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存款范文
单位存款范文(精选8篇)
单位存款 第1篇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所形成的存款账户, 该账户资金存入时不确定存期, 客户可根据需要随时存取, 并按结息期计算利息。根据现行规定, 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 除财政性存款和被法院判决为赃款的冻结户存款等有特殊规定的外, 吸收的其他存款均应按规定计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 按季度结息, 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如3月20日, 结出的利息于结息日次日入账 (如3月21日) 。计息时间是从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若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销户, 则利息的结算应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 于销户时将利息与存款单位结算清楚。
应注意的是, 虽然商业银行结息为每季一次, 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为准确计算每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期末 (即每月末) 计算当期利息支出和应付利息。但如遇每季末月, 应分季末月1日至20日和2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两次计算利息支出和应付利息。
二、单位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基本公式
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在运用上述公式时, 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存期的确定。存期即为存款单位两次存取款的时间间隔, 存期的计算一般采取“算头不算尾”的方法, 即从存入日算至支取的前一日为止, 存入日计算利息, 支取日不计算利息。但若遇结息日, 则存期的计算应采取“算头又算尾”的方法。如, 4月1日存入, 6月1日支取, 则存期为4月份30天加5月份31天即61天, 6月1日支取当日不计息 (算头不算尾) ;5月10日存入, 7月1日支取, 则6月20日结息时存期为5月份22天加6月份含结息日在内的20天即42天 (算头又算尾) , 而7月1日支取时总计息日为5月份22天加6月份30天即52天, 7月1日支取当日不计息 (算头不算尾) 。
另外, 存期内若遇利息调整, 应分段计息。
(2) 利率的使用。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具体运用应与存期保持一致, 三者之间可以换算, 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或日利率=月利率÷30) 。
三、单位活期存款积数计息原理
由于单位活期存款存取次数频繁, 其余额经常发生变动, 可以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在积数计息法下, 每次存取款后的余额乘以按实存天数计算的存期, 即为日积数。将一个计息期的日积数累加起来 (若遇利息变化, 则分段累加) , 乘以适用的日利率 (或分段累计计息积数乘以适用的日利率) , 即为本计息期计算的利率。
对于该原理, 可以这样理解, 日积数即单位活期存款某一余额乘以该余额持续的天数 (该余额存续的天数) , 其实质是利息计算基本公式中的“本金存期”, 而计息期内所有积数累加起来就是该存期的计息基础, 取“日积月累”之义。累计计息积数以元位起息, 元位以下不计息, 计算的利息保留到分位, 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具体计算过程有余额表计息和乙种账账页计息两种方法。对于经常发生存取款业务, 且存款余额变动频繁的单位, 适用余额表计息法;对于不经常发生存取款业务, 且存款余额变动不频繁的单位, 适用乙种账账页计息法。两种方法虽然形式不同, 但实质均为积数计息原理。
四、单位活期存款积数计息核算方法举例
某商业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采用乙种账账页计息法, 其吸收的A公司基本存款户在2013年3月1日至6月21日账户情况如下 (该期间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6%) :
2013年3月1日, 期初余额80 000元, 上月结转积数5 720 000元, 对应日数70天;3月5日, 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5 000元;3月15日, B公司以转账支票偿还前欠A公司的货款10 000元 (B公司也在同一银行开户, A公司委托银行收款, 下同) ;4月10日, A公司存入现金3 000元;4月20日, 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6 000元;5月20日, B公司以转账支票偿还前欠A公司的货款10 000元;5月26日, 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2 000元;6月15日, 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4 000元;6月19日, B公司以转账支票向A公司支付购货订金6 000元。
根据以上业务采用积数计息原理计算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1) 2013年3月5日, 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 借: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5 000;贷:库存现金5 000。
(2) 3月15日, 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 以托收凭证代转账贷方传票, 借:单位活期存款B公司10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10 000。
(3) 3月20日结息日, 3月1日至3月20日的日积数为:80 0004+75 00010+85 0006=1 580 000 (元) 。式中:“4”为余额80 000元自3月1日至3月5日的天数, “10”为余额75 000元自3月5日至3月15日的天数, 均为“算头不算尾”;而“6”为3月15日至3月20日结息日的天数, 为“算头又算尾”。下同。
3月1日至3月20日应计利息为:1 580 0000.36%/360=15.80 (元) 。借:利息支出15.80;贷:应付利息15.80。
(4) 3月21日转息, 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的日积数为:5 720 000+80 0004+75 00010+85 0006=7 300 000 (元) 。应向A公司存款账户转入的利息为:73 00 0000.36%/360=73 (元) , 且该利息金额与存款本金一起作为下一计息期的计息基础。借:应付利息73;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73。
(5) 为准确核算银行损益账户和经营成果, 月末应计算当月应付利息和利息支出, 并将“利息支出”账户累计发生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下同。3月21日至31日累计日积数为:85 07311=935 803 (元) , 应计利息为:935 8030.36%/360=9.36 (元) 。借:利息支出9.36;贷:应付利息9.36。
因此, 对于A公司存款, 3月份该银行应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的“利息支出”账户累计借方发生额为:15.80+9.36=25.16 (元) 。借:本年利润25.16;贷:利息支出25.16。
(6) 4月10日, 以存款凭条代现金收入传票, 借:库存现金3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3 000。
(7) 4月20日, 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 借:单位活期存款6 000;贷:库存现金6 000。
(8) 4月30日, 当月1日至30日累计日积数为:85 0739+88 07310+82 07311=2 549 190 (元) 。式中:“11”为余额82 073元自4月20日至月末4月30日的天数, 如遇当月最后一天, 日期算法为“算头又算尾”, 下同。
当月应计利息为:2 549 1900.36%/360=25.49 (元) 。借:利息支出25.49;贷:应付利息25.49。借:本年利润25.49;贷:利息支出25.49。
(9) 5月20日, 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 以托收凭证代转账贷方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B公司10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10 000。
(10) 5月26日, 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2 000;贷:库存现金2 000。
(11) 5月31日, 当月1日至30日累计日积数为:82 07319+92 0736+90 0736=2 652 263 (元) 。
当月应计利息为:2 652 2630.36/360=26.52 (元) 。借:利息支出26.52;贷:应付利息26.5。借:本年利润26.52;贷:利息支出26.52。
(12) 6月15日, 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4 000;贷:库存现金4 000。
(13) 6月19日, 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 以进账单代转账贷方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B公司6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6 000。
(14) 6月20日结算日, 6月1日至20日累计日积数为:90 07314+86 0734+92 0732=1 789 460 (元) 。
6月1日至20日应计利息为:1 789 4600.36%/360=17.90 (元) 。借:利息支出17.90;贷:应付利息17.90。
(15) 6月21日转息日, 自3月21日至6月20日, “应付利息”科目贷方余额为:9.36+25.49+26.52+17.90=79.27 (元) 。
或者可用总积数7 926 716乘以日利率: (935 803+2 549 190+2 252 263+1 789 460) 0.36%/360=79.27 (元) 。借:应付利息79.27;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79.27。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计息规定和公式以及积数计息原理的解释, 让该部分内容更为完整和清晰, 便于初学者和具体操作人员理解其中的含义。并结合具体业务实例核算过程, 详细说明了日数和日积数的含义与计算方法、利息计算的技巧和方法, 以及商业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的业务处理流程。但需注意两点:其一, 所举例子为活期存款利率不变的情况, 如遇利率调整, 应分段调整, 相关积数和计算出的利息也会有所变化, 但原理均与该实例相同;其二, 所举例子注重原理说明, 所涉及金额较小, 因此计算出的利息金额也较小, 体现不出每期计算应付利息的必要性, 但商业银行实务中单位活期存款金额均较大, 且存款单位数量多, 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应在分季计息的同时, 于每期末计算当期应付利息并做相关会计处理。
【注】本文系陕西理工学院2012年度科研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SLGKY12-36)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 2002-11-01
[2].韩俊梅, 岳龙.商业银行会计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3].贺瑛, 钱红华.银行会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第2篇
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
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账号:_________,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合同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将甲方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九、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销户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十、本合同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办行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存款 第3篇
提高认识,强化防风险意识
张先生对于投资理财比较保守,把大部分钱存在银行。可《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他有些坐不住了,因为如果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在限额内的储蓄存款会得到全额赔偿,限额外的则不能确定赔偿多少。张先生想,自己的存款在银行超过了限额,万一银行倒闭、破产,他超出的钱怎么办?可他存的基本是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会损失利息。那有怎样的万全之策呢?张先生又想,银行倒闭、破产不是那么简单的,应该多关注存款银行的动态,发现风吹草动,再提前支取也不迟。
安全提醒:《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银行一旦破产、倒闭,只保证限额内储蓄存款全额赔偿,对超出范围的不予保障,而现在多数存款人即使已经超出保障范围,也是定期储蓄存款。其实,大家不必惊慌,因为银行即使要倒闭也没那么简单。所以,存款人重要的是在思想上重视,要有防风险意识,如张先生一样多关注相关银行的消息、动态,通过行动控制储蓄存款风险。
注重实力,优先选择大型银行
对王女士而言,过去到银行参加储蓄存款,她不管银行大小,只要是正规的银行就可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把钱存在哪家银行就大有讲究。如果存款不多,那在赔偿限额内问题不大,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也会得到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那想要拿回来超出部分就是未知数。那以后存钱如何选择银行呢?王女士觉得,选规模大、有实力的银行肯定是正确的方法。
安全提醒:为避免超出赔偿范围外储蓄存款得不到赔偿,而即使在赔偿范围内能得到赔偿也会有繁琐的过程,这说明参加储蓄存款选择银行很重要。如果选择的是破产、倒闭几率小的银行,那这些麻烦几乎就可避免。实力雄厚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是首选,一般来说,它们承担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破产、倒闭的几率会更小。建议存款人参加储蓄存款时,可选择大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
大额存款,多家银行分开存
刘先生有110万元的积蓄,为了便于管理,他以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只存在一家银行。《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万一这家银行破产、倒闭,刘先生只能拿回50万元的存款,而剩余部分,能拿回多少却是未知数。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存款不受损失呢?刘先生决定,以后参加储蓄存款时另选两家银行,并且在先前同一家银行存的定期储蓄存款,只保留50万元,超额的在陆续到期后转存其他银行。
安全提醒:《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存款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是50万元。基于这一因素,存款人如果有大额存款,最好分开银行进行存储,并且,一家银行最好不要超过50万元。这样,即使任何一家银行破产,存款人的损失风险也能得到控制。
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核算之我见 第4篇
会计准则中关于存款利息收入有如下规定:“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包括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 、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而对于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 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在会计准则之下, 我国目前还保留了各行业会计制度。其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394号文”) 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45号文”) 是迄今为止指导和规范我国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两个纲领性文件。关于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问题, 394号文规定,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 冲减工程成本。45号文规定, 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 应冲减待摊投资,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又规定, 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 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 借记本科目, 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其有关明细科目。
二、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中的问题
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一般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 即所有者的资金投入;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借款融资。对于借款部分的存款利息收入,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行业会计制度, 均要求予以资本化。目前,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自有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上。
从会计准则层面看, 除了“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均应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而从行业会计制度层面看, 394号文要求将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45号文则要求区别处理, 基建拨款形成的存款利息计入基建拨款, 贷转存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由此可见, 现有的行业会计制度对于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也不一致。
可以将以上规定归为两类:一类是《企业会计准则》和45号文的规定, 存款利息分情况进行处理, 只将贷转存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一类是394号文的规定, 所有存款利息收入均应冲减工程成本。
笔者认为, 如果按照394号文的规定, 将建设单位自有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也冲减工程成本将导致工程竣工决算时工程项目最终总成本与实际总投资不一致, 同时也违背了会计配比原则。因为将自有资金存款利息冲减工程成本, 实质上造成了工程项目相当于自有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额的支出被隐藏了, 而这些工程项目支出与自有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并不配比。此时, 工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应为投资计划数与自有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额之和, 而在账务及报表上所反映的数额仅仅是投资计划数而不是工程项目的实际价值, 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价值减少, 账实不符, 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因此, 《企业会计准则》和45号文中对建设单位存款利息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是较为合理的。首先, 在对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基础上将贷转存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符合会计配比原则;其次, 对于自有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不予冲减工程成本的处理也保证了工程项目成本的准确性。
三、对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的建议
394号文和45号文在适用范围中均规定“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不执行本规定”和“凡是符合规定条件, 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 不再执行本制度, 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发展趋势。
在这个发展趋势下, 目前很多建设单位财务都已经和生产企业财务合并, 对于这类单位, 笔者认为目前的政策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将自有资金存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
单位存款 第5篇
1.记账员接到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及有关证件(营业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认真审核。初审后,确定存款人的账户性质并在申请书编制账号(通过综合 业务系统开户生成),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交主管会计。2.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其它证件全部交到联 社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统一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3.办好许可证后,存款人填写印鉴卡两份加盖预留印鉴交记账员,记 账员审查后,一份留存,一份交主管会计作开户档案专夹保管。在印 鉴上注明启用日期并在开销户登记簿上登记。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交给存款人,副本留存。
风险点:存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副本的保管。
二、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的撤销操作程序
1.存款人撤销账户应出具撤销账户申请书,连同开户许可证正本 交记账员审查,记账员审查后,在原开户申请书.批注清户字样和日期;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及时到人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2.记账员根据撤销账户申请书,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并核对账户本、息余额,由销户人开出支款凭证(本息合计余额);收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注销’’戳记,连同撤销账户请书和印鉴卡批注销日期,加盖“附件’’戳记作付出传票附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记账,将相关资料交出纳员。
3、经出纳员逐项复核,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复核处理并打印记账凭证和利息清单,结清账户,登记现金账,客户开出的支款凭证 作记账凭证的附件,配好款项一并交给记账员。
4、记账员卡大把逐张清点零数与支款凭证金额核对无误后,叫 取款人问清数额将款付出。
风险点: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存款人密码的及时收回;销户利息的计算;开销户登记簿的登记
三、某某县农村信用社更换印鉴操作程序
1.存款人因故需要更换印鉴时,不论是更换其中,一枚.或全部,都必须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在左边加盖原印鉴,在右边加盖新印鉴。并加盖两份新印鉴卡并填写账号户名及启用日期交记账员审查,记账 员审查无误后,交主管会计审核。
2、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批后,一份留开户档案专 夹保管。另一份交记账员留存,更换印鉴申请书作新印鉴启用日传票附件。
3.存款人在更换印鉴前以原印鉴签发的支票在有效期内仍然有 效。
风险点:更换印鉴申请书的填写及旧印鉴的加盖;更换印鉴前后支票 的使用。
四、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单位存入现金操作程序
1、缴款单位填制一式两联缴款单,连现金交记账员。
2、记账员对所填的户名、大小写金额、账号等凭证要素进行审查正确后,对现金卡大把,逐张清点零数与缴款单核对一致后,通过 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记账,在缴款单上加盖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3、出纳员逐张清点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录入复核并打印缴款单,同时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登记现金账,第一联交记账员退交缴款单位,第二联作记账凭证。
风险点:现金的清点核对;缴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
五、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单位支取现金操作程序
1、记账员接到取款人现金支票,除按支票有关规定审查外,还要审查支票是否挂失,背书与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折角验印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记账加盖名章交出纳员。
2、出纳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录入复核并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名章,同时将支票作记账凭证附件,登记现金账,配 好款项一并交给记账员。
3、记账员卡大把逐张清点零数与支票金额核对无误后,叫取款 人问清数额将款付出。
风险点:支票折角验印;存款帐户的透支。
六、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单位办理转账收入业务操作程序 1.接受本社支票转账收入的的操作程序,记账员接到单位提交的三联进账单,对支票审查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对活期转账做录入记账,支票和进账单加盖名章交出纳员。出纳员录入复核后打印记账凭 证并加盖名章,将进账单第一联交记账员退回客户,第二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三联进账单通知收款单位客户收账。
2.汇划款项进账操作程序。通过联行汇入款项,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记入客户账户,由记账员打印来账凭证,收账通知加盖转讫章后退给客户。
风险点:办理转账收入串户
七、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单位办理转账付出业务操作程序 1.办理本社转账支票付出操作程序。单位持支票将款项转入在本社开户的其它单位账户,填写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交记账员。记账员接到支票、进账单,审查支票印鉴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金额是否填写一致,审查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记账录入,加盖名章后交出纳员录入复核,打印记凭证,加盖转讫章及个人名章,支 票作为借方记账凭证附件,进账单第一联交记账员退还客户,第二联作为贷方记账凭证附件,第三联作为收款单位收账通知。
2.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操作程序。记账员对汇款单位提供的支款凭 证进行审核要素是否齐全,背书是否与收款单位名你一致,印鉴与单位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单位账户余额是否充足,审核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理行记账录入,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出纳员录入复核,打印记凭证,加盖转讫章及个人名章,支款凭证作为借方记账凭证附件,进账单第一联交记账员退还客户,第二、三联作为贷方记账凭证附件。风险点:预留印鉴的核对;支票折角验印;
八、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操作程序
(一)开户
1.由储户持有效证件到信用社申请开户(个人结算户开立需填写 开户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客户口述金额或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记账员清点核对现金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开户,打印存款凭证(存款凭条及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加盖个人名章后,将现金、存款凭证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出纳员。2.出纳员首先核对客户信息,清点现金与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登记现金账,将存款凭证交记账员退交客户。
(二)续存
1、由客户口述金额或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由记账员清点核对现金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记账,打印存款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加盖个人名章后,将现金及存款凭证一并交出纳员。
2、出纳员清点现金与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登记现金账,将存款凭证交记账员退交客户。
(三)支取
1、由客户口述金额或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客户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由记账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记账,打印取款凭证(取款凭条及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出纳员。
2、出纳员审核取款凭证要素的真实性(定期存款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加盖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登记现金账,配好款项连同客户凭证一并交记账员。
3、记账员卡大把逐张清点零数与客户凭证金额核对无误后,叫 取款人问清数额将款付出。
(四)销户
1、由客户口述申请或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要求销户,由记账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记账,打印取款凭证(取款凭条及凭证)及利息清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出纳员。
2、出纳员审核取款凭证要素的真实性,加盖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登记现金账,配好款项连同利息回单一并交记账员。
3、记账员卡大把逐张清点零数与销户本息金额核对无误后,叫 取款人问清数额将款付出。
风险点:存款及取款时身份证号码的登记;存款及付款时现金的清点。
九、某某县农村信用社挂失业务操作程序
1、客户因遗失、损环、被盗存款凭证或密码遗忘而申请挂失时,应填写信用社挂失申请书,并提交存款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需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密码挂失不允许代办)和存款人的户名、日期、金额、账号、挂失原因等情况。记账员经查验身份证件与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相符后,查明存款凭证未被支取方可受理,通过 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并在挂失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将挂失申请书交出纳员进行复核。
2、出纳员对挂失申请书填写内容与客户身份证件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将第一联(永久保管)、第三联客户回单交记账员退还客户,第二联作当日传票附件。
3、挂失期满后,存款人本人持挂失回单及有效身份证件交记账 员,记账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挂失销户或挂失补发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出纳员复核。
4、出纳员对挂失后处理结果复核无误后,支付现金或对其补发的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和个人名章交记账员退还客户。
风险点:挂失申请书的填写及有效证件的检验;挂失后存款被冒取。
十、某某县农村信用社没收假币操作程序
1、临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当着客户 的面在假币的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印戳及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假币收缴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并入库保管。
2、人库保管的已没收的假币,应当按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交送,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防止已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风险点:遇假币不没收;假币的保管、出库、交接。
十一、某某县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及发出操作程序
1、信用社向联社领入时,应由信用社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 单”并由社主任签章后由库管员专人(双人)领取。库管员按照联社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及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由社主任进行复核后入库保管。
2、柜员需要领用时,由库管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记账并打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印章,将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领用单交领用柜员。
风险点:领用人身份的确认,重要空白凭证的专人保管和使用。
十二、某某县农村信用社调款操作程序
1、信用社需调款时必须由各信用社主任或副主任电话通知清算 中心调款数额,并做好保密工作。
2、调入社库管员开出加盖信用社印鉴的调款证明单到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库管员核对调款证明单及调款人真实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做调款处理,打印现金调拨单,其中一联加印章交信用社调款人员并配好款项,款包在押运员护卫下,将现金款包(箱)装上运钞车车载金库,提包员随车同行,运钞车按时驶往需调款的营业网点。
3、到达营业网点后,在押运员的护卫下,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提包员将款包卸下,送入柜台内,网点库管员当面点清、收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做入库处理,打印入库单,加盖印单并将其中一联交押运人员带回清算中心库管员作出库单附件。
风险点:调款的保密工作;对信用社人员身份识别。
十三、某某县农村信用社缴款操作程序
1、信用社需缴款时,必须由各信用社主任或副主任电话通知清 算中心缴款数额,并做好保密工作。
2、押运员、运钞车到达需缴款的营业网点,库管员首先对押运 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确认后,押运员在柜台外警戒,库管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现金出库处理,打印现金出库单加盖印章后同现金一起交信用社指派人员,在押运人员保护下装上运钞车车载金库,运送到清算中心。
3、清算中心库管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现金入库处理,打印现金入库单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联交信用社指派人员带回信用社作出库单附件。
风险点:现金的清点;对押运员、运钞车辆身份识别。
十四、某某县农村信用社费用列支流程
1、信用社权限范围内费用列支双人经办需用物品→合规发票相应附件,双签,主任审批→主管会计填制凭证,编制会计分录(现金或转账)→操作员按会计填制凭证记帐(一记双讫或电子转账)
2、需报批列支的费用列支
信用社需要写出费用报告申请→联社财务领导小组审核→财务部批复→信用社按需购置→合规发票及附件,经办人双签,主任审批→主管会计填制凭证,编制会计分录(现金或转账)→操作员按会计填制凭证记帐(一记双讫或电子转账)
十五、某某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流程 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信用社查阅信用记录→经营社受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出账、复核→贷后管理(信贷档案、借据管理、台帐、分户帐、贷后检查等)→贷款收回。
十六、某某县农村信用社营业人员保卫工作流程
准备上班→开前门、锁后门、不准外人进入营业室和值班人员办理交接→检查报警器、灭火器是否良好,应急武器放在应手地方→钱、证、印出库→双人临柜交叉复核→按会计出纳制度办理各项业务→正确使用营业 时间紧急情况处置方案→营业终了,钱证印全部入库→和值班人员交接后下班。
十七、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守库人员工作流程
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饮酒娱乐活动→关锁大门、院门、营业室门窗→检查报警器是否良好,应急武器放在应手地方→按守库人员职责完成守库任务→正确使用守库中紧急情况处理方案→完成守库任务离岗。
十八、某某县农村信用社押运人员工作流程
单位存款 第6篇
关键词: 道德风险;存款保险;防范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3-0039-05
八十多年前,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下几近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的发展不断完善,尤其在金融风险及监管检查方面卓有成效。20世纪60年代,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使得金融风险剧增,大多数西方国家也建立起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迈出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第一步。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得失给我国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重点应围绕防范道德风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既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又不能流于形式僵化死板,要边摸索边改善,根据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动态、弹性的调整。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界定与释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当银行无法满足其对存款人的(付款)义务时,保护存款人其受保存款不受损失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受保金融机构特定种类的存款进行保护,且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我国2015年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初现雏形。因此,下文所提“存款保险制度”均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的一方无法监督另一方的行动时,或者监督的成本过高,一方行为的变化而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存款保险制度语境下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银行以及监管机构等不同主体,出于各自不同动机,为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承担过度风险,并且不惜损害他方,从而可能致使银行业出现危机。
(二)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系列复杂的合约。涉及存款人、投保机构和监管机构等相互之间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势必产生各方冒险逐利、转嫁风险的道德风险。因而,下文将从上述不同行为主体出发来探讨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形成的原因。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得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不足。若不存在没有任何存款保护制度,银行便会有破产之虞,因而存款人有较强的动机自发地监督银行。如果银行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存款人要么会要求其提高存款利率,要么会“用脚投票”,将存款转移到更稳健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更安全的地方。而存款保险赔付制度下,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或大部分都能够得到赔付。因而,存款人甚至可能去选择冒险经营,但许诺给他们高额利率的银行,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
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对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的激励是存款保险制度中最主要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挤兑的可能性,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也随之下降。银行的股东和管理层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来自存款人市场约束也被弱化,使得存款人不再密切监督银行,银行不用为其增加的风险付出高利率的代价。因而,银行更倾向于通过承担高风险来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银行高风险经营是导致其破产甚至产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造成了银行间激烈的恶性竞争,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3.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
从存款保险机构来看,监管宽容是其最主要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为了减少保险基金损失,对有问题的投保银行,往往吝于立即救助,而是期待其通过整改自行好转,如果通过整改得以改善,则存款保险机构就免去了一笔救助费用。但如果由于存款保险机构怠于救助,问题银行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而变得更糟糕时,将会给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带来危机。这种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同样蔓延至金融安全网的其他两大支柱——最后贷款人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当银行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而产生挤兑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兜底,中央银行更倾向认定为清偿性不足或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拒绝提供最后贷款。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因挤兑而导致银行破产的可能性,而对金融安全盲目乐观,放松监管。
二、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诚然,存款保险制度催生了道德风险,带来了诸多危害。但如果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出现信心危机问题,将会迅速扩散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深重灾难。实践证明,经过精心设计的约束机制是可以防范道德风险的,许多针对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已经运用到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并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效。
(一)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
确保存款保险机构独立地位,排除政治压力的干预和参保银行的影响。单独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有助于相互制衡、各司其职,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特有职能和履行应有职责而不受不当干扰,也避免与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信息共享困难,或推诿责任的道德风险。
在实践方面也显示,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独立设置的存款保险机构在2000年时共有15个,占23%;2010年为36个,占38%;2011年底为54个,占65%。[1]鉴于不少刚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存款保险机构置于其他监管机构之下的做法视为过渡期内的权宜之计,这一比重将会继续扩大。
(二)采取风险差别费率方式
在1991年美国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之前,参保银行均基于统一的标准费率来缴纳保费。风险较高、经营不善的“坏银行”并不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而稳健经营,无破产之虞的“好银行”所支付的成本竟然要与那些“坏银行”同样高。事实上形成了稳健银行对问题银行的补贴,这是一种“扶劣损优”的不公平现象。美国在实践中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中采取了依风险确定保险费率。要求存款机构按照自身承担的风险水平缴纳保费。Merton的期权定价模型理论也表明了在固定费率制度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2]银行会通过增加资产风险和减少资本将风险从自身转移至存款保险机构、将利润转移给自己,而在风险差别费率的情况下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相比单一费率制度,风险差别费率能够有效地降低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开始效仿美国选择风险差别费率代替统一费率,这将是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三)确立限额保险方式
Alovsat Mulumov对土耳其银行系统的存款保险和道德风险的案例研究表明,在全额赔付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存在从事过度风险行为的倾向。[3]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实行限额存款保险方式,而保护限额的设定关系到道德风险的控制和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若保险额定得太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下降,容易滋生过度的道德风险;若保险额定得太低则难以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两大主要目标——保护小额存款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4]
国际上保险限额的界定方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将本国人均GDP作为存款保险限额的参考,另一种是使全额赔付能够覆盖90%的存款人。实践中,各国采取“广覆盖”原则,一般按人均GDP的3-5倍设定存款保险限额,使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明确的保护。
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存款保险限额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各国在危机期间提高了存款保险的限额。存款保险上限的提高是各国在面对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这一措施能够起到使存款人重拾信心,减少银行挤兑及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
(四)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监管权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和赔付方,有最大的动力阻止各方的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保险基金不受损失。因此,应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权力来限制参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便加强了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参保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增加其备份检查权、执行权和有序清算权等。《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2014年版)也要求明确存款保险机构享有检查和提前介入问题银行等权力,以及在银行恢复与处置过程中的相应职责等。
存款保险机构除具备保险赔付和紧急援助等传统“支付箱”职能之外,还应当配合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投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权、拒绝与终止承保权、早期干预与处置权、处罚与建议处罚权等监管权的合理安排,存款保险机构能够有效降低道德风险问题。但为了避免出现监管重合和监管真空的现象,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实施全面合规性监管来达到目标,偏重化解和纠正。而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应侧重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对投保银行进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强化存款保险制度事前和事中的风险发现和防范功能。[5]
三、中国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防治困境及建议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基本参照了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的指引原则制定,但由于我国自身特殊的国情,如居民有着较高的储蓄偏好,银行业存在国有垄断程度较高的局面等等,使得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特有的道德风险困境,不能照搬国际经验。
(一)起步阶段难以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了我国现行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6]而该基金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管理。这样隶属于人民银行的安排存在着目标冲突,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如果中央银行同时代替存款保险机构行使风险处置与金融机构救助的职能,使“最后贷款人”变为“最先贷款人”,将影响其货币政策职能,甚至引发通货膨胀。只有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才能够避免与中央银行和审慎监管机构存在目标冲突。但考虑到眼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设立独立机构将花费大量资金。保费尚未充分积累就有很多成本支出,社会上就会有意见,如果此时发生一定数量的银行倒闭,存款保险赔付资金不够用,就会对设立机构的成本支出提出强烈的批评。[7]
现阶段将存款保险基金置于人民银行之下的做法,笔者建议只能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一旦条件成熟,应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且给予其与中央银行和审慎监管机构同等的地位。如使之共同直属于国务院,三者相互间地位平等但同时都对国务院负责。这样的安排可以使得三者既能相互制衡,又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合作,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
(二)高储蓄率难以设定合理的偿付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为2015年人均GDP的10倍左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8]而国际上一般为人均GDP的2至5倍。过高的保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银行危机的频率是随着保险赔付额度与人均GDP的比例的增加而增加的。如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美国存贷危机中,有经济学家通过测算认为,若当时美国的存款保险赔付额度是人均GDP的1.5倍的话,美国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将降低43%。[9]与此同时,我国又存在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殊国情: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烈,储蓄率为世界第一,存在着大量的中小存款人。且民众投资渠道狭小,银行存款是其主要投资方式。社会保障体系远未健全,其储蓄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多种社会功能。如果保护不足,易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难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防止挤兑以维护金融稳定的两大目标。因此如何找到维护金融稳定和约束市场纪律之间的平衡是我国确立赔付上限的难点。
建议对最高赔付限额进行动态、弹性地调整。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金融危机发生时,为提升存款人对银行系统和金融体系的信心,在制度安排之外进行的额外保障也是非常多见的。[9]最近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普遍提高赔付上限。美国大幅提高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德国甚至放弃限额保护改采全额担保。但这种非常措施长期化将助长道德风险。考虑到我国大量的中小存款人储蓄意愿强烈,且其储蓄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关乎国家的稳定。相较其他国家,应当给予较多的保护。但不应超过人均GDP的10倍。当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要适时降低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应提高赔付上限;而在危机过后,及时调整回合适的限额。根据我国的经济现状和金融风险状况等进行动态地调整,保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修改。另外,注重加强公众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知识教育,树立其风险意识。使其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范围和限制也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确立合理的赔付限额。
(三)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难以落实
由《存款保险条例》可知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不是单纯的“付款箱”功能,虽然给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非现场检查权,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现场检查权。仅仅要求投保机构报送资料难以对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控。但给予其现场检查权又要注意与其他保持协调合作,避免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权利(力)、职责不清晰。[10]
因而,笔者建议首先应细化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存款保险条例》中关于金融机构间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实为前瞻性的借鉴,但遗憾的是仍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缺乏正式的、刚性的制度保障。建议参考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官协会的做法,由各金融监管机构轮流出任协会主席,轮流检查、结果共享,或者联合检查但各有分工的方式对银行进行监管。[10]这样既可行使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现场检查权,又可避免超越职权、重复检查。再者,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存款人利益以此维护金融稳定,赋予一定的处罚权是必要的,但仅限于督促收取保费等保护存款人和存款基金的必要,不宜过多,也不宜将手伸的过长,以免混淆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的职能。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认为应当处罚但又属于其他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必要的建议处罚权,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处罚。这种建议处罚权不能是原则性规定,流于形式,要明确监管机构对建议处罚回应的形式、期限、内容以及其他责任等等,若监管机构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罚建议有异议,提交共同上级解决。
参考文献:
[1]魏加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EB/OL].
[2016-09-01]. http://www.drc.gov.cn/xscg/20130510/
182-473-2874917.htm.
[2]Merton Robert C,An Analytic Derivation of the Cost of Deposit Insurance Loan Guarantees: An Application of Modern Option Pricing Theory[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77(1):3-11.
[3]Ensar Yilmaz & Alovsat Muslumov, Deposit Insurance and The Moral Hazard Problem:The Case of the Turkisn Banking System[J].AppliedEconomics,2008,40(16):2147-2163.
[4]张圣翠.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防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3):73.
[5]刘仁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3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EB/OL].[2016-09-01].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
/2015-03/31/content_9562.htm.
[7]周小川.周小川详解存保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EB/OL].[2016-09-01]. http://finance.ifeng.
com/a/20150428/13668821_0.shtml.
[8]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存款保险条例》答记者问[EB/OL].[2016-09-01]. http://www.gov.cn/
xinwen/2015-03/31/content_2840896.htm.
[9]朱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
[10]朱大旗,李慈强.存款保险新机制下的银行监管权[J].保险法,2013(5):35.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Based on the Prevention of Moral Hazard:
Plight in Design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TANG Li
(School of Law,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moral hazard has always been a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can reduce the risk of bank runs and stabilize financial system. However, it also weakens the market discipline and creates moral hazard.The root cause of moral hazard is information asymmetry, which is almost inevitable in modern society. It does not only exist in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but also in other fields. Moral hazard is by no means the reason to abandon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but it should be controlled and prevented by establish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properly.The moral hazard in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because of our particular situatio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find a way to design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of China and can prevent moral hazard.
单位存款 第7篇
一、关于储蓄实名制
2000年4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储蓄实名制。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个人存款账户时, 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使用实名。”而“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公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 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进行核对, 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而所谓“实名, 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储蓄实名制是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而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信用制度, 没有实名制也就没有基本的个人信用。储蓄实名制是保护个人资产和完善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在相关市场主体的设立以及规范经营, 还是在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运营调整过程中, 众多的不诚信主体及其不诚信行为始终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同时, 涉及婚姻、赡养、继承、赠与以及个人财富的支配权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实践, 更迫切要求财产归属要具体到个人。
二、存款实名制操作中金融机构的审查识别责任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进行核对, 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进行核对, 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据此规定, 金融机构对于开户者到底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身份审查责任呢?是单纯的程序性审查, 还是实质性的审查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金融机构对于存款人实名开户的审查义务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 (五) 项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 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上提取现金5万元 (不包括) 以上的, 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 金融机构对于储户以及取款人、代领人的身份的审查, 仅仅是“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 但对于如何判断是否真实有效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也因此, 金融机构的这一审查只须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 尤其是对活期存款的支取, 只要凭储户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存折和密码, 储蓄机构就必须给予办理, 而无须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故上述规定中有关对开户人的身份审查不能扩大理解为实质性审查。
三、实名制下存款账户资金所有权的一般性推定
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进行核对, 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该条内容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的操作程序。也因此, 自从2000年4月1日开始, 我国所有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公民的储蓄业务时, 都必须实行个人存款账户的实名。依据民法的一般原理, 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的货币特性, 应当推定货币的占有权与货币的所有权合而为一, 即谁持有货币, 就视谁为该货币的所有人。故实行实名制后, 在一般的情况下, 实名账户上存款的所有权人当然就是实名的存款人。这一符合民法关于货币的特有属性而推断的理论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社会信用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都具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但同时, 这种简单的推定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仍然有着相应的缺陷。如家庭共同财产以及合伙或者公款私存时, 就很难说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就一定属于所开户的实名存款人所有。因为依照民法原理, 对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合伙财产, 应当是共同财产所有人共同行使财产所有权, 并非共有人当中的某一人即可代表或可处分的, 也因此, 当类似的共同财产出现时, 就不能采取单纯以谁的记名身份就应该归谁这一简单的推论。还有当出现冒名他人的姓名身份进行存款开户时, 存于该账户中的存款, 究竟应当归属于谁?同样不能适用上述这一简单的推定。
四、实名制下存款账户资金所有权的特殊判定
(一) 实践中冒名存款的案例。
原告齐某某1986年来泉州市打工, 与案外人张某某 (男, 与被告李某某原来系夫妻关系, 后双方因感情纠纷于1994年5月1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系朋友, 关系密切。1988年原告生育一女孩, 户口随原告入户江西省九江市。2001年, 案外人张某某就将其原妻子李某某的出国护照中的照片揭去, 套上了原告的照片, 而护照的身份基本情况则仍然为被告李某某的身份基本信息, 张某某即以此办了一张名为被告李某某但身份证照片却是原告的虚假身份证交给原告使用。2001年4月28日, 原告持该假身份证, 以被告李某某的名义到泉州农行开户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 同时还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均由原告自己设定了密码。泉州农行经核对后, 将开户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在案, 当日存入现金1, 000元。之后至2008年1月5日, 原告始终持该存折或该储蓄卡使用。2008年1月5日, 原告继续使用该储蓄卡取款时被ATM合法吞吃,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账号已为被告李某某持其真实的身份证件申请挂失, 并予以冻结。该账户内尚有余款17612.23元。原告当天赶到分理处, 分理处人员通知了被告李某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当地派出所到现场后, 即将原告所持有的那张假身份证予以扣留。原告因无法继续使用该存折, 多次与第三人银行协商, 要求解冻领取该款, 但为第三人依照规定所拒绝。2009年12月21日, 原告向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确认户名为李某某的被原告自己一直使用的那张活期存折及存款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某辩称, 根据存款实名制规定, 该存款账户存折和储蓄卡应当确认属于被告所有, 存折内余款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被告。同时, 原告假冒被告的身份并长期使用, 侵犯了被告的姓名权与身份权, 被告保留对其该侵权行为诉诸法律的权利。第三人辩称, 第三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工作制度与规程履行责任和义务, 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无关, 无任何的过错, 不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2010年3月9日, 经法院主持调解, 原告主动承认自己假冒被告身份而开立账户的过错, 并愿意对此给被告造成的不便, 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被告对此予以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一, 户名为李某某却一直被原告所使用的活期存折及储蓄卡中的10, 000元归原告齐某某所有, 余款归被告李某某所有。第二, 双方同意上述款项由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划拨分配。第三,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案并已执行结案。
(二) 储蓄存款实名制之下冒名存款的法律效力。
在上述案例中, 原告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 假冒被告的身份信息, 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不仅明显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储户必须实名的强制性规定, 也因此导致其在与银行之间诉缔结的储蓄存款合同上主体上的不适格, 也导致了双方缔结储蓄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一致, 原告的行为不仅是缔约过失行为, 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扰乱了金融秩序, 故原告与银行所订立的存款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 原告所持有的存折凭证也当然是一无效凭证。
(三) 冒名存款账户中资金所有权的归属。
本案之所以得以调解结案, 关键在于通过法官的释明, 让各方当事人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即虽然冒名者与银行所订立的存款合同无效, 但冒名存折具有物证效力, 可以从另一侧面证明实际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所存在的实际的存款合同关系, 该存折上的存款数额、利率、时间等都是实际存款人与银行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 众所周知, 密码是银行账户的核心关键, 系存款人和银行在履行存款合同权利义务时的“对接暗号”,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表明身份的作用。而在本案中, 原告齐某某作为实际存款人, 知晓账户的密码, 也一直使用该冒名存折、储蓄卡及相应密码, 并始终以李某某的名义签名进行存取款, 可见原告一直在实际行使并处分该账户内货币存款的权利。而被告李某某不仅未能提供对该账户实际持有并使用的证据, 且不知道该账户的密码, 坚持自己不会写字, 不曾签名过, 并拒绝现场签字实验。故从以上一系列的证据及事实可以判定, 原告应为本案存款账户的实际存款人, 该账户中的货币存款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原告。
五、结语
综上, 储蓄实名制是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这一制度的实施, 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公民个人存款账户资金的安全, 也促进了银行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更促进了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环境安全。应当予以充分的维护和肯定。但对于贯彻实名制过程中所出现的若干问题, 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维, 客观地看待金融机构相应的履行职责, 客观地对待实践中所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 并根据相关的法律原则进行相应的判断和处理, 切忌一刀切和机械思维的简单推定。当然, 在办理相关实名制存款业务时,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审核能力的培养, 对于开户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全部要素应予全部登记, 留存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 国家应从立法的层面上规定金融机构管理终端和公安户籍管理终端的联网, 增强对储户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核对能力, 有效地解决鉴别身份证件真伪这一技术难题, 进一步更有效的维护储户的存款安全。
摘要:本文论证分析了储蓄存款实名制的相关定义及其重要意义, 并从程序意义上分析论证了金融机构在实名制下的审查责任义务以及实名制下存款账户资金所有权的一般性推定。同时, 结合实际案例, 对于冒名开立储蓄存款账户行为的性质, 以及冒名存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存款的归属问题, 进行了特别的论证。
关键词:实名制,冒名存款,合同效力,所有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5
[2].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及其案例
[3].杨秋伟.试论存折的法律性质[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员报, 2005
[4].李大元.透析存折纠纷案件中的民刑关系[J].北京审判, 2000
[5].佛锐.存折纠纷案件法律责任界定[J].当代法学, 2001
[6].迟智广.关于存折纠纷的几点法律思考[J].上海金融, 2000
[7].马海翔, 王永建.储蓄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担[N].中国法院网
妈妈的银行存款 第8篇
每星期六的晚上,妈妈照例坐在擦干净的饭桌前,皱着眉头归置爸爸小小的工资袋里的那点钱。
钱被分成好几摞。
“这是付给房东的。”妈妈嘴里念叨着,把大的银币摞成一堆。
“凯瑞恩的鞋需要打个掌子了。”妈妈又取出一个小银币。
“老师说这星期我得买个本子。”我们孩子当中有人说话。
妈妈脸色严肃地又拿出一个5分的镍币放在一边。
我们眼看着钱堆变得越来越小。最后,爸爸总是要问:“就这些了吧?”妈妈点点头,大家才可以靠在椅子背上松口气。妈妈此时会抬起头笑一笑,轻松地说:“好,这就用不着上银行取钱了。”妈妈在银行里有存款,这真是件了不起的事,它给人一种暖融融的、安全的感觉,我们认识的人当中还没有一个在城里的银行有存款的,我们都以此为荣。
我永远也忘不了住在街那头的简森一家因交不起房租被扫地出门的场景——几个不认识的大人把家具搬走了,可怜的简森太太眼泪汪汪的。当时我感到非常害怕,这一切会不会、可不可能也落到我们的头上?旁边的戴格玛用滚烫的小手抓住我的手,轻轻地对我说:“我们银行里有存款。”顿时我觉得又能喘气了。
莱尔斯中学毕业后想上商学院。妈妈说:“好吧。”爸爸也点头表示同意。
大家急切地拉过椅子聚到桌子面前,我把那只漆着鲜艳颜色的盒子拿下来,小心翼翼地放在妈妈面前,那盒子还是圣诞节时西格里姨妈从挪威寄给我们的。
这就是我们的“小银行”,有急需时就用这里面的钱。昆斯廷摔断胳膊请大夫时用过;戴格玛得了重感冒,爸爸去买药的时候也用过。
莱尔斯把上大学的各类花销——学费,书费……列了一张清单。妈妈对着那些写得清清楚楚的数字看了好大一会儿,然后把“小银行”里的钱数一遍,可是不够。
妈妈闭紧了嘴唇,轻声说:“最好不要动用大银行里的钱。”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莱尔斯提出:“夏天我到德伦的副食店去干活。”妈妈对她赞赏地笑了一笑,仔细地写下了一个数字,加减一番,还是不够。爸爸把烟斗从嘴里拿下来端详了好一会儿之后,说道:“我戒烟。”妈妈从桌子这边伸出手,无言地抚摸着爸爸的袖子,又写下了一个数字。
我说:“我每星期五晚上到桑德曼家去看孩子。”当我看到几个小妹妹眼睛里的神情时,又加了一句:“昆斯廷、戴格玛和凯瑞恩帮我一起看。”“好。”妈妈说。
又一次避免了动用妈妈的银行存款,我们心里感到很塌实。
即使在罢工期间,妈妈也不让我们多操心。大家一起出力干活,使得去大银行取钱的事一再拖延,这简直就像游戏一样有趣。
把沙发搬进厨房我们都没有意见,因为这样才可以把前面一间房子租出去。
在那段时间,妈妈到克茹帕的面包房去帮忙,得到的报酬是一大袋发霉的面包和咖啡蛋糕。妈妈说,新鲜面包对人并不太好,咖啡蛋糕在烤箱里再烤一下吃起来和新出炉的差不多。
爸爸每天晚上到奶制品公司刷瓶子,老板给他3夸脱(1夸脱等于1.14公斤)鲜牛奶,发酸的牛奶随便拿,妈妈把酸了的牛奶做成奶酪。
最后,罢工结束了,爸爸又去上工,那天妈妈的背似乎也比平时直了一点。
她自豪地环顾着我们大家说:“太好了,怎么样?我们又顶住了,没上大银行取钱。”后来,好像忽然之间我们都长大了,工作了。我们一个个结了婚,离开了家。爸爸好像变矮了,妈妈的黄头发里也闪烁着根根白发。
后来,我们买下了一所小房子,爸爸开始领养老金。也是在那个时候,我的第一篇小说被一家杂志社刊登了。
收到支票的时候,我急忙跑到妈妈家里,把那张长长的绿色纸条放在她的膝盖上,对她说:“这是给您的,放在您的存折上。”她把支票在手里捏了一会儿,说“好。”眼睛里透着骄傲的神色。
我说:“明天,您一定得拿到银行里去。”
“你和我一起去好吗,凯瑟琳?”
“我用不着去,妈妈。您瞧,我已经签上字把钱落到了您的户头上,只要把支票交给银行营业员,钱就存到您的账上了。”妈妈抬头看着我的时候,嘴上挂着一丝微笑。
“哪里有什么存款?”她说,“我活了一辈子,从来没有进过银行的大门!”
妈妈用她简单的智慧换来了我们一生的财富。
(摘编自《校园小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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