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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效性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董事会有效性范文(精选9篇)

董事会有效性 第1篇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利益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战略制定的最高决策机构,属于特殊的高层管理团队(STMT)。近年来,中航油、中国猴王、安然、世界通讯、环球电讯等中外大公司财务丑闻频繁暴发,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相应引发了对公司董事会有效性的质疑。关于董事会有效性的研究目前主要涉及董事会特征与董事会有效性的关系研究,其中,董事会特征包括董事会规模、董事会结构、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会议次数以及领导结构等,然而,得出的结论往往并不一致。有人甚至指出,“治理文献关注组织特性所付出的代价是不能发展关于各种背景下什么使董事会有效的知识”。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倡打开董事会组织安排与绩效结果之间的黑箱,来分析董事会的角色与职能。虽然,人们渐渐了意识到了团队过程的重要性,但这方面的研究仍然非常少。为此,本文试从团队过程出发,对董事会有效性及其影响要素的界定展开研究,建立董事会有效性模型,以帮助公司增强对董事会过程及其影响要素的识别能力,进而提高董事会的有效性。

二、团队过程界定

研究团队的核心问题是团队的有效性以及影响团队有效性的因素,团队过程的研究是伴随在团队有效性研究之中的,并以如何提高团队有效性为目的。1964年,Mc Grath提出了“输入-过程-输出(Input-Process-Output,I-P-O)”理论框架,即团队过程在团队输入变量与团队有效性之间产生影响,其中,“输入”主要指团队的结构、成员和环境特征等,“过程”主要指团队中的人机互动行为和一些社会心理因素,而“输出”则是指团队有效性。此后,团队有效性的研究多数是对I-P-O模型的发展和补充。

1996年,Finkelstein和Hambrick提出高层管理团队的三个可辨别核心要素是:组成、过程、结构,认为过程包括团队成员之间的协调、沟通、冲突处理、领导和激励等行为。2003年,孙海法和伍晓奕回顾了1984年-2001年之间的实证文章,建立了高层管理团队运作效率研究模型,引导学术界对社会整合、沟通、冲突等被称为“黑匣子”的团队过程的积极探讨。Marks等人将团队过程定义为:团队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行动,这些行动通过认知的、语言的、以及动作的方式将输入转化为结果,这些行动受组织任务的导向,力图达到团队的整体目标。蔡厚清等人认为团队过程是沿着时间流向的、由个体活动相互作用所激发的“场流”,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人们通过“场流”,将不同时点上的输入转换为不同时点上的输出。

董事会属于高管团队之一,因此,董事会过程也是团队过程。通过上文分析以及借鉴前人的定义,本文将董事会过程定义为沿着时间流向的,董事会成员受团队目标导向的,相互依赖的一系列决策等活动。相对团队构成等特征因素而言,团队过程因素比较动态,而对动态的过程变量的研究则更有利于把握团队有效性的实质。周莹指出,具体测量哪些变量是团队过程的研究难点与热点。居于此以及董事会的重要性,本文试从团队过程探讨界定董事会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三、董事会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界定

董事会有效性往往通过董事会履行职能所创造出的产出来体现。魏秀丽总结前人经验,提出董事会具有三大职能:(1)监督职能,包括:遴选高层管理者,特别是雇佣和解雇CEO;监督、评估经理层的业绩;保护股东利益,使代理成本最小化。(2)战略职能,强调董事对CEO的建议和顾问功能。(3)资源关系职能,董事会具有对内和对外资源依赖的角色。要使董事会职能有效发挥,必须注重董事会过程,董事会过程有效性是提高董事会有效性的核心环节。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以及基于董事会特点的基础上,本文将董事会团队过程变量分为两大类:准备变量和行为变量。其中,准备变量是指为很好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董事会成员在团队过程中所具备的素质等隐性条件,包括工作素质变量、价值观念变量、目标一致性变量。行为变量是指为很好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董事会成员在团队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显性行为,包括工作表现变量,信息传递变量、团队氛围变量、决策科学变量。

准备变量一:工作素质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董事会成员的工作素质包括技能、知识、社会资本、学习能力等。其中,社会资本是指董事个体所拥有的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的属性以及通过这些关系可以获得的资源(Gavin&Geffrey,2004)。依据资源依赖理论,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主要取决于企业获取与控制外部资源的能力。董事会成员的工作素质是达成董事会有效性的基础保证。董事会应尽量选择那些有利于个人独立思考的,具备企业经营所需相关能力、经验、技能、品质和社会资本的个体来担任董事。

准备变量二:价值观念

共同价值观是团队的灵魂,是统一团队成员行动的指南,是达成团队目标的崇高信仰。正确的价值观构成董事会成员最具激励性的心理源泉,将董事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来,真正代表股东利益,做公司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从而达到董事会有效性。高效团队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共同的价值观来指导其团队成员的行动,团队成员对团队和他人有着共同承诺。West(1984)提出的团队建设模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团队应该建立清晰的对团队价值观与目标的共同理解,同时,将团队的价值观确定了5个维度,即价值观的清晰度、继发性程度、可行性、共享性和未来潜力。

准备变量三:团队目标

目标在任何组织中都很重要,对董事会也不例外。董事会目标主要是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正确建议,包括战略、任务等。董事会成员是股东的代表,拥有着不一般的资源,很可能为己谋私,因此应确保董事会成员具有共同的目标,为公司服务。Larson和Lafasto(1989)调查发现每个有效运作的团队都有着对其目标的清晰理解。董事会成员间达成一致的团队目标对董事会有效性的贡献是最大的,也是最基础的。如果董事会没有实现团队目标,那么董事会的有效性为0。团队目标对团队的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保证团队做与目标有关的事情,保证团队的效率与效果。董事会必须对团队目标达成一致并获得承诺。

行为变量一:工作表现

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是指董事会成员在会议过程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包括出勤率、观点次数、观点独立性、学习积极性等。出勤率是董事会成员对其工作认真负责的最基础的标准。如果董事会成员总是不出席会议或叫人代其出席,董事会有效性就无从谈起。董事会成员观点独立性是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灵魂”。Van den Berghe等(2005)提出董事会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懂事个体成员思想或态度上的独立,是指懂事有能力和意愿做出独立判断。学习积极性是指董事会成员积极熟悉公司的管理运作现状和倾听并认真思考管理问题等。

行为变量二:信息传递

信息传递变量是指影响董事会内部信息传递途径和效率的变量,包括沟通、冲突、辩论、协调、合作等。沟通是团队运作的基础,当沟通的质与量提升时,成员间互动效果得到增强,进而提高团队整体效能。董事会内部的辩论是“董事会成员就不同的决策方法和与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的公开讨论”,能够激发不同思想的产生,也能为评价各种方案和质疑错误提供平台。Amason和Sapienza(1997)认为,除了辩论之外,在高管团队内部还存在以工作为导向的认知冲突和以人为导向的情感冲突。研究表明,关系冲突对团队有效性有负面影响,而任务冲突则主要是积极影响。冲突产生时,成员之间相互合作和协调就必不可少了。协调是统一成员目标和行为的过程。合作则能增进成员间的友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Espinosa等人的调查研究表明,合作与任务完成时间呈负相关。由于董事会工作的复杂性超越了个体的知识和能力范围,通过沟通、辩论或者其他形式的互动来达到分享每个董事的观点和降低董事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性等目的,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从而提升董事会的有效性。

行为变量三:团队氛围

团队氛围是代表团队成员感受所处团队环境的一种知觉,此知觉来自成员的经验,并能影响团队成员的行为,可以利用一系列的组织属性加以描述。团队氛围有“良好”与“不良”之分,可以相互转化。Anderson和West(1992)提出了团队气氛四因素模型,认为对团队气氛的衡量要从四个方面来进行,即愿景目标、参与保障、任务导向和创新支持。参与保障是指成员在参与团队的决策时,感到安全、宽松。周晓认为团队气氛与团队绩效正相关。Hay Group的调查研究表明,团队气氛对团队绩效有40%的影响。良好的团队氛围能使团队成员具有很强的内部凝聚力和群体效能感,能够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团队的行为与绩效。木桶理论告诉我们,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不仅取决最短的木板长度,还取决与木板与木板之间的结合是否紧密。

行为变量四:决策科学

战略决策是公司董事会的核心职能,董事会决策是否科学关系着企业的兴衰存亡。王智慧(2002)认为董事会对战略过程起着全局把握和参与决策的作用;何卫东(1999)认为董事会对公司战略决策更多的参与将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本文认为董事会的决策科学变量包括战略思维、程序规范、决策工具、决策全面性、反馈全面性、决策效率和领导行为。企业董事会所要处理的决策问题一般是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需要掌握科学决策的工具,将各类决策模型和战略思维结合起来,运用科学的决策程序才能提高决策质量。决策是否科学,董事长的领导行为至关重要。Knight和Edwin(1997)指出影响团队有效性的因素包括团队领导这一变量。董事会决策时必须避免过早集中统一,应该尽可能的启发每位董事会成员充分阐述自己的的观点,这意味着董事长要对董事会过程很好的驾驭和控制,不能急于对某种观点表明态度,要创造一种有利的宽松的环境,鼓励奇思妙想。

四、董事会有效性模型的构建

根据IPO模型以及以上分析,本文基于团队过程视角构建了董事会有效性模型,如图1。该模型清楚地表明了团队过程对于董事会有效性的作用,团队过程各变量所包含的内容,团队过程变量之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的。

1. 团队过程的作用。

Campion等人的团队有效性模型(1993,1996)发现团队过程与团队有效性的关系最为显著。[25][26]Cohen和Bailey(1977)的团队有效性“启发性”模型认为团队特征通过团队过程影响团队有效性。通过上文分析,模型认为董事会特征对董事会有效性没有直接影响,董事会特征通过团队过程这个本质变量对董事会职能的发挥产生影响。

2. 团队过程变量之间的关系。

团队过程内部的准备变量和行为变量之间以及各再小分变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的。例如董事会良好的团队氛围可以促进董事会的内部辩论顺利进行,但是过度的辩论反而有可能破坏董事会的团队氛围。再如,Geringer和Hebert(1989)实证研究发现,外部董事的专业化程度与董事会内部运行效率对董事会战略参与有很大影响。董事会有效性模型较详细地描述了变量之间的关系。

五、结论和展望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及有效防范 第2篇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及有效防范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董事会秘书职业队伍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董事会秘书的职能及作用在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独特的专业作用。与此同时,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及如何防范的问题也随之摆在我们面前。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来自于公司的外部。董事会秘书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的认同,最早起源于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及155条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章节都确定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并规定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事实上,由于上市公司的规模、领导层的认识、企业文化的不同及董事会秘书本身素质的差异,往往造成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职责时,在承担责任、工作标准、工作职权及相应报酬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有关规定中对董事会秘书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有较明确的职权范围,但对董事会秘书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对如何保证董事会秘书行使其职权,则表述较少,由此造成了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时的不确定性。

从另一个方面考虑,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主要反映在与交易所的联络、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投资者及新闻媒体的联络、董事会内部的管理等方面。是处在公司与外界的交汇点,也是公司与外界矛盾的交汇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处在发展时期,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地建立和健全,由此也造成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中的困惑。而一旦出现问题,董事会秘书首当其中,必然要负有关责任。

第二,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来自于公司内部。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中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而这些公司在完成上市筹集资金之后,很多管理思路及管理办法还没有真正适应证券市场的要求,也就是说改制滞后。

可以想像,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也不会有充分的认同。可

能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将公司上市之后的多出来的工

作交给董事会秘书去做,但是并没有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方面给予配合。而当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的一些做

法提出疑义时,往往得不到理解;另一方面,公司对董事会秘书

寄予较大的期望,由于董事会秘书自身素质等原因造成不胜任董

事会秘书工作,而产生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不信任

感。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都处于一种被动的尴尬局面。

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最终将反映在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受

到董事会的解聘等处罚上。

董事会秘书职业风险的防范

从个人角度来说,董事会秘书职业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防范:

1、具备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是董事会秘书的职

业所必须的。不仅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还要熟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行政管理

方面的有关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对董事会提供全面的专业意见,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从而确立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的地位及作用。

2、遵守职业操守,履行专业职能。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作为专业人士,遵守职业操守,保持个

人的品格和地位是履行专业职能的首要条件。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很多公司在决策

与投资方面的安排,保守公司的秘密,避免公司对股价有影响的消息通过非正常的渠道传播。当得知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决议时,应及时提醒公司有关人员,并拿出解

决问题的办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升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的防范风险。

董事会秘书也有权行使如下职责: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

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

要马上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

管机构反映情况。

3、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董事会秘书在工作实践中,积累出了不少好的经验,这些经

验都有利于董事会秘书有效的防范风险。

注重工作方法,对董事一视同仁,提供同等专业意见,与董

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提高董事对董事会秘书的信任程度。争取董

事会成员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良好的工作环

境。

提高工作技巧,对董事会的议案要事先提出专业意见,在有

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时,在会前要表明自己的观点,协助董

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不要等到董事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避免在董事会议上引起争

议。如需要请专业会计师或专业律师提供意见时,应在会前安排

专业人士到场。

董事会秘书应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中国的董事会秘书专业队伍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已有二

千多专业人员,从1999年11月起,上海、大连、湖南、青岛、山东、海南等地相继成立了董事会秘书协会,这些协会主要起到

了自律及为会员服务的作用。

与国际上公司秘书专业人士相比,中国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的标准上已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就业程序上有所不同。一

般来讲,国际上先是取得了公司秘书的资格,才可去应聘公司秘

书的职位,而在中国,一般是先由董事会聘任,有了职位,再经

过两个交易所培训取得任职资格。

从中国董事会秘书的现状来分析,有效的防止职业风险应该

从根本上解决。我认为,推动董事会秘书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

发展应该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而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这种客观条

件。

1、促进成立全国性的董事会秘书专业协会。成立全国性的董事会秘书专业协会,有利于统一全国董事会秘书的专业管理,加快各地区董事会秘书的合作及交流,促进发挥董事会秘书专业

人士的作用,保护董事会秘书的权益。有利于开展与国际间同业的交流和合作,与国际标准接轨,使董事会秘书作为专业人士可

以走向世界。

2、强调董事会秘书是一个专业人士,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目前讨论的有关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秘书应作为一个

专业人士发挥作用。在董事会秘书现有的职责中,很多都是保障

公司治理准则的实施。如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帮助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

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

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

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建立董事会秘书人才库,只有将董事会秘书作为专业人

士,通过考试、工作经验及个人品格的标准,培养一支符合国际

水准的专业队伍,促进董事会秘书专业人才的正常流动与竞争。

董事会秘书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团体,在加强专业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提高董事会秘书的地位、提供为

董事会有效性 第3篇

公司章程的概念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 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 则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关于公司治理的含义, 国内外学者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说法。就国内学界而言, 李维安教授的定义较为全面, 同时兼有前瞻性。所谓公司治理是指, 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还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保证公司各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200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 (2004) 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中指出,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仍然存在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1. 董事会制度形式化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

2. 董事会决策议事机制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3.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制度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基本上未能发挥作用。

5. 董事会考核与薪酬体系很不合理, 缺乏有效的董事考核机制和长期激励机制。

6. 法律体系不完善, 董事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欠明确且不对等。

7. 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实践上, 监事会往往成为内部人控制的工具而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严重性和形式上的“合规性”。

8. 利益相关者尚未对董事会形成必要的监督, 包括银行、控制权市场和经理市场、机构投资者、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如职工) 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很有限。

当然, 我们应当看到, 此报告的做出时间为2004年, 在这之后,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随着股改的顺利完成, 一股独大的问题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将得到缓解。随着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生效, 董事的民事责任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引入也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三、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 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聘选要解决的问题是委托人如何选择代理人;激励要解决的问题是代理人是否努力工作, 涉及委托人需要采取哪些收益分配激励手段, 以使代理人最大限度地努力实现委托人的目标;监督要解决的问题是代理人为谁工作 (也包括是否努力工作) , 强调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进行考核和制约, 以防止代理人不努力或其行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

1. 董事提名与选聘。

选聘制度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民问题, 即谁在理论上或实际上有权提名候选人和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二是选票计算规则, 即在按照既定的投票规则所产生的选票分布情况下, 究竟谁能当选;三是投票方式问题, 即股东可采取何种方式 (如亲自投票、委托代理人投票等) , 通过何种媒介 (如邮寄投票、网上投票等) 进行表决。

我国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在于累积投票制的引入。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作用在于:其一, 保护少数股权者的利益, 防止控制股东完全操纵选举, 避免控制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从而矫正赢家通吃型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其二, 由于小股东有机会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可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使得董事会来自大股东的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在进行决策时更加谨慎。其三, 引导、促进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 避免独立董事为大股东所控制。

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规定,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由此可见, 我国新《公司法》为公司章程引入累积投票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将累积投票制引入公司章程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形成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 这条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这无非表明我国立法者更加重视股份有限公司, 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的少数股东的保护。问题在于,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 在其缺乏将累积投票制订入公司章程的激励时, 能否保证累积投票制顺利订入公司章程呢。

2. 董事会议事机制。

良好的议事机制是董事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关键因素, 也是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议事规则本身有许多“软”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具体运作时有较大的灵活空间。这有两个结果:一方面, 单纯的法律制度不能保证良好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另一方面, 公司本身的特性使得董事会议事机制必然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 表面上和法律法规的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议事机制同样有效和独立。

公司的决策和投票制度通常包含两个部分:股东大会的决策制度 (即公司股东与董事会的决策权力划分) , 董事会的决策制度 (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权力划分) 。对于董事会的决策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策制度规定较少, 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更大的自治空间。我国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就第46条而言, 其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也就是说, 董事任期可以采用所谓的交叉制。如果公司采用交叉任期制, 董事的改选可以交叉进行。

3. 独立董事。

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 现代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是由这一分离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这一方面, 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适应增强董事会独立性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它通过外部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种制约, 一方面可以约束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行为, 另一方面可以强化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减弱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新《公司法》第123条首次对独立董事做出规定, 即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于独立董事如何运作, 其在整个公司法中的作用并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包括其资格, 与其他内部董事以及监事会的关系分工等问题, 都应有公司章程进行规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将从过去的一元制监事会制度, 变成两元制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行。两元的治理制度在我国还很新颖, 一般监事会主要监督公司内部的运作, 而独立董事则对公司的外部运营进行监督, 但是仍有必要十分谨慎合理地分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权力, 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制定符合公司需要的监督体系, 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优势。

4. 股东与董事会。

在现代股份公司运作中, 股东因供给资本而拥有公司的声誉控制权, 他们的基本权利是选举公司董事会作为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代理人。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审批公司长期经营战略、负责聘任首席执行官和监督经理层。上市公司能否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取决于董事会这个委托代理机制中的核心环节。

对此,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 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而不是取决于大股东或者个别关键人的特定偏好和利益。同时,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的投票制度进行改造, 例如, 完善累积投票制、推进委托投票制度、试行并逐步推广网络投票形式。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股东大会的有效运作, 确实让广大中小股东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大会决策中来, 增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不仅如此, 推进委托投票制度还可以促进表决权代理争夺的产生, 而对于控制权的争夺, 如敌意收购等, 能够有效地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 从而促进董事会和管理层高效率地运作。

5. 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 国内外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代表股东负责审批公司长期经营战略, 董事会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 通过任命高级经理人员、制定其报酬和设定审计委员会等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激励。董事会对高管的监督和激励职能的实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6. 董事薪酬与激励。

董事薪酬, 使公司为董事在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董事薪酬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董事薪酬的主要目标是激励董事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

7.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现代公司的权力分配正由早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董事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中枢机构。作为对内决定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 其权力也日趋扩张。基于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 在董事权利扩张的同时, 有必要强化董事的义务, 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第150条, 第113条, 第20条, 第21条规定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 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153条, 第20条规定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侵害股东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这些制度为董事审慎的履行其受信义务提供了极好的法律支持。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不难发现, 在第150条、第113条、第20条、第153条和第20条中, 均提到了公司章程的违反, 足以见得公司章程对于董事的拘束力。因此, 在公司章程中强化和细化董事的受信义务, 无疑将极大地促进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勤勉忠实地履行其职责, 从而提高整个公司治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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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慈蕴.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当代法学, 2006 (9)

[8].沈四宝, 沈健.公司章程在新《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法律适用, 2006 (3)

[9].时建中.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中国发展观察, 2006 (2)

董事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第4篇

时间:2009-12-14 08:53来源:正义网 作者:施燕燕 点击:369次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事项。后来,汉斯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汉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汉斯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汉斯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要求汉斯离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汉斯诉称,其与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故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是汉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且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不认可合同效力;另外,汉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赔偿公司违约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斯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

董事会有效性 第5篇

虽然外部运营环境压力不小,中国国贸仍实现了营业收入的增长,截止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达到16.6亿元,同比增长0.8%。

中国国贸的控股股东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股权结构中,中方占股50%,由中國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鑫广物业管理中心、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组成。外方是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里兴业有限公司,同样占股50%。

正是中国国贸控股股东上述中外方对等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中国国贸及其控股股东特有的治理结构。“在这里,我们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中国国贸副董事长张彦飞告诉《董事会》记者,中国国贸是上市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母公司,这两家公司均由相同的四个人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分别由两公司各自董事会给予一定的授权,区别就在于职位不同。在上市公司中,董事长为外方,副董事长为中方,加上母公司的中方董事长和外方副董事长,组成中国国贸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与之相应,在中国国贸的母公司中,董事长为中方,副董事长为外方,加上中国国贸的外方董事长和中方副董事长,组成中国国贸母公司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这样的结构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又将中外两方的权利均分,形成有效制约的平衡状态,从而有利于建立公正透明的决策机制。

对中国国贸而言,这种相互制衡的权力机制,就像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石,始终贯穿于其公司治理之中。例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聘均采取均衡配置的办法。在内控方面,公司设立了一项特殊的财务连签审批制度,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出,必须同时由中、外方管理人员连签。

董事会有效性 第6篇

首先, 确定样本选取标准的前提是假设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在我国目前环境下, 注册会计师说“不”的倾向本身就比较低, 不到万不得已, 注册会计师是不会说“不”的。因此, 该假设在一般情况下是成立的。在这种假设前提下, 我们来考察上市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我们关注的焦点是, 对于已经被注册会计师说“不”的会计报表, 监事会将持何种态度?如果监事会支持审计意见, 我们可以认为监事会具有公司治理的作用;如果监事会与董事会保持一致, 我们则认为其缺乏独立性, 没有起到应有的治理作用。为此, 我们将研究对象限定在一个有明显特征的范围内, 考察上市公司董事会与注册会计师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 即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情况。

注:审计意见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及2004-2007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由于2004-2007年是的数据是最新的, 并且处于新的审计、会计准则出台的前后期间, 因此更能代表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时状况, 对其进行分析也能有效地看出其对政策影响的反应, 所以我们的样本选取区间为2004-2007四个会计年度。同时, 为了提高信息可比性, 我们将样本区间限定为每年法定披露期限以内公布的财务报告, 即每年4月30日之前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根据上述筛选原则, 通过查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我们获取了在2004-2007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研究样本。样本选取结果及分析如表1所示, 我们共获得2004-2007年的576个样本。

2 监事会态度的类型及分析

2.1 监事会态度类型界定

(1) 与董事会保持一致。

这种类型的态度常见的表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确指出同意董事会对非标意见的解释说明;另一种则是将董事会对非标意见的解释说明内容基本不变地照搬到监事会的说明内容上来。对于监事会在明知董事会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仍与董事会保持高度一致的这种无原则态度, 表明监事会的财务监控职能早已不复存在。

(2) 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对于这种与前者完全不同的态度, 是指监事会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中明确表示支持审计意见。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监事会发挥了其应有的财务监督作用。

(3) 既认同董事会的解释说明, 又认同注册会计师的非标意见。

这种态度模棱两可, 存在着既不得罪董事会又要保持独立性的嫌疑。尽管在形式上表示了对注册会计师非标审计意见的支持, 但却是模糊甚至是不合逻辑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通常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在个别重要财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则其基本立场必然与注册会计师相反, 也就说, 如果认同注册会计师的保留意见, 就不能再认同董事会的解释说明。而相当多的监事会采取了这样一种不合逻辑的表示态度, 充分显示了监事会独立性的尴尬一面。

(4) 未作表述。

这种情况在我们观察的四个会计年度均有出现。监事会未提及非标审计意见和董事会说明, 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对公司事务发表独立意见。这一态度的存在表明少数上市公司监事会根本没有财务监督意识, 更不用谈其有效性了。

2.2 监事会态度分析

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四种情形: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另外, 从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分歧是否可避的角度考察, 审计意见可划分为可避意见和不可避意见。审计意见的可避性假设由Melumad N.D和Amir Zir提出, 即把非标准意见分为事后可避与事后不可避两种类型。可避意见因审计客户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分歧而产生, 该意见可通过遵照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报告进行调整而避免出具;不可避意见是指审计客户无法通过调整财务报表来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意见。

(1)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从表2来看, 监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态度在四种类型均有出现, 且变化情况不一。在认同董事会类型上基本保持在30%的比例, 前两年有所下降, 但从2006年开始又逐年略有上升, 但升降幅度都不是很大;认同非标意见的数量和比例在2005年都迅速增加, 其后两年数量变化不大, 但比例持续下降, 虽降幅不大, 但表明了监事会财务监督作用在逐步提升;既认同董事会又认同非标意见的类型比例逐年下降, 且降幅明显, 这表明监事会的态度逐渐趋于明朗化, 模棱两可的情形在减少;而未作表述组的数量和比例从2006年开始却在增加增, 这说明监事会职能观念在上市公司中亟待加强。

(2) 保留意见。

从表3可以看到, 对于保留意见, 监事会认同董事会的态度数量和比例从2006年开始在逐年减少;而认同非标意见的态度数量却在同时减少, 但其比例却在大幅增加, 这表明监事会正逐步发挥其财务监督作用, 内部治理有效性在增加;既认同董事会又认同保留意见的态度数量同期持续减少, 这也表明在保留意见问题上, 监事会态度逐渐清晰;而未作表述组数量变化趋势不明显, 因其总体数量偏小, 因此不具有代表性。

(3) 无法表示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意见类型, 一般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 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至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到, 在四年中, 认同董事会说明的样本数量呈现由低到高又到低的过程, 但比例却呈增加、降低再增加的趋势, 说明监事会在面对无法表示意见时, 无明显的趋向性;而认同非标意见组的数量和比例都经历了由高到低, 在2006年迅速增加, 而后又降低的过程, 因为其数量和比例偏低, 所以无法判断其趋势, 但却可以看出在监事会面对无法表示意见时, 认同非标意见的情况并不理想, 其财务监督作用不容乐观;既认同董事会又认同非标意见组的数量在逐年减少, 相应比例在前三年逐年明显降低, 在2007年有所回升, 但幅度不大, 这也说明了监事会的态度逐渐趋于明确;未作表述组在中间两年以相同的数量和比例发生, 其余两年并未出现, 因此不具有代表性。

通过以上对不同类型非标意见情况下监事会的态度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 监事会的态度逐渐趋于明确, 模棱两可的情况在好转。而且在最具有代表性的保留意见上, 其财务监督作用逐步显现, 这不失为一种好的现象。而对于监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态度方面, 我们认为应该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加强新的审计、会计准则的实施力度, 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 从而为监事会的有效性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对于每年都存在的未作表述现象, 我们认为, 应该加强监事会财务监督意识和法律意识, 正确认识其职责所在, 从而为其财务监督作用的发挥打下基础。另外, 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 2005年前后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 总体上看, 后两年情况较前两年有明显好转, 这表明在新的会计、审计准则出台后, 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有效性也有了相应提升。因此,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逐步健全在公司内部、外部治理效应提高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爽, 吴溪.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可避性假设下的模型解析与启示[J].会计研究, 2001, (6) :58-63.

[2]刘爱东, 王慧.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统计分析及其启示[J].中国经济评论, 2003, (5) :8-16.

董事会有效性 第7篇

虽然已有15年多的发展历程,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重点在于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使其独立于股东和管理层进行科学决策,并且对这两者进行监督。Fama和Jensen(1983)研究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

在我国,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时间不是很长,虽然其发展阶段从“合规性”逐渐转变为“有效性”,但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处于“合规性”阶段,即仅仅为了满足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实务界,由于证监会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上市公司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聘任独立董事,大部分独立董事只是“花瓶”,无法起到科学决策与监督的作用。在学术界,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重点方向之一,但是现有经验证据并不是统一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因此,需要以创新的视角来研究独立董事制度。

本文根据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情况,选取2004~2014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采用面板数据,从自主性治理的角度实证检验了公司在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自主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目前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而本文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创新的视角,即从自主性治理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检验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且检验了独立董事薪酬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以期丰富独立董事研究的相关文献。

二、文献综述

独立董事制度最先出现在美国,当时美国很多公司控制在职业经理人手中,职业经理人高额薪酬以及诉讼事件飙升,为了对职业经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平息舆论压力,产生了独立董事制度。我国于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同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国上市公司应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对独立董事的占比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应该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提供有效条件,并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国现在正处于公司治理有效性建设的阶段,监督职能是有效性建设的重点环节(李维安,2013)。虽然我国的治理监督模式设计既有独立董事制度又有监事会,但是监督职能的发挥更多地倚重独立董事制度,并且更多的改革思路是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然而,独立董事能否尽职尽责并缓解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一直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备受争议的话题。已有的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王跃堂、赵子夜、魏晓雁,2006;吴淑琨、刘忠明、范建强,2001),应降低经理层的在职消费,解聘不称职的CEO(Benjamin E.Hermalin和Michael S.Weisbach,1988);但是有的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业绩的提高作用并不显著(姚伟峰,2011),甚至有的研究发现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会损害公司价值(David和Yermack,1996)。

然而,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有15年多,不能只是单纯地直接地去研究独立董事的特征变量与公司业绩的关系。随着上市公司实践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改革,学者们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研究角度也在不断变换。郑春美、李文耀(2011)认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研究,需要选择合适的视角进行,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单纯地研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与公司层面的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选择一个与时俱进的视角,这样才能客观地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基于此,本文从自主性治理的角度去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

从目前掌握的文献来看,我国学者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分别是理论研究阶段、独立董事特征同质性研究阶段以及独立董事特征异质性研究阶段。

1. 理论研究阶段。

独立董事制度理论研究阶段从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开始,学者们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分析以及对各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比上。例如,孔翔(2002)以时间顺序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进行梳理,详细分析了我国缘何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同时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找出其中的差别,并对这些差别进行仔细分析,从而提出未来的改进方向。张凡(2003)通过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现状需要上市公司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并详述了妨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几个难点。郭强、蒋东生(2003)从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角度深刻分析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得出独立董事的本质作用是企业契约规则的监护人的结论。邵东亚(2003)通过对两个真实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双重监督模式下,应该以独立董事制度为主要监督模式。

2. 独立董事特征同质性阶段。

《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聘任独立董事而且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占比要达到1/3,这就造成了刻画独立董事的特征变量逐渐趋同,使得在特征同质性阶段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是否有效的经验证据并不稳定。在这一研究阶段,学者们主要根据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层面财务指标的影响来判断独立董事制度是否有效,是因为独立董事比例可以代表董事会的独立性,而公司层面的财务指标主要是指公司业绩。此外,学者们还研究了独立董事比例与盈余管理、大股东掏空行为之间的关系。

白重恩、刘俏、陆洲等(2005)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以2000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把外部独立董事比例作为反映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G指标的重要变量,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比例可以提高公司业绩。赵昌文、唐英凯、周静等(2008)研究了家族类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效果,以独立董事人数作为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角度,并将其作为自变量,将企业价值作为因变量,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人数对企业价值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个结果可以说明市场上的投资者十分重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行为。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研究都得出了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的结论。李常青、赖建清(2004)以在上交所上市的396家公司为研究样本,将ROE、EPS和EVA作为评价公司业绩的指标,以董事会特征作为自变量,以公司业绩作为因变量,研究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负相关。丛春霞(2004)以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自变量是独立董事比例,因变量是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托宾Q或者是累计超常收益率(CAR),直接研究了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并无显著的相关关系。

3. 独立董事特征异质性阶段。

学者们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同质性进行研究,逐渐意识到关于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检验并不稳定。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在同质性阶段是迫于监管压力而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对独立董事进行甄别,从而导致独立董事的特征变量几乎向同一指标演进。所以,为了能更有效地研究独立董事制度,应该选取其异质性特征,这样才能对独立董事制度做出客观的评价(胡元木,2012)。

何贤杰、孙淑伟、朱红军等(2014)研究了独立董事具有证券从业背景对券商持股的影响,发现当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背景的独立董事后,券商自营机构的投资者对这些公司的持股比例显著提高。叶康涛、祝继高、陆正飞等(2011)利用中国特有的监管制度环境,研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的责任行为,即投票表决和出具意见,进而研究独立董事能否发挥监督作用。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拥有财务经历的独立董事更有可能在董事会会议中表达不同的意见。胡元木(2012)以沪深两市2006~2009年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聘任具有技术背景的独立董事,研发产出效率会更高。

随着对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也逐渐意识到不能只是单纯地直接研究独立董事的特征变量与公司业绩的关系。随着上市公司实践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改革,学者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视角也在不断变化。

自主性治理起源于国外学者的研究,Valentina Bruno和Stijn Claessens(2010)通过分析公司治理的改革发展途径,认为主要有两条方式,即: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机制和公司层面的自主性机制。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治理主要表现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对公司的强制性治理要求。而公司层面的自主性治理是公司在强制性治理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性的创新性治理活动。国内学者马连福、陈德球(2008)对强制性治理和自主性治理问题也进行了探讨和对比,分别分析了强制性治理的经济效应和自主性治理的价值效应。在实务界,深交所副总经理刘慧清在2014年谈到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时,曾经表示上市公司自主性治理改进空间仍需扩大(胡学文,2014)。这说明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人们都开始对自主性治理给予相当多的关注。因此,本文从自主性治理的角度去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以期丰富相关的理论和研究。

三、研究假设与模型设计

1. 研究假设。

自主性治理指的是上市公司在强制性治理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性的创新性治理活动。证监会《指导意见》在制定之初,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和公司治理情况,是具有强制性的(孔翔,2002)。然而,随着我国公司治理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对《指导意见》的遵守逐渐由强制性演变为自主性。西方国家引入独立董事治理的初衷在于市场的需求,譬如平息对高管高薪酬的抱怨、降低诉讼风险等。因而西方的上市公司为了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会采取严格的公司治理标准来要求自身。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却不是如此,在我国当前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正是企业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动力,所以在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时是被动的,其仅会满足最低标准。根据Stephen Ross(1979)的信号理论,上市公司之所以会产生自主性治理的意愿,是想向市场释放信号。因此,在公司治理发展的有效性阶段,上市公司也开始基于自身需求而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自主性治理。Zahra(1992)认为,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可以归纳为监督作用和咨询作用,大部分独立董事就是在这两个作用之间转换角色。

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有助于解决两类委托代理问题。第一类代理问题涉及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会导致经理人的自利行为(Michael C.Jensen和William H.Meckling,1976),而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有利于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起到监督经理人的作用(Eugene F.Fama和Michael C.Jensen,1983)。第二类代理问题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可能会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人利益,因此独立董事的监督对象不仅包括管理层,还应该包括大股东。就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和公司业绩的关系来看,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发挥得越好,越有利于减少代理成本,促进公司业绩的提高。从自主性治理的视角来看,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显然更有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Jensen(1993)认为能够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是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对于进行正向自治的公司而言,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是其自身的主动行为,体现了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意愿,因此,这些公司的高管更可能与独立董事及时地沟通相关的经营信息。这种信息优势成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保障。另外,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其独立于管理层和大股东的能力。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越高,表明董事会越独立于管理层和大股东,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整体的话语权就越大,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谭劲松,2003)。

独立董事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咨询。独立董事任职多家公司,接触到不同的业务,因此会有与内部董事不一样的知识结构和信息来源,在董事会上对某项决策会提出新的看法,对公司业务进行协助,作为专家参与宏观战略制定或者微观上的企业战略指导(Ada Demb和Fredrich Neubauer,1992)。因此,对于需要更多专业建议辅助的公司,可能会倾向于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这些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在董事会上进行决策的过程中会提出更多有意义的建设性意见,能更全面地评估决策议案以避免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而提升公司业绩。

因而,从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角度来看,在进行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的公司中,独立董事更能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也更有能力去监督管理层和大股东,提高公司业绩;从独立董事的咨询作用角度来看,在董事会独立性较高的公司中,独立董事更能为公司决策提供全面和独立的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从而提升公司的业绩。因此,基于上述理论,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

2. 变量设计。

借鉴已有研究,本文的变量设计如下:(1)解释变量为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2)被解释变量为公司业绩,分为两类:一是公司账面绩效,用ROE来衡量;二是公司市场价值,用托宾Q衡量。同时考察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是因为公司提高独立董事比例的自治行为向市场释放良好信息,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3)控制变量,根据已有文献(连燕玲、贺小刚、张远飞,2011;夏立军、方轶强,2005等)控制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体变量设计如表1所示。

3. 模型设计。

采用如下模型检验自主性治理视角下的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包括对公司账面绩效和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

其中:Perf代表公司业绩,一是公司账面绩效,用ROE来衡量;二是公司市场价值,用托宾Q衡量。解释变量为More,主要包括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和独立董事人数的正向自治。若More的系数β1显著为正,则表明在自主性治理视角下的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会提高公司账面绩效或者公司市场价值。Control代表控制变量。

四、实证分析

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所需的公司财务数据和治理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样本的年限跨度为2004~2014年。剔除掉金融业数据、ST类上市公司以及数据缺失和异常的数据,最后保留2004~2014年独立董事比例大于1/3的1275个样本为研究的初始样本。在对不同变量进行检验时,由于某些解释变量或控制变量存在信息缺失,不同模型中实际参与分析的样本数量会略有不同,计量软件Stata会自动删除缺省信息的样本后进行计量分析,参与每个模型回归的具体样本数量在实证分析结果的表格中均已详细列出。

2. 回归结果分析。

表2报告了对本文假设进行实证回归的检验结果。根据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无论被解释变量是会计指标ROE还是市场指标托宾Q,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上市公司的业绩均具有正相关关系。当被解释变量为ROE时,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上市公司的业绩在10%的显著水平上有正相关关系;当被解释变量为托宾Q时,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上市公司的业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有正相关关系,实证结果证实了本文假设。

注:*表示p<0.1,**表示p<0.05,***表示p<0.01。下同。

进行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的公司中,独立董事更能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同时更有能力去监督管理层和大股东,也更能为公司决策提供全面和独立的建议,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水平,从而提升公司的业绩。

3. 稳健性检验。

为了防止单一业绩指标对回归结果造成偏差,接下来使用另一绩效指标每股收益(EPS)以及总资产收益率(ROA)替代ROE和托宾Q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的回归结果,当使用每股收益(EPS)和总资产收益率(ROA)替代ROE和托宾Q作为企业绩效指标时,回归结果与前文一致: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上市公司的业绩均具有正相关关系。当被解释变量为EPS时,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上市公司的业绩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有正相关关系;当被解释变量为ROA时,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上市公司的业绩也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有正相关关系。说明整体回归结果稳健。

五、进一步研究

为进一步研究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引入独立董事薪酬(Pay)作为调节变量,探究独立董事薪酬对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的影响,在模型设计中引入独立董事薪酬的增加(Pay)与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Ind_more)的交乘项(Pay×Ind_more)。若交乘项的系数显著为正,则表示独立董事薪酬可以加强正向自治对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故支持有效监督假说即对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若交乘项的系数显著为负,则表示独立董事薪酬的增加会损害正向自治对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根据表4的实证结果,首先考察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公司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Ind_more与公司财务绩效ROE在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与公司的市场价值托宾Q正相关但并不显著。实证结果进一步验证了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这种自治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绩效。其次,考察独立董事薪酬对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回归结果交互项Pay×Ind_more与公司绩效ROE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公司市场价值托宾Q负相关但不显著,说明独立董事薪酬的增加会减弱董事会独立性自治程度对公司价值的积极促进作用。

有效监督假说没有得到证实,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首先,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普遍较低,而且薪酬的支付形式主要为固定性津贴,而非股票或期权,这不利于缓解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无法抑制独立董事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出来。其次,当独立董事的薪酬增加时,独立董事所拿到的薪酬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会增大,因而会增大其对薪酬的依赖性。Michael C.Jensen(1993)也认为董事(独立董事)会天然地具有”礼貌”,而非“揭露真相”并且“直白”,所以独立董事并不会在董事会上与其他内部董事针锋相对,指出其错误。最后,虽然我国在法规和制度设计中明确了独立董事应该承担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因违背其义务而被起诉的独立董事极为罕见,从而使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往往比较消极,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境,从董事会独立性方面的自主性治理行为角度,研究其自治行为对公司业绩和价值的影响,以期丰富当前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性的研究。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自主性治理情境下的董事会独立性会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积极影响。具体而言,董事会独立性自治程度不仅与公司账面绩效正相关,而且与公司的市场价值也正相关。也就是说,当公司在超越1/3的董事会独立性要求之上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时,这种自治行为能对财务绩效和市场价值产生显著促进作用。依据研究结论,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由于公司具有自主性治理的动机,会基于自身的实际需求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进而提升公司业绩。进一步地,本文探究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对董事会独立性正向自治的影响,研究发现独立董事薪酬的增加会减弱董事会独立性自治程度对公司价值的积极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当独立董事的薪酬增加时,独立董事所拿到的薪酬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会增大,因而会增大对薪酬的依赖性,削弱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即实证结果支持了合谋假说而非有效监督假说,说明较高的独立董事薪酬没有让其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而是产生了合谋的消极影响。

然而本文对于董事会独立性自治程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研究尚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今后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和深化。总体而言,本文的局限性在于,目前,公司的自主性治理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个较为普遍但很少被研究的现象,其本身也包含很多维度,如董事会成员的职业背景、高管薪酬制度等。本文只研究了董事会独立性这一个维度。今后值得研究的主要方向是,可以从行业的角度去研究公司的自主性治理行为,因为行业的不同会导致公司聘用独立董事的动机不同,比如,多元化的公司可能需要独立董事发挥其咨询作用,那么其是有动力提高独立董事比例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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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效性 第8篇

一、理事会在房屋拆迁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所谓“拆迁理事会”就是在建设项目确定后, 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被拆迁人以及房管、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村 (居) 委会代表, 通过无计名投票方式在被拆迁人中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的拆迁理事机构, 其中得票最多者为会长。通过这一形式代表被拆迁人全过程参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从而保障了被拆迁人对整个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监督权”, 大大提高了拆迁公信度。实践结果, 该县古田中路项目出现了多年来没有的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和排队签订协议的喜人场面, 实现了零投诉、零上访。拆迁理事会的作用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政府与群众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充当联络员、信息员。以往无论是补偿安置办法、还是返迁房的设计方案, 以及评估机构的选择等均是拆迁人单方决定, 缺乏群众基础, 操作性不强, 也认为造成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了理事会后, 理事会自始至终参与所有方案的制定、修改, 并通过他们传递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意见, 基本成熟的方案又交理事会表决, 最后报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形成的方案有群众基础, 执行起来阻力小。同时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方案, 对被拆迁人本身具有无形的约束力。

二是在动迁中, 充当政策宣传员、事物服务员。理事会成员大都是被拆迁人当中德高望重、公道正派、乐意为群众办事、公信力较高的代表, 他们与其他被拆迁人有着或亲情、或友情的关系。因此, 通过他们去宣传解释拆迁政策可信度高, 加之他们情况熟悉, 解决问题得心应手, 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帮助寻找过渡房、联系搬家适宜、动员拆迁对象亲属协助做工作等。

三是在补偿安置中, 充当监督员、见证员。由于理事会成员对每一份协议签订都参与了见证, 对面积确定以及补偿、安置整个动迁过程实行了监督, 确保拆迁过程公开、公正、可信, 避免暗箱操作, 消除了群众顾虑, 让群众感到放心。

四是在矛盾纠纷处理中, 充当调解员、裁判员。房屋拆迁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整个过程事事处处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发生矛盾或遇到问题都是正常和在所难免的。关键是要及时去化解和疏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而类似对政策的理解或家庭内部权属纠纷等问题, 通过理事会上门做耐心讲解、算账对比, 更有利于矛盾解决, 往往能起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功效, 这种作用远比政府公职人员上门做工作有效。

二、理事会运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选准人、定好位。理事会成员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纽带, 是促进拆迁工作的催化剂, 因此, 选材十分重要。在人员选择上, 政府要实施必要引导, 注意兼顾各类别权属房屋代表, 选择有威望、公道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代表, 而不是借进入理事会之名行利己之实。为避免选举的盲目性在方法上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 进行差额选举。理事会成员产生后, 通过必要的拆迁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其素质及履职能力。工作上定位要准, 理事会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代表, 但不是拆迁人的替代品, 更不能取代拆迁人, 我们一方面应当尊重他们的意见, 同时也应规范他们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引导他们在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指导下,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董事会有效性 第9篇

所谓独立董事制度, 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Non-executive Dire ctor) 或外部董事 (Outs ide Dire ctor) 的一种董事会结构制度。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 既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 又在公司内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一部分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独立董事是与非独立董事对应的概念。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管理层有着或多或少的个人和经济利益的董事, 而这种利益瓜葛可能会影响到非独立董事职能的正常行使。非独立董事具体包括两类:第一类, 与公司管理层存在个人关系的董事。如前任公司负责人、雇员、管理层亲属、公司间的互兼董事等:第二类, 与公司管理层有经济利益上的联系, 如关联方经济实体的负责人、银行负责人等。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个人的和经济利益的联系, 能独立的监督管理层行为的董事。

二、对独立董事的评价

(一) 对独立董事肯定的评价

总体上讲, 支持或基本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观点和证据是多数的。如美国《商业周刊》发表的统计分析表明: (a) 最佳的董事会趋于由独立董事占居支配地位; (b) 这类公司的年度平均收益比同一产业的其他公司更高。米尔斯坦因和马克埃沃耶 (Millste in&MacAvoy, 1998) 分析了154个美国大型公开公司样本, 他们发现, 在90年代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这是国外的媒体报道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肯定评价。我们可以看见, 经过几年的实践,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也初见成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强化公司治理的基本取向。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供科学决策的机制, 通过独立董事的参与决策, 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保证决策的公证性和准确性, 减少公司重大决策失误;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供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使公司董事和经理层的提名、业绩考核与薪酬决定更加制度化, 并通过独立董事的事前把关和事中监督, 对公司财务会计、董事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供投资者保护机制,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中小投资者的代表, 承担起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社会上的专家学者也从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流露出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乐观看法。可是要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 还要理论联系实际, 从根本上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

(二) 对独立董事抱怀疑态度的评价

但我们应该看到,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也不断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怀疑和批评。美国学者玛格丽特.M.布莱尔在其所著的《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 许多批评者已经告诫, 美国公司董事会的制度设计阻碍了有效的和批评性的监督。众多的著作和文章已经对董事会的无效工作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怀疑和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 他们对于公司总经理来说, 不过“橡皮图章”。在美国公司里, 总经理常常也兼任董事会主席。除了董事会主席之外, 在美国公司里, 内部董事会成员也一般是由经理人员担任, 这样, 他们事实上是在向总经理汇报而不可能是强有力的批评者, 独立董事的当选也是总经理的意图或是通过总经理对提名委员会的强烈影响而促成的。“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 这些外部人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 他们完全依赖于总经理和公司其他的高级官员的介绍才得以了解公司发生的事情。他们通过总经理的眼睛去看问题。

第二, 独立董事可以使控股股东以公正外貌来保护自己。如果有人指控控股股东压制少数股东, 他可以以获得了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同意作为证明其行为公正性的证据, 这就减少了本来可以使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决定向公众承担全部责任的道德和法律限制, 甚至可以使控股股东免于法律责任。

第三, 独立董事常常是另一些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者他们在其他领域颇有造诣而可能供职于众多的董事会, 他们往往没有时间来完全了解他们所供职的产业及其公司的情况。根据科恩.法瑞国际公司的报告, 1983年平均每个董事履行董事会职责的时间每年只有123个小时, 而到1991年, 这一时间又缩短到只有94个小时。美国《示范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的起草人罗伯特.W.汉密尔顿教授也指出:“外部董事用来熟悉复杂的企业事务的时间是有限的, 因而董事会实际上对相当广泛的公司业务是监控不到的。”

第四, 由于独立董事不对股东或任何人负责, 因而也就不存在对他们有效的监督或制约。因此有批评者认为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经常是一种虚设的闲职, 为退休或下野的政要们领取车马费提供机会”。

(三) 本文对独立董事的评价

本文认为, 在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上, 我们要客观冷静的分析该制度形成和发展及其起作用的特定环境和条件, 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客观的评价。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 以致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 因此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 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 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从某种程度上讲,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在既有法律框架制约下迫不得已的选择, 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它存在不足之处是难免的。但是,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公司治理中, 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说明该制度中确有符合现代公司发展规律要求的内容, 因此, 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一体化的今天, 国际机构投资者非常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将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而且对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因此, 公司只要想迈进全球证券、金融市场融资, 它们就不得不迎合这一要求。而且经济的全球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 我国上市公司在与境外企业发生交易时, 在公司治理结构、控制机制方面要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 也应该在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方面有实质性的进步。

三、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一) 独立董事、监事会并存的二元权利模式不同于英美国家

监事会、董事会并存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 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 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 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 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 但“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 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 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从严格意义上讲, 这些职能对监事来讲形同虚设, 财务的检查若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是较难发现问题的, 至于对管理层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不应是监事的范围, 而是司法部门的问题。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业务能力, 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的权利和利益冲动, 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尬。事实上, 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 出问题的不在少数, 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

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应考虑到监事会存在的现实,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起来,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 功能互补。如制定详细的监事会条例, 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使监事会能真正发挥对财务的检查作用。

(二) 职业经理层尚未建立, 企业管理非职业化现象较为严重

职业管理层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 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成熟的从业心态, 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 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 可以说职业经理层与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互为因果。在我国, 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 企业管理非职业化现象非常严重。相应地, 有能力担任合格独立董事的人员也不多, 他们可能知识具备了, 但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对公司业务的判断能力不够;一些人可能经验、能力具备, 但时间不允许或自律不够, 不能独立地、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 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未建立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社会上已经有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中间机构, 其组织方式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在公司里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一个原因就是声誉问题, 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 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 声誉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在我国, 个人信誉体系尚未建立, 公司高管人员的社会评价体系几乎不存在, 这不利于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 也不利于职业经理层的发育。

四、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缺陷及建议

(一) 没有规定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向独立董事所任职的单位捐款在独立董事接受捐款的情况下, 是否还可以担任捐款单位的独立董事

我们知道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部分都是大学的教授, 或者是著名的学者, 他们大多担负着一些课题的研究工作。如果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独立董事的研究课题进行捐赠的话, 这种行为并不违反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但是捐赠者与被捐赠者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利益关系, 这种关系无疑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 没有规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之间是否可以存在某种利益联系

如果拟任独立董事与在任独立董事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可能会造成独立董事之间的“合谋”行为, 从而彻底丧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比如武汉某上市公司公布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 其中包含了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这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都是大学教授, 其中, 有两位来自武汉大学, 一位是武汉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另一位是他的下级、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而另两位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候选人同样是上下级关系:其一是学校副校长, 另一位是该校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由于高校中担任较高行政职务的人员往往在涉及下级利害关系中具有较大的支配权, 因此在本单位担任较高行政职务的独立董事对作为其下级的其他独立董事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当上市公司需要就某一事项做出决定时, 就可能出现一名独立董事发言, 其余独立董事附和的局面, 这无疑与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相悖。而且更严重的后果是独立董事相互关联为大股东操纵或“内部人”控制开了方便之门, 因为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只要“搞定”一名居于支配地位的独立董事, 就相当于“搞定”了其他多名独立董事。这显然背离了设立独立董事以制衡大股东、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良好愿望。

(三) 没有规定独立董事是否可以与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特殊的人情, 关系, 比如同学关系、师生关系等

中国是一个非常讲究“人情”、“面子”的国家, 如果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人情”关系, 那么不可避免地会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讲“情面”, 从而起不到独立董事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人情”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无法用具体的法规界定的一种关系, 即使有所规定其操作难度也很大, 所以这只能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来界定。

以上这几点在证监会的相关中都没有涉及, 但是确实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从源头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从西方引入的一项重要措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在于阻止大股东侵害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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