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2015年5月,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行,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社会金融体系中坚力量的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经营风险也日益扩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不仅是对储户利益的保证,更为全面深化我国银行业改革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 银行退出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存款保险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准备金以直接支付的形式,向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支付全部赔偿款,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目的。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2015年,央行先后依次将存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调整由基准利率的1.1倍到1.3倍,这就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放开。而利率市场化之导致银行利差空间收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会加剧,银行业的整体经营风险上升。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需要配套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存款者的利益。现阶段,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承担隐性的存款全额赔付的责任。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当经济出现萧条或金融危机,银行业面临较大的破产风险,政府的赔付压力较大,往往导致存款保险的崩塌。因此,通过把风险分散给银行、政府以及存款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重大。
我国在很早就开始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1993年国务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5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形成,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需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时隔五年,2011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我们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通过了《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在全国实施。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从国外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受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条款(见表1,见下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款保障制度的构建形式,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由政府立法管理,强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少部分国家采取自愿原则。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采取的强制投保的形式。
二是存款保险涵盖的机构范围。机构一般涵盖了所有依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存款性机构。对于外资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三是存款保险的业务品种。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涵盖的存款产品类型为一般性存款(如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外币存款以及可转让定期存单视不同国家而定。
四是存款保险保额上限。少数国家对存款无限承保,绝大部分国家对单家银行客户存款总额制定承保上限。我国现行采取的是50万元的上限额度。
五是费率。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机构初始运转资金,后续资金主要由银行缴纳保险费进行补充。目前存在的两种费率安排:一种是统一费率,一种是差别费率。一般刚成立存款保险机构选择易于操作的统一费率,然后逐步向差别费率过度。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如何要看具体设计条款。通过分析《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研究论文等,并结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认为我国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是强制性。即涵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因此,我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小银行,也将同时覆盖国有大银行。
第二是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的费率最低,其次是股份制银行。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也更容易为受保金融机构所接受。现行管理制度中没有对具体银行适用的费率进行明确规定。但条例中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是限额保险。全额保险既增加经济负担,也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采纳限额保险的方案。事实上,在正常时期(非危机时期),主要国家均实行限额保险,据统计,主要国家最高赔付限额相比人均存款的比值是3.4倍。目前中国人均存款为6.2万,则合理的最高赔付限额约为20万。目前条例规定了50万元的限额已经考虑了多层因素,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的资金安全。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就是因费率和限额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增加。以某中小商业银行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为例,分析存款保险对其净利润的影响(见表1,见下页)。
有利因素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促进精细化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来对冲这部分成本,保持并提高盈利水平。
二是有利于加强负债管理。如果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差别化费率标准和上限标准,就对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有利于规模扩张。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意味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形成,从美国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大量中小商业银行破产为管理能力较强商业银行兼并重组提供了可能,一批盈利能力和管理效能较高的中小商业银行迅速成长为中大型商业银行,银行规模集中度提高。
三、商业银行采取的措施建议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日益临近,为适应未来市场变化和中小商业经营管理需求,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政策研究,提高应对能力。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条款和管理模式,将直接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只有深入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条款,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升全行综合管理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势必增加银行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增强资产业务的营运能力,通过增强资产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运行效率,提高全行资产业务的综合盈利水平。
同时,应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条款的细节,优化负债结构,降低保费成本。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根据不同商业银行类型、资本充足率等进行综合评级而执行不同费率,因此,银行必须加强综合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通过争取较好评级分数来降低费率标准。
加强存款客户分层管理,通过实行差别化的服务减少存款流失。如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上限制,就意味着存款余额较高的VIP客户需要在服务和安全性之间取舍,从我国的现状和金融体系架构来看,我国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仍然拥有隐形的政府担保,中小商业银行的担保程度会弱于大型商业银行,因此,VIP客户存款搬家的现象将不可忽视,加强对优质的大额存款VIP客户提供特殊服务和稳健经营来减少存款流失,将成为银行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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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 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
(责编:贾伟)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保障中国金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截止到2017年10月,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为210万亿元人民币,占到中国金融业总资产50%以上,在金融稳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存款保险制度是诸多国家(地区)与政府建立的行之有效的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制度之一。2014年10月29日《存款保险条例》在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并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存款安全,加强金融机构的市场纪律,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安全运营,可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和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保护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其在经营过程中仍面临着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如何在此制度环境下发展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银行脆弱性
银行高负债经营决定了其天然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从资产负债、信息不对称两个层面部分解决了其经营中存在的固有风险。
第一,存款保险制度解决银行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流动性等服务,使用自身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其流动性负债主要通过吸收各类存款获得,尽管银行监管较为严格,但无论是活期还是定期存款,规定银行如何进行放款使用的法律制度约束仍存漏洞。从银行经营角度而言,活期存款流动性强,稳定性较差;定期存款会出现存款人放弃部分利息收益提前支取存款的风险,因此定期存款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是,对银行发放贷款而言,贷款合同中会明确地规定贷款年限,且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不能在未到期时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换言之,在期限规定方面,贷款合同对银行的法律约束要比存款合同对储户的法律约束严格得多。存款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存款合同的法律约束,使银行经营过程中可以更加从容地面对流动性不匹配的问题。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存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由于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存款人在无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下无法识别“好”银行和“坏”银行;二是尽管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之前一般都会对贷款人进行调查以了解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但贷款人会想方设法掩盖对自己的不利信息,银行与贷款人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将使存款人可以识别银行经营的优劣,同时银行在吸收贷款人存款、发放贷款时也将因拥有存款保险标识而拥有更多与中央银行接触机会,客观上可以扩大银行授信数据的使用范围,弱化经营过程中对贷款人信息不对称的内在脆弱性,也将减弱贷款者不归还银行贷款所成的流动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中银行经营的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下的银行经营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隐忧:一是存款保险制度会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二是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储户的逆向选择问题。上述两方面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均会造成影响。
第一,存款人因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的担保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对于受保存款人而言,他们很少有动力去了解投保银行的运作,导致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高风险经营的银行可以通过少得多的成本获取资金。于是,更多资金流入高风险业务,使存款保险体系面临更大损失的可能性,而银行在没有监督下经营的道德风险发生可能性大大提高。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诱使投保银行的高风险经营。银行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委托后,从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会倾向于作出有损于储户利益的决策和行动,比如可能会选择风险更高、利润更丰厚的资产组合,从而增加了银行自身的风险。假如对所有的参保银行实行单一固定保险费率制度安排,所有的银行无论规模、无论经营风险大小都支付一样的保险费率,那么在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前提下,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在相同投资金额的项目中选择风险较高项目,风险较高项目贷款成功收回的概率较低,从而引发经营的道德风险。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中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指由于存款保险机构与各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体系可能会吸引较多问题银行的加入,而把经营风险比较低的银行排斥在体系之外的情形。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容易出现在完全出于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并支付单一固定保费的情况。该体系中经营风险较低的银行可能补贴问题银行,它们在存款保险中的收益与成本不对称,致使最稳健银行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已经加入的稳健经营银行也会从中退出。为了有足够的资金去补偿倒闭银行的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只能提高保费,会促使次等稳健银行新一轮的退出,进而加剧道德风险。最终,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的银行只会是那些问题较严重且自身十分脆弱的银行。这种逆向选择直接威胁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续性,可能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破产。
存款保险制度下
银行经营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应从如下几个层面着手大力发展业务,在满足监管要求的背景下获得更加长足稳定的发展。
第一,加快金融创新以提高银行竞争力。商业银行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创新出盈利能力较强、流动性较好且安全性较高的负债品种,逐步完善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和ATM等转账支付技术,对银行间跨行转账等支付手段进行优惠创新,吸引更多新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全方位、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利用衍生金融产品创新中间业务,对业务进行组合优化,增加盈利点;加大信贷业务的创新力度,创新信贷品种,在银行信用的前提下开展透支消费、担保、信用证等保证业务,为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充分开展票据贴现等业务。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渐渐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中小银行唯有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才能提高自身的存款吸收综合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持久发展。
第二,加强银行资产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统一考核指标口径,另外,银行应当设立独立专业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建立流动性预警机制。经济新常态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积累的一些不良贷款成为银行经营绩效提高的瓶颈,应采取措施优化贷款结构,降低贷款不良率,建立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来对社会上的各类经济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要密切关注,及时预防贷款客户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贷款违约风险等,及时完成呆账坏账的核销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不良贷款率,弱化存款保险的保障作用,防止自身成为存款保险制度逆向选择中的问题银行,防范自身经营的道德风险。
第三,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以降低对存款业务的依赖性。商业银行要明确战略目标,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在与其他银行展开竞争的同时要吸取别人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进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技术进步、管理规范和业务创新;打造独特的金融品牌,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方式的创新,经营战略实现从传统的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转变,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以降低对居民一般性存款业务的依赖性。
第四,建立有效的存款波动风险防范机制。商业银行应更加关注存贷款业务风险,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与金融工程方法对本外币的利率波动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测,建立高效的现代存贷款业务风险预防机制。包括预测存款波动的大小、存款变动方向和存款周期变化的转折点等,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为商业银行提供资产负债管理决策依据,防止过度依赖存款保险业务。
第五,完善银行存款保险标识宣传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宣传读本》,全面系统介绍存款保险改革的重要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的理解和认知,切实做到存款保险标识宣传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人民银行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宣传培训工作,建立总分支行体系化的宣传团队,确定宣传内容与宣传方式,明确宣传业务负责人,旨在为存款客户创造安心、有保障的存款业务环境,吸引更多潜在储户至本行存款。□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银行业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资产负债业务的特点,银行业出现流动性问题甚至倒闭,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此来维护金融制度的稳定。
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成员机构定期缴纳保费,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有效安全网,防止存款人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失去信心,由此导致银行挤兑,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检查、化解金融风险和事后监督、消除或缓冲由此引起的金融震荡的双重稳定特征,它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存款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非理性挤兑,有效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是与其它保险行为一样,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负面影响就在于它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而有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不确定或不完全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此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已清醒的认识到道德风险在经济社会中的普遍存在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資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我国现阶段经济高度腾飞的大背景下,加强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比较重要,这是商业银行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还处在建设中,还有诸多层面的问题有待解决。基于此,本文主要就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就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发展策略进行详细探究,希望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可以对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 影响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背景下,金融的自由化以及国际化发展,也相应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款风险。想要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就需要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修订完善,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在理论层面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就能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一、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和发展的问题分析
1.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分析。我国商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发展阶段。主要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就建立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在这一层面的改革上也取得相应的进展。
第二阶段:实质性的构建阶段。社会各界对存款保险制度都已经形成共识,并开始在这一制度的建立上进行相对科学的构建。其中在2007年就对存款保险法的建立实施了推动发展。我国对商行的监管措施是比较严格的,到了2010年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进一步的加强,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制定详细的方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性的功能以及组织模式方面得到有效明确。
第三阶段:发展至今,我国的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相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应用时机也已经成熟,在相关的立法协调工作的实施步伐上也有进一步的加快。
2.我国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问题分析。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来看,还有诸多方面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度自身的新逆向性以及道德层面的风险问题。这一保险制度有着其特殊性,也有着公共产品属性,是相对比较开放性的政策保险,这就使得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会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在被不法分子利用后就会成为诈骗的重要手段。存款人以及监管部门和商行等方面的行为,也有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存款人的方面,出于对自身资金的安全考虑,会在风险定价以及信贷配置等方法对风险投资行为加以约束。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在银行选择上就不会那么谨慎,从而在监督方面也会降低重视。这些对存款人有着一些负面影响。再者,当前的商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道德风险问题也比较突出。在这一方面,主要是存款人在自我保护意识下,对比稳定度后加以选择,以及对存款银行经营情况主动监督。而商行为减少资金的流失,就会对存款人的信心加以维护,减少高风险投资冲动。在保险制度下,通过投保商行的保险费用,就会将这一责任转给保险机构,这样就在激励约束机制上有了变化,从而就形成单向制约机制。这样就自然会比较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发展策略
1.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分析。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存款引起分流,这就对银行两级分化有了影响。当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通过限额保险方式进行,对一些大额的存款为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就一定会对银行的选择比较慎重,就会将存款向着风险比较小的银行转移。这样就会造成存款的分流。再者,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对保险费用的缴纳,会使商行资金成本不断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多元化的投资有着刺激作用,也使商行的金融创新能力得到有效的加强,在商行的资金运营水平方面也能有效的强化。在另一方面,也对商行的风险监控产生很大的挑战。
2.商业银行发展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为能够保障我国商行的健康发展,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中,要能够予以充分重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有利于商行的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实际对商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措施进行探究,希望能从一定程度有利于其发展。第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要结合银行实际的发展状况来制定科学完善的制度方法。我国这一方面,主要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对其他国家的一些制度进行借鉴,在司法部门所制定的法规下实施行业约束。不仅如此,要能够在这一制度的实施上加强其强制性。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能够参与到这一存款保险法的应用当中,这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平等发展就比较有利。第二,商行在存款保险的立法工作上要不断完善,以及将配套法规规定等进行完善。通过立法上的完善,才能有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律形式对存款制度的一些基本事项能得以明确化,以及在义务和权利等方面都要结合实际加以明确。从具体的措施实施层面来看,要能够将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得以完善化呈现,对信息的披露真实以及合规性要能得到保障,还要注重对商行的内部控制法律建设的重视,以及将商行的风险评级法律建设得以完善化实施。第三,要能重视投保标准,以及明确赔付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和限额有着直接的关系的,这就要能够对合理化的保险限额加以明确化,这样对每个金融机构都相对来说比较公平。在支付标准的设定过程中,要能够对存款人利益得以保证,在此基础上,能够将标准得到有效降低,这样才能有效对道德风险的发生起到遏制作用。第四,通过相关法律的作用,对商行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得以明确,以及将存款保险范围也进行明确。将商行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逐步形成金融安全网,这就要能从法律的形式上,对商行存款保险机构给予相应的职权。对经营风险的资料收集工作要加强,全面开展日常的监管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银行体制运行成本。不仅如此,也要能够在商行的存款保险法律体制的建设层面进行创新,通过新的组织形式来促进制度的良好实施。
三、结语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要能和银行实际的发展紧密结合,只有从多方面进行充分的考虑,才能有助于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相应分析,然后结合实际对商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问题以及有效措施进行相关的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可以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与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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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经济目标、利于驱动和制约机制的不同,国家为了稳定货币政策不受一国政治周期的影响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各国相继修改了各自的中央银行法。央行独立性趋势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相对较弱,由此产生出一些阶段性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我国央行独立性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最新文献中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定义:“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布通货膨胀率、汇率或货币政策目标以及根据自己的操作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时不受政府的干预,并且中央银行的管理和财务是独立的。”
总结各国的情况,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组织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人事独立性、财务独立性等几点。
二、世界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以美国和欧洲为例)
美国的中央银行为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银行法》的制约,由国会授权进行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对国会负责,而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由于联邦储备体系不是一个纯粹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受政府的直接管辖,因而其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人组成的,对有关货币上的政策做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无需总统的批准。未经国会批准,总统无权对美联储发布任何命令。因此,发挥美国中央银行作用的联邦储备体系,其独立性较强。
欧洲中央银行(ECB)根据1991年《马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作为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和作为执行机构的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组成两个层次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组织结构上类似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欧盟成员国央行类似美联储中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地方级机构和中央两级分别行使权力,两级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欧洲央行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短为5年;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最短为8年,不得连任;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渎职时才可兔除其职务;欧洲法院对职务的任免争议有管辖权。
由以上分析来看,欧美中央银行与政府相对独立,且独立性较强,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自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潜在问题及部分解决途径
(一)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我国央行属于相对独立型,央行是和财政部共同直属于国务院的部门单位,央行行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总体上隶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见,我国央行独立性受制于国务院等行政机构。
(二)我国中央银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独立性问题及解决途径
第一,重新确定央行于国务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人事与组织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可见,在人事关系上,央行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务院的制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部级单位,各项政策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务院,政策独立性受到限制。这方面的改进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将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与政府首脑的任期错开,降低央行行长随政府换届而变动的可能性,解决人事独立性问题。在政独立性方面,在保留现行行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央行部级单位的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央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间接对国务院负责,更好地进行货币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
第二,中央银行财务独立性通过制度性改革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这就改变了已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出纳和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的局面,财务独立性性明显增强。但例外责任中又规定:“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又对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解决途径可以是,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多地倾向于贴现政策而非贷款手段,以降低央行由于贷款而受制于政府财政的可能性。此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保障性制度,也能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增强央行财政独立性。
第三,实事求是,结合我国国情,辩证理解并逐步推进中央银行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和国家管理上的混乱,至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由一国国情决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进入经济转轨时期,为了保障经济平稳过渡,作为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必须对社会资源和经济权利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这就要求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不应过大。但应当看到,我国中央银行改革已顺应时代要求,独立性在低调中平稳提升。央行独立性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顺应时代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本国国情,实事求是,切不可操之过急。唯有如此,中央银行才能更好地进行以货币政策为手段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且不受短期因素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亚男,孔得建.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中国证券期货,2010(1).
[2]卢婷.中央银行独立性存在的问题:道德风险角度分析.商品与质量,2010(6).
[3]尹继志.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国际比较与思考.国际金融,2010(4).
作者简介:陆草(1991-),男,汉族,福建宁德,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双语财务会计 。
(责任编辑:赵春晖)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稳步发展,对于农业保险法制制度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实际的情况表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保险要求。只有不断的加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才能推动我国农业的稳步发展,从而为农业生产者带来高额的经济效益。本文主要是对农业保险法制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希望促进我国的政策性建设而献出绵薄的力量。
关键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前言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样也是对农产品的需求最大的国家。在我国的农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并且需要及时进行深入的系统研究,为改善我国农业的法律制度提供帮助。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是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地致力于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地拓宽经济法学的设计,实现农业保险的开创性发展。这样不仅可以维持社会的和谐建设,还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我国农业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中,已经不断地实现了保险、科技以及金融三者的有机结合。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随着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相继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传统的农业经济相比,已经不单单是农业生产者自己参与种植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国家干预农业的情形。农业保险组织的大力发展可以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利益最大化。鉴于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我国的农业仍然需要政府进行有力的控制,不断的开展管理,扶贫和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更加稳定的运行,实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样的,有效的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坚强建设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加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对于农业保险的建设,一方面就是加强我国政府对于农业保险制定的干预强度,通过政府干预,不断的强化农业保险的可实施性,利用农业保险的形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是。加强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的保护,在自然灾害降临时,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可以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为平苦农民,很难做到像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规模农场主机械生产,因此,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会给农业生产者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打击,因此,加强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只是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更加可以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
(二)加强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建设的可行性
在我国进行农业保险建设的可行性,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具有有利的经济条件可以支撑我国建设农业保险,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稳步的发展,为我国的农业收入增加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工业化水平不断的提高,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可以有效地实现,更加为我国的农业政策目标体系的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②在上海市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取得了重大的成功,为我国建设农业保险机制做出了优秀的示范,上海的农业保险。已经经历了30年的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我国的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上海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优化,以及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的优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国各地的农业保险服务,进行示范,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建设的步伐,为实现我国农业的稳步发展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向我国实现法治国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我国农业保险建设与商业保险建设的不同
(一)经营目标不相同
与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建设的经营目标不一样。商业性农业保险主要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发展目标,而农业保险制度一般是由政府有關部门依据政策目标为特定的规划而设立的,它主要是以社会的主体效益为主,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保证农民的经济收益提供保障,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二)经营的方式不相同
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在制定过程中,首先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来制定的。采取等价交换的原则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保障,只要在保障的过程中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它是不会受到政府的直接管制的,而是由国家政府对保险进行间接的管理。农业的商业型保险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受到国家经济和法律的支持,才能够实现稳定的运行,而农业保险建设主要的经营模式是,由国家提供资助或者是补贴并且享受国家带来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对农业的稳步发展,因此,两者之间的经营方式也不尽相同。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政府支持责任的法律定位不准确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过程中,政策性的保险立法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环节中的弱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快速发展,对加快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对新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从以往的农业保险制度中吸取经验。也以往的制度建设为经验,对我国法律政策的环境进行详细的探究。这样在新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才能够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此外,在这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加强政府的参与,不断的强化政府的作用和地位。使得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可以符合我国政策的精神,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落实政策的要求。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能够取得圆满的成功。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在保险机制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对我国的农业发展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再保险在我国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性。对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发展速度相对缓慢,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的在保险机制发展薄弱,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①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在保险制度和法律的发展缺位,并且重视程度也不够,对农业发展的补贴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不够,因此,制约了我国的的农业保险发展,在之后的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减少农业生产者的负担,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人们的利益。②我国政府对在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给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支持力度相对较小,补贴力度虽然不断增加,但是与我国的农业经济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因此应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③我国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相对少,目前,我国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只有几个,并且这些公司的经营模式依旧采用商业经营的模式,以营利为主,所以难以保证广大农业生产者都能够得到保障,受用面相对较窄,很难取得全方位的应用。
五、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措施
随着我国农村建设的不断进步,农村建设的需求也不断的增高。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对遭受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断增加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收入,对改善农业生产者的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①不断地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进行完善。在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外国的立法经验。不断的对我国的农业制度进行创新和改进,总体来看,为了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应该在采取同一制度的条件下,进行同步的其他制度规划和构建,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并且在法律实施以后,我们需要严格的践行法律要求,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律建设展现出充分的优势。只有不断的将法律建设的细节给予高度的重视,才能使得各个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相互的配合,从而形成制度创新的最佳效益。如果单纯的使用一种模式,就不能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适用于各个地区,因此,需要进行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建设,各取所长,构建一整套完整的立法模式。实现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要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进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过程中,我们应该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的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参与,加强对保险经营模式的管理。并且由我国政府强化农业生产者的保险业务,对参保农户进行相应的保险补贴。使得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发展。
结束语
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斷的对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改善。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稳步的运行,为实现国家的经济效益提供帮助,更主要的是维持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健康稳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强化农业生产与法律的结合。不仅使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并且也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生产者的损失,为保障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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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胜利,马梅凤. 国家支持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论纲. 西北金融法制文萃——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05-2007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北京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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