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合同新
财产信托合同新(精选10篇)
财产信托合同新 第1篇
财托字第
号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 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 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 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 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 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 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 代表人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1:
财产信托合同新 第2篇
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方:_____(公章)
财产信托合同新 第3篇
一、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 (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此即我国信托财产隔离功能的法律依据。即受托人并不享有信托资产的受益权 (除非该信托给予其一份受益权) 。因此, 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以信托资产来主张其债权请求权。
所谓破产隔离, 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支付不能或破产时, 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 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在受托人破产的情形下, 由于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所以无论其本人或其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有所主张, 即信托财产亦不得用以清偿其对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投资者亦不受受托人破产的影响。财产法为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破产的处理提供了一般的解释, 例如, “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有受益权益”, 而受托人的债权人“只是对债务人有个人诉权。”以上这些都是对信托制度破产功能的确认。
二、我国信托制度之缺陷及矛盾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规定, 破产隔离功能本身就是对独立性的在实践中的适用。信托财产破产隔离, 使得受益人的风险降低。信托一旦设立, 信托财产就会从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独立出来。正如英美信托法所述, 信托财产必须是特定的 (specific property) 。信托建立, 则委托人退出信托关系, 除非在信托文书中对其保留了相关的权限。委托人不再参与, 而受托人得到了委托人所授予的法定所有权, 依照信托文书履行信义义务, 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即受益所有权。这样, 信托财产所有权被一分为二。托管人享有了普通法上的所有权, 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具有两重性, 将管理权和收益权分离, 既然委托人已经退出了信托关系, 受托人只能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这种关系客观上决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 信托财产独立原理是以双重所有权为基础的。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绝对所有权制度。信托法从英美移植到我国, 暂时也只能依大陆法系规格, 以绝对所有权的民法理论套用之。信托法含糊的将信托关系中的权属关系用“委托给”这样的字眼一笔带过。这样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处于模糊的境地。这般削足适履, 必然会产生实践中的混乱。既然财产权属都不明晰, 那么财产应该独立于谁?如何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比如在商事信托中, 发起人将投资人的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受托人, 受益人凭其受益证书享有“所有权”, 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然而由于我国信托法对产权的模糊描述, 财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 不得而知。实践中, 如果信托财产没有移转至受托人手中, 仍然保留在发起人那里, 则一旦发起人破产, 这块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该部分财产自然要承受破产风险, 从而不具有隔离效果。
三、解决方案
1.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公示原则, 信托法规定, 凡属应登记的信托财产, 必须经由登记方才能产生公信力, 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登记的财产, 怎样产生公信力, 在受托人破产时, 如何对抗第三人以及受托人的债权人?在这一领域我们的信托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部门应尽快推进信托业相关基础制度的立法工作, 尤其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的具体化。信托登记不仅能够有效约束信托公司以合法方式运用资金, 更是对信托关系中各方权责利的有力证明, 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的前提。没有它, 信托财产的委托就是一种权利的虚置。一旦发生法律纠纷, 确权就是难点之一。相对应的信托税收和财会制度 (特别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财会制度) 等等, 也应尽快出台。对于委托人, 托管人, 受益人三者之间的财产配置不明晰的, 实践中可以借鉴英美法分离帐户, 分别管理加以标示的方法解决。
2. 另辟蹊径, 运用分而治之的办法。信托作为英美法的传统制度, 若想在我国得到本土化的发展, 有所改变再所难免。但是, 作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之基础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 是信托法的精髓所在, 改变了基原, 也就无所谓信托了。而该独立性的根源又在于所有权的双重性。即以控制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相分离来解释信托关系, 商事信托中很多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前提下, 我国的财产权制度应当顺应时代的需求, 将英美信托法的精要融入到我们自己的财产法体系中, 采取一个体系两种制度的模式, 通过两种制度的磨合, 在实践中汲取经验, 进行长期的调整, 最终达成一个成熟的适合本土的信托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6
[2]扈纪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条文释义) 》[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3]崔明霞彭学龙:《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1 (4)
[4]张民天:《失去平衡法的信托》[M].中信出版社, 2004
信托关系的本质及信托财产独立性 第4篇
财产信托合同 第5篇
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划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银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信托合同(一) 第6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_______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 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________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________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 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_________万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_______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_________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________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_________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财产信托合同格式 第7篇
。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阅读了本合同范本的人还看过:联营股本借款合同中外买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
财产信托合同 第8篇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 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 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 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 (公章)
代表人: (签X)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签X)
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区别 第9篇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资金信托是当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根据委托人的数量,资金信托又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为单个自然人或机构的信托产品,而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为多个自然人或机构。与单一资金信托相比,集合资金信托通常是信托公司自主开发的主动管理型产品,信托公司在整个交易安排中起着主导作用。
财产权信托是指权利信托
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包括股权信托、债权信托、收益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专利信托等。根据财产权利类型的不同,财产权信托又可进行二级分类,例如债权信托可以分为应收账款信托、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等。而当前市场上发行的财产权信托则主要是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合作的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以应收账款这个债权作为信托财产。政府平台公司一般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所募集的认购资金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财产信托相关 第10篇
信托又称“相信委托”,它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两类: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2、在我国信托业高歌猛进,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隐忧,从现有的资金信托模式过渡到财产信托模式是我国信托也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信托业迅猛发展存隐忧
以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数年的“清理整顿”,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1年半的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国共计有41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91个资金信托计划,融资规模达到了162亿元。更重要的是信托计划所运用的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除了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资金运用以外,还在证券投资、资本运作、企业融资以及外汇投融资等各个领域推出了各种产品。即使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由于政策环境的变化于2003年出现了一定的差异,与以前相比,这种运用领域的扩张以及运用方式的差异反映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敏锐地把握住了2003年特定时期出现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的机会,创新性的推出了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满足了市场的潜在需求,而在这一过程中,信托的行业形象也逐步得到恢复,信托产品所具有的独特优越性也逐步被各方认可,推动了信托行业在经济生活中的渗透能力显著增强。
应该说2003年信托业的发展是令人欣喜的,但在信托业高歌猛进,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隐忧。通过对这些信托创新产品的分析,可以发现绝大部分信托产品创新依赖的基础是资金信托计划,而不是信托本身具有的独特的核心竞争力。由于财产信托模式实施的现实障碍,创新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不得不依托资金信托模式在法律和市场的狭小空隙中周旋,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膨胀,累积的风险也越大。真正的创新应该是以信托业自身的独特性为基础,只有这样的创新才是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这个产业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的关键。展望2004年,随着业界对信托机制理解逐步深入,以及信托业发展所涉及的监管环境和税收等外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未来信托产品的创新将更多的依赖信托自身的制度优势,在资产证券化、房地产融资等领域大展身手。资金信托仅仅是财产信托的一个品种
尽管2003年信托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但应该看到现有的信托产品实际上大多是资金信托计划,这一层次的产品创新是不足以支持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的。故此,信托所独具的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的制度优势才是其未来发展的根本。
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从投资者那里筹集相应的资金,然后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管理人去投资相应的项目如:贷款、证券、股权、债权、受益权以及外汇等。这种运作模式实
质上与代客理财的信托基金的机理是完全一致的。
我国《信托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信托的对象或客体是财产权。财产(权利)信托不仅仅包括资金信托,其还包括且不限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公司股权及其收益权、债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等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信托。财产(权利)的范围如上所述是非常广泛的,《信托法》甚至都没有提及货币资金,可见资金信托只是财产信托中的一个很小的可以忽略不提的一个种类或一个业务品种罢了。
在典型意义的财产信托模式中,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建立的是一种他益性的财产信托关系,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基础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后,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自身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委托人)的破产隔离。“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法》第十六条)”,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信托公司(受托人)的风险隔离。同时信托机构以基础财产为依托,通过创造性的结构设计,直接转化为风险和收益各异的产品,满足了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所以说,典型意义的财产信托中的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的功能真正体现了信托制度优势的精髓。财产信托的现实障碍
为什么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都要依托于资金信托模式来进行,而不直接采用以上空间更为广阔的典型财产信托模式呢?
原因主要在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是否能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而在现阶段我国关于信托的“一法两规”中还找不到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没有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但这一条仅仅是明确针对资金信托,在典型财产信托模式中,投资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信托关系,更不是资金信托关系。因此,决不能以资金信托取代财产信托,资金信托仅是财产信托的一个品种,对资金信托的要求和限制,不能将外延拓展至财产信托。总之,信托投资公司能否以信托资产为基础发行信托受益凭证需要进一步的法规加以明确。
另外在财产信托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受制于现有的配套法规的缺位,如信托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就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中煤信托推出的“荣丰2008优先受益权产品”为例,该项目金额高达1.8亿元,如果按照一般的以股权投资的资金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话,按照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这意味着每份信托合同的平均金额不能低于90万元,这对于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和销售而言,无疑是困难的。所以在设计过程中为了规避这一限制,采取了财产信托的方式,即房地产公司将价值3.27亿元的房地产设置信托,以自身为受益人,其中1.8亿元作为优先受益权向投资者发售,这意味着房地产公司以3.27亿元的房产产生的收益优先向投资者支付。通过这种对受益权按照优先次级的划分,达到内部增强的目的,最终吸引投资者购买该优先受益权产品,实现融资的目的。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尽管中煤信托采取了财产信托的方式规避了集合资金信托的合同不能超过200份的限制,但其也不得不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将这些房地产设置为信托财产,意味着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定,意味着中煤信托和房地产公司将为此支付高达3%的契税,如果由双方平摊这一成本,那么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加上1%的信托费用和4.8%的信托收益,这意味着融资成本高达7.3%,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收取的费用才1%,支付的手续费却高达1.5%,这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划算的。
财产信托,回到信托制的精髓
正由于现阶段信托法规的障碍,使得许多本可以通过典型财产信托加以解决的融资需求,都必须借助资金信托计划这一空间相对狭窄的通道来实现。而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地位和作用、所有权转移、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范围、转委托关系、履约担保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或差异,故此,这种以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财产信托的变通方式未来可能会给投资者(受益人)的权益保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资金信托里,受托人的地位的作用是多重的,既是信托产品的设计人、发行人、销售人、服务人,也是信托投资人、再投资管理人、资金管理人,是整个信托关系的主导性主体。如果没有其他信用增级的手段,信托计划的收益实现和保全完全依赖于信托机构自身的信誉担保,信托计划书中所宣告的资金投向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样对投资者(受益人)来说,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附加各种信用增级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道德风险”,但这对资金需求方来说无疑要增加额外的成本。另外,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一般必须附加信托终结时原始财产权益人(或第三方)回购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投资人(受益人)的收益水平。相反,在典型的财产信托里,受托人的地位和作用都是较为被动的,只是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产的现金流进行有限的管理和运用。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受益凭证是以信托财产的权益为支撑的,按照英美法系“双重财产所有权”的解释,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利益所有权”。我国虽属大陆法系,但按新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 “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的规定,可以基本理解为认同了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这里无需增加额外的信用增级安排,因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权益是具有法律保障的。
故此,未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方向应着重于财产信托。资金信托只是信托业发展初期的一种尝试,尽管简便,但风险较大。有人形象地道出资金信托的风险:一手圈地、一手圈钱。2002年10月央行下发了“314”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这导致信托合同不能像信托受益凭证那样被分割,而只能整体转让。而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人民银行对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这实际上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导致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信托业的监管当局一直对信托产品可能的高风险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就是为了通过私募的方式将信托产品可能形成的风险控制在抗风险能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范围内,避免可能的风险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冲击。曾经一度有“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等采用所谓分期发行的“创新”方式试图规避央行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于2002年10月又出台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属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不同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但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有一个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该法人或该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上述„运用‟是指以贷款、股权投资和租赁等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这一规定意味着原有的分期发行的方式被彻底禁止了。资金信托的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像一根“紧箍咒”套在信托业者的头上,既不允许分期实施,又不许项目分拆,还不允许变相操作。资金信托实际上已经走到了必须要跳出自身划定的圈圈的时候了,回到更为广阔的财产信托,回到信托制的精髓――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
3、财产信托 为了避税或避免发生失去金砖那样的不幸,财产信托以及相应的法规,也就应运而生。财产信托涉及税法、破产法、遗产法、产权法、不动产法、代理法、公司法以及会计和评估等五花八门的法规和专业技能。
顾名思意,财产信托就是把财产交付给另一方(受托方)去管理,这种已存在几百年的托管型式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信托的种类繁多,一种叫自控信托,一种叫他控信托。自控信托由财产拥有人自己设立,自己同时担任受托方,一切由自己监管,一切财产由自己支配。这种信托只能取代遗嘱,在财产拥有人去世后其财产无需交由法院处理。但是在财产保护方面没有作用,不论法院,政府或是债主都可以对自控信托里的财产提出要求,财产拥有人也毫无办法。
4、老人财产信托将成发展趋势
目前,要保障老年经济生活安全,老人财产信托将成为社会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老人财产信托已经实行多年。荷兰老人就是将财产信托给政府,由政府全权处理,但国家也要相对负起老人赡养工作,老人和政府彼此间是合作关系。我国《信托法》通过后,老人财产信托建立已经没有法律障碍。我国也会将老人财产信托纳入社会福利议题,营造更有利于老人生活的环境。
按照信托原理,老人将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与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契约将财产权移转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持有,这种信托属于财产信托。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管理、经营能力,信托公司管理老人财产可以达到资产安全和增值的目的,同时也能为委托人合法避税。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赠与税和遗产税,但迟早会制定这些法律,根据国外相关法律,两者税率最高均达50%。老人将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自益信托,就能利用信托制度及相关法规,达成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的目的。
2001年以后,我国的信托业开始步入稳定发展阶段,由于与《信托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尚未出台,信托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在税收制度层面,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没有特殊的税法适用解释。信托公司比较倾向于资金信托,对于财产信托刚开始作试探性操作。但是,老人财产信托是一个很大的信托市场,这种观点已被大多数信托公司所接受。
信托专家指出,当前,我国正在抓紧建设合理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政府建立健全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后,会着手老人财产信托相关政策、制度、税收优惠、监控机制、运作规范等。政府将会建立一套筛选机制,让经过政府认证且具公信力的信托公司和社会中介机构介入信托服务。
5、识别财产信托产品风险有哪些技巧
首先,应学会识别信托财产的质量。因为财产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高质量的信托财产应是市场变现能力强、较为紧缺的财产。信托财产质量越高,风险越小。其次,要学会识别信托相关方的资信水平。因为投资者的信托利益就来源于该方支付的货币资金。通常,绩优股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商业银行等均具有较好的资信水平。相关方的资信越好,风险越小。
还有,要注意听取专业意见。投资者一般可参照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一般大型或有名的中介机构较注重从业声誉,出具的专业意见较为公允,参考价值比较大。
最后,要看优先及剩余信托权益的配比关系。通常财产信托都分优先信托权益和普通信托权益。优先信托权益在整个信托权益中占的比例越低,风险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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