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精选5篇)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 第1篇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简称甲方)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 西邻:、南邻: 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甲
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年
月3
日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 第2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栋房屋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坐落:。
2、该栋楼房共
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3、该房屋的《房产证》证书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为:
。该栋房屋所在的土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4、甲方合法拥有该栋楼房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的权属纠纷,且该栋楼房不存在设定任何抵押,不在国家政府拆迁、征收范围内。
5、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一并转让给乙方,除另有约定外。
第二条
甲方对该栋房屋产权的承诺
1、甲方对该房屋合法拥有完全的产权,不存在任何的权属争议纠纷。
2、甲方对该栋楼房未设定任何抵押、担保等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与 1 该栋楼房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3、甲方承诺该栋房屋不受任何人合法追索,保证乙方能够合法地享有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第三条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定该栋房屋整体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大写)(¥:)。
2、付款方式
乙方以
(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分三次付款:
(1)签订该转让合同书时,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包括签订合同前已付的定金人民币
万元)。
(2)甲方交付该栋房屋全部钥匙,并将该栋房屋交由乙方占有时,支付人民币
万元。
(3)甲方将该栋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时,乙方支付余款人民币
万元
(4)甲将该栋房屋转让给乙方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乙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甲方在收款时,均应当出向乙方出具甲方本人签字、盖章的收据。第四条
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 2 部资料。
第五条
房屋过户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立即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到事宜。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乙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甲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
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转让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4、本房屋转让合同成立后,因国家、政府征收该房屋所得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甲方对转让房屋的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 3 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3、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
天,视为违约。
6、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积极协助。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重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1)甲方提供关于虚假资料、证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4(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七条内容的;
(3)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该份合同约定,经乙方三次通知依然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的;
(4)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前,房屋被甲方认为的损毁、破坏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房产,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1)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后依然拒绝支付购房款,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3、若因政府政策性原因,致使该栋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返还财产。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共有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合同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 第3篇
原告孙元珍与被告朱茂海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皮远桂系姑侄关系。1994年孙元珍、朱茂海购买戴成然房屋从事建材生意, 2006年原告孙元珍放弃家中的生意前往长沙照顾儿女, 并电话通知被告皮远桂, 接手自己的建材生意并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租给皮远桂经营。
2007年3月17日被告皮远桂给付被告朱茂海购房款65000元, 被告朱茂海将户主为朱茂海坐落于中武乡玉圃村二组建筑面积227.20㎡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者朱茂海地址中武乡关堰村九组地号0620120205用地面积三百㎡住宅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被告皮远桂, 朱茂海将65000元汇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 朱茂海出具了皮老三购买房屋现金65000元且收款人为朱茂海的收条一份并口头约定朱茂海夫妇有居住权。
2008年11月16日朱茂海与皮远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 朱茂海将二间三层楼房卖给皮远桂, 记占地面积148㎡, 总计房屋售款90000元, 2007年3月17日已付65000元, 其余欠款25000元, 于2008年11月17日付款5000元, 2009年付款10000元, 2010年付款10000元, 有在场人孙元柱、孙元成的签名。事后, 孙元珍夫妇多次从长沙返回澧县中武乡玉圃村, 因居住权问题, 孙元珍与皮远桂夫妻发生分歧。
另:被告朱茂海系中武乡关堰村村民1994年购买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戴成然住宅, 经中武乡玉圃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其土地性质仍属中武乡玉圃村民集体所有;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村民未分得宅基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皮远桂向中武乡玉圃村民委员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按正常的审批手续, 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性质为租赁) ;此前朱茂海经中武乡关堰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中武乡关堰村9组的房屋卖给了朱召将 (未办理变更登记) 。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即被告朱茂海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卖给被告皮远桂是否合法, 也就是皮远桂取得孙元珍和朱茂海夫妻共有的房屋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七条 (二) 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予以保护。本案中, 其一、原告孙元珍无证据证实皮远桂是恶意取得房屋, 其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的产权证明的户主为朱茂海, 且第一次给付行为在2007年3月1日, 至诉讼2009年3月31日其间的时间有2年之久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其三、房屋转让的价格90000元是朱茂海与皮远桂协商的价格, 原告也无确凿证据证实转让的价格不合理, 故皮远桂是善意取得房屋的第三人, 原告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朱茂海转让房屋为由来对抗皮远桂受让房屋。其四、本案原告孙元珍明知房屋买卖活动的始终。其理由有:一是朱茂海2007年3月17日转账65000元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的事实与原告陈述自己在长沙照顾儿女的事实一致;二是法庭查明原告经常往返于长沙与中武乡玉圃村二组的家中, 当时皮远桂夫妇就在购买的宅基地上做生意, 孙元珍的偏屋就在皮的隔壁;三是孙元珍并无证据证实自己不知情;四是朱茂海与孙元珍至今还系夫妇关系, 双方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 正如朱茂海所说正是由于被告皮远桂夫妇不让自己夫妇在家里居住由此引发关系不和, 据此推论孙元珍也应知道卖房的始终。
但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 须登记过户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本案涉案的标的物并非国有土地而是农村的宅基地, 目前法律无农村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
本案所涉宅基地上的房屋, 目前朱茂海并未全部卖出, 靠北边山墙一间平房仍然为朱茂海夫妇所有。
【观点分歧】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意见:此类合同无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 其理由有:首先, 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 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 实际上是买地, 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 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 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况且本案中二被告朱茂海与皮远桂房屋及土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 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类意见:此类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 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 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本案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村民未分的宅基地, 其符合买房人的主体。本案涉及只是未经村里同意双方私自买卖的行为。对于此点, 要尊重历史, 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 只要交钱就可盖章并同意申报。对于此事我们咨询了澧县国土部门。他们对于此事的处理:1.孙元珍买卖戴成然的土地是不合法的, 如果他们发现这个情况, 将对其处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后再补办手续, 将其办理为国有;2.朱茂海将房屋卖给皮远桂不合法, 他们买卖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不允许的, 2008年以后集体土地才可以办理抵押、流转、交易等。如果国土部门当时查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然后补办成国有手续。如果是现在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或者国有手续。综合国土部门及村里的咨询意见来看, 对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问题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目前, 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故买卖虽完成, 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证, 该合同因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 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款, 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 但现实生活中, 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 要么依据有关法律不予办理, 导致农村房屋及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2.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在一定程度上, 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应该说明的是本院在审理中查明, 原告孙元珍是中武乡关堰村村民, 非玉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于1994年购买了玉圃村村民戴成然的房屋 (本案争议的房屋) , 在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后, 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土地未过户也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且一直在玉圃村居住至今, 其实际屋主身份已得到当地认可。其夫妻共同享有的位于关堰村的宅基地已转让给他人。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孙元珍、朱茂海唯一居所。其次, 被告皮远桂在中武乡玉圃村2组另有一处新建房屋已竣工, 并办理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其土地来源据玉圃村支部书记王军林反映, 今年上半年, 皮远桂向玉圃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 经村委会同意, 该宗土地出让后变更为国有土地, 属于租赁土地。
3.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 在现实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涉到其生存权利, 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从客观上相对公平,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房产转让手续及合同 第4篇
当涉及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房屋转让合同样例: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 房权证()字第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经办人:电话:
乙方:电话:
丙方:电话: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同 第5篇
甲方(转让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
乙方(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土地使用权、房产、电力设施设备等转让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土地等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在,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常国用()第号,房产面积约平方米(无房产证),电力变压器及其所属范围内的其它附属设施全部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相关费用承担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土地、房屋、电力变压器等一切固定设施转让,转让价合计人民币(¥)。(其中土地面积平方米价为(¥),厂房及其它价为(¥),电力变压器和电力设施、场地周围价为(¥)。以上价格均为不开票。
2、由乙方负责权证办理变更手续,甲方配合,相关过户费用包括土地契税、交易费、评估费、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由乙方列出确需变更手续的详细清单,甲方提供。
4、如政府等有关部门收取土地增值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5、如交易中产生合同未约定的税费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
则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一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甲方指定帐户,定金抵作转让价款。)
第二期,人民币(¥)。付款时间,待甲方
根据乙方所需变更手续的清单资料完备后,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三期,人民币(¥)。付款时间,待乙方
办妥权属变更手续后(以登记部门核发新土地使用权证之日为准),乙方在壹月内向甲方付清。(甲方在收取上述转让价款时,开具便条无公章无正式发票。)
第四条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
1、甲、乙双方商定,在年月
2、乙方领取变更后的相关权证后,应及时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
办理完毕。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涉及该地块的资料原件(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与乙方,以便于乙方实际使用和筹建厂房。
4、相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不得任意筹建厂房及其它辅房,否则产生
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搬迁及进场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期款项的10天至15天期间,甲方应将有关生产机器
库存布料及相关物品等搬出。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甲方退出后,乙方进场,甲方向乙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自甲、乙双方办理相关交接进场许可手续之日起相关土地税、房产税有电力费等发生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发生款项不包括在土地出让总额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依逾期天数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应在乙方交付定金后的日内向乙方提供办理变更手续所需的完备资料等文件材料权证等,如逾期五日,甲方应按乙方应付的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资料交付后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办妥变更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每日总金额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其他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应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2、甲方保证本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权属清楚,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若在转让过程中及转让结束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3、如受政策变化视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权证变更手续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后的工作日内返还乙方给付的全部转让款项。
第九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自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条款为准。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双各执份。经各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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