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精选6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1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21发布人: 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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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GF201302
2主动公开
南府〔2013〕33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
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促进企业上市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123202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为全面深入推进“雄鹰计划”、“北斗星计划”,鼓励和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挂牌、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增资扩产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挂牌”和“上市”,是指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境内资本市场是指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资本市场是指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
(三)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1家为区外制造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25%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格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经上级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或“软件企业”,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30%以上、科技开发费用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并拥有合法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增资扩产”,是指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扩大生产行为。
(六)申请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新三板上市奖励的企业须先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注册满3个月。
(七)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增资扩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其当年的纳税增幅须高于全区的本产业(指第一、二、三产业)税收增幅。总部企业按其主营业务界定产业类别。
二、扶持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对企业挂牌和上市的扶持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从2013年起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所得税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企业补助。
2.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
3.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4.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5.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
(5)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
2.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3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200万元;
4.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250万元。
(三)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经该中心审核,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符合多项的,不重复奖励。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2.挂牌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
3.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的企业。
企业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2.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3.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四)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五)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50万元;
2.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3.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
4.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六)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七)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400万元)给予补助;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补助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奖励资金在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八)鼓励我区上市公司股东在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减持限售股所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九)企业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后,5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或补助(含同期利息)必须全部退还我区。
第二类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一)我区现有企业组建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组建时因股权交易产生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二)其他扶持措施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95号)执行。
第三类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
(一)区政府设立总额不少于1.5亿元的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具体按《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南府〔2013〕42号)实施。
(二)经区有关部门新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前三年(指认定当年、次年、第三年,下同)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奖励企业核心团队,按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不超过5名)工资薪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50%、50%奖励给该成员。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认定为市级、区级工程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经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经费扶持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扶持经费的20%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首次认定为软件企业或新迁入南海已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通过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或CMMI)3、4、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可重复奖励。
第四类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
(一)政府优先向上市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选种育苗”、“雄鹰”、“北斗星”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供应土地。
(二)企业完成新增投资并投产的,从投产当年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进行建设的,优先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各级“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二)政府优先保障本办法扶持企业的土地、电、水、气等基础要素供应。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方法。
四、扶持的申报和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表格、奖励(补助)方案,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再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区上市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实际职能核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补助)。其中,企业申请IPO、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奖励须先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核心团队的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
要,自行确定奖励的范围和金额;经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奖励企业。区属企业、区属控股企业的奖励(补助)方案须经企业出资方(或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定,由企业向区上市办提交申请,经区上市办审核后,再报区政府认定。
(三)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但不重复享受以税收环比增量为标准的奖励。
(四)区政府设立“南海区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本办法中“第一类:对企业挂牌和上市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上市办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第二类: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和“第四类: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第三类: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以企业税收贡献核定奖励或补贴的,按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五、其他
(一)前100家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在该中心挂牌奖励。
(二)“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申请融资类奖励的,企业年纳税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获高级别融资奖励者不兼得低级别奖励,如此前已获得低级别奖励的,应抵减已获得的融资奖励再进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250万元为限,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125万元为限。
(三)企业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享受技术开发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五)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中纳税、税收均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内的实际入库金额为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由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南府〔2011〕226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2篇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农村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峨眉山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峨眉山市城区
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农村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峨眉山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和《峨眉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峨眉山市农村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改善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状况,逐步建立农村环卫长效机制,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乡要建立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各村组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环卫管理人员,制定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兼职保洁员。其待遇由村组自行解决,市财政根据清扫保洁工作量予以适当补贴。
第三条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实行分级负责制,集镇建成区公共地段的清扫保洁由镇乡环卫所组织实施;公路和乡道的清扫保洁由交通部门组织实施;村道、河岸、水面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由相关村组负责;农户房前屋后由村民自我保洁。第四条垃圾处置程序和职责
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秸杆还田等措施,合理利用农产品废弃物;建筑垃圾由村民自行就近合理处置。
农村垃圾由村组收集转运至市环卫局负责清运的垃圾池点,再集中收运处置。第五条清扫保洁要求
(一)农户要做到“五洁四无”(即门前清洁、庭院清洁、室内清洁、厨房清洁、厕所清洁;无垃圾、无污物、无积水、无乱堆乱放杂物)。
(二)村庄要求达到:
1.对村庄内的道路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坚持定时清扫、擦洗,保持干净卫生,并及时清理池点的垃圾。
2.及时清理排水沟,使污水排放畅通,杜绝污水横流,杂物满沟。3.及时捞除河流水面漂浮物。
(三)集镇建成区公共地段清扫保洁参照城区标准执行,公路清扫保洁按交通部门标准执行。第六条农村清扫保洁工作的日常考核与奖励:
(一)考核
农户的清扫保洁考核工作由所在村组负责,村组的清扫保洁考核工作由所在镇乡负责,环卫局直管的镇乡环卫所考核工作由环卫局和镇乡共同负责,公路清扫保洁考核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
(二)奖励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环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在农村环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村组和单位实行奖励,对农村环卫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单位业务经费或财政补贴。第七条法律保障
环保、水利、城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从严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农村乱扔乱倒垃圾行为。第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峨眉山市“门前五包”责任制
各沿街责任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应按以下标准落实“门前五包”责任。违者,相关执法单位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净化:达到门店前环境整洁,无垃圾,无污水,无杂物堆放。
(一)沿街责任单位在门店内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垃圾桶、废弃物、纸屑以及生活、生产产生的垃圾置于门店外或投入沿街果皮箱。
(二)按照有偿的原则,可委托环卫部门实施门前卫生保洁。
二、绿化:门前树木、绿化纳入门店管理和看护,不得将垃圾、污物倒入绿化带和树池内,不践踏花草,攀折树木;发现破坏绿化设施、砍伐损坏花草树木和擅自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市城管执法局热线举报(举报电话5553160)。
三、美化、亮化:保持临街立面、墙面、附属设施、屋顶容貌整洁美观,亮度达到规定要求;及时清除乱贴、乱画、乱挂现象,残墙断壁应及时整修或拆除;店招、店牌、画廊、橱窗、广告等应根据城管、规建、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四、秩序:门前无乱堆乱放、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占道作业、乱拉乱挂、乱设广告牌;禁止从事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禁止上路拉客和用喇叭喊叫招揽生意。
(一)各单位、门店未经批准不得将各种庆典活动的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置于门店外;
(二)各单位、门店的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自行停放于停车栏,方向统一,整齐美观;
(三)各单位、门店的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和未设置停车泊位的地方停放(划有停车泊位的除外),并主动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五、看护:各单位、门店应负责看护好门店前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发现损坏行为及时制止或向市城管热线举报。
峨眉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巩固扩大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优化人居环境,建立健全城区清扫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各主次干道、支路、“门前五包”单位门前所属路面、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均为城区清扫保洁的监督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城区清扫保洁考核标准,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区清扫保洁的考核、评比及奖惩工作。
第四条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爱卫办、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工商局和各镇乡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区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镇乡政府和各社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支路、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清扫保洁月检查考核制度。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应组织纪委、监察、效能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爱卫办、各镇乡政府和市城管、规建、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检查考核工作,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镇乡、社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建立检查考核档案,写出情况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镇乡、社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制,责任到人。
第九条实行清扫保洁工作公开制。将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向社会公布,清扫保洁人员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建立健全清扫保洁专业监管督查机制,充分发挥专业部门职能作用。第十一条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社区、部门、单位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卫生监督员。第十二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主动、及时录制相关的音像资料,为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市政府聘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卫生巡视员,对全市的清扫保洁进行巡视与指导。
第十四条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并对群众举报问题,查实后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第四章 奖励处罚
第十五条对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镇乡政府、社区、部门、单位及有关厂企清扫保洁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并记入档案,作为年终单位和个人评先奖优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相关标准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另行公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3篇
发文单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平政[2003]62号 发布日期:2003-12-4 执行日期:2003-1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事故
(五)特大建筑(拆迁)事故
(六)特大中毒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八)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一)平顶山市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开展。
(二)成立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市长,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总指挥部成员由以下人员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1.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市委宣传部
4.市经贸委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市煤炭工业局
7.市总工会
8.市监察局
9.市公安局
10.市公安消防支队
11.市卫生局
12.市财政局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市建委
15.市交通局
16.市公用事业局
17.市电业局
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市民政局
20.市国土资源局
21.平顶山军分区
22.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三)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专业指挥部分别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主抓业务的负责人为成员。
1.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2.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3.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
4.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救援机械设备调用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建委主任、市建委总工程师。
5.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6.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7.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8.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负责人。9.特大中毒事故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各大医院院长、市防疫站站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协调动作,实施决策。
(三)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启动应急系统,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负责调用各种物资、设备、人员,统一指挥抢险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及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抢险过程、调查处理结果。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总指挥、副总指挥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我市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各专业分部和有关部门、企业单位是否编制和准备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组织预案的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专业指挥部职责
(一)主要负责按事故性质组织现场勘察,按事故态势拟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为总指挥部当好参谋,并根据总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统一指挥前线的一切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撤离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划分为:
1.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快速完成实战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火灾事故的损失。
2.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警力保护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组织人员脱险,保护证人取证,监控危险物品,适时清除现场障碍,保证行车秩序,进行事故调查,配合总指挥部查清事故原因,及时上报事故情况。3.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船只火速赶赴现场搜救,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搜救方法、搜救结果、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
4.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救援机械设备调用指挥部:主要负责制订平顶山市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集人员、机械设备,组织人员脱险、救助伤员;根据总指挥部命令,进行现场拆除,疏通道路和障碍,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为全方位救援创造条件。
5.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公安干警疏散周边人员,调动消防特勤进入现场处置,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确定警戒范围,实行人员和交通管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以便采取严密措施。
6.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救助伤员、保护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配合总指挥部搞好事故调查。
7.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抢险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配合总指挥部查清事故原因,及时上报事故损失情况。
8.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抢险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配合总指挥部调查事故原因,及时上报事故抢救情况。
9.特大中毒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抢救中毒人员,查清事故原因。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平顶山军分区的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向指挥部提出针对事故种类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理措施的具体意见;根据省、市政府授权,组织开展救援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工作,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二)市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障处理事故车辆进出有序;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巡警、消防、治安、经保等特种警力参与救援;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三)市煤炭工业局
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抢救方案制定,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事故抢救所需的人员、设备、物资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抢救方案的有效实施,并根据抢险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及时对抢救方案进行修正;指挥救护队井下抢险的全过程,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资料认真保存,根据上级授权,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组织和调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工程技术支持、资料支持;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监部门批复。
(五)市建委负责建筑物倒塌(拆迁)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为建筑物倒塌(拆迁)特大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六)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城市燃气设施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七)市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和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八)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漏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抢救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市供电局
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迅速修复损坏的配、供电设备、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确保抢险救灾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十)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负责现场所需器材、装备、材料、给养的供给及车辆的抢修维护。
(十二)事故单位
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保证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十三)平顶山军分区
根据总指挥部决定组织驻平部队和武警支队进行事故现场救援。
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指挥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工作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相关专业指挥部全体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有关专业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分别成立抢险救援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信息新闻组,各组应分工负责,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工作。
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险情)的情况资料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部门要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迅速组织力量抢救,组织人员和设备,保卫要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在应急抢险中,供电、电信、气象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相互配合,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程序,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措施和进展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请求;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工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跑。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现场,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八、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修改补充。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驻平顶山部队和武警平顶山支队、消防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各产煤县、区、市矿山救护队和平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是平顶山煤矿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主要力量。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预案》,制定出各分管专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各县、区、市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整个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并正常运行,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1.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图(略)
2.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网络
附件2: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网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992299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991581
平顶山市公安局:2922270
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2814155
平顶山市交通局:3932870 3935904
平顶山市建委:2922108
平顶山市旅游局:2909049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978956 4978886
平顶山市卫生局:2925247 2928714
平顶山市环保局:2993101
平顶山市民政局:2922051
平顶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817607 119
平顶山市医疗急救中心:120
平顶山军分区:3945540转值班室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2980580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927340
平顶山市经贸委:2922338
平顶山市总工会:2916467
平顶山市监察局:2922611
平顶山市电业局:3933528
平顶山日报社:4944851
平顶山电视台:399300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4篇
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中府〔2010〕121号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中府〔2007〕4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四)审议3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五)审议确定需向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要文电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市委领导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安排议题。议题材料上有分管副市长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市长同意的批示,方可安排议题。
第八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经充分调研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情况复杂的,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充分调研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再提交讨论。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议题材料须附法制局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议题:
(一)可清晰界定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会前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六章 议事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涉及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提请审议、形成方案前,主办部门、分管市领导应广泛听取各会办部门意见,充分讨论和酝酿,形成协办、拟办意见必须有明确的倾向性。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与议题相关人员的发言次序和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确定,发言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七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0天印发预告通知,并收集议题呈报。会期确定后,提前3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通知落实情况报告秘书长。遇特殊情况,如出席会议的市长、副市长人数少于二分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会前,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工作,并将人员到会情况报告秘书长,分发会议材料,调试好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会议期间做好会场的内外联系和文件传递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承办部门应充分提供涉及相关事项的附件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协调过程。材料要符合规范的公文格式要求,印制工整清楚、不错页缺页。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录入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及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内容翔实、文字简洁、重点突出、意见明确。汇报人发言一律使用普通话,做到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相关后勤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各部门、各单位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说明情况并提出代会人员名单,报告秘书长。
第十八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九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整理应以会议主持人的发言作为主要依据。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紧急情况下应在会议当天拟好文稿并呈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初稿形成后,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分送各副市长审签后,形成常务会议纪要送审稿,呈市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副市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固定列席会议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批复或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相应回复议题承办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需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审。
第十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概况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政报》刊发简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专题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组写新闻通稿,经市政府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经秘书长、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媒体旁听。
第十一章 决定事项督办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文件 第5篇
樵府〔2009〕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1—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本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3号)和《佛山市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9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保障对象
本镇保障性住房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南海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住房困难的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为南海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且住房困难的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条 准入条件
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下同)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且都具有我区城镇家庭户口;
㈡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2倍以下的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㈢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2—
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㈣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㈤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㈥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由计生办出具计生证明)。
第三条申请和审核程序
㈠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都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申请;
㈡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或《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及《诚信承诺书》,填表后连同相关资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
㈢居委会收齐申请资料后,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将基础数据录入系统后报西樵镇房产管理所;
㈣民政部门在居委会初审的基础上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审查核实。
第四条租金标准
本镇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赁的方式,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1元/m,经济适用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2.5元/m。22—3—
第五条保障对象资格的认定
㈠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应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年3月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重新予以认定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㈡经济适用房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
第六条退出机制
㈠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实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
㈡原申请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若家庭成员由父母、儿女组成的,当儿女分户并购房或享受分房政策后,该家庭不再符合入住保障性住房条件,必须限期搬出。
㈢申请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住房保障:
⑴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⑵申请人(含其家庭成员)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⑶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搬离保障性住房的限期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在限期内的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 —4—
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第七条处罚办法
一、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立即退出房屋,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㈡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㈢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㈣有非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房屋内居住连续超过15天的或被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抽查发现有非家庭成员连续三次在保障房居住的。
二、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限期内不恢复原状或无法恢复原状的,要求其立即退出房屋,赔偿房屋损失费用,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㈡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㈢其它违反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
—5—
三、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出房屋,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的3个月或年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㈡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㈢出现申请人家庭成员一人或多人每月少于15天在保障房居住的,或被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抽查发现有家庭成员连续三次不在保障房居住的(服兵役、求学和外出打工住集体宿舍等经镇保障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区建设局及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第九条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房管所,负责镇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6篇
乳政发〔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开展新农保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模式。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个人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
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级政府根据省、市规定和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资)助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两部分,一是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二是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1、缴费补贴。对60周岁以下当年缴费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威海市财政负担20%,余下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市、县二级财政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中央、省政府补贴22元,市政府补贴6.6元,县级政府补贴26.4元。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县级政府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名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人民银行上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市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储存额计息一次。
五、养老金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自愿缴费,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缴费的,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其中2009年底前的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仍按原计发系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在计算养老金标准时,每超过一年,月增发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养老金待遇调整。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不定期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参保人亡故,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
六、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领取养老金前应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
(二)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已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三)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已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执行的,可同时参加新农保。
(四)参加新农保人员转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本息全额转移,转移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返乡人员,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市(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保障。
(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四)市、镇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农保基金征收奖励制度。
(五)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机构负责定期审查、审计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新农保经办业务队伍。在对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加强人力、物力配备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镇级农保经办平台建设,每镇(街道)确定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工作设备,同时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至2名农保协办员,各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为参保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三)完善新农保信息化建设管理系统。在运行好威海市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软件开发商的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予以完善,保证对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将新农保工作列为201113件便民利民实事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
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传、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十、本方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年08月24日 共浏览12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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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政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乳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方案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
原则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建立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
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威海市规定和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省、威海市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省级补贴40%,剩余部分由威海市和我市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当年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补贴资金威海市财政负担20%,余下部分由我市财政负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
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最后一次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城镇居民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提高和增发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威海市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其它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城镇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威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
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新农
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切实提高经办能力。各镇(办事处)、开发区要加大投入,落实基层经办场所,充实经办服务队伍,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信息化建设。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逐步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工作开展,我市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成立新型
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乳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乳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修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海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高
波(市财政局局长)成 员: 孙
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高胜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焉
光(市民政局副局长)张书松(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兴海(市审计局副局长)宫洪霞(市监察局副局长)隋自杰(市残联副理事长)耿德恒(市电视台副台长)柳玉珍(市报社副总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胜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自愿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及各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结算给付、政策咨询服务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补助;
(三)各市、区政府养老保险补贴;
(四)市及市级以上政府养老保险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基数为所在市(区)上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的形式,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标准为所在市(区)上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10%,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二)集体补助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部分。政府财政对参保缴费期间和领取养老金期间的人员分别按所在市(区)上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各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员进入领取期后享受各级政府补贴。
第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组成。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及其利息形成;社会统筹基金由各级政府补贴等资金形成。
第十一条 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居民身份证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情况。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账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上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储存额计息一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只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经所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选择上上所在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或10%的标准,一次性补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居民,可选择上上所在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4%、6%、8%或1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年限可一次性补缴15年,也可根据年龄而定,60周岁人员补缴15年,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超一岁,减少缴费一年,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缴费年限为一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乘以国家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0.008631526;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所在市(区)上上农民人均纯收入2%除以12,参保人员缴费超过15年的年限,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0.2%,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计发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市(区)上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为标准,每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同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定期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制度衔接
第十九条 已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已领取的养老金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
第二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应按本办法继续参保缴费,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合并计发。
第二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转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返乡人员,可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各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确因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支取。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农保基金的征收奖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审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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