所申请的金额为______(币种)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元整(¥__________)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本人(身份证号码:)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借款人在本保证书上第一条所述的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债权人签署的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按期履约,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支付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

三、本担保书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上述协议或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四、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担保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向贵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本担保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贵公司担保债务之日止。

担保人签名(按指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反担保责任范围的解读与实务 第3篇

一、反担保责任之立法解析

(一) 反担保责任的构件

反担保责任由三个构件组成: (1) 反担保合同必须成立并生效。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合同责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反担保责任有赖于反担保合同的成立并生效。 (2) 本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反担保之担保标的是本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务中, 倘若本担保人未实际履行担保责任, 即代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便无从产生。在此种情况下, 反担保合同当然不会生效, 反担保责任更无发生之基础。 (3)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对本担保人的追偿责任。实践中, 当本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时, 其即依法有权请求债务人补偿其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之不利益。债务人逾期不能实现本担保人追偿权会导致反担保责任的发生, 即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替债务人对其进行补偿。

(二) 反担保责任的内容

反担保责任的内容具体包括效力域与时间域。

1. 效力域。

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是指本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虽然《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但笔者认为其与本担保人所履行的担保责任的范围是同一的, 包括以下几项: (1) 主债权及利息。反担保之主债权是指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 即本担保人对主债权人所履行的担保之债, 具体为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反担保主债权之利息是指在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实现追索权前的期间内担保之债所产生的利息。举一实例, 本担保人A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 (共计550万元) , 反担保人B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则包含本担保之债55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 (2) 违约金。反担保之违约金是指反担保人逾期不能依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 须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本担保人支付必要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别过大时, 此一违约金可以适当增减。因此, 反担保之违约金可以视实际损失的大小予以合理调整。 (3) 损害赔偿金。反担保之损害赔偿金是指反担保人因不能履行反担保合同约定须要赔偿其给本担保人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 请求反担保之损害赔偿金须以本担保人实际发生了损失为前提条件。 (4) 实现追索权的费用。此一费用即本担保人为实现其追索权而支付的必要、合理之费用, 主要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拍卖费用、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一切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

2. 时间域。

因为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对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论。《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时间范围的规定阙如。囿于此, 有学者提出反担保没有责任期间的论点, 意即只要本担保人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 这样行使权利的方式可以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2) 但笔者认为, 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存在是有其意义的, 因为通过确定反担保责任期间, 能够使反担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超过期限, 本担保人不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就丧失了对反担保人的求偿权, 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何计算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期间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难题。《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可约定, 约定不明确的, 为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各不相同;法律还提到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为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再加2年。对担保期间, 现行法没有统一规定, 相关规定也复杂难解, 不利实务操作。尽管反担保可以适用担保规则, 反担保责任在实践中还是普遍有时间范围模糊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 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 保证期间即为一般期限: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立法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是:在主债务中, 债务人对本担保人的偿付义务的履行与否, 没有特殊渠道, 往往是难以了解的。遵照这样的逻辑, 难点就转化成了: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变得捉摸不定了。反担保责任肇始于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但实践中出现的局面, 又是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时间, 有关的当事人又难以知晓。如此一来, 尴尬局面就出现了:反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时间无从确定, 这令反担保人处于不安的窘境。基于这一实务操作, 反担保人之必要权益似乎被法律所无情遗忘, 进而导致本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关系愈来愈失去平衡。因为在反担保责任期限缺失的情况下, 反担保人始终承受着一种无期限的负担。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之实务操作

反担保制度从成型到成熟必定要经历不断的实践累积过程, 以寻求排除这一制度有效施行的障碍。因此, 笔者试从一实例出发论述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实务操作。甲向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 由乙丙丁为甲提供连带保证, 乙为保证自己的权益, 向甲要求提供反担保, 遂由ABCDE 5人对乙所担保的500万元提供反担保 (连带保证) , 现乙替甲偿还了500万元, 乙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甲、反担保人ABC, 并未起诉丙丁。关于本案的处理, 笔者认为, 乙若不起诉丙丁, 反担保人只承担1/3的责任。此外, 还要特别注意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 以平衡反担保人与本担保人利益。因此, 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对反担保责任范围作实务性分析。

(一) 细化规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一般与担保责任是同一的, 但特定情形值得我们细致注意。这一情形即指本担保人可与反担保人就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在反担保合同中达成特殊约定, 此时这一约定优先适用。例如, 实务中, 债权人与本担保人在本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担保范围。而反担保合同中约定, 反担保的范围还包括本担保人实现追索权之费用。因此, 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即包括担保责任与本担保人实现追索权之费用。此外, 细化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须注意以下两点: (1) 在本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责任情况下, 倘若实际代位偿还数额超出主债权的, 其仅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反担保人对超出部分不担担保之责。 (2) 在有偿担保中, 本担保人一般会向债务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但该费用并不属于追索权的范围, 反担保人对此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因此, 上述案件的处理, 需要区别乙起诉的被告情况而细致划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二) 明确创设反担保责任的时间域

笔者建议在《担保法》中增设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若在规定的期间内, 本担保人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未向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追索, 由此过了一定期限反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反担保责任。考量反担保人和本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得失, 同时要兼顾反担保制度的整体结构, 此期限不宜过短。至于具体时间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以现实的担保交易实践为参考, 综合考虑担保法的价值取向。赋予反担保人享有明确的反担保责任期限能在较大程度上促使本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之间的利益获得合理衡平, 督促本担保人积极行使追索权, 进而有效提升市场交易活力, 避免因长期抵押或质押导致的抵 (质) 押物贬值。我国《担保法》亟需增设一个相对统一的反担保责任时间范围的规定, 减少适用反担保实践的成本问题以及适用法律的困难。

注释

11杜文聪.论反担保制度[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3) .

反担保责任范围的解读与实务 第4篇

关键词:反担保;反担保责任;效力范围

一、反担保制度的法理基础

研究反担保责任,首先要明确反担保的意涵、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的法理基础。

(一)反担保的构成要件

反担保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不仅要满足本担保本身的成立条件,还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①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这是由反担保的从属性决定的,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债务人也不应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在本担保与反担保关系中,本担保是反担保的前提与基础,反担保是本担保的发展。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这是对反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制。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反担保时,才通称为反担保。③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本担保关系中,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时才能产生反担保。④须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本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合同。[1]

(二)反担保的法律特征

1.追偿权

反担保设立的所保护的对象和与本担保并不相同。本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而反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一种追偿权,使其的追偿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即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是否能够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问题。反担保是担保人基于债权债务,以及担保合同以在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之后产生的一种新的债权。反担保是在担保的前提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反担保是相对于前一担保法律关系而言的反担保与担保有诸多联系。

2.从属性与补充性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在此方面反担保和担保是一致的也具有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包含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两种特性在反担保中又有其自身特点,如担保合同相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因为没有主合同就无法产生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但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对于争议之处适用于主合同。同样反担保合同相对担保合同又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反担保合同相对于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从属的地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不能对反担保的成立、变更和接触产生直接决定性的影响。当然主合同也可能通过某种联系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的补充性的特殊表现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责任而言,而指的是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后,且债务人不清偿担保人的损失时,反担保人负有代债务人清偿的责任。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得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履行清偿担保人损失的责任时,反担保人要代为清偿责任。这一特点决定了反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等。[2]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实务操作

甲向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由乙丙丁为甲提供连带保证,乙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向甲要求提供反担保,遂由ABCDE 5人对乙所担保的500万元提供反担保(连带保证),现乙替甲偿还了500万元,乙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甲、反担保人ABC,并未起诉连带保证人丙丁。关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乙若不起诉丙丁,反担保人只承担1/3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符合反担保制度的立法原义

反担保制度是为了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在上述案例中,保证人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行使的范围为:债务人甲、连带保证人丙丁以及反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乙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丙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乙放弃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则违背了反担保制度的立法原义,无故加重了反担保人的责任。因此,若乙放弃其部分的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应当在该放弃的部分追偿权范围内免责。

(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他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平均分担责任。而上述案件中,反担保人是为乙的追偿权提供担保,而乙在第一轮担保中只承担1/3的责任,因此,反担保人也只承担1/3的责任。如果乙放弃了对丙丁的追偿权,而直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无疑是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三)符合公平原则

担保法的作用在于分担社会经济风险,如果债务人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而保证人放弃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而反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又无法取得保证人乙向丙丁的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则丧失了救济途径,转而由反担保人独自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风险,其他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便因其中一位保证人的反担保而规避了风险,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保证人以及反担保人共同承担该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庆宝主编.《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4页.

[2]苗鑫.《反担保法律制度适用研究》.内蒙古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作者简介:

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第5篇

甲方(借款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反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工作单位及电话:联系地址: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自愿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万元的借款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丙方反担保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该笔贷款所发生的罚息(从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乙方借款到期且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由丙方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丙方承诺在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后两个月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丙方如逾期不履行连带法律责任,则按照本合同以及公证书的约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五、丙方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之日后两年止。如甲乙双方就还款时间达成延期协议的,丙方的反担保责任期限顺延至到期后两年

六、丙方授权其所在单位,可以扣收丙方工资用以归还乙方没有归还的贷款本金、罚息、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履约情况调查函的地址,以本合同中各自签定的联系地址为准。如乙方和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经营地址、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变更,必须在5日内亲自到甲方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则乙方和丙方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没有收到履约情况调查函为由提出抗辩。

八、甲、乙、丙三方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核保人:经办人:

乙方(借款人签名、指纹):

丙方(反担保人签名、指纹):

丙方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盖章人签名):

反担保含义 第6篇

合同编号:昆丰抵字 第 号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 联系电话: *** 传 真: 0451-84211561 邮政编码: 150018

债务人(被担保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以下简称债务人)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贰佰万元借款,为确保债务人就上述借款与债权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自愿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

担保债权种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担保债权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担保债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关于抵押财产的状况:

抵押财产名称:房地产权 抵押财产位臵: 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号: 抵押财产价值(大写):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发生乙方代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全部欠款本息、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实现抵押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等。

2、债务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

抵押期限为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当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甲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重新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方案。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交换、出租、赠与、再抵押或以其 2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拆迁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意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等由乙方优先受偿。双方亦可重新设定抵押。

四、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费用,需要乙方协助办理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与乙方保管。

五、主合同履行完毕,不发生处分抵押物情形的,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如房屋设定抵押时为第三人使用(租赁或借用),该房屋抵押期间,第三人使用期限届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使用该抵押房屋的合同;如第三人使用期限未届满,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处臵该抵押房产的事由,抵押人应负责收回房屋,以便于乙方实现抵押权。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应向非违约方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臵。

一、在乙方为债务人担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立即依法处臵抵押物。

1、债务人不履行与债权人约定的偿债义务使乙方代为履行,保证合同自然终止的。

2、债务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甲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转让而分立、合并、重组、转让后的企业不承担其债务的;甲方为自然人时,抵 3

押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者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双方未能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时,乙方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包括以产权调换、货币安臵等方式获得被拆迁人的安臵补偿权利。

4、债务人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约定而有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风险的或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而有导致乙方发生代偿风险的。

5、债务人对乙方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就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其他足以影响债务偿还的原因。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处臵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委托 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也可双方议价折价处臵。处臵抵押物的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三、处臵抵押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甲方为自然人时为:甲方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抵押物全部价值用于抵押,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乙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抵押物处分权时,愿意无条件交付该抵押物,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缺少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该房产设立抵押的书面文件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为自然人时必须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字说明)。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乙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乙方存入指定的帐户;4

2、如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甲方;

3、如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债务。

4、若乙方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债务人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即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若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签字): 甲方共有权人(签字):

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企业) 第7篇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注册号:

3、(企业):地址:注册号: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八条 特别约定: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中小企业贷款反担保设计研究 第8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国内银行一般要求借款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或其他物的担保。除此之外, 放贷的条件中还增加了要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提供担保。对于银行来说, 引入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后, 增加了债权的第二还款来源, 降低了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但是, 是否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就万无一失了呢?如果遇到借款人违约, 银行解除借贷合同的情况, 银行为了节约成本, 往往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先承担偿还责任。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 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 抵押权随之消灭, 保证人无权就保证债权对原抵押物行使物上优先权;另外, 如果借款人对除了融资担保机构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也负有债务时, 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与其他人的债权一样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 使融资担保机构债权有悬空的可能, 这无疑使融资担保机构面临很大的风险, 限制了融资担保机构对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积极性。因此, 通常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或被担保企业寻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 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 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 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 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 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 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那么, 反担保准备金如何支付?本项目前期研究给出了解决方案, 即构建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合作加政府支持模式的担保体系, 引入模拟期货盯市制度的盯市模式, 即企业与担保公司如同期货的多、空双方, 反担保账户里提留的准备金相当于期货交易中的准备金。反担保准备金应该支付多少?支付过多的准备金会给原本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加上过重的负担, 甚至超出其所能承担的范围;支付过少的准备金又起不到控制风险的作用。到底提留多少准备金合适, 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最近二三十年, 国外学术界关于贷后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比较集中在融资担保方面。新凯恩斯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George A.A kerlof (1970) 在著名的《“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给出了信息不对称的后果, 并指出担保是消除不对称信息的有效机制之一。担保的首要问题是担保定价, 对担保定价是Samuelso (1970) 首先提出来的, 之后有深远影响的研究是Merton (1973) 等人的看跌期权定价法。Jones and Mason (1985) 使用连续时间模型, 构建了具有无风险担保的贷款担保定价模型。SanLin Chung (2006) 运用期权定价法, 在随机利率情况下, 构建了一家担保公司承保多家借款企业模型, 并应用蒙特卡洛模拟方法探讨了借款公司、担保机构各重要参数对贷款担保定价的影响。国内通过信用担保对贷后信用风险管理研究较早的是梅强 (2002) 的文章, 其透彻地分析了不同担保费率下可能出现的代偿率和追偿率的情况, 认为可以根据代偿率、追偿率和利率推导出担保费率。陈晓红等 (2005) 提出了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框架体系, 并提出用Va R模型给担保项目定价。刘降斌 (2010) 进一步强调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 并指出一些担保公司偿债能力低, 一旦发生业务代偿, 将直接影响其自身生存, 并且担保行业收费过高也严重影响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发展。

关于反担保的具体应用的研究, 许友传、杨继光 (2008) 在《基于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信用担保期权定价》一文中研究了在考虑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条件下的信用担保定价问题。但是却没有文章进行过关于反担保的准备金设置和计算方面的研究。

在运用反担保的手段进行风险控制的过程中, 中小企业应该往反担保账户里放多少准备金才合适, 这正是本文探讨并希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运用Merton模型的定价方法, 来探讨反担保账户里准备金的设定。

2 反担保模型

因此, 到期时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因为贷款和权益的市场价值的总和就是公司的价值, 所以贷款的价值为:

假设公司资产价值服从几何布朗运动:

为公司资产价值变动的漂移项与波动率。

公司权益可视为以公司资产为标的物之买权。

根据Black-Scholes选择权评价模型, 在时点t的权益价值VE可改写成:

定义为对冲比率, 可以得到:

在到期日, 信用损失为无风险债券的价值减去贷款的价值, , 期望信用损失 (ECL) 为:

在反担保账户里提留准备金大小应为ECLT。

ECLT也可分解为:

为了控制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企业在风险准备金账户里提留的风险准备金额度应该为期望信用损失ECLT。

应用探讨如下:

假设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 初始时刻价值为K0, 在贷款到期时的价值为K, 担保公司向该企业收取担保费为C (担保费为基础担保费即担保公司的成本加上担保公司的利润) , 同时, 担保公司要求该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反担保账户来控制风险, 账户中提留的准备金额度为。

2.1 公司价值的VA确定

对于公司价值的确定, 分为两种情况:其一, 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 则公司价值可以由股价反映;其二, 如果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公司价值可以由财务报表的一些指标, 实现“盯市”, 比如说, EBIT (息税前利润) 。可以由公司的季报得到其EBIT, 然后可以由可比公司或行业的均值计算出乘数/EBIT, 进而得到, 提留出金额为的准备金以控制风险。

2.2 r的确定

r为无风险利率, 一般用相应期限国债的发行利率来计算。它是银行发放贷款的机会成本。无风险利率越高, 机会成本就越大, 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就越高, 要求反担保账户中提留的准备金额度也就越大;反之, 则相反。

2.3 σ的确定

如果是上市公司: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

该模型是基于以下假设构建的:

(1) 利率已知并且恒定;

(2) 没有交易成本、交易税等要求, 市场连续运作;

(3) 合约对应资产可以自由买卖;

(4) 合约对应资产收益率的方差恒定;

(5) 合约对应的资产价格连续变化;

(6) 合约对应资产在到期前不付股息或其他收入。

3 实例分析

假设甲公司价值经过资产测算为400万元, 公司价值年波动率为20%, 无风险利率为3%。假设甲公司通过乙担保公司向丙银行贷款两年, 到期偿还200万, 担保公司收取3%的担保金。

将以上Merton模型用于反担保, 计算出随着公司价值以及时间的变化, 反担保账户里提留的准备金如表1。

由于公司经营存在风险, 所以, 公司价值不会一成不变。在这里, 假定公司在贷款期两年的过程中, 开始经营状况较好, 而后出现亏损情况, 并且在贷款一年半时, 公司严重亏损, 甚至公司价值略低于贷款价值。由表1可以看出, 随着剩余期限按季度 (0.25年) 减少, 公司价值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 当公司价值远超过贷款金额时, 要求提留的准备金是较少的;随着到期日的临近, 公司价值越接近贷款价值, 要求的准备金也越高;若出现低于贷款额的情况, 要求的准备金会大幅度提高, 以防范资不抵债的风险。

4 结语

本文研究了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 在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合作加政府支持的担保体系中, 如何利用反担保的手段来控制担保公司的风险, 从而控制整个体系的风险。本文用Merton模型确定反担保准备金的提留量, 模拟期货盯市制度通过客户缴纳准备金控制期货交易中期货公司的风险, 解决了担保公司风险累积的弊病, 从而使得担保公司风险、银行贷后风险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乔治·阿克洛夫.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J].经济导刊, 2001 (06) .

[2]许友传, 杨继光.基于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信用担保期权定价[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8 (09) .

[3]约翰·C·赫尔.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4]菲利普·乔瑞.金融风险管理师考试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5]林昆辉, 金玲, 陈晓红.担保费的期权定价模型设计及实证研究[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0 (04) .

福建屏南试行林权反担保贷款分析 第9篇

福建屏南试行林改的概况

2003年福建省试行林改,将过去全部由集体组织统一管理的山林产权,逐步地落实到集体所属的各个成员身上,大部分山林产权归林农个人拥有,只有小部分山林的产权暂时仍归集体所有。这样通过明确林权主体、理顺经营关系、确保登记发证,使林农个人“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理顺林业管理体制,规范林业执法,构建林业要素市场,促进林权有序流转,提高林业服务水平,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最终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目标。2004年底福建省村级林改到位率为99.6%,而福建省全省的明晰率为97.0%,其中主要林区南平为99.7%,三明为94.3%;林权证发放率全省为91.0%,其中主要林区南平为87.9%,三明为95.4%。这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建设,加快林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林业兼具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又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效用的不同,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商品林是以提供经济效益为主,其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并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各种非木质林副产品作为其基本职能。

商品林在其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得到充分保证。其中资金仍是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首先,由于林业产业的弱质性,对营林资金的筹集有较大的约束性,具体表现在:商品林周期长、见效慢且风险大,加之很多林区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不高,影响了银行的放贷。其次,林业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这种效用很难通过市场机制获得付费补偿,林业资源配置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林业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高,不愿投资林业。长期以来,商品林投入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渠道:一是政府财力的支持;二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三是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而在我国目前现实的商品林经营中,这三个方面的资金来源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①政府财政对商品林业的投入与商品林经营所需的资金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口,长期以来,我国林业受制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营林生产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育林基金的投入,这远远不能满足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②金融部门对林业的政策性投入规模较小,由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周期长,风险高,商业银行往往不愿给其贷款;③社会资本投入林业经营的渠道不足,民间的投资力量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

福建省屏南县林权反担保贷款的运行机制

屏南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面积1471平方公里,全县11个乡镇,153个行政村。县城至福州170公里。自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屏南县被确立为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试点县,随后屏南县先后出台了《屏南县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屏南县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改革配套措施。在实践中,屏南县摸索出了“通过林业协会、信促会等中介机构,即以林权反担保附加自然人担保形式”的林权反担保贷款的新模式。

所谓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从广义上说,担保是指对某一事项做出的承诺保证,在民商法中,担保是指债务的担保或债权担保,即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各种方法或手段的总称,可以分为债务的一般担保和债务的特殊担保两类。而这里所说的林权反担保指的是,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对债务履行的一种保障措施,它以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或第三人的财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原理是债务人由于一些原因无法借款,需要由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帮助其获得借款,同时担保人也需要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

在屏南县这样的中介机构有:屏南县长桥金森林业协会、屏南县甘棠乡信用促进会和屏南县小额信贷促进会,在这三家中介机构的成立过程中龙头企业和政府发挥了促进作用,例如屏南县长桥金森林业协会,就是由屏南县大森工业原料林基地有限公司、屏南县仙山旅游开发公司、屏南县万安竹木加工厂三家龙头企业牵头,吸纳企业周边林农40多人创立的;而屏南县甘棠乡信用促进会,则是由甘棠乡政府财政拿出10万元作为协会进行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金,促进协会和甘棠乡农村信用社合作,对农户贷款进行反担保林权证抵押贷款。由于中介组织熟悉村情、地情、民情,具备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抵押担保、林木资产收储变现等职能,通过这些中介组织提供的担保和反担保,简化了贷款手续,方便了林农,同时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缺编问题,提高了信贷效率,并为规避金融风险提供保障。目前林权小额贴息贷款服务的对象为,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体的广大林农,单户贷款额度控制在1万元,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1年,月利率为7.65‰。

图1具体说明了屏南模式的具体运作方法:林农提交贷款申请后,村干部进行初步审核,会长召集会议表决同意后,由协会进行林木资产技术估价并出具抵押反担保手续,并指定一位以上的会员作为责任人对贷款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担保会对贷款农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协会向信用社缴纳保证金,并用会员的林业资产作抵押,以取得金融部门的贷款担保授信,农村信用社则给予贷款农户优惠利率。一旦村民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可以通过林权流转,把林地转让给其他林农,以偿还贷款。

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试验基地,屏南县推出上述全新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末,该县农信社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4233万元,余额2092万元,支持林业开发20762亩。其中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余额1067万元,支持林木开发12317亩,564户林农从中受益,有效地缓解了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调动了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办林业,进一步巩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分析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优点

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从根本上解决了林农“贷款难”问题。形成“贷款难”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农户缺乏可抵押物。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林木资产具有两大优点:一方面,林木资产的价值巨大。一家小型林场的林木资产价值就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以上;另一方面,林木资产在其生长过程中不仅不需要提取折旧,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实现自然生长,从而其价值也会不断地增加,这比普通的固定资产更具有保值增值的功效,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放款。通过林权反担保贷款较好地盘活了林业资源,使林农手中的林山变成金山。

通过中介组织架起了林农与信贷机构的桥梁。在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对分散小农户信息的获取和监督比较困难,信用社在处理每一笔贷款的时候,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王建珍说:“我们不可能挨家挨户调查农民的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信用社的人力资源不足,调查需要成本。”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风险规避机制非常薄弱,拓展针对林农贷款业务的难度非常大,通过中介组织拉近了林农与信贷机构之间的距离。

通过中介组织减少了监督成本。通过中介组织的监督,能很好地利用农村特有的熟人机制。由于中介协会的会员与借款人都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可以视为一个布迪厄所说的“场”,在这个场中最具示范性效应的是“游戏意识”,而这种游戏意识能使我们相当正确地认识习性与场、身体化历史与客观化历史几近神奇的相遇,而这种相遇使得游戏空间的所有具体构型包括的未来几乎全被遇见,换句话来说,在这种熟人圈子的人都具备这种“游戏意识”,这个圈子里的人在做出经济选择时就不限于经济理性,而会受到道德、人情方面的制约。从而用很少的成本就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通过这种反担保的制度设计提高了林农的信贷可得性。由于中介组织的二次担保在一定程度提高了林农的信用等级,让林农更便利的获得贷款,而这种反担保的机制推广开来,让农户可以用农具等其他物品进行反担保贷款就大大减少农户面临的信贷约束。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缺点

林木的自然灾害风险较大。由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周期长,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会遇到自然灾害和有害生物灾害,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干旱、霜冻、冰雹、雪灾、风灾、洪涝灾害等,其中尤以森林火灾对林木生长的危害最大。据2007年国家农业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全国林区共发生火灾11542起,其中重大火灾16起、特大火灾3起,受害森林面积为73701公顷,毁掉成林木12万立方米、幼林7亿万株,扑火经费1亿元。以福建省为例,共发生火灾309起,其中重大火灾2起,受害森林面积为3429公顷,毁掉成林木8万立方米、幼林455.26万株,扑火经费247.57万元。在有害生物灾害方面,主要包括森林病、虫、草、鼠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其中森林病虫害和杂草对森林、林木、种苗的正常生长发育影响最大。据统计,2006年全国森林有害生物发生的面积达961万公顷,其中森林病害面积101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726万公顷,森林鼠害面积133万公顷。而在福建省,随着新一轮林改的不断深入开展,主要森林病虫害的状况却并不乐观,据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福建省2006年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总面积达到29万公顷,其中森林病害发生面积2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2.7万公顷,由此可见森林虫害的危害严峻。

林木资产价值评估方面存在的困难。由于影响林木资产价值变动的因素较为复杂,再加上林木资产经营的周期性较长,这就增加了评估的难度,而林木资产价值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林农的贷款额度。因此对于林木价值的评估,必须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以解决。

林农经营规模过小盈利能力偏弱。在有些地区由于人多地少,导致单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偏小,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一般来说,金融机构更偏向于经营规模大的林农,经营规模过小会导致个体抗市场风险较弱、破产的可能性大。对于林业生产而言,森林培育具有长周期性,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林农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实力有限,往往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而且经营林业的主要生产场所是山场,其经营管理的难度较大,不太适合于分散经营。因此,当前的林业小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于林农的放款决心。

缺少完善林木流转市场和林木收储中心。要想让林木变为金融机构普遍接受的抵押品,其应当具有易于变现的特点。但目前由于缺乏完善的林木流转市场和收储中心,使得林木变现相对困难。目前屏南地区尚未出现由于林农不能还款而拍卖抵押林木的案例,但这种变现难的问题是不容忽略的,其具体表现在:首先,很多林农的林木面积较小,导致采伐运输成本较高;其次,即使拍卖活林木也可能由于当地的林农碍于同村的情面而不愿出钱购买。由于林农无法还款而将山林抵给金融机构时,金融机构就要承担林地开发和山林管护的责任,而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又增大了变现的成本。

商品林采伐限额不利于银行变现抵押林。我国为了保护林木,防止滥采滥伐,实行林木办证采伐管理制度,采伐林木必须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胸径在5.0CM以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对于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上一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样的规定不利于金融机构把抵押的林木砍伐变现,也就变相降低了金融机构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反担保含义范文

反担保含义范文(精选9篇)反担保含义 第1篇融资担保的含义向银行借钱(融资)一般都要求有担保:政府担保贷款、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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