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保险业越成熟,保险中介越重要。在国外保险中介已经有百年历史,但是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还在探索和发展中,同时面临着很多问题。从保险市场主体中的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中介和监管机构四个角度出发浅探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的对策,保险中介的发展与繁荣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接轨的必然趋势,很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发展前景
1 我国保险中介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的富足,国家政策的支持,人们的保险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多样化,仅仅一个公司是不可能满足未来客户的需求,因此,保险中介就应运而生。
据中国监管机构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约2600家,其中,全國性保险代理公司200多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490家,保险公估公司340家,继流量巨头BAT加入保险中介行业后,美团、吉利汽车,中国重汽等都加入了保险中介行业,全外资保险机构安联和安盛也正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2 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因素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保险中介的基本情况是起步晚,发展时间较短,虽然近年来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发展还很滞后,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保险人(主要是保险公司),投保人,保险中介和保险监管机构。以上四个方面作为保险业的主体行为人,其一举一动都影响着保险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更是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2.1 保险公司
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公司自建自产自销,独自承揽了整个保险经营的所有环节,从而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导致王婆卖瓜式销售使得销售误导层出不穷,在给客户带来了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大大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随着保险中介的逐步进入可以有效地改善保险市场长期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问题。
2.2 投保人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虽已有四十年,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毕竟大多数民众过上富足生活的日子还是相对较短,所以目前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特别是在我国保险业大发展的前期大部分民众的思想被自然经济或有形的商品经济形式所禁锢,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保险中的“保”字就是代表着一种保障,具有这种“保障”的过程就是得到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过程,甚至不少人认为买了保险没有“用到”就是“亏了”,自然而然就会用“合算或不合算”等老观念来评判购买保险的受益情况。虽然近期,我国部分民众对保险的认识和保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投保人在民众中所占的比例也有所提高,但是投保人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较差,多为被动式或跟随式投保,需求的保险层次较低、品种较单一,车险、寿险等占较高比例。
2.3 保险中介
(1)保险中介的发展滞后与分布不均。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对于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但是我国目前的保险中介主体却发展严重失衡,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数量很少,发展艰难,并且多集中于东部地区的中心城市,而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多处于比较封闭落后的状态,更是基本没有成熟的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保险中介机构的稀缺及其地域分布的不均性决定了我国保险中介处于低级的发展阶段,直接影响了保险中介作用的发挥。
(2)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模式不够规范。第一,混合经营,2015年保监会取消了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各公司为其员工进行职业资质评定和等级授权,这项政策原本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便民政策,但有些公司却把它变成了放宽保险业的从业条件。已经成立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将代理,经纪,公估等业务混合经营,以逃避法律对经纪人和代理人的规范。例如,某(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可以做银行业务,债券业务等等。第二,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分散,且主业五花八门。现有的监管制度对其约束不够。
(3)保险中介的专业水平相对较低,从目前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来说,主要集中在门槛较低的寿险和车险业务,尽管业内人员众多,但真正专业的人员却凤毛麟角,多从事于寿险和车险的销售环节。而对于责任险、工程险、保险公估、再保险、核保环节和理赔环节等专业性强的中介却是少之又少。
2.4 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的法律和法规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对保险公司制定产品费率的限制过多,从而导致各保险公司产品同质化严重、费率统一化严重,限制了不同国民购买保险的实际需求和积极性,从而变相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2)在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上,法律法规细则有待完善,政策推进滞后,市场倒逼着政策的改革,并且缺乏强有力的行业自律协会或者组织。
3 促进保险中介发展的对策
3.1 加快保险公司产销分离的改革进程
保险行业补偿式的高增长时代已经结束,市场进入平稳发展阶段。保险业越成熟,产业分工就越明确。保险中介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任何行业的发展最终要实现行业的细分,客户真正需要的是充分利用保险的杠杆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保险公司把精力放在保险产品的设计、风险控制、保险资金运作上。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理赔评估环节等分工到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出相应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根据每个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为其推荐和组合适合的保障需求,保险公估公司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为客户勘察,估损和理赔。精细化分工协作可使得保险监管更加有序。
3.2 增强国民保险意识,提高保障需求层次
(1)首先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民众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会逐渐相对提高,其次国民应主动加强自身学习能力,从而降低保险市场上极易出现的羊群效应。鉴于保险作为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晦涩性,我国现阶段各年龄层不平衡的教育文化水平,无法拿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投保人行为。总体看来,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投保人仍然是保险市场上的弱势群体。
(2)投保人应该提高自身投保意识和发展高层次的保险需求。现阶段社会节奏、生活压力、收入水平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支柱的社会局面。与过去相比,丰富多彩的生活增加了潜在的风险,风险种类和门类更加纷繁复杂。可能存在马航失联、韩国游轮沉没的出行风险;工作压力大的职业风险、子女上学的资金风险等。这些风险致使现代人安全感降低。在新形势下,应积极参与保监会开展的一系列保险文化活动,了解保险保障原理,充分利用保险的杠杆原理。
3.3 保险中介机构
原则上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提供专家技术人员支持;第二,提供针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咨询支持;第三,提供协商洽谈的独立第三方支持。
(1)对中介进行细分,提高其专业度。例如,重疾险中介,健康险中介,理财养老险中介,团体险中介,理赔中介等等,满足消费者对保险服务从一般性要求向专业化,定制化,产业链服务诉求的转变。
(2)保险中介集团化,管理系统平台化。保险行业要实现从劳动密集型的人海战术转变为技术密集型的科技赋能,在产品设计,流程管理,服务提供和业务拓展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的应用,有效实现发展质量、管理有效和服务能力的提高。
(3)創新营运模式,吸收先进理念。保险中介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但是在国际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所以结合本国实际,借鉴和学习国外知名保险中介的先进经营规则、理念和管理方式,不仅要学习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传统业务,还要在风险管理、理财顾问、职业培训等方面拓展新的领域。
(4)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加强宣传,扩大中介的影响力,使更多的有识、有才之士加入保险中介行业中来,全方位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目前我国中介市场依然处于初期阶段,其特点和意义并没有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和理解,因此,需要政府不仅仅在立法上完善和扶持保险中介的发展,更要加大公益宣传,让公众知道保险中介的含义、性质和作用。
3.4 保险监管
(1)提高违规成本,逐步制定和完善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并且有针对性地提高不法保险机构的违规成本,严厉打击保险机构以“下架”“停售”为噱头的虚假宣传,同时也要督促其尽快转变“保费为王”的行业考评思路,加强对服务和理赔满意度的考评。
(2)适度权力下放,松弛有度。监管部门应该顺应市场形势,适度放权,使市场充满创新和活力,但是也要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对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保险业和保险中介业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发展的稳定性。
(3)严格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不允许“带病”的机构进入市场,同时监督已经准入的机构要进行合法经营,对于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坚持高管和机构双罚制,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退出市场的机构也应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许可方可有序退出。使被保险人所受到的利益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4 结论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民的文化素质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已开始全面觉醒,这些已经具备保险业及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政府在激发保险市场活力的同时,已在逐步完善各项监管政策,也只有做到发展和监管同步进行,才能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行业创造出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同时随着人们对保险中介行业的认识越来越充分,会有更多的人才进入保险中介行业中来,保险中介行业人员自身素质也会得到提高,保险中介企业的管理模式也会得到完善,最终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会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苍翯.顶层设计重新定义“保险代理人”含义——专访享安在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军[N].中国保险报,2018-6-5.
[2]张广增 石莉妹.我国保险经纪业发展若干问题探析[J].保险研究,2018,(3).
[3]秦启根.论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的重大意义[N].中国保险报,2013-1-2.
[4]繆晓霖.张家港市秸秆综合利用中相关主体行为分析[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2.
[5]刘子操,刘波.保险学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社,2007:247-255,317-329.
[6]孟龙.对我国保险中介发展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金融,2002,(6).
[7]马向东.保险中介市场竞争将加剧[N].中国保险报,2018-8-2.
[8]戴梦希.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加速中介市场有望迎来新突破[N].金融时报,2018-5-4.
[9]宋维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融资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8).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个人账户一直处于“空账”状态,近些年,更有扩大的趋势,从2004年到2010年,短短六年的时间,“空账”规模几乎扩大了一倍,文章从根源上分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原因,以期提出解决“空账”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空账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有关个人账户方面,《决定》提出:个人必须缴费,但是个人缴费要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开始时缴费额应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从此,以个人缴费为主要特征之一的企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开始逐步建立。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我国首次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该《决定》在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速度可以适当加快。应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但企业缴费应随着个人缴费的提高逐步降低到3%。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随后,原劳动部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对同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关个人账户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并附有《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方案》对个人账户提出了新的调整政策,如:从2001年起,企业缴纳本企业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划拨到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尽行调剂;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费,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左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基本不变。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保障的论述: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4年9月,《我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记载:2001年,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部分基金积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职工参保缴费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在21世纪的前20年,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进一步对个人账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如: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和转移方式,1998年1月1日之前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参保则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另外,《办法》还对农民工参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产生的原因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出台该决定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据统计,2000年“空账”规模为1900亿元,2004年年末达到7400亿元,2005年年底增至8000亿元,2010年7月达到1.3万亿元。综合分析,我国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产生“空账”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制度设计造成隐性债务。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由现在在职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现在在职的一代退休后由其下一代供养。制度设计中它的支付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二是按照现行个人账户制度所产生的长寿者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但事实是还有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没有解决,现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而来的,而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保险转变而来,情况十分复杂。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或已经参加工作的“老人”和“中人”,其基础养老金仍应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或很少,因为在旧制度下“老人”和“中人”超出基础养老金的部分(相当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权益)已经凝固在国有资产中了,这部分基金的数额就是我们常说的“隐性债务”。
如图1所示,新制度下“老人”的养老金全部来自统筹账户,“中人”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来自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来自于个人账户,“新人”的养老金由两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统筹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统筹账户基金收不抵支,必然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所以说,“隐性债务”是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根本原因,“隐性债务”的解决就成了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的前提。
2.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设计不合理。2006年1月1日以前,我国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除以120,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期限为10年。这样安排的理由可能是,我国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是70岁左右,因此,60岁左右退休,存活10年,即存活到70岁左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在职工70岁左右支取完毕。这项规定看似正确,却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能够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的人口群体的平均预期余命肯定会超过10年,甚至肯定会超过15年。这是因为:第一,退休人口的预期寿命要比包括零岁人口在内的总人口的预期寿命长,70岁是包括零岁人口在内的所有年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经存活到55岁、60岁的人口的寿命要比70岁更长。第二,现实中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而城镇人口平均寿命要比总人口平均寿命长,所以,即使包括零岁人口在内,城镇人口预期寿命也比70岁更长。第三,女性人口平均寿命要比男性的长,但是女性退休年龄目前至少比男性提前5年。第四,在停止工作之后能够享受养老保险金的人口群体的预期寿命要比整个人口群体寿命长一些。“国际经验已经表明,社会保障覆盖的人口群体通常与更高的收入档次、更健康的生活条件和更好的医疗保健相联系,一般表现出比整个人口更低的死亡率模式。”
综上,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过于宽厚,这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共识。所以,个人账户最终缺的养老基金只好从社会统筹账户支付。一方面,使得个人账户不得不提前结束,加剧了统筹账户支付负担;另一方面,统筹账户由于没有积累(在制度设计时,也不打算对统筹账户进行积累),所以就不得不重新挪用新的个人账户的基金,造成两个账户之间恶性循环。随着领取养老金人口群体的寿命的延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缺口也会相应扩大,这是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的主要原因。
3.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一方面使大批劳动者过早地退出劳动领域,直接减少在职职工人数,减少作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不仅影响扩面范围,而且影响基金的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大批劳动者提前退休,实质上是延长了养老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规模,对养老金的需求就直线上升,所以提前退休是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调整时期,政府机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都在进行,为了使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出台了一些倾向于鼓励提前退休的政策。中央政府一旦有了特殊政策,各地方就可参照执行,自然“贴”和“靠”的现象就时有发生。更由于近几年来各地政府为缓解下岗和失业压力,违规办理退休的现象十分严重,这实际上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近期的负担推向远期。
4.人口老龄化压力。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之前,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是按积累额的总数除以120,那就意味着个人账户的实际发放只能维持10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预期寿命普遍延长。那意味着在未来,“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也将出现空账。如果这种状况不果断地加以制止,空账积累的数额将会越来越大。
三、“做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措施
如前文所述,短短的6年时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几乎翻了一番。经过这些年的运营,养老金“空账”缺口不降反增,尽快解决“空账”问题便越发紧迫。同时,做实个人账户也是实现个人对个人账户权益的要求,而且方便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1.划拨国有资产,解决隐性债务。众所周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是国家对“中人”和“老人”的负债,但是,在实际中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社部)负责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承担直接的债务责任。负债关系可以表示为:国家——劳社部——职工(“中人”和“老人”)。因此,可以根据隐性债务的量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劳社部把对国家的债权转为对部分国有资产的股权。然后,劳社部再依据其对个人账户基金透支的份额,将其中的一部分股权划入个人账户基金专户。当“股权”成为个人账户基金后,就不应该再以国有资产的方式经营,应通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运作起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为“股权”的所有者不再是国家,而是职工。劳社部作为职工的利益代表,可以通过竞争的形式把“股权”经营权信托给若干家专门组建的养老基金投资公司进行经营,收益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为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股权”的保值增值,劳社部可以根据信托法和公司法择优选择,每年根据不同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适当淘汰一些经营不善的公司。
2.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是从制度上制止统筹账户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挤占挪用,从而做实个人账户的根本措施。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基金,从本质上要求分开管理。社会统筹属于现收现付模式,无需资金积累,也不存在通过投资保值增值的问题。个人账户属于基金积累制,是一种强制储蓄计划,即个人通过储蓄方式实行延期消费。由于通货膨胀和工资增长率的影响,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金,必然存在保值增值的问题。由此可见,社会统筹基金管理的核心是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核心是保值增值,实现其安全性和收益性。所以个人账户基金应由独立的新机构进行管理,与统筹账户划清界限,分开在资金上的联系,实行分账管理,个人账户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并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但是收缴率低、征缴力度不足、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全等也是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早出现赤字、“空账”数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便改为分账管理后也会出现新问题,财政负担过重、养老金发放不能保证等。因此,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等是保证制度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
3.加大财政支付的力度。国家不应该笼统地说加大财政支付力度,而应该明确其支付的责任。在原有支付不变的情况下,应将其加大支出的部分,强制作为个人账户的积累。对减税部分则可采用“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方法,明确财政的支付额。同时,国家应采取各种方法加速经济发展,促使财政收入同步增长,从而使得财政支出在支出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总量可以保持增长,并将财政划拨增量部分作为个人账户的积累。
四、结束语
个人账户实账化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它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制度结构,为完善社保基金市场化管理机制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功.养老保险制度:新规定,新挑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6(8)
2.盛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6(7)
3.胡玉琴,郑学东.中国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基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比较研究.财经论丛,2010(3)
4.王汝志.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研究.保险研究,2011(3)
5.钟仁耀,徐铁诚.城镇新旧养老保险模式中养老金水平研究—以2005年资料为依据的模拟分析.财经研究,2006(11)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经济系 山西太原 030031)
(责编:贾伟)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从制度设计层面已经基本实现了保障人群的全覆盖。然而,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仍有许多群体未能加入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中来。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其养老问题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以武汉市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对比分析个体工商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对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13年底,武汉市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者占社会从业人数比例超过了20%。由此可见,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人群全覆盖起着重要作用。本文是武汉大学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调查——以武汉、石家庄、合肥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通过对于武汉三镇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的养老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从影响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因素出发,分析各种因素在其选择中的作用机制,从而提出相应的可行的建议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参与度。
1 武汉地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与现状
根据武昌、汉口、汉阳三镇的实地调查的数据分析,我们对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养老保险的现状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在调查的240户中,有116位个体工商户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未参与任何形式养老保险的有124户,养老保险参与率仅有48.3%,远远低于我国社会保养老险制度设计的覆盖率。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仍然比较低。在参与养老保险的116位中,期中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28人,参与商业保险的只有3人。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中,绝大多数选择了社会养老保险,而且更倾向于缴费金额较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相对较少,而商业保险则更是少数人的选择。
下面将从不同的方面比较个体工商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选择中的影响因素。
1.1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提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此,城镇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但是从国家发布相关的政策到各地真正实行还有一定的时间差,武汉市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中,才就个体工商户的参与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武汉市的个体工商户真正能够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该是在2007年之后。
相比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则更晚一些。《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拉开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序幕。武汉市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于2011年底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又提供了多一重选择,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城市居民的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了解了以上两种社会保险实施的政策背景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层面来看,都是可行的。
1.2 缴费金额
以上两种制度除了在实施的时间、覆盖人群上有所不同,其缴费金额也有较大的差别。
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虽然20%的缴费比例,相对于在职职工总计28%的缴费比例(其中企业缴纳20%,职工本人缴纳8%)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仍然是较重的负担。调查数据显示,未参与任何形式养老保险的124户当中,76.6%的受访对象表示最大的阻碍因素是认为缴费金额较高,会造成生活压力。武汉市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纳基数。以本年度为例,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以2012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这一数字为保底基数月岗平工资的50%,即4078.5*50%=2039.3元(不再以60%保底)。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为2039.3*20%=407.86(元),全年缴费金额为4894.32。从绝对数字上看,的确可能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一个额外的生活负担,也导致许多个体工商户主放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采取的是固定金额的方式,不与工资和收入水平挂钩,缴费金额也相对较低。就武汉市而言,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相比之下,可以选择的缴费档次更多,而且最低保障的仅需每年缴纳100元,基本上制度覆盖之下的人群都可以承受该缴费金额。并且,不同的缴费档次对应的待遇水平不同也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调查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85人当中,95.3%的个体工商户选择了500元/年以下的缴费标准,其中100元和500元两个标准选择的人数最为集中。此外,仅3人选择了800元/年,1人选择了1000元/年的标准。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较低的缴费标准吸引了较多参与者。
1.3 待遇水平
两种社会养老保险在缴费金额方面相差甚大,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100元/年,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是前者的48.9倍。与此相对应的待遇水平也是相差甚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数,退休后和职工享受同等的退休金待遇。虽然当前的退休金替代率并不是特别高,但是对于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的。以武汉市为例,2013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为1870元/月。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却低了许多。虽然划分了不同的缴费等级,但在最终的领取金额上仍然与企业职工有较大差距。以一位个体工商户主45岁开始缴费,直到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为例,如果选择最低的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15年累计缴纳15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120元;如果选择1800元的最高缴费标准,15年累计缴纳270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314元。可见,即便是最高的缴费标准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是非常低的,仅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很难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个体工商户参与意识不足
在走访的240位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占到受访对象的48.3%,还有更多表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拒绝访谈的个体工商户。由此可以推测,在整个武汉市的个体工商户当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应该不会超过30%。接受参访的个体户中,很大部分的年轻户主表示,现在还年轻从来没考虑过养老的问题,并表示45岁之前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短视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该群体养老保险参与率偏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2 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从调查结果来看,65.4%的个体工商户对于武汉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并不了解。即便是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对于自己参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的制定及待遇的确定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途径不是唯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作为其选择的对象。但是由于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2.3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中,92.5%的受访者都提到了并不知道当前的缴费水平下未来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是多少。这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做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合意的养老金替代率才能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今后的养老金领取水平。除此之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每年都会进行调整,给个体工商户造成缴费金额每年上涨的压力,加之以对未来的待遇水平不明确。因此会对养老保险政策产生不信任感,甚至产生退保的念头。
3 政策建议
3.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对现行制度的不了解,直接导致了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对养老保险望而却步。虽然在与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的相关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的政策宣传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采取了街道摆点、发放政策手册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但就我们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而言,仍有大量的群众表示对于各种制度并不了解。对此,还需要相关的机构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参加到制度当中来。
3.2 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比例,对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而言都是一个比较重的负担。如果他们的收入水平只是刚刚达到这个平均工资标准,哪怕是略高于平均工资,接近收入水平五分之一的缴费比例,的确是阻碍很多个体工商户参与该制度的原因。结合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很多商铺都是由夫妻共同经营,如果两个人都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文计算的缴费水平,当前每月该家庭用于养老保险缴费的支出为815.72元,每年为9788.64元。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而言,当前的生活水平可能会因此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适当减小其参与的经济负担,通过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3 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投保档次间的激励机制
当前,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设立了14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但是在之前的计算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最高标准的每年缴纳1800元最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仅为314元/月,与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的养老金待遇120元/月相差并不多。这使得设立不同缴费标准的初衷不能实现,几乎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绝大多数人会选择较低的投保档次。除此之外,政府对于选择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在其基础养老金部分没有做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即无论选择哪一档缴费标准,其基础养老金部分都是120元/月。最终养老金领取金额的差别只体现在个人账户部分。但是,当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平均余命数之后,不同缴费标准之间的差别就变得非常之小。如此之下,14个档次逐级提升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部分人都倾向于选择较低的标准,与之对应的较低保障水平也无法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加大不同投保档次间的激励机制,投保标准越高其基础养老金应当呈递增趋势,鼓励投保人选择更高水平的投保标准。
参考文献
[1]2013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
[2]郭长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体制探讨[J].就业与保障,2008,(5):3436.
[3]许艺妍.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保意识影响因素探析——基于福建省福州市的调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1):5962.
[4]刘辛.北京市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为例[J].北方经贸,2011,(10):3436.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个人账户基金隶属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能否高效运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但是,我国的个人账户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管理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基金资产为地方政府大量挪用等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的对策,以促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完善,实现在安全的基础上最大化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率的目标。
【关键词】 个人账户基金 政府集中管理 私有产权
一、理论上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具有高效率特征
个人账户基金,全称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基金”,它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制度。对大多数人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放的养老金是其退休后唯一的收入来源,属于“养命钱”性质,因此制度本身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社会统筹制度和个人账户制度两部分组成,即“统账结合”的运作模式,两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其中,个人账户制度定位于劳动者自我保障,其具体运作机制是:国家设立一个隶属于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并强制要求劳动者在职期间定期向账户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专项储蓄金,这笔专项储蓄金就是个人账户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国家把其个人账户名下储蓄的本金连同投资收益一次性或以年金形式返还给劳动者本人,专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养老生活需要。
由图1个人账户制度的运作机制可以看出,对劳动者而言,个人账户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长期储蓄计划,而个人账户基金作为个人储蓄,其所有者也应该是个人账户制度的参保人——劳动者本人,因此是私有产权性质的财产。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私有产权性质的财产具有管理高效率的特征。阿尔钦指出“除私有产权以外的其他产权都降低了资源的使用与市场所反映的价值的一致性”。这意味着私有产权性质的财产管理效率是最高的,而其他性质的财产都是低效的。诺斯则认为:“国家一般并不能提供促使经济接近其技术生产边界的适宜产权结构。”“由于存在交易费用、搭便车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一些仅对特殊的利益集团有利的产权建立给整个社会的产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意味着相对于私有产权,政府产权的管理是低效的。从理论上分析,私有产权至少在四个方面具有配置效率:第一,私有产权意味着个人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够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第二,多数情况下,私有产权的客体——私有财产容许自由转让,从而可以把资源的使用交由具有真正行为能力的主体手上,由此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第三,在无法避免的竞争性使用资源的条件下,私有产权的租值消散最小,遵循了既定收益条件下的交易成本最小原则;第四,虽然对于私有财产的交易,市场价格传达的信息不一定准确,但比起其他制度还是更加准确,即获得信息的成本最低。
因此,基于现代产权理论,作为一种私有产权性质的财产,个人账户基金也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效率,这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的效率体现为:个人账户基金应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这意味着个人账户基金作为个人储蓄得到了最有效和最合理的安排。宏观层面的效率体现为:个人账户制度的建立应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这意味着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是互为促进、互为制约的关系,宏观效率的改进最终要以微观效率的提高为基础,而微观效率的提高则必然直接或间接受到宏观环境的制约。
二、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现状分析
与理论不一致的是,一直以来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效率极其低下。这体现在微观上就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率极低,没有超过通货膨胀率,基金资产实质上出现了贬值。体现在宏观上就是在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大量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作,在严重侵害参保者个人权益的同时,也给中央政府留下了巨额长期债务隐患,影响了经济增长。
理论与实际不一致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个人账户基金采取的“地方管理、中央兜底”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弱化了个人账户基金的私有产权性质,使得个人账户基金部分具有了政府产权的性质,从而降低了管理效率。所谓地方管理,是指我国个人账户基金遵循属地化的集中管理原则,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工作,中央政府对其进行监督。所谓中央兜底,是指中央政府以最终责任人的身份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和未来支付做出承诺,如果地方政府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率低于承诺的收益率,中央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弥补相应亏空。“地方管理、中央兜底”的管理模式从三方面降低了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效率:首先,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个人账户制度的首要特点是实现了私有产权的明晰化,即把个人账户基金的受益权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参保人。因此,参保人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所以,只有参保人才有足够的激励督促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者提高管理效率。但是,政府集中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并承诺收益率,实质上是政府通过政治程序成为个人账户基金唯一的、不可选择的管理主体,强制剥夺了参保人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参保人无法也无需关心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状况。从而弱化了个人账户基金的私有产权性质,导致其变成一种准政府财产。其次,对参保人而言,基于最大化退休待遇的考虑,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但由于政府天然具有的追求社会效益的取向,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过程中必然会采取低风险、低回报的投资策略。所以,多数时候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都是国家发行的特别国债,安全性虽然很高,但收益率也很低。最后,在政府体系内部,“地方管理、中央兜底”意味着中央政府是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真正责任人,而地方政府无需承担任何支付责任,因此也没有提高管理效率的积极性。进而,在中央政府监管不力、政府体系内部存在治理缺陷的情况下,中央兜底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存在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存在通过隐瞒中央政府,私自挪用所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地方当期财政支出的动机,从而导致个人账户以“空账”形式运作。由于我国对个人账户基金一直采取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方式,在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之间搭建了具有现实操作性的资金转移渠道,因此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的行为非常普遍。统计显示,2010年底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经达到惊人的1.3万亿元,这给中央政府留下了巨大的远期债务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开始推动个人账户做实工作。基本内容是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担的基础上,以财政资金弥补已挪用的个人账户基金。但是,对于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基金如何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由此可见,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仍然沿用了原有的政府集中管理的低效率的管理模式。
三、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效率的对策
如前所述,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低效率的根本原因是现有的“地方管理、中央兜底”的管理模式弱化了个人账户基金的私有产权性质,导致所有者缺位和地方政府恶意损害基金资产的现象产生。因此,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仅仅做实个人账户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改革现有的政府集中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赋予参保人以管理权和监督权,彻底还原个人账户基金私有产权的本质,并最终建立起市场化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
1、建立市场化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
要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高效管理,就必须改革现有的政府集中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的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要赋予参保人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但是,赋予参保人以管理权和监督权,并不意味着允许参保人自行管理个人账户基金,而是仍应强制要求参保人把个人账户基金交由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这主要是基于专业化管理的考虑。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特别是投资管理具有极高的专业技术含量,牵涉到战略资产配置、品种选择、风险控制、现金流评估等诸多内容。对大多数参保人而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自行管理,同时其获得相关能力所需的学习成本和管理所需的时间、经历及其他支出会接近甚至超过其所得。因此,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应该强制要求参保人把个人账户基金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投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管理。但在参保人把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权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以后,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就需要赋予参保人自由选择管理人的权力。即在参保人把个人账户基金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后,为防止专业投资机构偏离参保人最大化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率的目标,损害参保人利益,应该允许参保人凭借其所有权随时赎回委托给该机构的个人账户基金,并转移到另一家机构管理。因为机构的收入总是和所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总规模直接挂钩的,这意味着当某个参保人从某个机构赎回名下的个人账户基金并转移到另一个机构以后,该机构所管理的基金规模就会减少,另一个机构管理的基金规模就会增加;一个机构的收入就会减少,另一个机构的收入就会增加。由此就激励着每个机构必须尽力为个人账户基金获取最大收益,从而形成一种高度有效的治理结构,并最终把基金管理权从管理效率较低的专业投资机构手中转到管理效率较高的专业投资机构手中,由此实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2、采用信托管理制度规范各方管理主体的行为
引入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必然会加大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委托代理风险。因此必须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以预防劣质机构恶意损害个人账户基金的行为,保证基金的安全运作。信托管理制度以财产为基础,以专业化受托管理为核心,以独立托管机制为风险控制手段的制度架构,从各方面满足了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要求。首先,信托管理制度最具特色的制度安排就是财产独立性原则,即委托人在把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确立信托关系后,信托财产就取得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由财产的地位,受托人基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管理财产。因此,在信托管理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围绕信托财产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而受益人作为信托的直接受益者,在委托代理链条中拥有监督受托人的权力。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引入信托管理制度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合二为一成为参保人,参与到委托代理链条中,不仅可以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效率,而且解决了传统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中一直困扰着人们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其次,信托关系在确立以后,受托人即享有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拥有法律赋予的几乎完全自主的管理权限,这与个人账户基金专业化管理的诉求是内在一致的。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中,专业投资机构即为受托人,赋予其广泛的管理权限,不仅有利于专业投资机构作为管理者根据专业知识管理个人账户基金,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其在管理过程中免除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主体的干扰,最大程度地保护参保人的利益。最后,为预防受托人管理权限过大可能给受益人带来的恶意侵害,信托管理制度还设置了托管人和独立托管机制。所谓托管人,是指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有财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财产估值、投资监督、内部控制等。独立托管机制是指信托财产的保管权要和管理权相分离,管理人不得兼任托管人。个人账户基金通过引入托管人和独立托管机制,可以在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制约关系,有力地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保护参保人的利益。
3、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作为参保人的“养命钱”,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对各方参与主体,特别是对专业投资机构提出了很高的专业素质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预防不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机构进入对参保人可能带来的伤害。所谓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在审核的基础上指定合法的、拥有相关能力的优秀的专业投资机构作为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人,未经国家审核通过的其他机构不得担任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人。2001年度我国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资格进行了如下规定: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由于社保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标准与个人账户基金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可以直接运用于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同时,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中,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资本市场投资理财机构,具有业务体系简单、治理结构清晰的特点,应为首选的对象。
【参考文献】
[1] 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2] 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96.
[3] 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96.
[4] 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M].香港花千树出版公司,2002.
[5] 人民网: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1.3万亿,明天如何养老? [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2218416.html.2010-07-22.
[6] 冯更新:论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J].经济学动态,2008(2).
[7] 杨燕绥、王巍、张曼: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5).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会涉及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的态度。故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有必要进行重新分析、厘清关系,文章就此尝试根据司法实务设置相应的赔付原则,以供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医疗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损赔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细看条文,发现其2012年3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八条——一度被媒体宣传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内不剔除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项目(以下简称非医保费用)的依据――消失了。消失的用意如何,笔者不求得知,但促使笔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非医保费用处理做更进一步的思考。
一、本意试探
《道交损赔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原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从文面上来看,并没有明确否定非医保费用的剔除,一方面要求按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一方面又没有确定在无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参照的情况下的操作原则,也没有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确定标准。非医保费用剔除与否的问题,牵涉多方的利益,其博弈的过程,犹如道路的选择。各方均为本群体的利益进行考量,发出不同的声音。如果剔除作为左方向,则不剔除为右方向,而笔者更倾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向前走的方向,即交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二、推倒之路
有人认为,2011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已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医保费用是持不予剔除的态度。但笔者认为,那只是误解,甚至是一个失败的案例。该案的裁判摘要中援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剔除非医保费用的理由是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裁决理由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条款中的“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涵义不明确,并且认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涉案保险合同是一份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三责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源自于交强险的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而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均提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该条文实际明确了医疗费用合理性的界定标准,即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以及医疗费用赔付界限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包含药品目录(包括自费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自费比例)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包括自费比例)。当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按地区统筹,而非全国统筹。因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根据统筹地区的规定,其涵义是明确的,并且会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发生相应变化,又具有一定的弹性。
保险是基于风险分摊、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制度设计或财务安排,起到风险分散和消化损失的作用。交强险是国家针对机动车设计的法定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具有公益性。交强险的保险费征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其实质是让众多守法者分担违法者的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其保险费数额较商业性保险低。在不盈利不亏损前提下,交强险的赔付应避免产生免除侵权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综上,国家在交强险的赔付方面,有必要限制医疗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范围,保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三责险是商业性保险,按照商品经济原则运行,其基础有两层:投保人出于自身风险考虑,自愿参加,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来转嫁自身的风险;保险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风险损失资料的集中分析管理,设计相应的保险费,借由缴纳保险费构成的保险基金分散投保人个体的风险,进而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在三责险的合同双方达成合意过程中,保险人并不会承诺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总是会通过一定的免责条款或约定情形避免过重的赔付责任。由此,三责险的保险费缴纳范围较交强险的范围要小,而保险费数额相对要高。
三、博弈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平衡机动车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在《道交损赔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完全肯定或否定非医保费用剔除,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表述,在现实操作中又遇到障碍。不同的病情决定了不同的治疗方案,且并非人人都是医生,也不存在替代治疗方案方面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结果可想而知,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举证责任无法分配,不论保险公司、受害者、侵权人,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便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方式为赔偿损失,即金钱给付义务。否定非医保费用的剔除,一般情况下而言,是对众多违法者的一种纵容。因为保险人完全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意味侵权人因过错在经济上不会有任何损失,这就谈不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相反可能带来不守法的道德风险,损害社会中守法的机动车方的合法权益。
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较大;药品市场管理中存在着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等现象。由此产生了当前医疗界的常用药物滥用、医疗回扣等现象,而侵权责任人还为此埋单,间接加重了侵权责任方的金钱给付责任。罗马法有格言称:“行使权利,不损害任何人”。否定非医保的剔除,是将前述可能不合理的费用转嫁到保险公司,可能导致保险费的上涨,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最终由社会承担。深化医疗体制的改革,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参与、支持和推动。医疗卫生的进步,需要让潜在的侵权责任方加入权益维护或权利主张的队伍,增强社会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层面,只是处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法处理保险公司向肇事一方理赔的问题,即不可能裁决一被告赔偿另一被告。完全剔除非医保费用的话,可能造成肇事一方不会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因为该部分垫付医疗费用存在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可能性。其次,现实中的差距。保险合同纠纷中,其否定非医保剔除的态度是否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致。否定的理由是否为免责条款无效,其说理与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一样的话,不告知如何实现非医保剔除的方法或要求,就体现不了司法的指引功能,甚至可能被误认为司法已承认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失职行为。再者,实务操作的背离。在现实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过程中,有些的做法是,为了换取调解的可能性或促进调解,采取默许保险公司剔除相关的非医保费用态度。调解与裁决的口径不统一,动摇了司法的统一性,有损司法公正。
四、探索之路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会不断提高,相应的合理的非医保费用会逐渐降低。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非医保费用,应当采取适度的剔除方式。适度的基础应当是不论交强险还是三责险,保持审核条件的统一;适度的原则是审核的门槛应当低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赔付的标准范围应当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的运用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区分医疗费用的产生时机与不同保险险种的处理原则。
适度的基础是避免交强险与三责险存在剔除非医保险费用不一致的情况下,哪部分优先处理的问题,并且可以促使保险行业如设立车辆损失险中的玻璃险等单独险种一样创设单独承担非医保费用风险的险种。
适度的原则就是要求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某些一次性医用材料、普通门诊挂号等费用纳入医疗费的理赔范围,而床位费等的数额标准应当参照就诊当地医院(一般为三级甲等医院)相应的最低标准计算。
适度的运用要把握时机与不同险种。对于抢救状态或重症监护期间的非医保费用应当不予剔除,因为此期间的费用支出相当于为避免损失扩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对于普通治疗期间产生的非医保费用应当予以剔除。交强险中非医保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责任方进行追偿。三责险中涉及的非医保费用,支持保险公司的剔除意见。
非医保费用的剔除与否,实际就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唯有向前走的路,是求同存异,才能减少利益冲突,在共识中发展。惩戒违法者、保护受害者,促使保险理赔通畅。
[作者简介]梅盈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第6篇
企业文化的特征有哪些
姓名:范志祥 学号:91012221
1企业文化的概念
企业文化这个名词,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企业员工所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一系列理念和行为方式的总和,通常表现为企业的价值观、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沿袭的传统与习惯等。
企业文化被称作第二只“看不见的手”,自问世以来,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就风靡全世界,成为许多企业走向成功的强大动力和制胜法宝。现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主题。伴随着人类观念、时代背景的变化和以信息化为基础的新经济的产生,企业文化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无论是基本的价值观念,还是具体的行为准则,新经济时代企业文化都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工业经济中传统企业文化模式。
2新经济时代企业文化的基本特征
2.1新经济的概念
新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美国兴起并广为传播和使用的一个概念,从经济表现来看,是指在高科技产业的带动下,美国已经出现的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又与低通胀和低失业率并存的一种经济现象,即:“一高两低”现象。而从更深层次上讲,新经济是指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联合推动下,经济发展过程产生的一系列质和量上的变革并导致世界经济的系统关联结构、功能和所遵循的规则发生了质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经济已经由生产实体产品转变成基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和运用。知识和技术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和动力,知识、拥有知识的劳动力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新经济的支柱产业。可以说,新经济是指建立在网络经济和知识、信息经济基础上的,以知识为主要生产要素、以规模收益递增为主要特征、以享受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外部性为条件、以电子商务为主要交换手段的新型经济形态。
2.2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的主要特征
2 .2.1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是一种速度文化
由于现代通讯传输工具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时间上的竞争。美国思科系统公司信奉的企业信条是:“在未来的商场中,不再是大吃小,而是快吃慢”。因此,培育起一种重视速度的企业文化已成为现代企业的当务之急。
市场充满着机遇也同样充满着挑战,一个企业的成败取决于其快速适应变化的能力,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除了要具有针对性,更要具有时效性,其制定和实施的速度决定着企业的 企业文化管理
成败。在当今信息时代,慢一步,机会就会一闪而过;快一拍,成功就会如期而至。
首先,企业速度文化要求在最快的时间里发现并满足消费者的当前需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现代市场竞争的焦点不仅看谁的技术更优良,谁的规模更强大,谁的资本最雄厚,更要看谁最先发现并满足消费者的当前需求,抢先占领市场。其次,企业速度文化要求企业每个员工更新观念,树立时问观念,增强危机意识。企业要营造出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知识和才智的企业文化氛围,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建立起最快速的反应机制,让员工充分发挥自身潜力,在各自工作岗位上都讲求效率,不断增强企业的合力,牢牢把握稍纵即逝的商机。
2.2.2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是一种人本文化
新经济时代的人本文化主要体现在内外两方面:①是企业内部要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文化氛围;②是企业对外要以顾客为出发点,企业的生产与服务必须以满足顾客需求为标准。
人是一切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才已成为成功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现代企业的竞争表面上看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实际上是技术和管理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才的竞争,人才是最为重要的资源。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事业成败的关键就是能不能发现人才,能不能使用人才。”美国《财富》杂志一篇题目为《成功的关键:人,人,人》的文章称,通用电器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我们所能做的是把赌注押在我们所选择的人身上。因此,我的全部工作便是选择适当的人。”该杂志还调查发现,推断某公司总的经营状况的最可靠依据是它吸引并留住人才的能力。只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企业才能获得长久发展的动力。这就要求现代企业必须要具有深邃的视力、多维的视角,在招募人才、选人用人上,唯才是举.使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不仅要广泛挖掘各方面、各层次的人才资源,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还要谋求人才的科学组合,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企业的生产和服务必须要以顾客为出发点和归宿。在多变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成败与否看收入和利润,而收入和利润不仅依赖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微利的买方市场时代,依赖于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顾客的数量和人次,归根到底依赖于企业满足顾客需求的程度。因此,企业必须以顾客为上帝。以顾客需求为根本,开发、生产和提供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不仅要满足顾客的购买和使用需求,还要注重做好售后服务,满足顾客的售后服务需求。 2.2.3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是一种创新文化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创新经济时代,创新的作用得到空前强化,并升华为一种社会主题。国家的强盛需要创新,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也是通过创新得到的,而不是继承来的,创新是企业战略的核心。企业只有基于创新制订战略,才能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创新是企业的生命源泉,在竞争激烈的时代,成功者往往是那些突破传统游戏规则,敢于大胆创新。不畏风险的人,敢改变游戏规则的人也就是在思维模式上能迅速改变的人。在信息社会中,“明天意味着重大事件”。未来似乎不可预测,是充满不确定性的,那么怎么让它确定呢?答案应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这个经济活动主体本身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活动。新时代的企业自上而下,每个毛孔都必须充满着创新,通过自身主体创新的主动性和确定性来对付明天的不确定性。
企业要在市场的大潮中做一个成功的弄潮儿,依靠的是其核心竞争力,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就需要创新,包括企业文化创新、战略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等,企业文化的创新在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文 企业文化管理
化的创新,转变了员工的思想观念。同时也为企业实施文化管理开辟了新的途径。创建于1937年的麦当劳,从最初的汽车餐厅发展到当今世界上最成功的快餐连锁店,并跻身世界5o0强之列。不能不归功于它的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麦当劳的创始人雷克罗先生创业初期,就为自己设立了快餐店的三个经营信念,后来又创造性地加上了“v”信条,构成了麦当劳快餐店完整的Q、S、c、V经营理念,即质量、服务、卫生、价值的经营理念。正是以这一经营理念为核心,构建了独具特色的麦当劳文化,使麦当劳创下了世界最大的连锁体系纪录。
2.2.4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是一种虚拟文化
新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各种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于有形资产。虚拟文化可理解为通过专利局、互联网和其它媒体使无形资产增值的人文环境,例如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网页和广告宣传等,以及由于电子商务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引起的市场全球化,营销观念、交易和支付手段的变化所带来的思想和观念上的转变。
企业虚拟文化的要旨在于具有灵活、柔性、合作、共享、快速反应、高效输出等素质。耐克、可口可乐等美国公司就是虚拟经营的典范,它们不断地制造概念,通过概念来进行市场扩张。此外,在新经济中,企业大小的重要性在减少,因为进入虚拟市场的门槛很低,所以任何个人都能够通过网络象大企业一样向全球市场提供非物质产品,既不需要自己拥有生产设备,也不需要拥有销售网络。虚拟的另外一个含义,是创造消费、购买消费。在全球生产普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人们的消费越来越超市化,传统的消费概念已经过时,发现消费、创造消费,从有限消费转变为无限消费,就成为虚拟经营的重要内容。
2.2.5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文化是一种学习文化
崇尚知识将成为新时代的基本素质和要求。有专家认为,近十年来,人类的知识大约是以每3年增加一倍的速度向上提升。知识总量在以爆炸式的速度急剧增长,老知识很快过时,知识就像产品一样频繁更新换代,使企业持续运行的期限和生命周期受到最严厉的挑战。只有通过培养整个企业组织的学习能力、速度和意愿,在学习中不断实现企业变革、开发新的企业资源和市场,才能应对这样的挑战。学习给企业带来利益和机会。知识的积累依赖学习,创新的起点在于学习,环境的适应依赖学习,应变的能力来自学习,这就需要一种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的文化氛围,因而企业不再是一个终身雇佣的组织,而是一个“终身学习的组织”和学校,正所谓终身学习,永久经营。
2.2.6新经济时代的文化是一种融合文化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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