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不易获得担保和难获得银行贷款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经营。贷款保证保险保障了企业的融资和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本文结合“银行+保险”合作经营模式和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希望助力这项业务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融资;银保合作
信用保证保险具有融资增信功能,在促进企业及个人消费方面发挥作用,在发达国家已经与寿险和产险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在我国也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14年以来国家频繁出台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但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份额仍不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千分之五。近年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崛起,出现了新型消费贷款发行主体,诸如电商平台、P2P网贷、小贷、分期购物平台等,出于降低信用风险的目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需要为客户进行信用增级,贷款保证保险的市场需求将被逐渐唤醒。而目前我国对这一产品的研究和认识滞后,实践创新需要相关的理论指导,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贷款保证保险的现状,提出现存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我国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现状
当前我国贷款保险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信用保险,即以银行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其受益人为银行本身,保险标的为所借出的贷款及其还款期限内的利息。当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时,由保险公司来归还客户拖欠银行的本息,保证银行资金不受损失。此时,保险公司获得银行让渡的债权,以代偿的贷款本息作为本金,按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另一种是保证保险,其投保人和受益人都为客户本身,保险标的为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价值。
2.我国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表现为信用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失信者很少有制裁和惩罚措施,易产生信用风险。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覆盖广度小,未与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企业没进入征信系统。同时,借款人承担保费和银行利息,其融资成本高会为了追求高回报被诱导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2.2银保合作不顺畅
加强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让这项新业务顺利进行,防止借款人从两者之间联系不密切的情况下从中发生不诚信行为。这种机构之间合作不顺畅表现为商业银行对已经办理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客服放宽进入准则,有保险公司的兜底,银行赚取利息又不担心还款会乐于贷款给客户。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业绩促成交易,为高风险的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在复杂的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导致保险公司真的要出险的时候并不能履行自己的赔付责任。同时,在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地位不对等,强势方易推脱责任。
2.3保险公司资信调查不够深入
推进贷款保证保险从前期的申请、核保、中期的放款,到后期的理赔和追偿,都需建立专门的系统来提高管理效率。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运用传统方式管理,过程控制中易形成风险漏洞,难以压缩管理成本,拓宽利润空间。经营管理中应注重资信调查方面和核保承保方面。资信调查工作对学识的要求较高。
2.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重视企业融资方面,也出台了政策来支持企业的融资,但监管体系不完善,主要在于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算成熟的保险业务,属于新领域,企业对于这项业务也处于观望状态,因此需要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和结构上确保这项新业务的顺利开展。
3.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3.1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优化能助力这项业务发展,降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必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络、电视、官方媒体等宣传失信人员未来信用生活的风险。营造良好诚信舆论氛围,促进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政府天然就具有收集信息和发布信息的优势,所以可以发挥政府权威性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出台具体的惩罚措施。
3.2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银行利用大数据,聘请专业人员来设计授信额度和期限,确定合理贷款利率,比较方案选择还款方,在合同上明确履行各方责任。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风险分级,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结合实际情况,联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的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好想要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客户的风险预测和风险防范,明确承保的责任范围。
3.3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不可为了合作忽视风险,充分考察借款人和银行双方的道德风险,明确银保双方权利和责任。与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实现银保优势的互补。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实现人员和岗位的分离,提高各项业务流程的透明度。最后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3.4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首先,限制保险公司中风险较大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避免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例如不得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其次,应要求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最后,强制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本公司的信保业务的审计报告。包括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合作机构的管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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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付佳睿(1997.2-),女,满族,黑龙江省海林人,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保险专业,研究方向:财产保险、养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保证保险是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由债权人作为被保险人并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享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品种。保证保险具有保障贷款安全的功能,是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个人信贷业务保障措施之一。2003~2004年,由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集中,保监会一度叫停该项业务。2005年以来,保证保险逐步在个人信贷业务领域开展。从各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保证保险案件纠纷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保证保险法律性质模糊不清。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对保证保险法律性质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是保险性质的担保,有的认为是保险。
基于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合同性质的观点,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主从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无效时保证保险失效。
作为担保性质的保证保险是否属于人保的认识不一致,将保证保险认定为人的担保时,存在物保、人保优先问题,法院认为银行应先从物保中清偿,后从保证保险的人保中受偿。
附加险是保证保险成立有效的基础,附加险未成立时,保证保险也未成立。
保险协议约定不统一,保险条款中设定了较多的先决条件。
归纳起来,银行在保证保险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认定,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三方当事人之间法律文本和银行处理贷款和保险环节中操作不当等三方面。
保证保险的法律分析
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从现行保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保险业务来看,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概念可概括为: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债务人)的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在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它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具有非《担保法》规定担保责任以外的连带责任性质的保险业务。在银行发展的个人贷款业务中,投保人是保证保险合同对应的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保险人是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则是银行。银行要求借款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借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致使理论界对此也各执一词,有“保险说”、“保证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
保证说。认为保证保险承担的是履行保证责任,其实质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折衷说。认为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实质是担保行为,因此应该同时适用《保险法》和《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保险是经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的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品种,保证保险的性质首先也是一种保险,它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是对借款人履约能力的一种担保,与普通意义上的保证担保在合同的内容主体、权利与义务、合同的性质与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以及在保证范围、保险范围上区别也较大。从银行的角度,优先适用《保险法》解决了同时具有抵押的债权实现问题,却带来其他如《保险法》中诸多免责事由等不利因素,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规范,明确约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一旦涉诉,要善于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法规依据加以充分运用,以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债权,实现保证保险业务合作之初衷。
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具有独立性
确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具有独立性,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方面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对此,有人认为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保险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布无效或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保证保险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借款合同为基础合同。基础合同无效导致保证保险合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可以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基础合同中的瑕疵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提出抗辩。”
我们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具有独立性的,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联性并不能抹煞其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联性表现在,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债务人违约既是借款合同违约的法律事实,也是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的法律事实,并由此产生了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和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可以说两者关系密不可分。尤其对法院来说可以此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的依据。但就保证保险产品的性质和业务开办的目的来讲,毫无疑问,保证保险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它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应因为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当然归于无效。这正如在汽车消费贷款中,购车合同和借贷合同的关系一样,购车合同是借贷合同产生的原因,但购车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否则银行的贷款只能通过以不当得利请求借款人返还,这样对银行既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在其2001年3月14日作出的(2000)经终字第295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保证保险方式个人贷款业务
附加险
以汽车消费贷款为例,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般规定银行督促投保人(即借款人)在保险期内按期不间断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上述四种附加险每年一保,若投保人(即借款人)到期不续保或选择别家保险公司投保,则即使银行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免责。
免责事项
除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外,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和保险单中的免责事由非常广泛。如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出现《借款合同》内容有变动或启用新的借款合同文本,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或从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领取应得足额赔款,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被发生保险事故后,银行如未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发出出险通知的,则保险人可适当减轻其责任等等。
赔偿金额及利率计算
银保协议一般对保险金范围的约定是“投保人所积欠的与乙方(贷款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应付乙方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等债务余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另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上调)时,次年按新的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如借款合同逾期将执行逾期贷款利率。保险公司确定的保险金额是借款本金及签订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利率所计算出来的利息(实际仅为正常利息),保单计算出的理赔金额远远小于银行的实际损失。
错误的修改
保险单中约定“本保险单涂改无效”的条款,但由于保险单均为格式条款,在双方银保协议中约定与保险单条款不同时,部分保险公司采取直接手工在保险单上进行涂改的行为。此种行为是否会直接导致经过涂改后的保证保险条款无效,难以确定。
专有名词
保险单中往往出现大量保险专有名词,而又没有对该种专有名词的解释,造成对保险单条款理解的偏差或误解,例如,在汽车消费贷款中,保险公司的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最终用户”究竟为借款人、实际使用人、租赁人还是挂靠单位不明确。
条款冲突
在汽车消费贷款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银保协议规定保险公司放弃先行处置汽车的要求,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时,保险公司即向银行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出具的保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先行条件是先行处理贷款购买的汽车,在余款不足的情况下再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相互矛盾,必然导致执行时各方发生分歧。
保险合作协议和保险单中约定冲突
为了弥补保险单条款不足,银行通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双方意思自治更改或完善保险单内容,这就形成保险合作协议与保险单部分约定不一致的事实。如通过合作协议变更保险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实践中仍存在保险公司向法院主张协议非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得对抗已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单。上述抗辩对银行个人保证保险贷款带来极大的隐患,诸多问题都围绕此展开。
协议合同的保管
由于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并不针对具体保险人(借款人),因此,个贷客户的贷款档案保管中普遍存在缺少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银保合作协议》的现象。
防范保证保险业务法律风险的建议
完善保证保险合同内容
银行与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金融机构,不论在保险业务的代理上,还是在银行的主营业务中,都存在合作的空间。银行要利用这一契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保证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合理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变更。
确定投保金额。可以将投保金额确定为贷款金额与利息之和的10%,实践证明,正常贷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将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涵盖在内。并在条款中指出该10%的具体指向。
明确约定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投保人购买保证保险后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即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银行即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除非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地震等不可抗力及其他法定事由,其他以外的因素都不应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应在保险责任条款中予以剔除。同时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的其他险种相独立,如将小额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独立;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附加险独立,解除借款人因为没有缴纳其他险而形成的保险免责风险,建议增加关于保费缴纳条款约定,要求一次性交清;不需一次性交清的,建议将保证保险合同独立,还可以设立一个由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账户,专门解决附加险续保问题。
规定保证保险理赔不以抵押物的处置为前提。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保险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在协议中放弃这一抗辩权,如规定“保证保险理赔不以抵押物的处置为前提”,以保证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首先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后将对借款人债权的请求权和抵质押权的行使都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让渡于保险公司。
银行应在保险人出具《小额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前放款。建议根据保险公司承保程序,在合同中合理确定放贷与承保先后,银行放贷在前的,应尽量缩短放贷与出具保险单之间的时间差。
及时补充、修改和变更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银行应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对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变更,对保险单中保险专有名词进行解释。比如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本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但合同仅对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但对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内容未涉及。
规范操作流程
注重贷前资信调查。在其他保险法律关系中,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公司的义务,鉴于保证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实践操作中,需明确对借款人身份和资信状况的调查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义务。
规范放款程序,加强贷中管理。首先银行应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方可放款,并认真审核保险单是否有被涂改。放款之后如出于客观需要出现变更借款合同主体、延长借款期限、处理标的物等情形,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同时做好借款催收记录,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银行除通知保险人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外,对违约借款人仍要继续催收,以便使债权追索连续,这也是银行向保险人转移债权所应承担的义务。
规范信贷档案归档。建议对客户放款前应告知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银保合作协议内容,一方面以免客户或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免责和抗辩理由,另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各方权利义务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贷后管理措施。
重视保证保险纠纷的诉讼救济
合理使用格式合同解释原则。银行在诉讼中应认识到:(1)《保险条款》属于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没有银行盖章,不体现债权人的意思,因此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对银行所产生的效力有待证明。(2)《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效力优先于保险条款,力争适用合作协议。
即便保险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如果保证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法规等被确认为无效时,应根据无效的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向债权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债务人)和保险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而债权人却不是,故保证保险合同的无效一般与债权人无关,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债权人)承担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
和解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险人无权干涉。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的和解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改变或修订原借款合同,因为原借款合同此时已经解除。而和解协议依法由执行法院确认并记入笔录,保险人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
另外,银行可采取的应对措施还包括:尽快收集向保险人及时索赔的证据;收集在借款人应当缴纳机动车辆续期保费时,银行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开始后则不需交保费;全面收集保险人自己追车,或参与银行追扣车辆的证据;将已经执行完毕的案子制作《权益转让书》通过公证部门送达保险人;避免未经执行而与借款人单独达成延期还款协议,或未经保险人同意而与借款人修改借款合同;从车辆挂靠公司或所谓“实际使用人”处,取得“借款人是最终用户,车辆由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证明。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法律部)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早已成为汽车经销行业的“潜规则”。操作得当,往往使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以及授信银行甚至连同担保公司同时起到利益共盈的局面,然而这一利益均沾的背后,却往往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一旦经销商资金链断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授信银行信贷资金损失,不可避免的严重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采取完善相应立法、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等措施,规范当前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防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防范措施
一、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性质分析
(一)汽车合格证的性质
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在车辆出厂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属于有价证券,更不能单独流通转让。代表汽车这一动产的法定权利凭证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非汽车合格证。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性质分析
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的通行做法是: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多数还有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授信银行向经销商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于汽车厂家用于进车,作为控制经销商履行还贷义务的手段,汽车厂家依协议在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把本应随车而行的具有惟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交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经销商售出车辆后用销售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并赎回合格证(或用后续车辆合格证换回已销售车辆的合格证),再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再凭汽车合格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落户及保险等手续。
如果上述各环节均能顺利衔接并不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相关各方确实能实现利益共赢的良好局面。但经销商出于资金短缺以及获取厂家更加优惠价格或实现既定高额返利政策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往往利用已经赎回的合格证继续在银行质押贷款,甚至用卖车所得的资金不去赎回合格证而继续向厂家大批量进车,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经销商资金链出现断裂(如挪用汽车销售款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资金被冻结),则势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消费者在缴纳购车款后长期出现“有车无证”而不能上路的“高级玩物”甚至出现“钱车两空”的境地。而此前,经销商往往拒不告知消费者“合格证质押”实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放贷银行也往往造成空持“合格证”、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经济损失。浙江的“宁波东本案”、“绍兴德马案”、山东的“济南雅阁案”、“淄博赏澜特案”以及北京、武汉等地都发生过众多消费者“有车无证”的恶性群体事件,这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最好的例证。
那么,在我国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呢?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均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4)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
前述,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属无效。况且,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由于没有合格证而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单纯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融资的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这从各地法院在该类纠纷案件中所做出的质押合同无效的判决上也充分得到了印证。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危害性分析
(一)对授信银行造成的危害
1.质押无效导致丧失物权担保从而增大贷款风险。由于有的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错误地认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就等于控制了汽车,将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汽车质押的效力,因此,授信银行与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家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后放贷(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一旦汽车经销商不守信用或者经营出现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时还款,则由于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的无效,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所持有的不过是废纸一张,不仅不能凭借汽车合格证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而且也无法实现对汽车的实际控制,其后果必然将本应享有的担保权利丧失殆尽,从而大大增加了授信贷款的风险,并极易产生巨大的贷款损失。
2.因仓管方监管失控,造成监管车辆流失而造成贷款损失。为了控制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有的银行或担保公司还在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同时,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监督控制之下,随时关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以监督经销商按时还贷。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更为了便于汽车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银行或担保公司一般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占有或控制汽车,也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限额内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等。而在由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银行或担保公司尽管与之订立了较为详尽的车辆监管协议,但依然存在仓储公司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倘若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导致被监管的汽车被擅自转移或销售,就极有可能造成贷款的损失。
(二)对消费者的危害
1.买车后无合格证,不能将车辆登记落户,以致无法正常使用,使汽车成为高级玩物。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汽车合格证原件等相应的证件,就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无法获得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以致车辆没有合法身份,更不能正常上路行驶。此时要使用车辆,则只能悬挂临时牌照,一旦临时牌照过期,只能停放在家中成为高级玩物,如果无证上路行驶,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出现意外事故的后果只能由消费者自己买单。盗抢险免责条款中规定,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都不在理赔范围。由于没有汽车合格证就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落户,更无法办理机动车的保险手续,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经销商自然也不承担,所有责任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受。
三、利用汽车合格证融资方式的合法性探讨
尽管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属于无效行为,但这并不否定其应有的融资功能。如果操作得当,利用汽车合格证并配合其他相关措施进行融资是完全值得提倡的,而且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从观念上改变汽车合格证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凭证质押的错误认识,充分利用其作为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之法定文件这一独有特性,使之成为实施动产(汽车)抵押或质押的一种牵制手段进行操作。即将过去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转变为利用经销的机动车抵押或质押融资,同时通过对汽车合格证进行短期质押的形式实施牵制,严格监督经销商的销售车辆行为,从而确保经销商在销售车辆后将销售款用于还贷。
(一)合格证质押配合机动车抵押担保
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通过签订机动车抵押担保合同,用将要从汽车生产商处购得的汽车这一动产作为银行借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为安全起见,双方可以将浮动抵押的车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用于抵押的车辆自然仍由经销商自行占有、保管和销售,经销商用汽车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借款。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配合机动车质押担保
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商购得的汽车交付银行占有或保管,而以该动产作为向其发放贷款的担保。为了便于经销商的正常销售,用于质押的机动车可存放于经销商的仓库并由银行安排人员直接负责保管或委托仓储机构作为第三方保管质押车辆的方式实施实物监控,经销商用汽车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借款。
不论是经销商用购进的车辆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还是质押担保方式,为了随时掌握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情况,防止经销商将销售的机动车款挪作他用,所以既要让经销商将该批车辆的汽车合格证质押于授信银行,同时授信银行还应对经销商的收款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确保经销商销售后回笼的资金用于还贷。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为了保护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之前,必须确保该车辆包括汽车合格证在内的所有文件齐全并不存在任何交付障碍,不管是通过回赎方式或是换证方式。如果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确实无法从银行取回汽车合格证,则必须明确告知购车的消费者并确定合格证交付的具体期限及逾期交付责任的承担,以保证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维护其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两种担保方式中,担保物权的取得存在明显不同。汽车经销商用即将购进的车辆进行抵押,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81条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尽管此时不存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这一唯一证明机动车所有权属的法定文件,但授信银行的抵押权仍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是抵押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该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购车消费者),因此,用车辆抵押,授信银行仍存在一定风险。而汽车经销商如果用购进的车辆办理质押,则授信银行对车辆享有的质权自汽车经销商将购进车辆交付其自行保管或由其委托他人保管时设立。当然,不管利用车辆抵押还是质押,如果到期经销商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授信银行自然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抵押或质押,其中对汽车合格证实施的质押,只是授信银行充分利用合格证对车辆销售行为的制约作用而采取的一种牵制手段,是一种融资的辅助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监督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行为,督促经销商将销售的车辆款用于还贷,避免贷款出现风险。事实也充分证明,这一牵制手段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当然,前期条件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汽车合格证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堵塞立法上的漏洞,切实杜绝当前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提供售车的制度保障
汽车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措施与制度,确保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包括合格证在内的所有单证随车一并交付,努力杜绝以往“缺证买车”的现象。消费者在购车时,一旦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时,应与经销商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办法,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管
授信银行与汽车经销商除及时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牵制手续外,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或者切实加强对质押车辆的监管,防止其他债权人对抵押(或质押)车辆行使优先权而出现担保缺失的不利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违规操作或发生“缺证买车”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立即查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储江南.透视汽车合格证融资[J].宁波经济,2010,(6).
[3]魏誉.试论合格证质押在汽车融资中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4,(1).
[4]万德亮.汽车金融业务涉及法律风险案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26).
[作者简介]鹿作刚,淄博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山东淄博255314)张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和经济法。(山东淄博25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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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在美国国会和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你经常能看到一位顶着一头蓬乱的棕色头发,用咆哮般的嗓音在发表演讲的经济学家。此人早在2006年就开始唱衰美国,事实也正如他所预测那样逐步推进,但在中国,他并非众所周知。
他就是堪称“乌鸦嘴”的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经济学教授鲁里埃尔·鲁比尼。
每场危机都会有预言家因“一语成谶”而扬名天下。上世纪90年代,麦嘉华因成功预测1987年美股崩盘,日股泡沫破灭,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风暴以及网络股泡沫破灭而被称为“末日博士”。而眼下这场金融危机中,除获得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而举世闻名的保罗·克鲁格曼外,另一位成功预言者正是鲁比尼。
坚定的空头
鲁比尼似乎是一个永恒的空头,这点连他自己都不否认。不过,就时下这场金融危机,鲁比尼说自己反倒成为现实主义者,而不是悲观主义者,因为事情变得比他原先的预测还要糟糕。
鲁比尼并不是侥幸猜中的,他进行了一系列关于上世纪90年代新兴国家经济崩溃的研究,从1994年的墨西哥,1997年的泰国、印尼,韩国,1998年的俄罗斯与巴西,到2000年的阿根廷,他发现现代国家经济崩盘有一大共同点赤字太多,支出大于收入。
在了解症结后,鲁比尼决定找出下一个会崩盘的经济体,反复研究比较许多国家后,他惊讶地发现,下一个面临风暴的国家竟然是美国。彼时正当2006年7月,多头气势正盛。
在那个年代率先预测衰退是需要勇气的。2006年9月7日,鲁比尼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部的研讨会上说,危机正在酝酿之中。他警告,美国很可能在几个月或几年之内出现住房市场崩溃,最终导致深度经济衰退。
2008年2月5目,鲁比尼展望了走向金融灾难和经济灾难的12步:第1步,出现历史上最严重的房市衰退,房价下跌,家庭资产泡沫破裂,数以千万计的家庭将持有负资产,违约增多,很多房屋建筑商将破产。第2步,次级抵押贷款进一步亏损,并蔓延至准优级和优级抵押贷款市场及其证券化产品市场,有毒证券产品由银行向国内外资本市场扩散,最后导致全球性信贷紧缩。第3步,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等消费信贷出现巨额亏损,信贷紧缩从抵押贷款领域扩大到消费信贷领域。第4步,公司信用评级下调,资产大量减记。第5步,商用房地产市场崩盘。第6步,一些大型地区性银行甚至全国性银行出现破产,导致更严重的信贷紧缩。第7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出现巨额亏损。第8步,严重经济衰退开始,出现企业违约浪潮。第9步,“影子银行系统”垮台。第10步,国内外股市进一步下挫。第11步,包括银行间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系列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枯竭。第12步,亏损,资本减少、信贷收缩,被迫清算和低价出售资产,形成恶性循环。鲁比尼预计,在危机中,金融系统将遭受巨大损失,经济衰退影响将更深远,持续时间更长更严重。
鲁比尼的这番言论,当时被人们视为杞人忧天或危言耸听。但当全球经济的噩梦如同依据他写的脚本一步不差地全部成真之后,人们开始奉他为“先知”。此后,鲁比尼又在2008年上半年预言了投资银行的倾覆。
尽管鲁比尼一直在唱空,但他还是颇受追捧。投资大师索罗斯说:“他是所有经济学家中最正确的一个。”奥巴马政府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萨默斯则表示:“鲁比尼的伟大就在于他是正确的。他提出的许多观点曾经被人们视做胡言乱语,如今它们都成为事实,因此我要给他记上一功。”
预测从哪来?
《纽约时报》之前形容鲁比尼:他浑身散发阴郁的气息,仿佛被他所预知的事压得喘不过气来。但鲁比尼则认为,导致他作出悲观预测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分析,而不是他阴郁的性情——“这场危机在更大程度上是贯穿经济始终的一种普通资产和信贷泡沫。”
鲁比尼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有着独特的“历史角度”。他在研究中发现,供给增加房价会下降,这是存在了几百年的铁律,但自1997年开始,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异常,美国房屋价格上升了90%,但并没有得到经济增长的支撑——实际工资收入、移民、汇率、人口变化等因素。这些都说明, 个投机性大泡沫正在产生。
2008年2月,鲁比尼说:“一两家投资银行将会破产。”一个月后,贝尔斯登关门。因为鲁比尼相信,投资银行的商业模式——他们的代表商品“证券化”——已濒临死亡。此外,资金的错配情况也导致投资银行面临着更严重的危险。基于此,鲁比尼向投行CEO提出建议,“一分钟都不要等,应立刻寻找可以合并的国内外大型商业银行。如果不这样做就会灭亡。”他甚至说,”隧道过后看到的亮光是迎面奔驰而来的另一辆火车。”
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对鲁比尼关于危机的预言有种种议论:他的预测没有用数学模型,因而缺乏科学根据;他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因而对美国经济,西方国家经济和全球经济作出了悲观的预言:他对当前危机的预言也不过是侥幸猜中,正像每次危机差不多都有人猜中一样。
但事实上,鲁比尼受到多方人士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不仅是他得出的结论,而且还有他的预测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方法论的通病是脱离现实,迷信于经济人假设和由这一基本假设导出的其他假设以及建立在这些假设基础上的经济数学模型。而鲁比尼则大量使用了跨国比较和历史类推的方法,这使得他的分析和结论让读者有某种现实感和历史感。鲁比尼和他的预测团队很重视客观经济现实,他们跟踪研究,及时掌握并仔细分析最新的统计数据,得出自己的结论,并根据新的数据不断补充、修正,改进自己的分析和结论。
鲁比尼是属于凯恩斯主义营垒的经济学家。但是,与迷信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经济学家不同,鲁比尼多少认识到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局限性。他认为,财政政策只能给经济以暂时的刺激,货币政策的作用不大,即使是极端的货币政策有时也无力挽救经济。鲁比尼还多少认识到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有负面作用。当被问及“到了2012年我们会后悔在2009年作出的决策吗”这个问题时,他回答说:“我们将有许多后悔之处,即使是最好的政策也会有意料不到的结果。”
世界流浪者
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埃利安表示,鲁比尼的优点之一就是他愿意“进行创造性思考”。这种反抗传统的特质,某种程度上源于鲁比尼四处游历的成长过程。
鲁比尼是伊朗犹太人,1958年出生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他常常说自己接受的是培养“真正国际经济学家”的教育。两岁时他随家人先是移居德黑兰,随后到了特拉维夫,四岁时定居意大利并在那里长大成人。鲁比尼颇有语言天分,在家里,他和父母说波斯语,在学校说意大利语,回以色列探访亲友时说希伯来语,随着他逐步接受教育,又开始说英语。
1982年鲁比尼以最高荣誉获得意大利博科尼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之后到美国继续求学,1988年获得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据他在哈佛的导师萨克斯(“休克疗法”之父)的说法,鲁比尼在数学和经济直觉方面,有着非比寻常的天赋。1998年至1999年,鲁比尼担任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资深经济学家。
鲁比尼自诩为“世界流浪者”,几乎在任何地方都能感觉自在,但同时,在任何地方也都无法完全融入。这种视角,以及他年轻时在过渡期社会的亲身经历,让他看到在新兴市场危机和当前美国面临的问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延续性。他曾说:”你可以上网冲浪,听来自世界各地的观点,但我发现,没有比亲自去那里感受更真切的方式了。你得去走走看看,闻闻那里的气味,看看那里的人们,去旅行,去交流。”为了满足这种愿望,鲁比尼创办了经济预测网站,以便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2、小额信贷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3、大学生网络贷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4、浅谈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现状及解决策略
5、模糊消费效用及其应用
6、规范大学生校园消费金融市场调查分析
7、对校园贷的探究与思考
8、对农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实践与思考
9、高校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治理面临的困境及再思考
10、不能任由校园借贷无序发展
11、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12、延边大学学生校园贷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
13、大学生信用消费问题研究
14、校园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15、“校园贷”一禁了之恐非上策
16、案例5 宜信如何宜人宜己
17、大学生使用花呗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18、“校园贷”变“校园债”登封警方捣毁诈骗学生团伙
19、大学生校园贷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障碍及对策
21、寿光模式:县域金融体制改革的典范
22、大学校园网络贷款风险防范研究
23、农村信用社:贵州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主力军
24、大学生校园网贷的风险分析①
25、助学贷款工作中诚信缺失的成因及对策
26、助学信用贷款的金融实践和启示
27、加强独立学院贫困生资助工作主要措施研究
28、新形势下高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多维视角分析
29、助力乡村振兴 丹寨青年在行动
30、网贷机构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31、当代大学生花呗使用情况的调查研究
32、校园贷的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
33、校园贷风靡原因及应对方法
34、打造“三环融合”模式 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35、大学生资助政策和运行机制的研究
36、关注社会生活,紧扣时代脉搏
37、教育部:任何网贷机构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38、当前高校大学生网络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9、基于SWOT分析下大学生信贷消费问题研究
40、高校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41、大学生分期付款购物消费模式能走多远
42、高校辅导员应对校园贷款现状的措施分析
43、莫让校园贷成为青春劫
44、大学生要慎重对待校园贷
45、高校不良网贷在大学生群体中的运营模式与对策分析
46、互联网下 “校园贷”风险及防治策略
47、江苏高邮农商行:三项举措“贷”农户共沐普惠阳光
48、“互联网+”背景下校园贷隔离预警模式研究
49、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本文主要从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对汽车保险理赔原则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理赔的定义、理赔工作的特点、被保险人的公众性、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关键词 保险;理赔;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点
4.1.1 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 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 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 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 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 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 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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