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监管论文范文
证券法律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完善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在剖析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提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以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系以政府监管(中国证监会)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为辅。这种监管体制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些不足。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过于庞杂。虽然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已经修订实施,但其中仍有很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亦处“难产”境况;即便是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文件,也在某种程度上与《证券法》相互矛盾或相互重叠。
二是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缺乏制约。目前我国证监会的权力边界比较模糊,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监管的公平、公开、公正缺乏制度保障。
三是自律性监管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定的监督权,而在实践中,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几乎事无巨细,都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积极性。
二、国外证券监管体制的比较借鉴
目前国外证券市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监管体制,分别为集中型、自律型和中间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设立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证券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二是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该种监管体制由于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统一了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并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由于具有地位超脱的管理者,能够更好的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该种监管体制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自律性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难以衔接。且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不能迅速作出反应。美国、日本、韩国等采用了该种监管体制。
自律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证券市场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管理,国家没有制定单独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由一些相关法规来约束证券市场行为,没有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的证券监管体制。在该种监管体制下,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条例,使市场管理更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条例;同时,自律性组织能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但该种监管体制过于偏重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会员利益的保护,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采用了上述监管体制。
中间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既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如德国、意大利、卢森堡、瑞士等。中间型管理体制试图保存集中型和自律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可取之处,兼具了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优点。政府监管部门与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监管组织分工配合,符合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思考
借鉴国外证券监管体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克服指令式监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监管,有别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命令与服从式的行政监管。如果我们将以往的指令式监管手段照搬入证券市场,就可能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的监管目的,反而可能会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并且,人们往往会把监管不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笼统归结于缺乏监管,并因此在强化行政干预,形成恶性循环。④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和操纵、过度投机、公共产品、外部性等问题引发的市场失灵是其自身所不能克服的,并且这些失灵现象的后果严重:导致证券市场功能失效,损害证券市场效率。正是由于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功能与基本目标是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要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证券市场上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设计监管制度,实施监管政策。
第二,将监管者的自身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中国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当监管、过度监管的现象,以及利益集团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因此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非常重要。在《证券法》通过以后,从证券申请、证券从业,股评从业,报刊刊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扩股与分类审批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同意。而按照公共选择的“经济人假设”,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一样,其行为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此有必要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者的监管与服务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内部控制上可以加大对失职者的处罚力度,制定并有效实施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责任制度,引进和培养证券监管业的高级人才,提高我国证券监管者的水平,提高监管成功率,外部监督的关键在于增强监管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并及时反馈。如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开听证制度,立法机关应该在证券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允许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以增加这一程序的透明度和实现社会监督。又如成立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业绩评价委员会定期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评价,将其评价结果作为对监管机构人事任免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强化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虽然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但是市场竞争压力和金融创新的推动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业务交叉;二是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业务交叉;三是出现了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些都预示着混业经营将是未来我国金融业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坚持现有的机构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新途径,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互相融通、互促发展。
第四,充分发挥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尽管现阶段政府集权监管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市场条件的要求,但是自律监管往往具有政府监管无法替代的信息成本低、灵活应变和贴近市场等优势,因此增强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意识,发挥其自律监管优势,乃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强化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和一般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职能;另一方面,大力推进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中沟通会员信息、强化行业自律、规划行业发展和加强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合理分工、有机配合。
证券法律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XBRL已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有效应用。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政府监管机构都实施了XBRL应用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其中美国证监会(SEC)XBRL项目是典型的XBRL应用项目之一。我国证券监管XBRL项目实施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其有效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根据XBRL国际组织提出的XBRL实施生命周期分阶段选取关键要素分析SEC XBRL项目措施与特点,从六方面总结出其实施经验;将我国证券监管XBRL项目与SEC XBRL项目做比较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从SEC实施经验中获得启示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XBRL项目; 证券监管; XBRL实施生命周期
在XBRL出现之前,国内外流行的电子财务报告格式有很多种,但在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方面各有利弊,且没有一种格式能完全满足需求。“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XBRL已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有效应用,范围涉及到金融、证券、税收、统计等众多领域。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政府监管机构及商业机构都实施了XBRL应用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1]。我国的XBRL实际应用处于推广初期阶段,在证券监管等领域和企业机构得到了施行,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其有效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一、XBRL的实施生命周期
大部分XBRL项目实施都有典型的生命周期,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准备与计划、设计与开发、管理与维护、创建与使用①,“这四个阶段虽有先后顺序但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有时一个阶段还未完全结束下一个阶段已经开始”。根据XBRL实施生命周期可以分阶段分析XBRL项目的特点及其优势。
(一)准备与计划阶段
在准备与计划阶段,实施者需要验证XBRL运用的可行性以及从中获取经验。一旦确定实施XBRL项目,设置关键成功因素对于该项目来说十分重要,因为关键成功因素将作为指引贯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之后开始计划性工作,需要组建项目团队和制定推广计划,该团队须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代表。对XBRL实施方案(允许报送方扩展分类标准,使用网页集成式分类标准,强制对XBRL数据进行审计等)进行选择,同时赢得财务信息数据报送方和软件供应商的支持以及制定策略以建立市场对XBRL的需求,对于成功实施XBRL项目至关重要。
(二)设计与开发阶段
在设计与开发阶段,分类标准开发是XBRL解决方案的重要部分。分类标准开发开始于开发原则的设置,该原则包括决定已有分类标准能否被引用,确定采用哪种建模方式,使用哪些技术规范等。业务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分类标准的设计和构造。准确地理解业务需求、业务规则、校验规则和数据使用能更好地建立分类标准模型,确保分类标准的质量,使得分类标准既符合技术规范,又与业务场景一致。项目开发的另一方面是报送平台及其整个电子系统开发。当项目实施者开发报送平台以确保报送系统环境健康稳定时必须要考虑到一些因素,既要考虑XBRL数据的接收、校验和可扩展性(以确保适用未来分类标准版本),也要考虑审计轨迹保留,以及XBRL数据的可信度、安全性、不可否认性、存储和发布等。
(三)管理与维护阶段
在管理与维护阶段,监管者需要做好市场沟通,提供XBRL培训,获取客户支持,发布使用帮助指南,执行测试等。这些阶段任务将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在维护阶段,实施者需要监督项目进展、获取用户反馈、分析XBRL数据是否满足预期,评价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所设定目标等。项目监督或者报送需求改变会引起分类标准更新和报送框架更新。XBRL项目管理阶段有其独特性,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分类标准版本更新及历史数据处理等。
(四)创建与使用阶段
在创建与使用阶段,报送方是相关利益者(大多数被强制确定为报送方)。通常由报送方负责创建XBRL报告(实例文档),他们需要了解XBRL的强制性和相关XBRL知识。同时他们要熟悉分类标准和业务规则,合理选择XBRL创建工具,以及为报送工作做好准备。
XBRL数据有很多不同的用途,可用于监督、审计、监管,可与商业智能和分析平台集成,其分析价值得到深度挖掘。一些报送项目可方便二次发布数据,从而有效使用和分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提升XBRL项目的价值。
二、美国SEC XBRL项目实施措施与特点分析
美国SEC从2005年启动自愿报送计划到2009年的强制实施XBRL报送项目,虽然有遇到阻碍但SEC项目的成功经验之处仍值得借鉴。
(一)准备与计划阶段措施与特点
在准备与计划阶段,“赢得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建立XBRL市場需求、制定推广计划、阶段性规划”为关键实施要素。
1.赢得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报送方和软件机构)及社会公众的支持
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2007年,SEC与美国XBRL公司签署合作项目协议,计划共同建立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分类标准,组建了专业小组,项目小组得到财务分析机构、公共公司以及技术社团的大力支持。
项目实施过程中其特点主要为:(1)成立专业团队,团队多数人员为会计专业领域,囊括人数达700人之多;(2)SEC签署的该项合作项目协议包括共同建立美国GAAP分类标准与开发新分类环境,因此为达到这一目标,SEC还与美国XBRL公司签订价值上百万美元合同;(3)对于互动式数据时任SEC主席考克斯(Cox)十分重视,强调委员会在互动数据使用方面会积极协助,希望在数月内(非数年)有所结果,并要求软件业能给予支持。
2.建立XBRL市场需求
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2007年,SEC与美国XBRL公司签署合作项目协议,计划共同建立美国GAAP分类标准。项目内容包括组建专业小组,分析、研究XBRL的市场需求,XBRL所需的数据元素以及XBRL的结构框架等。
项目实施过程所体现的主要特点为:与专业组织“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合作,成立专项小组,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在财务分析领域深受认可,对于分析研究XBRL的商业需求帮助很大。
3.制定推广计划、阶段性规划
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SEC强制实施项目阶段规划(分三阶段)——2008年5月14日,SEC一致同意强制推行互动数据报送方式:第一步,要求全球流通市值达到或超过50亿美元的公司(大约有500家公司)从2009年6月15日(含当日)起以XBRL格式报送财务信息;第二步,在第二年所有其他美国公司也必须按此格式要求报送以US GAAP编制的财务报表;第三步,在第三年按照IFRS编制的需要报送给SEC的国际公司也必须开始以XBRL格式报送财务报表。规定还包括两个允许的宽限期:首次以XBRL格式申报的公司有30天的宽限期,在接下来的一年公司首次提交详细标记也有30天的宽限期。
项目实施过程所体现的主要特点为: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以XBRL格式报送报表这一行为对于SEC运作模式的改变具有历史意义,互动数据使用的推动强烈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透明化的要求,也为之后信息披露指明方向。此外,循序渐进式的规划可以不断总结不足之处,提供经验学习和关键建议。
(二)设计与开发阶段措施与特点
在设计与开发阶段,“分类标准开发明确开发原则,确保分类标准质量以及报送平台开发需要考虑数据存储、接收、校验、安全性等多个因素”为关键实施要素。
1.分类标准开发明确开发原则,确保分类标准质量
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下:(1)2007年9月25日,用于财务报告的数据标记的开发工作全部完成,每一财报元素或者“标记”都能映射到独一无二的会计概念,使得复杂的公司财务报表都能标准化和具有可比性。此分类标准的开发是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开发原则。(2)US GAAP分类标准第一份草稿完成于2007年9月24日,之后进行了内部测试和审查。2007年12月5日XBRL US将该分类标准交于公众审查、评论,期间收到了900多份评论意见,对所有意见进行了评估并将其包括在了分类标准及编制指南中。SEC于2008年5月14日举行公开会议,讨论上市公司使用XBRL报送信息的规则。(3)2013年2月15日,SEC宣布交互数据测试套件更新版,并希望公众提供反馈意见以对其进行进一步改进。该测试套件包含许多交互数据小案例、模式和链接库,并根据它们是否违反验证检查进行了分类。
项目实施过程所体现的主要特点为:在分类标准制定过程广泛征询意见,严肃对待公众提出的建议并将其考虑在内。SEC利用会议、网站、邮箱等形式收集听取建议,评论意见收到900多份,对包含模式文件、链接库的更新版套件进行测试时也征求公众意见以做出进一步改进。
2.报送平台开发需要考虑数据存储、接收、校验、安全性等多个因素
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下:(1)2007年12月,美国SEC签订大额合同以改造EDGAR公司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与XBRL US合作完成分类标准或XBRL字典的制定,并委托Keane Federal Systems公司更新、维护EDGAR数据库。(2)SEC将Fujitsu公司选为XBRL解决方案供应商,选择该公司的Interstage XBRL平台来处理和分析接收到的数据,用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及时性。该平台能使SEC制定规则用于分析数据,将其他格式数据转换成自身格式数据,以及使警报规则、阈值检查和报告规则自动进行。(3)2010年11月,SEC引入了新的EDGAR Link在线应用程序,它是一种在线的申报工具,报送方可以用它创建需要提交给SEC的文档。这个新的在线版本能更直接地进行验证,有更友好的帮助屏幕,以及申报者不再需要关注本地软件和模板版本持续更新问题。
项目实施过程所体现的主要特点为:投入力度加大,为更新改造EDGAR信息披露系统签订的合同达5 400万美元,为推广XBRL技术打下基础;Interstage XBRL平台将XBRL综合能力与敏捷性和功能丰富的业务流程管理(BPM)功能结合在一起,使得创建、接收、处理、储存、管理、分析XBRL格式文档自动化。
(三)管理与维护阶段措施与特点
在管理与维护阶段,“提供用户培训、发布用户使用指南”为关键实施要素。
1.提供用户培训
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下:(1)2008年,XBRL US举办XBRL报送培训,面对面地讲解如何创建XBRL格式财务报表,如何使用分类标准等。XBRL US及其成员提供工具、服务以支持上市公司遵守SEC公布的规则。(2)2010年3月23日,SEC举办公共研讨会,帮助上市公司XBRL合规报送,了解相关规则。研讨会中SEC职员解答了关于XBRL的相关问题以及标记系统(使投资者和分析师能更快更容易地获取信息)。(3)为促进XBRL US在2011年首次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顺利开展,提供多次“XBRL详细附注标记”网络研讨会,扩充XBRL美国地区组织SEC报送培训会的培训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所体现的主要特点为:SEC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为相关人员提供XBRL报送培训,如面对面形式的培训班、免费的网络教学研讨会、公共研讨会等,从基础知识开始讲解,對收集报送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解答等等。
2.发布用户使用指南
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下:(1)基于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季报的报送情况,SEC的风险、战略和金融创新部门更新了其XBRL报送指南。SEC员工发现还有许多申报者没有充分掌握分类标准定义,如财务数据正负数,更新后的指南详细解释了在XBRL中借贷方意义;指南还指出报送方应集中于标注的质量,而不是试图将XBRL文件与HTML文档相匹配。(2)2013年2月,FASB 发布首份XBRL实施指南——《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告分类标准——期后事项》,主要是向使用者说明对期后事项如何进行合规披露,并发布了《定义要素和结构》,作为实施指南的补充;2013年4月,发布《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告分类标准实施指南——其他综合收益》指南,主要解决XBRL中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事项的披露建模问题;2013年5月,发布新的XBRL实施指南和格式指南,帮助GAAP分类标准用户了解特定披露在分类标准中的构成以及深入理解设计标准。
项目实施过程所体现的主要特点为:通过多途径了解报送中出现的问题,整理归纳及时发布使用指南帮助用户,并不断更新,投入人力物力。
(四)创建与使用阶段措施与特点
在创建与使用阶段,“报送方需了解XBRL相关知识,合理选择报送方式”为关键实施要素。SEC XBRL项目与该关键要素相对应的典型措施如下:(1)2009年6月15日之后,按SEC规定,强制计划第一批公司进入XBRL季报申报期。申报公司发现的问题是不同的网页浏览器和不同XBRL阅读器是以完全不相同的方式呈现信息的,因此信息准确时,同一份信息就会呈现出不完全相同的内容及显示形式。(2)2010年10月,XBRL US和SEC发现截至目前为止报送的XBRL文件中已有18 000多处标记错误,但他们认为结果比预期得好。第二阶段开始报送的公司能借鉴第一阶段公司的经验从而避免之前出现的部分错误。经研究发现,标记错误主要是受所选择标记方法的影响。第一批申报公司首次申报大部分选择的是外包方式,第二次申报时他们大部分转而选择使用报告编写软件构建分类标准映射到报告过程(“内嵌”方式)。
项目实施过程所体现的主要特点为:SEC分阶段强制实施XBRL项目为之后的XBRL发展应用提供了经验,不断总结问题、不断提供解决方式,为信息披露指明方向,为提升信息透明度做出贡献。
此外,SEC XBRL项目中有两个应用平台用于财务分析备受认可。XBRL Analyst平台能通过Excel方便访问所有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XBRL格式)。比如:用户利用XBRL Analyst可查看单个公司的XBRL信息,也能进行同行业公司数据对比。XBRL to XL平台能够通过网站将分析师专用的XBRL数据导入Excel中并根据公司和时间进行多个文件的对比。通过在XBRL to XL平台上用邮箱注册就能进入XBRL to XL功能,设置查询条件、选择查询结果、粘贴和下载Excel数据,之后就能同时查看多家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主要财务数据对比。
三、美国SEC XBRL项目实施经验
美国SEC自应用XBRL以来,经历了从2005年启动自愿报送计划到2009年的强制实施XBRL报送项目,目标坚定,态度积极,推广力度不断加大,过程中虽有遇到阻碍,但其实施经验有许多可取之处。总结上一节关于SEC推动XBRL应用措施分析情况,有如下几点值得借鉴:
(一)监管高层高度重视
时任SEC主席考克斯(Cox)非常看重对XBRL的应用与推广,深刻认识以XBRL技术的革命性和重要性,力促XBRL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多次在演讲中强调XBRL对于信息披露透明度的重大意义。
从2006年开始,Cox参加了第14、15、16、17届XBRL国际会议,并在会议中做主题发言。第14届XBRL国际会议上Cox认为:“XBRL在商务数据中的应用可以较大程度地排除人为错误,为数据分类准确率起到保证作用,提升数据处理水平”“在数据分析应用中,监管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师也将大大受益”“XBRL的使用将为财务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转换提供很大帮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SEC正力推XBRL应用,希望其成为一门真正的国际化、代码开放的技术标准”;在第16届XBRL国际会议上Cox强调XBRL的使用可以促进不同公司财务信息的分析比较,对于任何一个希望分析财务信息的公司、投资者、分析师都是有利的。
(二)推进力度不断加大
1.“投入力度不断加大”[1]。2006年SEC与美国XBRL公司签署合作项目协议,计划共同建立美国GAAP分类标准,为达到这一目标,SEC与XBRL US签订价值550美元合同;为更新改造EDGAR信息披露系统签订的合同达5 400万美元,为推广XBRL技术打下基础。
2.“宣传力度加强”[2]。SEC在其官网上建立关于XBRL相关的专栏,介绍XBRL相关基础知识、相关报送情况、发布相关演讲及新闻,让更多人了解XBRL,同时在网站上提供申报公司的实例文档。此外,SEC多次举办关于XBRL应用的公众研讨会等,宣传其优势,解读新规等。
3.“广泛听取意见”[2]。SEC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充分利用网络、讲座、会议等形式征询并听取来自相关领域的建议和呼声。自SEC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以XBRL格式申报财务报告开始,其与XBRL US每年多次组织座谈会、讲座,听取市场反馈;每版分类标准草稿都交于公众审查评论。US GAAP分类标准第一份草稿先进行内部测试和审查,之后交于公众审查、评论,其间收到900多份评论意见。2011年6月,FASB发布分类标准在线查看和评论系统,用户可实时查看分类标准变化、直接提交意见和建议,能够更加高效地找到最符合SEC报送要求的标签。SEC互动披露办公室主任呼吁相关利益方(投资者、上市公司、分析师等)参与評议,以确保标签列表能够满足市场报送需求。
(三)参与主体分工明确
纵观项目实施过程,参与主体主要有SEC、FASB、AICPA、XBRL US与企业,分类标准制定以US GAAP为依据。SEC实施推动XBRL自愿报送计划,之后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取XBRL格式报告进行报送,披露XBRL信息;FASB负责制定分类标准,依据US GAAP更新维护财务报告分类标准;XBRL US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培训,根据实施问题反馈发布帮助手册。在这种模式下,参与主体分工明确,SEC负责政策面推动,FASB负责制定分类标准,XBRL US提供全面性的技术支持及教育训练,SEC承担起实际监管方责任,上市公司执行分类标准统一。
(四)组建专业高质团队
XBRL项目的实施过程较为关键的是分类标准的制定,该制定工作离不开专业团队和专业知识。2007年,SEC与美国XBRL公司签署合作项目协议,计划共同建立美国GAAP分类标准。XBRL US与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组建专业团队,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在财务分析领域深受认可,共同负责分析、研究XBRL的市场需求,XBRL所需的数据元素以及XBRL的结构框架;同年SEC成立互动信息披露团队,12位成员参与其中,全面负责证监会“21世纪信息披露项目”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告披露格式改革,同时与美国及全球专业分析师、投资者团队、财务报告制作者以及重要股东一起共同推动XBRL在财务报告中的应用,该团队肩负使命“以更便捷有效、更低成本、更高质量的信息提升资本市场效率与透明度”。
为协助完善US GAAP分类标准,XBRL分类标准工作小组(TWG)成立,成员来自毕马威、安永、美林公司、微软公司等专业知名事务所和公司。TWG负责评估收到的关于修改该分类标准的请求意见并做出相关判断提出建议,并且充分利用专业知识为该分类标准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动XBRL实施应用。
(五)互动数据报送行动
2008年5月14日,SEC一致同意强制推行互动数据报送方式。其他规定为公司采用XBRL的第一年,财务报表主表的每个数据必须详细标记,各财务报表的附注和某些财务计划单独标记为一个文本块,不需要详细标记。在合规申报第二年,附注中的每个数据和财务计划也必须用XBRL标记;XBRL强制性规定是SEC互动数据电子化应用(IDEA)系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将取代原有的EDGAR(电子数据采集、分析和检索)系统,用于所报送财务信息的存储和访问。2011年,SEC强制实施XBRL取得了一些成果,这对处于三阶段的XBRL申报公司都有显著影响。
(六)XBRL应用平台强大
XBRL XL与Sector 3是XBRL to XL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XBRL XL可以快速获得以电子表格形式存储的专用XBRL数据。点击三下就能获得结果——选择每个公司、处理数据、下载。Sector 3是XBRL to XL套装应用软件中的一部分,分析功能强大、设计简洁,该软件允许用户进行多维度分析,并对业务模块和概念进行规范。
XBRL Analyst平台有以下主要优势:(1)XBRL Analyst用户能利用其内建报告通过追踪报告功能(用户可以从任一Excel数据点追踪至原始财务报表或披露)生成比较表、查找历史数据以及股票筛选。(2)新的强大的内置的Excel功能可以自动加载报告(如季度、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或证券市场数据。该功能允许用户建立财务模型和其他财务Excel模板,当SEC接收到新的报告时,这些新建立的模型每季度就能自动加载数据。(3)XBRL Analyst中有大量快速财务分析所必需的标准化的财务指标和比率。每一个财务指标定义都非常清晰明確,也可以新增以及分享用户自己定义的财务比率等。(4)不再需要每个季度都重新设置导出Excel文件,只要使用Excel功能将电子表格链接到开发商数据库即可。(5)可以创建和分享自己公司定义的扩展分类标准,如“EBITDAR——扣除利息、税项、折旧、摊销及重组成本前的盈利”。(6)可以利用XBRL标准在Excel自动搜索业务部门财务信息或折扣率。
四、SEC XBRL项目对我国证券监管XBRL项目的启示
下文将针对XBRL实施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XBRL项目的部分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借鉴SEC实施经验,从中获取对我国证券监管领域XBRL项目的启示。
(一)XBRL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相应改进建议
1.内部分类标准不一致,未基于通用分类标准扩展
从2002年底,证监会组织沪深交易所以及其他软件公司研究XBRL应用于国际商业报告领域标准,共同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时积极参与到XBRL推广应用中,成为推广主力军,上交所特地成立XBRL标准应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推进XBRL标准实施,成功地将XBRL应用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2006年其制定的分类标准获得国际认证。2005年5月上交所正式加入XBRL国际组织,深交所也在第二年加入。
财政部对于XBRL的关注、在XBRL应用方面的行动晚于以上两大机构。2007年,财政部加入XBRL国际组织。2010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希望为XBRL在我国的各项应用确立统一的架构和规范。2011年12月,财政部、银监会共同发布银行监管报告XBRL扩展分类标准。
由此可见,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财政部三者先后加入XBRL推广应用中,从分类标准制定角度看,三套分类标准并存,沪深交易所在同一框架下各自形成的不同的分类标准、财政部制定的通用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的标准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带来了较大困难,这一状况不利于XBRL在我国的推广发展,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企业享受不到XBRL对其的实质有利之处。
2.相关改进建议
XBRL应用最早盛行于美国,SEC XBRL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主体主要有SEC、FASB、AICPA与企业,分类标准制定以US GAAP为依据,其监管模式与我国不同,如表1所示。
根据SEC项目实施经验,SEC负责推动XBRL自愿报送计划,之后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取XBRL格式报告进行报送,披露XBRL信息;FASB负责制定分类标准,依据US GAAP更新维护财务报告分类标准。“在这种模式下,参与主体分工明确,SEC负责政策面推动,FASB负责制定分类标准,SEC承担起实际监管方责任,上市公司执行分类标准统一”[3]。而我国监管模式存在较大问题,出现三套分类标准,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申报监管变得复杂,执行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为解决这一困境,“可以借鉴SEC项目经验,将分类标准固定为一套作为基础,由专门机构负责制定维护更新”[3]。首先建立基本的XBRL分类标准,然后各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特点在基础分类标准上进行扩展,这样监管部门才能进行统一管理,避免监管过程复杂、效率低下带来的成本增长,真正发挥XBRL应用的优势。
(二)XBRL商业需求存在问题及相应改进建议
1.XBRL服务于外部使用者,内生动力不足
XBRL在我国证券监管邻域推行并不理想原因之一是XBRL的内生动力不足,XBRL产生动机不源于报送者而是服务于外部使用者。我国证监会牵头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选择部分公司作为试点对象,对报送系统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做出了阶段规划、组建团队、赢取软件供应商支持等措施,但是对于建立市场需求并没有十分重视。目前,技术壁垒、成本支出对于XBRL实施有很大影响,现有的财务信息系统能基本满足企业信息需求,企业管理层没有意愿花费额外的费用使用XBRL。
2.相关改进建议
SEC在2007年与美国XBRL公司签署合作项目协议计划共同建立美国GAAP分类标准时,项目内容其中一项就是组建专业小组,分析、研究XBRL的市场需求,通过了解、建立市场需求更大地发挥XBRL存在的价值,从而引导项目实施对象接触、熟悉、使用XBRL。因此,借鉴SEC实施经验,项目实施者应多考虑实施对象使用XBRL的需求性以建立必要性,加强监管要求,促使XBRL得到实施对象的充分认识,使其意识到全面应用趋势,适当地也可以采取鼓励性措施促进推广XBRL。由于XBRL具有跨平台的特点,它在不同平台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过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整合企业信息,给予管理层经营决策有力支持。建立XBRL的市场需求性就要激发企业的积极主动性,让企业看到XBRL的潜力,激发企业自愿采用XBRL。
(三)XBRL数据质量存在问题及相应改进建议
1.XBRL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质量无法保证
XBRL在我国证券监管领域的应用发展迅速,在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下XBRL项目应用处于领先位置。但在实施过程中,为了加快企业应用、积累实施经验,我国相关部门提出报送者在提交2012年度XBRL格式财报实例文档时不必承担对报送材料的会计责任;由于申报资料未经审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部分不必承担审计责任。
未经审计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内容质量得不到保证,即使有人发现内容有误,也无法要求相关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分析师、投资者对信息的使用,他们为了确保数据质量不得不查询经审计的其他格式财务报告。
2.相关改进建议
在XBRL项目实施过程中,SEC虽不要求报送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但一直有声音在呼吁对XBRL实例文档进行审计,对此十分关注,其间相关机构陆续发布关于对XBRL实例文档进行审计的指导性文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2003年)发布的《XBRL实例文档相关财务信息鉴证业务》用于解释说明XBRL实例文档有没有确切地将财务报告内容反映出来,PCAOB于2005年发布的‘秘书处问题与解答’具体解答如何达到SEC提出的关于XBRL实例文档要求,AICPA于2009年发布的‘SOP 09-1’号文件主要起指导作用,对实例文档的准确性、完整性等如何执行程序提出意见”[4]。
XBRL的出现必然影响传统审计模式。XBRL实例文档是在传统财务报告基础上生成而来,重点在于元素标记、映射、检验、集成等问题。传统报告关注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而XBRL格式报告关注数据转换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有效性。审计模式的改变必会影响到审计人员知识架构和审计重点的改变。审计人员需要加强XBRL方面的应用能力以降低以后执行程序过程中的风险阻碍及成本,需要重点关注分类标准是否恰当,元素标记、映射等是否准确,验证XBRL格式报告是否完整、准确反映传统财务报告。因此复合型人才(通晓审计、会计、信息技术领域)成为迫切需要,“会计师事務所应该发挥关键作用”[5],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逐步推进,培养实务方面XBRL审计人才;成立专业团队,让审计人员深入理解分类标准等专业知识。
(四)XBRL数据使用存在问题及相应改进建议
1.XBRL数据未充分对外开放,报送者和社会大众无法体验XBRL数据的优势
“在上交所XBRL专栏部分可查看申报公司的XBRL格式报表,包括季度报表、半年度和年度报表,同时可以进行在线同行业比较,但分析功能并不多,深交所网站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可见,XBRL数据并未充分对外开放,报送者和社会大众无法体验XBRL数据的优势与价值。
2.相关改进建议
SEC XBRL项目应用中有两个数据平台XBRL Analyst平台和XBRL to XL平台备受认可,用户可以便捷地通过这两个平台获取所有申报公司的XBRL格式财报数据,将其用于财务分析或者其他用途。
XBRL在财务报告中的使用主要是为数据信息电子化交换提供支持,XBRL应用的最终价值即为方便信息使用者根据个性化需求快速地提取到所需信息并能对其进行分析比较。为加强XBRL数据的公开使用性,申报公司可以尝试借鉴SEC的方式公开其申报资料,呼吁更多的力量一起挖掘XBRL的应用价值;其次,为申报公司提供同行业数据分析比较的机会,体验XBRL应用的优势,增强企业使用XBRL数据的信心,自然而然有更多的公司愿意公开数据参与其中;交易所应开发实例文档下载功能,让更多的用户体验到XBRL数据的优势,同时在实践中体验学习SEC项目中备受认可的两个数据平台,挖掘其特色,结合我国应用情况促进数据的公开使用,这也能带动XBRL的进一步发展。
五、结语
XBRL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应用将会不断推进,我们需不断总结经验,XBRL的应用前景也将是十分广阔的,除了证券监管领域,还有税收、统计、金融等领域,这些领域也值得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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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程文琪(1991—),女,汉,山东省青州市人,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生,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摘要:中航油破产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此破产事件入手,分析了中航油破产的原因,通过分析得出对行业发展的启示,对金融衍生品行业发展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中航油;破产;分析
一、 事件简介
中航油在2003年第一次航油市场价格为每桶20多美元时出售了200多万桶2004年航油卖出期权(即空头看涨期权),卖价为36美元/桶。佣金收入为200多万美元。中航油预期2004年航油价格会低于36美元/桶,如果市场真的如此,期权的买方将不会行权。这样200万美元的佣金即成为公司的赢利。如果2004年航油市场价高于36美元/桶,期权的买方将行权,即中航油必须以36美元/桶的价格卖出200多万桶石油,高出部分即为公司亏损。
进入2004年以来,航油价格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直线上升,在油价高于36美元/桶后,公司的损失不断扩大。而中航油不但没有采取措施来规避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反而将赌注越下越大,先后两次将行权价格提高到45美元/桶和48美元/桶,同时将头寸从200多万桶放大到最后的5000多万桶,翻了将近25倍。即油价在高于48美元/桶的价格上每上升1美元,合约的净损失为5000万美元。
在此过程中,由于要保持头寸,在油价上涨的过程中,必须不断追加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能按期到位,交易所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采取强行平仓的方式,平仓后,巨额损失变现。这次事件中,中航油头寸的保证金总缺口最后达到了5.5亿美元之巨。
二、 原因分析
(一)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行为的自身缺陷
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益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而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最终亏损由国家承担。中航油(新加坡)总裁陈久霖并非企业所有者,所以无须担心承担损失,以致大胆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
(二) 经营决策错误
在战争之后,石油价格一般会持续降低,而且做空期权会获得不菲的权利金。陈久霖以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为依据,兼之石油期权自身的魅力,判断国际油价在未来会持续走低,因此作出卖出石油看涨期权的经营决策。
但在国际上,期权的卖方一般是具有很强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大型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而中航油对业务很不熟悉,显然不具备这种能力。中航油作为期权卖方本身承担了极大的风险,而其交易对手是在信息收集和分析技术方面占绝对优势的机构交易者,几乎将所有的信用风险转移到中航油身上。
(三) 决策者个人原因
总裁陈久霖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却将自己定位于投机者,花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投机交易的博弈上,把现货交易看得淡如水,而这正是期货市场上最忌讳的。
陈久霖在不了解原油期权交易业务、没有对交易风险作出正确评估的情况下,与日本三井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合同,贸然进行了期权交易,这种无风险意识的金融赌注行为,为中航油公司设下陷阱。
(四) 内部控制出现问题
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陈久霖不仅是总裁,还兼任集团副总经理,所有决策基本由他一人决定,董事会形同虚设,失去了重大决策的作用。这样也导致整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没有对公司投机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全履行职责。
中航油集团总部与新加坡子公司信息沟通不畅,对子公司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督,也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
(五) 外部因素
1、证券监管部门的不足
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对境外期货精力主要是准入监管,以高门槛原则“把关”。证监会期货部有关处室仅三名成员,主要集中精力应对企业的许可证申请,实质性监管根本无法提上议程。
监管部门直接任命管理人员,即陈久霖的总裁兼副总经理职务,既不合法,也没有得到中航油总部的认同,又使公司董事会不必承担选错高管的风险和责任。
2、国际环境的影响
中东等地区恐怖事件频繁、墨西哥湾飓风、石油需求增加和美国大选,西方机构趁机炒作石油期货因素,使油价节节上升。
三、 启示分析
(一)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结构
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将所有权分散,以对经理人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灵活多样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审计外包等,通过进行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对管理者的决策和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后期“失控”局面的出现。
(三) 完善外部监管机制
证券监管部门、国资委等的监管机制和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将对企业的实质性监管落到实处,对国企的投资做出更详细严格的规定。同时,要严格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防止企业造假行为和对公司真实状况的隐瞒。
(四) 加强决策者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
一方面,企业要更合理地任命决策管理者;另一方面,决策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水平等因素作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正确决策。
四、 结语
中航油新加坡子公司作为一家曾经迅速翻身发展的企业,其破产事件给人们无限警醒和启示。金融衍生品行业必须以中航油破产案为经验教训,更加谨慎合理地作出经营决策,以促进本企业的发展。(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证券法律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美国、英国对 P2P 网络平台的监管历程和监管差异。为我国的P2P提供经验借鉴。美国先依据功能监管理论将网贷行业纳入证券监管体系,后为激励行业创新发展尝试统一监管体系;英国从始至终贯穿激励监管理念,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并鼓励行业自律监管;中国先放任自流再严加整治,目前以强化的行政监管为主。 相比之下,中国应借鉴英国和美国的做法,不断完善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手段和制度体系,引导行业在监管中走向成熟。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经验借鉴 启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开始暴露,众多投资人面临较大的投资损失。作为P2P模式起源地的英国、美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和风险处置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平稳处置我国相关领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英美两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要实践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位和监管体系
一是英国将P2P网络借贷等均视为替代性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2014年4月1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开始实施,这是全球首部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法规。《众筹监管规则》将P2P网络借贷和股权投资众筹纳入了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监管标准,FCA有权对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进行授权。
二是美国针对P2P行业的立法及监管严密,将P2P网络借贷视为证券发行。2008年,美国证监会(SEC)确认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售的收益权凭证为证券,运营机构属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获得证券经纪人牌照并要在SEC注册。在监管体系上,美国证监会、美国消费者保护局(CFPB)、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机构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其中,SEC是主要监管者,实施业务准入;CFPB受理相关领域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FTC是主要从平台及其催收机构的欺诈行为等实施监管。
(二)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框架
一是实施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金要求主要是避免P2P借贷规模过度膨胀,确保在破产时能以自有资本应对风险。英国对P2P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取静态和动态最低资本中的高者。当前,静态最低资本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根据借贷资产总规模,采取差额累计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具体按照平台规模分5000万英镑及以下、5000万至2.5亿英镑、2.5亿至5亿英镑、5亿英镑以上4个等级,资本要求分别为0.2%、0.15%、0.1%、0.05%。而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由于P2P平台属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也需要有较高的资本金,以确保运营机构有充足的抗风险及债务偿付能力。
二是建立必要的客户资金保护制度。英国要求平台每年要向监管部分报告资金分类结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必须托管于银行,还要对存管银行尽职调查;同时,客户在托管银行的资金是客户个人资产,银行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抵偿平台对银行的债务;此外,还设置了资金处置程序,保障平台破产或银行倒闭时客户资金的安全。美国也引入了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保证平台客户资金安全,客户资金转入的是平台客户在WebBank开立的实名特别托管账户,并受存款保险保护。
三是实施了争议解决及补偿要求。英国法律规定了投资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则。如果P2P平台投资者可以转让债权则不享受解除权;但如果P2P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有14天的冷静期,期间可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投资者对平台服务不满时,可先向平台投诉,平台必须尽职、公平调查、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在八个星期内内进行初步审查并给予投诉者回应。如果投资者与平台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投资者可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但由于网络借贷业务投资者没有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二、国外P2P平台退出安排案例分析
(一)美国:司法裁决及第三方机构介入平台退出程序
美国P2P平台一旦破产,将进入司法破产裁决程序,平台的破产流程和后续处理都基于破产法庭的裁决。如,Prosper、Lending Club等美国P2P公司都在官网中提前告知,如果平台破产,投资人和借款人面临的破产流程、可能得到或丧失的权益。
一是停止新发贷款标的。Prosper平台破产意味着平台停发所有新标的,直到美国联邦破产法庭给出裁决结果,允许平台重新发标。在Lending Club(简称LC)的破产机制中,平台破产后也将停发新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保的银行Webbank是LC贷款的真正发行者与转让人。如果LC破产,Webbank在LC条线上将终止发售新标,同时停止所有赔偿行动,直到美国联邦破产法庭作出裁决。
二是由独立公司运作存续贷款。遵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prosper建立了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Prosper Funding,目的即在于破產隔离。借款人向prosper平台提出借款申请通过后,交由Prosper Funding发放贷款标的以及后续的贷款管理。投资者购买Prosper Funding发行的贷款关联票据成为其债权人,借款人是Prosper Funding的债务人,均与Prosper平台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据其官网介绍,如果平台破产,Prosper Funding不受影响,将继续负责存续贷款的管理工作。
三是第三方备份服务商接管存续贷款管理。LC官网明确告知,如果破产,投资者利益不会得到百分百的保护。LC与美国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服务提供商PFSC签订协议,PFSC为LC提供贷款备份服务。LC一旦进入破产程序,PFSC将会介入程序,接管借贷服务。但备份服务不保证所有资金都得到偿还。最终的破产裁决,依然由美国P2P破产交由联邦破产法庭出具。
四是平台资产被收购。因为贷款属于prosper funding,prosper平台所拥有的资产只有技术、知识产权等资产。如果平台破产,可能面临被收购。但需要考虑继续运行的状况,并保证不被竞争者获取。
(二)英國:借贷资金由独立信托保管
通常债务资产由另外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掌握处理,以实现破产的风险隔离。英国FCA要求P2P公司委托信托,由信托保存出借之前的资金,并接收借款人偿还回来的资金,均独立于P2P平台。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在加强监管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议参考FCA规定,要求P2P机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通俗易懂,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重大遗漏。二是引入合格投资人概念。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可以考虑对投资人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有风险防范能力的投资人可以进行P2P网络借贷投资。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力争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
(二)在完善机构退出上的建议
一是建立预警预案机制。明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实现平台与资金的隔离,为后续的破产隔离风险。针对P2P平台经营和逾期数据设定预警线,一旦接近警戒线,即启动预案准备判断平台状态。二是确立网贷平台司法破产制度。可借鉴美国网贷平台破产均进入联邦破产法庭的机制,将网贷平台的破产退出纳入公司破产清算机制。明确破产后资产的权利义务方,以及对逾期债务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主体等法律事项。同时,引入律所、会计事务所,加强专项审计和法律调查制度,协助司法裁决。三是建立第三方接管,防止存续贷款“悬置”。保证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第三方有序的管理;由第三方接管破产后的资金、资产管理,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减轻平台压力、缓解退出对市场的影响。四是通过收购合并优化网贷平台资产处置。监管部门及互金协会等组织可以发挥沟通协调作用,遵照市场方法来处理网贷平台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帮助其他市场主体实现平台接盘、优化资源配置;审批设立专门处置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创新网贷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并鼓励良性退出平台之后的转型。
作者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证券法律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PE)在我国发展迅猛,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多是外资PE,本土PE仍处于发展初期,在这个关口,对我国PE行业的适度监管会推动其沿着规范的轨道快速、健康地发展。文章在分析我国PE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PE监管的“法律框架约束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私募股权基金(PE)作为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主体。PE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多是外资PE,本土PE仍处于发展初期,在这个关口,对我国PE行业的监管与规范显得尤为重要,适度监管不但不会阻碍反而会推动其沿着规范的轨道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我国PE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学者对PE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需不需要监管,二是如何进行监管。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认为国际上没有对PE的单独监管。因此我国PE也不需要监管。这种观点只看到了问题的表面而忽略了我国与国际市场的差别,在我国PE监管很有必要。
1、国际上PE投资者受《证券法》保护,而在我国PE投资者不受《证券法》保护。国际上PE投资者通常受到《证券法》保护。以美国为例。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规定,PE属于证券的一种,美国的PE投资者除了得到《合同法》的保护之外,还得到《证券法》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以私募方式募集的PE,可以按sEC的有关要求获得豁免,但并不豁免《证券法》的其他规定,尤其是反欺诈条款的规定。如果PE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存在欺诈、误导,将承担《证券法》上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合同法》上的责任。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证券法》默认投资者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弱者,而《合同法》默认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两者在欺诈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处罚上都不尽相同,因此,《证券法》的保护更加有利于投资者。②以公募方式募集资金,就需要接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管。
而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这意味着除非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否则PE并不属于证券,我国的PE投资者利益不受《证券法》的保护。
2、国际证券监管主要采用注册制,而在我国证券监管采用核准制。国际证券监管主要采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而不是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核准制。在整体监管的理念之下,国外未对PE实行专门监管可以理解。但在我国,股票发行采用证监会初审、发审委表决的核准制,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的方式(其中部分企业债券的发行采用了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准私募方式),金融债券的发行(即使是私募)也需经银监会等相关政府主管机构的批准。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我国在证券监管基本体系采用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核准制。这种方式符合我国国情,在金融工具发展初期具有积极作用。
3、国外成熟市场金融创新靠实体推动,而在我国主要靠监管机构推动。立法理念的不同,使得我国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立法遵循“法无允许则禁止”的准则。这与美国等具有成熟资本市场的国家“法无禁止即许可”的立法理念截然不同。在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下,国外成熟市场的金融创新主要靠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实体推动。而在我国金融改革与金融市场运作过程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出台以及组织结构的调整,还是金融市场的生成及金融产品的推出,政府权力对金融改革与金融市场运作的主导作用和政府权力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与运作的影响处处可见。我国金融创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权的监管机构来推动,金融创新走的是一条“先试点,再推广”的路径,我国PE的发展正是这样一个例证。目前我国PE产业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缺乏专门机构的有力推动,此外我国尚没有针对PE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虽然也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其存在的合法性,但是缺乏明确的认定,加上操作细则的缺失,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除了防范融资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和杠杆风险以外,我国PE行业需要一个监管机构通过立法告诉PE机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二、PE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1、美国的PE监管模式。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基金管理法规对私募基金市场进行监管,其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国会立法、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各州立法、法院判例等组成的复杂规范体系,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鼓励发展,放松监管。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私募基金根据美国《证券法》中的D规则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如符合投资人数规定等。可以免于注册登记。此注册豁免避开了金融监管,投资自由度很大:二是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人数和资格限定两方面。在投资人数方面。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对基金的管理人员或参与管理的雇员,其购买证券,不受100人的限制。而在投资者资格的限制方面,基金只能向“有资格的买主”募集才能获得豁免。三是对私募基金行为的规制方面,禁止公开宣传发行。私募基金鉴于其投资者均为理性、成熟投资者,其内部沟通、合作能力很强。故监管部门无需对私募基金信息做披露要求。而公众风险识别、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因而严格要求私募基金在发行时。禁止进行公开广告或一般劝诱的方式。比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发布广告,或者以促销为目的举办座谈会、会议等。
2、英国的PE监管模式。英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自律管理。自律监管系统由三个自律管理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他们的职责是通过制订一系列的条例和规则实施自我管制。财政部是英国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最高层,它负责制订基金监管的大政方针;次高层是证券投资委员会,它是半官方半民间的机构组织,负责制订监管技术性较强的管理措施:基本层是全国自律性质的民间管理协会,协会采用“会员制”管理办法来规范基金市场。想从事与投资基金有关活动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必须先取得相应的会员资格,进而享有所允许的业务活动的完全自由权。成为会员后要严格遵守其中的要求规定,一旦违犯纪律,便将取消会员资格,进而无法从事相应的基金业务。英国主要依靠这种自律管理实现其监管目的。不过。近年来其投资基金监管也有所改变。走向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道路。但总体而言。仍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相对宽松。
3、日本的PE监管模式。在日本的投资基金监管中。
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日本的金融管制较为严格,大藏省集中行使监管权,以《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为主要的投资基金规范法规。私募基金的监管则更为严格,仅允许构建信托方式的组织形式,并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多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发行和审核等制度都受到严格监管。虽然一再修改的法律对于行业自律等监管方式予以肯定,授予了后来建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大藏省的完全监控权使其难以发挥。日本的监管模式较之英美两国都更为严格。其私募基金的运行和发展都是在政府的调节引导之下,是政府培育、支持、严格监管的结果。
4、国际经验对我国PE监管模式的启示。综合以上分析,各国因历史背景、市场发展差异等因素在PE监管上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模式。美国的监管经验告诉我们,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也是一种很有效易于自我协调、自我平衡、自我约束的监管模式:日本的经验则说明,政府调控也要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PE监管模式的探索中,一定要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完全照搬国外的监管形式。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如美国,单纯依靠法律难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英国由于其基金业起步早,发展成熟,因而自律监管的模式与我国PE刚刚起步仍然较为脆弱的状况不相适应:而日本那种严格的政府监管模式不利于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发展。因此,我国PE监管模式的建设应该结合我国投资人和管理人的现实,审慎前行。在监管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将促进PE发展和防范PE带来的风险并重,防止“一管就死”等情况出现。
三、我国PE的监管模式构建
1、健全法律监管体制。第一个层次是健全法律监管体制。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PE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限合伙型PE所涉及的税收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PE法律制度来规范与约束PE的行为,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法律体系中市场准入应该作为法律监管的重心,在构建我国PE市场准入制度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维护经济主权和市场开放的平衡,即对外资PE或境外成立的PE在我国进行投资的,需要明确准入制度,是否需要和国内的PE有所不同,在此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的自主性,同时不违反WTo的协定。二是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必须和市场化程度的高低相结合。譬如,需求大的市场。准入门槛要低一些,风险辐射范围广的市场准入门槛要高一些。PE作为一种在我国刚刚兴起的融资方式,本质上属于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而且市场化程度不高,因此准入门槛有必要制定得高一些。三是PE的市场准入制度要公开、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在执行程序方面要保证公正性。
此外,可以利用法规对投资人的资格和人数进行限定,以此来保护投资者资产的安全。还可通过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加强对PE的监管,PE的定期报告可以不对社会公众公开,但一定要向投资者和管理层及时披露,便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因此,法律监管体制的完善,可以为PE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得PE有法可依,以此来化解PE的法律风险。
2、明确或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管机构。第二个层次是明确或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管机构。专门监管机构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对PE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由于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明确监管部门对于促进PE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在政府监管中要注意遵循市场化原则,改变过去那种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政府应该为PE的发展提供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监管环境,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把大量的、充分的交易合同标准化,定出统一的规则。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对社会公众利益有益的外部性行为实施监管,以便保障公众权益。
我国PE的监管重点应放在大额交易的股权资本流人和流出所带来的风险,控制股权资本交易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制定信息披露要求和完善治理结构等问题上来。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核心领域的外资PE的并购行为,应该通过专门的审查机构进行严格的专项审查。通常PE投资涉及领域广泛,在监管过程中有跨部门的现象。此时,专门的监管机构可以牵头部门间协调。实现多部门的联合监管,能够有效避免多头交叉管理给我国PE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还需加强PE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信息交流学习国外监管机构的先进经验。建立全面的金融风险防体系,提高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与水平,实现PE的国内外联合监管。
3、设立全国性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行业协会。第三个层次是设立全国性的PE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基金的发起和运作可以由相关法律约束。而行业道德约束、维护行业利益、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等问题依靠行业协会完成。
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财政郝、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于行业监管的要求;②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定;③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政府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④贯彻执行行业政策;⑤统计收集行业数据,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⑥协调政府与业界的关系;⑦配合政府及时处理行业内的各种问题。作为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通过自律管理。有组织地向主管部门将会员申报备案,使得PE规范化发展。PE行业自律组织不仅能够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对外进行协调,进行行业自律式的管理,维护行业整体的形象。而且将行业中的不遵纪守法者列入黑名单,从而净化行业的环境,通过集体的力量推动PE行业的规范快速发展,并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约束。
各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已经在我国PE行业自律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我国首个PE协会,致力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推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沿着国际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变化建立全国性的PE的行业自律组织,扩大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对PE进行总体的自我约束及自我监管。
参考文献:
1、胡腾鹤,产业基金的市场化监管助推中国PE,中信证券私人股权基金专刊,2007-7-18
2、黄亚玲,如何监管私募股权基金,中国证券报,2009-03-20
3、丁远,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准入制度让市场唱主角,第一财经日报,2009-03-25
4、颜碌,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及监管对策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www.cnki.cn),2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09XSH019)。
作者简介:张杰,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09—10—09
证券法律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本文将上市公司监管模式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发现这两种模式均有优缺点,以此展望上市公司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必将是两种模式的融合。
[关键词] 集中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 比较与展望
由于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证券市场监管上存在着很多差别。有的国家或地区依靠政府来管理证券市场,有的则主要依靠证券行业自律来维护市场秩序。有的国家和地区将有关证券发行交易、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等内容汇聚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之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仅在公司法中给予规定或分类制定多个法律。有的国家或地区强调公开原则,有的则注重实质性审查原则。根据上述差别本文将各国证券监管模式大致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两类加以讨论。
一、集中型监管模式
在集中型监管模式下,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韩国等都属此类,其中美国最为典型。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1)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专门的、完整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如美国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933年银行法》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2)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承担证券监管职责。按证券监管主体设置上的差异,又可分为: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附属型模式,代表国家是巴西、泰国;以财政部为监管主体或由财政部直接建立监管机构的附属型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法国;独立性模式,即由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职机构作为监管主体,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美国的证券监管模式及其内部组织框架是集中立法型体制的代表,并为大多数新兴证券市场上的政府所效仿。美国模式是一种分离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制。其证券监管机构在职能上专门而单一,与证券交易所等在实体上相互分离。总体来说,其证券市场管理的整体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为证券机构的内部管理;第二是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管理;第三为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管理。其中政府证券监管采取双重管理体制,即联邦政府管理和各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管理在证券监管体系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成为监管层面的核心。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后各州的證券管理地位和职能显著下降,仅负责州内的一部分市场管理活动,SEC则成为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独立的最高金融管理机构。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独立执法权,专门行使全面监管全国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职能。SEC的宗旨是寻求最大的投资者保护和最小的市场干预,限制证券活动中的欺诈、操纵、过度投机和内幕交易等活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发行者、交易者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通过一个公开而公平的投资信息系统,促成正确的投资选择和最佳的资源配置。
美国的自律管理机构处于承上启下的监管地位,主要包括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市政证券立法委员会,其自律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均有所差别。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为代表的各交易所均制定相应规则监管在其市场上的有关证券活动,遵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实施自律监管。其职能主要有:建立会员制度,负责会员的登记注册和资格审批;建立证券注册制度;提供交易场所、通讯等市场活动所必须的所有设施:收集、统计并发布相关上市证券的各类信息:在SEC监管下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所有会员遵行。1939年在SEC建议下成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是美国最大的注册证券协会负责监督全美场外市场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以及所有非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根据《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所有自律监管组织以及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市级证券交易商和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托管公司等最终均受SEC的监管。
对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可以从新凯恩斯学派关于政府对金融市场制的管理权力,既起到了稳定证券业和市场秩序,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有利作用,也造成了市场发展缓慢而僵化的不良后果。
对于新兴金融市场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经济学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金融自由化。该观点认为政府干预会阻碍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种观点以新凯恩斯学派为代表,强调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该学派代表人斯蒂格里兹(Brown,1968)指出:金融市场上的市场失灵比其他市场更为普遍,政府干预不仅能使市场功能发挥的更好,而且会改善经济表现。政府或管制失灵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这些管制设计得不够完善,而不应否定政府干预本身(Stiglitz,1993)。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论证中找到理论依据。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证券市场需要更广泛、更深刻的政府介入。然而,受制于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条件,新兴证券市场表现出许多不同于发达证券市场的特征,政府干预也由此具有一些特殊性。
首先,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缺乏证券市场的初始状态下引入证券市场,这本身是一种制度创新。但是,出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对金融体系的行政管理,证券市场及其构成要素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公共产品。而各类证券主体也都需要在政府的促进下形成。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强烈的证券需求,这就使融通资金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功能定位。政府也因此更多地介入证券市场,以期促进高额的低成本的证券形成。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监管者往往采取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方式更为直接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融资行为。上市企业首先是被政府挑选而不是被市场所挑中。这种供给主导型的的金融在早期可以起到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片面强调融资功能,过分偏重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筹资、转制和重组中的作用,会造成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忽视。所以,在新兴证券市场上,政府干预具有强烈的阶段性特征。
其次,发展中国家证券投资者的非理性等人文因素和投资者构成中的“二元结构”是引发证券市场过度条投机以及垄断操纵的重要原因,也是监管部门需要更多奉行“家长主要”的主要依据之一(洪伟力,2000)。与西方发达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不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缺乏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类似 “二元结构”:一头是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另一头是为数少量、掌握巨资、通晓内幕消息具备市场力量的人投资者。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投资者普遍地收入水平较低、投资渠道有限、整体上关于投资知识存量不高、风险和法律意识淡化,以及与此密切相连的强烈的非理性和偏好投机的心态,这些因素往往成为新兴证券市场恶性投机的基础。
二、自律型监管模式
1986年8月27日英国证券史上被称为“大爆炸”的巨大变革。英国颁布《金融服务法》这是一种根本性的结构调整,无怪乎整个证券业震动很大,1986年“大爆炸”应此得名,《金融服务法》首先定位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这之前,英国一直是最具代表性的自律型国家,其监管体制是一种复合的双重职能管理体制,它没有专门的特定政府管理机构,其自律管理系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它是非官方的证券市场监管核心,证券交易所同时具有证券管理和证券交易运行的双重职能;二是由三个非政府管理机构即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组成。
在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由证券交易所会员组成,根据《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则》管理伦敦及其他交易所的各项证券业务,并制定“关于批准证券上市及发行公司须进行连续宣述的规则”以及在并购时的财务公布规定及其他特殊规定。它管理着伦敦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交易所的具体业务,实际上扮演着管理整个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角色。证券业理事会于1978年由英格兰银行提议而成立,由10个以上的专业协会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解释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证券交易所行动准则》、《基金经理人交易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规则》等。收购与合并专门小组于1968年由九个专业协会发起组成,负责解释和执行由“伦敦城小组”制定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英国的三个自中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相对独立,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非正式合作。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的运作一般不受英国政府的直接控制,但它们是在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如贸易部、英格兰银行等指导下实施自律监督和管理,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并遵守政府对于证券管理的指导原则。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主要由贸易部的各部门进行监督,贸易部对招股说明书和法定“持续性公示”的要求进行监督。英格兰银行则偏重于涉及外汇证券业务和非居民证券交易的管制。
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根据新法案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监管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三个方面,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FSA从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手中接过了对投资机构监管的权力,成为英国金融业的“超级监管者”。之所以要成立这个超级监管机构,主要是因为许多自律组织往往由于既得利益的关系和熟人关系,监管不力,未起到一个“金融警察”的作用。FSA作为一个单一监管者机制行使着“再管制”的职能,尽管如此,它在组织形式上仍为一家保证有限公司,带有很大的自律色彩。FSA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保证金融市场的质量和控制金融市场风险等,它扮演着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有相当自律组织色彩,同时担当着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监管的角色。
在自律型监管模式下,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而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其特点在于:首先,通常不制定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主要通过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和一些间接法规来监管证券活动。其次,通常不设立全国性的统一证券管理机构,而主要依赖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
法律具有剛性,监管者只能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正是这种刚性决定了法律不能规范市场的全部问题,否则会扼杀市场的活力。证券市场属于金融信用制度的高级阶段,这种信用属性决定了证券市场也需要商业道德来支持和维系。
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
政府垄断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权从而导致政府行为的低效率。一方面政府会计监管体系使政府享有了会计规则的垄断制定权,而垄断则会降低效率。孟德斯鸠(Tmeman,1986):“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习惯,这是万占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用权力来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同样,作为一项制度,自律始终存在于证券市场之中,但证券市场欺诈的历史也与市场本身一样古老。历史上,伴随每一次金融危机带来的投资者损失与经济动荡,各国政府都纷纷在法律制度与政府机制上做出相应的安排。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说明市场自律存在重大缺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具体见下表分析。
四、会计监管模式的融合趋势
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因而如何兼有其优点,摈弃其缺陷,实现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完善,逐渐成为各国有关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出现了证券市场监管模式融合的趋势,即实行政府型监管模式的国家也开始重视自律监管的作用,通过立法和监管制度的改革,承认和加强自律监管的作用:实行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也开始重视通过立法和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加强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督和立法管制。例如,美国是政府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但其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监管中也发挥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靠证券商协会的管理。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但1986年通过的《金融服务法》,建立了证券和投资局,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的管理,虽然这一机构不是官方机构,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监管模式的许多做法。
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中存在普遍的经验和共同发展的趋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断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
美国是典型的政府型监管模式,其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英国这种高度自律性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有逐步加强政府监管作用的趋势。而采取中间型证券高层监管的国家也改变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基本上不干预的传统做法,正日益向政府集中统一监管型靠拢。
2.赋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力和资源
当今各国证券市场繁荣与否与该国有关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否明确,权威是否足够,管理措施是否得力等方面是休戚相关的。如前所述,美国的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就是一个高度权威性和充分权力资源的官方性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它有力地保证了美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相对稳定。
3.注重发挥证券市场自律机制的一线监管作用
作为高度自律性监管的代表,英国证券业自律组织的严密及自律规则的完善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即使是强调政府集中监管作用的美国式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从来不敢忽视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美国1975年《证券交易法》修正了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建立了一套对自律组织监管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将大量的具体管理事项交给自律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这样,美国政府管理重点放在宏观的间接管理上,由证券业自律组织具体从事一线监管,并把这种自律管理看作是主管机构直接管理的补充和延伸。而中间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国家,如法国、新加坡等,普遍实行政府行政法律控制与证券商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体制,这些国家对在证券市场一线监管中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视的。
政府监管监督性与补充性原则,奉行自律监管第一位的原则并非放弃政府监管,而是以政府对自律组织进行监督为原则的。政府监管的强制性监督确保政府资源的节省,并促使自律组织随时履行对市场的监管职责。通过对自律监管的监督,政府监管可以弥补自律监管不足。美国SEC并不直接监管具体的金融机构,二是监管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促使他们监管自己的会员与市场,进而实施证券法。此外,美国SEC还进一步实施自律组织所无法实施的监管活动,以弥补自律监管的不足。
参考文献:
[1]Ball, R., P Brown.1968. 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f Accounting Income Numbers. Accounting Research, Autumn
[2]Stiglitz,J. 1993.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Financial Markets. Proceedings of the World Bank Annual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P20
[3]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出版社,2000,第70页
[4]Tmeman, B. 1986, Why Do Managers Voluntarily Release Earnings Forecast.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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