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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恐怖主义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51

国际恐怖主义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受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在国际上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中有关两者的定义和主要管辖机制的对比分析,试图找出两者的共同之处,以期对打击两种犯罪提出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海上恐怖主义行为;普遍管辖权

收稿日期:2010-11-30

作者简介:徐晨(1984—),女,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

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中都可能包含暴力劫持行为。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长久以来一直存在,尤其在近些年来,受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综合影响,这些古老的犯罪行为开始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着海上贸易安全,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阻碍作用。打击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已经成为各国之间的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海上暴力劫持行为确立统一的刑事管辖权标准,对于有效打击遏制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的界定分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 条指出,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i)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ii)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 或b 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据此可将国际法上的海盗罪总结为:私人船舶或飞机上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该船上、机上的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的行为。从这条看来,国际海洋法公约对于海盗罪的规定具有以下特性。

⒈海盗罪的主体是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这里的私人船舶或飞机,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海关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飞机之外的民用船舶、飞机。“公共船舶或飞机不能从事海盗行为的原则,并不是说这种船舶或飞机不能从事非法行为,而是说,如果公共船舶或飞机从事了非法行为,它的国籍国在国际法上应负责任。”[1](p175)但是,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和飞机所从事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海盗罪。

⒉海盗罪的主观方面是出自私人目的的故意。这种私人目的通常主要表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的财物。当时的海洋法公约将海盗罪限定为私人目的,是国际公约拟定过程中政治妥协的结果,力图将政治因素排除在海盗行为之外,避免了各国政府由于政治斗争而产生对惩治海盗行为的分歧,增强了公约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

⒊海盗罪侵犯的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物。按照这样的规定,在同一飞机、船舶内实施的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就不构成海盗罪。有人认为,由于海盗罪的本质是危害公海或其上空的航行安全,而某些对本船舶、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暴力或掠夺行为并不危及航行安全,如果对本船舶、飞机的暴力、掠夺或扣留行为也视为海盗行为,实际上就不适当地扩大了海盗罪的范畴,不利于对纯正海盗罪的严厉打击,也不符合国际法的传统观念。[2]但是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尤其是国际条约的制定签署,同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在现今的国际环境之下,海盗集团已经有异于过去一条小舢板,几把短刀的蛮荒时代,而是开始具有先进的装备,严密的组织,甚至开始出现了国际化,集团化的运营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我们仍将海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另一船舶上的人或物,明显具有局限性。

⒋海盗罪是行为人在公海或任何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地方从事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海盗罪发生的地点应当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从海域划分看,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有全部或部分管辖权的海域,自1609 年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提出“公海是所有国家共有的,任何国家不得声明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领土主权的支配之下”的公海自由原则以来,公海自由原则就成了建构海洋法的基石,确定了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国际法地位,正因为如此,在处理海盗罪的过程中,应用普遍管辖权。

二、海上恐怖主义的特征及发展历程

海上恐怖主义出现的历史并不长,因此长时间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对此进行界定。直到1985年“阿其尔·劳罗”(Achille Lauro)案后国际社会才真正开始重视海上恐怖主义,鉴于该案的恶劣影響,国际海事组织(IMO) 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 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简称SUA 公约) 以打击海上恐怖主义,但由于国际社会对海上恐怖主义的范围存在着许多分歧,该公约及其2005 年的议定书中都没有明确海上恐怖主义的含义,只是列举了3类危害海上安全的行为。一些学者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了界定,有学者指出,[3]海上恐怖主义是政治性的海盗罪,是旨在影响政府或群体的任何针对船舶、货物、船员或港口的非法行为;有学者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的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恐怖分子以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以及船上财产和人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4]对于海上恐怖主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才能够有效的联合各国力量,集中的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上恐怖主义之所以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其原因在于:首先,海上恐怖主义是一个跨国问题,单个国家无力控制海上恐怖主义。由于海上恐怖主义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在打击恐怖主义时需要各国的配合,在涉及主权的问题上尤其需要各国的合作。其次,打击海上恐怖主义必须满足各国的现实需要。例如,严重破坏国际海运秩序的行为,利用船舶非法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危险物质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都是各国共同关注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构成了海上恐怖主义的主要部分。有学者认为,海上恐怖主义不妨定义为“旨在引起公众恐慌或胁迫政府从事的危及国际海运安全或利用国际海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海上恐怖主义的构成要件包括:⑴目的要件,旨在引起公众的恐慌或胁迫政府。海上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性的犯罪,但“政治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SUA公约2005 年议定书采取了相对具体的的表述,这是较为可取的。⑵行为要件,采用暴力的方式试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海上恐怖主义的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对他人船舶或船上人员或船上货物进行攻击和劫持的行为;二是利用自己船舶对目标进行攻击的行为;三是用来走私危险物质或武器,为下一步攻击做好准备的行为。这些行为中都包含着暴力性和危险性,构成对国际社会和平秩序的威胁。⑶主体要件,非国家主体。由于国家的武力行为受战争法的约束,国际社会对国家行为豁免权是否适用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应该排除国家行为构成海上恐怖主义。SUA公约第2条也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政府船舶和军舰。⑷后果要件,对公共航运造成危害,构成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威胁。由于海上恐怖主义或者直接对航运安全构成了危害,或者滥用了航海自由原则,因此有规制的必要。

三、海盗罪的管辖权机制

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中,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但由于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因此,对海盗罪的管辖权在国际法上被分裂为两套系统:第一套系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海盗罪,它适用于普遍管辖权;第二套系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外的海盗罪,它由各国自行管辖。两套系统的存在为国际社会统一打击海盗的努力带来了许多不便,如何协调两套系统成为现行国际法的难题。

采用不同的管辖权机制对打击海盗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不属于该公约中的海盗罪都由各国自行管辖,国际法承认的各国自行确立的管辖权机制主要有3种:领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及事件有权进行管辖,虽然领域管辖权是优先性管辖权,但却要求海盗必须在受害国的境内才能主张管辖,由于海盗的跨国流动性,主张领域管辖权在打击海盗中往往是不现实的;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人的管辖权,它要求海盗必须与受害国具有同一国籍才能主张管辖,但是实践中许多海盗犯罪都是由外国人进行的,因此国籍管辖权也只能作为打击海盗的一种补充性机制;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虽然保护性管辖权有一定的域外效力,但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和配合,而且在引渡罪犯时受到一系列的限制。相比而言,普遍性管辖权才是最有效的管辖权机制。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肯定了各国对公海上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即“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但是,对海盗罪的逮捕和扣押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代表政府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私人武装力量不能对海盗进行扣押和逮捕,但私人武装力量在遭遇海盗时可以进行自卫。有学者指出,该公约的普遍管辖权是授权性条款而非义务性条款,普遍管辖权只是为各国打击海盗提供便利,而非强制各国履行打击海盗的义务。[5]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采用“必须”等强制性字眼,而且该公约也未规定国家在没有打击海盗时的国家责任,因此这种说法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的。

四、海盗罪普遍管辖权建立的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所建立的管辖权不是创新,而是对习惯法的历史总结和继承,对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既具有历史传统,也是现实需要。对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依据在于:⑴海盗是无国籍之人(stateless)。[6]从事海盗行为意味着放弃了原有国籍,而海盗一旦失去了原有国籍,那么海盗的原属国籍国当然就失去了对海盗的专属管辖权,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对海盗的管辖权。⑵海盗的活动方式要求建立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由于海盗具有跨国流动性的特点,单个国家很难在其管辖领域内抓捕海盗,只有各国联合起来对海盗进行惩处,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海盗行为。⑶对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是习惯权利。对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罗马时期,海盗就被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敌人而要求罗马所有的城邦都应该参与打击海盗的活动。在近代以后,随着地理大发现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海上贸易开始活跃起来,资本主义各国都将危害本国商船的海盗活动定为严重罪行。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界定和处罚海盗和公海上的犯罪及对国家的犯罪。”美国国会在随后制定的法律中规定:“任何人在公海上犯有美国法律中的海盗罪,一旦随后进入美国或在美国被发现,就应该判处终身监禁。”⑷海盗从事的是反人类(hostis humani generi)的罪行,是人類社会共同的敌人。海盗罪之所以被界定为反人类的罪行,是由海运业的重要价值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海洋是国际社会交往的主要通道,是资本主义各国与其殖民地联系的主要途径。即使在当今世界,国际贸易这一古老的对外经济交往形式在世界经济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国际贸易必须经由国际运输才能实现,海上货物运输由于其运输量大、费用低廉的特点,一直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据统计,国际贸易量的90%以上都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7]一旦海盗打乱了海上运输的正常进行,将对国际贸易产生灾难性的影响。所以16世纪著名法学家真提利斯指出:“海盗是公敌,所有人都有权对其进行攻击,因为他们不在法律的疆域内。他们蔑视法律,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8]

五、海上恐怖主义目前的管辖权规制

现行国际法主要有四种管辖权:领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采用不同的管辖权机制对海上恐怖主义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及事件有权进行管辖,虽然领域管辖权是优先性管辖权,但却要求恐怖分子必须在受害国的境内才能主张管辖,由于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主张领域管辖权在海上反恐中往往是不现实的;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人的管辖权,它要求恐怖分子必须与受害国具有同一国籍才能主张管辖,但是实践中许多恐怖活动是由外国人进行的,因此国籍管辖权也只能作为海上反恐的一种补充性机制;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虽然保护性管辖权有一定的域外效力,但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和配合,而且在引渡罪犯时受到一系列的限制。相比而言,普遍性管辖权才是最有效的管辖权机制。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9]犯罪行为只有得到有效的惩治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但海上恐怖主义经常以跨国犯罪的形式出现,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和协调,因此在国际法中如何建立对海上恐怖主义的管辖权就具有重要的意义。管辖权既是一个国内法的概念又是一个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决定国家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管辖权的可允许的限度,国内法则规定国家事实上行使它的管辖权的范围和方式”。[10]

目前海上恐怖主义还不属于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把海盗罪列为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却没有给予海上恐怖主义相同的地位,习惯法也没有承认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管辖权。

六、 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机制的缺陷

尽管海洋法公约肯定了各国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但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在适用范围上却存在着空白,这些空白为国际社会联合打击海盗埋下了隐患。这些空白包括:第一,海洋法公约将海盗罪仅限于私人目的的犯罪,造成了许多带有政治性目的的海盗行为不适用于海盗罪,为政治性的海盗活动创造了免责的空间。这也是海洋法公约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由于海洋法公约对“私人目的”没有做出说明,是否只有纯粹以抢劫财产为目的的海上劫掠行为才构成海盗罪存在争议,尤其是海上恐怖主义是否应该在海盗罪的范围之内依然不甚明朗。第二,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罪仅限于船舶或航空器之间的劫掠行为,排除了非通过船舶或航空器的劫掠行为。由101条带来的争议是船员或乘客的叛变行为,及岸上发动的海盗行为是否属于海盗罪的范围。实际上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船员或乘客的叛变行为属于海盗行为,甚至代表政府的船舶或飞机发生叛变后供私人使用的行为也属于海盗罪的范围。[11](p178)第三,海洋法公约将海盗罪仅限于公海与任何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水域。由于国家管辖的水域在各国的主权范围之内,因此在海洋法公约排除了各国管辖水域内海盗罪的适用,这造成的问题是当一些国家无法在自己水域内控制海盗犯罪时,国际社会无法为进出该国水域的商船提供必要的保护,近期索马里海盗屡禁不止便有此原因,导致现今国际社会仍然面临着如何合法地在索马里管辖的水域内打击海盗的问题。

而另一种严重危及海上运输安全的海上恐怖主义还不属于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把海盗罪列为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却没有给予海上恐怖主义相同的地位,习惯法也没有承认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管辖权。

SUA公约虽然确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确立了普遍管辖权。SUA公约将自己的管辖权限定在下列几类国家中,即犯罪分子的国籍国,船旗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分子无国籍时的居所地国,犯罪目标国和船东所在地国等,而且SUA公约特别说明本公约不影响现行国际法,这表明SUA公约并无建立普遍管辖权的“野心”;SUA公约在起草中曾对公约管辖权的基础是否采用普遍管辖权发生争论,最后回避了这一问题,而并没有确立普遍管辖权;[12]最后,SUA公约只对签署国生效,而不能约束所有国家,公约的实际效果有待检验。

七、对于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管辖权建议

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在历史上曾经有很多的联结点和相似之处,例如海上恐怖主义被称为“政治性海盗”,“是指任何以影响政府或群体为目的的针对船只、旅客、船货或港口的非法行为”[13]也正是因为如此,学界的长期讨论中,提出将政治性因素加入到海盗罪之中,弥补海盗罪仅以私人意图为目的的不足,从而将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相融合,加大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但是纵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不难发现,当时之所以将海盗犯罪仅限于私人目的,很大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避免政治性因素的加入导致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合作陷入僵局,因此,对于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联结点的寻找,应当更加谨慎,不能盲目嫁接。

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在近年来的表现中,不断融合的特点愈发明显。2003年12月,时任新加坡内务部部长的翁康生在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假如在海上正在实施某种犯罪,有时我们并不知道是海盗还是恐怖分子在抢劫占有船只,我们只有把他们当作同样来对待……用另一句话来说,假如那是海盗我们却把他当成恐怖分子,那是因为假如你不登上船的话,你很难辨别所涉的恐怖分子。”[14]与此同时,恐怖组织加入海盗的活动,也模糊了二者行为动机的界限。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形势下,教条的区分两者的区别或者要将两者嫁接的行为都是不客观不现实的,应当从更加理性的角度,对两者的相似点和连接性进行分析,确立更现实有效的管辖权机制,打击犯罪。

首先,力图制定新的国际公约,将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纳入相同的公约体制之内,明确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帮助世界各国更好的预防和打击两种犯罪。现行的体制之下,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由不同的国际条约规范,且两个条约的效力不同,容易产生疏漏和冲突,将两种行为纳入新的条约体系,在条约内部进行详尽有序的分类,有助于明确国际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促进在打击两种犯罪过程中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虽然SUA公约及其2005 年议定书已经对危害船舶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扩展,囊括了海上恐怖主义的主要形式,但由于公约是以维护航运安全为中心的,并没有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直接界定和防治,对于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和海盗行为的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对于犯罪进行进一步的打击。

其次,确立对于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普遍性管辖原则。建立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性管辖权的意义在于:⑴确定海上恐怖主义是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暴行,肯定海上恐怖主义在国际法上的非法性,各国应保证本国有合适的刑法机制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惩处;⑵任何国家不得为恐怖分子提供庇护,在抓获恐怖分子后,应该或引渡或起诉;⑶任何国家不得支持或参与这类犯罪,一旦发现国家从事这类活动应该承担国家责任;⑷授权各国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拿捕,但在他国领域内拿捕时应该尊重他国的国家主权。由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权机制在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时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属地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只能作为普遍管辖权的补充性机制。对海上恐怖主义建立普遍管辖权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有着法理和政策基础,因此海上恐怖主义借用海盗罪的管辖权机制完全可行。

最后,可以参考应对洗钱犯罪的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Force 0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的模式,设立一个应对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特别行动工作组,负责条约的制定和实施运行,并对各国在国内法层面上完善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提出建议,将打击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常规化、有序化,从而有效推进抗击海盗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执法力度。

海盗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新形势下的旧问题,要打击乃至消灭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其中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也包含了复杂的政治经济斗争。只有从一个审慎而又全面的角度综合考虑,有规范的条约作为打击犯罪的准绳,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蔓延,维护稳定的海洋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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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erek Johnson and Mark Valencia,Piracy in Southeast Asia,Singapore:Utopia Pte Ltd,2005,p.46.

(責任编辑:徐虹)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Piracy Crime and the Maritime Terrorism

Xu Chen

Abstract:With the influ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economics,the piracy crime and maritime terrorism tend to be serious in recent years.According to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wo crime in this article,we tried to find the similarities of this crime,and trying to g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deal with these crime.

Key words:piracy crime;maritime terrorism;universal jurisdiction

国际恐怖主义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国际体系的特征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运用文献研究法、观察法与定性研究法,并依照经典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逻辑范式,对当代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以及新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进行系统的考察和深入的分析,能使我们正确认识我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征,理解并制定适当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

关键词: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特征

认识与把握国际体系的特征,是一国制定国内外战略和处理国内外事务的重要依据。新中国建立后之所以迟迟没能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原因在于“过多地认为世界大战很快就要打起来”,是误判国际体系特征的后果。邓小平之所以成功地领导中国改革开放,正是来自其对国际体系特征的正确把握。有鉴于此,本文拟采用文献研究法、观察法与定性研究法,同时依照经典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逻辑范式,对当代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以及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当代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

(一)和平与发展成为主题

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主题,并不代表整个国际政治环境一片和谐,有学者认为当代国际体系中“和平与发展”只是美好愿望,并非现实。但从和平来讲,尽管恐怖主义仍未根除,但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主导下,正在采取具体步骤严厉打击;尽管地区冲突与局部战争时有发生,但各国大多采取对话和妥协加以解决;同时,大国间并没有发生战争。总之,“长时期的和平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可以实现,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大于分歧。大国间关系也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妥善解决分歧”。从发展角度看,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经济发展迅速;诸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也为地区整体发展提供了动力与方向;尽管南北发展差距拉大,但发达国家也在根据有关决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呈现出全球共同发展的态势。

(二)全球化的加速进行

全球化的英文名词“Globalization”在词源学上源自拉丁语“地球”(Global),作为正式概念提出并激发理论研究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事。世界市场扩展与信息革命的大潮,以及冷战的结束极大推动了本次全球化发展,使其无论广度、深度还是发展速度都是史无前例的。国际分工、世界市场的扩大和深化为其提供了体制保障,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技术保证,两者构成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尤其是跨国公司对推动这一趋势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新国际主义的出现

国际主义是一种理念,并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全球化与科技革命迅速发展致使各国相互依存的全面加深,这样就“使过去通过争夺殖民地获取资源的那种易于导致战争的办法失去了意义”。同时,核武器的出现导致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及作为外交政策手段的代价前所未有的提高,“核武器的巨大毁灭力意味着,今天,军事手段和国家所追求的几乎所有的政治目标是相互脱节的。”这决定了“发展人类共同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保持国际社会稳定”就不仅是一种口号,而是与本国利益休戚相关,并由此建构着国家行为。而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机制与规范无疑为实现和平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因此,“加入国际体系与国际制度,寻求合作共赢,参与建构地区共同体,是新国际主义的基本理念”。二战后,国际体系日益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以国际环境保护制度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国际社会已签署了152项资源与环境保护公约,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问题领域都纳入了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国际体制。在其他领域,如国际贸易、军控和不扩散、国际卫生等领域,国际制度也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此外,随着全球化带动地区化的发展,地区利益共同体和地区集体身份的建构,也是新时期国际关系领域的新现象。

(四)世界格局的变化

冷战后,两极格局崩溃。由于此次格局转换的方式不是通过战争手段,使两极格局后的国际格局演变的态势十分复杂,因此对其特征国内外存有较大争论。笔者较为认同当前国际格局为单极化与多极化的复合发展。一方面,单级化趋势十分明显。所谓单极是指一个国家的能力达到不能被抗衡的一种结构,冷战后的美国就处于这种地位,“冷战结束后不久形成的世界不是多极,而是单极。世界权力中心是美国”,“美国对手的垮台使美国处于一种独一无二的地位。它成为第一个也是唯一的真正的全球性大国”。1998年12月美国推出的《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也毫不隐讳声称,“美国的目标是领导整个世界”。目前,美国的军费开支比居于其后的15个高军费国家的总和还要多。同时,美国仍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担任核心角色。另一方面,由于单极化与民主化背道而驰,遭到了多数国家反对,而且各国的国力也在不同程度地提升,美国还不能在任何问题上随心所欲,由此表现出多极化趋势。关于多极化的提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堪萨斯的讲话,即美国、西欧、苏联、中国和日本五大中心力量决定未来世界的前途。目前,欧盟不断扩大,俄罗斯实力恢复,中印等国更是发展迅速。此外,巴基斯坦、伊朗等地区性大国也在通过发展核力量提升国际与地区影响力,也从侧面“分解”了美国的单极主控能力。

(五)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替出现

当今各国在处理国际与地区事务上表现为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替出现,“单边主义指的是一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单独行事、不与他国合作的理念和做法。与此相对应,多边主义则指一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强调与他国合作、采取共同行动的理念和做法”。冷战后,美国自恃一超地位,推行单边主义。9·11后,美国出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把“先发制人”确定为21世纪国家安全战略,而“先发制人”以追求绝对军事优势和绝对安全为目标,实质是以单边主义为主线。同时,美国先后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废除《反导条约》,部署NMD等,尤其是2003年撇开联合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在单边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美国越来越发现现状并不如其所构想的乐观,伊拉克重建进程障碍重重,中东局势动荡,恐怖主义愈加猖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势头也未被抑制。为此,美国还是不得不回到多边的轨道上来,如伊拉克大规模战争结束后,包括布什、鲍威尔、赖斯在内的高官频频展开对联合国的公关活动就是一个体现。同时,不少国际和地区性的多边组织规模都在扩大,除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世界贸易组织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员已扩展到145个国家和地区之多;欧洲联盟规模扩大到东西欧更多国家;东盟由6国扩展到lO国。新建立的多边机构也在增多,仅亚洲就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东亚10+3、东亚峰会、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东北亚合作对话等。据统计,单就亚太地区安全

各种轨道的多边活动每年就有200多次。此外,多边外交的质量也在提高,体现在多边活动的深度在发展,对各国的影响在增强,如世贸组织日益成为管理全球贸易的权威性组织,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和调节国际贸易关系方面正在发生越来越大、有时甚至是强制性的作用;而欧盟一体化正在向经济、社会、政治、外交方向深化,合作内容由经济、金融扩展到外交、防务等方面。

二、中国融入当代国际体系的进程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尚处于国际体系的底层。一方面,寻求国家独立与主权平等是当时处于战乱中的中国的主要诉求;另一方面,由于先后爆发两次世界大战,国际体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寻求国家独立与主权平等的目标初步实现,意味着中华民族开始走向复兴之路,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复兴与外部国际环境是密不可分的,这就决定了该目标的实现过程与融入国际体系的过程互为表里。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注定了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是一个曲折的过程,至今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建国初10多年中,中国加入了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国际体系。从内部原因来看,是关于中国发展道路的选择。建国后,当时世界上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国际体系。由于中共的建党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对苏联建设社会主义所取得成就的钦佩,由此必然导致中国领导人决定选择苏联的发展模式。再从外部因素来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当时国际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这个体系的主要规则由它们主导制定,并是符合它们利益的,各种规则都是在按照它们的愿望修改或调整。特别是美国在此阶段中正在展开全球性干预,在全球范围内与苏联争夺势力范围进行对抗,同时在亚洲地区也不断向中国的一些重大利益挑战,如发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等。这些国内外因素,促使新中国一诞生便与苏联建立同盟关系,在政治、经济、贸易、教育、国防和外交等领域,从政策到体制各个层面完全融入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国际体系,并接受苏联的领导。

第二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中,中美关系的改善,标志着中国开始接触西方资本主义国际体系。这是毛泽东对原有对外关系认识和方针的一次重大调整,扫除了与资本主义誓不两立的认识基础。同时,随着苏联对华态度的改变,两国对彼此的内外政策也存有分歧,矛盾的逐步公开化就造成苏联在地缘战略安全上为当时中国最大的威胁。因此,中国决定与西方国际体系接触,尤其决定打开对美关系大门。但当时由于“文革”极左政策的影响,也制约了这一战略转变的较快实现,如中美关系正常化进程谈判长达多年。但无论如何,中美两国的接触标志着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际体系正式接触,也意味着以国家发展道路的转变为基础,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安全战略和外交战略在本质上完成了一次历史性调整。今天看来,这一转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为中国同现存国际体系建立积极和日益密切的关系提供了强大动力,并开拓了广阔空间,同时也经受住了后来的苏联解体及其阵营崩溃对中国所造成的严重冲击。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一重大调整,中国要在冷战后与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国际体系维持、发展积极和建设性关系会有多么困难。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融入国际体系。以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也开始融入当今国际体系。这个时期,中国对外政策引人注目的调整出现在1982年,但事实上这一调整从1978年开始,直至1985年才基本定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从“国情”和“世情”相结合的高度,得出了当今世界已由“战争与革命”转向“和平与发展”的结论,“对于总的国际局势,我们的看法是,争取比较长期的和平是可能的,战争是可以避免的。……1978年我们制定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方针,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判断上的”。1985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朋友时,在国际体系特征的认识上作了进一步阐述:“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核心问题”。以此为基础,邓小平认为当今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开放的,任何国家的发展都要紧跟这个趋势。有鉴于此,他提出全面对外开放,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从而使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汇人世界经济大潮,并在国际事务中提高了威望和声誉。历史进程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的发展道路,对中国发展与现存国际体系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巨大的动力,由此中国自身也得以快速发展。1978年至今,中国综合国力上升的速度居诸大国之最,其经济保持了年均增长9.3%的高水平。

三、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征分析

对于如何认识一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点,经典现实主义“重视国家层次的分析,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把国家即单元层次因素放在解释国际政治的第一位,而将国际结构因素放在第二位”。而建构主义者认为“人们凭借语言、符号、意象、画面及其它社会工具再现他们所理解和观察到的世界,而且,人们的观察和理解不断受到自身及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历史经历、信仰与意识形态乃至偏见等因素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国际结构不单是物质现象,而且还是观念现象,在物质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意义(mean-ing)与知识的世界。根据这些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中国融入国际体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与单元层次的中国国内政治密不可分。一方面,国内不同领导人个人对国际体系的观察与理解直接影响到中国与国际体系间的互动。正是由于毛泽东对国际体系的认知是“战争与革命”,才决定融入社会主义阵营对资本主义进行“革命”;而邓小平正是基于国际体系为“和平与发展”的意象,才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并“执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一直是中国融入何种国际体系的主要判断前提。例如,建国初之所以加入社会主义体系,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对我国的独立与安全造成了强大压力。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之所以同美国建立战略关系,主要原因在于苏联霸权主义是我国的国家安全当时所面临的最严重威胁。

第二、国际体系特征的变化影响中国的融入进程。首先,由于当今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和平与发展,因此近年来,中国外交政策积极主张以平等互利为核心的新发展观,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其次,由于新国际主义的产生,中国以积极姿态融入国际体系,以负责任大国身份参与国际新秩序建设与变革,以区域秩序优化为基点促进世界秩序的建设与变革;同时,中国关注国际机制的创立、修改与完善,从基本规则人手,充分发挥联合国的积极作用,并积

极促使联合国改革。事实上,就认同国际社会的程度而言,中国已经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各相关国际组织,而且比以往任何时候合作更紧密。再次,由于全球化使得各国发展目标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因此中国提出了“全面参与”的外交战略。最后,由于国际体系单极化与多极化复合发展,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替出现,因此中国一方面呼吁国际政治民主化与强调应加强联合国作用,也同时认为“对美关系乃重中之重”。

第三,体系层次与单元层次间的互动,决定了既改变自己又改变世界是21世纪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本质特征。2005年,美国副国务卿佐利克(Zoellick)在演讲中称“国际体系帮助中国获得成功,中国也有责任加强这个体系”。一方面,由于中国认定目前国际体系中有许多方面有利于中国,并且将更有利于一个更加强大的中国,因此采取积极参与战略。在这一进程中,现有国际体系也不可避免地重新建构着中国的行为,如全球化对我们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另一个方面,中国正在通过自身改变来影响世界。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会随着国力的增强而上升,也会越来越多地改变着世界,如世界各地对“北京模式”的更多关注。

第四,从融入的规模和程度来看,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日益具有广泛性。首先,中国在注重与大国以及由大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互动的同时,也重视国际社会的均衡发展,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如2005年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提出了许多具体举措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能力。其次,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国际战略体现在不同领域,“在过去的25年里,中国不仅参与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组织,同时在军备控制、贸易投资、环境合作、人权保护、跨国司法协助、反对恐怖主义等多边国际机制里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国的多边制度外交已经成为大国外交以外最重要的外交组成部分”。再次,中国一方面积极参与如联合国与WTO等在国际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体系,另一方面也注重融入周边国家所构建的地区层面的体系。如在东盟与中国、东盟与中日韩、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亚洲合作对话等地区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五,从融入进程的进度看,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是个渐进的过程,突出地表现在中国多边制度外交的发展上。自1979年至今,中国的多边制度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第二阶段是从南巡讲话到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三阶段则是从加入WTO至今。在第一阶段,由于担心加入过多的多边国际制度会使自己行动受到制约,中国的态度较为谨慎。但考虑到这些制度可以对刚兴起的改革开放提供必要的国际支持,因此中国加入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以及1986年提出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创始会员国的申请。进入第二阶段以来,中国参与多边国际制度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对那些国际共识程度高的多边国际制度(例如人权机制),中国开始持积极赞成并参与,因为加入这些机制既可以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而且这些制度也反映人类共同的持久的价值规范,中国不能置身此外而被外界视为“异类”。二是对那些正在形成中的多边组织,中国也开始积极参与其建设过程,以对形成中的规则产生影响,如亚太经合组织和东盟“10+3”机制。三是中国开始逐步提出自己对国际政治的理解和理念,如新安全观的提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综上所述,当代国际体系的特征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日益密切融入国际体系。多年来,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征除了受个人因素影响之外,更深受国内外形势和条件的影响。不管怎样,在一个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更加相互依存的时代,国际体系的特征会更加深刻影响到一国对外政策的选择,同时也会影响一国内部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国际体系本身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中国与国际体系之间互动进程的研究,对于正在稳步和全面融入当代国际体系的中国而言,其重要性就显得更加明显。

国际恐怖主义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是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影响最大的理论。现实主义理论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政治哲学根基。在洞彻了人类政治生活本质的基础上,现实主义理论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现象做出了深刻解释。以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理论不仅最彻底地构建了科学哲学意义上的科学理论,对新自由主义与温和建构主义理论的发展也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实主义理论为各国参与国际互动,制定合理的外交政策提供了科学指南。

关键词:现实主义理论;科学性;解释力;理论应用

什么样的理论是一个好理论?这是科学研究的重要问题。评价理论的标准有很多,譬如我们常说的实践检验法,但是对科学界来说,要评价理论必须要用到科学哲学的一些概念和理论。为了评价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理论,本文将之视为一个研究传统(Re-search Tradition),其中包括古典现实主义、结构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等理论分支。

现实主义研究传统源远流长,最早的记录可追溯到雅典时期的波罗奔尼撒战争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长久以来,因其简约、明确的表述抓住了国际政治长久不变的本质而受到国际关系学界众多学者的好评,被称为迄今为止“国际关系理论中最有解释力的理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史就是一部批判史,对于长期处于“领导”地位的现实主义理论更是如此。冷战结束之后,其他流派对现实主义的批评更加全面。更加猛烈。但事实却是,至今尚未出现一种替代性的理论,能够在解释范围和解释能力方面取代现实主义。批评者将矛头对准现实主义,恰恰反衬出这一理论的重要性。现实主义依然是理解国际政治最为重要的理论流派Ⅲ。本文通过历史和政治哲学底蕴、理论的解释力、理论的科学化和理论的应用四个方面来评价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理论。

一、深厚的历史和政治哲学底蕴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从人类思想宝库中汲取了大量营养,历代圣贤的学术成就为现代现实主义理论大厦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政治理论家尼科洛·马基雅维里、17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是最著名的。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对政治现实的深切关注,使得现实主义理论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源泉;深刻而富有洞见的政治哲学为现实主义理论提供了永恒的发展动力。

古希腊伟大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两句堪称经典的叙述——“强者做自己能够做的事情,而弱者则接受自己必须接受的事情”,“雅典权力的增长引起了斯巴达的恐惧,这使战争变得不可避免”,精辟地阐述了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核心——权力政治与均势。

马基雅维里对政治哲学的思考,成为了后世现实主义政治学家的思想指南。他在《君主论》中总结和发展了一套政治斗争的理论。马基雅维里的理论中包含了三条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现实主义哲学的基石。第一,历史是一系列因果关系发展的结果,其发展历程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加以分析和理解;第二,理论不能创造实践,但实践可以创造理论;第三,政治不是由伦理决定的,而伦理则是由政治所决定的,权力产生道德。

霍布斯著作《利维坦》中的“自然状态”成为了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中无政府状态的基础。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是一种普遍和持续不断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主权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实质上就是一种冷战加热战的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权力与安全息息相关,人们以及国家都在寻求权力并组织权力工具,因为他们害怕其他人可能控制他们。

曾有学者将上述三位思想家的现实主义思想的共同特征总结如下:第一,人类的国际生存环境是一种不安全的和冲突的状态;第二,人类具有处理安全问题的政治知识或智慧;第三,不存在最终摆脱这种人类状态的可能性,它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特征,虽然人类具有政治智慧,但不存在对国际政治问题的永恒的或最终的解决办法。

20世纪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深厚的政治思想也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知识源泉。韦伯对政治生活的本质有着深刻的洞见,指出:“政治中的罪恶是不可避免的。充其量只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它。这也正是政治的本质所在。”他认为权力是研究政治的核心要素,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因素在国际政治中尤其明显㈣。他特别批评了绝对道德观,提出了“责任道德观”,道德要求人们——不管是政治家还是作为行为者的个人——在他们面前敞开的各条道路中选择一条在当时的环境下有可能是造成最小价值损害的道路,或者从正面来说,选择一条指向价值最大化的道路。这就要求领导人在一个并不完美的世界中,需要按照政治道德行事,有必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不道德的手段来实现更加美好的目的。

这些圣哲先贤对世界的认识虽带有浓厚的悲观主义色彩,但他们对国际政治现实的认识却是深邃的,因而不难理解他们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为后世的现实主义者所承继,为国际政治的现实主义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吉尔平曾说过:“政治现实主义必须被视为有关世界的哲学理念和一套假定”。现实主义政治哲学对人类的道德进步和未来发展的前景持悲观态度,谨慎(pmdence)—对不同的政治行动的后果进行权衡——是政治中至高无上的品德。

“现实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摩根索继承了西方现实主义政治哲学的思想传统,结合欧洲国家丰富的外交实践经验,确立了现实主义理论体系和思想大厦。摩根索对国际政治研究的影响基于他对哲学和政治的双重重视,他的理论被誉为“国际关系的哲学”。其著作《国家间政治》中提出的现实主义理论“纲领性宣言”——政治现实主义六原则,集中体现了政治现实主义哲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人性的悲观态度是理论的出发点,政治受到根植于人性的客观法则的支配,为了改善社会,我们首先必须理解社会赖以存在的法则。第二,权力政治是政治现实主义哲学的基础,以“权力界定的利益概念”是摩根索经典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这个概念使人们评价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领导人的行为成为可能,使差别悬殊的民族国家看似不同的对外政策具有了“惊人的连续性”。第三,“责任道德观”。采取成功的政治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国家生存的道义原则;政治伦理在判断行动时,要看它的政治效果如何。正是源于政治哲学对现实世界的实然的认识,才使摩根索的理论能够洞彻国际政治的实质。纷繁复杂的世事一旦被透彻简洁的方式提高到哲学层次,它们便走出了粗俗和原始,便有了知识美感。摩根索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对现实主义理论的发展上,更是从根本上推动了整个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实现了与法学和历史学的分离——成为了一门独立学科。

政治思想史纵贯几千年,横跨迥异的文化传统,积聚了人类最睿智的智慧,这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

论来源的营养宝库。现实主义的理论家们透过先贤政治哲学中对人性和政治的悲观思考,看到了国际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国际政治是人类各个集团之间为获取安全、威望和权力而进行的一场持久的斗争。正因为抓住了国际政治的本质,所以现实主义对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国际事务做出了一种简洁而深刻的解释。

二、现实主义理论的解释力

理论是人们认识外在世界的工具,科学理论试图发现隐藏在客观事物背后的规律。对这一规律按照因果法则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根据这一因果规律。对事物发展变化进行预测,以期趋利避害,提高人类自身的发展水平。解释是预测的前提,解释力是评判一个理论好与坏的最重要的标准。一种理论的解释力是指它能够说明那些令人困惑的现象。如果能够把一系列原本看似不相关的、令人困惑不解的各种行为揭示出来,那么,理论变得尤其具有价值;如果能够使看似杂乱无章、令人惊讶的事件变得易于理解,那么,理论将变得更具有价值。自古至今,现实主义在各种相互竞争的解释性理论中一再占据首要地位,被视为在无政府状态条件下最深刻的、最全面的解释性理论。只要这种状态继续存在,现实主义理论就能解释国际政治事件。

无政府状态是现实主义理论的立论之基。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中的国家处于霍布斯“自然状态”(利维坦建立之前的状态)之中即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在无政府状态中由于在各个国家之上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威机构垄断对武力的合法使用,并制止国家之间动用武力,这使得任何国家可以在任何时候用武力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武力成为了国际政治中首选和常用的手段。由于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战争爆发,因此始终存在着爆发武装冲突以至战争的可能。在战争随时可能爆发的“自然状态”下,安全是国家的最高目标。只有在生存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安心地去追求诸如权力、财富与荣耀等其他目标。当一国的安全受到威胁时,由于没有哪个机构可以向它提供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必须依靠自身力量来求生存,而不是依赖于他国。自助是无政府秩序下国家必然的行为准则。在《利维坦》中有这样的叙述:自古至今,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安全,有哪个国家不是增加财富、累积军事实力、扩充同盟?又有哪个国家不是在边境设立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有哪个国家不曾派遣间谍到其他国家刺探情报?每个国家彼此间都摆出了“斗剑的姿态”。当今世界与几百年前的世界是多么的相似,而产生这相似状态的原因,即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

在国际体系深层结构(无政府状态)压力下以生存为目标的国家会陷入“安全两难”。在无政府状态下,没有一个中央权威为国家提供安全保障。一国随时可能利用其军事优势损害甚至摧毁别国。因此,一国即使是出于防御目的而增加军事力量,都会使其他国家感到自身安全受到了威胁。所以,为了自身安全,作为自助单元的国家不得不相应地增加军备以防不测,而这又会引起其他国家类似的反应,从而陷入了安全竞争的恶性循环之中。个体增强自身实力以求自保的理性行为,却产生了与自己预料完全相反的结果——不仅本国更不安全,而且两国间的安全形势更加恶化。在国际关系的现实中,美苏两个超级大国都是出于自身的安全和生存而不断更新和扩大战略核力量,结果是不断升级的军备竞赛。进而使美苏两国具有了毁灭世界几十次的力量,不仅没有实现自身安全,反而使世界陷入了毁灭的恐慌之中。

均势是现实主义理论中最重要概念。沃尔兹曾说过:“如果有任何独特的国际政治理论的话,那就是均势理论”。均势不仅仅是一种力量均匀的分布,还是一种不断“自动”导致力量均匀分布的过程或趋势。所有的国家都对其他国家的相对权力地位保持密切的关注,在权力竞争的过程中,一方面,体系中的单元都会仿效成功国家的措施努力发展自己,不断追赶自己的对手;另一方面,当出现力量失衡时,各国要么竭力增加自己实力,要么联合其他国家结成同盟,制衡潜在的霸权国家。最终的结果就是重新趋向于均衡。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苏联在亚洲咄咄逼人的进攻态势,破坏了亚洲的均势格局,严重威胁中国和美国的安全利益,中美两国抛弃了原有的意识形态束缚,进行深入的军事、政治合作,形成了准同盟性质的关系,重新实现了亚洲的实力均衡。

现实主义对于国际合作持悲观态度,认为合作不易产生,更难维持。由于国家担心今天的朋友可能成为明天的敌人。担心今天合作中获益更多的朋友会成为未来更加危险的敌人,因此国家特别关注相对获益,即自身获益与合作伙伴获益之比。由于对相对获益的关注,即便在双方都能获得丰厚的绝对收益时,也往往不能实现国家进行合作。再就是出于对相互依赖所带来的脆弱性的考虑。一国担心由于合作的开展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换而变得依附于他国,使得自己失去了行动的自由,因此,他们都尽量避免在关键的商品或服务上依赖别国。中国当前不断开辟新的石油来源以减轻对中东地区的石油依赖,日本不断增强自卫军的军事实力以降低对美国的安全领域依附,都是现实主义对国际合作持悲观态度的明证。

三、新现实主义的高度科学化和对其他理论的影响

20世纪30年代后,在自然科学和经济学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传统的政治学领域出现了一次革命一行为主义的革命,实现了由政治哲学向政治科学的转变;而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又经历了一次“革命”——后行为主义革命。经历过两次变革。政治学不仅从方法上,而且从研究领域和研究深度上都实现了巨大的飞跃。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现实主义理论是第一个实现了从政治哲学向政治科学的跨越,其中以肯尼斯·沃尔兹为主要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学派为现实主义理论的科学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高度的科学化

科学化程度是行为主义革命后评价理论的重要标准。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总结出了评价科学理论的五个尺度:理论预测的准确度、前后一致性、视野的广度、简单性和理论发展的潜力。以下我们就根据以上尺度,对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做一简单的评价。

1 理论建构的科学性

沃尔兹在理论的构造过程中借鉴了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理论构建方法,严格按照科学哲学的要求,构筑了自己的理论大厦。通过对现实世界的简化和提出理论假设,以系统方法为基础结合了归纳法与演绎法,构造了简明有力、清晰而简练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理论只包括基本体系和基本体系单位的简单模式,即结构—单元模式。我们常说:“简洁即是美”,对于科学理论来说也是如此,简洁意味着解释和预测具有普遍性。科学界普遍承认简单性是优秀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于同一个事物或现象的不同解释规律,其中较为简单的那个通常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是因为解释力是通过“远离事实”而非贴近现实而获得的,一个理论所使用的概念越抽象,其就可以对同一事物更深层次或者更广泛的现象做出解释,一个简洁精致

的理论最富解释力。

为了构造与自然科学和经济学同等程度的科学理论,沃尔兹采用了同样的标准定义理论。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开篇就指出:“国际政治学者随意使用‘理论’这一词汇,经常用其来指代任何并非纯粹描述性的成果,而很少只是用来指称那些符合科学哲学标准的研究成果。”理论解释行为的规律性,使人们预期互动单元所产生的后果将发生在某一限定的范围之内”。在理论构造的过程中,沃尔兹首先从国内政治体系中得出了政治体系结构的三方面定义——排列原则、单元特性、能力分配,第二步利用系统方法的优势——相似的理论可以用于不同的领域,提出“如果两个不同的领域具有类似的结构,使用类比推理是允许的”,从而借助微观经济学的“公司—市场”理论进行类比,提出了国际政治结构的定义。

为了使理论达到客观、精确、可测量和可检验这一标准,新现实主义以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概念取代了经典现实主义中的人性概念(不可测量的因素)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由于经典现实主义理论中权力概念包含着国民士气和民族性格等这些不可量化的因素,因此设计出了综合实力这一概念。综合实力是通过对“人口、领土、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政治稳定以及能力”进行综合评分而得到的。

2 系统理论解释国际政治中长久不变现象

系统理论解释了持久不变、反复出现的现象。只要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不发生变化,国家的行为就会表现出惊人的相似性,譬如国家会不断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手段增强实力,制衡潜在的霸权国家,使均势得以重建。系统理论就是通过国家层次之上的结构来解释国际后果,即由外及内的方法来寻找原因。还原主义理论是指通过关注国家或个人层次的原因来解释国际后果,即由内及外的方法来寻找原因。国家的行为动机很少同行为结果相一致这一事实表明,国际政治现实不仅会受到单元属性及互动的影响,而且也受到体系层次变量的影响。因而还原主义理论无法对复杂的国际政治现实做出充分的解释,而只有系统理论才能使我们认清塑造国际政治现实的种种力量。

3 理论检验的科学性

如果能够对理论进行严格的、试验性的检验,就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理论的科学化。在理论检验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不是如何设计检验,而是以清晰可信的方式来发现和表述理论。以使检验值得进行。从理论中推导出的理论假设,要通过比照历史事实以对其加以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要注意,一是要对干扰变量进行控制,二是使用该理论中的术语进行定义。如果理论不能通过检验,我们要么选择放弃理论。要么对理论进行修正,缩小解释范围。

(二)对其他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推动作用

沃尔兹不仅发展了现实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而且对其他理论流派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和温特的建构主义深受沃尔兹的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接受了新现实主义的核心理论假定,并对其加以修改。引入了体系进程——体系单位之间互动的模式与类型——这一变量,构造了自己的理论。沃尔兹说道:“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理论。基欧汉和奈强调的制度主义以结构现实主义为其理论核心,他们只不过试图将这一核心加以扩展而已。”基欧汉自己也承认:“结构现实主义帮助我们认识世界政治,将世界政治理解为体系现象的一部分;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逻辑上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理论,这个理论建立了国家行动的环境。”

温特建构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是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基本分析单元是国家。温特试图在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两大阵营间架设一座桥梁,走一条中间道路(A Middle Way)。他选择了与结构现实主义相同的理性主义的认识论,在方法上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温特的理论是通过对沃尔兹结构现实主义的社会学改造而建成的。温特在理论构建时大量地借用、吸收了结构现实主义的理论本身和构建方法。他曾说道:“通过使用沃尔兹的结构理论作为反例,我首先指出,力量分配的意义和解释能力是通过体系中利益分配而实现的”。

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与新现实主义一样都是结构理论。利用系统层次的分析来构造理论,可以使理论简洁清晰、逻辑一致。这样不仅实现了理论的科学化,而且也非常简洁、抽象,进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问题很强的解释力。

四、现实主义理论的应用

一般说来,理论的应用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用理论进行实证研究;二是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即研究者以理论为指导,根据特定形势下的具体情况选择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在本文中。我们将理论的应用视为理论解决现实问题。

理论的应用同样也是评价理论的重要标准。范·埃弗拉曾指出:“如果一种理论的指导性更加丰富,也就是说,如果它提出了有用的建议,那么,这种理论将是更有用的”。按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有关观点,我们可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理论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科学的理论,使社会实践符合客观运动规律,促进了历史的进步;而错误的理论,使社会实践严重违背了实际法则,造成了人间的悲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风行学术界和政界的理想主义外交思潮错误地指导了英法等国的外交实践,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国际机制,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实力的分配反映,是大国为了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而创立的一种工具。有人说:“国际制度是权力结构的女仆。”以“主体间共有观念”为核心的建构主义理论更像是政治科学家们头脑中的智力游戏,沃尔兹曾说过:“建构主义在那些置身于安全环境的人们当中才能得以流行。”虽然在温特看来人类社会最终会建成一个世界政府,但是也是很遥远的事,对当前还是“霍布斯文化”为主流文化的国际社会中,如何变为“洛克文化”,他并没有提出任何解决办法。

好的理论解释重要现象。现实主义并不能解释所有的事情,但是它却对国家间的冲突与合作、战争与和平,特别是在核时代的战争问题提供了丰富而深邃的洞见。同时。它也为我们在国际社会生存提供了行动指南。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客观法则,国际关系千年以来恒久不变的基本规律,就是在无政府状态下行为者之间为争夺财富和权力的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达尔文主义是国际政治的铁律,现实主义理论从这一现实出发,为外交家提出了标准的和实用的行为指南。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摩根索的外交九原则和基辛格外交思想。总的来说,现实主义要求决策者。一是要遵循所谓“明智的国家利益”(en-lightened national interest),二是要按照国家实力分配国际利益。“明智的国家利益”,意思是指谨慎地获取与本国实力相称的国家利益,在维护本国利益和安全的同时也承认和尊重别国的正当利益和安全考虑。按实力分配利益是指,当国家之间因利益而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国家实力为基础寻求解决方案。这些规则使得一个国家既捍卫了国家利益,又可以将因利益冲突而爆发国际危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的程度。

五、结论

现实主义以其对现实世界的深刻理解,为我们认识国际政治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工具。是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最为重要的理论体系。现实主义通过权力这一关键变量,构筑起庞大的现实主义理论体系。为我们清晰地勾勒出一套分析研究国际现象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不仅涉及了国际政治研究的核心问题,而且也为国家重要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提供了依据。随着研究的深入,现实主义理论会对国际政治实践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而现实主义理论本身也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日久弥新。

国际恐怖主义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为了维持在经济世界毫无争议的霸权地位,同时打压中国、巴西、东盟等新兴势力,美国在国际金融贸易中坚决地打“贸易保护牌”。在国际对华投资日益增长的今天,中国便成为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为了应对当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减少其对中国的负面影响,需要了解并认识当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及特点,找到合适的应对策略,使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关键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中国经济;影响;对策

一、目前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1.背景。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前者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括采取进口许可限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余年里,中国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现了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赢得了中国在国际经济社会影响力和地位的大幅度提升。中国的经济社会面貌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经济到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蜕变,形成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区域梯次开放的格局。

在中国高速发展的同时,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形势也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美国政府自二战以来的霸权地位岌岌可危,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让负债累累的美国经济风雨飘摇,奥巴马政府激进的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恶果迁怒于中国,甚至幼稚的认为起源于美国华尔街的金融危机缘起于中国。为了维持在经济世界毫无争议的霸权地位,同时打压中国、巴西、东盟等新兴势力,美国在国际金融贸易中坚决地打“贸易保护牌”。自2010年以来,原本一度缓和的中美关系再度紧张,从最初的借“谷歌事件”推崇互联网自由,到不顾中方反对多次向台军售,奥巴马政府会见达赖,到如今在中日钓鱼岛事件上过于“暧昧”的态度,都使得中美关系遭遇“寒流”[2]。

2.产生的原因。各国在从事贸易活动的时候,始终会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制定各项制度与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总体来看,导致一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两点:(1)国内因素。在经济危机爆发时,美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恶化,政治环境中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这会促使该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经济萧条时,消费者当期收入和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入都会下降,因此会减少当期的消费支出。投资者对经济前景具有消极的判断,因此会减少投资[3]。另外,疲软的国内市场还要受到国外进口产品的挑战。因此,在经济萧条时期,一国贸易政策的重点往往是保护本国市场,运用各种手段把其他国家的产品和劳务拒之门外[4]。这种封闭国门,拒绝进口的贸易保护政策跟帝国主义“以邻为壑”转嫁经济危机的政策是如出一辙,都阻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2)国外因素。美国采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会诱发其贸易合作的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策略。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各国约定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这无疑会使各国的利益都实现最大化。但是,如果一国不遵守约定,采取了贸易保护策略,其他国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策略,其结果是各国都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陷入了“囚徒困境”[3]。欧美各国竞相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让原本萧条的世界经济更加冷清。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与特点

1.形式。一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中国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1)违反或不履行该国(或地区)与中国共同参与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2)对中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存在或潜在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或阻碍;(3)对中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存在或潜在存在不合理的损害。

2.特点。(1)主要贸易保护手段由关税转到非关税措施。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与关税谈判中形成的决议,大大降低了关税总水平,于是各国转而采取非关税措施来推行保护主义政策[5]。这些措施灵活、隐蔽、限制性强,世界贸易总额一半以上受到各种非关税限制。 (2)保护政策对产品的针对性越来越强。如贸易保护政策对工业品的限制减少和降低,但其对本国农产品的保护却极少松动,另外,其对工业品中不同商品的限制也有很大差别。(3)贸易壁垒的门槛越来越高。贸易保护措施中对其他国家产品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国必须不断提高进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指标和要求。

三、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的策略

1.影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新贸易保护主义有趋于严重之势。在一些欧美国家,甚至出现“只买本国货”、“只裁外国人”的口号。新贸易保护主义着重限制发展中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命型产业,从而导致它们原有的比较优势丧失。

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中比重较大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主要靠廉价劳动力带来的价格优势抢占世界市场。因此,中国的出口产品往往成为各国反倾销的重点目标。中国自1995年起,连续十五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多的国家[6]。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专门针对中国而实行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外贸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以后,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的单边限制按照WTO规定逐渐取消,但这些地区对中国产品的技术壁垒则是加强了。以欧盟为例,2004年取消了对中国的光学仪器和钟表等产品的普惠制待遇,2005年启动了对九类中国纺织品的特保调查,2008年对中国钢铁紧固件征收五年高达87%的反倾销税。而美国也对中国产品采取各种限制措施,轮胎特保案就是比较著名的一个案例。

中国的出口额出现大幅度的负增长,2009年以来,中国出口持续下降。另外,中国出口商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了应对他国的贸易保护措施,需调整出口商品的结构,这对中国国内的宏观经济稳定具有负面影响。

2.应对策略。从中国的角度,回应对本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举措如下:(1)积极交流和沟通,陈述利害关系。众所周知,贸易保护主义的直接效果是以邻为壑,最终结果是拖累世界复苏的步伐。中国政府领导人和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陈述贸易保护带来的利害关系,最终是没有一方获得利益,全球福利遭到巨大损失。(2)积极开展政府间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近年来,一些国家已宣布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政府在谈判、签署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议时,应该把不对中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回击国外对中国的贸易保护策略。它是一种保护成员方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义务的工具[7]。可以采取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等工具,不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且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也会对那些对中国滥用贸易保护的国家起到威慑作用。(4)重视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增强企业应诉能力。首先,规范出口商的市场行为,避免授人以柄。通过行业组织协调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防止出口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尤其是杜绝个别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可以大大降低国外对中国反倾销指控的机率。其次,继续发挥“四位一体”,特别是涉案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提供各类信息,做作好对中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预警工作;组织企业认真研究国外贸易救济法律法规,聘请相关专业人才,采取合理的规避措施;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共同分摊应诉费用,分享应诉成果。(5)积极扩大内需,转出口为内销。与其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增长,不如通过国内市场拉动经济增长。这需要我们改变经济结构,重新配置投资、出口和内需这三大经济成长动力之间的比重[8]。改进经济增长的方式,大力扩展国内市场,从而缓解本国受贸易保护策略的经济压力。

参考文献:

[1] 张宁军.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演变及其理论依据[J].当代财经,2005,(1):101-104.

[2] 宋才发.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夹缝中振兴的中国经济[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0,(3):15-20.

[3] 王凤.浅析经济危机背景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新特点[J].山西能源与节能,2010,(1):17-20.

[4] 李燕.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述论[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4):66-74.

[5] 居占杰.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42-47.

[6] 秦菲菲.中国贸易摩擦案金额创历史最高[N].上海证券报,2009-12-22.

[7] 薛荣久.WTO如何遏制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J].国际贸易,2009,(6):39.

[8] 陈柳钦.金融危机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思考[J].广东经济,2010,(1):26-31.

[责任编辑 王晓燕]

国际恐怖主义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新自由主义是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并逐渐发展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主流的一种学派。在此之前, 占据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主导地位的是新现实主义学派。随着新现实主义学派弊端的逐渐暴露, 对其批判的声音也越来越多。1988年, 约瑟夫奈在《世界政治》杂志发布了一篇书评, 将批判新现实主义的一方称为“新自由主义”, 并在文章中阐述了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在理论观点和方法论上的差异。约瑟夫奈提出, 在国际关系的角色问题方面, 新现实主义强调以国家为中心, 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关系主体;而新自由主义不仅承认国家角色的重要地位, 更强调其他角色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实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军事方面, 新现实主义认为军事实力对于国际关系至关重要, 国家的安全和权力不可侵犯;新自由主义则并非十分看重军事实力的作用, 他们认为, 和缓的国际关系、密切的国际合作是未来的主要趋势, 军事威胁可能降至次要地位。经济方面, 两个学派都强调经济因素的重要性, 但新现实主义认为经济从属于国家实力, 提升本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才是重点, 为此可以付出较高经济代价;新自由主义者则认为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并不次于国家安全, 不可顾此失彼。此后, 罗伯特基欧汉等学者也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概括而言, 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多极化趋势的不断加强, 国际社会活跃着众多主体, 国家不再是占据着国际舞台传统中心地位的角色, 全球相互依存是主要特点。第二, 国际系统应主要包括结构和过程两部分, 强调研究体系角色相互作用的权力模式。第三, 国家行为的目标不止是获得权力, 对外交往的也不仅仅依靠军事力量, 在全球相互依存的背景下, 经济技术开发合作在国际关系中受关注的程度大大提高, 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经济利益同国家安全一样意义重大, 和平以经济为前提, 不能随意放弃或牺牲经济利益。第四, 国家进行国际合作的目的是获取“绝对收益”, 因此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各国只需关注自身是否获益, 不需考虑与别国相较本国的获益是多是少。第五, 为加强国家间合作, 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 国家要运用其理性建立国际机制、规则和制度。

二、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 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国际法主体范围

国际法主体 (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 具有“人格”者) 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可以从事包括缔结条约、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提出国际求偿要求、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会议在内的许多国际活动, 其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主体就是国家。

传统国际法认为, 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这种观念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后初期。而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不仅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国际社会上许多其他主体也十分活跃, 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 随着各国交往的增加, 国际关系日益密切, 相互依赖程度加深, 国家界限对交流合作的阻碍作用的逐渐恶化, 便利的交通、飞速发展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传播快而广的大众媒体的推动, 许多非国家行为体在某些领域获得了与国家相同的地位。在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推动下,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除国家以外的许多其他实体的主体地位, 如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二) 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新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自由主义理论重视国际机制, 强调国际机制、规则和制度的建立是推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维护本国利益的最有效手段, 同时强调经济因素的地位和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从而推动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繁荣、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以及其他世界性区域性经济合作协定的达成和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

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国际社会对于符合当前时代和全球背景的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和维护。此外, 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会推动国际法向前发展。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 观念因素可以影响外交政策的制定和选择, 可以帮助治理世界, 原则化观念可以指导并促进国际法某一具体领域的制度构建, 由此, 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理念性的推动作用, 国际法就是观念的上升。任何一项国际制度在产生前都是一种观念, 只有在这个观念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上升为一种制度后, 它才拥有法律约束力。

(三) 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国际法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对良好的国际秩序和有效的国际制度的需要。国际法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可以独立存在的个体, 国际社会的需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而新自由主义理论中强调的全球相互依存原则正是国际社会需求不断变化发展的原因。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依存于当前的社会建构, 制度的存废更易受社会需求的制约。近年来国际经济法领域在立法方面呈现出的蓬勃态势就是各国为满足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加强经济技术协作的需要而推动产生的。由于各国间相互依存, 国际社会的需求会随着时间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演进而产生不同。当前, 国际法内容覆盖了经济增长、生态保护、人口控制及太空海洋的开发利用等多方面问题, 范围不断扩大, 议题呈现多元化趋势, 这正是由国际社会的需要所决定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我们揭示了国际法存在的社会基础。

新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国家利益的重要地位, 国家利益是国家进行对外交往和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国家利益正是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对于国际法来说, 国家利益是国际立法达成一致的动力, 国际法的产生源于各国寻求以国际制度为手段获得利益。当然, 国际法的作用不只在这一方面, 它还肩负着维护世界秩序保障国际稳定的作用, 但后者是建立在国家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 没有国家利益的需求, 国际法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 其作用也无法发挥。

(四) 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正如上文提到的, 新自由主义理论强调世界是相互依存的, 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 受其影响, 在私法和商法领域确立超国家的法律这一观念开始形成。全球化契约法和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在于, 前者调整经济领域活动, 没有效力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法院或超主权的机构强制法律的实行以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纠纷, 后者强调政治方面超国家力量与世界政府的威力, 但两者的实质都是超国家存在的法律, “都属于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 且体现了对国家主权的淡化。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在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中要以理性的态度探寻如何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 因此, 如果国际法的客观存在为国际社会各主体获取利益提供了便利, 那么不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 都要去遵守或运用国际法, 国际法就取得了超国家的法律约束力和重要地位。

三、结语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 国家间的交流愈加频繁、合作领域愈加广泛, 国际关系也日益密切, 人们开始重视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制度的作用。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学派之一, 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国际法的主体、内容、产生、存在、发展、定位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在其推动下, 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较大提升。

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国际法产生的影响不仅具有丰富的实质意义, 还有深厚的学理价值。它是诠释国际法内涵的新路径, 通过对影响国际法产生发展的非自身因素进行分析、考察并得出结论, 再用这些结论重新阐述国际法, 开阔了研究者视野, 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它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条件, 也为人们提供了从某一侧面了解国际法的方法和机会, 为更全面的认识国际法提供了帮助。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联系密切, 相辅相成。新自由主义理论是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主流学派之一, 其对国际法的多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国际法的影响不仅具有重大的实质意义, 还有深刻的学理价值。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新自由主义,国际法

参考文献

[1] 郑雪飞.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评析[J].中州学刊, 2007, 06:9-11.

[2] 倪世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学派、论战、理[J].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9, 01:18-23.

国际恐怖主义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议点。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斥国家摩擦的大环境, 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则是将这种敏感的国际摩擦与激烈的国家的揉合, 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就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对事态发展的可操控性极易受影响甚至出现下降态势。2011 年3月19 日晚, 在利比亚的接种而来的轰炸打破了这个国家难以维持的宁静。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介入利比亚正在进行的国家动乱当中, 成就了此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开始。

二、利比亚事件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2011 年2 月15 日, 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后, 联合国安理会为解除其国内人道主义危机做出相应的决议, 在其中禁飞区的设立上, 各国在从理论上的一致通过到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利比亚内战向西方国家与中东间的国际战争。北约及西方国家对利比亚进行的一系列军事打击还有利比亚境内不断地军事冲突升级以及带来的战乱残局带来的是一波一波的质疑。让人道主义干涉这样极易产生争议的现象是否应该存在, 怎样存在并让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是值得明确分析并慎重规划的。

三、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分析

人道主义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有权威地界定。二战后, 为了追求世界和平的发展与稳定, 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维持还有各个国家开放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 在合作以及约定中让联合国的授权干涉合法化。《联合国宪章》作为其合法化地位的支撑, 在理论上同样也支撑了此次安理会针对利比亚战争灾难所做的决议是合法的。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立足点在于实践过程中北约是否按照决议的内容对利比亚实施干涉, 安理会的第1970 号与第1973 号决议表明安理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利比亚的平民, 在决议中决定设立禁飞区以及武器禁用的一系列措施恰恰是在避免武力冲入冲突升级。

回顾利比亚事件的发生过程, 北约在决议作出的初期就已经迫投入军事力量进行武力打击, 速度之快是满足不了情势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或者一个决策下达所需要的缓冲期的。是严重违背安理会决议以及《联合国宪章》精神的不合法行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立足的支撑点, 是保证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的重要内容。而在此次利比亚事件中, 利比亚的主权在此次干涉中受到严重冲击, 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但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曲解安理会决议实际上进行武力军事干涉, 最后追求的不过是自己所需利益, 这样滥用人权的结果对利比亚主权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也严重冲击了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

在利比亚事件中, 人道主义干涉的运用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现实例外的情形, 但是在随着干涉一步步地进行, 例外情形出现了原则性错误。北约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拿着安理会的决议, 最后彻底介入利比亚国内事务, 其行为违背了国际法, 同时更让人道主义干涉转化成了违背国际法原则的非法干涉行为。

北约对利比亚政府反对派进行了军事力量支持, 严重违背了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四、人道主义干涉在利比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安理会缺乏国际情势判断机制, 安理会应当有一个关于情势判断的标准存在, 并有相关的执行组织以及程序保证决议的正规提出, 经过严格慎重的决议才能实现真正合法的干涉行为。

安理会的决策机制不完善, 在现今安理会决策机制下, 决策主体即实权主体是五大常任理事国。这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参与联合国决议决定的时候, 因其与其他联合国与会成员国国家实力的不平衡性极易导致决议的不公平或不合理性, 其关键也在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组成成员的的一成不变, 其亲疏关系的存在和利益的牵连导致了现阶段安理会决策机制的缺陷。

对北约的追责难以实现, 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以及豁免原则的存在, 对国家与国际组织建立这种责任追究制度有一定的难度责任追究的难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地推动了北约在利比亚事件中进行非法武力干涉。

五、完善人道主义干涉机制的法律建议

安理会在进行决议前要对国际势态进行准确的掌握, 建立一个判断标准。把安理会的授权限度细化到具体的阶段。

联合国需要对安理会的成员国进行突破性的设定来解决因国家实力之间的不平衡带来的问题。同时应当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 对干涉过程以及干涉结果设定限制, 保证国际社会针对这些规范性的高度一致性和统一性, 使其达到制约的效果。

国际法的弱法性决定了联合国在遇到利比亚此类事件时欠缺强制力。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应当强调责任承担的重要性, 使其与利益的享受成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摘要:2011年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对利比亚实施以大规模的空袭与军事打击为形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激烈争论。本文从利比亚事件入手, 通过讨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 对国际法原则的冲击这两方面来分析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重点分析了人道主义干涉在利比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安理会缺乏国际势态判断制度, 其决策制度不完善和对北约追责难以实现。最后,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利比亚事件,安理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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