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教育
法学研究生教育(精选12篇)
法学研究生教育 第1篇
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 有些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学, 自然也就没有法学教育。站在这一立场的依据在于, 中国古代并没有法学一词, 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近代中国人在向日本学习的过程中, 从日本传入中国的[1]。与此相对,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是存在法学的, 因为尽管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学”一词, 但是其律学、经学中存在着对法律进行研究的内容, 这些方面都是法学研究的内容, 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法学是存在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认为中国古代是存在法学的, 尽管当时的“法学”一词在概念上不同于今天的法学, 但是中国古代有着经学研究、哲学研究, 这些关乎着法律目的和意义研究的学问, 对法律思想进行研究;也存在着注释法学、立法学和司法裁判以及刑事司法相关内容的研究;在政府层面还存在着法学教育机构、人员和职官。这些方面构成了一个立体的法学研究架构, 这些已经构成了法学的主要内容, 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法学是存在的。汉代是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内立法学、注释法学都得到了质的飞跃, 同时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而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与法学教育的发展不无关系。汉代的法学教育在春秋战国和秦代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成熟, 形式和内涵上都具有了新的特点, 这些特点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学教育的基础。
二、汉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法学教育被认为兴起于春秋战国时期。早在西周时期, 中国就已经出现了以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 这一时期的关于法律为内容的教育活动还不能称得上“法学”教育, 但是法律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在这一时期的教育基础上丰富和发展起来的。西周的教育都是官方教育, 当时法律还是作为统治阶级内部的知识,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知晓, 教育自然也不可能向全社会公开进行。不仅法律知识是官府内部资源, 其他的知识也是如此, 因此当时的老师和学生都奴隶主和贵族, 没有平民和奴隶。到了春秋时期, 周天子的威信和对天下诸侯的控制力在分封制以后, 各个诸侯国的逐渐独立和强大的过程中逐渐减弱, 最终导致周中央政府在财政、军事和司法权上都无法控制, 政府逐渐走向破产, 此后官方教育也随之破产。西周政府破产以后, 原先生活在周天子门下专门从事教书授课的人就失去了寄居之所, 也没有了生活保障, 这些人散落到民间又没有其他生存本领, 只能依靠老本行生活, 或是投靠其他诸侯, 或者在民间设立私学从事私学教育工作, 也是这一次的官方教育破产才酿就了之后百家争鸣的文化盛事。
春秋战国时期, 是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时期[2]。春秋时期私学的兴起, 为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创造了机遇。春秋时期的私学兴起, 使得人们可以脱离官方办学的古板形式和内容, 根据兴趣和自己的感悟去影响和创造思想体系, 其中儒家和法家就是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两个影响最大的学派。法家注重“依法治国”即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求统治者遵守法律和重视法律, 统治者制定的法律要一脉相承下去, 因此不论官方还是私下的百姓都应当了解法律。儒家则是注重礼仪和社会秩序, 在价值观上要求仁、义、礼、智、信的同时, 要求社会规则要体现并维护这种秩序, 因此主张将儒家精髓植入法律之中。经过秦代的发展, 到了汉代法家思想已经深深为统治者认可, 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与秦代差异较大, 但是作为一种适合封建统治的思想, 已经成为政治统治的一部分, 此时的法的概念已经代替了单独的“刑”与“礼”的概念, 成为兼具了“刑”与“礼”的规则形式, 法学教育也在这一时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汉代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继承秦代的教育, 第二个阶段是形成自己的教育。秦代的法学教育是“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即将国家法律作为教育的内容, 由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吏担当老师。这种教育有进步意义, 也有不足之处。进步之处在于, 这种教育理念十分注重法学, 将国家法律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 同时官吏作为老师又能够确保理论与实践的一致。不足之处在于, 尽管作为一种教育, 但是这种教育没有给学习的人以思考的空间, 直接将国家的意志强加过来, 在价值理念上也以强调政治统治为核心, 忽略政治目的以外的诸如社会秩序、道德观和真善美的维护。这种教育理念在西汉早期被全盘继承, 在早期统治秩序的巩固上起到作用。但是汉代早期以黄老思想作为统治思想, 黄老思想追求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希望通过构建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达到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情况下, 法学教育逐渐由“以吏为师”转向以名家为师、以大儒为师。到了汉武帝时期, 受到董仲舒提出的“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的影响, 汉武帝下令“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儒学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 汉代法学教育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 以儒家思想为师。
三、汉代法学教育发展的特点
从形式上来看, 汉代的法学教育中学校教育十分发达, 虽然不再是周代那样的“学在官府”式的政府垄断的教育模式, 但是依然没有完全摆脱政府因素的影响。汉代除了中央以外, 众多的郡县学以及大量的私学都从事法学教育。这些教育的内容相对灵活, 有儒家经典、诗赋、数术、国家律令等内容。如《宋史·选举一》引宋代吴充的评论说:“汉陈宠以法律授徒, 常数百人”, 这里足见汉代当时的法学教育在私学教育中十分发达。尽管如此, 汉代的法学仍然以官设学堂为主要阵地。汉武帝时期, 在董仲舒、公孙弘等人的建议下, 朝廷于元朔五年 (前124) 在长安设立太学, 置博士弟子 (太学生) 。太学到了汉平帝时, 学子人数已经达到上万人, 到汉顺帝以后, 太学生发展到三万多人。据《汉书》记载, 京师授业博士, “或学律令, 减省少府用度, 买刀布蜀物, 赍计吏以遗博士”[3]。可见, 当时的太学已经将法学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汉代法学教育受到官府影响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还在于官员的影响力。汉代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都是出身于太学, 或者是儒家大家, 他们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身份都是官吏, 比如汉代的张释之, 当时官至廷尉;著名学者刘向也是博士。这些人之所以能够有巨大成就在于其官吏身份, 这样在进行法律解释和注释的时候才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才能够将他们的思想传播和发扬开来。
汉代法学教育在思想上的成熟体现在法学教育的儒家化上。汉武帝“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以后, 儒家思想成为汉代各个领域的主流思想和核心价值观, 法学教育亦是如此。首先, 汉代的法学教育名家辈出, 比如公孙弘、董仲舒、张释之、张汤、郑玄等等, 他们能成为著名的法学家首先在于他们受到良好的儒家教育, 这些人当中最为著名的学者当属郑玄, 郑玄是太学学子, 后来熟读经学, 之后钻研法学, 对许多古代的法律条文进行注释, 著有《毛诗笺》、《三礼注》等等。其次, 汉代法学教育内容来自儒家, 法学教育教材来自儒家。汉代之前的法学教育属于就法律论法律, 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内容, 在适用的时候要体现统治者的目的。而在汉代这些发生了变化。汉代的法律与秦代及其之前时代不同, 汉代法律融合了法家与儒家思想, 将礼与法合二为一, 在外是儒在内是法, 违礼者以法惩处, 违法者以礼判。因此, 汉代的法学教育就以儒家经典作为教学内容, 比如《春秋决狱》在汉代就是影响很大的经学著作, 同时也是有名的法学教材。最后, 汉代法学教育将儒家思想作为核心思想和研究方法。汉代的法学教育与之前的法学教育相比, 开始注重分析方法, 开始讲究价值判断, 其中《春秋决狱》就是典型代表。《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春秋》进行断案, 通过儒家经典中的价值分析来判定行为的对错与程度。同时, 研究方法上汉代的法学教育也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比如, 整个汉代法注释学开始发达, 并且一直成为之后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从汉代的法学教育发展基本情况可以看出, 汉代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重大进步, 同时也奠定了儒家法学教育的基础, 但是仍然没有摆脱其自身的缺陷。汉代法学教育的进步之一是完成了“以吏为师”向“以儒为师”的转变, 使得法学教育不再是刻板地背诵法律条文, 而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价值理念对法律进行解释。进步之二是完成了由“官学”向“官私”之学的转变。在汉代之前法学教育被政府垄断, 而汉代则产生了许多私人法学教育机构和场所, 产生了诸如郑玄这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名家。进步之三在于奠定了法学研究的基础。汉代的法学研究以注释学为核心, 通过儒家思想对法律进行注释, 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是中国古代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一大突破。尽管如此, 汉代法学的局限性仍然比较明显。比如, 汉代的法学教育仍然没有摆脱政府的束缚, 汉代的法学教育没有形成独立的阶层, 几乎所有的著名法学家都是来自儒学学者, 这样就限制了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范围, 同时使法学发展丧失了活力。
摘要:汉代是中国古代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阶段, 汉代法学教育发展最大的突破在于突破“以吏为师”的格局, 转而形成“以儒为师”的基本形式, 在研究方法和核心思想上都更加成熟。
关键词:汉代,法学教育,以儒为师
参考文献
[1]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 谭汝谦、林启彦译[M].三联书店1983.
[2]何勤华.中国法学史 (第一卷·修订本) [M].法律出版社, 2006.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简介 第2篇
一、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点简介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以海商法的教学与研究为特色,有一批在航运界、保险界有影响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多名教师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参加法律实践,教学密切联系实际是该院办学特色。法学院现有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三个硕士点。海商法为上海海事大学的特色专业。2000年海商法专业被列为上海市重点专业。2005年法学专业被列为上海市教委教育高地建设专业。2007年法学院所属海商法研究中心成为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院招收的研究生超过90%是公费生。
※国际法学硕士点
上海海事大学自建校以来一直设有以海商法为核心的国际法学类课程,在海商法界权威魏文翰、魏文达教授的带领下,首开我国高等院校海商法教学与科研的先河。1979年,我校开始招收国际法学研究生,1981年成为我国首批获得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迄今已经培养毕业法学硕士一千多名,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海事审判、律师以及港航、外贸、保险等行业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本硕士点教学科研力量强,梯队结构合理,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前沿地位。尤其是本学科带头人於世成教授和蒋正雄教授、胡正良教授等积极参加我国航运法律的制定活动,对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海事法律的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校国际法学科具有历史悠久、基础扎实的明显优势。
※民商法学硕士点
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点于1998年获准设立,2000年开始招生。民商法学在我校的教学与科研始于著名的民法学家林我朋教授,其后高文彬教授对本学科的建设也作出了重要贡献。我校民商法学硕士点注重自己的专业特色,目前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2名、副教授5名,研究领域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国际贸易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部门。民商法硕士点学科带头人为沈秋明教授。本硕士点的指导教师已经完成和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并出版和发表有相当数量的学术著作和论文。民商法学专业迄今共招收研究生一百余人,已毕业学生主要从事司法、律师、保险、金融、公司法务及大学教师等工作。
※经济法学硕士点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点于2007年开始招生。依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悠久历史,基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教学积累和办学特色,借助人才流动所引进的新鲜血液,我校经济法硕士点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和很强的研究实力。目前本硕士点共有6名硕士导师,教授2名,副教授4名,研究对象包括经济法理论、金融法、航运法、公司法、物流法、法律与经济等内容。本硕士点研究实力雄厚,每位硕士导师均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和参与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知名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大量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出版过若干学术著作,并有多项省部级课题在研。
二、法学院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成果
确立教改项目8个项目已验收结题
主办全国高校海商法教学研讨会,全国31所高校参加 出版教学法研究论文集,教改论文30多篇
三、法学院科研成果
※出版刊物《海大法律评论》
自2005出版至今已经连续出版四年,一直坚持学术自主、自律的原则,秉承严谨、开拓、求真、务实的精神,按照学术期刊的要求,每年公开出版一卷。四年来不断创新,追求鲜明的特色,办刊质量和来稿质量得到不断提升。
※课题项目
2009年组织出版学术专著6部、学术论文出版20篇;2009年组织聘请多名校内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完成交通部立项项目《美国航运政策、法律与发展策略对我国航运法制定影响的研究》,达到国内同领域领先水平。基本完成交通运输部立项项目《<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的制定对我国的影响与我国应采取的对策之研究》,作为前期研究成果,向交通部和商务部提交了UNCITRAL《鹿特丹规则》有关工作建议的报告,作为中国代表团参加UNCITRAL会议的主要参考材料。
四、法学院学术交流
2010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访问法学院,为法学院师生们作了题为“民法典立法技术与逻辑问题研究”的讲座。
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黄进教授受聘为我院客座教授并为法学院师生作学术报告
2010年王国华教授应邀出席在新加坡召开的“中国新加坡海事仲裁研讨会”,并作了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的相关问题的报告。
2009年法学院邹盈颖副教授应邀出席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庆典并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论坛作主题发言
2009年与英国斯旺西大学联合主办“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最新发展:《鹿特丹规则》与租船合同国际研讨会”,邀请中国大陆、英国、荷兰、比利时、新加坡、韩国、香港著名海商法专家作主题发言
五、法学院教学科研条件
※学院大楼
竣工日期2007年3月,占地面积6286平方米,建筑面积4712平方米,法学院楼建筑层数为4层,结构形式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造价为1790万元,设计车位12辆,临水一层为大空间用房,用于安排报告厅、模拟法庭、仲裁室和教室。
※海商法研究中心资料室
面积约180平方米,分为专业书籍陈列阅览区,期刊、报刊阅览区,网络信息查询区,共设有60席阅览座位,10组书架,1组珍品书橱,2组期刊架,4组报刊架,法学相关专业书籍四千余册,其中外文书籍近一千余册,法学类期刊三十多种。
六、法学院研究生教师和导师队伍
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点教授11名,副教授4名,博士讲师1名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点教授2名,副教授5名,博士讲师3名
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点教授1名,副教授2名
国际法学导师名录:於世成教授、蔡存强教授、蒋正雄教授、胡正良教授、王国华教授、杨召南教授、姚洪秀教授、尹东年教授、李云章教授、徐国平教授、时平教授、邹盈颖副教授、★卢敏、★徐捷、★黄顺刚、★林源民、佘少峰副教授、唐兵副教授、于耀东副教授、章博博士讲师
注:打“★”的为外聘硕士生指导教师
民商法学导师名录
沈秋明教授、沈禹钧教授、沈晓明副教授、张江艳副教授、陈芳副教授、吴俐副教授、王铁雄副教授、蒋涛博士讲师、朱体正博士讲师、宋旭明博士讲师
经济法学导师名录 康锐教授、郏丙贵副教授、徐大梅副教授
※法学院名导简介
於世成教授
於世成,男,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校长、博士生导师,海商法学科教授,中国航海学会副理事长、交通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主编“九五”现代法学教材《海商法》1997年法律出版社,《当代海商法的理论与实践》副主编,1997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公开发表“论欧盟的海运竞争法”1994年《中国海商法年刊》,“The Maritime Code: A legislative Landmark, An Introduction to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R.C”1998,Klnwer Law Int等论文十多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起草工作,现正参加《港口法》、《航运法》的起草工作。1991年获中国海员工会第五届“金锚奖”,被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1997年获国家教委人事部“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同年又被选拔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994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蔡存强教授
蔡存强,男,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交通运输工程学科(载运工具运用工程)博士生导师。任职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编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导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值班与避碰》、《船舶运输安全学》、《碰撞案例》等教材与专著。公开发表30多篇学术论文,参加并完成〈船舶碰撞仿真及责任判析〉、〈交通行业执法综合实施模式研究〉、〈教育部面向21世纪高等工程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的研究〉、〈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宝山港区第四代集装箱船进出港池及掉头方案研究〉、〈中燃海滨油库码头外推对上海东方储罐有限公司的安全和经济效益影响的研究〉、〈华能电厂码头航道安全评估〉等一系列交通部、上海市、江苏省以及航运企业等课题。
蒋正雄教授
蒋正雄,男,法学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1982年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远洋运输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5年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海上货物运输法、租船合同、海上保险法、海事法。1985年起在上海海事大学任教,先后担任海商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系主任,2001年任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副院长。2002年8月-2003年8月在英国南安普敦大学作访问学者。2008年,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著作:《集装箱运输学》(第一作者),《海商法大词典》多式联运卷主编,参编《中华法学大词典》。主要论文有:《集装箱运输十大法律问题导论》,《论发货人的法律地位》,《“零运费”与相关法律问题》,《FOB货物出口的风险及其对策》,《CFS交接—集装箱运输的一个弊端》等。
王国华教授
王国华,女,法学博士,法学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海商法、国际私法和海事国际私法等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1991年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2000-2001年);香港大学访问学者(1996-1997年)。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版了《海事国际私法研究》等专著和教材多部,发表了“论海事的法律冲突”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多篇。主持司法部项目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上海海事大学优秀共产党员(2007-2009学年);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2008年)。
胡正良教授
胡正良,男,法学博士,法学教授、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1-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995-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1995年至今)、《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8-1999年)等法律法规的起草;2006年12月至2008年9月任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海商法》、《港口法》、《航运法》、航运条例和规章的起草人之一,政府航运政策和法律顾问。1989年起从事海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租船合同与提单、海损事故(包括碰撞、海洋污染、人身伤亡、救助与打捞)、船舶抵押、船舶建造与买卖、多式联运与物流、港口作业、航运投资、航运政策、海事诉讼与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及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召南教授
杨召南,男,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1年上海海事大学国际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1986年至1987年在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杜兰大学法学院进修海商法。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航海学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主讲《海商法》、《海事法》、《海上保险》等课程。担任《海商法大辞典》副主审,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文释义》的编写。主要著作《海事法教程》(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海商法》(法律出版社)、美国《海商法》(译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海事法》(中央编译出版社)、《海上保险法》(法律出版社)等。
姚洪秀教授
姚洪秀,男,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75年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远洋系,并留校任教。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专修海商法,纽约海利-贝利海事律师事务所实习。长期来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海商法教学与研究,其中提单法和租船合同法为专长,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英语熟练。多次参加国内外国际海商法研讨会,并发表和演讲论文,作为访问教授赴香港理工大学、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海商法研究生学院、俄罗斯太平洋大学讲授中国海商法。出版学术著作《海商法条文释义》(合著)、《航次租船合同和租船实务》(合著)、《国际航运和海商法专业英语》(合著)等,参与编写《海商法大辞典》、《水运技术词典》、《英汉航海轮机大辞典》等。在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的主要代表论文有《On Carrier“s Liability for Delay Damage Claims under the Chinese Maritime Law》(希腊第四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浅谈海运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1997年中国海商法年刊,获奖论文)等。主要科研成果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研究》(租船合同分项目负责人)。
尹东年教授
尹东年,男,教授,1960年大连海运学院毕业,1965年进入上海海事大学任教,曾任国际航运系主任。1979.8~1981.4在挪威航运科学院访问学者、1984.11~1985.4美国旧金山选题事务所进修。目前的研究方向为海商法、远洋运输业务。现任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商会主任委员。主讲“海商法”、“国际货运法”、“租船实务与合同”等课程,出版《海商法概论》、《海运法规》、《中国海商法释义》等近十部著作和教材。科研成果主要有“中国海商法起草小组成员”以工作人员身份出席七届人大常委会26次、28次会议,中国港口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水运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航运法起草小组成员等十几项国家级、省市级项目。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颁发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徐国平教授
徐国平,女,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海上保险法/船舶污染法。主要学术著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海商法问题专论》(合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海上保险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主要学术论文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基本原理”,《中国水运》2008年第4期,“船舶油污自然资源损害”,《中国航海》2008年第1期,“船舶油污中长期损失赔偿”,《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论船舶油污利润损失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人民司法》2007年第19期,“对海上保险最大诚信的再思考”,《海商法保险法评论》2007年,“海商法专业体系和教育述评”,《海大法律评论》2006年,“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中国水运》2006年第11期,“论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船舶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障碍”,《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二卷)》,“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3期;主要科研项目成果为司法部“船舶污染法律制度研究”,上海市教委“海事环境法研究”,浙江省海洋文化研究中心“船舶污染预防法律制度研究”。
时平教授
时平,男,教授,研究生导师,上海海事大学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长,军事理论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船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郑和研究中心主任。1984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兼江苏省暨南京郑和研究会副秘书长、《郑和研究》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主要从事海权和海洋文化研究。曾于2003—2005年担任国家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活动领导小组顾问、2004—2005年担任国家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国际学术大会专家组专家。出版《中华海权与历史文化》、《帆鼓西洋》等6部著作,海内外发表论文80余篇,目前承担国家“十一五”《“908”专项浙江海洋文化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设计和制定、《上海海洋文化的塑造》等课题。
沈秋明教授
沈秋明,男,法学硕士,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1997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兼任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上海市台湾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上海市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顾问。出版著作《海商法学》(合著)、《海商法案例评析》、《律师办案常见民事疑难指导》、《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纺织业》、《中国涉外经济法》(合著)、《律师民商事代理实务全书(海商卷)》、《海峡两岸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法律比较、《乡镇企业外向型法律问题研究》等。在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的主要代表论文有《我国涉外海上货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有关股东派生诉讼范围及诉讼当事人确定的探讨》《评美国海关CSI及24小时舱单规则》《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讨》等。主要科研成果有《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地方立法研究》(上海市建交委课题负责人)、《民商事惯例研究》(上海仲裁委员会课题负责“海事惯例”研究)、《乡镇企业外向型法律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参与)、《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上海市教委课题负责人)。
沈禹钧教授 沈禹钧,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主要著作有《国际金融实务与法律》、《中央银行概论》、《国际贸易法概论》。发表《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向混淆”侵权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探讨和应用“学生自主学习”教学模式》、《证券不实陈述民事责任归责方法》、《信用证下买方义务分析》等。重大研究项目有司法部《信托法在我国发展研究》课题、上海哲社《上海建设物流仲裁中心研究》课题。
康锐教授
康锐,女,经济学博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商法等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1999年7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得法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200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伦敦大学商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07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民主促进会上海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等。出版著作《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移植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独立专著)、《信托业发展困境的法律对策研究(1979-2007)》(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独立专著)、《当代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及其运作》(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合著)、《海商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副主编)《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副主编)、《房地产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副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副主编)、《中国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实用手册》(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副主编)、《保险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撰写人)、《经济法辅助教材》(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撰写人)等。
七、法学院毕业生就业
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后大都在港航企事业单位工作,这些单位包括中远、中海、中外运、天津港、青岛港、上海港、宁波港、广州港、上海航道局、长航、上海海事局、上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马士基航运、美国总统轮船航运、铁行渣华航运、法国达飞航运、日本邮船航运、韩进海运、宜家亚太物流、敦豪快递、大新华物流、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租船、上海海事法院、各大律所等。
八、法学院丰富多彩的学习生活
第八届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辩论赛于3月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落下帷幕。法学院09级研究生郝佳佳、熊卓钰、许燕南、张倾城和赵鑫星5位同学代表我校参赛,取得了全国二等奖的好成绩。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是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模拟法庭比赛,被誉为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
法学院还举办研究生创新基地学术论坛。2009年学术论坛研究生踊跃参加,分别就知识产权保护、农村信用社社员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规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海商法、反垄断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地探讨,展现了各自的观点和见解。特邀嘉宾专家学者为论坛作点评,给出了宝贵的意见,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对研究生学术能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法学院还举行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选择案件事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又有研究价值案见,同学们可以通过学过的知识,全方面多角度考虑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模拟法庭活动中,通过活动,不仅使同学们将已有的知识学以致用,更锻炼了大家的团队合作精神。
其他的丰富多彩的活动还有环滴水湖普法宣传、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上海海事法院从我院研究生中聘请法官助手。
九、学院寄语
法学研究生教育 第3篇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人才培养
从1978年我国高等院校法律系恢复招生以来,改革开放后的法学高等教育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从初期对百废待兴的政法事业的重建加强,到20世纪90年代后为依法治国方略和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服务,到现在因法律行业市场化而做出的国际化和职业化教育探索,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尽管起步晚,底子薄,法学教育仍然在这30多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直面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不足之处并迎接挑战: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其质量仍然未足以达到让学生打下扎实法学基础的程度;而另一方面其职业化改革的成效也并不尽如人意。关于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该往何处去的问题,有大量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尽管必须推动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便为法律服务市场输送合格的实践人才已经成为对改革方向的共识,对于如何达成这一目标各界却还莫衷一是。
笔者曾先后就读于中国、法国和美国的法学院并取得学位,对于这三个国家的法学院学习生活有切身的体会。本文将从笔者的实际经验出发,通过比较美法两国在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和职业化培养的特点,来探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可行的发展方向。
一、法美两国法学教育基本模式探析
法国与美国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学生在法学院内的学习生活来看,两国法学院也实行不同的教育方法。如果说美国法学院的目标是培养出优秀的律师,那么法国法学院则致力于培养法学家。在分析两国法学院共通的先进经验前,首先应当对两国法学院的学制有一个基本了解。
正如国内学界所熟知的,美国的法学院提供的是彻头彻尾的职业教育。与大学内其他以学术为导向的学科不同,法学院所提供的教育自其肇始便是职业导向的。现在,美国法学院不提供本科教育,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或者是国外的法学本科学位。美国法学院自身主要提供三种学位,且三种学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等级关系。其一是Juris Doctor (JD)学位,中文通常译作法学博士或法律博士。这是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学位,提供最传统、完整的三年法学院教育,绝大多数执业律师、法官和教授都仅攻读过这一个学位。其二是Master of Laws (LLM)学位,中文译作法律硕士,要求申请者已经拥有一个法学学位,就读该项目的通常是已经执业,但希望在某一法律领域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专业人士,或是来自海外的留学生。其三是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学位,中文通常译作法科学博士。并非所有法学院都提供这一学位,该项目着眼于纯粹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不涉及美国法学院的传统教学方法。
与美国法学院有所区别的是,法国的法学院从一开始就专注于学术研究而非法律实践。在教学中,法律不仅被看作是实际生活中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社会、政治和历史互相作用的结晶[1]。因此,法学院的课程表除了法学方面的课程,通常还视专业方向不同涉及一定量的其他社会科学必修课程,包括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财政学和外语等。法国的法学教育对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实行了分流:大学法学院仅仅为学生打下法律知识的基础并着重训练学生的学术能力,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任务交给了专门的国家法官学院(EDM)和各地区的律师学院(EDA)。学生在大学法学院取得BAC+4学历后,有志于学术道路的可留在法学院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而希望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则去报考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并在那里完成职业教育。法国法学院按照学从低到高为学生提供Licence(本科)、Ma?trise(硕士)和Doctorat(博士)三种学位,而职业教育并不提供学位,仅提供职业资格。
然而,两国法学院不同的教育方针背后仍然有共通的训练理念和培养目标,也都达到了良好的为社会输送优秀法律人才的效果。下文将讨论这些两国所共通的、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先进经验。
1. 严格的基础能力训练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终身和文字打交道的学科,无论对于世界上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从业者而言,专业阅读和写作的能力都是最基本的素质。然而这一素质并不是自然而来的,而必须经过系统严格的训练才能够习得。法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显然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尽管他们训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对阅读写作进行严格要求。
一方面,法律人的工作内容要求从业者进行大量高强度的专业阅读。以美国法学院所做的实践导向教育为例,其要求的阅读材料以法院判例为主,辅以一些教学性的阐释,正常情况下每个星期的阅读量都在150到200页左右(B3纸张)。以学术教育为主的法国法学院在本科阶段的阅读量比美国法学院稍少,一般在60到100页之间(A4纸张),阅读材料除了作为成文法教学辅助的司法案例之外,通常还辅以老师指定的法律评论文章,即学术文献。不同的是,法国法学院的阅读材料,尤其是法律评论文章,经常被老师要求做精读,而美国法学院的阅读材料一般只要求泛读。大量的阅读,既训练学生处理法律文本的能力,也是许多重要教学方法的前提。对于这一点,后面还将论述。
另一方面,法律人的职业活动也都是终身与写作打交道的。对于写作的训练,尽管两国法学院想要达成的目标并不相同,但共通的是学生写作任务都极为繁重。
美国法学院的写作培训着重培养未来的律师所需要的调查、写作甚至口头表达的能力,即如何像一个律师一样写作和思考。在JD课程的第一年,所有学生都必须修一整年的“法律写作与辩护”课程。尽管这门课所占的学分微乎其微,但对于JD一年级学生来说这是负担最重的一门课,很多时候也是他们最为看重的一门课,因为其关乎二年级时能否当选学院的法律评论刊物的编辑,能否撰写出一份出色的写作范本,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道路。在这门长达一年的写作课程上,学生学习的完全是和律师的工作相关的写作方式:从如何使用各数据库做有效的法律调查,如何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引用和注解,到如何撰写一份法律备忘录,如何撰写一份法律意见书,到最后通常以一次模拟的庭前口头辩论结束。在一年繁重的任务结束之后,学生至少掌握了基本的写作规范。升上二年级之后,一些学生会选择加入到学院的各类法律评论刊物中担任编辑;另一些学生会选修高级写作课程;还有少部分学生会选修以论文评分的课程,初步锻炼学术写作的能力。总而言之,高强度的写作要求贯穿着每一个学生法学院生活的始终。endprint
相对的,法国法学院在其写作训练中刻意回避了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可能性。在本科阶段,法式的写作训练主要被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培养学生初步的学术能力;而进入研究生以上阶段则专注于强调培训学生的学术思辨能力。法国的法学院不设专门的写作课程,写作训练都在小班辅导课程(travaux dirigés,以下简称为TD)上完成。学生每学期通常要修两到三门TD课程,课时约在每周六到八小时,每个班人数在二十人左右。课程内容是对应学生修习的大课,例如学生在修刑法的大课时,也要同时修刑法的TD课程。TD课的老师布置大量的写作任务,频率大约在每一到两周就要上交一份1 800词左右的作业。写作训练的内容是循序渐进的:在一年级的时候主要以案例摘要为主,升上二年级后以案例分析为主。这两种写作训练主要的作用是辅助刚接触法律文本的学生的阅读,以及帮助加深对课堂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到本科二年级后期及升上三年级后,写作训练中就开始加入判决评论。这是法国法学界学术写作的一种基础形式,其内容是针对某一份判决文本,按照严格的格式对其进行法律适用、政策导向、逻辑内洽等一系列方面的评论和批判。每一门主课的期末考试通常也都采用判决评论的形式。升上研究生阶段后,学生的写作训练将基本不再涉及案例分析,而主要以判决评论为主。这一写作形式对初学的学生来说尤为艰难,但能够极强地锻炼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规范的学术写作的能力。无论学生之后选择学术道路,还是攻读律师或法官学院,这一长期不间断的写作训练都使学生受益匪浅。
2. 高效的课堂教学形式
两国法学院另一个共通的特点是其紧张高效的课堂氛围。无论教学形式是老师讲授还是师生互动,学生们都保持着精神集中的状态。其中,常被国内教育界讨论的教学方式是基于案例教学的大量课堂讨论,以及在美国法学院中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师生互动方式。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课堂教学的导向与国内较为相近,以教师讲授为主。本科阶段,在占课时比例较高的、由教授讲授的大班课上,教授鲜少向学生提出问题,不少教授甚至明令禁止学生在课堂上举手提问,而要求所有问题必须留在课间和课后,以免打断老师授课的思路。只有在和大班课配套的小班辅导课上,学生和指导老师之间才有直接的沟通。由于法国大部分部门法都有成文法典,教授讲课的大纲也往往严格遵循法典的结构,以帮助学生理顺思路,打下坚实基础。即使是在没有法典主要以判例构成的行政法的课堂上,老师讲授判例的做法也与美国大相径庭:案例从来不是课堂学习的焦点,其中抽象的法律理论规则才是学习的对象,案例本身只起到帮助理解的辅助作用。对于成文法而言也是如此,学生阅读的大多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因为司法解释依托判例而生,而教授针对的也仅仅是判例背后的原理,所有对案例的讨论,无论是在大课还是小班辅导课上,最终都要回归到对抽象理论的讲解上来。
相对的,在美国的法学院中,案例教学法和基于案例的师生互动更为典型。由于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许多部门法的构成本来就基于大量判例之上。加上从20世纪末开始推行案例教学法,使得那些本来主要以立法材料为主的法律部门的教学也都基于应用这些立法材料的判例之上。课堂的教学内容全部围绕案例展开,然而不同的老师会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有些老师偏好与国内教学方法较相似的以讲授为主的方式,辅以少量的课堂提问,而有些老师仍然使用法学院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
所谓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指的是一种以老师向学生进行“质问”的教学方法。老师并不直接传授他的知识,而是通过向学生提出问题,重重进逼,来迫使学生找到自己的答案。老师往往采取随机点名的方式在课堂中营造一种“有益的不适感”。过去,这种教学方法在法学院内占有统治地位,教授们在课堂上用问题刁难学生,甚至“羞辱”学生错误答案的现象并非鲜见。然而近二三十年来,大多数教授都不再使用最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而是对其进行改良,例如减轻课堂的紧张感,放弃随机点名制度等,甚至有些教授完全摒弃了这一教学法,而代以更向欧洲方式靠拢,抑或更为创新的教学方式[2]。
无论采取哪种教学手法,两国法学院的课堂气氛都是紧张严肃的。这一方面得益于有效的课堂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则必须归功于两国法学院学习生活中贯穿始终的压迫感。
3 浓厚的学习竞争气氛
走进法国和美国的法学院,紧张的学习气氛总会扑面而来。这显然并不是因为法国学生和美国学生天生比中国学生更努力,而是法学院生活所创造的压力迫使他们尽全力学习和表现自己。
美国法学院学生的紧迫感主要来源于对职业资源的争夺。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学院是纯粹职业导向的,所有学生都要在毕业之后就业,且求职活动从法学院生活的第一年就已经展开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绩单上的每一个分数都至关重要,关系到学生能否通过自己心仪的就职单位对实习生简历的筛选;课堂上的表现也至关重要,能够给教授留下印象的学生有可能通过教授的人脉直接获得实习的机会。美国法学院的打分并不刻意刁难学生,极少出现因平均绩点不合格而无法毕业的情况;但由于学生之间充满了竞争的意识,每个人都被刺激要比其他学生做得更好,学习生活保持着高度的紧张感。
相对的,法国法学院学生们的紧迫感则主要来自严苛的考试制度。在法学院里,学生并不会直接争夺职业资源,因此学生之间的竞争意识并不强,但高难度的考试让所有学生都不敢掉以轻心。平均分数不及格的学生将不能升上下一年级而必须留级,且考试的及格率低得惊人。以笔者曾经参加过的一次本科二年级的刑法考试为例,在220人左右的大班中,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人数在150人以上,补考之后不合格的人也还在70人以上。升入研究生阶段后,还有一些科目会采取口试的方法进行考核,对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造成更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是最精英的学生,留级也并不是一件怪事。以国家法官学院2015年度的学生为例:其平均年龄为25岁;而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持有硕士文凭,正常的毕业年龄应当为23岁。能够直接考入国家法官学院几乎是最优秀的一批法学院学生,也就是说,即使是这一批顶尖的学生,在他们五年的法学院生涯里,平均也至少留级过一到两次。而不够用功专注在学习上的学生,很可能永远拿不到毕业证,或者不得不转到其他较为轻松的专业。endprint
4. 完善的职业教育制度
法律是一门科学,但也是一项实践。尤其,法学学术研究机构所需要的人才数量是有限的,更多的法学人才选择的是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施展自己所学,这一点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法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采用不同的路径达到培养法学实践人才的目的:美国采取在法学院内实行完整的职业教育的模式,法国则选择对学术人才和职业人才进行分流。
美国法学院的主流学位,即JD学位,不要求学生具有任何本科的法律背景,这是因为在美国法律作为一门实践学科并不提供本科学位。学生必须在本科打下其他学科的基础并作出职业规划后再报考法学院,而法学院实际上就是其职业生涯的起点。除了如前文所述,教学和训练都以培养学生的实务思维和能力为主外,美国法学院教育的职业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是师资力量的职业化,绝大多数老师都曾长时间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之后才回到法学院里对学生进行教育,自然地其教育理念和方法也会高度偏于职业化。其二是学院内丰富的职业资源,由于法学院以培养实务人才为任,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职业中心”,提供大量的就业指导,大规模地邀请行业内的雇主对本院的学生进行面试并招募实习生,举办各种帮助学生建立专业人脉的活动等。不少教授也会利用自己从事实务的人脉,在学生的职业道路上进行助推。这几点结合起来,使得法学院内充斥着以职业为优先的气氛,也让学生时刻以一个准法律职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
相对的,法国的法学教育不在法学院内进行任何职业教育和引导,但学生必须在法学院完成四到五年的基础学术教育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或律师学院,并在那里再接受高强度的职业化训练。以法国国家法官学院的教育为例:在31个月的项目中,学员仅有7个月是在学院本部接受课堂教育,其余时间都被用于进行各类实习,包括一次长达10个月的司法系统轮转实习和一次3个月的司法专项实习。而在学院本部接受的教育,也大量涉及判决规范、司法文书写作等实务化训练。法官学院的教育目标,便是将本硕阶段打下了法律知识基础的学生们,转变为能自如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务的一线法律人才。
对法律人基本的阅读写作素质的严格训练,活跃而高效的课堂教学方式,激烈紧张的竞争气氛和高度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或者与职业教育的完善衔接),是法国法学院与美国法学院之间共通的特点。这些经验,对我国法学院教育模式的改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对我国法学院教育模式改革的启示
1. 对法律人基本素质训练的加强
与先进国家的法学院教育相比,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在对法律人的基础能力,尤其是阅读与写作方面的培养,还远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阅读方面,学生除了课本和偶尔分发的讲义,鲜少需要阅读其他文本,一个中国法学院学生一个学期的规定阅读量可能低于外国学生一个月的阅读量。对于写作的训练,国内高等法学教育也不够重视。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2007年所制定的十六门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当中,并不包括专门的写作课程,这一点与美国法学院将写作列为必修课的做法不同。而在核心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很少能像法国法学院所进行的那样,对学生进行配套的写作训练。尽管有一些教授会在期中布置小论文类型的作业,但学生既然没有接受过写作训练,对于论文性质的作业自然无从下手,最后往往都是敷衍了事,“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情况屡见不鲜。而这一训练缺失的后果是严重的:走上社会的法学毕业生,即使在大学期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也往往写不好一份最基础的法律意见书;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欠缺最基本的学术研究和规范写作的能力,往往还需要导师浪费大量时间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写作能力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在本科的四年间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训练,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或许会有人质疑,一个教授往往要给50—100名学生上课,另外还要求他们监督指导学生的写作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然而实际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的法学院,写作指导的任务从来就不是由教授,甚至不是由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完成的。两国共通的做法是,聘请校外的年轻专业人士,例如青年律师、初级法官或法务人员(法国法学院还会聘用本校的博士生)来担任每一个法律写作班或是TD班的指导老师。每一个班的规模都在15—20人左右,每周2小时左右的课时,对于这些兼职的指导老师来说,无论是授课还是批改作业的强度都完全可以接受,他们也能够借此增加自己的收入。而法学院的正职教职人员通常完全不过问写作训练的内容,只需要在考试时验收训练的成果即可。借鉴这一模式,对我国的法学院来说也并不困难:一方面不少学校有充足的博士生可以完成这一任务;另一方面聘请校外的专业人士进行写作指导也能增进本科生和法律执业人士的交流接触,符合高等法律教育职业化的改革大方向。总而言之,障碍并不十分难以克服,且鉴于写作能力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培养的关键作用,各高校应尽快探讨如何填补高等法学教育中写作训练的空白。
2. 适当引入案例教学
美国法学院所实行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和其依托的案例教学常常为人所称道,然而它显然不能被全盘移植到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首先,苏格拉底教学法本身就有极大的局限性:一是给学生造成过大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心理伤害;二是这一教学手法是对课堂时间的极大浪费;第三,除了基于特定案例的法律推理之外,它并不真正传授了什么实质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也不能培养未来律师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2]。其次,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基于真实判例的,而这也与我国现实状况不吻合:其一,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没有系统的编纂法典,因此法律规则只能向一般立法材料中寻,且必须辅以学说补充。其二,中国法院的大部分判决书说理性并不强,也不适宜于用作课堂教学之用。
法学研究生教育 第4篇
一、对外合作交流的现状分析
(一) 从对外交流的整体上看
从2006年1月起至2011年11月至, A院总计对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为34人次。在这34次的国际交流活动中, 其性质也可分为3类, 分别是学术交流、参观访问以及会议活动, 其中学术交流为17人次, 所占比例为50%;参观访问为13人次, 比例为38%;会议活动为4人次, 比例为12%。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流活动中, 学术交流所占比重最大, 总量约为会议活动4倍、约为参观访问活动数量的1.3倍。
(二) 从交流对象所分布的区域上看
A院对外交流的地区主要集中于台湾, 美国和韩国, 其三者所占的交流比例为总数的86%, 其余的国家分别是日本、英国和德国, 所占比例为11%。而台湾、美国和韩国地区三者的比例约为3:2:1, 台湾是A院对外交流的最为频繁的地区。
(三) 从对外交往的主体来看
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交流活动为22人次, 所占比例约为65%;以组织团体名义参加的交流活动较少, 约为12人次, 所占比例约为35%, 个人身份进行的组织交流总数约为以团体身份交流总数的2倍。
从以上的内容来看, 我们认为A院的法学教育交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 交流的数量少, 发展不均衡;第二, 交流内容交流重学术轻实践;第三, 交流地区单一;第四, 个人的交流活跃, 团体交流低迷。从整体上来看, A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依然是一种零散的, 小规模的低程度的交流模式, 尚不能形成有序的, 大规模的, 高程度的交流模式。
二、中外法学教育合作交流的应有之义
上述内容分析了A院对外交流的基本现状, 并对此种交流模式的特征进行了简单评述, 那么如何改变这种A院对外交流的现状并提高A院对外交流的水平呢笔者认为, 明白法学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本身的应有之义有助于解决上述疑问:
(一) 学生
法学教育的走向一直以来都有两个方向的争端, 一是职业化的教育方向, 二是学术化或者素质化教育的方向性[1], 这两种不同的争端在整个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 因而我国对于学生的培养也总在不同的模式之中摇摆不定, 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性教育或是研究型教育, 从事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始终有两个基本的要求应当达到, 一是理论素质的要求, 二是专业技能的要求, 这两个要求是一个合格的法学学生所应有的起码的能力, 只有在具备了这最为基础的能力之后, 才能够谈的上未来的发展的方向。
理论素质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熟悉基础的概念, 某一理论, 以及与基础概念等, 同时要求具备怀疑之精神、批判之精神和探索之精神, 法学学生要追崇法治, 实践法治, 做法治的维护者[2]。专业技能是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的体现, 是其他多门学科的学习。分析综合复杂的事实材料的能力、与各种有关人员打交道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的技能等等都是法学学生所应当具备的, 除此之外, 相关的职业道德也可化为职业技能的部分加以学习培训。
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活动, 就是在已经具有了一定法学能力的学生身上进一步强化其自身的能力与素质, 在注重与加强学生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同时, 侧重拓展学生的国际性视野, 国际性理论素质, 国际性专业技能。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来说, 自然应当有这三重含义, 第一, 理论素养的提高, 第二, 专业技能的提高, 第三, 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
(二) 教师
教学与科研是大学的目的, 但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 毫无疑问的, 这两者目的的实现都需要教师的努力, 对于教师来说, 科研与教学是教师的两个基本任务。对外交流活动对于教师的意义在于促进教学方式的改变与提高科研的能力。
从教学来说,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弊端在于, 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3],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之中, 大多数的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 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尽管某些新式教学方法, 但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 这些抽象的概念性的教学方法使得法学学科成为了枯燥的学科, 如何能够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提起学生对于法学学科的热情与信心, 是对教师的教学方法的考验。
从科研来说, 科研水平的高低反映了教师学术水平的高低, 影响职称待遇的好坏, 尤其是在当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体系中, 这种情况更为明显, 如何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是对教师创新能力的考验, 也是对其成果转化能力的考验。这种考验的抵抗需要教师自身的努力也需要通过外部的条件的辅助, 对内的学术交流活动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对外的交流活动更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三) 学校
学校作为一个机构一个整体, 它的对外交流的任务侧重于如何实现一个机构的职能, 如何通过实现整体机构的职能任务来促进个体的价值的实现和个体能力的提高。因此, 学校对外交流的意义在于借助制度的构建和意识的改变促进学生与教师的价值的实现和能力的提高。对外交流活动, 对于学校有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的意义。
从对内的管理活动来说, 是制度层面的构建与改变。在当前社会环境的现实之下, 教师和学生来说, 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制度的构建与改变, 但更有力的推动者实际还是制度设计者本身, 这取决于设计者的态度, 我们可以在细微之处进行改变, 比如课程设置, 学分分配等制度, 这些制度与体系与教师学生本身密切相关, 借鉴国外高校的制度并做有益的尝试, 这本身就是一个态度的转变和水平的提高。
从对外交流模式来说, 则是对外交流活动模式的改变。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 学校自身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可或缺甚至更应当得到重视, 这种对外交流活动更多的应当是组织与组织的交流, 要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的。交流形式可以是人员互访、交换留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 但更多的是可以转向合作研究与开发、共建研究机构等, 在这种交流模式之中, 我们的交流可以是组织性的, 主导性的, 创造性的交流[4]。
三、实现对外交流应有之义的途径
上文谈及了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应有之义, 如何实现这三者在对外交流合作之中的意义是我们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这里依然结合A院自身对外交流合作的特点来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 这也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 分别是组织机构的设立, 对外交流形式的转变与对外交流合作的内容的均衡。
(一) 组织机构的设立
A院当前的对外交流活动层次较低, 整个交流活动零散纷乱, 从学院自身来说, 主要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组织机构的组织引导, 这直接导致对外交流活动缺少资金, 同时导致对外交流数量较少, 也就难能实现A院对外交流活动的发展均衡, 所以, 要想促进对外交流活动的转变, 资金必不可少。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 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个误区, 高层次交流活动比低层次的交流活动资金花费会更多, 可恰恰相反, 在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之中, 资金的充足却是自己的优势, 原因在于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有着较为固定的, 长期的, 数额颇大的科研经费的投入, 这是因为在高层次的对外交流活动之中是有科研产出的, 科研产出需要科研经费的投入, 而这些投入方通常是合作交流的另一方, 而且科研成果也同样会有资金的收获, 而较低层次的交流活动通常只是经费的投入而没有产出, 所以, 资金的获取还需要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的展开, 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合作对象, 而合作对象的寻找与选择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没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情况下, 要想完成这些任务确实不易。同时, 对内筹集对外活动交流的资金也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予以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对外交流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满足。所以, 对外交流工作部门的建立必不可少, 有了这一独立的工作部门方可能使得A院对外交流活动在较高层次的水平上继续发展。
(二) 交流方式的转变
当前, A院对外的交流活动从类型上来看主要是学术交流, 参观活动, 会议交流为主, 其他类型的交流较少, 而从主体上来看A院的对外交流以个人交流为主, 组织机构的交流为辅。这两种交流活动构成了A院对外交流整体, 在A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中贡献颇多, 但是在现实的交流活动之中, 这两种交流活动在形式上依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提高。
A院目前的学术交流, 参观活动以及会议交流主要还是面对面的交流方式, 个人的交流活动也主要是这种交流方式, 这种交流方式能够有效的促进交流双方的了解, 但同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是费用较高, 另一方面便捷性不足, 那么是否可以有其他的交流方式来弥补这种交流方式的不足呢个人认为, 网络交流可以弥补此类缺憾。相对于现实互动的交流来说, 网络交流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 开放, 快捷, 费用低。在传统的交流方式之中, 学术交流, 会议交流均可以为网络交流所替代, 当然, 这种交流方式可能会缺乏交流双方的互动, 但在某些方面, 如院校之间的经验管理交流可以通过网路交流进行, 或者在学院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网络的对外交流活动也同样不失为一种交流的方法。
(三) 交流内容的均衡
对外交流活动的内容如何直接影响到交流的目的的实现, 影响到对外交流活动的水平, 影响到对外交流的模式。如何实现交流内容的均衡, 依然要从学生, 教师和学校展开。
对于学生来说, 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理论修养与技能训练的均衡, 应当促进学生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在以后的交流活动中, 要相对于侧重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训, 交流的对象也可以更多的倾向于律师事务所等务实性的组织机构, 而不仅仅是高校。对于教师来说, 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科研与教学的均衡, 同时引导教师正确处理科研与教学的关系。对于教师技能的交流和教学方式的交流应当有所增加, 而且这些交流活动不单单是走进来的交流实际上更多的应该是走出去的交流, 在国外真身实地的感受课堂教学的气氛。对于法学院来说, 交流的主体要实现从个人到组织机构的转变, 交流的内容要侧重于管理活动与经验。交流对象的多元化, 要扩大到与政府, 企业等组织机构, 不能仅仅是人员的交流, 而应当更多的是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国家化趋势下, 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在向着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对外的合作交流活动也愈发的蓬勃, 但在这诸多的交流与合作之中, 应当实现交流与合作的对象多元化, 地区多元化, 要实现交流内容的多样性, 交流方式的多样性, 要促进交流模式由低向高的转变。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可以预见,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必将迎来新的希望。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33.
[2]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 2004, (4) :30.
[3]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34.
教育研究方法学习心得 第5篇
1.了解到教育研究的方法,调查法,观察法等。2.研究文章的写作格式,有一种“标准意识”,如参考文献。
3.接触到教育方面的核心期刊,以前关注不够。还需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多看一些重要的教育专著,以及学术文章,来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4.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自己的学术写作能力,学会了一定的写作技巧或者说是写作时值得注意的地方(少说大话、空话),知道该如何去写一篇比较标准的开题报告或者学术文章。5.培养问题意识,用研究的态度来对待教育教学工作。6.做学问最不重要的素质就是智商,而是态度。
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转型之探索 第6篇
从实际出发解决“定位”问题
一所大学在选择设置怎样的专业时,既要考虑社会需求,又要考虑自身条件,综合各种因素,找准自己在学科中的位置。对新设专业而言,最忌讳目标上的“好高骛远”,手段上的“拔苗助长”,模式上的“千篇一律”。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教育的最大问题是“千校一面”,所谓“一面”是指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训练上的高度趋同性,即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在办学模式上,以研究型教育模式为主;在课程设置上,限于以16门核心课程为轴的上下浮动;在职业训练上,采取大四最后一个学期2个月~3个月的固定实习模式;在教学定位上,以学校而非学生为主。它如同希腊神话中Procrustean的待客之床,要求学生与床的大小正合适。如果学生的腿太长,就将其砍掉;如果学生的身高太矮,就将其拉长。这种现象也被国务院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所认知,《纲要》提出的解决之道是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
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从实际出发。什么是“实际”呢?笔者认为,“实际”是在较长的时期内非一流院校的法学专业都将属于二流、三流甚至末流地位,其教育模式的选择必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而不能忽略。基于此,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是定位为学术教育,培养科研型法律人才,成为摆在非一流法律专业院校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犯了“法学教育定位不清,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彰显”的错误。 这个错误的根源在于跟风名牌院校的办学模式,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以实务型职业教育模式为主导
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一种教学模式就是一种教学文化或学习文化。 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将法学教育模式分为研究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型教学模式和法律职业化教学模式 。有的认为,教育模式实际上有两种,即素质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前者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英国、日本、法国和韩国则属于后者。 有的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属于一种教学模式,它只是一种方法,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方法同列。 笔者赞同这一说法,因为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问题教学法,即以教师精选的案例为基础,采用教师和学生讨论的方法,层层剖析,步步追问,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从职业角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它被认为是学习英、美、法模式的良好途径。 笔者认为,法学的教育模式主要有学术型教育模式和实务型教育模式,前者等同于研究型教育模式,后者等同于职业教育化模式。精英教育不是一个模式问题,其实质是与学校无关的政策问题,即是否允许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从事法律职业,以及是否将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控制在一定规模内。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的高校而言,其合理的选择是实务型法学教育模式,即培养具有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公证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需求出发,得出的评价体系是不同的,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价指标。日本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标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其平均通过率是3%,日本京东大学法学部因毕业生通过率高达6%而被认为是最好的法学部。与此相反,美国采取的是律师资格考试,其法官、检察官都是来自于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社会对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来自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毕业生就业初年的薪水高低。 日美两国评价体系相同之处是采取了职业标准而非学术标准,是由社会评价而非官方评价或大学的自我评价。不同之处是日本采用形式评价,即司法考试过关率,而美国采取的是实质评价,即毕业生的能力,这种能力借助于职场薪水的高低来体现。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而言,迎合社会对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其评价体系,才是正确的出路。其原因如下:
1.符合自身实际。 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的教育部直属的理工类、财经类高校。其特点是:均有自己的王牌专业,并且基于这些专业被国家认定为“211”或“985”的高校;基于“211”“985”的资格,其法学专业招生的录取线很高,生源较好;学校资金实力强,基础设施好;但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小,师资力量、结构均待提高,法学图书存量不大。第二类是地方性一本综合高校。这些高校多属于省属高校,其招生在本省属于本科一批,其中某些院校开办法学专业的历史还很长,只是囿于地方经济的增长缓慢,导致其地位相对衰落。其共同特点是:学生生源无法跟第一类相比;办学资金不足;新建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一些老牌法学专业院校优秀师资流失严重。第三类是省属二本院校。其共同特点是:法学专业多以专科为主,师资、生源、办学条件差,属于“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院校。
对上述院校而言,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学术型会遭遇师资、资金、生源等多个方面的限制,反之,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却是其能够胜任的。这一点,对第一、二类高校而言,尤其如此。
2.符合社会需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实务型法律人才占绝大多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校、科研机构对学术型法律人才需求远远小于企业、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从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目的来看,大多数学生是奔着就业而来,而就我国国情来看,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就等于能够就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院、检察院在招收法律专业新人时,通过司法考试是竞聘者的必备条件。正如学者所言,“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
3.具有可行性。 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第75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大三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待大四毕业后再申请获得司法资格证。这种规定为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指标提供了可行性。在大四的第一学期,学校就可以获知本届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具体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通过率不能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它必须服从于实务型职业化人才这一总目标。
实务型职业化教育模式选择中需解决的配套问题
模式的选择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问题的开始。贯彻一种模式需要从师资队伍、课程安排、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多方面进行变革和创新。就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而言,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首先应是教师的授课方式和内容上的转型。这种转型意味着大量时间、精力的投入和花费,这种投入和花费是无偿的。它要求每一位授课教师必须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规律,进行历届真题的解答并在授课过程中对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进行精讲细解。这是一个集体工程,每位教师必须明白自己在项目工程中的任务,并按照集体议决的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任务。
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团队化和“首长负责制”,可由单位领导人直接挂帅成立一个司法考试教学管理小组,对教师的授课讲义、教学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不达标者不允许走上讲台,并通过学生反馈意见,对已授课的教师进行沟通、指导。
2.课程。除选修课外,对必修课的设置与国内大学相差无几,而这个课程设计是不能满足学生对司法考试需要的,其最大问题是“民法”“商法”“刑法”等大法的课时明显不够,而且在开设时间上不能满足大三学生的需求。解决办法是调整课程的设置,在选修课上,增加“民法”“商法”“刑法”等课程;在时间安排上,主要课程应安排在前3年,以满足大四第一学期初开始司法考试的需要。如果部分课程的开设有困难,可采取的方法是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课,上课的具体时间与大三学生的课程错开,同时允许大三学生旁听,以这种方式来处理;除此之外,可以从大三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开设两门司法考试专题课,由富有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经验的教师任课,这是一个具有针对性的举措。
3.教学手段。 实务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在于本国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教学手段上,师生每人最好配备一本《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和一本历届真题。就学校而言,应提供我国北大法宝或北大法意等案例来源资料库供教师下载案例;还应提供一个固定的网络平台,使师生可以随时在网上沟通。
在讲义的编写和使用上,要求突出案例教学,尤其是司法考试历届真题的演练。具体做法为: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将整个学期的讲义编制完成(讲义中附有司法考试理解真题的相关部分),并发至学生邮箱,供学生打印。这样做既节省了教师在课堂上陈述真题的时间,同时又具有刺激学生认真预习、听讲的作用。
4.教学方法。法律源于生活,解读法律的关键在于案例,如果一个学生针对一个法律规范,不能设想出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规范,就不可能真正掌握这个规范。如何选择案例、如何利用案例来剖析法律规则以及如何通过案例的剖析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成为案例教学必须解决的3个问题。除了案例教学法外,课堂讨论法、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很重要。
5.学生心理的调控。自信是成功的燃油,一旦失去了自信,不仅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低下,而且还可能引起厌学、逃课乃至退学的不良后果。对于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的学生而言,来自边远地区的学生因为基础教育、语言障碍等多种原因,其学习成绩往往处于下游,这对他们的自信心会产生很大的冲击,进而对自己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怀疑。即使来自教育基础好的地区的学生,由于独生子女的抗压能力差、拼搏精神不足等问题也会对其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不利影响。如何使这些学生不掉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个别关怀、小灶帮助”是笔者在实践中进行的一种尝试,有不小收获。
就实务能力的培养而言,应将实习机会分散到大学的各个阶段,并注意校内实践平台的建设。大四第二学期安排实习的最大弊端在于:学生在实习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纠正。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知,只有深入法律职业工作中才能真正获得,而基于这种认知实施的知识、能力上的调整,则需要1年~3年的时间。因此,应在大二、大三甚至大一第二学期安排一定时间的实习。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发动机,法学教育改革是促进法学教育繁荣的重要推动力,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高校而言,在其成长阶段,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找准定位,以社会需求为根本,向以应用型职业化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模式转型,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基本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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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法经济学运动对法学教育影响研究 第7篇
1 法经济学运动
回顾历史, 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经济学运动的产物, 法经济学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 法经济学的思想源起
按照法经济学的广义理解, 广义是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 不仅从微观、具体层次上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 而且从宏观、抽象的层次上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法经济学可以追溯得很远。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的思想。古罗马的贾斯蒂尼安在《民法集成》中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就包含了经济分析的成分。
而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占统治地位时期, 经济学家莫利纳用价值、效用、价格等经济学的概念讨论了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各种问题, 例如, 任何通过节约法来抑制奢侈, 如何管理和控制垄断企业、手工业行会对与法律规则相关的问题。有许多学者认为, 法经济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5-16世纪的马基雅弗利。因为他在《君主论》中提出,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 社会的经济政策必须基于实践。虽然, 在法经济学已经成为一门学者普遍接受的学科以后, 我们回过头来看, 可以发现远古的历史长河中有比较多的思想渊源, 其实或者更准确的说, 我们找寻历史的渊源是为了证明学科的厚重, 说到底, 这些思想渊源对法经济学的产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或者说我们不愿否认。
真正对法经济学运动有一定影响的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马克思等。刑法创始人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的原理包含了某种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他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危害公民, 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早在1769年就特别强调各门学科的内在联系, 并雄辩地说: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学科范围内, 忽视相似和相邻学科的人, 在自己的学科中决不会是伟大的和杰出的。贝卡利亚提出这样的观点与要求和他在作为法学家的同时也是一位经济学家有密切的关系。
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功利主义思想创始人边沁, 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 边沁用经济学家的术语阐述了一套精确的规则, 比如惩罚被说成是“一项开支”或“投资”, 需要节约, 即避免不必要的痛苦, 其表面的价值必须大到足以超过他从犯罪中获得的“收益”。
斯密被公认为现代经济学的鼻祖, 事实上, 也可以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的宗师。斯密将市场经济分析的观点运用到法律领域, 以此论证对市场这一自然秩序有重要作用的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法律的起源、本质和内容等方面分析了经济与法律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特别是马克思强调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 以及现有产权制度和新技术之间的不适应性, 这是一个根本贡献, 弥补了亚当斯密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过程中遗漏的相关的制度问题。
1.2 法经济学运动的兴起
任何一种运动应该是从反对一种占主导统治地位的思想或正统的观点开始的, 法经济学运动包括了同时并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制度经济学运动。
法律现实主义反对的是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 法律形式主义的代表, 前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 他将法律视为一组隐藏在法律案例背后的原则和教义, 且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揭示出来。他在法学教育中创造了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方法使他确信法律是一个完全独立、自足的科学, 否定其他学科和分析方法在法学分析的作用。卡曼、麦考罗和曼德姆、斯蒂芬M菲尔德曼把兰戴尔的法律形式主义描述为:法学是科学、法学是自足的体系、法学是客观和价值中立的过程。法学是一个独立但并不自足的科学, 特别是当社会科学进一步发展, 现实问题复杂到无法靠一门学科就能解释、解决的时候。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伯尔曼所说:“我们也需要清除以下缪见:排他的政治和分析的法学 (法律实证论) , 或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学 (自然法理论) 。我们需要一种能够结合这三个传统学派并超越他们的法学。”“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妨碍了其他学科的学者 (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 有效的研究法律。”伯尔曼在总结了几千年西方法律发展历史后认为, 任何西方的法律中, 试图仅仅用逻辑或政策或公正来解释或理解一个法律规则都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借助于使它产生的环境和长期影响它的事件的过程予以解释和说明。”
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肇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时代, 其主要先驱是亚当斯, 他在《国家与产业行为的关系》一文中论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依赖关系, 认为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 这种关系更为复杂, 而增加政府干预是必要的, 因此要重新确立管制之政策, 而这些政策法规是通过生产竞争行为过程中的经济分析来确定的。卡弗运用边际效用理论为收入累进税制辩护, 认为它能增加整个社会福利, 因为这样能够节约社会资源和保持社会平衡。而塞利格曼的关于“能量”或称支付能力以及收益的概念, 开创了当代从理论上对经济标准的研究, 而且他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理论为美国法庭所广泛地引用。
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埃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 这场运动大大促使人们改变了以往概念式的法学教学的方法和内容, 将目光更多的投向社会现实, 并尝试在法学院开始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课程。
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霍姆斯在1897年发表的创新的论文《法律的道路》中, 预言到、道“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 研究文本的人是属于现在的这批研究者, 而未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的人”。
社会法学派创始人庞德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 法学思想发生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 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
卢埃林 (Llewellyn, 1925) 也指出“:在今天的社会科学的发展趋势迫切需要整合各种学科, 法学家尤其转向经济学寻求法律的本质和职能, 经济学家转向法律来探寻经济事实和经济理论”。
制度经济学反对的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正统经济学即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的新古典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凡勃伦从批判主流经济学范式重市场轻制度的倾向入手, 强调制度对行为决策的影响和社会的利益冲突, 并试图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 主张从制度上改变资本主义的法律结构。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康芒斯特别强调法律和经济现象间的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认为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最主要作用, 主张提供啊国家和法律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和作用, 并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交易。从而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以至于钱弘道认为:“作为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最重要发展的法律经济学, 渊源于制度经济学。法律制度能够引起经济学研究高度重视的关键就在于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 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从凡勃伦传统到康芒斯的交易概念, 再到科斯的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 法律经济学奠定了雄厚的理论基础。康芒斯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所有权转移的交易, 是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变。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架起了制度和交易成本、新古典理论和法律经济学之间的桥梁。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 也为朝着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现实主义者和制度主义者的互动为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没有法现实主义, 难以想象法经济学的诞生, 正是由于法现实主义主张摆脱概念与形式的桎梏, 探寻实现中的法律, 探寻法律背后的政策, 才可能给予政策导向的法经济学温润的生存空间, 与法社会学等其他法现实主义背景下的边缘性法学研究相比, 法经济学似乎是最为得宠的幺儿。
可以说, 在进步主义时代, 美国法经济学是长足发展的。不过, 这个时期的法经济学研究与现代法经济学研究无论是内容上还是方法上都迥然相异, 相去甚远, 因为这个时期法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是序数论革命以前边际主义者的思想, 他们相信人与人之间的效用是可以相互比较并且这种比较可以用财富分配事实来证明。
1.3 法经济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现实主义和制度经济学对于法经济学的意义在于:突破了法学形式主义严格禁止法官引用法律自身以外知识的禁锢, 从而为分析法律寻找到了经济学的外在视角。但是, 法律现实主义和制度经济学是不可能产生跨学科的法经济学的, 因为, 法律现实主义是不同寻常的折衷, 它诉诸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语言学以及统计学, 他在所有情况下的目的都是要法律与现实的联系更紧密, 然而, 除了这一共同目的之外, 在法律现实主义的事业中, 很难看到跨越这些学科的统一体。制度经济学同样求助于其他学科, 尤其是心理学和社会学, 同时也在法学中寻找灵感, 或者说, 法律现实主义最多只是多学科的研究, 并不是跨学科的研究, 法律现实主义从来没有真正认识到怎样照交叉学科的方式开展研究计划, 而制度经济学也只是作出有限的推进。
只有通过像科斯、卡拉布雷西, 梅因, 加里贝克尔和理查德波斯纳这些著名学者的努力, 法经济学才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成为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中的一个二级学科。正因如此, 在1991年5月24日的美国法经济学学会全体会议上, 科斯、卡拉布雷西、梅因 (又翻译成曼尼、梅恩) 和波斯纳被授予法经济学的“四位奠基人”的荣誉称号。
科斯, 被公认为现代法经济学的创始人, 同时又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 这一切都归功于他在芝加哥大学创办的《法和经济学杂志》期刊上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使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般化在方法上成为现实, 以至于法经济学学界将《社会成本问题》作为法经济学产生的标志, 这也是为什么法经济学研究者将科斯的贡献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因。然而, 科斯却指出:我真正关心的是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不同法律系统对特定的经济系统的影响有何不同, 当采用这种而不是其它法律规则时, 对经济系统又有何不同影响, 这才是我对法经济学感兴趣的原因, 也是我来芝加哥大学的原因。这部分的内容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现在已经不被法经济学所关注和成为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这也是为什么说波斯纳已偏离科斯越来越远的原因。
卡拉布雷西, 作为侵权法经济分析的鼻祖, 彻底颠覆了夹杂着大量道德判断的传统侵权法理论, 并运用资源配置理论重塑了侵权责任理论。通过科斯、阿尔钦和卡拉布雷西的共同努力, 经济分析已经被一般化的运用于传统的法学领域 (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 。
美国学者兼法官波斯纳更是将法经济学运动推向高潮。波斯纳使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意识到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潜在作用在这方面他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的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迄今最优秀的将与法律有关的经济原则传递给法律学生的工具书。通过他对经济学的创造性运用和《法学研究》杂志的编辑工作, 他促成了一个全新的学术领域并将经济学展示予广大的法律界。以至于法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指出, 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即法律的经济分析, 波斯纳法官为该领域做出了最大贡献。
梅因在这一领域作出了两项特别重要的贡献。第一, 他首先将经济学运用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研究领域, 另一取得卓越成就的研究领域是政府和规章经济学, 梅因的第二职业和贡献主要是传播。
法经济学由于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 因此, 随着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的发展, 主流法经济学经过了从谈判理论范式到博弈论范式以至行为法经济学范式的转变, 同时和主流法经济学交织并存的还有许多与之竞争的法经济学研究范式, 法经济学的主流范式经过了一个质疑期, 如今, 法经济学范式已经走向了更为成熟的比较制度分析范式, 或者如威廉姆森所说的“法律经济学组织”范式。
经过大量的法经济学者的共同努力, 法经济学在发达国家已经被政府机构和公共团体所广泛接受, 例如, 里根总统在1981年任命波斯纳、博克、温特三位具有经济性倾向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 并通过12291号总统令, 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法规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2 法经济学运动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法经济学运动对法学教育的影响首先是在美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芝加哥大学首开先河, 当时, 在院长威尔伯卡茨的领导下, 学院开设了为期四年的跨学科的课程。其中就包括经济学、会计学和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课程, 经济学开始被引入法学的教育。
然而, 法经济学进入法学院却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 按照麦卡伊的观点, 有三件事情标志着法经济学得到法学家的拥趸, 一是1972年《法律评论杂志》创刊。二是1973年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首次出版, 三是自1971年起, 梅因教授组织的法学教授经济学协会, 定期对律师、法官、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法律教师进行经济学的短期培训。这三件事结合在一起表明法经济学已经进入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当中。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研究的学者和专业期刊越来越多, 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广泛传播时期。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和设立法经济学研究计划的法学院越来越多。比如, 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牛津大学、约克大学、多伦多大学等, 纷纷在法学院、经济学院 (系) 开设法经济学课程。以至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2002年出版的《法和经济学》 (第三版) 前言中说道, 今天, 在美国接受法学教育的人, 几乎没有不接触法和经济学的。绝大多数学生或许没有完整地学习过该课程, 但是他们在他们的核心法学课程中都会不断地接触到法和经济学。如果某人在二十年前预言到二十世纪末法和经济学将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组织哲学, 他会被认为是在妄想。然而这一预言已经变成了现实。由法和经济学所带来的法学教育革命在美国前进得最远, 并且它也在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开始出现。在欧盟的几所著名大学中正在不断出现许多法和经济学的研究生课程。
法经济学自上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以来, 法经济学研究在我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近年来在国内法经济学者的共同努力下, 在大力引进和介绍西方法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出现了一大批的研究成果, 一批优秀的法经济学教材相继问世, 相当多的研究机构和研究平台相继建立。法经济学的发展引起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变革。一些大学, 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高校, 在经济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经济学课程, 并开始招收法经济学专业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者们的教授和影响下, 一些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也开始以法经济学作为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 把“法经济学”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
在我国, 法经济学的研究和教育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但相比西方发达的国家来说, 法经济学虽然已经成为法学的分支, 但和传统的法学相比, 还处于边缘, 并没有达到它应有的普及程度, 了解并能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习法律的法学学生、学者并不多, 法经济学课程教学没有在法学本科专业加以普及, 现有的法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不够成熟。魏建和周林彬提出, 应当加强法经济学, 推进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实现从“学术研究”到“教学研究”的转变, 并从法经济学课程设计、在法学院、经管学院开设法经济学选修课和必修课已经进行法经济学教学师资的培训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摘要:法经济学运动奠基于法律现实主义反对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以及制度经济学反对新古典经济学运动之上, 法律现实主义和制度经济学都试图通过多学科的研究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科斯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 跨学科的法经济学得以产生, 法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带来了法学研究的巨大发展, 而且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的法学教育。
关键词:法经济学,法学教育,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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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教育 第8篇
目前, 在我省乃至全国的法学教育中, 仍然存在着一些违背法学教学宗旨的不良现象。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会重视知识点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的自主研究。授课的内容也比较单一枯燥, 全部课程几乎都是对理论知识的传授, 很少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实践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 检验学习效果的只有最后一次期末考试的成绩, 却没有考虑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和思维的灵活性。笔者自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以来, 通过在所在学校工作中的不断摸索, 在充分了解法学教学现状的基础上, 对我省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进行了研究探索, 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二、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监督的完善
在过去十几年里, 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然而, 在这样一个大好背景之下却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 法学院的在职教师以及法学专业的学生的数量翻了6 倍, 但就业率却降低了。目前, 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在高等教育中排名最低。基于就业率这一惨淡的事实, 家长们告诫学生不要选择法律专业, 许多学校也不得不减少招生指标, 缩减了法学教育的规模。同时, 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也脱离了扩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 产生了负面作用, 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 有关部门鼓励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 鼓励教授和教授之间的竞争, 而竞争成功的标准竟然是达到统一的数字化为标准。比如说, 学校设施的规模大小、教授发表文章的数量多少等等。这种标准导致了国内各大高校以及多数教职工过分追求单调统一的发展轨迹, 全然不顾及学生的实际需求。这种做法不仅导致了许多高校不辞辛劳在偏远郊区兴建校园设施, 而且还使得一些教授不在乎质量只追求数量, 盲目炮制低水准的学术文章, 导致学术欺诈的风气更甚, 为了完成高层制定的目标, 不惜牺牲其他更重要的, 忘记了办学的宗旨。
三、我省高校法学专业教育考评体系的建立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 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努力探索和建立本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机制”。要想提高教学质量, 实现教育层面的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依照教育部的指导思想, 建立规范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 为国家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 一) 对学生的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主要有学生的自我评价、同学间的相互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校外人士对学生的评价四种。
学生自我评价: 学生是自主学习的主体, 因此, 学生的自我评价是最基础的一步。作为教学的直接参与者, 学生通过给自己做出评价, 也能从中获得对自我的认知和提高。学校可以下发自我评价表要求学生填写。有的学校的法学院如果有条件的话, 可以把学生的学习活动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 让学生对照这些记录, 按照已经设定的目标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同学间的相互评价: 虽然最了解自己的人是自己本身, 但人们往往会忽略自己的缺点。正所谓当局者迷, 旁观者清, 评价往往需要其他的参加者共同参与, 通过这种方式, 既能够指出对方的优缺点, 也是一个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过程, 有非常高的教育价值。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 教师通过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表现, 对学生的法律研修能力、法律学习方法的掌握、理论知识在实践课程中的运用、是否具备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判断学生的学习情况。
校外人士对学生的评价: 在学生参与实践课程时, 当事人、法官等外界人士对的学生的表现所做的评价是非常的, 这体现了实践教学的开放性。
( 二) 对实践教学教师的评价
教师在教育中的作用无与伦比, 所以, 评价体系中对教师的评价也是十分重要的。而对于法学专业教师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 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目标的完成度、教师能否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教师的教学魅力与效果等。
四、总结
法学院毕业生充斥在劳动力市场中, 他们找不到工作, 前途堪忧, 为他们提供培训的机构备受批判。而众多高校依旧执着于完成那些与实际的教育价值并没有太多关联的数字化指标, 而产生的学术著作仅具有边际效用。而且, 在为毕业生的实际工作做准备这方面并不成功。所以, 我们需要通过理论研究进行系统化, 完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监督和考评体系, 使法学专业教学在我省高校有统一的规划和指导, 以便教师可以更好的指导和考核学生, 同时, 对锻炼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也会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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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教育 第9篇
一、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调查分析
1. 调查问卷反映的问题
(1) 企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企业对涉外法律知识迫切需要。我们的调查目的是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 从中找出法律教育与企业的关系, 为此向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从回收的问卷情况看, 调查对象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 这些企业在问卷中表现出对法律知识的迫切需求。
我们发放调查问卷发放调查问卷320份, 获得有效问卷280份。统计结果显示, 在“贵企业需要涉外法律知识吗吗?”一题中, 有78.38%选择“需要”, 21.62%选择“不需要”。对此, 我们根据其填写的企业名称和性质及人员规模分析, 选择“需要”的大多是中小型民营企业, 选择“不需要”者大都是国营企业和人数很少、不太正规的超小私营企业。国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是一般大学毕业生包括研究生的首选, 对于培训涉外法律知识的需求不大。
(2) 企业很难招聘到所需法学人才
当问及“贵企业在招聘法学人才方面是否很满意”, 有70%选择“一般”, 20%“不满意”, 10%“满意”。分析这些招聘较满意得企业亦是国营大型企业和超小私营企业, 原因同上。认为一般或不满意的企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有65.3%的企业填写:具有既懂对外贸易, 又懂法律的双料人才太少。这些回答让我们吃惊: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 找不到工作单位, 而与此同时企业却在大喊:“人才缺乏、人才难求、人才断层”!这反映了法学专业教学脱离实际。12.2%的企业填写:毕业生经验不足, 缺少贸易实践, 眼高手低等;还有2.03%提出“证书多, 但外语口语能力不够”。4.05%人为要求工资高;看来, 法学教育与外贸需求的“供需不一致”, 从而造成企业很难招聘到所需人才, 而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双方都困难的局面。
2. 重点调查反映的问题
重点调查我们主要运用访问面谈的形式及问卷调查, 接受访问的是石家庄民营企业神威药业的某负责人。对我们的问题提出了他的真知灼见, 而且很有代表性:
3. 重点调查反映的问题
重点调查我们主要运用访问面谈的形式及问卷调查, 接受访问的是石家庄民营企业神威药业的某负责人。对我们的问题提出了他的真知灼见, 而且很有代表性:
(1) 法律环境与企业的关系
负责人:新浪财经曾全程报道过第三届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展与交流大会情况。关于中国竞争力在瑞士世界经济论坛上的排行榜, 2005年中国排列第45名, 2006则排在第54名。阎兰认为中国的宏观经济的发展令人看好, 十几年以来GDP一直是以两位数在增长, 我国的竞争力下降的原因其中之一很重要的就是法制的问题。
(2) 企业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
负责人:企业更欢迎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懂法律, 还应当也懂业务, 尤其是涉外贸易这一块, 外语还要好。
这个问题在调查问卷中也有反映, 只因为问卷中没有把“复合型人才”单列出来, 企业有的自己写上了, 有的就选择了“获得报关员资格证”, 这是我们问卷设计的失误。综合该负责任的谈话可得出结论:企业需要人才, 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
(3) 企业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迫切
负责人:我们已取得了澳大利亚GMP认证证书, 出口贸易会进一步加大。违约金条款的签订至关重要。经你们的介绍, 两大法系关于违约金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企业来说, 及时掌握这种差异可以规避风险, 与法学院校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企业是否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的问题, 我们也做了问卷调查, 答案是一致的, 答“需要”的100%。
(4) 企业对法学科学研究充满期望
对此, 该负责人打了一个新颖而形象的比喻:企业是运动员, 法学研究是运动员的保健医生, 企业能否跑在国际贸易的前面, 保健医至关重要。
二、总结
通过上述调查研究, 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大量未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合同和常识性的错误。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 不仅使企业认识到法学课题研究的必要性, 也对企业进行了一次与贸易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更重要的是, 对外贸易企业对法学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深深震撼了课题组成员:高等教育理念的更新已迫在眉睫。应当认识到, 法学教育也是就业教育, 树立此教育目的, 法学院校自然就会首先调查市场、了解企业需求, 寻求与企业合作, 按企业要求培养学生。而全国部分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开始考虑与商学院合作, 甚至有的直接与国外商学院和法学院合作, 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这进一步迫使省属高等院校思考通向未来的教育之路。
法学研究生教育 第10篇
1“互联网+”对教育的影响
1.1 取得知识的途径发生了质的变革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手机的不断发展, 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不在单一。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更为便捷, 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 只需轻点鼠标即可, 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有条件的选择并储存起来。优质的教学资源不再封闭, 并且向社会大众敞开了大门。如哈佛的公开课程、慕课、微课程等的出现, 对于传统的知识获取方式而言, 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也使得知识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 知识的专业化、便捷化特征凸显。
1.2 传统的教学模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长期以来, 我国的教学方式主要依赖于课堂教学, 学生获取知识的来源主要依赖于教师的讲授, 学生出于被动地位, 难以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难以真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互联网的出现, 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这种冲击犹如大海啸。互联网所采用的信息技术对于教育领域的影响十分巨大, 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互联下的教学模式已不是以教师为主, 而是以学生实际需要为主。授课的方式已不是依据教材按部就班, 而是针对实际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革。
1.3 改变了远程教育的现有格局
广播电视大学成立时的初衷就是借鉴英国开放大学、美国凤凰城大学的成功经验, 为成人提供获取知识的途径。当时, 采用广播收听和电视观看等手段进行授课, 学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 可见广播和电视是当初的远程教育手段。而互联网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 开放教育的技术运用手段以及授课的方式受到了冲击, 广播电视大学作为远程教育主体的地位受到了威胁。
2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现状分析
2.1 课程实践环节设计过于单一, 缺乏实际操作性
目前, 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的开展主要还是依托于课堂讨论、组织学生现场或是开展社会调查。学生为了完成课程实践任务, 无论是在讨论中还是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过程中都是敷衍了事, 一味应付, 失去了课程实践的意义。笔究其原因还是课程实践环节设计过于单一, 互联网利用水平不高所致。
2.2 课程实践内容针对性不强, 难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互联网技术的提升带动了整个信息技术的革新, 信息的交互更为透明、便捷。而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而言, 课程实践设计内容过于陈旧, 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 课程实践的内容只注重共性而忽略个性。开放教育的学生来自于社会各个行业, 对于专业的诉求也有所不同, 因为课程实践和学习关注的焦点也各不相同。仅仅通过班级论坛进行案例讨论, 加之案例的内容过于陈旧, 与社会实际相脱节, 导致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案例讨论的效果不佳。
2.3 互联网利用水平不高, 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强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实践目前利用互联网方面主要表现为班级BBS论坛、在线答疑论坛、网上模拟法庭等手段。这个网络平台的设计相对简单, 仅仅是文字和视频的交流, 承载在线使用的人数有限。而相比较于国外的慕课而言, 更是体现了技术上和设计上的不足。不仅如此, 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的使用不足, 客户端的设计工作不尽人意, 无法体现出对智能手机用户的便捷服务能力。
2.4 网络教学资源整合和课程实践教学的兼容性不够
传统的开放教育课程实践环节中, 教师往往是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组织, 无论是手段和还是知识层次的设计及考核都过于落后, 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 对于教学水平而言也无法得到提升, 通常是教师的辛苦得不到学生的认可。而对于网络上纷繁复杂的各类法学教学资源, 教师的驾驭和整合能力十分重要, 也是实践环节设计的基础。只有充分整合网络教学资源, 结合学生和社会实际, 开展专项实践, 才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网络教学资源服务于课程实践教学, 通过课程实践教学来检验网络教学资源整合水平, 可以进一步提升课程实践的专业性和适用水平。
3“互联网+”背景下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研究
3.1 依托互联网优势, 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课程实践设计
“互联网+”的核心内容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有效服务, 教育领域也不例外。互联网的普及以及高效性已经让众多行业和领域开始了变革, 而对于开放教育教育法学课程实践而言, 更需要依托互联网的优势, 有针对性, 有选择性的进行。通过设计实时在线模拟法庭、在线仲裁、在线调解等版块, 让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在参与模拟的过程中, 学生可以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点, 还能彼此进行交流, 更能提升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2 积极利用网络交流平台, 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实践内容
我国已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 人们交流的工具有多种, 在线交流成为了主要渠道。如微信、QQ等软件的出现, 使得彼此之间的交流距离更为缩短了, 并且其参与的群体日益庞大, 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提升。可见, 通过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课程实践, 必能提高学生参与的数量。当然, 网络交流平台的使用也要针对不同的受众, 要分层次的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在线交流平台, 都要因材施教, 真正体现课程实践的意义, 达到课程实践实际的目的。
3.3 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 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法学专业的课程理论知识较为枯燥,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是偏理论、轻实践, 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究其原因之一便是知识不直观, 缺乏实践机会, 因此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十分必要。通过开发实践游戏软件, 让学生在游戏中模拟律师、法官、检查官、当事人, 可以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 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3.4 及时整合相关网络资源, 为课程实践提供支持服务
当前的时代是一个大数据时代, 强调的是数据的共享, 而对于网络优质教学资源的整合正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一个体现。网络教学资源的整理并非盲目的照单全收, 而是需要比较、提炼和总结。例如, 美国哈佛的公开赛介绍美国的宪法, 我们可以吸取其精髓, 而并非是全部照搬, 因为分属法系不同。若是一味照搬, 最终的结果肯定是四不像, 反而失去了借鉴的意义。而网络优质资源的整合还要着眼于课程实践设计, 要一切从课程实践的设计和目的出发, 保证知识点考核的全面性。
综上所述, 以“互联网+”为背景, 通过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现状的分析, 提出了四项解决措施, 非就能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目的, 一些教学实践上的深化改革, 还有待深度探讨。
摘要:通过对互联网+背景的介绍, 分析了其对教育领域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的影响, 在分析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现状的基础上, 提出了依托互联网及多媒体技术进行课程实践设计、利用网络交流平台有针对性的安排实践内容、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整合相关网络资源为课程实践提供支持服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开放教育,环节设计,在线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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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第11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基础素质;专业素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12-0104-02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了如下两种现象: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理论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5%,受过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历史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3.法学教育改革对策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3.1要有较好的基础素质,即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3.2要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分析、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
3.2要有较强的实践素质。在传授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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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教育 第12篇
一、法律人才培养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规模迅速扩大, 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 在校生70多万人, 其中本科45万[1]。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大量人才资源, 但这种“激情”的扩张, 使法学人才的培养出现了一个悖论:一边是几十万法学毕业生找不到对口合适的工作, 到2005年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落到了全国榜尾, 一边是大量的公检法司等部门招不到合适的人员。如2013年桂林某检察院, 计划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招3名工作人员, 但最后没一个报考的, 招考计划只得取消。这种现象的出现, 究其原因还是在于高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脱节, 法学教育低水平重复建设较多, 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学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2]。
第一是法学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要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必须清楚的是社会需要什么人才。法律人才, 一般分为法学学术人才和法律职业人才。学术型人才主要为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学术机构培养, 求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要求高, 一般要求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具有很强的法学逻辑思维水平, 扎实的法律哲学功底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是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法律职业人才, 也就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所强调的法律人才, 对该类人才的培养强调的是其高超的法律技能, 坚实的法律素养,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宽厚的人文底蕴。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是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所以法学教育应该培养的也应该主要是法律职业人才。
第二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现状。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培养目标定位不准, 注重了工作能力, 忽略了法治精神;重视了课堂教学, 忽视了实践教学;抓了知识学习, 放了能力培养等。学生在法条理解, 案例分析, 法律知识的识记上没有任何问题, 甚至还可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 但毕竟法律是一门经验学科, 而符合法学专业特点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却从没有真正进入过学校的培养目标。即使现有为数不多的能力培养课程, 如模拟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也只是作为学生的兴趣课程存在。近半年的司法实习, 在学生方面基于考研、就业等毕业事项的压力基本不重视;在实习机构方面, 对实习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往往就是“打杂”;在学校方面, 对实习的考核是形式重于内容, 只要学生去了就可以, 学到什么不关注。
第三是法律人才培养路径。首先是明确培养目标, 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培养能力、师资力量、教学资源, 确立培养目标。如大专层次应以加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目标;本科层次和法律硕士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 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培养研究型人才和法学教育人员为目标。其次是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主要方法有法律实践教学, 法律属于应用型学科, 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很强的法规分析能力、事实归纳能力、观点论证能力和说服能力等, 实践教学就是对这几种能力的培养。最后就是法律经验的积累。经验积累最主要的就是二种方法, 一种是通过学习积累, 在高校学生主要就是学习教师的经验。一种是自己的亲身经历, 在高校学生获得该类经验的途径主要有, 模拟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和司法实践习等,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实践了。
二、校外法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
(一) 建设目标:建立“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3]的广西法学人才培养机制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 本质就是实践理性, 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就根植于实践性, 根植于社会生活, 特别重视经验的意义。法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就是把学生带到法律实务工作者面前, 体验其实践智慧, 让学生模仿、研究和传承。
对于经济和教育发展较为落后的广西来说,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各种新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涌现, 法律工作任务日渐繁重, 办案难度越来越大, 原有的人员状况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现实状况是, 一方面急需法律人才, 另一方面又招不来所需人才, 甚至现有的法律人才还在流失, 成为制约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原因。据调查研究, 广西基层法检系统、城市社区服务单位、中小企业甚至大型企业、农村县乡一级极端缺乏法律人才。
所以, 广西高校校外法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目标就是, 充分利用公检法司系统司法资源和企事业单位的条件, 开展学生实习、庭审观摩、模拟法庭、企业法务处理等实践教学活动以及疑难案例研究、司法解释论证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保证学生能深入基层、深入到公检法司和企业各部门、深入到法律事务一线, 最终实现广西法学教育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二) 建设原则
1.“订单式”培养原则[4]。广西经济发展, 社会法律实践需要什么类型的法律人才, 高校就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2.共享共进原则。建设过程中, 学校利用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等设施, 为共建单位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做到优势互补, 通过共建与合作实现“双赢”。
3.平衡布点原则。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学的复杂性, 不同的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不同的, 那种妄图“以不变应万变”的想法是一种惰性思维。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在公检法司、党政、人大、政协等机关、律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法务部门, 实践基地的分布也应该涵盖这些部门, 避免以往只注重公检法、政府门和律所的做法。
4.开放性原则。建设要秉承开放原则, 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与社会共享。积极吸收、借鉴各校或其他单位建设的优秀成果, 将基地建设方案及规划征求各方意见, 积极争取各类资源投入基地建设之中。
(三) 建设思路
从全国情况看, 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性缺陷明显:一方面是中低水平的法律人才供大于求, 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一方面是高水平的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前沿学科 (如信息产业、物联网) 法学研究人员稀缺;公检法系统能够高质量地断案、审案、破案的人才短缺;国际谈判、涉外法律事务、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法律人才极为短缺;跨专业 (如医疗纠纷、专利、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产业保护) 复合型法律人才短缺。
1.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和高端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的检察官、法官、律师、职业法律人为目标, 可选择高院、区检、中院、市检、边境法检系统 (如崇左市法院检察院) 和涉外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作为校外实践基地。
2.适应广西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培养法律功底扎实, 精通民族事务、懂得民族习惯、热心民族事务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可选择民族地区法院、检察院、党政机关、人大、律所作为实践基地。
(四) 建设内容
1.管理机构建设
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建立组织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结合学校和共建单位的优势进行, 实现资源的高效整合。设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领导小组的管理机构, 成员由双方人员共同组成, 负责对基地工作的方向、工作重点进行把握, 审核构建“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 审核中心各项管理机制、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指导基地的各项工作。实习指导小组由学院、共建单位实习指导老师、学工组成。
2.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选派制度:实施“双师互聘制”, 制定教师选派制度, 实现共建单位之间优秀教师与业务骨干的遴选, 指导教师由共建双方共同选派。学院选送优秀骨干教师赴共建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共建单位选派业务骨干作为学院兼职教师参与课堂教学工作。
教师培植计划:实施实践指导教师讲习制, 法学院派遣教学骨干为实践基地提供专题讲座和业务培训, 共建单位则派遣义务骨干担任法学院兼职教师开设法律实务讲座, 实现优势互补。开展双方的培训与进修, 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 依照师资初选、培训入职、考核调整和强化提升四阶段, 分步骤定期进行教师培训, 提高教学水平。
3.质量监控建设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开放实施细则》、《学生进基地实习的程序办法》、《学生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办法》、《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人员岗位职责》、《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办法》、《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档案管理办法》、《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安全制度》等。
规范培养过程:改革考核方式。每个实践基地确定两名学生负责人, 要求他们每天向带队教师汇报本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撰写不低于3000字的实习报告, 作为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在作业、测试、考试的评判上坚持以平时表现作为评分依据。最终评分时坚持“双导师制”, 即学生的实践性课程的分数由三部分构成:院内指导教师评分占总成绩30%, 校外的指导教师评分占总成绩50%, 带队教师评分占总成绩20%, 尽量保证实践性课程分数确定的公正性。实行突出表现奖励制, 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如参与处理、代理实案, 表现较强专业水平的;参与起诉、审理实案, 工作得到法官、检察官充分肯定的等, 在最终成绩评定时给予加分或升级的奖励。在实践中得到校外指导老师和合作办案人员的充分肯定, 并一致推荐的, 成绩直接评为优秀。
三、校外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展望
近期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 而法官急需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我国目前法学院的知识严重落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等现实而急迫的问题。远期实践基地建设所要解决应该是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本土化[5]”, “法治道路中国化和推动法学理论实践化”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脱胎于西方, 天生具有西方文化的风骨。但我们要牢记的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个中国法律人即使对于西方法治文明烂熟于心, 若不了解中国国情, 不能从国内实际出发思考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对策, 绝难承担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6]所以, 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必须坚决摈弃那种用西方法学理论来阉割、剪裁中国社会经验的做法, 将西方法学理论及其经验融入到中国的理论与实践脉络中去, 不能再是“西化”而应是“化西”。这样的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才是我们最终应该建设的实践基地, 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所倡导的法律实践基地。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促进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建设校外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其应有之义。法学院校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广西法学院校又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 怎样建设校外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实践基地建设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什么?是文中研究探讨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实践基地,建设,法律本土化
参考文献
[1]陈家宏, 邓君韬.工科优势背景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以西南交通大学法学教育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 2012 (S1) :114.
[2]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上卷)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4.
[3]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hljnews.cn/fou_jiaoyu/2012-04/25/content_1258524.htm, 2014-02-18.
[4]百度百科.订单式培养[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391159.htm?fr=aladdin, 2014-09-18.
[5]魏建国.法学研究的实践化与本土化转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所开放出来的学理更新[J].社会科学辑刊, 2013 (3)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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