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 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企业间的收购、兼并十分常见,收购公司通常需要对收购行为事先进行收购成本和风险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劳动法律风险评估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归纳了以下九个方面的劳动法律风险尽职调查内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制订及实施情况;员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情况;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加班费发放情况;年休假执行情况;工资、福利和奖金的发放情况;特殊员工情况;员工职业病情况。
[关键词] 公司收购劳动法律风险尽职调查 法律咨询,科云律师,法律流程,科云,法律援助,律师在线解答 前言
当一家公司预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收购另一家目标公司时,目标公司原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并未发生变化,公司原规章制度、所有与员工签署的协议均继续生效,目标公司如对员工有未兑现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即使目标公司已被收购,员工仍随时有可能要求现公司兑现。虽然很多公司在收购其他公司时,大多会考虑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降低收购风险,但很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往往忽略或不重视劳动法律风险的调查,而事实上,在劳动法律领域同样隐藏着众多的风险,如未进行恰当、详尽的调查,不仅会造成尽职调查报告质量的严重下降,同时也可能会造成收购公司承担额外的收购成本甚至影响收购后的公司平稳运行。因此,在当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新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的背景下、在当前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觉醒的情况下、在当前企业规范化用工要求被进一步提升
的状况下,公司收购过程中的劳动法律风险尽职调查将会显得愈来愈重要,相关各方应当给与高度的重视。
那么,劳动法律风险尽职调查应当如何进行,应该涵盖哪些内容呢?收购不同的公司,劳动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的侧重点肯定会有所不同,因为,有些风险可能是所有公司相同的,有些风险可能是很多公司没有的,有些风险可能某类公司会特别突出,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概括了九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内容,应当已涵盖了劳动法律风险的绝大部分内容及重大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规章制度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如企业的薪酬制度、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及各项福利性规定等,这些规定,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目标公司被收购后,收购公司要接手经营管理,在短时间内必然要延续这些制度及内容,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公司运行的不稳定,后果严重的可能会出现员工罢工等极端现象。
因此,尽职调查首先要清理出目标公司原有的全部规章制度,包括目录及文件内容,然后进一步区分哪些是在严格执行的,哪些是部分执行的,哪些是根本不执行的,以及在实际执行时是否存在与不一致的地方。当然,所有制度必须查明最初制订时间、实施时间、最新修订时间及补充规定。了解上述情况,同时可以为收购公司是否需要修订、补充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供判断依据。
其次,要进一步调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工会或职代会通过的文件,是否有员工学习、培训的记录,是否有员工签收的记录,是否有公司内网公示的记录或公开张贴的过程。如没有,收购公司则可以在接手目标公司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救;如有,则收购公司在收购交接中要接手上述相关材料。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目标公司如存在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工情况,收购公司接手后,员工仍可以向现公司主张赔偿。
因此,尽职调查首先应当查明企业与所有员工是否都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实每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查明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
其次,要特别注意目标公司是否有使用临时工的情况,一些辅助性岗位,公司常会使用临时工,且没有纳入职工花名册,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用工协议,目标公司往往会忽略陈述。
再次,要核实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已到期没有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同样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要查明所有员工的入职时间,查明哪些员工司龄已满十年,司龄越长,员工离职时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会较多,在收购国有转职企业时要特别注意该点,这往往是比较容易忽视的隐形收购成本。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情况
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涉及企业与员工的具体权利、义务,直接涉及目标公司的义务,同时,收购公司接手目标公司后,原劳动合同所有约定均仍然有效,在接管经营后,可能会修订重要制度,如薪酬制度,不能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冲突。因此,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况必须予以关注,主要包括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特别约定等重要内容。
尽职调查首先应当查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员工的人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用工关系比较僵化,部分员工可能会缺乏忧患意识,淘汰不胜任工作的员工成本和难度都较大,对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较高,辞退的成本也相对较大,可能大多数公司并不愿意看到目标公司的员工大多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故事先对此予以关注。
其次,要查明重要员工及管理层人员的工作岗位及职责的约定情况。目标公司被收购后,一段时间内,收购公司势必会依赖公司原有这类人员,或加强管理,如原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岗位及职责约定不明,有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如原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岗位或职务,擅自调动可能涉及违法并造成纠纷。
再次,原劳动合同关于员工劳动报酬的约定情况也必须予以了解,特别是一些涉及绩效考核、年终奖发放、提成约定的条款,均有可能会增加收购公司的义务。
最后,还要了解有无其他特别约定条款,如企业年金,特殊福利约定等等。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企业应当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企业的重要法定义务,如目标公司之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随时可以要求现公司补缴,补缴期限可以自入职之日起开始(当地社保统筹建立之日起),某些情况下,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因此,尽职调查必须查明目标公司是否为所有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人。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所有员工的社保缴纳查询记录,以了解缴纳起始时间、缴纳标准、缴纳项目。如目标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则收购协议中必须对该问题予以关注,补缴将有可能会是一笔庞大的金额。
其次,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往往容易忽略,企业没有缴纳的,员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要求企业补缴。因此,尽职调查同意应当关注该问题,查明目标公司是否为所有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五、加班及加班费的发放情况
很多生产型企业的员工大多存在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的加班情况,如“三班制”、“一周六天工作制”,目标企业是否已依法支付了加班费必须查明。目前,加班费的追溯时限通常为二年,员工有权要求现公司补发二年内的加班费,并且如存在少发或不发加班费的情况,还会涉及其他众多对企业不利的后果。
因此,尽职调查必须查明目标公司所有岗位的工作时间,查看原始考勤记录,查看所有员工的工资单,查看所有员工的工资发放或领取凭证,以核实加班时间、加班费计算基数,查明目标公司员工的加班情况及加班费发放情况,明确是否少发。法律咨询,科云律师,法律流程,科云,法律援助,律师在线解答
六、年休假的执行情况
2008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企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
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不是指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而是参加工作的年限,因此,如目标公司员工都是一些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的话,大多每年可以享受15天的年休假,如之前目标公司没有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执行,则每位员工有权要求现公司给予2008年、200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具体金额如下:该员工月平均工资÷21.75天15天2倍2年=2.76个月的该员工平均工资,如全体员工都需支付,将是一笔不小的数额。
因此,尽职调查必须查明目标企业年休假执行情况,核实未休年休假的员工人数、天数,计算应当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七、工资、奖金和福利发放情况
收购公司在接手目标公司之初,需要有一个平稳过渡的过程,如员工情绪不稳定或出现罢工等极端现象,显然是收购公司不愿意看到的,故在接手管理之初,员工的薪资待遇(包括奖金、福利等)原则上是不宜大幅减低或降低的,即使制订新的薪酬制度,也必须结合员工原薪资状况。故,目标公司员工工资报酬情况与收购成本实际上也密切相关。而目标公司原股东为了说服收购公司收购,可能会故意隐瞒或不完全披露员工薪资待遇。
尽职调查必须查明目标公司原发放员工的薪资标准、奖金、福利等情况,这时光查看目标公司的员工工资单有可能时不够的,它反映的可能仅仅是员工工资、福利、奖金的一部分,尽职调查时必须通过座谈、走访的形式,了解目标公司通过现金、实物等方式全年发放给员工的全部奖金、福利、津贴等详细情况。
此外,如目标公司原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差额,该请求的主张期限可追溯至员工入职时起,尽职调查时也必须予以注意,特别是收购生产型企业或收购经济较落后地区企业时需注意。
八、特殊员工情况
公司特殊员工是指劳动关系特殊或劳动合同履行状态特殊的员工,如常病假员工、病退员工、内退员工、停薪留职员工、待岗员工、工伤员工等,这些员工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内容往往存在特殊性,应当予以关注。
尽职调查时,首先要了解这类特殊员工的人数,了解目标公司与这些员工是否签署过相关协议,目标公司是否颁布过相关的制度,如有,应当进一步了解相关协议及制度的内容。
其次需要查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工伤待遇未完全兑现的工伤员工,如有,则需要进一步评估、计算未兑现的工伤待遇范围、金额。很多情况下,一位高等级伤残的工伤员工涉及的工伤待遇金额会高达数十万元。
最次,需要查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用工情况,如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是否存在招用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况,如存在童工必须立即辞退,如有未成年员工,则进一步查看是否办理了健康检查及用工登记等法定程序。对目标公司之前的违法用工行政处罚责任应当予以明确。
九、员工职业病情况
如目标公司属于化工、煤炭等发生职业病概率较大的行业,则在收购时有必要了解目标公司员工的健康状况,以掌控员工职业病风险。患有职业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员工单位不能因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因为公司效益不好而裁员,同时,职业病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严重程度,按照工伤待遇标准给与员工相关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如目标公司存在较多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对收购公司而言,将会是一项不轻的额外负担。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第2篇
格式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预先拟订的, 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一) 内容的预先确定性
即格式合同的内容均为单方预先设定好的, 合同另一方无权协商。
( 二) 合同的反复适用性
从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来看, 格式合同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和运用总结出来的, 其内容具有规范化和定型化, 因此格式合同可以反复使用, 并非仅适用于某一特定对象。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通过上文对格式合同基本特征的描述, 可以看出, 格式合同最大的优点就是简化交易程序, 节约交易时间, 促进交易迅捷。但同时, 它的弊端也一并暴露出来。
( 一)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
之所以叫格式合同就是因为其内容都是由一方预先设定好的, 条款具有规范化和定型化, 而不是双方一起协商的产物, 这就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大受限制。而事先订立合同的一方往往都是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强者, 另一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订立合同方便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将一些有利于自己却不利于对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中, 弱势方只能或多或少自愿屈服于这些不公平条款, 此种交易就如同“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者在一个手执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达成的交易”。在此种弊端作用下, 格式合同往往成为强者鱼肉弱者的工具, 因此格式条款常常被称为“霸王条款”。
( 二) 风险分配的不合理
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而其主要表现就是风险分配方面。订立合同方往往利用其在专业或法律知识上的优势, 对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采用较为含糊的表述方式, 亦或采用强制性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从而将风险转嫁于对方, 而另一方由于其经济地位的劣势, 对风险不合理分配的此类条款也不得不屈从。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从其他国家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方式来看, 大致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以及自律模式。综合借鉴外国做法, 笔者认为, 在中国对格式合同的弊端调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 一) 完善立法, 加强立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 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民法典等基本法中制订有关格式条款合同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 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订格式条款合同单行法, 对格式条款制度做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目前在我国, 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规制, 但这些已有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化, 不能直接适用于现实中的格式合同纠纷案件, 因此, 笔者建议应当对格式合同制度进行专门立法, 杜绝行业规章等肆意解释。
( 二)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由于格式合同对风险分配的不公平导致弱势一方受到损害, 对此, 笔者建议应当加大行政救济手段, 一方面国家应当注重行政审查制度的构建, 例如加强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力度, 事先审核、事先协商, 未经过审查批准的格式合同, 严禁使用, 以维护人民利益; 另一方面, 也要注重规定和完善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
( 三) 注重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判决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无效。二是通过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比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平等原则等, 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因此, 笔者建议, 应当加强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以更好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 四) 培养自律意识
现如今, 有关格式合同的纠纷如此之多, 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格式合同的认识尚显不足, 签约一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不高。因此, 培养人们的自律意识也是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手段。一方面, 国家要注重培养行业自律意识, 由各商业行业协会等民间自律组织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监督, 从而取消或限制某些不公平条款之使用。另一方面, 应当广泛宣传法律知识, 培养合同弱势一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 生产和交易的愈加便捷化, 格式合同便应运而生, 它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 简化了交易程序, 节约了交易时间, 促使经济高速流转。但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 在看到它为现代经济生活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 也必须关注格式合同的缺陷和不足, 通过借鉴国内立法实践, 加强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使得格式合同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格式合同,风险分配,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王登明.论对格式合同的控制[EB/OL].http://www.lwlm.com/minfaluwen/200806/41410.htm.
[2] 马齐林.关于完善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思考[J].现代法学, 2000, 22 (02) :118-121.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第3篇
根据我司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对我部门要求协助以某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内容及相应意见如下:
一、前提条件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
1.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对严重的判断,由用人单位证明,且应当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二、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合法的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人员违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形成处理决定,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2.工会提出意见;
3.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风险
首先,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如果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保证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即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经民主程序或未予以公示、告知劳动者,程序合法,否则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将处理结果通知劳动者时,必须依法定方式送达,否则将可能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四、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五、建议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第4篇
根据我司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对我部门要求协助以某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内容及相应意见如下:
一、前提条件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
1.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对严重的判断,由用人单位证明,且应当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二、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合法的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人员违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形成处理决定,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2.工会提出意见;
3.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风险
首先,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如果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保证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即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经民主程序或未予以公示、告知劳动者,程序合法,否则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将处理结果通知劳动者时,必须依法定方式送达,否则将可能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四、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五、建议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第5篇
我们在审阅上文所述各份文件资料时,均是基于以下假设:
1.所有文件资料的署名、印鉴和图章都是真实的,提交我所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都是一致的;
2.所有文件资料所陈述的所有事实都是确实存在的;
3.所有文件的各方的签字缔约人,均是有权或者获得合法授权而签署的。
一、为出具本律师意见书,我们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给我们的以下列出的各份文件的复印件
二、本案涉及的当事人
1.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2.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3.B事业单位
4.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5.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
6.E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
三、商贸公司的基本背景资料
1.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9730万元,目前每年参加工商年检。
2.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属于发起设立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了公司的9730万全部股份。
3.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有5个股东:A公司、B事业单位、C 公司 、D公司、E公司。
4.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尚有部分优良资产,土地和投资股权,但同时也负债,尚未出现资不抵债。
5.B事业单位从未参加过该股份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从未获得公司分红。
四、本案中商贸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
1. A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300万元,占股44%,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2. B事业单位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占股30%,有验资出资到位的报告,也在工商部门查到有实物出资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3. C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 D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 E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人民币1630万元,占股17%。该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虽然有验资出资全部到位报告,可能有部分货币未实际出资。
五、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的利弊分析
1、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有利于控制实际有效运营,实现股权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经营恰当,管理有效,实现商贸公司盈利,还可以取得股东红利,为自己赢得一定的额外投资收益;其次如果进入公司后,公司日渐渐衰退,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作为控股股东,也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资产,保持公司资产不当流失,即使将来公司解散,在公司有财产可分的情况下,也可以保证作为控股股东的一方分得应该所分的财产,将自己的利益掌握在自己手中。但不利之处在于,由于委托方现占公司股份只有30%,没有绝对控股权,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是有限的,容易被其他大股东边缘化,因此实质进入到实质控制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即使取得实际控制权以后,由于公司现处于亏损状态,要想使公司扭亏为盈需要有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有一个懂得经营管理的人才,而这一点委托方是否有这样的人选,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公司的现状有利于保持持股股东的地位,拥有公司高层领导的推选权,而且对公司经营不需要作出更多人力资本投入,而且由于贵单位的出资已经到位,也不需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即使公司面临破产,公司也没有必要承担因出资不实而带来的继续补足出资的责任风险。但是,维持现状的不利之处在于,虽然贵单位拥有一定的股份,但一直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不甚了解,一旦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况,容易造成对自我利益的损失,不利于保护单位资产;其次,由于单位长时间为未参与管理,如果公司出现资产转移的情形,单位也无从知晓,因此维持现状的不利就在于无法保护公司现有资产。
3、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公司将会直接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其有利之处在于完全脱离与商贸公司的关系,清理贵单位的不良资产,其股份转让所得仍可为贵单位获得一笔收益;不利之处在于如果现在将股份转让出去可能无法达到贵单位出资时候的数额,而且与出资时候的数额相比相距甚远,更有甚者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买者,造成股份难以出售。
六、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1. 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首先,派人进入公司管理层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按照现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有股东大会选出,因此要想在公司管理层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在股东大会中获得足够的选举权,而贵单位只占公司股份的30%,难以形成多数表决;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联络其他股东,以期获得其支持和帮助,在股东会中形成多数表决权;二是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扩充自己的股份,使自己拥有足够的多数表决权,然后再以绝对表决权进入公司管理层。其次,派人进入公司之后维持公司的稳定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由于贵单位长期不参加公司管理经营,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要想进入公司后顺利的掌控公司显得十分困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现拉拢公司现有主要管理人员,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逐步更换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然后再采取股东会议的形式,更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2. 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贵单位如果维持公司现状,最大的困难在于无法保持公司资产的稳定和不被挪用,由于贵单位长期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实际管理中也没有一席之地,因此无法保证其它股东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贵单位无法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护自身利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派人进驻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或者联合其它中小股东选举新的董事长,或者待发现公司不当处理公司资产,侵犯自身利益之后,采取股东代表诉讼的方法撤销公司所做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利益。
3.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的困难在于转让股份的困难,由于公司经营不散,公司日渐衰落,因此难以在市场上找到愿意购买公司股份的出资者,即使找到可能与刚开始贵单位的出资额相距甚远,造成贵单位的资产损失。解决办法就在于先暗中调查有哪些股东打算获取公司的控股权,然后通过其它人传出贵单位想出卖公司股份的消息,最后与该股东谈判,讨价还价,以恰当的价格转让贵单位手中的股份。
七、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实施本方案的注意事项
1. 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实质进入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现实资产,以及充分获取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全面掌握公司的状况,贵单位的实质进入做好铺垫;二是要充分了解现在公司股权分布状况,到工商局查看公司股权的备案以及部分股东破产后的股权被分到谁手中,有没有出现股权分割的情况,总之,要找到公司股权的实际拥有人;三是要做好与其他股份持有人进行长期的谈判准备,建议同时与多位股东谈判,把重点放在最想转让公司股份的股东上。
2. 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实施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应注意一下几点:一是要充分关注公司动态,尤其关注公司资产流转状况,对有公司暗中转让公司资产的情形要格外警惕;二是要尽可能参与公司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或在公司中留有比较信任的员工,以期掌握公司最新动态;三是要保持与其它股东的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当遇到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形,可以联系其它中小股东共同维护自身利益。
3.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找到恰当的合作伙伴,尤其是对公司的资产有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并与之进行关于股权转让的谈判;二是保证现有股份的完整性,保存好重要的股权凭证、验资报告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实物出资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本律师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参考,其律师建议并不一定完全正确,难免有一些尚未考虑周全之处,故仅供贵公司领导决策之参考。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号:A20094201060691)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第6篇
致:某省某集团公司
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
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
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在刊发的公告中,可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产生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在刊发公告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整体方案
1.1
某省某集团拟定了《某省某集团公司重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组实施方案》"),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就该《重组实施方案》出具了确认函,兰州市人民政府亦就该《重组实施方案》出具了公函予以认可。本次资产收购(以资抵债)整体方案是《重组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对债务和解、国有股权收购等作出了安排。其目的是通过对某省某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注入优质资产提高盈利能力,使某省某集团的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从而摆脱困境,获得重新发展的条件和机会。
1.2
根据该《重组实施方案》,A集团作为重组方拟将其持有的价值约人民币163,000万元的某省某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再将所受让的该股权划拨给某省某集团。
1.3
截至2003年6月30日,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某省某集团欠公司人民币203,879.567326万元,某省某集团目前尚无现金偿还该欠款。
1.4
某省某集团拟[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将从市国资局划拨取得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出售给公司,将股权出让应得的款项偿还对公司等值的欠款。
1.5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11158号)显示,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8,531.780569万元,母公司为人民币76,806.338362万元。本次收购的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63,000万元,达到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37.52%。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整体方案是为了解决实际控制人某省某集团的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注入房地产资产,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方案而言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二.本次资产收购的主体资格
2.1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主体
2.1.1出售方: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国有独资;
住所: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开发;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普通机械,塑料制品;机械、电子工业技术咨询、转让及交流;经兰信息咨询服务;加工:压铸件及机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8日,前身为某省某集团总公司。
2003年3月17日通过2002年度工商年检,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2收购方:某省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97,181.7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围:农用车及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农用车技术咨询、服务、引进、转让;许可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已通过工商2002年度检验。
经兰州市某[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包装厂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公司破产还债案,目前正处于债权登记阶段。
2.2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主体
2.2.1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某某北路12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家用电器销售,普通货运;许可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2.2某省省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负责人:徐某职务;局长
办公地址:兰州市某某路169号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售方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次资产收购之出让方的主体资格。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尚处于破产程序,其存续存在着重大的法律风险,某省某集团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本次资产收购是为了追偿公司债务人某省某集团的欠款,其实质是债权人追偿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经破产企业监管组同意是允许的。A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依法出售所持有的某城建股权的主体资格。市国资局为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门,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机关法人,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受让某城建股权和将其划拨给某省某集团的主体资格。
三.资产收购的标的
根据《资产收购协议》,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为某城建90.20%的股权。
3.1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3.1.1某城建基本情况
某城建注册于某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A集团出资人民币16.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1.11%;某省某商社出资人民币1.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8.89%,法定代表人:于其华,注册地址:某省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城中十一区1-1号楼,经营范围:许可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租赁、柜台设施出租。
3.1.2某城建的设立与存续
1994年3月16日,经某省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某省某电子集团公司(A集团前身,以下称"A集团")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某省A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6万元。1998年6月22日,某省A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更名为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1999年3月9
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为33106万元。2003年10月31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改制、更名为某省某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某城建依法成立,未发现根据法律、法规和某城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1.3某城建主要资产
根据《评估报告》,某城建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某城建相关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某城建承诺,上述表3.1.3中序号1-17所载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1-16所载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序号17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序号18-23所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A集团,尚未过户至某城建名下,且已设定抵押;序号24的载的土地正在办理征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3.1.3中序号;序号18-24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因正在办理征地及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在A集团名下且已设置他项权利,目前存在法律瑕疵,但前述问题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解决,则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障碍。
3.1.4某城建重要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审查了某城建提供的以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16轴;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5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432天;合同价款:70,392,818.68元。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未按时完工。承包方于2003年11月6日向某城建作出保证:保证2004年4月30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6-29轴;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442天;合同价款:63,837,090.97元。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未按时完工。承包方于2003年11月6日向某城建做出保证:保证2004年4月25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风居(18组团)
4、5#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7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40天;合同价款:14,167,963.04元。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风居(18组团)
6、
7、1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5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40天;合同价款:14,674,405.48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B建安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城
9、10组团
1、
2、
7、8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4426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81天;合同价款:11,746,900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城
9、10组团3-5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0247.53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97天;合同价款:15,959,043.95元。
2003年7月15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C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
9、10组团14-16#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725.08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306天;合同价款:8,883,855.97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
9、10组团21-2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6688.07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96天;合同价款:11,605,400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1-
2、11-13#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3741.95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190天;合同价款:11,383,350.08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外E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3-
5、14-15#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2627.78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11天;合同价款:10,993,058.36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6-10#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1078.43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01天;合同价款:9,479,416.68元。
(2)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以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品房的方式与某城建合作建造职工住宅楼,省工商局分三期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540万元。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地下停车场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收购某城建2号和1号地下停车场车位共70个,总价款490万元,车位交付时间为:2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月31日前交付;1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交付。某城建已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省工商局交付2号地下停车场车位。
2002年11月,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医院(以下称"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欣欣家园第
7、
10、
11、
12、15号楼商品房共计242户,总价款11772万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7、
10、
11、12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15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10月31日前。某城建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大学医院交付了上述
7、
10、
11、12号楼商品房。
2003年2月27日,某城建与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一组团商品房共计176户,总价款7540万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4年5月31日前。
2002年,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经贸(以下称"大学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经贸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18号楼
2、3单元6层以上(除2单元60
2、702)共计22套,总价款11,895,457元,商品房交付时间:2003年2月28日前。根据双方于2003年签署的《补充协议》,上述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已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7月16日,某城建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某省省人事厅就阳光某城1组团4号、8号住宅楼的项目合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提供住宅楼楼座及相关许可许可证和房屋大产证的手续办理,某省省人事厅负责楼座有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某省省人事厅向某城建支付合同总价款1435.2万元。
2003年3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就阳光某城
1、2组团的合作开发事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负责土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及分户手续的办理及配套合作范围以外配套设施建设,某公司负责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及工程质量等,某公司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7535.2元。
(3)借款合同
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某支行分别签订编号为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3年0001号《房地产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8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6个月、24个月、36个月。为保证前述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借款合同、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借款合同的履行,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2001开发抵字第001号、2002年某开字第0001号,抵押物: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6号面积分别为140亩、35238.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2年10月31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贷字0000202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用途:某苑项目扫尾工程建设。同日,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签订编号为2002年抵字16010001号《抵押合同》,抵押物:某城建位于市城关区某村以南土屋村内面积为37493.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6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字502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字026号《外币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700万元、美元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保字5024号的《保证合同》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保字026号的《保证合同》。
2003年3月20日、10月24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3年BOCJNGSB字2003006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2003年BOCJNGSB字2003030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借款本金分别为7000万元、1,8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4个月、12个月。为保证前述2003年BOCJNGSB字20030066号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BOCJNGSBD字20030066号《抵押合同》,抵押物:A集团阳光某城面积为648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03-013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00万元,还款期限:2003年10月24日。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某城建2003年11月11日出具的《说明》,某城建正同借款银行办理前述借款的展期手续。
2003年9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某区支行、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重组2003-01号《借款债务转移协议书》,某城建承接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经七路支行99
13、99
49、9927(展)、2002-1234-00
6、2002-1234-000
5、2002-1234-016,2002-1234-015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市中区支行2000-96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共计3亿元及其相关利息的还款义务。
还款期限及数额为:2004年8月7日归还2000万;2004年8月31日归还3000万;2004年9月30日归还1亿元;2006年9月28日归还1.5亿元。
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月14日、2003年8月20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2年兰商银借字第0040号《借款合同》、2003兰商银借字第0001号《银行借款合同》、2003年兰商银借展字第0002号《借款展期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3000万元、650万元、5000万元,借款(展期)期限均为1年。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某商社、A集团分别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兰商银借抵字第040号《抵押合同》、2003年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商银借保字第0001号《保证合同》、2003年兰商银借抵字第0002号《抵押合同》,抵押物分别为: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7号面积为37101.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市中国有(1999)字第00002号面积为562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8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承兑第0001号的《最高额借款(承兑)协议》,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向某城建提供为期2年、债权最高额不超过4200万元的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市中支行借抵字第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市中国用(1999)字第00003号面积为3989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4)保证合同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借款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上述《保证合同》中,某城建因为某城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因A集团拟收购国股权而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股东,某城建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子公司,故某城建为A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这种状态如持续到A集团收购国股权完成,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股东后,则将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根据A集团承诺,前述某城建为A集团及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将于2003年11月30日前解决。
3.1.5某城建承诺不存在、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亦未发现某城建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标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3.1.6根据某城建承诺及相关政府执法部门的书面证明,某城建近年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园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前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A集团对所持有的某城建91.11%的股权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某城建的股权所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法律瑕疵,A集团应根据承诺完成对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前完成该等手续和办理完毕部分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则对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实质障碍。
3.2拟收购资产的价格确定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0号)
显示,某城建截至2003年10月31日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
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
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甘正信评报字〔2003〕第200053号)显示,某城建2003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180,672.40万元,拟收购的某城建90.2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公司和某省某集团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当事人依据股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本次收购的资产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审计及评估机构均具有相关从业资格,本次资产收购的股权价格均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上述认购资产的作价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四.资产收购的相关协议
4.1
公司和某省某集团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当事人将共同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已对《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达成了一致意见。
4.2《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
4.2.1各方当事人:
(a)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b)某省某集团公司
(c)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
(d)某省省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4.2.2主要条款
(a)某城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丙方出资人民币164,000万元,占91.11%;某省某商社出资人民币16,000万元,占8.89%。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基准日为2003年10月31日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某城建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
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80,672.40万元。
(b)资产收购的标的及价格:收购标的为现由A集团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根据《评估报告》,各方确认,该收购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c)资产收购的方式:
1.A集团按所确定的价格向市国资局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
2.市国资局将上述受让之某城建90.20%的股权划拨给某省某集团;
3.
某省某集团所确定的价格[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将受划拨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某省某集团,用以抵偿所欠某省某集团之欠款;
4.某省某集团受让某城建90.20%的股权,同时以转让价格人民币163,000万元冲减其对某省某集团的债权。
(d)股权交割:协议书生效后,收购标的股权交割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即在2003年12月31日前,某城建90.20
%的股权应变更至某省某集团名下,某省某集团应实际持有某城建90.20%的股权。
(e)生效条件:
1.协议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某省省国资委对本次资产收购审核批准;
3.某省某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4.某省某集团股东大会做出同意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企业监管组同意本次资产收购。
(f)《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除了上述条款外还约定了定义、税费、信息披露、保证和承诺、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4.3
经兰州市某包装厂申请,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公司破产还债案。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发出《关于成立监管组的通知》(〔2003〕兰民破字第1号),该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成立企业监管组。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所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
破产企业一旦依法成立企业监管组,其原管理组织即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的生效条件中设定企业监管组同意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的。
五.本次资产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5.1本次资产收购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5.1.1
某省某集团董事会于2003年11月16日作出同意将拟划拨取得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某省某集团,用以抵偿所欠某省某集团之欠款的决议;
5.1.2A集团股东会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同意将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市国资局的决议。
5.2本次资产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5.2.1某省某集团董事会作出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2.2某省省国资委对本次资产收购审核批准;
5.2.3某省某集团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2.4企业监管组同意本次资产收购。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所需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相关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
六.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
6.1根据《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第5.3条规定:"乙方(某省某集团)受让某城建90.20
%的股权,同时以转让价格人民币163,000万元冲减其对甲方(某省某集团)的债权。"第6.1条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上述某城建90.20
%的股权应变更至乙方(某省某集团)名下,乙方应实际持有某城建90.20%的股权。"
6.2《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第十五条将第三款:"乙方(某省某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规定为《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的条件之一。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并不存在资金的往来,主要是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后,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本身并无法律障碍。但是,《资产收购协议书》的生效存在着法律风险,如果某省某集团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资产收购协议书》不能生效,本次资产收购自然也不能实施。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1关联交易
7.1.1
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为某省某集团。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公司国家股397,488,000股,占总股本的40.90%,为公司的大股东。1995年9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某省某集团公司国家股由兰州某农用车集团总公司代国家管理的批复》(兰政办字〖1995〗101号),同意将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公司国家股暂委托中国某农用车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代管。某省某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控股股东的义务。某省某集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7.1.2本次资产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价格确定原则是:由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某城建股权进行评估,经评估的资产价值为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在此基础上经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资产转让的价格。
(二)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0号)显示,某城建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甘正信评报字〖2003〗第200053号)显示,某城建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0,672.40万元,某城建90.2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本次资产收购标的某城建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7.1.3
本次资产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控制人某省某集团的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注入房地产资产,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
7.2同业竞争
7.2.1根据《资产重组实施方案》,A集团拟收购市国资局持有的某省某集团40.90%股权,A集团是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7.2.2
A集团持有99.6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某省某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以上凭资质证经营);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某城目前拥有大量的房地产资产。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价格确定原则符合市场公允则,交易资产的价值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资产转让及价格确定的规定。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将能够解决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公司持有90.20%股权的某城建的经营范围与A集团子公司某城的经营范围大部分重叠,公司与A集团及其子公司某城将会形成严重的同业竞争。
八.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8.1
本次资产收购购入的是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实施完成后某省某集团成为某城建的控股公司,将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业。根据《重组实施方案》某省某集团仍保留农用车生产经营的主业,形成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农用车生产经营两大主业。2003年1-6月,某省某集团农用车业务收入46,836万元,主营业务利润4,290万元。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1号)某城建主营业务收入2003年1-10月42,744万元,11-12月27,253万元,2003年69,996万元,2004年60,412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003年1-10月3,528万元,
11-12月-351万元,2003年预计3,177万元,2004年预计4,480万元。
8.2
本次资产收购实质[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是以资抵债,以帐面上已经计提坏帐准备的对某省某集团的债权置换发展势头良好的某城建的股权,净资产增加163,000万元。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实施本次资产收购后,某省某集团拓展了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业务,使某省某集团增加了可持续经营新的支撑点,财务状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善,增强了可持续经营能力。
九.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
9.1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A集团所持某城建91.11%的股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9.2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中表.3.1.3序号1-16所载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9.3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中表.3.1.3序号17所载的城关区某滩
一、
二、三村1,626.476亩土地情况如下:
9.3.1
1992年11月24日某省电子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与兰州市城关区某滩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某乡以其位于兰王公路至虎山南坡的土地约2500亩,折价作为股份加入A集团。",第二条约定:"乙方(即某乡)入股土地由甲方(即A集团)全权支配、使用,并按甲方整体规划进行开发。"上述土地的所有人兰州市城关区某滩乡西某一村民委员会、西某二村民委员会、西某三村民委员会于1993年2月15日分别与A集团签订了《认定书》,同意并承认A集团与某乡人民政府所签署的协议。
9.3.2
1995年4月28日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甘计基字〔1995〕271号)将拟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列为一九九五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9.3.3
1998年9月8日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某省省分行联合发出的《关于下达兰州8城市第二批国家安居工程建行承贷项目1998年投资计划的通知》(甘计投资字〔1998〕910号)将上述土地上的某小区项目列为1998年国家安居(经兰适用住房)工程,将工程投资计划(包括建行贷款金额和市地自筹金额)和当年施工面积分解下达给有关市地计委、人行、建行某省省分行。
9.3.4
2000年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下达2000年第一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甘计投资字〔2000〕96号)将在上述土地上的某开发区中的A集团公司兰州某总厂厂区迁建、住宅区二期工程等项目列为2000年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9.3.5
2003年10月30日某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某省A集团虎山建设项目正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证明》,证明上述土地征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9.3.62003年10月30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土地有关使用权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9.3.7
2003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土地自纠意见》")中规定:"在截止日期(2002年7月1日)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某城建的股权和表3.1.3中的序号1-16所载的土地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上述表3.1.3中序号17所载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表3.1.3中的序号24所载的1,626.476亩土地因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权属目前是存在着法律瑕疵的。A集团从1992年即占有、使用并开发该土地,在该土地上进行的开发项目历年得到某省省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根据《土地自纠意见》规定,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根据某省省国土资源厅和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A集团占有、使用该土地的事实,省、市两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均予以认可,并正在办理相关的征地、土地使用权[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出让手续。办理完毕相关的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A集团该土地权属将无法律瑕疵。上述表3.1.3中序号18-23所载土地使用权人为A集团,且已设定抵押,权利转移受到限制。在该等抵押解除或转移前,某城建无法合法取得该等土地之使用权。因此,该等土地权属目前存在法律瑕疵。A集团承诺,其将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前解决前述土地的抵押问题。本所律师认为,如A集团能够按照承诺的时间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解决该等土地的抵押并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某城建名下,则上述瑕疵不会构成对本次资产收购的重大法律障碍。
十.本次资产收购对股东的影响
10.1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完成后,可收回某省某集团人民币163,000万元的关联欠款。
10.2由于2002年对某省某集团的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收回该笔欠款可增加净资产人民币163,000万元。
10.3
本次资产收购是某省某集团重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重组实施方案》,除了通过本次资产收购收回人民币163,000万元关联欠款外,还将通过债务和解,以某省某集团对某省某集团的部分债权(其他应收款)抵偿对债权人的部分债务,既减少了负债同时收回部分关联欠款。这样,某省某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将达到一元以上。
10.4
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某省某集团成为某城建的控股公司,将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业,形成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农用车生产经营两大主业,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
经对上述事项的分析,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将改善某省某集团的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对某省某集团会产生正面的影响,是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
十一.本次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是股权的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十二.其他可能对本次资产收购构成影响的问题
12.1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某省某集团破产还债案,目前正处于债权登记阶段。发行人已于2003年9月27
日向兰州中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兰州中院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3年12月29日召开。某省某集团在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及重组方的帮助下,力争在债权人会议上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
12.2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省某集团破产还债案过程中,根据《破产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的规定,于2003年10月8日发出《关于成立监管组的通知》(〖2003〗兰民破字第1号)成立企业监管组。该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破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作出的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协议草案通过后,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或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
12.4
某省某集团目前正处于破产程序的债权登记阶段。随着破产程序的进展,将进入和解、履行和解协议等阶段,某省某集团将面临两种情况:1.债权人在2003年12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且经兰州中院裁定认可,兰州中院将依法裁定中止破产程序;如某省某集团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兰州中院将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如上述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虽然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某省某集团未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和解协议,某省某集团将被兰州中院依法宣告破产。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某省某集团已成立企业监管组,根据《破产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其原管理组织,包括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属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应由企业监管组取代其管理职能,企业监管组可以负责处理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等事务。这里所说的"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应包括为企业利益追偿债务,本次资产收购实际上是以资抵债,是为了追偿某省某集团的债务人某省某集团的欠款,属于企业监管组的职权范围内,企业监管组有权依法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追偿债务可以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和债权人都是有利的。由于某省某集团是上市公司,在征得企业监管组同意后,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并无不妥,作出决议后经企业监管组同意即为企业监管组的决定。本次资产收购在决策程序上增加了企业监管组同意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在公司内部企业监管组有最终决定权,使本次资产收购存在企业监管组不同意而《资产收购协议书》则不能生效,资产收购无法实施的法律风险。其次如上述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资产收购协议书》则不能生效,本次资产收购也无法进行。如果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某省某集团未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某省某集团将被兰州中院依法宣告破产则也无法进行本次资产收购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主体资格符合,交易标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交易实施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如果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交易标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的权属已经清晰,某省某集团的债权人会议已通过和解协议,企业监管组同意等生效条件均成就,法律风险则将显著降低,如果某省某集团能全面履行和解协议,法律风险则被消除,本次资产收购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某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