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
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公司经 营管理不成熟,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法制不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等。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对策包括:加强保险代理人教育和管理,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推行保险条款的通 俗化和标准化,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中介;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 崔玉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系教师,研究方向为保险营销。(浙江 杭州 31001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平均3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5年,全年保费总收入为4927亿元,保险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起步晚,保险法制、政府监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还不成熟,居民的保险知识有限,保险纠纷在居民消费纠纷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5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共处理来信来访4484件,全部投诉中共提出信访事项2898件,其中反映保险合同纠纷的1435件,占5成左右,是投诉最多的事项。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涌现,既不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甚至会危及到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一、保险合同纠纷成因
(一)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代理人销售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最主要展业方式。据保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保险营销员队伍146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多家,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包括兼业代理和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8%。由于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百姓保险知识比较薄弱,因此,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就尤为重要。但是,一方面,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另一方面,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最终导致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为保险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成熟。一是保险公司重展业,轻承保,再加上业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少或不具备对承保标的内在价值、技术状态、风险特征,风险控制方法等的了解,往往存在不验标的、盲目承保、超额承保,基本要素不全、标的财产无明细,保险起讫日期不准、特约不清、签字不全等问题,一旦出险极易造成纠纷。二是理赔服务不到位,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不主动,不及时,随意性强,“错赔、烂赔、惜赔、不合理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最集中体现的环节。
(三)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一是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很难使投保人能够完全理解。二是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
(四)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的专业性比较强,而我国由于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知识的普及率很低,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受限,对保险基本原理的不了解,自然对保险的认识产生许多偏差,对保险公司的很多合理合法的做法也就不理解,甚至还有部分的人抱着投机的目的投保。同时,大多数客户不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清楚、不明确,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保险纠纷。
(五)保险法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后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完整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在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六)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保险行业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而仲裁或诉讼又较为复杂。在上述途径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长期持续向监管部门上访,或者将矛盾扩展到业外,向媒体或者消费者协会反映,使保险公司被频频曝光,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加强保险代理人教育和管理。一是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要求选人和增员,注重道德品质的考察,吸收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二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杜绝误导、诈骗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保险代理人信用评级体系,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从利益上引导其规范展业。
(二)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一是严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续,理顺和完善签发保险单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内部手续制度,严格审查投保单,重视保前实地调查及风险评估,分类进行承保。二是改进保险理赔服务,推进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建立专业知识过硬的理赔队伍,保证理赔的公平、合理和准确;提高保险理赔时效,简化理赔程序,减少理赔时间;提供人性化服务,在理赔过程中,对客户进行心理慰藉,提供专业帮助和指导,增加理赔的透明度,与客户耐心解释和沟通,提升客户对理赔的满意度,以减少和化解保险纠纷。
(三)推行保险合同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中国保监会出台的《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寿险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应从方便消费者理解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人身保险条款顺序、设计版面、格式及字体,并通过增加目录、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费者阅读;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等等。该《指导意见》诸多内容其实对财产保险公司也同样适用。条款通俗化之后,客户比较容易读懂条款,就可以与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平等地对话,充分地交流,既有助于推动保险产品销售,也必将减少误导现象和纠纷的产生。
(四)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鉴于《保险法》中存在一定缺陷,目前应着手做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并不少,尽快出台《保险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关系到被保险人索赔权方面的内容,应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应规定具体的说明方式,明确保证条款的效力。通过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达到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本目的,以避免保险纠纷,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美誉度,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五)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和行业自律。一是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打击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完成《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制订,修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二是完善行业自律,逐步健全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监督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现象。
(六)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保监会已确定上海、安徽、山东为保险业合同纠纷调解的试点省市。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合同纠纷得到合理及时解决,节约社会成本,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自身形象,维护行业公信力,有利于协调解决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随意性,发挥社会力量,逐步推动建立行业标准,提供行业规范,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大量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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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正蜂.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建议[J].上海保险,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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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瑾]
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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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29万余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941.25亿元,同比增长19.43%,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5.46%。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971.62亿元,同比增长10.17%。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比上季度末增加4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分别占72.67%、15.37%和11.96%。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90.80亿元,同比增长24.33%;总资产达到135.91亿元,同比增长26.77%。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794.75亿元,同比增长38.57%;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48%,同比上升0.33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42.8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8.88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1.20%和28.80%。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13.07亿元,同比增长27.96%。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61.5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3.55%;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3.02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3.74%。同时,实现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8.47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评估估损金额195.41亿元,同比减少12.52%。
3.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19.21亿元,同比增长33.60%;实现净利润8.15亿元,同比增长71.94%。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佣金收入63.09亿元,同比增长40.76%。其中,实现财产险佣
金收入42.57亿元,同比增长70.14%,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67.48%;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20.52亿元,同比增长50.33%,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32.52%。保险代理公司实现净利润1.99亿元,同比增长134.12%。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业务收入43.96亿元,同比增长32.81%。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34.10亿元,同比增长36.29%,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77.57%;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4.77亿元,同比增长25.53%,占经纪业务收入的10.85%;实现再保险佣金收入6332万元、咨询费收入4.46亿元,占经纪业务收入的11.58%。保险经纪公司实现净利润5.71亿元,同比增长62.22%。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业务收入12.16亿元,同比增长7.52%。实现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11.74亿元,其中,机动车辆险6.37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54.26%;企业财产险2.36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20.10%;家庭财产保险315.71万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0.27%;货运、船舶险1.48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12.61%;工程险8248.48万元,约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7.03%,其他险种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5.73%。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约877.41万元,其他收入3309.25万元。保险公估公司实现净利润0.45亿元,同比增长18.42%。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9877家,比上季度末减少9564家。
表1 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情况
类型
银行
邮政
铁路
航空
车商
其他
合计
数量(家)
1136
32 2484
5 435
2171
23859
24935
189877
占比(%)
59.85
13.08
0.23
1.14
12.57
13.13
100.00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464.42亿元,同比增长22.50%;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7.68%,同比下降2.37个百分点。
表2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类型
银行
邮政
铁路
航空
车商
其他
合计
保费收入(亿元)
3503.79
895.99
3.07
7.18
424.82
629.57
5464.42
占比(%)
64.12
16.40
0.06
0.13
7.77
11.52
100.00
3.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佣金收入283.45亿元,同比增长27.61%。
表3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
类型
银行
邮政
铁路
航空
车商
其他
合计
佣金收入(亿元)
149.87
34.3
4 0.36
4.28
51.80
42.80
283.45
占比(%)
52.87
12.12
0.13
1.5
1 18.27
15.10
100.00
(三)保险营销员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297786人,比上季度末增加了15.13万人。其中寿险险营销员2879040人,产险营销员418746人。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4682.08亿元,同比增长13.45%;占全
国总保费收入的32.29%,同比下降4.7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3587.52亿元,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1094.56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3.84%和28.10%。
3.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营销员实现佣金收入568.96亿元,同比微降0.29%。其中,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471.48亿元;产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97.48亿元。
二、2010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情况及2011年监管工作重点
(一)2010年监管工作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成效初现。2009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已经表明,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是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为从根本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维护被保险人利益,2010年1月1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通过对21家保险法人的58个基层机构进行检查,查明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中介渠道、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1.4亿元,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情况较为严重。同时,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117家,向15家保险总公司下发监管函,吊销1家省级公司营业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罚款合计1323万元;处理责任人员138名,行业终身禁入2人;向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5起。这次检查通过严查重处、责任追究、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营造了监管的高压态势,树立了监管权威,不但对被检查公司震动很大,在保险业内也引起了连锁反应,公司自查自纠和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有所增强。
二是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在确立了“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创新模式,防范风险”的改革目标后,保监会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总体思路,表明监管部门的态度和决心,向全行业提出原则性要求,引导市场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改革正式启动后,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积极反应。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均对改革持肯定和支持态度,同时也表现出通过改革逐步解决现有营销体制中存在问题的期望。各保险机构表示,要主动把握好改革的有利时机,调整发展战略,未来发展要与改革方向保持一致,要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
三是市场风险得到及时化解。根据保险风险的特点,建立覆盖风险发生和蔓延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掌握风险的发展动向。完善风险排查和预警监测机制,下发《关于防范和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排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案件;下发《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
励行为的通知》,高度重视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跟进处置。此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中介机构“小金库”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四是制度建设逐步完备。起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理顺监管定位、坚持从业公平性、提高准入门槛、尊重各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起草《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细化法律责任;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努力防范网络欺诈风险,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下发《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政策;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及三部监管规定,建立分级审核制度,严把准入关,做好行政许可工作。明确保监会和保监局之间的行政许可职责分工,强化了保监局属地监管职能和责任。
六是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升。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媒体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邀请媒体记者实地调查查处情况等多种方式,主动向媒体公开监管信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掌握工作主动权,提高公众知情权,一年来共组织召开1次媒体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10篇。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推广上线,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数据集中和信息共享;通过在线处理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经过不断地努力,2010年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水平有了质的提高,监管基础进一步夯实。
(二)2011年监管工作重点
1.求真务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力度。针对中介业务检查揭示出的问题,继续按照逐步深入、稳步推进、严查重处的思路,扎实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是继续围绕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开展检查;继续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义务等案件和线索,严格依法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继续加强通报披露,及时在辖区内通报检查结果,及时向新闻媒体宣传披露违法案件处理情况。通过严查重处,增强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和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使行业逐步形成自觉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气,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不断好转。
二是坚决清理整顿代理市场。在目前保险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
混乱的状况下,结合近年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利用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种种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
三是积极推动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在落实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目标和思路,逐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切实转换经营理念,保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同时,鼓励改革创新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建立新型保险销售体系。
四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高度关注市场动向,及时分析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点,科学预测风险带来的后果,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继续对常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从严从快查处,及时化解风险,防止风险蔓延;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协调和指导力度;研究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促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升内控意识、提高内控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努力从源头上遏制风险。
五是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适时启动《保险中介集团监管办法》、《保险公司委托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抓紧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实施后的具体配套办法;研究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兼业开展相关业务等问题,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六是继续加强基础性工作。围绕“十二五”规划,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如何做好保险中介市场的环境培育和结构调整、如何进一步提升监管干部业务能力等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通报制度。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使用效率。关注和支持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报道保险监管举措,继续加强对外宣传,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2.鼓励创新引导培育市场
当前,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从数量增加到质量提升的转变过程中,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总体发展趋势良好,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品牌优势初步显现,保险代理机构全国性保险销售网络初步形成。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监管要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在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还要做好保险中介市场的环境培育和结构调整工作,促进行业形成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一要推动我
国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只有深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本优势,借鉴国外先进发展经验,才能快速提高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加快保险中介市场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步伐,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二要鼓励兼并重组。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进行机构间的兼并重组,鼓励建立全国性服务网络,逐步将现有保险中介机构培育成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中介公司。三要鼓励上市融资,壮大资本实力。鼓励自身发展条件成熟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走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道路,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四要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对新型营销模式的创新力度,通过发展专属代理公司、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多元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产业升级,实现专业化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五要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渠道,采取销售服务外包、引入经纪人制度等多种方式,逐步形成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分工、稳定合作、互利共赢的全新市场格局和良性互动机制。
附件1:2010年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附件2:2010年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附件3:2010年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附件1:2010年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
河北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泛华南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泛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枫佳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泛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泛华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长沙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业务收入(万元)
45176.57
20496.50
12473.94
10659.50
9567.58
7891.92
7534.73
7434.71
7219.00
5032.10
4885.33
4874.43
4710.36
4704.70
占比(%)
7.16
3.25
1.98
1.70
1.52
1.25
1.19
1.18
1.14
0.80
0.78
0.77
0.75
0.74
广州均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泛华信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嘉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泛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合计
4435.20
4395.89
4222.65
3959.81
3850.56
3731.89
177257.37
0.70
0.70
0.67
0.63
0.61
0.59
28.10
附件2:2010年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电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泛华卡富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业务收入(万元)
46666.63
34701.38
22369.52
20052.00
18530.24
18306.85
14939.57
10663.77
9211.90
9063.53
9021.32
8326.06
7167.45
5798.55
5652.22
5388.75
4678.09
4403.22
3940.21
3903.84
262785.10
占比(%)
10.60
7.89
5.10
4.57
4.21
4.16
3.39
2.43
2.09
2.06
2.05
1.93
1.66
1.32
1.29
1.23
1.06
1.00
0.90
0.89
59.78
附件3:2010年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业务收入(万元)
21244.30
13927.80
占比(%)
18.24
11.96
深圳市联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竞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大连衡信哲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俊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北京天诺嘉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州正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上海东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4454.26
4168.47
4003.46
3739.01
3458.41
2554.10
2352.30
2159.14
2086.50
1829.74
1803.00
1728.71
1568.96
1539.90
1426.05
1303.54
1282.26
1174.83
3.83
3.59
3.44
3.22
2.98
2.19
2.02
1.86
1.80
1.57
1.54
1.49
1.35
1.33
1.23
1.12
1.10
1.01
合计
77804.74
66.95
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3月26日,中国光大银行与安邦俱乐部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并共同揭幕其合作的第一款产品——“光大-安邦俱乐部联名信用卡”。
据悉,“光大-安邦俱乐部联名信用卡”是光大银行推出的首款集银行金融服务与汽车售后服务于一身的信用卡产品,持卡人将享受到光大银行和安邦俱乐部联袂打造的汽车保险、保养、救助等360°全方位“车管家”服务。
中国光大银行作为一家国内颇具影响力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始终以“创新银行”的品牌形象在业界独树一帜,光大信用卡亦多次被媒体评为“最佳用户体验奖”、“最具个性化信用卡”。安邦俱乐部隶属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会员制俱乐部,其涵盖增值服务、连锁经营、保险救助、产品供给、休闲娱乐、战略合作等的“六大核心业务体系”,为会员提供汽车、金融、保险、救助四大领域的专业化服务。
“光大-安邦俱乐部联名信用卡”卡面设计采用车后镜内映衬一个“道”字,形象揭示了汽车与道路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也一语双关,表达了光大银行和安邦俱乐部对中国传统“道”文化的致敬。产品为人民币、美元双币种,分金卡、普卡两种,通过“管买车”、“管救车”、“管修车”、“管美车”、“管用车”五大类贴心服务,为持卡客户提供360°全方位“车管家”服务。
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自从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农业保险发展一甩颓势,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但农险承保收费难,虚假投保等问题也日趋凸显。
作为中国最大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中国人保四年前开始在湖南省常德市探索农险新模式——以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为支撑,以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为平台,以乡镇农业保险专、兼职干部和村级协保员队伍为依托打造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龙文军评价,“常德模式”解决了农业保险和农民对接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10月18日,财政部副部长李勇等一行人专程赴湖南调研,考察“常德模式”的推广可行性。
业内人士认为,新的模式可以部分解决农业险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法律缺位问题则依然凸显。《农业保险条例》在各部委的争议下,至今已两易其稿,最快也要等到明年底后年初才可能通过。
强化风控
据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徐如财介绍,“常德模式”破解了农户承保收费难题,也同时解决了此前极易产生的虚假投保问题。
“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建立起一个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包括在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建立农业保险办公室,招聘农业保险专职或者兼职干部,在村级招聘协保员。
据统计,截至目前,常德市共建立了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148个,招聘农业保险专、兼职干部169名,村级协保员1812名。
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农险部总经理宁松表示,通过这个服务体系,可以有效规范农业保险承保收费、赔款支付等流程,实现承保、理赔两到户。
此前,由于农业保险实行中央、省、市县多级财政联动补贴,中央和省级的补贴各占约30%左右,一些地方通过虚假投保套取中央补贴。
“常德模式”下的承保到户,通过协保员收保费、发放保险卡,然后在村里公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虚假投保的问题。一位长期研究农业保险的学者认为,尽管还不能完全杜绝虚假投保的问题,但至少会减少很多。
理赔到户则真正解决了农业保险和农民“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此前的农业保险操作过程中,在确认农户损失后,理赔款通常先打到乡镇,由乡镇分配给各村,村里再协调发到受损村民手中。在这一过程中,理赔款往往被部分截留,真正能到受损农户手中的,可能只剩下七成甚至五成。
在常德,人保财险通过一卡通或者农民其他银行账号,将理赔款直接打到农民卡上,而且直接由省级公司打款,这就解决了此前的理赔款被截留问题。
据了解, 自2010年起,人保在常德的所有农业保险赔款,由省分公司根据赔款计算书和领款花名册,核对无误后,直接支付到受灾农户,当年农业保险赔款4783.73万元,直赔到户的比例达100%。
另一方面,引入村级协保员的二次查勘,可以杜绝大规模的骗赔行为。徐如财介绍,人保财险要求,在农户报案后,查勘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查勘。对种植险,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实行二次查勘法。如果是大面积的灾害,则根据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农作物生长特点,由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灾害鉴定书,确定当期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公司再根据查勘情况,确定损失面积和计算方法。
龙文军认为,无论是财政所还是农经站,都拥有乡镇经济社会方面的很多数据资料,比如耕地面积、养殖规模、直补卡号等等。如果保险公司和这些站点配合默契的话,就可以减少很多人力成本,而且工作也会更有效。
尽管实现了承保、理赔两到户,但“常德模式”仍有待完善之处。
记者在常德鼎城区谢家铺镇匡家桥村采访时发现,精准理赔仍有难度。由于一个村的自然灾害往往相同,查勘人员将同村的同批受损农作物一起查勘,而在定损时,如何界定一亩地受损还是八分地受损,损失程度到底是60%还是70%,这些细微差别无法量化,只能靠查勘定损人员目测。因此,查勘人员可能会将损失平均分配给受损农户。
一位人保内部人士则表示,以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要做到精确理赔很困难。“无论实际情况怎么样,给一家定损60%,给另一家定损70%,60%的一家肯定会有意见,有的时候平均分配就是一种无奈的工作方法。”
而事实上由于人保在常德农险的“精耕细作”,常德的理赔精准度要比其他地方好得多。
推广价值
相对于直接与当地镇政府、乡政府签订保单,搭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会增加承保机构的运营成本。
截至目前,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在农业保险办公室和乡村两级队伍建设方面,已累计投入资金212.3万元。乡镇农业保险专、兼职干部每人年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村协保员每人年平均收入800元左右。与今年已经超过3.7亿元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相比,已经投入的200多万元资金并不算多。
据了解,包括安华在内的多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也在推广招聘村级协保员的做法。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一位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各村设置自己的员工,成本太大,但是不在各个村招聘驻村人员很多工作都没法开展,招代理关系的协保员应该说是一个最佳甚至是必要的手段。
但这又对地方监管提出了更细节的要求。以在乡镇挂牌农业保险办公室为例,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支持,则有可能沦为“黑机构”,因为农业保险办公室可以算作保险公司的一个五级或六级机构,其挂牌需通过保监局的审批。而目前关于农村网点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
这种农业保险办公室是否可以算作保险公司的一级机构,也值得商榷。一位人保集团高层人士认为,农险办公室只有服务职能,没有财务职能,和快递公司的中转站类似,因此不应该算作保险公司的一级机构。
人保财险总裁王银成认为,目前关于农村网点建设的监管法规和政策还不健全,但农业保险的发展和服务、农村网点的建设一刻也不能耽误。
对此,时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农村网点建设的法规问题可以随后研究,但可以在人保先行先试。
而对于其他保险公司来说,复制“常德模式”仍有很大的成本门槛。毕竟人保覆盖全国所有县市的网络优势是其他保险公司无法相比的。
而人保在“常德模式”推广过程中,也遇到不小的难度。上述人保内部人士表示,“常德模式”之所以能做成,和当地政府的支持是有很大关系的。比如,多数地方的财政所、农经站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其所属人员兼职农业保险办公室专职干部,需要政府领导“点头”。
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认为,在常德模式中,政府依托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和专业服务能力,共同打造了直达农民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放大了财政投入的效用,对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目前各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态度不一,上述研究农业保险的学者表示,“有的地方政府非常支持,有的地方只是口头上支持。”
不过,在湖南省政府的支持下,目前“常德模式”已经在湖南全省推广。
截至6月30日,湖南省共建成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1622个,聘请乡镇保险专、兼职干部1643名,村协保员超过2.5万名,已开办农业保险的乡镇都有专兼职干部,村村都有协保员。
艰难立法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62.1亿元。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算安排力度不断加大,预算安排资金从2007年的21.5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97.06亿元,年均增长45.8%。
一边是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另一边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问题迟迟不能到位,二者矛盾日渐凸显。
据了解,《农业保险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二档立法计划,正在由保监会起草,目前第二稿的草案正在讨论之中。接近保监会人士表示,最快会在明年底后年初通过并公布。
与2008年保监会牵头、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参与、但最终流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相比,此次《农业保险条例》去掉了“政策性”三个字。知情人士透露,主要是有部委担心 “政策性”的提法,可能将政府陷进大灾损失赔付的无底洞,另外,国外也没有政策性的提法。
忧虑可以理解,但却不存在“无底洞”的问题。对农业险研究颇深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虽然,农业保险基本上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加”的原则,但都是商业性和合作性保险经营机构在经营,即使发生大灾,政府除非承诺要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否则是不必承担最终责任的。
而对于国外没有“政策性”的提法,庹国柱认为,无论是否采用“政策性”这一表述,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都脱离不了它的政府政策支持的实质。国外有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个学术术语或叫法,并不改变政府从价格上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性质。
“政策性”提法的争议,只是农业保险立法困难的一个小插曲。农业保险立法艰难的主要原因还是部委之间对农业保险主管权的分歧。
早在1997年保监会尚未成立之时,财政部就曾计划成立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章程都已拟好,但当时有监管高层人士认为,保险的事情应该归央行管,此事最终没有结果。
上一次保监会牵头起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在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后,亦因财政部和发改委“试点时间太短,条件不成熟”的反对意见而流产。
然而对于目前农业保险的真正受益者——广大农户来说,重要的是尽快出台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农业保险在各地的实施。
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对于出口信用保险而言, 政策性、非营利性是其最为主要的特征, 出口信用保险对于都是大众来说是一种广义普惠的补贴, 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因此很多政府为了给本国相关的出口信用企业提供相关政策保障, 都纷纷利用国家财政保障基金, 来达到调整经济战略的目的。同时出口信用保险会与新兴产业并列双向发展, 开展不同项目, 从部分到整体都可以使得本国中小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得到发展壮大。
2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目前, 经过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手段的调控, 相关公司出口业务有了跨越式发展, 机构组织各方面控制渐趋完善, 公司办理的交易种类越来越多, 公司经营和管理也渐趋合规正常,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每年的保费收入也是呈递增趋势, 可以更好地使本国产业得到进一步升级和发展。
2.1 保险机构建设渐趋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规划服务不断改进完善, 这也可以从中国信保提供高质量的本职工作和事务看出来, 可以知道公司管理机构为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而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国与国之间的合作, 让它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例如在风险管理方面就取得了很大的突破等。当然这些工作和付出也都有了成果, 在一定程度上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2.2 业务种类不断增加
我国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出口或者转口贸易有多种结算方式, 业务种类不断增加, 对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我国外交方面, 随着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使其在产业结构方面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因此在国际竞争方面, 我们出口企业会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 有效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3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3.1 出口信用保险有效法律较欠缺
在法律方面, 我国相对来说较为滞后, 因为相关部门还没有针对出口信用方面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缺乏较为明确稳定的管理体制来施行, 就使得出口信用公司在有法可依方面较为欠缺。同时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机构性质、职责划分、保险赔付、委托追偿等方面也没有系统性、规范性的规定, 这些都增加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前发展的难度。
3.2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经验不足
从2001年至今,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基本是由对口公司来管理经营。除此之外, 其他的经营管理公司不可以参与其中,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管理经营方法, 就会产生很多不良的影响, 出口企业宁愿在风险发生时, 自己来承担损失, 这样一来, 就会导致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出现瓶颈, 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3.3 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 我国较多的出口企业不是很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方面, 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甚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走向有何作用也完全不不了解, 这些方面的缺乏都会影响出口企业是否愿意扩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投保额。
4 有效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建议
4.1 加强立法建设
近20多年来,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其实一直在向前发展, 各方面业务也在不断加强, 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颁布。目前在我国相关立法方面, 和出口信用与保险内容有关就只有在2004年前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其中也只对进出口贸易不经常涉及的信贷保险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变没有对信用保险较为完整性的描述。
4.2 确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双赢架构
在保险发展的进程中, 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当然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难题, 比如在学习外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模式是如何向前发展时, 我国出口保险公司应该很好地结合本国国情, 以便找到适合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分为短中长期三种, 目前涉及这些业务基本是由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的。
4.3 提升本国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能力
目前, 全球经济发展速度不是很快, 在崭新的国际大环境下, 各国为了提升本国的经济实力, 会不约而同地加强在国际贸易上的竞争。这时候本国相关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因为它能够很好地带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5 结语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还未解决的问题, 可以得出一定要确实保障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过程的作用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地位, 因为出口信用保险不管是对相关企业还是对经济社会都会起到重大作用。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由最初的较低水平发展转变成较高水平发展, 逐渐成为本国经济的重点发展对象, 其可以有效地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目前的发展现状、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合理化建议, 具体表现就是需要政府、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出口企业三方共同努力解决, 以使其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向前发展。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市场失灵,国家干预
参考文献
[1] 韩强.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 2012.
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
一、
二、
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保险中介信用评价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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