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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终结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公共政策终结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公共政策分析体系的日益完善和理论的成熟,公共政策分析在政府有效地行使其职能中所起的作用逐步增加。本文以我国现阶段公共政策的现实状况为基础,对我国现阶段公共政策分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政策;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在吸取、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经验的基础之上,也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分析系统。但是,鉴于我国国情较为特殊,而且公共政策发展起步较晚等因素,这一体系并不十分完善,而且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我国公共政策分析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予以分析讨论,对中国政策科学的研究和公共政策分析体系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政策分析不同于公共政策,综合国内外学者观点,公共政策就是政府选择或者决定做或者不做的所有相关公共事务,是政府对社会价值所做出的一种权威性分配。而公共政策研究主要将重心放在“方法”的运用上。“方法”是主要指公共部门对公共政策进行制定的具体过程,也包括公共政策的内容。同时,这种“方法”也是对公共政策研究探讨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其本身的内在规定[1]。人们对公共政策本质的探究和分析决定了公共政策制定和政策活动的基本类型和模式,同时也会对政策分析的形式与结果产生影响。也可以理解为政策分析、政策本质和政策解释的活动,三者从理解意义上讲,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实质

自从政府的统治职能、经营职能以及服务职能进行转变以来,政府部门自身的工作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型的服务型政府,政府需要对于公众提出的要求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与解决。同时应注重效率与质量并存。社会公共问题作为政府服务的中心和重心,使得公共政策替代原先的治理理论和方法,并且逐步成为政府解决社会事务的重要工具。国外学者对于公共政策分析的实质有大量不同的观点,但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将政策分析活动理解为是分析人员将现实政策问题作为研究议题,以政策分析过程为指导,以实现民主为目的,同时带有能动性的政策主张和创造活动[2]。对此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公共政策分析是具有专业性的活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参与。公共政策分析是需要依靠专业人员运用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分析能力的活动,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共政策分析活动的专门化、职业化程度。

第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线是以政策进行过程而展开的研究活动。在政策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在政策研究领域,先后建立了线性政策过程模型与非线性政策过程模型[3]。政策分析的目的就是将不同的政策研究模型加以综合,形成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政策分析过程。公共政策分析的目的是为政策制定、实施等行为提供相关的理论基础,因此,政策分析工作应以政策过程为先导。

第三,政策分析不是进行政策制定的行为。从事政策分析的相关人员虽然有专业能力,但是分析专家是不可能仅仅凭借理论知识来决定国家政策的。政策分析是相关知识专家运用科学的手段,在进行充分调研活动的基础之上,根据具体国情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有效的行动建议的具有专业分析性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各个部门的交流沟通是公共政策分析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政策分析人员通过将已存在的政策资料转换为政策信息,进而形成完善的政策理论体系,然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表达阐述,使得决策者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最先进最完善的政策理论信息。

二、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主要特征

目前我国的公共政策分析研究主要是将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从公共政策分析的特征和功能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实现经济的和谐长远发展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因而公共政策分析的重心在于为经济建设服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紧密围绕着“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体,研究制定了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公共政策。从另一角度分析,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为公共政策分析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同时,发展经济建设一直是我国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重要国策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公共政策分析必须将发展经济、搞好社会经济建设为研究中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路线方针。

其次,实证调查研究是保持公共政策分析时效性和客观性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公共政策分析要求将逻辑分析、实例调查、理论概念三者相结合。要坚决杜绝和避免以感性认识代替理论分析的行为。实证分析的目的是将实践调查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实践调研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党在在进行公共政策制定以及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毛泽东同志曾经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必须将调查和研究工作相结合。杜绝党内少数人不作调查,不与群众沟通,做出具有个人主观主义的所谓政策。”可见,实践调查是公共政策分析能否成功的关键[4]。公共政策分析实质是对政府政策从制定到实施以及终结这整个过程的研究,这一系列活动必须保障其客观性,从而才能确保公共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最后,公共政策分析的目的与我国的长期发展规划是一致的。公共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管理目标所制定的准则规范。也就是说,公共政策实质是“党和政府对相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引导、规范的行为准则和指南”[5]。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引领和指导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和发展,党和政府从政策的制定、发布直到实施、执行都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我国公共政策分析的目的与我国长远发展规划的既定目标是一致的。

三、我国现阶段公共政策分析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公共政策本质上是社会权威部门对社会价值的再分配。要想体现社会价值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就需要从公共政策分析这一理论研究着手,在其理论深化发展的基础之上,同时与实践相结合,二者相互推动,共同发展。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我国兴起和发展以来,在制定、执行、评估等一系列过程中都日趋成熟。但是,对于目前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局面,我国的公共政策分析系统仍然面对着挑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1.从理论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我国目前公共政策分析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这是由于我国公共政策分析起步晚,理论基础相对于西方国家较为薄弱所造成的,而且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公共政策分析理论体系。对此,我国应加强对公共政策分析的理性价值的认知,将公共政策理论分析的范畴扩大延展,使其不局限在某一特定的学科领域之内[6]。同时,西方国家在公共政策分析方面已经形成一系列较为完整的理论,但是不能仅仅依靠照搬,引用西方的先进理论来扩充我国公共政策分析理论。对于西方先进理论应去除糟粕,留其精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成果,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分析理论体系。

2.负责公共政策分析的相关政府部门缺乏独立自主性,应构建专业的公共政策分析组织系统。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进行分析的政府部门都不是单一的科研机构,担任公共政策分析的政府人员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承担着日常的行政工作,这一现状导致了政策分析的准确性、科学性和能动性都受到了限制和影响。目前我国公共政策分析组织体系的主要力量是政府部门、政府相关专业分析机构和高等院校,这一组织体系较为复杂,各个机构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渠道,容易导致公共政策分析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所以,我国在构建公共政策分析的专业组织时,国家应当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公共政策分析和研究系统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定行业规则,对于政策分析主体与政策制定主体进行明确划分,保障各个机构进行研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3.我国公共政策分析缺乏专业性,尽快建立规范、专业、综合的公共政策分析系统。近年来,我国通过对西方国家公共政策分析理论研究发现,要想实现对公共政策分析的客观、准确的研究,需要以成熟的方法论和专业的分析工具作为研究顺利进行的前提。目前,我国公共政策分析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对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缺少对现行的公共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等。而且,实践中的公共政策分析缺少对政策执行效果的预测分析研究,容易导致分析结果脱离实际,对国情现状分析缺乏客观性。问题研究较为单一,易局限于某些特定领域,缺乏综合性考量。对于这一情况,我国应尽快完善公共政策分析的方法论体系,在进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下政治、经济、社会等相关因素,形成一套完整的、综合的理论分析基础。同时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跨学科合作,利用各种资源,增加公共政策分析内容的广泛性。注重政策分析人员与政府部门政策制定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政策分析研究专业性的另一保障。

公共政策分析的最终目的是协同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的、高效的公共政策,以实现促进我国各项公共事业稳步发展的目的。因此公共政策分析不仅仅只是对于当下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分析,还需要进行全面的实践调查研究,而且对于政策的制定、执行、终结等全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对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公共政策分析还存在较大不足,应避免政策分析中的短板,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在进行政策分析的同时应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国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具备专业性、客观性、有效性的公共政策分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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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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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 张海鹏)

公共政策终结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分析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探讨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改进思路。研究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法制化建设不完善;政策评估过程中对学生健康促进的公益性关注度不高;政策评估主体单一且缺乏相对独立性与权威性;政策评估运行机制不完善;重评估轻反馈、评估结果不被社会和决策机构重视。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思路。

关 键 词:体质健康;政策评估;青少年

Key words: physical health;policy evaluation;teenager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是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行动指南。从建国初期倡导“劳卫制”,到20世纪80年代实施的《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2007年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再到2016年国务院颁布《青少年体育“十三五”规划》等,党和国家针对青少年的体质健康促进颁布了一系列政策。然而,青少年学生体质总体连续下滑的态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1-3]。不言而喻,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离不开相关政策的引领,政策评估是保障政策效果的关键,要实现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目的,就需要对政策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只有通过评估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才能及时调整健康促进政策过程中不合理的政策工具,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的扭转切实提供政策上的动力支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重视程度较低,政策评估在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过程中一直处于薄弱环节。本研究通过分析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改进思路,以求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能够真正发挥实效性。

1 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特点

政策评估是对政策过程的评估,包括对政策方案的评估及对政策执行、政策监督、政策结果及终结的评估[4]。政策评估本质可被视为探求和证明政策价值的过程,评估标准的选择直接影响政策评估的结论及其可靠性和合理性[5]。基于此,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可以理解为依据一定标准,对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执行效果的解释、描述与评价。公共政策目的是对某一社会问题有所作用,而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其目的是对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的问题产生有利影响。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通过对政策进行评估可以使政府对政策制定、执行和结果进行效益和效率的综合评价,决定相关政策的调整、改善与延续,最终有效实现健康促进政策目标。

1.1 政策评估以政府为主导

政策评估的特征就是其固有的政治属性[6]。目前,我国的政策评估被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决策部门的工作之中,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化的活动。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具体操作过程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加以推动,评估过程难免带有一定的政府色彩,这也导致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主观性偏重的现象,难以反映某一项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真实评估效果。政府在制定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政策的同时,相应的会出台针对性的评估细则,国家通过下发评估细则和落实意见以推进健康促进政策的具体落实,例如《中小学体育器材、场地配备技术标准》与《条例评估细则》等。最后由地方教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具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 政策评估具有价值导向性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实施过后,为保证健康促进政策运行方向的正确与科学,决策者会根据具体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决定该政策是否调整、延续或终止,因此,政策评估可以提供可靠依据。公共政策均具有连续性特征,任何一个新的政策都不是相對孤立或凭空出现的,它总是以先前政策文本以及执行效果为基础。政策评估的评价功能可以为政策评估在确定新的政策目标与制定新政策时提供判断依据和可靠信息。实际上,某些新的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就是对原有健康促进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估后的再生产物,可被视为原有政策的继承与发展。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侧重身心健康”,这种政策价值取向体现了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价值导向性。

1.3 政策评估对象的多样性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核心对象是政策效果。政策效果会出现政策制定者想不到的结果,此类影响可被视为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附带效果。例如,现阶段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程可以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习惯,让学生树立终身体育意识,还可以作为体育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项目之一。相反,也会出现由于参与测试教师的积极性、专业性不高,导致测试管理不规范、测试数据造假等现象[7]。此外,公共政策作为政策过程,其效果与功能具有长期性特征,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表现出其优越性,这就是政策的潜在效果。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拟通过不同途径和方法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然而,我国地域辽阔的地理空间特点决定各地区之间、城市之间、学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青少年学生的体育锻炼习惯、锻炼时间与内容、生活方式以及体育活动环境等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8]。因此,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对象具有多样性特征。

1.4 政策评估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健康促进政策过程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作为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一种基本关系存在形式,同时是政策评估的对象和内容之一。然而,在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无法准确证明某些客观事实的改变是因为某些特定政策的实施所直接影响的,即不能直接确定健康促进政策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关性和其相关程度[9]。例如,近年来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持续下滑,是否与政府的资金投入有关,还是与教育体制有关,亦或是与基础教育阶段的应试教育和家庭生活教育观念有關。在所有相关因素中,究竟哪个影响因素发挥主导作用,哪些因素发挥辅助作用,以及各自发挥作用的大小如何,都是当下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面临的现实困难。

2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法制化建设不完善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规范性、科学性与权威性需要健全的法律予以支撑、保护。然而,目前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涉及对政策评估的专门规定[10],这也导致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缺乏强有力法治支撑,政策评估的规范性、权威性及评估结论的公正性难以保证。目前,很多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中没有对其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客观分析,因此,导致该政策在主体、程序等方面合法,而在内容与权限的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还会偏离政策的初衷。例如,《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要求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测试,其目的是对学生体质进行评估。然而,多数情况下各地区学校是在占用正常体育课教学以及课外活动时间强制开展此项工作,一些学校甚至将体质测试视为应付上级检查学校体育重点工作,编造假数据、冒名顶替、测试中的伤害事故等问题不断。长此以往,形成对学生实际体育运动的忽视,导致学生真正有效参加体育运动时间大大缩减。此外,政策评估过程中评估主体的目的与职责相对模糊,加之政策评估经费没有保障,评估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强,致使政策评估的效度难以保证。

2.2 政策评估过程中对学生健康促进的公益性关注度不高

我国的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是以解决青少年学生体质下降这一社会问题、满足国家社会发展利益、谋求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其政策过程不仅包括学校健康促进,还涉及学校、家庭与社区等健康促进活动,因此,政策评估过程中必须体现辐射公众利益的公益性。然而,由于我国社会政治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在学生健康促进政策评估过程中个别群体会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对学生健康促进政策的评估带有明显狭隘性和局限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政策评估,往往忽视青少年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公益性要求,政策评估的公平思想更是无从谈起。例如,我国颁布了《关于中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政策,各地区均会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工作。然而,在具体评估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时,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往往与当地政府的政绩评估有直接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迫于政绩压力,政策评估主体对于政策的目标人群利益的公益性考虑往往难以实现,政策评价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也会大打折扣。

2.3 政策评估主体单一且缺乏相对独立性与权威性

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以官方的政策制定者为主[11],加之中国政策过程是行政的双轨结构功能系统[12],导致政策评估往往按照总体安排或以职能部门为单位,以自下而上的形式对健康促进政策过程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由行政机关对相关政策作出评估,致使在政策评估过程中,只重视对自身评价,而忽视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导致进行意愿表达以及利益诉求的政策评估主体单一化。评估主体一成不变也导致一套班子评估所有不同类别学校体育政策的尴尬局面。例如,2015年和2016年分别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和《2016年全国青少年体育活动计划》,在对这两项政策内容涉及不同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进行评估时,由于受专业知识所限,只靠一套评估班子对其分别进行评估,很难做到专业性与权威性。目前,我国从事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为非专业人员,他们在政策评估时,不可避免地倾向于用价值判断替代事实规范分析[13]。此外,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政策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认证标准,高校中也没有设置相关专业,造成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尴尬现实。另外,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主体缺乏相对独立性[14],上级评估下级的方式造成政策评估主体和被评估对象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致使政策评估过程难以保持科学性和客观性。

2.4 政策评估机制运行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第一,对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内容的规定缺乏科学有力的依据,评估中的评估范围较为狭窄,政策评估的对象只是以相关政策的直接性产出为主,例如对《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这一政策的具体评估中,评估主体往往只看重争创学校的个数而非政策实施的真正意义所在,在政策评估过程中容易造成重结果而非重过程的形式主义,评估时缺乏对政策综合影响的价值判断。第二,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程序设计标准化不足,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依然没有建立。现阶段我国还未设计出一套公认的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指标体系,虽然国内已有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但现有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多是從宏观的角度考虑,缺乏精确、细化的标准,如对《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的校园足球发展改革“方案评估”一项,常见的指标有目标合理性、一致性与表述清晰性等多方面,然而这些评估多为定性指标,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很难操作。第三,健康促进政策信息系统不完善,评估中政策评估主体难以获得充足、可靠的数据,从而限制了政策评估的质量。第四,我国的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严重滞后于政策执行中的实际操作。例如,现阶段实施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场地配备技术标准》与《条例评估细则》中的器材标准与规格有所不同,这是现今我国学校体育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这就要求《条例》应随着实际发展的现实需要做出合理的调整,然而,时至今日该标准仍未及时更新。通过对我国健康促进政策内容的研究发现,往往具体政策的颁布,其所涉及内容其实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体育工作中早已普遍存在,这也暴露了当前我国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严重滞后性,缺乏预见性与问题意识。

2.5 重评估轻反馈、评估结果不被社会和决策机构重视

自《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颁布以来,政府与教育部门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各级学校也投入到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之中。然而,通过实地考察我国各地区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对于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反馈往往比较忽视,而更多是将精力放在实际的测试之中。政策评估结果能否受到决策机构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是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目的所在,一方面让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从评估过程中总结经验,改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可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促进政策参与的积极性。然而,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最终要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判,这种评判可能有利于政策决策者的切身利益,也有可能损害其切身利益。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迫于社会公共舆论的压力,为了维护其社会公众形象,对于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有较强的敏感性抵制心理。同时,我国的外部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没有相应的职权,且没有正式法律条文予以承认的相关职能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迫于政府的压力,使得外部的评估机制不能正常运转,评估者只能顾及评估结果的科学、严谨性,而忽视评估结果的实际应用性,政策评估的效度与信度不高,最终导致政策评估的结果不被社会和决策机构重视。

3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改进思路

3.1 健全政策评估法律体系,营造政策评估法治氛围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规范化、权威化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推动政策评估得以开展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专门法律体系,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亟需构建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评估法治环境。首先,政府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中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对政策评估各方主体的责任与权利做出清晰的对应与平衡[15],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政策评估主体与客体在具体政策评估过程中的活动,从而减少政府干预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到政策评估的公平化与公开化。其次,政策评估中也要注意政策制定时的客观、科学性,建议以立法形式给予专门性政策评估机构以法律支撑与保护,维护评估工作的权威性,让政策评估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避免在后期评估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保障问题。

3.2 构建立体政策评估网络,完善政策评估信息公开制度

由于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政策重叠现象、政策资源的多元化等主客观原因,评估中想要获取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绝非易事。因此,要在健康促进政策过程的开始就建立政策信息评估网络系统,对政策过程每一阶段的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分析与储存,以满足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信息需求;需要建立相应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信息公开机制,除国家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信息之外,健康促进政策过程应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客观;还要依法创建相应的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责任问询机制,使社会组织和公众有权依法问询健康促进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中的相关信息,被问询的机构和成员必须依法根据有关制度和程序作出及时回应,并对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3 构建以专业评估机构为主的多元化评估体系,保障政策评估独立性

独立的专业性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匮乏是当下我国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工作停滞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一,可通过立法部门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独立的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第三方评估机构[16],给予其一定的行政职权,从而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保证评估组织实践中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政府可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或提供政策评估机构评估基金的方式,推进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持续、科学开展[17]。第二,政策评估主体的多元性可以保证政策评估的客观、公正,因此,政策评估的主体必须具有代表性,建议组建以独立专业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多元化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体系,构成以政策评估专家、政府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评估模式[12],促进政策评估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同时要注重提高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政府研究人员和政策评估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使其掌握政策评估的技术方法与理论。第三,要重视社会舆论的约束性作用,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来进行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促进问题的挖掘与政策的舆论评估,营造多元化的互动参与氛围。

3.4 不断完善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标准体系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需要统一标准以保证对政策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估。因此,应该根据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评估客体和评估目标的不同,不断完善学生健康促进政策评估标准体系。第一,要注重对实现学生健康促进目标量化指标的开发运用,使每个评价标准清晰化、可量化,以增强政策评估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在政策评估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理念下,可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中加入政策评估成本是否存在资源浪费、政策资源的配置是否达到最佳状态、政策绩效是否达到目标等评估内容。第二,健康促进政策评估者在评估政策之前必须了解健康促进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何种学生体质健康促进问题,它的预期目标是解决何种问题,否则评估者将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影响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结论的有效性,因此,任何一项政策都要尽可能地明确政策目标。第三,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具体实践中还应精选政策评估对象。政策评估具体实践中由于受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有限的困扰,以及健康促进政策本身的不可控因素,不可能做到对每项政策都进行系统评估。所以,评估过程之前评估者必须仔细筛选评估对象,确保我国有限的健康促进评估资源得到充分而高效的利用。

3.5 重视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政策评估结果的有效反馈有利于政策绩效水平的改进与提升[18]。当前,亟需转变政府观念,要注重以服务于健康促进政策目标群体利益为根本,重视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结果的及时反馈和运用,可利用自媒体、互联网等新兴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学生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鼓励公众参与政策评估,进而实现政策评估主体多元化。如此一来既对政策评估部门施加外部压力,促使其不断提高政策评估水平,同时能够及时发现评估中的问题并反馈给被评估对象和被评估单位,避免此类问题的重复出现,这也符合新时代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此外,健康促进政策评估能否达到其最终目的,关键在于评估结果的实际运用。因此,应将政策评估结果和政府自身建设联系起来,将其作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政府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政策评估不达标的地方政府要加大学生健康促进政策的资金投入与其他智力支援,并给与其改正完善的机会,并在后期进行再评估。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结果的运用,目的在于通过激励各级政府与教育部门更为积极主动地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绩效,使政策评估真正发挥其实际效用。

当前,我国政府和相关研究人员在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方面投入大量精力,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但大量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却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青少年体质健康日趋下降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就在我们不断制定各种相关政策,并热情高涨地加以实施的同时,却忽视政策评估作为提升政策效果的关键作用。目前,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政策具体实践中存在多种现实问题,同時社会各界对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重视程度还相对较低,需要加以改进、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在此背景下,我们不仅要看到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评估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特殊意义,更要深刻剖析其面临的实际困境,并积极地探寻健康促进政策评估的改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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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终结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一、公企改制四方共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有企业改制,历经四年的阵痛和磨合,目前接近尾声。为了总结提炼该区改制的成功实践,最近笔者专门进行了调查。这个区区直161家企业143家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其中整体出售60家,破产重组59家,兼并歇业24家。改制企业全部实现“两个转换”,即:产权关系全部转换,劳动关系全部转换。企业机制创新,活力增强,取得了地方、企业、投资者、职工四方共赢的实际成效。

1、工商税收大幅增长,提升了贡献份额。该区区直企业改制前,工商税收在全区贡献份额仅占三分之一,比不过乡镇企业。改制后改变了“镇强区弱”的现状,2004年区直企业工商税收达到21亿元,占全区税收总额的54.48%。目前盐都区税收超千万元的企业3家,区直有2家;税收超百万元的企业76家,区直有45家。四年中改制企业对区级财政的贡献率年均提升6个百分点。

2、企业活力明显增强,改善了运行质量。企业实现“两个转换”,运行机制发生根本性变化。优势企业明确了投资主体,经营规模迅速扩大,2004年盐都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达到16家。宏大公司改制后,销售突破10亿元;劣质企业通过破产重组,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迅速恢复生机活力,59家破产企业,51家死后重生。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运行质量。

3、投资回报滚动增加,扩大了开放水平。该区企业改制把吸纳外地大集团大老板收购重组作为主要形式,以增量投入启动存量资产。台州印染公司、肯德基、上海联华、农工商、南通时代超市等一批外地企业集团兼并收购、租赁参股的盐都区属企业达到72家,新增投入8亿元,盘活资产10亿元,资金年收益率达到9 2%。外地企业“入主”盐都,不但每年增加资金投入,更重要的带来先进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驱使盐都企业融入更大市场体系之中。

4、社会保险全面建立,增加了职工收益。该区3 5万名职工在改制中转换身份,80%办理了失业、养老、医疗三个保险。提前内退职工1 2万人,领取了生活补偿金。1 6万人重新上岗,占下岗职工的70%左右。部分改制成本严重不足的企业,通过“部门内部调剂、财政重点支持”等办法,职工同样得到妥善安置。上岗职工年均收入8000元,比改制前增长50%左右。企业改制维护了职工利益,职工积极支持参与,保证了大局稳定。

二、整体推进,启示颇多

1、在整体推进中科学筹划。改制之初,盐都区属企业现状不容乐观。161家企业中,正常运转的60家,严重亏损的26家,资不抵债的75家。改制工作在全面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优势企业一步到位。按照“靓女先嫁”的思路,对有净资产或资产质量较好的30家优势企业先行一步。改制形式以整体出售为主,一年之内,24亿元公有资产全部退出,职工劳动关系全部转换。由于这批企业大部分为重点骨干企业,改制工作的速战速决,为保证该区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打牢了基础。劣势企业各个击破。改制时该区区属企业全部净资产只有4亿多元,且主要集中在宏大、恒力、双昌等8个企业,绝大部分企业资不抵债。在完成重点企业改制后,他们适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劣势企业破产重组上。对lOO多家劣质企业,组织法院、劳动、国资、国土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逐家从资产结构、债权债务、走人成本方面分析排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将85家企业列入破产范畴。经过不到2年时间的运作,目前破产终结的达到59家。对20多家职工较少,无产可破的企业,在结清职工债务、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关门走人。特殊企业特殊对待。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改制不可能一个模式。该区针对有的驻城企业资产处置因与市区规划不同步而难以变现;有的企业因资产未来增值潜力大,急于变现划不来,还有的企业由于情况特殊资产一时难以处置。对此分别采取不同策略:与市区规划不同步的,积极争取市规划部门优惠政策,改制工作允许主管部门推迟一步;对资产增值潜力大的,明确先由国资公司或土地储备中心暂行收储,在解决职工债务、补偿问题的基础上,资产实行租赁经营,待价而沽;有些企业资产总量大,一次性出售有难度,则采取化整为零,分批变现的办法,因企而宜,特事特办,使一大批“老大难”企业的改制迅速突破。

2、在三进三退中抢抓机遇。盐都企业改制存在的特殊情况是区行政中心南迁新区,很多企业仍在市内。一方面随着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地价不断攀升,服务业迅速崛起;一方面随着工业经济规模扩张,不少企业做大做强需要跳出老厂区,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改制工作在资产处置上采取了“三进三退”:一是退二进三。引导企业策应城市改造,提高资产变现价值,全部或部分实施退二进三。美虹集团建成占地2万平米的海鲜城,砂轮机厂土地出售开发房地产,酒厂与盐城市亨达集团共建城中城。这类企业共有30多家,增加改制成本5亿多元。二是退城进区。鼓励重点企业结合改制,跳出市内,到盐都新区另起炉灶。该区专门在新区辟出地盘,作为改制企业工业园。目前进区建厂的企业有宏大集团、恒力公司、锅炉公司、瑞佳公司、高中压阀门公司等20多家。这些企业利用退城进区获取的土地级差,实施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构造做大做强企业的发展平台。三是退守为进。盐都部分企业资产处置,前期工作基本就绪,但因与市区规划不同步而无法进展。开始企业和主管部门是等市内规划、等上面协调,影响了整体进度。后来采取“退守为进”的办法,抽调体改、国土、劳动、法院等部门同志组成工作组,专门负责对上协调,争取政策倾斜。该区共有涉市规划土地81宗1029亩,经努力已获处置的56宗532亩。市改革办针对盐都情况,专门出台三个会办纪要,把60家盐都重点企业作为特事特办对象,打开了绿色通道。

3、在落实“三公”中规范操作。盐都企业改制能够在复杂情况下平稳推进,经得起法律法规检验,得到广大职工支持,主要得益于规范操作,把“三公”原则贯穿于改制全过程。重点把握好“四关”:一是方案制定关。每家企业的改制方案,报批之前,必须经职代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公布上墙告示每个职工。破产企业立案,按照惯例主要是企业申请,部门审批,再报当地法院立案。为了把好立案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设立了四道审查制度,预防和排除了少数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的不良行为。59家破产企业经江苏省法院审查,全部符合法律程序。二是资产处置关。企业资产评估由该区改革办指定专门机构,评估结果一律公示上墙,接受群众监督;资产拍卖前,由企业保安人员、职工代表组成护厂队严格监管。并对少数企业转移资产现象进行了严肃查处;组织拍卖时,重视做好竞拍前准备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面向全社会争取更多竞拍者。坚决摈弃内部照顾协议出售的做法。三是费用支出关。对企业清算组人员、留守人员支出费用严格控制。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破产企业清算组支出费用,由法院分管负责人审批。所有支出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四是债务清偿关。企业债务清偿在执行正常程序基础上,突出维护职工利益。有改制成本的企业,确保“职工补偿、社会保险、各项集资”三到位。改制成本不足的企业,则重点由部门内部调剂保证限期到位。企业债权在国资部门严格核定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加大清收力度,并采取奖励清收、拍卖债权等办法及时了断。由于把牢了四关,整个改制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

四、在开放重组中谋求发展。改制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发展,在机制创新的基础上把企业做大做强。该区把实行开放重组确定为企业改制的基调,努力通过吸引外地大企业大老板加盟盐都企业,达到体制转换,投入增加的双赢之效。一是加大政策导向力度。为了鼓励改制企业投靠大企业大集团,该区实施税收返还政策,凡新重组企业只要在盐都注册纳税,当年入库税收超出平均水平的部分地方留成40%返还企业。资产拍卖时,同等条件下更倾斜于给外地大企业大老板收购。对少数部门实施企业改制,采取内部“谈婚论嫁”的做法,给予严厉批评和制止。二是加大推介对接力度。企业改制与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该区将40多家需要重组的企业和部分房产和土地,制成光盘和推介手册,利用网络媒介向外发布。区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先后3次赴浙江、苏南等地组织推介活动,积极寻求战略投资者和合作者。同时多次邀请沪、浙等地客商实地考察,吸引他们前来收购重组。两年多来,温州、台州、杭州、宁波、上海、南京等地的50多家民营企业已将重组盐都企业作为投资兴业的热上。三是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为了创造开放重组的良好条件,该区通过“服务是天职,满意在盐都”系列活动,努力打造盐都环境品牌。对部门服务制定了“一次告知限期办理制”、“企业首次违规免处制”、“全程免费代理制”等十项低效服务制度。对企业改制重组碰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每月集中现场办公,当场拍板解决。从综合经济部门抽调32名业务骨干,由四套班子成员牵头组成22个工作组,进驻重点企业。对少数服务部门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收费偏高等问题,下猛药整治并电视曝光,

(作者单位: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公共政策终结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以家庭承包制的全面推行为界,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大体经历了这样的演变过程:基层政府所承担的职能首先是不断得到强化,并在人民公社时期达到顶峰;其后却又不断弱化,甚至完全退出供给体系。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中一个主要的制度原因,就是在家庭承包制这一农村基本制度层面的重要变革实施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却未能随之进行及时的制度变迁,而是基本上延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外供给模式。直到税费改革完成,制度外供给模式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在原有公共服务体系已经解体、新体系却未能及时建立的情况下,当前的体制安排带有明显的过渡性,乡镇政府目前这种尴尬的角色定位亦不会是长久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农村基层政府 历史变迁 制度外供给

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农村基层政府转型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基层政府能否适应时代要求,适时完成其职能定位的合理转变,将直接关系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本文的主要工作,就是回顾与概括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历史变迁过程,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以期找出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一、小农经济时代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与基层政府定位

整体而言,中国农村的发展史大体可以被区分为三个时期,即小农经济时代、集体经济时代和家庭承包制时代。小农经济时代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的形式:由中央政府组织提供的、占主导地位的供给形式,以及以民间自组织形式存在的私人补充性供给,农村基层政府的作用只是到了小农经济时代的末期才逐步凸显。

(一)政府供给:中央政府在供给中的主导地位

尽管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行使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出发点、方式、手段各不相同,但是“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古代中国在农业生产上取得的巨大成就,无疑离不开国家政权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政府主动承担起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等方面的职责。

第一,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由于小农经济分散的地理分布和规模较小的生产组织,使水利工程灌溉设施及运输仓储等公共服务产生了先天性供给不足的缺陷。特别是一些跨地域的大型水利工程,虽然小农个体也能意识其重要性,但组织这样一个庞大系统工程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支持,严密协作和组织,复杂的技术和大规模的劳动投入,以及交易成本,却足以使自发的小农组织望而却步。只有国家机器才拥有和擅长这样的能力,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使命就天然地交给了政府。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为了提高生产水平、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无论情愿与否,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基本上能够拿出所获取租金的一部分,用于提供农业生产必需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在各个朝代恢复发展生产的初期,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水利系统工程的进行。虽然说供给的总量极为有限,而且初始动机往往参杂有其他非生产目的,但对于经济能力弱小、缺乏应对风险能力的小型家庭农场,还是在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生产保障,使他们比较容易在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进而创造了古代中国农业生产的相对高效率,维护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第二,农业技术创新和信息传播。中国虽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现的东方专制国家,但在实行重农政策和保护小农经济时,却类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在政府干预下,几次重要的农业耕作工具的发展、推广和使用,先进的耕作方法的传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围之广,都印证了这种方式对于市场自发传播机制有较好的替代性。比如,早在汉武帝时期,中央政府就曾在全国范围内倡导新技术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广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在短期内普及了新技术,迅速提高了农业产量,并使中国的农业生产就此走上了精耕细作之路。

(二)私人供给:民间自组织及个体形式的补充性供给

虽然古代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比较重视为农业生产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但由于主要集中于一些大江大河治理,且数量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要求。到了传统农业社会的后期,随着国家所有土地保有量的削减,政府“授田于民”的能力逐步丧失,由此产生的财政收入也随之锐减,由政府规划实施的大型农田水利设施急剧减少,进而对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政府在供给上的不作为,使得公共服务的私人供给开始逐步活跃起来。具体而言,私人供给有两种主要的形式。

第一,民间团体的自组织供给。建国前,中国农村广泛存在着诸如“闸会”等形式的民间水利协调、管理组织。因为此类民间组织基本符合奥斯特罗姆定义下的自主治理组织的基本特点,所以笔者称之为民间自主治理组织,将这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称之为民间团体的自组织供给形式。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中对这一供给模式做了较为翔实的描述,他指出:“百泉河流域为我们提供了闸会之间合作的很好事例:每年各闸会会集一次,疏浚百泉河,加固或维修堤坝和桥梁。两县闸会按其用水量之大小水平提供劳力和财力”。此外,诸如“火会”等民间自组织形式的公共服务供给在建国前也曾十分活跃。

第二,私人个体的投资活动。这是在国家财力相对短缺却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时,逐渐发展出的一种公私合作的权宜之计。它的前提是给予合作投资个体某些优惠政策,同时投资个体往往也是当地土地大户。但当这种合作触犯到投资个体的利益时,工程常常会半途而废。相对于民间自组织形式,这类供给形式并不常见。

(三)农村基层政府在供给中的职能定位

作为政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的发展进程相对应,农村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也在经历着不断的调整与变化。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这种演变在内容和主次先后方面有不同的表现,但无不呈现一种共同的趋势:即政治职能逐步减弱,社会职能日益增强;并且从简单的防御职能向建设职能发展。在小农经济时代,农村基层政府职能的重点在于代表君主维持对当地的政治统治,完成赋税征收、劳役征召和士兵招募等工作,职能重心被定位于社会稳定和汲取资源,公共服务职能则被普遍放置于极为次要的位置。随着帝国的统一,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政府的活动有了进一步的拓宽,开始提供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例如组织农民兴修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平时重视对农民的教化,出现灾害时注意救灾赈灾救济等。但总体而言,农村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相对中央政府仍处于非常次要的位置。

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这一定位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中国长期以来高度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及由其引发的政府间财力安排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量始终徘徊在一个非常低的水平。另一方面,在古代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出于对

地方尾大不掉的深刻警惕,专制君主们总是习惯性的希望将尽可能多的财税资源留在自己的手中,大搞财政制度上的“强干弱枝”。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所能调动的财政资源极为有限,所以基层政府即使想在供给中有所作为也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也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当历史的脚步推进到民国时期、小农经济时代行将结束的时候,农村基层政府的职能也开始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在公共服务方面,随着地方行政与司法职责的逐步分离,经济事务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务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基层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所扮演的角色亦变得愈发重要。

二、集体经济时代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与基层政府定位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是在制度均衡不能维持的情况下发生的。特别是宪法规则这一对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制度安排发生变更以后,必然导致原有制度结构的失衡,从而可能引发相应的制度变迁。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演进,是中国农村宪法规则安排层次的变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随之出现了重要的变化:以劳动力替代资本的制度外供给模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一)公共服务的制度外供给模式

人民公社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公社实行党政不分、政经统管的基本制度架构。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国家控制了农村各项资源的产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出的占有权和剩余索取权以及人力资源的事实所有权,这就构成了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村的制度秩序。这一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又进一步确立了农村社区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本规则。当时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都由集体统一组织、安排,人民公社既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决策者,也是组织生产者和管理者,农民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

在当时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以农哺工的宏观制度背景下,公社通过税收等制度内财政手段筹集到的公共资源极为有限。如果完全依靠公共财政资源进行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必然会导致供给的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维持人民公社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共服务就不得不主要依靠制度外筹资的形式进行制度外供给,即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筹集,实际中采用的是以劳动力代替资本的方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动员组织劳动力承担土壤改良、水利建设、道路修建等劳动密集型项目,劳动对资本的替代达到了难以复加的程度。

总体而言,这种供给模式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公共服务的供给同时存在财政和制度外筹资两个渠道,且以后者为主,人民公社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共产品主要依靠制度外供给。(2)工分制的分配方式使集体可以根据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决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工分制下的分配程序是先扣除各项费用,再确定个人分配,这就使得公社制度外公共服务供给的成本分摊机制变得十分随意和隐蔽,社员则一般不会对自身的制度外负担有直接的感受。(3)人民公社的劳动力管理体制使得集体组织可以随心所欲地指挥和调配劳动力,进行劳动密集型的公共建设。“与其他任何制度安排相比,公社制度在将劳动力资源配置于公共产品的生产方面确实具有最大潜力。这主要是由于工分制条件下工分总量的膨胀几乎不受约束,制度外公共产品的人力成本,以增加工分总数、从而降低工分值的方式得到分摊,工分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4)自上而下、行政命令式的供给机制。由于农户没有任何经济自主权,在关乎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供给中很难发出有效的声音;另一个方面,公社经济模式下农户高度的同质性,使他们缺乏对公共服务的主动需求,亦不存在需求的差异性,这使得自上而下集中的、统一的提供公共服务变得非常便捷而高效。

(二)成就与缺陷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强有力地推进农村的制度变迁,使农村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教育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对农村社会进行全面改造的庞大系统工程需要相应的财政支撑。但在人民公社时期,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刚刚起步、资本原始积累匮乏的阶段,再加上对工业和城市发展的有意倾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所需资金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财政来承担,而只能是在政府主导下更多地依靠广大农民,以自给自足的方式来提供。客观地看待这一体制,就会发现这种制度安排通过对乡村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较好地举办了历史上未能办到的许多公共事业,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得到长足发展,奠定了新中国农田水利的骨架和基础。时至今日,这些兴建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中型水利设施仍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普遍实行“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制度,使中国农民在历史上第一次享受到了一定的医疗保健。

如果按照现代产权理论进行分析,则可以发现,人民公社的制度形式显然更多地具有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的特征,而非集体产权。“三级所有”实际上是一个产权模糊化的安排形式,几乎否定了任何确定性的产权主体。与上述基本产权安排相对应,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利益高于农民个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农民集体力量为源泉,但忽视农民的个人偏好和产权,强加于农民的约束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这种体制在短时期内依靠政治保障获得了巨大成效,但却存在激励扭曲等方面的缺陷,长久以往,势必导致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形成集体选择理论中的“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现象”,致使效率低下,严重制约农业、农村的持续发展,最终导致人民公社制度难以为继,进而被家庭承包制所取代。

三、家庭承包制时代的到来与制度外供给模式的延续

家庭承包制的全面推行,是中国农村宪法规则层次制度安排的又一次重要变动,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却未随之进行及时的制度变迁,而是基本上延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外供给模式。供给体系变迁的滞后性,成为引发农民负担、乡镇财政扭曲的一个重要体制原因,并最终导致自身制度安排的失效。

(一)制度外财政与制度外模式供给的延续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人民公社体制的权威基础彻底动摇了,乡镇政府随之被普遍的重新建立起来。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的主要公共职责被概括为“领导本乡(镇)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按照公共财政的一般理论,乡镇政府履行这些公共职能应完全依靠制度内财政,结合中国的财政制度,即应依靠属于制度内财政范畴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来完成上述职能。但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政府履行这些职能时所发生的费用并非由乡镇制度内财政全部承担的,政策允许全乡(镇)范围的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交通等五项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可在全乡(镇)范围内“统筹”。也就是说,在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中,绝大多数的成本分摊机制并没有纳入制度内财政的收支制度范畴,而是主要依靠“灵活性”很强的各类乡镇“统筹”,这就等于在事实上承认了盛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

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外供给模式的合法性。尽管成本分摊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游离于公共财政收支制度范畴之外这一点来看,现行体制却无疑是公共服务制度外供给模式的延续。

众多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在家庭承包制实施以后至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可以从制度外财政收入在乡镇政府可支配财力中所占的比重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参见表1)

(二)制度外供给与农民负担显性化

现行农村公共服务的成本分摊机制虽然从本质上讲是公社时期制度外供给模式成本分摊机制的延续,但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从公共服务所需物质成本的分摊机制来看,公社时期是在集体分配之前直接从各个基本核算单位中一并扣除,单个农民并不清楚自己分摊的物质成本为多少,因此对负担轻重与否的感受是间接的。而在现行体制下,农户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公共服务所需物质成本直接分摊到户,个体农民对负担轻重与否的感受是直接的,这就导致农民负担问题开始显性化。

其次,从公共服务所需人力成本的分摊体制来看,公社时期惯用的办法是增加工分总数、降低工分值,个体农民同样不清楚自己的负担份额。而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农民获得了劳动的自主支配权,乡(镇)、村两级动员劳动力资源的能力大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服务所需人力成本的货币化程度大大提高,农民承担的公共服务人力成本分摊大部分以货币形式支付。这是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生产的劳动密集度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同时亦是增加农民物质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制度外筹资的产业对象不再限于农业。一般而言,经济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制度外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各类企业上交的利润、管理费和乡镇统筹资金;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度外财政收入则主要依赖于直接来源于农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乡镇统筹资金以及其他临时性集资、各种罚没收入等,极容易“统筹”过度,引发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

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实,相比人民公社时期的平均负担水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全国农民人均负担水平,并不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说,由于所处历史阶段不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负担水平与家庭承包制时期并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民负担的显性化,以及制度外供给模式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由此引发的“三乱”问题,使农民负担问题不断被激化,以至愈演愈烈。趋于白热化的农民负担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长远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决策层对此的反应也是连续升温:1985年,农民负担问题还仅仅是“消极因素”,但随着矛盾的尖锐,政府压力越来越大,定性也越来越严重。1993年定性为“政治问题”,到1999年时,已经将减轻农民负担定性为“重大政治任务”。最终的结果是:新的公共政策——农村税费改革,被正式推向历史舞台,乡镇政府的制度外财政开始被迫退出历史舞台。

(三)农村税费改革与制度外供给模式的解体

财政是政府活动的血液,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依托。如前文所述,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以来,乡镇政府在公共职责的履行上一直严重依赖于制度外财政。也正是由于制度外财政的不断膨胀,引发了日益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最终导致农村税费改革的出台。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农村税费改革在本质上是对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外供给模式的改革。但问题是,如果在大面积压缩、规范乡镇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却不对现行的县乡财政体制进行同步的改革,加大对乡镇政府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那么乡镇财政危机首先冲击的将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

一方面,在现有的基本事权划分结构下,仍然由县乡两级政府承担农村公共服务主要支出责任的局面难以改变,这就使得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目前许多县乡政府不仅本级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非常薄弱,提供专项配套资金也非常困难。由于县乡财力无法兑现地方配套资金,只能主要依靠贷款满足配套要求;再者,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而设计的村级公共服务筹资模式——一事一议,由于在筹资方面交易成本过高,已经被证明对改善当前的供给匮乏状况意义不大。在以上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农村社区出现严重的公共服务供给危机就不足为奇了。在“保吃饭”、“保运转”的整体形势下,乡镇政府实际上已经无力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到此,继承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外供给模式实际上已经解体。

四、无农赋时代乡镇政府的尴尬角色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概括而言,演变的总体趋势是由纯粹的“汲取型”政府逐步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标志着中国的农村基层政府已经基本摆脱了农业剩余汲取者的角色,开始向服务型政府过渡。然而,现实的情况并没有按照理论预设的轨迹演进,而是出现了一些制度安排的“意外”:在无农赋时代,提供公共服务并未成为现阶段多数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相反,它们却普遍的严重脱离农村现实,成为“悬浮型”政府。

(一)税费改革的“意外”后果:乡镇政府职责的迷失

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自身财政状况的急剧恶化,除了部分发达地区的工商业型乡镇,多数地区的乡镇政府开始逐步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退出。与此同时,为了自身的正常运转乃至生存,乡镇政府把绝大多数精力都投入到了农业税费和乡镇统筹的征收工作中,成为典型意义上的汲取型政府。老百姓则以极具讽刺意味的口吻将这一时期的乡镇政府职能概括为“催粮派款,刮宫流产”。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税费改革有两个基本层次的目标:第一个层次的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此基础上,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将国家与农民的“汲取型”关系转变为一种“服务型”关系,则是改革的更深层次目标。应该说,第一个层次的目标到目前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农民的显性负担得到了极大的减轻,乡镇政府亦开始摆脱乡村资源汲取者的不佳形象。但是,税费改革更深层次的目标却远没有完成,而是出现了一些“意外”的后果:税费改革在减轻和取消农民负担的同时,开始对纵向和横向间政府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收入和支出的分权框架正在迅速消失,尤其是对于农业型地区的乡镇政府而言,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开始由农业税费变成来自中央及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农村公共事业的支出责任也在调整和改革中逐渐上移。在主要依靠从农村收取税费维持运转到主要依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转变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行为模式也在发生改变,总的趋势就是由过去的向下“催粮派款”转变为向上“要钱”、“跑钱”。在这种形势下,乡镇政府不但没有转变为政府服务农村的行动主体,而且正在和农民脱离旧有的联系,从过去典型的汲取型政府转变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政府,变成了表面上看可有可无的一级政权组织,尴尬地悬浮于农村社会之上。

(二)长期的制度安排抑或是“倒逼”式改革的暂时需要?

乡镇政府目前这种整体生存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作为一级政府所须有的公共性,其组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出现了变异扭曲,几乎只是在为自己的生存而奋斗。也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不少研究者认为乡镇政府已经失去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应予以撤销。

笔者认为,乡镇政府目前这种普遍的生存状态,与其说是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倒不如说是一种有带有过渡性质的刻意安排,这与决策层对乡镇政府整体状况的基本判断存在直接的关联。决策层对现阶段乡镇政府机构人员设置的基本判断是机构臃肿,人员超编严重,因此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精简机构和人员,“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否则就控制不住收费养人,税费改革就会前功尽弃。”在这样一种改革思路的指引下,改革采取了一种“倒逼”的方式:一方面,完全免除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总体状况已经十分糟糕,处于一种半饥饿状态,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连维持乡镇自身的生存都是问题,更毋论用于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点决策层应该十分清楚。而在另一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却在飞速增长。但不断增长的支农资金并没有根据受益范围与决策权相匹配的原则,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大部分支农资金以打包、切块的方式下放给地方政府,而是多数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者是以走垂直部门的方式,绕开地方政府,尤其是农村基层政府,以期达到专款专用,严格杜绝乡镇政府将支农资金用于自身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结合这两个方面来看,其中的政策意图已是相当明显了:就是通过勒紧钱袋子的办法,逼迫乡镇政府自行精简。

但是,在“倒逼”式改革过程中所造成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权力上移,却会带来一些显而易见的副作用。首先,对于公共服务的供给而言,由于农村地域的相对分散和项目投资额相对较小,供给权力的上移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突出。这不是仅仅通过加强专家评审制度就能克服的。再者,在部门利益泛滥的背景下,通过走“条条”的方式运作支农资金,资金周转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亦是很难避免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机制也很难完全避免寻租行为的产生。此外,政府专项资金项目操作中的政策操作成本也不容忽视。

综合前文的分析过程,目前这种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既不符合公共服务供给中受益范围与决策权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亦不利于反映农民的真实需求,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决策的集权程度,其结果就是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供给的效率。由此笔者判断:决策层权衡利弊得失后所确定的当前这种支农财政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不会是长期坚持的体制,而是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普遍陷入极度财政饥渴的农村基层政府以各种理由吞噬支农资金,达到配合“倒逼”式改革的基本目的。当“倒逼”达到或者取得一定成效后,现行体制就会被改变,而且这一过程有可能不会太长。因此,在原有的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外供给模式已经在事实上解体的情况下,目前的体制安排带有明显的过渡性,新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才刚刚拉开序幕,乡镇政府目前这种尴尬的角色亦不会是长久的制度安排。

公共政策终结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其中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中坚环节,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政策的目标和效能。然而,近些年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政策的照搬、抵制、利用等方面。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困境的原因和解决阻碍公共政策执行的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希望能给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公共政策;执行过程;异化;困境;路径

在我国,地方政府,即政策的执行主体,是指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级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硕果累累的成就,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改革却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但是在地方政府具体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困境,出现了政策执行的失真失实现象,最终导致了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因此,认真分析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与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真正防止政策执行中的异化,提高政策执行的质量。

一、对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境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是整个公共政策系统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政策执行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照搬。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往往机械式的复制政策内容,照抄照搬的执行,忽略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政策本身的精神实质,不与时俱进和因地制宜,同时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这种僵硬的政策执行一旦遇到“水土不服”,政策执行不但不能解决当地的具体问题,反而政策执行者还把失败原因归咎于政策本身的不合理,把责任推给政策制定者,这就严重损害了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政策抵制。抵制公共政策的执行主要包括政策的执行者和政策的接受者。对于执行者而言,执行主体由于受到自身利益和政治觉悟的影响,会对其执行的政策产生抵制情绪;同样受利益因素影响,政策执行对象也会产生不接受和不认同的心理。要是二者同时对一项政策产生抵制情绪,其危害更为严重,将会使公共政策执行中断,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政策利用。政策利用又称政策选择性执行,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会根据自身需要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加以执行,然而对于那些有害于自身利益的政策采取规避或者直接不执行的方法。这种执行方式最大的缺点就是自利性,只会满足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利益,损害的却是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它会使得部门政策难以实现,不能完全的实现政策的既定目標,最终将会脱离集体主义原则的轨道。

(四)政策敷衍。对于政策敷衍的进一步理解就是公共政策的象征性执行。象征性执行是指地方政府采取搪塞敷衍的态度,只做表面文章,而没有实际性的行动,更没有将政策进行分解,转化为具体可行的方案;或是采取观望的态度,观望上级的态度,以期逃避政策的执行。[1]这种执行方式最大的弊病就是欺骗性,它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错失政策执行的最佳时机,根本解决不了具体问题,实现不了预期效果。

(五)政策附加。所谓政策附加就是附加性执行政策,是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加进一些原有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从而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力度、目标超出了原来的要求。[2]政策附加主要的特点是执行者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添加“土政策”来谋取私利,表面上打着与实际结合的旗帜,实质上各行其是。比如,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更好的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但是在许多地方,计划生育罚款却成了当地政府敛财的手段,背离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

(六)政策替代或歪曲。这种政策执行最典型的就是表现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共政策执行主体考虑到自身利益的冲突,往往采取执行表面上看似与原政策一样的内容,而实际上却已经背离了原政策的内容、目标和性质。政策替代不仅会影响到政策目标的难以实现,而且会有损中央政府的形象,降低政策的社会认同。比如,教育部明文规定禁止中小学生补课,是为了减轻孩子们的负担和压力,但是许多学校采取让家长签自愿补课承诺书的方式,正大光明的进行补课,这就违背了素质教育的初衷,丧失了政策的公信力。

二、对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制约,政策执行问题就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制约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因归根结底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大方面。

(一)制约公共政策执行的主观因素

1、公共政策本身的因素。对于公共政策本身而言,其自身的优劣程度直接会影响政策执行的结果。在行政管理中,如果一项政策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和可行性,那么在政策执行中就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不管花费多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结果终究是以失败告终。张曙光指出,“如果制度丧失了稳定性,人们也就不可能对其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判断,进一步的制度选择也就很难进行,这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都有其相对的稳定性。”[3]因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清晰、明确,决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就会导致政策执行者曲解或误解公共政策的内容和目标,造成公共政策执行的阻滞。

2、政策执行主体的因素。如果说政策本身是内因的话,那么政策执行主体就是外因,对政策执行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政策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政策实施的成效问题。政策执行效果与执行人员的素质具有直接的联系,其中,领导者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领导者的道德素质,如果在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取舍中,领导者选择个人利益,就会在执行中歪曲或抵制上级政策。[4]因此,政策执行者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更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另外,公共政策执行者较高的政治素质也是保持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坚定性的思想保证。

(二)制约公共政策执行的客观因素

1、公共政策执行的制度因素。首先,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是制约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核心。在政府垄断政策信息的情况下,目标群体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所接受的信息大部分来源于执行主体对政策的二次解读与宣传。[5]与此同时,政策执行主体对于执行对象的意见或建议反馈不及时,使得政策评估缺少依据,政策效果难以认定,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误也就在所难免。其次,政策评估制度是制约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政策评估作為政策过程的第三个环节往往受到人们的轻视,人们更加看重的是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宣传,客观上助长了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最后,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政策监督往往只是上级对于下级的监督,领导只是做出批示,而没有真正的跟进调查,或者即使检查出来了也只是口头批评,没有进行严厉的问责,致使下级对于自己所犯的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敷衍上级检查。另一方面,从“问责制”的缺失方面来看,问责制中常常出现“责权不清、主体缺位”,问责的范围不明确,这就导致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以什么样的形式来问责。

2、公共政策执行的环境因素。地方政府在执行公共政策时,还要受到行政系统外的环境因素制约。宏观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这些都属于大环境,一般是受到历史发展的变化而滞留下来的对新的政策执行产生阻碍。微观的环境是行政环境,是指“作用于行政系统、并为行政系统反作用所影响的外部条件和因素。”[6]行政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它的优劣、好坏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政策的预期效果。所以,执行者在执行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因地制宜并且因时制宜的实施政策,避免政策执行不力、失效和变形等问题。

三、对我国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异化的破解路径分析

地方政府作为政策执行的中坚力量,其执行力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自身的形象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水平

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必须是具有民主化,也就是要建立健全民主参与运行机制,每一项政策都是符合民意受到公众认同的。同时要合理的配置政策资源,以便政策有充足的资源前提,尤其是财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还有对于政策执行时的修补以及子政策的补给也是尤为重要的,这样会大大加强政策执行的灵活性。

(二)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是靠执行主体来实施的,政策执行主体的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共政策执行的结果。因此,必须强化政策执行人员的执行意识,要在公务员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中进行执行教育,让执行主体意识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性。政策执行主体还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训练,提升对每项政策的领悟能力,不断培养和提高自身的政策执行力,避免因自身失误而导致政策执行的偏差。

(三)健全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机制

首先,要建立充分的信息反馈制度。在信息传达过程中,必须防止信息传递渠道的单一化,中央政府在传达信息是应该坚持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严格、及时的接受中央下达的政策,防止政策实施的滞后性。对于政策出现的问题、意见,地方政府应及时、积极的反馈中央,以使中央和地方处于信息对称的优势。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想监督到位就必须制定出一套完备的执行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对于执行出现问题才能及时的纠正。除了加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还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三者相互合作才能更好提高监督职能。最后,必须完善政策执行评估机制。要利用好政策评估的结果,为政策调整和人事管理提供基础。

(四)优化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环境

一般而言,行政环境中的自然环境是已定的,无法改变,但是我们可以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创建好良好的经济环境。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建立、健全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体制;充分调动资源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其次,创建良好的政治环境。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系统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大力推动法治建设。再次,创建良好的国际社会环境。培养行政系统成员的国际意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全方位交流。最后,创建良好的文化、民族和宗教环境。

综上所述,政策执行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弊病,治理这一现象需要汇聚各种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分析,希望能够为公共政策执行者提供有价值的帮助,使得政策执行结果更加优质、高效。(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钱再见.公共政策学新编[M].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58.

[2]张骏生.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80.

[3]张曙光.制度、主体、行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137.

[4]黄兴使 史策 郑恒峰.提升领导干部执行力的思考[J].福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12):20.

[5]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三版[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26.

[6]丁煌.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关键在于完善监督机制[J].云南: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05):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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