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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精选6篇)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第1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市国资办 2004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五)其他。

第三条 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 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改制单位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开展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办〔2004〕8号)的规定,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二)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相应的班组、车间、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改制单位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是否建议核销及核销数额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四)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改制单位应对公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职工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的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

(五)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改制单位上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的董事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集体决议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表、有关公示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查。

第五条 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应采取逐笔清理、逐笔核销的方法进行,不得按照总额比例法直接核销。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对不良资产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 改制单位根据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对不良资产作账销案存处理,单独设账,并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章 不良资产移交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职责,或者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所属单位改制中的不良资产处置职责。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改制结束后,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九条 改制单位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必须全部移交,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但改制单位对移交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

根据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在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交接双方可以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者在移交协议中签订委托代管条款,债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主体。

第十条 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集体决议核销的内容一致。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并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接收不良资产时,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债权,应及时发函通知债务人;对股权,按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执行。同时,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对同类或单项单笔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应制订处置方案,选择处置方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他处置方式的,由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第十四条 实物性资产的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实物性资产的评估价或重估价。经技术鉴定后,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 债权的处置可采用信函催讨、电话催讨、上门催讨、诉讼等方式。对已取得确凿证据催讨无望的债权,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对于无法全部收回但按一定折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收回的债权,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按折让后金额将债权处置变现,并对该债权作销账处理。

第十六条 股权的处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股权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或该股权的评估价。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置收入与费用

第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置收入、债权回收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处置收入等。

处置费用是指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中介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发生的处置收入与处置费用,必须配比。处置收入必须专户存储。处置费用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专户中拨付。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将处置收益纳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产权转让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按季编制已处置不良资产明细表、处置收入明细表、经费收入支出明细表,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档案。不良资产核销与处置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接受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市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

(六)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七)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八)泄露商业秘密;

(九)非法牟取个人利益;

(十)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核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核销后,将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第2篇

不实资产核销处置财务管理工作研究2007-02-02 21:55:46

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企业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信息不对称及国有经济产权的先天性缺位等原因,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不实资产,这类资产在客观上成为企业制度转型、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障碍,已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真实与完整。因此,在国企转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不实资产的处理和财务监管,已成为国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不实资产的形成

⒈不实资产与不良资产区别与含义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不实资产是指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形成帐面虚盈实亏,会计信息失真;不良资产是指呆滞或闲置资产,无法实现或全部实现其帐面价值,但根据现行政策又不能确认其损失或允许调整其损失额的资产。在实际处理过程,这两个概念被赋予基本相同的含义而统一使用,但“不实资产”更多地反映在国资部门的文件中,而财政部门往往更倾向于使用“不良资产”的概念。为处理简便,本文所有论述将从国资管理的角度出发统一使用“不实资产”的概念。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号)的规定,本市将不实资产认定为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⒉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

不实资产的形成主要由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原因:

()宏观方面。一是由于会计计量上的变更和缺陷,如过分强调历史成本,忽视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诱导非现性经济行为的发生,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存货计价方法可选择余地过大,结算方法的任意更换,人为操纵企业利润,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二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如由于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者在资金运用方面的随意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管理思路上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期重视实物管理转变为价值管理为主,规范的监事会制度尚未建立等等。

()微观方面。一是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存在缺陷,企业约束机制不健全。

《公司法》的颁布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法制化,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长期以来企业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二是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弱化。有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未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任意调节企业利润,形成企业成本计算不实,虚盈实亏,其结果表现为企业资产质量低下,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财会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削弱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三是国有企业较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产权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造成相当一部份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对外长期投资行为不规范,投资失败项目履见不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高投入、高消耗、高速度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必然是低质量、低效率和低收益的经济后果。

二、不实资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影响

⒈不实资产的负面影响

首先,阻碍了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严重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实资产的存在,无法给企业带来收入和利润,反而为维持其运转或保护其存在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企业的运作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其次,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革。随着形势的发展,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新一轮的结构性调整,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以推动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已成为国企改革的趋势,但由于不实产的存在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实质性的产出和收益,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对其进行核算、折股,已成为影响吸引外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革的重要因素。

再次,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真实与完整。不实资产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长期来,已形成一定的帐面值。然而,这一帐面值与其当前的市场价值存

有较大差距,已不能真实反映出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决策者对其真实与完整的评价与管理。

最后,干扰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不同企业不实资产各异,因此同样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代表着不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利于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激励。

⒉不实资产处理面临着紧迫性

在中国入世和十六大召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新的完善和发展,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将同其他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面临着优胜劣汰的竞争考验。而国有企业要在新的游戏规则中求得生存并获得发展就必须面临着新的改革。成熟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表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增强其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要实现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就

必须解决好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不实资产。

三、本市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政策的演变及规范内容

由于不实资产对企业改制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进行了调研,深入讨论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处理方法,明确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申报、审计、核销及处置程序,并形成了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程序的基本框架,从目前看已取得了一定成果。

⒈不实资产核销政策的演变

本市自实施不实资产核销政策以来,共制发八个相关规范文件:

年: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合制发《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

年:市国资办、市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

定》、市国资办《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

年:市国资办、市审计局制发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

年: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过程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

年:市国资办制发了两个重要文件:《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意见》;

××年: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及其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

近年来本市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基本上都是依据以上文件展开的。上述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为本市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在这些政策的支撑下,我们不断探索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点、上

海特色的不实资产申报、核销、处置等一套较为规范的管理流程。

⒉本市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促进经济的发展。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国有企业将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⒊本市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程序

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国资委最近制发的《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及其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不实资

产核销进程,同时加快核销流程,提高核销效率,本市对申报核销企业采用了剥离、申报、托管与审计、核销、处置程序同步走的核销方针,并成立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和不实资产核销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不实资产的审核与指导。

总的来看,通过国有企业集团自身的清产核资、对所属企业不实资产的清理和申报,市审计局的审计,市国资委对不实资产的审核和批复,专业国有处置公司对不实资产的处置,本市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不实资产处置程序。

四、本市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的财务管理的探索

目前,本市对国有企业在不实资产核销中的财务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积累了经验,基本奠定了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财务监管的程序及制度。

⒈不实资产核销前的财务监督与

管理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有督促所属企业对已进入申报、审计、核销程序的不实资产落实保全措施的责任。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根据市国资委不实资产核销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并做好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的准备工作。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按照批复金额与处置公司办理移交。如发生核销的不实资产中部分资产已由企业自行处置的,应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企业不得随意截留。如企业将处置收入挪作他用的,应由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垫付。

⒉处置公司对不实资产处置的财务管理

处置公司应对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及财务收支规定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处置公司在接受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后,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拓展处置渠道,承担处置变现的责任,努力提高不实资产处置收益率,终了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不实资产处置、收入、成本及收益情况。

处置公司应接受市国资委对其不实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不实资产处置的情况与进度分别拟写结案报告,并在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完成终结报告。

⒊不实资产处置收益的财务管理

处置收益,是指处置公司对接受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委托处置变现的收益,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处置公司应按时组织收缴收益。处置公司应对收缴的收益,实行收支分开、专户存储。于次年月底将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市国资委,并进入国资收益账户,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处置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

实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按时报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⒋不实资产核销处置后的审查

市国资委对处置公司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结案报告及结案后的债权、股权及其他权益资产继续处置的情况。

市国资委可根据处置公司对不实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市国资委根据抽查或审计情况,如发现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可建议处置公司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本文总结

总的来说,不实资产的形成是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由于当时条件下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不

实资产得以产生与积累,逐步形成了企业负重经营和负重竞争的局面,阻碍了国有企业的转制、重组、资本运营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为推动本市国有资本的战略性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的竞争和管理能力,我们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不实资产管理制度。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种通过剥离、审计、核销、处置的管理流程,已为本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本市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第3篇

1. 财税政策不协调

一是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版) 》 (以下简称“新《办法》”) 给予商业银行单笔500万元以下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权, 很大程度的简便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程序, 有利于减少核销的操作成本。但按照国税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 新《办法》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 而且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前列支标准非常严格, 并未给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税前列支核销的优惠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在运用新《办法》时只能做到税后列支核销, 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规模较小的区域性法人机构更看重核销时的税收抵扣, 因此对于现行优惠政策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表现出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是部分贷款核销设置的标准过低。新《办法》中规定“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 的个人无抵押 (质押) 贷款、抵押 (质押) 无效贷款或抵押 (质押) 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 经追索2年以上, 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可以核销。但目前, 银行业机构发放的此类贷款金额多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对此类贷款出现的损失缺少适用条款。

2. 取证难现象依然存在

农商行很多不良贷款均为陈年旧账, 有的账龄甚至长达十多年, 由于历史上贷后管理制度和核销管理制度不健全, 导致一些重要的追索证据丢失 (例如, 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工商吊注销证明、内部催收记录等) , 给运用新《办法》核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带来一定困难。新《办法》虽然允许“对新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特殊原因, 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 可根据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核销呆账,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外部证据获取难的压力, 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 有关审批部门对此理解不同, 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 取证费用高等问题。

3. 执行难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新《办法》为克服银行核销自主权扩大后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而对核销贷款管理程序作了更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并强调“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 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但对于一些账龄过长的不良贷款已经很难追溯呆账责任人。

二是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来说, 借款企业为村办、镇办集体企业, 企业已关停多年, 无可供清偿财产, 按照规定, 需要当地政府出具无资产可供清偿的证明才能予以认定核销, 而对于该类证明, 当地政府认为应该由村委会或政府下设的“农经委”、“企业办公室”等部门出具, 但税务审查部门则认为这一层级的证明效力不够, 必须由政府直接出具, 导致企业虽已关停无资产, 但由于外部证明效力不够而不能核销。

三是银行除打包出售核销贷款外, 多数核销贷款均需通过法院诉讼, 且诉讼费用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垫支。另外核销贷款中小额贷款占比高, 尽管对于小额不良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 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可以不经过法院诉讼自行核销, 但多数情况是自然人客户走失逃债的较多。对此, 法院和经侦部门无法立案和执行, 商业银行不能获得相关判决裁定文书以为核销呆账的法律依据, 国税部门因此无法认定呆账核销的合法性, 所得税税前扣除环节仍难以执行。。

4. 商业银行内部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核销制度不配套。新《办法》考虑到核销成本, 对“穷尽追索手段”的证据要求有所降低, 金融机构在新《办法》“可以认定为呆账”和“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两类规定之间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大拓宽。也正因为如此, 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核销后呆账管理、呆账核销保密等制度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全和防范道德风险至关重要。尤其是一些不良贷款可以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仍有财产时认定为呆账, 核销后回收的可能性也较高, 相关的核销后管理制度、责任认定必须作适应性修正, 才能使新《办法》“降低核销成本”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平衡与落实。

二是呆账核销的主动性不强。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大, 在短期指标考核的利益驱动下, 更多的是考虑做大规模和利润, 而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关注程度相对较弱, 对于过程复杂、政策严格、需要资本消耗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往往缺乏主动意识。

三是责任追究导致核销工作阻滞不前。核销原则要求账销、案存、权在和追责。由于惮于责任追究, 管理层及具体经办人一般对相关责任认定有难度的不良贷款采取消极或搁置处理方式, 久拖不决的成本相较于责任划定后的被追责成本更容易被接受。一是核销贷款普遍采取调查人签订完全责任书的形式, 缺乏对贷款全流程的责任认定和追究;二是核销贷款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较少;三是由于大量贷款采用借新还旧方式掩盖风险, 期间由于相关人员的岗位变动等因素, 责任认定及追究存在一定困难;四是核销贷款中能够尽职免责的情况较少, 对责任人的处理往往一罚了之。

四是已核销贷款管理成本高。机构核销能力差距大, 历史包袱稀释经营成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年累计核销不良贷款为历年累计利润, 收入中的较大部分用于贷款核销, 极大制约了各机构的改革发展。另外2011年税务部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核销申请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 各机构核销贷款更加审慎,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核销难度。已核销贷款管理成本高, 目前农合机构尚有存量已核销贷款, 管理成本较高, 2011年以来各机构用于表内外不良清收的各项支出较大。同时为加大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 高管人员的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不良清收, 影响了新业务拓展。

五是已核销贷款清收难度大。符合标准的已核销不良贷款, 大多企业破产, 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贷户信用观念淡薄, 清收过程中外出逃债, 加大了清收难度;客户经理不足, 管理清收任务更加繁重, 弱化清收成效;已核销不良贷款时间跨度大, 新客户经理对存量贷款情况不了解, 影响清收效果。

政策建议

1.实现财税制度对接

商业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税务总局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两个制度对呆账核销的整体原则是一致的, 但在一些具体操作中无法达到统一, 建议有关部门充分沟通, 统一认定标准, 制定实施细则, 提高可操作性和金融机构执行新办法的合规性。此外, 建议适度放宽核销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不良贷款可以免于司法程序, 并在税前扣除, 减轻金融机构贷款核销成本。

2.加强部际工作协同

一是建议银监会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协调, 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程序, 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要求。二是协调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扩大商业银行债务的减免自主权, 以利于银行通过债务重组盘活不良贷款和及时核销呆账。三是建立包括监管部门、财政、税务、工商、法院和各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联席工作制度, 定期就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进行分析, 解决部分呆账贷款取证难问题。

3.强化核销督导检查

一是要跟进银行核销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在内部制度与程序上落实“降低核销成本”与“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平衡。二是在银行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将不良贷款“应核尽核”作为日常不良资产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 建立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制度, 做好跟踪、分析、监测工作, 并纳入监管评级和考核。三是通过开展现场检查, 及时查处违规核销行为, 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四是对核销进度过慢的机构采取限制分红、限制薪酬等强制措施, 强化外部监管压力。五是完善贷款全流程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细则和责任人, 做到尽职免责, 违规重罚。六是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追究机制, 不仅处理直接责任人, 还要对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七是建立健全追溯考核机制, 按照贷款收回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跨期考核, 解决因岗位变动等因素造成责任追究难的问题。八是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严格管理, 继续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债权诉讼时效。

4.提高新增贷款质量

一是大力压降存量借新还旧贷款, 根据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合理设定贷款的品种和期限。二是进一步充实优化客户经理队伍, 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提升信贷管理水平。三是结合贷款新规, 抓好贷款三查的执行, 完善对贷款全流程的管理, 提高贷款到期回收率, 确保新增贷款质量, 扭转不良前清后增态势。四是积极借鉴各地先进经验, 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处置手段, 如通过溢价增资扩股、市场化处置等方式快速处置消化不良资产, 争取在不良资产处置上有所突破, 尽快甩掉历史包袱, 加快推进改革发展。

5. 完善配套信息服务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第4篇

近日,中国银行等大行将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将银行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而在此前,包括民生、招商、中信、兴业、平安、交通银行等28家银行也已入驻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在经济下行期,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业风险持续暴露。

此前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1836亿元,不良率达到1.59%。而从上市公司公布的第三季公告来看,农业银行与招商银行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分别为2.02%、1.72%。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与三季度招商银行不良率分别上升39和49个基点,成为上市银行中不良增速最快的一家。

对于今年招商银行不良率增速明显的原因,除了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环境变差之外,招商银行方面此前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该行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甚至比逾期90天以上贷款更为严格,提前把下半年可能出现违约的“后备军”全划进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得比较干净。

不良增速最快

从已披露的三季报来看,截至2015年9月末,招商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28.41亿元,比年初增加153.76亿元;不良贷款率1.72%,比年初上升0.52个百分点。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率持续增长,招商今年则表现最为明显,上半年与三季度不良率分别上升39、49个基点。

不良贷款对招商银行盈利的影响不容忽视。有统计显示,加回核销转出后,招行前三季度不良净生成率在2.21%。随着不良的加速暴露,招行前三季度大幅计提拨备440亿元,同比增长100%。其中三季度单季计提了148亿元,较高的拨备计提拖累了招行业绩的表现。

招商银行对不良“双升”早有预期。此前,招行行长田惠宇曾表示,银行的不良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内部管理;一个是外部环境。招行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假设GDP的增幅为6.5%,M2的增幅是12%,CPI的增幅是1.3%,在这种情形下,不考虑核销、拨备、转让等因素,招行的不良生成率会控制在3%以内。“目前招行风险暴露未超预期。”他表示。

对于不良问题,招行并未“藏着掖着”,该行方面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公司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甚至比逾期90天以上贷款更为严格。此番采取主动暴露的态度,对于其今年不良率加快的问题,投资者也较容易接受。

从“关注类贷款率+不良率”方面更能看出一个银行的不良贷款潜在的风险。从公司半年报来看,该行关注类贷款占比2.42%,虽然呈上升趋势,与行业“关注+不良”占比超过5%相比,招行为3.6%,相对较好。

另一方面,截至今年三季度,招行拨备覆盖率下降至195%,这是招行自2011年以来首次降至200%以下的水平。有分析人士认为,招行拨备覆盖率下降可能是三季度招行大幅加大了核销力度,以减轻四季度不良上升的压力。

长江证券认为,招行目前的拨备水平相比其他股份制银行而言仍有较大的“安全垫”,不良生成速度也处于可比银行的中等水平,相对压力并不算大,但未来拨备的计提压力仍需观察后续资产质量的波动情况。

核销力度加大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清收、重组、核销和转让四种途径来处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又受限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容量有限等因素,不利于快速压降不良及拓宽投资者范围,而且通过资产公司转让不良资产,价格多数低于五折,甚至会出现折价不足两三折的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目前主要通过重组、竞价拍卖交易等形式核销处置不良资产。《投资者报》记者从招商银行官网了解到,该行在2006年成立了集中管理、经营、处置不良资产的特殊资产管理中心。从该中心公布的处置资产推介上来看,2015年以来,招行加大了核销力度。

截至12月17日,招行仅官网就发布34条不良资产处置信息,而从2006年到2014年合计共发布60条,今年一年超过往年总和的50%,拟出售拍卖的不良贷款中的债务人分布涉及北京、大连、广州、佛山、眉山、海宁、长治、惠州、内蒙古等多地市,单个项目起拍底价均超过千万元。

虽然起拍价均低于资产估价,仍不免遭遇流拍现象,为此,招行加大了对购买处置抵押物的客户提供优惠信贷支持力度。今年,该行零售信贷部发布《关于加快押品变现促进零售信贷现金清收的通知》,针对购买该行处置抵押物的客户,二手楼住房贷款定价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下浮10%或当前最优惠利率。

不良贷款对银行的影响有多大,更多的是取决与银行的资产结构和收入结构。近年来,招行面对不良高发也做了不少的工作。

首先,随着小微贷款与小企业贷款成为不良“高发”领域,招行放缓了“两小”业务。截至上半年,招行已累计退出千亿对公贷款,包括产能过剩行业、风险较高的小企业、民营担保公司贷款,还有参与的民间融资企业的贷款。

其次,今年以来,招行信贷资源不断向零售业务倾斜,截至今年三季度,零售金融业务营业收入684.55亿元,同比增长 37.27%,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45.97%。零售业务强势回归,一方面带来较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负面压力。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第5篇

不良贷款的及时核销有助于鼓励银行“三农”贷款投放积极性,促进提升金融普惠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并通过风险分摊止损,维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商业可持续发展动力。然而,最近绍兴银监分局开展专题调研发现,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进展十分缓慢,2008年至今,该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累计核销农户不良贷款仅0.36亿元,远低于其全部不良贷款下降水平。当前农户不良贷款核销面临的“五难”困境

亟待引起重视。

一、农户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3月末,绍兴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不良贷款余额为2.46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余额的25.73%,比2008年末减少0.17亿元,减幅为6.46%,低于全部不良贷款减幅37.93个百分点。其中,抵押类不良贷款0.48亿元,保证类不良贷款1.95亿元,信用类不良贷款0.03亿元。按逾期时间分类,未逾期类不良贷款0.6亿元,逾期1年以内0.6亿元,逾期1-3年0.65亿元,逾期3年以上0.6亿元。自2008年至今,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累计核销农户不良贷款0.36亿元。

二、农户贷款核销面临五大难题

(一)核销政策把握难。一是财政和国税部门相关核销政策不一致。部分农户不良贷款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办法》呆账核销条件,但却不满足国税部门税前抵扣条件。如财政部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处理,但国税部门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税前扣除条款,影响了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此类贷款核销的积极性。二是涉税风险增大。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改用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对银行机构核销政策把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由于没有审批环节进行政策把握核实,一旦银行税前自行扣除的做法有违规定并被税务部门事后查出,银行将直接面临行政处罚。涉税风险的增加导致各家行在上报农户贷

款核销清单时更加审慎。

(二)核销贷款取证难。一是相关法律性文件缺失。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部分农户不良贷款发放时间早,信贷档案中借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缺失,无法提供完整的损失举证材料,核销取证工作存在困难。二是相关资料收集困难。如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中规定死亡农户不良贷款核销需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但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取得相关证

明资料。

(三)核销资格确认难。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截至2012年3月末,绍兴市辖内逾期时间超过5年的农户不良贷款共有3000万元,因已超过国税总局规定的损失追补确认期限,不能享受核销贷款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只能自主核销。

(四)核销信息保密难。一方面,农户不良贷款核销手续复杂,核销证明资料出自法院、公安甚至是村委会等多个部门,较多的经办程序和经办人员容易导致核销信息泄密。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淡薄、保密制度执行不严,私自泄漏农户不良贷款核销信息的情况仍有发生。农户贷款核销信息泄漏易滋生道德风险,在借款人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其他农户还贷意

愿。

(五)自主核销执行难。自主核销贷款不能享受国税部门税前抵扣的政策,因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普遍未执行自主核销政策。此外,受传统核销理念影响,许多银行高管尚未正确认识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办法》赋予的自主核销权利的重要性,农户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比例较低。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绍兴市辖内仅1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主核销农户贷款34.5万元,占农户不良贷款核销总数的0.96%。

三、加快农户贷款自主核销的可行性分析

(一)高拨备、高利润为加快农户贷款自主核销提供重要基础。自2008年以来,辖内6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盈利能力大幅增强。截至2012年3月末,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27.04亿元,拨备覆盖率达389.24%,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6.96亿元。在合理安排核销计划的前提下,较高的拨备和利润水平能够承受农户贷款自主核销可能带来的税

收损失。

(二)政策权力下放为加快农户贷款自主核销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此项政策简化了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核销过程,改变了以往农户不良贷款核销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的问题,降低了贷款核销操作成本,为加快农户不良贷款核销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引导,适度提高农户贷款自主核销比例。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处臵农户不良贷款,合理安排贷款核销计划,适度提高自主核销比例,在不影响当期利润的前提下做到“应核尽核”;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户不良贷款核销的监管,监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否违反核销政策,“核了不

该核”,防止内部道德风险。

(二)完善机制,加强已核销农户贷款的管理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已核销农户贷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二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内控制贷款核销的知悉范围,对外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三是建立健全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建立已核销贷款催收制度,本着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催收和追偿,最大限度保护银行资产。

(三)加强联系,完善农户贷款核销沟通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农户贷款核销补充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农户贷款予以适当的财政补偿,对自主核销的农户贷款允许税前单独列支。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农户贷款核销税前抵扣业务进行评审、把关,防止出现涉税风险。三是建立包括财政、税务、法院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农户贷款核销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进行分析,寻求相关部门支

持。

一、此文以借鉴:重点总结本行在小额贷款核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好要是实例。

二、下岗再就业的文章写作与数字再推敲一下:

本溪市商业银行采取四项措施 助推下岗人员创业与再就业取得实效

本溪是全国第一批以钢铁生产为主体的原材料老工业基地,为共和国的发展做出过突出的贡献。但近年来由于受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量下岗人员面临再就业。本溪商业银行以支持地方和谐发展为己任,打造以小额信贷为主导的社区银行经营理念,采取四项措施帮助下岗人员实现创业梦想。不仅破解了“贷款难、难贷款”的难题,也打造了商业银行良好的社会品牌,履行了地方金融的社会责任。截至2009年9月末,本溪商业银行发放下岗再就业贷款986万元,支持300余名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带动780余人就业,向安臵下岗职工企业发放贷款2.2亿元,安臵人员1300余人。

一、贴近社区,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指南,请利用贷款创业成功的下岗人员作经验交流等形式,提高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积极性。二是设立专营机构。确定北地信用社为下岗再就业专营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定期与劳动就业部门和创业人员进行信息沟通,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开展回访辅导。由于下岗失业人员承担风险能力差,加上受综合素质、知识结构的限制,工作技能普遍单一,长期以来习惯于给别人打工,创业意识和能力不足,寻找可持续经营的好项目有一定困难。本溪商业银行每季度形成客户信息回访调查报告,了解下岗职工的真正需求,帮助他们合理利用资金,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其提供适合自身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满意度。

二、方便百姓,提高工作效率

申请贷款手续繁锁、程序复杂、环节过多是贷款难的主要问题。下岗失业人员填一张贷款申请表要到社区-街道-县(区)社保局-市社保局-财政局五个部门签署意见,再凭申请书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与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再到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中每个部门签章要经三个人办理(经办人、领导、办公室签章),造成有的贷款来回奔波二十多趟。本溪商业银行采取三项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只要客户有创业愿望、可行的项目和良好的信用条件,信用社配臵专人主动咨询,贴身服务。二是简化流程。将七个经办部门削减为三个,即财政-担保机构-银行,经办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限时制,力求提供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三是贷前调查到位。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合同,明确办理程序,抽出专人办理,认真进行贷前调查,了解客户的项目、家庭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核实贷款需求与用途的真实性,真正将国家扶持政策用到实处。

三、亲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为有效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一问题,本溪商业银行采取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岗位协作到位。下岗再就业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为确保不出差错,信用社明确分工。客户经理负责贷前调查、签订借款合同、客户身份核对和系统出账等工作,委派会计负责贷款资料的审核,综合柜员负责开户和贷款发放,主任负责全程把关,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跟踪服务到位。逐户建立客户档案,实行定期回访制度,每季安排一次集中回访活动,查阅相关资料,掌握经营动态,关注收益情况。三是强化信息沟通。针对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选择项目较盲目的情况,客户经理经常深入街道办事处联合办公,为下岗职工出谋献策,帮助和引导他们慎重选择适宜投资项目。

四、灵活应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的报告 第6篇

根据省联社三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行立即行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拟定了工作时间表,坚持同起步、有侧重、分阶段的原则安排三项整治自查排查工作。至6月30日,辖内各经营机构完成了置换核销贷款的自查工作;7月10日前总行成立五个督导组完成了阶级性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我行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开展情况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在参加省联社在巢湖召开的“半汤会议”后,我行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经理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三项整治活动的组织、推动、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制定了《三项整治活动方案》、《三项整治活动实施细则》、《“三名”贷款专项整治宣传方案》、《三项整治活动应急预案》,要求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借名、假名、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并及时总结,经营机构负责人向总行出具承诺书等。

(二)层层召开动员大会,提高思想认识。

为使我行的三项整治活动工作推进更快,让全员了解上级文件政策,知悉活动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我行层层召开

— 1 — 了动员会议。总行层面,于6月22日召开了全行三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各支行班子成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小组办公室成员均参加了会议;经营机构层面,会后也纷纷召开了动员会议,全员领会三项整治活动精神,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部署落实近期相关工作等。

(三)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建立联系人制度。根据省联社关于建立三项整治活动旬报制度的要求,我行根据各经营机构实际岗位状况,确定信贷会计或主外副行长为主联系人,公布联系电话按旬报送报表、阶段工作小结和工作信息等,以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同时,根据省联社要求,我行设立了举报电话三部,分别是合规风险部、审计稽核部和纪检监察室的办公电话,还公布了三项整治活动举报邮箱,由专人管理,每日登录查询。

(四)督促贯彻落实整改,制定督导方案。

为确保活动有序推进,及时掌握各经营机构活动开展情况,总行制定了《三项整治活动督导方案》,由行领导亲自带队,并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督导检查小组,包片分组,对全行三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经督导检查,各经营机构人员分工明确,都贯彻落实了活动要求,并层层签订了承诺书,负责清理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经营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置换、核销贷款阶段性全面清理排查情况向总行出具承诺书。

(五)加强舆论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氛围。

为加强舆论宣传,扩大活动影响,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2 — 一是建立坚持正常的办公室例会制度、汇报制度、信息采编制度与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二是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已编发简报三期,公布最新活动进度和推进情况。

二、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行置换核销贷款总体情况如下: 央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置换时点数为1002笔,金额2357.5万元,已收回255笔,金额286.64万元,现结欠747笔,金额2070.86万元。

改制政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置换时点数为7150笔,金额13100万元,已收回1152笔,金额979.29万元,现结欠5998笔,金额12120.71万元。

历年核销不良贷款:共结存14780笔,金额5698.35万元。其中:2008年核销不良贷款1710笔,金额1278.58万元,已收回18笔,金额4.65万元,现结存1692笔,金额1273.93万元; 2009年核销不良贷款2140笔,金额1754.98万元,已收回118笔,金额67.49万元,现结存2022笔,金额1687.49万元;2010年核销不良贷款2笔,金额42.27万元。

(二)央行专项票据置换贷款。

我行在原区联社基础上改建而成,区联社于2005年3月31日获准认购了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XX万元,其中置换历年亏损XX万元,置换不良资产XX万元,共XX户,XX笔,置换时的占用形态均为呆滞。按照

— 3 — 与XX人行签订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协议书》的要求,我行制定了《央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从登记簿、台帐建立到清收、尽职处置等方面,明确规定了置换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尽职清收。将置换后委托处置的不良贷款纳入到表外科目核算,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信贷档案资料已单独保管。各支行(部)妥善、完整保存所置换不良贷款的原始档案,以及保全、处置、清收的原始记录。同时我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专项票据所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和电子台账,做到对央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双线控制,防止资产流失。

(三)改制政府出资置换贷款。

XX市政府2006年8月份出具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优质土地资产置换贵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批复》(XX政秘„2006‟99号),以马江新区、齐山三角地和临港小区三块面积296455.1平方米国有优质出让土地(均为商业用地)置换XX区联社不良贷款XX万元。置换后,信用社不良资产产权归属市政府,由市政府委托贵池区联社进行清收和管理,置换的土地使用权权属XX区联社。土地使用证于2006年9月30日依法过户至XX区联社。

根据监管部门市场准入要求,用于置换不良贷款的土地必须在农商行开业前变现,XX市政府2006年12月15日出具了《关于支持组建XX置换资产变现的承诺函》(XX政秘„2006‟126号),承诺在XX开业前全部处置变现(XX筹建资料于2006年12月底呈报银监会,2007年5月银监会已— 4 — 下达筹建批复)。2007年8月14日XX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出资XX万元收购XX联社抵债资产。

(四)历年核销不良贷款。

2008-2010年以来,所有核销贷款收集了有效的证明材料,呆账核销前均按规定上报,经总行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后,再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且按程序报国税部门审批,核准后才予以核销,核销手续规范,无虚假核销情况。所有置换、核销贷款分类较为准确,未发现人为调整资产质量形态现象。

(五)置换、核销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

我行2008-2010年核销的不良贷款坚持按照“严格认定、证据确凿、逐级审查、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原则,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建立专门台账,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规范档案管理。我行于2008年出台了《呆账核销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内容涵盖清收的组织实施、移交程序和清收考核奖励措施等内容。经核查,我行已置换、核销贷款的清收变现所得处理符合规定,主要用于补充拨备,无违规使用、处理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一)经查,置换核销贷款中,置换核销员工自身及近亲属贷款19笔,金额33.69万元;置换核销员工担保贷款18笔,金额62.95万元;置换核销其他不符合条件贷款6笔,15.9万元,对其中一笔内退职工妻子借款,于2010年

— 5 — 5月开始从该职工工资扣还贷款,共扣收5340.68元,已划入该支行其他应收款账户待收。(详见清单)

(二)已置换、核销的不良贷款未进行全过程责任认定,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置换不良贷款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四、下一步打算

(一)我行将以此为契机,按照三项整治活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要求,定期督导,促进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三项整治各项要求,对自查和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二)继续加大清收盘活力度,积极采取措施,修订和完善相关考核奖励办法,对表外资产清收实行奖罚分明,根据清收工作完成实绩,及时按照奖励办法给予兑现,尽最大努力保全信贷资产,降低损失。

(三)加强表外资产规范管理,保证各个环节衔接缜密,不留漏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将政府置换不良贷款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精选6篇)不良贷款处置的核销 第1篇公司诉 讼理由是什么?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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