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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改革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费税改革范文(精选11篇)

费税改革 第1篇

我国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确立的税种。我国从1994年建立消费税制到目前为止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2014年11月25日消费税又迎来了新的调整,本次调整的基本方案是“一升一停四取消”,“一升”主要是分三次全面提高成品油的定额税率,“一停”是指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四取消”是指取消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车用含铅汽油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最新一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在2015年5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消费税在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中的贡献

201 3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29143亿元,其中消费税8230亿元,占公共财政收入的6.4%。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0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1140亿元,增长8.6%,其中2014年国内消费税8907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6.3%,与上年相比,2014年消费税在全国一般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了0.1%,但消费税税收收入总额增加了677亿元,增长了8.2%。消费税在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中的贡献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成为了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1.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与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实现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纳入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共计16类应税消费品。对于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并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然而同时,部分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品仍在征税。因此出现了消费税征税范围上的缺位与越位并存的局面。

2.征收环节征收方式也影响了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目前消费税的计征方式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计征、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之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是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计征消费税。这种征收方式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无法体会到征税对自身的影响。

四、消费税制改革的要点

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雾霾等环境问题的治理,需要税收发挥调节和支持作用”。因而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被放大,消费税的改革也将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起点。而消费税改革除了调整自身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同时又要分担起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任,因此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应围绕扩大征税范围、调整税率结构、调整征收方式和处理收入归属方面开启。

1. 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结构。

随着消费税政策的数次调整,目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应税消费品共计16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其中很多的项目已经成为了生活必需品,而高能耗、高污染、高消费的奢侈品等目前很少被纳入征税范围。因而要发挥消费税对环境资源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调节功能,发挥消费税引导调节消费的功能,应与时俱进有变化的重新遴选征收对象。应将一次性不可降解物、贵金属,以及严重破坏环境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应将高档时装、高档皮革、私人飞机等新兴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随着营改增,一些营业税中的高档消费服务业如高档会所、高级美容、高档娱乐等也应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应当设置较高的税率。

2. 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

目前我国的16类应税消费品,除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其他均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根据消费税征收环节越接近消费者,越能发挥其引导消费作用的特征,建议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向后推至终端消费环节征税。

3. 调整消费税收入归属。

目前消费税属于中央税。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完成,为弥补地方政府收入的减少,给地方政府确立一个主体税种,建议将消费税由目前的中央税调整为地方税或者中央地方共享税。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的改革作为新一轮流转税税制改革被推倒了改革的前沿。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历次改革与发展现状、消费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分析,提出我国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在征收范围与税率结构、征收环节等要素上的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2]财新网.消费税改革将分三步走[EB/OL].http://economy.caixin.com/2014—08—07/100713915.html,2014.

费税改革 第2篇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迅猛,然而在发展的同时,却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资源浪费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环保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因而将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的理念逐步转入消费税改革中也倍受大众关注。本文主要研究消费税如何引导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也就是如何通过消费税改革来引导居民消费,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以及节约资源的效果。

一、我国现存的环境问题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始终使用的是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低效率的模式进行发展,因此在经济得以发展的同时也对资源环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近年来,中国频繁出现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雾霾,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等,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使我们觉察到,我国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去解决我国目前出现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税收作为一种调节杠杆,无疑在其中扮演着举重若轻的角色,消费税调节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刻不容缓。

二、消费税改革的背景

(一)原有的消费税制自身的问题。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现有的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征收范围过窄,不能很好地运用税收的杠杆功能调节引导消费,这一点在引导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体现的尤为显著。既没有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也没有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国家指导方针的提出。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费改税,无疑将提高这些产品的价格,有利于改变全社会的消费习惯,从消费结构入手,引导全社会共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三)将消费较为普遍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如酒精、汽车轮胎等。酒精可用于伤口消毒,也可清洁维护各类电子仪器。把这些生活必需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居民消费起不到良好的引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汽车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自然汽车轮胎也逐渐转入生活必需品的行列,如果对这类生活必需品加征消费税,无疑桎梏了消费拉动内需。

三、历次消费税改革的目的

(一)节约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森林可以产生大量氧气,吸收大量二氧化碳,净化空气,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我国的森林资源相对匮乏,而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会消耗大量木材,如果不加以节制,我国的森林资源濒危。而加征消费税是在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资源利用。

(二)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减少对生命安全的威胁。烟、酒、鞭炮、焰火等商品过度消费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命财产等安全,对其征收消费税旨在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健康生活。

(三)控制非可再生能源消耗,鼓励新能源消费。税制改革中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进行征收消费税,可以控制过度消耗石油资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开发利用新能源。

(四)节能减排,控制汽车等交通工具污染物排放。对高排量的汽车逐步征收消费税并提高税率,就是要支持低耗能、零污染行业发展,控制能耗高、污染高的`产业发展,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

(五)充分发挥消费税的杠杆作用,调节资源消费,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美丽中国建设的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消费税改革的内容

(一)为了引导居民消费,更好的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12月1日执行消费税调整项目如下

1、将酒精排除在征收消费税之外,不再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2、不再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

3、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为了促进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务院批准,自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对消费税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

1、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的电池、涂料征收4%的消费税。

2、免征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的消费税。

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免征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的消费税。

五、消费税改革的评价

(一)消极评价

征税范围仍然过窄,部分危害社会环境的物品仍未征收消费税。例如,塑料袋,这是购物时常会用到的物品,以往为商家免费提供,现在国家意识到它对环境危害的严重性,便要求塑料袋必须有偿购买,但因价钱过低力度仍然不够。因而强烈建议政府能够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控制污染达到环保的效用。政府应该拓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地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杠杆的作用。

(二)积极评价

1、调整小排量及大排量汽车税,充分地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控制能源消耗,调节能源消费结构,节能减排,引导新能源及低能耗零污染产业的发展。

2、将铅蓄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免征无汞原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一系列环保性质电池的消费税,可以减少电池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大大降低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风险,引导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推动建设美丽中国。

现行消费税的改革研究 第3篇

2013年11月, 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税制改革中提出, 要对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 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古罗马帝国就已开征。迄今为止, 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消费税开征的目标有两个方面:社会目标和财政目标。

消费税的社会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引导消费潮流, 通过对于易上瘾的商品征收消费税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 例如各国普票对于白酒, 烟草征税。第二:保护环境, 通过税收让破坏环境的当事人承担相应成本。例如:欧盟要求航空公司根据其航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纳税。第三:通过开征消费税将暴利行业的收入转入公共邻域。例如:石油价格一度暴涨, 石油生产者获得暴利, 美国对石油开征临时税。消费税的财政目标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增加财政收入, 例如对于轮胎的征税就是单纯的增加政府收入目的。第二是在某种意义上消费税又被称为奢侈品税。对高档手表, 游艇, 炫耀性商品征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 实现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稳定。

二、消费税在欧美的实践

1. 美国消费税的征收情况

消费税是美国的重要税种之一, 主要针对非生活必需品征税, 税率由各州决定, 随着“宽税基, 低税率”的税制改革的进行, 消费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略有下降, 2010年美国消费税税收收入为669.09亿美元, 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不到4%。

美国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侧重点也在变化, 在战争时期, 对于消费税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例如美国独立战争后, 为了偿还战争债务, 对白酒、卷烟、精制糖、四轮马车和法定单证征收消费税。

和平时期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侧重于引导消费。美国在1990年通过综合预算调节法案, 开始对特定商品征收奢侈税, 针对售价超过1万美元的珠宝、皮草, 超过10万美元的船舶, 超过3万美元的汽车的超过部分课征10%消费税。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 消费税开始向环保方向发展, 对化学品、汽油、卡车、拖车征税, 对固定废弃物, 二氧化硫等征税, 对开采自然资源例如石油、天然气、煤、森林、水等征收消费税。美国的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形式, 价款和税款分离, 更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2. 欧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

欧美各国主要是对奢侈品进行征税, 没有规定统一的规则, 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税率及征税规则。例如:2009年匈牙利开征不动产奢侈税, 对不动产、高价汽车等征消费税。丹麦开征了脂肪税, 这也是欧盟第一个开征脂肪税的国家, 在2008年至2010年对糖果和软饮料征收脂肪税。随着环保形式的严峻, 欧美的消费税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开始对煤炭, 天然气, 电力等能源产品征税。对自然资源开采和使用征税, 如丹麦、芬兰都有渔业许可证费和狩猎许可证费。欧美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多采用从量计征。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1. 奢侈品征税范围狭窄

奢侈品又被称为非生活必需品, 是指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 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主要包括高档服装、珠宝首饰、高档家具、高档手表, 顶级汽车, 豪宅, 化妆品、高尔夫球具、高档皮具、飞机、游艇等。截止2011年, 中国奢侈品消费达107亿 (不包括私人飞机、游艇及豪华轿车) , 占全球的1/4。2011年, 亚洲人在欧洲市场购买消费品累计达690亿美元, 中国人累计消费了将近500亿美元, 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 而且中国在国际奢侈品市场的购买力不断增加。中国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 但是目前消费税只是针对化妆品、高档手表、汽车, 高尔夫球具, 游艇等征收消费税, 对于其他奢侈品未征消费税。由于中国未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 税制体制不健全, 所以对于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依赖个人所得税, 而目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是需要进一步加强, 所以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两级分化, 北京大学公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中称, 中国1%的顶端家庭已经占有了全国三成以上的财产, 而底端25%的家庭却仅拥有全国一成的财产。严重的两级分化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 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对奢侈品征税, 有利于消费税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对私人飞机, 高档皮具, 皮裘制品等炫耀性产品征税, 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促进社会稳定。对别墅等不动产征消费税, 符合我国房地产的调控目标: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重点发展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房。

2.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税环节有:生产, 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 其他均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征收。这种征收方式虽然简便了征管, 但是造成了消费税税收的流失。2012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 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消费税收入结构中, 主要依赖卷烟、酒类、小汽车和成品油四个税目, 2008年, 在消费税的收入中, 来自这四个税目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大98.3%, 其他十个税目的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酒类、化妆品等行业主要在生产环节纳税, 企业通过生产与销售分离, 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价差过大, 削弱了国家通过税收调节收入的力度, 而且导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减少。所以改变消费税的增收环节, 在销售或零售环节增收, 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增加财政收入。

3. 环境保护、健康理念的消费税税目太少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 国家应该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目前消费税税目中, 涉及环节保护的主要有:鞭炮焰火、成品油, 小汽车,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 但是对于电池、一次性快餐盒、垃圾袋等未列入消费税税目, 对于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或者是再生周期长的资源没有列入征税范围, 容易造成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对于影响健康的产品也应该列入征税范围, 例如糖果、软饮料等。以引导消费者的健康消费观念。

4. 部分税目设计不合理

汽车轮胎属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开征的, 但是实际情况是汽车轮胎对于税收收入的贡献非常低。而且由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属于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 由此可见, 汽车轮胎这一税目可以废除。对于酒精进行征税, 是因为过度消耗会影响身体健康, 但是分类不够详细, 酒精可分为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医用酒精, 都按照酒精进行征税, 对于以工业酒精作为原料的企业, 增加了产品的成本, 对于医用酒精, 增加了医疗服务的成本, 而这两类酒精不会影响健康。对于食用酒精征税, 导致重复征税。因为利用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消费税不可以扣除, 所以酒精这一税目可以废除。小汽车根据气缸容量不同, 适用于不同的税率, 没有考虑小汽车的价格, 这样不利于引导消费, 调节收入分配。对于卷烟, 只设计了两档税率, 层级偏少, 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四、进行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1. 建立科学的征税范围调节制度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 需要与时俱进, 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宏观调控, 对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 高档奢侈品税目实行定期调整, 定期进行论证和税目的增减, 将应该纳入数目的产品, 如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水资源、森林资源开采;私人飞机、别墅、高档摄像机、高档家具产品, 炫耀性消费品如LV皮包等列入消费税税目, 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调节收入、倡导健康消费等方面的作用。对于重复征税, 对财政收入贡献不大的酒精和轮胎, 不再征收消费税。

2. 改变部分征税环节, 维护税基的稳定

对于化妆品、卷烟、酒类产品从生产环节征税改为批发环节征税。这样可以避免相关企业把生产和销售分离, 使得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差距很大, 造成税款的流失。虽然国家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如2009年, 对于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从价税, 对于酒类产品, 针对白酒企业存在的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等问题, 2009年出台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不含增值税, 下同) 70%以下的, 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把纳税环节改为销售环节纳税, 可以堵塞企业采用生产销售分离, 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漏洞。

3. 调整消费税的税目

对于有害健康的产品, 高档的奢侈品实行多层次差别税率。例如对于卷烟, 分为4类比例税率, 体现“低收入低税负, 高收入高税负”的调节理念。对于小汽车, 实行按排量差别征税的同时, 每一排量按价格分为不同层级的差别税率, 加大消费税对收入的调节力度, 同时鼓励新能源的利用, 对于采用新能源的汽车, 免征消费税, 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

摘要:在新的税制改革中, 消费税是改革内容之一, 本文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入手, 分析了欧美国家消费税的现状, 针对我国现象消费税,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例如:征税范围窄, 征税环节不科学等, 提出了对于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改革,奢侈品税

参考文献

[1]樊轶侠.税收制度影响居民消费需求的效应及制度创新[J].税务研究, 2011 (02) .

[2]傅胜.企业纳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消费税论文 第4篇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4.销售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模式中的消费税改革措施研究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背景;消费税改革;分析

二十世纪初期上海作为“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开始以来,我国已经将原来的原营业税征税范围从交通运输业、邮政行业、电信业以及7项现代服务业正式规划到增值税的改革范围之内,原计划在2015年增值税将全面覆盖所有服务业的目标,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以计划在2016年继续实施原计划。“营改增”计划实施之前,营业税是目前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也是现在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税收来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营改增”破坏了之前地方税系统,所以重新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重新建立地方新的主体税种,这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平衡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不足

我国比较正规的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后第一次税制改革后所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后又进行了三次比较重大改革,最开始的一次是在2006年4月1日为了缓解当时的经济压力,开始对当时的消费税征收制度、税率以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改;接下来的一次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始修订执行《消费税暂行条例》;最近一次改革在2015年2月1日正式开始,这次改革之后正式将电池、涂料纳入征税范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税制度出现了以下几种问题。

1.征税范围没有呈现动态调整

经过反复多次的改革之后,税收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就目前状况而言已经正式将电池和涂料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税收收入也出现蒸蒸日上的局面,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均消费水平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出现稳定的变化,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是没有把污染度高、资源消耗大的商品纳入征税的范围,比如大型发动机、清洁用品、一次性的餐饮用品等;其次是没有将一些花费较大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比如现在的消费税没有对购买私人飞机、奢侈品等进行征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消费行为已经十分常見。

2.税率设置不符合初衷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互结合的复合税率,其中适合定额税率的有商品有酒类以及食用商品,其中运用复合征税的商品有家具等,其他的税目都运用比例税率。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引导消费者进行科学合理的消费,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能够有效的完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消费税的改革思考

1.合理调整征税范围

所有税种的制定都要依据经济市场所处的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消费税是一种矫正居民科学消费的调节税,更是与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紧密相关的。现在我国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对污染环境、消耗资源、奢侈消费这三类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具体牵扯到大概15个税目,就上述所说的税征范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以此从上面两个内容进行调整征税从而扩大征收范围:首先是将资源性和污染环境类的消费品全面纳入征税范围。目前我国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雾霾”天气在我国的各大城市经常出现,资源开采过度和不可持续现象屡次发生,这些行为都会对未来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其次对奢侈消费行为,比如购买高档汽车、家具、私人飞机都应该征收相应的税务,这些高档消费品正式纳入征税范围,是对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是“宽税基”改革方向的指引。这种方式既可以完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能够增加财政所得,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2.合理调整税率水平,完善税率结构

我国消费税税率目前运用的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互结合的方式,比例税率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价格变化较大、计量单位容易出现变化的消费品,定额税率一般运用于价格差异较小、计量单位不容易出现变化的消费品。完善我国消费税的税率制度和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降低一部分消费品的税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来许多属于高档消费层次的商品和服务已渐渐成为居民的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比较常见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早已经绝大多数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这部分消费品需要相对降低其消费税税率;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部分污染环境类、资源性消费品的税率,比如一次性餐具等。

此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改革是“营改增”后税制改革中消费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与此同时消费税的计征方式、价税关系和征收环节设计也应当做出相应的改革,要不断拓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条件允许时将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更有效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改革中要结合增值税进行有效的功能制度设计。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工作已经成为税制结构衔接的重要内容,在改革消费税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在组织财政收入基础上,注意合理的引导消费行为,在征税税率与征税范围方面,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梁金庆,赵竹明,辜榕容,于津. 管窥“营改增”对科研院所提出的挑战[J]. 经济师. 2016(07) .

[2]刘燕. 基于税制改革创新的角度探讨“营改增”的意义[J]. 财经界(学术版). 2014(05) .

[3]王聚星.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外贸企业经营与控制策略[J]. 对外经贸实务. 2016(07) .

浅谈消费税的改革 第6篇

关键词:消费税,征税理念,绿税

我国征收消费税的历史十分久远。据文献记载, 早在公元前81年, 汉昭帝为了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 将酒的专卖改为征收酒税。这可能是我国最早实行消费税的记载。以后历朝历代都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最为常见的消费税是盐税、茶税、酒税等。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是一种针对特定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是政府为了调节产品结构, 引导消费方向而采取的一种干预社会生产和消费的主要手段, 同时也是一种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手段。现行的“消费税”与古代历朝历代实行的消费税有着很大的区别, 不论是在征收的范围上, 还是在征税理念上都与古代的消费税不一样。现行消费税的征税理念来自20世纪下半叶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征税理念, 该税收被称为“绿税", 即对污染和其他有害环境的外部效应征税, 目的在于改善和保护环境, 同时增加政府收入, 这就是现行消费税的雏型。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法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 , 以及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该税法颁布后先后经过多次修改, 由最初的11个税目增加到目前的14个税目。历次的修改包括:1995年1月1日起, 金银首饰由生产环节征税改为消费环节征税;2002年1月1日起, 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2006年4月调整后, 《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加了成品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6个税目, 其中成品油税目与原来的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 下设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7个子目;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税目。目前,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2006年4月调整后, 确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 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此次调整体现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范围、税率也在随之变化。

在2006年4月《消费税暂行条例》中, 国家对小型汽车消费税进行调整, 排量在1.5L以下的车型, 消费税率由5%调低到3%;排量在2.0L~2.5L (含) 车型税率9% (涨1%) ;2.5L-3.0L (含) 车型税率12% (涨4%) ;3.0L~3.5L (含) 车型税率15% (涨7%) ;4.0L以上车型税率20% (涨12%) 。调查显示超过60%的家庭年收入中低水平的消费者对消费税调整持支持的态度, 而近半数的高收入家庭的消费者对消费税调整持反对的态度。这与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消费的车型不同是分不开的。中低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消费的车型主要是中小排量车, 消费税调整不仅没有加重他们的负担, 甚至会有所减轻。而高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消费的车型主要是大排量车, 消费税调整明显会加重他们的负担。按照新税率, 排量在2.0L以上的车型, 排量越大税率越高, 最高至20%。此次《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调整没把高档住房、私人飞机、高档家具等纳入消费税范围, 这让舆论哗然, 还有人质疑为何不对K歌、桑拿征收消费税。对此,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有关人士认为, 这次调整尚未到位。并表示, 这次调整只是一次阶段性调整, 国家下一步应该会择机进一步调整, “对已有的税目没有到位的, 重新调整到位;对过去未调整的, 调整范围会逐步扩大"。有些人担心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会减少高档产品行业的就业机会, 比如:1990年美国对游艇、私人飞机等高档消费品征收奢侈品税后, 实际效果出乎意料, 很多企业和产业工人对之进行抵触。原因是减少了就业机会, 降低高消费产业链上的工资, 最后导致穷人吃亏。那么, 我国是否会出现类似情况。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 理由是:第一, 奢侈品消费, 主要消费者是高收入阶层, 而这一群体在我国社会中所占比例并不大。即使税率提高, 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第二, 中国的传统观念对奢侈消费有很大影响, 高收入阶层的消费者追求的是一种与大众不同的生活方式, 他们只在乎昂贵的奢侈品能使他们显示自己身份, 而不在乎奢侈品的价格, 在这里价格弹性与正常品的价格弹性是相反的。所以该类产品消费税税率的提高并不会影响产品的销量。

在2006年4月《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调整中, 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税率由原来的一律按10%征收, 改为按排量分为二档征收, 对排量250毫升 (含250毫升) 以下的摩托车, 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 仍维持10%税率不变。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有双重含义:一方面, 实行按排量征税, 有利于降低石油消耗, 保护环境。另一方面, 降低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 主要是因为目前购买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者多数为农民;在中国的广大农村摩托车已经成为很多农户运输自产农产品的主要工具;因此, 减轻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率有利于减轻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在2006年4月《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调整中新增了成品油税目, 实际是在原先对汽油和柴油两个石油制品征税的基础上, 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石油价格上升、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 这种调整有减少石油资源消耗的导向, 当然, 也有减轻环境压力的导向。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 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木材资源, 其中对一次性筷子征税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

而在2006年4月《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调整中, 惟一被取消征收消费税的是护肤护发品。据税务专家预测, 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取消, 将为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大众消费品带来17%的降价空间。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国家在1994年确定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 政府主要是考虑当时这类产品价格一般较高, 不属于大众消费品, 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 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12年来, 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很大变化, 护肤护发品的消费越来越普及, 几乎已成为大众的生活必需品, 继续征收下去, 这种税就会成为一种“累退税", 即收入越低的人, 其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越高, 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取消后虽然是减轻了所有人的负担, 但对低收入群体意义更大。这一观点得到了中国税务学会有关人士的认同, 他们表示“取消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后, 大众消费的护肤护发品将拥有17%的降价空间”。但北京工商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季铸教授则认为, 这笔政府给予的实惠未必真能落到消费者身上。目前生产护肤护发产品的国内厂家竞争很激烈, 本身的利润并不高, 再加上品牌效应的影响, 这一降价空间很可能被企业“截留"。事实证明了季铸教授的预测是正确的, 2007年我们并没有看到护肤护发品价格下调, 反而某些产品价格稍微上调了, 对此厂家的辩解是采用了新工艺、新原料或者就是物价上涨导致原材料涨价等等之类的说法。

对于2006年4月《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调整, 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对高能耗或资源型行业提高税收, 比如一次性筷子。第二, 鼓励高能耗行业中低耗能产品的发展, 比如汽车行业中的小排量车税收降低。第三, 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尤其是农民的税收负担。这些政策的出台, 突出了国家向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发展的理念,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 兼顾社会产品公平分配原则。所以通过调整税目及税率从宏观上指导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指导高耗能企业向低污染、低耗能方向前进。同时, 这一调整也将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 从而使得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可预测的是, 高耗能产业将受到抑制, 从而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并且, 规模效益比较好的高耗能企业将获得好的发展, 效益不好的小企业可能被淘汰, 这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此次消费税的调整, 也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杠杆来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降低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 取消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近几年来, 社会各界对富人少纳税非议颇多。很多私营老板, 由于不领取工资, 国家很难对之征税。此次通过对游艇、高档手表等奢侈品征税, 是对高收入阶层征税的一种补充, 使税收功能得到更公平的体现。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3]邓力平.中国税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4]罗宏斌.国家税收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3.

我国卷烟消费税改革研究 第7篇

(一) 专卖法体制下的弊端

由于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对行业进行市场垄断,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提升与发展, 烟草专卖的背景因素发生了悄然变化,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 烟草产业国家垄断与经营现象严重, 缺少同行合理的竞争环境, 监督职能和行使职权以及经营管理者有效激励措施的缺乏, 致使烟草产业效率低下、创新不足。

(二) 严格的计划经济模式

计划经济模式, 是一种经济体制, 在此体制下, 产品的生产、资源的分配与消费等方面均由当地政府和部分财团进行事先计划。烟草行业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模式, 从卷烟的生产到销售, 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绝不能出现超生产、多销售。这种体制就造成行业内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打破市场经济格局, 不利于形成市场竞争、统一、有序、开放的秩序, 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配置。

(三) 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财政收入分配有失公允。当地产烟企业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发展与树立当地品牌, 致使外地卷烟未能有效地进入本地市场, 最终导致全国烟草大市场不能实现规范统一与开放有序。

(四) 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烟草行业属于特殊的行业, 国家实行垄断经营, 其高额的税收也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到6%左右的比重。其高额税收主要源于卷烟消费税, 这主要是因为卷烟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 且与卷烟消费税税率最高息息相关。说明了烟草工业税收负担大于烟草商业税收负担。

二、完善我国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对策及建议

(一) 管理机制需明晰

1.专卖和经营的分离

专卖和经营的分离需要从制度上解决, 也就是对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做修订和补充完善。彻底实行政企分开, 也就是实行经营和监管的分离, 打破既充当“运动员”又是兼“裁判员”的角色, 笔者以为首先将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取消, 实施人员分流管理, 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划归工商管理系统, 这样才能使烟草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得到有效落实。有效打击查处假冒伪劣卷烟产品, 防止税款流失。

2.计划和市场紧密结合

对卷烟生产销售计划要做到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分配, 打破指令性计划的界限, 让社会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得到及早实现;且对社会总生产水平的提升有一定帮助。对那些有名牌效应的卷烟产品, 从计划优先供给, 加大产品有效整合, 大力培育知名品牌, 重点骨干品牌加快发展。

(二) 强化征收过程管理

1.税收的分配与征收环节

卷烟消费税的税收分配有两种:1.作为中央税种全部纳入中央财政;2.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 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享。其中通过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其征收环节包含生产、批发与零售。具体选择在哪个环节征收影响因素较多, 其中包括相关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企业和居民的纳税意识等。当前, 绝大部分国家是在生产与零售这两个环节来征收的, 只有少数国家选择的是其中一个或所有环节来征收。可在生产与批发环节征收的基础上, 适时研究逐步推行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中央与地方政府应共享卷烟消费税。中央财政负责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收, 地方财政则负责批发与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税收。出于卷烟征收成本与偷、漏税等问题的考虑, 以后的发展方向应是卷烟批发环节进行纳税,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计征方法

烟草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包含: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量与从价混合计征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又可以分为无差别税率与有差别税率。当前, 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是我国主要实行的计征方式。然而, 因为我国香烟的级别较多、差价也较大, 若采用无差别的从量定额征收方式, 对我国公平税负不利, 所以, 应按照我国香烟类别的不同, 来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 制定差别税额之前, 不同级别档次卷烟的的利润空间应受到重视与考虑, 避免卷烟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发生, 还应充分考虑到卷烟产品结构的提升, 所带来的消费升级过快。卷烟定额税率要和居民消费水平相结合, 每年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确保税收的稳步增长。

3.卷烟消费税率问题

部分政府官员及行业业内专家对卷烟消费税税率的提高均持有反对意见。他们认为, 卷烟消费税税率的提高会致使大量的卷烟走私, 卷烟消费税税率的提高, 会大大增加卷烟企业的生产成本, 从而降低了卷烟企业对香烟中有害物质的降低研究的资金投入, 这严重制约着烟草行业的发展, 甚至会影响国家的整体的经济效益。然后笔者认为实际情况并没这么严重。第一, 有专业的研究表明, 香烟若提价10%, 预计在一些高收入的国家中可导致香烟的需求量减少4%左右, 在中、低收入的部分国家需求量会减少8%左右。第二, 虽然整个烟草行业能为国家提供巨额的税收, 但是由于香烟消费而导致的医疗投入成本的增加、生命与生产力的损失却是无法估量的, 这是烟草税收方面永远无法弥补的;其次, 政府应严厉打击走私香烟等犯罪行为, 而并非是税率降低。

参考文献

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及改革思路 第8篇

消费税调节作用分析

消费税具有消费导向性作用并对推动对经济转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对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既可以调节消费量和消费结构, 又可以调整生产规模和产业结构。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 税负可以转嫁, 让消费者面对的价格提高进而可以平抑过高或超前的消费需求、抑制一些有害品的消费, 并引导消费方向、促使消费者形成符合时代性要求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在税收负担完全转嫁的情况下, 消费税在调整消费量和消费结构方面的作用就会很明显;而当税负不能转嫁时生产厂商就会承担税收负担, 生产成本就会提高, 进而促使生产企业调整产品产量和产品结构, 使整个生产行业进行调整, 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当税收负担不能完全转嫁而由生产厂商和消费者共同分担时, 则消费调节作用和产业调整作用都会较明显。而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主要就是通过消费税影响市场价格, 而价格又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 (消费) 和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 进而最终影响着消费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 在收入分配方面主要起到的是间接作用, 对于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进而推动社会公平,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一部分人货币的实际购买力, 调节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 从而实现平衡社会收入与财富的功能。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免税或实行低税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 税后的收入分配虽然不一定能更加公平, 但却具有一定的缓解贫困的作用。其二是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价格较高、非生活必需品实行高税率。比如奢侈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 按消费价值额和消费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既计算比例税率同时计算定额税率, 在此基础上实行累进税率, 即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消费税, 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产生的收入效应, 通过对某些特定消费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把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进而达到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

消费税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也出现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协调现象, 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是我国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改变商品的价格来影响生产和消费, 消费税的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是优化产业结构, 消费税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应得到重视和利用。

可持续发展理论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 随着生产的发展、人类活动的频繁, 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 环境的破坏、污染的加剧也越来越制约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 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环保意识的增强, 充分有效、可持续地利用资源和生态保护越来越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借助灵活性较强的消费税对一些资源破坏较大、污染较大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较好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抑制作用。

消费税的改革思路

改变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计税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的税。而价外税则是指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目前我国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和营业税都是价内税。

价外征收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 消费者在付款之时, 发票上分别注明货物价格和消费税金额, 透明公开, 它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能够清楚地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和自己的税收负担, 这不但有利于体现国家对消费的调节政策, 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消费某些消费品的作用, 也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 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合理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

卷烟的消费税定额税率部分的课征为每标准箱 (5万支) 150元人民币, 比例税率为已经由原来的30%和45%调整为36%和56%两档。但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却由原来的25%调整为20%, 从过量饮酒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从国家粮食安全角度考虑,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应该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汽油和柴油的使用涉及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的问题, 汽油和柴油的税率已经进行了调整, 如每升含铅汽油消费税为1.2元, 每升无铅汽油消费税为1.0元, 每升柴油消费税为0.8元, 但由于资源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消耗资源带给环境的危害, 成品油的消费税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现行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都是5%, 明显偏低。

从国际比较看, 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率, 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 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的税率限制其消费, 比如德国对汽油、柴油这类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成品油课征很高的消费税, 因为石油开采过量还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 导致能源危机。

而目前我国的税率相对较低, 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立法原则, 应适度提高;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 加大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 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 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率, 保护环境, 提高鞭炮和焰火等易导致安全事故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对于一般消费品, 如摩托车、啤酒、黄酒适当降低税率, 促进消费经济的发展。

调整消费税税目

1.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对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中国, 选择对高档时装 (尤其对利用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高档服装要课以高税) 、高档保健品等纳入课税范围条件已经具备, 把某些高档消费品列入课税范围, 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缩小收入差距。

2.选择部分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对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高尔夫球娱乐、射击、夜总会、狩猎、跑马等娱乐服务业, 按现行的税制只对其高消费行业征收有限的营业税, 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显然不足。因为营业税是对所有的消费者征收, 起不到收入调节和引导消费的作用。在英、美、韩等国家对高尔夫球、网球、跑马、狩猎、夜总会等早已开征消费税。普遍征收消费税所以在对高消费行业征收营业税之外, 再对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

3.选择对破坏环境、资源消耗大的物品征税

在2006年4月1日开始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开始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 对于实木家具, 尤其是对稀有木材 (如红木、花梨木以及其他名贵木材等) 加工的家具开始征税。另外对环境造成污染且治理成本高的电池, 以及损害人体健康的包装和装潢材料征税, 以引导消费倾向, 调节消费结构。对“两高一低” (高污染、高耗能、资源低利用率) 的物品开征消费税也是十分必要的。

2006年对小汽车消费税调整, 从有关数据表明调整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2008年小汽车消费税率的调整对市场有较好的影响。但我国汽车保有量继续大幅攀升, 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 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更加严重。提高小汽车的税率, 对现行小汽车之外分类开征其他燃油车消费税是可行的, 这样不但引导消费, 更重要的是在经常发生油荒的今天, 对于提高石油的利用率, 提高其使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拓宽消费税征收的环节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除卷烟增加了批发环节5%的消费税, 金银首饰和砖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的特殊性情况外, 其他应税消费品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对于像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高额夫球及球具不应仅局限在以上三个环节, 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 并可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 以此扩大税基, 增加税收, 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 价高利大, 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 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 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或地方利用利润转移挖走中央财政收入。对高消费娱乐开征消费税, 其征缴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进行, 实行从价定率并采用价外税的计征方法, 以体现合理分配原则。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评析 第9篇

2008年12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其主要内容有: (1)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以加征的成品油消费税替代上述六项费用; (3) 逐步取消二级公路收费。 (4) 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及配套措施。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改革中, 没有按原先设想开征新的税种, 而是在现行税制框架内, 采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实现成品油税费的改革。

2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正面效应

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方案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一, 费改税初现雏形, 根据此前设计, 开征燃油税是为了取代养路费, 现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以替代推出燃油税, 能起到原来设想的燃油税的功能。第二, 在立法程序上, 政府公开改革方案, 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体现民主立法的原则;第三, 这次改革时机选在国际油价大幅降价之时, 国内成品油先降价, 再加征消费税。包含新增消费税额的成品油零售价格并未提高, 消费者的用油负担不会增加, 不影响群众生活。同时, 中央政府提前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 向交通部门拨付安置人员所需资金, 这些措施使得改革平稳过渡;第四, 这次改革没有单独设置燃油税, 不涉及新设税种, 采取了提高已有成品油消费税的办法, 既有利于简化税制, 又有利于节约征税成本。第五, 实行专款专用。这次调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 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撤并收费、专款专用, 建立透明、公开、受到有效监督的公共财政。第六, 方案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第七, 方案不仅考虑到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方式, 而且还对油品价格、相关行业提供的产品、服务的价格提出配套改革方案。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实施两年多来, 在减少了7.74万公里收费公路里程的同时, 显著提高了消费税收入。

然而,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 我国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3.1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养路费的理论缺陷

既然加征成品油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目前征收的各项交通规费, 税收对象就应该是道路使用者, 而非所有的油品使用者。可成品油消费税并不区分油品使用用途而对所有油品征税, 如此会导致大量非道路用油者成为纳税人, 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虽然可以采取退税或补贴解决问题, 但成本太高, 补贴的效果难以评估。对于电动汽车、燃气车、太阳能车等新型环保车, 这类不使用燃油的车辆发展空间很大, 他们虽使用道路, 但因不使用燃油可不缴税。从使用道路的角度看, 用油者和非用油者均应纳税, 而成品油税不能包括非用油车, 势必会造成税负不公平。根据受益原则, 以加征的成品油消费税取代养路费只对使用道路的燃油征税是公平合理的。因此, 成品油消费税代替养路费的做法存在问题, 应探索出新的方案来筹集道路建设、维护资金。

3.2 未有效解决非道路用油返还问题

从成品油消费税用途考虑, 应该是由上路用油车辆来承担燃油税负担, 非上路用油者不应承担额外负担。成品油并非都用于公路汽车, 农业、铁路、航空、航运、工业、矿山、发电、渔业、林业等部门也都是用油大户, 以上这些部门使用成品油, 都不使用公路, 同车用成品油一样纳税, 显然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目前只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财政部门对农业部门和公益行业增加的成本给予补贴, 其他使用成品油而不使用道路行业则仍需缴纳成品油消费税, 承担了额外的负担。

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 为了弥补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中央财政将把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部分进行补贴。但这种补贴方式是以农民耕地面积为标准进行的, 对于大量使用农业机械耕作的农民很不公平。同时财政补贴经过层层分配, 才能最终落实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补贴款要如数返到每位农民头上, 实际操作起来是复杂困难。

3.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分配不当

成品油税价改革方案中, 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 地方政府不能参与分配税款。使得人们之前期望将燃油税设置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使地方参与分配的希望落了空。

公路养路费、通行费主要由交通等部门收取, 属地方政府所有, 主要用于提供道路及公交等地方公共产品或服务, 发展地方公路事业。成油品税费改革后, 这笔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给各地, 用于道路建设和维护。其优点是可以保证税政的统一和公平, 便于全国范围内统一分配道路建设资金, 使地区间的道路均衡发展。但对地方政府而言, 其资金管理、使用权限被大大削弱, 不利于提高地方建设和养护公路的积极性。同时, 采用中央财政制一般需要繁冗的审批程序, 资金使用率低, 容易导致公路的投资偏于保守和养护资金不足等情况的发生。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 中央对省级的转移支付及时下达没有问题, 但是省级财政向市县级划拨, 存在系统性效率低下的情况。地方的资金管理程序反应速度缓慢, 存在一定漏洞, 为截留、挪用或挤占提供了空间。

3.4 仍将继续公路收费政策

将养路费等相关收费转变为燃油税, 是燃油税开征的初衷, 然而, 究竟将哪些收费纳入转变范围, 一直是燃油税开征方案争论的焦点之一。这次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 以加征的成品油消费税替代上述费用, 通行费用并不包括在内。改革方案中涉及收费公路的内容只有一句话, “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方案实施以来, 山东等13个省已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畅通公路, 减轻了用路者负担, 繁荣了地方经济, 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 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有条件及政府政策来看,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 收费公路政策仍将是我国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对于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线, 仍将继续收费。我国现有二级收费公路中有一小部分是经营性收费公路, 由国内外企业与政府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后经营。如果取消这些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 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合同纠纷与法律问题。因此, 对这部分二级收费公路, 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 允许企业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继续经营。由于改革允许一级公路和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 目前存在一些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变成“经营性二级公路”或升级为“一级公路”来收费的现象。改革对取消各类收费站的政策较宽、弹性较大, 可能造成增加了成品油消费税, 而各种收费依旧照收不误, 或生出新的收费名目, 加重了群众负担。撤销收费站后, 各地公路部门将利用部分撤销收费站的站房和设备, 改建成治理车辆超载站点, 加大治超力度。

3.5 公路融资困难

公路建设最核心的问题是资金问题, 公路本属于公共物品, 完全靠市场经济, 则公路的建设、养护等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全部由政府投资, 政府显然也没有足够的财力。我国原来公路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主要有以下几处渠道:一是政府投资;公路所具有的政府性和公益性, 决定了政府必须投入建设资金。二是地方自筹资金, 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三是银行贷款, “贷款修路, 收费还贷”是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起了很重要的融资保证金的作用;四是利用民间投资及外资, 主要包括BOT、转让公路经营权等方式。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是道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我国自从1984年实施“贷款修路, 收费还贷”政策以来, 有效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 极大地加快了我国公路建设步伐。但收取养路费及公路通行费存在诸多令人诟病的地方:乱收费、重复收费现象严重;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 征收成本大;收费负担不公平;资金管理不规范, 使用缺乏监督。养路费及公路通行费妨碍生产要素的流通, 阻碍经济发展, 造成民怨沸腾, 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取消养路费及部分二级公路收费, 利国惠民,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二级公路建设和修护资金如何保障?由于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税, 地方道路建设、维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地方, 造成地方对国家投资依赖性增强, 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取消养路费和通行费后, 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地方政府争取银行贷款出现困难;取消通行费, 投资回报无门, 很难争取到民间资本及外资, 而国家财政对二级公路的补贴, 目前远不能填补这一缺口。如果将通行费全部加在成品油消费税中, 则又会造成较高税率, 成品油价格大幅上升, 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业生产。随着改革的深入, 政府的措施会进一步地顺应民意, 将会有更多的公路取消收费, 道路融资任务将更为艰巨、紧迫。

摘要: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成品油消费税, 这次改革不再新设立燃油税, 而是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完成“费改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成品油税费改革存在的问题, 为我国道路交通税收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改革,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庆海.燃油费改税的另一种设想——构建车辆行程税[J].当代财经, 2002, (11) .

[2]范平.燃油税改革若干问题研究[J].理论前沿, 2005, (19) .

[3]刘洪慧, 梅余乾.燃油税开征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北方经济2006, (2) .

日本:消费税福祸 第10篇

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日本的消费税相当于中国的增值税,是对日本国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价格的一定比例普遍征收的附加值税。二战后,日本确立了以直接税(所得税和法人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收体制,而消费税这样涵盖社会各阶层纳税人的间接税,可使日本税收结构更趋合理。基于此,1989年为解决财政赤字逐年增加,竹下内阁首次开征3%的消费税。1997年,桥本内阁将消费税率提高至5%并沿用至今。

近20年来,随着日本人口少子高龄化加剧,社会保障连年膨胀,日本财政状况日趋恶化。在衡量一国债务状况的三个指标——当年度经常性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扣除金融资产后的政府净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中,2013财年日本三个指标分别为6.5%、227%和144%。无论用哪个指标衡量,日本的财政状况在主要发达国家中都是最糟的,解决财政难题迫在眉睫。

但是,通过上调消费税率来解决财政困境,似乎更是表明姿态而已。即便提高消费率1个百分点,每年最多增加2.7万亿日元左右的税收,这对于解决目前1000多万亿日元的长期债务无异于杯水车薪。

况且,为了防止由此可能引起的经济衰退,安倍内阁又出台了以扩大公共投资为主的紧急经济对策。诚然,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提高消费税率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用追加5.5万亿日元的经济对策来对冲每年增收的8万多亿日元税收,实际是借债堵窟窿,使提高消费税率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如果增加的税收如政府所承诺的,与社会保障捆绑,用于填补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那么至少可保证今后的财政不再因人口老龄化而进一步恶化,长期有益于日本财政状况改善。但安倍有可能将消费税增加的收入转用于刺激经济,如此,提高消费税率仅仅变成安倍的短期政治工具,偏离财政重建航线,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政策意义。

冲击经济不可避免

此次提高消费税难免让人联想到17年前。1997年,日本将消费税从3%上调至5%时,遭遇外有亚洲金融风暴冲击、内有大型金融机构纷纷破产的困境,腹背受敌令金融危机不断升级,提高消费税更无异于雪上加霜,国民经济陷入萧条。

17年后的今天,日本内外经济环境虽没有当年那般险恶,但也不乐观。外部,世界经济还未完全走出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也未彻底解决;国内,日本经济虽有所恢复但并不强劲。国民对提高消费税率非常敏感,抗拒心理根深蒂固,短期内对日本经济造成的阵痛不可低估。

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占日本GDP的56%的私人消费。据日本权威智库测算,增税后,消费减少将使日本GDP减少15万亿-16万亿日元。事实上,日本民众为了规避消费税带来的损失,已经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幅购买住宅和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这意味着消费税率提高后,这类商品会出现一段时间的滞销。

执政的自民党和日本政府已意识到这一点,如前所述推出了5.5萬亿日元规模的紧急经济对策,但由于直接用于促进消费的低收入者补贴仅为6500亿日元,仅占总额的11.8%,难抵消费下滑压力;其余绝大多数支出用于公共投资、灾后重建和促进中小企业投资等方面,使得本当用于刺激消费、防止景气夭折的巨额政府投资,变成了满足利益集团欲望的盛宴。

另据测算,消费税率提高后,年收入700万日元以下的工薪家庭受影响尤其大,特别是以领取养老金为生的老年人。本次直接补贴对象主要是年收入200万日元以下的家庭,年收入在200万日元以上700万日元以下的家庭未得到任何补贴。由此可见,对策能否起到拉动消费的目标值得怀疑。

更值得注意的是,工资收入提高与否是决定民众能否顶住冲击的关键因素。在过去20多年中,日本的工资一直处于下降和徘徊状态。2013年人均月收仅为31.4万日元(约18783元人民币),为1990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在超宽松量化货币政策和大幅增加能源进口量的推动下,日本的物价骤升,预计通胀率将达到4%。也就是说,只有工资上涨4%以上,民众的生活才能持平。

然而,世界经济仍在困境中,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又使得企业为了维持竞争力,本能地削减人工费等经营成本。现在,提高工资已成为日本的一大政治任务。安倍首相在不同场合恳求大企业提高工资,财政金融大臣甘利甚至威胁企业,不提高工资将会受惩罚。但是,仅靠行政命令和威胁能起多大作用很难说。

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我国消费税改革 第11篇

从世界范围来看, 消费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 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 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 政府相继开征了盐税、酒税等产品税。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 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不断扩大, 课征数额日益增加, 目前, 消费税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 我国也于1994年开始征收, 并在2006年4月起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

一、影响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因素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 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些国家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较广, 有些国家的范围相对较窄, 但从总体上看, 各国在选择征税范围时,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针对那些按社会公德要求应该节制消费的消费品课税, 政府将禁止或限制这些商品的消费行为, 寓于征收过程中, 如对烟、酒征税等。

2.抑制消费, 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在实践中, 针对奢侈品和高级消费品课税, 体现了高收入者要承担更多的税款, 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体现政府的某些政策意图。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税负, 降低制造商的利润水平, 调整其收益, 借以抵制制造商对某些产品生产的积极性, 促进其行为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4.税源大, 可提供充裕收入的项目。由于各国资源情况不同, 选择课税对象也不同。

5.历史因素。有些项目的课税, 由于某些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 人民有纳税习惯, 比如, 对火柴、盐课税等。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006年4月, 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调整后的消费税制对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水平、引导健康消费、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 如贵重首饰、化妆品、高档手表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如小轿车、摩托车、游艇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如汽油、柴油、石脑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改革

放眼世界, 发达国家的税制比较完善, 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虽然我国现代的消费税法的起步较晚, 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发达国家消费税制进行比较研究, 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 找出差距, 适当调整我国消费税法, 不断发展和完善, 与国际接轨。

(一) 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1.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黄酒、啤酒、化妆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而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 对它们征税, 不符合国际惯例。此外, 对酒精和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 影响生产发展, 违背了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我国应当逐渐停止对此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从开征消费税的各国实践看,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三种类型:有限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传统的货物项目;中间型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品目约在15~30种左右;延伸型消费税的应税项目最广, 除了中间型课征范围包括的应税项目外, 还包括更多的消费品。从我国国情看, 应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 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

首先, 可以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例如, 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艺术制品、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等。

其次, 根据节约性课征原则, 对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如对红木家具、卫生筷子等课征消费税。

第三, 开征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对于奢侈品消费,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要收取高额的消费税:英美等国家对高尔夫球、网球、跑马、狩猎、夜总会等普遍征收消费税;在日本, 如果人们在餐馆吃饭超过一定标准后必须交“奢侈税", 以避免人们大吃大喝,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韩国也将奢侈性活动场所和娱乐器材纳入征税范围, 包括赛马场、滑雪场、蒸汽浴室、猎枪等。目前, 我国还未将高档消费娱乐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这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针对某些高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

第四, 应逐步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 一次性用品, 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例如, 美国、法国等OECD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税, 体现了这些国家的政府对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从经济角度予以调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还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要缴纳“电子垃圾回收税", 政府用这笔回收税为环保提供额外资金, 并帮助居民安全有效地处理家中的电子垃圾;瑞典有一项税收叫做“天空税", 是针对商业飞机征收的, 因为飞机释放出的氧化氮与碳氢化合物是导致酸雨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对汽油、柴油这类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石油制品也严格控制, 课征很高的消费税, 因为石油开采过量还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 导致能源危机。现阶段, 我国对于耗能消费品消费税的收取力度还不及发达国家, 为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 我国还应借鉴国际惯例, 课征垃圾税、排污税、汽车燃料税、炭税、硫税等一系列环境税。

(二) 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寻找出税负高低的最佳点, 以使其财政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如果税率过高, 就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 抑制生产的发展, 影响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相反, 如果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 与OECD成员国的规定出入很大, 因此, 我国应顺应国际的消费税税率改革趋势, 对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 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

首先, 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其次, 对卷烟、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危害身体健康和我国资源匮乏的以及会造成污染的消费品, 课征重税。20世纪以来, 在美国税改的带动下, 英国提高了石化产品税率、酒税税率和烟税税率;德国提高了保险税税率和烟税税率;澳大利亚提高了狩猎税税率和烟税税率等等。这说明世界各国都更加关注本国居民的身体健康, 对香烟、烈酒等对身体有害消费品的调控力度加大。此外, 我们还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 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 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 保护环境。

(三) 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在记税方式上, 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形式, 即在应税商品的价格之外, 另外收取消费税金, 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税款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是一种隐蔽的形式, 是消费税额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的记税方式, 缺乏透明度, 是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纳税的。

目前, OECD大部分成员国都采用价外税:在美国, 除少数特定商品外, 无论是到商店购物, 到饭店住宿、用餐, 还是到停车场停车, 凡是要花钱的地方差不多都要支付相当于售价3%~9%的消费税;日本的税法也规定, 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必须标出商品的含税价格。

我国也应采取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 改善我国现在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 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 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摘要: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 发达国家的税制比较完善, 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我国现代的消费税法起步较晚。通过研究消费税的国际发展趋势, 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 适当调整我国消费税法, 不断发展和完善, 使其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消费税,改革,国际趋势,征税范围

参考文献

[1]付伯颖, 苑新丽.外国税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年.

费税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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