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执法车辆的请示
保留执法车辆的请示(精选9篇)
保留执法车辆的请示 第1篇
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做好世博城管执法保障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突发性、群体性城管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置,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要求,我局下属的城管执法支队直属7个大队及所辖的约27个机动分队应配置车辆合计184辆,而现有仅124辆,需添置60辆。
根据世博保障要求,我局城管执法支队以及下属的交通运政大队、路政(渣土)稽查大队、水务稽查大队、机动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等的应急保障任务十分繁重,本着急用先配,确保实效的原则,急需配备执法用车17辆,费用合计约280万元。
妥否,请示。
保留执法车辆的请示 第2篇
6月18日,xx客运中心站正式投入运营。为实现该区域“零摊位”管理,我局在主城区三街城管中队抽调20名城管执法队员到该区域集中办公。由于人流多、车流多、商家多,为了杜绝占道经营行为,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急需配备城管执法皮卡车一辆,资金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费购市政工程车辆结余列支(共10万元),差额部分自筹。特请求区政府同意我局按程序采购。
妥否,请批复!
XX
违停车辆移动执法终端的设计 第3篇
一、执法端基本流程图
下面以图1为例, 介绍移动执法端的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可以携带装有Android系统的手机或平板电脑现场执法。进入执法界面后, 填写或选择违法停放车辆的信息, 然后为处理车辆进行拍照取证, 在执行拍照动作时授权开启GPS进行定位, 获取位置坐标, 最后将这些信息上传到数据库待审。
二、拍照取证模块
下面以图2为例, 介绍拍照取证模块的工作流程。
在Android系统中调用摄像头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拍照, 即按动表单填写中的拍照按钮调用拍照。
在完成拍照后, 弹出文本框, 执法用户可以填写图片的描述文字。最后执法用户选择将图片保存到本机或者上传给服务器端。
三、GPS定位模块
为方便现场操作, 执法终端在拍照时授权启动GPS进行定位, 具体描述见表1所示:
四、与服务器端的通信
通过比较, 本系统将使用WebService作为装有Android的移动终端和服务器之间交互的通信技术。WebService是一种面向服务的架构的技术, 通过标准的Web协议提供服务, 目的是保证不同平台的应用服务可以互操作。执法端要将收集的文档和图片信息发送到服务器端。其中用UploadFile的方法将照片文件发送到服务器端, 并存储到指定的目录中, 同时为了防止文件名重名, 将文件名重新编排。为了降低图片大小, 使用tobase64方法实现了存储图片的转码操作。
为了降低传输数据流量, 还可以使用WebService与JSON相结合的方法。JSON, 即为JavaScript对象标记。JSON的优势在于它的轻量级、可读性及兼容性。随着JSON格式在移动终端设备数据, 交互方面变得越来越流行, JSON即将成为重要的数据传输格式。使用这两种方式区分传输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 有效的降低了流量, 节约了执法成本。
五、结束语
以上, 介绍了违停车辆移动执法端的设计。如果能够结合具有查询和管理功能的远程服务器端, 即可实现违停车辆高效、规范、透明的综合治理。
摘要:为了有效的提高执法人员对于违规机动车的处罚效率。本文将设计一个针对违法停车管理的移动执法终端, 该终端基于Android系统, 利用GPS实时定位、3G移动网络实时通信使得执法人员携带移动终端现场采集违法停车信息并实时上传地理坐标、违停图像等信息。
关键词:移动终端,3G,现场执法,GPS
参考文献
[1]王先平, 齐逸.面向服务计算中web服务动态绑定模型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 2010 (19) :79-85.
[2]郭招娣.利用WebServiee构造一个信息服务中心[J]中国远程教育, 2004, (15) .
保留执法车辆的请示 第4篇
[基本案情]马某驾驶一辆大众车(经查系克隆出租车)于2013年10月11日晚8时在某路口等候红灯时,被交通执法人员拦住并要求其配合检查。马某坐在车内佯装未听见,不予配合,并意图驾车逃离。执法人员遂要求位于马某车辆正前方及左侧的三辆社会车辆共同围截。马某为逃离现场,驾车数次撞击围截自己的三辆车辆。因无法撞开围截车辆遂企图弃车逃逸,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三辆车辆因撞击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余元。
一、司法实务分歧
关于本案,司法实务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交通执法人员要求马某停车配合检查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马某撞击的虽然是社会车辆,但社会车辆的围截行为代表交通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马某的撞击行为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定为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马某当时处在公共交通道路,属于公共场所,其周围有众多车辆,马某数次撞击围截车辆的行为很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是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危险性相当的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虽然马某的撞击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当时公路上车辆较多,但马某驾车撞击三辆社会车辆时,速度不快、强度不大,被撞击的车辆也无人员伤亡。换言之,马某的撞击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尚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理评析
(一)本案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焦点有二:一是马某的撞击行为是否属于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行為?二是交通执法人员要求社会车辆围截马某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只要求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执行的职务行为以及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的人或物。换言之,可以通过对物施以有形力或者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施加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1]围截马某的三辆社会车辆受令于交通执法人员,从形式看是执行职务的辅助者,故马某的撞击行为似乎可以被认定为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但这里还涉及执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交通执法人员要求社会车辆围截马某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须同时满足实体性合法和程序性合法,前者包括抽象职务权限和具体职务权限,后者包括正确的法律程序、方式。[2]该案中,交通执法人员查验道路过往可疑车辆无疑是行政法赋予的抽象职务权限,而其要求马某停车查验在法律程序和形式上亦无瑕疵。但交通执法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即要求周围的三辆社会车辆围截马某是否属于执法人员的具体执行权限则不无疑问。基于公共福祉的需求,每个公民对于其所在国家的秩序维护都有一定的基本义务,但履行该义务绝不是以牺牲个人的巨大利益为代价,围截马某并查验其车辆本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若以三辆社会车辆及其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代价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合目的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此,交通执法人员责令社会车辆围截马某的行为并非合法执行职务行为,也就不存在马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因此,马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本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其他危险方法”的用语与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要求存在一定距离。只有当人民代表的法意志被清楚地规定在条文中,使得法官不能作出主观擅断的判决,法之保留方能发挥其效力。[3]因此,为限制入罪倾向性,不明确的用语应当尽量不用或少用,或者至少应当对其作限制解释。笔者以为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限制:一是行为性质的相当性,不能仅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作为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而要将有关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进行比较,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具有性质上的等同性。[4]二是危害后果的相当性,仅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恐慌或轻微的后果或一般性财产损失的不构成此罪。在行为性质相当性判断之后判断危害后果的相当性有助于辨明此行为与彼行为“质”的差异。三是兜底性,该兜底性不是指其在《刑法》第114条中的兜底性作用,而是指如果其他符合《刑法》明确性要求的罪名能够定罪处罚的,则不构成此罪。
首先,马某的行为不具备行为性质的相当性。在高速公路上横冲直撞、逆向行驶、飙车等行为毫无疑问可以认定为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行为性质的相当性。但马某在等候红灯时以较慢的车速撞击围截三辆车在性质上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显然不具备相当性。其次,马某的行为不具备危害后果相当性。危害后果的相当性是对“危险方法”作了外延限制,那些虽然对公共安全有一定危险,但未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的,不能认定构成本罪。[5]行为侵害“公共安全”是本罪的核心。传统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该表述有缩小法益保护范围之嫌,因为它排除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法益,笔者赞同将公共安全应该理解为“不特定或多数人”。[6]马某的撞击行为是否会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答案是否定的。有观点认为马某的撞击行为肯定会导致涉事车辆一片混乱,而红灯路口车辆的停留是短暂的,旁边所有车辆随时可能因涉事车辆撞击造成的车道混乱而发生连环撞击的严重后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充斥了太多的想象和假设,容易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潭。马某的撞击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综合考虑撞击的速度、强度、对象等客观要素。等候红灯时所有车辆都未处于高速运作状态,马某撞击三辆车的车速和撞击力都很小,不可能威胁到多数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事实上马某的行为只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毁损和局部的小混乱,并未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最后,在确保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要慎用不明确的条款。不明确用语的使用表面上是为了将实质上侵害法益但刑法条文未明示的行为类型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其从根本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要求。纵观《刑法》分则的罪刑规定,马某的行为还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马某的撞击行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也未损及他人人身安全,唯一的侵害后果是财产损失八千余元,客观危害较小。逃跑行为的主观目的是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主观恶性较小。《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足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三、本案结论
综上所述,马某为逃避执法而撞击特定车辆的行为因未侵害“公务”法益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未危及“公共安全”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马某撞击行为的唯一侵害后果是八千余元的车辆损坏,即财产法益侵害。马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视他人财产权利,故意撞击他人车辆造成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失,因此,马某的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又因不存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7页。
[2][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35-436页。
[3][德]汉斯·海因希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4]陈兴良:《现行刑法中具有口袋化倾向的罪名规范适用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5]刘德权:《中国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精选》(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99-200页。
购置执法车辆请示 第5篇
我城北区环保局现有的三辆车,一辆是20XX年购置的江西五十铃双排车,车龄已9年,行驶**万公里,两辆普桑购于20XX年,车龄已7年,行驶**万公里,一辆还经过大修,车况一直不是太好且耗油量大,维修费用高,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申请购置一辆新车,用于业务工作。
此请示妥否,请批示。
XX
执法车辆请示 第6篇
路桥区人民政府:
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我街道与路桥区城管局城区中队自7月份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路桥中队。经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XX〕6号同意购置4辆吉奥皮卡车。因我街道城管执法人员现有70人,执法用车紧张,无法满足正常用车,影响工作开展,需再购置3辆吉奥皮卡车,所需资金15.87万元,资金由街道自筹。
特此请示。
关于煤矿保留的请示 第7篇
xxxxx[2016]02号 签发人:xxxx
xxxxxxxxxx关于保留煤矿的申请
xxxxxxxxxxxxxx:
我矿现有储量xxxxx万吨,另外井田内存有储量xxxx万吨左右,无国家规定不准开采的保护区域;原煤质量属低硫、低灰煤。原生产能力xx万吨/年,在xxxx年申请机械化升级改造xxxx万吨/年,机械化升级改造包括:购买割煤机、皮带运输机等,共计投入xxxx万元。于xxxx年xxx月份改造完成,经试运行现在实行全面机械化采煤,xxxx年xxx月份由荣昌区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合格。
我矿现有职工xxxx余人,并按时足额缴纳xxxx年职工社会保险。xxxx年前国家税款全部按时上缴完清。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矿在荣昌区属于储量丰富,开采地质条件优越,安全生产条件完备,有条件技改为xxxxx万吨/年的优质煤矿。
特申请保留
xxxxxxxxxxx 20xxx年xxx月xxx日
xxxxxxxx
保留执法车辆的请示 第8篇
[案情]犯罪嫌疑人马某驾驶自己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因违法营运被交通运输管理站暂扣在运管站院内。犯罪嫌疑人马某为了逃避处罚,于当晚购买一把大号手钳,剪断运管站院内大门门锁,用备用钥匙将暂扣在运管站内的自家车辆开走,车辆价值三万余元。
如何认定马某行为的性质,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在执法部门有人看护的办公院落内,利用夜间撬开大门门锁,将自己被暂扣在执法部门院内的车辆盗走,其性质恶劣。从犯罪构成上来讲,首先,主观上系故意。其次,马某驾驶车辆实施了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马某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犯罪客体构成要件。故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马某使用该轿车进行非法营运活动,被运管部门扣押,此时该车辆系运管部门的扣押财产,马某将轿车偷偷开走,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开走被运管部门扣押车辆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速解]笔者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某的行为属扰乱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马某偷偷将被暂扣的车辆开走,其行为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特征,但是从其行为的本质分析,则不构成盗窃罪。马某偷回的是自己的汽车,其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运管部门之所以将马某非法营运的车辆暂扣,目的是让其缴纳罚款,并不意味着车辆所有权进行了转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必然得出马某对该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所有人仍然可以占有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采取秘密手段将其被运管部门扣押的汽车开走,只是方法上有所不当,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而非财产所有权。故犯罪嫌疑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盗窃罪。
(二)马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从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上看,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虽然本案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符合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侵害的客体上却不符合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标准。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中的“扣押财产”必须是司法机关所实施的扣押行为指象的财产,而本案中扣押车辆的实施行为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本案马某侵害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而非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所以本案在侵害的客体方面不具备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马某的行为亦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综上,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扰乱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保留公务用车的请示 第9篇
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是东胜地区最早成立的四个街道办事处之一,下辖6个社区,总面积3.5平方公里,总人口5.2万人,现有干部职工104人(含民生志愿者、辅助岗位、储备人才等),街道、社区服务广大居民群众的业务量庞大,工作繁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现申请继续留用以下公务车辆:
一、编制内留用车辆
维拉克斯3778cc越野车,车牌号蒙KGY004,20XX年3月18日购买,购车价36.8万元,排气量3.8L。
二、超编留用业务车
(一)现代新胜达越野车,车牌号蒙KD5309,20XX年3月27日购买,购车价29.8万元,排气量2.7L,主要用于创城创卫工作巡查,104个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协调,危房改造、防汛抗洪、巷道整治等城市管理工作协调。
(二)别克君越轿车,车牌号蒙KGY500,20XX年1月26日购买,购车价10.69万元,排气量1.6L,此车为社会保障业务用车,主要由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低保办、社会事务办与市、区社保、就业、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业务往来,特别是与市社保中心、区社保局、市医保中心、区医保办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报账、结账、办理报表、拨款等手续。
(三)松花江牌商务车,车牌号蒙K8V003,20XX年9月4日购买,购车价11.98万元,排气量2.4L,此车作为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业务用车,主要开展对市民的文化宣传、电影放映、社区演出活动。
(四)大众捷达轿车,无牌照,20XX年8月31日购买,购车价8.98万元,排气量1.6L,该车辆由办事处社会创新服务管理中心使用,主要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网格巡查、居民服务工作,并协助区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保留执法车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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