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
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任何一项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都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道德风险存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控制
2015年3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银行业的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并最终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又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催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损害了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及金融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分析道德风险的本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集保护功能和救助功能于一身,在投保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时,由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旨在保护储户利益,保证银行信誉,稳定金融秩序。它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者指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性安排;后者是指通过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资金来源、赔付限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再次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3越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的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内涵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机,泛指交易一方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保罗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所述道德风险是指存在于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存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当中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向了显性存款保险,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储户更加关心存款的安全,更加关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第二,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使银行受到储户、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多方监督,这自然而然会使银行加强其信贷业务管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从而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第三,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其独有的保护功能,监督金融机构运营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储户的经济利益。
而实际上,存款保险的转变推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第一,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把存款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责任转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会放松警惕,不再会担心其存款会遭受损失,大大降低了其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督的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助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第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投保后,其损失的大部分将由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负担,这就必然导致银行的管理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所顾忌地冒险经营,进行高风险操作,将安全问题置之度外;第三,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大大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这会使以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疏于对银行的监管甚至可能会为了政绩违背监管原则,帮助金融机构虚假理赔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第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能会使银行放松自我约束,忽视储户利益。
三、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管制
通过以上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国家是否会制定相配套的控制政策来制约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及监管机构行为监督,首先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和央行外部监管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要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保证银行效率,例如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采用限额保险的原则,在设计保险费率时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制度;再次将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银行与监管机构之外,承担部分银行的监管职能,监督问题银行;最后在监管条款中制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遏制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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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2013年以来,广西天等县针对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空间窄、征缴难度大、基金收支缺口突出等问题,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新路子,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一体化执法检查为切入点,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无缝隙”排查、核实、宣传,全面掌握全县扩面征缴潜力,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一体化执法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经验做法被崇左市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广。
(一)政府支持。天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今年3月向该县政府作了专题请示,拟出了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会保险稽核一体化执法方案,请求县政府支持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并协调解决相关事宜。该县政府批准同意从政府层面统一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并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一体化执法活动,落实工作经费12万元,为一体化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部门配合。该县财政、税务、工商、宣传、公安、法院、住建、教育、卫生、工信及乡镇政府等部门通力合作,同心协力,全力支持一体化执法活动,既在参保上做表率,积极动员本系统各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要参保登记,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全力配合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形成合力。
(三)措施得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一是一把手亲自抓。由局长担任指挥长,副局长担任各执法检查组组长,实行“一竿子插到底”,亲自带队深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本组执法全过程负全责。二是整合执法资源。该县整合了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就业服务等股室、单位的力量,并抽调专人组成三个工作组,从用工情况、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工资的兑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三是计划周密。整个活动分自查自纠、检查核实、整改、处罚、总结等5个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现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已全面完成。四是调查深入。该县通过报纸公告、送达通知、入企核实、张贴公示等形式,对所有用人单位都发出了通知书,共发放通知和各种表格225份,收回196份;深入企业核实,把核实出来的名单张贴到各用人单位,接受举报和投诉。五是掌握数据全面。通过详细实地调查,摸清了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名单、用工人数和具体名单、进入企业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名单、参保缴费情况(含应缴五险金额、欠缴五险金额)等,为下一步开展扩面征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执法得力。天等县充分借助劳动保障法律的武器,切实发挥执法部门作用。一是充分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二是本部门执法单位联动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单位积极参与一体化执法活动,深入企业宣传,并下达限期改正书,参与日常监察和涉案仲裁。三是全县执法部门联动执法。县政府协调法院、公安、法制等执法部门,积极受理拖欠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对存在问题逾期不改正的,由县政府组织用人单位法人和财务人员集中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对逾期不整改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四是基金征缴和稽核同步推进。在开展执法大检查中,基金征缴和基金稽核部门全过程跟进,并发挥主要作用,执法检查与扩面征缴相结合,执法检查与基金稽核同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开展一体化执法以来,新增了10个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172名,收缴历年欠费988万元。
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农村养老保险对于百姓而言是一种有效的生活保障。这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对于农民百姓而言,有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及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加速,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家庭养老意识淡漠,农村居民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制度缺陷必定影响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客观需求,也是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大问题。本论文就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念出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介绍,通过对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分析,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众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乡镇、村)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体基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质量,有助于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发展的一种制度。
2 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经验,但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多样化以及各自特有的历史文化和人口结构,对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从整体而言,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福利型,这种模式主要来源于英国。它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退休国民,可以定期从政府手中领取到养老金,其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
第二种是保险型。这种养老保障模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他更加强调社会保障是个人的事情,采取自保为主,国家资助为辅的模式,这种保障模式来源于德国,后来,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在此基礎上确立了相应的保险型保障制度。
第三种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以强制储蓄为核心,实际上是一种由政府强制推行的自我养老制度。因此,养老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这种养老保险模式更加强调自我保障,减轻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同时,对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更加透明,便于监督和管理。这三种养老保险模型有着各自的利弊,同时,与国家的国情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进行参考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量各种模型下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和危机,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向削减福利成本和标准方面靠拢,此外,还鼓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行等。在这样的形势与背景下,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具有一定的启示。
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首先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再也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其次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国农村土地被占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土地养老保障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需求。
再其次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村土地的减少,使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向城镇,而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要么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要么不能放心地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4.1 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惠民政策,对农民而言,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得农民在晚年生活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撑。
4.2 财政补贴机制不够合理
财政补贴机制是有效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政府补贴能够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性和参与度,但是在实际进行补贴的归正中,部分财政补贴标准相对较低。
4.3 相关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是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相关法律体系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并不够明确,从而导致相应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4.4 农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
农民的经济收入是影响农民参保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并不高,同时还要去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于部分农民而言这是一种负担,这就会导致许多农民对于养老保险并不愿意参加。
4.5 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
我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劲需求来自于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的成功实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弱化。然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偏向城市,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供需失衡。
5 结论
总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农民生活和未来发展都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实际当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制度的建立,法律的体系建设都存在不完善之处,这需要后期不断地进行修正。但是从长期来看,各项制度的建设和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相应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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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作为一个急需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文章首先從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业抗风险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监管的有效性等方面分析了反保险欺诈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从投保人对策、保险人对策以及保险代理人对策等方面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反保险欺诈机制。
关键词:反保险欺诈;对策机制;保险代理
一、引言
当前,不但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保险欺诈也可算作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保险欺诈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严重侵犯保险人本身应有的诸多权益,另一方面也对社会财产以及社会公信力带来损坏。尤为关键的是,保险欺诈如果愈演愈烈,必将对保险业本身带来的良性平稳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在世界各国,保险业由于欺诈赔付事件,都在遭受着严重的损失。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保险欺诈而导致的赔付额度在最严重的时候已经逼近总费用收入的50%。与一些保险业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对比,我国目前尚未成立在业界被认可的统一保险统计部门,且我国保险业的立法也在持续发展的阶段,保险事务在监管方面也有所欠缺。尤为紧迫的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内,难以十分完善地判定欺诈的发生,也缺乏相应的部门和人力进行保险欺诈事项的调查取证。因此可以说,我国在反保险欺诈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抓紧研究和探讨保险欺诈的成因、危害和预防措施,从而助推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步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使这一行业跟随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脚步,发挥其巨大的作用。本文对保险业反保险欺诈的对策与机制进行研究,具有比较好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反保险欺诈的意义
保险欺诈极大地损害了行业利益与客户利益,因此反欺诈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保险行业的发展,最受益的群体必将是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反保险欺诈最大的意义,就是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应得权益。从世界范围内的保险业反欺诈行为来看,其最大的目标便是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使消费者拥有知情权,从而自由地选择各种业务,并结合相关的条款享受正当的权利。
(二)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
一旦保险欺诈发生,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社会公信力的损失,中国的保险业正处在起步期,这样的损失是行业的灾难。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各类管理机制,使自身具备足够的抗击风险的能力,才能提升综合竞争力,做到可持续发展。对保险欺诈行为,为了尽可能降低此类事件发生的风险,应该作到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这对保险公司是一个挑战。只有有效地进行反欺诈管理,才可以使保险公司避免大量不当理赔,一方面保护了公司自身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公司营业信息的真实性与透明度,使公司尽早转换为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总而言之,只有做好反保险欺诈管理,才能使保险行业通过各种机制与方法及时地发现保险欺诈风险,避免保险欺诈风险。因此,可以将反保险欺诈视为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向现代化管理迈进的关键一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全行业的抗击风险的能力。
(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只有为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反欺诈管理体系,才能使其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准确评估,一方面能够避免赔款方面发生的漏损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可能减少理赔周期,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尤为重要的是,还能够降低由于虚赔滥赔等情况的发生而致使的保险公司成本提升,最终为公司留下合理的利润空间,提升公司的综合能力,使消费者享受到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红利。尤为重要的是,将反欺诈管理体系与保险公司的管理流程相互彼此进行配合,能够在微观的层次上夯实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十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打下基础。
(四)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全球不少国家,均早已开始对保险行业实施了监管,目前,不少国家已经将注意力聚焦在反欺诈监管方面。国际保险协会明文要求: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必须能够有效地监督各类接受接管的保险公司能够积极引入有效的策略,对有可能发生欺诈行为的实体及个人,进行预防。在此要求之下,包括美国、法国等保险业基础十分深厚的国家以及地区,均设立了专门且独立的保险行业监管委员会,专门进行各大保险公司的反欺诈监管。这些机构的实践完全可以证明,只有不断进行反欺诈管理,才能够使保险业的用户群体基本利益不受侵犯,从而维持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使本国及本地区的保险市场能够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最终受益的是广大的保险消费者。
三、反保险欺诈的对策与机制
不管在任何国家,发生保险行业的欺诈行为均会对各方面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一方面使保险公司蒙受较大的商业损失和信誉损失,另一方面也对社会的良性发展台式造成损坏。一旦发生保险欺诈,首当其冲保险人的利益会受到巨大的影响,一方面能够让保险人付出经济上面的代价,另一方面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其名誉:而在保险投保人的视角来看,一旦出现了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就会显著加重,而且保险为投保人带来的正当保障也会受到影响:而在整个社会的方面,一旦一个市场环境之中不断发生保险欺诈的行为,这个社会本身所形成的诚信系统就会被挑战,社会中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也会遭受破坏,社会的稳定局面势必受到不良的影响。所以,只有使消费者在保险行为之中的正当利益得到保护,才能够真正实现保险行业的发展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应该不断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有效策略,识别和防范可能发生的保险欺诈行为。
(一)投保人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
在我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少公民尚未形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因此不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这也在某种堵上使保险欺诈的行为屡有发生。有很多保险消费者并没有认识到保险欺诈对自身及整个行业所带来的损害,不少人均认为,作为保险业的消费者只需定时定量交齐保险费用,就能够在发生状况的时候获取正当的赔偿,所以这部分人并不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严加禁止,反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宽容。并且,各大保险公司在反欺诈方面的宣传及知识普及做的也不够,并未使保险消费者十分了解保护自己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方法。所以,应该下大力气深入开展对保险消费者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知识普及,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实到反保险欺诈的行为之中。一方面,保险公司及上级管理监管机构,应联合相关的媒体,对公民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民众一方面可以理解保险法的内容和意义,另一方面也能够熟悉保险公司的各种险种,通过民众和媒体的参与,能够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针对全社会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应该加大对之中行为的处罚宣传,使社会公民均能够对保险欺诈的恶劣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其是一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有所了解。只有全体民众均参与到反保险欺诈的行为之中,才能够对欺诈者有所警示,对欺诈行为能够第一时间识别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使保险公司反欺诈的作用尽可能发挥出来,使社会民众意识到保险公司的决心,从而在根本上防范保险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投保人利益不受侵犯。
2,构建信誉机制
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并降低保险欺诈发生的前提之一,就是在公众之中构建鲜明的信誉机制,从而提升保险欺诈人在心理上所付出的道德成本,进而显著地降低保险欺诈行为。为了构建有效的信誉机制,一方面应该完善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并综合考察一些法制建设比较发达的国家在这方面的法规体系,并且不断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誉法出台,同时针对各种信誉不足者给出惩罚,使公民在失信时必须付出必要成本;借助信息技术,构建全体公民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记录每一名公民的信誉不良信息。另一方面,针对公民的信誉水平构建客观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指标体系的建立,能够给我国的个人信用提供有效的管理基础,在必要的时候对每名公民的信誉情况进行抽查,由于第三方机构的存在,抽查结果可以维持公正性:在此基础上,在全国的层面构建全体公民的信誉信息档案,将全部的个人信誉数据在所有的信用评估部门之间进行共享,从而为对个人信誉的评估提供极大的方便。同时也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积极倡导守信原则。只有在全社会构建起健康的信誉文化,才能够使社会每一个成员拥有足够的信誉观,进而指导自身的行为。在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持下,在全社会范围的道德舆论监督之下,才能增强社会民众对自身信誉的珍惜,而一旦全社会拥有了信誉机制作为基础,更加有利于降低保险欺诈行为,使保险行业按照既定的轨道发展。
(二)保险人对策
1,信息披露体制的建设
在全国范围之内,建设严格标准的信息披露体制,是反保险欺诈的关键。建设合理的披露机制可以在各类保险公司之内构建完善披露机制,进而遏制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各大保险公司应该尽力使自身的披露信息足够客观与真实,应该用行业统一的信息标准进行存储和处理,从而使披露出的信息可以让需要这些信息的公民获取和理解。在实现信息披露的时候还应该使相关的信息足够充分。而在具体的披露方式的选择方面,保险管理机制完全可以充分结合自身在信息掌握方面的长处,例如可以在公司公众网站上开辟专门的空间,以定期的方式进行数据的发布,而其中一些关键性的信息更是应该在第一时间发布给公众,这些信息包含以下一些方面,例如新承保理赔信息、新近的典型理赔案例等,使关注这些信息的民众可以及时地获取行业内部的所有信息,尤其是与自身的利益关系密切的信息等。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应该尽可能真实和完整,尤其是其中的经营信息、事前信息以及事后信息等等。由保监会对以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从而在根本上增强我国保险行业的透明性,使消费者可以免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利地位,使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使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也使保險市场行进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
2,加强保险监管
一直以来,我国所采取的对于保险行业的监管模式,其主要目标是为了避免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无序竞争。客观地讲,以上的模式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行业之内的不当竞争,从而使目前的保险体系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但其负面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最主要的不足之处在于这种模式很容易在保险行业内出现垄断行为,并使不少保险公司长期低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以上的监管模式,在实施的时候往往大量引入行政命令,市场调节机制不足,所以无论是透明性还是灵活性都存在着很多的欠缺。在这种模式之下,被监管的保险机构和实施监管行为的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行政部门在很多情况之下是无法结合行业之内的实际对监管方法进行及时调整的。所以,我国只有充分在保险行业之内引入市场化得管理机制,并结合实际国情来实施符合国家保险行业发展水平的监管方法,才能使监管行为的功能充分得到发挥。而我国的保险行业监管模式,由于引入了过多的行政化色彩,在未来的改良中,应该尽可能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实施监管行为的主体,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巨大功能,以多个监管主体共同实现全行业的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的两级监管体系分别来自保监会与各个地市的保监局,应该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水平的前提之下,针对反欺诈的目标,制定严格的反欺诈专门管理部门,同时结合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为监管部门配置合理的必要资源,为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流程之中引入防范欺诈风险的内容。同时,还应该在保险行业之内制订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公约。
3,加强反保险欺诈同业共享
通过构建我国保险机构行业内部的反欺诈数据中心,并且使所有的业内机构均能共享到这些信息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够避免发生重复保险的行为,也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连续欺诈案件。具体来讲,对于所有的投保人信息,应该能够在各个保险机构之内对其信息进行有效的共享,同时还应该将发生过欺诈行为的人的黑名单也在保险机构内部进行共享:并且,对于各类保险赔案的有关信息也应该在同业共享平台上进行发布,使欺诈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存储在习惯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之中;不同的保险机构之间,也应该在信息的获取和共享方面积极协作,从而使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率能够显著降低。此外,即使是小额欺诈赔款,也必须被监控和打击,不应该为了单纯的业绩也出现公司之间的恶性争抢。应该意识到保险欺诈数据的获取与整理的巨大意义,这些数据有助于更加准确和快速地识别出可能会发生的欺诈行为。只有将这些数据进行标准化的存储和管理,才能够在进行理赔案件处理的时候起到真正的作用,在数据库中进行信息的搜索和定位,从而省去大量的欺诈识别时间,提升工作效率。所以,相关机构应该组织力量,全面且深入敌构建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并能够在行业之内进行数据的共享。并且,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以及自身的自律之下,各个保险公司本身也要设立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是把保险公司投保人的不良信息进行收集与维护,以便于保险公司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时候对这些信息进行查询和检索,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4,完善承保理赔制度
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服务流程之中,理赔工作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合理的理赔制度的设立,可以起到防止发生风险的作用,能够明显降低欺诈的产生,因此应在保险公司内部被充分重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何才能构建一套完善的理赔制度,对于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在承保的环节,保险公司就应该安排力量进行核报验保验险,对投保者的各类资料进行充分的核实,尤其是确定保险标的和投保者之间确实存在保险关系。举例来讲,在承接财产保险时,保险公司的承保审核,就应该结合财产保险的实际情况,针对其中的一些主要元素进行风险的判别,必要的时候应该派专人去实地进行核实。尤为重要的是,还应对其中一部分购买了高额意外伤害险的客户资料进行终端核实,密切关注其投保的真实意图,以免留下欺诈的隐患。在处理保险理赔的事务里,要对理赔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管理,对理赔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一个合格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该能够做到结合公司的理赔流程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呵护规程的步骤去现场查勘事实,对损失情况进行充分的核实评估,对投保人提交的证明进行比对与判定,结合专业人员的论证,确认最终的保险责任归属,有理有据敌进行赔付,达到反欺诈的作用。
(三)保险代理人对策
1,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市场里十分关键的一个要素。目前,保险行业内部的分工呈现出越来越细化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保险代理人必将发挥越来越关键的作用。笔者建议,我国在保险代理人市场的建设上,要积极探索合乎国情的管理体系,构建小保险大代理的管理架构。也就是说,把数量较为稳定的保险公司视为保险代理人的上层元素,而将数量较多的保险代理机构视为下层元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代理机构所拥有的责任和权利,使其能够切实发挥保险市场的增值功能。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做到,为保险代理人群体赋予必要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明确自身所具有的责权利,同时结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为其设定必要的约束,并且在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构建管理纽带,使保险代理人群体能够承担起其行业内部的义务,改变其人员冗杂和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
2,加强保险代理人自律
客观地讲,现今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机制,和保险全行业的发展需求是十分不匹配的,难以体现出保险代理机制对于全行业的支持和推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十分有必要构建一个被全行业所认同的保险代理人协会,从而实现保险代理人的自律。协会的建立,能够进一步推进不同的保险代理人机构加强彼此之间的配合,同时和保险行业的管理层进行及时的信息交互沟通。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一方面,应该为保险代理人协会规定出其必须完成的目标和工作内容,而工作内容的限定,也要和目前我国的保险业整体进行匹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保险代理行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加强保险代理人自律的前提,是为这个群体设立近期和远期的发展规划与路径,从而确保其能够在实现必要效益的情况下服务于社会大众,在其管理监督下,使各个代理机构能够处在有序的竞争和发展中,最终促进保险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尤为关键的是,短期的规划也十分有必要,长期目标是在一个个相互关联的短期目标之下逐步完成的。另一方面,也应该确保保险代理人协会本身具有充分的自我监督性。应该构建合理的机制来触发保险代理机构本身通过公平竞争来提升自身的实力。这就要求保险代理人协会不但要实现自身的管理监督,也应对内部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處罚,通过自身的自净行为,来提升保险代理机构的群体活力,使其真正可以为保险市场的发展繁荣打下深厚的基础。尤为关键的是,保险代理人协会也应结合自身的各类资源,包括行业专家和各类技术储备,积极推进保险业的技术攻关,通过对当前全国的保险市场进行分析,对各类投保客户进行分类识别,结合不同客户的特点和需求给出相应的服务模式,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能够使保险业发挥其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保险制度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最终增强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准。更为重要的是,保险代理人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加速保险公司运营模式的优化。由此可知,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养。然而不得不正视的是。现今我国的保险代理人专业素养,从整体上来看是参差不齐的,数据调查显示,在我国,超过九成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者为下岗职工,具备足够保险服务知识的从业者数量比例仅不到百分之十,这个现状对于我国保险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就为保险代理人协会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必须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所管理的众多代理人从业者进行及时的专业培训。应该在自身内部构建具备足够专业水准的培训机构,为从业者提供符合市场和行业需求的学习与实践课程,逐步提升代理人从业者群体的专业知识,使其能够熟悉自身所从事的工作;在这个基础上,还应该强化全社会对本行业的监督,通过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使保险代理人从业者之间也能够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从而最终增强这个群体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为了进一步夯实这一群体的业务素质,在行业内部构建奖罚分明的激励制度尽可能唤醒保险代理人群体的潜能,使其能够将更多的精力与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来:对于其中十分突出的员工,则可以在物质奖励的基础上,为其配置一些更高水平的专业培训,在代理机构的内部构建自身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使员工能够感受到自身的归属感,使员工体会到自身努力所带来的回报。在保险行业激烈竞争的现今,只有持续增强代理人从业者的专业素养,才能够真正使保险公司的实力得到质的提升。
四、结语
目前,如何避免保险欺诈,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难题和研究的焦点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很多保险企业设置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引入相关的信息经济学方法,通过数学模型的分析和管理机制的优化,来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欺诈行为,希望能够在源头降低保险欺诈行为的出现率。这些国家的举措及方法均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国家的保险部门,也逐步积累了不少反欺诈的有效策略。客观地讲,当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依旧在起步期,有相当比例的民众并没有形成足够的保险意识,而不少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考虑,过分追求业务量的攀升,却同时没能同等地重视业务中所承载的风险,这就为保险欺诈的生长带来了巨大的温床,而过多的欺诈行为,势必会极大地损害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其难以形成较大的实力,无法与国际保险巨头竞争。所以,我国相关的机构应该以快补晚,抓紧时间,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保险欺诈问题的研究。本文根据我国当前保险行业的现状及不足之处,给出部分值得实践的具有价值的保险欺诈防范机制,尤其是强调对不同保险公司间进行信息合作共享,以此来杜绝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而随着行业逐步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国民也一定会逐步深入了解保险常识,这一方面能够推进保险业务量的提升,另一方面也会带来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可以说,保险反欺诈问题不会一蹴而就地解决,它会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与保险业同步发展,这就需要保险行业做出巨大的努力。
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1993年第三次失业浪潮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失业网结,即大学毕业生求职困难,昔日的天之骄子——当代大学生也成了失业群体中的新成员。在中国的国情下当代失业大学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这里所指的失业保险是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在内的广义的失业保险。
关键词: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就业促进
一、大学生失业的内涵
失业是与就业相对而存在的。根据国际劳工局的定义,就业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所进行的活动。失业是就业的对称,即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这一社会现象,其实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在对大学生统一分配的年代,大学生与失业问题无缘,他们毕业之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根本不存在就业难,失业的问题。近几年,对大学毕业生的统一分配政策逐步收紧,只限于对较少的若干专业的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其他大学毕业生需要在职业市场上供求见面、双向选择来挑选自己合意的职位。前几年,大学毕业生劳动力市场还是供不应求,所以大学生群体基本上都能实现充分就业。但是,到2004年开始,出现了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现象。
大学生失业是“知识失业”,即有知识的人或称知识分子的失业,是指接受过高等教育、拿到了毕业文凭和学位的人,具有劳动能力特别是脑力劳动能力,想找工作而在一定时期内找不到的这种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1]。大学生失业并不意味着整个知识阶层的过剩,而是与劳动力总量过剩有联系,它是构成总量过剩和失业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并随着总量失业的起伏而同步同幅变化。
这种大学生失业是由于供求错位助推而成的,人才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了,而高校扩招并一味追求所谓的热门专业,结果就导致了大量“产品”不能适销对路,是一种结构性失业。某些专业人才培育过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种产业的发展不协调,与社会的就业需求结构不相适应,这在经济增长过快和产业升级较快的时期就更加剧了大学生失业现象的诞生。
二、大学生失业的消极影响及原因分析
在2006年3月社科院发表的教育蓝皮书《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真正签约率只有33.7%[2]。
1.大学生失业的消极影响
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大学生失业使得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无法在劳动力市场得到回报,造成社会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2)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突然性不断冲击大学生乃至整个社会,会对人们产生重大的社会心理影响。由于昔日的天之骄子突然失业,人们开始有了“读书无用论”和“大学生过剩论”;就业难会给大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一些失业大学生心理失衡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3)大学生失业加剧,学历竞争畸形化,教育过度化,因受教育程度的分化带来的就业机会和获取财富数量的分化会使人们丧失追求公正和平等的信心。
2.大学生失业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劳动力市场是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1)企业角度考虑。现在大学生就业难,不是企业不需要大学生,而是因为许多大学生在大学里不努力学习有用知识和真本事,还自我感觉良好,在择业时期望过高,而企业所需要的是能真正为之创造效益的劳动者。(2)教育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与近年来扩招结构不当有关系。在我国,一边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客观存在,一边却大量培养高端人才,萎缩职业人才,于是形成了企业需要的人才找不到,企业不需要的人才到处都是。(3)经济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是因为资源错配,资源配置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较少地向知识型服务产业方向流动,较多地片面地流向重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使劳动力需求结构错位,致使知识型服务业岗位即所谓“白领”岗位需求相对减弱,而“蓝领”型岗位却出现旺盛需求,于是大学生找不到合适工作,而不少企业又出现“技工荒”、“民工荒”。
三、境外对青年及大学生失业问题的治理
大学生失业现象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也存在大学生失业现象。针对青年和大学生失业现象,各国采取的治理措施有主动的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修复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功能,调整产业结构以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此外,针对失业现象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一特点,各国都普遍采取了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即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四、大学生失业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
大学生失业是我国最近几年才产生的现象,我国也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治理大学生失业,关于能否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是可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生活获得基本保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不利因素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局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四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因此,需要大学生在入读大学期间就开始购买失业保险。
大学毕业生失业了,他们面临着生活困境,拿到失业证明又符合低保条件的大学生提出低保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最后再去民政局公示,这些申请程序很繁杂,有些毕业生即使特别需要这些钱也感觉很没面子,所以宁可不要。为了让失业大学生过了面子这道坎,我们不妨改变失业救济金的名字为就业扶助金。
2.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切实可行
大学生就业每年都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重庆的吴江林代表含着眼泪提出建议,有财政拨款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交纳失业保障金,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以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大学生的家庭和想创业或自学手艺的失业大学生希望政府可以让失业的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希望政府能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或许他们不能完全享受通常意义上的失业保险,但是他们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职能。
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通知》明确把大学生纳入到了失业保险范围内,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之所以毕业后能享受失业保险,是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成果紧密相关的,在国有企业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逐步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有所盈余,因此才能在整体经济持续发展、财政余力增强的情况下惠及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
3.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试行模式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可以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拨款,政府在大学生进校时,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同时也鼓励大学生的家庭出小部分资金,一起购买大学生失业保险,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秉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国家为大学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为了缓解大学生一时的压力,更多的是鼓励大学生参加政府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以及一定的工作见习服务,增强大学生自己的工作能力,促进大学生早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薇辉.对“知识失业”问题的理论探讨[J].上海经济研究,2005(3).
[2] 姚晓晓.大学生就业难令人忧[J].金融经济,2006(6).
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保险+期货”模式是指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对接形成的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即保险公司和投保该产品的农户都利用期货市场所具备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两项基本功能来进行自身风险的分散, 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与金融衍生品工具的优势将二者结合, 可以帮助农户有效地应对在市场经济状况下经常会面临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1.1 多维主体达到多重保障
(1) 传统保险的基本功能。首先具备传统农业保险所拥有的基本功能, 利用保险可以为农户提供有关于各项风险带来的损失补偿方面的保障。
(2) 保险和期货的合作。将农业保险与农户不是特别熟悉的期货市场结合起来, 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优势, 使农户对于风险分散工作有了更多了解, 保险公司不只是一个中介的作用, 但其在农户间的影响力有利于农户更加接受该产品;
(3) 融合创新的衍生功能。通过将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有效融合起来, 可以为农户提供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保险, 也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探索更加有效的基层地区金融扶贫方式。
1.2 发展保险+期货对接模式的意义
(1) 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发展, 稳定农民收入。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的结合, 可以推动保险公司与金融衍生品等机构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不仅能够保障农户各方面的风险。“保险+期货”的模式有利于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化补偿机制, 补偿农户可能由于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 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作用。
(2) 提高国家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农业保险与期货融合的模式,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对于农业方面战略目标的落实。因为如果采取托市收购政策, 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对多余的农产品进行收储, 会使得政府花费大量资金在对农产品的储备和流通环节, 这对提高农民收入起到的效果比较小。
2 我国“保险+期货”的试点情况
对于这一新型模式, 我国人保财险最先于2015年推出关于鸡蛋、玉米等农产品的期货价格保险产品。在实施玉米和鸡蛋等农产品期货保险产品后, 人保财险和上海新湖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等基本功能来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2016年1月, 广西开始实施有关于糖料甘蔗的价格指数保险, 可以为当地农户转移来处于食用糖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农户收入受损的风险。由农户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 而保险公司与期货市场合作, 当标的价格波动给农户带来损失时, 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进行损失补偿, 而保险公司在期货市场购买相应风险分散工具以确保自身收益的稳定。2016年, 大连商品交易所在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安徽等5个省区开展了“保险+期货”模式试点, 涉及的目标农产品主要有玉米、大豆现货, 为4158个农户提供价格保险服务, 共理赔482万元, 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收益。
目前, “保险+期货”试点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 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试点开展时间比较短, 仅仅探索了三年;二是试点的规模还比较有限, 相较于我国玉米、大豆的产量和现货量来说, 试点规模太小;三是试点模式仍较为单一。
3 相关建议
3.1 建立政府财政补贴机制
在保险与期货对接过程中, 应该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建立政府财政补贴机制, 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粮食托市收购制度, 将我国目前用于粮食收储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对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补贴, 变对农户的直接资金补贴为间接补贴, 双管齐下。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扶持:一是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二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大灾风险保障基金, 为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兜底。
3.2 完善期货市场功能
首先, 应该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粮食托市收购政策进行改革, 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功能, 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来进行风险的分散, 而期货市场交易者的增加则有利于正常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其次, 逐步推进农业生产规模经营, 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农民的风险意识会随着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强, 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会成为一条可行路径。最后, 积极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 由于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在我国发展范围还不是特别广, 所以应充分支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逐步放开相应的政策限制, 支持国内期货公司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吸引国外的投资者, 同时引进国外的期货公司在国内开展业务。
3.3 鼓励各类机构广泛参与, 共同服务“三农”
农业生产合作社行装新型农业主体的出现, 使得期货、期权等工具有了利用空间, 应鼓励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相关的保险和贷款支持, 开发有针对性、普惠性的保险产品, 让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 增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形成一个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内的绿色金融生态圈,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基于农产品期货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为解决农业融资难、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农民收入等提供新产品、新工具和新服务。
摘要:农业保险和期货的跨界融合是保险与期货双向促进的过程, 也可以切实保障农民的收益, 促进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符合国家精准脱贫的要求。本文主要对保险与期货对接模式进行概述, 对目前我国“保险+期货”试点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并对保险与期货对接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险,期货
参考文献
保险理赔探讨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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